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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1、程某1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76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3)吉2403刑初219号审理法官:  郭立鑫  王翠玲  李震宇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4.06.03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从犯 自首 吸收 缓刑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引诱 质证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确实、充分 传唤 取保候审 保证金 监视居住 变更起诉 未成年 初犯 偶犯 前科

刑罚:被告人彭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程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孟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彭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韩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杨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彭某1、程某1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吉2403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彭某1。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某1,吉林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1。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3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1。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3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2。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1。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1。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3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诉(2023)183号起诉书、敦检刑变诉(2023)3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23年7月6日、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1、检察官助理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1及其辩护人赵某1,被告人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起,被告人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推广未经国家批准的普顿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该平台以提供外汇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会员推荐进行注册,缴纳100美金、1000美金不等的“交易保证金”获得交易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主要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经审计:(一)此案的涉案参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充值:1.积分钱包充值:通过推荐人或者在线客服获得最新的公司账户,转账后上传打款凭据,客服手动添加美金到本人积分钱包;2.第三方支付充值:通过该平台的速汇宝、全球通通道,直接选择投资金额,通过QQ钱包、微信、银行卡付款。(二)此案参与人的收益分为三种:1.投资收益:主要指跟单待定的操盘手在外汇市场操作,为个人投资带来的盈利,该部分收益可直接提现(每笔提现会扣除30%佣金以及10元人民币手续费),也可以将钱存入平台收益存储钱包;2.下线盈利分享收益:参与人可以分享其下线的投资收益,推荐人可以获得第一代用户提现10%的盈利,第三代用户提现5%的盈利;3.交易佣金收益:平台依据会员的下级会员人数、等级、投入资金等情况由低到高分别设置I、IB、MIB、PIB、PIB2五个会员等级,不同等级会员可获得按相应规则计算的“交易佣金获利”,普通会员不能获得“交易佣金获利”。团队中的用户每进行一次投资,团队领导都可以获取一笔佣金,根据团队领导等级不同获取的佣金金额不同。获取的佣金存放在交易佣金钱包中,该钱包中的资金可以提现,也可以转到积分钱包中进行复投。(三)投资提现及冻结资金情况:截止审计日,12名参与人共投资资金4081680美元,共提现30710718.75美元,平台冻结资金共1233473.13美元。被告人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王某1、孟某1、崔某1、杨某2等人通过发微信朋友圈、举办年会聚餐、设立工作室、口口相传等不同方式宣传普顿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具体如下:1.2017年5月,被告人彭某1注册成为普顿PTFX平台会员后,于2018年成立某有限公司,先后在某市开设门店成立工作室,于2018年初至2019年7月3日,根据需求人员对其进行讲解、应邀讲课。彭某1账号×××下线层深为0,下线账号数为0,充值金额人民币2995200元、取现人民币1524425元、冻结597940.18美元;潘某账号××××(彭某1操作)下线层深14级、下线账号数18927个,充值金额人民币95760元、取现14147131.25元,冻结58173.63美元,为平台PI某某级会员。2.2017年5月起,被告人程某1注册成为普顿PTFX平台会员后,在某市成立工作室,以设立工作室开班授课、发微信朋友圈、举办年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普顿PTFX”炒外汇平台,并发展吸引下线会员加盟。程某1账号××××下线层深13级、下线账号数8647个,充值金额人民币42480元、取现人民币3854100元,冻结65826.52美元;陈某1账号××××(程某1操作)下线层深6级、下线账号数403个,充值金额人民币36000元、取现人民币721987.50元,冻结134667.83美元。为平台P某某级会员。3.2017年5月起,被告人杨某1注册成为普顿PTFX平台会员后,在某市开设门店与程某1一起成立工作室,以设立工作室开班授课、发微信朋友圈、举办年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普顿PTFX”炒外汇平台,并发展吸引下线会员加盟。杨某1账号×××,下线层深12级、下线账号数597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23760元、取现人民币733962.50元,冻结17457.89美元。为平台M某某级会员。4.2017年5月起,被告人姜某注册成为普顿PTFX平台会员后,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发展吸引下线会员加盟“普顿PTFX”炒外汇平台。姜某账号××××下线层深4级,下线账号数26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72000元、取现人民币89706.25元,冻结24692.67美元;付某1账号××××(姜某操作)下线层深11级,下线账号数5763个,充值金额人民币132480元、取现人民币2432518.75元,冻结56496.17美元;付某2账号××××(姜某操作),下线层深6级,下线账号数79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182880元、取现人民币785475元,冻结81368.69美元。姜某为平台P某某级会员。5.2017年7月起,被告人彭某2注册成为普顿PTFX平台会员后,在某市开设门店成立工作室,于2018年初至2019年年末,以设立工作室开班授课、发微信朋友圈、举办年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普顿PTFX”炒外汇平台,并发展吸引下线会员加盟。经审计,其注册账号×××,发展下线层深10级、下线账号数380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198720元、取现人民币1639818.75元,冻结53506.82美元,为平台P某某级会员;包某账号××××(彭某2操作)下线层深5级,下线账号数480个,充值金额61920元、取现人民币63584元、冻结72779.46美元。6.2017年8月起,被告人韩某1注册成为普顿PTFX平台初始会员后,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发展吸引下线会员加盟“普顿PTFX”炒外汇平台。韩某1账号××××,下线层深9级,下线账号数2100个,充值金额人民币208800元、取现人民币921543.75元、冻结24424.45美元,为平台P某某级会员。7.2017年5月起,被告人孟某1注册成为普顿PTFX平台会员后,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发展吸引下线会员加盟“普顿PTFX”炒外汇平台。经审计,其注册账号××××,下线层深9级,下线账号数307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31680元、取现人民币3462650元、冻结46138.82美元。孟某1为平台M某某级会员。2022年3月1日,彭某1在某市被抓获,违法所得购买的×××白色宝马轿车被扣押,某市某区一住宅被查封,彭某2在家中被抓获,用违法所得所购买某市的平房被查封、×××灰色雷克萨斯SUV汽车被扣押;2022年3月2日,程某1在自家被抓获,杨某1在自营水产店被抓获;2022年5月18日,韩某1在自家楼下被抓获;2022年5月20日,姜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23年3月27日,孟某1被电话传唤到案,违法所得所购买的某市一住宅被查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普顿平台以外汇投资交易、获利高额利益为名,吸收参加者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应认定为传销组织。被告人彭某1、程某1、姜某、杨某1、彭某2、韩某1、孟某1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并在其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其中彭某1、程某1、杨某1、彭某2、韩某1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姜某、孟某1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彭某1、程某1、杨某1、彭某2、韩某1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姜某、孟某1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1、杨某1、姜某、韩某1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1、彭某2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希望判处缓刑。被告人孟某1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性质不是传销,同时认罪认罚,希望判处缓刑。彭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投资收益和静态收益部分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对应收益不应定性为传销违法所得;2.彭某1充值金额共计3090960元,该充值金额大部分是收益后复投,应从认定的违法所得中扣除;3.下级会员投资外汇的本金存放在自己的账户中,未进入公司或团队内部,且上级会员收益中的盈利分享和团队佣金来源于下级会员投资收益部分,未分取下线会员本金,不同于或远轻于法律所要求的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情形;4.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骗取财物;5.本案不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模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远低于团队计酬方式;6.本案被告人不具有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案例(检例第41号)对本罪定性所要求的“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7.彭某1直推会员仅33人,其对下线会员注册或投资行为不进行审核或管理,所有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完全独立,程某1虽登记在彭某1名下,但实际两人同时注册,独立开展,对彭某1人数进行适当减低,并对其量刑酌情考虑;8.彭某1主观恶性低,甚至没有恶意;9.彭某1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层级、下线人数、获利金额相比三明案件中另案被告人王润较低,与上线李思奇等人相差甚远,相比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参考判例应优先适用缓刑;10.彭某1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悔罪态度好;11.彭某1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未经国家批准的“普顿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普顿外汇)对外宣传系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外汇投资公司,设立“下线人员盈利分享”“团队交易佣金收益”等奖励机制,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以及投资总额作为奖励依据,诱骗、激励加入者积极发展下线。被告人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经他人介绍注册加入普顿外汇成为会员,自2017年5月至2019年,为牟取利益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建立微信群、设立工作室、举办年会、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宣传普顿外汇并发展下线会员。会员均实名注册,一个账号只能注册一个会员。具体如下:(一)2017年5月,被告人彭某1注册成为普顿外汇会员后,成立某有限公司,并在某市开设门店成立工作室,根据人员需求进行讲解、应邀讲课,并以前述多种方式发展会员。彭某1账号×××,下线层深为0,下线会员数为0,充值金额人民币299520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1524425元、静态收益取现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0元,取现总额人民币1524425元,冻结597940.18美元;潘某账号×××(彭某1操作)下线层深14级,下线会员数18927人,充值金额人民币9576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285818.7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16187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196562.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13502875元,取现总额人民币14147131.25元,冻结58173.63美元。彭某1为平台PI某某级会员。(二)2017年5月,被告人程某1注册成为普顿外汇会员后,在某市开设门店成立工作室,并以前述多种方式发展会员。程某1账号×××下线层深13级,下线会员数8647人,充值金额人民币4248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165243.7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12356.2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4700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3629500元,取现总额人民币3854100元,冻结65826.52美元;陈某1账号×××(程某1操作)下线层深6级,下线会员数403人,充值金额人民币3600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369600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1470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27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334937.5元,取现总额人民币721987.50元,冻结134667.83美元。程某1为平台P某某级会员。(三)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1注册成为普顿外汇会员后,在某市开设门店与程某1一起成立工作室,并以前述多种方式发展会员。杨某1账号×××,下级层深12级,下线会员数5972人,充值金额人民币2376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54337.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100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64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614250元,取现总额人民币733962.50元,冻结17457.89美元。杨某1为平台M某某级会员。(四)2017年5月,被告人姜某注册成为普顿外汇会员后,以前述多种方式发展会员。姜某账号×××下线层深4级,下线会员数262人,充值金额人民币7200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41956.25元、静态收益取现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47750元,取现总额人民币89706.25元,冻结24692.67美元;付某1账号×××(姜某操作),下线层深11级,下线会员数5763人,充值金额人民币13248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149143.7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562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10150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2176250元,取现总额人民币2432518.75元,冻结56496.17美元;付某2账号××××(姜某操作),下线层深6级,下线会员数792人,充值金额人民币18288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265912.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6187.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479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465437.5元,取现总额人民币785475元,冻结81368.69美元。姜某为平台P某某级会员。(五)2017年7月,被告人彭某2注册成为普顿外汇会员后,在某市和他人一起开设门店成立工作室,并以前述多种方式发展会员。彭某2账号×××,发展下线层深10级,下线会员数3208人,充值金额人民币19872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97256.2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28437.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1352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1378875元,取现总额人民币1639818.75元,冻结53506.82美元;包某账号××××(彭某2操作)下线层深5级,下线会员数480人,充值金额人民币6192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179462.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6900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148937.5元,取现总额人民币397400元,冻结72779.46美元。彭某2为平台P某某级会员。(六)2017年8月,被告人韩某1注册成为普顿外汇会员后,以前述多种方式发展会员。韩某1账号×××,下线层深9级,下线会员数2100人,充值金额人民币20880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71268.7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15340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379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658937.5元,取现总额人民币921543.75元,冻结24424.45美元。韩某1为平台P某某级会员。(七)2017年5月,被告人孟某1注册成为普顿外汇会员后,以前述多种方式发展会员。孟某1账号×××,下线层深9级,下线会员数3072人,充值金额人民币31680元,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102681.25元、静态收益取现人民币19968.7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人民币30418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人民币3035812.5元,取现总额人民币3462650元,冻结46138.82美元。孟某1为平台M某某级会员。案发前,被告人彭某1退赔下线会员柳某2万元、田某25万元、李某15万元,共计退赔32万元;被告人彭某2退赔下线会员刘某16万元、陈某210万元、焦某115万元,共计退赔31万元;被告人孟某1退赔下线会员刘某21万元、李某22万元、孟某215万元、孟某315万元、孙大顺(王某2)4万元、于某115万元、王某310万元、刘某310万元,共计退赔72万元。综上,被告人彭某1发展会员层深14级,下线会员18927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379437.5元(潘某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196562.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13502875元,扣除退赔部分下线会员经济损失320000元);被告人程某1发展会员层深13级,下线会员9050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014187.5元(程某1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4700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3629500元,陈某1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27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334937.5元);被告人杨某1发展会员层深12级,下线会员5972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78625元(杨某1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64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614250元);被告人姜某发展会员层深11级,下线会员6817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38874元(姜某账号团队佣金收益取现47750元,付某1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10150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2176250元,付某2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479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465437.5元);被告人彭某2发展会员层深10级,下线会员3688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3062.5元(彭某2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1352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1378875元,包某账号团队佣金收益取现148937.5元,扣除退赔部分下线会员经济损失310000元);被告人韩某1发展会员层深9级,下线会员2100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96875元(韩某1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379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658937.5元);被告人孟某1发展会员层深9级,下线会员3072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620000元(孟某1账号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30418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3035812.5元,扣除退赔部分下线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00元)。2022年3月1日,彭某1在某市一理发店被抓获,彭某1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车牌号为×××的白色宝马小型轿车被扣押、查封;彭某1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一房屋被查封;彭某1将违法所得46万元借给其弟弟彭某3,彭某3将该46万元作为首付款用于购买某市某区一房屋被查封。2022年3月1日,彭某2在家中被抓获,彭某2用违法所得46万元、包某出资3万元合计49万元共同购买的位于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平房被查封;彭某2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车牌号为×××的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被扣押、查封。2022年3月2日,程某1在自家被抓获,杨某1在自营水产店被抓获。2022年5月18日,韩某1在自家楼下被抓获;2022年5月20日,姜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23年3月27日,孟某1被电话传唤到案,孟某1及王某4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某市一房屋被查封,其中的房款142024元系孟某1用违法所得出资。另查明,彭某1持有的灰色华为X2手机一部,彭某2持有的黑色OPPOA8手机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一部被扣押,该三部手机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犯罪时系成年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均无前科劣迹。2.房产档案信息、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吉林农信签购单、房款收据、代收费收据、某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收据、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机动车注册登记表、交强险保险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车辆照片、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彭某12018年4月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宝马小型轿车、车辆登记在彭某1名下,税价合计31.5万元;彭某2在2018年11月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的雷克萨斯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在包某名下,税价合计46.4万元。×××白色宝马小型轿车、×××雷克萨斯灰色小型普通客车均被公安机关扣押、查封。登记在包某名下、位于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平房被查封;登记在王某4、孟某1名下、位于某市一房屋被查封;购房人在高某某(彭某1女儿)名下、位于某市一房屋被查封;2019年6月25日彭某3收到彭某146万元,2019年6月29日彭某3支付给某公司462621元用于购买位于某市的房屋,该房屋已被查封。3.某有限公司、某咨询中心工商档案。证明某有限公司2018年4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彭某1,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2019年8月8日注销,公司地址在某市。某咨询中心2018年10月10日成立,经营者王某1,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地址在某市,2019年6月21日注销。4.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关于协助认定普顿平台经营外汇资质的复函、国家外汇管理局“防范外汇按金风险谨防财产损失”网页提示。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2020年3月5日作出复函:“普顿PTFX”外汇交易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其不具有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或者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资质。2018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提示:“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是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5.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生效判决认定普顿外汇系传销及该传销组织国内发起人刘铁及其他上线人员判刑情况。6.银行卡照片、回单详情、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交易明细、投资情况记录、手写账、投资转款明细、微信群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PTFX外汇短文集、开会讲课照片、PPT打印稿、群成员PTFX外汇短文集、MT4软件适用明细及操作流程、自述材料。证明普顿外汇的相关宣传资料、各种宣传方式及宗某、谢某1、李某3、秦某某、苑某、袁某、刘某4、牟某1、杜某、荣某、丁某1、代某、焦某1、贾某1、王某5、张某1、王某6、于某2、安某某、陈某3、于某某、孟某4、邵某、陈某4、赵某2、牛某、徐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投资普顿外汇的情况。7.潘某、程某1中国银行卡流水、韩某1中国工商银行卡流水。证明被告人彭某1、程某1、韩某1投资普顿外汇收益情况。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通过朋友得知普顿外汇交易平台,姜某介绍其投资、帮其注册会员。其投资22万元,只提现4万元,其余都亏损了,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9.证人杜某、吴某1、牟某1、刘某4、袁某、苑某、秦某、李某3、谢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彭某1通过微信群、面对面宣讲、成立工作室、举办会员聚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部分会员情况及该部分会员在普顿外汇投资、收益、亏损情况。10.证人牛某、宗某、孟某4、孙某1证言。证明2019年期间,程某1通过微信群、面对面宣讲、成立工作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部分会员情况及该部分会员在普顿外汇投资、收益、亏损情况。11.证人陈某4、马某1、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至2019年3月期间,杨某1通过面对面宣讲、成立工作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部分会员情况及该部分会员在普顿外汇投资、收益、亏损情况。12.证人邵某、李某4、张某3、代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彭某2通过微信、面对面宣讲、成立工作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部分会员情况及该部分会员在普顿外汇投资、收益、亏损情况。13.证人陈某5、陈某6、王某1、焦某1、石某1、张某4、郑某1、付某3、吴某2、丰某、楚某、别某、贾某1、李某5、贾某2、贾某3、李某6、朱某1、马某2、王某7、张某5、李某7、张某6、焦某2、杨某3、辛某、钟某、王某8、李某8、解某、赵某3、裴某、张某7、周某、梅某、陈某7的证言。证明2018年初至2019年10月,韩某1通过微信群、面对面宣讲、参加推广会、分享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部分会员情况及该部分会员在普顿外汇投资、收益、亏损情况。14.证人丁某1、王某9、宁某、张某8、丁某2、荣某、王某10、吴某3、郑某2、马某3、毛某、孙某2、吕某1、马某4、张某9、牟某2、陈某8、于某3、张某10、吕某2、黄某、刘某5、宋某1、金某、王某11、张某11、祖某、蒋某、朱某2、齐某华某、王某12、崔某2、董某2、赵某4、王某5、朱某3、王某6、于某2、吕某3、乔某、林某1、王某13、曹某、张某12、吕某4、程某2、林某2、刘某6、吴某4、侯某、朱某4、全某、石某2、于某4、尹某、陈某9、于某5、文某、李某9、王某14、安某1、王某15、沙某、谢某2、张某1、杨某4、吴某5、门某、刘某7、彭某4、陈某3、李某10、石某3、王某16、韩某2、吴某6、安某2、安某3、孙某3、陈某10、王某17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孟某1通过微信群、面对面宣讲、参加推广会、分享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部分会员情况及该部分会员在普顿外汇投资、收益、亏损情况。15.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明姜某用其身份信息注册普顿会员进行外汇投资,姜某在一楼租的房子,开了一个工作室,给会员讲课宣传普顿外汇。其名下账号都是姜某操作,会员都是姜某发展的。其只给姜某拿钱做普顿外汇,其和姜某共投资一百五六十万元。16.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明其向彭某1借款46万元用于交首付款,房子是其购买的,其不清楚彭某1借给他的钱是什么钱。1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没有收入,母亲彭某1给其生活费,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1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程某1丈夫,其没有参与投资普顿外汇。程某1和其说过普顿外汇的事,其不同意她投资外汇。程某1保管其身份证、银行卡时用其名义进行投资,没给其分钱。19.证人包某的证言。证明其不知道母亲彭某2用其身份信息投资普顿,出事后才知道,其本人没参与。彭某2用其名义购买的平房,其出资3万元,没有保留证据。彭某2征信不好,用其名义购买的灰色雷克萨斯车,她自己购买自己开。20.证人宋某2的证言、身份证、结婚证。证明2019年其卖给彭某2的位于某市的平房房价49万元,房款彭某2分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支付,过户时彭某2让写她女儿的名,房子过户到她女儿名下。21.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姜某女儿,其母亲姜某用其身份信息投资普顿外汇,其本人没参与。22.证人柳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彭某1投资普顿20多万元,彭某1退给其4万元。23.证人田某的证言、转账记录。证明其投资普顿40万元,2020年6月25日,彭某1退给其25万元。24.证人李某1的证言、电子回单。证明其投资普顿90万元,2021年1月18日彭某1退给其5万元。2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投资普顿30万元,2020年6月,彭某2退给其现金6万元。2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彭某2投资普顿,2020彭某2分多次给其10万元。27.证人焦某1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彭某2投资普顿40多万元,2019年12月,彭某2分两次退其15万元。28.证人于某6的证言、手机截图。证明2019年通过孟某1投资普顿3.5万元,她没给其退过钱。2019年12月14日,她给其建行卡转的2万元和微信转的1万元,是其父亲去长春看病向她借的钱。2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7通过孟某1投资普顿7000元,后来她退还其共2万元,因为其算利息了。30.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孟某1投资普顿,孟某1退赔其15万元。31.证人孟某3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孟某1投资普顿,其得癌症了,孟某1退给其15万元。3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通过孟某1以其丈夫孙大顺的名义投资普顿4万元,孟某1把4万元都退还了。33.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明通过孟某1投资普顿30万元,因急用钱向她要,孟某1给其转了15万元。3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通过孟某1投资普顿10万元,没有损失,她都退还了。3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通过孟某1投资普顿10万元,孟某1都退还了。3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其通过同村的李玉莲得知她女儿孟某1能投资外汇挣钱,其就让孟某1帮其注册,其投资了1万多元,后来其管孟某1要回1万元赔偿损失。3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2017年11月25日通过彭某2、韩某1接触普顿外汇,其排在韩某1下面,其把个人信息发给韩某1,韩某1给其注册的×××账号。其在微信群里发的内容是从别的群里转发的。其还参加过推广会。其和彭某2在某市开了两个工作室,其和彭某2给来咨询的人讲课,内容是彭某1发的。其直推26人,其中焦某某、王某、张某、孙某某是借用身份、其出钱,还有人没入金。包括自己共发展了8层622人。其和丈夫共投资七八十万元,没提现过。38.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5、6月份孟某1借其名注册普顿会员×××。2017年9月其看孟某1挣钱了,就把本金给孟某1,账号自己拿回来投资了。当时账号原有500美金,最后共投资十万元左右,提现也有10万元。2018末孟某1说不想让她老公知道她账号里有钱,其老公也有账号了,所以其账号又给他们用了。其宣传方式有面对面介绍、微信里介绍、微信群里发广告。其建的群有二三百人,包括自己共7层818人,直推12人。39.证人杨某2的证言、直推人员表。证明2017末注册的×××账号,第一次入金1000美金,直推22人。其通过面对面介绍、妻子崔某1建的微信群发广告等方式宣传普顿外汇,目的是为推广多挣钱。其投资20万元挣了10万元。40.电话录音、情况说明。证明潘某称年龄大身体不好无法作笔录,电话录音称未参与炒外汇,是其女儿彭某1拿自己卡操作的;王某4(孟某1爱人)称孟某1购买案涉查封房屋时其出资情况记不清了,没有保留相关证据;刘某8不配合作笔录。夏某某的手机号码已停机,人员信息未找到该人,故无法核实。范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孟某某没有信息,无法核实。41.另案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普顿外汇的注册方式、会员级别、盈利模式等相关情况。42.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在2017年4月份左右,其认识了一个叫李某某的人,向其推荐“普顿PTFX”外汇投资项目。其考察了一个月,把查到的相关信息发给其同学朋友,大家一起决定投资。其是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市场都是其下线会员,其将普顿外汇带入到地区,相关的联络、组织工作都是由其负责。普顿外汇从下到上依次为I、IB、MIB、PIB、PIB2五个级别。普顿外汇投资平台对外称为印度尼西亚外汇投资公司,是由印尼一家监管机构监管的外汇卷商,但未在中国获得经营外汇投资许可,该公司利用MT4网上交易系统搭建了“PTFX外汇数据”交易平台,平台会员可以进行外汇投资,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平台提供第三方支付公司,转完之后资金会进入到普顿平台的隔离账户中去,隔离账户是与交易平台关联的,盈利的钱会从平台转到隔离账户中去,亏损的钱也会从隔离账户中划走,所有的操作交易过程都是由平台提供的操盘手进行的,会员通过选择平台提供操盘团队,与选中的操盘团队一键绑定签订托管协议,由操盘团队代会员进行“外汇交易”,会员根据操盘手的盈亏情况来获利,基本上一个月能保证10%左右的收益,这种就是静态投资。还有一种是动态收益,需要发展下线会员,上线会员可以获得下线会员收益的一部分,其中会员盈利的70%由该会员自己获得,10%由其直接上线会员获得、5%由其第三级上线会员获得、剩余的15%为操盘团队服务费。公司也会根据会员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团队佣金,因此可以不断通过下线会员发展下线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盈利分红。会员若要取出平台中的资金,需要先申请,申请完之后的1到3个工作日,资金就会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打到绑定平台的银行账户中去。其在2019年2月份左右成为PIB2级别会员。印象中其直推会员有33人到34人,有程某1、刘某、张某、田某、赵某、柳某、李某1、王某、丁某、陈某、尹某、王某、刘某、姜某、刘某、尹某、高某、孙某、于某、石某、关某、赵某、董某、刘某、王某、李某、李某、董某、刘某、金某等,剩余的想不起来了。他们也向下发展会员,有很多晋升到PIB、MIB、IB这些级别。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开办工作室、举办相关聚会及年会活动、聊天面对面讲解、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第一个工作室是2017年6月份开办的,在某市吉祥金店二楼,没过多长时间,就把工作室搬到了二楼。2018年上半年,其在东面的一个二楼门市开设一个工作室,并注册了“某有限公司”,没过多久其把这个公司注销了,工作室也不用了。工作室主要的职责是给会员还有想要投资的人讲课,还有各个会员交流心得,讨论如何发展壮大团队。普顿公司还有一些其他的宣传推广方式,会在官网上发布一些链接和公告。其宣传推广普顿平台就是为了挣钱,其下线会员越多,团队的总业绩越多,其级别就越高,能获得佣金、提成也就越多,还有就是如果其被下线的会员等级超越,其就无法获得他团队的团队佣金,为了挣钱,大家都会努力提升自己的级别。其对公安机关调取的下线包括自己共有15层,参与人员22028人,没有异议,里面也会有空账户没有投资的情况。大力对外宣传来吸纳更多的会员加入平台是为了可以获取更大的收益,也就是发展的下线会员越多,级别就会越高,相应的收益也就越多,所以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都会努力去发展壮大自己的团队。成为普顿平台的会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还要有一个推荐人,然后最低入金1000美金,没有投资上限。注册普顿平台账户需要登录平台网站,找到注册账户的地方,上传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照片,填写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邮箱、推荐人的ID,就能注册成功了,注册完之后就会成为推荐人下面的会员。其用自己母亲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进行交易推广,其用自己信息注册的账户没有发展会员,就只是自己入金挂在其母亲名下了。其母亲没有参与普顿外汇投资,她对所有的事情都不知情。其在普顿平台最开始入了5000美金,盈利后如果不需要钱就一直在里面复投。其提现了五六百万人民币,具体金额没统计过,一共有一百万美金左右未提现。某地区彭某2、李某1、程某1、柳某有工作室。通过普顿外汇其盈利大概有一千三百万人民币左右,其中有七百万左右在账户里没有提出来,都以银行流水为准。盈利的钱有将近七百万在普顿平台的账户里没有提现;有60万到80万用来还债了;给母亲治疗花了能有30来万;买保健品花了170万;美容花了100万左右;日常花销,孩子补习等花了能有100来万,买了一辆宝马车算上分期不到40万;买了某市一套面积为179平方米的房产,花了115万,房子在其女儿高某某名下;买了一个手镯,花了10万;买了保险有520多万,其中一个保险花了500万,但是这钱在后来也让其贷出来了一部分,里面还剩20多万;还有其他保险,各花了能有10万;给其弟弟彭某3结婚买房花了46万;支付宝上购买基金花了30多万;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花了250万,这钱是属于公司的投资用来购买股份,现在公司没了,钱也黄了;还有一些钱借给其他普顿会员用来提升级别了,其他的账目记不清楚了,以银行流水为准。43.被告人程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普顿外汇类似于炒股,注册会员需要提供身份证、邮箱、电话号码、银行卡,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和发展会员人数的多少,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普顿会员有普通会员、I级会员、IB级会员、MIB级会员、PIB级会员、PIB2级会员。普顿外汇有三种盈利方式,一种是静态的,不需要发展人,入金后委托操盘手帮助操作,静态收益入金后什么也不用管,盈��钱包里有100美元的时候就可以自愿提现。还有一种是动态收益,动态收益需要发展人,又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盈利分享,提取下线盈利的一定比例,提取下面自己直推的第一层人员的盈利的10%,第三层盈利的5%;动态还有一种是交易佣金,得是有级别的会员,普通会员得不到交易佣金,从I级到PIB2级的会员可以获得佣金,提取向下发展的团队人员总业绩的一定比例的金额,级别越高的会员提取的比例越高。其是通过彭某1接触到普顿外汇的,2017年5月份注册成为会员,第一次投资三千多美金。2019年3月份左右其成为PIB级别会员,在某市彭某1这个团队,彭某1是第一层,其是第二层,其下面是杨某1。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其直推的会员有三十七人,其直推的这些会员又向下发展会员了,他们发展谁就不清楚了。其用自己丈夫陈某1的信息注册了一个账户,是其进行操作交易的,其丈夫没有参与这件事。推广普顿外汇,开始的时候是面对面的介绍,后来发展的人越来越多,都是一些不认识的人,其又建立了微信群,在微信群里介绍普顿外汇,后来有些人想面对面的了解普顿外汇,还有些岁数大的人,使用老年人手机的人的不会注册,这样就建立了工作室。工作室是2019年4月租的房子,主要成员有其本人、杨某1、景某、陈某,还有一个老太太,房租是几个人均摊,房租每年9000元。谁发展的客户来工作室了就给讲解一下普顿外汇的知识。在每年年未或年初的时候还会召开年会宣传一下普顿外汇,分享一下成功的经验,鼓励大家好好干。因为“盈利分享”和“交易佣金”的营利模式,就是鼓励你成为会员后,想要赚更多的钱,就需要不断的发展下线会员,拉人进来投钱,提升会员的级别。只有线下团队越大,发展的人越多,投资的钱越多,达到普顿外汇要求提升级别的两个主要条件,提升级别后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其共有两个和普顿外汇相关的微信群。根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到的证据,其下线包括自己共有十四层,参与人员10270人,以普顿平台的后台数据为准。44.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在2017年5月份左右,其通过程某1和彭某1介绍了解到普顿外汇,就开始投资普顿平台了。普顿外汇平台从下到上依次为I、IB、MIB、PIB、PIB2五个级别会员,总部在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是由印尼一家监管机构监管的外汇投资公司,属于老牌券商,成为平台会员之后可以进行外汇投资,模式和炒股差不多,但是大家基本都选择托管给操盘手进行交易,会员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然后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把钱转到隔离账户中去,会员选择托管的操盘手之后,所有的外汇交易过程都是操盘手进行的,操盘手的盈亏情况决定了会员的盈亏情况,基本上一个月能保证10%左右的收益,这种就是静态投资。还有一种是动态收益,需要发展下线会员,然后就可以获得下线会员收益的一部分,其中下线会员盈利的70%由该会员自己获得,10%由其直接上线会员获得、5%由其第三级上线会员获得、剩余的15%由操盘手获得。会员达到一定级别之后也会获得公司给予的团队佣金,所以会员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分红和佣金,都会选择不断的去发展下线会员。会员若要取出平台中的资金,需要先申请,申请完之后的一个礼拜之内就会到账,资金就会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转到绑定平台的银行账户中去。其在普顿平台是处于MIB级别,其下线有多少人不清楚,直推能有20多人。其参与的宣传普顿有关的活动有自己及带人去彭某1开办的工作室学习、去印尼进行实地考察、去长春学习培训,参加普顿平台举办的年会聚会,加入了几个微信群。其为了推广普顿平台和发展下线会员,扩大团队有几种方式:第一种就是朋友之间介绍相关的信息,如果想深入了解带他们去工作室;第二种是在微信上发朋友圈;第三种是其加入了几个微信群,其会在微信群里转发有关普顿的消息、链接等用来推广普顿平台;第四种是其和程某1还有其他几个会员开办了一个工作室,在工作室里给大家讲课,分享投资心得,但是其不太会讲,也没怎么讲过,工作室没有具体的负责人,大家共同出资;第五种就是参加彭某1的年会。根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到的证据,其下线包括自己共有13层,参与人员7161人,没有异议。成为普顿平台的会员最低入金1000美金,没有投资上限。其在普顿平台一共投资了能有一百多万人民币。盈利没统计过,大多数都复投了,提现了多少也没算过,账户里还有20多万美金没有提现。45.被告人彭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普顿外汇的PT是普顿的简称,FX是外汇的简称。普顿外汇类似于炒股。会员有普通会员,I级会员、IB级会员、MIB级会员、PIB级会员、PIB2级会员。普顿平台有三种盈利方式,一种是静态的,不需要发展人,投进去钱后委托操盘手帮助操作。还有动态的收益有两种,需要发展人,一种是盈利分享,提取下线盈利的一定比例,提取下面自己直推的第一层人员的盈利的10%,第三层盈利的5%;动态还有一种是佣金,得是有一定级别的会员,从I级到PIB2级的会员可以获得佣金,提取向下发展的团队人员的总业绩的一定比例的金额,级别越高的会员提取的比例越高。其在普顿外汇中是PIB级别的,下面有多少人不清楚,以后台数据为准。其是通过姜某接触到普顿外汇的,2017年7月份姜某帮助其注册的会员,其发展了韩某1,后来韩某1自己注册了账户。其还向到其店里来作美容的顾客介绍普顿外汇如何好,有些人就入金投资了。后期其发展的会员多了,就建立一个微信群,在群里介绍宣传一下普顿如何赚钱。其和王某1又成立一个工作室,对外悬挂的牌子是某咨询中心,推广普顿外汇。因为“盈利分享”和“佣金返利”的营利模式,线下团队越大,发展的人越多,投资的钱越多,获得的利润就越多,所以其推广普顿外汇。其有四个和普顿外汇相关的微信群。某的普顿外汇推广方式有搞团建、推广会、搞年会的方式进行宣传,其也搞了一次团建。公安机关调取的三十三个直推人员中,只有鲍东萍记不起来是谁了,其他人都是其直接推广的。这些人中有部分人开户入金操作了,还有部分人开户了,没入金也没进行操作。包某是其女儿,开户入金操作都是其完成的。现在其普顿账户里还有将近200万人民币没有提现。其通过普顿外汇盈利大概五六百万。有将近二百万在普顿平台的账户里没有提现,剩下提现的钱,其用来买大石头现在住的平房用了49万,装修使用了8万,后来又接了西侧的房子,加上又建的彩钢房以及在门前又建了一个车库,这些又花了15万,以上这些钱是用在现在住的院子上一共花了72万元;买其现在驾驶的雷克萨斯SUV共计花了60余万元,第一次交款含首付款、保险费、税款等共计交了28万余元,车贷款3年,每月还款1.02万元,后来陆陆续续还了将近3年,最后几个月的时候的有三四个月的钱有三四万元是其卖某市房子的钱;还了做直销时的欠账三十八万元;还有一些三生店长的汇款16万余元。其还曾经投保过保险,投保了34万元,在2019年12月份普顿外汇出事之后,其就把信美相互的保险退了,退回来7万元还车贷了。46.被告人韩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普顿平台有三种盈利方式,一种是不需要发展人的静态收益,投钱后委托操盘手帮助操作。另外还有两种动态收益,需要发展人。一种是盈利分享,提取下线盈利的一定比例,提取下面自己直推的第一层人员盈利的10%,第三层盈利的5%;还有一种是团队佣金,得是有一定级别的会员,从I级到PIB2级的会员可以获得佣金,提取向下发展的团队人员总业绩一定比例的金额,级别越高的会员提取的比例越高。这两种盈利方式都是后台给算的,电脑自动生成的。其是PIB级别会员,其下面有多少人不清楚,以后台数据为准。其是通过彭某2接触到普顿外汇的,2017年8月份程某1帮助其注册的会员,之前其和彭某2一起用的彭某2的账号,彭某2入金了100美元,其用彭某2账号入了4000美元。其从韩国回来自己注册的账户。后来彭某2又把和她一起做“三生”直销的大石头的朋友王某1、王钦英发展成为会员,为了提升其级别放在了其下一级,其没有反对,发展的人越多越赚钱。其通过向熟人面对面的介绍和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向外宣传普顿外汇。其直接下一级王某1和王某2还有工作室,她俩还会通过工作室集中讲课的方式宣传。某的普顿外汇推广方式有搞团建、推广会、搞年会,其接到通知后就会去。根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到的证据,其直接推广的下线有二十四个人,只有王某某记不起来是谁了,其他人都是其名下直接推广的会员。通过普顿外汇其一共赚了有150万人民币,用于自己保养花了70多万人民币,还有6万美元没有提现,还有20余万元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入金注册账户了。47.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普顿外汇注册会员是通过公司给发的链接注册,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邮箱、银行卡、电话号码。会员有普通会员、I级会员、IB级会员、MIB级会员、PIB级会员、PIB2级会员。其用自己身份信息“姜某”注册的会员号是MIB级别的,其用丈夫付某1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是PIB级别的。付某1名下的会员多数都是其发展的,后期有几个人是他自己发展的。其女儿付某2的会员是其拿钱注册的。其是2017年5月25日注册的第一个账号,是彭某1给其注册的,账号是×××。2017年5月30日用其丈夫付某1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注册了一个账号,账号是×××,在2017年9月份的时候,又用其女儿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账号。其推荐的会员以普顿平台的后台数据为准。其通过彭某1接触到普顿平台,彭某1给其注册的会员,之后其就学会如何注册了。普顿平台有三种盈利方式,一种是静态收益不用发展人,投资后选中任意一个操盘团队由操盘团队代理会员进行炒外汇交易,什么也不用管就等着收益,也有可能是赔钱。还有两种是动态收益,需要发展人员,下面有会员。分别是盈利分享和团队佣金的方式,团队佣金也称作佣金分配。盈利分享就是会员可以得到下线会员盈利部分一定比例的分红,下线盈利的70%归会员自己,15%的盈利归属于公司,直接推荐获取第一代盈利的10%,第三代盈利的5%,发展的人越多得到的盈利分享就越多;团队佣金是需要达到一定的级别会员才能获得团队佣金,普通会员不能获得团队佣金和盈利分享,会员的级别等级有I、IB、MIB、PIB、PIB2星五个级别,级别越高获得的团队佣金的比例越高,I级的提取比例是每手交易的5美金,IB级的提取比例是10美金,MIB级的提取比例是15美金,PIB级的提取比例是17美金,PIB2级的提取比例是18美金。发展团队会员入金总业绩的1万美元算一手,每周结算一次。提升会员级别需要满足人数和钱数两个条件,向下发展会员有人数要求,同时还需要满足钱数的条件,就是投资的金额。其通过发朋友圈,建立微信群,建立工作室的方式发展了一些会员。其工作室在地税花园正门西侧,对外挂的牌匾是“新生活美容院”,在工作室里没有大规模的讲过课,就是想入金的人不知道普顿平台是什么,其给讲解一下,另外本人不会注册会员的,其再帮助注册会员。其还参加过彭某1等人在某组织的分享会、年会,有时在会上其还会分享一下对普顿公司的看法,说普顿外汇是真实的。其直接推荐的会员有赵某、冯某、彭某2、邢某、魏某、赵某、张某、藏某、付某2、王某、栗某、王某、李某、刘某、冯某、李某、谷某、张某、赵某、李某、田某、吴某、韩某、刘某、王某、王某、陈某、林某、鞠某、任某、张某、高某、杨某、刘某、李某、徐某等三十六人。这些人中,除直接发展外,有其拿钱注册的,还有一些是其丈夫借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其下线人员以普顿平台的后台数据为准。其赚的钱用来复投和开设新的账户了,没有提现,所以赔钱了。其直接发展的这些人又向下发展人,发展多少人不清楚,以普顿平台的后台数据为准。48.被告人孟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通过彭某1接触到普顿外汇的,2017年5月末投资成为会员,当时把钱转给李思奇,应该是李某某帮其注册的,其是MIB级别会员。其直推的会员有二十多人,直推的会员又向下发展会员,发展谁就不清楚了。其直推的会员有王某10、康某、刘某、韩某、孟某2、李某、孟某、吴某3、樊某、刘某8、孟某3、朱某、吕某2、金某、牟某2、李某、赵某、李某2、孙某、白某、邹某、王某、邹某、王某、王某、关某、袁某、祖某、祝某、王某4、刘某、刘某、崔某1。其通过面对面介绍、发微信朋友圈、建立微信群、参加年会等方式宣传。推广普顿外汇。其发展的会员数以普顿平台的后台数据为准。其大概投资本金二十万元人民币,挣了至少50万元钱人民币,挣的钱在2019年4月末买了一辆新的汽车,花了30万元左右,在2018年未或2019年年初在某市买了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注册时写的是其本人和其爱人王某4的名字,这套房花了25万左右,这些钱都是在普顿外汇平台挣的。车在2022年被其变卖了,因为普顿外汇平台崩盘了,有不少人找其要钱,其把卖车的钱给这些人分了,有刘某8、刘某2等人。49.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普顿PTFX”外汇网站的会员信息、组织结构、盈利模式、提款利润记录、盈利分享记录、佣金记录等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普顿外汇网站注册会员1794495个、会员最早注册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会员账号种类13种、会员有MEMBER、I、IB、MIB、PIB、PIB2共6个类型。会员获取利润有三种途径:交易获利、盈利分享获利、交易佣金获利。其中交易获利中,可提取的利润为会员进行交易所赚取利润的70%,收入提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取现金,另一种是提取到会员的盈利存储钱包。会员盈利分享获利金额是通过其下线进行交易获取的返利。如果直接下级通过交易获利,则此会员抽取利润的10%作为盈利分享收入;若下级第三代会员通过交易获利,则此会员抽取利润的5%作为盈利分享收入。可在网站后台通过人工输入方式对操盘手月盈利情况进行编辑。可在网站后台通过人工输入方式对操盘手买入卖出统计表中的盈利百分点进行编辑。50.邯郸长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说明、补充审计说明、普顿传销12人资金取现明细表、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某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与邯郸市某区公安局提供的审计数据一致,故直接用该局提供的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普顿外汇参与人的收益分三种:1.投资收益:主要指跟单选定的操盘手在外汇市场操作,为个人投资带来的盈利。该部分收益可直接提现,也可将钱存入平台收益存储钱包。2.下线盈利分享收益:参与人可以分享其下线的投资收益,推荐人可获得第一代用户提现10%的盈利,第三代用户5%的盈利。3.交易佣金收益:团队中的用户每进行一次投资,团队领导都可以获取一笔佣金,根据团队领导等级不同获取的佣金金额不同。获取的佣金存放在交易佣金钱包中,该钱包中的资金可以提现,也可以转到积分钱包中进行复投。根据邯郸市某区公安局提供的硬盘数据,所显示的涉案人的资金额均以美元作为结算单位。审计报告中涉案人投资资金按照硬盘数据中最高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1美元=7.2人民币)转换为人民币;涉案人的取现额和平台冻结资金额按照硬盘数据中最低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1美元=6.25人民币)转换为人民币。经审计:彭某1账号×××,下线层深为0,下线账号数为0,充值金额人民币2995200元,取现人民币1524425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1524425元,冻结597940.18美元;潘某账号×××(彭某1操作)下线层深14级,下线账号数18927个,充值金额人民币95760元,取现人民币14147131.25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285818.75元、静态收益取现16187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196562.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13502875元,冻结58173.63美元。程某1账号×××下线层深13级,下线账号数8647个,充值金额人民币42480元,取现人民币3854100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165243.75元、静态收益取现12356.2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4700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3629500元,冻结65826.52美元;陈某1账号×××(程某1操作)下线层深6级、下线账号数403个,充值金额人民币36000元,取现人民币721987.50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369600元、静态收益取现1470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27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334937.5元,冻结134667.83美元。杨某1注册账号×××,下级层深12级,下线账号数597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23760元,取现人民币733962.50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54337.5元、静态收益取现100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64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614250元,冻结17457.89美元。姜某账号×××,下线层深4级,下线账号数26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72000元,取现人民币89706.25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41956.25元、静态收益取现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47750元,冻结24692.67美元;付某1账号×××(姜某操作)下线层深11级,下线账号数5763个,充值金额人民币132480元,取现人民币2432518.75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149143.75元、静态收益取现562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10150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2176250元,冻结56496.17美元;付某2账号×××(姜某操作),下线层深6级,下线账号数79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182880元,取现人民币785475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265912.5元、静态收益取现6187.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479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465437.5元,冻结81368.69美元。彭某2注册账号×××,发展下线层深10级,下线账号数3802个,充值金额人民币198720元,取现人民币1639818.75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97256.25元、静态收益取现28437.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13525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1378875元,冻结53506.82美元;包某账号×××(彭某2操作)下线层深5级,下线账号数480个,充值金额61920元,取现人民币397400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179462.5元、静态收益取现6900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0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148937.5元,冻结72779.46美元。韩某1账号×××,下线层深9级,下线账号数2100个,充值金额208800元,取现人民币921543.75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71268.75元、静态收益取现153400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3793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658937.5元,冻结24424.45美元。孟某1注册账号×××,下线层深9级,下线账号数3072个,充值金额31680元,取现人民币3462650元,其中投资收益取现人民币102681.25元、静态收益取现19968.75元、下层人员收益提成取现304187.5元、团队佣金收益取现3035812.5元,冻结46138.82美元。5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彭某1持有的灰色华为X2手机一部;扣押彭某2持有的黑色OPPOA8手机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一部。52.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明彭某1对外宣讲的视听资料、普顿外汇入金操作的具体方法及普顿外汇运营模式已被法院生效判决定性为传销。证人潘某、王某4、刘某8等人因无法到公安机关现场制作笔录而采用电话录音形式收集证言。53.破案、到案经过。证明2022年3月1日,彭某1在某美发店被抓获到案,彭某2在家中被抓获到案;2022年3月2日,程某1在自家被抓获到案,杨某1在自营水产店被抓获到案;2022年5月18日,韩某1在自家楼下被抓获到案;2022年5月20日,姜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23年3月27日,孟某1被电话传唤到案。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彭某1的辩护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两份刑事判决书。证明另案被告人判刑情况。2.通过中国商务部间接进入普顿外汇视频2个、日盈亏/月度盈亏邮件账单。证明2019年7月5日和2023年7月21日录屏,李某某通过中国商务部网站可进入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并能找到印尼贸易部,进入后可在印尼官网的期货经纪人中查询到普顿(pruton)的信息及网址,并能通过该网站进行投资查询。普顿每日及每月均向投资者发送盈亏账单,可证明普顿在印尼属于合法经营。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投资期间基于信任未意识到犯罪。3.家庭情况说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高某某学生信息明细、高某某学生证。证明某市街道出具的彭某1家庭情况说明,彭某1父亲彭某某肢体智力一级残疾卧床,潘某患有抑郁,现彭某1已离婚,独自抚养两个子女,其中儿子高某某系未成年人。上述三人均需依靠彭某1一人抚养,对此请求酌情考虑,宣告缓刑。4.普顿网址变更公告。证明普顿在2019年11月2日前后变更过登录网址,与前述证据2中视频显示前后变更过网址的记录一致,可证明普顿系真实存在的外汇平台。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但不能证明普顿外汇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性,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以投资外汇交易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外汇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引诱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层级三级以上、累计达120人以上,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与普顿外汇传销组织上线人员系共同犯罪。在整个普顿外汇传销组织体系中,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彭某1、程某1、杨某1、彭某2、韩某1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姜某、孟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孟某1提出的其行为性质不是传销的辩解意见。经查,普顿外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外汇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传销,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孟某1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彭某1、彭某2、孟某1退赔部分下线传销参与人员经济损失,并有部分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在案可用于追缴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安机关扣押的彭某1持有的灰色华为X2手机一部,彭某2持有的黑色OPPOA8手机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一部,不属于作案工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由扣押机关发还彭某1、彭某2。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投资收益和静态收益部分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对应收益不应定性为传销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外汇交易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在计算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时已将投资收益和静态收益部分扣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充值金额大部分是收益后复投,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对违法所得进行复投的处置方式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以及处理,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盈利分享和团队佣金来源于下级会员投资收益部分,不同于或远轻于法律所要求的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情形、不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骗取财物情形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审计报告,普顿外汇盈利模式中的“盈利分享”及“团队佣金”均基于下线传销参与人员的投资及收益,与传统传销活动非法获利方式并无本质区别,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骗取财物”的规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模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低的辩护意见。经查,传销模式并不影响传销行为性质的认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不具有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案例(检例第41号)对本罪定性所要求的“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检例第41号,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是传销的基本特征,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是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普顿外汇的加入方式、组织架构、盈利模式等符合指导案例中所述的传销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属于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彭某1发展会员人数进行适当减低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彭某1发展的会员人数有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彭某1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彭某1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对彭某1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彭某1、彭某2、孟某1提出的希望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对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不应适用缓刑,故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彭某1、程某1、杨某1、姜某、彭某2、韩某1、孟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彭某1、程某1、杨某1、彭某2、韩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姜某、孟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孟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彭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韩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杨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追缴被告人彭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3379437.5元、被告人程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4014187.5元、被告人杨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678625元、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38874元、被告人彭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353062.5元、被告人韩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696875元、被告人孟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2620000元,上缴国库;九、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依法处置后用于执行本判决第八项相关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长  郭立鑫审判员  王翠玲审判员  李震宇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周明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0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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