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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消费返利型

姚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72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5)豫0505刑初133号审理法官: 王忠文 赵红英 付颖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5.11.14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张永起,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谷薇,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自首 缓刑 考验期 社会危险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居住地 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 书证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质证 取保候审 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 量刑建议 社区矫正

刑罚:被告人姚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姚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豫0505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姚某。于2024年3月27日投案。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3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3月27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5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5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于2025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永起、谷薇,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28日和1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张永起、谷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3年,王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注册设立江苏某有限公司,设计并利用“龙莱商城”平台,以推销售卖保健品、养生锅、床垫等商品为名,要求新加入的会员以消费相应价格的套餐形式交纳入门费,通过会员间相互推荐加入“拼购区”“礼包区”形成上下级推荐关系,按照每名会员下设置A、B团队形成2-4-8-16…递增顺序组成层级,并以直接、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再发展会员参加“龙莱商城”的营销模式,骗取财物。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姚某先后注册成为“龙莱商城”拼购区、礼包区的会员,并以在安阳市某、组建会员微信群宣传“龙莱商城”运行模式,组织会员在安阳市殷都区某及某乙店、某甲店等地参加王某甲等人员举办的宣讲会及前往江苏省参观考察等方式,宣传推广“龙莱商城”,积极发展会员。经审计,被告人姚某在“龙莱商城”礼包区的上级数量18层,发展下线119层5807人;在拼购区上层数量5层,发展下线33层759人。姚某接收转入金额3,343,331.34元,转出金额3,550,968.98元。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姚某自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会员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姚某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5.电子数据;6.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姚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姚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姚某辩称,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张永起、谷薇共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姚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2.姚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3.姚某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4.姚某姚某资、未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3年,王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注册设立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设计并利用“龙莱商城”APP及微信小程序,以推销售卖保健品、养生锅、床垫等商品为名,要求新加入的会员以消费相应价格的套餐形式交纳入门费,通过会员间相互推荐加入“龙莱商城”拼购区、礼品区,成为有效会员,获得返利资格,按照每名会员下设置A、B团队形成2-4-8-16…递增顺序组成层级结构,形成上下级推荐关系,并直接、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再发展会员参加“龙莱商城”的营销模式,骗取他人财物。“龙莱商城”拼购区、礼包区上架销售商品高出实际进货价格数倍甚至十数倍,扣除进货及运费等相关成本后的利润均用于会员间推荐返利。经南京某鉴定,“龙莱商城”拼购区注册会员数量为7454,实名认证数量为5549,下单用户数量为5370,个人有效套数为17131,个人业绩为17131000,最高层级为115,下级数量为7453。“龙莱商城”礼包区注册会员数量为19982,实名认证数量为11840,下单用户数量为15964,个人有效套数为72342,个人业绩为72342000,最高层级为467,下级数量为19982。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姚某先后注册成为“龙莱商城”拼购区、礼包区的会员,在安阳市某、组建会员微信群宣传“龙莱商城”运行模式,并以组织会员在安阳市殷都区某及某乙店、某甲店等地参加王某甲等人员举办的宣讲会及前往江苏省参观考察等方式,宣传推广“龙莱商城”,积极发展会员。经审计,姚某在“龙莱商城”礼包区下级数量5807人,层级119级;拼购区下级数量759人,层级33级。另查明,根据对被告人姚某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流水统计,对方合计转入3,343,331.34元,合计转出3,550,968.98元,差额207,637.64元。除审计报告所列收支外,姚某通过买卖积分收取下线宋某、申某、王某丙等人248,477元,支付给王某丙1,978元。2024年3月27日,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审理期间,姚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8,861.36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2.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及会员列表;3.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及电子数据;4.证人任某、徐某甲、贾某、陈某、王某丁、赵某、宋某、申某、管某、郭某、王某丙等人证言;5.同案人王某甲、、徐某乙、胡某、孙某、袁某、吴某、宗某等人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姚某与他人以龙莱商城拼购区、礼包区为依托,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姚某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姚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姚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8,861.36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系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经调查评估,姚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对居住地影响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八百六十一元三角六分(38861.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长 王忠文审判员 赵红英审判员 付 颖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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