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力星球”是否构成传销?
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无罪判决评析——“学力星球”案三问解析
就刑事层面而言,学力星球参与的运营模式虽具有"层级推广+会员返利"的形式外观,但因平台提供了真实、可用的视频读书服务,会员付费与真实服务之间存在合理对价,收入来源多元,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与"骗取财物"两大核心要件,不构成该罪。就行政层面而言,其返利模式存在被《禁止传销条例》"团队计酬"条款兜住的形式空间,但案发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未予立案,本案最终亦未从行政处罚路径认定。
(一)分析框架:行政规制与刑事归责的双层结构
对"传销"的法律评价存在两个层次,不可混同:
1. 行政层面——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将传销行为类型化为三种: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即俗称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2. 刑事层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本罪的构成要件可分解为五项: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幌子性经营);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取得加入资格(入门费);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拉人头);骗取财物(本质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条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量化: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两者的关系:《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对传销的界定并未附加"以经营活动为名"的限定,刑法在行政法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入罪限缩——行政意义上的传销行为范围宽于刑法犯罪圈,并非所有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
(二)行政层面:模式外观与规范文义的对照
学力星球的推广机制包含"会员推荐返利+分级代理+积分激励",从外观上看,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第三项(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按销售业绩计酬)存在文义上的接近。因此,不能否认该模式在行政法层面存在被认定为传销行为的规范适用空间。
但认定行政传销同样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要件,并须经主管机关依法调查认定。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发前的2022年,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已接到同类举报并经调查,作出"资质齐全,未发现公司存在拉人头分红、网络恶意传销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结论。换言之,属地行政主管机关在依职权调查后并未认定学力星球构成传销。
(三)刑事层面:核心要件难以满足
即便行政层面存在争议空间,刑事入罪的门槛远高于此,本案模式难以满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两项核心要件:
1. 不满足"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件
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公开答疑(2024年11月28日发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确立的审查思路,"为名"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传销组织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审查要点包括是否不提供退货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参加者囤积超出合理消费数量的商品服务、是否禁止退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等。若所谓商品、服务仅为传销的"道具商品",则可认定不存在合法的经营活动。
对照学力星球:平台实际运营了数百本讲书视频,会员付费后即可真实观看使用;年费198元至288元的定价处于同类知识付费产品的合理区间;平台存在退费渠道;服务具有真实使用价值而非道具。软性服务、合理定价、真实交付,使"经营活动为名"这一"幌子"要件从根本上不成立。
2. 不满足"骗取财物"这一本质要件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骗取财物"的认定采取客观化标准: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认定。
学力星球的主要收入来自真实会员服务费与广告收入,其返利建立于真实服务交易之上;公开报道未见其虚构项目、夸大盈利前景(即以不存在的高回报许诺吸引投入)的实质证据。会员获得的对价是可以真实使用的知识服务,而非建立在"不断发展下线"这一不可维持结构上的虚假收益承诺。因此,"骗取财物"这一决定罪与非罪的本质特征在本案中缺乏事实支撑。
3. 单纯的"团队计酬"式经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将传销区分为两种形态并给出不同处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学力星球的推广返利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而非"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是本案控辩争议的焦点,也直接决定是否落入单纯团队计酬的出罪通道。支付会员费获取真实服务、返利与销售业绩(会员卡销量)挂钩、收入多元而非依赖人头费的商业模式,更接近司法解释所排除出罪的情形。
(四)小结
学力星球的模式在行政层面具有与传销行为文义接近的形式外观,其是否构成行政传销取决于个案事实与主管机关认定(本案属地市监部门调查后未予立案);但在刑事层面,因真实服务、合理对价、退费机制与多元收入结构的存在,无法同时满足"以经营活动为名"与"骗取财物"要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也正是"形式上像传销、实质上非犯罪"的典型样本——层级与返利只是形式,是否借经营之名骗取财物才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案件背景速览(运营主体、商业模式与诉讼经过)
(一)运营主体与商业模式
(一)运营主体与商业模式
北京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北京,任博为公司实际经营人、控制人(另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付冕)。2021年9月3日,"学力星球"App上线运营,主营业务为视频讲书、图书解读等知识付费服务,平台上线数百本讲书视频(公开报道称共有369本书内容)。
其商业模式要点如下:
- 用户缴纳198元至288元年费成为VIP会员,可反复观看平台全部视频读书内容
- 会员推荐他人充值可获推荐奖励,公司按推广业绩向销售会员给付层级返利提成,并设置分级代理模式
- 平台设"共建值任务"等机制,会员通过签到、看视频、推广等方式赚取平台积分,宣传平台积分可获平台盈利分红
案发时平台注册用户170余万,付费会员18万余人,收入包括会员充值收益与广告收益(检方指控通过强制完成共建值任务点击广告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
(二)查处与诉讼经过
| 时间 | 事件 |
|---|---|
| 2021年9月3日 | "学力星球"App上线运营 |
| 2022年5月起 | 多人以"涉嫌传销"为由向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
| 2022年(未予立案)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答复:公司资质齐全,未发现拉人头分红、网络恶意传销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决定不予立案 |
| 2022年11月7日 |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以辖区居民下载该App"发展下线"为由立案侦查 |
| 2023年2月4日 | 侦查机关跨省至北京对任博等5名核心人员刑事拘留 |
| 2023年3月 | 任博、赵亮、郭明炎等被批准逮捕 |
| 2023年10月12日 |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
| 2024年5月20日至24日 |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同意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休庭 |
| 2024年6月12日 | 第二次开庭,辩方提出检方证人未出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等问题,庭审因故取消 |
| 2024年12月25日 | 第三次开庭,庭审持续至12月30日结束 |
| 2026年9月24日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一审判决:任博、赵亮、张洪亮、郭明炎、王珍珍5名被告人全部无罪,当庭释放,扣押冻结财物依法发还 |
(三)公诉机关指控与辩方意见
检方指控:任博等5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方另指控平台以完成"共建值任务"为名强制会员点击观看视频广告,并对未完成任务会员扣除学力分值、取消当月"瓜分"奖学金资格(发展新会员可恢复资格),由此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
辩方核心意见:平台提供真实的视频读书服务,会员付费对应真实的知识产品与服务,返利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不具有诈骗性与骗取财物的目的;在案证据系非法证据,侦查机关无管辖权。
附录:本文引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与法定刑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行为的定义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行为的三类表现形式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骗取财物"的认定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追诉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2024年11月28日发布),作为裁判观点参考
免责声明:本文件系基于公开信息整理的法律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涉及具体案件办理,建议结合判决书原文与个案证据另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