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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新概念包装型

被告人姜清波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62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19)湘1202刑初551号审理法官: 旷洁 刘应 李兰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组织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从重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犯罪结果 一贯表现 自首 以自首论 立功 重大立功 吸收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社会危险 拘役 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居住地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手机短信 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 待证事实 质证 合法性 证据不足 传唤 取保候审 执行逮捕 拘留 同步录音录像 变更起诉 延期审理 社区矫正 初犯 偶犯 前科 强制缴纳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姜清波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湘1202刑初55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姜清波。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晓飞,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40282698。辩护人宋欢欢,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910286709。被告人贾彦峰(又名贾东林)。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410504565。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强,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xxx30026891。被告人王晓铁。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孔祥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xxx610386140。被告人夏龙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7月3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8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园婷,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711907850。被告人赵志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11月21日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文义志,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010625928。被告人王小搌(曾用名王某2)。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生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010887831。辩护人罗晃龙,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110520636。被告人梁兆国。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轩兰,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811021614。被告人陈善安(又名陈某2)。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秦永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710579541。辩护人曾喜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410152014。被告人鉴学平(绰号“舰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嘉熙,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xxx511366157。辩护人姚亮,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xxx310238332。被告人王宗玉。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7月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张凯,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710363009。辩护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010255281。被告人周雪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汤明德,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工作证号:14xxx880232198。被告人罗月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糜海平,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280177726。被告人莫芙蓉。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蔡日东,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810397100。被告人李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8月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戴万赢,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510361212。

审理经过

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9]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夏龙某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于2019年10月17日以怀鹤检刑诉变诉[2019]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作出变更起诉。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又根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的证据,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于2020年1月17日以怀鹤检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再次作出变更起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当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法庭审理的建议,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清波及其辩护人吴晓飞、宋欢欢、被告人贾彦峰及其辩护人舒小晖、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强、被告人夏龙某及其辩护人周园婷、被告人陈善安及其辩护人秦永强、被告人王晓铁及其辩护人孔祥光、被告人赵志强及其辩护人文义志、被告人鉴学平及其辩护人刘嘉熙、姚亮、被告人王小搌及其辩护人黄生龙、被告人梁兆国及其辩护人吴轩兰、被告人王宗玉及其辩护人张凯、杨隆礼、被告人周雪萍及其辩护人汤明德、被告人罗月萍及其辩护人糜海平、被告人莫芙蓉及其辩护人蔡日东、被告人李文及其辩护人戴万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清波在厦门经他人介绍了解Alpacoin数字货币(中文名“艾尔发币”)后,指派被告人贾彦峰于2016年5月30日到韩国对发行“艾尔发币”的公司(以下称“艾尔发”公司)进行考察并详细了解“艾尔发币”的推广奖励模式,之后被告人姜清波决定将“艾尔发币”引入国内,并邀约被告人贾彦峰、王晓铁、王某某、陈善安、夏龙某等人共同参与。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王晓铁首批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被告人赵志强、夏龙某、陈善安、鉴学平、王宗玉、王小搌、梁兆国及史某伟、刘维军、孙太明、吴某、高某丽、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分批注册会员,其后上述被告人开始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传销犯罪,形成以被告人姜清波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较为固定且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先后依托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姜清波发起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通过在微信群、公众号、朋友圈、互联网网站等渠道发布“艾尔发币”的相关信息及召开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推广,宣称“艾尔发币”具有基于比特币区块链点对点去中心化支付,开源代码,限量发行,唯一获得虚拟货币牌照,与支付宝对接,可以在国际交易平台自由交易、自由提现等特点,利用“艾尔发币”币值被人为制造不断上涨的假象及其会员制度、推广奖励制度及提现制度,引诱他人购买“艾尔发币”及继续发展下线成员,还通过组织召开交流会、分享会,举办特训营、组织旅游、军训等活动汇聚会员,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直至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周雪萍于2016年12月22日注册“艾尔发币”会员后,于2018年期间发展湖南省沅陵县的被告人罗月萍、莫芙蓉及黄某(另案处理)成为会员,该四人为开发沅陵市场成立工作室,被告人李文为帮助其妻子黄某而加入,共同在沅陵县范围内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并于2018年11月6日登记注册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罗月萍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莫芙蓉、李文为股东,直至2019年4月11日被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艾尔发币”的具体制度如下:1、会员制度: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由老会员推荐,通过网站或者APP注册,新注册会员需要通过银行汇款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投资购买“艾尔发币”,设置最低需购买7000元(以下币种同)的门槛,并按照购买金额不等设置一星到八星共八个会员级别,按照会员级别配给不同比例的“艾尔发币”,配给的币称为“静态币”,级别越高的会员配给的币越多,并且可获得的推广奖励越多。2、推广奖励制度:直推奖:会员每推荐一人注册,即可获得被推荐人投资额的1%,最多可以获得十层以内的奖励;对碰奖:注册的会员按照“双轨制”逐层排列,分为左右二区,当同一层级左右二区注册的会员人数每达到1:1时即对碰成功,上线会员即可获得投资相对少的会员投资额的12%,对碰奖不限层级,但限定不同级别的会员每日可获得的奖励金额,级别越高的会员日封顶额越高;管理奖:当下线会员获得对碰奖时,其上线会员即可获得对碰奖励的5%,限定不同级别的会员可获得管理奖奖励的层级,级别越高的会员可获得奖励的层级越多。上述推广奖励按照“艾尔发币”的实时价格返币到会员账户,称为“动态币”。3、提现制度:“艾尔发币”以美元计价,会员注册时以实时价格按照美元与人民币1:7的兑换比率购买,注册三个月可以以实时价格按照美元与人民币1:6的兑换比率提现,另扣除3%的手续费。“静态币”提现超过50%时,不再享受推广奖励,“动态币”提现则无限制。上述会员制度及推广奖励制度,先后经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以交纳入门费按照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属于团队计酬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被告人姜清波为推广市场形成示范效应,同时为帮助其他被告人获得更多的推广奖励,采取后台操作的方式将其本人及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梁兆国、王宗玉及班某国、史某伟、高某丽、逄某等人的账号免费升级为需购买700000元的七星会员。案发后,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以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电鉴字第44号、第64号、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储存在“LUXALPA会员系统”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查明该组织共形成传销层级125层,共有注册会员账号70818个,所有会员账号累计充值金额1227912000元,共有131笔购买700000元的空单记录,被告人姜清波注册的编号为“0000010”的账号为最高层级,扣除空单金额及被告人姜清波本人充值金额后,实际收取传销资金1136191000元。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59-73号鉴定意见书对涉案的银行账户进行鉴定,查明该组织通过9个银行账户共收取涉案资金1010702515.09元,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涉案资金并提现97512817.41元。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姜清波对外宣称为“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董事长,直接与“艾尔发”公司接洽,操纵“艾尔发币”币值,从全局组织策划“艾尔发币”在国内的宣传推广,于2016年9月份带领被告人陈善安、王宗玉到韩国“艾尔发”公司进行考察;于2016年11月下旬组织被告人贾彦峰、陈善安、王晓铁、夏龙某、王宗玉、鉴学平等人到韩国参加“艾尔发币”一周年庆典活动;于2016年年底与“艾尔发”公司联合组织“艾尔发加密数字货币2016年度颁奖盛典”;2017年至2018年期间,又先后在辽宁省沈阳市组织四期精英特训营及“艾尔发奔驰大奖发车仪式”、组织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泰国、俄罗斯旅游、井冈山、延安旅游及军训等活动,于2019年1月在香港组织召开“2019区块链世界峰会暨LAC战略发布会”。被告人姜清波安排逄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上述活动通知,并安排其他被告人作为公司高层、团队领导人、特训师在交流会、特训营讲解“艾尔发币”的特点及推广奖励制度,进行经验分享,以引诱他人参加。经鉴定,被告人姜清波共注册、使用5个会员账号,获得推广奖励41761288.8元,通过其本人及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到“艾尔发”公司款项208671098.91元,向“艾尔发”公司转账32917993元。2、被告人贾彦峰化名贾东林,对外宣称为“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副董事长,负责河北等地市场开发,帮助会员注册、汇款、提现,通过其组建的微信群发布“艾尔发币”的宣传推广资料及活动通知,组织研讨会、带领会员参加上述特训营、旅游、军训、发布会等活动。经鉴定,被告人贾彦峰共注册、使用12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14”,在系统内属第10层,下线层级75层,下线会员账号11287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1967637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贾彦峰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73131700元,获得推广奖励6050872.2元,实际提现6844150元,并向下级会员转账1081563元。3、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内部管理,并以特训师的身份对会员进行培训、分享经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注册编号为“0000013”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9层,下线层级122层,下线会员账号5581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9640148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902407800元,获得推广奖励15279868.8元,实际提现6459210元。4、被告人夏龙某负责“艾尔发币”的宣传推广及浙江等地市场开发,并带领会员参加上述特训营、旅游、军训、发布会等活动。经鉴定,被告人夏龙某以其本人的身份注册、使用207个会员账号,以吴某俊、林某荣、夏某娴、叶某平、陈某燕、夏某勇等人的身份注册、使用417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98”,在系统内属第18层,下线层级111层,下线会员账号3395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5566666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夏龙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516738600元,获得推广奖励33076785.6元,实际提现25457419.87元。5、被告人陈善安化名陈某2,对外宣称为“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秘书长,负责西南等地市场开发,并对会员进行授课,对“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进行宣传包装。经鉴定,被告人陈善安共注册、使用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00”,在系统内属第19层,下线层级110层,下线会员账号2559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3802407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陈善安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363909000元,获得推广奖励8627445.3元,实际提现6073492元。6、被告人王晓铁对外宣称为“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教育部部长,通过YY语音及在特训营对会员进行授课培训,并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帮助会员充值、提现。经鉴定,被告人王晓铁共注册、使用9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12”,在系统内属第9层,下线层级76层,下线会员账号15003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262476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晓铁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33676800元,获得推广奖励8152640.1元,实际提现8906210元。7、被告人赵志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特训师的身份,采取与会员进行经验分享、解答问题的方式宣传推广“艾尔发币”。经鉴定,被告人赵志强共注册、使用2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65”,在系统内属第10层,下线层级121层,下线会员账号47666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8280965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赵志强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786712500元,获得推广奖励3779070.6元,实际提现3604359元。8、被告人鉴学平代号“舰长”,对外宣称为“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军事化管理顾问,负责辽宁本溪市场开发,并在井冈山、延安旅游中指挥会员进行军训,带领会员参加上述特训营、旅游、发布会等活动。经鉴定,被告人鉴学平共注册、使用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09”,在系统内属第10层,下线层级92层,下线会员账号8143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1352323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鉴学平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115576300元,获得推广奖励1388721.6元,实际提现2447709.2元。9、被告人王小搌对外宣称为“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市场部副部长,负责山西运城等地市场开发,帮助会员注册、提现,通过其组建的微信群发布“艾尔发币”的宣传推广及活动通知,组织会议,带领会员参加上述特训营、旅游、发布会等活动。经鉴定,被告人王小搌以其本人的身份注册、使用2个会员账号,以王某鑫的身份注册、使用1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02”,在系统内属第24层,下线层级78层,下线会员账号7744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98989800元,扣除其本人与王某鑫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小搌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95720800元,获得推广奖励1854517.2元,实际提现1540459元。10、被告人梁兆国负责吉林四平等地市场开发,帮助会员注册并在招商会上分享经验。经鉴定,被告人梁兆国共注册、使用5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97”,在系统内属第23层,下线层级87层,下线会员账号4990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79440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梁兆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75491500元,获得推广奖励3238080.3元,实际提现2223057元。11、被告人王宗玉对外宣称为“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市场部部长,负责西南等地市场开发,组织召开市场推广会,带领会员参与上述特训营、发布会、旅游等活动,以特训师的身份对会员进行授课培训。经鉴定,被告人王宗玉共注册、使用1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17”,在系统内属第20层,下线层级109层,下线会员账号21725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312897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宗玉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305795700元,获得推广奖励10140130.8元,实际提现15640091.8元。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宗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劝说其同案人员孙太明、吴某(均另案处理)到公安机关投案。12、被告人周雪萍为开发沅陵市场,安排被告人罗月萍、莫芙蓉及黄某(另案处理)建立工作室并成立公司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共同发展会员,帮助会员注册、充值、提现,通过组建微信群发布“艾尔发币”宣传推广资料及活动通知,并先后指示被告人罗月萍、莫芙蓉及黄某带领沅陵的会员参加分享会、发布会,被告人李文协助黄某进行宣传推广,帮助会员进行操作,并记录会员的账号信息。经鉴定,被告人周雪萍注册编号为“0002244”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33层,下线层级51层,下线会员账号2374个,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41853000元,获得推广奖励930759元,实际提现944764元。被告人罗月萍注册编号为“0026451”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3层,下线层级24层,下线会员账号221个,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828000元,获得推广奖励26139元,实际提现14810元。被告人莫芙蓉共注册、使用3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账号编号为“00xxx43”,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6层,下线层级21层,下线会员账号172个,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324000元,获得推广奖励127512元,实际提现30363.6元。黄某注册编号为“0031694”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5层,下线层级22层,下线会员账号208个;被告人李文注册编号为“0059020”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55层,下线层级3层,下线会员账号4个。被告人李文与黄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702000元,获得推广奖励57039元,实际提现11510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文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王小搌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涉案银行账户共计66个,冻结资金43266827.6元,冻结被告人姜清波为他人购买的理财账户5个,被告人王晓铁为其本人及他人购买的理财账户2个,金额共计8770210.29元;已查封被告人姜清波为他人投保的保险账户22个,保费总计5965239.09元,查封被告人姜清波为他人购买的房产20套,被告人鉴学平、王晓铁名下房产各1套,房产面积共计2389.51平方米;已扣押被告人姜清波等人的手机34台及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姜清波家中及办公室搜查出赃款11127500元,被告人姜清波主动退缴赃款15141693.9元,被告人王宗玉主动退缴赃款8480000元,黄某退缴赃款11510元,班某国退缴赃款400000元,孙太明退缴赃款1200000元,吴某退缴赃款680000元,以上共计37040703.9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该院认为,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组织、领导以投资购买网络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投入资金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姜清波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均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志强、李文在传销活动中分别承担培训、管理、协调职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宗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综上,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姜清波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贾彦峰不是其指派去韩国的;2、“艾尔发币”是大家协商研究后决定做的,不是其一个人决定的;3、陈善安、王宗玉去韩国公司考察是他们自己去的,不是其带他们去的;4、其不是主犯,韩国公司、“白承源”等人是主犯,“艾尔发币”是他们发起,会员所有款项都是汇到公司指定账户,其本人没有收取会员的钱款;5、其不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董事长,善德世际是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一个商标,不是公司,其的“艾尔发币”会员账号是韩国公司帮其注册,其账号放在什么位置也是韩国公司决定的;6、xxx16年沈阳颁奖盛典、2019年香港战略发布会、沈阳发奔驰车活动都是韩国公司举办的,其只是协助公司找会场;7、其无权操作“艾尔发币”币值。被告人姜清波辩护人吴晓飞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清波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犯罪集团,姜清波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2、被告人姜清波是“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从犯。“艾尔发币”是韩国电子货币株式会社推广发行,其总部设在韩国,在中国境内推广的“艾尔发币”的传销模式制定及运行平台系统均由韩国电子货币株式会社负责,也就是说“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发起人、策划人、操纵人均是韩国电子货币株式会社。被告人贾彦峰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姜清波在“艾尔发币”币值的涨幅上只有向公司提出建议的权利,没有决定权,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清波操纵“艾尔发币”币值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清波从全局组织策划“艾尔发币”在国内的宣传推广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艾尔发币”传销模式不是被告人姜清波决定引入国内,是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王晓铁、陈善安、夏龙某等人到韩国公司考察了解后共同作出的决定。被告人姜清波在“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中,主要承担了韩国公司委托其进行的“艾尔发币”的宣传、培训及推广作用,且所有资金均来自韩国。被告人姜清波在本案中没有直接发展下线人员,更没有收取会员资金,也就是说其没有做团队;3、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电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侦查机关在扣押、调取“LUXALPA会员系统”数据库电子数据时对存储介质的提取没有制作任何笔录,且没有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没有依法定程序提取在线网络“LUXALPA会员系统”数据库的原始电子数据。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侦查机关送检的电子数据的合法来源,故该电子数据不具有证明能力;4、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依法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与量刑的依据。该鉴定意见书中未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司法鉴定资格证书,鉴定人以被告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作为依据,违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且委托要求不中立,存在客观归罪的情形,部分鉴定材料由鉴定人自行收集,该部分检材来源不合法导致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等;5、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清波发展会员人数和层级及获得推广奖励的认定,证据不足;6、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冻结的刘某武浦发银行账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8、平安银行账户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38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无关;公安机关冻结的刘某武的2个保险产品(保单号分别是318某某某15、322某某某29)系刘某武用兴业银行账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96转账支付,所用转账账户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无关;公安机关查封的刘某武在沈阳市和平区某街某某号某某室、某某室系刘某武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房款,无证据证明购房款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有关;7、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冻结的孙某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账户内的余款368万余元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无关;公安机关冻结的孙某华在浦发银行xxx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7、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52账户系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比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未发现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有关;公安机关冻结的位于沈阳东某区东某路保利某华门面系孙某华购买,该门面的房款2190740.66元是用刘某武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3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及孙某华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根据孙某华涉案银行账户涉案资金收款和转账计算结果,证明孙某华所支付的房款939980元与姜清波的涉案资产无关;8、公安机关冻结的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xxx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9账户、中国银行xxx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41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41账户内的资金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无关;公安机关冻结的刘某的保险理财产品259万余元不是姜清波用涉案资金所购买;公安机关冻结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某金地檀府门面系姜清波、刘某共同出资购买,房款共计2289931.92元,其中刘某的父亲刘某武出资1294032元,该部分出资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无关;9、公安机关冻结的姜某傲在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某某号某某某房产房款共计844409元,其中2万元房款定金系用刘某尾号06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824409.14元房款系用刘某武尾号20828的浦发银行卡支付,所支付的房款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无关;被查封的车库,其中刘某出资的10000元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无关;10、公安机关冻结的姜清波保单号288某某某83的保险产品系2017年1月6日购买,该保险产品保费30万元来源于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27的银行卡,该卡在2017年10月后才有“艾尔发”公司的汇入款,该保险产品是姜清波的合法财产,与涉案资金无关;公安机关冻结的姜清波保单号288某某某05的保险产品系2017年1月7日购买,该保险产品保费4.5万元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该卡是2019年4月后才有“艾尔发”公司的汇入款,该保险产品是姜清波的合法财产,与涉案资金无关;11、公安机关冻结的华某昕保单号310某某某11、319某某某51、363某某某37的保险产品保费来源与姜清波的涉案资金无关;12、被告人姜清波不是“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犯,且不属于情节严重者,应在五年以下量刑;13、被告人姜清波在被抓获时积极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藏匿涉案资金的地方,使得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资金500余万元,到案后又主动退缴涉案资金1500余万元,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13、被告人姜清波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报告了尚未掌握的同案人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可以参照立功情节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14、被告人姜清波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以书信方式规劝同案人王某某、班某国认罪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15、被告人姜清波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构成立功。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姜清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姜清波辩护人宋欢欢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是依托于“艾尔发币”的犯罪,“艾尔发币”静态买卖本身不构成犯罪,之所以演变成犯罪是因为有动态收益,动态收益的规则转变成为传销犯罪,而“艾尔发币”的开发者、主体是艾尔发币全球控股集团以及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动态收益的规则也是韩国公司制定,因此被告人姜清波不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贾彦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获利只有20多万元;2、“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副董事长”的头衔是虚的,没有任何任命文件;3、其没有参加俄罗斯旅游活动,欧洲旅游活动是其自己出的钱。被告人贾彦峰辩护人舒小晖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仅凭鉴定报告认定被告人贾彦峰发展下线会员层级、非法获利金额与事实不符;2、被告人贾彦峰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3、被告人贾彦峰具有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没有负责公司内部管理,没有参加过公司举办活动的商讨,也没有以特训师的身份对会员进行培训、分享经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王志强的辩护意见为:1、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王某某不应当认定为主犯,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被告人夏龙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的获利没有起诉书认定的那么多。被告人夏龙某辩护人周园婷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龙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达到“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被告人夏龙某的下线会员身份、人数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仅以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认定夏龙某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缺乏认定基础;2、被告人夏龙某不是“艾尔发币”传销组织核心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参与该传销组织的策划、创立,在组织的运行操控中也不具有核心组织领导者应有的作用,不应当认定为主犯,应当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夏龙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4、被告人夏龙某具有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夏龙某在二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善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只推荐了王宗玉一人,其不是“艾尔发币”西南地区的负责人;2、起诉书指控其提现600多万元,但这600多万元中有其复投“艾尔发币”提现的钱,也有其会员提现的钱等,因此提现的流水并不等同于其的实际收益;3、其虽应公司要求做过几次分享,但其只是会议的参加者不是组织者;4、其到案后委托律师劝说王宗玉投案,后王宗玉也投案并退赃,因此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善安辩护人秦永强的辩护意见为:1、对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善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现有证据未到达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人陈善安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3、被告人陈善安参与的传销组织只是犯罪团伙,是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是犯罪集团,其不是犯罪集团成员;4、被告人陈善安系普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观恶性小,应当减轻处罚;5、被告人陈善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陈善安委托辩护人劝返未归案的王宗玉自首,追回巨额赃款,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7、被告人陈善安系初犯,愿意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善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晓铁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1、其不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教育部部长;2、对起诉书认定的团队涉案金额有异议;3、对起诉书认定其的获利金额有异议;4、其不是主犯;5、其对“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未起到关键作用,其只是“艾尔发币”的普通投资者,未组织过任何“艾尔发币”宣传活动。被告人王晓铁辩护人孔祥光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晓铁在本案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本案关于非法获利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王晓铁主观恶性小,危害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晓铁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志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志强辩护人文义志的辩护意见为:1、对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赵志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赵志强下线会员账号数量以及被告人赵志强为了不断壮大自己的市场而吸收更多新会员加入“艾尔发”公司,以特训师身份在善德世际第三期精英特训营活动中进行授课,并参与善德世际组织的井冈山、延安军训等“艾尔发币”项目推广活动,同时在“艾尔发币”会员微信群中比较活跃,经常为会员解答提现过程中的问题等事实有异议;2、被告人赵志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志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赵志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赵志强从轻、减轻处罚,并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处缓刑。被告人鉴学平辩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如下:1、其原本只是想买一些“艾尔发币”,然后通过在国际大盘上交易获得增值收益,不知道这是传销;2、其不是“艾尔发币”传销组织的领导人,不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军事化管理顾问,也不负责“艾尔发币”本溪市场;3、其没有参加“艾尔发币”传销组织的领导人会议,也没有参加“艾尔发币”宣传、发起、策划、组织、协调等相关活动;4、其参加了井冈山、延安旅游活动,但其只是去玩,也是应姜清波的邀请才帮忙指导队列训练;5、对于起诉书认定其发展会员人数有异议。被告人鉴学平辩护人刘嘉熙、姚亮的辩护意见为: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鉴学平属于“艾尔发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鉴学平实施了“艾尔发币”组织的“负责本溪市场开发”行为;3、检察机关依据发展会员数量来认定鉴学平积极发展传销会员数量、传销数额、传销金额,与事实不符,属于客观归罪,被告人鉴学平实际上直接发展了3个会员,只能算参与者,算不上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鉴学平所谓涉案人数、金额远未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4、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鉴学平是为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加入该组织,组织军训等活动;5、本案中相关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巨大疑问,鉴定检材与警方扣押清单中的检材完全不符,不存在同一性,鉴定报告无法作为定案依据;6、从被告人鉴学平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与到案后的表现来看,其根本不属于组织关键、核心人物,其不应该被作为主犯处理,并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鉴学平判处缓刑。被告人王小搌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不是主犯,是从犯;2、其没有主动组织过会议,也没有讲过课,只是一个加入比较早的“艾尔发币”参与者,不是“艾尔发币”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层;3、关于起诉书认定其提现的154多万元,其中100多万元其帮助会员提现后再重新报单了。被告人王小搌辩护人黄生龙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小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小搌任市场部副部长,既没有单位的任命文件,也没有在单位按时上班和领取工资,排在他前面的人都有免费升级的待遇,唯王小搌没有免费升级的待遇,其在传销组织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小搌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王小搌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兆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1、其是“艾尔发币”的投资者,不构成犯罪;2、其没有负责“艾尔发币”四平市场;3、其没有带会员参加培训、旅游等活动;4、

公诉机关指控

其推荐的那几个人都是其的家人;5、关于其提现的金额,是其买卖“艾尔发币”所赚取的差价,其的推荐奖励还没有提现;6、其没有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推广“艾尔发币”。被告人梁兆国辩护人吴轩兰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梁兆国在整个组织中仅是发展下线会员,且在参与该组织前组织的规则、奖励制度、发展模式均已形成,参与活动以旅游为主,对传销活动的实际参与程度较低,具体行为仅是帮助组织的扩大,仅起了一般会员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

公诉机关指控

认定被告人梁兆国发展会员的人数、收取传销资金的金额、所获推广奖励金额以及实际提现金额有误且证据不足。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所反映的被告人梁兆国下线会员账号个数并不等于被告人梁兆国实际发展的会员人数,且被告人梁兆国以及其他被告人存在一人注册、使用多个账户的情况;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梁兆国直接或间接收取了75491500元的传销资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中所反映的收入分析金额不能等同于被告人实际获得的利益;认定被告人非法获利时应扣减被告人复投“艾尔发币”的金额、“艾尔发币”静态收入以及帮会员提现的金额等;3、被告人梁兆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被告人王宗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其在被告人陈善安律师告诉其陈善安被抓获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退赃,还劝说其他同案人投案,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宗玉辩护人杨隆礼的辩护意见为:1、对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宗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定性及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对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均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这一认定有异议,本案中真正的犯罪组织是在韩国,真正的决策者、组织者、领导者都是韩国本地公司成员,他们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姜清波等人在中国没有固定的经营组织和经营场所,不具备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不能以犯罪集团的名义定罪量刑。被告人王宗玉自始至终都只是一个普通的“艾尔发币”会员和投资购买者,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根本不起关键作用,其在传销活动中只是一个普通的参与者,在共同犯罪只起次要、辅助作用,不是主犯,只是从犯;2、被告人王宗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宗玉劝说同案人员孙太明、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宗玉主动退缴赃款8480000元,并劝说同案人员孙太明退缴赃款1200000元,劝说同案人员吴某退缴赃款680000元,可以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王宗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宗玉具有自首、立功、从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宗玉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宗玉辩护人张凯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王宗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宗玉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宗玉主动退缴涉案款848万元,依法应当从轻处罚;5、被告人王宗玉存在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6、被告人王宗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7、被告人王宗玉系初犯、社会危险性小,家庭生活困难,系唯一的劳动能力人,依法应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宗玉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雪萍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没有组织过培训会;2、其只提现了40多万元。被告人周雪萍辩护人汤明德的辩护意见为:1、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周雪萍系初犯,自愿认罪,应从宽处罚;3、被告人周雪萍在共同犯罪中,相较于其他主犯的作用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雪萍在二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罗月萍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1、其只是购买了49000元的“艾尔发币”,不是组织、领导者;2、其没有组织过一次会议,也没有组建微信群,黄某是上面的人安排在其的下面,因此黄某以下的所有业绩与其无关。被告人罗月萍辩护人糜海平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罗月萍参与的时间最短,活动最少,能力最小、会员最少,获利最少,危害最小,损失最大;2、被告人罗月萍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罗月萍在2019年3月以后离开沅陵去深圳打工,没有再参与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的活动,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罗月萍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莫芙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指控其是主犯、情节严重以及没有认定其是投案自首有异议。被告人莫芙蓉辩护人蔡日东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莫芙蓉涉嫌犯罪,系在黄某的介绍下参与推广“艾尔发币”,在周雪萍的指使和安排下,与罗月萍、黄某、李文成立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公司,其本人并没有进行组织、宣传和策划,其只是积极参与者,并非组织者,不是本案的主犯;2、被告人莫芙蓉涉嫌犯罪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其的下线数据存在一人多个账号的情况,其实际发展的下线人数并没有172人;3、被告人莫芙蓉系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莫芙蓉判处缓刑。被告人李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文辩护人戴万赢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文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从下线人数以及收取传销资金方面看,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2、被告人李文及其妻子黄某共投入56000元,提现1万多元,实际系亏损状态,没有盈利,系传销活动的受害者;3、被告人李文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李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Alpacoin数字货币(中文名“艾尔发币”)系由一韩国公司发行的一种虚拟数字货币,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艾尔发币”会员管理平台(LUXALPA会员系统),为会员分配账号,为会员进行网上报单、注册、建立发展网络构架图,同时兼具会员推广下级会员获取推广奖励的功能,并通过该会员管理系统发展会员,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层层提成,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形成上下线关系。2016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清波在厦门经韩国人介绍了解了“艾尔发币”,接着其到韩国考察“艾尔发币”,随后又指派被告人贾彦峰于2016年5月30日到韩国对发行“艾尔发币”的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发”公司)进行考察并详细了解“艾尔发币”的推广奖励模式,之后被告人姜清波决定将“艾尔发币”引入国内,并邀约被告人贾彦峰、王晓铁、王某某、陈善安、夏龙某等人共同参与。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王晓铁在“艾尔发币”名为“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国内首批“艾尔发币”会员,被告人赵志强、夏龙某、陈善安、鉴学平、王宗玉、王小搌、梁兆国及刘维军、孙太明、吴某、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分批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其后上述被告人开始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艾尔发币”传销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姜清波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较为固定且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先后依托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姜清波发起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通过在微信群、公众号、朋友圈、互联网网站等渠道发布“艾尔发币”的相关信息及召开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推广,宣称“艾尔发币”具有基于比特币区块链点对点去中心化支付,开源代码,限量发行,唯一获得虚拟货币牌照,与支付宝对接,可以在国际交易平台自由交易、自由提现等特点,利用“艾尔发币”币值被人为制造不断上涨的假象及其会员制度、推广奖励制度及提现制度,引诱他人购买“艾尔发币”及继续发展下线成员,还通过组织召开交流会、分享会,举办特训营、组织旅游、军训等活动汇聚会员,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直至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周雪萍经他人推荐于2016年12月22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于2018年1月9日推荐被告人罗月萍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接着被告人罗月萍于2018年3月16日推荐被告人李文妻子黄某(另案处理)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随后黄某于2018年4月10日推荐被告人莫芙蓉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该四人为开发“艾尔发币”沅陵市场成立了工作室,被告人李文为帮助黄某而加入,共同在湖南省沅陵县范围内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并于2018年11月6日登记注册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罗月萍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莫芙蓉、李文为股东,直至2019年4月11日被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艾尔发币”的具体制度如下:1、会员制度: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由老会员推荐,通过网站或者APP注册,新注册会员需要通过银行汇款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投资购买“艾尔发币”,设置最低需购买7000元(以下币种同)的门槛,并按照购买金额不等设置一星到八星共八个会员级别,按照会员级别配给不同比例的“艾尔发币”,配给的币称为“静态币”,级别越高的会员配给的币越多,并且可获得的推广奖励越多。2、推广奖励制度:直推奖:会员每推荐一人注册,即可获得被推荐人投资额的1%,最多可以获得十层以内的奖励;对碰奖:注册的会员按照“双轨制”逐层排列,分为左右二区,当同一层级左右二区注册的会员人数每达到1:1时即对碰成功,上线会员即可获得投资相对少的会员投资额的12%,对碰奖不限层级,但限定不同级别的会员每日可获得的奖励金额,级别越高的会员日封顶额越高;管理奖:当下线会员获得对碰奖时,其上线会员即可获得对碰奖励的5%,限定不同级别的会员可获得管理奖奖励的层级,级别越高的会员可获得奖励的层级越多。上述推广奖励按照“艾尔发币”的实时价格返币到会员账户,称为“动态币”。3、提现制度:“艾尔发币”以美元计价,会员注册时以实时价格按照美元与人民币1:7的兑换比率购买,注册三个月可以以实时价格按照美元与人民币1:6的兑换比率提现,另扣除3%的手续费。“静态币”提现超过50%时,不再享受推广奖励,“动态币”提现则无限制。上述会员制度及推广奖励制度,先后经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以交纳入门费按照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属于团队计酬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被告人姜清波为推广市场形成示范效应,同时为帮助其他被告人获得更多的推广奖励,采取后台操作的方式将其本人及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梁兆国、王宗玉及班某国、逄某等人的账号免费升级为需购买700000元的七星会员。案发后,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以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电鉴字第44号、第64号、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补正书对储存在“LUXALPA会员系统”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查明在该会员系统中被告人姜清波注册的最高层级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0”,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7层,下级层级124层,下线会员账号70817个,本人及下线会员账号累计充值金额1227912000元,共有131笔购买700000元的空单记录,扣除空单金额及被告人姜清波本人充值金额后,实际收取传销资金1136191000元。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59-73号鉴定意见书对涉案的银行账户进行鉴定,查明该传销组织通过9个银行账户共收取涉案资金1010702515.09元,还通过支付宝、微信账号收取涉案资金并提现97512817.41元。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姜清波于2016年6月17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依托其发起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在国内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董事长,直接与韩国“艾尔发”公司接洽,操纵“艾尔发币”币值,从全局组织策划“艾尔发币”在国内的宣传推广,于2016年9月带领被告人陈善安、王宗玉等人到韩国“艾尔发”公司进行考察;于2016年11月下旬组织被告人贾彦峰、陈善安、王晓铁、夏龙某、王宗玉、鉴学平等人到韩国参加“艾尔发币”一周年庆典活动;于2016年年底与韩国“艾尔发”公司联合组织“艾尔发加密数字货币2016年度颁奖盛典”;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组织了四期精英特训营、“艾尔发奔驰大奖发车仪式”、内蒙古、泰国、俄罗斯旅游、井冈山、延安旅游及军训等活动;2019年1月在香港组织召开“2019区块链世界峰会暨LAC战略发布会”。被告人姜清波安排逄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上述活动通知,并安排其他被告人作为公司高层、团队领导人、特训师在发布会、特训营讲解“艾尔发币”的特点及推广奖励制度,进行经验分享,以引诱他人参加。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姜清波共注册、使用5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00xxx10”的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1”,获得推广奖励41761288.8元,通过其本人及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到“艾尔发”公司款项208671098.91元,向“艾尔发”公司转账32917993元。2、被告人贾彦峰于2016年6月17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其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副董事长,负责河北保定“艾尔发币”市场开发,帮助会员注册、汇款、提现,通过其组建的微信群发布“艾尔发币”的宣传推广资料及活动通知,组织研讨会、带领会员参加上述特训营、旅游、军训、发布会等活动,直接发展了班某国、刘某桥等人。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贾彦峰共注册、使用12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4”,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0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2”(被告人王晓铁),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5”(班某国),下线层级75层,下线会员账号11287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1967637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贾彦峰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73131700元,获得推广奖励6050872.2元,实际提现6844150元,向下线会员转款1081563元。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负责“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内部管理,并以特训师的身份对会员进行培训、分享经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王某某注册编号为“0000013”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9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1”(被告人姜清波),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65”(被告人赵志强),下线层级122层,下线会员账号5581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9640148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902407800元,获得推广奖励15279868.8元,实际提现6459210元。4、被告人夏龙某经被告人姜清波推荐于2016年7月29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负责浙江“艾尔发币”市场开发,并带领会员参加了上述特训营、旅游、军训、发布会等活动。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夏龙某以其本人的身份注册、使用207个会员账号,以吴某俊、林某荣、夏某娴、叶某平、陈某燕、夏某勇等人的身份注册、使用417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8”,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8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4”,下线层级111层,下线会员账号3395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5566666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夏龙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516738600元,获得推广奖励33076785.6元,实际提现25457419.87元。5、被告人陈善安经被告人姜清波推荐于2016年7月30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于2016年9月与被告人姜清波、王宗玉等人到韩国“艾尔发”公司考察,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秘书长,具体在四川等地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并对会员进行授课,直接发展了被告人王宗玉等人。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陈善安共注册、使用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0”,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8”(被告人夏龙某),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7”(被告人王宗玉),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9层,下线层级110层,下线会员账号2559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3802407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陈善安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363909000元,获得推广奖励8627445.3元,实际提现6073492元。6、被告人王晓铁于2016年6月17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教育部部长,通过YY语音及在特训营对会员进行授课培训,并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帮助会员充值、提现。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王晓铁共注册、使用9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2”,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9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1”(被告人姜清波),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4”(被告人贾彦峰),下线层级76层,下线会员账号15003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262476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晓铁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33676800元,获得推广奖励8152640.1元,实际提现8906210元,向“艾尔发”公司账户转款1983303.1元,收“艾尔发币”会员款项351015元,向“艾尔发币”会员转款793300元。7、被告人赵志强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赵志强经被告人王某某推荐于2016年7月14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特训师的身份,采取与会员进行经验分享、解答问题的方式宣传推广“艾尔发币”。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赵志强共注册、使用2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65”,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0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3”(被告人王某某),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22”(史某伟),下线层级121层,下线会员账号47666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8280965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赵志强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786712500元,获得推广奖励3779070.6元,实际提现3604359元。8、被告人鉴学平经被告人姜清波、王某某推荐于2016年8月1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军事化管理顾问,负责辽宁本溪“艾尔发币”市场推广,并在井冈山、延安旅游活动中负责对会员进行军训,带领会员参加上述特训营、旅游、发布会等活动。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鉴学平共注册、使用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9”,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0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3”(被告人王某某),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0”(徐某忠),下线层级92层,下线会员账号8143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1352323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鉴学平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115576300元,获得推广奖励1388721.6元,实际提现2447709.2元,向“艾尔发”公司账户转款203600元。9、被告人王小搌经“李岩”推荐于2016年8月22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市场部副部长,负责山西运城等地“艾尔发币”市场推广,帮助会员注册、提现,通过其组建的微信群发布“艾尔发币”的宣传推广资料及活动通知,带领会员参加上述特训营、旅游、发布会等活动。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王小搌以其本人的身份注册、使用2个会员账号,以王某鑫的身份注册、使用1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2”,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24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38”,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4”(被告人王小搌),下线层级78层,下线会员账号7744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98989800元,扣除其本人与王某鑫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小搌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95720800元,获得推广奖励1854517.2元,实际提现1540459元,向“艾尔发”公司账户转款4338400元。10、被告人梁兆国经史某伟(另案处理)推荐于2016年8月22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并与史某伟一起负责吉林四平等地“艾尔发币”市场推广,在吉林四平组织了“艾尔发币”的招商会并在会上做了经验分享发言,还参加了上述特训营、旅游、发布会等活动。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梁兆国共注册、使用5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7”,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23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74”,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3”,下线层级87层,下线会员账号4990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79440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梁兆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75491500元,获得推广奖励3238080.3元,实际提现2223057元。11、被告人王宗玉经被告人陈善安推荐于2016年8月1日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于2016年9月与被告人姜清波、陈善安等人到韩国“艾尔发”公司考察,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市场部部长,负责西南等地“艾尔发币”市场推广,组织召开市场推广会,带领会员参加上述特训营、发布会、旅游等活动,以特训师的身份对会员进行授课培训。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王宗玉共注册、使用1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7”,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20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0”(被告人陈善安),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36”(孙太明),下线层级109层,下线会员账号21725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312897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宗玉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305795700元,获得推广奖励10140130.8元,收到“艾尔发”公司款项共计15640091.8元。12、被告人周雪萍为开发沅陵“艾尔发币”市场,安排被告人罗月萍、莫芙蓉及黄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沅陵县建立工作室并成立公司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共同发展会员,帮助会员注册、充值、提现,通过组建微信群发布“艾尔发币”宣传推广资料及活动通知,并先后指示被告人罗月萍、莫芙蓉及黄某带领沅陵的会员参加“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相关“艾尔发币”宣传推广活动。被告人李文协助黄某进行“艾尔发币”宣传推广,帮助会员进行操作,并记录会员的账号信息等。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周雪萍注册编号为“0002244”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33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36”,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45”(念某萍),下线层级51层,下线会员账号2374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418950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41853000元,获得推广奖励930759元,实际提现944764元,向“艾尔发”公司充值42000元。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罗月萍注册编号为“0026451”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3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72”,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0”(瞿某莲),下线层级24层,下线会员账号22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28700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828000元,获得推广奖励26139元,实际提现14810元,向“艾尔发”公司充值42000元。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莫芙蓉共注册、使用3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43”,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6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4”(黄某),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30”(唐某菊),下线层级21层,下线会员账号172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23800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324000元,获得推广奖励127512元,实际提现30363.6元,向“艾尔发”公司充值56000元。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黄某注册编号为“0031694”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5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0”(瞿某莲),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43”(莫芙蓉),下线层级22层,下线会员账号208个;被告人李文注册编号为“0059020”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55层,下线层级3层,下线会员账号4个。被告人李文与黄某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后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702000元,获得推广奖励57039元,实际提现11510元。另查明,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陈善安、鉴学平、赵志强、王晓铁、王小搌、周雪萍、罗月萍于2019年6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梁兆国于2019年6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夏龙某于2019年7月3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莫芙蓉在接到怀化市公安局民警与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随后怀化市公安局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沅陵县公安局并进行讯问。被告人陈善安到案后委托其律师劝说被告人王宗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宗玉主动到怀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劝说其同案人员孙太明、吴某(均另案处理)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文与黄某接到怀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怀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参与、推广“艾尔发币”一事。案发后,怀化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姜清波家中及办公室搜查出赃款11127500元,被告人姜清波向怀化市公安局退赃15141693.9元;被告人夏龙某向怀化市公安局退赃968765元;被告人王宗玉向怀化市公安局退赃8480000元;被告人李文及黄某向怀化市公安局退赃11510元;被告人罗月萍向本院退赃14810元;被告人莫芙蓉向本院退赃30363.6元。在本案侦查、审判期间,公安机关及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情况如下:1、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银行账户如下:(1)被告人姜清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马官桥营业所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27银行账户、中信银行沈阳兴工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19银行账户、交通银行沈阳黄河大街支行5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44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联合路分理处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78银行账户;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4银行账户;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工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9银行账户;吴某云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60银行账户;董某在平安银行昆明颐高支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96银行账户;郑某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站街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56银行账户;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绥化庆安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42银行账户;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09银行账户;吴某云在平安银行沈阳三好街支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7银行账户;廖某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兴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7银行账户;廖某东在黑龙江省集贤农商银行丰乐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07银行账户;华某山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4银行账户;孙某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青市场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银行账户;北京和善公益基金会注册入资专户在北京农商银行行政中心支行0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0(0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36)银行账户;刘某武在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南塔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8银行账户;姜某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70银行账户;白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南路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10银行账户;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陶瓷城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2银行账户;北京友声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注册入资专户在北京农商银行行政中心支行0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36(0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48)银行账户;刘某武在平安银行沈阳三好街支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38银行账户;梁某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和平广场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19(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58)银行账户;姜某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福春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00银行账户;刘某俊在哈尔滨银行绥化庆安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54银行账户;白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8银行账户。(2)被告人贾彦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43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2银行账户。(3)被告人王某某在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北站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46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崇宁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91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沈阳龙江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28银行账户。(4)被告人夏龙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侨乡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17银行账户。(5)被告人陈善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穗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70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嵊州剡湖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36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营业部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2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嵊州城南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14银行账户。(6)被告人王晓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北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4银行账户、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北站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96(46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8)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5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望京科技园区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2银行账户;王某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骡马市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74银行账户。(7)被告人赵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科新城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50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营业室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1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彩虹新城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6银行账户。(8)被告人鉴学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营业部4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7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建工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21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4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营业部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9银行账户。(9)被告人王小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37银行账户。(10)JANGHE某某某某某OK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37银行账户;PACKS某某某某GWON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银行账户;PACK某某某某某WON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汇路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5银行账户;SE某某GW某NPA某K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长寿路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34银行账户;PACKS某某某某GWON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井路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41银行账户;PACK某某某某某WON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虹南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69银行账户;JEO某某某某某某GSU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金汇路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55银行账户;PAC某某某NGHO在华夏银行城阳支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30银行账户;JEOxxxGW某某某SU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城阳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87银行账户;PAC某某某NGHO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青岛城阳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97银行账户;CHOI某某某DONG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明阳路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30银行账户;KEE某某某GCHOI在中国银行青岛城阳支行营业部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60银行账户;PAC某某某NGHO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阳路支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78银行账户;JExxxGG某某某GSU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美路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13银行账户;JUNGJ某某某AE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明阳路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24银行账户;JAxxxHE某某某某某OK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71银行账户;JANxxxEU某某某OOK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9银行账户;JAxxxHE某某某某某OK在平安银行沈阳分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88银行账户;WONS某某某OK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莘庄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58银行账户;JEO某某某某某某GSU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阳路支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7银行账户;CHOI某某某DONG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阳路支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银行账户;PAC某某某NGHO在平安银行沈阳分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89银行账户;PACKSAxxxHO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66银行账户;PACK某某某某某WON在交通银行上海古美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35银行账户。2、依法冻结的涉案理财账户如下:(1)白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8银行账户下的理财产品2450665.28元(系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白某名义购买)。(2)刘某武在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南塔支行开设的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8银行账户下的理财产品1004000元(系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刘某武名义购买)。(3)刘某武在平安银行沈阳三好街支行开设的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38银行账户下的理财产品76000元(系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刘某武名义购买)。(4)王某东在国金证券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营业部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74账户下的理财产品321547.2元(系被告人王晓铁用违法所得赃款以王某东名义购买)。(5)被告人王晓铁在国金证券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营业部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2账户下的理财产品282900.59元。3、依法冻结的涉案保险账户如下:(1)刘某武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2个保险账户,保单号分别是318某某某15、322某某某29(系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刘某武名义购买)。(2)刘某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5个保险账户,保单号分别是288某某某58、266某某某67、297某某某70、303某某某01、288某某某32(系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刘某名义购买)。(3)被告人姜清波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2个保险账户,保单号分别是288某某某83、288某某某05。4、依法查封的涉案不动产如下:(1)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张某清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2)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刘某武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3)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刘某武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4)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孙某华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新路某某号某门的一套房产。(5)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孙某华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6)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傲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7)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傲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8)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傲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9)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乐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0)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其本人以及刘某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某某号某门的一套房产。(11)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傲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2)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傲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3)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傲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4)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乐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5)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乐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6)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姜某乐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7)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刘某武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8)被告人姜清波用违法所得赃款以其本人以及刘某名义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19)被告人鉴学平用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号的一套房产。5、依法扣押的其他涉案物品如下:(1)被告人周雪萍苹果手机1台、华为手机1台。(2)被告人赵志强苹果手机1台、华为手机1台。(3)被告夏龙某华为手机1台。(4)被告人王宗玉华为手机1台。(5)被告人王晓铁小米手机2台。(6)被告人王小搌苹果手机1台。(7)被告人王某某华为手机1台。(8)被告人莫芙蓉OPPO手机1台。(9)被告人罗月萍OPPO手机1台。(10)被告人梁兆国honor手机1台、苹果手机1台;(11)被告人姜清波手机9台、联想一体机1台、移动硬盘1个、苹果笔记本1台、苹果平板1台、Microsoft笔记本电脑1台、手表2块;赵某哲三星手机1台、苹果手机2台、onebot一体机1台;韩某丁onebot一体机1台;韩某龙台式电脑主体1台(从赵某哲、韩某丁、韩某龙处扣押上述物品与被告人姜清波有关)。(12)被告人鉴学平移动U盘3个、笔记本电脑1台、VIVO手机1台。(13)被告人贾彦峰华为手机2台。(14)被告人陈善安移动硬盘1个、联想笔记本1台、金立手机1台。6、因尚未在房产部门登记无法查封的涉案不动产如下:(1)被告人姜清波于2018年9月22日以其本人以及刘某的名义从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500万元价格(购房款系被告人姜清波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奥园街某某号第某某幢某某某号的一套房产。(2)被告人王晓铁于2018年12月8日从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187万元的价格(购房款系通过被告人王晓铁及王某东、官某丽的涉案银行账户支付)购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奥园街某某号某某某号的一套房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贵州省桐梓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宗玉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人王宗玉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委托湖南省沅陵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莫芙蓉、李文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莫芙蓉、李文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物证手机等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被扣押的物品情况。第二组证据:书证(一)综合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5月22日,怀化市公安局接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莫芙蓉等人涉嫌传销一案的线索,2019年6月18日该局决定对罗月萍、莫芙蓉、姜清波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及班某国、黄某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十五名被告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怀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9年11月29日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夏龙某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证明本案十五名被告人的到案过程。4、怀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的《关于姜清波立功表现的说明》,证明被告人姜清波在2019年6月24日的讯问中主动向侦查人员反映了前期未掌握的“艾尔发币”传销案中吉林四平市场团队负责人史某伟、梁兆国和云南市场团队负责人刘维军的信息,公安机关根据此信息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8月17日抓获梁兆国、刘维军。5、怀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关于王宗玉立功表现的说明》,证明被告人王宗玉于2019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非法所得778万元,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劝说涉案嫌疑人孙太明、吴某投案自首。6、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材料,证明(1)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取证后,于2017年12月26日对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鹰)市监(公)罚决[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运营的名为“艾尔发数字货币”投资理财虚拟货币的行为系传销行为,并没收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SE某某GW某NPA某K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收取的非法财物7924959.07元并罚款2000000元;(2)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了在江西鹰潭华侨饭店举办的“艾尔发数字货币”宣传活动。7、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志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8、十五名被告人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以及住宿、出行轨迹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鉴学平、赵志强、王晓铁、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李文、莫芙蓉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出入境以及出行、住宿等情况。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SE某某GW某NPA某K。10、JANGHEU某某某OOK、ROES某某某-ME、PACKS某某某HO、P某某KSUJ某N、PACKS某某某某GWON、CHOIK某某某某NG、JEONGGW某某某SU、PACKS某某某HO、WONS某某某OK、YUNC某某某GRYUL、JUNGJ某某某AE、K某MJ某某O、KIMS某某某UNG的护照资料及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JANGHEU某某某OOK等13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出入中国的时间、地点等情况。11、刘某武的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证明(1)刘某武于1995年3月1日注册成立中国鞋城中东鞋类批发部,资金数额5万元,后于2013年11月18日注销;(2)刘某武的中国鞋城中东鞋类批发部1999年1月1日开始税务登记,后于2012年5月21日注销税务登记,期间经税务机关核定,该批发部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13833.32元。12、怀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怀化市公安局收到了被告人姜清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并将线索移送至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但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因疫情等原因仅做了前期核查工作,线索没有完全核实,尚不能出具阶段工作说明及最后结论。(二)被告人姜清波等人组织、领导“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书证1、从被告人姜清波家中查获的笔记本,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从2016年6月13日开始记录与“艾尔发币”有关的内容,其中包括了“朴菊华”的联系方式、“艾尔发币”的奖励制度、中国市场的运作及推广计划以及李某南、华某昕、姜某泽、梁某、刘某甲、张某清、李某、郑某禹、宋某平、姜某华、常某彬等人的银行卡号、部分提现记录等内容。2、四平“艾尔发币”会员王某东于2018年12月10日写给被告人姜清波、王某某的信,证明四平“艾尔发币”会员王某东在2018年11月30日其的“艾尔发币”账户被封后,向被告人姜清波、王某某写了一封信,在该信中王某东阐述其于2016年10月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以及其推广市场的相关过程,该信经被告人姜清波、王某某分别签字确认。3、善德世际SDSJ微信公众号的相关内容截图、2019区块链世界峰会暨LAC战略发布会的相关照片、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第一、二、三、四期精英特训营的相关照片、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热烈庆祝艾尔发中国沈阳2016年度颁奖盛典圆满成功”的消息以及“艾尔发加密数字货币2016年度颁奖盛典”的相关照片、善德世际国际系统2017年艾尔发奔驰大奖发车仪式的相关照片、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延安、井冈山军训及内蒙古呼伦贝尔、俄罗斯海参崴旅游的相关照片、2018年善德世际组织参观抚顺雷锋纪念馆的相关照片、善德世际西南市场2018年上半年度颁奖盛典的相关照片及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证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依托“善德世际国际系统”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等渠道发布“艾尔发币”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召开发布会、组织特训营、旅游等方式公开宣传推广“艾尔发币”,且被告人姜清波、王某某、夏龙某、赵志强、王晓铁、王宗玉、王小搌、梁兆国、鉴学平对其各自参加的上述活动的相关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三)“艾尔发币”的传销资金收取、中转、提现等的书证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进出账情况。(四)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及被告人姜清波等人所获赃款去向、退缴赃款的书证1、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的书证(1)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浑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虹桥路支行分别出具的《银行点钞汇款过程》、编号为325某某某某861、325某某某某853、325某某某某896、325某某某某888、325某某某某87X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怀化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1日、6月24日将从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中旅某小镇某某栋的住所搜查出的现金人民币6627500元、从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某某室的办公室搜查出的现金人民币550000元、从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瀚都国际大厦某某室的办公室搜查出的现金人民币3950000元、从姜某乐黑龙江绥化家中搜查出的现金2123800元以及刘某俊银行卡中的2944973.54元进行了扣押并已汇入了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经)封通字[2019]A0013号、F0001、F0002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怀公(经)封通[2020]w0306、w0310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怀化市公安局查封了张某清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刘某武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某某号某某某、某某某号的两套房产;孙某华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孙某华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新路某某号某门的一套房产;姜某傲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某某号某某某号的一套房产;姜某傲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姜某傲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姜某傲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三套房产;姜某乐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三套房产;姜某乐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被告人姜清波与刘某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某某号某门的一套房产;刘某武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某某号某某某号的一套房产;被告人姜清波与刘某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某某号某某某号的一套房产;被告人鉴学平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某号的一套房产。(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刘某武等三十六人的保单信息的情况说明》、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经)冻财字[2019]A0077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怀化市公安局冻结了被告人姜清波及刘某武、刘某、华某昕、姜某乐、姜某傲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保单共计22份。(4)怀化市公安局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等材料以及《关于资金网络冻结情况说明》,证明怀化市公安局对涉案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相关情况。2、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的书证(1)编号334某某某某895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343614元。(2)编号334某某某某614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1692561元。(3)编号334某某某某908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1400000元。(4)编号334某某某某622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328300元。(5)编号334某某某某887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300000元。(6)编号334某某某某456、334某某某某448、334某某某某464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三笔共计人民币2108445.36元。(7)编号334某某某某701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1900000元。(8)编号334某某某某878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1000000元。(9)编号325某某某某400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姜清波退缴赃款1000000元。3、被告人姜清波部分涉案赃款去向的书证(1)被告人姜清波签字确认的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开具的刷卡小票、销售票、手表照片及华某昕卡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88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姜清波在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购买了一块单价972300元的朗格牌手表、一块单价186984元的萧邦牌手表、一块单价66696元的艾柏牌手表,上述购表款是通过华某昕、王某、徐某南、姜某月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沈阳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用收款收据(张某清)及刷卡小票、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张某清),证明张某清于2017年12月12日从沈阳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楼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两笔购房款10000元、1111546元分别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孙某华)、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9(姜某华)的银行账户。(3)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刘某武)、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刘某武),证明刘某武于2018年3月20日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921019元、3862709元价格购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某某号某某某、某某某的两套房产,上述两套房产其中5583728元系现金付款。(4)沈阳万怡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孙某华)及刷卡小票、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孙某华)、刘某武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3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高某娟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5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孙某华于2017年10月18日从沈阳万怡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新路某某某号某门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三笔购房款1230000元、939980元、20761元分别来源于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3(刘某武)、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孙某华)、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5(高某娟)的银行账户。(5)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孙某华)及刷卡小票、发票、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孙某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73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孙某华于2018年6月14日从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三笔购房款100000元、2326000元、388692元分别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73(常某彬)、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0(刘某莉)的银行账户。(6)沈阳万科东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刷卡小票(姜某傲)、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姜某傲)、刘某武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8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大额存取款凭证,证明姜某傲于2017年3月11日从沈阳万科东阪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四笔购房款10000元、10000元、824000元、409元分别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9(刘某)、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8(刘某武)的银行账户。(7)沈阳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及刷卡小票(姜某傲)、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姜某傲)、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09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存取款凭证,证明姜某傲于2017年12月12日从沈阳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两笔购房款10000元、949003元分别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09(梁某)、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9(姜某华)的银行账户。(8)沈阳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及刷卡小票(姜某傲)、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姜某傲),证明姜某傲于2019年5月21日从沈阳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购房款578255元来源于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58(刘某俊)的银行账户。(9)沈阳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及刷卡小票(姜某乐)、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姜某乐),证明姜某乐于2019年5月21日从沈阳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四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购房款481823元来源于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58(刘某俊)的银行账户。(10)沈阳金地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刷卡小票(姜清波)、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姜清波、刘某)、刘某武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0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现金存款凭证、姜清波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97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与刘某于2017年7月28日从沈阳金地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某某号某门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三笔购房款1000000元、244032元、995800元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0(刘某武)、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9(刘某)、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97(姜清波)的银行账户。(11)沈阳远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用收款收据(姜某乐、姜某傲)及刷卡小票、沈阳远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姜某乐、姜某傲)、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姜某乐、姜某傲)、姜某傲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2的银行账户存现凭证,证明姜某乐于2019年5月11日从沈阳远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三套房产,分别是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该三套房产的购房款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8(白某)、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10(白某)、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24(赵某哲)、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2(姜某傲)的银行账户;姜某傲于2019年5月11日从沈阳远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三套房产,分别是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该三套房产的购房款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8(白某)、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10(白某)、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24(赵某哲)、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2(姜某傲)的银行账户。(12)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刷卡小票、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刘某武)、华某昕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88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刘某武于2017年12月22日从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两笔购房款20000元、1935836元分别来源于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88(华某昕)、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9(姜某华)的银行账户。(13)沈阳金地锦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刷卡小票、姜清波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97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华某昕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8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与刘某于2017年7月29日从沈阳金地锦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四笔购房款360000元、740000元、111991元、400000元分别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78(华某昕)、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42(华某昕)、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97(姜清波)、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8(华某昕)的银行账户。(14)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专用收款收据(姜清波)、商品房买卖合同(姜清波、刘某),证明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姜清波与刘某以500万元价格(现金支付)从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奥园街某某号第某某幢某某某号的一套房产。(15)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调取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收款回单、收据、POS机刷卡小票、家居装饰工程设计协议、工程配套产品合同、工程报价单、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廖某齐”(叶子)于2018年10月11日支付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漫步地中海奥林匹克花园V62”的设计费127000元来源于刘某莉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0的银行账户;于2019年1月10日支付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漫步地中海奥林匹克花园V62”的工程款1827999元来源于郑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7的银行账户。(16)从沈阳凯文博朗家具有限公司调取的POS机刷卡小票、销(定)货单、家具清单、家具明细表,证明“廖某齐”(叶子)于2019年3月20日、3月28日、6月4日支付沈阳凯文博朗家具有限公司的三笔家具款共计人民币1147035元分别来源于姜某华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9的银行账户、华某山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4的银行账户。(17)从辽宁万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廖某奇与辽宁万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6月7日就“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某某某-某某某”签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廖某奇于2018年4月18日、4月29日、6月7日、7月17日、10月11日支付辽宁万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巩某琳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3的银行账户)的设计费、工程款共计1111927.54元分别来源于廖某奇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7的银行账户、宋某平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的银行账户。(18)梁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09的银行账户取款凭证、认证照片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作为梁某的代理人于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从梁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09的银行账户取现10笔共计人民币12185000元。(19)宋某平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的银行账户取款凭证、认证照片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作为宋某平的代理人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3月30日从宋某平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的银行账户取现7笔共计人民币4900000元。(20)李某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42的银行账户取款凭证、认证照片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作为李某的代理人于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10日从李某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42的银行账户取现8笔共计人民币6700000元。(21)郑某禹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56的银行账户取款凭证、认证照片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作为郑某禹的代理人于2018年1月10日从郑某禹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56的银行账户取现共计人民币4200000元;郑某禹于2018年9月19日从其本人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56的银行账户取现150000元。(22)孙某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的银行账户取款凭证、认证照片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作为孙某华的代理人于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从孙某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的银行账户取现5笔共计人民币3640000元;被告人姜清波作为孙某华的代理人于2017年6月25日从孙某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的银行账户取现1000000元;刘某武作为孙某华的代理人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从孙某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的银行账户取现5笔共计人民币4640000元;孙某华于2017年10月12日、2018年3月5日从其本人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的银行账户取现2笔共计1305000元;孙某华于2017年5月24日从其本人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的银行账户取现500000元。(23)姜某泽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1的银行账户取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作为姜某泽的代理人于2017年11月16日从姜某泽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1的银行账户取现31747元;同日姜某泽从其本人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1的银行账户取现49900元。(24)刘某莉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0的银行账户取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姜清波作为刘某莉的代理人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3月30日从刘某莉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0的银行账户取现6笔共计人民币3500000元;刘某作为刘某莉的代理人于2018年12月25日从刘某莉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0的银行账户取现1500000元。(25)华某涛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1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4日的交易流水、取款凭证,证明华某涛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1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收到户名为PAC某某某NGHO的银行账户多笔大额汇款;被告人姜清波作为华某涛的代理人于2018年4月24日从华某涛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1的银行账户取现2笔共计人民币1400000元。(26)刘某武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81的银行账户现金存款凭证,证明刘某武于2017年3月14日向其本人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81的银行账户存现132200元;刘某于2017年1月8日、1月19日、3月15日、3月29日、3月30日、4月4日、4月12日、4月21日、4月26日分别向刘某武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81的银行账户存现37000元、150000元、50000元、75000元、30000元、90000元、95000元、110000元、190000元;被告人姜清波于2017年1月20日、3月28日分别向刘某武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81的银行账户存现100000元、50000元。(27)刘某武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38的银行账户现金存、取款凭证,证明刘某武于2017年5月2日、5月17日、6月2日、10月12日向其本人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38的银行账户存现50000元、50000元、148300元、1020000元,于2017年5月2日、6月8日、6月20日从该账户取现20000元、50000元、2200000元;刘某于2017年5月7日、5月15日、5月16日、5月19日、5月24日、5月30日、6月7日、9月24日分别向刘某武卡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38的银行账户存现50000元、252600元、150000元、100000元、160000元、150000元、250000元、15900元。(28)姜清波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78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刘某武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0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现金存款凭证、刘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23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调取的保险合同,证明被告人姜清波及刘某武、刘某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购买保险及保费来源等情况。4、被告人夏龙某部分涉案赃款去向以及其退缴赃款的书证(1)青岛秀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刷卡小票、青岛秀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夏龙某出具的《个人委托书》、编号325某某某某961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夏龙某于2018年11月13日从青岛秀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海军路某某号某某栋某单元某某某的房产,该房产的购房款695765元来源于夏龙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17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夏龙某委托朱某华变卖该房产。2019年11月1日,青岛秀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夏龙某将购房款695765元汇入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编号341某某某某213、341某某某133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夏龙某退缴赃款273000元。5、被告人鉴学平部分涉案赃款去向的书证沈阳远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用收款收据(鉴学平)及刷卡小票、沈阳远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鉴学平)、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鉴学平),证明被告人鉴学平于2019年5月8日从沈阳远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某某号某某某的房产,该房产的三笔购房款20000元、220278元、380000元分别来源于鉴学平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21、4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7、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4的银行账户。6、被告人王宗玉部分涉案赃款去向以及其退缴赃款的书证(1)合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兰溪普华泽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客户回单,证明被告人王宗玉作为兰溪普华泽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认缴了出资额300万元,并于2019年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通过其本人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37的银行账户向兰溪普华泽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专户汇款3笔共计人民币330万元。(2)编号325某某某某714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王宗玉退缴赃款7780000元。(3)编号3345858699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宗玉退缴赃款700000元。7、被告人王晓铁部分涉案赃款去向的书证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晓铁)、收款收据、刷卡小票、王某东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74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官某丽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王晓铁于2018年12月8日从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奥园街某某号某某某号的房产,该房产的购房款187万元来源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74(王某东)、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官某丽)、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5(王晓铁)的银行账户。8、被告人李文及黄某退缴赃款的书证编号3258538208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李文及黄某于2019年8月16日退缴赃款11510元。9、被告人罗月萍退缴赃款的书证编号3448513650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证明被告人罗月萍于2020年7月14日退缴赃款14810元。10、被告人莫芙蓉退缴赃款的书证编号3448513167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证明被告人莫芙蓉于2020年7月13日退缴赃款30363.6元。(五)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证据材料1、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打传移[2019]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莫芙蓉等人涉嫌传销犯罪的调查报告,证明2019年3月4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在怀化市沅陵县有人在搞艾尔发虚拟货币的传销活动。接报后,该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初查,经初步核查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在怀化市沅陵县以及全国各地发展会员,是一个以交纳入门费、发展会员数量作计酬返利依据的、典型的团队计酬拉人头式销售艾尔发虚拟币(后改名为艾尔链/LAC链)的涉传组织。2019年4月11日,该局正式立案调查,并于当日会同怀化市公安局对位于沅陵县沅陵镇望圣坡社区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沅陵团队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获取了大量的LAC链涉传证据。经综合调查后,该局认为LAC链以交纳入门费按发展会员数量来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是典型的团队计酬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同时由于该案的涉案人员及层级已经超过了三层30人的涉传刑事立案标准,遂于2019年5月22日将该案移送怀化市公安局。2、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芙蓉、李文、黄某以及“艾尔发币”会员李某英、卢某珍、卢某红、蒋某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对莫芙蓉、李文、黄某、李某英、卢某珍、卢某红、蒋某强就“艾尔发币”一事进行了调查询问。3、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23日分别从李文、李某英、卢某珍、卢某红、蒋某强、莫芙蓉处提取的“艾尔发币”会员平台资料,证明“艾尔发币”会员系统的相关情况以及李文、李某英、卢某珍、卢某红、蒋某强、莫芙蓉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等情况。4、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1日从莫芙蓉处提取的其本人下线销售额统计表,证明莫芙蓉发展“艾尔发币”下线会员的相关情况。5、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的莫芙蓉、李文、黄某、卢某红、李某英、卢某珍、蒋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莫芙蓉、李文、黄某、卢某红、李某英、卢某珍、蒋某强的身份情况。6、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罗月萍,股东是罗月萍、莫芙蓉、李文,住所地是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南岸望圣坡下隔壁某栋某楼,经营范围为社会经济咨询等相关服务。7、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李文处提取的艾尔链宣传推广资料,证明艾尔链的相关情况。8、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莫芙蓉、卢某珍处提取的微信转账截图,证明莫芙蓉于2019年3月14日向周雪萍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8000元;卢某珍于2018年6月10日、6月17日向周雪萍微信转账7000元、7000元。9、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1日对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2019年4月11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望圣坡居委会下隔壁某栋某楼的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办公室的白色衣柜中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两本黑色笔记本、一本蓝色笔记本、一本红色笔记本;在办公桌抽屉里发现两本小笔记本;在大厅的四方桌上发现宣传册等资料。10、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莫芙蓉处提取的笔记本复印件,证明莫芙蓉在笔记本上记录了关于“艾尔发币”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其下线“艾尔发币”会员的注册信息、“艾尔发币”会员操作流程、“艾尔发币”宣传内容笔记、奖金制度以及其对王某某、赵志强、鉴学平、王晓铁等人讲课内容的记录等。11、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李文处提取的笔记本复印件,证明李文在笔记本上记录了关于“艾尔发币”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其与黄某的下线“艾尔发币”会员的注册信息、层级图、奖金制度、培训试题及答案、分享内容、开支收入登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人物简介等。12、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莫芙蓉处提取的罗月萍笔记本复印件,证明罗月萍在笔记本上记录了其本人及李文、黄某、彭某凤、莫芙蓉在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值日及接受会员咨询、帮助会员注册等内容,还记录了“艾尔发币”会员注册信息、个人学习记录等内容。13、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取的名为“创业中国”的杂志,证明被告人姜清波在2018年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创始人身份接受了创业中国杂志社的采访,并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名义组织了精英特训营、旅游、军训等活动。第三组证据:证人证言(一)与各被告人均有关的证人证言以及证人提供的相关书证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湖南宸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其公司主要做大数据、区块链、网络安全的技术开发。2018年5月,其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张某斌在网上接了一笔区块链研发的单,并将接单情况向其进行了汇报。2018年7月,其代表公司在北京恒润商务大厦806与客户“洋洋”、“洋洋”的男朋友谈了区块链(3.0)技术基础结构研发的项目,价格为170万元。但后面其公司是与一个姓朴的人签订的合同,之后客户分两次将170万元合同价款汇入了户名是其本人名字、尾号120727的招商银行卡。其公司于2018年9月左右将区块链交付给对方,后面系统维护有一些问题,当时张某斌解决不了,“洋洋”就直接跟其联系,要其解决系统的问题。当时其公司根据合同帮对方做的区块链架构就像手机的“安卓”系统,对方拿去后可以安装很多的APP,其公司还给对方做了一个生成钱包地址、名叫“LuxAlpa”的APP,然后对方自己上了一种叫LAC的虚拟货币,后面对方对接了交易平台后,还可以进行LAC的虚拟货币交易。证人曹某提供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证明2018年6月13日,朴某豪(甲方)与湖南宸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区块链(3.0)技术基础结构研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还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70万元。证人曹某提供的《区块链(3.0)技术基础结构研发维护服务合同》,证明该合同上载明甲方“朴某豪”委托乙方“湖南宸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护“区块链(3.0)技术基础结构开发项目”,维护时间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且该合同只有乙方“湖南宸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签字盖章。证人曹某对“洋洋”的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曹某辨认出“洋洋”就是刘某。证人曹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曹某与微信名备注为“M沈阳洋洋dag链”(微信号:iamcrystal2988)的人在微信上就其公司研发出的区块链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的情况。证人曹某提供的张某斌出具的《湖南宸瀚信息科技沈阳DAG项目说明材料》及张某斌与微信名备注为“洋洋区块链”的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斌与“洋洋”就区块链项目进行沟通的情况。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7月进入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善德公司”),姜清波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其在公司没见过有人坐班,偶尔有事才会有人去公司。其在公司只见过姜清波的女朋友刘某和一个叫赵某哲的女子,赵某哲是善德公司的财务。其主要负责公司的后勤工作,具体包括订酒店、饭店、采购物资等事情,另外公司“艾尔发币”项目的一些培训会也是由其负责联系场地和统一定制服装,还负责向参会人员收取活动经费,活动经费都是由“艾尔发币”项目的团队长向下面的会员收取汇总后再转账至其本人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20日,善德公司组织了一次“艾尔发币”项目的培训活动,当时其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收到了“艾尔发币”项目的团队长转入的十七八万元活动经费,这些钱都用于这次培训活动的开支了。2018年9月,善德公司组织了一次俄罗斯海参崴旅游活动,当时姜清波把时间、活动定下后就要其与“艾尔发币”项目的团队长协商,之后好像是刘某联系的旅行社,其负责定制了统一的服装和横幅、国旗,并负责收取了活动费用。2019年1月5日,姜清波在香港国际会展中心组织了一次发布会,会上有一些韩国、美国、北京的金融专家讲了关于区块链的内容。2019年3月,善德公司又组织了一次欧洲旅游活动,活动模式跟之前一样。2019年6月初,善德公司定下了西柏坡红色之旅爱国活动,具体时间定在6月25日,其已经跟西柏坡的红湾酒店联系好,并已经收了会员活动经费38万多,这些钱都还在其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上述几次活动,除了香港那次活动姜清波和刘某去了现场,其他几次活动姜清波都没有参加。培训活动期间都是一些“艾尔发币”项目大团队的团队长,譬如陈善安、王某某、王晓铁等人给会员上课,讲的都是一些金融、经济等方面的内容。其知道的“艾尔发币”项目的团队长有陈善安、王某某、鉴学平、吴某、孙浩、贾彦峰等人。逄某是其通过姜清波认识的,每次公司组织培训逄某都有参与。“艾尔发币”项目微信群的创建者是逄某,每次活动开展前逄某都会建一个微信群,把其和其他的团队长拉进去,活动期间的一些沟通都是通过逄某创建的微信群进行,活动结束后逄某就会将微信群解散。逄某的丈夫罗朝祝每次都会陪逄某一起参加公司的活动。其在善德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在沈阳共召开了五次会议,每次会议的地点都是沈阳荣富饭店。证人程某提供的其本人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5月9日的交易明细,证明程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曾多次收到鉴学平、王小搌、贾彦峰、逄某、周雪萍、梁兆国等人的汇款。经证人程某签字确认的辽宁荣富饭店的入住登记信息及辽宁荣富饭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辽宁荣富饭店的结账单,证明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多次在辽宁荣富饭店组织多人开会、住宿等相关情况。3、证人赵某哲的证言,证明其系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该公司的日常工作,包括公司卫生的打扫、来访人员的接待、公司固定上班人员的工资发放,还负责帮姜清波处理一些个人事务。其到善德公司上班后,姜清波要其负责公司固定上班人员的工资发放以及公司的日常开支,但由于善德公司没有给其对公账户,于是姜清波要其提供了其本人银行卡号并向其的银行卡内转钱,然后其按照姜清波的安排开支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其有两张卡号分别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68、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24的银行卡用于了善德公司的日常开销,截止案发这两张银行卡收到姜清波转账共计人民币600万元,这600万元已经全部开支。其知道公司的付某颖是负责每天在电脑上整理图片,赵志强负责给姜清波开车,韩某丁、韩某龙、姚某杰(韩某丁朋友)负责电脑方面的工作,程某和逄某跟其的角色差不多,负责采购、会议之类的事情。其还认识一个叫“宥莉”的人。2019年4月,“宥莉”安排其用她提供的支付宝账号给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转钱,给他人支付宝转的钱是“宥莉”用账户名为“alpacoin130某某某某某48”的支付宝账户转给其的。2019年4月3日,其按照姜清波的安排从其尾号0124的银行卡中取现230万元并将钱都交给了姜清波。2019年4月30日,其又根据姜清波的安排从其的银行卡中取现150万元并将钱交给了姜清波。姜清波还安排其向沈阳远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善德公司办公室的维修、找保洁以及韩某龙租房等事情都是刘某安排。李某是姜清波的姑父,其知道李某的身份证在姜清波手里。证人赵某哲提供的善德公司2019年3月、4月明细账,证明善德公司2019年3月至4月的相关收入、支出情况。证人赵某哲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alpacoin130某某某某某48”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5月29日向赵某哲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之后赵某哲的支付宝账户向其他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的情况。证人赵某哲卡号分别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0、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24的银行账户2019年4月30日的取款凭证,证明赵某哲于2019年4月30日从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0、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24的银行账户中取款三笔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二)与被告人姜清波有关的证人证言以及证人提供的相关书证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姜清波是2016年在网上认识的,2017年中旬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姜清波想要注册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公司”)时因法人异常无法注册,其帮姜清波消除了法人异常,后来在2017年、2018年左右成立了善德公司,姜清波是法人,其没有在善德公司任职。善德公司在沈阳市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经营范围是IT技术、电脑软硬件相关的销售、研发、网上经营等,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办公地点在沈阳市瀚都大厦1327。2019年姜清波在和韩国人合作,当时其在姜清波的银行卡中发现有一个韩国账户的卡。“艾尔发币”是个磁贴,姜清波告诉其是防辐射的,是14K金的。其在家中看到过其他人的身份证,是姜清波带回来的。另证明,其在案发后帮被告人姜清波退赃的相关情况。2、证人刘某武的证言,证明刘某是其女儿,姜清波是刘某的男朋友,孙某华是其妻子。姜清波是善德公司的负责人,其是善德公司的挂名董事,不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其所知道公司的人员有姜清波、刘某。其有帮善德公司取钱后再给姜清波、刘某,具体流程是姜清波、刘某先将善德公司从各种渠道得到的钱汇入其或孙某华的银行账户内,并告诉其汇了多少钱,再由其取现后交给他们。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其从孙某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取现930.5万元,这些钱都是姜清波的钱,其把取的钱都给了姜清波、刘某。大概两三年前,刘某借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之后刘某还使用了其名下的几张银行卡,一般是有人汇钱到其的银行卡后,其就会陪刘某去银行将卡上的钱取出来。刘某还使用了孙某华的银行卡中转、取现。3、证人姜某乐的证言,证明其系姜清波的女儿。其不清楚以其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与国外的资金账户有资金往来的情况。其有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9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另一张是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其从来没有从这两张银行卡上取过现金,但其从妈妈刘某俊的中国工商银行上取了50万元现金,这笔钱是姜清波让其去取的。其还知道姜清波向刘某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汇入了一笔500万元的资金。怀化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1日上午从其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号楼某单元某某的两套住宅内搜查到的现金人民币2123800元是姜清波叫其从刘某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取出来的钱。2019年6月24日其配合公安机关将刘某俊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5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的余额2944973.54元汇入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4、证人廖某奇的证言,证明其系姜清波的外甥。2018年的冬天,其将自己一张快过期的身份证以及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借给了姜清波,其不知道姜清波借其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是用于做什么事情,姜清波也一直没有将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其。5、证人巩某琳的证言,证明其系沈阳万铭建筑装饰集团公司的出纳,其用本人名字和身份证办了一张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于公司资金周转。2018年6月7日,其公司与廖某奇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装修位于新世界商务大厦16楼某某某、某某某两间办公室。当时其公司将其的银行卡号给了廖某奇。廖某奇向其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转了工程款和设计费用共计1111927.54元。6、证人王某的证言以及证人王某提供的三张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其在沈阳九路家具城一期一楼板材94号做板材生意。万某龙是沈阳建筑装饰装修公司第八分公司的法人,巩某琳是该公司的财务,其与万某龙、巩某琳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购买板材的货款。7、证人艾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4月24日向姜清波借款100万元用于投资其新开的健身房。当天,姜清波通过一个开户名叫JANGHEU某某某OOK的招商银行账户分22笔向其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3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款共计100万元。之后其将这100万元用于了其新开的健身房。证人艾某提供的手机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4月24日,艾某尾号为8533的银行账户收到JANxxxEU某某某OOK的汇款22笔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证人艾某提供的其与姜清波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4月24日,艾某与姜清波在微信上就其借钱事情进行沟通的情况。证人艾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艾某经营了两家健身服务公司,一家名叫沈阳斯坦森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2017年5月17日;另一家名叫辽宁天悦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2019年5月7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奉天街支行调取的户名为艾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33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艾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3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的资金进出情况。证人艾某提供的房屋出租合同书,证明艾某于2019年5月29日为其经营的辽宁天悦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办公场所。8、证人宋某平的证言,证明2017年4、5月,刘某让其办一张交通银行卡用于给她走账。随后其在沈阳交通银行大北支行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的交通银行卡,并将这张银行卡给了刘某。2018年4、5月,交通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问其是否是其本人在使用这张银行卡,还告诉其这张银行卡的进出金额特别大,涉嫌洗钱。于是其联系了刘某,要她将这张银行卡里的钱取走再将卡还给其,当时刘某取现借了其的身份证。在此之前,刘某还向其妻子常某彬借了一张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常某彬有没有将银行卡拿回来,其不清楚。2019年6月中旬,刘某向其订购了48台华为手机并给了其1万元定金。几天后,其与刘某签订了购买手机的合同,然后其将手机送到了沈阳三好桥附近的名叫“善德”的公司,当时是该公司一个前台收的货。之后刘某向其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的交通银行卡转了318300元手机款。2019年7月,刘某告诉其她购买手机的钱是姜清波给的且是赃款,要其把328300元退至怀化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证人宋某平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证明2019年6月18日刘某与宋某平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宋某平向刘某提供48台华为手机,总金额为328300元,收款账号为宋某平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的银行账户。从交通银行沈阳东北大马路支行调取的户名为宋某平、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的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证明宋某平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8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资金进出情况。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20日,其在沈阳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1928店上班时接待了一名中年男性顾客,该顾客购买了三块总价一百多万元的手表。当时该顾客提出要他们店帮他提供几张个人的银行卡,他将购买手表的钱转入他们店提供的个人银行卡中,再用他们店提供的个人银行卡向他们店付款。之后他们店的经理王博安排店员姜月涵、王某、徐某南提供他们的银行卡号,接着那名顾客通过手机银行还是柜台操作将购买手表的钱汇入上述三名店员的银行卡,三名店员在收到钱后立即将购表的钱用店里的POS机刷进了公司的账号,然后那名顾客将三块手表拿走了。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站支行调取的户名王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2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王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2的银行账户2017年11月20日收到卡号为62xxx03某某某某某8497的银行账户转账8笔共计40万元,后于同日通过POS机刷卡消费40万元。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站支行调取的户名姜某月、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38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姜某月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38的银行账户2017年11月20日收到卡号为62xxx03某某某某某8497的银行账户转账7笔共计35万元,后于同日通过POS机刷卡消费35万元。10、证人蔺某的证言以及其提供的刘某在其店内充值消费的清单、授权委托书、从沈阳市珍茜某再生庄园美容有限公司调取的刘某在该公司的消费凭证及消费清单、记账凭证等材料,证明其系沈阳市珍茜某再生庄园美容公司会计。刘某于2017年下半年成为其公司的VIP客户,在其公司办卡登记使用的名字是“洋洋”。刘某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往她在其公司办的会员卡中共充值了2965510元,其中使用银行卡刷卡充值金额为2947591元。刘某用于充值的银行卡共有7张,卡号分别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89、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4、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7、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0、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69、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43。刘某已经在其店内消费了1255030元,还剩余1692561元。刘某已经告诉其她充值的钱是姜清波给她的,且委托其公司将卡内剩余的1692561元汇入怀化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某参考(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8年年初,其通过朋友韩锋认识了姜清波,姜清波告诉其他在与韩国公司合作做一个“艾尔发币”的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其知道姜清波有钱,于是找姜清波出资成立了北京某慈善基金会,当时其是以女儿李某韦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基金会。姜清波共出资了240万注册北京某慈善基金会,这240万元姜清波是分三次转入其所在的某参考(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账户及公司财务马某的账户上,分别是:2018年3月20日其公司的公账户收到姜清波(转款户名廖某奇)200000元;2018年4月11日其公司财务马某的账户收到姜清波(转款账户名廖某奇)200000元;2018年5月18日其公司财务马某的账户收到姜清波(转款户名姜某华)2000000元。2018年8月6日,其通过马某的账户向姜清波(收款户名程某)转款1000000元,这笔钱是姜清波撤回的出资款,因此姜清波还有140万元出资款在其处。证人李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1)法讯参考(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卡号为0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81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3月20日收到户名为廖某奇、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7的银行账户汇款200000元;(2)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18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户名为廖某奇、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7的银行账户汇款200000元,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户名为姜某华、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9的银行账户汇款2000000元;(3)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18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8月16日向户名为程某、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7的银行账户汇款两笔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从北京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调取的北京某慈善基金会的开户资料及对公储蓄对账单,证明北京某慈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韦,注册资金金额2000000元,账号0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50。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奥体中心支行调取的户名为李某韦、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2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李某韦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2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5月21日、5月22日期间收到户名“某轶”、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2618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于2018年5月23日向户名“北某户”、卡号为02xxx00某某某某某4291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00元。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同事郑某禹认识的刘某。2017年下半年,其办了一张中国银行卡借给郑某禹,当时郑某禹告诉其银行卡是用于别人还钱给他。后面刘某来其公司从郑某禹处拿走了其借给郑某禹的银行卡。直到2018年上半年,郑某禹才将银行卡还给其,随后其就将这张银行卡注销了。在借卡期间,其还带自己的身份证与郑某禹、刘某去银行取过钱,当时取了多少钱其不知道,郑某禹和刘某只是让其输密码和签字。从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调取的刘某甲账号为292某某某某某某292的中国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取款凭证,证明刘某甲账号为292某某某某某某292的中国银行账户开户日期是2017年10月26日,该账户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收到户名为JEONGG某某NGS、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87的银行账户以及户名为PARK某某JIN、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67的银行账户等多笔大额汇款共计420多万元,2017年11月8日刘某甲从该银行账户取现420万元。13、证人郑某禹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左右,刘某要其借一张银行卡给她用,说是她给公司垫付了一笔钱,需要用其的银行卡将钱转回来。然后其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的卡号告诉了刘某,之后有人向其的银行卡打钱了,刘某就拿其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去银行取钱。2017年4月左右,刘某跟其说其的银行卡不能再用了,需要换一张银行卡给她使用。于是其找同事刘某甲借银行卡,因当时刘某甲的银行卡自己都在用,于是其陪刘某甲去中国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刘某用刘某甲的银行卡方式与用其的银行卡方式一样,如果有人向刘某甲的银行卡打钱了,刘某就联系其去找刘某甲拿银行卡和身份证,再由刘某自己去银行取钱。14、证人杜某芮的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职位申请表,证明其曾是沈阳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销售。2018年3月其接待了一名六十多岁的男子(后来其知道他名字叫刘某武),当时刘某武选中了位于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某某某、某某某室的两套房子,这两套房子总价300多万元。在付房款时,刘某武带了几个箱子装着现金来其公司售楼处进行交易,由于其公司当时不接受大额的现金,于是要求刘某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然后其和公司财务陪同刘某武去银行办理了收款手续。15、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左右认识的姜清波。2019年4月,姜清波在微信上联系了其,并问其在做什么生意,其告诉姜清波其姐姐有一处酒店在找买家,需要一千多万元。姜清波知道这个消息后要其提供几张银行卡,并说他会先转来一部分钱,于是其将其的两张民生银行卡和母亲隋某松的一张民生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的卡号告诉了姜清波。过了几天,其和隋某松的四张银行卡共收到了姜清波转来的900万元。这四张银行卡的卡号分别是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8、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10、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8、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5。后来姜清波转给其的900万元中,有490万元其按照姜清波的要求转给了一个房地产公司,还帮姜清波买了5万元海产,剩下的405万元还在其和隋某松的银行卡中,其中200多万用于了购买理财产品。16、证人姜某傲的证言,证明姜清波是其父亲。在几年前,姜清波向其借过一张银行卡,当时其随手拿了一张银行卡给他。其名下的几套房产都是姜清波帮其购买的,具体有几套其不清楚。2017年年初,姜清波叫其去沈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过字,这是姜清波以其名义购买的第一套房产。在此之后,姜清波又陆续叫其去房地产公司签过几次字。姜清波叫其去签过字的房地产公司有保利紫荆公馆、名仕金融中心、万科明天广场小区。17、证人刘某俊的证言,证明姜清波系其前夫。其一张尾号为245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曾由其女儿姜某乐拿去借给姜清波使用过,姜某乐曾告诉其姜清波向该银行卡存了500万元。其尾号为4054的哈尔滨银行卡和尾号为876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是由其与姜某乐共同使用,姜清波是否曾通过姜某乐向这两张银行卡存钱,其不清楚。18、证人武某奎的证言,证明姜清波系其外甥。2017年11月左右,其向姜清波借了120万元,当时姜清波是将钱转到了其大儿子武某冬尾号为05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8年1月8日,其将120万元还给了姜清波,当时是通过其尾号为271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给姜清波的。从中信银行调取的姜清波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19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2018年1月8日,姜清波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19的银行账户收到武某奎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5的银行账户转款60万元。19、证人武某亮的证言,证明姜清波系其表哥。2017年年底,其父亲武某奎向姜清波借了100多万元,后于2018年年初将钱还给了姜清波。(三)与被告人姜清波、王宗玉有关的证人证言证人金某兰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其女儿梁某要其将一张不常用的银行卡借给她,并告诉其她朋友会向其银行卡转500万元,并要其先保管这笔钱。其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的卡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3)告诉梁某后,就陆续有人往其的银行卡转钱,每次都有几十万元。当时其觉得事情有点奇怪遂问了梁某,梁某告诉其她是帮她朋友姜清波借的银行卡卡号。到2019年6月的时候,其的银行卡上多了500万元,于是其用这些钱购买了理财产品。在此之后,梁某又要其将丈夫梁某彬的银行卡(卡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29)借给她朋友王宗玉用,接着有人向梁某彬的银行卡转钱,然后其按照梁某的要求将钱转至了其他账户。2019年5、6月,梁某向其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95)转了70万元,梁某告诉其这70万元是王宗玉借给她的。(四)与被告人夏龙某有关的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俊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8月至2019年担任夏龙某助理,按照夏龙某的指示注册“艾尔发币”会员账号以及给会员账号充值。其一共注册了400多个会员账号,其中有夏龙某名下的会员账号,也有其本人及夏某娴、林某荣、夏某勇名下的会员账号。其根据夏龙某的指示使用尾号为4555的工商银行卡、尾号4738的招商银行卡、尾号6746的中国银行卡、尾号4520的浦发银行卡共计转账充值1400多万元,这些钱来源于夏龙某的转账以及从他指定的会员账号里提现的钱。证人吴某俊及被告人夏龙某签字确认的“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夏龙某、吴某俊、夏某娴、林某荣、夏某勇、陈某燕、叶某平的会员账号资料、证人吴某俊制作的其帮夏龙某注册的“艾尔发币”会员账号汇总表,证明“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以“夏龙某”、“吴某俊”、“夏某娴”、“林某荣”、“夏某勇”、“陈某燕”、“叶某平”的姓名注册的账号数量、充值金额、所获奖励金额等情况。2、证人陈某燕的证言,证明夏龙某是其丈夫。其不知道“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也没有在这个系统里注册过会员。其本人尾号为014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是由其本人持有,但夏龙某有时也会使用其的这张银行卡,平时夏龙某也会往这张银行卡转钱作为家庭费用,有时夏龙某也会要其从这张银行卡中取钱给他。(五)与被告人王晓铁有关的证人证言证人官某丽的证言,证明其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曾借给过丈夫王晓强的弟弟王晓铁使用,该银行卡里的钱都是王晓铁的。王某东是王晓铁的叔叔,王某东告诉其他也借过一张银行卡给王晓铁使用。(六)与被告人王宗玉有关的证人证言1、证人江某登的证言,证明王宗玉曾是其的同事,他于2019年3月向其借了一张尾号为481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后于2019年6月将该张银行卡还给其。2、证人涂某仙的证言,证明王宗玉曾是其丈夫的同事,他于2019年上半年向其借了一张尾号为01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过两次账,金额分别是170万元、90万元。(七)与被告人莫芙蓉有关的证人证言证人李某龙的证言,证明莫芙蓉是其母亲。其没有注册过“艾尔发币”会员,但莫芙蓉曾向其要过其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没说用来做什么。证人李某龙阅看侦查人员提供的以“李某龙”名字注册“艾尔发币”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后,确认以“李某龙”名字注册的“艾尔发币”会员账号信息中的电话号码是其本人的,但称该账号、密码其都没有用过,也不认识上线郑某才,层级图上只认识蒋某强。(八)参与“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人员的证言证人周某群、卢某友、李士某、陈某英、郑某华、李湘某、张某羽、张某甲、向某英、卢某红、李某英、邓某华、卢某珍、卢某莲、唐某菊、石某秀、莫某忠、胡某珍、卢某、宋某莲、丁某兰、尹某仙、周某、宋某芝、舒某、肖某英、向某英的证言以及上述证人各自签字确认的“艾尔发币”的奖金制度和模式、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等材料,证明周某群、卢某友、李士某、陈某英、郑某华、李湘某、张某羽、张某甲、向某英、卢某红、李某英、邓某华、卢某珍、卢某莲、唐某菊、石某秀、莫某忠、胡某珍、卢某、宋某莲、丁某兰、尹某仙、周某、宋某芝、舒某、肖某英、向某英各自是通过何种途径知道了“艾尔发币”、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的时间、方式、推荐人、上下线以及“艾尔发币”的奖金制度和模式等内容,还证明罗月萍、莫芙蓉是怀化沅陵“艾尔发币”团队的负责人。第四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姜清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公司”)是其在2018年下半年注册成立的公司,但该公司实际没有经营任何业务。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是其于2014年注册的一个商标,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后面用于“艾尔发币”的宣传和推广。2015年年底,其接触了厦门山之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开始使用其2014年注册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为该公司宣传灵芝产品。期间,其在一次行业交流会上认识了一个姓尹的朝鲜族人。之后,这个姓尹的人向其推荐了韩国的“艾尔发币”项目,接着其召集贾彦峰、韩国“艾尔发”公司的人到厦门商讨在中国推广“艾尔发币”项目。当时贾彦峰带了五、六个人参加商讨会,韩国“艾尔发”公司来了两个人(一个姓朴的老太太和一个翻译)。商讨会后,贾彦峰告诉其“艾尔发币”项目可以做。2016年5、6月份,贾彦峰带人去韩国考察了“艾尔发”公司,并再次告诉其“艾尔发币”项目可以做。之后其召集贾彦峰、“小董”、刘某桥、王晓铁、王某某和韩国“艾尔发”公司姓朴的老太太及她的翻译在其沈阳翰都国际某某某室的工作室商讨如何在中国开展“艾尔发币”项目。商讨完后,其决定亲自去韩国“艾尔发”公司考察,期间陈善安打电话问其在做什么,其告诉陈善安准备做韩国的“艾尔发币”。2016年8、9月份,其、陈善安、王宗玉等人到韩国“艾尔发”公司进行了考察。考察完后,大家都认为“艾尔发币”项目可以做,于是“艾尔发币”项目中国市场开始快速推广起来。2016年11月,韩国“艾尔发”公司在济州岛召开了“艾尔发币”市场推广会,其带领贾彦峰、陈善安、王晓铁、夏龙某、高某丽、“英合”、王宗玉参加了这次会议。2016年年底,韩国“艾尔发”公司在沈阳香格里拉大酒店召开了“艾尔发币”项目进入中国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随后其开始在中国正式推广“艾尔发币”项目,并找了史某伟、刘维军、梁兆国一起推广发展“艾尔发币”项目,同时建了一个高管微信群,该群主要用于发布一些大型活动。其组织、参与了以下“艾尔发币”项目推广宣传活动:(1)2016年“艾尔发币”项目进入中国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其上台讲了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激励会员等内容;(2)2017年年底的“艾尔发奔驰大奖发车仪式”,当时其陪同朴部长上台发了奖;(3)2017年11月其组织了三十多名会员参加了井冈山军训;(4)2018年5月,其组织一百五十多名会员参加了延安军训;(5)2018年7月,其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内蒙古呼伦贝尔旅游;(6)2019年其参加了在香港举行的“区块链世界峰会暨LAC战略发布会”。其是2016年6月份第一次去韩国时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的,当时其不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其也是通过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做市场,然后把奖金提现的方式获利。刘某是其女朋友,她不在公司任职,也没有协助其处理“艾尔发币”的推广,但其用了她的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项目的推广。刘某武是刘某的父亲,他没有参与“艾尔发币”的项目推广,其也用了他的银行卡,然后其让他去取钱,取完钱之后再交给其。韩某丁是其的一个小老弟,因为其注册了区块链公司,他有技术,其准备安排他做。贾彦峰是在其下面做市场的,平时在河北保定做市场。赵志强平时跟着其玩。王某某和其一起创立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和其是核心决策层,具体决策推广和发展“艾尔发币”项目。王某某自己也做市场,具体在沈阳、河北、黑龙江、长春等地,他做的市场挺大,如果说其是一号,王某某可以排二号。王晓铁是普通会员。班某国属于贾彦峰的团队。鉴学平是退伍军人,主要负责军训,也是“艾尔发币”会员。王小搌也是和他们一起做市场的会员。陈善安是南方团队的,口才比较好,平时其也安排他负责宣传,主要讲货币的发展前景。韩某龙和韩某丁的角色一样,也是技术员。赵某哲是其公司的内勤。程某和赵某哲一样,负责其公司的后勤服务。除了上述人员,其认为参与推广和发展“艾尔发币”项目的骨干成员还有史某伟、梁兆国、刘维军。史某伟和梁兆国主要在四平做市场,刘维军常驻沈阳做市场,他们三人市场做的很大,平时开会、招商和推广他们都是主要策划和决策,他们自己的团队也经常开招商会。“艾尔发币”的奖金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静态收入,另一种是动态收入,其中动态收入又分为直接见点奖、对碰奖、管理奖。“艾尔发币”会员平台总计有八个档次的会员,分别为交纳1000美元、3000美元、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10万美元以及30万美元八个档次的会员,美元兑换人民币是1:7。按照会员交纳入门会员费的多少,平台配给不同百分比的“艾尔发币”,其中交纳1000美元或者3000美元的入门费,公司配给投资额60%的“艾尔发币”;交纳5000美元或者10000美元的入门费,公司配给投资额65%的“艾尔发币”;交纳3万美元或者5万美元的入门费,公司配给投资额70%的“艾尔发币”;交纳10万美元的入门费,公司配给投资额75%的“艾尔发币”;交纳30万美元的入门费,公司配给投资额80%的“艾尔发币”。配给币的涨幅收入就是静态收入。直接见点奖是上线会员直接推荐发展一个下线会员,可以获取下线会员注册入门费1%的奖励。对碰奖是“艾尔发币”会员平台是按照双轨制排列,上线伞下只能发展2个下线会员,只有当左右两区会员同时发展,才算对碰成功。上线会员可以拿到下线会员投资额12%的奖励,各个星级会员一样,且不限代,但是不同级别的会员有不同的日封顶奖励。管理奖就是按照不同星级的会员拿伞下不同代数的对碰收入的5%,会员星级越高,交纳会员费越多,拿的奖励层级越多,收入越多。中国区的“艾尔发币”项目主要是由韩国电子货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其在韩国电子货币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务是所长,但是没有书面的任命,主要负责中国区的“艾尔发币”项目的具体运营,协助韩国电子货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员交纳资金的管理、会员系统维护、后期区块链技术升级、“艾尔发币”宣传等。中国区的“艾尔发币”项目收取会员会费、返利的账户都是韩国电子货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韩国人护照开户的银行账户,其不记得账户的具体情况了。其持有及借用了姜某华、姜某平、梁某、廖某奇、刘某莉、刘某、吴某云、郑某、华某山、姜某乐、孙某奇、孙某华、华某昕、宋某平、李某南、姜某泽、刘某甲、张某清、郑某禹、常某彬、李某等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用于“艾尔发币”项目。其持有及借用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收到韩国电子货币股份有限公司转的钱后,主要用于了返利给会员、会议等开支、其本人花销以及购买房产、贵重金属、手表、手机、理财、保险等。被告人姜清波签字确认的“艾尔发币”alpacoin的奖金制度和模式,证明“艾尔发币”的奖金制度和模式。被告人姜清波签字确认的姜某华、姜某平、梁某、廖某奇、刘某莉、刘某、吴某云、郑某、华某山、姜某乐、孙某奇、孙某华、华某昕、宋某平、李某南、姜某泽、刘某甲、张某清、郑某禹、常某彬、李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姜某华、姜某平、梁某、廖某奇、刘某莉、刘某、吴某云、郑某、华某山、姜某乐、孙某奇、孙某华、华某昕、宋某平、李某南、姜某泽、刘某甲、张某清、郑某禹、常某彬、李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且被告人姜清波签字确认了其用上述21人的身份信息办理过银行卡并使用过。被告人姜清波签字确认的“艾尔发”公司用于收取“艾尔发币”会员费用的银行账户统计表,证明“艾尔发”公司用于收取会员费用的银行账户的相关情况。被告人姜清波签字确认的其持有或借用的用于“艾尔发币”项目的银行卡统计表,证明被告人姜清波持有或借用的用于艾尔发项目的银行账户的情况。被告人姜清波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的会员账号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姜清波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等相关情况。被告人姜清波的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告人姜清波分别辨认出史某伟、刘维军及被告人梁兆国。2、被告人贾彦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艾尔发币”团队的名字叫“贾东林”。2016年6月,姜清波向其推荐了一个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项目,并要其和他一起去韩国考察这个项目,因其与姜清波认识并有生意上的来往,于是其答应姜清波参与这个项目。接着姜清波带其、刘某桥、杨姐等十多个人去韩国首尔的株式会社电子货币公司考察了“艾尔发币”项目。从韩国回来后,韩国株式会社电子货币公司来了两个代表到沈阳与姜清波、其对“艾尔发币”项目的引进问题进行了详谈。之后“艾尔发币”项目开始正式引进了中国,其也注册了“艾尔发币”会员账号。刚开始他们没有做大型的宣传、推广活动,都是姜清波找生意伙伴或朋友进行推广,然后王某某、陈善安、史某伟、梁兆国、孙太明、王宗玉、鉴学平、赵志强、班某国、夏龙某等人先后加入进来。2016年12月29日,姜清波以他名下的善德世际公司的名义召开了“艾尔发币”项目的年会,并在会上对发展市场好的人进行了颁奖,这次参会的人之后就是各地“艾尔发币”的团队长,并在会后开始以开展培训会、招商会、分享会等形式对“艾尔发币”进行推广。善德世际公司也组织了军训、旅游和培训等活动,具体有:2017年井冈山军训、2018年四期精英特训营、延安军训、俄罗斯、泰国、内蒙古等旅游活动、2019年香港发布会、欧洲旅游活动。这些活动都是姜清波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员开发市场的积极性,并对“艾尔发币”进行宣传。其带领其的部分下线会员参加了井冈山军训、一期精英特训营、泰国、内蒙古和欧洲旅游活动、香港发布会。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姜清波成立的公司,具体经营什么业务其不清楚,但其知道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主要是推广“艾尔发币”。姜清波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董事长,其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副董事长,主要负责河北保定市场,并在河北保定组织了两次“艾尔发币”宣传、推广活动:第一次是2019年3月其组织100多名“艾尔发币”会员在河北保定市徐水区大午温泉度假村举行了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其采用分享式的方式宣传区块链、艾尔发链;第二次是2019年5月16日其和陈善安、张某辉组织一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向与会人员宣传区块链、艾尔发链的相关知识以及分享推广市场的心得。其有三个关于“艾尔发币”宣传、通知及会员管理的微信群,第一个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建的名叫“100%荣誉群”的微信群,第二个是其保定团队组建的名叫“贾总领导群”的微信群,第三个是其与陈善安、张某辉三个团队组建的名叫“京津冀大本营”的微信群。其在“100%荣誉群”微信群接到“艾尔发币”的通知或宣传后就会转发到其保定团队的“贾总领导群”微信群。姜清波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总负责人,职责是组织大家推广“艾尔发币”,同时也组织大家开培训会、年会、旅游活动等;“英合”与“罗sir”是青岛团队负责人;“温馨”和“保罗”是沈阳团队负责人;张某乙和其是保定团队的;王宗玉是成都团队负责人;鉴学平(外号舰队)是沈阳边的一个地区团队的;王晓铁是沈阳团队的;刘某林是北京团队负责人;“二姐”是东北一个团队的;陈某2是浙江杭州团队的;姜某良是江苏启东团队的;袁某是陕西团队的;王小搌是山西团队的;孙太明是云南团队的;夏龙某是浙江团队的;张某辉是内蒙团队的;王某某、赵志强、“紫惠”都是沈阳团队;赵某哲是东北团队的;程某是沈阳团队的。上述这些人都是各个区域团队的人,没有行政职务,负责的工作也就是推广“艾尔发币”。其本人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共注册、使用了12个会员账号,平时主要使用的是2016年6月注册的用户名为“jdl678”的会员账号,该账号其注册时只充值了7000元成为一星会员,之后姜清波将其的这个会员账号免费提升为七星会员,因此会员系统中显示其充值了707000元,但实际其没有充值700000元。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上线是王晓铁,直接发展了3个下线,分别是班某国、刘某桥以及一个网友。其负责的河北保定团队大概有300至500人,他们团队会员的注册费用有的是直接将钱转到韩国“艾尔发”公司的收款账户,也有的是直接转给其,再由其转至韩国“艾尔发”公司的收款账户,还有的是通过张某乙转给其,再由其转至韩国“艾尔发”公司的收款账户。其知道韩国“艾尔发”公司收取会员入门会费的账户有两个,一个是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37账户;另一个是中国建设银行沈阳三好街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71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户名都是JAxxxHE某某某某某OK。其主要有两张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项目,卡号分别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43、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2。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贾彦峰签字确认的“艾尔发币”alpacoin的奖金制度和模式,证明“艾尔发币”的奖金制度和模式。被告人贾彦峰签字确认的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证明被告人贾彦峰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以及上下线等相关情况。被告人贾彦峰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卡号分别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43、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2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贾彦峰本人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被告人贾彦峰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卡号分别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43、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2的银行账户与其下线会员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贾彦峰本人的银行账户与其下线会员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年初,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姜清波。2014年下半年,姜清波请其去他的厦门山之灵公司工作。2016年夏天,韩国“艾尔发”公司到厦门向姜清波推广“艾尔发币”。之后有十几人分两批去了韩国考察“艾尔发币”,第一批贾彦峰等人,第二批是陈善安、王宗玉等人。2016年12月底,他们在沈阳香格里拉酒店召开了“艾尔发币”项目在中国区的发布会,其参加了这次会议。其在“艾尔发”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只是“艾尔发”公司在做“艾尔发币”培训时给其挂了特训师的名称。“善德世际”是一个系统,姜清波是法人代表,“艾尔发币”是依靠“善德世际”在中国进行推广、宣传、培训。贾彦峰在“艾尔发币”项目中国区担任副董事长,陈善安担任秘书长,其主要负责四平、沈阳、大连、河北的“艾尔发币”市场。其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以下活动:(1)2016年“艾尔发币”项目进入中国区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2)2017年11月井冈山军训;(3)2017年年底艾尔发奔驰大奖发车仪式;(4)2018年5月延安军训;(5)2018年善德世际第一期精英特训营;(6)2018年善德世际第三期精英特训营;(7)2018年参观抚顺雷锋纪念馆。其中2016年的新闻发布会以及2017年的艾尔发奔驰大奖发车仪式,其上台领了奖,2018年善德世际的第一、三期精英特训营,其以特训师(化名沧海)的身份上台讲课,讲课的内容主要是“艾尔发币”的特点、属性和大盘交易等。上述这些活动都是“英合”在“艾尔发币”会员微信群发布的通知,会员看到通知后决定是否参加,群主是“英合”。其在“艾尔发币”会员平台系统中的编号是0000013,用户名wanggang,姓名王某某,注册日期2016年6月17日,电话号码183某某某某9949。其在“艾尔发币”会员平台系统中是七星会员,共交纳了2次会员费,第一次是2016年7月交纳了7000元,第二次是2017年9月交纳了70万元。其在“艾尔发币”会员平台系统中显示的上线用户名“jiangjiale”实际是姜清波在使用。鉴学平、赵志强是其的下线。鉴学平是转业军人,参加了“善德世际”组织的几期精英特训营,还以“特训师”身份给会员上了课,同时他还是井冈山及延安军训的总教官,他的“艾尔发币”市场在本溪。赵志强与其接触的比较少,他与姜清波关系较好。其总共使用4张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获利340万左右,其所获利的钱用于了买车、手表等,其银行卡内还有120万元左右。其只做“艾尔发币”项目与外国人的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王某某签字确认的其本人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分别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91、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28、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3、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46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4、被告人夏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其在厦门认识了姜清波。2016年7月左右,姜清波打电话告诉其有一种叫“艾尔发币”的加密数字货币刚开始引入中国市场,可以在国际大盘上交易,随时可以提现,叫其投资。其听后问姜清波怎么购买,姜清波告诉其要投资7000元注册会员购买“艾尔发币”,于是其通过微信转了7000元给姜清波,然后姜清波帮其注册了会员,并把会员账号和密码告诉了其,还把“艾尔发”公司的网址发给了其。其在手机上打开姜清波发给其的网址,输入会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了会员系统,登录后其就看到账户上有4000多个币。当时“艾尔发币”的国际大盘价是0.8元左右,其算了下没有7000元的币,于是问姜清波是怎么回事。姜清波告诉其“艾尔发”公司的制度是:注册会员可分别投入1000美元、3000美元、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100000美元、300000美元八个档次(美元兑换人民币按1:7),1000美元或3000美元配给60%的“艾尔发币”,5000美元或10000美元配给65%的“艾尔发币”,30000美元或50000美元配给70%的“艾尔发币”,100000美元配给75%的“艾尔发币”,300000美元配给80%的“艾尔发币”。不久,姜清波跟其说“艾尔发”公司在做市场搞活动可以把其升级成7星会员,还给其宣传了一套公司的奖金制度和模式,告诉其“艾尔发币”的获利方式有静态和动态两种。2016年8月,其应姜清波的邀请去了“艾尔发币”上海分公司考察,当时一起参加考察的还有其助理吴某俊、刘某、陈善安、王宗玉。2016年9月,其和姜清波、刘某、陈善安、王宗玉等人去了韩国艾尔发控股集团考察“艾尔发币”。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使用“夏龙某”的名字注册了大约300个会员账户,使用“吴某俊”的名字注册了大约100多个会员账户,使用“林某荣”的名字注册了10多个会员账户,还用一些朋友的名字注册了一些子账户,其中“XDZH”是其的第一个“艾尔发币”会员账户。其的直接下线是陈善安和郭某爱,陈善安和郭某爱发展的“艾尔发币”市场也就是其的“艾尔发币”市场。其直接推广发展的“艾尔发币”会员有郭某爱、刘建某、王某元、丁某霞、李某进。其在“艾尔发”公司没有职务,主要负责浙江、宁波、四川和云南的“艾尔发币”市场,其又将宁波、云南、四川的“艾尔发币”市场分别交给了皇甫某、孙某、陈善安、王宗玉负责。其带领浙江、宁波、云南、四川市场的“艾尔发币”会员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以下活动:(1)“艾尔发币”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以及年度颁奖盛典;(2)其以市场业绩突出者的身份在第一期和第三期精英特训营上进行了经验分享;(3)其以市场业绩突出者的身份参加了2017年12月在沈阳奔驰4S店举行的“奔驰大奖发车仪式”;(4)2017年11月井冈山旅游;(5)2018年8月延安旅游;(6)2018年9月抚顺雷锋纪念馆献花;(7)2018年9月俄罗斯旅游;(8)2019年1月香港艾尔链升级新闻发布会;(10)2017年11月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艾尔发币”国际大盘上市一周年庆祝活动。其加入了3个宣传推广“艾尔发币”的微信群,分别是“艾尔发币中国区大群”、“艾尔发币精英群(LAC链)”和“浙江某某田群”。“艾尔发”公司的会员充值账户都是英文名字的外国人账户,且账户经常变动,其一般都是要吴某俊帮其转账充值,金某利也帮其转账充值过。其本人的3张银行卡用于了“艾尔发币”项目,分别是尾号451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03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9226的浙江某某田农商银行卡。其的银行账户与外国人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艾尔发币”项目有关。其从2016年8月开始做“艾尔发币”的获利主要用于了以下几个方面:(1)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其向林某荣转账共计210万元,用于归还其之前做生意时欠林某荣的钱;(2)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其先后向妻子陈某燕转账200余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3)2018年1月,其在浙江省青田县支付50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浙江欧景置业公司的一套房产;(4)2018年11月,其在青岛市支付69.57万元全款购买了青岛秀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套房产;(5)其组织浙江“艾尔发币”会员进行了5次旅游活动共花费100多万元;(6)其多次参加“艾尔发”公司的活动共花费七八十万元;(7)其聘请了吴某俊做助理,协助其做“艾尔发币”项目,给吴某俊发了40余万元的工资:(8)2017年至2019年,其转了约140万元给金某利要她帮其充值;(9)其他的钱都用于了个人生活开销。5、被告人陈善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8月左右,姜清波告诉其有一种新出来的叫“艾尔发”的虚拟货币,最低购买700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随后其通过微信转了7000元给姜清波,接着姜清波将“艾尔发币”会员登录的网址、会员账号等信息发给了其。2016年8月,其应姜清波的邀请与姜清波、夏龙某、夏龙某的助理、刘某、王宗玉到“艾尔发币”上海分公司参观,当时一个叫“李鲜华”的人接待了他们,还向他们介绍了“艾尔发币”的情况以及经营模式等。2016年9月,其、姜清波、刘某、夏龙某、王宗玉等人到韩国艾尔发币控股集团考察“艾尔发币”,之后其就参与到推广“艾尔发币”的活动中。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是以姜清波为首的团队,公司在沈阳火车站对面的高楼里。“艾尔发币”是韩国研发一种加密数字货币,总部在韩国。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负责“艾尔发币”中国市场运营、推广。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没有任命其担任什么职务,只是会员有时戏称其为“秘书长”。其平时都是听姜清波的安排给“艾尔发币”会员宣传“艾尔发币”的相关知识,具体包括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技术和中国传统文化等内容。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其总共讲过四五次课,讲课地点都是在沈阳市荣富饭店的会议厅,每次讲课都是由姜清波授意、“英合”组织,每次参会人员大概一百多人。其在“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中自称“陈某2”。其是“艾尔发币”四川市场的负责人,“艾尔发币”四川市场推广工作都是其的下线王宗玉在做。其是通过姜清波介绍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的,但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其的上线是夏龙某,是姜清波直接将其的会员账号放在夏龙某的会员账号下面。其直接推荐发展的“艾尔发币”会员是王宗玉、裴某蓉。其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以下活动:(1)其以讲师身份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第一、二、三、四期精英特训营;(2)2016年8月韩国首尔项目考察;(3)2017年11月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庆祝“艾尔发币”在国际大盘上市一周年活动;(4)2017年8月井冈山旅游;(5)2018年延安旅游;(6)2018年9月参观抚顺雷锋纪念馆;(7)2018年俄罗斯旅游;(8)2019年4月欧洲旅游;(9)2017年泰国旅游;(10)2019年2月在香港举行的艾尔发链升级4.0发布会。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一共使用了其本人的6张银行卡提现。其的银行账户与外国人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艾尔发币”项目有关。其从“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共提现获利600多万元,这些钱一小部分是其加入“艾尔发币”会员时买的“艾尔发币”卖掉的钱,绝大部分是“艾尔发币”会员系统计算其发展下线会员的各种动态奖励。其做“艾尔发币”获利的钱,除了其银行卡中的40万元存款外,其他的钱被其用于了买车、个人开支、团队运营等。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陈善安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分别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14、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70、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36、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2、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44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陈善安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6、被告人王晓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上半年,其在沈阳一个虚拟货币聊天群内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李的人,这个人向其介绍了“艾尔发币”,并告诉其2016年4、5月份的时候沈阳有一区块链的会议可以免费参加。之后其去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在会议上见到了一个叫李显华的人,还认识了姜清波。2016年8、9月份,姜清波联系其说他的善德公司准备成立了,邀其合作。之后其与姜清波见面谈了几次,最后姜清波邀请其做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讲师,于是其开始与姜清波合作做“艾尔发币”。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是姜清波组织带领的一个营销团队,主要是为了推广“艾尔发币”。“艾尔发币”的运营公司在韩国,公司名称叫韩国株式会社电子货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一级架构是一个姓朴的和一个姓白的韩国人。“艾尔发币”是一个交易平台中的币种,可以在C-CEX.COM、韩国交易所交易。“艾尔发币”与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网络技术都是韩国负责。“艾尔发币”与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宣传、培训没有具体的负责人,其主要负责讲金融投资、风险投资、直销的弊端、陷阱、资金盘的陷阱、虚拟货币的真假、“艾尔发币”的优劣等。其平时通过微信以及YY语音等宣传“艾尔发币”。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其在YY语音上给“艾尔发币”会员上了4次课。“艾尔发币”及善德世际国际系统都没有任何实际商品销售,资金主要来源于前期投资的资金以及后面炒币人的资金。“艾尔发币”及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经营模式是以发展艾尔发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与者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获得加入资格,并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且层级大于三层,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上线报酬,从而获取利益。其用130某某某某7522的手机号码注册、使用了9个左右的“艾尔发币”会员账号。其用130某某某某2477的手机号码注册了2、3个左右的“艾尔发币”会员账号。当时其和其的下线建了一个微信群,平时其要下达什么工作指令或者讲课之类的就在这个微信群内发布,微信群名以及群主是谁其都不记得了。其在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中担任教育部部长,但是没有正式下文,是2018年在延安军训时确定的,教育部的工作职责以及工作内容就是进行宣传和培训。其参加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艾尔发”公司组织的以下活动:(1)2015年12月左右,其参加了在沈阳举办的善德世际领袖种子特训营,当时是由其确定的“善德世际经理种子特训营第一期”的称谓,其是为了团结以及鼓舞人心确定了这个称谓,开展这次活动的目的是宣传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团队精神文化;(2)2016年上半年,其以善德世际精英的身份应邀参加了在厦门召开的“山之灵●首届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会”;(3)2016年年底,其和姜清波、陈某2等人到韩国济州岛考察“艾尔发币”并参加了“艾尔发币”大盘交易一周年庆典;(4)2017年年初,其在YY课堂上就韩国考察“艾尔发币”的情况讲了2、3节课,讲课的主要内容是“艾尔发币”发布情况、发展前景等;(5)在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年会暨颁奖典礼上,其以讲师的身份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讲了一些关于“艾尔发币”流通的情况,并和韩国艾尔发控股集团的白总合了影;(6)2017年10月,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在沈阳奔驰4S店举行了一个奔驰大奖发车仪式,当时其、姜清波、王某某、高某丽、陈某2、夏龙某6人因市场发展的好被公司奖励一台价值110万的奔驰越野车,但是其实际没有得到车,当时是姜清波叫其上去拍照片造势的,实际将车提走的只有王某某和高某丽,当时其还上台讲了获奖感言;(7)2017年11月,其参加了姜清波发起的井冈山旅游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姜清波宣布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发展纲要,其以讲师的身份参加了拟定审议发展纲要的会议;(8)2018年5月左右,姜清波组织其、陈某2、鉴学平、王宗玉、赵志强、“英合”等人在沈阳荣富饭店搞了第一期精英特训营,其以讲师的身份讲了题为“艾尔发币的投资风险和运营规范”的课程,陈某2讲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相关课程,鉴学平讲了关于军训方面的内容。后来又陆续组织了第二、三、四期精英特训营,这几期精英特训营都是在沈阳荣富饭店举行的,讲课的人有其、鉴学平、陈某2,讲课的内容也是关于虚拟货币、销售及金融投资等内容;(9)2018年7月左右,其受姜清波的委托和鉴学平代表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进行扶贫慰问,同时宣传推广善德世际国际系统;(10)2018年7月左右,其和鉴学平、贾彦峰、姜清波等人到内蒙古呼伦贝尔旅游,同时借机交流“艾尔发币”的推广经验;(11)2018年9月,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俄罗斯海参崴免费旅游;(12)2018年9月,姜清波带领其、鉴学平、陈某2、王某某、“英合”等人到辽宁抚顺雷锋纪念馆学习雷锋精神;(13)2018年下半年,其参加了姜清波带领的善德世际军事化管理骨干代表在延安枣园宾馆进行的培训;(14)2019年4、5月,其应贾彦峰的邀请到河北省保定市给虚拟币投资者讲解了LAC币在ZBG的近况及它的风险、收益等。其使用了其本人的5张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还使用了王某东的1张银行卡和官某丽的1张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艾尔发”公司向其的银行账户共转账492万元。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获取的动态收益有350万元左右,这些钱还有22万元在其的银行卡中,其他的钱用于了开发市场、购买汽车、炒币等。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王晓铁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分别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96、46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8、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5、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2、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74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王晓铁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7、被告人赵志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其在厦门晟赢集团公司工作时认识了姜清波,当时姜清波是其上司。2016年4、5月份,其在公司看到一个50多岁的男子跟王某某、姜清波在一起。一二十天后,那名男子又来公司找王某某、姜清波。之后公司来了一伙人,中间有韩国人,然后王某某、姜清波跟那伙人在公司会议室开了会,具体内容其不清楚。2016年6月左右,王某某跟其说了“艾尔发币”的事情,要其投资购买,还告诉其最低交7000元就可以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然后其给了王某某7000元。过了一、二个月后,有人给其手机(137某某某某5360)发了短信,短信内容是其的“艾尔发币”会员账号、密码以及“艾尔发”公司的网站。之后通过对“艾尔发币”的了解,其觉得“艾尔发币”赚钱,于是其2016年12月又购买了70万元的“艾尔发币”。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共有两个账户,一个账户的用户名是“ctfy”,这个账户是其自己注册的,另外一个账户的用户名是“1byxm”,这个账户是其2017年9月份在“艾尔发币”爱好者群里花7万7千元购买的。后面其将这个账户名发给姜清波,姜清波帮其将用户姓名更改为赵志强。其的上线是王某某,下线有哪些人其不清楚。其投资的“艾尔发币”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获利方式。静态收益就是等自己所持“艾尔发币”升值卖出获利。动态收益就是做推广获利,做推广是介绍人进来,按照公司固定的模式进行利润分配,从而获得收益。姜清波、王某某是中国区最先做“艾尔发币”的,在他们的介绍和带动下,中国区后面做“艾尔发币”的应该都算他们的团队。其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以下活动:(1)2018年“艾尔发”公司组织的第三期精英特训营,地点在沈阳荣富饭店,其作为讲师上台讲课,讲课的内容主要是其的个人经历,具体是其2002年以来从事的活动,包括之前其在湖北孝感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打击处理的经验教训(因传销被判刑)。这次精英特训营是“英合”找到其,要其上台讲课;(2)2017年井冈山旅游;(3)2019年3月俄罗斯海参崴旅游。其加入了2个关于“艾尔发币”的微信群,这2个微信群的群主都是“英合”。其本人的4张银行卡用于了“艾尔发币”项目。其做“艾尔发币”项目共获利360多万元,其中还有30多万元在其本人银行卡中,其余的钱用于了帮父母建房、赌博、家庭生活开支等。被告人赵志强签字确认的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证明被告人赵志强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以及上下线等相关情况。被告人赵志强签字确认的其本人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1、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50、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6、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15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赵志强本人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被告人赵志强签字确认的其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给被告人赵志强发了一条“抓紧组织人,上YY学习”的信息,随后被告人赵志强回复一条“组织了,能上的都上了”的信息。被告人赵志强阅看侦查人员出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后,供述被告人王某某所发的“抓紧组织人,上YY学习”的意思是要其组织“艾尔发币”会员上YY频道参加关于“艾尔发币”的学习。8、被告人鉴学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左右,其认识了王某某,后又通过王某某认识了姜清波。2016年9月,姜清波打电话叫其去沈阳考察一个项目。其到沈阳后见到了姜清波、王某某,然后王某某向其介绍了“艾尔发币”项目,并推荐其购买“艾尔发币”。其从沈阳回去后上网查了很多“艾尔发币”的资料,发现“艾尔发币”确实可以在国际大盘上进行交易并且提现,遂决定投资购买“艾尔发币”。过了几天其去沈阳找姜清波、王某某购买“艾尔发币”,他们告诉其最少要购买7000元,然后王某某要其将购买“艾尔发币”的钱转入一个银行账号(该银行账号的户名是英文)。其到沈阳的一家工商银行转了7000元后拿着汇款凭条去找了姜清波。姜清波和王某某商量后,给了其一个用户名为“yifan”的会员账户,并将该账户放在王某某的会员账户下面。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还有一个叫“鉴学平”的账户,该账户其充值了35000元。后“艾尔发”公司为了做市场将其“yifan”的账户提到了7星会员(充值700000元),充值的700000元从其之后的获利中每次扣除20%直到扣完。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是以姜清波为首的团队,公司总部在沈阳。“艾尔发币”是韩国研发的一种加密数字货币,总部在韩国。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负责“艾尔发币”中国市场的运营、推广。其在善德世际国际系统里担任军事化管理顾问,“艾尔发币”会员都称其为“舰长”。其有时会根据姜清波和“英合”的安排帮他们对“艾尔发币”会员进行军事训练活动。其共对“艾尔发币”会员进行了三次军事训练,分别是2017年8、9月在井冈山、2018年上半年在延安、2018年9月在抚顺雷锋纪念馆。其还参加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四期精英特训营,其中有三期其以军人身份上台向参会人员分享爱国文化,还负责护国旗的环节。其还参加了“艾尔发”公司2018年7月组织的内蒙古呼伦贝尔旅游活动以及2019年2月在香港举行的“艾尔发币升级4.0发币会”。上述这些活动其都是姜清波发起的,具体都是由“英合”在微信群里发布报名通知以及组织。其负责“艾尔发币”辽宁本溪市场推广,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有马某平、宋某、卢某波、姜某涵等人。其主要通过微信群管理其的下线会员,平时会在微信群里发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一些消息、活动以及“艾尔发币”的相关知识。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使用了4张银行卡提现。其的银行账户与外国人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艾尔发币”项目有关。其做“艾尔发币”项目获利约200万元,这些钱中有一小部分是其加入会员时购买的“艾尔发币”卖掉的钱,绝大部分是“艾尔发币”会员系统给其计算的发展下线会员的各种奖励。其做“艾尔发币”项目的获利,除了其银行卡中的100多万元存款,其他的钱被其用于了买房、生活开支等。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鉴学平签字确认的其本人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分别为4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7、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21、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4、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9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鉴学平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9、被告人王小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5月左右,其认识了一名叫“李岩”的女子,当时其知道她在北京炒虚拟货币赚了钱,于是要她向其推荐一些类似的投资项目。随后“李岩”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推广的艾尔发加密数字货币项目推荐给了其,并将其拉进一个二十多人的微信群,这个微信群主要是宣传“艾尔发币”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优势,群成员有贾彦峰、陈善安、王晓铁、王某某、“英合”等人,群里每天有人发关于“艾尔发币”市场宣传的语音,其中贾彦峰发的最多。2016年8月22日,其在“李岩”的推荐下投资35000元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艾尔发币”是由韩国艾尔发控股集团公司发行,在中国是由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负责推广。姜清波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总负责人;贾彦峰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副董事长;王宗玉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市场部部长;赵志强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元老级人物;王某某也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一个部长,具体是哪个部其不清楚;王晓铁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会务部部长;陈善安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秘书长;鉴学平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军事化管理部部长;“英合”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教育部部长;吴某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市场部副部长,主要负责成都“艾尔发币”市场的推广;孙太明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市场部副部长,主要负责云南“艾尔发币”市场的推广。“艾尔发币”项目的宣传、培训活动一般都是由姜清波下发通知,再由“英合”负责联系相关事务。其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市场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山西运城艾尔发币市场的推广。其主要通过当面向他人介绍、宣传等方式发展“艾尔发币”下线会员。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有薛某平、刘某杨、王某冬、闫某英等人。其与其的一些下线会员组建了一个叫“LAC山西运城群”的微信群,并经常在该微信群发一些其他会员的业绩以及“艾尔发币”的宣传资料等。其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以下活动:(1)2016年12月29日在沈阳举办的年会;(2)2017年井冈山军训;(3)2018年延安军训;(4)2018在沈阳荣富饭店举办的第一、二、三期精英特训营;(5)2018年在四川成都举办的颁奖盛典;(6)2018年9月俄罗斯旅游;(7)2019年1月在香港举办的发布会;(8)2019年3月欧洲旅游;(9)2019年5月贾彦峰、陈善安、张某辉在河北保定组织的“艾尔发币”京津冀战略研讨会。上述活动除了俄罗斯、欧洲旅游其没有带其的下线会员参加外,其他活动都带了其的一些下线会员参加。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2个“艾尔发币”会员账号,还用其女儿王某鑫的身份信息注册了1个“艾尔发币”会员账号。其使用了其本人尾号542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王小搌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的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证明被告人王小搌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以及上下线等相关情况。被告人王小搌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37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王小搌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0、被告人梁兆国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8月,其朋友史某伟跟其说有一叫“艾尔发”的加密数字货币正在做市场推广,叫其投资购买,并当着其的面将他电子钱包中的0.5个“艾尔发币”转到国际大盘交易所(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抛售,然后将卖币得到的钱提现到电子钱包再提现到支付宝。其看到“艾尔发币”可以到国际大盘交易所交易,也可以提现,于是问史某伟怎么购买,史某伟告诉其最低要购买7000元。过了几天后,其在史某伟的帮助下充值7000元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史某伟告诉其“艾尔发币”有两种获利模式,一种是静态获利,另一种是动态获利即推广会员后得到的奖励。之后其直接推荐了一个叫侯某的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后面史某伟又帮其拉了许多下线。通过史某伟的帮助,其先后得到了侯某的见点奖、对碰奖和公司管理奖,这些获利都是以“艾尔发币”的形式返到其的“艾尔发币”会员账户上。“艾尔发币”是韩国研发的一种加密数字货币。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是一个以姜清波为首的团队,主要负责“艾尔发币”在中国的市场运营、推广,在这个团队中其认识的人有王某某、王晓铁、鉴学平、高某丽、“英合”、陈善安(陈某2)等。其负责“艾尔发币”吉林四平的市场推广。其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有侯某、梁某新、梁某丽、杨某、李某香、赵某桥、赵某。其参加了“艾尔发”公司、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以下活动:(1)2016年12月29日在沈阳香格里拉酒店举办的年会;(2)2017年4月史某伟要其买一台车以吸引他人投资购买“艾尔发币”,于是其买了一台越野车,随后史某伟将其的买车照片在微信群转发并将其树立成投资“艾尔发币”成功赚钱的典型宣传;(3)2017年泰国旅游活动;(4)2017年年底史某伟在四平市组织“艾尔发数字货币中国区四平财富论坛”活动,在活动中其作为投资获利者的典型上台讲了投资“艾尔发币”的经验以及“艾尔发币”的优势;(5)2018年7月内蒙古呼伦贝尔旅游;(6)2019年2月在香港召开的艾尔发区块链升级4.0会议。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注册了2个会员账号,分别是“lzg6111”、“lzg61111”,还有3个账号是从其的下线会员处购买的。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充值了两次,第一次是给“lzg6111”账号充值了7000元,第二次是给“lzg61111”账号充值了21万元。但其的“lzg61111”账号是7星会员(充值70万元),这是姜清波为了帮助其做市场提前将其升级为7星会员,充值的70万元要从其的奖励中逐渐扣除。其使用了其本人的2张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项目。其只做“艾尔发币”项目与外国人的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其做“艾尔发币”获利约150万元,这些钱被其用于了买房、买车以及生活开销等。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梁兆国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分别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55、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4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梁兆国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1、被告人王宗玉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自书材料,证明其2019年6月20日发现其的股票账户被冻结了后,从微信群得知“艾尔发币”被公安机关查处了,随后陈善安女朋友姜某彤打电话告诉其陈善安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她给陈善安请了律师,之后陈善安律师告诉其陈善安要其去投案自首,然后其于2019年7月3日到怀化市公安局投案。其是在厦门认识的陈善安、姜清波。2016年8月左右,陈善安告诉其姜清波在做“艾尔发币”,并叫其和他一起去找姜清波了解“艾尔发币”。2016年8月15日,其和陈善安去上海见了姜清波,当时在上海的还有姜清波的女朋友刘某、夏龙某、夏龙某的助理以及上海衡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姐,姜清波向其介绍了“艾尔发币”项目,刘某在电脑上帮其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当时入门会员费7000元是姜清波帮其垫付的。之后其将“艾尔发币”介绍给一些朋友,有兴趣的人就会找其了解,然后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其直接推荐发展了林某明、赵某强、林某权、张某(其前妻)等三十多个下线会员。有些人是其教他们注册的会员,也有些人是自己注册的会员。他们的会员费大部分都是直接转入韩国“艾尔发”公司的收款账户,有些是其代为交纳,其也是转入韩国“艾尔发”公司的收款账户。其名下大概有十多个会员账号。其与其的下线会员平时基本都是通过微信群交流。2016年11月,其建立了名叫“艾尔发分享群”的微信群。其在四川成都组织了大概五次左右“艾尔发币”推广招商活动,一般都是组织人去农家乐游玩,然后向他们宣传“艾尔发币”。其不认识贾彦峰,但认识一个叫贾东林的副董事长,他是河北保定人,给“艾尔发币”会员讲过几堂关于“艾尔发币”的课程。赵志强、王某某、王晓铁都是“艾尔发币”会员的老师,负责向“艾尔发币”会员讲有关“艾尔发币”的课程。鉴学平在姜清波组织的延安、井冈山活动中负责军训,同时也给“艾尔发币”会员讲过关于“艾尔发币”的课程。王小搌主要在山西运城推广“艾尔发币”。陈善安是其的直接上线,既自己做“艾尔发币”市场推广,也给“艾尔发币”会员讲课。梁兆国、史某伟、刘维军都是其在姜清波组织的活动上认识的。其参加了以下“艾尔发币”宣传推广活动:(1)2016年9月8日至15日,韩国电子货币株式会社的活动;(2)2016年11月22日至24日,“艾尔发”公司在韩国济州岛组织的一周年庆活动;(3)2016年12月29日,“艾尔发”公司在沈阳香格里拉酒店举行的年会;(4)2017年11月25日,姜清波组织的井冈山军训;(5)2018年2月1日,其配合孙浩组织了四川成都善德世际国际系统2018年团拜会;(6)2018年5月20日左右,姜清波组织的延安军训;(7)2018年5月28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第三期精英特训营,其在此次活动中上台分享了做“艾尔发币”的经验;(8)2018年7月18日,其与吴某在成都组织了2018年上半年度颁奖盛典主题活动;(9)2018年9月,姜清波组织的俄罗斯海参崴旅游;(10)2019年1月5日,“艾尔发”公司在香港举行的“2019区块链世界峰会暨LAC战略发布会”,其在会上讲了区块链等内容。其使用了其本人的3张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项目,还使用了江某登的1张银行卡、涂某仙的1张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项目。其做“艾尔发币”项目获利的钱主要用于了投资理财、购买股票、炒币、发展会员、买房等。其与梁某是2016年11月认识的。2019年6月13日、14日,其借给了梁某70万元,是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转给梁某的。之后其问梁某还钱,梁某告诉其收到其的钱后就将钱转给了她母亲金某兰。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王宗玉签字确认的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王宗玉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等相关情况。被告人王宗玉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分别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53、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37、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68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王宗玉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12、被告人周雪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其在云南省曲靖市一家早餐店工作期间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叫“小李”的网友,之后“小李”向其推荐了一个虚拟货币并告诉其这个虚拟货币最少要投资7000元,并先帮其注册了一个账户,要其考虑好后再充值。其考虑后认为可以投资,于是要“小李”将该虚拟货币的充值账号告诉其,随后“小李”告诉了其一个用户名是英文名的工商银行账户,接着其向该银行账户转了7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小李”来到其打工的餐馆并当着其的面用手机登录了这个虚拟货币的平台,并告诉其投资在账户里的7000元已经兑换成4000个“艾尔发币”,如果这个币上涨其可以抛售提现,赚取差价,这时其才知道其投资的虚拟货币叫“艾尔发币”。后因其总关心其购买的“艾尔发币”的涨跌,于是让小李教其怎么登陆“艾尔发币”平台,小李就把其的账号、密码以及登陆网站发给其,之后其学会了如何去登陆自己的“艾尔发币”账户。其观察了“艾尔发币”一段时间后,觉得“艾尔发币”行情还可以,于是其向朋友保大姐推荐了“艾尔发币”,然后保大姐也投资7000元成为“艾尔发币”会员。接着其通过保大姐认识了沅陵的罗月萍,罗月萍在其和保大姐的推荐下投资7000元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然后罗月萍向她沅陵的朋友黄某、李文推荐了“艾尔发币”,黄某又推荐了莫芙蓉。其是通过罗月萍在云南曲靖认识的黄某,当时其向黄某宣传了关于“艾尔发币”的市场前景、优势等。2018年4月左右,其去了怀化市沅陵县并在黄某家中向黄某、莫芙蓉、李文讲解了“艾尔发币”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优势等,然后黄某、莫芙蓉注册成为了“艾尔发币”会员。2018年5月左右,其又去了一次怀化市沅陵县宣传“艾尔发币”,在此期间黄某向其提出为方便宣传“艾尔发币”建议租一地方成立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当时其和罗月萍、李文、莫芙蓉都同意了,然后其给了黄某11000元作为成立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的开支。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成立后,黄某、李文、莫芙蓉和罗月萍四个人算是工作室的负责人,具体他们怎么分工的其不清楚。2018年7、8月份左右,其建议罗月萍、莫芙蓉等人把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注册成为公司。随后罗月萍、莫芙蓉等人听取了其的建议成立了公司。公司的具体名称其不清楚,只知道罗月萍、莫芙蓉等人去办理了营业执照。其宣传、推广“艾尔发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向非会员进行面对面的口述,讲一些“艾尔发币”的市场优势和发展前景;二是在微信群里发一些“艾尔发币”的宣传资料、视频。2018年其创建了一个叫“艾尔链爱好者群”的微信群,群成员有200多人,其会在该群转发一些虚拟货币的链接和视频。其被人拉进了两个关于“艾尔发币”的培训群,群名称分别叫“曲靖善德培训群”、“善德领导力二阶段培训群”。其没有组织过“艾尔发币”宣传、推广活动,一般都是别的团队组织活动,其得到消息后带其的下线会员去参加。2018年3月左右,其自费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精英特训营。2018年,其带领莫芙蓉、李文、罗月萍等下线会员参加了成都“艾尔发币”招商会。2018年10月,其带领其的下线会员参加了云南省曲靖市“艾尔发币”分享会。2019年1月,其带领其的下线会员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香港发布会。其还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欧洲、俄罗斯的旅游活动。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只有一个用户名叫“zxp”的会员账户,其向该会员账户中充值了42000元成为了三星会员。其使用了其本人的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其做“艾尔发币”实际获利90万元左右,这些钱被其用于还债、还房贷、发展“艾尔发币”市场、生活开支等。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周雪萍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86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汇总表,证明被告人周雪萍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3、被告人罗月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月,其在云南曲靖认识了一个60多岁姓保的大姐,后保大姐推荐其购买“艾尔发币”,并将周雪萍介绍给其。周雪萍告诉其“艾尔发币”是未来的一个趋势,并跟其说了很多相关的技术理论,还说“艾尔发币”有很大的升值空间,最少要购买7000元。之后其在周雪萍的推荐下购买7000元的“艾尔发币”并注册成为了“艾尔发币”会员。其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周雪萍经常联系其,要其在沅陵推广“艾尔发币”、发展下线会员,其跟周雪萍讲其找不到下线会员,周雪萍就说要到沅陵来指导其发展下线会员。2018年4月,周雪萍见黄某经常拉人进她创建的有关“艾尔发币”的微信群,于是从云南来到沅陵向其、黄某、莫芙蓉宣传“艾尔发币”,并要他们一起发展沅陵的“艾尔发币”市场,期间黄某和莫芙蓉也注册成为了“艾尔发币”会员。2018年5月,黄某提议在沅陵县租房子成立工作室,用于宣传“艾尔发币”以及发展“艾尔发币”会员。周雪萍同意了黄某的提议并出了租房子的钱。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成立后,前期是其和周雪萍、黄某、莫芙蓉一起负责管理工作室,2018年8月以后其就不去工作室。在工作室期间,其和黄某、莫芙蓉、李文都会主动联系一些人来工作室然后向他们宣传“艾尔发币”,新加入的“艾尔发币”会员一般会将入会费交给各自的负责人,然后各自的负责人再将钱转到周雪萍的账户。2018年下半年,莫芙蓉告诉其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要成立公司。2018年11月,莫芙蓉打电话跟其说要其担任沅陵“艾尔发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刚开始其不同意,但莫芙蓉说如果其不做就没有人做了,于是其同意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出了300元办营业执照的钱,但跟莫芙蓉讲其不会管事。沅陵“艾尔发币”公司是周雪萍要求他们注册的,说是为办工商执照以便更好宣传“艾尔发币”。其在做“艾尔发币”期间直接发展了瞿某莲、王某林、舒某静三个会员。“艾尔发币”是韩国研发的虚拟货币,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将“艾尔发币”引进中国进行市场推广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董事长是姜清波。其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以下活动:(1)2018年6、7月在沈阳举办的精英特训营;(2)2018年10月左右在昆明召开的“艾尔发币”分享会;(3)2018年下半年在成都召开的“艾尔发币”分享会;(4)2019年1月5日在香港召开的艾尔链LAC全球发布会。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里使用了其本人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提现,共提现了14810元。其使用了其本人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用于将下线会员的会员费转账至周雪萍提供给其的“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月萍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证明被告人罗月萍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以及上下线等相关情况。被告人罗月萍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71、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3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罗月萍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4、被告人莫芙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3月左右,黄某推荐其注册“艾尔发币”会员,但因当时黄某对“艾尔发币”的市场发展讲的不是很清楚,其没有马上注册“艾尔发币”会员。2018年4月左右,其在黄某、李文家中听了周雪萍讲解了“艾尔发币”的发展前景和优势后,投资7000元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其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了解到沅陵第一个接触“艾尔发币”的是罗月萍,黄某是罗月萍的下线,其是黄某的下线。之后其和罗月萍、黄某、李文四人开始在沅陵发展“艾尔发币”会员。刚开始发展会员时因没有工作场地,他们经常是把发展对象约到黄某的家中,之后黄某向周雪萍提出要成立一个工作室,周雪萍表示同意。2018年5月,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成立,并由其和罗月萍、黄某、李文四人负责管理,但没有定下明确的分工,一般是由其和黄某跑外面的业务即将有意向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的人带往工作室,然后由李文和罗月萍向发展对象讲解“艾尔发币”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优势。2018年8、9月份,他们成立了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相关手续是其协助李文办理的。其听罗月萍说过,是周雪萍要他们注册的公司,是为了扩展“艾尔发币”的市场。沅陵“艾尔发币”公司的房租11000元是周雪萍支付的,水电费、广告制作、吃饭等费用是其、罗月萍、黄某、李文平摊。在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成立后,他们组织沅陵下线会员在沅陵县城开展了两次聚餐活动,分别是2018年年底在沅陵朝暮思农庄和2019年3月在沅陵太常农庄。他们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组织这两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活跃团队的气氛,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便于发展“艾尔发币”会员市场。其在做“艾尔发币”期间直接发展了唐某菊、莫某忠2个会员。“艾尔发币”在中国是由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负责推广,负责人是姜清波。其参加了三次“艾尔发”公司组织的宣传、培训活动。第一次是2018年6、7月,其和罗月萍、李文到沈阳参加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精英特训营,当时是周雪萍要他们去参加的,还要他们考察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期间他们的吃住都是由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负责,其记得陈某2上台宣讲了“艾尔发币”;第二次是2018年下半年,其和罗月萍、李文、彭某凤到成都参加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艾尔发币”分享会;第三次是2019年1月5日,其和罗月萍、李文、黄某、彭某凤等人到香港参加了艾尔链LAC全球发布会,期间他们的吃住也是由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负责。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共注册了3个会员账号,其中一个账号是三星会员账号,另外两个都是一星会员账号。其使用其尾号1471的银行卡用于了“艾尔发币”提现,还使用其尾号6198的银行卡帮下线会员向“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过会员充值费。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莫芙蓉签字确认的其本人“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莫芙蓉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等相关情况。被告人莫芙蓉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71、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98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莫芙蓉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5、被告人李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3月,罗月萍将周雪萍带到其家中,后其妻子黄某又将莫芙蓉通知过来,然后他们四人开始讨论“艾尔发币”项目,当时其不想参加就离开了。其记得周雪萍、莫芙蓉、罗月萍来过其家中两次。后因在其家中不方便发展“艾尔发币”会员,周雪萍遂要黄某、罗月萍在沅陵县成立一个工作室以便于发展“艾尔发币”市场。2018年5月9日,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罗月萍,股东是其、莫芙蓉、罗月萍,该公司工作室的租金11000元是周雪萍支付的,租赁合同是罗月萍签订的。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成立后,其觉得“艾尔发币”项目还可以,于是加入他们的团队。其在工作室的主要职责是记录“艾尔发币”会员的会员账号、密码以及宣传、讲解“艾尔发币”项目。罗月萍、莫芙蓉负责宣传、介绍“艾尔发币”项目以及传授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的流程。黄某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生活,如搞卫生、做饭,有时也带人到工作室将他们发展成为会员。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工作模式一直运转,直到2019年4月11日被怀化市工商局查处。2018年下半年,其介绍了邓某棋、符某春、廉某桃到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因当时其还没有注册“艾尔发币”会员账号,于是其将他们的会员账号放在黄某的会员账号下面。2019年2月23日,其投资7000元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2019年3月,其直接推荐了周某捌、余某厚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并将二人的会员账号放在其的会员账号下面。“艾尔发币”沅陵团队的上线是周雪萍。刚开始“艾尔发币”沅陵团队的负责人是罗月萍,2018年年底罗月萍去了深圳,负责人变成了莫芙蓉。“艾尔发币”沅陵团队为了管理“艾尔发币”会员建立了三个微信群,分别是“善德世际会员群”(群主是其本人)、“艾尔发币学习交流群”(群主是莫芙蓉)、“艾尔链LAC事务群”(群主是其本人)。“艾尔发币”沅陵团队通过上述三个微信群发布关于“艾尔发币”项目的链接、知识等。“艾尔发币”沅陵团队组织沅陵的下线会员聚餐过两次,分别是2018年年底在沅陵朝暮思农庄和2019年3月在沅陵太常农庄。其参加了三次“艾尔发”公司组织的宣传、培训活动。第一次是2018年6、7月,其和罗月萍、莫芙蓉到沈阳参加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精英特训营,是周雪萍要他们去参加的,还要他们考察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期间他们的报名费用是由周雪萍承担,吃住的费用是由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承担;第二次是2018年9、10月,其和罗月萍、莫芙蓉、彭某凤到成都参加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艾尔发币”会员活动,期间他们的吃住费用是由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承担;第三次是2019年1月5日,其和“艾尔发币”沅陵团队共32人到香港参加了艾尔链LAC全球发布会,期间吃住费用是由善德世际国际系统承担。其还供述了“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与被告人姜清波对“艾尔发币”会员等级、奖金制度和模式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李文签字确认的黄某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证明黄某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以及上下线等相关情况。被告人李文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证明被告人李文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以及上下线等相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班某国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6、7月左右,贾彦峰跟其说他正在投资“艾尔发币”项目,问其是否投资,还告诉其“艾尔发币”是一个韩国公司推出的虚拟货币,充值7000元即可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然后其在贾彦峰的帮助下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并开始发展下线。2017年2、3月左右,其向战友陈某、其原单位子弟陈某谨推荐了“艾尔发币”,然后联系贾彦峰要他帮陈某、陈某谨注册“艾尔发币”会员,接着陈某谨、陈某每人投资了7000元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来其又帮妹妹班某红注册了一个“艾尔发币”会员账号。其还直接推荐了一个姓王的人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其通过投资“艾尔发币”、发展下线共获利300万元左右。“艾尔发币”在中国内地的运营是姜清波负责。姜清波运营“艾尔发币”的团队叫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贾彦峰在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中担任什么职务其不清楚,只知道他负责“艾尔发币”的市场推广。其协助贾彦峰管理河北保定的“艾尔发币”市场。其在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内还见过一个叫王晓铁的人,是2017年下半年贾彦峰介绍其认识的,贾彦峰告诉其王晓铁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讲师,主要负责宣传“艾尔发币”,当时王晓铁是应贾彦峰的邀请到河北保定宣传“艾尔发币”。其没有参加过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活动,只知道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在2018年左右在西柏坡组织了一次活动。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使用了其本人的3张银行卡用于“艾尔发币”提现。班某国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证明班某国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以及上下线等相关情况。班某国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19、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77、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8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班某国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2、同案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2月,罗月萍向其推荐“艾尔发币”项目。2018年3月,罗月萍邀其去云南曲靖了解“艾尔发币”项目,接着其跟罗月萍去云南曲靖见了周雪萍,然后周雪萍跟他们说了“艾尔发币”的事情。从云南曲靖回到沅陵后,罗月萍要其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当时其没有钱,罗月萍借钱给其并帮其在手机上注册了一个7000元的“艾尔发币”会员账号,之后其告诉李文其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的事情。罗月萍还将其拉进了曲靖“艾尔发币”的微信群,其进群后又拉几个人进群。周雪萍见其积极往她的微信群拉人,觉得其和罗月萍积极性比较高,沅陵市场有发展前景,遂于2018年4月来到沅陵,然后在其家中向其、罗月萍、莫芙蓉、李文宣传了“艾尔发币”的市场优势和发展前景等,后又要他们拉人听她宣传“艾尔发币”。在周雪萍来沅陵期间,莫芙蓉也注册成为了“艾尔发币”会员,并成为了其的下线。当时周雪萍还跟他们说,沅陵还没有人做“艾尔发币”,要他们把握机会扩展市场,并让他们租地方开一个工作室,租金由她出。之后其和莫芙蓉、罗月萍开始在沅陵积极发展市场。2018年4月中下旬,其、罗月萍、莫芙蓉租好了成立工作室的房子后,周雪萍将租金1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其。2018年5月9日,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正式成立,之后他们将有意向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的人或者想了解“艾尔发币”会员的人约到工作室,向这些人宣传、讲解“艾尔发币”。李文通过前期对“艾尔发币”的了解,觉得“艾尔发币”有前景,于是他在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成立后也加入了他们。之后基本上是李文、莫芙蓉、罗月萍三人在管理工作室,其负责在工作室做饭。工作室运营了几个月后,莫芙蓉、罗月萍、李文告诉其工作室办理了营业执照,成立了公司。后来其才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罗月萍,成立公司的费用是由李文、莫芙蓉、罗月萍平摊的。刚开始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的开支是由其和李文与莫芙蓉、罗月萍分三股平摊。2019年2月,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沿用了周雪萍在曲靖的运营模式,向会员收取伙食费,后来会员不肯出钱就没有收了。他们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的人各自直接推荐的人就算谁的下线,刚开始李文没有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里注册会员账号,他发展了新会员都放在其的会员账号下面。他们“艾尔发币”沅陵团队共创建了三个宣传“艾尔发币”的微信群,分别是沅陵的交流群、沅陵的会员群、曲靖微信大群,其中沅陵的交流群群主是莫芙蓉,沅陵的会员群是罗月萍创建的,2019年她去深圳后将群主转给李文,曲靖微信大群的群主是周雪萍。周雪萍都在上述三个微信群中,因周雪萍算是他们“艾尔发币”沅陵团队的领导人,一般都是周雪萍负责将“艾尔发币”的宣传资料、通知等转发至微信群,罗月萍和莫芙蓉偶尔也会发通知和其他宣传资料到微信群。根据周雪萍的要求,多开展活动有利于提升团队的凝聚力,提高会员发展市场的积极性,因此李文、莫芙蓉组织沅陵“艾尔发币”会员开展了两次活动,一次是在沅陵朝暮思农庄,另一次是在沅陵太常农庄。其参加了“艾尔发”公司组织的二次活动。第一次是2018年10月,周雪萍让其、罗月萍、莫芙蓉参加了“艾尔发”公司在云南昆明组织的活动;第二次是2019年1月,其与李文、罗月萍、莫芙蓉等50多个沅陵的会员和非会员参加了“艾尔发”公司在香港组织的活动。李文还去成都参加了一次“艾尔发”公司组织的活动。其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只有一个会员账号,账号的用户名是“hsh3057”,绑定的手机号码是18xxx057,第一次充了7000元,第二次充值了35000元,并绑定了其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其发展的“艾尔发币”会员有莫芙蓉、王北琼、曲某华、李吉利、卢某红、卢某珍、谭中军等人。黄某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的会员账号信息表、层级图,证明黄某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以及上下线等相关情况。黄某签字确认的其用于“艾尔发币”的卡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93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统计表,证明黄某的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第六组证据:电子数据存储于编号为“S/N:WX91A495X9HX”移动硬盘中的电子数据、怀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对“罗月萍、莫芙蓉、姜清波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工作记录》、怀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于2020年7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怀化市公安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了“艾尔发币”名为“LUXALPA会员系统”数据库,并对该数据库依法进行了提取和固定。第七组证据:鉴定意见1、数据库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电鉴字第44号、64号、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补正书,证明(1)在“艾尔发币”名为“LUXALPA会员系统”中被告人姜清波共注册、使用5个会员账号,其中最高层级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0”,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7层,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1”,下线层级124层,下线会员账号70817个,本人及下线会员账号累计充值金额1227912000元,共有131笔购买700000元的空单记录,扣除空单金额及被告人姜清波本人充值金额后,实际收取传销资金1136191000元,获得推广奖励41761288.8元;(2)被告人贾彦峰共注册、使用12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4”,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0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2”(被告人王晓铁),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5”(班某国),下线层级75层,下线会员账号11287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1967637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贾彦峰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73131700元,获得推广奖励6050872.2元;(3)被告人王某某注册编号为“0000013”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9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1”(被告人姜清波),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65”(被告人赵志强),下线层级122层,下线会员账号5581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9640148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902407800元,获得推广奖励15279868.8元;(4)被告人夏龙某以其本人的身份注册、使用207个会员账号,以吴某俊、林某荣、夏某娴、叶某平、陈某燕、夏某勇等人的身份注册、使用417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8”,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8层,下线层级111层,下线会员账号3395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5566666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夏龙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516738600元,获得推广奖励33076785.6元;(5)被告人陈善安共注册、使用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0”,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8”(被告人夏龙某),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7”(被告人王宗玉),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9层,下线层级110层,下线会员账号2559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3802407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陈善安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363909000元,获得推广奖励8627445.3元;(6)被告人王晓铁共注册、使用9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2”,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9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1”(被告人姜清波),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4”(被告人贾彦峰),下线层级76层,下线会员账号15003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262476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晓铁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33676800元,获得推广奖励8152640.1元;(7)被告人赵志强共注册、使用2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65”,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0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3”(被告人王某某),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22”(史某伟),下线层级121层,下线会员账号47666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8280965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赵志强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786712500元,获得推广奖励3779070.6元;(8)被告人鉴学平共注册、使用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9”,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10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3”(被告人王某某),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0”(徐某忠),下线层级92层,下线会员账号8143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1352323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鉴学平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115576300元,获得推广奖励1388721.6元;(9)被告人王小搌以其本人的身份注册、使用2个会员账号,以王某鑫的身份注册、使用1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2”,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24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38”,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4”,下线层级78层,下线会员账号7744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98989800元,扣除其本人与王某鑫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小搌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95720800元,获得推广奖励1854517.2元;(10)被告人梁兆国共注册、使用5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7”,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23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74”,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3”,下线层级87层,下线会员账号4990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79440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梁兆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75491500元,获得推广奖励3238080.3元;(11)被告人王宗玉共注册、使用14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17”,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20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0”(被告人陈善安),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36”(孙太明),下线层级109层,下线会员账号21725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3128972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及空单金额,被告人王宗玉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305795700元,获得推广奖励10140130.8元;(12)被告人周雪萍注册编号为“0002244”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33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36”,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45”(念某萍),下线层级51层,下线会员账号2374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418950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41853000元,获得推广奖励930759元;(13)被告人罗月萍注册编号为“0026451”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3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72”,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0”(瞿某莲),下线层级24层,下线会员账号221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28700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828000元,获得推广奖励26139元;(14)被告人莫芙蓉共注册、使用3个会员账号,其中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43”,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6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94”(黄某),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30”(唐某菊),下线层级21层,下线会员账号172个,其本人及下线会员累计购买金额2380000元,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324000元,获得推广奖励127512元;(15)黄某注册编号为“0031694”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45层,直接上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00”(瞿某莲),直接下线会员账号编号为“00xxx43”(莫芙蓉),下线层级22层,下线会员账号208个;被告人李文注册编号为“0059020”的会员账号,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55层,下线层级3层,下线会员账号4个。被告人李文与黄某扣除其本人购买金额后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702000元,获得推广奖励57039元。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1)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说明,证明①经鉴定,“艾尔发”公司用于收取中国区会员充值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收到的款项(不含外国人开立的账户转入)合计1010702515.09元;被告人姜清波在从事“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本人及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到“艾尔发”公司款项合计208671098.91元;向“艾尔发”公司账户转款合计32917993元;②相关银行账户与“艾尔发”公司账户之间的关系。(2)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贾彦峰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6844150元;向下线会员转款合计1081563元。(3)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6459210元。(4)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72号鉴定意见书以及补充说明,证明经鉴定,被告人夏龙某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本人及吴某俊的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25457419.87元;用本人及吴某俊的身份向“艾尔发”公司充值总计10500000元(其中有70万元为空单);还使用林某荣、夏某娴、叶某平、陈某燕、夏某勇的身份信息向“艾尔发”公司注册会员并充值金额合计205.1万元,购买他人用户名支出合计113.4万元。(5)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7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陈善安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6073492元。(6)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8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鉴学平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2447709.2元;向“艾尔发”公司账户转款共计203600元。(7)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赵志强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3604359元。(8)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6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王晓铁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使用其本人及王某东、官某丽的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8906210元,向“艾尔发”公司账户转款共计1983303.1元;收“艾尔发币”会员款项合计351015元,向“艾尔发币”会员转款合计793300元。(9)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王小搌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1540459元,向“艾尔发”公司账户转款共计4338400元。(10)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5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梁兆国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2223057元。(11)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71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王宗玉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其本人及涂某仙和江某登的银行账户收“艾尔发”公司相关汇款共计15640091.8元,其中直接收到“艾尔发”公司款项12440091.8元,收梁某彬银行账户款项260万元,收金某兰银行账户款项60万元。(12)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周雪萍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944764元;向“艾尔发”公司充值共计42000元。(13)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5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罗月萍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14810元;向“艾尔发”公司充值共计42000元。(14)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莫芙蓉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30363.6元,向“艾尔发”公司充值共计56000元。(15)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6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李文在参与“艾尔发”公司活动期间,通过黄某的银行账户向“艾尔发”公司提现款项合计11510元。第八组证据:各类笔录1、搜查笔录(1)2019年6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对姜某乐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住所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姜某乐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住所进行了搜查,搜查出被告人姜清波让姜某乐从刘某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取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153800元。(2)2019年6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对姜某乐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住所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姜某乐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住所进行了搜查,搜查出被告人姜清波让姜某乐从刘某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970000元。(3)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姜清波与刘某位于中旅某小镇的住所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侦查人员谢长保、米溢文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与刘某位于中旅某小镇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搜查出手机6台、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金首饰3件、金条3块、身份证8张(姜清波、刘某、张某清、廖某奇、姜官学、姜某华、李某、赵晓风)、银行卡31张、手表7块、匕首7把、日本军刀2把、U盾10个、U盘2个等物品,并在客厅的一个保险箱内发现面值100的人民币10777张、面值50的人民币1000张、面值100的美元192张、面值50的欧元17张、面值10的欧元1张、面值50000的韩币4张、面值10000的韩币2张及内存卡2张、电信电话卡2张、联通电话卡1张;还从客厅右侧走廊底部的客卧室内的4个皮箱内发现有面值100的人民币共54捆。(4)2019年6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姜清波名下的辽宁嘉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6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业北街某号瀚都国际大厦某某某室的辽宁嘉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搜查,搜查出现金人民币40捆(其中39捆面值100的人民币,1捆面值50的人民币)、辽宁善德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培训工号牌1袋、宣传资料1袋、资料1袋、硬盘1个、电脑1台。(5)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某某某号办公室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某某某号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搜查出onebotp牌一体机2台、主机1个、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50台(其中47台华为手机系全新包装)。(6)2019年6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某某某号办公室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6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某某某号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搜查出面值100的人民币500张、面值100的人民币5捆、平板电脑1台、北京农商行的银行卡4张、北京农商行的U盾4个、公章6枚、私印2枚、内存卡1张、登记证书2张、军刀8把。(7)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晓铁人身及随身物品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晓铁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搜查出小米手机2台、灰色皮夹1个、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手表1块,并对其中2台小米手机以及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予以扣押。(8)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善安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陈善安的人身及其住宿的曲阜全季酒店8325房间进行了搜查,搜查出银行卡10张、身份证1张、笔记本电脑1台、SD卡2张、U盘1个、U盾2个、手机2台,并对其中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予以扣押。(9)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赵志强住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赵志强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某号某单元某某某室的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银行卡4张、手机2台、U盘1个、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并对其中2台手机予以扣押。2、检查笔录(1)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姜清波使用的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①2019年6月3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使用的白色苹果8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微信昵称“tangtang”的微信号与微信昵称“superman”的微信号的聊天记录中有关于“艾尔发币”涨跌、会员提现、会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②2019年6月3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使用的黑色苹果8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微信昵称“鸿雁”的微信号与微信昵称“上善若水”(美女)、“亞丁”(韩某丁)、“小麻雀”(韩某龙)、“琳凯”(王某某)、“洪放”(孙太明)、“贾东林”(贾彦峰)的微信号的聊天记录中有“艾尔发币”涨跌、会员提现、会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侦查人员对上述聊天记录予以截图提取,并经被告人姜清波签字确认。(2)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贾彦峰使用的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3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贾彦峰使用的华为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手机中微信昵称“贾东林”的微信号中有“善德世际精英群”、“艾尔发币1群”、“艾尔法石家庄群”、“艾尔发~学习交流群”、“贾总精英群”、“京津冀大本营”等关于“艾尔发币”的宣传推广微信群,同时该微信号与微信昵称“鸿雁”(姜清波)、“谈笑有鸿儒”(陈善安)、“云淡风轻”(张某乙)等微信号之间有关于“艾尔发币”宣传推广、组织活动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中有与“艾尔发”公司之间的转账、提现记录;手机相册中有会员转账记录截图、其组织活动的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上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内容予以截图提取,并经被告人贾彦峰签字确认。(3)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晓铁使用的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2019年7月3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晓铁使用的蓝色小米MCE8手机进行检查,发现王晓铁的手机微信中有其与“艾尔发币”会员的聊天记录,侦查人员对上述聊天记录予以提取,并经被告人王晓铁签字确认。(4)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8月8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黑色华为NEO-AL00手机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某的手机微信中有其与被告人赵志强的聊天记录,侦查人员对上述聊天记录予以提取,并经被告人王某某签字确认。(5)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小搌使用的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3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小搌使用的苹果手机进行了检查,发现王小搌的手机微信中有“善德系统-艾尔链LAC群”、“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艾尔链LAC-山西群”、“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山西战区”等关于“艾尔发币”的宣传推广微信群,以及与微信昵称“帝君”、“王凤华”、“谈笑有鸿儒”等人之间关于“艾尔发币”宣传推广、组织活动等聊天记录,侦查人员对上述聊天记录予以提取,并经被告人王小搌签字确认。(6)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鉴学平使用的U盘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25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鉴学平使用的2个U盘进行了检查,U盘内有鉴学平组织“艾尔发币”会员军训学习的课件、参加“艾尔发币”精英特训营推广活动照片及“艾尔发币”前景、九大核心竞争力、“艾尔发币”提现说明等相关内容,侦查人员对上述内容予以打印,并经被告人鉴学平签字确认。(7)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周雪萍使用的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7月3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周雪萍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手机微信中有与“艾尔发币”会员的聊天记录,侦查人员对上述聊天记录予以提取,并经被告人周雪萍签字确认。(8)怀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罗月萍使用的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6月30日,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罗月萍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罗月萍微信昵称“心平气和”的微信朋友圈发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的宣传资料;与周雪萍、莫芙蓉、木子(李文)、彭某凤、曲某华等人之间有关于“艾尔发币”的宣传推广、组织活动等聊天记录;同时发现手机相册中保存有罗月萍记录其发展的会员信息的笔记照片,侦查人员对上述内容予以提取,并经被告人罗月萍签字确认。第九组证据:视听资料1、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等人进行讯问过程中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被告人姜清波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住处及办公室等地进行搜查以及扣押被告人姜清波等人涉案物品的视频,证明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清波住处及办公室等地进行搜查以及扣押被告人姜清波等人涉案物品的过程。第十组证据:调查评估意见书1、贵州省桐梓县司法局(2020)桐矫评字3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贵州省桐梓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宗玉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人王宗玉适用社区矫正。2、湖南省沅陵县司法局沅社矫评估字[2020]97号、9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湖南省沅陵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莫芙蓉、李文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莫芙蓉、李文适用社区矫正。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本院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及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系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且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的获取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作出了相关说明,足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姜清波的辩护人提出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在“艾尔发”公司没有任何职务,没有参加过公司举办活动的商讨,也没有以特训师身份对会员进行培训等,故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鉴学平、赵志强、王晓铁、王宗玉、王小搌、梁兆国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结合证人程某等人的证言、四平“艾尔发币”会员王某东写给被告人姜清波、王某某的信、从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赵志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某某签字确认其参与“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艾尔发币”活动照片、从被告人李文、罗月萍处提取的笔记本、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国内首批注册的“艾尔发币”会员之一,之后其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负责“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内部管理,并以特训师的身份对会员进行培训、分享经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系在“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中承担了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足以认定其系“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故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四)关于被告人鉴学平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不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军事化管理顾问,也不负责“艾尔发币”辽宁本溪市场等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陈善安、王晓铁、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鉴学平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结合证人程某、赵某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鉴学平签字确认的其参与“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艾尔发币”活动照片、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鉴学平所使用的U盘中提取的材料、从被告人莫芙蓉、李文、罗月萍处提取的笔记本、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鉴学平经被告人姜清波、王某某推荐于2016年8月1日注册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军事化管理顾问,负责“艾尔发币”辽宁本溪市场推广,并在“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井冈山、延安旅游活动中负责对“艾尔发币”会员进行军训,系在“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中承担了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足以认定其系“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故被告人鉴学平作为“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鉴学平的上述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五)关于被告人梁兆国提出其只是“艾尔发币”的投资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宗玉等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梁兆国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结合被告人梁兆国签字确认的其参与“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艾尔发币”活动照片、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梁兆国经史某伟推荐于2016年8月22日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与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的名义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并与史某伟一起负责吉林四平等地“艾尔发币”市场推广,在吉林四平组织了“艾尔发币”的招商会并在会上做了经验分享发言,还参加了“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特训营、旅游等活动,系在“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中承担了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足以认定其系“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故被告人梁兆国作为“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兆国的上述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六)关于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清波等人在将“艾尔发币”传销模式引入国内后,先后依托上海衡丰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姜清波发起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通过微信群、公众号、朋友圈、互联网网站等渠道发布“艾尔发币”的相关信息以及组织召开发布会、特训营等形式公开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其中被告人姜清波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董事长,处于居中领导地位,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等人在“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中均各有分工且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管理,有人负责宣传推广,有人负责培训,形成了有明显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且均是以宣传推广“艾尔发币”为目的传销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故对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七)关于被告人姜清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清波不是主犯,韩国“艾尔发”公司是主犯,其只是协助韩国“艾尔发”公司以及其不是“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董事长”,无权操纵“艾尔发币”币值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艾尔发币”虽是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从韩国引入,但是被告人姜清波等人在将“艾尔发币”引入国内后,为开拓国内“艾尔发币”市场,依托被告人姜清波发起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从全局组织策划“艾尔发币”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其中被告人姜清波对外宣称“善德世际国际系统”董事长,直接操纵国内“艾尔发币”币值,并组织了发布会、特训营等相关“艾尔发币”宣传推广活动,上述事实有十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人班某国、黄某的供述、证人程某、赵某哲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宣传资料、从被告人姜清波处搜查出的笔记本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姜清波在国内“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被告人姜清波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八)关于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的辩护人均提出上述九被告人不是主犯,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在国内“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相较于被告人姜清波低、小,但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王晓铁与被告人姜清波一样都是2016年6月17日国内首批注册的“艾尔发币”会员,被告人夏龙某、陈善安、鉴学平、王宗玉、王小搌、梁兆国则是在2016年7月至9月期间注册的“艾尔发币”会员,且上述九被告人在被告人姜清波发起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职责以及分工,系国内“艾尔发币”传销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上述九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九)关于被告人赵志强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赵志强为了不断壮大自己的市场而吸收更多新会员加入“艾尔发”公司,以特训师身份在善德世际第三期精英特训营活动中进行授课,并参与善德世际组织的井冈山、延安军训等“艾尔发币”项目推广活动,同时在“艾尔发币”会员微信群中比较活跃,经常为会员解答提现过程中的问题等事实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志强经被告人王某某推荐于2016年7月14日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之后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特训师的身份,采取与会员进行经验分享、解答问题的方式宣传推广“艾尔发币”等事实,有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王晓铁、王宗玉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赵志强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赵志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赵志强签字确认其参加“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组织的“艾尔发币”活动照片、从被告人罗月萍、莫芙蓉、李文处提取的笔记本、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十)关于被告人赵志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志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十一)关于被告人罗月萍提出其只是购买了“艾尔发币”,不是“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等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莫芙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芙蓉只是“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不是组织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雪萍经他人推荐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于2018年发展湖南省沅陵县的被告人罗月萍成为“艾尔发币”会员,随后被告人罗月萍推荐被告人李文妻子黄某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接着黄某推荐被告人莫芙蓉注册成为“艾尔发币”会员,后该四人为开发“艾尔发币”沅陵市场先后在湖南省沅陵县成立工作室、公司,被告人李文为帮助黄某而加入,共同在湖南省沅陵县范围内宣传推广“艾尔发币”,显然被告人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及黄某的行为均对“艾尔发币”传销组织在湖南省沅陵县的发展、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属于“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十二)关于被告人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的辩护人提出上述四被告人均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及黄某为发展“艾尔发币”会员在湖南省沅陵县先后成立了工作室、公司,对“艾尔发币”传销组织在湖南省沅陵县的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但是被告人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及黄某所发展的沅陵“艾尔发币”传销团队只是整个国内“艾尔发币”传销组织在地方上的一个分支,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仅起了次要、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十三)关于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梁兆国、莫芙蓉、李文的辩护人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

各被告人发展下线会员人数、层级、收取传销资金数额及获利金额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梁兆国、莫芙蓉、李文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等犯罪事实。”经查,本案中公诉机关虽只提供了二十七名参与“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且也确实存在同一个人注册、使用多个“艾尔发币”会员账号的情形,但是本案十五名被告人中除了被告人李文外,在“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被告人莫芙蓉的下线会员账号数量是最少的,而被告人周雪萍、罗月萍及被告人李文的妻子黄某均系被告人莫芙蓉的上线,且其他十一名被告人的层级均在被告人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及黄某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由此可计算出“艾尔发币”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已经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因此公安机关虽未逐一收集参与“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无法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已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同时公诉机关还提供了电子数据及其鉴定意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其中电子数据是公安机关依法获取的“艾尔发币”名为“LUXALPA会员系统”数据库,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是公安机关依法从各银行调取,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涉案传销组织的层级、各被告人的层级及下线层级、下线会员账号数量、收取传销资金数额及获利金额。而根据电子数据及其鉴定意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可知,涉案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在10亿元以上,同时除了被告人莫芙蓉以外的十四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也均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虽然被告人莫芙蓉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未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但是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定性应当以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定性,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十四)关于被告人姜清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清波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虽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姜清波立功表现的说明》,但该说明只是证明被告人姜清波在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同案人员梁兆国、刘维军、史某伟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据此信息抓获了同案人员梁兆国、刘维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规定,被告人姜清波只是提供了同案犯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故不能认定为立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姜清波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姜清波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姜清波曾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怀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怀化市公安局确实收到了被告人姜清波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并已经将线索移送至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但是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对线索尚未查实且对于线索核查时间未作出明确回复。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的规定,故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姜清波是否构成立功暂不作认定。(十五)关于被告人陈善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善安委托其劝返未归案的王宗玉自首,追回巨额赃款,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宗玉在侦查阶段及当庭的供述以及被告人陈善安的当庭供述,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宗玉的《到案经过》,可以证明被告人陈善安到案后通过其律师劝说被告人王宗玉投案,后被告人王宗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根据被告人陈善安在被告人王宗玉规劝所起作用以及影响,不足以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被告人陈善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善安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提出被告人陈善安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对被告人陈善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十六)关于被告人夏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龙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夏龙某是否属于“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根据现有证据从其的投案意思表示、为投案实施的准备行为、投案意愿的连续性、被抓获时间、地点等方面来综合评判。首先,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6日出具的被告人夏龙某的《到案经过》以及2019年11月29日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夏龙某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来看,该两份证据可以证明2019年7月31日22时许民警在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彩石巷某栋楼下抓获被告人夏龙某时,被告人夏龙某表示其知道公安机关调查内容也准备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夏龙某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行为或者其是正在投案途中;其次,被告人夏龙某的辩护人虽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夏龙某以及其妻子陈某燕的会见笔录用以证明被告人夏龙某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行为,但该两份会见笔录在证据形式上有所欠缺,询问人只有被告人夏龙某的辩护人一人,且陈某燕系被告人夏龙某的妻子,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再次,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来看,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陈善安、鉴学平、赵志强、王晓铁、王小搌均是在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宗玉也于2019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中既有被告人夏龙某的上线也有其的下线,且“艾尔发币”会员系统服务器也当即被关停,由此可见被告人夏龙某被抓获前应当早已获悉“艾尔发币”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夏龙某在被抓获前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有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投案或者表达其准备去投案的意愿;最后,从被告人夏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时间、地点来看,被告人夏龙某是在2019年7月31日晚上22时许在其所住的楼下被赶赴当地的民警抓获,其准备去投案的时间、地点显然也不符合常理。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查实被告人夏龙某被抓获时系“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十七)关于被告人莫芙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芙蓉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经查,被告人莫芙蓉系在2019年6月20日接到怀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会同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后赶到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莫芙蓉口头传唤至沅陵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由此可见被告人莫芙蓉虽然不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因本案一开始是由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案件在调查,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莫芙蓉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赶到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十八)关于被告人罗月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月萍在2019年3月以后离开沅陵县去深圳打工,没有再参与沅陵“艾尔发币”工作室的活动,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罗月萍虽然在2019年3月左右离开了沅陵县,但是在被告人罗月萍离开沅陵县后,为发展“艾尔发币”会员而成立的沅陵爱心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仍然在运营,被告人罗月萍依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之一,并继续从“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获取报酬或者返利,同时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月萍离开沅陵县的行为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继续发生,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十九)关于被告人姜清波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刘某武、孙某华、刘某、姜某傲、华某昕的部分财物及被告人姜清波的部分财物与涉案传销资金无关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刘某武、刘某、姜某傲的证言及被告人姜清波的供述与公安机关从工商、税务部门调取的刘某武的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相关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记录及存取款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刘某武在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南塔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8银行账户、平安银行沈阳三好街支行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38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理财产品、刘某武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2个保险账户(保单号:318某某某15、322某某某29)内的保险产品、刘某武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某某某、某某某的两套房产与涉案传销资金有关;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孙某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青市场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70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美景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2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孙某华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新路某某号某门的一套房产与涉案传销资金有关;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工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79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刘某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5个保险账户(保单号:288某某某58、266某某某67、297某某某70、303某某某01、288某某某32)内的保险产品、刘某与被告人姜清波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某某号某门的一套房产与涉案传销资金有关;公安机关查封的姜某傲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某某号某某某的一套房产与涉案传销资金有关;被告人姜清波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2个保险账户(保单号:288某某某83、288某某某05)与涉案传销资金有关。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冻结的孙某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南塔支行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17(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52)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理财产品与涉案传销资金有关;刘某在中国银行沈阳中山支行营业部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41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沈阳机场支行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41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与涉案传销资金有关;华某昕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3个保险账户(保单号:310某某某11、319某某某51、363某某某37)内的保险产品与涉案传销资金有关,故除对被告人姜清波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外,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十)关于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扣除被告人购买“艾尔发币”的金额、被告人持有的“艾尔发币”的静态收入、被告人用于宣传推广“艾尔发币”的开支费用等方面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本案十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经查,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电鉴字第44号、64号、65号鉴定意见及其补正书是对怀化市公安局送鉴的“LUXALPA会员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故其所统计出的十五名被告人在该会员系统中的会员账号、本人及下线层级、下线会员账号、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的金额、获得推广奖励金额等都是十分客观的,但是其所统计出的各被告人获得推广奖励的金额毕竟还是一个后台数据,不能认定为各被告人的实际违法所得,只能作为认定各被告人发展下线会员情况的依据。而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59-7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是各被告人的供述、“LUXALPA会员系统”数据库、涉案银行账户流水,能够准确反映各被告人从“艾尔发”公司相关银行账户提现或收到“艾尔发”公司相关银行账户款项的情况,故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湖南泰信[2019]鉴字第59-7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为准。各被告人本人购买“艾尔发币”以及用于宣传推广“艾尔发币”的开支等费用均属于犯罪成本,不应从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中扣减。“艾尔发币”传销组织的运营资金是来源于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费用,属于传销资金,故各被告人从“艾尔发币”会员系统中获取的“艾尔发币”静态收入属于违法所得,也不应从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中扣减。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都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以投资购买名为“艾尔发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投入资金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施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且骗取财物人民币10亿元以上,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姜清波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姜清波系国内“艾尔发币”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系该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或重要成员,并在“艾尔发币”传销活动中各自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志强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且以“善德世际国际系统”特训师的身份,采取与会员进行经验分享、解答问题的方式宣传推广“艾尔发币”,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所发展的沅陵“艾尔发币”传销团队只是整个国内“艾尔发币”传销组织在地方上的一个分支,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了次要、帮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彦峰、夏龙某、陈善安、赵志强、王小搌、周雪萍、罗月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宗玉、莫芙蓉、李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善安到案后通过律师规劝同案人员王宗玉投案,可以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宗玉到案后规劝同案人员孙太明、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可以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清波到案后指认同案人员梁兆国、史某伟、刘维军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据此抓获梁兆国、刘维军,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清波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并配合公安机关扣押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龙某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宗玉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月萍、莫芙蓉、李文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志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彦峰、陈善安、鉴学平、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清波、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王晓铁、赵志强、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姜清波、鉴学平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贾彦峰、夏龙某、陈善安、赵志强、王小搌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宗玉、莫芙蓉、李文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被告人王宗玉、莫芙蓉、李文宣告缓刑。本案中,涉案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均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姜清波通过其本人或他人银行账户收到的“艾尔发”公司转款金额核减其向“艾尔发”公司转款金额后所得资金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扣减其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及退缴到案的财物后,差额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贾彦峰、王某某、夏龙某、陈善安、赵志强、王晓铁、鉴学平、王小搌、梁兆国、王宗玉、周雪萍、罗月萍、莫芙蓉、李文从“艾尔发”公司提现的款项或收到“艾尔发”公司的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扣减其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及退缴到案的财物后,差额部分继续追缴。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姜清波处扣押的赃款以及被告人姜清波、夏龙某、王宗玉、罗月萍、莫芙蓉、李文主动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理财产品,系涉案传销资金或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被告人姜清波使用涉案传销资金或违法所得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购买的保险产品、房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鉴学平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尚未在房产部门登记无法查封的被告人姜清波、王晓铁使用涉案传销资金或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手表、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均系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姜清波通过其控制的涉案银行账户将涉案传销资金借给艾某100万元,其中30万元艾某已代被告人姜清波退缴,余下70万元应向艾某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清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贾彦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已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晓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夏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赵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小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梁兆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陈善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已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鉴学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宗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王宗玉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周雪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罗月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莫芙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莫芙蓉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李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李文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六、怀化市公安局扣押的从被告人姜清波处搜查出的赃款11127500元;被告人姜清波向怀化市公安局退缴的赃款15141693.9元;被告人夏龙某向怀化市公安局退缴的赃款968765元;被告人王宗玉向怀化市公安局退缴的赃款8480000元;被告人李文及黄某向怀化市公安局退缴的赃款11510元;被告人罗月萍向本院退缴的赃款14810元;被告人莫芙蓉向本院退缴的赃款30363.6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七、对怀化市公安局冻结、本院继续冻结在案的涉案银行账户(详见附表一、二)内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所产生的孳息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八、对怀化市公安局冻结、本院继续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姜清波使用涉案传销资金或违法所得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详见附表三)及对应收益、分红款以及所产生的孳息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九、对怀化市公安局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姜清波、鉴学平使用涉案传销资金或违法所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以及怀化市公安局未查封的被告人姜清波、王晓铁使用涉案传销资金或违法所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详见附表四)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对怀化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姜清波等人的手表、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详见附表五)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怀化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二十一、对被告人姜清波的违法所得175753105.91元、被告人贾彦峰的违法所得6844150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6459210元、被告人夏龙某的违法所得25457419.87元、被告人陈善安的违法所得6073492元、被告人王晓铁的违法所得8906210元、被告人赵志强的违法所得3604359元、被告人鉴学平的违法所得2447709.2元、被告人王小搌的违法所得1540459元、被告人梁兆国的违法所得2223057元、被告人王宗玉违法所得15640091.8元、被告人周雪萍的违法所得944764元、被告人罗月萍的违法所得14810元、被告人莫芙蓉的违法所得30363.6元、被告人李文的违法所得11510元,核减各被告人已经扣押、查封、冻结在案予以没收的财产或退赃的款项外(具体为本判决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项内容),差额部分均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二、被告人姜清波使用涉案传销资金借给艾某100万元,其中30万元艾某已代被告人姜清波退缴,余下70万元向艾某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落款

审判长 旷洁审判员 刘应审判员 李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倩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5条2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6条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4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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