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代理律师/律所:彭博才,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自首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书证 鉴定意见 引诱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拘留 审查起诉 陪审
刑罚: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6)鄂9006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5年9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彭博才,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刑诉〔202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晟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彭博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7月,邹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商议,依托某甲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邹某、吴某等人于2022年8月24日在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汪某专门成立正昇康(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作为股东持股30%)继续运营该项目。该项目以“乡村振兴、绿色消费”为噱头,以“政策导向、消费返利”为诱饵,通过“正昇康”网上商城平台推销商品为名,采用“入门费”报单,整数3000元一单,要求参加者在平台内高价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达到一定层级,直接或间接可得到被发展会员报单(缴纳费用)不同比例的奖励积分(积分可以提现或在商城内购买商品)。同时,该项目通过网站、某平台、培训会、授课等线上、线下途径宣传推广拉人头,逐步发展壮大,形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通过“北方大陆”会员系统、“正昇康”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管理各级别会员、进行积分兑换商品及奖励提现,会员层级从低到高,分为0-12级会员、13级经理、1-5星董事,不同级别会员享受不同比例的平台奖励,层级越高奖金比例越高。“正昇康”网上商城平台为消费增值平台,即在该平台下单后可分期得到购买金额1.5倍返利,并获得同等购物金额的积分,积分可继续在商城购买商品。“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设入门费,即参加者向推荐人收款账户缴纳3000元购买商城产品形成一个报单,成为见习会员(0级会员),见习会员没有奖励,见习会员通过增加报单单数提升等级,提升奖励比例,或通过发展下线会员,作为推荐的上级可以获得下线会员报单数量的累加,进而提升会员级别,领取上、下线级别之差的奖励,同时平台设置优惠奖、推广奖、领导奖等奖励,引诱、鼓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成为下级会员。该项目通过设立多个空壳公司或者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会员报单缴纳的费用,通过网上商城系统进行会员管理和积分返现,积分返现到“正昇康”会员商城账户后,会员可自行提现转换现金,另“正昇康”网上商城平台商品的售价为成本价的20倍左右,用于消耗会员平台内的奖励积分。在上述传销活动中,通过返现奖励的方式引诱、鼓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成为下级会员,建立系统的层级关系,要求被发展人缴纳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直接或者间接以被发展人员报单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大肆发展会员,计酬或返利主要来源于下线人员缴纳的会费。经审计,目前该平台发展会员3.7万余人次,层级达198级,收取会员缴纳会费18亿余元。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与某甲(已判决)、陈某(另案处理)、肖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人介绍前往某甲公司某总部考察后共同出资报单注册“北方大陆正昇康”店长账号,并在某工作室经营“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该工作室通过某平台、钉钉、培训会、授课、分享会等线上线下宣讲形式宣传推广“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大肆发展会员、鼓励会员投钱。后王某通过出资取得了自己的店长账号,用以发展自己的团队。经审计,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注册拥有账户7个,其中UID为111903的账户级别为14级,所在层级为26级,伞下发展会员6层,其伞下会员按照身份证件号去重后有55人,其团队业绩为34545000元。202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天门市公安局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参加传销组织,积极宣传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恳请合议庭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邹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商议,依托某甲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邹某、吴某等人于2022年8月24日在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汪某专门成立正昇康(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作为股东持股30%)继续运营该项目。该项目以“乡村振兴、绿色消费”为噱头,以“政策导向、消费返利”为诱饵,通过“正昇康”网上商城平台推销商品为名,采用“入门费”报单,整数3000元一单,要求参加者在平台内高价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达到一定层级,直接或间接可得到被发展会员报单(缴纳费用)不同比例的奖励积分(积分可以提现或在商城内购买商品)。同时,该项目通过网站、某平台、培训会、授课等线上、线下途径宣传推广拉人头,逐步发展壮大,形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通过“北方大陆”会员系统、“正昇康”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管理各级别会员、进行积分兑换商品及奖励提现,会员层级从低到高,分为0-12级会员、13级经理、1-5星董事,不同级别会员享受不同比例的平台奖励,层级越高奖金比例越高。“正昇康”网上商城平台为消费增值平台,即在该平台下单后可分期得到购买金额1.5倍返利,并获得同等购物金额的积分,积分可继续在商城购买商品。“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设入门费,即参加者向推荐人收款账户缴纳3000元购买商城产品形成一个报单,成为见习会员(0级会员),见习会员没有奖励,见习会员通过增加报单单数提升等级,提升奖励比例,或通过发展下线会员,作为推荐的上级可以获得下线会员报单数量的累加,进而提升会员级别,领取上、下线级别之差的奖励,同时平台设置优惠奖、推广奖、领导奖等奖励,引诱、鼓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成为下级会员。该项目通过设立多个空壳公司或者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会员报单缴纳的费用,通过网上商城系统进行会员管理和积分返现,积分返现到“正昇康”会员商城账户后,会员可自行提现转换现金,另“正昇康”网上商城平台商品的售价为成本价的20倍左右,用于消耗会员平台内的奖励积分。在上述传销活动中,通过返现奖励的方式引诱、鼓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成为下级会员,建立系统的层级关系,要求被发展人缴纳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直接或者间接以被发展人员报单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大肆发展会员,计酬或返利主要来源于下线人员缴纳的会费。经审计,目前该平台发展会员3.7万余人次,层级达198级,收取会员缴纳会费18亿余元。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与某甲(已判决)、陈某(另案处理)、肖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人介绍前往某甲公司某总部考察后共同出资报单注册“北方大陆正昇康”店长账号,并在某工作室经营“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该工作室通过某平台、钉钉、培训会、授课、分享会等线上线下宣讲形式宣传推广“北方大陆正昇康项目”,大肆发展会员、鼓励会员投钱。后王某通过出资取得了自己的店长账号,用以发展自己的团队。经审计,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注册拥有账户7个,其中UID为111903的账户级别为14级,所在层级为26级,伞下发展会员6层,其伞下会员按照身份证件号去重后有55人,其团队业绩为34545000元。202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天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2025年12月30日,被告人某甲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银行流水、报案材料、绿色消费积分信用认证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牌等、物流信息、收款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等人的证言;某乙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某平台转账记录、某平台聊天记录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参加传销组织,积极宣传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等,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万 优人民陪审员 杜海燕人民陪审员 倪赞敏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玉思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