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彪、朱某文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巩俊如,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王鑫,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吴婧,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郭凯文,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希望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组织 从犯 犯罪动机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社会危险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居住地 指定辩护 书证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不足 传唤 取保候审 保证人 监视居住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陪审 初犯 偶犯
刑罚:被告人陆某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 被告人朱某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齐某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
陆某彪、朱某文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甘0104刑初30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陆某彪。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6月24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3日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3年11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巩俊如,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鑫,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5月31日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3日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3年11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凯文,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齐某花。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5月31日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3日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3年11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婧,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因缺少部分证据材料,建议公诉机关予以补充。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23年12月6日将本案移交我院,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彪及其辩护人巩俊如、王鑫,被告人朱某文及其指定辩护人郭凯文,被告人齐某花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陆某彪在董某辰(在逃)的介绍下交纳7000元投资DK币注册矿机被带入该组织。被告人陆某彪发展了被告人朱某文等人,朱某文又发展了被告人齐某花等人。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又不断发展会员,形成了以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为组织领导的传销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兰州市西固区××街××楼、西固区××路××街××室,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通过向他人介绍投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DK币,交纳投资款注册账户后,系统会按照所发展的会员人数和会员投入作为评定会员级别并自动升级。成功发展会员的,平台除直接奖励一定数量的DK币外,系统会自动按层级间接返利,级别设置为D1、D2、D3;K1、K2、K3;C1、C2、C3。会员在交纳最低门槛费并注册账号登录该组织的平台后,均被以购买矿机挖DK币牟利为诱饵,引诱参与人大量投资,虚拟数字货币DK币最高虚涨到600元一枚。之后DK币价格一路狂跌,直至该平台关闭,会员投资皆血本无归。经公安机关聘请甘肃某某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先后共有76人参与了DK币传销案,人员层级共七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齐某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均认为量刑过重。被告人陆某彪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陆某彪间接获得利益,没有积极追求利益,主观犯罪动机不恶劣;3、陆某彪没有安排、胁迫、引诱他人;4、本案中陆某彪虽然是领导者的地位,但在DK币整个犯罪团队来说是处于底层的人员;5、本案的传销模式相比传统传销没有人身损害等恶劣情节;6、陆某彪系公安电话传唤到案,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陆某彪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结合案卷情况,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事实完全不符,朱某文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刑法只处理诈骗型传销,本案不是诈骗型传销。2、即使是诈骗型传销,也仅处罚组织者和领导者,朱某文并非组织者和领导者,仅是名义上的主任而已。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骗取财物,朱某文从来没有想要骗取财物。4、朱某文不知道这是传销,没有主观故意。5、若法庭认定朱某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希望充分考虑朱某文系初犯、偶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朱某文适用缓刑。被告人齐某花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齐某花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被告人齐某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形式,不应认定为犯罪。2、被告人齐某花未收取下线的入门费,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件。3、案涉平台并不直接或间接以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数据,是以销售为目的。4、本案不具有骗取财物的行为。5、齐某花仅是名义上的副主任,没有任何实际职责,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6、若法庭认定齐某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希望充分考虑齐某花系初犯、偶犯、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对被告人齐某花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陆某彪在董某辰(在逃)的介绍下交纳7000元投资DK币注册矿机被带入该组织。被告人陆某彪发展了被告人朱某文等人,朱某文又发展了被告人齐某花等人。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又不断发展会员,形成了以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为组织领导的传销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兰州市西固区××街××楼、西固区××路××街××室,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通过向他人介绍投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DK币,交纳投资款注册账户后,系统会按照所发展的会员人数和会员投入作为评定会员级别并自动升级。成功发展会员的,平台除直接奖励一定数量的DK币外,系统会自动按层级间接返利,级别设置为D1、D2、D3;K1、K2、K3;C1、C2、C3。会员在交纳最低门槛费并注册账号登录该组织的平台后,均被以购买矿机挖DK币牟利为诱饵,引诱参与人大量投资,虚拟数字货币DK币最高虚涨到600元一枚。之后DK币价格一路狂跌,直至该平台关闭,会员投资皆血本无归。已核实参与传销活动有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郭某军、吕某、王某昌、刘某丙、李某斌、李某祝、韩嫦娥、杨某萍、赵某红、王某仓等39人,人员层级已达四级。经公安机关聘请甘肃某某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先后共有76人参与了DK币传销案,人员层级共七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1年8月19日,被害人田某红报案称2016年11月以来,田某红等人经杨某萍等人介绍投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DK币(中文名蒂克币),交纳投资款并下载DK币APP,注册账户后以拉人头数量和投资款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从事传销活动。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拘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陆某彪于2022年5月20日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朱某文、齐某花于2022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3)社会危险性情况表。证实:公安机关认为陆某彪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妨碍作证或串供风险,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某丙和田有平、汪某英聊天记录截图、DK币交易截图。证实:刘某丙和田有平谈论DK币的相关情况;刘某丙和汪某英交易DK币的相关情况;DK币相关的操作流程。(5)李某香甲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李某香甲注册并买入过DK币。(6)DK币其他相关资料。①DK币简介:DK币由英国的哈曼蒂克协会成立的研究室投入资金2亿打造,是一种开源P2P的数字加密货币,为第四代加密数字货币,2015年11月以70元一枚的发行价正式登陆中国市场,拥有独立的电子钱包、独立的矿机平台、独立的国际交易平台,拥有自己的奢侈品商城,LV、迪奥、爱马仕等一线品牌入驻,以全球互联网为中心和点对点交易,全球限量2800万枚,分20年逐年释放,每4年一个周期,每个周期释放币量一半,DK币以限量而稀有,是当今理想投资的金融项目。②投资收益制度A、挖矿奖励矿机类型①②③④投资(币)每日挖币0.011—0.0690.023—0.2230.048—0.4981.44-14.94投资等级分为4级,每台矿机对应产币量为上表对应的数据。B、推荐奖励直推矿机1-10台11-20台21-30台900币矿机奖励15%18%21%18%您加入之后如果推荐了1个人加入蒂克币租矿机,如果租的是30个币的矿机,那么您将获得3015%=4.5个币的奖励,推荐10台之内,包括10台都是奖励15%,当您推荐11-20台奖励18%,例如您推荐第11台的时候也就是3018%=5.4个币的奖励,推荐21台-30台就奖励21%,也就是3021%=6.3个币。是每台都这样奖励,不是1-10台一共才奖励15%。C、辅助奖励组3以上备注D3%4%5%K3%4%5%完成3组D级别启动K级奖励C3%4%5%完成3组K级别启动C级奖励辅助算力:当您直接推荐完成30台30个币的矿机(30个为一组)之后,就上了D1级别,再培养或者直推30台为两组就是D2级别(上了D1级别之后,你又推荐了30个人也都租了30个币的3号矿机,你就有两组了,两组就是D2级别,或者你前面推荐的30个人中,有一个人很有能力,他直接推荐了30个人租了30个币的3号矿机,也就是你辅助培养他做到了30个直推,你同样是D2级别),其他级别以此类推。直推奖级差:例如,您已经直推了30个人,是D1级别,你这30个人中有个叫A,A推荐了第一个人是B租了30个币的3号矿机,那么A应该拿3015%=4.5个币的奖励(1-10台15%,)而您是D1,您应该拿直接推荐21%的奖励,21%-15%=6%,您可以拿您间接推荐的6%(这个6%就是级差),同时B再推荐C,您也会拿到级差,不限多少代,凡是您团队下面的都算。同时您达到D3级别了,您也会拿到你下面D1、D2的级差,也就是说级别也有级差!其他级别也以此类推。C、全球加权分红:D级4%、K级3.5%、C级3%,对应不同的级别享受不同的全球业绩分红,如当天业绩100亿元当天D级别即可享受100亿元的4%中自己的业绩比例,D级别全球加权算力=本周自己伞下总业绩/本周全球总业绩4%。(7)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杜某宁招商银行卡(6214××××7298)于2016年11月21日、12月7日、12月8日、12月11日、2017年1月24日、1月25日向朱某文银行卡(6222××××7531)转账2500元、9000元、9300元、7000元、50000元、10000元6笔共计87800元;2017年1月25日杜某宁招商银行卡(6214××××7298)收到朱某文银行卡(6222××××7531)转账10000元;2017年1月25日杜某宁招商银行卡(6214××××7298)向李某斌银行卡(6212××××3522)转账11500元。(8)微信转账截图。时间转账对象转账金额支付方式2017.8.23独家记忆10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8.23独家记忆6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12.29独家记忆50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3.30独家记忆171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4.5独家记忆135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5.24独家记忆20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5.24独家记忆52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5.30独家记忆16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5.31独家记忆20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5.31独家记忆31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6.7独家记忆20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6.14独家记忆15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6.27独家记忆25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7.11独家记忆30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7.20独家记忆23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7.21独家记忆20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8.4独家记忆10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2017.8.19独家记忆700元工商银行储蓄卡证实:陈某君向微信昵称为独家记忆(陈某春)的账户转账18笔共计30622元。(9)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李某祝、赵某红、闫某琴、史某霞、李某香乙、陈某君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10)户籍证明。证实: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11)司法鉴定聘请书。证实:2021年12月15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聘请甘肃荣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的内容。(12)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证实:经对39人询问笔录审计本案涉及人员共76人,层级为7级。(1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22年6月24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陆某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陆某彪被取保候审,陆孟志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并向陆某彪告知取保候审人义务。(14)情况说明。证实: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于2023年3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显示,公安机关至今未找到刘凯生,陈某君的上线是陈某春妻子韩冰妮,州系DK币微信群已解散,相关聊天记录无法调取;孙丽娟、李秀芹、梁立明、李墨琳、张梅等人均在西安市参与投资DK币等活动。(15)刘某丙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刘某丙注册并买入过DK币。(16)银行交易流水。证实:陆某彪卡号为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2015年7月10日至2022年8月4日交易明细情况。期间陆某彪通过POS交易一直在使用卡里的钱款。(17)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实:2023年5月10日西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经侦查机关多次联系陈言源表示无法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无法找到陈言源本人;2023年5月24日西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刘某甲已经死亡,侦查机关无法联系到瞿淑萍、韩嫦娥二人,户籍地及登记居住地均未找到瞿淑萍、韩嫦娥本人;刘某甲于2022年12月23日由于死亡注销户口;2023年5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①认定该传销组织层级标准是DK币参与人的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辅助证据为DK币参与人的银行流水,②犯罪嫌疑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及DK币传销活动参与人的层级情况因DK币交易和矿机注册平台关闭无法调取相关证据,③DK币参与人的相关返利情况因DK币交易和矿机注册平台关闭无法调取相关证据。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丙的证言。2015年后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起了,我朋友董某辰给我介绍的DK币,和比特币差不多,他给我注册账号,7000元购买了100个DK币,用这100个DK币买了一台小矿机。后面他还把我拉进了一个“圣坛群”的微信群,这个群里大概有500人,在微信群里学习和考试。后来董某辰就把陆某彪的微信推给我,陆某彪把我拉进了“兰州学习群”的一个微信群,这个群里董某辰也在,我陆续投资10万元,最高时候一个DK币可以卖540块钱。2017年年前的时候,董某辰说可以买菲律宾的矿机,花了大概30万元,菲律宾矿机就是产出的DK币只能卖给自己发展的人。2017年5、6月份的时候,董某辰在群里说是DK币价格低了,就推出了麦田圈,我现在也记不清了,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DK币的平台这些就都关闭了。我一共投资了大概40万元。实际损失也是大概40万元,我没有获利。“兰州学习群”微信群的群主我记得是董某辰、陆某彪,有书籍、录音、录像等宣传资料,我可以提供。考完试是董某辰、陆某彪封的财神。微信群里的人组织过经验交流会、上课、聚餐等形式的活动。我的上线是董某辰。我发展了下线汪某英、田有平。汪某英投资了大概9万元,田有平没有给我给过钱。必须先买30个DK币才能投资,再用DK币买矿机。推广是一种奖励制度,就是推广一个人注册一台小矿机就是奖励4.5个DK币。我发展一个下线注册一台矿机会给我的上线以及她上面的人进行奖励但是具体的我现在记不清了,推广奖励都是按照宣传资料为准的,以我提供的资料为准。我还通过陆某彪的账户购买过DK币。证实:刘某丙通过董某辰和陆某彪购买DK币以及发展下线的相关情况。(2)证人李某祝的证言。2016年2、3月份,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朱某文打电话叫我到西固来,见面后朱某文说了DK币的事。朱某文帮我注册了账号,买了500个DK币,花了6万多块钱,一个DK币135元人民币,注册了一台小矿机。5月份的时候,朱某文说他们在某甲某某,某某有DK币的宣传画报,朱某文还把我拉进了一个兰州的“州系DK币群”和西安的“考试群”两个微信群,群里主要是宣传DK币的知识,还有就是考DK币的知识,考试后由陆某彪封财神。之后我和刘某甲合资购买矿机,我出了15万,刘某甲出了19万。后面陆某彪和朱某文就闹矛盾,朱某文带着我们在化校家属院11楼另开了某某操作DK币。2017年年底的时候这个DK币平台就关闭了。我实际损失28万元。我的上线是朱某文。朱某文的上线是陆某彪。陆某彪的上线是西安的董某辰。我没有发展人,是朱某文把韩嫦娥安排到我名下的。韩嫦娥发展的赵某红、王某仓,其他的我记不起来了。朱某文让我发展下线。朱某文说是发展下线会奖励DK币。DK币投资的某某在××街××楼上租的一个房子,这个某某是陆某彪的,化校家属院还有一个房子,这个某某是朱某文的。陆某彪是兰州的头,朱某文是州系主任,齐某花是副主任。“州系DK币群”,群主是陆某彪,微信群里发过学习资料,还有宣传册。我投资之后DK币涨到598块钱,后面就一直在跌。证实:李某祝通过朱某文注册并购买DK币的事实。(3)证人李某斌的证言。2016年3月15日左右,朱某文向我推荐了DK币,我给其转账198000元购买DK币。朱某文就把我拉进微信“州系财神群”里,这个群里就是兰州做DK币的人,群主是陆某彪,群里有50、60人,群里就是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群里每天就是学习DK币的知识,考试后陆某彪就给我们封财神。我的上线是朱某文,朱某文的上线是陆某彪,我发展了下线李某香甲投了6万元、王某伟投了5万多、郭伟投了1.1万元、陈庭芬投了9000元。发展下线是因为朱某文说发展下线有奖励。DK币投资的某某在花园小区租的房子,××街××楼上租的一个房子,十五街区还有一个房子,具体的地方我现在说不上来了。DK币投资的某某就是陆某彪他们用来拉我们投资DK币和矿机,还有就是讲课。陆某彪是领导,朱某文是州系主任,齐某花是州系副主任。我陆续投资32万元,实际损失14万元。DK币开始涨过,后来一直跌,平台也关闭了。证实:李某斌通过朱某文注册并投资DK币,其等级为D1级的事实。(4)证人吕某的证言。2016年3月左右,陆某彪向我推荐了DK币,我就登录交易平台网址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我的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号:621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我学习后就自己操作了。陆某彪将我拉进一个群里,这个群就是兰州做DK币的人,群主是陆某彪,群里会发一些DK币的资料以及DK币的知识。2017年10月的时候,平台就关闭了。我的上线是陆某彪,我的下线是徐某芳、刘海生、李英。DK币投资的某某在××街××楼上租的房子。陆某彪和朱某文是这个某某的州系主任。我陆续投资六七十万,实际损失是二三十万。证实:吕某在陆某彪的推广下开始投资DK币,其也向他人推广DK币的内容。(5)证人郭某军的证言。2016年4、5月的时候,陆某彪向我推荐了DK币,之后我给陆某彪12000元现金,他让我第二天去就业局后面的楼1单元402室,这是他的某某。第二天我去某某,当时某某里有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李某斌、李某祝、瞿某业等人。陆某彪就把我拉进微信群“州系财神群”,这个群是兰州做DK币的人,群主是陆某彪,群里还有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等人发一些DK币的资料,考过了陆某彪就给我们封财神。我陆续投资66万元,实际损失21万元。我的上线是陆某彪,下线是王某芳(9万)、郭富军(20万)。投资DK币的规则就是拉人头发展下线有奖励,为了能拿到奖励,我自己发展下线了。陆某彪是陆总,朱某文、齐某花是州系主任。我投资之后DK币就一直在跌,没有涨过。证实:郭某军经陆某彪介绍投资DK币66万元,卖币收回45万元,实际亏损21万元。(6)证人徐某芳的证言。2016年10月,吕某给我介绍了DK币,2018年的时候DK币直接关闭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的上线是吕某,我发展的下线是郭某丽。我陆续投资70余万元,实际损失是30余万元。证实:徐某芳经吕某介绍投资DK币70余万元,实际损失30余万元。(7)证人陈某春的证言。2016年12月,杨某生向我推荐DK币,我给其转账8万元用于购买DK币,后我又通过李某香乙和杨某萍购买DK币。我陆续投资120多万,实际损失也是120多万。DK币投资的某某我去过两个,一个是玉门街劳动局家属楼上,还有一个是公园那个。我和我老婆韩冰妮给陈某君介绍过。我的上线是杨某生和李某香乙,我的下线是陈某君。证实:陈某春通过杨某生和李某香乙购买DK币并投资120万元,损���120万元的事实。(8)证人瞿某业的证言。2016年,陆某彪向我推荐了DK币,DK币投资的某某在玉门街附近,我去过这个某某,我没有加过这个关于DK币的微信群。我先后陆续投资过差不多十几万元,都是把钱打给陆某彪让他帮我买的DK币,我的实际损失没有计算过。我妻子寇兰芳给陆某彪账户转过19万元,这笔钱里面有6万元是我之前借陆某彪的,还有13万元是买的DK币。证实:瞿某业通过陆某彪购买DK币的相关事实。(9)证人杨某生的证言。2016年6月至7月,我就带着我姑娘杨潇怡找陆某彪,陆某彪向我们介绍了DK币,我陆续投资70万元,我的上线是陆某彪,下线是金某琴。证实:杨某生通过陆某彪注册DK币并投资70万元的事实。(10)证人刘某虎的证言。我投资DK币的上线是韩嫦娥,陆续投资了5万元。韩嫦娥发展的我和我姐,后面我就是投了钱,都是我姐刘某甲帮我做的,我没有发展人。后来朱某文和陆某彪发生矛盾了,朱某文带的人就出来了,是我姐刘某甲联系的租的房子,之后朱某文、齐某花他们就在这个某某里了。我姐刘某甲具体投资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姐已经去世了。证实:刘某虎投资DK币的相关情况。3、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田某红的陈述。我投资DK币被骗了16430元。2016年11月份之前,杨某萍就给我讲了好几次关于DK币的事情。2016年11月15日我给杨某萍转了9000元,杨某萍就帮我操作买DK币买矿机,2017年2月4日,又给杨某萍转了6750元,用于投资DK币,2017年2月12日,我就又给杨某萍转了680元,我投资之后都是交给杨某萍来帮我操作的。后来2017年底,杨某萍给我说我们投资的DK币跌停了,平台也无法登录,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消息,所以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DK币投资的某某,没有固定的地方,第一次杨某萍带我去的是西固区社保局后面的一个家属院,第二次杨某萍带我去的是西固区天鹅湖十字民生银行后面的一个小区,第三次杨某萍带我去的是西固区体育场对面的一个小区,具体的楼层房号我都记不起来了。我去的时候房间里就一张桌子,一台电脑还有几个凳子,大概有四五个人坐在一起说DK币的事情。我听杨某萍说DK币的兰州市投资是陆某彪组织的,西固区的负责人是朱某文和齐某花。我的实际损失是16430元。证实:被害人田某红经杨某萍介绍投资DK币,损失16430元的内容。(2)被害人王某昌的陈述。我在2016年8月份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45万元。2016年8月,陆某彪给我说他当时投资DK币的时候是70元一枚,最高的时候涨到了500元一枚,现在回调到300元一枚,未来能涨到800元以上,共计给DK币投资了45万元左右,后来2018年的时候,DK币平台关闭了,我就知道自己受骗了。我听说甘肃这边的负责人是陆某彪,我和陆某彪是多年的朋友关系,我刚开始投资的5个小矿机都是现金结给陆某彪的,后续我追加的投资款都是分批陆续打给陆某彪的银行卡(工行账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在我投资之后从来没有涨过,我给刑兵、周静茹、周军、张素芝、陈松鹤推荐过,而且都投资了,其中张素芝、陈松鹤、周军三个人都是我给他们说的投资DK币的事,然后他们把钱转给我,我转给陆某彪的,所以这三个人的投资款我都给他们赔付了,一共七万元。刑兵和周静茹是直接把钱转给陆某彪的,发展下线系统是有奖励的。我的上线是陆某彪,陆某彪的上线是西安的董某辰,我去西固的某某听过课,微信群里也有人发一些关于DK币的资料,微信群陆某彪是群主。我一共投资了45万元,我的实际损失应该是27万元左右。证实:王某昌通过犯罪嫌疑人陆某彪介绍投资DK币45万元,并介绍刑兵、周静茹、周军、张素芝、陈松鹤等人参与投资,每介绍一人,王某昌可获得DK币奖励的内容。(3)被害人杜某宁的陈述。我被王某仓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中文名字是蒂克币,我投资了99300块钱,后面朱某文给我退回来1万块钱,我是在西固招商银行给朱某文转的87800块钱,还给李某斌转了11500块钱。2016年11月份,韩嫦娥、王某仓他们之前就和我认识,他们两个就一直给我说DK币这个事,韩嫦娥、王某仓就带我去玉门街某某厂小区的一个某某(有朱某文、齐某花、韩嫦娥,我就把朱某文、齐某花叫的主任)里,DK币是李某斌和朱某文给我操作的。韩嫦娥、王某仓是我的上线,我发展了我表姐崔彩霞,她给我给了5万块钱。韩嫦娥让我再发展人,说是发展下线了,我可以拿到1、2个DK币。DK币平台我不知道,我没有操作过,是朱某文他们雇佣的人帮我们操作的,是在一个网络平台上,这个平台我记不起来了,我也有账户,账户信息我也记不起来了。矿机可以挖DK币,刚开始买一个矿机7千多块钱,一个DK币价值200多块钱人民币,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大概有3、5台小矿机,就是值30个DK币的矿机。我的上线是韩嫦娥、王某仓,我发展的下线是崔彩霞。证实:杜某宁经王某仓、韩嫦娥介绍投资DK币,并发展其表姐崔彩霞为下线,二人共计投资99300元。(4)被害人刘某梅的陈述。我在2016年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24万元。DK币是陈玉兰给我介绍的,我陆续投资24万元,2017年的时候这个DK币的币价开始狂跌,我的钱损失了好多。后来吕某告诉我这个平台关闭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没有向其他人推荐,我的实际损失是24万元,我投资之后就没有操作过DK币。我的钱全部都打给吕某了,吕某帮我操作的。我的上线是陈玉兰,陈玉兰的上线是刘凯生。证实:刘某梅经陈玉兰介绍投资DK币,共损失24万元的内容。(5)被害人李某香甲的陈述。我经李某斌介绍投资DK币6万元,我的上线是李某斌,推荐我,系统会给李某斌奖励DK币。证实:李某香甲经李某斌介绍投资DK币6万元的内容。(6)被害人王某伟的陈述。我投资DK币被骗了48000元。2016年3月份左右,李某斌给我介绍了DK币,投资DK币能赚钱,我给了李某斌48000元,我投资DK币,系统会给李某斌奖励DK币。由他帮我操作。我投资之后DK币的价格就一直跌,到2018年元月份我才知道这个平台登录不了了。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我们投资的人都加入了一个微信群,群里面李某斌和一个叫齐某花的人给我们讲关于DK币的事,当时的群主叫陆某彪,群里大概有三十人左右。我的上线是李某斌,李某斌的上线是朱某文,朱某文的上线是陆某彪。我没有发展下线,那时候李某斌让我发展下线,说是拉进来人多,就赚得多、赚得快我一直去的是朱某文他们在公园那和天鹅湖一个11楼的某某。证实:王曾伟经李某斌介绍投资DK币4.8万元的内容。(7)被害人史某霞的陈述。我被朱某文、王莲花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我投资了100510元。2016年9月份,王莲花找我来说DK币的事,一共是投资了100500元。我的上线是王莲花,王莲花的上线是朱某文,我没有发展下线,朱某文让我再发展人,说是发展下线有奖励。证实:史某霞经王莲花介绍投资DK币100510元的内容。(8)被害人赵某兰的陈述。我被陆某彪、朱某文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我投资了12万。2016年冬天,韩嫦娥给我介绍DK币,我给朱某文账户转账2万元,后来又给朱某文账户转账45000元,我还给过朱某文和韩嫦娥现金,陆续投资12万元。韩嫦娥是我的上线,朱某文、陆某彪是韩嫦娥的上线,我没有发展下线。韩嫦娥让我再发展人,说是发展下线了,我也可以挣钱,我可以拿到5、8个DK币。证实:赵某兰经过韩嫦娥介绍投资DK币12万元。(9)被害人王某仓的陈述。我在2016年5月至6月份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36万元。2016年5月,韩嫦娥给我提到过几次投资DK币的事情,以她的名义用我的房本向银行贷款了35万元,这些钱就全部用于投资DK币了,都是韩嫦娥帮我操作的,直到2018年的时候DK币直接关闭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西固这里的负责人是陆某彪。我的钱都是韩嫦娥帮我操作的。我给李积芳,杜某宁,韩某、欧克新、王馨梓这些人推荐过,且都投资了。我介绍他们投资,系统都会给我奖励DK币。我去某某听过课,微信群里也有人发一些关于DK币的资料,我的实际损失应该是345000元左右。证实:王某仓经韩嫦娥介绍投资DK币36万元,实际损失345000元。(10)被害人韩某的陈述。2016年8月,王某仓来我店里说投资DK币的事情,我给王某仓3万元投资DK币。我的上线是王某仓。证实:韩某经王某仓介绍投资DK币3万元。(11)被害人闫某琴的陈述。我被赵某红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我投资了6.5万。2016年11月21日,赵某红带我在西固区××街××室里,赵某红给我说这个矿机自己可以产DK币,我就给赵某红手机银行转了9420块钱,换了30个DK币,然后拿这30个DK币租了一台小矿机,22日我又花了18000块钱投资了2台小矿机,12月6日花了18250块钱投资了2台小矿机,2017年2月5日我又花了6200块钱投资了1台小矿机,后面就是2017年4月11日我花了1590块钱买了30个DK币,4月16日我花了6860块钱买了80个DK币,4月26日花了9030块钱买了125个DK币,6月1日花了1350块钱买了30个DK币,后面就一直在跌。赵某红是我的上线,赵某红的上线是杨某萍,杨某萍上线是谁我不知道,我发展了我同事许永梅,她投资了4500块钱。发展一个下线,我的下线投资一台矿机,奖励我4.05个DK币。我记得是在玉门街、15街区两个某某上过课,这些地方是朱某文租的某某,朱某文、齐某花、李某斌讲过课,以前微信群里有音视频资料。证实:闫某琴在赵某红的介绍下投资DK币6.5万元(笔录中陈述的金额相加为45251元),闫某琴发展许永梅为其下线。(12)被害人赵某红的陈述。我在2016年10月经人介绍投资购买DK币被骗了269800元。2016年6、7月份,韩嫦娥去我店里给我介绍DK币,说是很赚钱,韩嫦娥领我到他们的某某,让朱某文给我讲DK币,我的投资都是某乙某某的人帮我操作的,后来DK币的平台关闭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共计投资446365元,卖出DK币收回189355元,加上开始给韩嫦娥的现金19800元,实际损失是276810元。我的上线是韩嫦娥,我自己发展的下线是杨秀芳。韩嫦娥介绍我后,会获得DK币的奖励。另外还有微信群,群里有宣传DK币的相关学习材料。陆某彪是兰州区域的负责人,朱某文是西固区的负责人。证实:赵某红经韩嫦娥介绍投资DK币446365元,卖出DK币收回189355元,算上刚开始投资的现金19800元,实际损失276810元。(13)被害人温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投资DK币被骗了50400元。我给李某云先后转了50400元人民币,我投资之后就没有管过我也没有操作过。2017年2月,我师傅李某云给我介绍说,DK币是一种新型货币,能挣钱,2017年2月9日我通过我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给李某云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了20400元,2017年5月12日我通过我的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给李某云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了30000元,后面平台关闭,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我的上线是李某云,李某云的上线是刘某甲,刘某甲因患癌症已经去世了。我没有发展下线。证实:温某通过李某云介绍花费50400元购买DK币(没有租赁矿机),最终损失50400元。(14)被害人李某云的陈述。我的上线是刘某甲,我发展的下线是温某,发展下线是有奖励的,具体怎么奖励记不清了,我投资31.5万元,实际损失30余万元。我投资后都是刘某甲帮我操作的,她现在已经去世了。证实:李某云经刘某甲介绍投资DK币31.5万元,实际损失30余万元的内容。(15)被害人杨某萍的陈述。2016年9月,我朋友齐某花给我介绍了DK币,2016年9月26日,我去工商银行西固支行给齐某花的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号:621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了10000元,齐某花就帮我操作购买DK币挖矿机,之后齐某花又反复劝我多投资一点,这样挣得也多,我就陆续给齐某花的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号:621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了40万元人民币,我投资之后都是交给齐某花来帮我操作的,具体的流程我也不知道,后来2017年底,平台关闭了,齐某花也不管,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齐某花还给邱庆福介绍过,投资DK币的流程我不知道,齐某花把我叫我去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室内,给我们讲解DK币,投资操作都是齐某花帮我完成的。DK币投资的某某没有固定的地方,第一次齐某花带我去的是西固区社保局后面的一个家属院,第二次齐某花带我去的是西固区天鹅湖十字民生银行后面的一个小区,第三次齐某花带我去的是西固区体育场对面的一个小区,具体的楼层房号我记不起来了。齐某花拉我投资租赁DK币的挖矿机,会给齐某花奖励几个DK币。我听齐某花说兰州市是陆某彪负责的,西固区的负责人是朱某文和齐某花。我们投资的人都加入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人讲解关于DK币的相关信息。我投资之后就提过一次现金是2万元,我的实际损失是38万元。我和邱庆福是合在一起的,我们的上线是齐某花,齐某花的上线是朱某文,朱某文的上线是陆某彪,我就发展了李某香乙,邱庆福发展了田某红。李某香乙发展了陈丽萍、段彩虹,田某红发展了刘某乙。我发展李某香乙平台奖励了我几个DK币,具体的币数我记不起来了。证实:杨某萍经齐某花介绍投资DK币40万元,实际损失38万元。(16)被害人刘某乙陈述。我在2016年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8000元,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杨某萍给我介绍DK币,当时在他们的某某内,我给杨某萍转了6000元,然后我就回去了,后来杨某萍说挣到钱了,我就又投资了2000元转给了杨某萍,我一共投资了8000元。我把我购买的DK币交给杨某萍帮我打理。证实:刘某乙经杨某萍介绍花费8000元投资DK币。(17)被害人李某香乙陈述。我来报案,我被朱某文、齐某花、杨某萍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我投资了21.1万余元,我是给齐某花银行转了12万,还有就是在朱某文、齐某花租的某某里,朱俊给我在平台上操作投了9万。杨某萍她是我嫂子,杨某萍到我家来给我讲DK币的事,我陆续投资了21.1万元后,2017年年底平台就不能用了。朱俊是朱某文的侄子,齐某花的上线是朱某文,朱某文的上线是陆某彪,我发展的下线是陈丽萍和段彩虹。朱某文、齐某花、杨某萍让我再发展人,说是发展下线了,可以奖励我DK币。我记得是在某某厂对面中鹏小区的一个四楼房子里上过课,还有公园体育场门口那的一个二楼,这些地方是朱某文、齐某花租的某某。我见过王某仓、陈某春、金某琴、王元风,其他的我想不起来了。到现在我没有挣上钱。证实:李某香乙经杨某萍介绍投资DK币21.1万元,并有朱某文、齐某花、陆某彪为其讲课投资DK币。(18)被害人范某忠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齐某花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我投资了7万。2017年,我同学齐某花给我介绍DK币可以赚钱,我陆续投资了7万元,我发展的下线是李永霞,投资了2万元。朱某文这个某某里,都有朱某文、齐某花,他们都是主任,其他的我不知道。证实:范某忠经齐某花介绍投资DK币7万元,并自愿发展李永霞为其下线投资2万元。(19)被害人司某兰的陈述。我在2016年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8月至9月份,我听别人说我的朋友齐某花做了一个投资,挣到钱了,所以我主动联系齐某花,齐某花告知我投资DK币的事情,我陆续投资了13万元,后来DK币的平台关闭了,我才发现自己被骗了。DK币是一种虚拟货币,负责人是董某辰,是甘肃会宁人,西固这里的负责人是陆某彪和朱某文,陆某彪是朱某文的上线。齐某花当时把我拉到投资DK币的微信群,我只是看过董某辰的视频讲课,我才知道他好像是DK币的负责人。我都是把钱用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齐某花,之后齐某花转交给朱某文,DK币的买卖操作都是朱某文帮我操作完成的。我向我两个表姐刘新兰和刘新英介绍过,她俩好像各自投资了一两万元,具体的我也不清楚。我拉刘新兰、刘新英投资DK币,好像就是奖励几个DK币。我的上线是齐某花,是我主动找的齐某花。证实:司某兰经齐某花介绍投资DK币13万余元,并介绍刘新兰和刘新英各投资DK币一两万元的内容。(20)被害人金某琴的陈述。我在2016年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我经杨某生介绍投资DK币,陆续投资39万元,DK币的平台关闭了,我才发现自己被骗了。西固这里的总负责人是陆某彪,朱某文是DK币某丙某某的负责人。陆某彪是朱某文的上线,他们在西固设有DK币的某某。我向我朋友刘财有介绍过,他投了10万左右。我介绍刘财有好像就是奖励几个DK币。我第一笔29万元的上线是杨某生,是他给我介绍DK币的,第二笔10万元是交给陈某春的。我去过某某听朱某文讲过课是在讲DK币怎么能挣钱之类的。证实:金某琴得知其朋友杨某生通过DK币赚钱后,主动投资29万元购买DK币,第二笔通过陈某春将10万元交给齐某花用于投资DK币,共计投资39万元。金某琴还发展刘财有投资DK币10万元。(21)被害人陈某君的陈述。我在2016年12月份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15万元,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年底,韩春妮给我介绍了DK币,然后我就跟着她和她老公陈某春去了西固区的一个房子,只有一个叫齐某花的是陈某春的上线,后续我手头一共累积了13个小矿机和三个小麦田,共计有15万元,后来2018年的时候DK币直接关闭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微信群是陈某春把我拉进去的,微信群里有我不认识的人会发一下讲课资料的视频或者音频,我就偶尔点开看一下。证实:陈某君经韩春妮(陈某春妻子)介绍投资DK币15万元。(22)被害人霍某的陈述。我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前来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我经朋友王某介绍投资DK币,我陆续投资了30万元,具体的都是王某帮我操作的,后来平台关闭了,我才发现自己被骗了。证实:霍某经王某介绍投资DK币30万元。(2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我要报案,我投资DK币被骗了40万元。2016年7月,朋友高于峰、汪婷婷介绍好几次关于DK币的事情,他们就带我去西固陆某彪的某某,当时有倪伟,周素萍,瞿淑萍在场,现场讲述并操作了交易的过程,2016年9月份我投资了5万,都是高于峰、汪婷婷负责交易,前期投资的5万通过3个月回来后,2016年11月18日,我给汪婷婷转账2笔,1笔121000元,1笔70000元,还是高玉峰和汪婷婷给注册,先后又贷款投入了20万,2018年年底平台彻底关闭,才发现是受骗了。我跟我的朋友霍某介绍过。我共计投资近40万元,通过工商银行给汪婷婷转账两次,一次12.1万元,一次7万元。其他的20万元是我直接投资到DK币交易平台的。我投资5万元已经收回,我的实际损失是39.1万元。证实:王某经周玉峰、汪婷婷介绍投资DK币40万元,实际损失39.1万元,并介绍其朋友霍某投资DK币。(24)被害人蔡某喜陈述。我来报案,我投资DK币被骗了48000元人民币,李英给我说DK币(中文名称叫蒂克币)可以购买挖矿机,用挖矿机可以产出DK币挣钱,DK币还可以升值也能挣到钱,我陆续投资了48000元,后来交易平台关闭了,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最早给我介绍的是李英,帮我操作的也是李英,我的上线最早是李英,帮我操作的也是李英,后面李英去江苏扬州了,帮操作的人是吕某,李英的上线是吕某。拉人进去是有奖励的,我知道兰州市的负责人是陆某彪,其他的我不知道。证实:蔡某喜经李英介绍投资DK币48000元。(25)被害人高某梅的陈述。我在2016年5到6月份经人介绍投资购买了DK币被骗了63万元,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5到6月份,刘海生给我提到过几次投资DK币的事情,刘海生把我叫去陆某彪的某某(位于西固区××街××号楼××单元××室),由陆某彪给我介绍了DK币,之后我就给吕某用我的兰州银行卡给她的工行账户(账号:621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了9600元,买了一台小矿机,吕某就给我注册了一个账户,买完之后因为我也不会操作DK币的交易流程,吕某说以后教我学习操作,刚开始的时候我把我的账号密码交给她,让她帮我操作,后来确实有收益,我就陆续投了好几次,共计有63万元,2018年的时候DK币直接关闭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DK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平台的负责人是董某辰,是甘肃会宁人,西固这里的负责人是陆某彪,董某辰之前就认识陆某彪。这个微信群是刘海生把我拉进去的,陆某彪在这个群里,平常都是陆某彪的老婆刘某丙转发一些关于DK币的学习资料。现在这个微信群已经解散了,我留存了相关的讲课视频及资料,学习资料的内容我平常都不看的,但是我保存了,稍后我刻录光盘提交给公安机关。我一共投资63万元,我的实际损失应该是39万元左右,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证实:高某梅经刘海生介绍投资DK币63万元,实际损失39万元。(26)被害人黄某熙的陈述。我被陆某彪、朱某文、刘海生、齐某花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我投资了大概70万。我先给吕山凤峥给了两万现金,后面我还给齐某花两万块钱现金,之后又转账给吕山凤峥30万元,还有大概40万是我自己在平台上操作的。我朋友刘海生叫的我,说是DK币他都挣了十几万了,之后刘海生把我带到了西固区劳动局家属院齐某花的某某,在某某里齐某花又介绍了DK币的事,我就给齐某花给了2万块钱的现金,注册了小矿机,之后我又在刘海生那注册了小矿机,是给了吕山凤峥2万块钱现金,第三天我又给吕山凤峥转了30万块钱注册了大矿机,我就自己在家里网上投资了大概40万,后来平台关闭了。我发展了一个下线,名字我忘记了,他投了1万多块钱,这钱我都赔给他了,刘海生说是我发展一个下线,奖励我8个DK币。证实:黄某熙经刘海生介绍投资DK币70万元。(27)被害人郭某丽的陈述。我被徐某芳、吕某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中文名字是蒂克币,我投资了100万,我是在银行转给吕某85万,还有在平台上投了大概15万。2016年10月份,徐某芳告知我投资DK币可以挣钱,后面我就跟着她去陆某彪在××街××室,我就给吕某转了9000块钱,买了三个小矿机,隔了三天我给吕某又转了大概80万,买了三台大矿机,后面DK币就一直在下跌,李某斌、吕某、刘某丙、齐某花还一直在微信上给我继续洗脑,2017年年底平台不能交易了。徐某芳、吕某是我的上线,徐某芳的上线是吕某,我发展了张改玲投了7800多块钱,还有杜艳霞投了15600多块钱。发展一个下线,给我送5个DK币。证实:郭某丽经徐某芳介绍投资DK币100万元,并发展张改玲、杜艳霞为其下线。(28)被害人靳某玲的陈述。我被王某芳、郭某军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我投资了18450块钱。2016年9月24日,王某芳给我说投资DK币矿机,可以挣钱,我就手机银行给他转了9000块钱,王某芳帮我注册了一台矿机,说是矿机每天可以挖DK币,2017年3月9号王某芳说是让我复投,我就又给她转了9450块钱,之后就是DK币一直跌,后面平台就没有了,有微信群,在群里有人发过宣传资料。证实:靳某玲经王某芳介绍投资DK币18450元。(29)被害人王某芳的陈述。我被陆某彪、郭某军把钱骗的投资了DK币,我投资了79000块。2016年9月1日,郭某军给我介绍了DK币,9月2日我就给郭某军转了9000块钱,买了30个DK币,然后拿DK币注册了一台小矿机,一台小矿机一天可以挖到0.3个DK币,我就又陆陆续续的给郭某军转了7万块钱,后面平台就关闭了。我发展了两个下线是刘金云(114000元)和靳某玲(18000元),我发展一个下线,我的下线投资一台矿机,我可以拿到5、8个DK币。我就卖了一个DK币,挣了289块钱。证实:王某芳经郭某军介绍投资DK币79000元,并发展刘金云、靳某玲为其下线。(30)被害人汪某英的陈述。我来报案,我投资DK币被骗了,我投资了137740元。2016年8月,刘某丙来找我给我介绍说DK币,三个月回本,零风险,只要我出钱投资,剩余的事情都不用我操心,赚了钱是我的,赔钱了算她的,因为是朋友我就相信她了。我陆续投资了137740元,后来平台关闭了,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我知道兰州市级别最高的是陆某彪,其他的我不知道,陆某彪在兰州市西固区××号楼××单元××室××室,作为DK币的宣传场所,诱骗我们说DK币是国家承认的数字货币,投资零风险,保证三个月回本。证实:汪某英经刘某丙介绍投资DK币137740元的内容。(31)王莲花的陈述。我的上线是韩嫦娥,不过她把我放在了刘某虎名下,刘某虎的上线应该是韩嫦娥,他们为了自己提升等级,就把我们这些人挂在他们名下,我投资了10万元。2016年9月,韩嫦娥经常给我打电话说DK币这个项目,能赚钱还没有风险,我一共投了10万元,但是我卖出去过,卖了3万元,后面DK平台就关闭了。我发展了史某霞,她自己找的我挂在了我名下。我加入的微信群的昵称是“州系财神群”,这个群是兰州做DK币的人,群主是陆某彪,群里就是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他们发一下DK币的资料。证实:王莲花通过韩嫦娥注册并投资DK币,投资了10万元,实际损失7万元的事实。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1)犯罪嫌疑人陆某彪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0月底,我做了一个项目叫DK币,是通过一个叫董某辰的人了解的,这个矿机能产DK币,还能变现。我做了之后就给我的朋友朱某文、吕某和郭某军、王某昌说了,他们也想做DK币,就来找我了。我投资的时候我第一台矿机是7000元,钱打给董某辰了,不交这7000元不可以投资DK币,这是投资DK币入门最小的矿机,说简单点就是只要投资做DK币就必须先交7000元的入门费,这是最低的要求。第一个小矿机产币量少,我就又买了一些DK币,升级了矿机。DK币还可复投,矿机产出来的DK币攒够对应矿机的数量时,还可以继续兑换矿机,我一共有十几个矿机,自己投资购买DK币购买矿机一共用了二十余万元,我还囤积了很多DK币。因为董某辰说要收币,DK币后续要涨到1000多元一枚,我就收了很多DK币,打算到1000多元的时候卖出。我囤积DK币花了多少钱没办法计算,我当时手头囤积了大概十几万枚DK币。但是到2018年年中,DK币的币值就跌到几毛钱了,最后DK币的平台也关闭了,我手里的DK币砸在了手上。我给朱某文、吕某、郭某军和王某昌他们说能挣钱,还给他们说推广。意思就是把DK币给朋友分享,叫他们也参与。推广一个人平台奖励DK币,他再推荐人,平台还是继续奖励我DK币,第一个人一般可以领到被发展的第三个人的奖励。我们在西固区××街××楼××室。是我、瞿淑萍、倪伟吃饭的时候,瞿淑萍提议说众筹租个房子,有地方接待、沟通、讲解来投资DK币的人。我们就成立了某某,某某里有一台操作DK币账户交易的电脑,墙上还有宣传报。大家在某某喝喝茶、聊聊天,用电脑操作买卖DK币和注册矿机。电脑是我的,操作的是朱某文的侄子,某某是瞿淑萍、倪伟谈的,钱是瞿淑萍给的,房租是众筹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我签的,日常开销是瞿淑萍负责,这个某某是大家的。某某里大家叫我陆总。朱某文是主任,齐某花是副主任,都是我建议的。某某没有发工资,也没有相关资质和执照,成立时间是2016年夏天。这个某某平常有我、瞿淑萍、朱某文、齐某花、朱俊在,朱俊是操作电脑的,我、朱某文、齐某花、瞿淑萍就是接待人、讲一些投资DK币的事。接待的是朋友、熟人以及了解投资DK币的人。来的了解投资DK币的人,就是谁熟悉谁讲解,我还建议的成立考试组,考试组的人是大家推荐DK币知识学得好的人,考试群是吕某建的,考试组组长是李某斌,这个组长是我建议的。考试组有杜某宁、安长红、吕某、刘某丙、李某斌、安强红、党青儿、张馨月、王莲花,考完试封财神是我封的。某某里有宣传资料,墙上贴DK币的宣传图,还有就是考试题资料。宣传图谁贴的我不知道,考试题资料是董某辰的微信群里发的,我又转发到兰州的州系财神群里。某某里朱某文、齐某花、吕某、李某祝、韩嫦娥发展的人多。某某累计去过100多人,我就是推荐了朱某文、郭某军、吕某、王某昌,他们又推荐了人,他们推荐的人也推荐了人,后面就是发展到了100多人。微信群的大群是西安的,董某辰是群主。兰州还有一个群,群主陆某彪,群名字叫“州系DK币群”,这个群是我建的,这个群里就是兰州这边投DK币的人,我就是把下面他们发展的、推荐的人拉进群。我把西安群里的区块链、文字、DK币的一些东西发到兰州的群里,考试封财神,“州系DK币群”的作用就是大家在群里学习DK币的知识,学习的就是从西安那个群里转发过来的东西。我的DK币账户、平台是18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手机号注册的,其他的我现在记不清了。交易平台网址我记不清了,具体交易时,点对点,就是网上挂的DK币,大家看价格合适的话,就把钱转,半个小时DK币就可以转到购买人账户里,报单平台就是买矿机,就是用交易平台里买的DK币到报单平台里买矿机。我大概有2000型号矿机有十几台。国家不认DK币,在国内也不能流通,其他的我不清楚。DK币的返利、奖励模式:我们投资DK币会有静态收益就是自己玩矿机挖币,还有动态收益就是发展上的人注册的矿机奖励DK币。动态收益里直接拉人推广矿机奖励的就是直推奖,直推奖就是直接发展人,注册矿机的奖励,辅助奖我记得不太清楚,大概就是用户如果是小矿机,用户的上家如果有动态收益,该用户就会得到辅助奖,根据矿机代销型号不同,用户能拿到辅助奖的层级和比例也不同,大矿机是能拿到3%的上家的动态奖励;全球加权分红就是级别达到全球前面的几个人才可以拿到分红,这些和我们DK币宣传资料上都是一样的。D、K、C三级这是后面算的级别,都是30个DK币小矿机的时候,大概就是自己注册1组10台小矿机就可以到D1,三组D1就可以到D3,再三组D3,就可以到K1,就这样继续下去,最后是到C3级,这就会有级差奖,就是我发展的人以及之后发展的,只要级别比我低,我就可以拿到一个级差奖,具体就是我发展的是朱某文我就可以拿到朱某文投资的DK币的4%的奖励,朱某文再发展齐某花,我就可以拿到齐某花投资的DK币的3.5%的奖励,齐某花再发展杨某萍,我就可以拿到杨某萍投资的Dk币的3%的奖励,之后我就再不拿奖励了。还有对碰奖,就是我的下线朱某文有2000个DK币,吕某也有2000个DK币,他们两个一碰撞,我就可以拿到12%的对碰奖励,他们两个可以各拿到8%的辅助奖励,所有的奖励里都会有30%复销币,复销币就是可以在这个DK币平台里买一些奢侈品。麦田圈是DK币价格掉下来了,董某辰他们又推荐过来做的麦田圈,和DK币是一个平台的,具体的就是DK币可以换成麦田圈,网上虚拟麦田圈种麦子,拿麦子换金币,金币价格是恒定的7块钱,其实就是DK币价格掉下来了,董某辰他们运作的一种新的模式,具体的太复杂了,我记不清了。YSC是麦田圈以后,董某辰他们团队运作的YSC币,就是拿一半DK币和一半的以太坊换YSC币,大概和DK币的运作模式一样,具体的我现在说不上了。我没有DC大账户,只有我自己的DK币账户,户名是LSB,我的账户最后2000的大矿机十几台,DK币大概有几十万个,具体的我记不起来了。当时DK币可以兑换比特币、莱特币,当时DK币平台有这个兑换入口,但是我没有兑换过。DK币平台是2018年年底关闭的,注册平台是英国的,交易平台是美国的。我不认识卜凡斌,张晓刚是金星的老公,金星真名叫聂玉萍,聂玉萍是和董某辰一起的,其他的信息我也不清楚。去菲律宾是董某辰叫的我,就是当时他们在开发菲律宾的DK币市场,叫我们去就是参观学习,做国外市场,我去了菲律宾以后我就投了3个2000的大矿机。我有一辆奔驰GL450,这辆车是2016年7月我在天津港用我工商银行卡(尾号为81xxx78)支付104万购买的,购车款是我当时做一些字画生意和炒虚拟货币挣的,我当时炒的是DK币、以太坊、莱特币、EOS、ADA。2022年7、8月份我将这辆车以45万元卖给一个收二手车的。这45万我全部都还了平安银行的贷款了。我认识陈言源,她是贵州修文县的,我们是在泰国做DK币认识的,当时是董某辰叫我们去的泰国,陈言源住在我隔壁。2016年6月30日陈言源给我转账21万、2016年7月1日陈言源给我转账21.1万、42.2万这些都是陈言源打给我让我帮她买DK币的。我认识寇兰芳,她是瞿尚业的老婆,瞿尚业是我通过朱某文认识的朋友,也是做DK币的。2016年7月2日寇兰芳打给我的19万是她让我帮她买DK币的。2016年7月6日吕某分别打给我1万、1万、1600块钱,2016年7月13日吕某打给我6000块钱、14日转给我的1万、3.4万,这都是让我帮她们买DK币的钱。我做DK币是用我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账户,朱某文、齐某花、吕某、郭某军、李某斌、李某祝等人这些做DK币的打给我买DK币的钱,我现在记不清用于何处了,但有些是我自己消费了。我自己消费的钱我现在没有能力退回。我发展的下线是朱某文、郭某军、吕某、王某昌,这些人都是我认识的朋友。兰州没有大系主任,因为人数、规模还不够,我就是大家叫的陆总,州系DK币的系主任就是朱某文,副主任就是齐某花,考试过了就是财神,会员就是DK币的这些参与人。考财神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大家学习DK币资料,更好的发展下线,推广DK币这个项目,也是让大家增强玩Dk币的信心,更好的投资DK币。我们宣传时说投资DK币就可以赚到钱,投资DK币的人越多,DK币的价值就更高,因为DK币全部就是2800万枚,进来的人越多,DK币的价格就越高,DK币低价买进,高价位时卖出就赚钱了,最早的时候DK币一枚就几十块钱,后面炒到一枚DK币500、600块钱。还有就是拉人进来还可以获得奖励的DK币,这个DK币也可以卖掉赚钱。当时说的是三四个月当时投的DK币币量就可以回本。证实:投资DK币最低要投入100个DK币的小型矿机,及陆某彪向他人推广DK币,并通过某某、微信群等方式发布宣传资料,收取他人钱款帮他人购买DK币的内容。(2)朱某文的供述与辩解。我投资了DK币,我的上线是陆某彪,我发展的下线是齐某花、李某斌、李义显、李某祝,还有谁我想不起来了。刚开始我不知道,后来我知道发展一个下线会奖励我几个DK币,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我见过董某辰。入这个DK币的系统就是先得花7000块钱注册一个100DK币矿机,我交的7000元注册100DK币矿机,这7000块钱是投资DK币必需的入门费用。(DK币返利)当时是陆某彪发展的我,DK币平台给陆某彪奖励4%的DK币,我发展的下线李某祝、齐某花、李某斌、李义显,我发展一个下线,平台也会给我奖励4%的DK币,平台也会给我的上线陆某彪奖励3.5%的DK币,我的下线齐某花等人发展一个下线,平台也会给他们奖励4%的DK币,平台还会给我奖励3.5%的DK币,平台还会给陆某彪再奖励3%的DK币,齐某花的下线再发展下线,齐某花的下线奖励4%的DK币,齐某花奖励3.5%的DK币,平台也就是只会奖励到我3%的DK币,不会再给陆某彪奖励了,第一个人一般都会领到被发展的第三层人的奖励。直推奖就是直接发展人,注册矿机的奖励,辅助奖这个我记不清了,全球加权分红就是上了D、K、C这些级别才有,我现在想不起来了,这些和我们DK币宣传资料上都是一样的。所有的奖励里都会有30%复销币,复销币就是可以在这个DK币平台里买一些奢侈品。(DK币盈利)DK币的盈利是要注册矿机,矿机挖DK币,挖出的DK币就是在平台里交易,其实就是炒DK币的价格,价格低的时候挖出的DK币,价格高的时候卖出去,就是这么盈利,还有就是发展下线,平台奖励DK币,这也算是盈利。当时我的手机上有DK币资料、宣传资料,我们一般都是下载在手机上看,发到微信群里,我后面换了手机,那些资料也就都没有了。麦田圈是DK币价格掉下来后,平台的那些人做的麦田圈,大概就是网上的虚拟地,种的麦子之类的,之后换成DK币,具体的因为太复杂,我们就都没有玩,现在我也没有相关资料了,我不知道YSC(云商币)原始币。我认识张晓刚、卜凡斌,他们两个都是我在西安见的,是陆某彪带着我、齐某花,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去见的。当时是张晓刚、卜凡斌叫我们去菲律宾参观学习,投资他们在菲律宾的DK币市场,后面我们还投资了菲律宾的2000DK币的大矿机,我们还在菲律宾与董某辰见了面,董某辰给我们说了DK币的市场。考试组有陆某彪、刘某丙、我、齐某花、李某斌、吕某、安强红、党青儿、杜某宁,平时就是负责在群里提问发展的下线一些我们在群里转发的资料。讲课组有陆某彪、我、齐某花、安强红、党青儿、杜某宁,平时就是往微信群里转发一些DK币资料,还有就是有时候吃饭一起交流、分享关于DK币的事。陆某彪在西固开了一个某某。朱某文叫来朱俊操作电脑,朱某文看到投资的7000元可以变现就陆续开始给DK币投资,共计投资了400万元左右。2016年4月至5月,陆某彪安排朱某文担任某某主任,让朱某文在微信群“州系DK币群”里关注不让别的投资群众随便发言,同时转发西安投资DK币“大群”关于区块链知识的文章,同时在群里“考财神”。2016年8月,朱某文和陆某彪发生矛盾。朱某文自2016年11月离开某丁某某,带领齐某花、李义显、刘总虎、韩嫦娥、刘某甲等人另外成立了一个某某,继续操作DK币平台,拉新的投资群众。期间,朱某文、齐某花、刘总虎、刘某甲四人去过菲律宾,了解DK币新模块“麦田圈”。2017年年底,DK币暴跌,平台直接关闭。朱某文的钱也赔进去了。陆某彪的某某在西固区××街××楼,里面有一台操作DK币账户交易的电脑,墙上有宣传报,某某用来接待投资人。陆某彪让我当系主任,齐某花是副主任。陆某彪的某某发展了四五十人。陆某彪的某某和朱某文的某某都没有营业执照。李秀琴、梁立明、李墨琳我都没听过,也不认识。我现在没有能力为我发展的下线退赔,我的钱已经全部赔进去了,我没钱。我和陆某彪发生矛盾后,还是挂在刘某丙名下,这个第一次平台挂在谁名下,就一直挂在谁名下,这都是陆某彪当时安排报的。我不知道DK币的平台是哪里的,平台20某某年就关闭了,之后就什么都看不见了。我一共注册了900型号矿机有六七十台,我好像是D3级,我们的群是西固区参与人的微信群,群主是陆某彪,群名是“州系DK币群”,这个群就是我们这边投资DK币的人,我把我发展的人拉进群,他们就是把他们发展、推荐的人拉进群。这个群是大家学习DK币知识的群。我们还有一个某某,是陆某彪和投资DK币的人吃饭时候大家提议的,我是某某主任,齐某花是副主任,这是陆某彪提议的,大家也没有意见。租房子的合同是陆某彪签订的,房租是大家众筹的。DK币全部就是2880万枚,进来的人越多,DK币的价格就越高,DK币低价买进,高价位时卖出就赚钱了,再就是拉人参与,会奖励DK币,拉的人越多,奖励也就越多,还有就是我发展的人以及他们的下线只要是级别比我低的,我都拿到了这个级差奖所奖励的DK币。我投资DK币也亏钱了,我亏了400万左右。DK币的平台是国外的,平台关闭以后我就找不到了,我发展的有齐某花、李某斌、李义显、李某祝等人,齐某花又发展了杨某萍等人。证实:加入DK币系统最低要花7000元购买100DK币的小型矿机,朱某文在陆某彪建议下担任系主任继续推广发展他人投资DK币的内容。(3)齐某花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陆某彪、朱某文给我说有一个虚拟货币DK币,交7000块钱买DK币才能注册矿机,之后我陆陆续续又投资了大概30万,我实际损失了大概30万。我的上线是朱某文,朱某文的上线是陆某彪,我发展的下线是达宝秀、司某兰、杨某萍、范某忠。达宝秀发展了一个下线,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司某兰也发展了下线,具体的人我不知道,范某忠发展了一个他的同事,名字我也不知道,杨某萍也发展了几个,具体的我不清楚。(DK币返利)朱某文发展的我,DK币平台给陆某彪奖励4%的DK币,我发展的下线达宝秀、司某兰、杨某萍、范某忠,我发展一个下线,平台也会给我奖励4%的DK币,平台也会给我的上线朱某文奖励3.5%的DK币,我的下线杨某萍等人发展一个下线,平台也会给他们奖励4%的DK币,平台也会给我奖励3.5%的DK币,平台还会给朱某文再奖励3%的DK币,杨某萍等人的下线再发展下线,杨某萍的下线奖励4%的DK币,杨某萍奖励3.5%的DK币,平台也就是只会奖励到我3%的DK币,不会再给朱某文奖励了,第一个人一般都会领到被发展的第三层人的奖励。(DK币盈利)DK币盈利就是注册矿机,矿机挖DK币,挖出的DK币就是在平台里交易,其实就是炒DK币的价格,价格低的时候挖出DK币,价格高的时候卖出去,就是这么盈利,还有就是发展下线,平台奖励DK币,这也算是盈利。直推奖就是我拉来了新用户会给我奖励DK币,辅助奖、D、K、C三级,全球加权分红,我都还没有做到这个级别,因为我手里及我推荐的人加起来都没有足够的矿机及投入让我达到D级别,所以我也没有辅助奖的奖励。我没有做过麦田圈具体我不知道,我只是听过YSC,具体的我没有做过我不清楚。DK币平台就是在互联网上下载一个程序,在电脑上操作,注册账号,然后有Dk币了就可以挂在上面卖掉,大概就是这样,具体的我想不起来了。网上操作的是朱俊,是朱某文的侄子,他来帮我们操作。我不知道陆某彪DC大账户的相关情况,他们后面是成立的某某,就是刘某甲的某某,也就是刘某甲自己的房子,后面大家去那玩玩牌,聊聊天,说些DK币的事,也有电脑操作DK币。我去过菲律宾,是陆某彪叫我们去的。我在菲律宾见的是卜凡斌,张晓刚我也见过,具体在什么地方见得我忘记了。我不认识刘凯生,也不认识王莲花,我见过吕某,她的具体的情况我不知道,我不爱操心别人的事。李秀琴、梁立明、李墨琳这几个人我也不认识。DK币能交易,其他的我不知道。我通过DK币有获利,获利的钱也有消费,但是大部分卖出DK币的钱我又投入买成了矿机,除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最后我投资DK币还赔了三十几万。我参与投资DK币发展下线的模式是朱某文发展我的,我就在朱某文的下面,其他的我想不起来了。我发展的下线是杨某萍、达宝秀、司某兰、范某忠,这些人都是我的熟人朋友亲戚;我的上线是朱某文,朱某文的上线是陆某彪,我的下线是杨某萍、达宝秀、司某兰、范某忠,我的下线发展的人,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玩DK币的人有D1、D2、D3、K1、K2、K3、C1、C2、C3这些层级。我大概损失了30多万。我们有微信群,参与DK币投资的人都在群里,群里会发DK币宣传资料,还有一些区块链的资料,我们线下也有某某,就是投资DK币的人会来某某一起聊聊DK币的趋势、价格等。兰州还有一个群,群主陆某彪,群名字叫“州系DK币群”,这个群里就是兰州这边投DK币的人,我把我发展的人拉进群,他们把他们发展的、推荐的人拉进群。“州系DK币群”就是大家在群里学习DK币的知识,学习群里转发的DK币资料。我发展的下线,平台的奖励都进到我的账户里了,具体的我不知道。我发展杨某萍他们,平台自动就把奖励发到我的账户里了,具体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发展的下线投资DK币的奖励当时平台自动发放的,按比例奖励的DK币就直接进我的DK币账户了,最后这些奖励的DK币都在平台里,我也变现过,具体的我就想不起来了。我不知道复销币,我参与投资DK币就是通过挖矿机产币和拉人头奖励DK币,再就是DK币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就是这样挣钱的。我做DK币期间,我卖过一些,也变现了,具体是多少我现在记不起来了。我发展的下线是杨某萍、达宝秀、司某兰、范某忠这些人,杨某萍、司某兰他们下面发展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侄女达宝秀没有下线。证实:最低投资7000元购买DK币注册矿机后才能投资DK币,及齐某花向他人推广投资DK币的内容。5、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陆某彪辨认出考试组成员刘某丙、考试组成员吕某、州系主任朱某文、其上线董某辰。辨认人朱某文辨认出州系DK币兰州负责人陆某彪、某戊某某副主任齐某花。辨认人齐某花辨认出某戊某某主任朱某文、州系DK币负责人陆某彪。陆某彪辨认兰州市西固区劳动局家属楼(玉门街485号)402室系陆某彪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作案地点。朱某文辨认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兰化15街区家属院西南角家属楼1单元1102室、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485号劳动局家属院402室、兰州市西固区公园山丹街707号体育局家属楼203室系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作案地点。齐某花辨认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485号劳动局家属楼402室、兰州市西固区兰化十五街区137号楼1102-2室系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作案地点。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体方面的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和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随着社会发展,传销也产生出许多新的类型,不再通过传统的线下聚集讲课、洗脑等方式传播理念,而是采用虚拟货币,新消费返利等模式,通过互联网吸引参与者投资,借助“新经济”概念诱导参与者进行积极的传播。但其本质并未改变,依然是鼓励参与者“拉人头”,通过欺骗消费者或投资者“入门费”,严重损害消费者或投资者权益,侵害其私有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所谓的DK币投资,正是以虚拟货币为模式,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新经济”概念诱导参与者投入大量资金,侵害了投资者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二、关于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1、以购买矿机挖币获利为诱饵,投入相应金额的资金作为购买矿机的前提,即所谓的“入门费”,缴纳了“入门费”,才有在平台购买矿机挖币获利的资格。2、相关证据(DK币的返利模式、被告人的供述中均有涉及)亦显示返利模式有直接或者间接返利模式两种,上线的报酬与下线的行为联系,下线拉人对其上线亦有相应的返利,DK币的模式就是DK币的数量是有限的,投资的人越多,DK币的单价就越高,获利就越多,变相地引诱参与者发展更多的人参与投资,并给予其一定的返利。3、层级性也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的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均能佐证本案的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的且层级在3级以上。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给众多投资者均告知DK币是国家允许的,可流通的,并通过DK币的相关宣传材料向众多投资者虚构了DK币的盈利前景,实际情况是DK币投资平台崩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均供述其对DK币不了解,在声称其本身都不了解的情况下,仍大肆宣传,虚构盈利前景,引诱众多投资者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利,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骗取财物的行为。综上,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三、关于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方面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陆某彪是兰州投资DK币传销组织的发起人,该组织在兰州市西固区××室;陆某彪建议朱某文、齐某花作为该组织的主任、副主任;陆某彪是州系DK币微信群的群主,且是所谓“财神考试”的组织者;陆某彪在该组织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可以认定为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朱某文作为陆某彪发展的下线,设立多个某己某某,且雇佣人员为新发展的人员办理注册登录该组织的平台投资DK币,且积极宣传DK币,对于该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故被告人朱某文可以认定为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齐某花向多人宣传DK币,虚假宣传DK币的盈利前景,引诱众多投资者投入资金,积极发展下线,对于该传销活动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故被告人齐某花可以认定为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四、关于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本罪的主观故意并非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故意,即并非“知法犯法”,三被告人设立DK币投资线下某某,积极宣传DK币,虚构DK币的盈利前景,积极发展下线的同时,并引诱参与者积极发展下线,最终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五、关于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彪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仅记载“2021年11月10日我队侦查员将陆某彪通知到我单位来配合调查了解DK币相关情况”,并未记载陆某彪是否是电话传唤到案,陆某彪到案是在被害人田某红2021年8月19日报案后,方由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并非自动投案,故被告人陆某彪不构成自首。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文系2022年5月31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并非自动投案,故被告人朱某文不构成自首,对于辩护人关于朱某文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齐某花是否构成坦白的认定:齐某花在多次供述中对于其积极宣传DK币、积极发展下线的事实均予以避重就轻,很多供述声称不知情,忘记了,不清楚,被告人齐某花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齐某花不能认定为坦白。对于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六、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某彪、朱某文、齐某花以购买DK币的方式,要求其发展的人员缴纳资金后获得会员资格,并注册账号登录该组织的平台,以购买矿机挖币获利为诱饵,使其发展的人员投入大量资金,平台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投入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且该组织参与传销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三被告人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某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被告人朱某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被告人齐某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落款
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张菊香人民陪审员 梁 潇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欢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