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智春、肖水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沈东,广东骏翔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希望 放任 从犯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犯罪结果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 取保候审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延期审理 初犯 偶犯 强制缴纳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肖智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 被告人肖智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肖水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黄琼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肖智春、肖水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粤0881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肖智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水原。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黄琼超。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沈东,广东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琼光。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龙思涛,广东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观发。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丽娜,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泽勋、肖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被告人黄琼超及其辩护人沈东、被告人黄琼光及其辩护人龙思涛、被告人梁观发及其辩护人XX(第二次庭审不到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7月5日、2017年11月4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分别于2017年8月4日、2017年12月3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为牟取非法利益,加入了广西北海市“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以下简称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组织的运作模式是: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行业必须申购组织内的份额,买第一份是人民币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加入时需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额作为入门费(即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按级别高低从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中按不同的比例和公式计算获取提成,该传销组织体系的组织结构将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体系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行业负责人八个级别。其中:累积1至2份是业务员级别,3至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至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至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也称高级业务员或高管).成为老总级别的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0万元后可提名为体系负责人。收入累计达人民币200万元至300万元后可提名为独立体系负责人,收入累积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可提名为行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体系负责人、老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担负重要职责。其中老总负责管理自己经理级别等伞下人员,负责向上线体系负责人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体系人员出现的问题,下传体系负责人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业务工作会议,进一步对伞下人员培训发展下线技巧等工作。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达600份以上,必须培养三名直接业务经理,老总工资以伞下发展的下线人员申购份额的每份获得人民币500元的方法计算。被告人肖智春于2012年9月在北海市由梁某4(去向不明)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肖智春直接发展了三名业务经理[被告人肖水原及许某5(另案)、肖某4)],伞下包括其本人共17级117人,其伞下传销人员中的被告人黄琼光、梁观发及邓某7行(另案)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级);被告人肖智春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伞下人员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8166600元,是该组织中的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肖智春负责教导下线去发展新人、带新人去熟识其住地周围的环境及解决生活上的问题,对所在的伞下人员进行考勤等工作。被告人肖水原于2013年3月在北海市由被告人肖智春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肖水原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其妻子肖某5及熟人黄琼超,伞下包括本人是15级64人。其伞下传销人员中的黄琼光、梁观发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级);被告人肖水原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4467200元,因未能培养三名直接业务经理,现级别仍是业务经理。在该传销组织中,肖水原具体负责新人加入时认购(包括收取新人银行卡)、安排伞下人员开会、学习,对伞下人员开会迟到、不整理好被子、离开北海不请假罚款等工作。被告人黄琼超于2013年5月在北海市由被告人肖水原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黄琼超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被告人黄琼光及李某1,伞下包括本人是14级54人。其伞下传销人员中的黄琼光、梁观发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级);被告人黄琼超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3769200元,因未能培养三名直接业务经理,现级别是业务经理。在该传销组织中,黄琼超负责伞下人员的开会及学习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等。被告人黄琼光于2013年6月在北海市由胞弟黄琼超(同案)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伞下包括本人共13级51人。被告人黄琼光直接发展了三名业务经理(被告人梁观发及钟某1、欧某1),是该组织中的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其伞下传销人员的被告人梁观发为高级业务员(老总级);被告人黄琼光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3769200元。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黄琼光负责纪律、考勤、请假登记及通知开会等工作。被告人梁观发于2013年7月在北海市由黄琼光(同案)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梁观发培养到三名直接业务经理(欧某2、陈某1、黄某1),伞下包括本人共12级38人,是该组织中的高级业务员(老总级)。被告人梁观发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2652400元。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梁观发负责新加入人员的认购及收银行卡、通知开会、考勤等工作。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肖智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其是被害人,其当时加入该资本运作以为是国家的扶贫行为,不知道是传销活动。其是带资金去消费,没有想到过是传销活动,也没有引诱过他人加入。其没有第三条线,只有两条线。其没有获利,也没有教唆别人发展下线。该资本运作不是其带头和发明的,其也是受害者,其以为是国家的项目,想为国家做贡献。被告人肖水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其从加入至离开都没有以引诱的方式发展过任何人。其中一个下线是其妻子,另外一个是下线自己打电话给其,自己来看过后加入的,其没有引诱下线加入。其从加入至离开传销组织只有几个月的时间,通过网络等方式感觉这个可能是传销就离开了。其离开时下线只有几人。其都是不知情的。起诉书指控其负责新人加入时认购、收取新人银行卡等工作不属实。其没有组织过人缴纳过任何财物,只交过自己的。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认定。被告人黄琼超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琼光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梁观发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下线人员中有六人是其自己出钱购买份额的。被告人黄琼超的辩护人沈东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黄琼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无异议。一、被告人不构成“情节严重"。1、关于层级和下线人数问题。(1)层级。3级以后的人数加入,被告人已经不能再获取提成,不再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况。有计酬的层级及人员数量最多应计算至被告人下线三级。(2)人数。①钟某清、黄某存、马某娟实际上均没有在北海参加过传销组织,被告人黄琼光利用上述亲人的身份证,自己为其亲属缴纳“入会费",不应计算下线人数。②黄琼光于2015年6月已离开北海脱离传销组织,彭某清后来才加入该组织发展了下线邓某勇,且案卷材料中并没有邓某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流水账单等相关材料证实此人确实存在并参加传销组织;缪某锐也是后来才加入该传销组织。故黄琼超的下线人员中应排除彭某清、邓某勇和缪某锐3人。③根据梁观发的当庭陈述及其银行流水账单中的金额显示,其线下黄某林、陈某梅等6人均是梁观发为提升自己的职务身份而利用上述6人的身份信息购买份额,是梁观发个人出资的,应予以扣减。案卷材料中没有杨某英的身份证信息及加入传销组织而缴费的银行流水账单,无法证实确实存在此人并加入传销组织。邓某志是在欧某九的安排下开好卡后,由欧某九出钱存进去,并没有实际参与传销组织活动。故黄琼超的下线人员中应排除以上8人。2、关于金额问题。缴纳给传销组织的资金虽然是69800元,但实际上被划扣的金额仅为50300元,剩下的19700元仍然在被害人卡中,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是50300元,应当按50300元40人计算,总金额应为2012000元。3、被告人黄琼超在传销活动中不是组织、领导人员,而是从犯。被告人黄琼超在本案传销组织中虽然是高级业务员(老总级),但是其上线高层安排的,非自己主动请缨,升任也仅是上线通知,没有文书任命,没有领取到该职位应有的六位数工资,仅为虚名、挂名,并无实权。被告人平时负责的工作也仅是通知开会、通知学习规章制度,其本身没有对该组织管理方面存在决定权,也没有因此而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是处于受人领导、受人操纵指挥、受人安排和管理的状态,属于从属和辅助地位而非组织、领导者,其地位应属于从犯。4、收取资金银行卡的不是被告人黄琼超,返还的提成是直接发放到被害人卡中或现金发放给被害人。被告人黄琼超在传销活动中是不能掌握、控制、支配资金的,也不能直接给下线人员返利和计酬,均是上线高层控制资金,被告人黄琼超并没有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其获得的仅是3级以内的人员的提成。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法律适用方面。1、本案中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黄琼超是投案自首。(2)被告人黄琼超属于从犯。(3)被告人黄琼超投案自首后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检机关的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2、本案中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本案被告人黄琼超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时并不清楚该组织是传销组织,是在被人欺骗的情况下加入该组织,也是受害人之一,其拉人发展下线的做法,也只是为了国家工程项目的顺利发展,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黄琼超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3)被告人目前的境遇跟国家有关部门的放任也有一定关系。本案中政府部门存在过错,应早日介入,告知其行为违法性,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将其遣散回家。而非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打击。三、量刑建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琼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琼光的辩护人龙思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于指控被告人黄琼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不构成“情节严重"。1、关于层级和下线人数问题。(1)层级。3级以后的人数加入,被告人已经不能再获取提成,不再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况。有计酬的层级及人员数量最多应计算至被告人下线三级。(2)人数。①黄琼光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梁观发、欧阳某1和钟某清3人。钟某清、黄某存、马某娟实际上均没有在北海参加过传销组织,被告人黄琼光为了增加自己的业绩达到早日升级老总级别而利用上述亲人的身份证等相关信息,自己为其亲属缴纳“入会费",不应计算在下线人数中。②被告人黄琼光2015年6月已离开北海脱离传销组织,彭某清是后来才加入该组织,其后发展了下线邓某勇,且案卷材料中并没有邓某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流水账单等相关材料证实此人确实存在并参加传销组织;缪某锐也是后来才加入该传销组织,故黄琼光的下线人员中应排除彭某清、邓某勇和缪某锐3人。③根据梁观发的当庭陈述及其银行流水账单中的金额显示,其线下黄某林、陈某梅等6人均是梁观发为提升自己的职务身份而利用上述6人的身份信息为其购买份额,是梁观发个人出资的,应在下线人员计算中予以扣减。案卷材料中没有杨某英的身份证信息及加入传销组织而缴费的银行流水账单,无法证实确实存在此人并加入传销组织。邓某志是在欧某九的安排下开好卡后,由欧某九出钱存进去,并没有实际参与传销组织活动。故黄琼超的下线人员中应排除以上8人。2、关于金额问题。缴纳给传销组织的资金虽然是69800元,但实际上被划扣的金额仅为50300元,剩下的19700元仍然在被害人卡中,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是50300元,应当按50300元36人计算,总金额应为1810800元。3、被告人黄琼光在传销活动中不是组织、领导人员,而是从犯。被告人黄琼光在本案传销组织中虽然是高级业务员(老总级),但是其上线高层安排,非自己主动请缨,积极从事,且其升任也仅是上线通知,没有文书任命,也没有领取到该职位应有的六位数工资,仅为虚名、挂名,并无实权。被告人平时负责的工作也仅是通知开会、请假登记,其本身没有对该组织管理方面存在决定权,也没有因此而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是处于受人领导、受人操纵指挥、受人安排和管理的状态,属于从属和辅助地位而非组织、领导者,其地位应属于从犯。4、收取资金银行卡的不是被告人黄琼光,返还的提成是直接发放到被害人卡中或现金发放给被害人。被告人黄琼光在传销活动中是不能掌握、控制、支配资金的,也不能直接给下线人员返利和计酬,均是上线高层控制资金,被告人黄琼光并没有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其获得的仅是3级以内的人员的提成。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法律适用方面。1、本案中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本案被告人黄琼光属于从犯。(2)本案被告人黄琼光自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检机关的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2、本案中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本案被告人黄琼光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时并不清楚该组织是传销组织,是被弟弟黄琼超骗至北海受到洗脑,在被人欺骗的情况下加入该组织,也是受害人之一,其拉人发展下线的做法,也只是为了国家工程项目的顺利发展,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黄琼光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3)被告人目前的境遇跟国家有关部门的放任也有一定关系。政府部门存在过错,应早日介入,告知其行为违法性,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将其遣散回家。而非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打击。三、量刑建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琼光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观发的辩护人XX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
公诉机关指控
梁观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对其罪轻辩护意见如下。一、下线人数问题。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观发下线人数累计38人(含本人)不具有准确性。1、杨某英、邓某勇无身份信息、无报案材料、无公安笔录、无银行流水,其身份可疑,应依法予以排除。2、被告人梁观发直接下线中有6人是虚假下线。梁观发借用陈某梅、梁某燕、冼某珍、黄某林、张某柱、陈某丰等6人的身份证购买份额从而虚假扩大下线人数。3、被告人梁观发间接下线中的邓某志是虚假下线。邓某志是在欧某九的安排下,过去开卡后,由欧某九出钱存进去,自始自终没有真实参与传销活动。二、关于收取传销资金金额问题。1、梁观发自己被骗缴纳的69800元不能算作其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2、陈某梅为其妻子,被骗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也应认定为梁观发被骗的钱,涉及的69800元应不能算作其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3、梁某燕、冼某珍、黄某林、张某柱、陈某丰共5名直接下线是梁观发自己出资,涉及的349000元实际上是其自身被传销组织骗的钱,依法应不能算作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4、梁观发在欧某九加入时,帮其付的10000元,不能算作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5、传销组织收走存有7万元的入会费的卡后,支取50300元后将卡返还,卡内的19700元传销组织事实上不曾挪动或取走,因此,此笔款项不是被传销组织骗的钱,不宜认为是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6、被告人梁观发仅是负责考勤的,并不涉及到收取费用,费用都是由下线的上级或其他管理者收取的,其对收费事宜大多并不知情,不宜认定其下线缴纳的所有资金均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综上,在计算梁观发犯罪金额的时候应适当考量以上因素,不能把2652400元认定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而应依法扣减。三、梁观发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是从犯。梁观发为一般低级业务员,直到2015年才晋升,晋升后负责的工作也仅为通知开会、考勤等工作,没有参与传销组织上层设计的关键、重要环节;没有控制资金,也没有主持分赃,也没因此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对上级的安排只能附会或服从;所起的作用仅是负责执行别人的安排,属于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是辅助的作用。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是从犯。2、属于犯罪中止。在2016年1月带领下线离开北海回到廉江,停止了犯罪行为。3、有自首和坦白情节。2016年1月带领了一批下线回到廉江报案,如实反映了涉案传销组织上层的违法事实和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归案后也如实供述。(3)梁观发在第一次供述了下线有30个人以上时,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即时采取措施,而是待全案基本调查清楚再对其采取措施,虽其最终归案不是其主动上门,但不影响其自首情节的成立。4、被害人有过错。梁观发真实下线只有欧某九1人,若不是欧某九带了20多人过去参加,梁观发早就因为发展失败离开北海了,正是由于被害人欧某九等人也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梁观发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5、被告人梁观发当庭认罪,一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6、梁观发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大多数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7、愿意缴纳罚金。梁观发表示将积极主动缴纳法院罚金,其家属也表示愿意代为缴纳。8、梁观发愿意赔偿受害人。9、被告人梁观发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10、梁观发是初犯、偶犯,被人洗脑,单纯、无知、悔改态度好,而且需要抚养三个年幼的小孩,其社会、家庭责任重大,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梁观发在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为牟取非法利益,加入了广西北海市“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该组织的运作模式是: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行业必须申购组织内的份额,买第一份是人民币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加入时需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额作为入门费(即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按级别高低从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中按不同的比例和公式计算获取提成,该传销组织体系的组织结构将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体系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行业负责人八个级别。其中:累积1至2份是业务员级别,3至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至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至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也称高级业务员或高管),成为老总级别的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0万元后可提名为体系负责人,收入累计达人民币200万元至300万元后可提名为独立体系负责人,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可提名为行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体系负责人、老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担负重要职责。其中老总负责管理自己经理级别的伞下人员,负责向上线体系负责人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体系人员出现的问题,下传体系负责人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业务工作会议,进一步对伞下人员培训发展下线技巧等工作。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达600份以上,必须培养三名直接业务经理,老总工资以伞下发展的下线人员申购份额的每份获得人民币500元的方法计算。被告人肖智春于2012年9月在北海市由梁某春(另案处理)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肖智春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被告人肖水原及许某权,伞下包括其本人共18级114人。被告人肖智春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伞下人员中其本人及下线许某权、肖水原、黄琼光等99人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6910200元。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肖智春负责教导下线去发展新人、带新人去熟识其住地周围的环境及解决生活上的问题,对所在的伞下人员进行考勤等工作。被告人肖水原于2013年3月在北海市由被告人肖智春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肖水原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其妻子肖某芬及本案被告人黄琼超,伞下包括其本人是15级62人。被告人肖水原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伞下人员中其本人及下线肖某芬、肖某洪、黄琼光等53人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3699400元。在该传销组织中,肖水原具体负责新人加入时认购(包括收取新人银行卡)、管理下线人员生活等工作。被告人黄琼超于2013年5月在北海市由被告人肖水原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黄琼超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被告人黄琼光及李某强,伞下包括本人是14级51人。被告人黄琼超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伞下人员中下线李某强、苏某林、黄琼光等46人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3210800元。在该传销组织中,黄琼超负责上传下达、伞下人员的开会等工作。被告人黄琼光于2013年6月在北海市由被告人黄琼超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其直接发展下线是梁观发、欧阳某1。其伞下包括本人共13级47人。被告人黄琼光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伞下人员中其本人及下线梁观发、欧阳某1、梁某建等43人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3001400元。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黄琼光负责纪律、考勤、请假登记及通知开会等工作。被告人梁观发于2013年7月在北海市由被告人黄琼光发展,缴纳69800元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梁观发直接发展三名下线欧某九、陈某梅、黄某林,伞下包括本人共12级38人。被告人梁观发的累积份额达600份以上,伞下人员中其本人及下线陈某梅、欧某九等35人缴纳给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达2443000元。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梁观发负责协助新加入人员的认购及收银行卡、通知开会、考勤等工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下线人员黄某珍、欧阳某2、杨某燕等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梁观发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物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肖智春的银行卡、手机、小汽车等物品。二、书证(一)受案登记表,证实欧阳某1、梁观发等人于2016年4月26日因被骗投入资金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到案的事实。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梁观发均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琼超是自动投案。(三)户籍资料1、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的身份情况,其五人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2、同案人许某权、陈某梅、陈某金、邓某行的户籍资料,证实以上四人的身份情况。3、下线人员肖某芬、肖某洪、肖某萍、付某燕、邓某燕、邓某1、方某辉、邓某娥、方某辉、潘某兵、吴某辉、李某强、苏某见、苏某林、欧阳某1、梁某建、陈某兵、莫某英、莫某1、杨某清、蔡某玲、陈某梅、冼某珍、梁某燕、黄某林、陈某丰、张某柱、欧某九、李某1、韦某美、李某娟、贺某邦、陈某1、郑某进、杨某成、黄某珍、罗某惟、黄某燕、黄某鸿、缪某锐、罗某年、黄某利、麦某明、欧阳某2、邓某志、欧阳某2、肖某章、邓某武、杨某燕、邓某平、高某杨、邓某玲、高某贵、杨某浩、彭某飞、彭某清、黄某发、陈某妹、许某辉、陈某娣、许某忠、许某明、陈某莲、宋某喜、罗某2、陈某3、许某英、莫某3、莫某华、许某义、宋某权、宋某化、杨某明、李某2、詹某强、李某杰、戴某香、李某萍、高某文、龚某琼、龚某文、李某冠、袁某中、陈某娟、袁某1、陈某兰、袁某龙、袁某3、陈某文、陈某川、许某连、许某兴、许某金、戚某文、梁某忠、万某梅、肖某海、陈某娟、许某3、陈某4等下线人员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五名被告人上述下线人员的身份情况。(四)层级图1、被告人肖智春等人所在体系层级图,证实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等人在传销组织内的上、下线关系情况。被告人对层级图作了指认、确认。2、同案人层级图(1)同案人许某权层级图,证实其上线是肖智春,下线是陈某梅等人,其线下共17级51人。(2)同案人陈某梅层级图,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陈某金、邓某行等人。(3)同案人陈某金层级图,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梁某春等人,下线是邓某行、黄某发、陈某妹等人。(4)同案人邓某行层级图,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梁某春等人,下线是黄某发、杨某明、郑某1等人。3、证人提供的层级图(1)邓某1,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方某辉。(2)方某辉,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邓某1、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方某辉、邓某娥。(3)邓某娥,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方某辉、邓某1、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4)方某辉,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方某辉、邓某1、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潘某兵。(5)潘某兵,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方某辉、方某辉、邓某1、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吴某辉。(6)吴某辉,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潘某兵、方某辉、方某辉、邓某1、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7)李某强,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苏某见。(8)苏某见,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李某强、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苏某林。(9)欧阳某1,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罗某平、梁某建。(10)梁某建,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欧阳某1、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11)陈某兵,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梁某建、欧阳某1、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12)莫某英,证实其逐级上线是罗某平、欧阳某1、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莫某1、杨某清、蔡某玲。(13)莫某1,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莫某英、罗某平、欧阳某1、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14)杨某清,证实其逐级的上线是莫某英、罗某平、欧阳某1、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15)蔡某玲,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莫某英、罗某平、欧阳某1、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16)陈某梅,证实其逐级上线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冼某珍。(17)冼某珍,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梅、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梁某燕。(18)梁某燕,证实其逐级上线是冼某珍、陈某梅、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19)黄某林,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陈达达丰、张某柱。(20)陈某丰,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林、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21)张某柱,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林、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22)欧某九,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李某1、陈某1、黄某珍等人。(23)李某1,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韦某美。(24)韦某美,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李某1、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李某娟。(25)李某娟,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韦某美、李某1、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26)贺某邦,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李某娟、韦某美、李某1、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27)陈某1,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郑某进。(28)郑某进,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1、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杨某成。(29)杨某成,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郑某进、陈某1、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31)黄某珍,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欧阳某2、罗某惟。(31)罗某惟,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黄某燕。(32)黄某燕,证实其逐级上线是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黄某鸿。(33)黄某鸿,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燕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黄某利、罗某年、缪某锐。(34)缪某锐,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鸿、黄某燕、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35)罗某年,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鸿、黄某燕、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36)黄某利,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鸿、黄某燕、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麦志朋。(37)麦某明,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利、黄某鸿、黄某燕、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38)欧阳某2,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邓某志、欧阳某2。(39)邓某志,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40)欧阳某2,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肖某章。(41)肖某章,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邓某武。(42)邓某武,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杨某燕。(43)杨某燕,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邓某平、杨某浩。(44)邓某平,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高某杨。(45)高某杨,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邓某平、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邓某玲、高某贵。(46)邓某玲,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高某杨、邓某平、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高某贵。(47)高某贵,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邓某玲、高某杨、邓某平、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48)杨某浩,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逐级下线是彭某飞、彭某清、邓某勇等人。(49)彭某飞,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杨某浩、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彭某清。(50)彭某清,证实其逐级上线是彭某飞、杨某浩、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邓某勇。(51)黄某发,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陈某妹、许某辉。(52)陈某妹,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许某辉、许某忠、陈某娣等人。(53)许某辉,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陈某娣、许某忠。(54)陈某娣,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许某明。(55)许某忠,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陈某莲。(56)许某明,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宋某喜、罗某2、陈某3。(57)陈某莲,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忠、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58)宋某喜,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许某英。(59)罗某2,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莫某3。(60)陈某3,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61)许某英,证实其逐级上线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许某义、宋某权等人。(62)莫某3,证实其逐级上线是罗某2、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莫某华。(63)莫某华,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莫某3、罗某2、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64)许某义,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许某3、戚康除。(65)宋某权,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英、宋某喜、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宋某化、许艺。(66)许某3,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许某连、陈某川、林某浩。(67)宋某化,证实其逐级上线是宋某权、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68)陈某川,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69)许某连,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70)杨某明,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李某2、詹某强、李某杰。(71)李某2,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戴某香。(72)詹某强,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李某萍、高某文、陈某娟。(73)李某杰,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龚某琼、龚某文、李某冠。(74)戴某香,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李某2、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75)李某萍,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76)高某文,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77)陈某娟,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陈某娟、袁某1。(78)龚某琼,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李某杰、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龚某琼。(79)龚某文,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龚某琼、李某杰、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李某冠。(80)李某冠,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龚某文、龚某琼、李某杰、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81)袁某中,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陈某娟、陈某兰、袁某龙。(82)陈某娟,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袁某3、陈某文、陈某4。(83)袁某1,证实其逐级上陈某娟、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84)陈某兰,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娟、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袁某龙。(85)袁某龙,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兰、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86)袁某3,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娟、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陈某文、陈某4。(87)陈某4,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袁某3、陈某娟、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88)陈某文,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袁某3、陈某娟、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89)许某兴,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连、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何松、许某金。(90)许某金,证实其逐级上线是许某兴、许某连、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下线是戚某文。(91)梁某忠,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林某浩、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92)万某梅,证实其逐级上线是梁某忠、林某浩、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93)肖某海,证实其逐级上线是邓保乐、邓维仙、肖燕平、肖智春等人。(五)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梁观发、同案人许某权、陈某梅、陈某金、邓某行及下线人员肖某芬、肖某洪、邓某1、方某辉、邓某娥、方某辉、潘某兵、吴某辉、李某强、苏某林、欧阳某1、梁某建、陈某兵、莫某英、莫某1、杨某清、蔡某玲、陈某梅、冼某珍、梁某燕、黄某林、陈某丰、张某柱、欧某九、李某1、韦某美、李某娟、贺某邦、陈某1、郑某进、杨某成、黄某珍、罗某惟、黄某燕、黄某鸿、缪某锐、黄某利、麦某明、欧阳某2、邓某志、欧阳某2、肖某章、邓某武、杨某燕、邓某平、高某杨、邓某玲、高某贵、杨某浩、彭某飞、彭某清、黄某发、陈某妹、许某辉、陈某娣、许某明、陈某莲、宋某喜、罗某2、陈某3、许某英、莫某3、莫某华、许某义、宋某权、宋某化、杨某明、李某2、詹某强、李某杰、戴某香、高某文、龚某琼、龚某文、李某冠、袁某中、陈某娟、袁某1、陈某兰、袁某龙、袁某3、陈某文、陈某川、许某连、许某兴、许某金、戚某文、梁某忠、万某梅、陈某娟、许某3、陈某4等人的银行资料,证实以上人员用于参加本案传销组织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以上流水分别经被告人、同案人及各下线人员指认、确认。三、证人证言及报案材料(1)证人欧阳某1的证言及辨认,主要内容:我于2013年11月份被朋友黄琼光以到北海市经营电动车生意为名带我到广西北海市。黄琼光带我到北海市各小区叫会员向我介绍“1040工程",称该工程是国家办的希望阳光工程,完成任务后,每个月可领取十万元收入,每个人要发展二个下线,累计到29人(包括自己在内)之后就是高级业务员。介绍一个下线入会就有每个5800元提成,下线再介绍一个下线入会我就得1400元。发展一个下线就是主任级别,发展二个就是经理。我当时将70000元存入一张中国银行卡,将银行卡交给陆桂仁。第一个月被扣去了50300元钱,之后返还19700元给我本人,就将卡还回给我了。二个月后我发展我岳母罗某平和我同学梁某建加入该传销组织。梁某建发展其妻子陈其兵。我升级为经理级别,总共领有3-4万元的工资了。我领取工资和其他费用时都是陆桂仁直接发现金给我的。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被告人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2)证人苏某见的证言及辨认,主要内容:2014年6月我丈夫李某强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广西北海,我到了北海后,李某强的同学黄琼光向我介绍“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在我加入前都对我游说教育过“1040工程"的好处。我通过肖水原、黄琼光、黄琼超学习到1040资本运作项目的制度如下:“1040工程"分8个阶段。第一阶段:加入。即新加入传销组织人员必须认购21份份额,第1份是资格3800元,后边20份(每份3300元)是升级主任的条件。第二阶段:三条腿建立。即新加入会员必须向下发展三个成员,三腿人数分别是1、1、1,份数是21、21、21。第三个阶段:B1提成。即继续向下发展会员,三腿人数分别是3、3、3,份数是65、65、65。总份数是210份。第四阶段是B2提成。当三条腿人数分别是9、9、9,总份数是588份。第五阶段:当三条腿人数加本人达29人,总份数是609份,就能拿A1提成(每月可领六位数收入)。第六阶段:A2提成。当三条腿人数都达到A1提成级别,就能拿A2提成,每月有六位数收入,另外还有3%分红收入。第七阶段:A3提成。当三条腿人数都都能拿到A2提成,就可以拿A3级别提成。第八阶段:A4提成,当三腿人数都能拿A3提成,就可以拿A4提成。可一直领提成1040万元,拿足1040元后就要出局。我的上线是李某强,李某强的逐级上线是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再上级的我没见过。我按照上线人员黄琼超、肖水原教我的方法及平时串门向其他成员学习的方法向亲友介绍“1040工程",我的直接下线是苏某林。我共拿到25731元提成。当时管理我的大经理是黄琼超、肖水原、肖煜湛等上层人员。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3)证人欧某九的证言及辨认,主要内容:2014年6月份,梁观发和我说他在广西北海市已加入了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说只要交69800元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后,很快就能发财。梁观发多次带我到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的人员住处,让他们对我做思想工作。我了解到加入后发展三个下线便成为经理级,可领取万元收入。而这三个下线每人也发展三个下线,以此类推总共发展到29个人后我便可以成为高级业务员(A1平台),成为高级业务员后每个可领取6位数以上收入(10万元至99万元)。经我个人动员发展的那三个下线中,我从第一、第二个下线所提交的费用中获得每人6031元钱的生活费,而发展到第三个下线便可一次性领取到130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27日,在梁观发介绍和带领下,我到北海市银海区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了70000元人民币。第二天,梁观发就带我到北海市海银区广海路兴海社区一出租屋处,我向一名叫陆桂仁的女子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和协议书。我成为了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的人员后,一共发展下线有陈某1、李某1和我的妻子黄某珍,他们三个人共发展了四个下线。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何某华、陈某光及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黄琼超、梁观发等人。(4)证人邓某1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3年11月被邓某燕欺骗,交69800元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其加入后发展方某辉成为下线。其逐级上线是邓某燕、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5)证人方某辉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3年5月被邓某1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陈日彬。其加入后发展方某辉、邓某娥为下线,方某辉发展潘某兵,潘某兵发展吴某辉。其共得到15000元提成。其上线邓某1的逐级上线是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肖智春、肖水原是组织的大经理,负责管理其所在线。开会迟到、不整理好被子,离开北海不请假罚款都是肖智春、肖水原负责,平时的开会、学习是肖智春、肖水原安排。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肖水原、肖智春。(6)证人邓某娥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被丈夫方某辉欺骗,交69800元“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7)证人方某辉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3年8月被方某辉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陈日彬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其逐级上线是方某辉、邓某1、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8)证人潘某兵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3年10月被方某辉欺骗,交69800元給陈日彬,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吴某辉为下线。其上线分别是方某辉、方某辉、邓某1、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9)证人吴某辉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3年11月被潘某兵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給陈日彬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其逐级上线是潘某兵、方某辉、方某辉、邓某1、户某燕、肖某洪、肖某芬、肖水原、肖智春等人。(10)证人李某强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4年3月14日,我在黄琼光的介绍下到了北海市,他带我了解了“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对我做了思想工作,并称只要我缴纳69800元便可加入,成为经理后可领取万元收入。2014年4月9日,我在黄琼光的介绍和带领下,到银行办了一张卡,存进7万元。第二天黄琼光带我到一出租屋内,向肖煜湛提交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随后我与他们签订了合同书和协议书,就这样我成为了1040组织的的一员。我的上线分别是宁某1、宁某德、黄永林、黄某业、何某华、陈某光、陈某5、梁某春、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11)证人梁某建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3月份被欧阳某1发展,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肖智春,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妻子陈某兵成为下线,获得提成6031元。其所在层级是陈某兵-本人-欧阳某1-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梁某春-陈某5-陈某光-何某华-黄某业-宁某德-宁某1。肖智春是其所在线的头,平时是他负责管理。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及其直接上线欧阳某1。(12)证人陈某兵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5月被丈夫梁某建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肖智春。其逐级上线是梁某建、欧阳某1、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其没有发展下线。肖智春是其所在线的头,平时负责管理。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13)证人莫某英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罗某平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肖煜湛。后返还提成19700元。其加入后发展莫某1、杨某清、蔡某玲3人为下线,得到24831元提成。其上线是罗某平,罗某平的逐级上线是欧阳某1、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罗某平、欧阳某1、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在其加入前均对其进行游说教育过。管理其的上线人员有肖煜湛、肖智春、肖水原等人员。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罗某平、欧阳某1、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14)证人莫某1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4年被莫某英欺骗,交69800元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其逐级上线是莫某英、黄琼光、肖水原。(15)证人杨某清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4年被莫某英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給廖日国,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16)证人蔡某玲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3月被莫某英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将银行卡提交给苏某国,后返还提成19700元。其上线是莫某英,莫某英的逐级上线是罗某平、欧阳某1、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其没有发展下线。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欧阳某1、罗某平等人。(17)证人陈某梅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丈夫梁观发欺骗,由梁观发带领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艺、陈日彬,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丈夫梁观发的胞妹冼某珍、梁某燕为下线。其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是其所在线的管理人员。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陈某光、何某华等人。(18)证人冼某珍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3年12月被大嫂陈某梅欺骗交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陈某梅是其直接上线。其加入后发展胞妹梁某燕为下线。其所在线是梁某燕、本人、陈某梅、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其在加入前梁观发经常带其到组织中不同居住的地方,聊天过程中陈某梅、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跟起介绍组织,帮其洗脑。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19)证人梁某燕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4年2月被冼某珍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冼某珍、陈某梅、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20)证人黄某林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2月被梁观发欺骗缴纳了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银行卡提交给苏某国。其加入后发展表哥陈某丰、朋友张某柱为下线,得到提成款12000元。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是其所在线的管理人员。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苏某国、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等人。(21)证人陈某丰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5年3月被黄某林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黄某林、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梁观发是其所在线的管理头目,平时由他管理,由他与上面联系。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黄某林、梁观发、黄琼超、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22)证人张某柱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5年5月被黄某林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其逐级上线是黄某林、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23)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4年10月被朋友欧某九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肖煜湛。后返还提成19700元。其加入后按照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教的方法发展韦某美为下线。其上线是欧某九,欧某九的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管理其的大经理是肖煜湛、肖智春、肖水原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等人。(24)证人韦某美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被丈夫李某1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将银行卡提交给大经理。后返还提成19700元。其上线是李某1,李某1的逐级上线是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等人。其加入后按照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等上线教的方法发展了李某娟为下线。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黄琼光、黄琼超。(25)证人李某娟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母亲韦某美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丈夫贺某邦为下线。其知道上线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已上总。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肖智春。(26)证人贺某邦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3月被妻子李某娟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苏某国,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其知道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已上总。(27)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欧某九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698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陆桂仁。其加入后发展郑某进、杨某成为下线。其上线欧某九的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欧某九、肖智春。(28)证人郑某进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4年被欧某九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将银行卡提交给苏某国,成为欧某九的下线。后发展丈夫杨某成为下线,得提成6031元。欧某九的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智春。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肖智春、欧某九。(29)证人杨某成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被其妻子郑某进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后上交给上线人员欧某九,一周后欧某九就将银行卡退还给其,卡里有19700元的分红。其上线是郑某进,郑某进的逐级上线是陈某1、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梁某山、梁某春、陈某5、陈某光、何某华、黄某业、黄永林、宁某德、宁某1。其本人没有发展到下线。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梁观发、陈某1、欧某九。(30)证人黄某珍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7月份被丈夫欧某九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肖煜湛。后返还分红19700元。其加入后发展欧阳某2、罗某惟为下线,欧阳某2发展邓某志、欧阳某2,欧阳某2发展肖某章,肖某章发展杨某燕;罗某惟逐级下线是黄某燕、黄某鸿、黄某利等人。其共得到56807元提成。其上线是欧某九,欧阳九的逐级上线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31)证人罗某惟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黄某珍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廖日国。后返还分红19700元。其加入后发展黄某燕为下线,黄某燕发展黄鸿增,黄鸿增发展黄某利、罗某年、缪某锐等人。其上线是黄某珍,黄某珍的逐级上线是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黄某珍、黄琼光、黄琼超。(32)证人黄某燕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胞妹黄某珍欺骗,与丈夫罗某惟各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廖日国,加入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罗某惟被安排做黄某珍的下线,其本人被安排做罗某惟的下线,其加入后其发展胞弟黄某鸿,黄鸿增发展黄某利、罗某年、缪某锐三人为下线。其所在线人员是本人、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肖智春、黄琼光、黄琼超、梁观发是组织的大经理,平时由肖智春与黄琼光、黄琼超、梁观发等人负责管理,开会迟到、晚上十点不回住处请假、离开北海请假、罚款等都是由肖智春几人负责,平时开会、学习也是肖智春等人负责通知安排。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33)证人黄某鸿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黄某燕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黄琼光、苏某国。得到提成19700元。其加入后展黄某利、罗某年、缪某锐为下线,发展下线得到20539元提成。其上线黄某燕的逐级上线是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等人。管理其所在体系的大经理有黄琼光、肖水原、苏某国、李文剑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34)证人缪某锐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黄某鸿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梁观发、陆桂仁,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黄鸿增、黄某燕、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平时是梁观发负责管理,通知开会、聚餐等。梁观发、欧某九、黄琼超在其加入前都对其游说教育1040工程。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欧某九、梁观发、黄琼超等人。(35)证人罗某年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3月被黄某鸿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了“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36)证人黄某利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6月被侄子黄某鸿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大经理。其加入后发展妻子麦某明为下线,得到提成6031元。其上线黄鸿增的逐级上线是黄某燕、罗某惟、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罗某惟、梁观发、黄琼光。(37)证人麦某明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黄某鸿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黄琼光,加入了“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黄琼光、梁观发、欧某九等人是其所在组织的管理人员。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38)证人欧阳某2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2014年7月份被大嫂黄某珍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陆桂仁。后返还提成19700元。其加入后发展邓某志、欧阳某2等14人为下线,得提成30131元。其上线是黄某珍,黄某珍的逐级上线是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都是大经理级以上的人员。其所处的线的管理人员是梁观发,由梁观发与上面联系。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39)证人邓某志的报案材料,其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3年10月被欧阳某2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廖日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40)证人欧阳某2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胞弟欧阳某2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由上线黄琼光带领将银行卡提交给肖煜湛,半个月后返还提成19700元。肖某章是其下线,肖某章发展邓某武,邓某武发展杨某燕、杨某英。其共得提成30131元。其上线是欧阳某2,欧阳某2的逐级上线是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管理其的大经理是梁观发。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等人。(41)证人肖某章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8月被妻子的弟弟欧某九欺骗,与妻子欧阳某2一起,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将银行卡提交给肖煜湛,欧某九安排欧阳某2做欧阳某2的下线,其本人做欧阳某2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邓某武为下线,得提成6031元。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黄琼光。(42)证人邓某武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8月被肖某章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肖某章。其加入后发展胞妹杨某英、杨某燕,得到提成款12000元。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和欧某九是其所在线的管理人员。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等人。(43)证人杨某燕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邓某武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黄琼光、廖日国。得到提成19700元。其加入后发展邓某平、杨某浩为下线。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肖水原、肖智春、梁某春、陈某光、何某华等人。(44)证人邓某平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9月被杨某燕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大经理梁观发、许某明。其加入后发展高某杨为下线。得到提成6031元。其上线杨某燕的逐级上线是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管理其所在体系的大经理有梁观发、许某明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黄琼光、黄琼超、梁某春。(45)证人高某杨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0日被邓某平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与大经理黄琼光、梁观发等人办理申购手续,将银行卡交给黄琼光,成为传销组织的成员,得到提成19700元。其加入后发展其母亲邓某玲,邓某玲发展高某贵,其一共得到7399元提成。其上线是邓某平,邓某平的逐级上线是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等人。管理我这条人员体系的大经理有黄琼光、肖水原、苏某国、李文剑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梁观发、黄琼光、欧阳某2。(46)证人邓某玲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被儿子高某杨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黄琼光,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高某杨、邓某平、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其加入后发展儿子高某贵为下线。(47)证人高某贵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被亲人欺骗,交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給梁观发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邓某玲、高某杨、邓某平、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肖水原、肖智春等人。(48)证人杨某浩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0月份被杨某燕发展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李天贵、廖日国。其加入后发展彭某飞、彭某飞发展彭某清,彭某清发展邓某勇,其共得到13000元提成。其上线杨某燕的逐级上线是邓某武、肖某章、欧某九、欧阳某2、黄某珍、欧阳某2、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49)证人彭某飞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儿子杨某浩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周妃弟。一个月后返还提成19700元。其加入前均有接触过上线人员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欧某九等人,并按照他们教导的方法发展彭某清,后彭某清发展邓某勇,其共得到7519元提成。其上线是杨某浩,杨某浩的逐级上线是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等人。其所在线一般都是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负责管理。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人员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50)证人彭某清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6月被家婆彭某飞欺骗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加入时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提交银行卡给陆桂仁。其逐级上线是彭某飞、杨某浩、杨某燕、邓某武、肖某章、欧阳某2、欧阳某2、黄某珍、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肖水原、肖智春等人。其加入后发展姐夫邓某勇为下线。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上线欧某九、梁观发、黄琼光、黄琼超等人。(51)证人黄某发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3年6月被邓某行欺骗交纳69800元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邓某行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妻子陈某妹为下线。许某辉作为陈某妹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是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许某权、陈某梅、陈某金、邓某行。(52)证人陈某妹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3年6月被姐夫邓某行、大姐陈某金欺骗交纳69800元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被安排作丈夫黄某发的下线,其发展许某辉等人为下线。其逐级上线是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肖智春是其所在线的头,平时由他负责管理。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何某华、梁某春、陈某光、肖智春、许某权、陈某梅、陈某金、邓某行等人。(53)许某辉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陈某妹欺骗交纳69800元给***艺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陈某妹的下线,其发展许某忠、陈某娣等人为下线的事实。(54)陈某娣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3年9月被许某辉欺骗交纳69800元给***艺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辉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许某明为下线。(55)证人许某忠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许某辉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辉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陈水连成为下线的事实。(56)证人许某明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3年10月被二嫂陈某娣欺骗交纳69800元给***艺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陈某娣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宋某喜、罗某2、陈某3等人为下线,得提成款32031元的事实。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肖智春、陈某梅。(57)陈某莲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许某忠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忠下线的事实。(58)宋某喜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许某明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明的下线。(59)证人罗某2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许某明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其加入后发展莫某3为下线,莫某3发展莫某华。管理其的大经理是肖智春、肖煜湛、何某华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60)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许某明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周妃弟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明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61)证人许某英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宋某喜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宋某喜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62)证人莫某3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3年12月被妻子罗某2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罗某2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莫某华为下线,得6031元提成。其逐级上线是罗某2、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肖智春、许某权、陈某梅、陈某金、邓某行。(63)证人莫某华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莫某3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智春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莫某3的下线。肖智春、许某权、陈某梅、陈某金、邓某行是其所在线的管理人员。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邓某行、许某权、肖智春等人。(64)许某义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许某英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英的下线的事实。(65)宋某权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许某英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英的下线。(66)许某3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4年2月被许某义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义的下线。(67)证人宋某化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3年12月被弟弟宋某权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宋某权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宋某权、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肖智春、许某权、陈某梅、陈某金、邓某行。(68)证人杨某明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4年7月被邓某行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智春、黄永全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邓某行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妻子李某2、堂弟李某杰、熟人詹某强为下线的事实。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等人。肖水原、肖智春、何某华、陈某光、梁某春等人。(69)李某2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杨某明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杨某明的下线,其发展戴某香为下线的事实。(70)证人詹某强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经杨某明发展,缴纳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伍重柳,加入了“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其加入后发展李某萍、高某文。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71)证人李某杰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杨某明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周妃弟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杨某明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其加入后发展龚某琼、龚某文、李某冠为下线。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陈某金、陈某梅。(72)戴某香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李某2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李某2的下线的事实。(73)李某萍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詹某强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詹某强的下线,后其发展陈某娟为下线的事实。(74)高某文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詹某强欺骗交纳69800元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詹某强的下线。(75)证人龚某琼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经李某杰发展,缴纳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苏某国,加入了“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李某杰、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其加入后发展龚某文,龚某文发展李某冠。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陈某金、邓某行、肖智春。(76)龚某文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龚某琼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龚某琼的下线的事实。(77)李某冠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龚某文欺骗交纳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龚某文的下线。(78)陈某娟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3年9月被李某萍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李某萍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袁某中、陈某娟、袁某1等人为下线。(79)袁某中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陈某娟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陈某娟下线,其加入后发展陈某娟、陈某兰、袁某1等人为下线的事实。(80)陈某娟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袁某中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袁某中的下线。其发展袁某1、袁某3、陈某兰等人为下线。(81)证人袁某1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陈某娟发展,缴纳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苏某国,加入了“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娟、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其加入后没有发展下线。邓某行、陈某金、许某权是大经理。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陈某金、邓某行。(82)陈某兰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4年4月被袁某中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袁某中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袁某龙为下线。(83)证人袁某龙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5年9月被母亲陈某兰欺骗交纳69800元给陆桂仁、梁观发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陈某兰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兰、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84)证人袁某3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被陈某娟发展,缴纳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给陆桂仁,加入了“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陈某娟、袁某中、陈某娟、李某萍、詹某强、杨某明、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其加入后发展下线陈某文、陈某4。(85)证人陈某文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5年8月被袁某3欺骗交纳69800元给陆桂仁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袁某3的下线。(86)证人陈某川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4年6月被丈夫许某3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3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肖智春、许某权、许某义。(87)许某连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被许某3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3的下线的事实。(88)许某兴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4年4月被许某连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连的下线。(89)陈某4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15年7月被袁某3欺骗交纳69800元给梁观发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袁某3的下线。(90)证人许某金的证言,其证实主要证实在2014年10月被二哥许某兴欺骗交纳69800元给李天贵、廖日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许某兴的下线。其加入后发展丈夫戚某文为下线。(91)证人戚某文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妻子许某金欺骗交纳69800元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许某金、许某兴、许某连、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邓某行、陈某金、许某权、肖智春。(92)证人梁某忠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被林某浩欺骗交纳69800元给廖日国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林某浩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林某浩、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等人。(93)证人万某梅的证言,其证言主要证实在2014年11月被丈夫梁某忠欺骗交纳69800元给苏某国、周妃弟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为梁某忠的下线。其逐级上线是梁某忠、林某浩、许某3、许某义、许某英、宋某喜、许某明、陈某娣、许某辉、陈某妹、黄某发、邓某行、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许某权、陈某梅、陈某金、邓某行。(94)证人肖某海的证言及辨认,其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9月份被朋友邓保乐欺骗交纳69800元给肖煜湛后,加入“阳光工程1040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逐级上线是邓保乐、邓维仙、肖燕平、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肖煜湛、肖智春。三、同案人供述、辩解和辨认1、同案人许某权的供述、辩解和辨认,其供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正月,肖智春过我家里走亲戚,讲其在北海市有生意做,叫我和妻子陈某梅过去考察。我们到北海后,肖智春带我们到他们的出租屋学习“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我了解到“1040工程"分8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加入。即新加入传销组织人员必须认购21份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边20份(每份3300元)是升级主任的条件。第二个阶段:三条腿建立。即新加入会员必须向下发展三个会员,三条腿人数分别是1、1、1,份数是21、21、21。第三个阶段:B1提成。即继续向下发展会员,三腿人数分别是3、3、3,份数是63、63、63。总份数是210份。第四个阶段:B2提成。当三腿人数分别是9、9、9,份数是189、189、189。总份数是588份。第五阶段:当三腿总人数达29人,总份数609份,就能拿A1提成(每月可领六位数收入)。第六个阶段:A2提成。当我的三条腿人员达到A1提成级别,那么我就能拿A2级别提成,即还是六位数每月收入,另外还有3%分红收入。第七个阶段:A3提成。当我的三条腿人员都能拿到A2级别提成,那么我就可以升拿A3级别提成,还是六位数收入每月,但不清楚具体金额。第八个阶段:A4提成。当我的三条腿人员都能拿到A3级别,那么我就可以升拿A4级别提成,如果我拿到A4级别提成,就一直领提成至1040万元,拿足1040万元之后我就马上要出局。肖智春带我到两家银行(农业银行和中行各开设一个卡),以我名字开户,将7万元存入银行卡,密码修改为12xxx14。回到公司通过肖智春担保,申购公司产品(填写申购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将存入7万元的银行卡交给梁某春。下一个月,由公司管理层(俗称大经理)将银行卡交回给我,卡内有购买21份产品返还的19700元。我的上线是肖智春,他是高级业务员,肖智春的上线是梁某山、梁某春、陈某5、陈某光、何某华、黄某业、黄永林、宁某德、宁某1等人。我的下线是我的妻子陈某梅,陈某梅的下线是陈某金,陈某金的下线是邓某行,邓某行的下线是杨某明、黄某发、郑某1三人,黄某发的下线是陈某妹,陈某妹的下线是许某辉,许某辉的下线是陈某娣,陈某娣的下线分别是罗某2、许某明、陈某3;罗某2、许某明、陈某3的下线还有很多人,我记不了那么多。肖智春以上级别的都是管理人员,肖智春负责申购工作。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肖智春。2、同案人陈某梅的供述、辩解和辨认,其供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份肖智春带其和丈夫许某权到北海加入到“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其二人均是缴纳69800元(实际银行存款70000元),肖智春安排其作为许某权的下线。一个月后返还分红19700元。其加入后发展陈某金、邓某行、黄某发、陈某妹等人成为下线。大经理办公室的人有梁某春、凌丽、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黄永泉等人。其上线是许某权,许某权的逐级上线是肖智春、梁某春、陈某5等人。其下线人数有47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袁某龙、陈某4、陈某文、袁某3、袁某1、袁某中、李某杰、龚某琼、李某冠、陈某金、邓某行、黄某发、陈某妹、许某辉、许某忠、陈某娣、陈水连、罗某2、许某明、陈某3、宋某喜、莫某3、许某英、莫某华、宋某权、宋某化、许某义、许某3、陈某川、许某连、林某浩、许某兴、许某金、何某1、杨某明、詹某强、高某文、李某萍、戴某香、陈某娟、李某2、陈某兰、陈某娟、许某权、肖智春、陈某光。何某华等上、下线人员。3、同案人陈某金的供述、辩解和辨认,其供述的主要内容:许某权发动其和邓某行到北海,介绍肖智春给其认识,许某权、陈某梅、肖智春带其和邓某行串门学习了解“1040工程"传销组织。其与邓某行同意加入,肖智春、许某权、陈某梅带其二人到银行开户,分别存70000元到银行卡,肖智春带其将银行卡交给梁某春。其成为陈某梅的下线,邓某行是其下线。邓某行发展杨某明、黄某发、郑某1三个直接下线。其所在体系有15级,间接下线有40人。肖智春是老总级别,做过大经理。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许某权、邓某行、陈某梅。4、同案人邓某行的供述、辩解和辨认,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其和陈某金被陈某梅夫妇欺骗到广西北海,了解到“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后与妻子陈某金分别缴纳69800元加入该组织。其加入后发展杨某明、黄某发、郑某1三个直接下线。其下线人员有15级、47人。其逐级上线分别是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陈某金、陈某梅、许某权、肖智春、梁某春、陈某光、何某华、黄某业、黄永林等人。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1)被告人肖智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辨认,主要内容:2012年9月我通过梁某春的介绍,到广西北海市加入了“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制度如下:共分八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加入。新加入的人员必须认购21份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边20份(每份3300)是升级主任的条件,即21份共69800元,要求存7万元到银行卡,后交银行卡。第二个阶段:发展三个人过来消费拉动经济。即新加入会员必须向下发展三个会员(最多也只能发展三个会员),也是每个人的份数是21份。第三个阶段:B1提成。即自己所发展的三个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三个下线人员数共发展9人,总份数是210份(包括我自己那一份)。第四个阶段:B2提成。当三个下线人员发展了下线的下线达27人,总份数是588份。第五个阶段:当三个下线人员发展总人数加达29人,总份数609份,就能拿A1提成(每月可领六位数收入)。具体的还有A2、A3、A4、这几个级别,级别越高,能拿到的提成就越高,一直领提成至1040万元,当拿足1040万元之后就马上出局了。我加入时交了存了7万元的银行卡。我的上线是梁某春,其他的还有陈某5、陈某光、何某华、黄某业等人。我的三个直接下线人员分别是弟弟肖水原、表弟许某权、妹妹肖某萍(补充侦查阶段称只发展了肖水原、许某权二个直接下线)。间接下线比较多,有80人左右,其中肖某芬、肖某洪、付某燕、邓某燕、邓某1、方某辉、方某辉、黄琼光、欧阳某1、梁某建、陈某兵、莫某英、莫某1、梁观发、欧某九、梁某燕、欧阳某2、欧阳某2、肖某章、李某娟、李某强、陈某梅、邓某行、陈某金等人,其他的我想不起来名字了。我于2014年底升到老总级别,是A1级。我平时不断发展下线,发展新人,下线的下线也要教导,还有带下线熟悉周围环境,帮助下线解决生活上的问题等,负责自己所在体系的考勤工作。据我所知,梁某春、肖水原、梁观发、黄琼光和我都担任过大经理,其中梁某春负责申购,有新人加入到我们这个“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就带领新人去签合同和收新人存款的银行卡;肖水原负责新人认购的时候收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平时负责检查下线人员住所卫生和考勤人数,执行罚款十四条和接受下线人员请假登记,通知下线人员集合开会;梁观发和黄琼光有担任过大经理,但那时我已经上升到老总级别,所以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分工内容。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梁某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2)被告人肖水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主要内容:我是经朋友梁某春介绍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的。我上交的金额是69800元人民币。当时我是将69800元存进一张以我身份证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密码是统一的,我将存有69800元的银行卡通过一个“申购"仪式交给一个姓陈的男子,然后第二个月返还19700元给我。2015年我退出“1040资本运作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是五级三阶制,五级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还分为A1、A2、A3、A4级别,达到A4级别就出局了,具体的制度我记得不清楚。我大概得到四万元左右的提成。我的上线人员分别是肖智春、梁某春、陈某5等人,直接下线有肖某芬、黄琼超,间接下线有黄琼光、李某强、肖某洪、付某燕、邓某燕、梁观发、欧某九等人。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梁某春、黄琼超。(3)被告人黄琼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在东莞打工期间认识肖水原。2013年5月份肖水原打电话联系我叫我去北海做电动车生意,当时我没有同意去。过几天肖水原又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北海介绍女子给我。我到了北海之后,肖水原给我介绍“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后又带我到肖智春、廖日国、陈某光、***艺、陈妮娜、何某华等人居住的出租屋中,他们都向我介绍“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是国家扶贫项目,只要投资69800元,再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就能升级为经理,三个下线再发展下线总人数29人以上升级为老总级别,最后就能领到1040万元。我通过肖水原、肖智春的介绍及向老成员了解到1040资本运作工程分为8个阶段。第一阶段:加入。即新加入传销组织人员必须认购21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边20份(没分3300元)是升级主任的条件。第二阶段:拉三个下线作为“合作伙伴"。即新加入会员必须向下发展三个会员,三条腿人数分别是1、1、1,份数是21、21、21。第三个阶段:B1提成。即继续向下发展会员,三腿人数分别是3,3,3,份数是63、63、63。总份数是210份。第四阶段:B2提成。当三腿人数分别是9、9、9,份数是189、189、189。总份数是588份。第五阶段:当三条腿总人数加达29人,总份数609份,就能拿A1提成(即每月可领六位数收入)。第六阶段:A2提成。当三条腿人员达到A1级别提成,就能拿A2级别提成,即还是六位数每月收入,另外还有3%分红收入。第七阶段:A3提成。当三条腿人员都能拿到A2级别提成,就可以升拿A3级别提成,还是六位数收入每月。第八阶段:A4提成。当三条腿人员都能拿A3级别,就可以升拿A4级别提成,如果升拿A4级别提成,就一直领至1040万元,拿足1040万元之后就马上出局。我同意加入。肖水原带我到北海市中国银行及农业分别开办一张银行卡,其中一张银行卡存进5万元,另一张卡存进2万元。之后他带我到大经理办公室向大经理***艺办理认购。就这样我加入了该组织成为了肖水原的下线。之后肖水原带着我到处串门学习1040工程的运作制度,交流拉人经验,购买“四本天书"。我的上线分别是肖水原,肖智春、梁某春、陈某5、陈秀明、何某华、黄某业、黄永林、宁某德、宁某1。我的直接下线有黄琼光(我大哥)、李某强,间接下线有钟某清(大嫂)、黄某存(父亲)、马某娟(母亲)、欧阳某1、梁某建、陈某兵、罗某平、莫某英、杨金靖、莫某1、蔡某玲、梁观发、欧某九、黄某林、陈某梅、陈某丰、张某柱、梁某燕、冼某珍、陈某1、郑某进、杨某成、李某1、韦某美、李某娟、黄彩铃、欧阳某2、邓某志、欧阳某2、肖某章、邓某武、杨某英、杨某燕、邓某平、高某杨、邓国珍、邓国贵、杨传浩、彭某飞、彭某清、邓某勇、罗水维、黄某燕、黄某鸿、罗某年、缪某锐、黄某利、麦某明。我于2013年6月份以到北海做电动车生意为由把我哥黄琼光骗到北海,经过我和肖水原、肖智春及其他成员的游说,黄琼光加入了该组织。我发展下线得到的提成分别有:黄琼光加入我得6031元;李某强加入时我得13000元;欧阳某1、梁观发、欧某九、陈某梅、钟某清、马某娟、梁某燕、冼某珍、苏某见加入时我都分别得到1516元提成。我因发展下线一共得到提成32675元,认购时得到返还的提成19700元,一共得到52375元提成。我这条人员体系做过大经理的人有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梁观发。肖智春具体负责考勤和管理下线人员的;肖水原负责新人加入时认购工作,包括收新人的银行卡;黄琼光负责纪律、考勤及通知开会,新人请假登记等;梁观发负责考勤及协助新人认购工作。我没有做过大经理,但有作过大组长,具体负责上传下达,按上级要求通知下线开小组开会,我也主持过会议,会议内容都是交流学习如何发展下线。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肖智春、肖水原及黄琼光、梁观发。(4)被告人黄琼光的供述和辩解、辨认,主要内容:我弟弟黄琼超在2013年6月中旬联系我,说是在北海那边有电动车生意可以做,约我到北海。到了北海之后,我弟弟就介绍我认识肖水原,肖水原带我和弟弟在北海市到处游玩,并向我介绍“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我通过肖水原的带领、介绍熟悉了“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我觉得这个项目不错,于是我就加入到了“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在加入这个项目之后的四天,我就回廉江结业变卖自己的修车档口,约有二十万元钱,我带着这些钱和妻子,一家人过北海市打拼这个“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至2015年6月份。我通过肖水原上线人员及相关“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的老成员学习了解到1040资本运作工程的制度如下:第一阶段:加入。第一步缴纳50300元钱就是主任。第二个阶段:升级为主任后就平衡发展下线三个人。我作为主任发展的三个人分别是我的妻子钟某清、同学梁观发、朋友欧阳某1。我发展这三个人之后就升级为经理。第三个阶段:就是升级为老总级别1,老总级别2,老总级别3,老总级别4,老总级别4是最高级别。升级为老总的条件是我平衡发展的三个人钟某清、梁观发、欧阳某1都成为经理,同时我及下线所有发展的成员达到29人以上我就成为老总级别1,目前我的级别就是老总级别1。当我的下线钟某清、梁观发、欧阳某1达到老总级别1的时候,我就升级为老总级别2,以此类推升级模式。我发展钟某清,梁观发,欧阳某1三个人,可以从每个人那里分到提成6031元钱。钟某清、梁观发、欧阳某1他们每人各发展三名平衡下线,一个下线我就得到提成两千多元,具体多少金额我记不清楚了。钟某清、梁观发、欧阳某1每个人的平衡下线(限三名平衡下线)再平衡发展的三名下线,我又可以从中分到一名下线一千多元的提成,当我下线算下三级后就没有提成了。我达到老总级别,做过大经理室的人员。我这条线的人员中,上到老总级别的有梁某春、肖智春、肖水原、梁观发及我本人。黄琼超还没有上到老总级别。做过大经理的也是梁某春、肖智春、肖水原、梁观发及我本人。我们五个大经理平时都是只负责认购、收取银行卡、管理下线人员日常生活、组织下线学习、通知开会等工作。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梁某春、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梁观发等人。(5)被告人梁观发的供述、辩解和辨认,主要内容:2013年7、8月份我同学黄琼光向我介绍“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并拉拢我加入这个项目。9月份我向陆桂仁交了两张共存有70000元的银行卡,成为黄琼光的下线。“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的制度是:第一阶段:加入。即新加入传销组织人员必须认购21份额,第1份是3800元,往后每份3300元,是升级主任的条件。第二阶段:拉三个下线作为。新加入会员必须向下发展三个会员,三条腿人数分别是1、1、1,份数是21、21、21。第三个阶段:B1提成。即继续向下发展会员,三腿人数分别是3,3,3,份数是63、63、63。总份数是210份。第四阶段:B2提成。当三腿人数分别是9、9、9,份数是189、189、189。总份数是567份。第五阶段:当三条腿总人数加达29人,总份数609份,就能拿A1提成(每月可领六位数收入)。三条腿人员达到A1级别提成,直接上线就能拿A2级别提成,以此类推,三条腿人员每升一级,直接上线上调一级,直到A4提成为止。A4提成可领到1040万元。我知道“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老总叫陈某5,其直接下线是梁某春,之后逐级下线是梁某山、肖智春,肖智春的下线有许某权、陈虾檬、肖水原,肖水原的直接下线是黄琼超、肖某芬、户吉松,黄琼超的直接下线是李某强、黄琼光,黄琼光的直接下线是我、钟某清、欧阳某1,我的下线有陈某梅、欧某九、黄某林,陈某梅的直接下线是冼某珍,冼某珍的直接下线是梁某燕,黄某林的直接下线是陈某丰、张某柱,欧某九的直接下线是黄某珍、陈某1、李某1,陈某1的直接下线是郑某进,郑某进的直接下线是杨某成,李某1的直接下线是韦某美,韦某美的直接下线是李某娟,李某娟的直接下线是贺某邦,黄某珍的直接下线是罗某惟,罗某惟的直接下线是黄某燕,黄某燕的直接下线是黄某鸿,黄某鸿的直接下线是麦某明、罗某年、缪某锐,麦某明的直接下线是黄某利。共36人。我加入“1040工程"后因发展下线共得到大约10万元的提成。我在2013年底晋升为经理,平时负责对下级成员进行考勤,有需要的时候我会教下线发展下线。我所在体系做过大经理的有肖智春、肖水原、黄琼光,其三人负责考勤、纪律方面工作。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其能辨认出黄琼光。被告人梁观发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有谅解书,证实下线人员陈某梅等人对被告人梁观发谅解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裁判结果
一、关于传销人数的认定。被告人梁观发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英、邓某勇、陈某梅、梁某燕、冼某珍、黄某林、张某柱、陈某丰、邓某志是虚假下线,不应计入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人数中的意见。经查,下线人员杨某浩、彭某清二人均证实邓某勇是其下线人员,案中虽无杨某英、邓某勇的相关资料,但根据上线人员反映,可以确认该二人是传销组织的下线成员,应予认定。关于陈某梅、梁某燕、冼某珍、黄某林、张某柱、陈某丰,该六人均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就其参加本案传销组织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根据该六人的证言,其六人是实际参与到本案传销组织中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是梁观发本人借该六人的名义自行出资加入传销组织,是虚假下线的意见,与上述六人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事实不符,对被告人梁观发及其辩护人的该部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邓某志,其报案材料及其上、下线的证言中均能证实其本人确有缴纳资金加入本案传销组织,辩护人提出应剔除其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琼超、黄琼光的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黄琼光离开北海后再加入本案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不应计入其二人下线人员数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琼光虽在2015年6月后退出,但其发展的下线不仅包括直接发展的下线,也包括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的间接下线,且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业已全部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亦正是因为其发展下线的行为导致逐级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其应对所在体系的直接及间接下线承担责任。辩护人提出应剔除彭某清、邓某勇和缪某锐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下线钟某清、黄某存、马某娟三人,在案证据中仅有被告人黄琼超一人的供述证实该三人的存在,案中未有该三人的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也没有其他上、下线之间能证实该三人的存在及其是否实际参与本案传销活动,应予剔除。关于被告人肖智春的下线肖某萍,仅有被告人肖智春在侦查阶段供述该人是其下线,但在庭审中对此予以否认,且案中也没有肖某萍的银行流水及其他上、下线之间能证实该人存在及其是否实际参与本案传销活动,应予剔除。二、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传销资金应以每人50300元计算的意见。经查,传销人员加入“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时需缴纳69800元的入会费,由传销组织收取50300元,余下款项作为参加传销组织人员的入会分红返还给传销人员。该笔款项虽返还给传销人员,但并不影响传销资金的性质。每个传销人员投入的资金是69800元,而并非是50300元,应按69800元计算。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部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的认定。1、本案中被告人肖智春及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中,仅有其本人及下线许某权、肖水原、黄琼光等99人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其余下线人员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未调取附案,对该部分下线人员投入的传销资金无法予以查实。则应认定其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为6910200元。2、被告人肖水原及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中,仅有其本人及下线肖某芬、肖某洪、黄琼光等53人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其余下线人员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未调取附案,对该部分下线人员投入的传销资金无法予以查实。则应认定其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为3699400元。3、被告人黄琼超本人及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中,仅有下线李某强、苏某林、黄琼光等46人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其余下线人员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未调取附案,对该部分下线人员投入的传销资金无法予以查实。则应认定其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为3210800元。4、被告人黄琼光本人及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中,仅有其本人及下线梁观发、欧阳某1、梁某建等43人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其余下线人员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未调取附案,对该部分下线人员投入的传销资金无法予以查实。则应认定其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为3001400元。5、被告人梁观发本人及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中,仅有其本人及下线陈某梅、欧某九等35人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其余下线人员的涉案银行账户资料未调取附案,对该部分下线人员投入的传销资金无法予以查实。则应认定其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为244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梁观发伞下传销人员投入传销资金2652400元,其所犯罪行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被告人梁观发的辩护人提出梁观发在2016年1月带领下线离开北海回到廉江,停止了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的意见。被告人梁观发发展的下线包括直接发展的下线,也包括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的间接下线,且其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业已全部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本案不符合法律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对被告人梁观发的辩护人提出梁观发是犯罪中止的意见,不予采纳。五、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本案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五名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是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五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在传销组织从事相关工作,在传销组织活动中作用积极,对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的该部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六、关于是否应认定被告人为自首。被告人梁观发虽是被抓获归案,但其在被抓获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其参加“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事实如实供述,在其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此后亦未以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其进行传讯,即实施抓捕。综合被告人梁观发在本案中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黄琼超是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
,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广西北海市“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后,引诱、发展他人继续加入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所犯罪行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观发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智春、肖水原、黄琼光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观发的部分下线人员陈某1等人对被告人梁观发虽表示谅解,但本罪主要是侵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陈某1等人不属于刑法严格意义上的被害人,且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个别下线人员对被告人梁观发表示谅解,并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被告人梁观发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肖智春、肖水原、黄琼超、黄琼光、梁观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智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一、被告人肖智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肖水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黄琼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此前被羁押的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黄琼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梁观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落款
审判长 陈文佳审判员 黄祖娟审判员 梁成虎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陈源佳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