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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消费返利型

林某、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典型案例 069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6)闽0103刑初119号审理法官: 黄蕴华 刘婷婷 陈春敏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6.06.10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郭彩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陆黄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书证 辨认笔录 证明 执行逮捕 拘留 补充起诉 陪审

刑罚:被告人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林某、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6)闽0103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5年12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5年12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陆黄森、郭彩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26〕98号起诉书、台检刑补诉〔2026〕9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潘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陆黄森、郭彩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ACE理财平台”(后改名为“AS王牌理财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入门费人民币7500-8000元(币种下同)不等后成为玩家,以投资虚拟股票拆分、发展人员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按照推荐发展顺序、推荐人数组成上下级层级关系:M1初级经理(直推发展5人)、M2中级经理(直推发展10人)、M3高级经理(直推发展15人)、M4特级经理(直推发展20人)、M5首席经理(直推发展25人)。2020年,被告人林某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ACE理财平台”会员后发展被告人潘某作为下线,二人明知该平台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福州市台江区等地通过组织现场推广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林某、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已超过三层,下线人数达30余人,林某为首席经理,潘某为特级经理,二人通过现金、使用潘某的银行账户等方式收取参与人投资款。经统计,被告人潘某名下某甲银行账户、某乙银行xxx1××××××××××××959、某丙银行xxx2××××××××××××374、某丁银行xxx1××××××××××××078现金存入共220余万元,上述某丙银行、某丁银行账户接收某甲、陈某甲、曾某等参与者转账260余万元。2025年12月1日许,被告人林某、潘某在福州市台江区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抓获。被告人林某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潘某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仅发展陈某乙、曾某两名下线,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未实际获利,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ACE理财平台”(后改名为“AS王牌理财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系依托互联网设立的虚拟理财平台。该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75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入门费后成为玩家,以投资虚拟股票拆分、发展人员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同时按照推荐发展顺序及人数组成M1至M5的层级,即M1初级经理(直推发展5人)、M2中级经理(直推发展10人)、M3高级经理(直推发展15人)、M4特级经理(直推发展20人)、M5首席经理(直推发展25人),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2020年,被告人林某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后,发展被告人潘某作为下线。二人明知该平台无实际经营活动、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福州市台江区等地通过组织现场推广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积极发展下线会员,骗取他人缴纳入门费。被告人林某、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30余人,层级超过三层,林某为首席经理,潘某为特级经理,二人通过现金及潘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收取参与人投资款。经统计,被告人潘某向名下账号为的某甲银行账户、账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某乙银行账户、账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某丙银行账户、账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某丁银行账户、账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某戊银行账户存入参加者的现金共220余万元,另有参加者某甲、陈某甲、曾某等人向上述某乙银行、某丙银行、某丁银行账户转账260余万元。被告人潘某名下账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某乙银行账户收取参与人资金后,用于被告人林某、潘某个人消费共计261934.23元。2025年12月1日许,被告人林某、潘某在福州市台江区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指认材料、发展层级图、人员发展表、银行调证材料、某平台及支付宝调证材料、房产交易合同、房产车辆调证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征信材料、接收证据材料及清单、陈某乙、曾某、吴某的电话记录等书证,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潘某伙同他人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林某、潘某减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林某、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1934.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暂扣在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的被告人林某的华为MATE60PRO手机一部、笔记本三本、被告人潘某的荣耀MAGICV2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上缴国库。暂扣在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的被告人潘某的闽AXXX某某奔驰汽车及奔驰汽车钥匙、查封在案的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66号康桥丹堤28某楼16联排住宅[闽(2024)闽侯县(G)不动产证明第9005653号]、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66号康桥丹堤地下室(二)1058车位、1059车位[闽(2024)闽侯县(G)不动产证明第9005654号]依法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执行前述判项,若有剩余予以发还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长 黄蕴华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春敏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孙 琪书 记 员 刘诗丽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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