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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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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法律法规汇编
刑法条文、2013 年“两高一部”《意见》、《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与立案追诉标准的分层汇编,并附历史规范沿革,供办案与研究检索。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刑事基本法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点:本罪由 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处罚对象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两档量刑均必须并处罚金。
02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司法解释性文件
追诉标准: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者、领导者范围:发起、策划、操纵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重要职责人员;承担宣传、培训等重要职责人员;曾因传销受刑事或行政处罚又发展十五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人员;其他起关键作用人员。
“情节严重”认定:参与人员累计一百二十人以上;收取传销资金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造成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团队计酬”处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销售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团队计酬但实质上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以本罪论处。
03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
行政法规
第七条界定传销三种行为类型:“拉人头”——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收取入门费”——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资格;“团队计酬”——以下线团队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
行政责任: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以及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均设有相应罚则。
行刑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以罚代刑;行政处罚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04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
行政法规
直销须经商务部许可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和直销产品均须备案公示;直销企业只能采用单层次结构,直销员报酬仅以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金额为依据。
识别要点:凡未取得直销许可却打着直销旗号、多层级计酬、收取高额入门费的,基本可以认定为传销;公众可登录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查询企业备案信息。
05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查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层级与人数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06
历史规范沿革
背景资料
1998 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在此之前及之后一段时期,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本罪后,治理格局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向刑事、行政双轨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