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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佳佳、江开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65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19)湘0903刑初854号审理法官: 向颖 熊丽霞 曹德辉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2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王谦,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何益辉,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董朝辉,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孙浩军,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孙静韬,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陈谷秋,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主犯 从犯 从重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累犯 五年以内 自首 吸收 缓刑 悔罪表现 赦免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单处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侦查实验 域名 质证 执行逮捕 拘留 陪审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舒佳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被告人江开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被告人孙发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方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闫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李中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王连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吉次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汪丰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陶金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舒佳佳、江开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湘0903刑初85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舒佳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锟,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开明,曾用名江某2。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谦,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发利。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郭志强,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永。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何益辉,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中飞。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董朝辉,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连义。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谷秋,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吉次平。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玲,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丰平。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展,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陶金虎。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浩军、孙静韬,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9)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孙发利、方菲、闫永、

审理经过

李中飞、王连义、吉次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汪丰平、陶金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江开明、舒佳佳成立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投资成立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赫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等,并以“北京银赫集团"和“北京银赫"的名义私自对外发行名为“银币"(又名“scc"、“银赫通证")的虚拟货币。被告人江开明、舒佳佳虚构“银币"的背景和发展前景,通过不断提升“银币"的价格和设置高额的动态奖励,利用互联网、微信、宣传会、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引诱他人投资购买100枚以上的“银币"成为公司会员,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下线会员下载上线会员推送的“scc"手机APP二维码并注册之后,向公司或者上线会员直接购买100枚以上“银币"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将相应“银币"数量拨付至会员账号中,并在域名为××的平台网站注册,按照“双轨制"结构对会员安排点位。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组织设立销售激励机制,一是静态奖励,通过账户中冻结的“银币"数量,享受比例不等的“银币"奖励,二是动态奖励,分别为推荐奖,上线会员可获得直推下线会员每天解冻“银币"总额1%的奖励,小区算力奖(又名“分享算力奖"),会员发展的下线按人数分为大、小两个区,大区为“共享区",小区为“分享区",会员按分享区冻结“银币"数量获得该区冻结“银币"总额不同比例的奖励;管理奖,上线会员按推荐人数从下线三代内(2018年11月后变更为两代)会员分享算力奖中获取不同比例的奖励;福利奖,2018年6月到2018年10月期间,会员分享区持币量达一定数量可获得不同价位的车辆奖励,同时上线会员每推荐一名下线会员购买“银币",可将自己账户内的“银币"出售给下线会员,以此享受不等比例的“银币"奖励和获取出售“银币"的非法收益。此外,需要提现的会员必须从该公司购买售价人民币6000元一台的P0S机,每日最高提现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江开明、舒佳佳等人在我国湖南、河北、云南、贵州、黑龙江等多省发展306级会员,注册账户66140个,去重后账户56405个。被告人舒佳佳负责“北京银赫"的全面事务和运营方向,被告人江开明直接管理公司,并负责开拓市场和管理2018年12月27日后的公司资金收支,被告人方菲于2018年12月27日前负责管理公司财务支出。经鉴定,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北京银赫"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220243985.54元;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7日,“北京银赫"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110207570.23元。被告人孙发利负责为“北京银赫"开拓“银币"市场,并积极发展下线。截止至2019年5月16日,其“sf1666"的账户所在层级14层,下级层数292层,下级会员账户总数50283个,其通过卡号为62×××06的大连商业城支行账户和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尾号为8006的账户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2520705.51元。此外,其通过福利奖获得公司奖励的保时捷汽车一台。被告人闰永从2019年2月开始担任公司执行总裁,协助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管理公司的运营,按月领取工资共计人民币47000元。经鉴定,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15日,“北京银赫"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103253320.16元。被告人李中飞担任公司市场一部负责人,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其“LZF667"的账户所在层级29层,下级层数277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26750个。其通过卡号为62×××2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卡号为62×××5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通过以上银行账户共计接收下线资金人民币53591601元。被告人王连义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获利,其“w1y333"的账户所在层级41层,下级层数265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8251个。其通过卡号为81×××9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420011.14元。被告人吉次平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获利,其“jcp8888"的账户所在层级42层,下级层数264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8163个,其通过卡号为62×××79的建设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30541877.69元。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8年8月,被告人汪丰平经人介绍承接了“北京银赫"软件开发和网站维护的业务,并将该业务交由其雇佣的被告人陶金虎及其团队完成,后又为“北京银赫"介绍了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会员取现提供了途径以及承接开发冷钱包等业务。被告人汪丰平从“北京银赫"共计收取费用人民币1300000元,支付给前期做冷钱包开发的公司人民币320000元、中间人提成人民币110×××00元、支付开发P0S机提现业务团队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陶金虎及其团队从被告人汪丰平处获得人民币70000元的“scc"平台研发费用,人民币80000元的服务器租赁费用和人民币200000元的软件升级费用,其中约人民币64000元用于为“北京银赫"租赁境外服务器。案发后,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方菲、闫永、李中飞、孙发利、王连义、吉次平、汪丰平、陶金虎均被抓获归案。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扣押违法资金人民币70495988元,保时捷Macan轿车一台;依法冻结违法资金人民币10746057.76元。为支持上述指控,该院提交了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商资料、宣传资料等书证,证人徐某、江某、刘某1、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远程勘验勘验、搜查、辨认笔录,“银币"后台数据、司法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孙发利、方菲、闫永、李中飞、王连义、吉次平组织、领导以推销银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双轨制"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汪丰平、陶金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开发和维护用于犯罪的网络平台,托管服务器,其中被告人汪丰平还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孙发利、方菲、闫永、李中飞、王连义、吉次平的刑事责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汪丰平、陶金虎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汪丰平、陶金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发利、方菲、闫永、李中飞、王连义、吉次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舒佳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舒佳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舒佳佳属情节较轻的主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开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江开明认罪认罚,其管理的资金已被公安机关扣缴,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发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北京银赫公司通过发行银币,购买者获得高额利诱的方式吸收财物,有退出机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孙发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发利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方菲只是名义上的股东,系作用有限的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永对指控其担任执行总裁的事实有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闫永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其不直接发展会员,领取固定工资,其入职公司时间段内流入资金不能归结为闫永的犯罪行为,闫永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中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李中飞被冻结的资金是个人财产,账户是公司的资金中转站,鉴定没有剔除个人往来资金,其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连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王连义系从犯,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次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吉次平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犯罪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汪丰平对收取费用130万元的事实有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汪丰平与陶金虎之间是合作关系,汪丰平收取130万的费用大部分支付给了第三人,汪丰平只是介绍他人帮助银赫公司解决少部分结算通道问题,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陶金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陶金虎是汪丰平的雇员,其主观上不知晓涉案平台是传销,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陶金虎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江开明、舒佳佳成立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投资成立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赫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等,并以“北京银赫集团"和“北京银赫"的名义私自对外发行名为“银币"(又名“scc"、“银赫通证")的虚拟货币。被告人江开明、舒佳佳虚构“银币"的背景和发展前景,通过不断提升“银币"的价格和设置高额的动态奖励,利用互联网、微信、宣传会、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引诱他人投资购买100枚以上的“银币"成为公司会员,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下线会员下载上线会员推送的“scc"手机APP二维码并注册之后,向公司或者上线会员直接购买100枚以上“银币"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将相应“银币"数量拨付至会员账号中,并在域名为××的平台网站注册,按照“双轨制"结构对会员安排点位。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组织设立销售激励机制,一是静态奖励,通过账户中冻结的“银币"数量,享受比例不等的“银币"奖励;二是动态奖励,分别为推荐奖,上线会员可获得直推下线会员每天解冻“银币"总额1%的奖励,小区算力奖(又名“分享算力奖"),会员发展的下线按人数分为大、小两个区,大区为“共享区",小区为“分享区",会员按分享区冻结“银币"数量获得该区冻结“银币"总额不同比例的奖励,管理奖,上线会员按推荐人数从下线三代内(2018年11月后变更为两代)会员分享算力奖中获取不同比例的奖励;福利奖,2018年6月到2018年10月期间,会员分享区持币量达一定数量可获得不同价位的车辆奖励,同时上线会员每推荐一名下线会员购买“银币",可将自己账户内的“银币"出售给下线会员,以此享受不等比例的“银币"奖励和获取出售“银币"的非法收益。此外,需要提现的会员必须从该公司购买售价人民币6000元一台的P0S机,每日最高提现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江开明、舒佳佳等人在我国湖南、河北、云南、贵州、黑龙江等多省发展306级会员,注册账户66140个,去重后账户56405个。被告人舒佳佳负责“北京银赫"的全面事务和运营方向,被告人江开明直接管理公司,并负责开拓市场和管理2018年12月27日后的公司资金收支,被告人方菲于2018年12月27日前负责管理公司财务支出。经鉴定,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北京银赫"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220243985.54元;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7日,“北京银赫"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110207570.23元。被告人孙发利负责为“北京银赫"开拓“银币"市场,并积极发展下线。截止至2019年5月16日,其“sf1666"的账户所在层级14层,下级层数292层,下级会员账户总数50283个,其通过卡号为62×××06的大连商业城支行账户和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尾号为8006的账户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2520705.51元。此外,其通过福利奖获得公司奖励的保时捷汽车一台。被告人闰永从2019年2月开始担任公司执行总裁,协助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管理公司的运营,按月领取工资共计人民币47000元。经鉴定,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15日,“北京银赫"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103253320.16元。被告人李中飞担任公司市场一部负责人,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其“LZF667"的账户所在层级29层,下级层数277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26750个。其通过卡号为62×××2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卡号为62×××5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通过以上银行账户共计接收下线资金人民币53591601元。被告人王连义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获利,其“w1y333"的账户所在层级41层,下级层数265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8251个。其通过卡号为81×××9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420011.14元。被告人吉次平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获利,其“jcp8888"的账户所在层级42层,下级层数264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8163个,其通过卡号为62×××79的建设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30541877.69元。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8年8月,被告人汪丰平经人介绍承接了“北京银赫"软件开发和网站维护的业务,并将该业务交由其雇佣的被告人陶金虎及其团队完成,后又为“北京银赫"介绍了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会员取现提供了途径以及承接开发冷钱包等业务。被告人汪丰平从“北京银赫"共计收取费用人民币1300000元,支付给前期做冷钱包开发的公司人民币320000元、中间人提成人民币110×××00元、支付开发P0S机提现业务团队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陶金虎及其团队从被告人汪丰平处获得人民币70000元的“scc"平台研发费用,人民币80000元的服务器租赁费用和人民币200000元的软件升级费用,其中约人民币64000元用于为“北京银赫"租赁境外服务器。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舒佳佳、方菲、闫永、李中飞、吉次平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汇通刑警中队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陶金虎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古城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汪丰平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江开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孙发利被沈阳铁路公安局乌兰浩特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被临时羁押在乌兰浩特市看守所。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王连义在嫩江市东海花园小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扣押违法资金人民币70495988元,被告人孙发利名下蒙F×××某某保时捷Macan轿车一台;依法冻结违法资金人民币10746057.7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明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舒佳佳、方菲、闫永、李中飞、吉次平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汇通刑警中队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陶金虎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古城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汪丰平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江开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孙发利被沈阳铁路公安局乌兰浩特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被临时羁押在乌兰浩特市看守所。2019年9月1日8时30分,被告人王连义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铁路公安处绥阳站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经与益阳市经侦支队联系,确认其是在逃状态后,与黑龙江嫩江市东风派出所配合,在嫩江市内将王连义抓获。2019年9月1日至9月6日被临时羁押在嫩江看守所。2、户籍资料,证明十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方菲持有工商注册资料,工商许可证,银赫公章、银行卡及U盾等物品;扣押吉次平持有会员奖励模式图示等物品;扣押孙发利蒙F×××某某保时捷Macan1一台等物品;扣押方菲人民币126000元;扣押江开明人民币399600元,扣押江开明建行账户62×××13资金6022900元、江开明中国银行账户10×××05CNY0资金622406元、北京银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农行账户11×××88资金9345914元;扣押江开明50680268元(包括天津市恒利鑫钢管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农业银行02xxx94资金11340000元、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50×××59资金9241103元、户名为徐某、江某的银行账户资金);扣押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河南上蔡农业发展银行20xxx10×××000359241资金3089900元;扣押刘某1人民币119000元;扣押高某1人民币90000元。4、冻结违法资金情况说明、冻结账户汇总表,证明线上线下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10746057.76元。5、银行交易流水、对账单,证明北京银赫公司与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各被告人、传销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舒某与刘某1于2019年1月15日一起去银行取款的情况。6、北京银赫公司后台网站截图,孙发利、李中飞、吉次平、王连义个人公司账号系统数据截图,证明银赫公司及被告人个人参与传销的情况。7、北京银赫公司宣传资料、舒佳佳、方菲、江开明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北京银赫利用为微信群等方式宣传了银赫背景、发展前景、银赫通证的获利方式及奖金模式。8、工商资料,证明北京银赫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由江开明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舒佳佳任监事;股东为北京新时代中盾科技发展中心(刘某1)和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舒佳佳);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由舒佳佳任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江开明任监事;股东为马利平、舒佳佳、王辉、江开明、方菲;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由江开明任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舒佳佳任监事;股东为北京新时代中盾科技发展中心(刘某1)和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舒佳佳)、深圳前海离岸黄金中心有限公司、中盾恒通(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9、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3)鄂硚口刑初字第117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136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07)红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舒佳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江开明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李中飞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江开明是她前夫,大概在2018年的时候,江开明给她打电话说要借用几张银行卡,她将中信银行账号62×××0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8、招商银行账号62×××76、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0这几张卡借给他后就没用过了,她也没问他要用银行卡干什么。直到公安机关找到她才知道这些银行卡的情况,并且现在银行卡上的钱她已经退还给公安机关了。2、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江开明是她父亲,父亲要她办几张卡,她就拿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上海浦发银行账号95×××61、招商银行账号62×××68、中信银行账号62×××3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3四张卡,交给江开明之后就没有再拿回来,也不知道里面的资金状况。3、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份,他在伯父舒佳佳任董事长的民富通达区块链有限公司的行政部门上班。当时民富通达区块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江开明。后来因为公司的名字与一家叫民富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名字相同,就改成了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来的民富通达区块链有限公司注销了,但公司的人员都是原来的人。2019年的2月份,银赫公司将办公的地址迁往了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正缔景园旁的海悦国际大厦里面的39层,董事长是舒佳佳;江开明是法人代表、总经理;王辉是公司的审计;方菲是公司的财务、出纳;闫永是公司的总裁,负责公司的管理、市场的运营;李中飞是公司策略委员会的人。银赫公司的网上平台维护是江开明在负责,具体哪个公司或者技术员在维护他不知道。银赫公司的决策人是江开明、舒佳佳,下面就是策略委的那些人。策略委的人负责在外面发展会员找人来投资。银赫公司的会员制度、奖金制度、提现制度是江开明与舒佳佳制定的。银赫公司注册账号是免费的,要成为会员以前的门槛费是投资10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账号里面会有相应的银币数,会员又可以发展别的人进来并获得发展下线投资额10%的提成。投资成为会员以后银币是不能够提现的。会员把钱打到银赫公司的公司银行账号。银币的出售只能私下进行,银赫公司是不给会员提现的。银赫公司的资金用在投资、公司高层拉关系、进行推广争取更多人投资成为会员等方面。银赫公司收购了一家名为河北晟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银赫公司的APP网上商城是由技术人员制作的,网上商城里面的商品就是利用别的购物网站的图片跟价格导入“银赫公司"的网上商城APP,再用银币跟现金进行标价(银币、现金各占50%)。银赫公司APP里面的银币是虚拟的,方菲父亲去淘宝上订购的银币是实物,是用来给业绩好的会员发的奖品。银赫公司对外宣传的时候经常有介绍与别的公司合作、签约,有照片,但是真实的情况是不是这样要打个问号。银赫公司开会推广然后请来领导见证,让投资者也看到,这样使投资者或者潜在的投资者对银赫公司更加信任,从而加入公司。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他作为嘉宾参加了北京银赫召开的5次会议,银赫公司以他是国资委领导的身份向人介绍,并在越南召开会议时上台发言,稿子是舒佳佳给他的,通过参加会议他发现舒佳佳是在做传销。他不是国资委的工作人员,只曾经在下属二级机构挂过职。他主要听刘新华的安排帮舒佳佳跑项目对接,通过对接项目、出席会议红包等,其总共获利119000元。2018年7月成立背景时代华夏中成文化发展中心后,舒佳佳说投资他一个剧本,并邀他带方菲一起做,方菲提出作会计,他当时将这家公司的账户U盾、银行卡、手机银行、公章、营业执照都交到方菲手中。北京银赫出事后他去查银行流水,发现公司账上进来1000多万,又全部转出去,该账户2019年1月、2月2日转了300万多到他个人账户,第二天舒佳佳安排舒某带他将钱取走。2018年8月13日,方菲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他建行卡的40万,取出后和舒佳佳一起送到刘新华办公室。2018年9月12日,方菲通过个人账户转到他农行卡的35万元是舒佳佳借他账户转给田昕用来删除银赫互联网负面消息的,好像没做成。5、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明刘新华要借用他的人脉抬高自己身份,要他在外面以中盾风险防控研究会主任身份出席活动,他作为嘉宾出席银赫公司的三次会议,联系老干部为银赫站台,总共获利9万元。参加第三次会议时,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到场讲这个会议有传销、诈骗的嫌疑,要大家不要上当,之后他就没有继续参与北京银赫的事情了。2018年7月他帮银赫公司购买了一台30万元的红旗车,购买京A×××某某牌照也花了30万元,这辆车放在他家两个月,后来给刘新华抵债了。6、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其为金谷源农业开发公司负责公司生产的负责人,之前的法人代表为杨永超、岳某,公司以前专营种植小麦,2019年3月份吕福华带着张庆唐等人到公司考察,张庆唐说会介绍江开明投资公司的470亩地进行农业种植开发,没多久江开明等人来公司考察,同意对公司投资高产茄子的种植。2019年4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康佳琪为法人代表,占股75%,岳某占股25%。江开明、王某1等人的3100万投资款的去向是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尾号是9241)和上蔡县农商银行(尾号是0459)这两张卡上还有1200万元左右,另外从尾号是0459的农商银行账上转了1800万给了天津市恒利钢管有限公司,这笔钱是定制钢管和棉被的钱,这笔钱的转账时间和金额也以银行流水为准。7、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江开明投资了金谷源公司的高产茄子,总共转了3100万左右到金谷源公司的两个账号,分别是农商银行账号50×××59和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xxx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00359241,现在账号里还有1200万左右,另外的1800多万用于天津市恒利鑫钢管有限公司订购大棚钢管和大棚棉被,还有80余万用于租地和购买农机设备。8、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25日,恒利鑫钢管有限公司与张庆唐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大棚的人工费557万元返还给对方。2019年5月10日,张庆唐代表河南省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他们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大棚保温被"销售合同,这个合同他也返给了张庆唐100万元的人工费。金谷源公司共转给他公司18776052元,全部都是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由对方账户50×××59转至他公司账号02×××94上,他公司0394账号收到这笔钱后有6572800元转给了张庆唐,有662800元转至订货的钢厂,另外还余11540383元。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她姐姐王辉在公司搞后勤、采购等事务,江开明个人账户及其北京银赫公司对公账户前后打了约3300万元到河南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两个账户,后来这些钱有1500多万元打到天津市恒利鑫钢管有限公司。2019年4月,其和女儿康佳琪投资了河南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陆续投了40万元左右,股份都在康佳琪名下,康佳琪还代持了一些股份,康佳琪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持股75%,岳某持股25%。河南金谷源公司有两个对公账户,一个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尾号9241),另一个农村商业银行(尾号0459),农村商业银行的两个U盾,一个授权的在岳某身上,一个操作的在王某1手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电子汇票型支付方式,需要公司专人办理支出手续。河南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打到天津市恒利鑫钢管有限公司的1500万是由她具体操作,当时江开明就在其身边,首先是江开明同意支出这1500多万,她才把钱分批次打到河南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尾号0459)的账户上,然后她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尾号0459)网银U盾将这笔钱分几次向天津市恒利鑫钢管有限公司转出,再将转款记录用手机拍照微信发给她男友张庆唐,张庆唐应该是通过了岳某的U盾授权最后将这1500多万转给了天津市恒利鑫钢管有限公司。江开明投资河南金谷源公司3300万的详细情况是2019年4月分两次转了806万元到金谷源公司的对公账户(发展银行)。2019年4月中旬转了1560多万元购暖棚材料款到天津恒利鑫塑业公司,这1560多万是江开明先转到金谷源公司的对公账号(农信联社尾数0459),她再转了1560万到天津恒利鑫公司的对公账户。2019年5月1号的前一天还是前两天分多笔转了400万元左右到金谷源公司尾数0459的对公账号。在这两天后江开明又分多笔转了360万左右到金谷源公司尾数0459的对公账号上。2019年3月末打了30万元到博爱县跃光公司用于购买茄子苗,2019年4月20日左右,也就是江开明转那笔1560万的同一天,又转了一笔87.6万到博爱县跃光公司用于购买茄子苗。钱是打到跃光公司的对公账号的。10、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赫山区龙光桥人,通过微信他被拉进一个北京银赫的群,群里面讲银赫通证有央企的背景,可以投资升值的虚拟货币,还可以上交易所,他转账5000元给上线,买了6000枚银币,他买了之后没有卖,一直在获得奖励,他的用户名是yjk0699,共享区人数是5人,分享区人数是9人,冻结的scc是151109.388498枚。他介绍了弟弟尹建辉加入,他还以老婆李中云的名字注册了账户,弟弟尹建辉买了4000元左右的银币。11、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明他2018年在北京银赫公司认识了李中飞,8月份,他购买了银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币",当时是一块钱一个,他陆续用一万元钱购买了一万个“银币",后来“银币"陆陆续续变成了银赫通证“scc",到最近又要把“scc"兑换成为“Sct",这几个东西名字这么变价格一直在涨,而且也没有实物,属于虚拟货币。购买银币可以获得静态奖励、可以发展下线。12、证人李某1、黄某、张某1、罗某1、温某、李某2、罗某2、胡某、王某2、彭某、李某3、蒋某1、李某4、李某5、万某、刘某2、邓某、蔡某、杨某、陈某、夏某1、夏某2、汪某、范某、蒋某2、周某1、康某、谢某、李某6、李某7、周某2、王某3、刘某3、张某2、李某8的证言,证明其加入银赫公司参与传销活动的过程及购买银币获取奖励的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舒佳佳的供述称,2018年5月左右,刘新华向他和江开明介绍了“区块链"的试验田项目,也就是银赫通证,即“scc",于是他和江开明就合伙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民富通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他,民富通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江开明。不久,又注册成立了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由江开明担任法人代表,他任董事长,股东舒佳佳占股40%、江开明40%、方菲5%、王辉5%,马利平代持刘新华、高某1的10%股份。公司对外宣传有外蒙古国和柬埔寨的银矿托底,还签订了框架协议,还是国企、央企、民企的新经济运行体系,也是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项目,这些宣传都是刘新华、高某1联络运作的,基本上这个项目就是刘新华、高某1搭台,他和江开明唱戏,赚的钱大家再分。这些宣传都是假的,不可能实现,是包装SCC项目,欺骗下线会员的。方菲在2018年11月之前是公司的出纳,11月份之后工作移交给了江开明。王辉是公司的会计,闰永是执行总裁,市场总监是孙发利,刘美娜、李中飞、陈星、鲍立华、史德凯、孟梅、姜国平等人是负责推广市场发展会员的,市场一部负责人是李中飞。他负责公司所有的事情及公司运营方向,另外公司财务的所有的开支都需要他审批签字;总经理江开明主要负责开拓市场方面,2018年11月份后至今财务方面也是江开明负责。在技术支持方面,2018年下半年,他和江开明在武汉找到网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和公司老板汪丰平签订了合同,由汪丰平的公司负责“银赫通证"APP的开发和日常维护,2018年至今汪丰平按他们提供的会员制度、奖金制度和提现方案进行开发和程序设定,他们先后支付了汪丰平及其公司总共200余万元的费用。公司的运营模式为:北京银赫公司通过网络公司做了一个“scc"的APP,要成为会员必须要找到公司或者找老会员扫描二维码,下载“scc"的APP后可以根据提示免费注册会员账号,但是要激活该账号必须充值“scc",至少需要100个“scc"才能成功激活,因此购买100个“scc"就是公司会员的门槛。激活后这个APP里面就会显示他有多少的“scc",也会显示当天一个“scc"的价格是多少。公司最开始的时候“scc"是1元钱一个,但是一直在不断地涨价,现在大概涨到了8元钱一个“scc"。老会员可以推荐新会员加入,新推荐进来的会员刚开始购买“scc"必须要有上线推荐才能够购买,新会员可以在上线手中购买“scc",但是必须要在公司购买至少50%,同样,如果下线在推荐其发展的下线来购买“scc",同样至少需要向公司购买50%的“scc",就这样依次类推。所谓的“scc"实际就是公司自己弄出来的一个虚拟积分,北京银赫就是通过拉会员购买“scc"获利,并形成相应的会员层级。公司并没有实际产品,公司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依靠不断吸收新会员购买“scc"的费用生存下去。“scc"的价格实际是公司自行控制的。一般是他和江开明两人商定好价格,由公司操作员在电脑上操作,平台就显示定的“scc"价格,他们所控制的“scc"价格总体是在涨的,2019年江开明分管财务后他就没有再参与调控价格了,之后“scc"都是江开明定的价。公司发行“scc"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奖金、提现制度是他和江开明一起制定的,奖金制度分为静态奖金和动态奖金。静态奖金分为四档,冻结100-999个的“scc",每天获得冻结总额0.1‰的利息奖励;冻结1000-9999个的“scc",每天获得冻结总额0.2‰枚的利息奖励;冻结10×××00-29999个“scc",每天获得冻结总额0.3‰的利息奖励;冻结30000个“scc"以上,每天可获得冻结总额0.4‰的利息奖励。动态奖金分为四种,一是直接推荐奖,老会员推荐一个下线新会员就可以获得直推下线会员每天解冻“scc"总额1%的奖励,也就是说只享受直接推荐下线新会员的奖励,推荐的下线新会员越多拿的奖励越多;二是小区算力奖(也叫“分享算力奖"),会员发展下线分为左、右两个区,大区叫“共享区",小区叫“分享区",分享算力奖每天享受分享区的奖励,也就是每天享受下线小区锁仓冻结“scc"数量的奖励,本人账户冻结10xxx99个的“scc",每天可以获得小区冻结总额0.1%的奖励;本人账户冻结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个的“scc",可以每天获得小区冻结总额0.2%的奖励;本人账户冻10×××00-29999个的“scc",可以每天获得小区冻结总额0.3%的奖励;本人账户冻结30000个“scc"以上,可以每天获得小区冻结总额0.4%的奖励。分享算力奖的最高封顶是按照本人账户冻结“scc"总量的50%计算的,同时分享算力奖最高拿5万个“scc"封顶。三是管理奖。从2018年6月到2018年11月会员可以下拿三代管理奖,从2018年11月至今会员可以下拿两代管理奖。拿三代管理奖是指会员推荐3人到5人(不含5人)可以拿第一代下线会员分享算力奖的5%,推荐5人到7人(不含7人)可以拿第二代下线会员分享算力奖的3%,推荐7人以上(含7人)可以拿第三代下线会员分享算力奖的2%。从2018年11月至今三代管理奖没有了,会员只可以下拿两代管理奖。例如你直接推荐5人,就可以下拿第一代5名下线会员分享算力奖的5%,还可以拿该5名直接推荐会员的下线会员也就是第二代下线会员分享算力奖的3%。四是福利奖。如果分享区(也称小区)持币量达到300万枚,奖励哈弗SUV一辆;达到800万枚,奖励奔驰车一辆;达到2000万枚,奖励保时捷一辆;达到5000万枚,奖励宾利车一辆。福利奖是从2018年6月份到2018年10月份实行的,从2018年10月份以后就取消了。动态奖是固定的,相当于利息。动态奖需要发展新会员才可以获取。静态奖需要锁仓冻结释放,所以动态奖永远都要大于静态奖,动态奖也是会员获取奖励的主要来源。动态奖金的“scc"可以进行对冲,老会员只要发展下线新会员就可以将动态奖金的“scc"出售给下线新会员来实现变现。公司现有5、6万名会员,按照双轨制排列方式,会员层级应达到上百层,具体的数据和层级以公司后台收据为准,他自己没有发展过下线会员,公司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由江开明使用。公司宣传方式主要是通过线上APP、线下开会、召开年会、组织旅游、媒体报纸、微信群等方式来宣传推广,吸引新会员的加入,而吸引下线会员除了这些方式以外还有他们自己介绍熟人朋友和通过互联网、微信群广告的方式去发展他们自己的下线新会员。公司没有实体产业,盈利也是靠不停发展进入公司的新会员充值购买“scc"来实现。2018年11月前会员购买“scc"的钱大概有6000多万,江开明管理后的情况他就不清楚了。公司用方菲、江开明和公司对公账户收会员的钱。支付给中盾经济风险防控研究会、刘新华、高某1的钱是之前就谈好了,另外还投资了中湾汇基金公司,打了很多钱到张华松、刘振伟、刘某1的个人账户,公司运营还未满一年,暂时没有分红,资金都在公司账户上,他按照每个月30000元的标准领取工资,领了7个月共21万元,按照50000万/月的标准拿了两个月共10万元,共拿工资31万元。除此之外在2019年春节时他还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过两次钱,一次100万,一次50万,他写了借条,但没有还。2018年6至11月,公司进账6000万元左右,对公账户有大约800万元;公司发福利奖金,12台车共130万元左右;市场拨付奖金,共1100万元;在高某1的公司里面入股,钱打入了其指定的账户,转账100万,买车100万,收购基金公司牌照60万,共260万;在刘振伟实际控股的中新房生态环境建设(海南)有限公司投资了1000余万;在郑润祥担任法人的中湾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了将近1000万元;在雄安的一个地产开发公司投资了约400万,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姓崔;在中盾经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投资了将近2000万元;在一个科技园的公司投资了200万元,合同在江开明手中。具体以公司账户流水、会计账目为准。2、被告人江开明的供述称,(其供述银赫公司成立经过、构架搭建、运营模式、成员构成、会员制度、奖励制度、软件开发等同被告人舒佳佳供述一致)一般会员的钱打给团队领导,团队领导再打给公司账户。会员提现他们通过第三方汪周旺的账户进行。公司收取会员注册资金大约1.43亿元,以平台数据为准,他接手财务前舒佳佳讲有6000万元,都用完了;他经手的1.03亿万元,银赫公司账户及他个人名下账户存现2000余万元,他前妻徐某和女儿江某的个人账户内有1917万余元,转到河南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300余万元,会员提现1900余万元,余下的1480余万元用于支付中盾经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开拓市场、会议、报销、办公家具等公司运营开销。放在徐某和江某个人账户的钱,是从北京银赫公司账户和他个人账户取现然后再存入徐、江的个人账户中的,也是从北京银赫收取会员购买“scc"的钱中来的。因为一是不想让舒佳佳知道赚了这么多钱,想自己私下赚下这笔钱,二是毕竟北京银赫是在做传销,怕被公安机关打击,想把钱洗白转移出来。徐某和江某办理卡后直接交给他使用。舒佳佳和他的工资每月5万元,舒佳佳需要用钱的话,他就往舒指定的账户打款,共计打了多少记不清了。潘建宏是每月工资2万元,另外潘以做市场的名义从公司拿了几百万元。闰永是每月工资1.8万元,刚开始只有1.3万元。马利平、方菲、王辉每月工资3万元(原来2万元)。公司对外宣传收购银矿和其他背景(工信部颁布牌照、人民银行审批的支付牌照等)都是虚假的宣传。去年元旦之后,舒佳佳提出要搞一个“SCT"冷钱包,舒佳佳说“scc"的提现通道比较窄,只能购买6000元一个的P0S机来提现,对很多会员来说比较贵,就想开发一个新的工具,名字叫“SCT"冷钱包,只要350元一个,就是一个像手机卡一样的东西放在手机里,就可以操作提现了。会员只要购买一个“SCT"冷钱包,就可以将自己账户中的“scc"转换成“SCT",转换的比例好像是1比2,就是价值1块钱的“scc"可以兑换2元的“SCT",但是每个“SCT"冷钱包要五天才能到账,资金盘的压力要小一些,正准备正式启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公司有两个微信群,一个微信群叫注册报单群,会员转钱给他之后,就直接在里面发布转账记录,公司的田超看到之后,就会在另外一个微信管理群中,和他核对后,田超直接在后台系统中将相应的“scc"直接拨到购买“scc"的会员账户中。公司开发了一个网上商城,是为了做市场推广并且宣传的时候可以讲公司的“scc"是可以交易的,市场推广的意思就是发展下线。公司没有实体企业、实体商店及实体商品,公司平台的开发是汪丰平所在的公司负责,银赫公司支付了100余万元平台开发费。他推荐了孙发利、刘美娜、姜国平等人加入银赫公司。3、被告人方菲的供述称,她是北京银赫公司的出纳,主要负责公司出纳和采购。在2018年7月份的时候因为公司的对公账户办理没有下来,因此公司的资金是转到她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上的(尾数为7177)。2018年8月,以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户名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办理了两个对公账户,公司用这三个账户收取会员资金,她经手财务期间总共收取会员了大概6000万元。2018年12月,她因涉嫌参与“国盟"传销被武汉公安机关抓获后江开明就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取资金。之后舒佳佳跟江开明讲不能用自己的私人账户再收钱,就又转回了用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开的这个对公账户收取资金。她经手的6000万元资金的去向分为四部分:一是用于返还会员的奖励提现,大概1100万左右;二是用于公司市场推广、组织会员培训、召开会议等日常开支,大概500、600万元;三是被用于投资了(如中新房投资、雄安新区房地产项目、砂石项目、基金公司),大概4500万元;四就是股东分了一次红,舒佳佳、江开明、她、王辉、还有一个应该是马利平,每人5万,共25万。她工资是10×××00元/月,奖金大约8000元/月左右,拿了9个月,分红50000元,总共21万元。北京银赫公司对公账户以及她个人账户向国润丝路转账750万元,向百源众创转账423万元;向中盾经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高某1、刘松华转账15887838元,向中湾汇张华松转账3564562元;向“scc"传销平台技术设计黄静文转账1450130元等。银赫公司规定股东不能购买“scc"。(方菲供述了北京银赫公司人员组建及分工、股东结构、如何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资金的收款方式、宣传模式、运行模式、奖励制度等,均与舒佳佳供述基本一致。)4、被告人孙发利的供述称,2018年6月中旬,在北京江开明、舒佳佳跟他讲了北京银赫这个项目的相关事情,说这个项目是和中盾经济风险防控研究办公室一起合作牵头的,并安排了他和刘新华见了面,因此他就相信这个事情并同意加入,舒佳佳要他挂一个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他是从2018年7月份开始做北京银赫,到2019年过完年就没有做了,他购买了10万枚“scc",当时价格是一元一个,之后每天都在上涨,现在“scc"价格是每枚8元多,“scc"的价格是公司自己确定的。他在北京银赫公司的账号有8个,主要在用的是sfl666、sfl888、sf1369,其他是sfl131、sfl132、sfl133、sf1135、sf1136,8个账户总共转了846笔“scc"给下线会员。在2019年1月之前主要用sfl888这个账户下拨下线会员“scc",因为这个账户每天获得奖励封顶了,所以他在2019年1月之后就开始用sfl666账户下拨,他通过账户对冲“scc"到下线会员赚钱,发展下线会员越多,对冲的“scc"也就越多,赚的钱也就越多。他总共获利65万元左右(以银行交易流水为准),公司将业务提成转到他的尾号8006建行卡以及他老婆的尾号8970农行卡上。此外公司还奖励了他一辆保时捷SUV,价值60万元左右。(其供述的银赫公司运营模式、会员制度、奖励制度、提现制度、推广方式等与舒佳佳、江开明的供述一致)5、被告人李中飞的供述称,2018年7月份,他到民富通达北京区块链有限公司工作,后来该公司改名为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过完大年公司搬到了石家庄,现在注册的名称是银赫科技有限公司。孙发利、屈琼是他在公司的上级。公司的“scc"是虚拟货币,近十个月每天都在升值。他2018年10月份进入银赫公司的策略委员会任委员,2019年2月份左右,策委会改成了市场部,他是市场部一部的负责人,策委会、市场部的工作同样也是负责发展下线会员,他负责市场一部的持续发展壮大,对已有的会员和感兴趣的人讲课或者公司的宣传推广大会上发言。上线发展下线可直接将银币卖给下线,钱是直接从下线会员那里赚。至今为止他大概共发展了3000多个下线到公司,大概有100多级,具体以网站后台的数据为准。从2018年7月份左右进公司以来,他发展的下线转给他的钱全部转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0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58两张银行卡里面,然后他又将钱转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卡号:11×××88、中国银行卡号:62×××68和另一张江开明的华夏银行的私人卡里面了,具体数字和交易记录以银行查询的数字为准。他有三个会员账号,分别是LZF667,LZF668,LZF669,他大概卖了30000个“scc"给下线,价格大概2块多一个,总共卖了6万多元。吉次平是他的二代下线,吉的上线王连义是他的直推会员。(李中飞供述了银赫公司的人员组建、如何发展成为会员,奖金制度、“scc"提现的具体情况、公司的推广手段等同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6、被告人闫永的供述称,2018年年底,他通过朋友王大伟介绍知道了北京银赫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主动加了舒佳佳,两人约在北京一个饭店见了面,舒佳佳就跟他介绍了北京银赫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模式,当时他听了他后感觉是传销,但是当时他没事做而且在外面欠了许多外债,他就存了侥幸心理。2019年过完年后,他正式到北京银赫上班。他是运营总裁,协助舒佳佳、江开明管理公司的运营和市场,具体包括公司的日常管理运营,还有会议的召开的相关工作,包括联系参会人员、给会员发布会议通知等,一共三个月发了47000元的工资,公司没有任何实体商品,就是发行虚拟的“scc",靠不断地吸收新会员来获得资金,到目前为止北京银赫共收取了1个亿的注册资金,主要用于会员的提现、市场推广、公司的日常开支。(其供述了银赫公司的人员组建及分工情况、公司的运营模式、公司的宣传推广及发展会员情况,公司的平台奖金设置、提现制度等与其他被告人所供述内容基本一致。)7、被告人王连义的供述称:2018年7月他通过左素芹知道了民富通达公司(后改名为北京银赫)在发行银币即“scc",2018年7月8日到达北京后,听了老师讲课,说银币是国家中盾经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发行的,刘新华为研究中心主任,是国家正厅级在职干部,有正式营业执照,他听完后觉得很靠谱,就在他的上线左素芹那里花了46000元购买了35000个“scc",成为了北京银赫的会员。当时没有后台,2018年7月16日才开始注册,2018年10月左右他去了香港开了香港启动会,在家呆了一段时间后群里通知到越南开年会,他就和他的下线任秀洲一起去了越南,呆了一个星期。期间他给吉次平打电话,将北京银赫介绍给吉。2018年11月份,在公司购买6000元一台的POS机后“scc"可以提现,有额度限制,最开始每天提3000元,提了10多天,就只能每天提现1000元,每月提现10×××00元。他在银赫公司没有职务,他直接发展了15名下线,有吉次平、荆文亭、任秀洲、王博、张春杰等人,他的会员账户是wly333,密码是wly123158,他大概卖了30000个“scc"给下线,价格大概2块多一个,总共卖了6万多元。Wly333的共享团队是87人,分享团队是8164人,这是他的账户开发的市场人数,其中分享区团队也就是大区的业绩主要是吉次平发展的。除去他投资的46000元还有购买POS机的6000元,合计52000元,他对冲也就是卖给下线会员“scc"赚了6万多元,另外他提现了4万多元,他大概赚了4万多元。(其供述的银赫公司奖金制度、会员层级、运营模式等于其他被告人所供述内容基本一致。)8、被告人吉次平的供述称,他是在2018年8月份的一天在一个微信群里通过王连义的介绍了解了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王连义说该公司发行的虚拟币“银币"具有很高的投资回报,且有国企后台支持,并介绍他认识了李中飞。在多次与李中飞接触中,他了解该公司宣称是由国资委牵头,由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中盾经济风险防控项目研究办公室策划,同时该公司是国企、央企、民企新经济混合体,取得了四块金融牌照,并获得了中国大陆唯一一块区块链牌照,是一个监管机构,两个主管机构,三位一体的新经济混改创新企业性质,有相关国务院的背景,是最具有权威官方资本的潜力区域块链项目。公司因在蒙古国以及柬埔寨等国家收购了大量的白银,由此主导发行虚拟币“银赫通证"(简称“scc")。随后考察过程中他在河北省石家庄次叫“中盾经济风险防控会",会议主持有公司董事长舒佳佳、中盾经济风险防控办公室主任刘新华等人,他觉得讲得很在理,“scc"往后升值空间会很大,而且投资“scc"还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制度。于是他在8月下旬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给推荐人王连义转了14000余元购买了10×××00个“scc"。9月份的一天,王连义通过手机微信发给他一个链接,说是“scc"正式发行了,他照着下载了该链接,显示的名称为“北京银赫",注册账号的时候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系统生成,还有一种是自己设置账号,他选择的是自己设置账号,打开界面后他个人账户里就有了10×××00个“scc",而此时每个“scc"的价值已经有所上涨了,然后接下来他就可以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获得相应的奖励。期间他不断发展下线,同时自己相继购买了一些“scc",他前后在“scc"上投入了近20万元,包括在2019年5月14日他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李中飞账户转账82800元购买了10×××00个“scc";下线通过他向上级包括像王连义、李中飞转账的钱具体以公安机关调取的数据为准。“scc"的价格是公司高层确定的,截至目前他的账号里个人持“scc"数量有11xxx37个,当前“scc"在系统平台上的价值为8.31元每个,市值为973408.47元。因未变现,他没有任何收益。他直接推荐了陶利华、廖定华、吉胜华等人,下线层级至少发展了5级以上。(其供述的银赫公司奖金制度、会员层级、推广方式、运营模式等与其他被告人所供述内容基本一致。)9、被告人汪丰平的供述称,他2018年上半年认识了陶金虎,2018年8、9月份的时候,他的一个熟人“吴姐"给他介绍了“北京银赫"的相关情况,舒佳佳给他简单讲了会员制度,江开明给他一个详细的开发文档,他将文档发给陶金虎要其去开发软件。他从北京银赫总共收了130万元,80万元是作为STC冷钱包的开发费用,转到刘凯个人账户,支付32万元给前期开发的台湾人,23万元给陶金虎开发冷钱包和租服务器的费用;30万元中的15万元银赫直接转吴姐账户,她拿走3万元介绍费,剩下的12万元他得5万元,7万给陶金虎作为开发银赫后台系统和手机APP的费用,剩下的15万元银赫转到胖小虎业务经理夏晓星账户作为开发提现的POS系统的费用;今年4月26日,银赫打了一笔20万到陶金虎团队的徐艳梅账户,作为开发网上商城费用,这个项目还没做完。银赫公司因为发展业务的需要,需要找一个支付平台代付,他在网上找了一个深圳人,是一个四方支付平台,是PAYPAL平台,不同于“深圳财付通"这样一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像“深圳财付通"这样一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有牌照的。他找的深圳的人也想控制风险(就是觉得资金有问题),对方提出来要他提供一张银行卡用来批量转账。于是他找了伯伯汪周旺,伯伯给了他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他把卡号、开户人姓名、密码通过语音电话的方式给了深圳的联系人。他现在已经联系不上深圳人了。江开明要求他将提现程序进行设定,每个银赫会员每天只能提现1000元,月限只能提现1万元,这个程序是他请方彪团队做的,再加上一个POS机提现。10、被告人陶金虎的供述称,2018年6月份的时候,汪丰平和杨平找到他,叫他要找几个技术员成立一个团队做技术支持,也就是开发平台软件,汪和杨给工作室投资100万,用于技术团队的成员发工资、购买设备、租赁办公场地,但是不从工作室拿钱,交给团队做的业务也会给团队费用,团队自己接的业务汪、杨也不从里面拿钱,他同意了,汪丰平和杨平就给他的62×××22的建设银行卡里转了100万元,他找了几个懂技术的朋友成立了一个工作室。工作室的具体事物都是他管。2018年9、10月份,汪丰平联系他为“银赫"公司做网络平台,汪说这是一家北京的公司,之前是台湾的技术人员做的,比较乱,问他能否整理数据重新做一个平台。汪丰平将他拉到“银赫"公司建立的微信群里面,他主要联系了一个叫“银赫"的人,今年1月份微信群里一个叫江明轩的人添加了他的微信。按照汪丰平发给他的文档,他给“银赫"公司的做了平台。“银赫"网络平台的网址是××。具体设计是方案是:要求这个平台是购买北京银赫的“scc"(北京银赫公司自己发行的一种虚拟货币)100枚以上的银币才能成为会员,会员将自己持有的“scc"在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赚取差价。同时,按照发展会员的多少及构成的层级来获取公司制定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奖励需向公司申请将本人的账户上的“银币"锁仓才能获得,因此静态奖励实际拨出较小。他知道的动态奖金有四种:直接推荐奖、分享算力奖、管理奖、全球分红奖。平台做出来后,他就通过微信将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发给了“银赫",“银赫"交给了他一个管理员的账号,在平台出现问题的时候叫他去处理,他的管理员的用户名是:huhuhu,密码是:huhuhu3l5。江明轩之前都是将租金转给汪丰平,然后汪丰平转给他。今年1月份开始,江明轩联系他说要租服务器,每月将2万元的服务器租金通过银行转账到他的建设银行卡62×××22里面。服务器是在美国,没有公司名称,他每个月大概给15000多元人民币给这家公司,剩余的4000多放他卡里,供他工作室的技术团队使用。平台建成后,汪丰平给了他7万元,加上4个月的租服务器赚的费用算4000元每个月,共计16000元,两项加起来一共赚了86000元。2019年4月,“银赫"公司要求新开发一个平台来替代现有平台,新平台价格为20万元,分4次每次5万元汇款到工作室一个叫徐艳梅的技术员的建设银行62×××52账户里面,但是现在这个平台还没有做。汪丰平说“银赫"公司有违法风险,要他不使用自己的账户与他们对接收款,于是他找了徐艳梅后由她负责发放工资为理由,要她提供账户接了对方的汇款。这几项加起来他们团队盈利286000元,他个人盈利13000元。四、鉴定意见1、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北京银赫后台数据库中每个账户有唯一的上级账户,但可以推荐多个下级账户。重构整个会员系统的推荐网络,得到一个金字塔型的会员网络,整个网络有306层,包含66140个账户。代币流水表记录了会员的“scc"代币交易的详单。根据委托单位的需求,以手机号是否相同为条件对账号进行去重,去重后的账号共有56405个。吉次平“jcp888888"账号所在层级42,下级层数264,直接下级2,下级会员总数8163。李中飞“LZF667"账号所在层级29,下级层数277,直接下级2,下级会员总数26750。孙发利“sfl666"账号所在层级14,下级层数292,直接下级2,下级会员总数50283。王连义“wly333"账号所在层级41,下级层数265,直接下级2,下级会员总数8251。2、益阳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涉案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向情况进行鉴定,6个一级账户的银行资金交易明细表,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资金流入308843145.88元,扣除一级账户流入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4元和其他大额账户抵消金额13000000.00元后资金流入净额220243985.54元。23个二级银行账户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资金流入金额为183242207.4元,其中:现金流入15095211.44元,转账流入153159149元,其他流入14987846.99元。江某尾数为6113、6768、2439、5061的账号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流入金额总数为7351502.69元。徐某尾数为7776、4018、3810、4902的账号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流入的金额总数为11772129.29元。江开明招商银行尾号8502、农业银行xxx、生银行xxx、行0543、建行9113、中信银行xxx、发银行xxx、设银行xxx、设银行xxx、国银行xxx、发银行xxx1号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资金流入的金额77464391.22元。吉次平建行尾数为5779的账号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资金流入的金额30541877.69元。李中飞工行尾数为0820、建行尾数为9358的账号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资金流入总数为53591601元。孙发利建行尾数为8006的账号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资金流入的金额为2520705.51元。6个一级银行账号鉴定期间收款净额均系以扣减了各一级银行账户直接相互转款后的金额列示。鉴定补充报告,证明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7日,6个一级账户的银行资金流入118376458.23元,扣除一级账户流入和其他大额账户抵消金额后,资金流入净额110207570.23元。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15日,6个一级账户的银行资金流入170683622.5元,扣除一级账户流入和其他大额账户抵消金额后,资金流入净额103253320.16元。王连义农行尾数为6092的账号在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资金流入的金额为420011.14元,资金流出净额424785.45元。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获得屏幕截图38张,截图压缩打包文件1个,远程勘验屏幕录像2个,下载压缩文件2个,数据光盘编号为2019502。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舒佳佳辨认张华松、刘某1、高某1、刘新华、刘振伟;江开明辨认高某1、张华松、刘新华、刘振伟、刘某1。

被告辩称

关于被告人孙发利的辩护人辩称孙发利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银赫公司以推销虚假货币为名收取入门费,组成金字塔型的会员网络,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中飞的辩护人辩称李中飞的个人账户系公司资金中转站,没有剔除个人往来资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中飞供述其个人账户用于周转下线缴纳资金,具体数字和交易记录以银行查询的数据为准,李中飞工行尾数为0820、建行尾数为9358的两个账号经鉴定机构鉴定: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资金流入总数为53591601元,李中飞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孙发利、方菲、闫永、李中飞、王连义、吉次平组织、领导以推销银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双轨制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汪丰平、陶金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开发和维护用于犯罪的网络平台,托管服务器,其中汪丰平还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成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佳佳、江开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发利、方菲、闫永、李中飞、王连义、吉次平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丰平、陶金虎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舒佳佳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十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均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舒佳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江开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孙发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方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闫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中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连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吉次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汪丰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陶金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舒佳佳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被告人江开明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孙发利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被告人方菲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闫永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被告人李中飞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王连义的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被告人吉次平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被告人汪丰平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被告人陶金虎的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产生的利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向 颖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曹德辉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李艳阳书记员符赛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8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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