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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新概念包装型

徐夏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66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1)粤0303刑初752号审理法官: 龙烁 詹淑青 欧阳晓君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龙世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梁特,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引诱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拘留 审查起诉 量刑建议 陪审 初犯 偶犯 前科

刑罚:被告人徐夏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徐夏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3刑初75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徐夏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龙世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特,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夏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集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夏婷及辩护人龙世雄、梁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起,马来西亚的“MBI”国际资产管理集团先后设立“MFC”与“MTI”两大网络平台,虚构线下实体产业,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并按照会员发展下线人数、层级、缴纳会费额度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参加者在缴纳人民币700元至245000元不等的入门费后,可获得不同等级的会员身份,会员获得对应会员等级的奖励点、易物点等虚拟资产,并按照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易物点配送、“三进三出”等方式获得利益的增值。在此基础上,“MBI”集团进一步延伸传销活动链条,发行以区块链技术为幌子的华克金、榴莲币、UK币等多种虚拟货币开展传销活动,并先后上线MBAex和欧联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以UK币作为中间转换,实现所有传销数字资产在MFC、MTI传销平台上的转移,从中非法牟利。根据MBI制订并实行的动态收益制度,会员的收入主要依靠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计算和给付,即团队计酬方式。主要的奖项有:(一)广告奖金(又叫直推奖)。会员可拿自己直接发展下线缴纳的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1至2星级为6%、3星级至5星级分别对应获得7%、8%、9%,6星级至8星级均为10%。会员星级越高,奖励计算的比例就越高。(二)娱乐奖(又叫对碰奖)。是指会员发展的下线按左、右两条线往下排列,累计业绩大的称为大区,业绩小的称为小区。系统每天自动把会员下面的两个区的业绩进行结算后进行对碰,然后以小区业绩的60%作为基数,乘以6%-10%的比例作为奖励,大区对碰完余下的业绩可以计入到下一次对碰,不归零。其中1-2星级对碰奖的计算比例为6%,3-5星级的对应比例为7%、8%、9%,6-8星级的比例均为10%。会员每天拿对碰奖的金额以其入会时的投资金额为封顶。(三)游戏奖金(又叫管理奖)。除了上述两项奖金,会员还可以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对碰奖收入的4%作为管理奖。具体为:1-5星级分别对应拿到1、2、3、4、5代(即层级)的所有会员,6-8星级均可以拿到第6代。由上可知,会员入会时的投资金额越大,对应的星级就越高,其计算奖励的比例和层级范围就越大,因此驱使新人加入时尽可能“报大单”;同时,MBI通过设置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典型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奖金制度,激励、驱使会员加入后持续发展新人以同样的方式加入,就能不断获得高额收益,这样会员数量将不断增长,从而使MBI达到非法牟取利益之目的。MBI的动态收益运作模式,明显具备“变相交纳费用去的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介绍发展人员加入并形成上下层级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的传销主要构成要件。2014年,被告人徐夏婷在深圳市罗湖区工作期间,通过吴某(另案处理)介绍参与MBI组织下的MFC传销平台投资。被告人徐夏婷使用其身份证注册多个账户,同时使用其父亲徐某琳、母亲徐某香、弟弟徐某盛、弟媳朱某婷、妹妹徐某婷、妹妹的婆婆王某方等人的身份证注册多个账户,发展成为其下线。经鉴定,被告人徐夏婷在MFC平台中注册账号总数为2,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中,徐夏婷下线数量最多的会员id为xxt668,上级id为fli668,上级姓名为方丽,上级证件号为××,下线层数为189,所处层级为27级,下线数量为7254,对徐夏婷的所有下线用户依据证件号为唯一值且身份证号为18位进行去重后下线数量为3924。该用户的基本信息如下:id为xxt668,姓名为徐夏婷,证件号码为xxx××××××××,邮箱为xia×××@163.com.注册时间为2014-07-10。徐某盛在“MFC”平台中注册帐号总数为1,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中,上级ID为qxf668,上级姓名为覃小凤,上级证件号为××,下线层数为186,所处层级为30,下线数量为6449,对徐某盛(身份证号码为44xxx89××××××××)的所有下线用户依据证件号为唯一值且身份证号为18位进行去重后下线数量为3443。该帐号的基本信息如下:ID为xxt6682,姓名为徐某盛,身份证号码为xxx××××××××,手机号码为861××××2282,邮箱为820×××@qq.com,注册时间为2014-07-31。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夏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流水、吴某的上下层级关系图、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出具的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关于“MBI国际资产管理集团”有关问题进行认定的复函、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关于鉴定意见书作补充说明的函”的回复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吴某、徐某香、徐某婷、徐某盛、王某贵、朱某婷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夏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2779号(232)、闽中证【2021】数鉴字第18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安达专字【2021】粤A20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数据光盘3张、银行调证光盘1张、上级提供数据光盘1张、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补充的去重数据光盘1张。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夏婷无视国家法律,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夏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夏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夏婷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夏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夏婷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龙世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徐夏婷构成本罪没有异议。量刑有以下意见:1.被告人在本案当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现离异,单独抚养其儿子,父母均身患疾病,需要照顾。综上,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梁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徐夏婷主观恶意较小。其是从吴某口中得知有MBI这样一个平台,当时其并不知道MBI的本质是一个传销平台,吴某向其介绍MBI时说这是类似股票买卖一样,在香港也有正规店。被告人徐夏婷本人是不知道MBI本身是一个传销平台。其主观上只是认为自己在进行类似股票买卖的投资。2.被告人徐夏婷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徐夏婷并不是MBI、MFC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也不是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更不是该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徐夏婷只是因为误信他人,参与到了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徐夏婷在参与MBI传销活动后,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的作用有限,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徐夏婷从MBI传销活动中获利较少。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夏婷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自归案后一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属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可从宽处理。5.被告人徐夏婷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劣迹,同时在过往的生活没有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不存在社会危害性。6.被告人徐夏婷是离异家庭,独自一人抚养儿子。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徐夏婷减轻、从轻处罚,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及罚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徐夏婷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徐夏婷无视国家法律,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徐夏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夏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夏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夏婷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夏婷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夏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龙 烁人民陪审员 詹 淑 青人民陪审员 欧阳晓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法官 助理 姚 萌书 记 员 李 鸿 雅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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