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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注 · 问题二

为何一审判决宣告无罪?

真实服务击穿“幌子”认定,“骗取财物”本质要件不成立,叠加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为何一审判决宣告无罪?

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无罪判决评析——“学力星球”案三问解析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依据财新、红星新闻等公开报道交叉印证整理
问题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无罪
核心结论

法院认定平台存在真实、定价合理的知识付费服务与退费机制、收入并非单纯依赖拉人头,从而否定"骗取财物"这一传销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同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依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

(一)法院裁判要旨(据公开报道归纳)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一审判决,裁判要点可归纳为:

平台存在真实、可使用的知识付费服务:App上线数百本视频解读图书,会员付费后即可反复观看,会员费对应实实在在的知识产品,定价处于合理区间,平台具备真实的制作、运营、合作体系,并非无实际商品的空壳模式;

虽然平台存在推广层级与返利机制,但返利建立在真实服务交易基础之上,不属于传销犯罪中"骗取财物"的核心特征;

平台存在退费渠道,收入来源多元(会员充值收益与广告收益),并非单纯依靠拉人头骗取钱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二)裁判逻辑的法理剖析

1. 从"为名"要件的实质审查推翻"幌子"认定

法院对"真实服务"的查明,直接击穿了本罪"经营活动为名"的前提。传销犯罪之所以入罪,在于其"经营"仅是骗取财物的幌子,参加者缴纳的费用实质上是进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而非商品对价。本案查明的事实——369本书、数十万付费会员的真实使用、合理定价、退费机制——表明会员付费与真实服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经营并非虚构。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疑所强调的"道具商品"判断标准形成对照:有真实服务和合理对价,即无"为名"之幌子。

2. 以"骗取财物"本质特征为中心的出罪论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确立了"骗取财物"的客观认定标准。法院将审查重心放在"收入是否来源于对价真实服务"上:会员费购买的是服务,广告费是流量变现的合法商业收益,均非"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欺骗性收益。层级返利虽客观存在,但其来源于会员销售的业绩分成,属于商业分销的计酬安排,而非传销犯罪所要求的"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形式上带层级的返利不等于传销犯罪——这是本案判决最核心的法理立场。

3. 单纯"团队计酬"规则的适用空间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为本案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法院认定"返利建立在真实服务交易之上",正是对该条规则的实践展开——即便推广返利模式落入行政意义的传销外观,只要缺乏"以发展人数为计酬依据"的实质、欠缺骗取财物的目的与行为,就不应动用刑罚。

4. 证据不足与疑罪从无的兜底

除实体法层面的出罪论证外,本案还叠加了证据层面的问题:案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开庭,辩方持续提出检方证人未出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合法性、笔录真实性等质疑。在控方未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依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原则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亦属题中应有之义。

(三)程序背景与争议

本案引发舆论关注的另一维度是程序问题:企业注册地监管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判断,异地侦查机关随后以辖区居民"发展下线"为由立案并跨省抓捕,羁押长达三年七个月。辩方在庭审中提出侦查机关管辖权异议及证据合法性质疑。虽然公开信息未显示判决书就程序问题单独作出的结论,但此类程序瑕疵与争议客观上构成该案从立案、拘捕、起诉到审判全过程的重要背景,也是"远洋捕捞"式异地执法话题进入讨论的由头。就本文而言,程序争议属于背景因素而非判决理由,其法律评价留待判决书原文与后续司法监督程序确认。

(四)重要提示

本案为一审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判决书全文亦尚未检索到公开版本。本文所归纳的裁判理由来自公开报道与律师披露,最终认定以生效判决及判决书原文为准,律师援引本案时应注意其未生效状态与个案效力。

案件背景速览(运营主体、商业模式与诉讼经过)

(一)运营主体与商业模式

(一)运营主体与商业模式

北京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北京,任博为公司实际经营人、控制人(另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付冕)。2021年9月3日,"学力星球"App上线运营,主营业务为视频讲书、图书解读等知识付费服务,平台上线数百本讲书视频(公开报道称共有369本书内容)。

其商业模式要点如下:

  • 用户缴纳198元至288元年费成为VIP会员,可反复观看平台全部视频读书内容
  • 会员推荐他人充值可获推荐奖励,公司按推广业绩向销售会员给付层级返利提成,并设置分级代理模式
  • 平台设"共建值任务"等机制,会员通过签到、看视频、推广等方式赚取平台积分,宣传平台积分可获平台盈利分红

案发时平台注册用户170余万,付费会员18万余人,收入包括会员充值收益与广告收益(检方指控通过强制完成共建值任务点击广告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

(二)查处与诉讼经过

时间事件
2021年9月3日"学力星球"App上线运营
2022年5月起多人以"涉嫌传销"为由向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022年(未予立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答复:公司资质齐全,未发现拉人头分红、网络恶意传销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决定不予立案
2022年11月7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以辖区居民下载该App"发展下线"为由立案侦查
2023年2月4日侦查机关跨省至北京对任博等5名核心人员刑事拘留
2023年3月任博、赵亮、郭明炎等被批准逮捕
2023年10月12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2024年5月20日至2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同意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休庭
2024年6月12日第二次开庭,辩方提出检方证人未出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等问题,庭审因故取消
2024年12月25日第三次开庭,庭审持续至12月30日结束
2026年9月24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一审判决:任博、赵亮、张洪亮、郭明炎、王珍珍5名被告人全部无罪,当庭释放,扣押冻结财物依法发还

(三)公诉机关指控与辩方意见

检方指控:任博等5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方另指控平台以完成"共建值任务"为名强制会员点击观看视频广告,并对未完成任务会员扣除学力分值、取消当月"瓜分"奖学金资格(发展新会员可恢复资格),由此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

辩方核心意见:平台提供真实的视频读书服务,会员付费对应真实的知识产品与服务,返利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不具有诈骗性与骗取财物的目的;在案证据系非法证据,侦查机关无管辖权。

附录:本文引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与法定刑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行为的定义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行为的三类表现形式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骗取财物"的认定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追诉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2024年11月28日发布),作为裁判观点参考

免责声明:本文件系基于公开信息整理的法律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涉及具体案件办理,建议结合判决书原文与个案证据另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