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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直接收费型

王中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77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19)豫0802刑初234号审理法官: 张倩 王彦芝 杨跃萍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权责关键词: 从重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指定辩护 书证 证人证言 引诱 质证 客观性 证据不足 保证金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王中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王中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豫0802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中彦。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4月9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王华勤,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助理检察员杨隆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彦及其辩护人王华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中彦于2017年8月4日注册成立焦作市彦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以来,王中彦以彦昌公司名义,采取对群众宣传其公司和联通公司、金融公司联合经营,以分享经济、免费赠送、倒贴模式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签订《悦享手机VIP会员套餐购买确认书》及《悦享手机VIP会员用户分享推广协议》来购买商品,并以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为奖励和返利依据的营销模式,骗取财物。截止侦查终结之日,王中彦以彦昌公司名义发展下线层级达三层以上,参与传销人员328人,涉案金额1176905.46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彦昌公司用户分享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中彦的供述与辩解,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中彦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并按照一定顺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中彦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中彦当庭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罪名、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系正常经营,并不构成犯罪。1、王中彦让客户参加的活动方法为,第一是现金购,第二分期购,第三不用购买商品就能参加活动,并不是非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2、直接或者间接是二级分销模式,甲分享乙、乙分享丙、丙参与,给乙400元佣金,给甲200元佣金,但这并不是作为返利的依据,因为所有参与客户三个月内不用分享人都能领取到现金,并不是非要分享人来计酬给现金。3、所有客户取得的产品和现金都有证据,7天内可以退单和退换品,可以和每个客户进行对账,并没有骗取财物。4、刚开始代理山东临沂奇峰电子有限公司来经营的,它没干几个月就倒闭了,到现在交的10万元代理费也没有退,当时是三级分销模式,后来看过李强365讲解三级和两级分销模式,两级是安全的、不违法,王中彦和联通公司、金融公司都有合同合约,是合法的,并没有虚假宣传。5、

公诉机关指控

的参与传销人数338人,没有一个人是王中彦组织的,都是客户,是按照两级分销模式合理的发展客户,338人没有一个人具备传销身份,王中彦怎么是传销领导人?6、关于金额1176905.46元,客户交3000元左右,客户领走官方指导扫码价格5400元、京东上是3680元的鼎美牌净水机,联通小冰卡含300元话费三张,一张主卡、两张副卡、含一年600元宽带费,机顶盒、猫300元,领取三个月的现金1300元左右,倒贴现金就能证明没有在商品上盈利,更不能说骗取钱财。模式里没有入门费、没有团队奖、没有领导奖,商品都是明码实价,没有层层盘剥,怎么是传销罪?采用两级分销模式和倒贴模式,“法无明禁皆可为"。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有异议,认定彦昌公司商业营销模式为传销活动的证据不足,也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人王中彦是在参加了“李强365"的商业营销模式后受其影响引导下直接复制经营的,即使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彦昌公司商业经营模式为传销活动,被告人王中彦也是在一个主流及各方认可的大背景下参与的,主观上无组织传销、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达不到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的规定,不宜以犯罪论处。1、本案经营模式与传销活动有明显区别。(1)传销行为的根本特征就是以推销商品和服务为名、行欺诈之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并不能为参加者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也不具备真实的经营背景和经营能力,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只是为掩盖其行为性质而制造的一种假象,是为了骗取财物收到“入门费"的一个由头,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不可能是货真价实的,而是名不副实的。在传销活动中,参加者也不可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消费,而是必须购买名不副实的“商品和服务"。因此,能否为消费者和参与者提供真正的商品和服务,是判断一种商业模式是不是传销活动的根本标准。按照被告人王中彦对本案商业经营模式的描述,彦昌公司是真实的在为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并且普通消费者通过该活动进行消费确实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和实惠,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就不能认为本案经营模式以推销商品和服务为名行欺诈之实。(2)本案商业经营模式中的组织形式以及该组织形式在利益分配时的作用与传销活动不同。在传销活动中,参加者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最顶尖的组织者对其直接发展的所有参加者和间接发展的所有参加者永远具有上下家的关系,一个商家对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所有下家也永远具有上下家关系,并且上家永远可以从其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家中享受利益。而本案中一个上家仅对其直接发展的第一层下家和间接发展的第二层下家中享受利益。在该商业模式中,为了保障客户的推广积极性,彦昌公司对其客户直接或者间接推荐的人员也具有一定的层级关系,但是,在这种层级关系中,上一个层级并不能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中获得任何现实利益,只是通过这种层级关系取得了享受更高返利比例的资格,而不是直接获得利益。2、本案中指控被告人王中彦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王中彦店内人员及合作商总共加起来也不足30人,且合作商不归被告人组织、领导,其层级为两级返利而非三级。3、被告人王中彦主观上没有传销并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害人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证人证言无法得到有效印证。其中被告人举报材料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及相同的情况,且并非各举报人自书,而是按照一定模式统一制作机打的,这些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4、涉案商业营销模式至今在中国的电商行业仍普遍存在,而在此之前也没有被认定构成传销的先例。所有参与人员均是自愿参与营销活动,并没有人认为或知道这是传销,更没有人受到了威胁或人身自由的限制,王中彦没有骗取钱财的主观心理,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中彦于2017年8月4日注册成立焦作市彦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以来,王中彦以彦昌公司名义,采取对群众宣传其公司和联通公司、金融公司联合经营,以分享经济、免费赠送、倒贴模式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签订《悦享手机VIP会员套餐购买确认书》及《悦享手机VIP会员用户分享推广协议》来购买商品,并以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为奖励和返利依据的营销模式,牟取非法利益。截止侦查终结之日,王中彦以彦昌公司名义发展下线层级达三层以上,参与传销人员328人,涉案金额1176905.46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中彦的供述证实,王中彦是彦昌公司的法人,儿子王战方是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间,王中彦的儿子王战方、王富康在营业厅给客户办理手机卡、装宽带等业务,王中彦的哥哥王某在公司代理vivo牌手机经销,赵某在公司代理oppo牌手机经销,牛慧兰帮助王某销售手机,李某在公司发展客户。曹振秀、周振东、张某之前和王中彦合伙,到2018年1月退出了。彦昌公司的总体经营模式是倒贴模式经营。2017年8月份到2018年2月份,彦昌公司搞的是手机三级分销经营模式。具体是收取客户2850元钱,让客户免费领取一部价值1350元华为手机。第一级客户三个月内分享一级客户奖励第一级客户佣金200元,分享第二级奖励第一级分享客户50元,分享第三极奖励第一级分享客户200元。同时彦昌公司赠送客户一张联通公司价值300元的“小冰卡",最后彦昌公司会将客户交给王中彦的2850元分6个月、9个月、10个月、12个月不等的期限,全部再返还给客户。2018年2月份至2018年10月份,王中彦将彦昌公司的经营模式改成了赠送净水机的活动。具体是客户交给彦昌公司3200元,彦昌公司赠送客户一台价值3680元的鼎美牌净水机一台(扫码价是5400元,京东上价格是3680元),然后再送给客户一张价值300元的联通“小冰卡"。之后三个月内第一级客户分享一级客户的话,彦昌公司奖励第一级客户佣金400元,再分享一级奖励客户佣金200元。但是客户如果不分享客户,都会在三个月内,每个月再给客户400多元。如果客户分享客户的话,会分12个月将3200元全部返还给客户。如果客户不要公司提供的净水机,客户可以选择在公司将净水机兑换成电视机、电动车或冰箱。客户交的钱,打到彦昌公司在中旅银行的对公账户里,或是打到王中彦儿子王战方、王富康的支付宝账户里。彦昌公司是通过客户带客户到公司之后,王中彦给客户讲解彦昌公司的经营模式。给客户的返款是通过王战方、王富康的微信或支付宝支付。彦昌公司有三种经销模式,第一是现金支付,选择商品。第二是个人使用个人的征信从金融公司贷款,到彦昌公司选择商品。第三是客户不掏钱,分享人参加彦昌公司的活动,分享介绍一个人到彦昌公司,会得到彦昌公司400元的佣金奖励,分享人员介绍的人再介绍别人参加彦昌公司的活动,分享人会得到彦昌公司200元的佣金奖励。彦昌公司给以上前两种参与彦昌公司活动的客户的商品是价值3680元的净水器,如果客户不要净水器的话,可以兑换价值1000元至1500元的手机和价值1000多元的冰箱、电视、电动车、洗衣机等商品。以上商品出售的同时,还会给所有客户办理一张联通公司的手机卡,手机卡价值300元,每月最低消费99元(手机卡是三张,一张主卡两张副卡)。办理手机卡的时候客户会获赠一年600元的宽带和机顶盒、猫等附带商品。另外彦昌公司的前两种客户,会在三个月内得到共计1300元的分享佣金。三个月内第一级客户分享一级客户的话,彦昌公司奖励第一级客户佣金400元,再分享一级奖励客户佣金200元。如果客户不分享客户,都会在三个月内,每个月给客户400多元。如果客户分享客户的话,会分12个月将客户支付的3200元全部返还给客户。王中彦在洛阳伊川意石翡翠期间,其用一批翡翠珠宝顶账给彦昌公司的客户,和部分客户解除了彦昌公司的合同。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份,李某看到微信朋友圈里有人发免费领手机的活动,其就按照上面写的地址到焦作市山阳区新丰一街的联通营业厅(彦昌公司),到那领取一部手机,然后再推荐别人来,经过一段时间,李某和老板王中彦熟悉了,就在王中彦那开始上班,一面销售,一面给他开车。到公司之后,王中彦先讲销售模式,销售模式就是本人提供个人征信,彦昌公司让领取人在马上消费贷款3000元,彦昌公司给领取人提供华为手机一部,领取人在三个月内能够再介绍一个人到公司用同样的的方式领取手机,彦昌公司把领取手机人贷款的3000元负责还完,并且有奖金,彦昌公司在新丰一街的时候奖金分三层,第一层200元,第二层好像100元,第三层50元,2018年1月份,彦昌公司于2018年1月份搬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玻璃球对面之后,变成二层奖金了,第一层400元,第二层100-200元。彦昌公司就是这种经营模式,手机价值1000元左右,手机只是噱头,并不是卖手机,而是通过送手机让人去贷款,让客户感觉不是自己掏钱,介绍人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贷款,只要能介绍来人,贷款就不用本人还了。通过马上消费贷款出来的钱都交给彦昌公司了,给他钱了才给手机,钱转给贷款人,然后再转给彦昌公司。所有手续办完之后,李某介绍的人是其第一层,彦昌公司不仅帮其把贷款还了,还奖给李某200-400元的层级奖,李某介绍的领取手机的人再介绍人来领手机是其第二层,彦昌公司还会在给其奖励100-200元的层级奖,以此类推,最多三层就不再奖钱了。王中彦是彦昌公司的法人和老板,彦昌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都是王中彦制定的。会计是王中彦的儿子王战方,王中彦的儿子王富康协助王中彦在彦昌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王中彦的哥哥王某负责彦昌公司的电器工作,牛慧兰和王美玲是公司的业务员,负责给客户讲解和办理合同,李某在公司也是业务员,兼王中彦的司机。彦昌公司的经营模式就是个赔钱生意,就长久不了。因为彦昌公司让客户利用自己的银行征信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有马上金融、捷信金融、有用分期),然后彦昌公司让客户将贷款给到彦昌公司,之后彦昌公司会给客户一部价值1000元左右的手机(手机捆绑着一张联通手机卡)。如果客户在三个月之内推广一个客户到彦昌公司,彦昌公司会给第一级客户奖励200元,推广二级客户也是奖励200元,推广三级客户奖励50元,政策有时也会变动。如果客户推广别人加入彦昌公司之后,彦昌公司就会替客户偿还小贷公司的贷款。每个人的贷款分期不同,有6个月的,有10个月的,还有12个月的,客户的贷款都是有利息的。彦昌公司收取客户的3000元左右的本金,等到彦昌公司替客户还款的时候,3000元左右的本金加上利息都5000元左右了,所有彦昌公司这种模式肯定干不长久。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于2018年2月份通过刘庚成介绍到彦昌公司工作。2018年8月份王中彦到洛阳干玉石生意后就不在该公司干了。彦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中彦,公司的地址在焦作市解放路大玻璃球恒基数码广场对面的联通营业厅,公司利用征信贷款贷出来的钱基本上都进入王中彦的大儿子王战方、小儿子王富康和牛慧兰的账户上,还款时用王中彦的二儿子王福康的支付宝还款。彦昌公司对外介绍说是和联通公司、金融公司等三家公司强强联合推出悦享手机平台,集三家公司所长,把商家利润空间下降,让利于消费者,让消费者变成经营者,以信誉保证金的方式督促大家改变思维方式,让每个消费者都有动力使命和责任感,让大家都能0购机,0创业,喜悦分享国家的大好政策,给大家带来这么好的创业条件。颠覆常规,跨界融合,倒贴模式,引领未来。是一个无投资、无成本、高收益、见效快的生意。利用个人征信贷款,免费送价值约1000元的手机一部,前三个月公司免费返还月供,个人征信贷款不需要自己来还款,由彦昌公司还款,只需要三个月内分享(介绍)一个人参加活动,并且一级分享一个人,奖励200元,二级分享一个人奖励50元,三级再分享一个人再奖励200元,后来到2018年的四、五月份,王中彦将奖励制度改成两级分享,第一代奖励400元每人,第二代奖励100元每人。由金融公司办理征信贷款手续,贷出款后交给彦昌公司,彦昌公司给会员签《悦享会员商品推广协议》和《悦享会员商品套餐购买确认书》,签过合同后就可以领到一部手机。如果三个月内分享了至少一个人,剩下的月供由彦昌公司还款。如果三个月内没有分享,剩下的月供自己还款。2018年1月份刘庚成推荐赵某到彦昌公司,赵某用支付宝中的蚂蚁借呗贷了3300元现金,分六期还款,到2018年7月份就还完了,分享了多少个人记不清了,总共得到2000多元的奖励。赵某贷出的款打到其支付宝中,赵某又通过支付宝转给了王中彦的小儿子王福康的支付宝账户中了。2018年6月中旬,赵某自己进了80部手机,用于彦昌公司免费送手机活动,王中彦将其手机送出去后,到现在还有45部手机没有结账,欠其手机款40500元。2018年2月10日,王中彦用赵某的征信在中国平安贷了30000元,分期18个月,在钱站金融公司贷了32400元,分期12个月,这两笔贷款王中彦给其偿还了9期,剩下的未再偿还。贷出的款项都打到王战方的账户中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于2018年1月份通过李某介绍到彦昌公司工作,2018年6月份退出该公司。彦昌公司的法人是王中彦,公司的地址在焦作市解放路大玻璃球恒基数码广场对面的联通营业厅,公司利用征信贷款贷出来的钱基本上都进入王中彦的大儿子王战方和牛慧兰的账户上,还款时用王中彦的二儿子王福康的支付宝还款。当时公司给其定的工资是5000元,但直到退出公司,才总共支付了10100元工资。到彦昌公司工作后,了解到彦昌公司对外介绍说是和联通公司、金融公司等三家公司强强联合推出悦享手机平台,集三家公司所长,把商家利润空间下降,让利于消费者,让消费者变成经营者,以信誉保证金的方式督促大家改变思维方式,让每个消费者都有动力使命和责任感,让大家都能0购机,0创业,喜悦分享国家的大好政策,给大家带来这么好的创业条件。颠覆常规,跨界融合,倒贴模式,引领未来,手机真正做到免费。是一个无投资、无成本、高收益、见效快的生意。手机微信上宣传的这个生意就是:联通、彦昌网络科技免费领手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渠道服务商的项目。利用个人征信贷款,免费送价值约1000元的手机一部,前三个月公司免费返还月供,个人征信贷款不需要自己来还款,由彦昌公司还款,只需要三个月内分享(介绍)一个人参加活动,并且一级分享一个人,奖励200元,二级分享一个人奖励50元,三级再分享一个人再奖励200元,由金融公司办理征信贷款手续,贷出款后交给彦昌公司,彦昌公司给会员签《悦享会员商品推广协议》和《悦享会员商品套餐购买确认书》,签过合同后就可以领到一部手机。如果三个月内分享了至少一个人,剩下的月供由彦昌公司还款。如果三个月内没有分享,剩下的九个月的月供自己还款。张某到彦昌公司后,自己交了3000元现金,分享了五个人,钱又退给了他。张某分享了五个人,总共得到1000多元的奖励。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和彦昌公司是合作关系,曾给彦昌公司供过净水器(进价650元,出售价格就是客户所持的合同上显示的价格)、vivo牌手机(进价850元,出售价格就是客户所持的合同上显示的价格)、冰箱(进价760元,出售价格就是客户所持的合同上显示的价格)、月兔牌空调(进价1550元,出售价格就是客户所持的合同上显示的价格)。彦昌公司是王某的弟弟王中彦成立的,老板是王中彦。彦昌公司的合作商还有赵某(赵某供给彦昌公司oppo牌手机)。王某平时不在公司,在彦昌公司放的商品一般由牛慧兰和赵某帮忙管理,每出售一部手机,王某给她们提成5元钱。截至目前王中彦尚欠王某60000元的货款没有结算。彦昌公司是利用客户的个人征信从金融公司贷款,之后金融公司将钱转给彦昌公司。王某对彦昌公司的经营模式不清楚,只知道彦昌公司通过客户介绍客户,不同层级的客户得到的奖励不同。6、参与传销人员的报案材料、贷款还款记录证实,彦昌公司的老板是王中彦,公司的营销方式是客户从公司领取手机并推广新的客户,再由客户分级发展客户,并对每级客户发放不同数额的奖励。7、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群众举报后焦南分局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3月3日在洛阳市伊川县意石公司门口将王中彦抓获。8、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彦昌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由王中彦发起成立,王中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洛阳意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借条证实,2019年初王中彦借款向焦作群众抵押的事实。10、《购机协议合同终止协议》122份、证人证言24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家属提交的终止协议多数为代签名,合同中未写明资金情况,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该122份《购机协议合同终止协议》中,涉及传销群众296人,其中有68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该68人中有24人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没有和王中彦或彦昌公司签订《购机协议合同终止协议》。1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甲方)与彦昌公司(乙方)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证实,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范围为销售、开户入网、业务代办、代收费等,与手机等商品销售无关。12、并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中彦设立彦昌公司,采取对群众宣传其公司和联通公司、金融公司联合经营,以分享经济、免费赠送、倒贴模式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签订《悦享手机VIP会员套餐购买确认书》及《悦享手机VIP会员用户分享推广协议》来购买商品,并以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为奖励和返利依据的营销模式,牟取非法利益,已然形成传销活动组织。被告人王中彦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人数和层级数均已达到追诉标准,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中彦歪曲国家创业政策,夸大盈利前景,隐瞒返利真实来源,以免费送手机等商品为噱头,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购买商品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为依据计酬,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中彦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彦昌公司与联通公司之间确有代理协议,但代理业务的范围与手机、净水器等商品的销售无关,联通卡事实上作为赠品附加于认购的商品之中,作为利益诱饵诱导更多的人参与其中,该代理协议本身与其犯罪之间并无关联。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故被告人王中彦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系两级返利的意见不能成立。经过合法的侦办手段获取的参与传销人员的言辞证据,结合已经查证属实的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合同文本可以确认,被告人王中彦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在120人以上,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王中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中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王彦芝人民陪审员 杨跃萍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怡寒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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