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霞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代理律师/律所:刘洪峰,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吸收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言词证据 质证 证据不足 传唤 拘留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张宏霞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8)晋01刑终57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宏霞。2016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洪峰,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巩啸震,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宏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晋0110刑初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宏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宏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宏霞成立山西馨文能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礼仪庆典服务;营养健康咨询(不含医疗诊断);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财务咨询、税务咨询、投资金融咨询)。2014年7月15日又成立太原市小店区馨文丰盛形象设计室,经营范围: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张宏霞构建了"创造丰盛"在山西的传销体系,并在太原市小店区茂业天地C-3304、山西省运城市外滩首府小区17号楼东单元1601等多地设立办事处,先后在两地通过举办"创造丰盛"体验课等形式进行宣传活动。宣传称购买学习卡即可以获得"提升能量"服务,要求参加者购买学习卡获得加入资格。参加者加入该组织后,被告人张宏霞又以"督导"发展人员有返利为诱饵,诱使参加人继续缴纳费用晋升为"督导",并诱使"督导"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最终形成中心校长、督导、国际学员、学习卡伙伴的组织结构。目前,该体系在山西涉及46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301096元。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侦查终结报告、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宏霞被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二、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晋源责任区刑警队出具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宏霞系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传唤到案。三、户籍信息证明了被告人张宏霞的基本身份情况。四、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证明了涉案物品已由侦查机关予以扣押。五、扣押的营业执照、学习卡档案资料报表、签到表、售书登记表、学习卡登记表、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被告人张宏霞所组织的山西分校运营情况及成员情况。六、辨认笔录证明许某、韩爱国、宋玉燕、王彩红、史学丽、王文鹃均辨认出被告人张宏霞系山西中心分校负责人。七、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山西馨文能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馨文丰盛形象设计室的成立情况及经营范围。八、审计报告证明,办理学习卡的学员将资金交给督导(或直接交给山西校长),督导上缴给山西校长张宏霞,山西校长张宏霞将该笔资金交给财务宋春光或赵宜迎,宋春光和赵宜迎根据上缴资金数额按约定分成返还给山西校长张宏霞。除被告人张宏霞外涉案人数45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301096元。九、证人晁某(副校长)陈述,2009年7月份的时候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个张馨月开办的叫"印象女人"的工作室,有个财富课叫做芝麻开门,我花了1万元去上海学习了两天这门课程。认识了张馨月和姜继英。2009年11月份姜继英给我打电话说上课的同学都去看张馨月准备的一个心灵成长学校,我就去了沈阳听张馨月讲她准备开办心灵学校的想法,回来我就给张馨月交了20万元,成了她的终生学员。张馨月每年都要组织3-4次讲课,我在上课的时候认识了张宏霞。2013年3、4月份我在上海听张馨月的课时姜继英跟我说有策划团队说张馨月老师的课价值很高,一条完整的运作模式可以快速推广,每个省导师的身价是3000万元,每个地方的代理(中心)是800万元,让我挑一个地方做导师。因为当时我没有那么多钱,我拒绝了......2014年4月份张宏霞叫我去听董瑞宁在沈阳讲的督导培训以及体验课,董瑞宁在课上讲中心和督导的好处,收钱是为了证明大家的决心,因为当时前五名购买中心有好处,800万元的费用先交400万元,赠送100张5万元的学习卡和一张300万元的男学员名额,剩余400万元慢慢交,张宏霞当时是导师不能办中心,她想抢前五个中心的名额,就跟我商量想让我帮她,以我的名义去抢办中心,中心办下来之后再把中心转卖给其他人,学员办了5万元学习卡之后,导师留1万元,中心校长留2万元,上交"创造丰盛"2万元,我当时觉得能挣钱就答应了。张宏霞当时向"创造丰盛"的督导宋婉蓉等人借了350万元,利息5分,我凑了50万元直接转给宋春光,张宏霞把借来的350万元给了宋春光,张宏霞把成立中心的钱交出来后,张宏霞就开始找人购买她抢下的中心,张宏霞当时找了梁梅兰、王忠的姐姐等人转卖"创造丰盛"山西中心,但是这些人是"创造丰盛"导师刘佳琪的人,刘佳琪不同意,所以没有人接。后来张馨月知道张宏霞一直在转卖山西中心,就告诉张宏霞必须找一个人做中心校长,否则她在"创造丰盛"的导师就不能做了。2014年9月份张宏霞通过中介在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苑租了一个房子,开始经营山西的"创造丰盛"。2014年10月份张宏霞让我去运城设一个"创造丰盛"的山西分部,让我具体负责"创造丰盛"山西运城的事情。我就在运城市外滩首府租了个房子,并且雇佣了四个工作人员。"创造丰盛"在山西运城的分部就开始运作,当时我让四个工作人员每天以微信的方式,朋友带朋友的方式开始推广"创造丰盛"拉人听课,卖学习卡,约学员开办沙龙课程。到了2014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张宏霞找到我说她要还深圳一个导师成立中心时借给她的钱的利息,如果不还,对方就要报警。当时我自己身上正好有一部分钱,我就给张宏霞28万元。到了2015年4月份,我在运城市一共办理了20多张学习卡的费用之后马上给张宏霞转过去,有时候我给张宏霞转钱时,就留下一部分钱用于"创造丰盛"山西运城分部房租等开销,其他钱全部交给张宏霞了......"创造丰盛"是由张馨月创办的,对外宣传传播大爱,让每一个受苦受难的心灵都有一个家,在这里可以得到疗愈和帮助,能开启人的心灵,使心灵得到净化,身心得到成长,获得财富。实际上就是骗人购买学习卡听课,上课时又讲你没钱是因为你人品不好,能量太低,交钱就能获得能量,交多少钱就能获得多少能量,能量高了好事就找你了,有钱有权,有智慧,还能治病,骗人继续交钱。"创造丰盛"把张馨月比作神。"创造丰盛"机构的创始人是张馨月,张馨月下面是"创造丰盛"的九个国际导师姜继英(姜笑)、宋春光(雨珊)、赵宜迎(书含)、林迪、张翰文、顾怡、董瑞宁、佳琪、刘星,国际导师之下是国内导师(我知道的有彦菲、孔仙霞、高荣、一茗、胡金凤、府碧蔚、安琪、苗苗、蔚宏),国内导师之下是各个中心的校长,中心校长之下是中心督导,督导之下是国际学员,国际学员之下是学习卡伙伴。张馨月主要负责国际导师、国内导师和中心校长的培训;国际导师负责海外的一些机构,国内导师主要负责国内各省的机构,中心校长主要负责讲课培训、招学员,在本省开办盛典;督导主要负责讲课,国际学员和学习卡伙伴主要是学习上课。张馨月领导国际导师,国际导师管理国内导师和校长,国内导师也管理校长管理督导、国际学员和学员。花5万元购买学习卡,可以成为学习卡伙伴,交100万元就可以成为国际学员,刚开始做督导要100万元,先交50万元就可以做,做导师要3000万元,先交300万元就可以,国际导师要多少钱我不知道......"创造丰盛"山西中心在山西省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在太原市小店区茂业天地C-3304(刚开始成立的时候是在学府苑小区),负责人是张宏霞,另一个是在山西省运城市外滩首府小区17号楼东单元1601。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之间,我是主要负责人。我不参加(创造丰盛)之后,张宏霞就都负责了。2014年9月份开始的时候,我是"创造丰盛"名义上的校长,张宏霞是导师,2015年5月份我离开"创造丰盛",张宏霞的导师头衔被撤掉成了校长,姜继英是山西"创造丰盛"的导师,负责山西省的一切事务,张宏霞收取的费用全部给姜继英了,王凤芝,朱某是督导......我是名义上的校长,太原办了多少卡不知道,因为都是张宏霞在负责,我只负责运城地区,大概办了20多张5万元的学习卡,具体多少我不清楚了。办理学习卡的人有的直接交给张宏霞,有的通过转账转到我的银行卡上,有的在我的POS机上刷卡交费。交到我银行卡里的钱我都直接转给张宏霞了。"创造丰盛"运城中心有两台POS机,一台是我之前在运城市泓美艺术家具店的,绑定的是我个人的银行。另一台是"创造丰盛"运城中心开始运作后办理的,当时办理这台POS机的人是我之前窗帘店的老板,具体POS机的开户名是谁我记不清楚了,绑定的也是我的银行卡。我收钱的银行账户有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卡号我现在不太清楚。我办理学习卡收的钱都转给张宏霞两张银行卡了......办学习卡收的钱我刚开始听说学员办了5万元学习卡之后,导师留1万元,中心留2万元,2万元上交,我收的学习卡钱都转给了张宏霞,张宏霞怎么往上交钱我不清楚。5万元学习卡能听三节课。海底轮丰盛课、脐轮幸福关系课、太阳神经轮影响力课。海底轮丰盛课是财富课,主要讲心理恐惧和限制,提升海底轮能量,增加新的能力;脐轮幸福关系课主要讲链接祖灵能量,安守护灵,保平安,增强自己和别人的各种关系;太阳神经轮影响力课主要讲链接神性,提升领导力。十、证人王某1(校长助理)证言,创造丰盛一共有六个层级,最高一层是馨月老师,也就是创造丰盛的创始人。第二层是国际导师,第三层级是国内导师,第四层是各中心学校的校长,第五层是督导,第六层是学习卡伙伴。交五万元可以成为学习卡伙伴,交100万元可以成为督导,督导之前是交50万元,后必须交够100万元。十一、王凤芝(督导)证言,张宏霞在山西省开了"创造丰盛"的咨询公司,并且张宏霞是全国"创造丰盛"体系里山西的校长。谁任命张宏霞为校长的不清楚,张宏霞往"创造丰盛"体系交了300万元,成了导师,"创造丰盛"派她来山西当导师,后来"创造丰盛"体系将她降为校长。可能是因为张宏霞没有交够钱,人品差,所以将她降为校长。在我们"创造丰盛"体系里,当时交300万元,就能当导师,交多少钱就能对应的当导师、校长、督导。我们体系里人品就是钱品。我往"创造丰盛"体系里交了50万元,然后我就成了督导老师。导师负责给我们督导以上级别的人讲课,成长我们。校长负责管理山西地区的学生,收费等管理工作。督导负责分享、听课、推销学习卡。"创造丰盛"的学习卡是5万元,交5万元成为学员,可以上三种课、财富课、关系课、影响力课,对应的这三门课分别是1万元、2万元、3万元,每一节课上两天,打包5万元,也可以对应的上一种课,收费标准是一样的。学员交150万元就可以成为国际学员。督导在之前的价格是50万元,之后又变成100万元,现在是150万元。现在交了150万元都叫国际学员,比督导高档......"创造丰盛"里的海底轮是财富课,脐轮是关系课,太阳神经轮是影响力课。山西"创造丰盛"工作室是2014年9月份创办的,2014年9月到2015年7月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学府苑,2015年7月至今在小店区体育路茂业天地3栋3304室。运城也有一个点,在运城市外滩首府小区里租的一个房子,也是张宏霞负责。张宏霞是校长,校长助理王某1,跑业务的赵忠连、针晓丽、孟庆香,现在针晓丽、孟庆香都辞职了,4个督导老师:李某、我、晁某、朱某。开办"创造丰盛"目的是要传播爱,让人好,赚钱。赚钱就是通过卖学习卡提成赚钱。督导以上的人推销一张5万元的学习卡,会有4000元底薪加4000元提成,我没有推销出去过,没有提成过,每个月只有张宏霞给的2000元零花钱。跑业务的推销一张5万元的学习卡有2000元的提成。山西现在有学员60多人,具体多少不清楚。这些人都是购买了5万元的学习卡。5个国际学员是王某2、王彩慧、连某、连某的老公王其、许某,其中王某2、王彩慧、许某各交了100万元,连某、连某的老公各交了50万元。学员到我们"创造丰盛"工作室内刷卡,也可以直接转到张宏霞的银行账号里,刷卡的POS机用我的名字办的,学员刷了卡以后,我再将钱从我卡里转到张宏霞的卡里。60多人交的5万元有的在山西交给张宏霞,有的是在外地参加盛典时,交给举办盛典的人,张宏霞把钱交到哪里我不清楚,国际学员在什么地方交的钱,交给了谁我不清楚。课程所收的费用都做什么了,不清楚......我只主讲"丰盛智慧",我把张馨月的"丰盛智慧"资料制成幻灯片,读给学员,内容我记不清了,然后我结合自己的感悟再延伸的跟大家一起分享。给学员讲的财富课,关系课,影响力课的依据是通过学习张馨月老师的《创造丰盛》这本书得来的。张馨月书上提到的能量提高了就能喜悦开心,事情会变好。十二、证人李某陈述(督导)证言,"创造丰盛"主要有三门大课,海底轮丰盛课、脐轮关系课、太阳神经轮影响力课,分别对应财富、关系、影响力。"创造丰盛"以这三门课吸收学员,告诉大家交钱学习就能变好,学习了财富就能增加,与朋友、家人的关系就能变好,让自己变得更有影响力,事业更顺利,说话更有气场,这是创造丰盛对外宣传的,并且创造丰盛利用伪科学,增加其神秘度,让学员对"创造丰盛"更加信任,即所谓的低频,高频维度空间,能量加持,宇宙神力,远程疗愈,为了让还没入会的学员交钱入会,让已经入会的学员交更多的钱,"创造丰盛"会说,你交的不是钱,是购买的能量。其中,"创造丰盛"的招生简章这样描述"在两天之内让你的心灵先富起来,通过心灵的力量,你会神奇的发现,你的财富就这样不知不觉的多起来了"。我刚开始接触"创造丰盛"的时候,被它的外表宣传所迷惑,"创造丰盛"对外宣传的是爱和奉献,我也是冲这个进入了"创造丰盛"的组织,想要成为家族中向上的力量,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好处,这也是当时"创造丰盛"告诉我的,进入"创造丰盛"之后,老师让我静坐冥想,链接张馨月老师和宇宙的能量,并且上课后,"创造丰盛"的老师说金钱就是能量,交的钱越多你的能量越高,能量高了就能给自己带来财富,关系的改善,影响力增加。当时我感觉被洗脑了一样,特别相信,觉得只有创造丰盛才能给我带来好处。所以我当时不顾一切的借钱,交了50万元学习"创造丰盛"并成为"创造丰盛"的督导老师,现在回想当时的我变得神神叨叨,遇到任何不好的事情,都会想是自己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学习还不够,还没变好,除了"创造丰盛",做任何事情都做不好,更加离不开"创造丰盛"......"创造丰盛"的创始人是张馨月,张馨月下面是他的三个大弟子,现在也是创造丰盛的国际导师,分别是雨珊导师(真名宋春光),书含(真名赵宜迎),姜笑(真名姜继英),还有董瑞宁等四五个导师,在导师下面是全国各个中心的校长,校长下面是督导,我目前在"创造丰盛"内部的职务是督导。导师主要是负责收钱以及讲课,校长主要是管理当地的"创造丰盛"中心、督导和学员,督导的职责是推荐"创造丰盛"的三门大课,推销学习卡,拉学员入会......山西的"创造丰盛"是2014年的时候成立的。导师是姜笑,校长张宏霞,校长助理王某1,督导有我,王凤芝,朱某,国际学员有许某,王彩慧,连某,王其。张宏霞被抓以后,我听说山西创造丰盛由连某配合导师管理,办理5万元学习卡的学员有六七十人。创造丰盛这个组织主要是办理5万元的学习卡,收费100万元成为国际学员(现在是50万美金两个人),国际学员交费后可以申请变成督导,以前没有国际学员一说,交50万元直接成督导,想成为校长、开办中心,需要交费800万元,如果想要成为导师,需要交费3000万元。现在全国大概有三四十个中心学校,每个学校的运作模式应该基本相同,都是由一个导师负责管理一个省,下面有一个或者几个中心校长,学员可以将费用交给当地中心学校的校长,校长再将费用转给各省的导师,各省导师再将钱转给雨珊或书含导师,也可以在参加"创造丰盛"盛典,大课,海外课程时候自己刷卡缴费,由当地举办活动的中心学校校长统一将这些费用转给雨珊或者书含导师,举办活动的中心会统计每个省的学员交了多少费用,"创造丰盛"还以拉人入会能赚钱吸引督导,每拉一个人办理5万元学习卡,给督导老师2000元-4000元的提成。"创造丰盛"收取费用之后,5万元的学习卡里1万元是学校中心的提成,2万元是给各省导师的,2万元是个张馨月的,督导老师的提成由各省的导师支付。所有国际学员,督导和创办中心当校长的费用,导师拿40%,张馨月拿60%......我当督导老师时,拿过提成,但是不多,加起来一两万元,直接通过我进来的有我姐李晋连,我一个长治的朋友郭建华,太原的张丽君,这些提成大部分都是张宏霞转给我的,还有一次是姜笑导师的助理闫菲给我打了6000元。十三、证人邢某(督导)证言,2014年8月份我朋友李某向我推荐了一个叫创造丰盛的组织,可以免费听课,听完对自己挺好的,并且对家里人也好,还可以给自己带来财富,因为我本身就是信佛的,所以对这些就比较相信,于是我就去北京参加了"创造丰盛"的体验课,在体验课上导师和督导一直在误导我们这些听课的人,说创造丰盛给自己家人,孩子带来健康,提高自己的能量,人有了能量好事也就会找你,财富也就会增加,当时的气氛中,我就相信了。因为我是山西人,导师就让我回山西联系山西的导师张宏霞交费,我回到山西后就联系张宏霞,张宏霞和我谈了谈,让我直接提升能量做督导,告诉我交钱交的越多能量越多,交的钱多少代表越诚心,这样带来的好处也越多也更快,在家庭关系上、健康上、财富上都会有大的奇迹出现。我当时听到这些能让家人和自己变好的就准备做督导,张宏霞告诉我做督导需要交50万,张宏霞就给了我一个雨珊导师的账号,让我把钱打到这个账号里。2014年9月10日左右,我分两三次先给雨珊导师转了30万元左右,后来又陆续给了张宏霞账号转了十几万左右,后来好像通过李某转了5万元左右,凑够了50万元,钱交完之后,张宏霞告诉我成为山西合格的督导了,我的能量得到了提升,张馨月老师可以给我远程传输能量,让我变得更好。交完钱之后,我又在沈阳参加了督导的培训课程,主讲的是姜笑导师,参加完课程后,我就回到了高平,过了段时间我在高平的生意越来越差,感觉创造丰盛没有给我带来一点好处,反而让我变得越来越糟,我就没有再去参加创造丰盛了,所以创造丰盛内部的事情我也不太了解。当时张宏霞和我说过这件事情,她当时告诉我宋春光就是雨珊导师,雨珊是创造丰盛这个体系的财富负责人,所以我要成为创造丰盛的督导,需要把这笔钱打到宋春光指定的账户上。在创造丰盛体系里只要交50万元就可以成为督导,不用其他条件。成为督导需要帮助传播创造丰盛的理论,分享创造丰盛的奇迹,因为我退出的比较早还需要做哪些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是2014年9月10日在高平市工商银行通过工行卡给宋春光转账的,当时转20万元,我的银行卡号是×××,户名邢某,宋春光卡号为×××,户名宋春光。2014年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沈阳创造丰盛中心刷POS机刷了5万元,当时用的是创造丰盛里面的人(具体谁我记不清楚了),2014年9月份我通过工商银行现金给张宏霞转了15万元左右,张宏霞卡号记不清了,之后我还给李某转了5万元左右,具体怎么转的我不清楚,其他的钱我现在想不清楚了。十四、证人朱某陈述,2012年即参加了创造丰盛,当时交了30万元,山西中心校长是张红霞,自己到山西帮助过张红霞,但不是督导。十五、证人王某3、王某2、许某、连某、王某4(国际学员)证言均证实了其加入"创造丰盛"并交纳费用的事实。十六、证人针晓丽、范某、路某、王某5、程某(学习卡伙伴)证言均证实其加入"创造丰盛"的过程及山西中心分校的人员结构。十七、证人杨某(原重庆中心校长)证言,创造丰盛机构的人员体系类似于金字塔,最顶层是张馨月,下来是国际导师,有姜笑(姜继英)、赵书含(赵宜迎)、宋雨珊(宋春光)、张汉文、顾怡、刘佳琦、林迪、董瑞宁、刘星。下来是国内导师,有苗芳、胡洋、杨莹祥、孔宪霞等十余人。该体系一张学习卡5万元,校长拿1万元提成,分管中心的导师拿2万元提成,张馨月拿2万元提成,先由中心校长将学习卡5万元交给分管导师,再由分管导师给中心校长返1万元,剩下的4万元都是交给体系的。据我了解,导师会留下2万元,将剩下的钱交给雨珊导师和书含导师,由她们管理创造丰盛的财务。因为我做过重庆的中心校长,所以体系内如何分配骗来的钱我很清楚,我跟上层的导师也有联系,有的是她们跟我说的。导师如何将钱交给张馨月的我不清楚。我觉得应该是由书含导师和雨珊导师直接对张馨月。交100万元的国际学员和开办中心学校的800万元这些钱跟中心校长是没有关系的,都是直接对分管导师的,就算中心校长收上钱也得把钱都交给导师不能留一分。据我了解,这些钱全部交给导师后,导师会拿到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提成,剩下的钱全部交给书含导师和雨珊导师,然后由她们交给张馨月。十八、证人成某证言证实了"创造丰盛"体系的人员及运营情况。
被告辩称
十九、被告人张宏霞的供述与辩解,"创造丰盛"组织第一层是张馨月(张达衡),国际导师、国内导师、导师都是张馨月的学生。第二层是国际导师,有姜继英(姜笑)、宋春光(雨珊)、赵宜迎(书含)、董芮宁等人,负责国内、国外创造丰盛的事务,姜继英负责给国内导师培训,宋春光、赵宜迎负责创造丰盛的财务。第三层是国内导师,只要省内有创造丰盛中心学校的,就有导师负责,有的省份是由国际导师兼任负责。第四层是各省的创造丰盛中心校长,负责开办中心学校,拉人头。第五层是创造丰盛内的督导,负责辅导学习卡伙伴,负责拉人头。第六层是创造丰盛的学习卡伙伴。学习卡伙伴是交钱上课,督导可以辅导学习卡伙伴,同时可以拉学习卡伙伴,每拉一个学习卡伙伴给提成8000元,如果拉不上学习卡伙伴,则没有提成,没有底薪;如果督导是兼职的,每拉一个学习卡伙伴给提成4000元,中心校长负责创造丰盛中心学校,每进一个学习卡伙伴,按创造丰盛体系规定,中心校长提成20%,也就是1万元;导师负责各省中心学校,中心学校每拉一个学习卡伙伴,导师提成2万元,按创造丰盛体系规定,导师负责给拉到学习卡伙伴的督导4000元或8000元的提成;国际导师有40%的提成,每个学习卡伙伴交的钱国际导师也提成2万,之后由宋春光、赵宜迎交给张馨月。创造丰盛第一层是张馨月一个人,第二层国际导师我知道的有姜继英、宋春光、赵宜迎、董芮宁、林迪、顾怡,第三层国内导师我知道的有许静、高荣、颜菲、宜迎,其他的我不清楚了,国际导师和国内导师加起来一共有十几个人。第四层中心校长我知道的有大概三十多个;第五层督导我就不清楚有多少人了,大概有二百余人,第六层学习卡伙伴我不清楚有多少人,因为人太多了。成为不同层级的条件是交钱。成为学习卡伙伴的条件是交5万元;督导最初交20万、50万,后来的条件是交100万元。创造丰盛让后来交50万元的督导补齐100万元。成为中心校长规定是交800万,但可以先交400万,后期补齐800万元。成为导师规定是交3000万元,我知道的是导师可以先交300万元,但每个月都有100万元学习卡的任务,如果交不齐就要被降级,成为国际导师的条件我不清楚,因为我只当过导师。只有督导级别以上才可以拉人,并且拉人后有提成。督导每拉一个人有4000元或8000元的提成,中心校长每拉一个人有20%的提成,导师有40%的提成,宋春光、赵宜迎那里有40%的提成,按规定是给张馨月的。学习卡伙伴交的钱是交给中心校长,由中心校长交给分管各省的导师,导师交给分管财务的宋春光、赵宜迎,之后再给返提成。督导拉人头后的4000元或8000元的提成是由导师负责返提成。督导交的钱是有的直接给导师交,有的给中心校长交,中心校长的钱都是给宋春光、赵宜迎财务那里交,具体给不给张馨月我不清楚,导师交的钱也是交给分管财务的宋春光、赵宜迎那里,具体怎么给张馨月我不清楚。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张宏霞行为的认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案中,被告人张宏霞以提供心理治疗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学习卡获得加入资格,即要求被发展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资格,而对于达到一定层级的督导及中心校长张宏霞,则可以按照其发展的人员提取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2、关于"创造丰盛"体系在山西中心分校层级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载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第七条载明:"本意见所称&某39;层级&某39;"和&某39;级&某39;,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经查,被告人张宏霞所组织的山西中心分校人员,自下而上的传销人员依次为第一级学习卡伙伴、国际学员;第二级督导;第三级省中心校长,层级已达三级,故对辩护人认为层级达不到立案标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张宏霞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证人晁某、王某1、李某、邢某、王某3、王某2、许某等多人证言均证明被告人张宏霞所创办的企业存在以宣称"创造丰盛"可以"增加能量"为幌子来掩饰计酬和返利,从而骗取人员缴纳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费用从中获利的行为,且该行为已超出其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应当认定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故对被告人张宏霞及辩护人所提其不存在骗取财物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涉案数额的认定经查,山西知远致信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统计的涉案数额为国际学员和学习卡伙伴所缴纳的费用,并未包括被告人张宏霞及其辩护人所提身份为督导的人员所缴纳的费用,不存在重复计算,且该份审计报告程序合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足以推翻该审计报告的证据,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涉案数额重复计算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宏霞以提供服务为名,按照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学员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缴纳费用加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被告人张宏霞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宏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原审被告人诉称一审后,被告人张宏霞及其辩护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宏霞以提供服务为名,按照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学员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缴纳费用加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综合在案全部证据,可以认定张宏霞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对于张宏霞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靓18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25条1款1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禁止传销条例 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