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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消费返利型

李伟等与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68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5)粤12刑终46号审理法官: 颜国军 余文涛 钟庆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5.11.06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吴瑶函,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宋校刚,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杨晨,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王世勋,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缪渭川,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希望 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行为 犯罪组织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社会危险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基本原则 管辖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手机短信 言词证据 原件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 取保候审 保证金 拘留 审查起诉 量刑建议 调解 驳回上诉 抗诉 不追究刑事责任 维持原判 改判 申诉 前科 强制缴纳 犯罪记录

刑罚:上诉人杨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上诉人杨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李伟等与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粤12刑终46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德庆县看守所。辩护人缪渭川、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萍。因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主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晨、吴瑶函,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龙。因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德庆县看守所。辩护人宋校刚,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庄某萍。因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德庆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萍,曾用名刘某乙。因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世勋,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艳。因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某萍。因本案于2024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史某。因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萍。因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某萍。因本案于202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朱某萍。因本案于2024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萍。因本案于202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庄某萍、杨某萍、杨某萍、刘某萍、周某萍、杨艳乙、李某、史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粤122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萍、杨某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雯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缪渭川、曾成安、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杨晨、吴瑶函、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宋校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21年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成立杭州某戊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壬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主体,先后开发出“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某”三款APP,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以推广会、培训会等方式对开发运营的上述三款APP对外夸大、虚假宣传推广,伙同被告人杨某萍、庄某萍、杨某萍、刘某萍、周某萍、杨李某、史某等人通过操控经营该三款APP实施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经查实,“达某丁短视频”是一款通过做任务获取“钻石”的软件,“达某丙”是一款通过做聊天任务、推广会员、社群等级奖励、质押宝箱收益等获取“钻石”的软件,两款软件必须要求用户缴纳“实名认证费”才获得加入传销资格,并强制用户填写上级邀请码进行注册,以此捆绑用户上下级而确定层级关系。“达某丁短视频”根据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顺序将用户划分为粉丝(实名认证费2元)、达人(升级费用399元)、经纪人(升级费用6666元)、MCN(升级费用38888元),“达某丙”则将用户划分为实名用户(实名认证费2元)、普通会员(升级费用399元)、超级会员(升级费用6666元)、社群经理(升级费用38888元),在此基础上还设置区域主管、大区经理、联创会员3个“合伙人等级”,同时根据参与人的发展下线人数、下线团队质押宝箱业绩、团队市场领导线等设置水钻、金钻、铂钻、星钻等4个“社群等级”,会员等级越高权限越大、收益越多。两款APP均形成一种金字塔式层级结构,并以邀请层级、质押宝箱收益等作为返利依据,以获取“钻石”奖励为利诱,引诱参与者以“拉人头”式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某”为一款期权交易APP,被告人李某等人通过将“某”APP备案入网某付某、某乙公司与“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捆绑式使用,用户在“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中获取的钻石只有在“某”软件置换成期权才能变现,通过设置贡献度、用户会员级别、缴纳手续费等条件限制和防止用户大量抛售期权,同时用户会员级别越高获得的“钻石”越多、钻石兑换期权手续费越低,以此引诱参与者不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参与人财物。事实上,三款APP在运作过程中并无实际市场意义,没有真实有效的产品,其通过“钻石”置换“期权”的概念,对“期权”价值进行造势宣传、夸大盈利前景,犯罪团伙则在后台控制期权价格迷惑参与人,平台会员返利的真实来源均是不断收取的会费、期权交易手续费以及用户购买期权质押宝箱的本金等,变相形成一种“借新还旧”资金运营模式,以达到骗取参与人财物的目的。经司法鉴定,该传销组织会员层级达320层,“达某丁”APP会员148万多人,“达某丙”APP会员376万多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达某丙升级订单”款项154140637.00元,“达某丁实名订单”款项1513615.00元,“达某丁水晶交易”款项37756633.00元、“达某丙会费”款项24040736.27元、“某期权交易”款项3732249895.94元,共计收取款项3949701517.21元;支付“达某丁奖金收益提现”款项3126046.19元,“达某丁水晶交易”款项80.56元、“某期权交易”款项3517355367.93元,共计支付款项3520481494.68元;收支差额429220022.53元。202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注册李某公司开发的“达某丙APP”,通过变相缴纳“入门费”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实施网络传销行为,其通过发送邀请码、引诱推广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进行牟利,被告人郭某萍与被告人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三人为同一传销层级的上下线,截止案发,被告人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发展下线已形成多个层级且下线人数众多,被告人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从直推、间推下线中不断获取实名认证及升级会员等推广返利,通过“某”APP将推广返利获得的钻石置换成期权,再通过买卖期权获得人民币。各被告人具体参与情况如下:1.被告人李某,作为该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通过成立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等若干公司作为主体,邀请或招聘相关人员,指挥、发起、策划该传销组织,先后开发出“达某丁短视频”“某”“达某丙”三款APP,利用香港某乙公司上市的名义,夸大公司发展前景,通过指挥操控上述三款APP,收取会员注册费、升级费、期权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以骗取参与人财物。经统计,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9748742.67元。2.2022年10月以来,被告人庄某萍作为涉案公司市场运营部策划总监,负责设计优化“达某丁”“达某丙”APP的运营模式,并通过制定促销方案,通过策划设计APP奖励规则制度、设定期权价格等方式操控三款APP以迷惑参与人。经统计,被告人庄某萍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917356.33元。3.2022年6月以来,被告人杨某龙明知李某公司所经营业务不符合第三方支付条件,仍然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和其自身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展聚合服务的优势,积极指导、帮助李某等人通过虚假包装“某短视频”APP备案入网某付某、某乙公司拓宽支付渠道,帮助被告人李某等人实施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经统计,被告人杨某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337908.62元。4.2022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龙作为涉案公司市场运营部市场总监,负责“达某丙”“达某丁”APP的市场推广。其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推广会、培训会等方式,对联创会员等开展培训推广,并通过夸大公司发展前景,引诱参与者不断发展下线,扩大传销组织。经统计,被告人杨某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99343.20元。5.202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萍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李某先后成立了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等公司,并担任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萍与被告人杨某龙通过虚假包装“某短视频”APP为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逃避监管完善支付环节,帮助被告人李某等人实施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经统计,被告人刘某萍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164405.9元。6.被告人杨艳乙作为被告人李某的妻子,2021年以来是涉案公司的实际财务负责人,协助被告人李某管理该传销组织绝大部分涉案资金,负责涉案公司的账单制作、审核、审批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为传销活动使用资金提供便利,利用他人身份开设多个个体工商户用于存放和调配非法获利的涉案资金。经统计,被告人杨艳乙帮助李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701989.77元。7.202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萍担任涉案公司的人事行政主管,负责管理员工入职离职、员工调薪、注册工商代办问题、对接第三方公关、财务报销等事项,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多次参与涉案APP的策划、宣传、运营等会议并给出有关意见。经统计,被告人周某萍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44907.43元。8.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史某先后担任涉案公司技术研发部技术人员、部门经理,根据市场运营部、产品设计部制定的规则优化开发“达某丁”“某”“达某丙”三款APP,并对三款APP的日常运营进行维护、管理。经统计,被告人史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84168.78元。9.202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担任涉案公司的财务,协助被告人李某为涉案公司制作财务报表、统计并整理公司财务收支情况等,为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使用资金及转移资金方面提供便利。经统计,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0547.02元。10.2023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萍注册“达某丙APP”,同年3月27日进行实名认证,同年4月10日升级为“社群经理”,案发时为达某丙“联合创始人”。截止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萍直推下线人数为8某人、线下层级21层、线下总人数86837人。经统计,被告人郭某萍利用“达某丙”APP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8845.65元。11.2023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萍注册“达某丙APP”,同年3月27日进行实名认证,成为被告人郭某萍的直推下线,同年4月10日升级为达某丙“社群经理”。截止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萍直推下线人数38人、线下层级11层、线下总人数3784人。12.2023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萍注册“达某丙APP”,同年3月28日进行实名认证,成为被告人黄某萍的下线,同年4月10日升级为达某丙“超级会员”。截止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朱某萍直推下线人数8某人、线下层级8层、线下总人数1913人。13.2023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萍注册“达某丙APP”,同日实名“达某丙APP”进行传销活动,成为被告人朱某萍的下线,2023年9月1日升级为达某丙“超级会员”。截止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萍直推下线人数14人、线下层级6层、线下总人数364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杨某龙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62425.44元,被告人刘某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64405.9元,被告人周某萍退出人民币1145000元,被告人杨某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某退出人民币395000元,被告人史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7265元,被告人郭某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另查明,2024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杨某萍、庄某萍、李某、史某、刘某萍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杨某龙主动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哈西派出所投案,其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萍、黄某萍、张某萍分别于2024年4月15日、16日、17日主动到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留某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萍主动到德庆县公安局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某萍主动到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至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庄某萍、杨某萍、周某萍、刘某萍、李某、史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龙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原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对广东省德庆县“10.20”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案立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2023年10月,德庆县公安局民警通过排查,发现辖区内有居民利用线上线下社交网络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人数已达三级三十人以上,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标准,德庆县公安局依法对广东省德庆县“10.20”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2.人口信息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说明情况,证明:十三名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情况;被告人李某、杨某萍、庄某萍、杨某萍、刘某萍、杨周某萍、李某、史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均无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庄某萍、刘某萍、杨某萍、杨李某、史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萍、周某萍、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是自动投案。4.达某丁APP页面截图、达某丙APP页面截图、翔鑫APP页面截图,证明:涉案“达某丁”“达某丙”“某”3个APP相关页面内容的情况。5.达某丙会员等级及奖励制度、“达某丁贡献度V1.00”图型截图、“达某丁贡献值激励制度(1)(1)”文档、“达某丁关于市场各层级分润答疑”文档、“达某丙PPT制作内容”文档、“达某丙期权模式”文档,证明:涉及“达某丁”“达某丙”两个APP的关联、等级设置、激励及收益机制等情况。6.“达某丁2023年盈利预测及未来盈利计划”文档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某、庄某萍等用该计划吸引股民购买TKVR公司股票,声称涉案“达某丁”“达某丙”APP通过TKVR公司借壳上市的情况。7.达某丁简介、达某丁商标38090、达某丁简介FOR铜川,证明:涉案某公司对如何宣传推销公司提高知名度制定一系列计划的情况。8.“合伙人信息(1)(2)”文档、“联创会员根据地”微信群,证明:“达某丙”APP的联创会员名单等情况。9.微信群“宇宙的尽头伟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某、杨某萍、刘某萍三人在群里就涉案APP正常运作情况、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可能引起风控问题如何处理、收益分红等内容进行沟通的情况。10.微信群“某合伙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某、庄某萍等人在群里对涉案APP如何进行规避审查及讨论绩效考核等情况。11.刘某萍与杨某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刘某萍向被告人杨某龙咨询涉案APP如何接入第三方支付以及成功后被告人杨某龙取得多少分红的沟通情况。12.杨某龙与“蛋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杨某龙与被告人史某对涉案APP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被告人杨某龙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且主动询问涉案公司业务是否已经恢复以及要求被告人史某提供交易数据的情况。13.微信群“某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刘某萍、杨某龙等人与黄某2等人就涉案APP如何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某公司的沟通情况。14.杨某龙与“多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杨某龙与被告人周某萍沟通涉案APP的经营管理及日常差旅情况。15.“达某丙领导力训练”培训课件、“共赢工作坊”培训课件、周某萍与(培训)阿里霖夏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周某萍就涉案公司举办培训会与有关人员进行沟通的情况。16.微信群“财会衔接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流水截图,证明:被告人周某萍、李某等人在微信群发送涉案资金交易往来流水截图的情况。17.微信群“协调”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达某丙法务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周某萍与公司其他人员协调交流公司财会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周某萍等人与公司法务讨论涉案公司运营业务和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咨询事项的情况。18.周某萍与李某、杨杨艳丙”、史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周某萍与被告人李某、杨杨某龙某萍、史某沟通协调公司日常业务交易和员工收益分配等情况,以及发现公司被人篡改数据卖出期权受损约400万元的情况。19.刘某萍与陈某萍、刘某丙、王某萍、于某、高某、张某乙、“多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萍与前述人员就被告人李某因某店在2018年被行政处罚的事情进行讨论的情况。20.杨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杨杨某龙人沟通转移涉案资金到境外账号的情况。21.杨杨某龙某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杨杨某龙告人李某就涉案公司业务情况及涉案款项支用情况进行沟通的情况。22.史某与杨某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史某与被告人杨某龙沟通涉案APP的方案不能满足风控,被告人杨某龙告知史某要先测试一下应用及调整侧重点,这是钻空子的解决方案并且第三方公司都不知道;杨某龙称天天协调这事都快成为你们的一员,还说最近侧重掌融这样主动权就不在某付某,咱们自己说了算;史某将7月流水表发给杨某龙查看,杨某龙想办法将额度提升到每月5亿元还说真要抓紧换主体,以及杨某龙与史某就涉案经营数据进行沟通等情况。23.杨某2利用职权篡改数据非法牟利的情况说明(1)、微信群“惩恶扬善小分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前员工杨某2篡改窃取公司期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讨论确定由谁负责跟进处理这件事的情况。24.股东代持协议、股权回购及转让协议、富某协议、周某萍与莫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红筹——股权架构,证明:被告人刘某萍、周某萍代持股份的情况,涉案公司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涉案公司的股东股份占有情况,某公司与富某公司对某公司如何融资上市达成协议的情况。25.被告人周某萍手机储存的2月份达某丁业绩、3-5月份目标、7月管理合伙人会议纪要、达某丙合规性交流会议纪要、8月业绩总结会议纪要、9月份达某丙目标、10月份业绩达成目标情况,证明:涉案APP的获取利益情况。26.2022年股东分红,证明:涉案某公司向公司股东支付分红的情况。27.达某丁2022年备用金收支明细表,证明:某公司2022年备用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28.浙江达某丁及总控报表、修订版23.1—23.12月份公司费用表副本、心悦更新23年达某萍业务收入表的副本(自动保存的)、心悦原版杨艳丁修改23年达某萍业务收入表、2023全年收入及支付表,证明:被告人李某名下控制的涉案23间公司在2023年收取会员注册、升级充值和购买期权费用等总收入情况,以及将涉案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其他资产、回购期权等支出费用的情况。29.达某乙22年全年报表等2022年收入支出、2022年12月31日年终报告和股权架构、2022年全年支付宝支出汇总-2023.1.9sele、12家公司费用汇总、达某乙收入净利-selel.7等表格,证明:涉案公司2022年全年的收入、支出、利润汇总的情况。30.达某丙、达某丁每日收盘价格,证明:涉案“达某丁”“达某丙”APP在涉案期间每日买卖期权的交易价格情况。31.出售、求购单价格限制,证明:涉案公司对“达某丙”“达某丁”“某”APP的期权售卖价格进行控制的情况。32.投资款汇总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根据涉案公司的流水制作该表,包含投资款、收购款、借款、回购款等的情况。33.涉案数据库和源代码的现场取证截图,证明:涉案“达某丙”“达某丁”“某”3款APP的数据库储存在阿里云服务器,上述3款APP的源代码储存在公司技术人员的电脑上,GitLab的代码仓库是用来存放公司产品源代码的情况。34.浙江省房屋买卖合同、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及抵押合同,证明:被告人李某、杨杨某龙房产及将该房产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夫妻的情况。35.个人活期账户支出交易明细、个人账户对账单、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账单详情,证明:被告人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及部分证人注册认证涉案APP和购买期权的交易流水情况。3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等13名被告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及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的23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及解除冻结部分财产的情况。37.调取证据通知书、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入网审批资料、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圣某乙、某公司提交资料的情况。3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戊有限公司等23间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证明: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的涉案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等23间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信息及股东出资、股权转让情况。3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等13名被告人及其亲属朋友等名下账户交易流水及资金走向图、涉案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等23间公司名下账户的注册信息、账户流水、登录日志、转账交易流水,证明:李某等13名被告人及其亲属朋友等名下账户收入及转出涉案资金的交易情况,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的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等23间公司转移“达某丙”“达某丁”APP收取的会员费及“某”APP交易期权产生的手续费等资金往来的情况。40.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德公(经)调证字【2023】316201、316200号的函复、涉案公司数据库在某有限公司对应的服务器镜像资料,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公司数据库在某公司储存的云服务数据的情况。41.调取证据通知书、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Dazan-im、x某、IP1931、gh-53bc03aafldd等四个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信息及发布的文章内容的电子数据,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进行宣传的情况。42.调取证据通知书、北京某萍有限公司基金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萍将涉案资金购买基金的情况。43.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某公司在新生支付公司的开户信息、交易记录及入网审批申请资料,证明:本案涉及某公司开通新生支付公司账户用于收取和转出涉案资金的交易情况。44.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杭州某己有限公司经营的“某店”因涉嫌传销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情况。45.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联合报告、达某丁达某丙经营情况说明,证明: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案进行立案调查,以及浙江某己有限公司和杭州某有限公司就公司经营情况向鹰潭市余江区市监局作联合报告的情况。46.照片A,证明:被告人杨某龙手写一份材料,内容是告诉李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江西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让李某公司跟某己公司解释的情况。4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票据、转账等,证明:(1)公安机关依法对十三名被告人、其他人员的人身、住处及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其中扣押被告人李某移动电话2台、银行卡3张、印章2只、手提电脑1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份、法律责任书1张、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片》1张、印章备案回执1张、营业执照1张、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杨杨某龙机1台、银行卡7张、手提电脑1台;扣被告人华某萍Mate60pro+手机1台、VivoS6手机1台、戴尔手提电脑1台、庄某萍个人某笔记本1本;扣押被告人杨某龙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扣押被告人刘某萍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周某萍手机1部、手提电脑1台移动硬盘3部、公司员工档案11份、期权资料册1册、云若认股代持资料册1册、公司执照资料1册、捷盟证件1册、铭勋证件1册、购给利证件1册、云若投资协议1册、股份投资转让代持1册、某投资协议1册、知识产权投资协议、商标资料册1册、营业执照资料册1册、浙江某股东大会资料11张、笔记本3本、录音笔1支、房屋租赁合同6张、学院手册1本、经营情况报告13张、补助发放申请1张、委托付款函及确认函1张、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张、股权代持协议4张、独家购买权协议53张、股东权利委托协议24张、独家咨询服务协议16张、笔记本1本、达某丁业务合同1册、杭州某有限公司章程1份、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对账单1册、领款单及其对应凭证1册、保险单及对应发票1册、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资料1叠、银行对账单及业务回单1叠、蓝色U盘4个、白色U盘2个、U盾24个、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商界”杂志1本、“浙商”杂志1本、“杭州某丁”杂志1本、营业执照1份、业务约定书10份、借款合同2份、投资协议2份、报告书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扣押被告人李某银行卡2张、U盾22个、证书(标注“云若”)1个、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2台、算术本1本、印章170枚;扣押被告人史某手机2台、联想笔记本电脑2台、笔记本1本、U盘1个、台式电脑主机1台;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搜查出手机11部、手提电脑1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予以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告人史某手机2台、联想笔记本1台、手提电脑2台,发还被告人李某72枚印章;扣押陈某乙、姚某萍、王某乙、吴某萍等人的手机、手提电脑、银行卡、录音笔、移动电源、笔记本等一批物品并予以发还。(2)被告人李某、杨某龙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62425.44元,被告人刘某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64405.9元,被告人周某萍退出人民币1145000元,被告人杨某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某退出人民币395000元,被告人史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7265元,被告人郭某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48.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某付某商户入网资料,证明:(1)公安机关在侦办广东省德庆县“10.20”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案过程中已依法对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申请入网开通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账户全套备案资料进行调取;(2)公安机关已对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及调取到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申请入网备案的审核标准及流程的情况。49.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具有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等业务类型,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予以备案;(2)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的情况。50.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采取不动产查询手段申请表、不动产查控服务截图、机动车详细信息截图、机动车综合查询截图,证明:(1)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杨某龙等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显示被告人李某、杨某龙名下均未有相应不动产登记情况,故暂未对被告人李某、杨某龙名下相应涉案房产进行查封;(2)涉案某有限公司设立在香港且在境内无相关分公司,因出境审批手续问题,暂未调取被告人李某、刘某萍等人在某有限公司的持股资料;(3)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3月购买的车辆(车牌号:XXX)、被告人杨某龙于2015年购买且处于抵押状态的车辆(车牌号:XXX)进行查封、扣押;车辆XXX、XXX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公安机关未查封、扣押;车辆XXX、XXX均无车辆档案信息的情况。51.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庄某萍举报杭州某乙的“山海优选”APP涉嫌传销犯罪的线索进行核查,因被告人庄某萍交代的线索内容不完整、不清晰,无法对该线索进行核查,亦未能有效移送相关线索移交函至具体辖区公安机关进行核查的情况。5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萍在“12.8”贩卖毒品案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在现场全程紧密配合公安机关民警对该案进行侦查,民警成功抓获两名贩毒人员。5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庄某萍、杨某萍、周某萍、刘某萍、李某、史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54.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其它书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2021年3月8日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策划达某丁短视频、翔鑫APP,张某丁和“蛋清”负责技术开发,“多莉”是负责行政工作。公司老板是李某,章某原来也是达某丁的股东,占股应该是20%,她提供了几个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来作为达某丁期权交易的资金通道。2021年2月初,李某主动来招募我入职他的杭州某有限公司做达某丁APP的项目,他跟我说他的某店APP在2018年因为涉嫌传销被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被罚款了。之前某店APP的制度涉嫌到了传销,然后他们对某店APP的制度进行了修改,现在的制度是没有问题了,达某丁短视频用的制度就是修改后的某店制度。我入职后参与了改动直接招募、间接招募的期权奖励数量值,我和李某等公司主要人员讨论策划增加了达某丁浮动职别和购买期权分成两个新的业务板块。我与“铁皮”对接准备入网申请资料给第三方支付公司某付某和圣某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源是李某和刘某萍找杨某龙提供的支付渠道。刘某萍拉了一个群聊,让我和“铁皮”负责准备入网资料,刘某萍转述杨某龙和黄某2的要求,让我们去包装一个电商APP出来,但是“铁皮”说改动某店APP很困难,用嘢售来改成某公司旗下的电商页面版本就快一些,但是“铁皮”说要是他们只要抓图那P图更快些。因为当时是通过P图造假的方式将达某丁短视频APP包装成有直播、电商业务的APP,以李某作为法人的公司去申请入网,但是因为李某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黑名单,所以入不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渠道。后面刘某萍、李某等人就改用了法人代表是刘某萍的某海南某丙有限公司作为主体,重新做了一个翔鑫短视频APP申请入网,但是该APP是没有实际运营,没有用户的,只是用来申请套壳入网,入网后再跳转到翔鑫APP里面做期权交易的业务。后面某付某的额度不够用,杨某龙就找了某戊公司,也是这样子套壳操作入网,我只是按刘某萍或者李某跟支付公司确定的方案来实施。我还负责跟广告商谈价格及签订合同,对接成功的广告商有杭州某辛有限公司。某丙公司,让他们帮我们公司检测出来哪些用户是通过“机刷”进来,防止用户作弊。“铁皮”是达某丁短视频和翔鑫APP的产品经理,他和我、李某一起讨论策划业务功能需求,去设计达某丁短视频和翔鑫APP的交互逻辑和功能实现思维导图,再交给技术开发用代码实现。做某店的时候,李某给一些大团队长奖励过期权,这些团队长可以将某店的期权转换成达某丁短视频的期权,继续在达某丁和翔鑫进行买卖交易。从达某丁期权上线交易开始到期权交易业务入网某己公司期间,李某公司有使用一些公司支付宝账号收取期权交易资金,但是到了2022年5、6月份,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被限额了,原因是期权交易类似虚拟积分交易。公司就使用了一些银行卡付钱给期权卖方,也还是用支付宝收取期权买方的资金。2022年5、6月份的时候,李某让我跟杨某龙对接支付方面的事情,我当时有和杨某龙介绍公司达某丁的期权业务需要对接第三方支付公司,我向杨某龙说李某乙打算通过雄岸(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将达某丁、翔鑫业务并入到该公司上市,李某公司期权业务来源于达某丁会员招募、做任务来获取。杨某龙认为我们公司达某丁中的期权交易板块的业务她能解决。为此,我们还拉了几个微信群,杨某龙都在群里。到了2022年7月份,期权交易入网某己公司后,公司就不再使用支付宝和银行卡收期权交易资金,都是使用某付某、圣某乙的支付渠道。未入网前用户是使用支付宝进行交易的,后面几个月因为被风控了,公司打款给卖出期权的用户就是用银行卡对用户的银行卡。我还没入职时李某还在香港某乙有限公司担任CEO,他跟我说他之前经营的某店APP的项目已经借香港某萍的壳在香港上市,现在想继续做一个达某丁短视频APP的项目。他把某店的期权放到了达某丁短视频APP项目里面,想继续把达某丁短视频APP项目财务纳入到香港某萍,再借该公司完成达某丁短视频的套壳上市,让拥有达某丁期权的用户可以在香港某萍里进行行权。达某丁短视频APP上线运营时,李某宣称该产品是香港某萍旗下的一款产品,杭州某有限公司是香港某萍的子公司,达某丁的期权是由某海南公司托管服务,上市后会变成香港某萍的股票,所以当时在对外宣传推广达某丁短视频APP时,李某也是这么说的。在经营过程中,很多用户会问达某丁与香港某萍的关系究竟如何,但是我也不确定,我多次问过李某两者的关系,问他香港某萍能不能发一个公告说明达某丁期权以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其的关系和期权进行行权的时间段标,让市场更加信服。但李某说不好发这个公告,一直没有结果。因为我觉得期权不能进行行权变成股票,那期权就变得一文不值,整个项目就是不靠谱的,公司不能够上市,那就没有价值了。后来我认为李某是在借用香港某乙有限公司来夸大宣传达某丁短视频和翔鑫APP的发展盈利前景,迷惑吸引更多的用户参与买卖达某丁期权。我入职李某公司的初心就是看好他所说的上市能实现,公司的LOGO和一些宣传文案和活动都是与香港某萍有关,我就慢慢地产生了疑问,担心用户购买的达某丁期权最终不能在香港某萍上市进行行权,后来我认为我们所有员工都被欺骗了,所以我辞职了。2.证人曹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绰号叫“铁皮”,我于2021年3月份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主要负责设计达某丁APP和翔鑫APP的功能模块的设计文档以及系统更新。李某设定达某丁APP涉及到数值、数量、价格、比例等数据,在我入职前达某丁APP钻石奖励制度及收益比例的设计文档就已经设计好了。达某丁APP是杭州某有限公司运营的产品,达某丁APP的运营模式其实是直接照搬某店的运营模式。我知道某店曾经被相关部门以涉嫌传销行为被处罚过,后来李某告诉我某店已经按照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了,可以继续经营某店。我入职公司的时候,李某还在香港某乙有限公司担任CEO,当时李某跟我说过将会借助香港某乙有限公司的力量帮助公司发展上市,李某离职后还在借用香港某乙有限公司来夸大宣传达某丁短视频APP和翔鑫APP的发展前景,我觉得这样的操作是不靠谱的,所以我在2022年9月份选择离职。期权是一个虚拟产品,会员可以在翔鑫APP上交易期权然后变现成人民币,期权的交易价格是由会员用户买卖设定价格决定的。期权按照前一天的期权交易均价来设定当天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我不记得具体由谁负责交易价格浮动区间这个模块,应该是“蛋清”。我还参与开发了一个“售商城”的平台,这个是我按照李某的产品构想来制定设计文档的,然后技术部按照我的设计文档开发平台。我在职的时候只有支付宝一个支付某道。我差不多离职的时候,有个姓杨的人(女性)来帮助公司对接第三、四方支付渠道的业务,后来我离职就不清楚公司支付渠道的情况了。3.证人闫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绰号叫“紫杉”,我在2020年8月份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2023年晋升为客服主管。我们的老板是李某,庄某萍、“杨艳丙”负责设计软件的规则策划,“心悦”“凉某”是财务,“多莉”负责综合办,工作碰到什么事情先跟她汇报收集,“唐某”是一楼的前台,“蛋清”主管技术部负责解决各APP技术问题。我现在从事工作是软件客服,回复包括某店、达某丁、达某丙、翔鑫、嘢售用户遇见的问题。客服部主要跟技术研发部对接,把用户在使用APP的过程中碰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反馈给技术研发部的“蛋清”“耳东”“兴旺”进行处理;跟综合支持部的财务对接,把用户反馈或者投诉的关于期权变现、分红提现等结算问题反馈给财务的“凉某”“心悦”进行解决;跟市场运营部的“杨艳丙”、庄某萍对接,用户在购买期权后会投诉我们欺诈,我们将这种问题反馈给运营总监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运营总监让我们登记完后目前处于搁置状态。联创会员(又叫联创团队长)是达某丙用户会员等级最高的级别,是由社群经理升级而来的,因为升级条件很多所以联创级别的用户只有二十几个人,“杨艳丙”让我负责把这些联创团队长拉入微信群、QQ群。我的工作是“杨艳丙”安排的,他主要给我发一些公司的通知或公告。4.证人骆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19年入职浙江某己有限公司,老板是李某(绰号“至尊宝”),我们公司注册了很多公司,每个员工入职合同上登记的公司都不一样,我们每个员工虽然隶属不同的公司,但是这些公司的老板都是李某。公司综合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人事、行政这三部分工作,如果有关于财务方面的问题,客服部就会反馈到我们这边,如果是技术上的难题就会反馈给技术研发部进行处理。李某和我是公司的财务,我的工作主要是帮李某(绰号“心悦”)打下手,主要负责在达某丁后台和达某丙后台给达某丁APP和达某丙APP的用户在翔鑫的期权交易订单以及达某丁分成提现和达某丙的贡献度提现进行批量打款、期权补发的录入、受理用户投诉问题、对公账户的网银录入、员工报销、制作员工工资表并录入公司的网银账号。发工资这一块是我先把员工工资表录入公司在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网银APP的账号中,再由李某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李某负责用公司的账户给公司的员工发工资。从2022年11月30日开始,公司领导李某要求我把我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公司使用,她把钱打进我的卡里,让我去取现金给员工发放奖金;还说在我的银行卡里放备用金,用于员工日常小额报销,且备用金的用途由李某去决定。我不是自愿的,一开始我是跟周某萍提出过拒绝,然后她跟我说不要紧的,并且表露出如果我拒绝的话,杨某龙会对我的工作有意见,所以我为了保住工作,就跟周某萍表示同意,并跟公司的领导说,资金能不往我的卡里走就不往我的卡里走。后面直接不问我意见了,直接将钱打进来了。证人骆某对其主动提供的某公司钉钉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其名下余杭农村商业银行收到19.35万元、工商银行收到12万元、建设银行收到64万元的手机银行交易流水和支付宝提现流水予以确认。5.证人莫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6月我入职杭州某己有限公司,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工作,后因生孩子离职。2022年3月15日重新入职浙江某己有限公司,也是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工作,这两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某。李某名下注册了很多公司,还用其他人注册了好多公司,也是他在控制使用。我的部门主管是周某萍,我的工作是听从周某萍的安排,负责订机票、酒店,办理公司员工的入职、离职、员工转正、社保、公积金办理、工商注册提供资料,有时还帮老板出差报销等工作。我们公司目前在运营的产品有达某丁、达某丙、翔鑫这3款APP,对应的公司分别是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某海南投资公司,达某丁、某公司是李某的,翔鑫应该是刘某萍的。杨某龙在公司负责财务,她平时没有在公司上班,她主要与李某对接财务工作,没怎么管我们。我有提供名下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给公司存入备用金,我不记得存入备用金多少,每次都是2万元,用完再申请,在11月21日我看到我银行卡里多了30万元,当时我就问了周某萍,她说是备用金,到了12月20日杨某龙在微信群里叫我把30万元转回到她的银行卡里,后来我分6笔共30万元转入到杨某龙的银行卡里,到了12月29日李某在微信群里让我确认一下转账备用金19万元,经我看过收到19万元备用金,减去我帮公司订酒店、年会费用、李某出差海南的费用、公司购买日常用品、员工的报销以及李某的招待共用了7万多元,现在我的银行卡备用金还剩余12万多元。6.证人韩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绰号叫“云清”,我在2021年5月份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入职后我一直在公司综合支持部工作,是李某的司机。2023年12月,老板杨某龙让我发银行卡给她,对我说要用我的银行卡购汇外币,我就将我名下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卡号发给杨某龙,之后公司财务转了约36万元人民币到我卡里。2024年1月,杨某龙又让我给她银行卡,我将名下恒生银行的银行卡卡号发给她,她让财务转入38万元人民币到我银行卡里。我已经将杨某龙转给我的钱购汇5万美金(360000元人民币),提现美金4.1万元(人民币300000元),现在我名下中国银行卡还有余额为8千美金(人民币60000元),另外我那张恒生银行卡里面还有人民币380000元。7.证人林某萍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绰号叫“唐某”,在杭州某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前台,劳动合同是和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签订的。周某萍是我的直接领导,她是公司的行政部主管,在公司的地位比较高。我从2023年11月21日开始有把我名下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提供给公司用于接收公司的备用金。2023年11月21日17时07分,周某萍在综合工作微信群@我和“茉莉”,跟我们说,需要用我们名下的银行卡来接收公司的备用金,备用金先放在我们银行卡,到时候会让我们取现金出来,李某在当天的18时00分开始先后使用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分10笔转账到我名下银行卡,合计300000元人民币,备注奖金提现。我是在2023年12月6日9时36分在杭州某富阳分行把这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取出来交给了周某萍。我是自愿将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我认为这是工作的一部分。证人林某萍对周某萍安排某公司账户转账30万元并提现的聊天记录和交易流水予以确认。8.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杭州市某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排在杭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做辅警。2023年2、3月份,当时我和同事金某在饭局上认识了李某这个人,大家在一起聊天,李某就说公司涉及到工商和银行方面的工作会因为他本人比较忙从而造成影响。然后饭局中有人让李某找个法人代表帮他办这些事情就比较快、比较方便。可能李某觉得我经济状态不好,李某就提了一句说要不让我来当他公司的法人代表,然后我就说好的呀(当时饭局上大家都是比较开玩笑的,我也没有很当真)。过了几天后,一个自称叫“多莉”的女士打电话给我,问我要不要考虑和李某乙(李某)上次吃饭时说到的事情,我就和“多莉”说先考虑一下。之后我就向同事金某了解做别人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什么风险,金某跟我说如果公司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做法人代表一般不会有什么影响,还跟我说如果觉得自己的工资不够用,可以考虑一下。后来,我也问“多莉”做他们的法人代表需要做些什么、工资怎么计算,“多莉”就跟我说只是涉及到银行的开户需要我本人去办理,以及工商和支付宝的认证需要我在手机操作(反正就是扫个脸),她一开始是说给我一个月工资人民币10000元,经过沟通后我就答应做李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有5家,分别是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壬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我参与过银行的开户、工商和支付宝上的认证,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等工作。平时我大多数是跟“多莉”对接,涉及到银行业务就是和一个叫“心悦”的女士对接,每次都是“心悦”带我去银行办理业务,涉及到支付宝认证的,就是一个叫“敏敏”的女士和我沟通联系。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22年4月投资李某的浙江某己有限公司,当时李某是法人代表,我们有签订投资合同,我投资了500万元占15%的股份。我之前还没留意到公司法人变更了,我在网上查才发现公司的法人代表在2023年3月已由李某更换成了赵某。我完全没有参与李某公司的业务经营、人事任命和其他的公司事务管理,我只知道有一个叫“多莉”的人,没有见过面,因为公司工商注册和提供账户的需要加“多莉”的微信沟通。我有收到过多笔分红款打到我个人银行卡上,总共大概是60万元,具体数额要看银行流水才知道,我的投资款他还没有还给我。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715在2021年3月1日以来有接收李某方面的涉案资金共350万元,我在投资浙江某己有限公司之前有放我的围巾在李某的某店上面卖,应该有部分钱跟这个生意有关联。然后又有150万元是李某通过我的这个账户投资到蔡某萍控制的杭州某乙有限公司,因为他害怕他老婆知道,另外我还借了50万元给蔡某萍的公司。证人陈某丙对其与李某关于刘某萍代持某公司股份和某公司网络负面新闻的聊天记录予以确认。10.证人李某、田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个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716的交易流水记录显示李某在2023年11月30日转入1000000元人民币,12月1日李某转入2笔共1000000元人民币,12月5日李某转入2笔共1000000元人民币,12月6日李某转入2笔共1000000元人民币,李某共转入4000000元人民币,李某、田某称这400万元都是客户“夏某”转来的。2023年12月12日、12月13日,分别每天收到账号XXX转入100万元人民币,“夏某”后续用账号XXX于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7日各转入100万元人民币,12月18日转入50万元人民币到李某的工商银行卡,合计收到“夏某”用于购买翡翠的货款600万元。11.证人石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绰号叫“文森”,我在杭州某有限公司工作,有几个公司给我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保,“多莉”就是当时的人事部主管,但是我的老板一直都是李某。我是公司的后端技术人员主要负责Java开发工作,具体内容是负责达某丙APP的聊天模块、每日任务模块、钻石解冻值资产模块、后台登录和会员升级奖励模块的技术开发。“多莉”就跟我说有一个新的项目是做聊天软件开发,就是现在的达某丙APP,于是我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参与开发达某丙APP,同时我的工作合同签约公司换成了杭州某有限公司,但是公司老板还是李某,“多莉”也还是人事主管。我认为公某APP的期权买卖业务有可能是违法的,我不知道具体涉嫌什么罪名。还有“达某丙”的邀请码、会员升级费用和贡献值这些我觉得不太正常,但是公司领导要求我们去开发,我只能照做,还有就是公司有时候有很多人来开会。公司除了用过支付宝、微信,还有某付某、圣某萍支付渠道,“达某丙”使用支付宝、微信是用来收取会员升级费用和实名费用。12.证人鲍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杭州某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发和维护达某丙APP、达某丁APP和翔鑫APP。2023年12月之前,通过技术手段给公司设置了不给用户过低价格出售期权,用户低价挂单出售是被系统屏蔽的,公司目的就是控制期权的价格,操控期权上涨的趋势,引诱更多的用户买卖期权,公司赚取手续费。但是大概到了2023年11月开始用户出售期权数远远大于买入的,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达某丙期权价格就开始跌,公司放开了价格控制,之后价格又继续跌。除了控制低价出售单外,公司还控制每日的最高、最低交易期权股价。13.证人陈某萍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2022年6月调到北京某戊有限公司工作,老板是李某(绰号“至尊宝”),刘某萍(绰号“圆慈”)是公司老板之一,我主要负责达某丁、达某丙等APP的代码编写、补丁修复、开发等后台技术工作,公司运营的产品主要是达某丁、达某丙、翔鑫三款APP。我来的时候(2022年6月份)达某丁、翔鑫已经上线了,我不知道谁开发达某丁APP,是“索隆”负责维护。我刚进公司就觉得公司的业务有点像是涉嫌传销,期权买卖这块涉及到金融,有可能是违法。一开始我们公司期权交易是通过支付宝渠道收付的,但是后来支付宝风控不给用了,就用了某付某、圣某萍、新生支付,北某是融合前面三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业务信息。我们在跟北某公司沟通的微信工作群中,“杨艳丁”(女性)在里面就是一个大领导,说话很有份量,像是北某公司的负责人。我知道北京某戊有限公司和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用来对接第三方支付公司接收期权交易的资金收付。14.证人蔡某萍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与李某是情侣关系,我不清楚李某公司旗下运营APP的情况。我于2022年4月份成立了一家名叫杭州某乙有限公司,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业务主要是传媒方面的业务,但是我的公司与李某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往来,公司账户没有收到李某名下公司的资金。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我在管理和经营公司,但是我于2023年8月份生完孩子后就不参与该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由我的合伙人顾某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现在公司就没有在经营以及没有办公场地。杭州某壬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郑院长,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某公司与更好看文公司有业务来往,主要是帮助杭州某壬有限公司拍宣传视频等传媒业务。15.证人陈某乙、王某萍证言,证明:王某萍挂靠北京某乙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是公司的实控人,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是发行证券类私募基金,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盈利模式主要是赚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刘某萍的,刘某萍知道私募基金牌照(证券类)含金量高能升值,而且这类牌照申请颁发难度很大,该牌照会越来越值钱,大约在2022年4月底,刘某萍想收购北京某丙公司,以拿到私募基金牌照(证券类),所以刘某萍就以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名义投资了300多万元到北京某丙公司从而达到收购北京某丙公司的目的。刘某萍以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名义投资了120万元到北京某丙公司以获得股东身份并持股北京某丙公司47%的股份,刘某萍还以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向北京某丙公司购买私募基金1000万元(基金名称:翔鑫飞旋进取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之后刘某萍出了事就一直联系不上,所以到目前为止陈某乙还是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人陈某乙对刘某萍投资收购某公司的部分款项1263699.13元以及投资飞旋进取二号私募投资基金1000万元的交易流水予以确认。16.证人谢某萍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10月,我按照表哥李某的吩咐,把我的身份证寄过去杭州李某那边,后来李某就用我身份证注册了杭州某己有限公司,我不清楚如何操作以及公司经营何种业务。2023年10月中旬,杨某龙打电话给我说需要我开一张银行卡帮其走账,我也答应了,于是我就去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来转账的工作就是我与李某对接,李某通过其他公司公户转账相应款项到我名下中国银行卡,之后我就凑整100万元相继转给杨某萍、李某的银行卡。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我共收到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某己有限公司、支付宝转账的款项合计7187504元,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某己有限公司、支付宝转账的款项是李某公司的钱。我将收到李某公司的款项后转给杨某龙浙江农商银行卡、李某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上合计718万元,剩下的7504元杨某龙说先放我卡上。证人谢某萍对其名下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予以确认。1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22年9月入职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实控人是杨某龙,我担任公司监事持股5%,刘某萍是公司股东持股10%。杨某龙负责全面工作,我主要负责公司运营、行政、对接财务等公司业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为客户提供聚合支付业务,即为客户提供多条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服务。我入职的时候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通过杨某龙成功对接入网深圳某乙付某、圣某乙,2023年年底对接入网新生支付。某公司备案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经营产品为翔鑫短视频APP。我跟杨某龙在深圳取过两次现金,第一次是在2023年11月27日我取现15万元和转了10万元给杨某龙取现,28日我又取现了15万,所以我个人共取现了30万元。第二次是在2023年12月26日和28日,分了5笔取现,一共是27.7万元。我取现的钱和转给杨某龙的10万元都是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公户转给我的,然后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收入都是来源于某公司给的服务费。两次我取完现金后都是给了杨某龙,但是我没见过她给了谁。18.证人宋某2、李某2的证言,证明:宋某2、李某2是刘某萍朋友,在刘某萍的要求下,宋某2挂名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以及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的监事,刘某萍在2023年10月把一些公章、营业执照、U盾等资料放在宋某2那里,2024年1月28日刘某萍的律师王律师打电话给宋某2说:“刘某萍让你把之前放在你这里的资料全部寄给我。”宋某2就把那些资料寄给王律师,王律师说有2个U盾不能寄。2023年7月,刘某萍要求李某2用自己身份证去帮他注册一间名为北京某萍有限公司,让李某2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刘某萍,李某2只是帮刘某萍成立这间公司,不清楚公司的具体情况。刘某萍让李某2提供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其中有提交签约开通入网支付信息、公司办公地点照片,刘某萍让一个微信昵称叫“靓宝”的人发送工作场景照片和一个链接给李某2,刘某萍让李某2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证人李某2对其与刘某萍的聊天记录予以确认。1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大约2020年,李某不想运营某店APP,他想开发一个类似于抖音极速版观看小视频的APP,当时李某到处找人拉投资赞助,想让我投资他的公司,但是当时我公司经营一般,就没有投资李某的公司。接着李某公司因为缺少技术开发人员,刚好我有技术开发人员,同时我想赚点工资钱,我就与李某达成协议将技术开发人员借给李某公司三个月,由李某公司负责支付工资给技术开发人员;三个月后,李某一直没有支付工资给技术开发人员,因此我与李某终止合作,技术开发人员停止李某公司的工作回到原公司工作;后来,因为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的问题,李某口头答复我说他公司将来上市或者有投资进来后就会给我公司分红。李某没有说具体的分红数额,我没有收过李某公司的分红。20.证人郑某萍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21年在一次饭局上认识到李某,跟他是朋友及合伙人的关系。李某当时可能想搞医疗方面的项目,他看中我在心脑血管科医学方面的影响力,便提议与我合作创立一家传媒公司,在抖音上宣传我的医学理念,所以我同意与李某合作创立杭州某壬有限公司。杭州某壬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都是由李某负责的,我是该公司的股东,但我没有出资。该公司创立以来我没有参与管理和运营,所以我不知道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没有见过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也不清楚该公司的人员架构。我记得李某跟我说过是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出资注册、投资杭州某壬有限公司,但我不清楚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是否是股东。21.证人逄元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杨某龙是夫妻关系,杨某龙是北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是做聚合支付业务。我知道我老婆杨某龙的北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跟某(海南)有限公司、深圳某乙有限公司之间是签订过相关合同,北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翔鑫企服(海南)有限公司提供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深圳某乙有限公司)的技术接入。某(海南)有限公司服务费是杨某龙跟某(海南)有限公司谈好的,按某(海南)有限公司交易量的千分之几打到我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大概是每月分两到三次打过来,然后我再打到我的公司账户(北京某丁有限公司),我按照我老婆杨某龙的安排扣除服务费之后再通过我公司的账户转入深圳某乙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还有部分服务费是我使用我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直接转给刘某萍的招商银行个人账户的。某(海南)有限公司是2022年12月19日左右开始把服务费转入我的私人账户,我再把服务费转入我公司的账户再转给深圳某乙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还有刘某萍的招商银行私人账户,这部分是刘某萍的“小金库”。这些都是杨某龙让我帮他收取并转出去的,我也不了解,因为她的公司业务我也不去参与。我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24年1月19日被你们公安机关冻结了1780522.31元,其中有100万是我朋友王某乙于2024年1月15日分两笔(每笔50万)打给我的,我是帮王某乙还我外甥的钱,剩下部分主要是某(海南)有限公司支付给杨某龙公司的服务费,我不了解具体的服务费是多少。证人逄元对其名下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予以确认。22.证人黄某3、倪某、黄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22年5月或者6月份的时候,杨某龙打电话给黄某2,她在电话中说有一个翔鑫的短视频APP的业务,是她弟弟开的想入网,看行不行。黄某2当时就说行,见面了再详谈。过了十几天,黄某2带倪某去杭州认识李某,去到李某公司的时候看到杨某龙已经等在那里,杨某龙就说李某的公司之前是和支付宝对接,现在想入网某付某。然后李某就介绍了自己公司的达某丁短视频APP,翔鑫APP就是为达某丁短视频APP提供中介服务。当时李某说要用达某丁短视频APP入网第三方支付公司,但是初审过了之后深圳某丙公司的风控就说过不了,因为李某是人民银行系统的法人黑名单,根据相关规定是不能入网。2022年6月或者7月份的时候,黄某2拉了一个叫“某付某”微信群(杨某龙,刘某萍、倪某、黄某2、黄某3以及一个叫“LVY”的人在这个群里面),该微信群里是沟通如何把翔鑫短视频APP包装入网,因为当时刘某萍给我的翔鑫短视频APP资料中很多是不符合入网规定的。某海南企服公司是在2022年7月份以翔鑫APP入网某公司,北京某萍公司是在2023年年底入网,不记得具体是用什么APP入网。某付某是通过公司招商银行公户收取某公司每笔交易的0.5%手续费,这个费用是通过某公司预存给某公司招商银行公户,某公司系统会根据交易额来自动扣除手续费,如果某公司预存金额不够,某公司会提醒某公司继续预存。某公司给翔鑫(南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某乙有限公司账户代收代付的具体数据,需要统计部门统计。证人黄某3、倪某、黄某2对涉案“某付某”微信群聊天记录予以确认。23.证人陆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在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中心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与客户业务第三方支付渠道方面的对接,该公司对外宣称叫“某辛公司”。2022年4月份的时候,杨某龙通过微信语音找到我说有一家公司是做短视频打赏的,想找第三方支付渠道合作去解决给用户付款的问题,我说可以试试,杨某龙后来就发了某公司的相关资料给我,我看过并审核之后就和杨某龙说我们某辛公司与某公司合作不了。因为某公司所提交的业务场景就是短视频打赏的业务不合规,本质上就是拉人头的资金盘运作模式,不满足我们某辛公司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之后杨某龙介绍李某给我认识,李某自称是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李某后来还打电话给我谈价格,李某当时提出0.5元/单的手续费给我们公司,我说再沟通一下,所以我和李某之间的沟通都是在谈交易价格。证人陆某2对“萍姐后援团”微信群聊天记录予以确认。24.证人杨艳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新生支付公司业务部的员工,我对某公司实际运营不是很了解,但是某公司对接我们的支付产品是符合我们公司要求的,我们可以提供支付业务。2023年10月左右,我一个朋友将我拉进了新生业务沟通的微信群,群主是杨某龙,之后对接支付业务都是在微信群完成,我还在群内发送了一个商户入网清单,清单内有入网支付的相关资料。某公司对接比较多的是群里的海燕和“靓宝”,对接的业务是短视频快捷支付。首先我将公司风控提供给我的入网清单通过微信群发给某公司,某公司按照清单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再发给我,我通过邮件方式发给公司风控,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将接口发给某公司。我们是根据每笔交易量实时扣除手续费的,按照交易总量的3.5%进行收取。某公司对接完成后,接受系统测试,我们公司风控根据规则对其限额每日的交易总量100万元,杨某龙找我的目的是为了提升额度,但是实际并没有提升。25.证人马某、杨某3证言,证明:二人都是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控)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和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的入网的有关业务。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客户,双方从2022年8月初开始合作。某公司的营运场景是翔鑫短视频,马某向某公司要了测试账号,但是发现翔鑫短视频APP内没有主播,只有短视频。杨某3认为北京某萍有限公司提交的入网资料是符合公司审核清单上的要求,因为客户提交的资料符合审核清单要求即为真实,该公司经营的是翔鑫短视频APP业务,APP指的是翔鑫短视频极速版,对应支付协议里面某公司和客户约定的业务为短视频直播业务。证人马某对其提交的某戊公司对某公司业务抽查材料予以确认。2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与杨某龙是普通朋友关系,我们没有业务来往的情况,但是我有向杨某龙借款的情况,通过她的银行账户转账借款给我。我有帮助杨某龙转账,杨某龙通过她的银行账户转钱给我,我再通过我的银行账户把钱转给我朋友连某、林某萍、杨艳丙和詹某的银行账户,我朋友再使用香港有关银行的银行账户转钱到杨某龙指定人员的香港有关银行的银行账户。证人李某丙对其帮助杨某龙跨境转账的聊天记录和跨境转账296.5万元、借欠款144.38某199万元的交易流水予以确认。27.证人王某丙、宫某的证言,证明:某癸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一直都是宫某个人在经营,王某丙介绍杨某龙给宫某认识,杨某龙介绍了深圳某乙公司的黄某2给宫某认识,后面某公司就成为某己公司的服务商。宫某用网上转账分了不到2万元的利润给杨某龙,相当于是介绍费。但是后面因为这个合作业务产品成本过高,利润低,宫某就没有继续分利润给杨某龙。2023年4月,某公司想收购一家具有聚合支付牌照的公司拓展业务,杨某龙就介绍了珠海市某有限公司给宫某、王某丙,因为她刚好认识珠海市某有限公司的法人周某萍。王某丙、宫某和陈某丙(负责某公司的运营和风控)各转10万元给杨某龙的私人卡,一共是30万元,去收购珠海某有限公司。之后杨某龙说收购这个公司需要60万元,她自己出资30万元占股23%,由杨某龙去操作收购,王某丙等三人不知道杨某龙到底有没有真正出资,后来是成功收购了珠海某有限公司,但是一收购回来这个公司的聚合支付牌照就过期了,当时杨某龙跟王某丙、宫某说牌照一定能续展,之后杨某龙又说需要花30万元用于租服务器、办网络安全等才能续展,王某丙、宫某觉得不划算,就放弃了续展。珠海某有限公司收购回来后一直没有经营过业务,没有任何的收入,所以王某丙、宫某与杨某龙也没有任何分红和获利。杨某龙要做贵州银联的业务,在长沙开设一个公司银行一般户需要一个办公场地,便请王某丙帮忙,让王某丙借用某癸有限公司的办公场地,当银行人员来核实的时候,王某丙在门口挂上她北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牌照应检,但是杨某龙没有员工在这里办公,某公司的员工以及公司的经营支出跟杨某龙没有任何关系。刘某乙前段时间要求王某丙提供某公司从开业到现在的人工、水电、办公出差、空调费用等经营支出给公安机关,但被宫某拒绝了,宫某说某公司跟杨某龙没有任何关系,这么做属于作伪证。但是王某丙以个人名义给了从2023年7月到2024年3月的经营支出大概30万元给刘某乙,王某丙也跟刘某乙说明这些经营支出与杨某龙没有任何关系,给刘某乙的只是电子版表格。宫某下载了达某丙、翔鑫APP,发现这两个APP就是一个体系控制的,存在很大的风险,还去抖音搜索了达某丙、翔鑫,看到他们的产品有几个会员等级、钻石可以兑换期权还有一些宣讲大会等,就知道达某丙APP是拉人头,翔鑫APP是买卖期权的,这个有风险。宫某当时就跟杨某龙说这个很有风险,很可能是做传销,结果被杨某龙反驳了,说宫某不懂,没李某做得成功,没有发言权。28.证人杨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绰号叫“景某”,2022年3月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担任后端技术开发工程师,主要负责研发翔鑫APP会员用户绑定银行账户以及某付某开户的功能模块,测试完毕后交给“铁皮”验收,“铁皮”审核通过后,由史某在后台数据将上述两个功能模块在翔鑫APP更新上线。翔鑫APP管理员的账号是史某在使用,后来为了方便,翔鑫APP管理员的账号就开放给所有技术员使用,所以我也可以使用这个账户登录并修改后台数据。当时,我在后台数据发现达某丁短视频APP的代码程序和公司经营的产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达某丁短视频APP存在四个会员级别,层级返利超过三级以上,并且他们利用邀请码的方式捆绑上下级关系,并根据邀请上下级关系进行返利,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有直推或间推的返利模式,返利的真实来源是会员的升级会员费和用户质押期权的本金和提现的手续费。同时公司还将达某丁短视频APP包装成一个具有电商卖货的APP,我所知道的是张某丙和“铁皮”安排“马力”去做P图,张某丙发了那套入网某己公司的入网申请材料给我,让我帮他打印出来,所以我才看到了那些资料。因为达某丁短视频APP没有打赏主播,主播直播带货、买卖商品的功能,但是他们P图说有这些功能,从而通过了某己公司的入网审核,正常来说翔鑫APP的期权交易是不能入网第三方支付公司。还有就是他们的翔鑫APP交易的期权是没有经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为了赚取手续费,通过“某”平台招揽投资客户投资期权业务,存在某罪证券业务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李某及其公司的运营模式就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和某罪罪。2022年7月10日我从杭州某有限公司离职,2022年10月至12月,我使用翔鑫APP管理员的账号登录翔鑫APP的后台数据库直接编写代码修改了我本人控制十一个到十三个翔鑫账户的期权余额数据从“0”改为“22222”,最后我将修改期权余额的期权变现成人民币大概有300多万元,提现到银行卡。后来公司发现了我的行为并报警,“多莉”通知我到公司协商解决,公司要求我将变现的人民币360多万元全部退还给公司,但我只退了60多万元,余杭派出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我刑事拘留,我变现使用过的银行卡现在被冻结了。证人杨某2对其提交了达某丙、达某丁APP软件的宣传资料、操作视频、期权交易的讲解视频等资料予以确认。29.证人陈某丁、王某丁、王某戊、娄某萍、刘某丙、王某己、陆某萍、徐某的证言,证明:娄某乙在李某公司行政部工作,刘某丙和王某己在李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工作,陆某萍在李某公司的客服部门工作,徐某在李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工作,陈某丁、王某丁、王某戊在技术部门工作,知道公司老板是李某,技术部门管理人是“蛋清”,运营部门的负责人庄某萍、杨艳丁,财务的“心悦”。公司的产品主要是达某丁、达某丙、翔鑫三款APP。知道公司有客服部门、运营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等,客服部门的主要工作是跟用户解答,运营部门负责策划一些活动之类的,技术部门就负责代码开发,财务部门就是负责钱方面。知道杭州某乙公司是负责达某丁短视频,杭州某丙达某戊负责达某丙,不清楚某公司是否和翔鑫APP存在关联。达某丁短视频是刷视频获得钻石、达某丙是做日常任务来获取钻石,嘢售就是达某丙里面用来卖东西的功能,嘢售里面的商品也可以使用钻石置换优惠券来购买,而翔鑫的功能就是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获得钻石,通过翔鑫置换期权再转让提现到银行卡。公司会挣取服务费5%和实名验证费用。30.证人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23年6月8日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担任市场运营部客服,公司是开发达某丙APP并推广,我具体工作就是回复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翔鑫用户的信息以及在手机微信上添加好友进行讲解,我每天大概回复100多人。我知道“心悦”负责财务,但我不清楚是不是她发工资。我知道用户在下载完达某丙APP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身份证实名验证(2元钱),登录任务页面各项任务得到数量不等的钻石用户一天只能得到10个钻石,普通会员(需要花费399元升级)可以得到12个钻石,用户在达某丙APP做任务得到的钻石则需要再下载翔鑫APP(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手机号码登录绑定银行卡收款账户)转变为期权,用户需要20个钻石置换1股期权,普通会员12-13个钻石置换1股期权,用户在翔鑫置换成期权的时候就可以转让通过银行卡提现,服务费5%则由杭州某有限公司授权翔鑫代收,自发过户由卖方承担,从卖方收入扣除。31.证人毛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省侨联”请我去给他们讲法律课,当时我不知道李某是否在场,讲完课后李某就联系到我,向我咨询法律问题,他和我说他向公司员工设置了期权,问我期权能不能转让,我说期权在公司内部之间可以流通转让,但是在公司以外流通转让就会像证券、期货一样就必须经过证监会审批才能流通转让,否则将涉嫌某罪。过了两个月后李某就让“多莉”联系我,我大约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10月期间担任李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2021年底或2022年初,李某让张某丁制作了一份关于短视频业务流程说明文件,让“多莉”通过微信发给我让我审查并提出意见,经我查看文件后,我就发现短视频业务流程存在传销的嫌疑,因此我就在文件上以批注的形式提出意见,可能因为这个事情引起了公司的注意,之后“多莉”发信息约我到公司面谈,想当面听取我的意见,当时在李某办公室进行面谈,在场有四人,分别是李某、张某丁,还有一个人(男性)名字忘了,李某让张某丁等两人介绍他们公司业务的整个操作流程,我听了之后就给他们说了我的总体意见,我跟他们说这个业务流程总体感觉有靠发展人头数来赚钱的嫌疑,有可能会构成传销。李某就告诉张某丁两人根据我的意见将方案改了,之后他们就没再跟我谈这方面的事情,我以为他们已经按照我所提出的意见修改工作方案甚至没有做这种业务了。2024年春节前,“多莉”就告诉我公司因为涉嫌传销被处理了向我咨询法律意见,我才知道李某公司出事了。我不清楚具体APP名称,应该是李某公司自己研发的。李某提及过获得奖励是一种期权,这个期权需要累积到一定的数量可以变现。我不知道李某公司是否对外发行期权,但是他们的操作方法会让社会上的人一同参与到APP里面去发展人头和获取奖励。我记忆最清晰就是李某的某(香港)有限公司,他当时给我的名片也是这间公司。多某给我很多需要审核的合同,在审核合同的过程中我发现李某有很多公司,但我不记得这些公司的名称。32.证人章某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2021年年初李某找到我说他经营的某公司需要搭建一个短视频APP平台及MCN机构(网红孵化、主播项目)项目,需要借助我这边的互联网技术人才去帮他搭建上述项目,我答应了他,我让公司的几个技术人员去李某公司帮他搭建短视频APP平台及MCN机构项目。2021年年初,李某来列席我们公司董事会,并以上市公司(某公司)的实控人身份宣传某公司的上市计划。我介绍了王某庚投资李某公司,我不清楚王某庚和李某怎么商谈。李某有支付给我们公司大约10万元左右的分红,实际上是我们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的劳务费,这笔钱完全不够我们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的劳务费。我没有提供过相应的公司账户为李某公司收取相应的款项。我本人支付宝收取代征、代缴企业委托的税款、第三方实名认证费用、阿里云服务器费用、技术服务费、销售佣金及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共计2584565.95元。2022年和2023年我作为达某丁股东获得分红731000.68元。大约在2022年年底或者2023年年初的时候,我们公司向李某提出退股要求,缘由是李某公司不向我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未提供其公司经营情况的列表、当面说我们公司认知低,不给我们公司分红。因此我们公司及相关投资人就退出了李某某公司股份并且与李某签订了退股协议。证人章某对交易流水予以确认。33.证人李某丁、刘某丁、刘某戊、杜某萍、李某戊、刘某己、钟某萍、蔡某萍等人的证言,主要内容: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翔鑫这3款APP都是通过扫描张某萍的二维码下载。达某丙APP每天做一些固定的聊天、看广告等任务可以获得钻石,也可以看到自己直接邀请和间接邀请的数量。达某丁APP可以用银行卡充值购买期权,再用达某丁APP的期权兑换达某丙APP的会员,可以便宜一些。达某丙、达某丁APP都需要花费2元“实名认证”费用才可以使用,达某丙的级别有“实名会员”“正式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需要花费、或充值相应金额才可以升级到下一级,不能越级晋升。翔鑫APP只能用来买卖期权,类似股票这样,可以用银行卡充值购买期权,也可以用钻石兑换期权,还可以将自己的期权放在翔鑫APP卖出。还将个人的二维码推荐给其他人,让他们也下载这三款APP,可以获得钻石,发展下线越多奖励的钻石越多,大约发展下线十几人到一百多人。张某萍还教给下线如何充值更实惠的方法,就是在达某丁APP花费二百多元购买期权,就可以在达某丙APP升级兑换399元的会员。证人李某丁对其发展下线3层76人的记录以及期权交易流水进行辨认。34.江某萍、李某己、郑某乙、周某乙、柯某、杨艳丁、郑某丙、卢某、杜某乙、杜某丙、陈某戊、方某、郑某丁等人的证言,主要内容: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翔鑫这3款APP都是通过扫描李某丁推荐的二维码下载,配合李某丁做了人脸识别,具体注册操作都是李某丁一人完成,然后手机收到来自“某”“达某丁短视频”“某”的短信验证码,将验证码告诉李某丁,但不知道李某丁用验证码做什么。陈某戊、方某、郑某丁三人有将二维码推荐给其他人,有发展其他人注册成为这些APP的会员。35.魏某、郑某戊、胡某萍、刘某庚、曾某、江某乙、郑某己、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胡某乙、陈某己、、胡某丙、陈某辛、杜某丁、张某乙、杜某戊、杜某己等人的证言,主要内容:魏某是通过扫描其老婆方某的二维码下载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郑某戊是通过扫描陈某戊的二维码下载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胡某萍、刘某庚、曾某、江某乙、郑某己、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等人均是通过扫描郑某丁的二维码下载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这些人均有实名注册,且部分人员有升级会员、购买期权并进行交易,翔鑫APP用200个期权可以兑换一个青铜宝,1000个期权可以兑换一个白银宝。刘某庚有通过推荐自己的二维码让他人扫描下载APP。胡某乙通过扫描胡某萍的二维码下载达某丙、翔鑫APP,每个APP花费2元完成实名认证。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翔鑫APP是通过刘某庚推荐下载的,有在APP注册成为会员,且有购买期权进行交易。杜某丁、张某乙、杜某戊、杜某己通过扫描杜某丙推荐的二维码下载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并注册成为会员。36.证人梁某萍、张某丙、冯某、林某乙、杜某庚的证言,主要内容:梁某萍经扫描他人二维码下载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并使用自己亲友身份信息注册10个账号,达某丙APP只要有登录时长就有钻石领取,完成相应任务也可以领取钻石,达某丙有“用户”“普通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等会员等级,我在达某丁APP充值二百多元购买期权升级达某丙会员,如果在达某丙APP需要充值399元才可以升级会员。张某丙、冯某、林某乙都是通过扫描梁某萍的二维码下载并注册成为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的会员,在翔鑫APP有进行期权交易。杜某庚是通过扫描冯某的二维码下载并注册成为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的会员。37.证人李某庚、李某辛、梁某乙、廖某、张某丁、杨某4、谈某萍、谈某乙、冼某等人的证言,主要内容:由谈某萍女儿谈某丙操作下载达某丙APP,注册APP需要提交手机号码、银行卡、拍身份证和人脸识别,还需要支付2元认证服务费,谈某萍将达某丙APP推荐给谈某乙、冼某下载注册。廖某、杨某4通过他人推荐下载、注册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并将自己的邀请码推荐给下线,发展下线注册成为会员。李某庚等人通过扫描他人推荐的邀请码下载并注册成为会员,大部分都是正式会员。达某丙APP只要有登录时长就可以领取钻石,完成相应任务也可以领取钻石,达某丙有“实名会员”“正式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等级别,需要逐步升级,不可越级晋升。完成每日看视频任务和团队质押宝箱收益可以获得钻石,质押宝箱可以增加钻石收益。通过拉下线可以获得直推奖励期权,下线再拉下线可以获得间推奖励期权。在翔鑫上还可以花钱购买别人卖出的期权,按每日股价卖出期权获取人民币。38.证人刘某辛、李某壬、贾某、王某辛、、钟某乙、邝某等人的证言,主要内容:刘某辛通过扫描杨某4的邀请码下载达某丙APP,其用本人身份证及亲友身份证注册登记15个账号,其本人达某丙账户会员等级是超级会员,其他14个账号都是普通会员。王某壬等人都知道达某丙APP是一款做任务、刷视频、聊天获取钻石的一款软件,达某丁APP要交两元钱实名认证还需要填写邀请码才能玩其他APP,翔鑫APP是将钻石转换期权,所有人都可以将期权进行挂卖后兑换成人民币。39.证人朱某萍、蔡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23年3月25日,黄某萍使用朱某萍、蔡某乙的身份证实名注册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二人没有问黄某萍下载这些APP有什么用,只要不是违法的事情就可以,都不知道黄某萍在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里面操作的所有事情,而且二人手机都没有下载这些APP。40.证人潘某、陈某壬的证言,主要内容:潘某是通过网页广告扫描二维码下载的达某丙APP,然后在APP进行实名认证,达某丙APP有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等级别,充值二百多元购买达某丁期权或者购买399元的升级包就能成为会员,每天看完广告可以领10个钻石,有在翔鑫APP充值购买期权但没有提现。通过拉下线可以获得直推奖励期权,下线再拉下线可以获得间推期权。翔鑫APP有青铜、白银、黄金等级别,充值200股可以成为青铜,充值1000股成为白银。陈某壬通过扫描潘某的二维码下载达某丙APP并完成实名注册。41.证人牛某、吕某、谢某乙、密某、王某癸、毛某、王某壬等人的证言,证明:牛某等人通过扫描他人的邀请码下载并注册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部分证人在翔鑫APP上进行期权交易,利用亲友身份证下载并花费2元认证费用进行注册登记。4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2019年4月就跟李某工作,2023年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老板是李某,史某是技术部门负责人,周某萍(绰号“多莉”)是行政部门负责人,庄某萍是运营部门负责人。我在公司的绰号是“索隆”,是技术部门的小组长,负责维护达某丁、翔鑫这两个APP前端页面和后端数据反馈的展示,达某丙这个APP是由“陆离”负责。我的工作主要对接产品部的经理“铁皮”曹某(已离职)和“龙井”吴某萍,我负责接收产品部的经理“铁皮”曹某和“龙井”吴某萍的设计文档,然后按照设计文档来设计APP页面的展示内容。杨某龙和庄某萍一起制定运营策划、提出需求,庄某萍更偏向与联创会员沟通,收集联创会员的反馈信息,他们策划出APP的会员推广方式方法,制定会员晋升时各上下级会员之间的返利规则,制定会员质押宝箱时各上下级会员之间的返利规则,设置期权交易的上下限每日估价。我知道有个“刘某壬”刘某萍是海南某乙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前见过面,具体公司名称不太记得,刘某萍跟李某是合作关系,我不知道具体什么关系。“杨艳丁”叫杨某龙,是负责我们公某APP里期权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具体怎么负责的要问吴某萍更清楚,因为吴某萍是负责期权交易支付与杨某龙对接更多,他们会在微信拉群对接。杨某龙跟李某是合作关系,我不知道具体什么关系。但是杨某龙会偶尔来公司,所以我见过她。达某丙、达某丁、翔鑫三款APP的功能主要是由运营部负责提出,由李某决策,其中达某丙APP的二次开发是由“陆离”负责写进程序(前端),达某丁、翔鑫这两款APP是由我写进程序的(前端)。达某丙APP的源代码是购买回来的,具体向谁购买需要问史某才知道,他购买源代码回来之后进行二次开发,成功后就是达某丙APP。达某丁、翔鑫这两款APP的前端页面的源代码是我自己开发的。我不清楚推广用户和质押期权具体怎样返利,需要问运营部和负责后端数据的史某他们,可能运营部在制定策略的时候让产品经理吴某萍、王某乙直接和史某沟通,所以他们在这方面会比较清楚。达某丙、达某丁两个APP中的“钻石”可以在翔鑫APP里面获得期权,期权可以过户给别人然后自己获得收益,这三款APP都可以在网上下载。达某丁有“粉丝”“达人”“经纪人”“MCN”级别,需要逐步升级,不可越级晋升。新用户注册实名需要缴纳2元服务费成为粉丝,粉丝权益有每日看5分钟视频获得5克拉钻石,钻石兑换期权的手续费是50%。从“粉丝”升级“达人”需要缴纳399元保证金可认证为达人,权益有每日看5分钟视频获得10克拉钻石,钻石兑换期权的手续费是30%。缴纳6666元成为“经纪人”,权益有每日看5分钟视频获得15克拉钻石,钻石兑换期权的手续费是25%,并获得开启团队质押期权收益分利和加速包。缴纳38888元成为“MCN”,权益有每日看5分钟视频获得20克拉钻石,钻石兑换期权的手续费是20%,并获得开启团队质押期权收益分利和加速包。翔鑫短视频APP是吴某萍让我做的,整套翔鑫短视频APP的前后端技术都是公司买回的,这个APP是一种主播直播,用户买道具打赏,主播可以提现的APP,不是我们开发的,我就改了APP的名称叫翔鑫短视频和一些页面的布局,就接入了“支尊宝支付”功能,里面有支付某道A、支付某B等,但是翔鑫短视频APP这个功能有没有真正运营要后端或者吴某萍才知道,我没怎么运维过。翔鑫APP页面展示有期权价格曲线图,让会员用户更加直观的了解期权每日价格的变动。期权每日都会被设置最高值和最低值,从而形成一个浮动区间,应该是运营部庄某萍有权限修改这些数据,我是没有权限修改。我记得公司在经营某店APP的时候于2018年因涉嫌传销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过,具体怎么处罚就不清楚了。我对公司的期权交易和会员发展模式有过疑问,不知道是否合法,但公司老板李某说我们都是有法律顾问把控规避风险是没有问题的。然后公司一直都对外宣传我们是香港某萍旗下的公司,“达某丁短视频”和“达某丙”APP都是香港某萍旗下的产品,我们公司还有拿了支付牌照的支付平台。公司给我们解释和宣传是合法合规的,我不知道我们公司到底是不是香港某萍旗下的公司,公司这样宣传可能是为了让用户对我们的产品更有信心,我们打工的也不知道怎样去考究真伪。4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22年12月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老板是李某,市场部的负责人是杨某龙和庄某萍。我担任产品经理,负责收集、整理庄某萍(庄某萍)、杨某龙(杨艳丙)以及客服部对“达某丙APP”的需求,将需求内容转化成文字导图或者思维导图,然后我向提出具体需求的人汇报、审核(这个步骤绝大部分是针对庄某萍、杨某龙)。我工作任务是杨某萍、庄某萍或者有时候是李某直接给我下达的,我的权限不能直接给他人下达任务,除非领导授权我才能给技术同事下达修复BUG体验优先。我在杭州某有限公司目前负责只有达某丙和达某丁这两个模块,达某丙APP的源代码是蛋清负责安排技术人员研发的,达某丁、翔鑫APP的源代码在我来公司之前就已经有了,据我了解应该也是公司自己研发的。达某丙APP聊天的功能是李某提出的,其他的功能是李某、杨某萍、庄某萍和已经离职的“红豆豆”“锋芒”一起商量后提出,是李某最终决策,由技术部的员工实施写进程序。达某丙“任务”功能是从达某丁那里照搬过来的,钻石可以兑换期权、商品优惠券、向AI提问,期权可以在翔鑫APP上用于交易赚取现金还可以兑换通过行权兑换成股票(行权是老板李某说的,可以兑换成达某丁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具体的股票名称和代码我不知道,但我们老板有在公司给我们展示过),老板说这些是给用户的奖励,因为用户观看广告、拉新的用户,给我们公司带来收益。翔鑫APP是达某丙和达某丁APP的用户交易期权的平台(交易过程会产生5%的手续费),能通过达某丙和达某丁APP的钻石兑换期权、能够质押期权。公司的三款APP上线之后,由用户自己去地推,例如送鸡蛋送洗衣液吸引新用户下载,由市场部负责推广。我知道的是关于公司的直播预告会在这个公众号上发,公司直播是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微信视频号应该叫“雄岸商学”(我不确定)。“雄岸商学”公众号应该是娄某萍和杨某龙负责运营,某公司是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我记得期权刚上市的价格是1元一股,期权交易价格每天设定的浮动区间的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几分钱,期权价格按会员用户的需求一直在变动,期权价格最高的时候是12元多一股,在2024年1月份的时候期权的价格跌到了2元多一股。每日的价格都会设定一个最高值和最低值,这样就有一个期权价格的浮动区间,意思是会员用户每日交易期权的价格只能在最高值和最低值之间设置交易价格,目的是为了稳定期权的交易价格,防止期权崩盘。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庄某萍安排我在翔鑫操作后台修改和设定期权价格的浮动区间,最高值每天设定的价格都是不一样的数值,最低值每日都是设定为1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由庄某萍负责修改和设定期权价格的浮动区间,每天设定的最高值、最低值价格都是不一样的数值。本地生活是达某丙APP的消费模块,主要是充话费、点外卖、打车等消费项目。本地生活主要由某公司负责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某公司与我公司达成协议合作后,本地生活就接入了达某丙APP,本地生活在达某丙APP更新上线后,会员用户可以在达某丙APP上进入本地生活使用消费项目。齐某是我公司旗下的产品,是杨某龙负责运营销售的,齐某有在嘢售商城、京东平台销售,我不清楚齐某的销售金额,这些钱在杭州某有限公司的微信支付账户上,我不清楚齐某在京东销售金额的去向。VR眼镜在达某丁APP上销售,我不清楚VR眼镜的供应商,这个可能问“龙井”比较清楚,我也不清楚VR眼镜销售金额的去向。我不清楚GAGA手表的销售情况,庄某萍好像有拿过几款GAGA手表在嘢售商城上销售,我不清楚GAGA手表销售金额的去向。2023年5、6月份,达某丙APP因为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条例被有关部门处罚整改,没有罚款,当时是“多莉”和史某负责处理,也有让我协助写一些说明材料给史某。另外,我听说2020还是2021年(我当时还没有入职),这个公司因为“某店”这个APP涉嫌团队计酬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罚款500万(我记得大概是这个数额),我不清楚当时谁负责处理。44.证人姚某萍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老板叫李某,公司的高管分别有运营部的杨某萍、庄某萍,行政部的周某萍,再下来就是吴某萍、陈某乙、史某和我。我的绰号叫“马力”,主要负责公司APP的页面设计、公司对外宣传的海报设计等工作,担任设计部组长,主要对接“龙井”吴某萍和“杰某”王某乙。我知道公司目前运营达某丙、达某丁、翔鑫三个APP,这三个APP在手机里的应用市场都可以下载。我知道达某丙和达某丁可以通过广告费、新人加入的会员产生效益,翔鑫APP里面有个期权,相当于股票,买卖有个5%的手续费。我不知道这三个APP是怎么推广的,这个工作是杨艳丁(杨某龙)或者庄某萍(庄某萍)负责,或者是他们两个一起负责。在我的认知里这三款APP都是我们老板李某旗下的,达某丙和达某丁里的期权可以在翔鑫里面过户(买卖),达某丙和达某丁的提现要通过翔鑫,我不太清楚其他还有什么关联。45.证人吴某萍的证言,主要内容:2022年9月入职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我的绰号是“龙井”,任公司产品设计部产品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旗下达某丁APP的功能维护,就是达某丁APP出现问题故障,都需要我去告知公司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另外就是按照公司运营总监“杨艳丁”(绰号“杨艳丙”)或“庄某萍”(庄某萍)的要求,对达某丁APP的新增功能原型进行设计。我每天需要通过微信向老板李某汇报达某丁、达某丙APP每月的期权交易额、达某丙新用户每月新增数量、总用户量,达某丙本地生活商场及达某丙嘢售商场月销售总额。我入职之后达某丙、达某丁、翔鑫三款APP的功能都是公司运营部的“杨艳丁”与“庄某萍”向我们提出方案,我不清楚是谁人决策,由我们产品设计部及技术部负责落实,由技术部门负责写进程序,不知道谁人写代码。公司是通过微信群、QQ群、线下交流会这些渠道做推广,由运营部门负责。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在深圳某乙付某、北京某丙圣某萍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第三方账户用于翔鑫APP交易。刘某萍和杨某龙就是负责期权交易这个环节,刘某萍是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和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是翔鑫APP的公司主体,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在深圳某乙付某、北京某丙圣某萍这两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备案开通了第三方账户用于翔鑫APP期权交易的收付主体。到了2023年10月,刘某萍找了李某2作为法人开了北京某萍有限公司在深圳某乙付某、北京某己有限公司开通第三方账户用于翔鑫APP期权交易的收付主体,换了原来的主体,怕被牵连。刘某壬(刘某萍)要求我用北京某萍有限公司到深圳某乙付某、北京新生支付第三方平台开通第三方账户用作翔鑫APP内交易。杨某龙是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她的公司负责给我们整合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渠道,保障翔鑫期权交易支付渠道畅通,如果支付渠道有问题的话杨某龙会帮我们公司解决好。杨某龙会让我们运营控制好每个月交易总额不要到3亿元,因为账户每个月交易总额达到3亿就会引起银监会或者是其他的监管部门注意,到时候第三方支付公司会发邮件来随机核查几笔交易记录,要求我们公司解释并提供相关交易截图,所以我们公司就提出PS造假。当时是为了某利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核查,杨某龙和刘某萍就让我和刘某乙对接,刘某乙就告诉我们该怎样进行PS造假图片,来逃避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核查。这个支付系统在我来之前就已经有了,所以在我来之前他们就存在用PS造假图片的方式来逃避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核查。通常姚某萍会把PS造假好的图片给财务用于回复第三方支付公司核查邮件,第三方支付公司有人员在群里询问具体消费情况,杨某龙会在对接群里帮我们忽悠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要求需要更多的图片来验证才能顺利通过核查,杨某龙就说图片已经够了,不需要再继续提供更多图片,以此来给群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帮我们应付第三方支付风控。杨某龙和刘某萍来公司开会,杨某龙提出每个月交易总额不要达到3亿元,然后运营部提出根据杨某龙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设定规则,运营部就具体整改规则让我们技术部进行技术开发,进而控制交易总额,具体包括控制期权挂单数量、金额和取消交易次数等方式控制每个月的交易总额。刘某萍是和杨某龙一起过来开会,运营部杨某萍、庄某萍当时也参加了会议,所以这些人都知道公司这种操作。我们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备案的时候是用翔鑫短视频APP备案,但是真正使用的是翔鑫APP,相当于是“马甲”包装。我们公司的翔鑫短视频APP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约了快捷支付和代付业务,快捷支付是用户在翔鑫短视频APP上充值钻石,用于购买礼物打赏给主播,现实就是对标到翔鑫APP中的用户购买期权,代付业务是主播发起提现,现实对标到翔鑫APP中是用户卖出期权、奖金分红池的提现或者公司利润提现。但是翔鑫短视频APP没有真实运营,没有用户。我就觉得公某APP的期权买卖业务、会员发展方式和会员层级奖励板块是可能钻法律空子,但是由于公司老板李某和公司官网宣传都明确说我们公司的业务合法合规,是香港某萍的子公司,公司经常被用户投诉涉嫌诈骗等,公司都能处理好,之后我就觉得公司没问题。还有就是李某与各种名人的合照、他的豪车和他参加各种电视节目所迷惑,我被洗脑了。老板李某曾经开会说过像卷轴、挖矿、直接邀请人、推广奖励等敏感词语不要出现,避免用户截图投诉和基层警察上门调查。曾经因为这些敏感词语,有过基层民警上门了解情况,但是都被处理过了。事后李某跟我们说基层民警不太懂法律,但字还是懂的,要规避敏感词语。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名下有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某海南某丙有限公司、杭州某萍有限公司,以上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我。香港某萍公司是在香港上市的空壳公司,公司董事局主席姚某,占股30%多。我于2020年至2022年担任CE0(行政总裁)占股10%(刘某萍帮我代持)。刚开始某公司的期权是用香港某有限公司的股票作交付的,后来发现这样交付成本比较高,所以就没有办成,现在香港某萍公司与达某丁、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到2022年5、6月份在香港某乙发布公告以刘某萍的名义定增了10%的股份,但实际持资人是我。我办公地址杭州市大楼外墙写着“雄岸”两字是因为我之前是香港某萍公司的CEO,我把“雄岸”当做我的招牌。达某丁公司和某公司的员工、股东、架构都一样。公司设立运营部门、技术部门、综合支持部门,技术部负责人是史某(绰号“蛋清”),负责公司软件的编程工作;运营部负责人是庄某萍,负责日常管理各个部门主管,下达任务指令,设定市场运营规则、日常经营管理,制定促销方案;综合支持部负责人是周某萍(绰号“多莉”),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和法务,人力资源管理,还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公司财务是李某,属于综合支持部,但是她的决策是由我一人负责。我记得员工庄某萍、杨艳丙、史某、周某萍、张某丙(在2023年初离职)、“龙井”和“Jerry”领过分红。某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支撑某公司和某公司的期权变现,对接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以没有设立工作部门。达某丁APP属于浙江某己有限公司运营,达某丁APP功能是我提出的,运营规则由张某丙设定,由史某实施写进程序,在2021年3月份上线。达某丁APP的功能有短视频界面、好友界面、任务界面、我的界面,实名认证需要缴纳1元左右给到第三方公司。达某丁APP会员级别有粉丝、达人、经纪人、MCN级别,角色各不同。粉丝角色用户只要下载达某丁APP,在里面观看短视频做任务,完成任务是可以赚取相应的钻石。达人角色用户缴纳相应的299元或399元的保证金或者粉丝角色用户完成指定的任务也可以升级为达人角色,任务是一年内完成邀请新会员的任务方可退回保证金。经纪人角色用户要缴纳5000元至6000元的培训费,MCN角色用户要缴纳30000多元。粉丝没有什么权限,达人的权限是可以发布视频,观看同样的短视频赚取的钻石比粉丝多。经纪人的权限是可以招募达人,完成任务后可以获得相应的钻石。MCN的权限类似经纪人,MCN权益是他发展的下线会员通过完成任务后会获得更多的钻石,我们还会出费用帮助MCN注册个体工商户,发掘能大量看广告的达人。经纪人和MCN缴纳的费用不能退还,我们会聘请第三方的培训机构对经纪人、MCN进行培训,具体工作是由周某萍对接。达某丙APP我是参照微信去设计的,里面有消息、好友、吃喝玩乐、任务和我的等功能。我全程没有参与达某丙APP推广和奖励的规则,因为庄某萍制定的规则获益更高,所以是由庄某萍制定的规则。达某丙APP中钻石的来源有完成每日任务和推广会员。达某丙的返利规则也是庄某萍负责制定,返利后的变现操作是通过翔鑫APP去变现。达某丙有分会员和非会员,而且会员还有分类,每个类别的会员权限有所不同。在我印象中,达某丙用户成为会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充值,另一种是完成指定的任务。翔鑫APP是属于某有限公司,功能也是我提出并决策的,由史某实施写进程序,在2021年1月到3月之间上线。翔鑫APP的功能有期权回购、钻石置换期权、期权交易功能,期权交易收取交易额的5%手续费。在达某丁或达某丙获得的钻石必须要在翔鑫才能变现,达某丙、达某丁、翔鑫三款APP可以在应用市场和官方网站上下载。期权的提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期权挂靠在翔鑫内出售,另一种就是等我们公司每月进行回购,回购的流程是每月我们公司会在翔鑫上发布回购的价格和数量,会员就会报名,我们会根据报名的人数按比例进行回购。我们是通过开发布会的方式宣传推广APP,主要由庄某萍或者杨某龙拟定好发布会的时间,发布会一开始由我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庄某萍介绍经营模式,杨某龙负责在后台协助庄某萍,技术部的陈某乙也会参与VR眼镜的介绍。我们是有公众号的,也有找专门人员去推广,刚开始是一些某店里面的团队长(微商),后面就是团队长自发地去扩散给他们的亲戚朋友。我们会聘请讲师对团队长进行培训、上课,目的是让团队长能更好地管理下级会员,也会给团队长钻石奖励。“雄岸商学”微信公众号主体是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由一个叫“岚岚”的员工运作。在和杨某龙合作之前,杨某龙有到我们公司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而且合作之后,杨某龙多次到公司和公司技术部的“蛋清”“龙井”了解业务的对接。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龙,她提议让我收购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收购该公司的目的是因为当时某公司被限额了,为了解决我公司的支付问题。当时杨某龙还不是这家公司的实控人,我让李某划账100万给刘某萍和杨某龙去收购。我不清楚公司持股占比情况,也不清楚在认识杨某龙之前,杨某龙是否已成立该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刚开始对接的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后来因为被限额就更换了其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杨某龙对接某公司入驻第三方支付公司,她清楚具体对接了哪些第三方公司。杨某龙在联系第三方支付公司之前已经知道我们公司被支付宝公司风控,因为我们会员的转入和转出被支付宝公司限制额度,是通过杨某龙去解决的。杨某龙和我们公司技术部的员工有密切联系的微信群,所以她肯定清楚我们公司的运营模式。2022年6月22日20时,杨某龙拉了微信群“宇宙尽头的伟伟”,群成员是我、杨某龙和刘某萍,建群的目的是讨论与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对接第三方支付的业务。2022年7月22日,杨某龙在微信群里说她自己亲自出马帮我,在期权交易业务成功入网某己公司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杨某龙说黄某让杨某龙帮忙联系深圳某萍领导,他们有驻场抽查,杨某龙帮忙引荐。第一张聊天记录照片就是我被纳入黑名单的两家公司和风险类型。2022年10月10日,杨某龙在微信群里说去帮我申诉黑名单,她写了《某店业务模式说明》发到群里问我最后一段的内容她写的对不对,前面是她根据我公司提供的写,最后一段:“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情况是由于在开店工具和分享链接过程中被利用破解,进而私自转发造成的”是杨某龙按照自己猜想写的。2023年1月31日,杨某龙在微信群里跟我提出在2023年2月开始要加收0.1%到0.15%的手续费,某己公司和某戊公司都是要增加,下个月开始快付某要按0.7%结算。我回复按杨某龙的意思做。杨某龙觉得支付某道的事情对于刘某萍和我是省心的,因为有事情杨某龙会直接跟“蛋清”他们对接好。2023年11月22日,杨某龙在微信群里说她找了一个江西鹰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局长去了解我们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情。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支付政策对我们的期权交易业务影响很大,某有限公司都对我们的期权交易进行了限额,他们要来公司核实我们的业务。这是发生在2022年12月中下旬的事情,杨某龙嘱咐我们在与某有限公司的风控人员介绍的时候,不要暴露我们产品的金融属性,只说达某丁短视频的业务模式就好,由杨某龙主说,让我的公司的员工补充说明。虚构直播、电商交易业务场景替代期权交易业务是杨某龙出的主意,我就交代周某萍全权配合杨某龙的工作安排。杨某龙没有在某公司拿过分红,但是她有在某公司里拿钱。杨某龙拿的是顾问费、奖金,手续费是按每月支付,具体支付金额是李某负责,顾问费拿过两次,每次50万元,合计100万元。刘某萍跟我说过杨某龙在某付某支付渠道上拿0.05%的好处费,我不清楚杨某龙在圣某乙处费。刘某萍当时提出我们建立一个小金库,里面的资金我们各占一半,来源是北某科技公司分给我俩的钱。蔡某萍有两个月的生活开销都是由刘某萍用小金库的钱帮我转给蔡某萍的,共计20万元。刘某萍在某付某渠道上拿到的小金库是2417200.4元,在圣某萍渠道上拿到的“小金库”是1676305.4元,总共是4093505.8元,均分每人获得2046752.9元,属于我的那部分,大部分是通过刘某萍转给蔡某萍,另外还让刘某萍替我支付了一笔3万元的吉他货款,剩下的钱还在刘某萍处。刘某萍主要是对接杨某龙的公司,而且刘某萍的资源关系好,当时公司在香港定增时帮了很大的忙,所以我还发了10万元奖金给他。我们以公司的名义收购北京某萍有限公司,大概是300万元收购的,具体是刘某萍操办。收购该公司的目的是刘某萍告知我北京某萍有限公司有二级资金管理的牌照,这种牌照以后会很稀缺,也会越来越值钱,所以就收购了。还有2023年底,刘某萍将某公司的部分资金购买了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的基金,但我不清楚具体买了多少基金。某公司在2023年底被限制交易金额,因为怕影响到股东回购款、全员年终奖等资金的发放,我就让李某负责把某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安全账户”,当时我让李某如果不懂就跟杨某龙,之后某公司就由李某和杨杨某龙负责将资金转移到“安全账户”,这些账户就由李某和杨艳乙杨某龙定。当时我有吩吋李某跟杨某龙乙去学一下如何理财,让公司的沉淀资金能够增值。杨某龙转出公司的资金按理需要我的审批,但是杨艳乙并没有向我汇报过这些,所以我不清楚公司的资金是否购买了理财产品,我只清楚钉钉上公司支出的审批。公司的账户是李某负责管理,但是公司的任何财务收支都要经过我本人的确认,我都是在钉钉上进行确认。北京某萍有限公司是我们公司注册的,但我不清楚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是杨某龙要求我们多注册几个某壬公司,所以我们就注册了。我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的资金都是来源于运营达某丁、达某丙、翔鑫APP的业务收入。我向杨某龙和刘某萍提过我杭州某己有限公司在2018年因为涉嫌传销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这件事。我们公司第一次被投诉是2023年5月份,因我们公司的达某丙APP缺少聊天监管插件被投诉,当时我让周某萍去处理和对接,并让史某按要求安装聊天监管插件。第二次是2023年10月份江西省鹰潭市场监督管理局让我们公司提供达某丁和达某丙的运营情况,我让周某萍去配合处理,提供相应的材料。在2023年12月份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有问题,我让李某去补税。另外,在2023年12月份左右,我忘了当时是刘某萍还是杨某龙告知我说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理局的人员前往第三方支付公司查询调取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数据,我知道后就吩咐公司的法律顾问去处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显示,某公司在某付某进账总金额是17128某5499.41元,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的某付某进账金额是16xxx51.8某元、出账金额9847722.81元,新生支付进账金额是47035687.11元、出账金额是40469106.65元,某公司在圣某萍支付进账金额是14xxx42.83、出账金额是14xxx68某366.17元。上述数据我记不清楚,以公安机关查证为准。根据广西广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2021年以来我公司收支差额为429220022.53元;根据公安机关统计,公司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用于公司支出费用以及给刘某萍、杨某龙等人的款项293518032.76元;按照以上统计,公司2021年以来获利为135701989.77元,我没有异议,以公安机关查实的数额为准。被告人李某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账户、自己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资金走向图、投资汇总表、涉案微信群聊天记录等内容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对杭州某丙公司支付的广告费金额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对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某付某、圣某萍支付及新生支付的交易流水予以确认。2.被告人刘某萍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名下共有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翔鑫企服)、翔鑫(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翔鑫投资)、翔鑫(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翔鑫(海南)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翔鑫供应链),这4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某,也是李某提出创立,这些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员工。我跟李某属于合作关系,李某有承诺给我翔鑫企服10%的股份。我在翔鑫企服负责工商登记、开通银行账号、配合办理网络许可证和配合转账,对接第三方支付公司。我与“多莉”周某萍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0月8日,我找周某萍报销杨某龙来杭州沟通协调第三方支付渠道所产生的费用。我和杨某萍、李某商量后就决定让我名下的翔鑫头(海南)有限公司旗下的翔鑫APP入网第三方支付公司。2022年4月份,李某期权交易渠道额度被限,让我去找第三方支付公司,我就让杨某龙帮忙找第三方支付渠道。之前达某丁、翔鑫都接入支付宝,需要人脸认证,如果期权交易发生纠纷,公司会按内部交易规则处理,达某丁短视频APP没有打赏主播功能,不是电商平台,缴费都是提供增值服务。2022年6月底,我把杨某龙叫到了李某公司,让杨某龙介绍第三方支付渠道,杨某龙还多次了解李某公司的产品达某丁和翔鑫。2022年6月24日14时,杨某龙拉我和黄某2进入微信群“某付某”,后来入群的有“华D”、倪某和杨某龙公司的刘某乙(昵称:LVY)。杨某龙拉这群的目的是讨论如何包装达某丁短视频APP或者翔鑫APP入网支付公司进行期权交易。我和张某丙、“铁皮”组建的微信群是我用来转达支付公司和杨某龙的要求,让李某公司技术人员按要求去准备材料,是支付公司的黄某2和杨某龙商量提出P图、虚构直播、电商功能和交易类型套壳入网,李某采纳了这个主意并支持落实。微信群“宇宙尽头的伟伟”有我、杨某龙和李某,也是讨论如何包装达某丁短视频APP或者翔鑫APP入网支付公司进行期权交易。目前来说,李某的公司成功接入的三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都是通过杨某龙去作协调、指挥以及牵头才能促成。我跟某付某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在微信群对接,杨某龙跟某付某的工作人员私下对接比较多。2022年10月李某是想要以达某丁APP入网第三方支付公司,但是当时因为李某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黑名单,又是达某丁APP主体公司的法人代表,所以达某丁APP入不了网。我和杨某萍、李某三个人商量了就决定让我名下的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旗下的翔鑫APP入网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是由杨某龙联系、对接回来后,然后让我去联系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吴某萍对接。吴某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时遇到问题会向我反映,我就会联系杨某龙,让她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沟通。只有翔鑫企服对接第三方支付公司深圳某乙付某、圣某乙用于期权交易。从2022年开始杨某龙为李某公司入网第三方支付公司出差的费用都是通过我向周某萍报销的。李某知道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公司的前景很好,其次是为了给李某公司的期权交易业务提供稳定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保障期权交易。所以李某用某公司收取用户的手续费和质押期权的本金投资杨某龙100万元,后面杨某龙转回了50万元给我个人银行卡,是让我代她转给他人银行卡投资娱乐行业。该公司收取李某公司期权交易的手续费,然后杨某龙从这个手续费中的一部分钱给我和李某,我就去找发票向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报销杨某龙给我的钱,我除了开发票的费用后,剩下的我会分一半给李某,大部分钱都是给了李某的女朋友蔡某萍,剩下的手续费就是由杨某龙掌控。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是杨某龙收购的,也是杨某龙和支付公司的人提出收购这家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都是杨某龙,我问杨某龙拿了该公司10%的股份。杨某龙在李某公司中的作用就是为李某公司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杨某龙跟李某公司的技术、产品部门建有微信群,用来对接入网资料,主要是技术、产品部门提供公司产品的相关资料给杨某龙,让杨某龙给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审核,所以杨某龙对李某公司技术、产品部门提供的这些公司产品及入网资料应该是比较清楚。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是杨某龙进行对接,杨某龙获得了100万元的红包作辛苦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返点回扣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通过公司产生的营业额的手续费利润后,将这笔利润返点回扣给第四方公司(聚合公司),而某公司的聚合公司是属于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名下,某公司的大股东是杨某龙,占股90%,我个人占股10%,之后我再通过公司股东报销的方式获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返点回扣,即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获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返点回扣。杨某龙通过银行卡尾号0830从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分别向我的银行卡尾号5769、尾号7777转账共计85xxx79.5,其中有50万元是我帮杨某龙转给了她的朋友朱某乙用于投资娱乐行业,而且我还在转账备注了“替杨某龙转”,其余的355979.5元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手续费的回扣款。2022年,我跟北京某萍有限公司谈收购股份,我给李某报价的是310万元,所以李某打给我的310万元是用来收购北京某乙有限公司46%股份,所得股份由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持有,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某。其实收购股份只用了130万元,李某公司先付了部分定金,剩下的再通过我个人银行卡转给张某戊。因为我觉得李某还应该有些居间费用和承诺给我的口头股东分红不一定能实现,在这个股份收购过程中我是给李某虚报高价,我从中获取180万元左右的差价。大概2023年8、9月,我通过手机短信发现翔鑫企服通过非柜台业务转账了770万元,转账备注是投资款,这笔钱是公转私的,这么大额我觉得有问题,我记得我有与杨某龙商量过这件事情,所以我就去银行柜台办理了翔鑫企服限额业务,每日非柜台业务转账金额限制10万元,但是我没有跟李某说办理限额的业务。大概11月份,某的账户因为被银行限额每天只能转10万元,李某就让我去银行办理打开限额,银行让我提供转账的相关合同或者发票,“心悦”给了相关材料给我,之后就将每日的限额提高至100万元。在这期间“心悦”每日转账10万元、100万元,一共转账金额1400万元,这时我又到了柜台办理了限额业务,李某让我去银行开放额度,我问他转出去的这些钱是什么钱,为什么要转出去,李某说不知道。后来我还建了一个微信群,把李某、“心悦”“多莉”拉进群里,询问这1400万元的情况,并让他们提供合同与发票给我,后来“心悦”发了合同给我看,我让“心悦”把合同中公司的法人加上去,我看到“心悦”修改后的合同,法人全都是李某、杨李某、什么娟等自己公司的人,而且合同总金额是2000万元意味着还没有转账完成,所以我就跟杨某龙说这件事,我觉得李某是想对我隐瞒具体的收益,让我少拿点分红,于是我就对杨某龙说如果这样干脆就不帮他干了,让他自己找人(第三方公司)干去吧,要么就换个合作方式,我不占股份了,直接找杨某龙帮他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手续费。后来我还跟李某谈过这件事,李某有一天对我说今年打算分红,可能我和杨某龙分别可以获得200万元左右的分红。于是我就问李某是通过什么数据或者依据计算分红,李某说他不知道,我就让他给份收入财务报表看看,但是李某至今都没有给我看过这份报表。2023年年底,我和杨某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悉到某公司2023年累计交易金额是25亿至26亿,都是通过客户在翔鑫APP上交易达某丙APP、达某丁APP的期权产生的费用,于是我就向李某说“26亿的交易量(流水)除去渠道成本、运营成本后,按2.5%比例计算收益都有6500万元,当初承诺我占10%股权,我拿600万元分红不过分吧”,李某说“我看看”,但是至今都没有给过我答复。某公司因2022年的税务问题触发了海南省澄迈县税务稽查局的风险预警。2023年11月底,某己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杨某龙我们被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局涉嫌传销而立案调查的事情,杨某龙知道这个事情后打电话告诉了我,具体内容是翔鑫企服、翔鑫投资、达某戊因涉嫌传销被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局立案调查,现在来某己公司调查注册信息和流水。后面李某找人去江西做公关了,到了大概今年1月初李某告诉我处理好了。因为这件事,李某想变更入网备案对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主体。2023年12月,我叫我的朋友李某癸成立北京某萍有限公司,李某是实际控制人,他利用某公司备案入网了北京某己有限公司。某公司和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现有账户的资金基本上都是来源于翔鑫APP收取用户的期权交易5%的手续费。因为触发了税务稽查风险以及鹰潭市场监一事后,以及我不想让李某通过大额非柜台把公司的钱转出去,为了保护资金安全,所以就向北京某乙公司购买了1000万元的基金理财,又因某公司是北京某乙公司的股东,所以翔鑫其他公司购买的基金都属于同名转入的,可以随时赎回。某约有700万元,翔鑫企服约有180万元,北京某萍约有200多万元,购买基金理财1000万元,合计共约有2100万元。我获得工资是52万元,分红是247653元,奖金是85万元,李某通过公司支付宝转给我银行卡共677547.3元是平时我和杨某龙出差的差旅费和接待费等费用。李某给我310万以翔鑫投资的名义收购了北京某乙有限公司46%的股份,实际只使用了130万,花了30万元用于处理关系,我从中赚取了150万元的差价。在某付某支付渠道我和李某拿进账总金额的0.15%,总共是2417200.4元,我个人收到1208600.2元,这些钱是通过杨某龙和她老公逢某的个人银行卡打给我个人银行卡。在圣某乙上我和李某拿的0.35%“小金库”,总共是1972124元,但这部分钱需要开发票报销出来,开发票的成本是35%,我和李某真正获利为1676305.4元,我个人收到838152.7元,这些钱是通过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公户打给我个人银行卡。所以我个人收到小金库2046752.9元,分红247653元,奖金20万元,剩余的收购款150万元,加起来一共是3994405.9元。而公安机关统计我和李某在这两个渠道应收的小金库金额分别是2594601.4和5104616.1元,总共是7699217.5元,我个人应收3849608.75元。因为我不记得我的交易流水的具体金额,所以我不清楚广西广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之前跟我核对过,就以公安机关跟我核对的交易流水为准。我在2018年就知道李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杭州市场监督局作行政处罚的新闻,李某因为这个事情被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400万元。之前我还在中国平安集团不方便就让我父亲刘某丙代我先持有李某给的某店股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显示,2021-2024年间,被告人刘某萍收取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杨某萍、逢某共计收取T某、某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翔鑫企服、刘某萍款项25212740.25元;累计支付给刘某萍款项4884253.40元。我有收到“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某(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支付宝、逄元、杨某龙等银行账户转来款项合计11919807.63元,我支付给杨某萍、蔡某萍、张某戊、杭州某医院有限公司款项共计2235376.00元,我不记得我的交易流水的具体金额,所以我不清楚对广西广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公安机关之前跟我核对过我的交易流水明细,就以之前公安机关跟我核对的交易流水为准。被告人刘某萍对其与被告人杨某萍、李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与李某、杨某萍、逄某某公司等的转账交易流水、资金走向图予以确认。3.被告人的杨某龙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是在2014年成立,2022年10月份变更到我名下。在我成立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前,某戊公司和某己公司都接入了李某公司的支付业务了,我成立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后,就由我公司和李某公司完成技术上的对接,完成入网。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我持股大约百分之八十五、刘某萍是代翔鑫企服(海南)有限公司持股大约百分之十、刘某乙持股大约百分之五,一直都是我在管理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做第三方支付公司聚合服务、商业银行和银联的数据服务和技术开发。2022年3月,刘某萍在电话里提到需要我帮忙找第三方支付公司,用于他们的APP业务支付交易,具体情况要他的合伙人李某介绍。2022年6月中下旬,我就跟刘某萍去了杭州跟李某面谈,李某就介绍他的业务给我了解了,我跟李某有过四次业务交谈。第一次是在李某的办公室,李某介绍了他们运营的产品达某丁APP,有支付需求,他们之前是使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但是手续费比较高和限额的原因,需要我介绍第三方支付公司给他们解决支付需求,替代支付宝和微信。后面几天我在杭州找了几家支付公司,叫这些他们的业务人员到了李某办公室面谈,初步拟定深圳某乙公司作为达某丁APP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二次是在2022年8月,达某丁APP和深圳某乙公司合作之后,因为李某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黑名单上公司入不了网,所以李某想把达某丁APP上活跃的17万用户迁移到翔鑫短视频APP,我建议他用技术手段先把达某丁APP上的用户信息存量导出到自己的技术文本里,查漏补缺,让用户补身份证和手机号,补充完后就导入到翔鑫短视频APP,这样他们才能调用深圳某乙付某支付。我还建议李某,用户转移之后需要实名认证、手机认证、人脸认证、身份证认证、银行卡绑定。第三次是在2022年10月份,李某的翔鑫短视频APP上的用户有大额资金需求要我帮助解决,然后我就介绍某公司接入二代支付结算系统作为产品输送给翔鑫短视频APP。第四次是2024年1月,我陪同海南某丁有限公司的风控人员、业务人员,靓宝(吴某萍,绰号龙井,平时和我进行商务对接的)在李某的公司会议室实地考察,因为我看翔鑫短视频APP业务暴增,就建议李某规范业务和管理,合理经营,处理账务和税务问题,变更公司主体,进行业务拆分。用户在翔鑫短视频APP做任务、观看广告可以获得钻石,钻石累计到一定数量可以提现,我介绍深圳某乙付某、圣某乙、海南某萍公司给李某进行点对点的提现。广告商和用户可以往APP里面充值,用户充值可以打赏主播,广告商充值投放广告,李某他们公司就有广告费,我不清楚具体有多少。2022年4月27日我发了一个链接《达某丁“某”短视频是不是要跑路啊,从315……》给刘某萍,这个链接是某辛公司的副总裁陆某乙给我,陆某2就跟我说今年二月份有个客户叫做益拍,也类似拉人头最后资金链断裂,这些业务只要本质是拉人头就都是资金盘没有实质性的盈利模式。我就回了陆某2说停一下吧。我把陆某乙给我的话截图发给了刘某萍跟他说先暂停,让我再想想。到了2022年6月,刘某萍带我去李某公司了解达某丁短视频APP业务逻辑和内部交易期权情况,是符合接入支付公司要求。后面我就收购并经营北京某庚有限公司为李某公司的内部期权交易做服务了。在2022年6月22日,我、李某和刘某萍三人组建名为“宇宙尽头的伟伟”聊天群。我说已经和黄某2沟通过了,现在支付公司主动想办法给我们包装成电商入网,需要刘某萍和李某保密,不要对外说。在2022年6月23日,我说某己公司的人也着急我们入网,他们内部也有私下提成。刘某萍问我支付公司的风控人员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不会点测试检查,我说可能会抽查。刘某萍就说之前申请入网报批的材料关于APP的图片都是P图造假的,面对风控检查是不行的,所以需要把原来虚构的实现出来应对检查。我接着说下次去杭州,我指导整体做规范。2022年6月24日14时,我组建了一个名为“某付某”的聊天群,开始群成员是我、刘某萍、黄某2,“华D”、倪某和我公司的刘某乙(昵称:LVY)是后来才进群。我拉这群的目的是我们三个在线上讨论是将达某丁短视频APP还是将翔鑫APP(不是标准的电商平台)利用“抓图”的方式包装成一个电商平台入网。我对黄某2说建议用现成的达某丁短视频APP入网更好过风控审核,利用抓图的方法将翔鑫APP包装成一个电商平台。最后入网公司便换成了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为李某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黑名单,浙江某萍有限公司当时是在李某名下入不了网,后来是我帮我李某通过某公司提交申诉材料去帮李某申诉解除黑名单。也就是说,入网前我就知道了达某丁短视频APP没有打赏主播、电商交易的业务场景,只是通过虚构的方式包装了才能入网,但不是我提出这个主意。李某公司与某己公司签有合同约定期权交易手续费是交易总额的0.3%,但是当时黄某2跟我说除了对公给交易总额的0.3%手续费外,还要另外给黄某2、风控人员和他的团队人员预留额外费用,于是我根据我的行业经验预留交易总额的0.1%的资金出来给黄某2等人,我也跟李某说了这件事。这部分钱是通过我和我老公的个人银行卡从李某处收取,我再通过购物卡、礼品和他们外出旅游费用等方式给到黄某2等人,大概共有100万元。同时给某己公司的交易总额的0.3%服务费也是通过我和我老公的个人银行卡从李某处收取后,再转给某公司的四方服务支付公司。交易总额的0.15%是给到刘某萍和李某的小金库,是转给刘某萍个人银行卡。2022年7月1日,我在群里发了两张我和某己公司的倪某的聊天截图,我说日均交易总额3000万元要不要分流?我建议再留个备手。就是说多入网几个公司主体开多几个虚拟账户分流交易额。2022年7月22日,我在群里说我自夸自己亲自出马帮李某,给他们提出解决方案,他们的交易业务才这么顺利、成功入网。我在期权交易业务成功入网某己公司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促进性的作用。我说黄某2让我帮忙联系深圳某萍领导,他们有驻场抽查,让我帮忙引荐。刘某萍就说:我不担心他们,我担心会抽查到我们吗?我就说他们担心自己,因为他们做了不少套现,你们按我的解决方案绝对没事。2022年12月中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支付政策对李某公司的期权交易业务影响很大,当时某有限公司都对李某公司的期权交易进行了限额,他们还要来李某公司核实业务。我还嘱咐他们在与某有限公司的风控人员介绍的时候,不要暴露我们产品的金融属性,只说翔鑫短时视频的业务模式就好,由我来主说,我想让李某公司的员工“龙井”补充说明。在2023年1月31日我在聊天群里向李某提出从2023年2月开始要加收0.1%到0.15%的手续费,某己公司和某戊公司的手续费都要增加,下个月开始某付某要按交易总额的0.7%结算手续费。李某回复按我的意思做。我觉得支付某道的事情对于我和李某是省心的,有事情我会直接跟史某他们对接好,而且当时已经有北京某庚有限公司作为李某的支付业务技术服务商。当天我还在聊天群里说我找了一个江西鹰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局长去了解李某刘某萍的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原因,之后李某和“多莉”找人去处理了。2022年6月份我和李某是口头协商收取0.6%的技术服务费,这里面0.6%的技术服务费有0.15%转给刘某萍,有0.4%是深圳某萍公司的费用,0.05%是我拿来做差旅费,应酬的费用。2022年9月,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和李某的某公司签订合同,由我公司给李某的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聚合服务,收取某公司技术服务费是交易流量的千分之三。2022年10月左右我的公司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成立后,我公司收取0.3%技术服务费,转到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公账(招商银行卡),李某和刘某萍收取0.35%,让我从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公账转给刘某萍的平安银行卡。2022年7月26日开始到2023年11月15日,我本人银行卡(卡号XXX)接收到浙江某己有限公司和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支付宝转入的资金备注服务费是给某己公司的手续费、李某刘某萍小金库和我的0.05%。2022年12月19日开始直到2023年11月23日,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庚有限公司和某(海南)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转入逄元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的资金总共是7326106.57元,这部分钱是属于某己公司的手续费、李某和刘某萍的小金库以及我的0.05%。2023年12月6日到2024年1月16日,共1347364.23元,某(海南)有限公司转入逄元建设银行卡的资金共1347364.23元,备注服务费,这些钱是给某己公司的手续费、李某和刘某萍的小金库以及我的0.05%。北京某庚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备注技术服务费和代付工资,这部分是圣某乙给北某公司的钱,包含了我公司的0.3%的技术服务费、刘某萍和李某小金库0.35%还有圣某萍或新生的手续费。翔鑫企服、某公司与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是技术服务费,包含了我公司的0.3%的技术服务费、刘某萍李某小金库0.35%,除了翔鑫企服借给北某公司的一笔借款200万元。李某和刘某萍平时从我这里拿了很多小金库回去,李某妻子管钱比较严,所以平时从我这里拿钱。2022年交易量比较少,我印象中李某和刘某萍从我这里拿了几十万,是从某丁公司打到我个人和我丈夫逄元的建设银行卡,我又马上转回去给刘某萍的平安银行卡。2023年全年李某和刘某萍从我这里拿了大概700万左右,是通过我自己和我丈夫逄元的建设银行卡以及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公账转给刘某萍的平安银行卡。因为我帮李某提供了稳定的支付渠道和解决了他在人民银行的灰名单事情,以及我帮他从他公司给我的服务费中套现了近700万元进他的小金库。所以李某为了感谢我就给了100万红包。2023年10月份,刘某萍告诉我李某因涉嫌传销被杭州市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过,这样我才知道李某因涉嫌传销被杭州市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过。2023年12月,我当时在李某公司里打了微信电话给某己公司黄某2问他具体情况,我一边与黄某2通电话,一边用笔记录下了那张纸的内容,具体的就是关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萍和李某那四家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内容。2022年12月19日到2024年1月5日,我老公逄元个人银行卡打给刘某萍银行卡的资金总金额是2056149.9元,这些钱是给刘某萍李某的小金库,属于某己公司渠道的0.15%的钱。我银行卡转给刘某萍在某己公司渠道上0.15%小金库的金额是855979.5元,加上逄元转给刘某萍的2056149.9元,我们二人总共转给刘某萍的小金库金额是2912129.4元。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公户打给刘某萍个人银行卡的是属于在某戊公司渠道上拿的0.35%小金库,总共是1972124元。但是这只是其中一部分,因为刘某萍还会指定一些账户给我,让我把他们小金库的钱转向指定账户。我个人在某付某支付渠道的0.05%是962523.4元,加上100万元的红包,总共是1962523.4元,这是我个人在某付某支付渠道上获得的个人获利,还有某公司转了100万元投资款到我建设银行卡,用于收购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后来我转了50万元给刘某萍,让刘某萍帮我转给朱某乙投资杭州的“久虹”KTV,另外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向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有200万元的借款用于办理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牌照“续展”。圣某萍进账金额14xxx742.83元乘以0.3%等于4375385元,这是属于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收入。新生支付公司的交易总额里的服务费是给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具体是多少钱还不知道,因为是后期才接入的。在整个事件中,我是在不知道李某公司的业务存在传销行为的前提下,但是在明知道李某公司的达某丁短视频APP没有打赏主播、电商交易业务场景,不符合入网支付公司的情况下,我还是按照了某己公司黄某2的主意,指导、协助了刘某萍去按抖音的业务场景包装入网某付某进行期权交易,给李某公司期权交易提供支付便捷,获得了1962523.4元非法所得。同时有预留0.1%的资金来给某己公司的人员,还有的就是在知道江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公司立传销案的这个事情上,我把调证信息告诉了李某公司。我是真的没有参与李某公司的实际经营。如果法院判决李某和我的合作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作为介绍给李某公司的第三方聚合支付公司法人,我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且愿意退回违法所得。司法会计鉴定显示,2022-2024年间,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杨某萍、逄元等名下银行账户共计收取TC翔鑫、某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翔鑫企服、刘某萍款项25212740.25元,累计支付给刘某萍款项4884253.40元,我确认以上财务事实的存在,没有异议。上述收取和转出的款项差值为20328486.85元,其中有100万元是李某投资掌融的投资款、100万元红包、200万元是向李某的借款;转给某付某黄某2指定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和现金共计600万元;通过我、刘某乙的个人银行卡支付给圣某乙大概450万元左右的技术服务费,因为我和刘某乙是北某公司的股东,所以我和刘某乙是通过个人银行卡转给圣某萍的王某、王某、王某、张某己和王某乙五个人银行卡一共是1450万元,剩下的大概583万元是我和某公司的获利。被告人杨某龙对其与刘某萍、史某、李某等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和逄元、某公司与刘某萍、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的转账交易流水、资金走向图予以确认。4.被告人杨某龙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有一个英文名“selena”,我是李某的老婆,2018年前曾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8年之后我就没有去公司办公,但公司的人都叫我杨艳丁。2016-2018年期间,当时公司经营一款“某店”APP有会员等级的情况,会员从公司购买产品礼包并分享APP给其他人,我不确定会员费情况,我就知道公司流水账户5%是服务费(不包括广告收入、会员费)。2018年的时候,当时“某店”因涉嫌传销被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罚款了近400万元,被处罚后我们资金比较困难,后续我都没怎么去管了,李某比较清楚具体情况。李某名下实际控制23家公司,我主要负责统计公司收入、支出、利润的相关情况,公司收入包括广告费、期权交易手续费,充值达某丁、达某丙、翔鑫APP产品会员的费用、销售期权的收入等费用,公司支出包括行政和市场费用支出,公司在市场费用的支出包括第三方支付渠道和杨某龙个人的手续费,我粗略计算大约占比期权交易手续费的50%,还有老股东回购款,还有用公司的资金800万到1000万元去投入到翔鑫APP的期权交易市场中从而拉高期权价格等支出。公司利润就是公司的收入减去支出。我是没有工资的,但公司支付给李某部分的股权回购款、薪酬、奖金和分红,这些钱我也可以使用。我们在做资金报告的时候,公司的钱是李某在统计,我个人银行卡余额是我告诉李某,李某核对无误后,她统计在表格里面,也要统计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的钱,这些钱都是李某能支配公司所在银行的余额,所以我认为是李某应该是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财务报表由我和李某沟通制作,我要求李某把制作的财务报表需要体现出公司的收入、支出、利润,然后李某每一笔收入支出进行归纳整理,最后汇总成相关财务报表发给我,在我修改、审核之后发回给她存档。李某制作的财务报表上的公式会带格式计算,所以财务报表的数据就是四舍五入。因为李某记性不好,我时常将李某制作错误的表格和发送给我的相关财务报表再结合公司的收支情况进行修改,有部分修改内容是从我名下银行卡保管资金金额收支有变动我会主动在报表上修改并填写上相关数据,并让李某核对无误后记录。周某萍创建“协调”微信群,我、李某、周某萍、李某和我的小号都在群里,主要是用来协调李某公司工作,基本所有工作都在群里面谈论。我在“协调”群提到的“投期权分现金这个事”“目前期权价格多少啊”等聊天记录,“期权”指的是类似于股权,李某说公司有期权奖励。李某说是让杨艳丙负责买、卖期权。期权会根据市场供需产生波动,期权价格过低,用户会觉得不开心,对公司没信心,过高会造成市场繁华也不太好,李某是希望价格稳定在几块钱就好了。期权是在“某”交易,按交易流水的5%收取手续费,原则上应该对应到相关业务公司,李某比较清楚情况。李某、我、周某萍参与设定公司年终奖,由周某萍对各个部门员工表现进行等级评价,再结合员工的工资薪酬决定发放月薪资的几倍(倍数按评价的等级高低决定),然后这份年终奖初始计划提交给李某审核,之后李某会问我的意见再自行决定。李某自己决定股东分红的名单和金额,出于尊重也会询问我的意见,如果公司股东分红金额太大,我和李某说将股东分红的金额上要缩减部分,但最终还是李某决定给股东分红多少。我和李某说过分润的问题,李某不明白资金池里面的35%是不是公司实际的利润,我之前也供述了资金池的30%属于给会员的分润,即会员期权交易后随时会提现这笔资金出去,我们财务就会对应打款给那些进行期权交易提现的会员,我们实际的利润是那5%。杨某龙和刘某萍帮我们搞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圣某萍、某付某等公司),刘某萍是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一次公司年会我认识的刘某萍,我没见过杨某龙,只是听李某说起她是认识支付渠道的人。我只知道每年年终李某会让财务转给杨某龙100万元,但是我不知道这笔款项的性质,另外公司交易总利润5%有一半多是给杨某萍、刘某萍和第三方他们的服务费。刘某萍2022年分红给他发了100多万,2023年还没发给他,我不清楚刘某萍的分红算法,都是李某告诉我,除了上面的分红,年底还会有分红给杨某龙和刘某萍,我不知道这笔钱是多少,他们商量好之后才告诉我。杨某龙是否有股份具体要问问李某,我所知道李某在2022年年底股东分红期间,公司会支付一笔奖金给杨某龙,要看公司流水才清楚具体是多少。我们公司支付给杨某龙的利润都在财务报表中有记录。我利用公司资金购买三亚市的清水湾、海棠湾两套房,这是李某授意我利用公司资金购买用于投资的;购买杭州市临安区(2021年购买,但这笔购房资金是以前李某借给公司的,后来公司归还给李某,然后用于买房)、杭州市桐庐县(2022年年初购买,但这笔购房资金是以前李某借给公司的,后来公司归还给李某,然后用于买房),这4套房产均登记在我名下。因为以前公司受到过行政处罚,所以他担心现在的业务也会被处罚,另外李某说别人都有第二身份这些,我们最好也做一下准备资金、护照签证之类,他说过如果他出事,我能不能管理好孩子,因为我是不想去国外生活,毕竟父母年迈又有重大疾病都在国内。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从2023年年初开始李某和我就协商好将公司账户的利润慢慢转移到我们可控范围内,将我们的利润用于购买房产、海外基金、着手准备创办在新加坡的公司等,使用公司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朋友的身份信息去注册个体工商户来储存公司的利润,同时可以合理优化公司税费支出的配置。所以我就联系上专门做海外投资的朋友“宋某”(女性),她让我打款到一个名叫李某的账户,我先后叫李某共转账人民币400万元到了李某账户,然后我名下香港的中国银行账户就到账相应的人民币兑换美元的金额。2023年下半年,某公司被限额了,为了公司年底能够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年终奖、归还欠款,李某就交代我和李某负责将公司的资金存入到其他可以随时调动的资金账户(有个体工商户、私人账户),所以我跟李某就将公司资金都存放到个体工商户及私人账户上,以作备用金使用。这个是需要李某同意的,他是知道的。公司打款由李某负责,只有她能使用公司的账户打款。2023年10月,我们公司因涉嫌传销活动被江西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所以我很担心执法机关冻结我们公司银行账户上的钱。我所知道的公司资金的存放情况:我名下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尾号3402)购买有1000万元的保险,我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尾号9720)购买有814.143万元的理财产品、外汇账户有50000美元、账户余额共有200290.81元,我名下浙江临安某有限公司账户(尾号0435)购买有定期理财产品1580万元,我名下上海银行账户(尾号8660)购买有定期理财产品600万元(其中有169���元是来源于我卖房子的钱,是我自己的存款),我名下浙江杭州余杭某有限公司账户(尾号6633)现有余额277322.02元,我成立的海口龙华某萍账户(尾号3597)现有余额4981054.65元,我爸爸杨艳己的账户中有45498欧元,我儿子、女儿的账户中各有45498欧元,公司员工韩某账户中有38万元人民币及8873.49美元,我家保姆杨艳庚账户中有368000元人民币及30000.49美元,我成立的三亚海棠某账户(尾号0536)现有余额4750459.38元,李某成立的三亚海棠某己现有余额4800337.16元,周某萍成立的杭州余杭区五常某账户(尾号3640)现有余额1199986.54元,海口龙华某乙账户(尾号3813)中现有余额4880000元,还有李某还说过某公司还购买了飞旋二号基金1000万元人民币,李某及莫某的账户中可能也有,具体数额要问她们才清楚。我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我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都是我本人使用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其中尾号8660的账户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共计6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23年7月24日、7月26日流水中显示“杭州某丙有限公司”打入我账户169万元是我卖房子的钱,该套房子是我2016年已购买;尾号0435的账户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共计1580万元人民币;尾号3402的账户购买中宏人寿保险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尾号9720的银行账户以359555元人民币购买美元外汇50000美元,购买中银理财共计808.5万元人民币,购买招银理财56430元人民币。上述除了卡号为XXX的账户购买的600万元理财产品中有169万元是来源于我卖房子的钱,其余资金都是来源于公司2022年至2023年的利润收入,绝大部分是公司2023年的利润收入。我看过以及修改过我的苹果笔记本电脑里备注涉及“sele”“杨艳丁”的相关表格内容。我结合公安机关出示给我的相关表格再统计了之后,李某公司2022年全年收入156525041.12元,支出为达某丁、翔鑫、其他业务共计145906329.33元,因此2022年公司全年的利润为10618711.79元。2023年,我们公司的达某丁、达某丙、翔鑫业务中共计收入122687703.53元,还需扣减管理费用、市场费用、投资、固定资产、借款及借款收回等费用共计89545808.85元,所以我们公司2023年全年达某丁、达某丙、翔鑫业务的纯利润就是33141895元,这部分利润就是存储在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最终以公安机关查证的为准。我注册海南某丙公司的目的是将公司所赚取的利润转移到这间公司,但是电脑报表中显示海南某丙公司在2023年全年没有收支情况,所以暂不需要计算该公司的收支明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显示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通过某有限公司、某付某、新生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达某丙升级订单”款项154140637.00元,“达某丁实名订单”款项1513615.00元,“达某丁水晶交易”款项37756633.00元、“达某丙会费”款项24040736.27元、“某期权交易”款项3732249895.94元,共计收取款项3949701517.21元;支付“达某丁奖金收益提现”款项3126046.19元,“达某丁水晶交易”款项80.56元、“某期权交易”款项3517355367.93元,共计支付款项3520481494.68元;收支差额429220022.53元。我不是很清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的数据,因为我掌握不了李某公司的收入与支出的总体情况,我也没有参与审计过程,所以我没办法去认定司法会计鉴定中“收支差额429220022.53元的财务事实存在”的这个数据,最终以侦查机关查证为准。被告人杨杨某龙其本人的笔记本电脑中涉案财务报表、汇总表、文件夹等数据,其名下及亲友、有关公司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备注为“sele”“杨艳丁”的表格是其本人看过或修改,其与李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资金走向图等内容予以确认。5.被告人庄某萍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22年10月17日,我入职浙江某己有限公司,公司老板是李某,我负责策划工作,并入了运营部。2023年4月份运营部负责人张某丙离职后,我就成为市场运营部主管,负责达某丁APP、达某丙APP操作、营运、宣传还有设定推广奖励等模式。“达某丙”APP是由我本人策划的,我设定奖励规则制度、推广模式,在公司里面我做的所有策划方案都是经过老板李某同意,我才能执行实施。在对会员宣传公司产品的时候,我会宣传海南某萍有限公司是有金融牌照,“支尊宝”就是圣某萍支付有支付牌照,都是为了让用户放心,更愿意参与到我们达某丙,让用户更相信我们的公司实力雄厚,实际我没有见过这些牌照。为了推广达某丙APP,公司招募了30个联创会员,公司给他们邀请码注册成为用户。联创会员通过自己的邀请码用各种方式去发展下线会员,有的通过网上发展,有的会线下开交流会发展下线会员。我们跟联创会员有一个微信交流群,平时杨某龙跟他们沟通的比较多。《合伙人信息(1)(2)》的表格是由我和杨某龙一起确定哪些会员入选到达某丙的联创会员。《达某丙企业宣传篇文案》《达某丁贡献度V1.00》《达某丁2023年盈利预测及未来盈利计划》《达某丁2023年盈利预测及未来盈利计划》《1达某丁贡献值激励制度(1)(1)》《达某丁关于市场各层级分润答疑》《达某丙PPT制作内容》《达某丙期权模式》等文件是老板李某要求我写的,这些内容都是关于如何经营以及提高达某丙、达某丁APP的业务。达某丙APP项目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广告费(2023年收入大概500万元)、会员升级收费、会员实名费和商城赚差价,我不清楚期权交易5%的手续费是我们公司还是某公司收的。我不清楚达某丁APP的充值资金量,达某丙APP的充值资金量有两千万左右,交易额资金量有8个亿左右,提现的资金量有三千多万。注册达某丙平台的用户目前是靠每日做任务赚钻石、推广会员收益钻石、升级会员、业绩激励收益。杨某萍、刘某萍肯定知道翔鑫APP的业务模式,因为他们是代表某公司。张某丙跟我介绍过刘某萍和杨某龙,张某丙应该更清楚刘某萍和杨某龙的情况,当时张某丙在李某公司的时候,经常是张某丙接待他们两个。张某丙是原来的运营总监,也就是我的岗位前任,达某丁APP的推广模式、返利规则等应该是他策划。期权的涨幅是由买方和卖方决定的,但是涨幅、跌幅是有上下限,要是跌到一元以下我们后期会再商量决定是否放开,如果后期跌到很低的价格,我们会考虑自己收回来,其实我们是希望期权涨得高。我们预计发行3亿的期权,这个是定额的,现在已经有2.2亿左右的期权发行数据,还剩下8000万左右的期权还在达某丙APP里面。期权的价值的区间是设置期权最高价格,不能让期权涨得太厉害,每天设定的上限价格最多为两三分。刚开始的时候我会根据每天的期权价格向李某提议当天的期权最高值,经李某同意后,我会让“杰某”调整当天的期权价格,后面慢慢我有特权后就不经李某提议,直接让“杰某”调整当天的期权价格。2023年9月至11月15日之间,李某乙叫我把李某翔鑫账号里面的期权转让一部分出去,让市场的活跃度提高,于是我分多次转让了大约160万股期权。我问过李某,他说李某翔鑫账号里面的期权是用户用钻石置换成期权的手续费。期权不可以随意调价的,这个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定价钱,每日的涨幅不能超过3分钱。浙江某己有限公司主要的经济来源有广告费、现金升级会员,我不清楚期权交易5%的手续费是翔鑫还是我们公司收取。我入职公司至今,公司发给我的工资和奖金分别是我支付宝收到1331900.39元和我母亲个体户收的1574616.44元,工资和奖金共2906516.83元,另外还有公司发的期权奖励兑换的10839.5元。我母亲卡上现在大概还有30万元是我的,因为前几年我做生意失败了,我就向母亲借了40多万元,我把那些钱存到她的卡里面,就是将以前向她借的钱还给她,也就是说现在卡里的钱不是我的,是我母亲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显示2022-2024年间,庄某萍利用个人、杨某萍、鸡西市鸡冠区某养生磨房摊床收取交易对手“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2917356.33元,我暂时对该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无异议。我认为德公(经)鉴通字【2024】316112号鉴定意见第264页中JC1(达某丙APP)凡是提及到的“合约冻结金额”的描述不准确,应改为“合约冻结期权”,我不太清楚JC2(达某丁APP)的会员升级模式、任务模块、加速道具包等。被告人庄某萍对其名下及其母亲冷某名下及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支付宝交易流水、资金走向图予以确认。被告人庄某萍对电脑文档内容、关于市场各层级分润答疑、达某丁贡献值激励制度、达某丙期权奖励数据等内容予以确认。6.被告人史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21年3月,我入职杭州某有限公司,公司已经注销了。2023年7月份左右,我重新与杭州某有限公司签了劳务合同,当时人事部主管周某萍通知我担任技术部的后端主管一职。公司老板是李某,综合部门的周某萍(绰号“多莉”)、运营部门的“杨艳丙”和庄某萍都可以安排我工作任务,这四个人都是在公司上班的。“杨艳丙”和庄某萍与老板李某的关系更亲近,他们不是直接给我安排工作任务,但是他们是将工作任务安排到了产品设计部门,产品设计部门将他们的工作任务设计成一张思维导图交给我们技术部门去用代码开发出来产品并测试。另外刘某萍和杨某龙是负责公司的期权交易支付渠道业务,他们给我的感觉就是公司的领导,因为他们两个经常让我要我们公司在某付某和圣某乙交易金额数据,就是每天交易期权收入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金额。除此之外,杨某龙建立了微信群,会协调我们的技术人员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技术人员对接,我们在支付渠道上的非技术性问题,比如交易额度的提高等,都是杨某龙去处理。我在公司负责开发过的产品有达某丁APP、翔鑫APP、达某丙APP,具体还负责维护达某丁(钻石置换功能和观看视频领取钻石功能)、翔鑫(期权价格曲线图功能和微信、银行卡支付某道功能)、达某丙(聊天功能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程序源代码。达某丁APP在我来公司上班之前已经开发好了,我不知道是谁定的达某丁APP的推广模式和返利规则;2022年10月我们老板李某跟公司的市场运营部提出达某丙的功能,再由公司的产品设计部门设计出来,最后由我们技术研发部对产品进行开发落地,杨艳丁(“杨艳丙”)和庄某萍(“非凡”)定下达某丙APP的推广模式和返利规则。翔鑫APP是我们公司开发的,没有直播和刷短视频的功能,只是期权交易平台,翔鑫短视频APP的源代码是公司买回来的,是一个现成可应用的产品,翔鑫APP是没有在手机应用商城上架,用户下载是通过我们公司发出去的链接下载。我们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是翔鑫APP的期权交易而不是翔鑫短视频APP的交易,这个APP是没有运营也没有用户。达某丁短视频APP是我们公司开发的,这个APP没有直播或直播带货的功能,只是一个可以看短视频赚取钻石。达某丁达某丙可以充值升级会员,达某丁充值买水晶,没有提现功能,达某丁、达某丙的期权在翔鑫交易,就有了充值和提现功能。达某丁支付会费和购买道具使用了公司支付宝进行在线跳转支付,达某丙上线后,支付会费使用的也是公司的支付宝进行跳转收款,而翔鑫主要是涉及期权交易,前期使用过一段时间支付宝、微信进行收付款,后期则是使用某付某、亚圣支付、新生支付这些第三方支付某道进行收付。期权的交易价格由会员设定,但价格浮动区间是我们公司设定的。运营部、产品部有翔鑫APP的后台管理权限,可以随时修改翔鑫APP的后台数据,也是由他们负责设定每日的期权价格区间。期权价格曲线图由我负责开发,由前端技术人员负责展示。达某丁的期权价格的调控方式是当天最低价格是前天的50%,最高价格是前天的2倍。达某丙的期权价格的调控方式是直接设置最低和最高交易价格,可以随便填写数字,还有就是用户挂单出售的价格如果低于最低限制价格会被隐藏且不能交易,是运营经理庄某萍提出这个主意。达某丁APP的主要有“消息”“好友”“吃喝玩乐”“任务”和“我的”等功能,用户可以通过刷视频时长、完成每日任务获得钻石、充值水晶购买道具并获得钻石,钻石可以在翔鑫APP上换成期权(收取用户手续费),期权可以变现为现金,其中还有会员升级的功能,会员升级越高,钻石兑换成期权的手续费就越低。达某丙APP主要功能是聊天,也可以通过完成每日任务、推广下线会员、质押宝箱等获得钻石,钻石可以在翔鑫APP上换成期权并变现为现金。翔鑫APP主要是一款期权交易的软件,在达某丁APP、达某丙APP中获得的期权,都可以在翔鑫APP上换成期权并进行变现或交易。达某丙、达某丁APP有实名认证、会员升级功能,主要通过收取用户的实名认证、会员升级等费用进行赚钱,达某丙APP、达某丁APP还会通过接入广告收取广告费进行赚钱,但是广告费前期收入比较低,后期也就是最近两三个月广告费才比较高(100万元/月),达某丁APP有水晶充值的功能,所以达某丁APP还可以通过收取用户充值水晶的费用进行赚钱,翔鑫APP主要通过收取用户期权交易的手续费进行赚钱。公司的产品运营部门会对达某丙、达某丁、翔鑫这三款APP进行推广,发展用户的数量。我们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依靠达某丁APP、达某丙APP、翔鑫APP收取用户的实名验证费、会员升级费、期权交易手续费,还有广告费的收入等。我知道的是庄某萍有安排“杰某”王某乙每日调解最低最高价格,前期从7元左右按每天涨2分钱的规则去推高达某丙的每日交易价格,一直到11元多,但是在11月19日左右就跌回到了7元左右,具体原因我就不知道了。接着在11月底庄某萍向公司申请了200万元进行“拉盘”就是公司出钱去收购用户出售的期权,然后价格有几天是涨了,但是没过几天又跌回了7元左右,公司一直控价到了12月10几号,公司就取消了每日价格限制,取消后的一两天价格有往上涨,是因为用户可以设置高价出售了,但是过了几天用户市场就对公司没信心了,所以会在最后的一个月时间里快速从7、8元的单价跌到2元左右。从我入职到现在李某公司发给我全部的工资合计465004.36元、奖金合计81899.42元,全部存到我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另外我将公司分到我名下的达某丙期权交易提现获利137265元,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这部分个人违法所得。根据广西广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2021-2024年间,我收取交易对手为“TC翔鑫”“代理支付款项-代发工资”“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癸有限公司”“企业互联E代发”“深圳某萍有限公司”“深圳某萍有限公司备付金”“某(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881521.64元,我对该金额没有异议,已签名确认。被告人史某对涉案阿里云服务器数据库和源代码、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期权交易价格、资金走向图予以确认。7.被告人杨某龙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的绰号叫“杨艳丙”,我在2022年11月入职杭州市富阳区某,集团老板是李某(绰号“至尊宝”),我任市场部门经理,负责达某丙APP、达某丁APP的市场推广以及处理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负责协调市场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2022年11月份,老板李某跟我说提前注册一个新公司开展白酒业务,我就按照操作流程注册登录了杭州某癸有限公司,法人是我,实际控制人是李某,这间公司是杭州市某下面的子公司之一。某的法定代表人是我,老板李某是实际控制人,李某占股97%,我占股3%。公司一共采购约5000箱白酒上线售卖,也有卖给会员的。达某丙APP上的功能是策划部、市场部提出来,由技术部(蛋清)实施写进程序,达某丙APP上的功能是由庄某萍决策的,我不清楚达某丁APP的功能是谁人提出,谁人决策,谁人具体实施写进程序。庄某萍跟我说过JC1会员推荐模式分为直接招募及间接推荐,即A推荐B,B推荐C,C推荐D,A可以拿到直推B和间推C的奖励,但是拿不到间推C直推给D的奖励,我不知道其他的直推及间推奖励规则。达某丙APP中整个层级从低层到高层依次为:实名用户(2元)、普通会员(399元)、超级会员(6666元)、社群经理(38888元);基于团队人数的层级从低层到高层依次为:“水钻”(300人)、“金钻”(2000人)、“铂钻”(8000人)、“星钻”(20000人)。达某丙APP是老用户发邀请码给新用户下载,发出邀请码的老用户就有100至150个钻石。新用户只能用一些基本功能,进一步要交二元费用实名认证才能使用更多功能,每天做完任务就有10个钻石,普通用户20个钻石换一个期权,老用户邀请新用户就有钻石奖励(一个用户一个钻石),新用户升级普通会员要充值399元或使用期权(当天价格的1.5);普通会员要充值6666元或使用期权(当天价格的1.5)可以升级为超级用户,发出邀请码的老用户就有钻石奖励(多少我不清楚);超级用户要充值38888元或使用期权(当天价格的1.5)可以升级为社群经理,发出邀请码的老用户就有钻石奖励(多少我不清楚)。也就是说一个会员升级普通会员、超级用户、社群经理在每升级中都有钻石奖励,翔鑫APP内是用户将钻石换期权或期权之间交易,期权可以按股价交易成现金。达某丙APP中要成为“水钻”“金钻”“铂钻”“星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实名用户以上。我记得要成为“水钻”(V1)就要求团队长(又叫联创)直推5人以上且有质押,其下属团员必须实名达到300个人以上,社群总质押5000期权以上。“金钻”(V2)就要团队长直推5人以上且有质押,其下属团员必须实名达到2000个人以上,社群总质押100000期权以上,团队下属有2个市场中各出现1名V1以上级别。“铂钻”(V3)就要团队长直推8人以上且有质押,其下属团员必须实名达到8000个人以上,社群总质押500000期权以上,团队下属有2个市场中各出现1名V2以上级别。“星钻”(V4)就要团队长直推10人以上且有质押,其下属团员必须实名达到20000个人以上,社群总质押2000000期权以上,团队下属有2个市场中各出现1名V3以上级别。我大概知道注册的实名会员300万人,每天活跃的大约有50万人。在我入职前,公司策划总监庄某萍设置了30个联合创始人名额(简称:联创),目前联合创始人有27人。联创是最早的一批用户,联创是层级级别较高的用户,每个联创都有各自的团队,各自的团队应该有2万以上的用户。我与庄某萍负责与联创联系,公司与联创在微信上创建了一个名叫“联创根据地”的微信群进行沟通联系,一般的联系内容是通过微信群聊发信息公告的方式将公司运营的三款APP的政策变化、运营调整、举办会议等事项通知联创;微信群聊上还有公司的客服,有时候客服负责解决联创的一些日常的问题。联创的作用是帮公司管理其他层级的会员用户,将三款APP的政策变化、运营调整、举办会议等事项通知其他层级的会员用户。2023年3月至8月,我们公司举办了6次推广会,1次培训课。这些活动都是公司领导李某、庄某萍出席并发言,举办推广会都是为了宣传达某丙APP的新功能,为了让旧用户了解新功能的上线时间、具体功能,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新用户。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我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公司,老板叫刘某萍,负责与我公司会员转让期权、交易期权(交易完成后资金自动到会员账户上)。公司三款APP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某付某,是杨某龙负责对接我公司,我没有直接与杨某龙对接有关公司的业务,由“龙井”直接与对接支付相关的问题。杨某龙是北京某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关业务工作主要就是与她沟通联系。因为李某、刘某萍在某公司有话语权,所以杨某龙要与李某、刘某萍沟通协调调整默认支付顺序方案的事项。我收到浙江某己有限公司转入的工资、年终奖、奖金、报销等合计345273.52元,其中报销金额为9856.06元。我名下浙江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2968)的账户余额为97473.33元,已经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我以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丙有限公司的账户收取奖金,扣除用于支付两家公司的税点手续费部分,收取个人奖金合计1448728.3元。我卖出达某丁期权为380.26元,我卖出达某丙期权为14817.18元,买卖期权总获利为15197.44元。还收到公司支付的奖金。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显示,2022-2024年间,被告人杨某龙收取交易对手为“深圳市某付某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企服”“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杨艳辛”“河南某丙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1873064.02元,支付给“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款项62881.32元,收支差额181018某.7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2022-2024年间,被告人庄某萍、杨艳辛、鸡西市鸡冠区某养生磨房摊床收取交易对手“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2917356.33元。我确认2022-2024年间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河南某丙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有限公司”账户收取交易对手为“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企服”“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1873064.02元,支付给“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款项62881.32元,收支差额181018某.70元。我相信这份鉴定意见数据是真实的,但是具体要以侦查机关查证为准。被告人杨艳辛对其与其他被告人、加入的微信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用其他公司账户收取达某丁、某公司资金的交易流水、资金走向图予以确认。被告人杨艳辛对其参与达某丙、达某丁、翔鑫三款APP的运营和宣传工作情况予以确认。被告人杨艳辛对联创会员名单予以辨认确认。8.被告人周某萍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6月,我入职杭州某庚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4年1月,我在浙江某乙有限公司(2023年更名为杭州某有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主管一职,主要负责人事、行政、工商代办、对接第三方公共关系等业务。因为当时我帮公司的贷款项目作担保人,杨艳乙让张某丁给我1.5%的股份,所以我持有浙江某丙有限公司的1.5%股份。李某是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老板,杨某龙和庄某萍负责市场运营部,杨艳乙(李某妻子)是李某的领导及负责安排李某转账的事情,刘某萍是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史某负责技术部,庄某萍是负责市场运营部,我不清楚杨某龙具体负责什么。公司运营“达某丙”“达某丁”“某”这三个APP,2021年12月“达某丁”APP开始卖广告位、卖期权、短视频,2022年10月“达某丙”APP开始卖日用品、卖酒,听杨艳辛说过这个是卖货商场,2021年1月“某”APP开始卖期权,其他我就不清楚,这些APP应该是由李某提出和决策的,我不清楚具体实施写进程序的人。公司业务是由市场运营部的杨艳辛和庄某乙负责,具体推广工作是由线下的店长,为了符合政策要求,最多只能有27位线下店长,只有杨艳辛才清楚具体有哪些店长。我所知道就是通过做任务、服务费收入、广告收入来进行盈利。从2023年中旬开始,公司规定了每月的月底召开一次月度管理层例会,由老板定具体时间,我负责在微信的管理层聊天群里发布会议通知,各部门的主管和副主管都要参加,会议内容主要由各部门的主管和副主管向老板汇报当月的工作进度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和会议的相关资料由庄某乙、杨艳辛想好内容该如何撰写的,再由“索隆”、配合进行书面记录再发到我们的管理层微信群“某合伙人”。我负责对接第三方公共关系的业务,主要对接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投诉事项,我将投诉单情况转发给客服“紫衫”来解决具体投诉,如果遇到棘手的投诉,我会请教金某由他联系有关部门打听如何解决,然后我们按照金某的指导去解决投诉。我没有对接第三方支付业务,与杨某龙的接触不多,2023年的时候因确认其行程加过她微信。刘某萍让我报销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关事项费用,老板李某也跟我提过杨某龙负责第三方支付公司业务,我才知道杨某龙负责与我们公司对接第三方支付业务,知道公司“龙井”也对接过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李某名下公司有接受过调查,2018年8月的时候,“某店”网络购物平台涉及传销,被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罚款400万元。2023年11月份的时候,江西省鹰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们公司立案调查。当时杨某龙来到我公司找“龙井”开会,开会期间,杨某龙接到电话,便在A4纸上记录了江西省鹰潭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相关情况。刘某萍打电话给我说有个事情要我去找杨某龙拍照给他和李某,我收到图片后马上转发给金某让他去了解情况。之后金某写了一份《情况说明》通过微信发给我,我将《情况说明》通过微信转发给“唐某”,让她将《情况说明》打印出来盖章后邮寄江西省鹰潭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这件事后,杨艳乙为了公司的资金运作安全,要求我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海口华龙某,又让我将身份证交给“心悦”邮寄给第三方代办公司注册海口华龙某,用于李某公司资金转账等操作。我有利用家属和朋友的银行卡帮助公司转账收款,我使用我婆婆蒋某的银行卡收取公司30万元,后来转回了杨艳乙的银行卡,我弟弟经营的杭州市余杭区某账户存放有公司120万元,我朋友陈某癸的银行卡帮收取公司30万元,后来转回到我的银行卡,再由我的银行卡转到杨艳乙的银行卡。骆某、莫某、杨艳庚和韩某名下银行卡都有用来存放李某公司的钱。我收到李某名下公司的工资853055.72元,奖金10万元,分红74700元,年终奖9万元,期权奖励款27151.71元,这些款项总计1144907.43元,这些钱是我违法所得的钱,以公安机关查证为准。我于2024年3月份退回涉案资金120万元到德庆县公安局银行账户,这120万元是李某通过某公司的银行账号转到杭州市五常某的银行账户,这笔钱是杨艳乙为了资金安全作备用金使用,这120万元没有用于任何款项的支付。我有退还我的违法所得共计42万元人民币。我对涉案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是我不清楚涉案3款APP的后台数据,具体以侦查机关查证为准。根据广西广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显示,2021-2024年间,我收取交易对手为“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企服”“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某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某(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我老公名下账户收取交易对手为“某投资(海南)有限公司”和我朋友陈某癸名下账户收取交易对手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1512259.79元,我对上述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是我对鉴定意见的第(五)项认定我收取交易对手为“某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某(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共计367787.36元中有30万元是公司作为“备用金”使用,这30万元已用于“差旅费”“招待费”等行政类支出,另外67787.36元是我自己用于“报销”的款项,所以我一共收取上述公司款项共计1212259.79元,具体以侦查机关查证为准。公司没有发放“分红”给我,但财务转账给我时备注了“分红”,我个人认为这不算是分红,应该是公司发放给老员工的奖金,具体的金额记得不太清楚,以司法会计鉴定为准。被告人周某萍对其名下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流水,对李某及李某名下公司等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资金走向图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萍对其与李某、杨某萍、杨艳乙、杨艳辛等被告人的个人及微信群聊天记录内容予以确认。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8月,我入职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或者杭州某己有限公司任行政前台,2020年公司让我担任出纳一职,2022年杨某龙安排我从事公司财务相关的工作,2023年7月至今我在杭州某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我们公司的老板、实际控制人是李某,杨艳乙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我必须向杨艳乙汇报公司的支出、收入、利润,她审核过后才能打款,没有她的批准,除李某以外我们其他人都不能动用公司的钱,所以杨艳乙掌握、决定着整个公司的经济大权。此外,杨艳乙还要求我们提供个人名下及亲属、朋友名下银行账户给公司用于存放公司的备用金,要求我们及家属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开办个体工商户来提供给公司以存放公司收入的款项。我帮公司做账的主要流程是由公司出纳骆某从银行调取公司转账的记录凭证回来后我做财务报表,统计、整理公司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每隔一段时间我会将这些报表报给税务局。我在李某公司没有股权,但我是杭州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这家公司的股东,但是我真的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是周某萍把我的名字写到股东上面,我也没有收到过李某公司给我的分红。我不知道谁是香港某乙公司的财务总监,我没有入职这家公司,不过我听说过这家公司,李某有安排我打款给这家公司定增的费用。公司高层给我权限让我使用专门的账号进入达某丁APP、达某丙APP后台进行打款,第一种是属于期权交易款项,这个期权交易款是从第三方支付公司将相应的款项转出至用户的银行账户;第二种是达某丁APP、达某丙APP会员注册认证服务费打款,我接到通知后对相应客户的投诉进行退款,我会通过公司在支付宝开户的公户将2元的认证服务费转账给相应客户账户里(原路退回)。杨艳乙、李某是主要安排我打款和制作财务报表,他们两个安排我打款的款项主要有公司投资款、公司回购款、备用金等款项均属于公司支出的大额款项。备用金包含个人备用金、公司备用金及个体工商户备用金,其中公司备用金包含公司员工名下银行账户及公司员工亲属朋友名下的银行账户持有公司收入的款项,主要是周某萍、莫某、我、骆某、林某萍、韩某、陈某癸、蒋某、申某、谢某萍、杨艳己(杨艳乙父亲)等这些人员,打款金额区间是20万到100万。我们公司售卖期权所获得的利润、期权买卖手续费的收入首先转到圣某萍、某付某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然后这些钱从第三方支付公司转到“某”公司、相关个体工商户、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广告收入转到杭州某有限公司和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名下的余杭农商银行账户,卖酒收入转到杭州某癸有限公司名下的余杭农商银行账户,卖表收入转到杭州某庚有限公司名下的余杭农商银行账户,卖快消品收入可能转到杭州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余杭农商银行账户,达某丙APP和达某丁APP的会员充值、2元实名验证、短视频收益都是直接汇入到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达某丙APP的广告收益打到杭州某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达某丁APP的广告收益打到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我知道李某名下的三亚海棠某己、杨艳乙名下的海口龙华某萍、我名下的三亚海棠某、周某萍名下的杭州余杭区五常某等个体工商户,都是将某公司圣亚公司账户上的钱分散存放到这些个体工商户开户的银行公账户,这样做是防止我们公司存放在某公司的账户的钱被某公司冻结。这些钱来源于我们公司开发的达某丁APP、达某丙APP,是通过期权交易收取客户的期权交易款项,APP后台自动关联收取的期权交易款转入我们公司在某公司开通的账户,每隔一段时间我会主动将这些余额情况汇报给杨艳乙,杨艳乙会视情况安排我将某公司余额转到这些工商个体户的账户,一般来说是平均每周转一次或者二次,平均每次转账到个体户的金额大约在18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2022年5月份我们公司开始对接某付某,服务费是翔鑫的期权交易在某付某交易的总金额0.7%支付给杨某龙。支付给杨某龙的“手续费”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转给翔鑫的期权交易在某付某交易的总金额0.7%支付给杨某龙或者逄元个人银行卡。第二部分是通过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或者某转到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李某、杨某龙都让我注册过这3个APP,杨某萍、李某说我是财务,公司想通过使用我注册的达某丁APP、达某丙APP、翔鑫APP去回购、出卖期权,到时候用我名下银行卡去收取公司卖出期权变现的钱,于是我就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注册了上述3个APP交由庄某乙去操作,我就只是注册了,而且还是李某、杨杨某龙我注册的,至今我也不会如何使用这3个APP,具体操作都是庄某萍操作的。经我确认,北京某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0813)共计收到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某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入9693659.55元、北京某有限公司在新生支付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入261526.2元、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206.88万元;杨某龙银行账户共计收到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200万元、杭州某庚有限公司及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支付宝转入2876809.9元;逄元银行账户共计收到某(海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1347364.23元,共计收到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支付宝、某(海南)有限公司支付宝、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支付宝转入7276106.57元;刘某萍银行账户共计收到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以及我个人银行账户转入2036262.49元,共计收到杭州某有限公司、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等支付宝账户转入6060373.72元。2021年3月份至2024年1月份收到李某公司给我发放的工资共计360547.02元。公司每年会给我们发放奖金(相当于第13个月的工资),这部分奖金是分散到我每个月的工资里面,我没有公司分红、期权交易费等。我确认李某公司2021年以来银行卡流水各类费用的支出共计110320243.21元,我确认李某公司2021年以来通过支付宝各类费用的支出共计183197789.55元,其中这笔公司老会员退款48某03734.24元,当时是转入了其他的第三方公司然后退给会员了,具体需要找章某或第三方公司查证,经统计上述银行卡和支付宝的各类费用支出统计,李某公司2021年以来共支出各类费用合计293518032.76元,最终以公安机关查证为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显示2021-2024年间,李某银行账户收取的摘要说明为“工资”“批量代付”“奖金”的款项共计390547.02元。我对司法会计鉴定认定我的工资总金额共计390547.02元有异议,我认为我于2021年3月份至2024年1月期间收到李某公司发放的工资是360547.02元,因为390547.02元中有3万元是用于公司支出的费用,我不记得转账给我备注的是什么了,我对于这份司法会计鉴定的其他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我看不懂这些司法鉴定意见的电子数据鉴定结果,因为我没有接触过这3款APP的后台数据,所以我不清楚我对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对这3款APP的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李某对其名下银行卡和支付宝、某银行账户与其他被告人、涉案公司的交易流水以及资金走向图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对公司用于宣传推广、工资奖金等支出费用予以确认。10.被告人郭某萍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是2016年开始下载某店,从普通用户一直升到某店的店长。2019年,某店没做之后我的数据就平移到达某丁,我的等级是MCN。2023年4月左右,我被客服账号拉进了一个微信群,大部分都是“某店”的老用户、“达某丁”的高等级会员(MCN),还有APP的负责人李某等,当时群管理员就在群里说现在微信监管严格容易被封停,影响工作和生活,所以某有限公司就开发了一款专门聊天用的“达某丙”APP,可以在里面畅所欲言聊天,也可以通过在达某丙APP完成每日任务来赚取钻石可以用于在“某”APP上兑换期权,再将期权进行出售来获取人民币,我推广“达某丙”APP的次数比较多,我在“达某丙APP”里面是“社群经理”,我在“达某丁”APP里面是“MCN”等级的会员。“达某丁”推广的过程和“达某丙”是一样的,就是把下载用的二维码推广到朋友圈里面。在达某丁APP发展下线,会员会获得直推奖励期权,会员级别越高所获得期权也越多。“用户”发展的下线成为“普通会员”“经纪人”“MCN”时,该用户获得直推奖励是期权,无间推、团队质押业绩期权奖励。“普通会员”发展的下线成为“用户”“普通会员”“经纪人”“MCN”时,该“普通会员”获得直推奖励是期权,我不记得具体多少股。我发展的下线账号通过充值人民币成为了会员、提升会员等级等,我作为上线账号也是可以获得返利佣金。达某丙APP最开始的基础好友数据,是在达某丁APP上平移过来的,当时在达某丁APP上我直接推广了约20人,后来这20多人的好友数据平移到了达某丙APP,在达某丙APP上我推广的大部分都是我家里人,我让他们帮忙人脸识别,在我的手机上进行操作,他们的账号注册“用户”都是我充值的2元。达某丁、达某丙这两款APP我一共直推有8某人,很多人员是在某店的数据平移过来的,我实际上直推20多个,我在手机上操作其他人实名注册的13个账号来完成每日任务领取钻石等。我间推的数据有约80000人,但是活跃用户只有约2000人,间推的我认识的只有10来个微信好友,现实中没有见过面。2023年4月份我接触达某丙APP以来,庄某萍、“杨艳丁”都在腾讯会议APP给我们达某丙APP社群经理级别的会员、“联创”会员开会,内容就是讲一下公司发展的战略方针,产品开发的规划等。庄某萍还有在微信视频号上直播市场的动向和产品开发等内容。我有参加“达某丁、达某丙、翔鑫APP”相关的培训会、宣传会、发布会,我去过某公司参观学习,到过郑州、西安参加过发布会。这些会议内容大多是宣传“达某丙APP”的聊天、发表情包、购物等功能,我不记得其他内容,我记得李某、庄某萍也在发布会上。我在翔鑫APP上通过出售达某丁和达某丙期权收入并提现有183158某.25元,支出1076367.62元,我通过我名下及老公名下银行卡提现85万元交给我亲友的投资款,其中包含提现与支出的差额755214.63元。实际上,我本人及李某、郭某萍、郭某乙、李某等人收到新生、圣某萍、某付某等第三方公司账户款项共计322681元,支出这些第三方公司账户款项共计123835.41元,因此我在涉案三款APP所得利润为198845.65元。鉴定意见显示被告人郭某萍所在层级为直接下线人数为8某、伞下层级为21、伞下总人数为86837,直接下线团队人数总人数为63168,直接下线团队总质押数为3738190;被告人郭某萍业绩对赌个人质押宝箱获得利息总金额为758973.44,因下线团队成员质押宝箱获得钻石入账奖励总数量为13xxx26.8774;被告人郭某萍钻石兑换期权花费钻石数量为2509442.5,兑换期权总数量为200729,手续费数量为502152.5;被告人郭某萍因直接邀请下线等级晋升获得冻结钻石奖励总额为959500,非直接邀请下线等级晋升获得冻结钻石奖励总额为142350。因为我不清楚达某丙、达某丁、翔鑫这3款APP的后台数据的具体情况,所以我无法对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对3款APP的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作出是否有异议,但我的直推人数并没有8某人,真正的直推人数大概只有30多人,而且我自己也注册了20个账号,包含在我直推的账号里。被告人郭某萍对其名下及亲友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萍对其发展的涉案三款APP下线会员名单予以确认。11.被告人黄某萍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一个名叫“金子”人在做微商,我就问她某店是不是可以卖东西,她说可以我就开始做某店,我最开始是在某店APP卖东西,后面通过某店APP我就知道了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然后“金子”就把达某丙、达某丁、翔鑫这3款APP的邀请码都发给我,我从2023年3月25日下载达某丙。达某丙的级别有“普通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级别,新用户注册实名需要缴纳2元服务费,注册之后可以做每日任务来领钻石,每日任务获得10个钻石,兑换一个期权要交20个钻石。从“缴纳2元实名认证”升级“普通会员”需要缴纳399元或使用等额的“达某丁”期权可认证为“普通会员”。缴纳6666元成为“超级会员”,缴纳38888元成为“社群经理”。我记得达某丁分为四个级别,用户、普通会员、超级会员、MCN,一次是399的普通会员所需要的期权,一次是6666的超级会员所需要的期权,不清楚MCN。我知道“实名用户”直推的用户升级成“正式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时,该“实名用户”有直推奖励,分别获得50、500、5000钻,但无间接推广奖励。“正式会员”直推的用户升级成“正式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时,该“正式会员”有直推奖励,分别获得150、2000、10000钻,当下下线会员升级到“正式会员”,该“正式会员”有间接推广奖励100钻。“超级会员”直推的用户升级成“正式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时,该“超级会员”有直推奖励,分别获得400、10000、40000钻,当下下线会员升级到“正式会员”或“超级会员”,该“超级会员”有间接推广奖励分别是250钻和8000钻。“社群经理”直推的用户升级成“正式会员”“超级会员”“社群经理”时,该“社群经理”有直推奖励,分别获得500、12000、70000钻,当有下下线会员升级到“正式会员”“超级会员”或“社群经理”,该“社群经理”有间接推广奖励分别是100钻、2000钻和30000钻。我最开始是花费2元实名注册成为用户,花费200股期权兑换成为正式会员,花费约2000股变成超级会员,花费约20000股兑换为社群经理。我一共注册了5个账号,目前存有约6万股的期权,都是我通过操作我本人使用的5个账号通过每日任务、翔鑫质押业绩对赌、直推奖励、间推奖励等方式获得的钻石然后在翔鑫APP上兑换的期权,还有部分是我本人直接充值人民币购买的期权。只有在翔鑫APP上可以进行充值,就是在翔鑫APP里购买期权的时候,你看中了哪股期权,点击购买的话是直接在银行卡上扣费。翔鑫APP通过出售期权获得的人民币是可以提现到我绑定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里面(以前可以提现到支付宝账号,但是现在提现到支付宝账号里面的渠道已经被关停了)。我平时用我手机号XXX绑定的微信号关于“达某丙”的推荐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我的直推人数是38人。我现在是社群经理,下线超过300人,我已经到了“水钻”的奖励。我目前存有约6万股的期权,是我通过操作我本人使用的5个账号通过每日任务、翔鑫质押业绩对赌、直推奖励、间推奖励等方式获得的钻石然后再翔鑫APP上兑换的期权,还有部分是我本人直接充值人民币购买的期权。我的收益分为做任务、推荐下家升级会员、买卖期权赚取差价。我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总共获利收益四五万元,我不记得具体收益多少,但我实际没有获利,我自己也投资了钱买了期权,我记不清楚具体实际投了多少。鉴定意见显示被告人黄某萍所在层级为3、直接下线人数为38、伞下层级为11、伞下总人数为3784,直接下线团队人数总人数为2452,直接下线团队总质押数为179590;被告人黄某萍因直接邀请下线等级晋升获得冻结钻石奖励总额为168000,非直接邀请下线等级晋升获得冻结钻石奖励总额为14000。因为我对达某丙、达某丁、翔鑫这3款APP的后台数据的具体情况一点都不了解也不清楚,所以我不能确定对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有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萍对其名下及他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涉案账号期权交易流水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萍对其发展的朱某萍等下线人员名单予以确认。12.被告人朱某萍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23年的3月,我通过黄某萍的手机邀请码下载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和翔鑫APP,都是使用我的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注册登陆,我通过充值相应金额发展成为“达某丙”升级超级会员。新用户注册实名需要缴纳2元服务费成为“实名会员”,从“实名会员”升级“正式会员”需要缴纳399元或使用等额的“达某丁”期权可认证为“正式会员”,缴纳6666元成为“超级会员”,这个等级有间接推广会员收益和直推好友、团队好友、团队平级好友质押宝箱收益的分利,还有增加好友、建群聊的数量。我不清楚“社群经理”条件和权益,我没有达到这个级别。达某丁发展下线会员则直接奖励期权,会员级别越高,所获得期权也越多。粉丝发展的下线成为“达人”“经纪人”“MCN”,可获得直推奖励是期权,无间推、团队质押奖励。“达人”发展的下线成为“达人”“经纪人”“MCN”,可获得直推奖励是期权,不记得具体多少股。“达人”的下线再拉的下线成为“达人”可以获得间推奖励期权,如果是“经纪人”“MCN”无间推奖励,因为下下级的级别比他的“达人”级别高。“达人”同时还可以获得团队业绩对赌质押宝箱收益钻石的分红,但无平级团队质押收益的分红。“经纪人”发展的下线成为“达人”“经纪人”“MCN”,该“经纪人”获得直推奖励是期权,“经纪人”的下线再拉的下线成为“达人”或“经纪人”可以获得间推奖励期,如果是“MCN”无间推奖励,因为下下级的级别比他的“经纪人”级别高。同时还可以获得团队业绩对赌质押宝箱收益钻石的15%,但有平级团队质押收益的分红。“MCN”发展的下线成为“达人”“经纪人”“MCN”,该“MCN”获得直推奖励是期权,“MCN”的下线再拉的下线成为“达人”“经纪人”或“MCN”可以获得间推奖励期权,“MCN”是最高级别。同时还可以获得团队业绩对赌质押宝箱收益钻石的分红,还有平级团队质押收益的分红。我当时发朋友圈是推荐一款被子,就是在“达某丙”APP嘢售商城里面的东西,卖得很便宜,很快被人买完的,我就想着微信好友扫我的邀请码买被子,实名注册两元钱,我也可以得到解冻15个钻石,一举两得。我一共推广了6个下线达某丙会员,其中郑某、郑某、朱某丙、朱某丁、李某是我通过我在达某丙的邀请码在自己手机进行操作的。2023年4月份,我直推张某萍,若张某萍从用户升级到相应会员等级我就获得相应钻石奖励,张某萍从普通会员升级到超级会员,我解冻了1000个钻石,当时我是超级会员则需要约14.29个钻石兑换1股,得到了约70股576元。我的直推人数有8某人,实名及以上用户数1276人,会员及以上用户数272人。我从2023年3月底至2024年1月期间,通过做任务我每天可以领15个钻石,合计大概获得4380个钻石,置换成期权约327股(不包括充值购买的期权),我做任务大概挣约327股,股价在5元至11元之间都有,均值股价计算约2600多元。我在翔鑫APP上进行期权交易收入373235.02元,支出303895.78元,我使用郑某两张农业银行卡在翔鑫APP买卖期权亏损137740.37元以及使用我本人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尾号1408)亏损6295.3元,我一共在翔鑫APP交易期权合计亏损144035.67元。鉴定意见显示被告人朱某萍8某个直邀下线会员均由等级-1(新手会员)升至0(实名会员),付款金额均为2,等级0(实名会员)升至等级1(会员)、等级1(会员)升至等级2(超级会员)均为期权兑换升级;被告人朱某萍所在层级为6、直接下线人数为8某、伞下层级为8、伞下总人数为1913;被告人朱某萍直接下线团队人数总人数为1276,直接下线团队总质押数为50000。因为我对涉案3款APP后台数据的具体情况一点都不懂所以对涉案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法作出判断。被告人朱某萍对其及郑某名下银行账户购买、出售涉案期权的交易流水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萍对自己直接推荐的人员名单予以确认。13.被告人张某萍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23年的4月12日,朱某萍拿我的手机下载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和翔鑫APP,朱某萍就教我玩,她告诉我达某丙做任务领取钻石,达某丁短视频看广告视频也可以领钻石,通过翔鑫APP置换成期权交易,最后可以提现到银行卡。我是从“实名会员”花费不同金额升级到超级会员。新用户注册实名需要缴纳2元服务费成为“实名会员”,“实名会员”权益有每日任务获得10克拉钻石,钻石兑换期权的手续费是50%,并获得发展下线有直推奖励的资格,还有增加好友、建群聊的数量。从“实名会员”升级“正式会员”需要缴纳399元或使用等额的“达某丁”期权可认证为“正式会员”。“正式会员”权益有完成每日任务获得15克拉钻石,钻石兑换期权的手续费是30%,并获得开启直推和间接推广会员收益和直推好友、团队好友质押宝箱收益的分红,还有增加好友、建群聊的数量。缴纳6666元成为“超级会员”,权益有完成每日任务获得15克拉钻石,钻石兑换期权的手续费是25%,并有间接推广会员收益和直推好友、团队好友、团队平级好友质押宝箱收益的分利,还有增加好友、建群聊的数量。缴纳38888元,成为“社群经理”,权益有完成每日任务获得20克拉钻石,钻石兑换期权的手续费是20%,并获得开启间接推广会员收益和直推好友、团队好友、团队平级好友质押宝箱收益的分利,还有增加好友、建群聊的数量。我是在留隍镇开商店,很多顾客来到我的店铺买商品过程中看见我在做任务,他(她)们就问我玩的是什么APP,我跟他们介绍,他(她)们也说想玩一下,我就推荐他(她)们使用,我主观上没有推荐他(她)下载达某丙、达某丁和翔鑫这3款APP,我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拉人头领取佣金或者钻石,我从来没有将这3款APP的邀请码和二维码公之于众。我的直推人数是14人,实名及以上用户数353人,会员及以上用户数116人。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1月期间,我每天可以挣20个钻石,合计大概获得5580个钻石,置换成期权约390股(不包括充值购买的期权),我受让买了约1万股期权,我做任务大概挣约390股,股价在5元-11元都有,均值股价计算约3000多元。我没有盈利,一共亏损71925.16元。鉴定意见显示被告人张某萍所在层级为7、直接下线人数为14、伞下层级为6、伞下总人数为364,直接下线团队人数总人数为353,直接下线团队总质押数为22860,参与期权质押宝箱获得的钻石奖励总金额为46851.52,获得下线会员质押宝箱奖励钻石入账总金额为19594.92元,质押解冻券奖励总金额为21600元,钻石兑换期权花费钻石数量为99509.7,兑换期权总数量为7411,手续费数量为25419.353,被告人张某萍因直接邀请下线等级晋升获得冻结钻石奖励总额为12300,非直接邀请下线等级晋升获得冻结钻石奖励总额为18750。我对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这份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我的直推人数为14人,其中有7个是我用亲戚的身份证注册,绑定的是我和我老公的银行卡,这些账号都是我一个人在玩,所以我的直推人数没有14个,实际上只有7人。我的下线总团队没有353人那么多,间推的人数不关我的事,我不清楚间推的情况,以公安机关查证为准。被告人张某萍对其名下及亲友名下的银行账户购买、出售涉案期权的交易流水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萍对自己直接推荐的人员名单予以确认。五、鉴定意见1.达某丙APP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达某丙APP的会员人数、任务内容、充值以及期权交易情况,以及调取被告人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发展下线和部分证人注册、推广的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郭某萍等13名被告人。部分鉴定结果如下:①JC1会员数量为3766439;JC1等级为-1(新手会员)人数为1811430,等级为0(实名会员)人数为1453298,会员等级为1(会员)的会员人数为481810,等级为2(超级会员)的会员人数为15765,等级为3(社区经理)人数为4136;JC1会员提升级别通过“实名认证升级”“付费升级”“期权兑换升级”三种形式;社群等级V1的用户数量为1603,社群等级V2的用户数量为353,社群等级V3的用户数量为89,社群等级V4的用户数量为29。②JC1用户依据邀请的上下级层级关系,其中用户ID为1000000的用户无邀请人ID,视为最顶层会员,邀请的用户下的用户形成单一金字塔式层级关系;JC1会员支付升级,升级至等级0(实名会员)支付金额为2,升级至等级1(会员)支付金额为399,升级至等级2(超级会员)支付金额为6666,升级至等级3(社区经理)支付金额为38888。③JC1实名认证的付款总金额为4025688.12、升级会员的付款总金额为23241750.14、升级超级会员的付款总金额为1413192.12、升级社区经理的付款总金额为77776.11。④JC1符合三层三十人架构会员数量为32139。⑤JC1会员钻石兑换期权的总数量为214741636.00;JC1会员钻石兑换期权手续费均为钻石,新手会员手续费率为0.5、实名会员手续费率为0.5、会员手续费率为0.3、超级会员手续费率为0.25、社区经理手续费率为0.2;JC1期权发放期权发放总数为19389468.02。⑥JC1会员聊天任务有六种,分别为“群聊”“朋友聊天”“在线1小时领取”“在线2小时领取”“在线3小时领取”“在线4小时领取”。⑦JC1会员推荐模式分为直接招募及间接推荐。当推荐人等级为0(实名会员)时,下线直接推荐的会员提升至等级1(会员),推荐人直接获得50钻石奖励,下线直接推荐的会员提升至等级2(超级会员),直接获得500钻石奖励,下线直接推荐的会员提升至等级3(社区经理),直接获得5000钻石奖励……⑧JC1会员购买质押合约规格分为level1(青铜)、level2(白银)、level1(黄金)。等级0、1、2、3的会员购买level1(青铜)合约,合约冻结金额均为10,购买level2(白银)合约,合约冻结金额均为1000,购买level1合约,合约冻结金额均为10000。JC1会员购买质押合约规格分为level1(青铜)、level2(白银)、level1(黄金)。等级0、1、2、3的会员购买level1(青铜)合约,合约冻结金额均为10,购买level2(白银)合约,合约冻结金额均为1000,购买level1合约,合约冻结金额均为10000。会员在购买合约后,分为两部分奖励,一是购买合约者奖励,购买者在购买合约后系统冻结相应合约售价数量的期权,合约续期内每天领取发放的奖励,该合约续期结束后系统解冻合约售价的数量的期权。二是购买合约者上线会员奖励,每日根据购买者现有合约数量按照公式发放一定数量奖励金额给购买者,同时购买者的上线会员(包含邀请人)每日也均可获得钻石奖励。⑨JC2的会员数量为1483700。JC2会员等级为0(粉丝)的会员数量为1464142,等级为1(达人)的会员数量为12698,会员等级为2(经纪人)的会员数量为5370,会员等级为3(MCN)的会员数量为1490。JC2会员成功实名的订单数量为886519。JC2会员等级升级方式为4种,数值0代表免费升级,数值1代表付费升级,数值2代表任务升级,数值3代表质押期权升级。JC2用户依据邀请的上下级层级关系,其中用户ID为1000000的用户无邀请人ID,视为最顶层会员,邀请的用户下的用户形成单一金字塔式层级关系。JC2会员提现总金额为135311150.09。⑩JC2会员付费升级,升级经纪人的订单总金额为44548878.05;升级达人的订单总金额为58346203.05、升级MCN的订单总金额为56232048.04;达人的会员付费升级次数为146673、MCN的会员付费升级次数为1450、经纪人的会员付费升级次数为6690。⑪JC2会员钻石兑换的期权总数量为984586153.00;JC2会员钻石兑换期权手续费均为钻石,粉丝手续费率为0.5、达人手续费率为0.3、经纪人手续费率为0.25、MCN手续费率为0.2;发放期权的总数为473469。⑫JC2会员视频类任务有两种,一是观看短视频,二是观看视屏。观看短视频达到5分钟获得2水晶,每天观看15分钟视频,连续7天,达人获得7股期权,经纪人获得15股期权,每天观看视频按时长获得钻石。⑬JC2平台道具水晶来源一是完成任务获得,二是充值获得。JC2平台道具水晶的用途一是购买加速包(一级加速包一周内看视频获得钻石速度增加100%、二级加速包一周内看视频获得钻石速度增加200%、三级加速包一周内看视频获得钻石速度增加700%,三种加速包均不能叠加使用),二是购买3.18达某丙发布会门票。JC2会员购买水晶总金额为35538122。⑭JC2会员分为直接招募及团队招募。等级0(粉丝)会员直接招募达人获得期权入账金额为5、10;等级1(达人)会员直接招募达人获得期权入账金额为15xxx50;等级2(经纪人)会员直接招募达人获得期权入账金额为15xxx50;等级3(MCN)用户直接招募达人获得期权入账金额为15xxx50……2.鉴定内容清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聘请广西广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本案的涉案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资金流水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资金情况、获利情况进行鉴定,并依法告知李某、杨某龙等13名被告人。鉴定结果如下:①2021-2024年间,北京某萍有限公司、滁州某有限公司、达某丁(浙江)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萍有限公司、江西某萍有限公司、江西某乙有限公司、链捷(海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浙江某丁有限公司、浙江某戊有限公司共16家公司通过某付某、圣某丙平台收取郭某萍、李某款项共计1618518.38元、支付给郭某萍、李某款项共计2496012.38元的财务事实存在。②2022-2024年间,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萍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通过某付某、某、圣某丁四个平台收取李某丁款项共计429518.04元、支付给李某丁款项共计453545.24元的财务事实存在。③2021-2024年间,李某银行账户收取的摘要说明为“工资”“批量代付”“奖金”的款项共计390547.02元的财务事实存在。④2021-2024年间,刘某萍收取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庚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支付宝、逢某、杨某龙款项共计11919807.63元;支付给杨某萍、蔡某萍、张某戊、杭州某医院有限公司款项共计2235376.0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⑤2021-2024年间,史某收取交易对手为“TC翔鑫”“代理支付款项-代发工资”“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癸有限公司”“企业互联E代发”“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备付金”“某(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企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881521.64元的财务事实存在。⑥“达某丁升级订单”“达某丁实名订单”“达某丁水晶交易”“达某丙会费”“某期权交易”的账单数据材料所记载的收支在北京某萍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在某有限公司、某己公司、新生支付公司、支付宝公司的交易流水中均有相应记载,其中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间北京某萍有限公司、达某丁(浙江)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某有限公司、某付某、新生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达某丙升级订单”款项154140637.00元,“达某丁实名订单”款项1513615.00元,“达某丁水晶交易”款项37756633.00元、“达赞会费”款项24040736.27元、“某期权交易”款项3732249895.94元,共计收取款项394970151721元;支付“达某丁奖金收益提现”款项3126046.19元,“达某丁水晶交易”款项80.56元、“某期权交易”款项3517355367.93元,共计支付款项3520481494.68元;收支差额429220022.53元的财务事实存在。⑦2022-2024年间,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杨某萍、逢某共计收取T某、某有限公司、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翔鑫企服、刘某萍款项25212740.25元;累计支付给刘某萍款项4884253.4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⑧2022-2024年间,杨艳辛收取交易对手为“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企服”“浙江某己有限公司”“杨艳辛”“河南某丙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1873064.02元,支付给“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款项62881.32元,收支差额181018某.7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⑨2022-2024年间,庄某萍、杨杨某萍、鸡西市鸡冠区某养生磨房摊床收取交易对手“杭州某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萍有限公司”某(海南)有限公司”“浙江某己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2917356.33元的财务事实存在。六、勘验、检查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各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身份;部分被告人对涉案APP的联创会员予以辨认;部分证人对李某等被告人身份予以辨认。2.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杨杨某龙苹果电脑储存的相关涉案财会报表、汇总表、文件夹等数据予以提取固定,并拷贝在储存介质中,拷贝的数据与原件一致;公安机关对协助查询查控结果刻录为光盘并对内容予以提取固定,刻录的数据与原件一致;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公司储存在阿里云的数据库进行提取固定刻录为光盘,刻录的数据与原件一致。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勘验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的现场,对涉案公司的地理位置、办公场所等有关情况予以勘验记录。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依法扣押被告人的手机提取手机通讯录、短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和支付宝等资料,将资料按手机分别刻录到不同的光盘之中。5.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登录操作“达某丙”“达某丁”“某”3款APP,发现涉案APP均要通过“实名认证”才能使用支付功能,且实名认证需要支付人民币2元,公安机关对操作过程进行录像和截图。6.远程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对“达某丙”“达某丁”“某”3款APP部署在阿里云的后台数据库、配置文件在GitLab上的源代码数据进行取证,在该公司技术人员李某和执法视频见证下,对取证过程进行屏幕录像。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达某丁短视频创业指南、达某丁短视频用户操作手册、达某丙用户畅所欲言、翔鑫资本等4份关于涉案3款APP的PPT资料,证明:涉案公司产品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翔鑫等3款APP的相关讲解PPT,可以让用户通过PPT内容懂得如何操作使用涉案3款APP。2.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持有的01号笔记本机械硬盘、骆某持有的01号笔记本机械硬盘、史某持有的01号笔记本机械硬盘以及达某丙、达某丁、翔鑫APP程序数据进行提取固定。3.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阿里云关于涉案的7个服务器数据、关于查询涉案的账户及资产数据、关于冻结涉案的账户及资产数据。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萍、庄某萍、杨艳辛、刘某萍、、杨某萍、史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参与传销组织,并通过多种方法发展下线成员以团队计酬,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部分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有误,依法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庄某萍、杨某萍、杨艳辛、刘某萍、杨艳乙、周某萍、史某、李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萍、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庄某萍、杨艳辛、刘某萍、杨艳乙、史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萍、杨艳辛、刘某萍、杨艳乙、周某萍、史某、李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萍、周某萍、李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杨艳乙、史某、郭某萍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杨艳辛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冻结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某己有限公司等14间涉案公司的资金,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述公司及账户属于被告人李某所控制并为犯罪所用,则上述资金为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在案冻结鸡西市鸡冠区某养生磨房摊床的银行账户、逄元银行账户的资金,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这些资金分别属于被告人庄某萍、杨某龙用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收取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在案冻结被告人李某、杨某萍、史某、杨杨某龙的银行账户资金属于各被告人个人收取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在案冻结的其它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杨艳辛刘某萍、杨艳乙、周某萍、史某、李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减轻处罚,对李某、庄某萍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庄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杨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杨艳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五、被告人刘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杨艳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周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被告人史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被告人郭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一、被告人黄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二、被告人朱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三、被告人张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对德庆县公安局冻结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名下的3个涉案银行账户、杨某龙名下1个涉案银行账户、逄元名下1个涉案银行账户、杨艳辛名下1个涉案银行账户、史某名下1个涉案银行账户、涉案公司名下14个涉案支付宝账户、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某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鸡西市鸡冠区某养生磨房摊床名下1个涉案银行账户(详见附表)内的余额以及所产生的孳息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李某、杨艳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62425.44元,被告人刘某萍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64405.9元,被告人周某萍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44907.43元,被告人史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7265元,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547.02元,被告人杨艳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郭某萍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和杨艳乙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639564.33元,被告人李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46752.9元,被告人杨某龙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37908.62元,被告人庄某萍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17356.33元,被告人杨艳辛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99343.2元,被告人史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903.78元,被告人郭某萍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845.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尚未核减各被告人在第十四项判项中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十六、扣押在案的其它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诉称上诉人李某上诉称:1.原审涉嫌程序违法。原审开庭几天后即作出判决,可能涉及未审先判。2.德庆公安没有管辖权。案涉杭州某乙、杭州某萍公司在杭州市注册,经营活动涉及全国500多万人,本案13名被告人均非居住德庆辖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本案应由杭州司法机关管辖。3.案涉企业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互联网企业对新经济、新业态的先行先试,即使有不合规,亦不构成刑事犯罪。(1)案涉企业在前期阶段虽有一定的会员费用收入,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大量活跃会员刷视频的过程,形成有效的社区平台,进而通过为第三方植入广告、带货链接等最终实现广告收入、带货收入为主营收入的一种新经济、新业态。(2)案涉企业的经营活动,杨某2曾举报至杭州公安、检察部门,但杭州公安、检察均认为案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不予刑事立案。(3)案涉相关企业均有明确合法的主营业务,不应认定为犯罪。达某丁短视频是一款社交APP软件产品,其盈利点主要为广告商的广告服务费、会员增值服务费等,达某丙是一款即时通讯社交APP软件产品,盈利点主要为广告电商销售、游戏道具、会员增值服务等。(4)其虽是公司的创办者,但其对公司的运营规则并不了解,某公司实际由刘某萍掌控,刘某萍应承担更大更主要的责任。4.案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属于传销活动。(1)案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员主要通过刷视频完成任务领取钻石来实现盈利,不符合“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传销特征。(2)“用户”“普通会员”等会员身份只是权益不同,相互之间不具有层级关系,不符合“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传销特征。(3)“用户”“普通会员”等会员身份之间的升级,不需要“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来实现,无需拉人头,不符合“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特征。(4)充值可以升级,会员级别提升有3种方式,不需要下级人员的增加,不符合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提升层级的特征。5.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会员人数认定不准确,没有删除达某丁短视频中的粉丝用户和达某丙中的一般用户,粉丝用户和一般用户只交纳了二元的身份认证费,并不具备间接推荐资格,不应计入涉案人员总数里。另外,会员中存在大量僵尸用户或一人持多账户的情况,该部分用户亦不应计入涉案人员总数里。(2)层级认定明显错误,鉴定意见认定的320级层级中,基本是是虚设层级,并无实际的人员,不符合传销层级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层级。6.原审大量事实未查清。其在一审中举报刘某萍涉嫌诈骗,举报张某丙及杭州某辛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但原审并未将其举报移送公安机关核查。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或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辩护人辩护称:1.德庆县公安局对本案违规强行立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1)本案涉及的杭州某萍、杭州某萍公司注册于浙江省杭州市,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全国千余个县市的500多万人,对于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地的公安机关应只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而全国性整体案件的侦办,应移交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2)本案中杭州某萍、杭州某萍公司在德庆县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参与人数较少,情节较为轻微,并未构成刑事犯罪。经对案卷中载明的受害人进行统计,杭州某萍、杭州某萍公司在德庆县的经营活动只涉及到19人,实际投入资金不到2000元,实际亏损金额不到1000元,并不满足三层三十人的刑事构罪条件,在德庆县辖区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刑事犯罪。(3)在公安机关2023年10月20日立案之前,德庆县本地居民参与人数只有14人,公安机关做过询问笔录的只有冼某、谈某乙两个人,每人各支付了2元做了实名认证,涉案金额只有4元,完全没有达到德庆公安机关立案报批时陈述“本地居民发展下线人数已达三级三十人以上”的情形,根本不满足刑事立案的条件,且本案13名被告人无一人是德庆县本地居民。发生在德庆县辖区的传销活动,只是情节极其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德庆县公安机关在立案报批时,虚假夸大案情陈述,将不构成刑事立案的本地居民轻微行政违法活动虚假陈述为刑事犯罪,借此对发生在德庆县辖区以外的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明显属于无权管辖,属于违法办案。2.一审判决认定李某违法所得金额时存在严重错误。根据一审判决书第152页至153页的记载,一审判决确定李某违法获利金额139748742.67元,存在以下统计错误的地方:(1)借给北某公司的200万元存在重复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情形。该200万元已计算在135701989.77元获利里,但原审又将该200万元认定为李某、杨艳乙的违法所得,属于重复计算违法所得款。(2)小金库中应分给李某的2046752.9元,由于刘某萍实际支付给蔡某萍的款项是1225376元,而李某及其控制的公司转账给刘某萍账户给蔡某萍款项的总额为1042404元,二者之间的差额18某972元才是从小金库中支出给蔡某丙的款项,剩余1863780.9元被刘某萍占有和使用,应由刘某萍退出,不应计入李某违法所得。关于刘某萍所陈述一审帮忙退的381万元中,已包含相应款项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刘某萍的说法,该381万元是帮李某香港某萍的股份卖掉的款项,但实际香港某萍1亿股股份哪怕按照最低0.05元计算,也有500万元,雄岸科技出售款项刘某萍都未全部退出,更不可能里面包含刘某萍自己应退赃款项。(3)案涉公司支付到刘某萍的7035554.23元款项,除了购买北京某丙公司的310万元已扣减外,尚有3935554.23元未从李某违法所得金额中扣减,应予以扣减。案涉翔鑫投资等公司汇入刘某萍账户7035554.23元,在计算李某违法所得数额时只扣减了收购北京某丙公司的310万元,剩余未扣减的3935554.23元款项没有进入李某账户而是进入刘某萍账户,应从李某违法所得额中扣减,作为刘某萍违法所得由刘某萍退赃。综上,李某的违法所得应为135884961.77元。3.一审判决认定传销层级的依据是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份《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的层级,与传销组织中需要认定的层级,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直接引用《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的层级来认定传销组织层级。(1)《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会员数量和层级,包含了大量的虚假用户和虚假层级。会员中存在大量的僵尸用户、一人持多账号的情况,虚设的下线不应计入传销犯罪发展下线的人数中,应将这部分虚假会员和虚假层级应剔除。(2)《司法鉴定意见》对层级的认定,只是依据会员资料中上下线之间做了形式上的判断,该认定并没有考虑上下层级会员之间是否关联计酬或者是否存在返利的实质性关系,只有上下层级之间存在关联计酬或者返利,才能属于传销犯罪中的一个层级。4.李某不是因为想犯罪而设立公司,是因为设立公司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公司经营业务被认定为涉嫌传销犯罪,所以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应该认定为李某个人犯罪。(1)《某癸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可证明:在2023年2月份股权转让之前,某丙公司股东有章某持股26.78%、王某庚持股8.5%,陈某丙持股15%,李某持股只有49.72%,结合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癸公司成立于2021年,成立时李某并非公司股东;2022年4月13日李某才受让了49.72%股权。足以证明该公司是多人股东的一般企业,并非李某为了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所以如果认定该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犯罪,应属于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2)《杭州某丁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证明:2021年12月13日,杭州某丁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署《业务约定书》,约定由某公司为某癸以柜台交易市场形式上市或寻找OTC壳公司以合并形式上市的独家财务顾问。(3)《法律顾问聘用协议》证明:2022年2月26日,达某丁短视频传媒与北京中伦(上海)律所签订专项顾问协议,约定由北京某乙担任公司红筹重组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推动公司红筹重组项目的开展。证明某癸公司的目的是希望做大短视频业务规模后在美国实现上市,所以李某主观上是为了做某戊公司的短视频业务,只是某癸公司的一部分运营方式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而不属于为了传销犯罪而故意设立的某癸公司。(4)杨某龙的笔录可证实:李某一直要求企业经营要合法、合规,并采取了各种措施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5)律师毛某2的笔录证实,李某知道企业部分经营活动涉及到违规后,一直要求管理团队进行整改。但遗憾的是后面运营团队并未按照李某的要求进行调整,所以才导致公司业务一直违规。5.案涉企业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企业对新经济、新业态的先行先试,虽有部分经营活动涉嫌刑事犯罪,但对于这类新业态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包容空间,可以通过刑事合规进行整改。(1)一审判决武断认为三款APP在运作过程中并无实际市场意义,没有真实有效的产品,并据此认为案涉企业构成刑事犯罪,完全是因为对互联网新业态的误解所致。(2)李某一直在推动案涉公司的合法、合规发展和壮大,主观上未想过利用案涉公司来实施犯罪。(3)如果不受到本案的影响,案涉公司股权价值有可能已高达数亿美元,会员持有的期权价值有可能得以实现。6.二审庭审中,李某实际退赃金额比一审多出2700多万元,且对于剩余未退的违法所得,李某一直同意继续退赃,对于李某的二审量刑应明显低于一审量刑。对于剩余违法所得,由于李某大量资产由同案犯刘某萍代持,李某及其家属一直要求刘某萍将所代持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所得款项用于退赃。但刘某萍在一审判其缓刑后,一直拒绝配合处置资产进行退赃。7.对于李某一审庭审中提出的举报他人刑事犯罪的线索,应督促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1)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检举揭发了本案第五被告人刘某萍涉嫌诈骗罪,且在看守所向驻所检察官提交了相关书面控告材料,驻所检察官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一审庭审中,李某陈述了刘某萍涉嫌刑事诈骗的犯罪过程:刘某萍在办理收购北京某乙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过程中,跟上诉人说北京某丙公司46%股权转让款要310万元,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130万元,骗了上诉人180万元,刘某萍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2)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向法官提交了检举揭发张某丙及杭州某辛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书面材料,但一审法院至今仍未将相关检举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8.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1.杨某龙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杨某龙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第一,根据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直至2023年3月,达某丙APP才正式上线,李某所控制的公司亦自此开始大规模开展涉嫌传销的相关业务。杨某龙于2022年9月履行与某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彼时,达某丙APP尚未上线,传销业务模式尚未启动,杨某龙亦不具备对日某APP是否被用于传销行为的预见能力,更无从知晓李某可能将翔鑫、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等多个APP与公司整合使用并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与具体路径。申请对某付某、圣某乙鼎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核实李某经营的公司是否符合第三方支付条件。第二,杨某龙在提供支付技术接入服务过程中,始终未获知李某公司的业务实质内容及平台运营规则。第三,2023年公安与检察机关经审查明确认为李某及其公司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杨某龙主观无从判断涉案平台构成犯罪。在案案卷证据证实,某癸公司后端技术开发工程师杨某2曾于2023年1月向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举报李某及其控制的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于同年2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继续举报相关情况,其提交举报时已提供大量平台运作证据材料。然而,余杭区公安机关未对该举报作出立案处理,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亦经审查明确认为李某及其公司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未予立案。在此背景下,作为外部技术服务中介的杨某龙,在仅基于某公司表面合法材料开展技术对接工作的情形下,并无任何义务或能力识别李某公司复杂的平台结构及其潜在法律风险,更不可能对李某是否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出准确判断。第四,翔鑫APP接入某付某采用的是担保交易模式,交易结构不具备传销特征,杨某龙亦未参与入网材料制作或所谓“P图”行为,不知情相关操作。第五,杨某龙及某公司始终拒绝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主观上没有任何参与犯罪的意图。某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技术中介机构,在与某公司签署的《网络支付服务协议》以及与某公司签署的《掌融平台服务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合作方不得利用某公司提供的支付某道服务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反映杨某龙主观上并无容忍、支持或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意图。(2)杨某龙的行为不满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观要件。第一,杨某龙不属于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杨某龙与李某控制的公司不存在雇佣或股权关系,既非员工、法定代表人,也未担任公司内任何管理、运营或决策职务。其在合作中仅作为某公司委托的技术服务提供方,负责协助完成翔鑫APP的第三方支付某道接入,未参与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方案或营销机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杨某龙不属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亦非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杨某龙的行为严格局限于技术支持的范围,与传销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宣传或培训职责无任何关联。第三,杨某龙不满足传销活动组织者或领导者的定义。杨某龙从未涉及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其所获得的收入来源于其提供的纯技术服务,并非来源于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计酬或返利机制。第四,杨某龙未对李某的传销活动产生任何影响,其不属于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综上,杨某龙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标准,不应以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2.本案中杨某龙的行为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李某及其公司构成某罪罪。第一,翔鑫APP实质属于证券交易平台,依法应取得主管机关批准,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已构成某罪。李某公司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期权产品”交易活动,已实质性违反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关于“某罪证券业务”的定罪要件。李某及其公司所涉行为的本质,在于擅自搭建金融交易平台、违规组织证券类交易并非法牟利,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其行为依法应当以某罪罪论处,而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李某公司不符合传销组织的基本特征,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责。本案中,李某控制的某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翔鑫APP向用户提供所谓“期权交易”服务,尽管平台中存在用户注册、交易手续费等机制,但其整体商业运营模式并不符合传销犯罪所要求的基本构成特征,具体体现为:本案不具备严格的上下线返利制度,用户资金对价明确、可自由流通,不具“空对空”或诈骗属性,平台具备一定撮合交易功能,其违法性质更符合某罪证券类业务,李某公司实际获利并非来源于“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等APP的“人头费”或层级返利体系,而是主要通过翔鑫APP收取期权交易手续费获得收益。因此,本案翔鑫APP本质上更接近于未经许可的期权交易平台,即某罪证券业务,而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打击的“传销组织体系”。(2)杨某龙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本案中,杨某龙作为技术服务中介,的确向某公司提供了第三方支付某道接入服务,但其行为不涉及李某公司经营实质,在主观上仅具概括故意。第二,杨某龙不属于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一环。杨某龙作为第三方技术服务中介,仅向某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接入服务,未与李某公司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整体,未与李某形成组织上的共谋关系,未与“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APP及相应的公司有任何关系,亦未与李某公司构成相互作用的组织整体,其行为性质属于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综上,杨某龙依法应当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一审判决对杨某龙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1)关于杨某龙的个人获利1,962,523.4元(100万元红包+手续费0.05%)的认定存在遗漏经营性支出的问题。0.05%手续费的收入应当扣除必要的经营性支出,如差旅费、应酬费和雇佣人员的工资等,剩余部分才应计入杨某龙的非法所得。(2)李某控制的某公司向某公司投资的100万元,杨某龙本人并未实际占有或处分,不应计入其违法所得。某公司向北京某庚有限公司投资的100万元,杨某龙在该收购过程中未参与任何资金安排或实际收款,亦未从该笔投资款项中分得个人利益或用于个人支配。故该款项属于公司层面的股权收购支出,应由公司层面承担、核算,依法不能认定为杨某龙的个人违法所得。(3)将服务费人民币4,375,385.22元认定为杨某龙个人违法所得,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该笔款项系某公司基于与圣某乙系所圣某乙务报酬,属公司经营收入,未实际分配至杨某龙个人账户。杨某龙并非某公司唯一股东,其持股比例为85%,公司其余股份由刘某乙、刘某萍持有。一审未区分公司股权结构,直接认定公司所得系杨某龙个人违法所得,不仅侵犯其他股东财产权利,亦与股东权利比例原则明显不符。一审将尚未分配的公司收入全额计入杨某龙个人非法所得,属以公司收入混同认定个人违法所得,严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此外,杨某龙的丈夫逄元提供了某公司在圣某乙支付业务量的具体统计表,表明交易总额为1,313,440,987.34元。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总额为14.57亿元,在计算过程中多算了1.4亿元。鉴于此,应按千分之三的比例对正确的业务总额进行计算,扣减42万元,以确保违法所得金额的准确性。退一步而言,即便将该笔与涉案行为相关的公司收入视为违法所得,也必须依法扣除北京某庚有限公司因履行该项服务所实际发生的必要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通道接入费用、税费、办公支出及平台运维等直接支出。应扣除公司经营期间真实发生以下支出事项:某公司共向多名技术兼职人员发放薪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9700元,聘期为18个月;向张某庚支付月薪人民币17000元,向刘某乙支付月薪人民币12000元;运营人员2名,薪资为每人每月5000元,另逢年过节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节日福利。此外,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另以借款方式通过刘某乙、云南某公司等渠道,向张某庚支付专利使用费、软件使用费合计约人民币140万元。公司在对接翔鑫项目过程中还向刘某乙个人支付业务提成约30至40万元。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截至目前,杨某龙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被依法冻结人民币1,840,422.14元,其配偶逄元名下账户(账号:XXX)亦被冻结人民币1,780,522.31元,合计已冻结金额为3,620,944.45元,远超杨某龙实际个人所得部分。杨某龙本人亦明确表示愿意将已冻结资金用于退赃,积极弥补社会危害后果。4.杨某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杨某龙在本案中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宽处理。(2)杨某龙依法构成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024年1月19日,杨某龙主动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投案,其后,杨某龙主动向公安机关详细交代其为翔鑫APP接入某付某支付系统的全过程,包括与李某、刘某萍之间的合作背景、技术服务内容及双方沟通细节。其不同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实属法律评价分歧,不能因此否定其客观供述的完整性与主动性,更不能据此否认自首构成。(3)杨某龙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退赃,依法应当从宽处理。杨某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配合司法机关,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二审中亦退缴了近百万元,有明显悔罪态度。5.原判量刑明显过重。综合杨某龙在案中仅参与翔鑫APP的外围技术工作,未参与资金体系、制度构建或组织策划,且其服务具有标准化、可替代性,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显著低于庄某萍、张某丙、章某等人,一审判决未能充分考量其从犯地位与参与性质,径行适用与主犯相当的刑期,显属量刑失衡。恳请二审法院对杨某龙减轻处罚,在三年刑期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上诉人杨艳辛上诉称:1.其最初进入公司是从事白酒销售工作,未参与“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的工作,其有14个月是负责白酒工作,期间工资大约238000元,还有出差费112600元,上述钱款均与传销活动无关。2.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杨杨某龙没有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犯罪值得商榷。2.本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系单位行为,杨艳辛作为受公司指派提供劳务的人员。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杨杨某龙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3.即使认为杨艳辛构成犯罪,杨艳辛也存在多种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形。(1)杨艳辛属于从犯,社会危险性明显较低。(2)一审判决中对杨艳辛参与“达某丙”“达某丁短视频”的时间和具体事务认定是不准确的,而且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也不准确。杨艳辛2022年10月17日才入职案涉公司,主要负责齐天达圣白酒业务,在2023年4月被公司指派担任“达某丙”平台的市场主管,一审认定杨艳辛2022年10月开始参与是认定错误。具体工作上,杨艳辛入职前,“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某”APP已经完成。杨艳辛自2023年4月任“达某丙”平台市场主管后因父亲病重,前后回家四次,累计达两个多月的时间,其具体参与工作的时间有限,其并不了解“达某丙”平台的实际运营模式。杨艳辛只是受到公司的指派担任“达某丙”平台的市场主管一职,至于“达某丙”平台的具体运营模式,杨艳辛实际上是不知情的,他只是协助庄某萍做部分推广上的工作,这一点李某的笔录和一审当庭供述等也能够证明。获利上,第一,审计报告中,审计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而杨艳辛在2023年4月才担任“达某丙”市场运营总监,开始协助庄某萍做一些“达某丙”市场推广的工作,在其参与“达某丙”推广之前的获利均是其工资和相关的报销费用,系合法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该部分费用即审计报告188页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的8次转账共计119713.4元。第二,杨艳辛在2023年4月被指派担任市场运营总监后至2023年7月期间他其实没有参与具体事务,只是挂名而已,因为自杨艳辛进入公司至案发其都在负责白酒业务,因此审计报告中188至189页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15日的5笔35786.5元转账是其正常的工资收入和卖期权的费用,也不应当计算为违法所得。第三,杨艳辛自2023年7月才开始有第一笔的奖金,即2023年7月11日的转账81503.17元中有18000元的工资收入。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6个月中8月16448.41元、9月16448.41元、10月16448.41元、11月16448.41元、12月16448.40元、2024年1月16199.93元共计六笔是杨艳辛的工资收入,因为自杨艳辛进入公司至案发其都在负责白酒业务。因此该自7月开始7笔共计116441.97元是其正常的工资收入不应当计算为违法所得。杨艳辛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是1799343.2元-119713.4元-35786.5元-116441.97元应为1527401.33元。4.杨杨某龙已经足额退缴非法获利。杨某龙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明确了,自己如果构成犯罪,愿意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在一审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已经主动退缴涉案资金200000元,在二审开庭之后杨某龙的家属又积极的退缴了1502000元,在案查封杨某龙的97473.33元,杨艳辛也同意作为违法所得退缴。至此杨某龙的全部涉案资金已退交,超出违法所得部分应抵顶罚金。5.杨某龙家庭有实际困难,恳请二审法院结合杨某龙在本案中的作用及案发后的表现,依法改判杨某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发表如下意见: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德庆县公安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必然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2.一审判决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本案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全案证据均由侦查机关合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案涉“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APP以实名认证费用作为使用APP具体功能及发展下线的资格,已形成层级为3级以上的金字塔式结构,并以邀请层级、质押宝箱收益等作为返利依据,以获取“钻石”奖励为利诱,引诱参与者以“拉人头”方式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某”APP作为期权交易平台,与“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APP捆绑使用,参与者可以通过充值相应金额提升会员等级或者购买期权,可以减少交易期权的手续费及发展下线获得更多利益。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刘某萍、李某等人的供述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涉案账户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犯罪数额远超250万元。(2)根据德庆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计算李某、杨艳乙违法所得135701989.77元中已将借给某公司的2000000元计算在里面了,一审判决再次计算属于重复计算,应予扣减。(3)根据刘某萍在二审阶段的供述,刘某萍在一审阶段出售某公司股票所得30万元,刘某萍已退缴,但计入刘某萍退缴数额有误,应计入李某、杨艳乙的退缴数额中。(4)李某在小金库里的钱款去向问题不影响权属性质,故李某在小金库里属于李某的份额部分应由李某负责退缴。(5)计算杨某龙违法所得应扣除经营性支出。3.一审判决定性准确。(1)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在本案中,三款APP在运作过程中并无实际市场意义,没有真实有效的产品,其通过“钻石”置换“期权”的概念,对“期权”价值进行造势宣传、夸大盈利前景,犯罪团伙则在后台控制期权价格迷惑参与人,平台会员返利的真实来源是不断收取的会费、期权交易手续费以及用户购买期权质押宝箱的本金等,变相形成一种“借新还旧”资金运营模式,从资金来源可知其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资金盘。(2)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行为要件。传销行为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达到三级、三十人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达某丙”APP存在直推和间推返利,“达某丁短视频”APP虽然没有间推返利,但团队贡献度的设置直接影响交易手续费,实际上是变相团队计酬,属于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达某丁短视频”“达某丙”APP通过翔鑫APP交易期权,而期权交易过程中同样通过结冻值、贡献度等方式操纵,本质上依然属于团队计酬。如原审被告人郭某萍与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三人为同一传销层级的上下线,截止案发,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发展下线已形成多个层级且下线人数众多,其从直推、间推下线中不断获取实名认证及升级会员等推广返利,符合传销的行为要件。(3)三名上诉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根据《意见》第二条,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行为主体有多种,本案中,李某属于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杨某龙属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的人员;杨某龙作为第三方支付渠道接入、维护的负责人员,对网络传销组织的存续作用关键,属于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4.关于杨某龙的定性问题。杨某龙属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共犯,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的区别在于主客观认定,主观上,上游犯罪的共犯对共同犯罪行为有更为确切的明知,而帮信罪的主观则对上有犯罪持概括明知。本案中,从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均可以证实杨某龙清楚知道涉案APP涉嫌传销,存在收取会费、会员返利、金融交易等异常行为,其主观上对传销的性质是清晰,并非概括认知。客观上,上游犯罪的共犯与上游犯罪主体行为之间的联系密切,而帮信罪则相对独立。本案中,杨某龙不仅为涉案APP提供入网帮助,在后续的风控检查时也提供了实质帮助,且在本案认定的犯罪行为持续期间,其服务对象只有涉案公司,具有较高依附性。综上,杨某龙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共犯。5.关于量刑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准确,杨某龙在二审中退出了大部分赃款,建议二审适当调整杨某龙的刑期;杨某龙虽然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共犯,但其作用仅负责支付某道接入问题,不参与传销组织的规则制定、建立、扩大等核心环节,本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亦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风控未发挥作用等问题,且二审中杨某龙亦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建议二审对其从轻处罚。6.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问题。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就是传销犯罪活动,而且资金的来源绝大部分源于传销犯罪,所谓的广告费还有VR眼镜的这些收入在整体的收入中微乎其微,本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定义,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7.原判审判程序合法,暂未发现原判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本院查明

综上,建议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杨某萍、杨某萍、原审被告人庄某萍、刘某萍、周某萍、杨艳乙、李某、史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犯���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唯对上诉人李某、杨某萍、原审被告人杨艳乙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另查明,李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7748742.67元,上诉人杨某龙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322654.28元,原审被告人杨艳乙帮助李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5701989.77元。二审期间,杨某龙退出违法所得962534.4元,杨某龙退出违法所得1502000元,刘某萍以一审阶段期间出售某股票所得代李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00元。又查明,原审被告人周某萍于2024年4月11日主动到德庆县公安局投案,原审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二审期间,补充了以下证据:1.德庆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25年5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经核实,李某出借给杨某龙的200000元借款已计算在李某135701989.77元违法所得中;(2)依法收集的“达某丁贡献激励制度”“达某丙PPT制作内容”证据材料出自于刑事侦查卷第6卷(庄某萍讯问材料);依法收集的“达某丁、达某丙、翔鑫”界面截图出自于刑事侦查卷第35卷(网络中线提取笔录);依法收集的“达某丁、达某丙、翔鑫”操作手册证据材料出自于刑事侦查卷第14卷(闫某询问材料)。2.情况说明,证实:北京某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出具情况说明,该公司目前代翔鑫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持有某公司46%的股权,该股权并非刘某萍个人持有,我公司将配合公安机关的安排,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该股权。3.情况说明,证实:海南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涉案“JinFan63A”型号游艇固定成本每年合计约475770元,平均每月固定成本约39647.5元,该游艇每年约出海600趟,年度总盈利约60000元,平均每月盈利约5000元。4.扣押决定书、缴款凭证,证实:二审期间,杨某龙退出违法所得962534.4元,杨某龙退出违法所得1502000元,刘某萍代李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00元。5.原审被告人刘某萍的供述、刘某萍关于李某申请调查涉案财物的回应意见,主要内容:游艇目前托管在某壬有限公司,该游艇营业了四年,第一年盈利了几万元,后面几年都是亏损,收购某公司剩下的18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我已退缴司法机关,某公司中46%的股份是由某公司代某公司持有,现在无法将这46%的股份变卖,因为没有人买,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拍卖。我代持的某公司股票我已减持了,所得款项30万元也作为赃款交给司法机关,一审时纳入了本人的退款数额中,现在我账号还有几十万股未处理。我经手为蔡某丙支付的款项约为240到260万元。上述证据均依法举示、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诉人李某、杨某萍、杨某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及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综合评析如下:1.对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德庆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德庆县公安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意见,经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的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本案中,德庆县公安局在接到本地居民报案参与达某丙APP可能涉嫌网络传销活动后,认为德庆县辖区系李某等人的犯罪地之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无不当。(2)本案虽然涉及多个犯罪地,但德庆县公安局已对本案立案侦查,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犯罪地对本案已立案侦查,本案没有发生管辖争议,德庆县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该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2.对上诉人李某认为原判存在未审先判、违反法定程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的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宣告判决,也可以定期宣告判决,原审法院于2024年8月13日对本案进行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李某该上诉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3.对上诉人李某、杨某龙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就是传销犯罪活动,资金的来源绝大部分源于传销犯罪,广告费等经营收入在整体收入中占比微乎其微,本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定义,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上诉人李某、杨某龙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4.对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会员数量和层级并非真实参与的会员、层级、对僵尸账户、一人持多个账户的情况不应计算、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传销组织运营情况认定准确的意见,经查,鉴定机构根据“达某丁”“达某丙”“某”APP的客观情况计算会员数量及层级并无不当,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应予采信。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该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5.对上诉人李某、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构成某罪罪、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定性准确的意见,经查,(1)“达某丁”“达某丙”APP均需通过上家发送的邀请码且充值支付2元实名认证费方可成为会员,并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2)“达某丁”“达某丙”APP均设计了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捆绑上下级关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按不同的返利比例进行返利,引诱参与者以“拉人头”方式继续发展他人参与。(3)“某”APP须与“达某丙”APP或“达某丁”APP捆绑使用,参与者通过充值相应金额提升会员等级或者购买翔鑫APP期权,可以减少交易期权的手续费及发展下线获得更多收益。参与者充值到上述三款APP的款项只能通过“某”APP的期权交易才能提现,且APP内的期权价格受到平台设置的最低价、最高价控制,不是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涨跌令参与者获得收益,“达某丁”“达某丙”“某”APP本身不具有其自身宣传的盈利模式,基本是依靠拉人头发展下线来维持APP的运营。因此,上述三款APP的运营在本质上属于传销活动,本案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传销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某罪罪。上诉人李某、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该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6.对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及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涉案公司出借给北某公司的2000000元存在重复计算李某违法所得的意见,经查,根据德庆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25年5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核实,李某出借给杨某龙的200000元借款已计算在李某135701989.77元违法所得中,故原判在该数额上又再将上述2000000元计入李某、杨艳乙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属于重复计算,二审予以纠正。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及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7.对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小金库中李某有1863780.9元被刘某萍占有和使用、应由刘某萍退出、不应由李某退出、李某的违法所得应为135884961.77元、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责令由李某退出其小金库所属份额钱款正确、李某与杨艳乙共同的违法所得应为135701989.77元、刘某萍在一审阶段出售某公司股票所得30万元应计入李某、杨艳乙的退缴数额中的意见,经查,(1)李某与刘某萍设立的小金库中属于李某的个人份额为2046752.9元,李某将该款项交由谁人保管、该钱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李某的退赔责任,原判责令李某退赔并无不当。(2)扣除2000000元重复计算的借款金额后,李某的违法所得应为137748742.67元,原审被告人杨艳乙帮助李某违法所得应为人民币135701989.77元。(3)二审中,刘某萍以一审阶段期间出售某股票所得300000元代李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00元,故李某、杨艳乙已退缴违法所得数额应为104362425.44元,尚未退缴违法所得数额应为31339564.33元。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8.对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对李某的举报尚未查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举报目前尚未查明亦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意见,经查,李某的举报尚未查实,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9.对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对李某的量刑过重、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李某的量刑恰当的意见,经查,(1)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论罪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上诉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已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量刑恰当,与李某的罪责相适应。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该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10.对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认为杨某龙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杨某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杨某龙定性准确的意见,经查,(1)根据“宇宙的尽头伟伟”微信群聊天记录、“某付某”微信群聊天记录、杨某龙与刘某萍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龙与杨某龙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黄某3、倪某、杨某3、马某、陆某2、杨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刘某萍等人的供述,均可以证实杨某龙清楚知道“达某丁”“某”APP均涉嫌传销,存在收取会费、会员返利、金融交易等异常行为。(2)杨某龙明知“达某丁”“某”APP均涉嫌传销、“某”APP不符合接入第三方支付条件,杨某龙在帮助“达某丁”“某”APP对接第三方支付时,以“某短视频”、P图造假等方法帮助“某”APP接入第三方支付。(3)杨某龙不仅为“达某丁”“某”APP接入第三方支付提供帮助,在后续的风控检查时也提供了实质帮助,且亦协助“达某丙”APP接入第三方支付。(4)杨某龙实际控制的北某公司,其服务对象只有涉案公司,长时间稳定为涉案公司提供服务,具有较高依附性。综上,杨某龙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该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11.对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对杨某龙违法所得认定有误、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计算杨某龙违法所得应扣除经营性支出的意见,经查,(1)李某已为杨某龙报销了一部分差旅费等费用,又根据广明鉴字〔2024〕第5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年至2024年间,北某公司、杨某萍、逄元共收取TC翔鑫、某圣某乙南圣某乙科技(海南)、翔鑫企服、刘某萍款项共计25212740.25元,原判计算杨某龙的违法所得仅为7337908.62元,原判对杨某龙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实际上已扣除经营性支出。(2)李某给付100万元杨某龙,用于购买某公司,某公司实际由杨某龙控制,这100万元应计入杨某龙违法所得数额中。(3)工商登记虽反映杨某龙占某公司85%股份,但某公司实际由杨某龙控制,其他股东并没有参与分红,所有款项均由杨某龙支配、使用。(4)0.3%的服务费,来源于李某涉案公司从事传销活动违法所得,根据广明鉴字〔2024〕第5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扣除会员退费、未完成订单等后,圣某乙额为1406344158.95元,新生支付的交易额为47032802.04元,即圣某乙支付的交易总额共计为1453376961元,杨某龙收取0.3%的服务费应为4360130.88元,即杨某龙的违法所得共计应为7322654.28元,原判认定杨某龙的违法所得为7337908.62元有误,二审予以纠正。12.对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未认定杨某龙构成自首不当、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龙不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杨某龙虽主动到案,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否认知悉涉案APP的运营模式,对其帮助涉案APP违规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应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风控人员等主要的帮助行为未能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该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13.对上诉人杨某龙的辩护人申请对某付某、圣某乙节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核实李某经营的公司是否符合第三方支付条件的意见,经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向某付某的黄某2、黄某3、倪某、新生支付的杨某3、圣某乙的马圣某乙了调查、询问,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刘某萍的供述、“宇宙的尽头伟伟”微信群聊天记录、“某付某”微信群聊天记录、杨某龙与刘某萍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龙与杨某龙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翔鑫APP不符合接入第三方支付条件的事实。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杨某龙的辩护人申请对某付某、某丁圣某乙进行调查的意见,理据不足。14.对上诉人杨某萍、其辩护人及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杨某龙量刑过重、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请求对杨某龙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杨某龙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论罪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上诉人杨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审中,上诉人杨某龙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上诉人杨某龙的犯罪事实、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二审对上诉人杨某龙从轻处罚并对其量刑适当作出调整。(3)上诉人杨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虽是从犯,但所起的帮助作用较为重要,其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亦多于除李某、杨艳乙以外的同案人,根据杨某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不予减轻处罚。上诉人杨某萍、其辩护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对杨某龙的量刑作出调整的意见,理据充分,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请求对杨某龙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15.对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对杨某龙的违法所得认定有误、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杨某龙的违法所得认定正确的意见,经查,原判并未将杨某龙所有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报销费并未列入违法所得中,原判对杨某龙的违法所得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该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理据充分。16.对上诉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对杨某龙量刑过重、请求对杨某龙适用缓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可根据杨某龙的悔罪表现依法对杨某龙作出判决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杨某龙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论罪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杨某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审期间,杨某龙退出违法所得1502000元,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上诉人杨某龙的犯罪事实、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对杨某龙减轻处罚,二审对杨某龙的量刑适当予以调整并依法宣告缓刑。上诉人杨艳龙、其辩护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对杨某龙的量刑作出调整的意见,理据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上诉人李某、杨某萍、杨某龙、原审被告人庄某萍、刘某萍、杨艳乙、周某萍、史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参与传销组织,并通过多种方法发展下线成员以团队计酬,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杨某龙、杨某龙、原审被告人庄某萍、刘某萍、杨艳乙、周某萍、史某、李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某萍、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某、杨某萍、原审被告人庄某萍、刘某萍、杨艳乙、史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杨某萍、原审被告人庄某萍、刘某萍、杨艳乙、周某萍、史某、李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原审被告人刘某萍、周某萍、李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上诉人李某、杨某萍、原审被告人杨艳乙、史某、郭某萍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冻结翔鑫(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某己有限公司等14间涉案公司的资金,为上诉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在案冻结鸡西市鸡冠区某养生磨房摊床的银行账户、逄元银行账户的资金,分别属于上诉人杨某萍、原审被告人庄某乙用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收取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在案冻结上诉人李某、杨某萍、杨某萍、原审被告人史某的银行账户资金属于违法所得部分依法应予以没收,如有剩余抵扣罚金。在案冻结的其它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各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对上诉人杨某萍、原审被告人刘某萍、杨艳乙、周某萍、史某、李某、郭某萍、黄某萍、朱某萍、张某萍减轻处罚,对上诉人李某、杨某萍、原审被告人庄某乙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唯对上诉人李某、杨某萍、原审被告人杨艳乙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有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二审中,上诉人杨某龙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上诉人杨某龙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上诉人杨某萍、杨某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审对上诉人杨某萍、杨某龙的量刑适当予以调整并对上诉人杨某龙宣告缓刑。上诉人李某、杨某龙、杨某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及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理据不足部分,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24)粤122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至第十四项、第十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24)粤122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项。三、上诉人杨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上诉人杨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杨艳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4362425.44元,上诉人杨某龙退出的违法所得962534.4元,上诉人杨某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2000元,原审被告人刘某萍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64405.9元,原审被告人周某萍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44907.43元,原审被告人史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7265元,原审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547.02元,原审被告人郭某萍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李某和原审被告人杨艳乙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339564.33元,上诉人李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46752.9元,上诉人杨某龙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60119.88元,原审被告人庄某萍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17356.33元,上诉人杨某龙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343.2元,原审被告人史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903.78元,原审被告人郭某萍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845.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追缴各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尚未核减各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人在原判第十四项判项中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颜国军审 判 员 余文涛审 判 员 钟 庆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小燕书 记 员 梁红梅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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