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对同类案件有何启示?
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无罪判决评析——“学力星球”案三问解析
真实商品与服务、合理对价、退费保障、收入来源多元,是区分合法分销与传销犯罪的核心标尺;刑法应保持谦抑,行刑衔接与地域管辖应当规范,纯"团队计酬"式经营不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将商业模式争议随意刑事化。
(一)对互联网新业态企业的合规启示
1. 真实商品与服务、合理定价、退费机制、多元收入,是商业模式抵御刑事风险的"安全边界"
本案无罪判决的核心支撑在于:服务真实、定价合理、可以退出、收入多元。这四项事实直接对应本罪"为名"与"骗取财物"要件的否定。反向观之,若平台无实质服务、定价畸高、拒绝退费、收入单一人头费,则极易被认定为传销犯罪。企业应当在商业模式设计之初即形成并留存上述四方面的证据:
服务交付与使用记录(内容上线、播放数据、用户真实使用);
定价依据与市场可比性资料;
退费政策文本与实际退费流水;
收入结构台账(主业收入占比、广告等其他收入凭证)。
2. 返利机制设计应以销售业绩为据,警惕"以发展人数为计酬依据"的倾斜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分界规则可供直接参考: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则入罪。企业对外宣传推广激励时,应当将返利与真实销售业绩(会员购买、服务消费)挂钩,避免以"拉新人数""下线数量"作为返利计算的唯一或主要依据,避免将"发展下线"作为盈利宣传核心话术。
3. 遇涉传举报与调查时的应对
属地监管部门已启动调查的,应积极说明商业模式、提交服务真实性与收入结构证据(本案北京朝阳区市监局的"不予立案"结论即是重要佐证,虽最终未能阻止异地刑事立案,但具有程序佐证价值);跨区域被调查时,可依法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书面留痕。
(二)对执法与司法的启示
1. 刑法谦抑:刑事手段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
本案最深刻的警示在于:商业模式争议不应轻易刑事化。对"层级+返利"的经营模式,应当先作行政层级的甄别,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行刑衔接要求的依法处理——行政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侦查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工商查处。刑事立案应当以"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而非单纯的形式外观为门槛。
2. 规范跨地域刑事立案与管辖,防范趋利性执法
本案因"注册地行政机关不立案、异地公安立案并跨省抓捕"的强烈反差,被舆论概括为"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典型样本。此类现象反映的深层问题在于:立案管辖中的实质审查、审慎管辖与防止趋利性、选择性执法。即便本案最终以无罪收场,被告人也已承受数年羁押、企业经营中断与名誉损害。刑事程序一旦启动,其伤害即难以完全修复——这要求立案、逮捕、起诉各环节均须经受权责与程序的实质审查。
3. 疑罪从无与证据裁判的贯彻落实
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开庭,控方证据在合法性、完整性上受到充分质疑,最终以"证据不足"出罪。对于涉及新业态的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尤其是"骗取财物"目的与行为的证据收集,而非以模式外观推定主观故意。
(三)对辩护实务的启示
双要件切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应优先攻"为名"(是否有真实商品服务、定价是否合理、有无退费)与"骗取财物"(收入来源、资金去向、有无虚构夸大)两项本质要件,而非常规纠结于人数、层级等量化要素——量化要素在本类案件中往往不成障碍,本质要件才是出罪关键;
善用单纯"团队计酬"出罪规则: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为轴,论证计酬依据系销售业绩而非发展人数,将商业模式拉回行政违法与民事经营之间的灰色地带,阻却刑事归责;
证据与程序辩护并重:收入结构审计、退费记录、服务使用数据等书证与电子数据,与管辖权、取证合法性的程序抗辩相互配合,形成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辩护结构。
五、结语
学力星球案一审无罪判决,是我国司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合法多层分销商业经营法律边界"的一次集中厘清。其裁判逻辑——以是否存在真实服务与合理对价界定"经营活动为名"、以收入来源界定"骗取财物"、以计酬依据界定"团队计酬"的出罪范围——为知识付费、社交电商、会员制推广等新业态提供了明确的合规坐标:有真实之商,则无传销之罪;形式之层级返利,恒须让位于实质之经营判断。
同时应当客观指出:本案系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其裁判说理目前在公开渠道仅呈现为概要性信息,个案裁判亦不具有法定拘束力;但其所揭示的刑法谦抑精神与传销犯罪司法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与示范意义,值得持续跟踪二审结果与后续类案动态。
案件背景速览(运营主体、商业模式与诉讼经过)
(一)运营主体与商业模式
(一)运营主体与商业模式
北京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北京,任博为公司实际经营人、控制人(另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付冕)。2021年9月3日,"学力星球"App上线运营,主营业务为视频讲书、图书解读等知识付费服务,平台上线数百本讲书视频(公开报道称共有369本书内容)。
其商业模式要点如下:
- 用户缴纳198元至288元年费成为VIP会员,可反复观看平台全部视频读书内容
- 会员推荐他人充值可获推荐奖励,公司按推广业绩向销售会员给付层级返利提成,并设置分级代理模式
- 平台设"共建值任务"等机制,会员通过签到、看视频、推广等方式赚取平台积分,宣传平台积分可获平台盈利分红
案发时平台注册用户170余万,付费会员18万余人,收入包括会员充值收益与广告收益(检方指控通过强制完成共建值任务点击广告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
(二)查处与诉讼经过
| 时间 | 事件 |
|---|---|
| 2021年9月3日 | "学力星球"App上线运营 |
| 2022年5月起 | 多人以"涉嫌传销"为由向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
| 2022年(未予立案)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答复:公司资质齐全,未发现拉人头分红、网络恶意传销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决定不予立案 |
| 2022年11月7日 |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以辖区居民下载该App"发展下线"为由立案侦查 |
| 2023年2月4日 | 侦查机关跨省至北京对任博等5名核心人员刑事拘留 |
| 2023年3月 | 任博、赵亮、郭明炎等被批准逮捕 |
| 2023年10月12日 |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
| 2024年5月20日至24日 |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同意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休庭 |
| 2024年6月12日 | 第二次开庭,辩方提出检方证人未出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等问题,庭审因故取消 |
| 2024年12月25日 | 第三次开庭,庭审持续至12月30日结束 |
| 2026年9月24日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一审判决:任博、赵亮、张洪亮、郭明炎、王珍珍5名被告人全部无罪,当庭释放,扣押冻结财物依法发还 |
(三)公诉机关指控与辩方意见
检方指控:任博等5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方另指控平台以完成"共建值任务"为名强制会员点击观看视频广告,并对未完成任务会员扣除学力分值、取消当月"瓜分"奖学金资格(发展新会员可恢复资格),由此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
辩方核心意见:平台提供真实的视频读书服务,会员付费对应真实的知识产品与服务,返利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不具有诈骗性与骗取财物的目的;在案证据系非法证据,侦查机关无管辖权。
附录:本文引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与法定刑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行为的定义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行为的三类表现形式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骗取财物"的认定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追诉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2024年11月28日发布),作为裁判观点参考
免责声明:本文件系基于公开信息整理的法律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涉及具体案件办理,建议结合判决书原文与个案证据另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