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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直接收费型

马玲娜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75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19)吉0103刑初399号审理法官: 李丹 戴玉霜 刘权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9.11.06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邹吉,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犯罪组织 主犯 从犯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自首 缓刑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书证 证人证言 口供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言词证据 引诱 排除合理怀疑 质证 证据不足 传唤 取保候审 决定逮捕 拘留 不起诉 变更起诉 陪审 初犯 偶犯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马玲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邸桂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徐丽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马玲娜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吉0103刑初39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马玲娜。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月27日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于2019年1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宋百玲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邸桂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于2019年8月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徐丽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邹吉,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兴泰,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刑检刑诉(2019)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玲娜及其辩护人宋百玲玥,被告人邸桂香,被告人徐丽坤及其辩护人邹吉、徐兴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经介绍加入中国人际网(国网),积极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的传销模式,会员必须由推荐人介绍加入,加入传销人员需要交纳39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成为会员,并取得GK卡号。会员加入后通过发展下线获得相应奖励,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逐级晋阶成为会员(1-5人)、推广员(5人以上)、培训员(6-15人)、代理员(16-93人)、代理商(94-561人),级别越高获得奖励越多,奖励分为直推奖、差额奖等奖项,直推一名会员可以获得368元的奖励。被告人马玲娜经其上线李某(已判刑)加入中国人际网后,在长春地区积极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马玲娜发展被告人邸桂香为下线,后被告人邸桂香发展被告人徐丽坤为下线。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在李某的课堂上帮助其管理自己发展的下线,并参与分享课堂(分享加入中国人际网的好处)、复印讲课材料。被告人邸桂香负责向第五级别代理商的王某(已起诉)报表,被告人邸桂香、被告人徐丽坤通过现金等方式将钱交给王某(已起诉)。升至第四级别代理员后,被告人邸桂香于2016年8月在中韩大厦12楼1212室开设自己的课堂。被告人徐丽坤于2017年2月在凯悦广场A座接替张某1(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开设课堂。根据工资表及扣押的传销组织图显示,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马玲娜已发展下线1083名,被告人邸桂香发展下线160余人,被告人徐丽坤发现下线133余人。三被告人通过现金、银行卡的方式收取下线传销款,经审计银行流水情况得出,马玲娜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486392.94元;被告人邸桂香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192140元;被告人徐丽坤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7629887.97元。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已升为第四级别代理员。案件审理期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马玲娜变更起诉为:截止案发,被告人马玲娜发展下线1286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的供述,证人李某、张某2、仇某、张某1、王某、肖某、盛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国网传销案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组织领导发展下线图,传销案银行流水明细表,徐丽坤、邸桂香、马玲娜分支人员的工资明细,刑事判决书,涉案人际网国网传销案长樱译审鉴字【2018】第034号鉴证报告、涉案中国人际网传销案吉建威专审字【2019】第3030号鉴证报告等证据。检察院认为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以“中国人际网"为传销载体,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传销者继续发展让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补充认为,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玲娜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判处被告人邸桂香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判处被告人徐丽坤三年至三年六个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如其能缴纳罚金并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马玲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当庭供述:退休后想找一个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我的推荐人是徐艳秋,徐艳秋让我看看讲课内容,我就告诉了邸桂香,李某说是水下运作,没有看到营业执照,GK卡一人交3900元,一个人能提368元,我直接发展的会员就是7个人,我收取的钱开始交给张某1后来交给徐丽坤了,我是17年3月升级为第四级别代理员。被告人马玲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马玲娜在整个传销组织中不是组织者与领导者,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2.认定马玲娜下线人数1083人,用银行卡收取传销款486392.94元的证据不足,该1083人仅凭点数计算,在绘制的网络图中有143人未经核实为组织成员,存在借用亲朋好友身份虚拟注册的情形,吉林建威会计事务所的吉建威专审字【2019】第3030号鉴证报告对被告人马玲娜的结论为:疑似传销款为486392.94元,该人数确定马玲娜发生下线为124人,且该48万性质仅为疑似。561人为代理商,如果被告人马玲娜下线人数1083人,应为代理商而非代理人。该笔钱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马玲娜具有主观恶性小,直接发展人数仅为7人,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邸桂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当庭供述:2015年末加入国网,马玲娜发展的我,我把孩子、丈夫和家人都报上了,下面有多少人不清楚,得到1.2万元。对表上的点数折算人数无异议。把钱都给王某了,马玲娜是跟着李某走的,我虽然开设课堂但收的费用不够交房费的,徐丽坤在北站附近的大厦有自己的屋子,没见过GK卡,没见过营业执照。被告人徐丽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当庭供述:通过我的手交给王某51.8万余元,我是代理员级别,马玲娜是我的上线,帮她向领导交过钱,多少钱记不清了,总点数除以70就是人数,发展一个人是368元,不是代理员就少,平级的拿不到这个钱。没有开设课堂,就是接了张某1的课堂了。被告人徐丽坤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徐丽坤发展的下线为133人证据不足,该数字来源于518700元除以3900元得出,该计算方法不够客观,存在使用亲友身份的可能,业绩表中没有传销者的人名,无法确定为被告人所为,不能确定为发展人员的依据。徐丽坤帮助马玲娜转款,故依据以此计算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起诉书指控徐丽坤收取传销款7629887.97元是依据吉建威专审字【2019】第3030号鉴证报告,该报告本身就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的参考。银行流水不全是传销款项。3.王某的证言存在同一时间两组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故该份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徐丽坤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经介绍加入中国人际网(国网),积极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的传销模式,会员必须由推荐人介绍加入,加入传销人员需要交纳39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成为会员,并取得GK卡号。会员加入后通过发展下线获得相应奖励,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逐级晋阶成为会员(1-5人)、推广员(5人以上)、培训员(6-15人)、代理员(16-93人)、代理商(94-561人),级别越高获得奖励越多,奖励分为直推奖、差额奖等奖项,直推一名会员可以获得368元的奖励。被告人马玲娜经其上线李某(已判刑)加入中国人际网后,在长春地区积极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马玲娜发展被告人邸桂香为下线,后被告人邸桂香发展被告人徐丽坤为下线。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在李某的课堂上帮助其管理自己发展的下线,并参与分享课堂(分享加入中国人际网的好处)、复印讲课材料。被告人邸桂香负责向第五级别代理商的王某(已起诉)报表,被告人邸桂香、被告人徐丽坤通过现金等方式将钱交给王某(已起诉)。升至第四级别代理员后,被告人邸桂香于2016年8月在中韩大厦12楼1212室开设自己的课堂。被告人徐丽坤于2017年2月在凯悦广场A座接替张某1(已作相对起诉处理)开设课堂。根据工资表及扣押的传销组织图显示,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马玲娜已发展下线1286名,被告人邸桂香发展下线160余人,被告人徐丽坤发展下线133余人。三被告人通过现金、银行卡的方式收取下线传销款,经审计银行流水情况得出,马玲娜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486392.94元;被告人邸桂香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192140元;被告人徐丽坤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7629887.97元。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已升为第四级别代理员。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到案非自首。2.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的自然情况,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仇某辨认被告人徐丽坤、邸桂香、马玲娜的过程。4.下线图(复印件):证明涉案被告人下线人员情况。5.银行流水明细表:证明徐丽坤名下银行卡内银行流水情况。6.工资明细表(复印件):证明涉案被告人领取工资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同某、肖某等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8.情况说明三份:1)马玲娜被上网抓捕后,未发现马玲娜的下线网络图,现有网络图是马玲娜在肖云琴(芹)课堂时肖云琴提供的。马玲娜下线只能从马玲娜的级别待遇及审计报告中得出,无法具体到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在办理李玉李某案过程中,发现李玉李某有部分月份工资表,嫌疑人肖云琴在公安机关带来几页工资表,现已将所有扣押的工资表附卷。关于两组侦查人员在对同一个嫌疑人进行取证时由于办案机关的电脑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时差,故办案机关又重新录制笔录,确保笔录时间和北京时间一致。两份笔录内容一致,只是进行第二次录制。在办理王某、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案件中,办案人员李曦光、孙守刚、霍玉明、张德发都在审讯室,故二次讯问录像存在更换办案人的情况,笔录内容没有变化。2)宽城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该局通过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徐丽坤使用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审计的审计结果有效。依据徐丽坤本人口供、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及审计报告,国网传销组织等级规定等证据,发展不足94人以上无资格参加考试,更不能晋升为第四级别代理员。3)宽城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针对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的工资表问题,该三人到案后供述本人使用的工资表已经被销毁,根据审计流水、证人证言、国网传销组织等级等规定,研判处每个人发展的下线人数。9.王某刑事判决书一份:2019年7月25日宽城区法院做出(2019)吉0103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书载明王某的相关供述。10.工资表、传销网络图(复印件):证明2019年2月工资表显示马玲娜总累计点数为90020,换算人数为1286人。二、证人证言同某证言:是盛某发展的我,盛某的上线是肖某,肖某的上线是王某。我发展下线人员的入门交给王某了,他再交给谁不清楚。现在在长春开课堂的还有邸桂香、徐丽坤、徐丽珍、李凤芝、李凯、孙中国、李智超等人,徐丽坤的课堂在凯悦大厦1206室,邸桂香在南站,徐丽珍在双茸大厦等。这些人没有课堂前收上来的钱都交给我。我是2015年10月加入国网组织的。另证实,杨伶俐给我172800元,应该是48人的钱,每个人3600元。这笔钱我交给王某了,张某2收到杨伶俐140400元的入门费的情况我不知道。2017年4月20几号,付厚田到长春对我说他带着下线的材料,要到想报材料,我同意了就带着付厚田、郭守辉三人一起去沈阳,我们到沈阳吃饭后他失联了,等联系上时他说他坐飞机走了,他发展下线的材料被我带回来了。付厚田报到我这的入门费直接扣了300元直推钱,我一份没捞着。付厚田说有36人的钱报到我的课堂,我找到张某2,结果这36人的钱张某2没有上报,钱让张某2个人给用了。徐丽坤是第四级别代理员,开设课堂是在A座的1626室。另证实,我现在是代理员级别,我的下线有邸桂香、韩小平、徐丽坤、徐丽珍、郭富春、李凤芝,参加过考试准备晋升的有梁丽(立)娟、梁丽平、何文武、赵家民、王婷珍、鲁凤莲、吴广令、王广义、官淑环等,我下面有三个级别,分别是会员级别、推广员级别、培训员,上面是代理商级别。课堂培训一个人是70点,从2015年11月开始至今共有1700多人了。我把大家发展的情况汇总后向上级汇报,在我的课堂发展一个新会员提300元,何文武、赵家民、梁丽(立)娟、梁丽平、吴广令、王婷珍是我的课堂的,赵家民是我发展的,赵家民发展的人员已经超过94人了。工资表中累计点数就是每个人发展下线的点数,计算方法是每个人乘70就是总点数,看点数就知道发展的人数。我的课堂经手多少钱不清楚,工资表上谁领钱谁签字,这个工资表就能反映出发展多少人。同案仇某证言:我发展了100多人加入中国人际网非法传销组织(以下简称国网)。我的上线是陈艺平,陈艺平上线是高于冬,我的下线有仇立国、仇立平、付利兴、程亚芬、孙辉、高云香、崔景全、陈美春、赵颜华等人。国网组织对发展人员、级别晋升要求是1-5人是会员级别,5-15人是推广员级别,16-30人是培训员级别,31-94人是代理员级别,561人是代理商级别,我是2016年7月晋升为第四级别代理员的,和我一起晋升的还有赵秀梅、盛某、徐丽坤、徐丽珍、李玉珠、李某、韩小平,还有一个不认识的(指王淑范)。我直推下线每个人交入门费3900元,提成368元,代理员发展可以得到对碰奖300元,经我手的入门费39万多元交给王某了,是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根据我的2016年4月工资表显示业绩总点数7210点也就是我发展了103人。我就知道直推奖和对碰奖,其他的不清楚怎么回事。另证实,邸桂香开设课堂了,徐丽坤和徐丽珍共同开设课堂,李玉珠是李某B座1020室,刘玉梅是在大连开设课堂,梁瑞杰是黑龙江人,在哈尔滨开设课堂。另证实,2016年1月左右,我在北站凯悦C楼703室加入国网交入门费3900元,在王某的课堂学习,是陈艺平发展我加入国网的,陈艺平的上线是高于冬,高于冬的上线是王某。我的下线有仇立国、仇立平、付利兴、程亚芬、孙辉、高云香、崔景全、陈美春、赵颜华等人。其中陈美春、崔景全、赵颜华发展很多下线成员,我是2016年1月加入王某的课堂一直到肖某接课堂,2016年7月因为我也是代理员级别,按照规定不准到课堂我就出去了。王某的课堂主要讲:1.GK卡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注册号是004号,可以作为原始股东卡,6万、60万、600万不封顶,卡的有效期是210年,可以指定继承或者法定继承;2.可以当身份证或者出国免签;3.信用卡、银行卡买东西可以直接刷卡,分红直接进入GK卡;4.可以当工商执照使用;5.可以用此卡与外国人谈生意;6.坐火车飞机半价;7.全球156个国家景点免门票;8.国家安全部、维和部队、特警用这个卡开工资,好处特别多。我晋升为代理员前一共发展了100多人,经我手收上来的下线成员入门费39万多元,都交给王某了。我在王某的课堂领到4万元左右,加入国网一共领取了5万元左右,我发展下线的网络图在肖某那,工资表在王某那。在国网都是使用电话给王某报单,银行卡的凭证应该有,其他的不知道。被告人马玲娜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其质证意见是:在不同卷宗内同一日笔录,笔录形成的时间与询问人存在矛盾。同案肖某证言:我因为组织传销违法活动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我的上线是王某,下线是盛某、王友、王秋月、王秋实、刘希侠、肖文森、肖志全、吕飞、孙敏。盛某发展了很多下线,有李玉珠、李某张某2、付厚田、李静东、其他的记不清了,这些人又发展多少下线不清楚。我在王某课堂发展的下线人员入门费交给王某了。2016年5月晋升为第四级别代理员。和我一起晋升的还有李玉珠、李某、邸桂香、仇某、韩小平。我在王某的课堂待了一年。王某课堂的课本是王某给我们的,盛某复印让我们学习的。我在国网挣了8、9万元,在2016年5月自己开设课堂,地点是凯悦广场C座703室。我接手王某课堂。我开设课堂后发展300多人,每个人都是3900元的入门费,每个人我提走300元。我开设课堂有时讲课、管理一下,盛某帮着处理一些杂事,仇某负责收入门费,把钱报给我,杨春波负责买菜、管理课堂,赵秀梅负责讲课、分享。我开设课堂后所发展的下线的入门费5月份的都交给陈婷了,6月份的给温国舒,是王某提供给我的账户,开设课堂后得了9万元左右。我在“国网"的上一级别代理商是韩晓红。2016年6月5日李玉珠给李某47100元就是新成员的入门费。李玉珠给李某因为她是盛某的下线,盛某是我的下线,所以把钱交到我这,李玉珠自李某堂后钱就不交我这了。盛某、仇某都是第四级别代理员。另证实,发展下线的网络图是我制作的,上面的人员是我发展的,工资表是王某给我的,我给大家发工资专用。工资表上签名有的是本人领取,有的是这个人的上线。我的上线是王某,第五级别代理商。下线是盛某,第四级别代理员。盛某的下线是李玉珠,李某别代理员。佟颖是第三级别培训员,张某2是第三级别培训员。我在王某的课堂领到约6、7万元,在凯悦广场C座703室开设课堂后发展200多人。陈婷是王某的上线,2016年5月160多人的入门费给陈婷了,2016年6月的157人入门费汇入王某告诉我的账户。2016年7月114人的入门费交给王某了,之后课堂转交给盛某后又转交给仇某。我开设课堂时第四级别代理员还有盛某、赵秀梅、仇某、韩小品、邸桂香、王某。同案盛某证言:2016年2月加入国网组织,上线是肖某,下线有杨春波、李玉珠、李某张某2、幕亚惠、盛建辉。杨春波发展10多人,李玉珠发李某别多,佟颖发展的有张某2、张某2又发展付厚田,幕亚惠、盛建辉没有发展下线。李玉珠、李某、佟颖、张某2、付厚田至少发展650人以上。张某2是第三级别代理员,发展超过129人,因为没有进行考试所以没有晋升为代理员,佟颖是培训员级别,我当时在王某的课堂学习,入门费也交给他了。交给王某23400元,其他的付厚田跟李玉珠直李某了。同我一起晋升代理员考试的还有邸桂香、徐丽坤等人。我在王某的课堂帮着买菜、有时候复印材料。在国网传销组织一共得了3万多元。2016年7月肖某的课堂交给仇某了,我拿着房间钥匙,我没有开设课堂。同案张某1证言:李玉珠、李某、李凤芝、孙中国课堂的入门费交给我,2017年2月王某说他身体不好就安排我收钱,当时徐丽珍、孙中国、李玉珠、李某在场。我们去沈阳送入门费,把钱给王琦栋(同音)了。李玉珠手李某资表是王某给的,我接手后就由我给李玉珠。李某里面的数据是根据大家报的业绩计算出来的,具体谁作的不清楚。给下线发工资是采取多退少补的形式,向沈阳交钱的时候就把大家应得的返点事先留出来,剩下的小部分我从沈阳带现金回来给大家发下去。我从沈阳带工资表回来打电话通知代理员到我这里取钱,我把钱发给他们。李玉珠把李某表、入门费交给我时候有两次徐丽坤、王某在现场。李玉珠把李某员报表填好,用袋子密封,到沈阳后上级联系我,我把钱和表给对方,对方把工资表、工资等材料给我,我就带着回来。所发工资的依据怎么计算的我也不知道,我们每发展一个下线成员就是70点,会员直推的下线可以得到368元的提成,培训员直推一个下线可以得到491元,代理员直推一个下线成员736元,代理商直推一个可以得到1031元,工资表分月累计和总累计,计算出结果做出工资表。除了我拿回来的两次工资表和工资,李玉珠其李某的工资表是王某拿回来的。同案王某证言:我不知道发展多少人加入中国人际网,仇某、肖某、李玉珠、李某、徐丽坤等都是我发展的下线。我的下线还有张红军、赵连伟、王立伟、赵秀梅、盛某、李凤芝、马玲娜、张某1等。我发展的下线晋升为代理员级别的有肖某、仇某、赵秀梅、盛某、李玉珠、李某、徐丽坤、李凤芝、马玲娜、张某1、韩小平、李凯、李艳梅、孙中国、梁丽(立)娟、梁丽平、梁瑞杰、赵家民、李林清、刘浩、郭守辉等,我是2016年9月晋升为代理员,2017年5月6日晋升为代理商。国网组织规定晋升为第四级别代理员发展下线人数要达到94人,第五级别代理商要达到561人。我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收到国网下线成员的入门费。直推下线成员交入门费3900元,会员和推广员提368元,培训员直推提491元,代理员直推提736元,如果我是代理员,我的下线直推一个,我可以得到300元领导奖金。入门费有的交给刘浩,大多数交给黄彦凯。国网有直推奖、差额奖、育成奖、领导分红、退役金等。我的农业银行尾号5776、8773、3618、3175、5818的流水出现的钱有的是我家的日常开销,有的是传销款项。另证实,我是在2016年9月把课堂交给肖某的,肖某晋升为代理员所以我就撤出来了。徐丽坤、徐丽珍的课堂在凯悦大厦A座21楼,李玉珠的李某凯悦大厦B座1020室。凯悦大厦C座703室是陈婷的课堂,后来转交给刘浩了,刘浩又转给柳秀云,柳秀云转给牛颜珍,牛颜珍又转给我,我转给肖某,肖某转给仇某。榆树有个课堂,组织者是李凯、孙中国、李艳梅、王富、李林清,这些人都是代理员级别。李凯他们报单给李玉珠课李某来又报给徐丽坤、徐丽珍课堂。邸桂香有自己的课堂,马玲娜在李玉珠的李某徐丽坤、徐丽珍两人一个课堂,在凯悦A座21楼,韩小平在徐丽坤的课堂,赵秀梅在仇某的课堂,李林清、李艳梅、李凯、孙中国、王富这几个人在榆树课堂。国网课堂每个月发一次工资,是国网上层组织给的,下线的工资也是国网给的,晋升代理员2016年8月开始必须通过考试。不认识付厚田。被告人马玲娜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对仇某证言的质证意见。同案张某2证言:我参加“中国人际网"是在宽城区凯悦实际广场C座703室上课学习,开始是王某、肖某、赵秀梅开设课堂了,后来李玉珠也李某堂,是在凯悦B座1020室。2016年4月佟颖介绍我加入“国网",我的下线是李春国、彭林花等129人。我发展下线时把钱给肖某了,我在李玉珠的李某给他308100元,用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我在国网是第三级别培训员,我领到过工资4000元左右,认识徐丽坤、徐丽珍、李凤芝、赵秀梅、邱春荣,这几个都是第四级别代理员,都开设课堂了,徐丽珍和徐丽坤是一个课堂。付厚田是我的下线,他发展了607人,207万元都交给李玉珠了李某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玲娜供述:我是2015年10月在凯悦世纪广场A座加入国网,第一天认识的李玉珠,李某应该属于王某的课堂,后来李玉珠发李某接的课堂,徐丽珍、徐丽坤晋升代理员后自己在凯悦的A座开课堂了,在徐丽坤的课堂作为国网的成员,我的上线是徐艳秋,发展的下线有邸桂香、刘梅、郭盛秋、景玉辉、李平贵、陈雯、高玉玲、王皓石、马军华、迟玉华,还有一些人记不住名字,我女儿和我母亲的名字也让我报上了。邸桂香发展下线的人数比较多其他人的我不太清楚,我发展成员后课堂里有工资表和网络图,徐丽坤的课堂讲1.GK卡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注册号是004,可以作为原始股东卡,6万至60万、600万不封顶,而且GK卡有效期是210年,可以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2.可以当身份证或者出国免签。3.信用卡、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分红直接进GK卡。4.可以当工商执照使用。5.可以凭此卡与外国人谈生意。6.坐火车飞机半价。7.全球156个国家景点免门票。8.国家安全部队、维和部队、特警等用这个卡开资。经我手收上来一千多人的入门费,一个人是3900元,入门费400多万元。我通过现金、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开始时把钱给徐丽坤了,后来都交给张某1了,开始时我和徐丽坤在一个课堂,徐丽坤负责收钱报单,我晋升代理员后按照规定要在别的地方开始课堂,但我没有在别的地方找房子开课堂,还留在徐丽坤课堂。名义上我和徐丽坤是按照两个课堂收入门费向上报单,实际除了没有课堂之外和其他课堂管理者一样收费、报单,所以我才把入门费直接报给张某1。我使用的是我名下的工商银行卡622....1984转账,在国网是第四级别代理员,我在国网的宣传资料是王某给我的,晋升为代理员后每个月开资1000元左右,加入国网后共获利20万元,晋升为代理员后下线人员大约一千多人。每次报单都是把入门费扣除368元后剩余的钱交给张某1,和我同一级别的还有徐丽珍、徐丽坤、邸桂香、李凤芝、盛某、李玉珠、李某。我的网络图已经扔掉,上级是否有不清楚。另供述,我在国网是第四级别代理员,人少邸桂香、徐丽坤、徐丽珍,邸桂香是我的下线。发展一个人是70点。2017年2月的点数是90020,是1286人,我没有发展那么多人,是他们把我推上来的。被告人邸桂香供述:我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客运站后面的一座楼内(凯悦世纪广场)加入国网组织,发展我的是马玲娜,我交了3900元,是给我们课堂的负责人李玉珠了李某共发展了10个人左右,下线有我爱人徐宝生、儿子徐梓铭、张森、赵秀琴、崔翔臣、张启娟、韩晓平、徐丽坤。我的下线中韩晓平和徐丽坤发展的人数比较多,但具体发展谁我不知道。后期晋升为代理员级别时也是靠韩晓平和徐丽坤发展的国网成员。我是从2015年末到李玉珠的李某2017年夏天离开,李玉珠课李某内容是:1.GK卡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注册号是004,可以作为原始股卡,拿到GK卡就可以告别贫穷,改变命运,GK卡有效期210年,可以指定继承、法定继承;2.可以当身份证或者出国免签证;3.信用卡、银行卡买东西可以直接刷卡,分红直接进入GK卡;4.坐火车、乘飞机半价;5.全球156个国家景点免门票;6.有三种人拿这种GK卡开资,分别是国家安全部、维和部队、特警等。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成员入门费大约3万元,其他的下线成员入门费是由我直推的人员收取的,收上来的钱都交给王某了,当时王某是商代他负责管理李玉珠等李某堂。我是先向王某报表,然后通过现金的方式把钱交给王某,李玉珠课李某传材料不知道从哪来的,当时我在课堂自己复印了这些材料。国网解散后这些材料都没有了,我在国网做到代理员级别,代理员本人线下发展人数达到92人,晋升到代理员每月开资最多3000多元,最少49元,一共获利五、六千元。2016年8月,我晋升为代理员后就不能在原来的课堂了,(就在)中韩大厦12楼1212室开设自己的课堂。开到2016年10月课堂解散。国网的组织中有直推奖、差额奖、育成奖、领导分红、退役金。直推奖是国网成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就获得368元奖励,大陪级别发展成员获得492元,代理员级别发展新成员获得1638元(入门费的42%,包括大陪和推广员的直推奖。)差额奖是给课堂上的大陪设立的,每发展一名新成员,代理员获得钱数和推广员获得钱数的差额由大陪获得。育成奖、领导分红、退役金现在还清楚是怎么回事。另供述,我发展的下线有10多个人,有徐宝生、徐梓铭、张森、赵秀琴、崔翔臣、张启娟、韩晓平、徐丽坤。具体谁发展谁我也记不清了,我能够晋升第四级别代理员也是靠韩晓平和徐丽坤发展的国网成员把我推上来的。发展人数必须达到94人以上。经我收交的入门费大约3万多元,收取的入门费都交给肖某、王某了。同时一起晋升代理员的还有徐丽坤、徐丽珍、李玉珠,李某不认识。晋升为代理员后我又发展了十几人。另供述,我在国网被抓之前是第四级别代理员,发展94人以上才可晋升为代理员级别,我直推人少,一共发展多少不知道,肯定在100人以上。我的工资是在李玉珠那李某都是我自己签名。70点一个人,发展几人乘以几。被告人徐丽坤供述2016年5月我加入国网组织,在北站凯悦B楼1020室。本人交了入门费3900元给韩小平了,当时韩小平是培训员级别,负责收取入门费,是李玉珠的李某我的上线是韩小(晓)平,下线有张某1、李凤芝、徐丽辉、徐丽秋、周淑云等人,他们又发展了多少人不清楚。李玉珠在李某讲:1.GK卡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注册号是004,可以作为原始股卡,拿到GK卡,可以指定继承、法定继承;2.可以当身份证或者出国免签证;3.信用卡、银行卡买东西可以直接刷卡,分红直接进入GK卡;4.坐火车、乘飞机半价;5.全球156个国家景点免门票;6.有三种人拿这种GK卡开资,分别是国家安全部、维和部队、特警等。经我手收上来的入门费是518700元,大约是132人的费用我在国网组织做到第四级别代理员,用农行的622848......5715的农行卡转账给王某,在国网用的材料已经扔了。2016年与我一起晋升第四级别代理员的还有仇某、盛某、徐丽珍和几个不知道姓名的人。凯悦A座的课堂是张某1,我接手了,晋升到第四级别代理员后没有发展下线成员。2017年2月接手张某1的课堂,2017年5月李玉珠课李某理就停止了。2016年5月,经韩小平发展加入国网组织,而后发展张某1、李凤芝、徐丽辉、徐丽秋、周淑云等人,后来这些人又发展其他成员,发展到93人加上我正好是94人,2016年底晋升为第四级别代理员,2017年2月在凯悦A座接张某1开设国网课堂,我的银行卡出现的流水都是我发展或者下线发展的成员的入门费,具体名字和人数记不住了。开设课堂期间共获利2000元左右,直推和领导奖得了约6000元左右。我发展的下线成员网络图在肖某拿,工资表都已经扔了。另供述,2016年底晋升为第四级别代理员,经过我的手收取的入门费518700元,对应人数133人。用银行流水的方式把钱交给王某。另供述,我于2019年2月1日取保候审,被抓之前是国网第四级别代理员,发展下线人数达到94人以上才可晋升为代理员我一共发展了133人。我发展下线的工资在李玉珠那李某资表是我签字,一个下线是70点,总人数乘以70就是工资表上的总点数。四、鉴定文书1.鉴证报告:证明李玉珠的李某丽坤转来的传销款人民币156000元。肖某收到邸桂香转来的传销款人民币97500元。徐丽坤银行卡上交传销款518700元等内容。2.鉴证报告:证明经审计银行流水情况得出,马玲娜通过银行卡收取疑似传销款486392.94元;被告人邸桂香通过银行卡收取疑似传销款192140元;被告人徐丽坤通过银行卡收取疑似传销款7629887.97元。针对控辩双方的观点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四款,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本案在侦查机关的办理过程中,扣押了传销人员关系图和传销人员工资表,另公诉机关出具相关鉴定报告,经庭审举证、质证,该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等能够形成证据体系,可以认定被告人发展人数的证据。根据工资表及鉴定报告显示截止至案发,被告人马玲娜的累计点数折算已发展下线1286人;被告人邸桂香发展下线人数160人。根据审计报告,被告人徐丽坤至少发展下线133人。被告人马玲娜在传销组织中应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邸桂香、徐丽坤系从犯,对于被告人马玲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以“中国人际网"为传销载体,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玲娜、邸桂香、徐丽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三被告人的行为的行为构成坦白;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被告人马玲娜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邸桂香、徐丽坤系从犯。对被告人马玲娜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邸桂香、徐丽坤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邸桂香、徐丽坤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玲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邸桂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徐丽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戴玉霜人民陪审员 刘 权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爽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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