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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力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典型案例 055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案 号:(2019)粤刑终1499号审理法官: 吴铁城 邓敏波 石春燕文书类型: 裁定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权责关键词: 犯罪故意 明知 应当减轻 自首 吸收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并处 没收财产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博客 域名 原件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 取保候审 驳回上诉 抗诉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前科

才力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粤刑终1499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才力。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刁太国,重庆坤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凯,重庆坤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才力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6)粤19刑初2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才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依法审理,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粤刑终32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粤19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才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才力伙同郭1某、邓1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美国氪能集团挖矿机投资项目,向不特定公众讲解投资方案,即以90个比特币或者30个比特币分别投资一台K某某和K30挖矿机为条件,在氪能集团网站注册为会员,承诺对应每天收益为0.63或0.18个比特币。挖矿模式是一台主挖矿机,下面带三台挖矿机(分别称为大云端、中云端和小云端),以一拖三的形式多层级发展。主挖矿机和大云端是保底收益0.63(或0.18)个比特币,中云端、小云端都是在此基础上多加20%-30%个比特币。2014年2月,才力先后多次找中山市华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1某(另案处理)租赁服务器,并将已经制作好的氪能集团网站压缩包在该服务器上运行,后才力指使沈1某将mycoin交易平台链接到氪能集团网站,成为氪能集团比特币的专属交易、提现平台。期间,邓1某、许1某等人多次以氪能集团名义在泰国、韩国、香港、深圳等地的高档酒店组织挖矿机投资市场推广会,才力多次以氪能集团高层领导身份到场宣传氪能集团的产业链及氪能集团比特币的前景及规划。2014年11月,才力以氪能集团财务负责人身份参与虚假宣传氪能集团的上市规划,许1某、徐1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向投资者宣传以每股五个比特币的价格认购氪能集团原始股。上述投资款均汇入氪能集团指定的陈1某等人的个人账户。2014年底,氪能集团比特币价格大幅度下跌,引发投资者恐慌,许1某等人以微信、小型会议等方式谎称氪能集团网站调整,并鼓动投资者趁低买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团网站彻底关闭,才力等人无法联系,投资者投资款去向不明。2015年9月15日,才力向深圳市公安局投案。经统计,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才力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集资诈骗罗1某等人合计174438453.6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才力参与集资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才力案发后回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部分的犯罪事实,虽不能认定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才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上诉人才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才力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集资诈骗罪。1、才力只是氪能集团的比特币项目传销活动的宣传者之一,其不具有诈骗投资款项并占为已有的犯罪故意;2、才力没有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占有众多投资人的投资款。二、才力的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才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1、才力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其具有自首的“主动性"特征;2、才力归案后至一审庭审时均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氪能集团比特币项目宣传及推介活动的主要事实,具有了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即自首的如实性;3、才力认为其行为不属于集资诈骗而是属于组织、领导传销,只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其自首情节的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上诉人才力伙同郭1某、邓1某等人,虚构美国氪能集团云端挖矿机投资项目,向不特定公众讲解投资方案,即以90个比特币或者30个比特币分别投资一台K某某和K30云端挖矿机为条件,在氪能集团网站注册为会员,承诺对应每天收益为0.63或0.18个比特币。挖矿模式是一台主挖矿机,下面带三台挖矿机(分别称为大云端、中云端和小云端),以一拖三的形式多层级发展。主挖矿机和大云端是保底收益0.63(或0.18)个比特币,中云端、小云端都是在此基础上多加20%-30%个比特币。2014年2月,才力先后多次向中山市华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1某(另案处理)租赁服务器,并将已经制作好的氪能集团网站压缩包在该服务器上运行,后才力指使沈1某将mycoin交易平台链接到氪能集团网站,成为氪能集团比特币的专属交易、提现平台。期间,邓1某、许1某等人多次以氪能集团名义在泰国、韩国、香港、深圳等地的高档酒店组织挖矿机投资市场推广会,才力多次以氪能集团高层领导身份到场宣传氪能集团的产业链及氪能集团比特币的前景及规划。2014年11月,才力以氪能集团财务负责人身份参与虚假宣传氪能集团的上市规划,许1某、徐1某等人向投资者宣传以每股五个比特币的价格认购氪能集团原始股。上述投资款均汇入氪能集团指定的陈1某等人的个人账户。2014年底,氪能集团比特币价格大幅度下跌,引发投资者恐慌,许1某等人以微信、小型会议等方式谎称氪能集团网站调整,并鼓动投资者趁低买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团网站彻底关闭,才力等人失联,投资者的投资款去向不明。2015年9月15日,才力向深圳市公安局投案。经统计,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才力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罗1某等人共计174438453.6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鉴定意见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证实:经对陈1某等40个银行账户在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针对326名投资人员存入、取出资金金额进行核算后,计算得出存入金额288180577.20元,取出114762831.77元,差额为173417745.43元。二、书证1.情况说明,证实:氪能集团未在银监会及工商部门备案、登记。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上诉人才力于2015年1月12日利用普通护照由深圳机场出境前往泰国。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5年8月7日对潜逃国外的才力等人发布了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函;发布通报函的同时,该支队加强对才力的劝投工作。2015年9月15日,才力经深圳机场入境向深圳市公安局投案。3.协查函、查封清单,冻结款物等,证实本案扣押、查封的情况。4.关于深圳市比特谷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等材料,证实才力申请设立比特谷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5.《出纳收支明细表》,经罗2勇签认,证实:氪能集团网站后台记录的比特币收入、支出情况。三、证人证言1.潘1某的证言:(1)2014年1月我通过香港人邓1某接触到氪能集团,我先到香港听才力和洪1某教授、邓1某讲关于氪能集团及比特币的情况,主要介绍氪能集团有云端技术,如果买了比特币就可以得到这种云端技术。比如90个比特币对应的挖矿机每天产生0.63个比特币,云端可以有三个端口,分为大、中、小三个区,中区是每天挖20%,小区每天挖30%,大区就是0,也就是说大区是前提,有了大区之后才能有中区、小区。我听完讲座后在香港碰到了张1某、苏1某,我带他俩去找邓1某,邓又向他俩介绍了比特币,听完介绍后,我就问邓1某要了账号。回到深圳后,我和张1某就合买了30个比特币的挖矿机,总金额12万元,买了该矿机后我又介绍了曹1某买了10个比特币。2014年2月,邓1某通知我在香港香格里拉酒店举办mycoin成立大会,让大家报名并介绍人员报名,然后由我统计后报给氪能集团专门负责的人员。到了3月,在香港的一家五星级酒店举行的mycoin成立大会上,才力作为氪能集团的总裁也上台讲话,当时是香港艺人KK(彭1某)主持的成立大会。氪能集团具体做什么的,我也不清楚,每次介绍都是说氪能集团是美国公司,在美国硅谷,2014年3月左右成立mycoin平台,氪能集团挖矿机产生的比特币就可以在mycoin平台上交易,而且通过这个交易平台可以转到其他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比特币123、火币网)。2014年8月,公司在澳门希尔顿酒店二楼宴会厅举行比特币推荐会,参加的有2、3千人。2014年11月,我又参加了在菲律宾金汇酒店的氪能集团比特币推荐会。(2)氪能集团的投资模式:要参加投资的人首先要经已经参加的会员介绍才能参与,比如我介绍曹1某加入,然后我将银行账号告诉曹1某,曹将投资款汇入这个账户,我就在氪能集团网站的个人注册界面帮曹注册她的个人界面,注册好后在她的界面里就会显示有挖矿机开始挖矿,从而产生比特币,每一个下面只能有三个端口,每个端口又能产生三个端口,以此类推,无限循环,下面产生的大、中、小端口不是固定的,是根据下面发展的端口随时变化的,产生的比特币可以再次复投增加矿机,也可以交易取现。发展的端口越多,取得的比特币就越多,中端口是按照0.63个比特币的20%提成,小端口是按照0.36个比特币的30%提成。我下面的端口就有曹1某,后来就是李1某、郑1某,至于廖1某等人是挂在曹1某名下的。因为我在“阳光大地"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处理过,接触过类似发展下线的问题,所以想规避一下,就放在曹1某的名下。(3)关于前科:2010年我因非法经营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当时是由于香港阳光大地公司以投资无线4G网络然后给予回报来吸引投资者,我开始是投资者,后来介绍了别人来投资,我进入阳光大地后发现邓1某也在公司,不过她一直在香港。(4)关于才力:我没有接触过才力,但是看到过才力在台上讲过话,当时是在香港,主持人介绍才力是氪能公司的CEO,也就是氪能集团的总裁,才力上台讲比特币的未来及前景,并称mycoin平台与很多官方的交易平台如比特币中国等均进行了链接,可以相互转换,并称客户将比特币放在平台上,就可以将这些比特币通过钱包转到氪能集团的钱包,在氪能集团的网站上注册,可以参与氪能集团的挖矿机挖矿获得比特币,才力讲的过程中现场有视频播放。还有一次在香港香格里拉酒店,当时主持人也介绍才力是氪能集团的总裁,才力当时也是讲的差不多,还有一个叫洪1某的教授,还有谢1某、彭1某等人均讲了一些。2014年底,邓1某在网站出现问题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告诉我和曹1某说才力逃跑了,交易平台出了问题,让大家赶紧跑,这个时候美国人出来辟谣,说公司有能力解决,平台也很好,过了半个月网站就打不开了。潘1某辨认出才力。2.沈1某的证言:(1)与才力的交往情况。才力是一个叫陈2某的男子介绍给我的,当时才力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做比特币投资挖矿网站的,之前帮他做这个网站的新加坡公司的服务器很不稳定,现在让我帮他重新租用一个新的服务器,并把数据转到新租用的服务器里,然后双方谈好价格。一周过后,才力带着一个男子来到中山,双方约在中山市国宾酒店谈了合作,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第一次见了才力之后,我就安排公司的沈2某负责租两个服务器,总量加起来是20M,费用每月七千至八千元。我还帮才力另外租赁了一台服务器,是给才力自己操作的。这个服务器上有两个域名,一个是mycoin交易平台,一个是多币宝网址,这两个网站不需要我维护。(2)对氪能集团网络的维护。沈2某负责对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罗3某负责日常的网站维护,梁1某做网站的界面修补。在氪能集团网站后台接入了mycoin平台,后来做了一个比特币商场的接入。(3)租服务器的情况。才力第二次和第三次到中山找我的时候带了罗2勇,当时才力介绍罗2勇是电脑技术员之类的职务。2014年3月,才力让我帮忙弄一下mycoin平台跟氪能集团的连接,当时做的不合才力的要求,于是才力带着罗2勇到我公司,我也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与罗2勇一起将连接做好。mycoin平台和多币宝平台的服务器是分两次租给才力的,一次是2014年12月,这次租了几天,另一次是2015年1月,这次一直在租。这个服务器收了35万元费用,当时是用比特币收取的。这次的费用高是因为在2014年12月,才力让我帮其公司租用一个服务器,当时约定收取一年15万元的费用,后来我看到这两个网站上的投诉很多,就打电话给才力,问这两个网站的负面东西那么多,是不是骗人的,并说不租服务器给才力了。没多久才力到中山来找我,说公司的比特币挖矿机出了一点问题,很快就可以处理好,而且才力说他公司找不到好的服务器可以用,想让我将之前的服务器再租给他,这次我就同意了。2015年2月中旬,才力打电话给我说想把所有服务器都换了,然后我负责的氪能集团的网址继续由我负责,其他的给回才力做。但当时才力提出一个请求,就是说氪能集团的网址之前服务器里面的数据和程序都不用转到那个新的服务器上,在新的服务器中做一个连接就可以了,这次弄好后氪能集团的网址以后就不需要我公司负责了,这次我收取了mycoin交易平台和多币宝新服务器一年的租金20万元。(4)维护网站的费用支付。2014年10月之前都是现金支付,之后我在火币网上注册了账号,才力就打比特币到我账户,按照比特币的最新行情,支付了5万元。我收到后就将比特币卖掉。(5)氪能集团网站中比特币的来源。氪能集团网站中的比特币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反正网站后台并未接入任何挖矿机等设备,应该就是网站后台人工录入的一定的比特币数量,通过网站自带阶段的程序,相当于一个计算公式,比特币的数量就会自动增长。(6)氪能集团比特币数量是如何产生的。我知道这个数量是每隔两小时就会改变一次里面账户的比特币数量,至于是如何计算的,我不清楚,因为当时第一次见到才力时候,才力带着一个外国人,那个外国人介绍网址的时候,称他已将在外面叫人做好这个网址的程序了,我只是将这套程序放到新的服务器上面,他还说这个比特币数量是在程序里面有一条公式计算的,至于这条公式是如何计算我不清楚(当时的维护费是这个外国人给的,而且是一次性给了现金30万元,这个外国人好像叫丹尼斯)。(7)关于链接。氪能集团里面的挖掘机挖到的比特币以及mycoin这个交易平台里面的比特币相互的数量是可以相互对接,也就是氪能集团里面的挖矿机挖到的比特币可以直接转到mycoin这个交易平台里面,相反也是一样。氪能集团网站里面的比特币可以购买挖矿机,mycoin平台上的比特币可以交易。(8)主观故意方面。2015年2月中旬,我对氪能集团网站的员工罗3某、沈2某说,才力的这个氪能集团网站和mycoin在网上有好多负面消息,要求他们注意操作网站的安全。我没有明确说是什么安全,但是做网站的安全是什么内容他们都知道,潜在的意思就是让他们两人访问服务器不要留下记录。我从2015年2月中旬才确定才力是诈骗的,因为才力不要我维护网站,还要求我将氪能集团网站的网页链接到空白的网页就可以,我认为才力将比特币从mycoin系统中拿走了,从而进行诈骗。氪能集团网址也没有链接到挖矿机的平台上面。2015年3月13日,我最后一次与才力通电话,才力问我公安有没有找过我,并且叫我出去躲一段时间。沈1某辨认出才力和罗2勇。3.吴1某的证言:2014年2月我在广州市***区的店面里认识了许1某,当时许1某告诉我她投资的一个叫氪能集团的挖矿机收益很好,就是保证每天的一个比特币投资所得不少于0.63个比特币。我听了非常动心。2014年2月中旬,我很想投资但是没有钱,然后许1某说她自己投资了40台挖矿机,可以借给我4台,用这4台挖矿机赚到的比特币还给她。我同意后,许1某就将4台挖矿机的账号和密码告诉了我。氪能集团网站就是挖矿机网站,如果要进行交易就从氪能集团网站上面取出比特币,放到mycoin平台交易。具体怎么操作我不知道,都是我堂弟、堂妹操作的。我投资比特币后,还给许1某的120个比特币是通过投资比特币赚钱之后返还的,我付给堂弟、堂妹的工资也是比特币。王1某是我在广州做生意认识的,并且是合作关系。我第一次买比特币是向许1某购买的4个挖矿机,这4个挖矿机有9个端口,是一拖三(一个是主挖矿机,其他三个分别称为大云端、中云端和小云端,这些是子挖矿机)的形式往下接。我的挖矿机是接到许1某的挖矿机下面,主挖矿机和大云端是保底收益返回0.63个比特币,中云端、小云端都是在0.63个比特币的基础上多加0.012个比特币。如果还要购买挖矿机就要在这一层的大云端、中云端、小云端下面接下去。我购买的4个挖矿机是我、王1某、钱1某的挖矿机为基础,我、王1某、钱1某就在这4台挖矿机下面继续发展,每发展4个挖矿机的收益,基础的4个挖矿机上面的收益都会增多,越是发展下去,挖矿机越多,这4个挖矿机的所得就会成正比增多。基础4个挖矿机的收益是我、王1某、钱1某平分的。因为我在广州认识的人少,市场小,但是我想收益更多,所以免费将4个挖矿机作为我、王1某、钱1某的基础挖矿机,王1某、钱1某在广州人缘广,我就可以有很多收益,所以王1某、钱1某发展客户购买挖矿机,我都会去帮忙技术服务。但是我没有为氪能集团做过推荐或者宣传,只是氪能集团在各地做宣传时候,有人想买比特币但是不会电脑,我会要求助理做技术指导。我助理主要是做技术上面的操作,助理演示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注册、登录、交易等。我没有组织投资者去旅游等,都是氪能集团在网上发布消息后,大家自发去的。我不知道在4个基础的挖矿机下面购买挖矿机的人员有多少,在基础的三个端口下面由我、王1某、钱1某接上,我这边的端口只有我自己购买下去,王1某和钱1某那边我不知道发展了谁,我只要在王1某、钱1某发展的人不知道怎么操作电脑的时候才让助理做指导。关于我U盘中储存会员名单的情况:氪能集团召开招商会、举行的旅游,公司就会联系好旅游公司,许1某联系好深圳的旅游公司,许1某要求我协助旅行社安排人员坐车。旅游公司发了这份名单,我就根据地区分类,安排好车辆后发给旅游公司。我一共帮公司安排了5次旅游。我去东莞市万江区尼罗河酒店进行过一次讲师培训会,当时是唐1某对我说,唐1某推荐的人不会买卖比特币,所以我向公司申请了对唐1某东莞团队做讲师培训。2014年11月24日至26日,公司派来了市场部讲师李2某过来尼罗河酒店讲课。这次参会第一天30多人,第二天19人,这次会议是许1某租场地付钱。东城会展国际酒店的推荐会我没有组织,我只是参加,三次都是许1某租的场地、付的钱。关于那张合照,是在东莞尼罗河做讲师培训的时候,西安的刘1某找到我,要我向公司申请一场讲师培训会,当时我联系了氪能集团市场部的李2某,李2某答应给西安团队做培训,2014年12月5日左右我和李2某去先做了三天讲座,然后拍了照片。湛江的推荐会都是张2某叫我去的,张2某是我的下线,所以我就去了,三次都是张2某组织她的朋友来听,我没有在这次会议上讲课。在投资氪能集团比特币过程中,我只介绍了张2某和温1某,其他人都不是我介绍的。2014年12月,我要求吴2某卖掉一些比特币,换成20多万元人民币,具体怎么取出来都是吴2某操作,我不懂。4.吴2某的证言:刚开始我认为网络这些虚拟的东西不靠谱,认为氪能集团的云矿机是骗人的,但是后来,这些钱能在外面的网站上进行买卖,我就觉得没有什么不妥,后来在2014年10月底氪能集团里面的比特币不能提现、买卖,我就知道是骗局。我号码为xxx的手机在2015年2月停机了,因为很多人是通过我购买比特币的,他们打电话找我,我就将手机停机了。还有很多人是经过许1某购买比特币的,所以需要汇款的人多的时候,许1某的助理肖1某忙不过来,就把一部分人购买云矿机的注册让我帮忙做,所以很多人将钱汇入我的账户,我再将这些钱汇入肖1某指定的账户。吴1某不懂电脑,她在网上投资比特币需要操作电脑,就雇佣了我操作电脑,每月工资1万元。注册流程是:如果有人要买云矿机,就会汇款到我的账户,我将这些钱给许1某,然后肖1某就会把90个比特币发到我的云矿机账户,我就在氪能集团云矿机账户上面帮忙填写资料,设置密码,之后我再联系投资人将账号和密码告诉对方。关于氪能集团挖矿机的结构:云矿机是一拖三(一个主挖矿机,下面连着三个子挖矿机,子挖矿机从左到右分别为大区、中区、小区)的形式往下接,这样的结构就是联合挖矿,以4个挖矿机为一组购买的,吴1某由许1某推荐购买了4台挖矿机之后,因为吴1某在东莞认识的人少,市场小,所以就找到钱1某合作,钱1某后来又找到王1某合作,因为他们在广东认识的人多,就可以发展好多人加入氪能集团的会员,并购买比特币。因此吴1某就将她购买的4个云矿机作为基础,让这4台云矿机与王1某、钱1某等三人同时拥有,这样,吴1某就可以赚更多的钱。关于云矿机的收入:在2014年3月12日之前,都是30个比特币购买一台云矿机,换成人民币计算是大约十几万元一台,因为比特币的价钱相对人民币的价钱不固定,在之后都是90个比特币购买一台云矿机,换成人民币大概是二十多万元。如果是90个比特币购买的云矿机,一台的收益是0.63个比特币,如果是30个比特币购买的云矿机,收益是0.18个比特币。吴1某、王1某、钱1某共同拥有的4台云矿机所产生的比特币是平均分,这4台云矿机产生比特币的公式是0.18+中区某15%+小区某25%。这个公式的意思是,大区没有额外的收益,发展购买云矿机的人多的一般就是小区,发展的人购买云矿机排第二的就是中区,在吴1某、王1某、钱1某三个中,王1某是大区,钱1某是中区,并且小区中区之下还会有小区和中区,这个公式之中的小区就是指王1某发展人购买云矿机所收入的总和,这个总和的25%。同理,就是钱1某那边发展人购买云矿机收比特币的总和的15%。基础的4台比特币是吴1某免费提供的,是许1某发展了吴1某加入,吴1某发展了钱1某加入,然后钱1某发展了王1某加入。吴1某与王1某等人的4个账户是我负责管理的,每五天就平分一次账户中的比特币,操作流程是:我进入这个4个账户中统计比特币的数字,把这些数字集中到基础4台云矿机的主云矿机里面,之后就平均分成三份,由王1某和钱1某提供氪能集团网站的账号,我就从主云矿机里面的钱包发到他们在氪能集团网站的钱包。我和吴1某一起去香港参加过mycoin交易平台的启动仪式,在国内,我与吴1某一共参加了六次氪能集团的云矿机推广和宣传会议。这六次中有四次是王1某组织的,有一次是在2014年6月,王1某在会展酒店里面组织人员,由氪能集团公司过来的人推广和宣传,当时氪能集团过来的人有许1某、才力、谢1某,还有一个外国人。在这些培训中我主要是按照吴1某的要求在会上给不懂操作电脑的人指导他们注册氪能集团的会员,提取比特币、买卖比特币。这些操作的流程都是许1某的助理肖1某教我的。在2014年11月我参加过一个比特币导师培训活动,是由叫李2某的讲师进行培训,这次培训是由许1某安排的,但是后来付钱的时候,吴1某让我去付的。去湛江的活动是张2某邀请吴1某和我去的,都是公司的人在讲课。谁带来参加会议的,如果这些人要加入氪能集团的会员,那么这些人就是带的这个人的下线,吴1某发展的下线很少,只有张2某、温1某。氪能集团组织会员去旅游或者参加氪能集团会议的时候,许1某会将会员名单给吴1某,让吴1某负责这些人参加氪能集团活动行程之中的坐车、住宿等安排。我大概提现了两次,一次是十几万元,一次是170多万元。吴1某从一开始就雇佣我操作网上比特币的交易,当时承诺是每月五千元的工资,但是后来算了一下,她这一年共给了18万元的工资,网上银行转账方面的资金往来都是经过我,肖1某也安排我帮忙转账。2014年11月后,我大概帮20个人购买比特币。2014年11月的比特币价格很低,好多人都打电话让我帮忙购买。才力是公司总裁,许1某是吴1某的上级,肖1某是许1某的助理,钱1某是吴1某的下级,黄1某是钱1某的助理,王1某是钱1某的下级。吴2某辨认出才力。5.罗2勇的证言:2013年12月,我姐夫才力让我帮忙管理一个比特币挖矿的网站,网站的名称是氪能云矿中心。才力说他在氪能集团做事,他先是打电话给我,跟我说公司有一个关于比特币的网站让我管理。过了几天才力就带我去了沈1某的公司,才力让沈1某教我怎么操作氪能集团的网站管理系统,随后沈1某安排了罗3某与我具体谈。mycoin平台的域名是才力安排我去注册的,当时才力说要弄一个公司。后来才力带着我去过深圳南山的一个住宅,这里是mycoin平台的技术维护点,里面有十多个搞技术的员工在这里工作。我在这里学习用户怎么注册、怎么交易比特币。我负责向这个网站上传新闻、帮客户修改资料、监控客户的矿机产生比特币的数据是否正常、监控网站是否正常。我做到2014年7月,因为跟才力合不来,就不在才力那里做事了。才力给我的报酬都是比特币,每个月按照市价换算为1万元人民币,比特币都是给到我的钱包,我再从钱包转到自己火币网的账户里面。我在mycoin平台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看有人在交易平台上面的账号打钱,钱包里面的比特币数量跟mycoin平台比特币的数量不相同。一般情况下,钱包里面的比特币只会多不会少,所以我会把多出来的比特币打到我个人的钱包里,然后全部通过火币网交易卖出去。从我身上及车上找到的U盘都是我本人在使用。从U盘中提取出的59页《出纳收支概总表》是公司的张3某发给我的,我只负责填写表格中含有比特币部分的数据,包括比特币的收入、支出和产生这个收入或者支出的备注,其他的不是我填写的,也不知道是谁填写的。我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7月负责制作《出纳收支概总表》。我在负责查看公司云矿中心服务器的后台,看到有人充入或者转走比特币,就会将这个数据记录到表格中去,同时在备注里面注明这个数据产生的原因,备注里面的英文名字都是客户在购买矿机时留下的用户名称。比特币收入部分包括客户购买矿机支付的比特币、系统里面原来就有的比特币和公司在火币网购买的比特币。至于为什么会从火币网买比特币,我问过才力,才力不让问。比特币的支出部分包括客户提取挖矿机赚取的比特币、员工的工资和转到mycoin平台的比特币、公司广告费、mycoin平台域名过户费用、给客户的回扣,转去ATM机提款等部分。氪能公司的人员结构是:才力是氪能集团的总裁,许1某负责跑业务,张3某负责财务,数据和后台管理时氪能公司在中山的公司负责人沈1某。我没有看到过氪能集团的挖矿机。我没有去过香港的氪能集团,中山的公司我去过两、三次,去学习网如何操作,我和张3某、才力都是单线联系,我主要是听才力的指挥。公安机关扣押的以我妻子钟1某、侄子赵1某、同学李3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都是我在使用,一共有1千多万元。我从2009年底开始就一直在互联网上通过挖掘机挖比特币,刚开始在网上下载一个比特币挖矿的程序就可以,之后玩的人多了就需要容量大的硬盘、运转能力强的CPU、好的显卡来挖比特币,最后有人在网上弄出一个比特币挖矿程序,通过购买比特币挖矿机就可以挖到比特币,这样产生的比特币收益都不是固定的。我把挖到的比特币存在火币网上的钱包里,我在火币网的交易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结束。之所以不在mycoin平台交易,一是为了避嫌,二是mycoin交易平台一天最多能提现50万元。我在氪能集团网站的权限:可以查看氪能集团网站用户资料后台数据,能看到氪能集团当天所有比特币数量及每个用户每天所产生的比特币数量。我在mycoin平台的权限:可以看到每天有多少比特币进来mycoin这个交易平台交易,以及有多少比特币提取现金,而且这个权限不能对任何用户的资料进行修改。出纳收支明细表中的会员提现备用币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我在火币网上用自己的名字和李3某的名字注册了两个账户用于交易。Mycoin交易平台是用我的名字注册的,当时注册时候我留了自己的QQ,所以QQ邮箱经常收到中国万维网发的邮件,内容就是关于mycoin平台无法正常交易和可以正常交易等信息。2015年5月4日mycoin还继续续费不是我操作的,我离职后将万维网的账号、密码给了张3某,具体是谁续费我不清楚。火币网查到的我个人交易账户UIDXXXxxx95有4笔比特币提现和公司做出纳账总表的时间、数量一致,是才力让我在火币网注册一个账号,然后由才力操作,这几笔是才力操作的。才力在氪能集团负责什么他没有说过,但是在我和才力的交往中,才力对我说要负责氪能集团的推广会的召开,还有就是负责管理氪能集团的财务,也就是张3某这块的工作都是才力负责。罗2勇辨认出才力、沈1某。6.罗1某的证言:2014年3月,我经过同学叶1某的介绍参加在东莞尼罗河酒店由吴1某主持的会议,会上吴1某推荐投资氪能集团的云矿机,介绍这是一项大型云计算技术,通过云计算能够获得比特币,并称每投资90个比特币租赁一台他们公司在冰岛的挖矿机,每台挖矿机每天可以产生0.63个比特币。随后吴1某还组织投资者免费去菲律宾旅游,在菲律宾氪能集团的CEO彭1某介绍了比特币如何的好。我们按照比特币的市价,每个比特币价值2317元,共计208530元在氪能集团购买了一台云矿机,这台云矿机每天产生0.63个比特币,这些比特币可以在mycoin交易平台上卖掉兑换人民币。从12月7日开始,交易平台突然以两、三百元的速度往下跌,同时平台关闭,不像以往那样可以自由提币到火币网等比特币外网交易,只能接受他们平台上不正常的低价在平台内卖出,而当时其他网站上的比特币价格一直稳定在2000元以上。为抄底,在12月18日,我又投入16万元购买了两台云矿机(其中一台是帮同事租的),可是元旦过后,价格只有七、八百了,后来跌到只有二十多元了,吴1某等人也不知去向。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他们在2015年元月开始将个人账户的交易信息销毁了,现在登录账户已经查不到充值及购币信息了。因为氪能集团规定第一次租矿机要通过租用过矿机的熟人才能租,因为叶1某之前租用过他们的矿机,所以我将钱交给叶1某,由他帮忙注册,叶1某称这些钱汇到陈1某的账户。氪能集团的人称租的矿机越多越好,他们规定是租到第4台,每天会有除了固定的0.63个比特币外还有另外增加付给投资者0.42个比特币。我介绍了老同事赵2某购买矿机,这样回本快。我听吴1某说过氪能集团在全国有很多团队,我是属于吴1某的团队,叶1某也是吴1某的团队,具体多少团队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有些报案的被骗的人不属于吴1某的团队。2014年12月24日,氪能集团的比特币价格下降,吴1某在深圳罗湖“老地方"酒楼召集20多个人开会,会上吴1某说这个情况是暂时的,很快就会恢复价格。我一共投资38万元,其中1万元是购买氪能集团上市原始股,提现1.2万元。罗1某提供的mycoin平台及氪能集团网页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交易平台交款记录、mycoin平台交款记录,证实罗1某向氪能集团指定的陈1某的账户付款的情况,及氪能集团网站打开后的页面显示情况,转账记录显示罗1某一共支付了169000元。7.李4某的证言:2014年7月,潘1某、潘2某、韩1某、曹1某两次带我和廖1某,还有其他一些投资人到香港氪能集团,由氪能集团的邓1某带领我们到氪能集团听课,氪能集团的人介绍比特币投资的情况。晚上,氪能集团的人带我到游轮上免费吃住玩,在游轮上,邓1某称氪能集团将会在游轮上开设一个赌厅,可以使用比特币换筹码进行赌博。2014年8月28日,我又再次去澳门参加推荐会,有两、三千人开会,氪能集团的CEO彭1某主持并推广了比特币投资,还邀请了一些名人对氪能集团的比特币进行推广,期间氪能集团都是免费安排吃住。同年11月16日,邓1某又安排我去菲律宾参加推荐会,由氪能集团的人免费提供机票及食宿,期间氪能集团的人称菲律宾治安不好,将护照全部收走,不让我出去,就在酒店听了3天的推荐。之后我和廖1某一起投资了352.35396万元。氪能集团指定的收款人是徐2某、朱洁,潘1某给了我13台矿机,开始的时候氪能集团网上比特币的价格和国际上是一致的,12月6日的时候网站出现异常,每个比特币的价格变成10元-15元(市场价是1580元-2360元),我一共收回投资132万元,是氪能集团通过涂1某和温2某账户转出的。氪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才力,许1某和郭1某都是股东,吴1某是才力的执行人。我和廖1某一共投资350万元收回132万元,氪能集团是通过涂1某及温2某的账户转到我的账户的。我没有和氪能集团签订合同,因为氪能集团宣称只赚不赔,三个月回本,年收益是2倍,而且刚开始氪能集团账户中确实能够转币出来,所以我就没有怀疑。氪能集团的人虽然没有直接让我发展下线,但是他们一直说我有三个免费的会员名额,让我可以介绍朋友过去参加免费的游轮游玩。李4某提供的新浪博客打印件,证实:氪能集团在宣传比特币期间聘请的专家严2某,在其个人微博上对mycoin平台的介绍推荐,和对比特币未来价值的推荐,与严2某在宣传会上的宣传一致。8.陈3某的证言:2013年8月,我在深圳汇安鑫理财公司学习理财的时候认识了候1某。2014年7月,香港有个关于比特币矿机的交流会,候1某邀请我去参加,回来后我就投资了两台K某某矿机,一共72万元,8月26日我又投资了两台约40万元,资金都是转给候1某,由候1某帮我注册。后来我一直想卖掉套现,但是候1某让我不要卖,说公司总裁助理谢1某告诉他这个币会涨到7000港元。同年10月,我又用180个比特币买了两台K某某的矿机,11月,候1某带我参加了香港帝豪酒店氪能集团股权认购的小型会议,回来后我就认购了氪能集团的TBS股权,又用了80个比特币。候1某认识谢1某,是谢1某介绍加入氪能集团的,氪能集团深圳的总裁是才力,总裁秘书是谢1某,还有一个和谢1某平级的叫许1某。陈3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证实陈3某向候1某转账购买氪能集团挖矿机及候1某介绍的其他产品的转账记录。9.候1某的证言:2014年3月,我朋友谢1某向我介绍氪能集团是美国的公司,是生产挖比特币矿机的,投资90个比特币可以取得他们一台矿机使用权,期限是一年,每天可以挖0.63个比特币,比特币可以交易,大概3个月就可以回本,每次开4台或者13台收益更快。如果想要参加需要经已投资会员的推荐,挂在推荐人的名下,如果名下有更多的人,产生的比特币就会更快、更多。我听到介绍后就同意投资了,从2014年4月25日至同年12月8日,我自己投资了13台,约200万元,我又介绍了8个朋友投资。我的推荐人是谢1某指定的聂老师,是氪能集团的讲师。具体投资方式就是聂老师是1个端口,他这个端口下面有三个端口,第一个注册的端口叫大云端、第二个叫中云端,第三个叫小云端,每一层只能有3个端口,这一层的每个端口又只能在下面注册三个端口,以此类推,可以无限发展。从第三层开始,大云端、中云端和小云端就不是根据注册时间的先后,而是根据哪个端口下面注册三个端口来区分大云端、中云端和小云端。我主要是通过邀请朋友参加氪能集团在深圳、泰国、澳门等地组织的演讲展示会,推荐朋友投资。投资款项主要是给谢政刚、涂1某、陈1某的账户,这是氪能集团指定的收款账号。我发展的下线有陈3某、马1某、李5某、李6某、谢2某、杨1某、李7某等人。10.严1某的证言:2014年9月,我朋友周1某在和张4某去新疆出差期间,了解到张4某当时在投资比特币,而且听张4某介绍收益不错,周1某就打电话邀请我一起投资。当时我还不太清楚怎么投资比特币,是基于对周1某和张4某的信任就在9月28日投资了4台比特币矿机,共计87.7万元,当时钱是汇到张4某给的账户,实际操作是张4某。到了10月,我、张4某、周1某、熊1某到香港出差,大家觉得比特币收益不错,就又分别增加了投资。10月下旬的一天,张4某请吃饭,同时介绍了一名叫许1某的女人给大家认识,并介绍说他的矿机就是许1某介绍购买的,还说钱也是汇入许1某指定的账户。吃饭过程中,许1某介绍了比特币的投资前景,并且建议大家加大投资,还介绍让大家增加到40台形成一个投资组合,这样回报会高一点。对此,第二天我和周1某就和朋友熊1某、吴3某商量,约定四个人作为投资组合,分别每人新购买10台,共计800余万元,将钱汇入许1某指定的账户进行投资。另外,我周围的朋友知道我投资比特币的事后觉得收益不错,所以也进行了投资,但对于这些投资人,许1某明确称不能通过她直接对接,要求通过我、周1某、熊1某和吴3某的矿机对接。通过周1某介绍的有7人共20台,通过熊1某介绍的有1人10台,通过吴3某介绍的有6人12台,期间我又增加了2台,周1某又增加了1台,我们4人加上发展的下线,一共27人,共121台机。2014年11月,许1某称氪能集团将要上市,让大家认购该公司的原始股,每股5个比特币(约6.5万元)。我认购了5份,并将比特币转给许1某的多币宝账户,但是一直没有下文,也没有取得任何股权凭证或者收益。2014年12月,mycoin平台上的比特币价格出现波动,平均日下挫200-300元,与其他比特币官网上的价格相差很大,而且不能向以往那样在其他比特币网站上进行交易。对此许1某解释是暂时的,是氪能集团准备上市,平台正在调试,到月底就能恢复,到了2015年2月平台彻底关闭,许1某联系不上了。一台K某某的矿机价格就是按照当时每个比特币的价格乘以90的总价,然后每台矿机每天股东生成0.63个比特币,以41台、81台、121台为阶梯,通过阶梯的递增每台机器就相应的额外增加0.01到0.02个不等的比特币。11.林1某的证言:2014年6月,我和林2某、魏1某一起到深圳玩,期间和魏1某在深圳的朋友李1某、郑1某一起吃饭,李1某夫妇向大家推荐了氪能集团的矿机,并介绍了收益,开始大家都比较谨慎。8月,李1某夫妇邀请我去香港mycoin公司考察,并在香港认识了邓1某,邓1某邀请大家在东方神龙号赌船上住了一晚上,邓说赌船也是氪能集团、mycoin公司产业链的。我当时觉得氪能集团很有实力,决定投资,回到福州后就将305505元转账到李1某指定的名叫徐2某的农行账户上,后来李1某介绍我参加了mycoin平台在澳门、泰国举行的会议,郑1某介绍说11月28日前投资3个云矿机有3年的合约,于是我进行了第二次投资,一共投资114107元到李1某的账户,连同第一个云矿机生产的34个比特币购买了二台云矿机。李1某、郑1某还有潘1某具体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但是我认为他们都是合作关系,介绍我投资比特币他们都是有提成的。当时林2某写了一张纸条,上面有关于投资挖矿机一拖三的模式,也就是说一台挖矿机下面挂三台,分为大、中、小三个端口,其中中端口提成30%,小端口提成20%,我一共投资65万元,他们提成有10-15万元。11月17日,李1某夫妇带我参加了公司在菲律宾马里拉会议,说公司已经在香港主板借壳上市,让投资者购买公司内部股票TBS,我认购了18份共90个比特币,235720元转账到指定的陈1某账户。12月6日交易平台发布消息,限制比特币流出,所有投资者都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比特币价格迅速下跌。2015年2月,香港媒体报道香港警方查处香港mycoin平台涉嫌欺诈,大家才确定是被骗了,我一共被骗了655332.28元。12月6日之前,公司推出了新矿机业务,即投资者要取回之前的本金和收益,就要介绍别人购买新矿机K90,并推出网上商城,可以用比特币购买东西,网上商城都是销售假冒商品或者价格虚高的商品。林1某辨认出潘1某、潘3某。林1某提供纸条,证实李1某夫妇在香港酒店写的比特币矿机一拖三的收益模式。12.夏1某的证言:2014年3月,我通过朋友刘2某介绍认识了许1某和肖1某,肖1某是许1某的助手,通过他们的介绍我购买了比特币矿机,价格是12万元,是3月27日肖1某拿着pos机来刷卡的。买了这台机器后,每天有300-500元的收益,到了同年5月,刘2某说公司组织投资者去泰国免费旅游考察。当时在泰国曼谷国际会议中心开会,现场有2500多人,场面宏大,此次会议上有氪能集团老总(美国人)还有亚太区负责人(美国人)和中国地区负责人才力,还有全球比特币旅游形象大使温SIR,和mycoin交易平台的负责人谢1某。从泰国回来后我觉得氪能公司场面很大,就更加相信氪能公司的实力,于是在5月31日又投资了一台云矿机,当时是刷卡给肖1某还是吴2某我忘记了,一共35万元。同年6月17日我又投资了一台K某某云矿机,33万元左右在广州刷卡给肖1某。8月21日、27日,我和妻子分别投资一台云矿机,一共55万元,转账给黄1某,黄1某注册比特币挖矿机。8月28日,澳门喜来登大酒店国际宴会厅举行大型氪能比特币推荐会,当时有2500人左右,这次会议上我见到了才力、许1某、吴1某、徐1某、吴2某、肖1某、黄1某等人,他们每个人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我感觉才力、许1某、吴1某是总体负责氪能公司中国内地的所有业务,吴2某等人是助理,负责电脑操作等。我介绍了夏2某、武1某、林3某、董1某、胥1某等人投资,但具体他们投资了多少我不清楚。公司规定被介绍的人员购买比特币挖矿机必须有至少三台机挂在介绍人的下面,也就是说这样才能有高中低三个云端,这样被介绍的人员购买的矿机才能在介绍人这里产生收益。我实际受到损失833163元。13.廖1某的证言:2014年6月28日,我在深圳南山区新桃园酒店经曹1某介绍认识了潘1某,当时还有潘1某的妹妹潘2某、妹夫韩1某在场。潘1某说氪能公司主要是挖矿的,生产挖矿机,这种挖矿机可以生产比特币,每台挖矿机每天可以生产0.6-0.7个比特币,这个比特币可以在其他的交易平台交易,也可以在氪能集团的交易平台交易,最后兑换成人民币。韩1某主要讲比特币知识,还有投资氪能集团的回报率,潘2某则是实际操作的人,例如电脑入单,发布公司通知等。投资人到香港、澳门、泰国、菲律宾等地参加会议都是潘1某、潘2某组织的。潘1某明知氪能公司前景不好,还让我投资,后期还让我投资TBS股票,到2015年2月还说氪能公司有很多钱,公司没事。我实际损失2042524.59元。廖1某确认的氪能集团宣称的氪能集团的产业链;确认mycoin交易平台于201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为了配合公司打造完美的上市数据,即日起,公司决定所有的会员的比特币必须在mycoin平台进行交易,感谢您一如既往地对公司的支持!"14.胡1某的证言:我通过廖1某认识了潘1某,我和其他几个人一起在新桃园酒店吃饭,碰到了潘1某,潘1某当时介绍说氪能集团是当今世界上虚拟货币最大的交易平台之一,并说氪能集团可以生产挖矿机,原来有K30的挖矿机,现在主要是K90的挖矿机,挖矿机每天可以产生0.6-0.68个比特币,一个月大概是20个,一年是240个,当时市价是每个比特币4000元人民币,一年就挣60万元。潘1某还带大家在香港维多利亚港湾参观一艘游轮,邓1某介绍说游轮已经被上面的一家公司包下来了,准备装修做赌城,大家可以将比特币换成筹码在游轮上消费。潘1某是直接和邓1某联系的,潘2某是潘1某的助手,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如何入单、如何转账等业务。后来一共8个人,我、廖1某、王2某、李8某、侯某、翁某、樊某、曾某一起合资购买了一台K某某比特币挖矿机,后来大家都各自投资,当时潘1某介绍说一台矿机下面托三台,一台大端口的收益归氪能平台,另外两台分为中、小端口收益为20%和30%归上一层,以此类推,我们8人的矿机全部在潘1某名下。我实际损失1136617.7元。15.李1某的证言:我妻子郑1某和潘1某是好朋友。大概2013年12月,潘1某给郑1某介绍了美国氪能集团的比特币项目,潘1某说购买30个比特币投资到氪能集团,每天可以产生0.25个比特币,大概四个月回本,郑1某就投资了15万元,后来又陆续投资,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潘1某还介绍郑1某去香港帝苑酒店参加聚会,有几百人,邓1某和其他人在台上介绍氪能集团的情况。我听介绍的意思是如果自己投资的多,上线就会有奖励,郑1某的上线就是潘1某,具体奖励多少我不清楚。林1某是由郑1某发展的,是郑1某的下线,还有一个叫柯1某的浙江人,也是郑1某发展的。投资本金共有40多万元,拿回来20多万元,还20多万元没拿回来。李1某辨认出潘1某。16.郑1某的证言:潘1某介绍我投资氪能集团的比特币,并且带我去氪能集团香港办公场所看,办公场所是帝苑酒店里面的一间套房,我在那里见到了邓1某,她介绍了比特币的前景等,我一共投资了59万元,一共11台挖矿机,我投资的本金基本都收回了。潘1某介绍我投资挖矿机是有提成的,因为氪能集团的挖矿机分为大、中、小三个端口,平时大家叫大边、中边、小边,其中中边和小边分别提成30%和20%,具体我也搞不清楚。氪能集团收款账号都是潘1某说的,注册的手续也是她帮忙办理的。我发展了林1某和柯1某两个人。郑1某辨认出潘1某。17.陈4某的证言:2014年7月,我的上海朋友郭2某介绍了比特币投资项目给我,我们约定在上海见面,一起见面的还有郭2某、李9某、陈5某、朱1某等人。当时李9某介绍了比特币的知识,说三、四个月就可以回本,如果发展三个下线,介绍人就可以增加30%的收益,这样回本更快。之后我将34.5万元汇入李9某的账户,购买了1台K某某挖矿机。2014年8月1日,李9某、郭2某说去上海听讲座,氪能公司总部的领导过来讲比特币知识,后来氪能集团的洪教授、李老师、肖1某三人过来讲座,肖1某自称是氪能公司的工程师,介绍mycoin平台的使用和发展下线的奖励制度。我这条线一共15人,总投资1300万元,约800多万元没有收回来,我家人投资了约300万元,约有230万元没有收回。我还参加了氪能集团在澳门、泰国举行的推荐会,在推荐会上有洪教授、肖1某、许1某、罗4某、严2某等人。款项有打给李9某,后来是打给肖1某指定的肖1某、许1某等的账户。陈4某辨认出肖1某。18.张4某的证言:2014年5月,我去新疆喀什参加投资会,这个团队里的陈6某介绍了氪能集团比特币投资项目,称氪能集团是做计算机芯片,后来转型制作大型计算机来计算网络中的比特币,也就是所谓的云矿机,通过计算,一台矿机每天最保守也可以生产0.63个比特币,这样算的话120天就可以回本,如果价格不下跌一年的固定收益是2.5-3倍。后来我决定先投资4台,我通过陈文杰的账户将150万元转到陈6某的账户,过了一个月我和几个朋友共11人又投资了40台K某某矿机,钱也是转给了陈6某。2014年8月28日,我们十几个人去澳门参加氪能集团组织的推荐会,这次会议上见到了氪能集团大陆市场负责人许1某以及许1某的助理肖1某。后来许1某在深圳组织的两次氪能集团推广活动中上台讲话,介绍了投资比特币的好处。许1某是氪能集团内地市场的负责人,后期氪能集团的一切活动都是许1某来组织,比如去济州岛心灵成长培训、泰国曼谷旅游考察、迪拜旅游推广活动等。肖1某是许1某的助手,对电脑熟悉,主要负责帮客户注册,告诉客户收款的情况。氪能集团的收款账户都是个人账户,有许1某、肖1某、陈1某、蔡1某、蔡2某、蔡3某等的。2014年11月,许1某打电话给张5某称氪能集团准备在香港借壳上市,投资5个比特币算一份TBS股份,上市后按照上市价格的3.5折的对应价格配股给投资人。我先转了1000个比特币,后又转了1200多个比特币给肖1某提供的多币宝账户,申购股份,全部中签。许1某有两个负责市场推广的助理吴1某和徐1某,吴1某负责东莞市场,徐1某负责深圳市场。2014年12月6日左右,mycoin平台出现问题,比特币价格与其他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价格不一样,一路下跌,最后平台关闭,许1某等人均联系不上。我组11人,一共40台挖矿机均在陈6某名下,我自己发展了五个下线,团队一共投资4000多万元。我投入了800万元现金,亏了300多万元。我不认识才力,但其光头特点比较明显,大家都说他是氪能公司负责人。张4某辨认出徐1某和肖1某。19.佘1某证言:2014年8月,我小区的住户朋友介绍了比特币投资给我,说收益不错,但具体情况其不清,就给了张4某的电话号码让我联系。张4某说只要将钱汇入其账户,不需要我做什么就可以得到1台挖矿机,大概100天可以回本,如果投资4台有1台可以延长一年的收益。之后我转了53万元到张4某提供的账号投资了2台挖矿机,投资后微信群里就通知有很多讲座。10月组织的泰国免费旅游上我才见到了张4某,这次会议主要是宣传氪能集团比特币非常有前景,公司准备上市,让大家不要把投资所得提出来,同时张4某在微信群中也说过公司要上市,并说如果投资15台就可以去公司组织的免费迪拜旅游。我发展了朋友周2某、肖2某,后来张4某让我找人投资12台,就可以组建一个大团队,可以有更多收益,我找了两个弟弟共投资了6台,自己也追加投资。我一共投资约250万元,我弟弟投入约150万元,肖2某投资约210万元,周2某投资约100万元。我一共收回约300万元。20.王2某的证言:2014年6月,我和胡1某、廖1某等人一起在酒店吃饭,潘1某带来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潘1某就介绍了氪能集团,说在香港有mycoin平台,公司准备在香港上市,上市后这些投资者就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潘1某称公司以前是K30矿机,现在主要是K90矿机,每天可以产生0.6-0.68个比特币,一个月大概是20个,一年是240个,当时市价是每个比特币4000元人民币,一年就挣60万元。后来还邀请大家去香港、澳门、泰国,免费旅游,后来就全都是胡1某负责这个事情。21.马2某的证言:2014年5月,我在网上看到mycoin平台打出的广告称该平台的比特币储存项目多币宝可以获得年化收益率为14%-15%的利息收益。之后我于2014年5月26日至6月11日期间,从自己的比特币钱包内分七次转入mycoin平台本人注册的账户内,一共905.86个比特币,当时价值是380万元左右。这个平台到2015年2月20日之前都能打开,之后就打开不了,27日后网页就链接不上了。我从mycoin平台取现两次,时间是2014年8月7日和2014年10月29日,分别提取了4.85个和12个用于消费。据我了解mycoin平台是通过香港裕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的,在香港的商业注册平台上能够查询到。后来我了解到mycoin平台就是氪能公司搞的一个比特币交易平台。我去香港mycoin公司问为什么平台无法提出比特币,公司工作人员问我是不是会员,得知不是会员后工作人员不是很热情,我就问怎么成为会员,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陈7某正在介绍氪能公司的K90云矿机项目,了解到成为会员必须有会员介绍,当时有一个会员叫赵3某,我就通过赵买了1台K某某云矿机,在平台里面把比特币从我自己的比特币账户转入赵3某的mycoin账户,通过赵3某的操作我就成为了会员。但是还是一直无法提币,我多次问邓1某、谢1某和陈7某,他们总说大会员挤兑,公司资金链紧张,找托词。2014年12月31日,我在珠海市参加了许1某组织的新的云矿机推荐会,当时许1某说平台的比特币提不出币,只能通过再次投入新矿机的方式对冲提币,具体方式就是购买45个比特币,转入氪能公司的钱包,然后合并45个平台上的比特币,合成一个新的K90的云矿机,然后对接新的比特币商城平台,每天产生0.3个可以提取的比特币,如果在2015年1月7日之前购买就有优惠,具体的优惠是45+45的模式变为30+60的模式,当时我在1月7日购买了30个币投资购买了一台新云矿机。22.曾1某的证言:我在清远的一家酒店进行金融课程学习的时候,经过同学王1某介绍,了解了氪能公司的情况。当时是介绍K30的挖矿机,每天产生0.25个比特币,如果一起投资4台K某某的挖矿机的话3个月就可以回本,后来我投资了4台K某某挖矿机,将42多万元资金打入王1某的妻子唐1某的账户,后来我的机器全部挂在徐1某的名下,王1某解释是所有深圳的投资者都挂在徐1某名下,所有东莞的都挂在王1某名下。我第一次接触才力是2014年3月6日,在深圳福田中心区某栋三楼,才力、许1某、徐1某、谢1某、王1某、肖1某等人在那里搞了一个比特币推荐会。当时才力和谢1某是主讲,才力讲了很多氪能集团的产业链,比如赌城、皇室珠宝等,并且在现场播放了宣传片等,同时介绍了投资氪能集团挖矿机的回报率等。谢1某主要介绍自己作为资深投资者的经历,自己单独挖矿速度慢,还费电,投资氪能集团的矿机很有保障。许1某没有上台讲,但是在台下许1某具体介绍了很多氪能集团的投资收益等,主要模式就是一拖三,一台下面挂三台,分大、中、小云端,中云端和小云端的20%和30%收益归上线所有,以此类推,挂的越多收益越大。2014年9月在韩国济州岛,许1某组织大家进行培训的时候,我又见到才力,当时才力以氪能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给大家介绍氪能集团的情况。并且介绍说mycoin平台要在香港借壳上市,现在投资可以得到原始股,投资越多得到的原始股越多,回报越高。这次才力明确告诉大家他是氪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我都是挂在徐1某的名下,注册等都是许1某的助手肖1某来完成的,汇款都是给肖1某或者许1某指定的账户,包括许1某、王超、蔡2某、蔡3某等。我一共损失1700万元。曾1某辨认出才力。23.张6某的证言:我通过朋友李10某接触到氪能集团,2014年4月底,我在东莞展览中心的酒店参加了氪能集团的项目说明会,当时是许1某组织的,氪能集团的谢1某介绍了比特币投资的前景,并播放了氪能集团的宣传片,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对比特币的介绍,当时会议的主持人是吴4某。5月,氪能集团的许1某、徐1某组织大家到泰国免费旅游,在曼谷的一家酒店进行了氪能集团的项目说明会,当时有两个美国人,一个马来西亚人自称是比特币大使上台讲话,当时才力就在下面正中间的餐桌就座,这个桌子上坐的都是氪能集团的负责人。2014年8月,氪能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举办公司市场推广活动,这个推荐活动上,才力没有讲话,是在主席台下面就坐。活动结束后,徐1某向几个投资人介绍才力是氪能集团的高层领导,当时才力还为我和几个投资者介绍了氪能集团比特币的前景及规划,告诉大家氪能集团将来会上市,投资会有很好的收益,让大家放心投资,购买氪能集团的挖矿机。2004年9月在许1某组织的韩国济州岛培训上,才力当时以氪能集团财务负责人的身份在台上给大家介绍氪能集团的前景,开始是讲身心灵修行的讲座,随后才力上台给大家详细介绍了氪能集团的未来规划。才力说氪能集团至少会运作五个上市公司,从东莞市场能够融资几千亿美金,能达到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的市值。至于具体投资氪能集团挖矿机如何收益是谢1某来讲的。我一共投资215万元,均是汇入许1某的助理肖1某的银行账户或者肖1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比特币钱包类似邮箱账户,一个比特币钱包对应一个邮箱账户,这个比特币钱包有两个作用,一是用来存储、交换比特币;二是鉴定比特币,意思是鉴定比特币账户的真伪及账户内容的真伪。转账给投资者的氪能集团比特币钱包,在投资者都参与投资的阶段,其活跃度很高,但是在氪能集团出事后,这个账户就沉寂下来,很少使用。从这个使用行为分析出一个比较大的比特币钱包是氪能集团的,但是具体这个比特币账号是什么,是不是属于氪能集团的,投资者是没有证据能证明的,但是氪能集团有证据证明,因为这个比特币钱包的实际控制人肯定是氪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了这个比特币钱包就等于控制了氪能集团的财务,所以说现在即使知道这个比特币钱包,如果没有密码还是没有办法控制这个钱包,也没有办法将钱包里面的比特币转出兑换成正常流通的货币。张6某辨认出才力。24.史1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史1某等人投资氪能集团挖矿机、投入比特币交易或者认购氪能集团原始股所受损失的情况。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1.上诉人才力的供述:2013年12月底,我在新加坡见到朋友郭1某,郭1某说有两家做比特币的公司,一个叫氪能公司,一个叫香港裕视投资有限公司(mycoin平台的投资公司),现在要起盘,起盘的意思就是公司有了项目需要找团队,团队再去找客户,就是营销类公司的一个行话。问我有没有兴趣做,郭1某说这两家公司以前是他的,现在转给了一个美国人。郭1某称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他,氪能集团由比尔负责,mycoin平台由谁负责没有说,但我认为应当是邓1某。彭1某是mycoin的行政总裁。当时我说要考虑一下,到了2014年1月,郭1某在香港带我去香格里拉酒店,参加一个有100多人参与的会议,郭1某介绍我认识了氪能公司的老板比尔,60多岁的美国人,其他情况不详。郭1某和比尔让我在氪能集团的宣传会上做宣传、推广,目的就是让客户来投资氪能集团的比特币项目,我答应了。之后我在氪能集团在香港、东莞、韩国举办的宣传会上上台推广氪能集团的比特币项目。我在氪能集团没有职务,认识我的人均称我为才总,我大概参加了6、7次氪能集团的推广会,上台演讲的有三次。氪能集团有云端挖矿技术,如果客户买了比特币给氪能公司,就可以得到这种云端挖矿机,成为会员。挖矿机每天产生比特币,会员还可以发展新的会员,每个会员可以发展三个会员,分为大、中、小云端,如此类推,无限发展。大端口没有提成,中小端口的提成是所产生比特币的5%-30%不等,发展的会员越多,提成越多。氪能集团就是要发展他人来投资比特币项目,我只发展了许1某这一个端口,所以一直没有提成。但是氪能集团和mycoin平台的网站维护等工作我都没有参加。我认识沈1某,但是并未向沈1某租用服务器,也不管理这些网站平台。我也没有指使罗2勇负责氪能公司的账目。才力书写给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情况汇报,主要内容与其讯问笔录一致,其供述郭1某称公司还需要找几个人起几条线(起线就是找网头拉人的意思),当时是起四条线,郭1某自己一条、香港的佛拉(邓1某)一条,才力自己一条,另外还有一条。香港佛拉发展最快,很快形成了一群人,才力这边很慢,只发展了许1某一个人,至于后来各条线怎么发展下线、许1某如何发展下线其均不清楚。2.同案人徐1某的供述:2014年3月,王1某通知我到福田参加投资推荐会,当时参加的人有才力、谢1某、王1某和唐1某,才力上台介绍了如何投资、如何收益最大化。2014年5月许1某组织大家去泰国旅游,在泰国一家酒店搞了大型推荐会,当时有才力、许1某、肖1某等人。2014年9月,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养生培训,当时才力以氪能公司顾问的身份给大家介绍氪能公司的情况,主要讲氪能集团要在香港借壳上市,号召大家投资原始股。2014年10月许1某在欢乐海岸请大家吃饭,说了公司借壳上市已经到了一定阶段,大家准备原始股抽签,重点介绍了公司及收益情况、她与才力的关系,并且表示才力在氪能公司有话语权,才力是氪能公司的顾问,许1某非常信任才力,请大家也信任他。我申购了原始股,申购了TBS接近600个,一个TBS有5个比特币,一共接近3000个比特币。11月底,当时大家原始股抽签都中标了,就觉得奇怪,大家觉得被骗了,我就联系王1某和许1某,后来许1某约了才力,我和王1某见到了才力,才力详细讲是作为福利分给大家,说公司扩大发展计划,当时我对这个说法不是很信任但也没有办法。2014年12月,我和曾1某、李10某等十几个人为了拿到氪能公司所说的原始股,自发前往mycoin在香港的公司,当时有个人将我带到房间里给了我一个大文件袋,里面就是公司的纸质股票原件,为了确认真实性,我还用手机查了这些股票,确认完后,我打了电话给才力,还特意问为什么股票价值这么低,远远达不到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才力称是大家执意要的,公司还只是个壳,暂时价值比较低,还让大家相信他。因为之前和氪能集团有约定,其他人看不到这个股票的相关情况,所以我只将文件袋给大家看,没有告诉在家具体内容。对于才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上诉人才力是否犯集资诈骗罪的问题经查,1、才力具有虚构事实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沈1某证实,才力联系其构建了氪能集团网站,其受才力指使对氪能集团网站进行维护,并将mycoin交易平台链接到氪能集团网站;沈1某还证实氪能集团网站后台没有接入任何挖矿机等设备,应该就是网站后台人工录入一定的比特币数量,通过网站自带阶段的计算公式生成比特币增长数据。(2)罗2勇证实,才力雇请其管理氪能公司网站和mycoin交易平台、查看后台数据,其在mycoin交易平台的主要工作就是看客户的资金进出,网站上比特币收入来源包括客户购买矿机支付的比特币、系统里面原来就有的比特币及公司在火币网购买的比特币,其没有看到过用于挖取比特币的(云端)挖矿机。(3)经罗2勇签认的氪能集团《出纳收支概总表》反映,氪能集团比特币收入主要是会员充值购买矿机投入的比特币,没有一笔显示是经云端挖矿机挖取,即网站后台并未接入任何比特币挖矿机等设备。(4)相关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氪能集团网站的比特币系根据固定比例产生,且在发生兑现困难后交易平台内的比特币价值就会出现波动,与市场价格违离,上述情形均与市场上流通的比特币特征不符,进一步佐证了氪能集团的比特币项目系虚构的事实。(5)同案人徐1某及曾1某、张6某等人证实,2014年9月,才力在推荐会介绍氪能集团即将上市,号召大家投资原始股;而事实上才力等人鼓吹的氪能集团连市场主体资格都没有,更没有经国家批准获得公开吸收资金的资质。综上,氪能集团网站后台没有接入云端挖矿设备、系统本身不可能产生比特币收益,才力作为构建氪能集团网站和mycoin交易平台的参与者以及网站运作的管理、维护者,其对此应有清楚的认知,但其仍以氪能公司高层人员身份积极宣传、推广氪能集团虚假的比特币项目,最终导致集资参与人的巨额资金无法返还,并于事发后逃匿。原判认定才力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才力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才力等人以提供云端挖矿服务为名,公开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虚假宣传,按传销组织的架构发展人员,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系通过传销组织的模式非法吸收资金。在传销组织中,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领导、组织传销活动,其行为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原判认定才力构成集资诈骗罪准确。才力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犯领导、组织传销组织罪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二、关于上诉人才力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才力虽然主动投案,并供述了其参与氪能集团比特币项目宣传及推介活动的部分犯罪事实,但其拒不如实供述其参与构建氪能公司网站和mycoin交易平台、其指使他人管理、操控mycoin交易平台等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才力及其辩护人认为才力具有自首情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上诉人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才力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才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吴铁城审判员 邓敏波审判员 石春燕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碧霞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1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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