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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名义免费型

查方胜、韩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张天生、贺智英等组织、领导…

典型案例 056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案 号:(2017)湘1103刑初564号

审理法官: 潘 罗青青 彭蓓蓓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8.12.14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苏志鸿,北京市恒君律师事务所;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农献,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屈玉旺,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肖杭,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郭文斌,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雷久良,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希望 执行职务 犯罪组织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数罪并罚 吸收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不适用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指定管辖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另案起诉 审判委员会 调解 申诉 初犯 偶犯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查方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张天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贺智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ZHANGTIANYU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阎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林千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韩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于洪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林明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张泽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查方胜、韩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张天生、贺智英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林明慧、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湘1103刑初56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查方胜。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移送永州市公安局管辖,同年7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志鸿,北京市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肖杭,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天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文斌,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英杰,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贺智英。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ZHANGTIANYU,中文名张天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屈玉旺,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阎莉,曾用名闫某2。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雷久良,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千平,曾用名林某5。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青青,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洪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移送永州市公安局管辖,同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明慧,曾用名林某6、林某7。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被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钟建宁,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泽文,曾用名张某11。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被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农献,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方胜、韩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阎莉、林千平、于洪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林明慧、张泽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先后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2018年4月24日、2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胡华清、检察员李涧平、阳诚学、赵姜斌、唐潇、代理检察员刘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方胜及其辩护人苏志鸿、肖杭,被告人张天生及其辩护人郭文斌、郭英杰,被告人贺智英,被告人ZHANGTIANYU及其辩护人屈玉旺,被告人阎莉及其辩护人雷久良、张春,被告人林千平及其辩护人陈青青、俞飞,被告人韩明,被告人于洪玉及其辩护人李国清,被告人林明慧及其辩护人钟建宁、王正郭,被告人张泽文及其辩护人农献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申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5月24日,张天明(另案起诉)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善心汇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当时该公司因资金短缺未实际经营。2015年9月,张天明参与“云互助"、“3M"等网络传销后,了解了其运作模式,预谋依托深圳善心汇公司官方网站(××)开发网络传销系统,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3月至5月,张天明纠集燕吉利(另案起诉)参与开发网络传销系统和提供启动资金,陆续招募黄荣权(另案起诉)等人加入深圳善心汇公司,并授意其开发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以下简称众扶互生系统)1.0版本,授意董健(另案起诉)在海南收购黄花梨种植基地等产业用于实业包装。2016年5月28日,众扶互生系统1.0版本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以出售虚拟产品“善种子"、“善心币"为名,要求参加人注册并向推荐人(会员)购买1颗“善种子"成为会员,会员从低到高分为普通会员、B轮功德主、A轮功德主、C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A轮服务中心六个级别,不同级别会员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分别享受不同折扣。普通会员要成为不同级别高级会员,需要向善心汇公司或张天明缴纳人民币3万元至48万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费用。会员可以在不同社区参与“布施"、“受助",在15天至60天之内,能获得5%-50%不等的收益,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不同比例的隔代返利。以此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为完善系统,容纳更多会员,张天明等人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将众扶互生系统升级至2.0版本,增加了企业版会员和接单功能。企业可以在该系统注册并购买5颗“善种子"后成为企业版会员,参与“布施"和“受助",在15天至50天之内获得10%的收益,也可以参与发展下线企业会员获得奖励收益。为避免“布施"金额远少于“受助"金额,造成资金链断裂,该系统将不能及时“受助"的会员信息发送给高级会员,由其负责接单“布施",接单会员获得5%的返利。其后,张天明出资并安排被告人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参与接单。同时,张天明、燕吉利、董健等人通过研讨会、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安排被告人于洪玉担任宣传活动主持人;安排被告人林千平联系他人删除互联网上关于深圳善心汇公司涉嫌传销的信息,对公司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进行虚假和欺骗性宣传,将所谓的众扶互生系统鼓吹为“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循环新经济生态系统,打着“为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力,为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尽力"的旗号,对外宣称“帮助别人成就自己",以既能帮助别人又能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收取巨额费用。截至2017年7月24日,众扶互生系统共有注册会员5981028人,其中激活会员5361936人,系统涉案金额104683400100.16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查方胜、林千平、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于洪玉、贺智英、韩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查方胜根据张天明安排,负责管理深圳善心汇公司在海南的装修工程,收购贵州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并通过开设工作室方式发展下线会员。查方胜注册成为A轮服务中心,其下线会员为25595人,层级24层。被告人林千平经张天明安排,负责善心汇昆明总部大楼装修工程及联系他人删除互联网上关于深圳善心汇公司系传销的负面信息。林千平注册成为A轮功德主,其下线会员为1185人,层级5层。林千平非法获利112760元。被告人张天生、阎莉,系张天明兄嫂,二人通过当面和微信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张天明安排,共同积极参与接单护盘,延缓系统崩盘。张天生注册成为A轮功德主,其下线会员为1790人,层级13层。阎莉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其下线会员为942人,层级12层。张天生、阎莉共同非法获利28187680元。被告人ZHANGTIANYU,系张天明胞姐,通过当面和微信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张天明安排,积极参与接单护盘,延缓系统崩盘。ZHANGTIANYU注册成为A轮功德主,其下线会员为636人,层级11层。ZHANGTIANYU非法获利16315370元。被告人于洪玉多次负责深圳善心汇公司以启动仪式、研讨会、入驻仪式等名义举办的宣传活动主持工作,积极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于洪玉非法获利258600元。被告人贺智英通过当面和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贺智英注册成为B轮服务中心,其下线会员为22214人,层级17层。贺智英非法获利289245元。被告人韩明通过当面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和企业会员。韩明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其下线会员为55人,层级5层;注册成为14号商务中心,其下线企业会员为52家。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2017年5月12日,永州市公安局对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并对部分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冻结部分涉案账户资金。同年6月5日开始,张天明通过善心汇微信群煽动会员到湖南长沙聚集,向政府施压,其后安排被告人查方胜组织此次行动。查方胜通过善心汇微信群再次煽动会员到长沙聚集,并对聚集人员作出分工,其中由被告人韩明负责现场指挥。6月9日13时许,600余名善心汇会员占据湖南省政府对面湘府文化公园莲花广场,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请愿示威,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6月10日9时许至次日5时许,1000余名善心汇会员占据湖南省委南门道路两侧数百米,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请愿示威,由韩明作为谈判代表之一提出“释放在押人员、解冻张天明及其公司名下账户资金、撤销对张天明的网上追逃"等违法要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林明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明慧,系张天明女友,明知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仍于2017年2月至5月间,自张天明处收受传销资金55240505.15元,用于偿还本人及亲属债务、生活开支等。同年7月17日,张天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明慧得知后,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安排他人将深圳善心汇公司收购的北京龙创投资管理公司账户中70000000元资金予以转移。(二)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泽文,系张天明之子,明知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仍于2017年4月25日至5月11日间,自张天明处收受传销资金13612000元,用于购房、投资等开支。被告人林千平、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韩明、查方胜、于洪玉、贺智英、林明慧、张泽文分别于2017年6月4日、7月18日、7月19日、7月20日、7月25日、8月1日在广州市、哈尔滨市、遵义市、北京市、永州市、西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永州市公安局扣押追缴涉案单位和个人现金合计144298982.88元,冻结涉案37个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合计352590606.18元,冻结涉案人员85个银行账户资金合计194566241.43元,查封涉案单位及个人房产82套,扣押涉案车辆1台。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方胜、林千平、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于洪玉、贺智英、韩明作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众扶互生系统为依托,打着“扶贫济困"的旗号,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方胜、韩明组织、策划、指挥他人非法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明慧、张泽文明知张天明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受、使用、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查方胜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千平、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于洪玉、贺智英、韩明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中,查方胜、韩明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查方胜、韩明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查方胜、林千平、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韩明、于洪玉、贺智英、林明慧、张泽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查方胜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其不是主犯。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肖杭、苏志鸿辩称:一、关于被告人查方胜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被告人查方胜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主犯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查方胜没有涉及张天明主要团队的核心工作,不是善心汇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或起重大作用的人,因此不应认定为主犯;2.被告人查方胜去海南三亚保亭的“心灵庄园"进行装修,这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实际联系,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查方胜的犯罪行为;3.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查方胜的下线会员为25595人,因被告人查方胜的下线中有许多人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注册和“布施",被借用身份证的人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传销,因此指控的下线人数是不准确的;4.张天明在创立善心汇时,只能从发展的第1、3、5代下线会员中获得提成,超过第5代就不能从间接增加的人数中获利,因此第5代以外下线会员的人数不应作为被告人查方胜量刑的依据;5.善心汇的静态收益是不需要发展人员就可以获得收益的,因此静态收益不应计入被告人查方胜参与传销活动的犯罪金额之中。二、关于被告人查方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查方胜在本案中仅是张天明与现场组织者韩明等人之间的联络人,受张天明的指使向韩明等人传达张天明的意思,指使聚集会员,其所起作用是次要的、被动的。综上所述,被告人查方胜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所起作用明显较轻,在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所起作用很轻,全案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查方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天生自愿认罪,但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其在善心汇平台中非法获利的金额过高。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郭文斌辩称:1.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天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2.被告人张天生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不应对善心汇组织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负责;3.被告人张天生参与的“布施"、“受助"及接单活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天生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郭英杰辩称:1.被告人张天生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被告人张天生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且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张天生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贺智英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ZHANGTIANYU自愿认罪,但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其在善心汇平台中非法获利的金额过高。被告人ZHANGTIANYU的辩护人屈玉旺辩称:1.被告人ZHANGTIANYU只是普通的善心汇会员,其根据张天明的安排进行接单护盘,情节轻微;2.被告人ZHANGTIANYU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ZHANGTIANYU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ZHANGTIANYU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阎莉自愿认罪,但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其在善心汇平台中非法获利的金额过高。被告人阎莉的辩护人雷久良、张春辩称:1.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阎莉和张天生在善心汇平台共同非法获利2818.768万元不是事实;2.被告人阎莉不属于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其参与实施的传销活动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所起作用很小;3.被告人阎莉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且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阎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林千平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林千平的辩护人陈青青、俞飞辩称:1.被告人林千平被聘任担任善心汇三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对这三家公司并无任何管理和控制的权限,且这三家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人林千平对善心汇组织的建立和扩大没有起任何关键作用;2.

公诉机关指控

张天明安排被告人林千平负责善心汇总部大楼的装修工程不是事实,该工程系被告人林千平所属公司与深圳善心汇公司的正常商业行为;3.被告人林千平联系他人删除互联网上关于深圳善心汇公司系传销的负面新闻,持续时间短,删除内容较少,虽客观上对善心汇组织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所起作用极小;4.被告人林千平系初犯、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林千平依法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韩明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于洪玉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于洪玉的辩护人李国清辩称:1.被告人于洪玉受聘担任善心汇下属公司的培训部经理,但培训部并未成立,且被告人于洪玉在受聘后仅主持了四次大型活动和录制了一个宣传片,因此被告人于洪玉对善心汇发展会员所起作用并不大;2.被告人于洪玉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于洪玉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林明慧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林明慧的辩护人钟建宁、王正郭辩称:1.被告人林明慧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出具悔过书,认罪、悔罪;2.被告人林明慧是张天明的女朋友,为张天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林明慧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泽文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泽文的辩护人农献辩称:1.被告人张泽文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银行转给张天明2.7万元,该款应从被告人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中扣除;2.刘海转给被告人张泽文的141.2万元,刘海对该款的性质作了两次证言,其中一次证实是还给张天明的借款,根据证据相矛盾时采信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原则,该款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3.被告人张泽文系张天明之子,属于亲属之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张泽文认罪、悔罪,案发后与家属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张泽文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天明(另案处理)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2013年5月24日在深圳注册了深圳市安能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能洁公司)、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善心汇公司)。2015年,张天明受到云互助、3M等网络资金盘的启发,萌生了依托深圳善心汇公司打造类似网络平台系统的想法。2016年春节期间,张天明将开发善心汇系统的思路和规划告知燕吉利(另案处理),燕吉利陆续提供给张天明20余万元资金用于开发系统。2016年4月,黄荣权(另案处理)通过招聘入职深圳善心汇公司,按照张天明的授意和思路开发众扶互生系统1.0版本。当月,众扶互生系统1.0版开放注册开始试运行。2016年5月28日,众扶互生系统1.0版在善心汇网站(××)上正式上线。该系统设置了特困区、贫穷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永生区等七个不同的社区。会员可选择进入不同的社区进行投资等操作。系统将投资称为“布施",后改为“赠与",将获取回报称为“感恩受助"。其中,特困区系从贫穷区分化而来,该区布施受助会员限为残疾、低保等特殊人群,该区开放两个月后于2017年2月关闭;永生区实质为纯“布施"区(纯捐助)。在特困区“布施",每轮金额限1000-2000元,需消耗善心币1枚,排队打款时间1-7天,打款成功后,即进入“受助"队列,1-10天收到“受助款",收益率为50%;在贫穷区“布施",每轮金额限1000-3000元,需消耗善心币1枚,排队打款时间1-10天,打款成功后,即进入“受助"队列,1-10天收到“受助款",收益率为30%,第七轮起收益率降至20%;在小康区“布施",每轮金额限1万-3万元,需消耗善心币2枚,排队打款时间3-15天,打款成功后,即进入“受助"队列,3-12天收到“受助款",收益率为20%,第六轮起收益率降至15%;在富人区“布施",每轮金额限5万-30万元,需消耗善心币3枚,排队打款时间3-15天,打款成功后,即进入“受助"队列,30天内收到“受助款",收益率为10%;在德善区“布施",每轮金额限30万-1000万元,需消耗善心币3枚,收益率0-5%,安排专属客服直接服务,签约之后打款,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15-60天匹配收款;大德区、永生区暂未开通。“布施"、“受助"款均由系统后台进行匹配,会员根据系统通知在线下支付相关款项,会员称这种收益为“静态收益"。要注册成为众扶互生系统的会员,必须要老会员的推荐,并以300元购买1颗善种子,激活后,才能在众扶互生系统进行“布施"、“受助"等操作。系统还将会员从高到低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普通会员六个级别,前五个级别为高级会员,享有优惠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及向其5代内下线售卖的特权。普通会员要成为不同级别的高级会员,除需直接发展一定数量的会员外,还需向善心汇公司缴纳3万元至48万元不等的费用。会员等级越高,购买善种子、善心币的折扣就越多,向下线售卖善种子、善心币获取的收益也越高。众扶互生系统还设置了返利制度,已激活的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其第1、3、5代下线“布施"金额不同比例的返利,即可以拿到第1代下线会员“布施"金额的6%、第3代下线会员“布施"金额的4%、第5代下线会员“布施"金额的2%作为奖励(系统内称为管理奖)。管理奖的一半可以提现,一半转为积分性质的善金币,可以在慧尚品商城购物时抵缴现金使用。提现管理奖,仍需通过“布施"、“受助"来实现。2017年1月,张天明取消了第5代下线的返利,同年5月取消了第3代下线的返利。会员称上述返利收益为“动态收益"。因会员人数急剧增长,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张天明先后招募陈清劲、刘韩望、方同松(均另案处理)等技术人员,为众扶互生系统和新成立的慧尚品电子商城提供技术支撑及保障,另安排黄荣权等人将众扶互生系统1.0版本升级至2.0版本,新增了企业会员,实现了众扶互生系统与慧尚品电子商城的对接。企业可以在2.0版本系统注册加入商务中心,以商务中心或招商员为推荐人,向其购买5颗善种子(1500元)用于激活为企业版会员,或直接向公司缴纳100万元加盟费成为商务中心会员。成为企业会员后,可以入驻慧尚品电子商城售卖企业产品;亦可以消耗3枚善心币(300元)参与企业版的“布施"和“受助",在15-50天内获得10%的返利;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其第1代下线会员布施金额1%的返利作为管理奖。该管理奖的提取规则与个人会员管理奖的提取规则一致。众扶互生系统2.0版本还新增了“接单"功能,如果出现会员在“匹配"成功后不打款的情况,张天明会安排其他会员通过“接单"系统打款,会员“接单"后,享有另外的接单收益。同时,系统会冻结不打款会员的账号,个人会员有两次申请解封的机会,第一次需向深圳善心汇公司支付500元解冻费,第二次需支付1000元解冻费;企业会员只享有一次申请解冻的机会,需缴纳1万元的解冻费。2016年12月,张天明将深圳善心汇公司的技术部和客服部迁至深圳安能洁公司,承担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及慧尚品电子商城技术升级、维护、会员信息审核管理等职责,并协助深圳善心汇公司进行技术人员招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维护。为宣传善心汇、培训会员,2016年3月,经董健(另案处理)介绍,张天明在海南省保亭县购买了黄花梨树基地,租赁了位于海南省保亭县的18度果岭酒店,并安排刘海(另案处理)对该酒店进行装修,换上善心汇的标识。2016年5月27日,张天明注册成立了海南同明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燕吉利、刘力华(另案处理)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2日,张天明注册成立了海南善之旅旅行有限公司,由燕吉利担任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善心汇在海南的业务,以及接待、培训前来观光、考察的善心汇会员。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张天明以燕吉利和董一伦的名义先后收购保亭蓝波湾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保亭江淼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保亭香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保亭佳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100%的股权,由燕吉利出任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四家公司的黄花梨林木及保亭佳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国营金江农场28队的15幢别墅式管理用房权益,后打造成供会员参观考察和宣传、培训的基地。同时,张天明、燕吉利、刘力华等人通过培训班、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公司经营模式及经营状况进行宣传,称众扶互生系统为“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循环新经济生态系统,同时通过组织慈善捐款和扶贫活动、举办公益巡演、组织会员到海南参观旅游及接受培训,定期在微信群和善心汇网站讲解善心汇组织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为扩大善心汇,张天明还先后成立、入股了多家公司。2016年11月,深圳善心汇公司出资255万元成为深圳合源堂茶艺文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占股51%。2016年12月9日,成立惠州市旭阳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审核善心汇会员资料。2017年6月,惠州市旭阳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张天明安排为深圳善心汇公司收取售卖善种子、善心币、解冻费、会员升级等费用。2016年12月22日,成立深圳市慧尚品爱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尚品公司),用于管理慧尚品电子商城及与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的对接。2017年1月,张天明以深圳善心汇公司的名义向侯大光(另案处理)所有的深圳图灵技术有限公司注资900万元,占股90%,安排图灵公司根据深圳善心汇公司的需要开发善讯、善购、情缘巴士、一善等APP。2017年3月,注册成立中农善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由董健负责开展“百日百村"计划,在农村开设合作社和超市,以“扶贫"的名义为善心汇进行宣传。2017年3月,张天明受让熊墨香持有的北京红起东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6000万股权,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2017年4月左右,张天明、查方胜收购贵州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同年5月26日,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由查方胜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张天明通过昆明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善心汇公司)取得湖南德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2017年6月1日,张天明受让吴雪梅转让的北京华付科技有限公司4000万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另安排陆文旭(另案处理)前往昆明陆续注册成立昆明善心汇公司(2017年5月,昆明善心汇公司被张天明安排为深圳善心汇公司收取售卖善种子、善心币、解冻费、会员升级等费用)、昆明善心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安能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善之旅旅行有限公司,用于深圳善心汇公司总部大楼(昆明经开区第三城印象欣城A5幢大楼)的收购、装修及善心汇业务在昆明的开展等工作。截至2017年7月24日,众扶互生系统共有注册会员5981028人,其中激活会员5361936人,层级75层,涉案金额104683400100.16元。被告人查方胜、贺智英、张天生、ZHANGTIANYU、阎莉、林千平、韩明、于洪玉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查方胜的犯罪事实2015年,被告人查方胜接触到互联网的互助盘和资金盘等传销平台,知道这种传销模式有高额利润,为了获取利益,2016年5月17日,查方胜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查方胜加入善心汇后,通过在其租赁的遵义市中华北路世贸华庭小区的办公室里当面向朋友宣传及带朋友到海南善心汇基地参观的方式来发展下线,后晋升成为A轮服务中心。至案发,查方胜共发展下线会员25595人,下级网络24层。2017年4月左右,张天明欲在遵义市投资房地产,遂安排查方胜负责联系收购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5月26日,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由查方胜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查方胜在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海南方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方胜建筑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承包了深圳善心汇公司在海南省的部分装修业务。(二)被告人贺智英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贺智英经曾亚芳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成为曾亚芳之子何某3的下线。贺智英加入善心汇后,通过宣传加入善心汇可以赚取可观的收入,能够享受高额的回报和返利来发展下线。贺智英还创建了微信群,将下线拉入微信群,在微信群里用直播助手播放张天明和其他会员的分享给自己的下线学习,宣传善心汇公司的理念。贺智英为了在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时能够享受更低的折扣,还与他人凑钱让何某3晋升成为B轮服务中心。2017年1月,贺智英晋升成为B轮服务中心。至案发,贺智英共发展下线会员22214人,下级网络17层,贺智英善心汇账户共非法获利28.9245万元。(三)被告人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天生系张天明之兄。2016年8月1日,张天生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张天生加入善心汇后,于8月11日发展其妻被告人阎莉为下线,同年11月左右,张天生晋升成为A轮功德主。阎莉加入善心汇后,先后将其同学王某11、战友宋某2发展为下线。从2016年11月左右开始,张天生、阎莉根据张天明的安排,先后使用两人的善心汇账户在善心汇平台接单,以延缓善心汇系统的崩盘。后因接单的业务量比较大,阎莉又先后请王某11、宋某2帮自己和张天生接单。至案发,张天生共发展下线会员1790人,下级网络13层;阎莉共发展下线会员942人,下级网络12层。张天生善心汇账户非法获利140.868万元,阎莉善心汇账户亏损232.1万元。被告人ZHANGTIANYU系张天明之姐。2016年9月22日,ZHANGTIANYU经张天明前妻徐薇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ZHANGTIANYU加入善心汇后,通过当面宣传和经人介绍等方式来发展下线。2016年11月左右,张天明授意深圳善心汇公司客服部经理陈振容将ZHANGTIANYU的会员等级晋升成为A轮功德主。此后,ZHANGTIANYU根据张天明的安排,开始在善心汇平台接单护盘,以延缓善心汇系统的崩盘。至案发,ZHANGTIANYU共发展下线会员636人,下级网络11层,ZHANGTIANYU善心汇账户亏损24.913万元。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张天明涉案银行账户共转款2785万元至张天生银行账户、转款130万元至阎莉银行账户。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张天明涉案银行账户共转款2156.45万元至ZHANGTIANYU银行账户。张天生在收到张天明的转款后,借给阎莉之兄阎世斌350万元,按张天明的要求支付135万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给其母沙某2购买了龙电花园E栋13楼2门房屋一套,余款大部分用于在善心汇平台接单。张天明转给阎莉的130万元,阎莉用于在善心汇平台接单。ZHANGTIANYU在收到张天明的转款后,将款项大部分用于在善心汇平台接单。经鉴定,张天生、阎莉共非法获利2818.768万元,ZHANGTIANYU非法获利1631.537万元。(四)被告人林千平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千平经鲜明清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林千平加入善心汇后,通过直接推荐、亲友介绍以及收集扶贫对象的身份资料将其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的方式来发展下线。2017年3月,林千平晋升成为A轮功德主。至案发,林千平共发展下线会员1185人,下级网络5层,共非法获利11.276万元。2017年3月,昆明善心汇公司先后注册成立了昆明善心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安能洁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善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天明聘请林千平担任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至案发,上述三家公司尚在筹建阶段,未实际经营。2017年5月初,张天明安排林千平联系他人删除互联网上关于善心汇公司系传销组织的负面信息。5月4日,经张天明授权,林千平与广州唐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唐歌传媒公司)签订《网络舆情代理协议书》,以78万元的价格委托该公司负责总计60条网络媒体原始链接中关于善心汇公司负面信息的删除处理工作。后广州唐歌传媒公司通过联系,删除了网络媒体中有关善心汇公司50条左右的负面信息,林千平亲自或委托他人共支付广州唐歌传媒公司删帖费63.7万元。另查明,2017年3月,林千平得知昆明善心汇公司总部大楼和丹槿园公寓有装饰工程需要发包,遂与张天明联系,后林千平以海南江叶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昆明善心汇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上述工程。(五)被告人韩明的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韩明经张秀玲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韩明加入善心汇后,通过当面推荐的方式发展下线。至案发,韩明尚属普通会员,共发展下线会员55人,下级网络5层。2017年2月9日,韩明注册成立了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慧尚品公司签订合同,交纳100万元加盟费,注册成为善心汇企业版会员,成为深圳慧尚品公司14号商务中心。之后,韩明发展了12名招商员,招募企业入驻。为提高公司知名度,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14号商务中心,3月19日,韩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办了一场开业庆典。至案发,14号商务中心共招募下线入驻企业62家,其中激活52家。(六)被告人于洪玉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于洪玉经朋友马晓红等人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2017年3月19日,于洪玉受邀为加盟深圳慧尚品公司的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开业庆典担任节目主持,4月6日又受邀为善心汇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主办的“首届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研讨会"担任节目主持。2017年5月,于洪玉进入深圳慧尚品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培训部经理,负责组建培训部。同年5月上旬至7月2日期间,于洪玉先后四次为深圳善心汇公司、深圳慧尚品公司以启动仪式、研讨会、扶贫培训会等名义在湖南省长沙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举办的宣传活动做主持。2017年5月,于洪玉还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为深圳善心汇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拍摄了一部宣传片。于洪玉主持的上述活动,宣传了深圳善心汇公司,扩大了深圳善心汇公司的影响力。于洪玉在上述活动中,非法获利25.86万元。至案发,深圳慧尚品公司培训部尚未组建完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明善心汇传销组织建立、发展过程的证据。(1)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深圳善心汇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天明;深圳慧尚品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曹洪福;深圳安能洁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天明;深圳图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侯大光;惠州旭阳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陆文旭;昆明善心汇公司于2017年3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天明;中农善心农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华。(2)从善心汇后台提取的《善心汇每月注册人数表》,证实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2016年4月试运行时注册会员14人;2016年5月28日众扶互生系统上线运行后,6月份的注册人数增加至13376人;2016年10月份注册人数已达113149人;2017年4月注册人数激增至1274930人;2017年5月注册人数1513162人;2017年7月注册人数343243人。截至2017年7月案发,善心汇注册会员共计5981028人,层级75层。(3)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众扶互生系统运行截至2017年7月24日,共有注册会员5981028人,其中激活会员5361936人。(4)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善心汇累计“受助"金额102084643670元,张天明通过善心汇平台获取的收入为2598756430.16元,涉案金额合计104683400100.16元。(5)另案被告人宋文军系善心汇行政部经理、善心汇高级会员,其供述证实众扶互生系统运行前后,张天明拉刘力华、宋文军、刘世周等人投资入会,成为A轮服务中心会员,并不断发展下线。另案被告人刘世周系深圳慧尚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善心汇高级会员,其供述佐证了宋文军的供述。(6)另案被告人曹洪福系深圳善心汇公司商务部经理,其供述证实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深圳善心汇公司控制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同明实业有限公司、中农善心(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善心汇公司、深圳安能洁公司、深圳慧尚品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另案被告人陆文旭、侯大光的供述,佐证了曹洪福的供述。(7)另案被告人陈振容系深圳善心汇公司客服部经理,其供述证实张天明授意他们参考“3M金融互助平台"和“CMB互助社区"这两个平台,开发众扶互生系统。另案被告人蓝清系深圳善心汇公司客服部员工,其供述佐证了陈振容的供述。(8)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他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深圳善心汇公司,他注册成立深圳善心汇公司的本意是想打造一个信息匹配的平台,但没有资金启动。后来,他受到“云互助"、“3M"等网络资金盘的启发,想把深圳善心汇公司打造成一个“不一样的资金匹配平台"。2016年春节,他就和燕吉利讲了关于“善心汇模式"的想法,称这种平台搭建起来回钱很快,他详细地和燕吉利讲解了“善心汇思路"和“善心汇规划",燕吉利最终同意,并提供了20多万元的资金给他。随后,他又联系了以前一起工作过的陈振容、蓝清、刘海、陆文旭、刘辉等人,一起来做善心汇。他招聘了核心网络技术员黄荣权设计网站,安排刘海设计标语,陈振容准备客服工作。为使善心汇公司显得有实体经济做支撑,2016年3月,他到海南和李福明签署协议购买黄花梨树、租赁18度果岭酒店。随后,安排刘海装修18度果岭酒店,换上善心汇的标识,作为海南善心汇大厦。因还需要资金,他联系了在广州开公司的宋文军投资3万元成为第一批A轮服务中心,后来,他又拉来了刘力华成为A轮服务中心,刘力华又拉来了刘世周,共5人成为第一批A轮服务中心成员,筹资了15万元。2016年4月,善心汇共享互助系统开始试运行开放注册,因为有了第一批A轮服务中心的推广以及善心汇公司自己在微信上的推广,所以到了2016年5月28日,善心汇共享互助系统正式上线的时候,已经有注册激活会员1万多人了,系统上线后没多久,资金很快就开始匹配流转起来了,陆续就有了善心汇后面的发展。2016年5月上线的善心汇共享互助系统1.0版本只有黄荣权一个人在开发和维护,系统功能比较单一,只提供个人版会员的注册,随着会员和资金量的增多,1.0系统出现的问题也较多。黄荣权告诉他,系统1.0版本最多能够容纳100万的会员注册量、30万-50万的会员进行资金匹配。因会员与资金规模在持续增长中,他就要求技术部门开始着手研发更多容量、更稳定、功能性更多的新系统版本(2.0版本)。2016年9月1日,共享互助系统2.0版本正式上线,解决了系统承载量、稳定性等很多问题,并且新版本加入了很多功能模块。善心汇的核心公司是深圳善心汇公司,以及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同明实业有限公司、中农善心(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善心汇公司、深圳安能洁公司、深圳慧尚品公司。2016年12月22日,他成立深圳慧尚品公司,曹洪福任法人代表,慧尚品公司的作用是吸引企业会员加入,让会员看到有商品售卖,让会员的善金币有地方可以用,增强会员信心,更多的发展会员;安能洁公司协助深圳善心汇公司进行人员招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维护;2016年5月,他注册成立海南同明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接待善心汇会员的观光,考察黄花梨项目的真实性等工作,法人代表是燕吉利。2017年初,他注册成立中农善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董健,主要是做农村的合作社和超市,以扶贫的名义为善心汇进行包装。2017年4月,昆明善心汇公司开设营运,用于收取共享互助系统的善种子、善心币的销售款和善心汇对外的投资款。2016年底至2017年初,他授权陆文旭成立了惠州市旭阳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和实际管理人是陆文旭,成立该公司的目的是做善心汇会员资料的审核工作。他还收购了深圳图灵公司,负责开发善讯、善购、情缘巴士、一善等APP。(9)另案被告人燕吉利的供述,证实2015年,国内互联网上出现了很多资金盘,张天明就想用善心汇公司的名义开发互联网传销系统。张天明跟他解释其研发的系统是立体式的,与别的盘不同,而且投资少的时间短、回报高,投资多的时间长、回报低。他听张天明这么说觉得这个系统有实体,运行两到三年没有问题,就借给张天明将近20万元。2016年3月,他找了球友黄小景,以及租别墅的“金哥"、刘力华、刘世周做第一轮服务中心。2016年4月,他问张天明系统是否搞好了,张天明说现在只能试运行,正式推出还得下个月。之后,他就注册了一个服务中心,以前交了钱的“金哥"、刘力华、刘世周、黄小景也是A轮服务中心。那时候系统还没有正式上线,内部可以试运行。2016年5月初,系统有百多个会员了,5月28日就正式开盘。(10)另案被告人刘力华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他开始跟着张天明在善心汇做事。期间,他先后体验了“云互助"、“3M"、“CMB"等网络资金互助平台,在“云互助"平台做了一个月左右,发展了100多个下线,赚了约2万元。刘海和他还把这些平台介绍给张天明。2015年9月到2016年5月,张天明受到“3M"和“云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的启发,创办了善心汇众扶共生系统。2016年5月8日,他注册了善心汇平台的账号进行测试。5月10日,他正式在微信上发链接推广善心汇。张天明给他善心汇账号拨了260个善种子,让他成为第一批A轮服务中心会员。他直接发展的会员有100多人,这些会员又发展各自的下线,他下面的会员有多少层记不清了,大约有100多万人。(11)另案被告人黄荣权的供述,证实他应聘成功后于2016年4月底开始在善心汇公司上班,从事善心汇会员登录平台网站程序编排的研发工作,最开始研发善心汇会员登录平台1.0版本。张天明给他提供了一张其画的善心汇会员登录系统页面设计图,还提供了“3M金融互助平台"、“CMB互助社区"两种互助盘的网址及账号给他,要他在开发善心汇会员登录系统时,参考这两个平台中有利于平台运营和发展的内容,并运用到开发善心汇会员登录系统中。张天明和陈振容给他提供了善心汇会员登录系统的构思和指导意见,他按两人的指导意见编写程序。平台1.0版本是2016年6月底上线,平台2.0版本是2017年2月上线使用,平台2.0版本上线之后替代了平台1.0版本。平台1.0版本的功能主要是会员注册、会员排单“布施"(交易)、会员账目明细;平台2.0版本增设了排单“布施"的区域,并对规则、版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个网站的研发最早是他一个人开发的,刘海、蓝清协助,刘海负责网站图片设计,蓝清负责前端,对网站的版面进行处理。(12)另案被告人董健的亲笔供词,证实2016年春节,李福明有几块地想转让,他就介绍李福明认识了张天明,商谈具体合作形式,并签订了框架协议,大致内容是李福明将其名下10块地及黄花梨树和地上建筑统一打包价1亿元人民币,并把临街果岭18度酒店租给张某10接待及办公用,张天明交了5万元定金。两天后,张天明又带了一个叫燕吉利的人来,说要筹建同明实业公司用于收购李老板的地,同时,让一个叫刘海的人装修果岭18度酒店,把牌匾换成“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13)另案被告人刘海的供述,证实他是深圳善心汇公司产品部经理,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深圳善心汇公司扩建了七家关联公司,分别是深圳安能洁公司,法人代表是张天明,负责善心汇系统1.0、2.0版本及匹配系统的研发;2016年底左右成立惠州市旭阳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陆文旭,负责会员注册资料的审核;深圳市图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侯大光,负责善心汇一善、善讯和善购APP的研发;2016年初成立海南三亚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刘力华,该公司是供善心汇会员考察参观的;2017年成立昆明善心汇公司,该公司也是供善心汇会员考察参观的;2016年末成立深圳慧尚品公司,法人代表是曹洪福,该公司是用来实体运营线上商城、企业会员入驻、运作商务部在全国各地召开培训会议的;2017年成立中农善心农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在农村开办中农善心超市。2.证明善心汇传销系统运行规则、模式的证据。(1)永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7年6月1日,永州市公安局对善心汇网站进行远程勘验,查实众扶互生系统2.0版本,依托善心汇网站(××)运行情况,并固定了系统内部相关操作界面。(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中,善种子用于激活,善心币用于挂单,善金币用于商城消费,个人管理奖由下线完成资助的返利百分比得出,一部分给管理钱包,一部分给善金币。根据善心汇后台数据库、慧尚品爱购商城后台数据库、三个镜像文件,从会员统计分析模块可知,众扶互生系统总注册人数5981028人,已激活总人数5361936人,重构整个会员系统的推荐网络,得到一个金字塔型的会员网络,整个网络有75层,A轮功德主9971个,A轮服务中心56个、B轮服务中心506个、B轮功德主5197个,C轮服务中心951个。(3)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张天明的涉案账户列表分析:张天明的收入小计2598756430.16元,善心汇平台系统的涉案金额为104683400100.16元。(4)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26、11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宋文军、阎莉微信账号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涉及善心汇宣传、善心汇注册和交易等信息。(5)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2017)湘永潇证监保字第26号公证书、第27号公证书,湖北省咸宁市公证处(2017)鄂咸宁证字第1271号公证书,证实永州市工商局、咸宁市工商局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5月26日依法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登录善心汇注册中心网站(××),将部分内容进行截图,并公证。(6)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网络市场监测分析报告》,证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传销监测查处试点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7年1-7月对善心汇项目进行检测,认定善心汇项目涉嫌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传销行为。(7)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该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善心汇平台以扶贫救济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收益,收益来源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会员间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依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8)证人张某1系善心汇A轮功德主,其证言证实在善心汇投资首先要成为善心汇会员,会员必须经过推荐人分享的链接注册,注册后向推荐人的账号转300元,由推荐人在善心汇商城用这300元购买1颗善种子,消费1颗善种子激活会员账号,会员就可以在平台上“布施",“布施"就是投资的意思,善心汇会员可以在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投资。贫困区每轮可以投资1000-3000元,投资后要排单,要花费1枚善心币。推荐他人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可以获得管理奖,推荐人可以拿到其发展对象投资额的3%作为奖励,奖励会直接打到推荐人平台的管理钱包上。(9)另案被告人曹洪福的供述,证实善心汇公司众扶互生系统企业会员分为三个级别,从上到下是商务中心、招商员、入驻商家。商务中心要注册企业会员,必须加盟成为慧尚品公司的商务中心,然后再到众扶互生系统企业版中去注册。招商员不用注册企业版会员,其招募入驻商家的获利,是通过其个人版的会员账号来获得。入驻商家注册时,必须先加盟成为慧尚品公司的入驻商家,然后再到众扶互生系统企业版中去注册。注册时必须填写推荐其的上级商务中心账户和招商员账号为推荐人,入驻商家注册时,需要消耗5颗善种子激活账户,也就是要向所属的上级商务中心支付1500元,购买善种子来激活自己的账户。下线可以再往下推荐下线企业会员,但只能享受直接下线一级的管理奖,但是商务中心、招商员则可以获得所有层级的下线会员在众扶互生系统企业版中“布施"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奖,其中商务中心是4%的管理奖,招商员是1%的管理奖。(10)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会员是免费注册,但是注册后会员要参与“布施"、“受助"、享受平台的权益,就要激活账号,激活是要购买1颗价值300元的善种子,实际上是入门费。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开始上线的时候有五大社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后来从贫困社区里面分化出了特困社区(搞了几个月关闭了),从大德社区里面分化出了永生社区(目前还未对人开放)。具体的模式是:特困社区赠与阀值(金额)1000-3000元,消耗善心币1枚,受助比例50%,赠与匹配时间为3-5天(等待系统匹配打款的时间),感恩受助时间3-5天(等待系统匹配收款的时间)。参与特困社区需要具有残疾人、低保户、大病求助患者的身份,必须是社会上无劳动能力的人群。贫困社区赠与阀值1000-3000元,消耗善心币1枚,受助比例30%,赠与匹配时间为15天,感恩受助时间10-15天,参与七次之后受助比例降为20%。小康社区赠与阀值1万-3万元,消耗善心币2枚,受助比例20%,赠与匹配时间为15-20天,感恩受助时间15-20天,参与五次之后受助比例降为15%。富人社区赠与阀值5万-30万元,消耗善心币3枚,受助比例10%,赠与匹配时间为25-40天,感恩受助时间25-40天。德善社区赠与阀值50万-300万元,消耗善心币3枚,受助比例0-5%,赠与匹配时间为40-60天,感恩受助时间40-60天。大德社区调解阀值为-10%至-100%,纯粹公益捐赠、捐助。目前该社区由善心汇的2-4家子公司及善心汇基金账户在参与。永生社区是指过世的善心汇会员,通过生前指定捐赠或死后由家属代为指定捐赠,变成善心汇该会员个人基金,再由善心汇把这笔基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捐出,给予捐赠者名誉。目前该社区还在筹划阶段,尚未开放。发展下线会员的奖励制度是1、3、5代有收益,分别是6%、4%、2%,预先设置只能提现一半,另一半到慧尚品商城消费。为避免传销的嫌疑,2017年1月取消了第5代下线的返利,5月取消了第3代下线的返利。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可以成为高级会员,从功德主到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在自己发展3-5个功德主的情况下,一次性向公司交纳8.5万元以6.5折的价格购买420颗善种子,就可以成为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在下面发展有5个以上(含5个)功德主的情况下,一次性向公司交纳18.5万元(因为其已经是A轮功德主了,抵缴5万元,实际只需交纳13万元),以5.5折的价格购买820颗善种子,就可以成为B轮服务中心。2016年5月底6月初,善心汇发展了第一批A轮服务中心10人,当时的条件是交3万元给善心汇,向公司购买160颗善种子,就可以成为A轮服务中心;随后2017年7月至10月,善心汇公司分别以6万元、12万元、24万元、48万元的价格,发展了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A轮服务中心,相应的也以5折的价格购买善种子。2.0版本上线解决了系统承载量、稳定性等很多问题,并且加入了很多功能模块,如拓展了企业板块;在平台内加入了慧尚品商城的对接;加入了客服系统、接单系统。善心汇系统中的企业版即由善心汇商务中心里面的招商员招募企业商家入驻公司的慧尚品商城,而入驻的商家必须要注册成为善心汇企业版会员,成为企业版会员需购买5颗善种子(1500元)激活企业版会员账户,可以参与企业版的静态排单,每轮需消耗3枚善心币,布施金额5万-30万元,每轮排单获利10%。企业版会员布施匹配成功24小时未打款违规的话,账户冻结需要解冻要向公司缴纳1万元的解冻费,且解冻机会只有一次,第二次违规直接永久封号。商务中心可以获得所有层级下线会员布施金额的2%或4%作为管理奖,招商员可以获得所有层级下线会员布施金额的1%作为管理奖,管理奖提现方式与个人版相同。如果善心汇系统匹配某会员打款后,24小时内该会员未打款,那么该会员账户会被冻结,同时需要有功德主以上的会员重新打款,以避免系统崩盘。善心汇平台设置的收费环节很多,一是注册会员激活环节,需要花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二是会员进行排单布施受助的过程中,根据会员区域要消耗1至3枚价值100元的善心币,企业会员排单要消耗5枚善心币;三是解冻账号环节,善心汇会员如果匹配后24小时内不打款,客服部会封会员的账号,封号后会员要解冻账号,第一次解冻账号费500元,第二次解冻账号费1000元;四是升级会员环节,普通会员在升级成高级会员时,需要一次性购买大量的善种子,通过这种批量销售来获利;五是会员只能提现50%,并且这50%只能是100的倍数,剩下的50%只能在慧尚品商城进行消费;六是慧尚品商城的会员要缴纳100万元的加盟费。设置这些环节都是他盈利的手段,还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善心汇的生命周期。他对善心汇系统内一些名称进行了包装,善心汇静态模式本就是通过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吸引人注册会员,他将静态模式的投资名称改为“布施",后又改为“赠与";将静态模式回报的名称改为“感恩受助"。此外,善心汇动态模式中,发展下线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他将这种提成的名称改为“管理奖",这样就从名称上将善心汇包装成了相互帮助的平台。在善心汇平台内进行布施受助,都是会员之间角色不断转换,相互打钱,会员的奖金都是从其他会员那里得来的。所以,随着善心汇的运转,就会出现资金缺口,而且资金缺口也会越来越大,必须要有新的会员和资金进入才能维持善心汇平台的运行。(11)另案被告人黄荣权的供述,证实会员在善心汇平台的收益有发展下线会员获取的管理奖、布施返利、会员向下线卖善心币和善种子赚取的差价收益,还有特殊权限的会员接单收益。会员发展第1代下线会员,可以从该下线会员拿到其投资(布施)金额的6%作为管理奖;会员发展第3代下线会员,可以从该下线会员拿到其投资金额的4%作为管理奖;会员发展第5代下线会员,可以从该下线会员拿到其投资金额的2%作为管理奖。其中一半存入系统的个人管理奖,一半收益转为善金币;会员在布施时,根据不同的社区返利的比例不一样。特困区每轮布施金额1000-2000元,需消耗善心币1枚,收益率50%,排队布施时间1-7天,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1-10天匹配收款;参与特困社区排单会员需是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人群。贫困区每轮布施金额1000-3000元,需消耗善心币1枚,收益率30%,排队布施时间1-10天,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1-10天匹配收款,第七轮起收益率降为20%。小康区每轮布施金额1万-3万元,需消耗善心币2枚,收益率20%,排队布施时间3-15天,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3-12天匹配收款,第六轮起收益率降为15%。富人区每轮布施金额5万-30万元,需消耗善心币3枚,收益率10%,排队布施时间3-15天,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30天内匹配收款。德善区每轮布施金额30万-1000万元,需消耗善心币3枚,收益率0-5%,安排专属客服直接服务,签约之后打款,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15-60天匹配收款。大德区暂未开通。善心汇在1.0版本没有接单布施,2.0版本上线后,出现会员不打款的情况,善心汇的客服部安排专门的接单会员去接单,接单资助的返利比例是固定的,都是布施金额的5%作为返利。善心汇2.0版本增加了企业版会员。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这三级会员从公司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所享受的折扣分别是4.5折、5折、6折;A轮功德主和B轮功德主,享受的折扣分别是7折和8折;普通会员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享受不了折扣。因为善心汇的注册会员要激活会员号,必须要使用善种子;会员每次布施匹配,必须要消耗善心币,所以这两种虚拟商品是每个会员必须要使用到的,使用量相当大,可以从中赚取的差价很可观,这也是会员愿意支付高额的升级费来升级会员级别的原因。善心汇会员的入会费、排单费、会员升级费、解冻费最终都进入张天明的个人账户里。另案被告人燕吉利、刘力华、董健、刘海、陈清劲、方同松、刘韩望、廖雄云等人的供述,印证了张天明、黄荣权关于善心汇系统运行规则、特点的供述。另案被告人刘世周、陆文旭、刘辉、宋文军、陈振容,被告人林千平、阎莉、ZHANGTIANYU、于洪玉、贺智英、韩明、张泽文的供述,证人王某1、李某1、肖某、李某2、谢某、熊某、黄某1、秦某1、杨某1、余某1、李某3、杨某2、付某、何某1、杨某3、胡某1、胡某2、朱某、梁某、方某、陈某1、雷某1、杨某4、代某1、宋某1、桂某、索爱琴、张某2、竺某、叶某、王某2、杨某5、高某1、蒋某、张某3、任某、温某、初炜、刘某1、韩某、黄某2、吴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林某1、林某2、魏某的证言,印证了张天明、黄荣权关于善心汇系统运行规则的供述。(12)被告人张天生系善心汇高级会员,其供述证实接单的前提是会员间排单匹配成功或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打款,系统将这些未打款的金额拿出来作为接单金额,它是对排单的一种补充及完善。设置接单是为了防止善心汇资金链断裂,出现崩盘。3.证明善心汇虚假宣传的证据。(1)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印制的宣传册,证实宣传册宣称善心汇集团以共建共享共生共赢为核心理念,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使命,采用“O2O"运营体系,线上加线下、虚拟加实体的全方位、多元化系统模式。线上平台为线下实体提供渠道,线下实体产业为线上平台做强大的经济后盾,实体产业与虚拟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国家精准扶贫脱贫发力,为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为中华传统文化重塑民族信仰尽力。善心汇还宣称自己拥有网上商城、产业园区、酒店经营等十二大实体经济产业版块,上述实体经济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并反哺善心汇的众扶互生系统。(2)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网页上发布的信息、经营场所对外宣传的企业类型及以其他方式宣传的内容虚假,

当事人

的行为涉嫌利用网络等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该局于2017年7月11日决定责令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70万元的罚款;2.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形象的行为处30万元的罚款。(3)证人杨某6、窦某、许某、沙某1(中国网工作人员)、郑某、余某2(法制日报工作人员)、纪某、秦某2、孙某(中国商界杂志工作人员)、李某4(海南旅游卫视工作人员)、寇某、齐某(西安唐某工作人员)、王某3(陕西善信通工作人员)、陈某6(博成世纪工作人员)、周某1(名高天下工作人员)等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张天明等人及善心汇公司通过在中国网录制访谈节目、在《法制网》刊登文章、录制《为爱而来》节目、举办《其的祖国》乔羽作品巡回演唱会等方式来宣传善心汇。访谈节目截图、刊登合同、视频制作协议、报纸、演唱会节目单等证据对上述证言予以佐证。(4)另案被告人曹洪福的供述,证实善心汇公司通过现场演讲或者在线演讲,给善心汇的个人会员进行洗脑式的宣传培训,大肆宣扬善心汇公司的扶贫行为,夸大实体产业的美好未来;他安排深圳慧尚品公司下属部门企划部大量制作善心汇公司的内刊,还有印刷品和视频的宣传品,大力宣扬善心汇公司。还利用公共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微信、微博、网络新闻、报纸杂志、电视台等公共媒体,对善心汇公司的传销行为进行美化、包装。善心汇公司的所谓“扶贫"活动,实际是假“扶贫",都是董健负责的。董健通过所谓的“扶贫"活动,包装美化善心汇公司的传销犯罪活动,达到吸引更多人来参与善心汇公司的传销犯罪活动的目的。其实所谓的“扶贫"活动,相对于善心汇公司传销犯罪活动所获得的利益来说,是九牛一毛。(5)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他为宣传善心汇,授意伍彦儒制作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宣传册(以下简称善心汇宣传册)。他还特意在善心汇公司成立扶贫办,由董健负责,来包装善心汇和他自己。他将善心汇宣传包装成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慈善活动的企业。2016年以来,在他的授意下,善心汇多次进行捐款,总共捐助了2100万元左右。(6)另案被告人董健的供述,证实“善心汇、和天下"册子是善心汇媒体部编辑的,是张天明要求制作的,主要是用于张天明想在北京搞的几次宣传活动,以用于宣传、包装善心汇。第一届命运共同体研讨会是2017年4月在云南昆明的一个温泉酒店会议室开的。这次研讨会张天明授意他负责。会务组由曹洪福和于洪玉负责。2017年5月,张天明在长沙准备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研讨会。2017年6月初,善心汇在西安开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讨会。这几次研讨会的目的:第一,向会员宣传展示公司的实力。第二,加强会员之间的凝聚力。第三,清除社会上对善心汇负面报道的影响。因为当时社会上有一个反善心汇总部的微信群,还有反传销联盟天天跟踪报道,说善心汇所做的一切都是假的,善心汇就是一个传销组织。因为这些对善心汇的负面报道,有些会员就动摇了,有些团队就直接脱离了善心汇。扶贫办是张天明特设的一个部门,通过扶贫办的一些具体行为来包装、宣传善心汇,提高善心汇的知名度。让善心汇会员更加相信善心汇,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善心汇。(7)被告人查方胜的供述,证实善心汇公司只拿出了利用传销骗取的极少资金进行所谓的慈善活动,然后在网络及媒体上大肆宣传,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包装公司,蒙蔽群众会员。(8)被告人于洪玉的供述,证实善心汇公司的宣传一般通过网站媒体,公司有专门的宣传人员。善心汇会员通过录制现场会议的小视频和照片发微信、QQ、朋友圈,有的会员会将现场视频和图片在群里面传播。4.证明善心汇实体产业投资、运营情况的证据。(1)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海南同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7日,保亭江淼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5日,海南善之旅旅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燕吉利;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刘力华,张天明占股95%;深圳合源堂茶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2016年11月3日被深圳善心汇公司收购65%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文旭。(2)另案被告人陆文旭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深圳善心汇公司将合源堂茶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做了一次变更,变更后,深圳善心汇公司占股65%,他是合源堂公司的法人代表。深圳善心汇公司在合源堂公司投资200万元,现在合源堂这个公司经营不善。连平善心汇幸福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深圳善心汇的子公司,公司是2016年12月份注册登记,最低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因为连平善心汇公司的用地没有批下来,所以这个公司没有经营。善心汇公司成立大量的公司和进行大量投资的目的为了造势,给外界形成一种善心汇有很多公司、很多投资、是一家很有实力的公司的假相,吸引和骗取更多的人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让新会员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平台注入资金,避免会员平台崩盘。(3)另案被告人曹洪福的供述,证实昆明慧尚品爱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他和张天明,其中张天明个人名义占股95%。该公司是2017年5月注册的,还没有正式运营,没有开展业务。善心汇公司投资参股的二、三十家企业,大多都是濒临倒闭、无法正常盈利的企业。善心汇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注入资金,一是为了宣传所谓的“慈善"形象,实际是伪慈善;二是为了给社会造成善心汇实体企业强大的假象,来美化、包装善心汇公司,以达到蛊惑更多的人参与到传销犯罪活动中来的目的。实际善心汇公司注资后并未从经营上进行改变和帮扶。(4)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他注册成立昆明善心汇公司,成立该公司的目的是想把深圳善心汇公司全部迁到昆明去上班,把昆明善心汇公司作为善心汇公司的总部,昆明善心汇公司没有实际运营。昆明同创互联网公司是昆明同创置业公司的下属公司,这家公司没有实际运营。昆明慧尚品爱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该是曹洪福自己去注册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2016年5月,他注册成立海南善心汇公司,法人代表是刘力华。海南善心汇没有真正运营,成立的原因就是为了方便善心汇管理海南的分公司,对善心汇进行宣传和包装。2016年11月,他利用深圳善心汇公司收购深圳合源堂公司65%的股份,拥有了深圳合源堂公司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该公司在经营中,但在他收购后没有获利。2016年11月,他邀请侯大光到善心汇公司为他工作,当时侯大光在经营深圳图灵技术有限公司,不愿意到善心汇公司工作,于是他就收购了深圳图灵技术有限公司,让侯大光到善心汇公司工作。2016年12月,他授意陆文旭注册成立连平善心汇幸福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没有实际运营。2017年1月,他利用深圳善心汇公司收购了深圳市合泰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9%的股份,这个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没有实际运营。他收购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以后进行投资时,将这个公司作为投资公司使用。他收购之后没有时间管理,也没有注入资金去运营。2017年2月,他安排张峥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了北京红起东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他以个人名义投资1500万元入股该公司,个人占股60%,该公司暂未盈利。2017年2月,他以个人名义投资200万元至同力和教育咨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该公司目前运营状况不详,盈利情况不详。2017年3月,他安排陆文旭在昆明注册成立昆明安能洁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善心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善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昆明善心汇公司的子公司,法人代表由林千平担任,这三家公司全部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运行。2017年3月,他授意张华注册成立中农善心公司,目的是通过中农善心公司对善心汇进行包装,在农村宣传推广善心汇,扩大善心汇的影响力,吸引人们加入善心汇,增加他的获利。该公司除张华、董健之外,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在投入1000万元资金后,还没有获利。海南同明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是由燕吉利管理,成立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善心汇海南黄花梨项目的种植和养护。善心汇公司通过海南黄花梨项目进行包装宣传,起到了宣传推广善心汇、扩大善心汇的影响力、增加善心汇会员数量的作用。保亭佳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保亭江淼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保亭蓝波湾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和保亭香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海南黄花梨的种植和养护,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千家福寨幸福乡村示范园启动仪式是对善心汇的包装宣传,给善心汇披上慈善、扶贫的外衣,吸引人们加入善心汇。(5)另案被告人燕吉利的供述,证实保亭江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亭蓝波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亭香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保亭佳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善之旅旅行有限公司、海南同明实业有限公司都没有盈利,除了海南善之旅旅行有限公司,其他5家公司都是善心汇总公司拨钱来维持这些公司的运转。另案被告人刘力华、董健、黄荣权、侯大光、刘世周,被告人林千平、林明慧的供述,证人董某、张某4、郭某的证言,印证了被告人张天明、燕吉利关于善心汇的关联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供述。(6)被告人张泽文系张天明之子,其供述证实他父亲搞善心汇公司和对外宣传的实体产业和投资,其实远没有对外宣传说的那么高回报,都是刚刚才搞的项目。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些对外宣传的实体产业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掩人耳目,吸引更多的人来成为善心汇会员。5.证明被告人查方胜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查方胜被扣押的3台手机和1个U盘内的短信、图片文件、QQ账号、微信账号聊天记录等内容涉及善心汇平台排单、匹配、打款、善心币、善种子充值、善心汇宣传、慧尚品运营、微信群直播操作、善心汇晋升等信息。(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查方胜善心汇会员账户的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属于A轮服务中心,其下级网络有24层,25595个会员账号。(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查方胜处扣押了手机3台、U盘1个等物。(4)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变更情况,并证实查方胜于2017年5月26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海南方胜建筑公司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及关于两家公司核查情况的说明,证实海南方胜建筑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查方胜,经公安民警实地走访,在该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未发现该公司,截至案发,该公司未产生任何税收,实际利润为负数。(6)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查方胜是A轮服务中心会员,在三亚的一个工地做过监工,另负责发展会员。(7)证人李某5、查某、李某6、王某4、高某2、吴某2、夏某、田某1、姜某1、王某5、龙某1、黄某3、刘某2、邓某、吴某3、刘某3、代某2、代某3、王某6、牟某、王某7、张某5、左某、杜某、杨某7、杨某8、李某7、张某6、陈某7、王某8、杨某7蕾、苟某、刘某4、周某2、林某3、何某2、杨某9、李某8、詹某、僬红、冉某1、舒某、简某1、徐某1、简某2、王某9、喻某、龙某2、刘某5、徐某2、李某9雪、冯某、曾某、杨某10、杨某1余某3、陈某8、余某4、杨某12的证言,分别证实了他们加入善心汇的相关情况,并证实了他们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查方胜下线等事实。(8)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他和查方胜等人一起创业,当时他们注册成立了慧尚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慧尚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方胜持有两家公司1%的股份,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但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实际运营。2016年8、9月份,他叫查方胜到海南,给查方胜介绍深圳善心汇公司的运行模式,邀请查方胜加入善心汇做服务中心,查方胜同意了,刘海就作为查方胜的善心汇推荐人,查方胜花12万元买了640颗种子成为A轮服务中心,之后查方胜就一直在宣传推广善心汇,发展其会员团队。查方胜很清楚善心汇的运作模式,也知道善心汇模式涉嫌传销。2017年4月左右,他想在遵义收购亿易通科技公司作为善心汇公司的大数据中心,就带查方胜过去,让查方胜帮他协调关系,另外,在遵义期间,查方胜还带他去看了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后来他就把收购这家公司及名下土地的事情交给查方胜负责,查方胜还负责衔接昆明善心汇公司与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往来。海南方胜建筑公司是查方胜在2017年注册的,查方胜看到海南有些工程项目可以做,就注册了这家公司打算用来承包工程。海南方胜建筑公司与善心汇没什么关系,是查方胜自己搞的。(9)被告人查方胜的供述,证实他于2016年6月成为善心汇会员。他知道善心汇公司是传销模式,早在2015年他就接触了互联网的互助盘和资金盘等传销平台,知道这种传销模式有高额利润,为了获取利益,他加入了善心汇。2016年10月,他在遵义市中华北路世贸华庭小区租了一间办公室,在办公室里向朋友推广善心汇平台,另外他还带一些朋友去海南善心汇基地参观,让朋友相信善心汇公司是做实业的,有很多朋友在他的推广和金钱的诱惑下加入了善心汇,成为了他的下线。他是A轮服务中心会员,一级下线有徐丽、朱成美、查某、王华,下线人数23144人,下线层数24层,他共获益50多万元。张天明用他的身份证以他的名义注册了慧尚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和慧尚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没有开展业务),安排他注册了海南方胜建筑公司,还出资让他成为了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注册海南方胜建筑公司的目的是给善心汇公司在三亚保亭的“心灵庄园"和金江农场的幸福社区等项目做装修工程,公司没有对外做任何业务,也没有盈利。张天明想在遵义市投资房地产,于是与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合作,出资让他成为了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天明让他成为海南方胜建筑公司、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的用意是想用这些公司做一些实体产业展示给善心汇公司会员看,骗取会员的信任,让会员们相信善心汇公司是有实业的公司,从而发展更多的会员,拉长公司资金的崩盘周期。6.证明被告人贺智英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贺智英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属于B轮服务中心,其下级网络有17层,直接下线38人,间接下线22176人。(2)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贺智英参与善心汇平台活动,善心汇账户共收益28.9245万元。(3)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贺智英被扣押手机内的短信、QQ账号、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内容涉及善心汇排单、匹配、打款、收款、善心币交易、对外宣传、讲解善心汇等信息。(4)辨认笔录,证实卿某1能辨认出贺智英,卿某2能辨认出卿某1,李某10能辨认出卿某2。(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贺智英处扣押了手机1台、手机卡2张、U盘1个等物。(6)善心汇平台贺智英会员登录信息,证实被告人贺智英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所处层级、下线会员的人数、下层层数及已“布施"、“受助"的金额。(7)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贺智英被他母亲曾亚芳发展成为善心汇会员,放在他的名下,层级已到B轮服务中心。(8)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实她和曾亚芳、贺智英等人共同凑了10万元,帮助何某3晋升成为B轮服务中心。(9)证人卿某1的证言,证实她的上线是贺智英,贺智英和她说加入善心汇不仅自己可以获得高额的利益,还可以帮助别人。她发展了她姐姐卿某2等20多名下线。(10)证人代某1、卿某2、李某10的证言,分别证实了他们加入善心汇的相关情况,并证实了他们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贺智英下线等事实。(11)另案被告人曾亚芳的供述,证实是她帮贺智英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放在她儿子何某3名下的。贺智英已晋升成为B轮服务中心。何某3晋升成为B轮服务中心时,贺智英出了3万元。(12)被告人贺智英的供述,证实她是2016年7月经曾亚芳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的,她的上线是曾亚芳的儿子何某3。她加入善心汇后,发现善心汇公司就是一个传销组织的资金盘,实际上就是传销。2017年1月,她晋升级成为B轮服务中心,晋升后,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就能够享受更低的折扣,她可以通过向下线会员贩卖善种子和善心币,赚取差价。她是通过宣传投入善心汇可以赚取可观的收入、能够享受高额的回报和返利来发展下线的,通过宣传,很多亲戚朋友和微信好友跟着她加入了善心汇。她创建了微信群,拉了她的下线在群里进行宣传,用直播助手播放张天明的分享和会员的分享给她的下线学习,宣传善心汇公司的理念。她发展了38个下线,在善心汇系统共获利10万元左右。她还参与凑了10万元钱让何某3晋升成为B轮服务中心,这样他们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就能够享受更低的折扣,转卖给下线就能够赚取更多的差价。善心汇会员获利:上线通过发展下线收取人头费来获取高额的回报和返利,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利越大。7.证明被告人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天生手机内的短信、微信内容涉及张天生与张天明及善心汇会员关于“布施"、“受助"、接单等操作对话的信息。(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阎莉手机内的短信和微信聊天内容涉及阎莉与善心汇会员关于买卖善种子、“布施"、“受助"、接单对话的信息。(3)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ZHANGTIANYU手机内的短信和微信内容涉及ZHANGTIANYU与善心汇会员关于在善心汇系统内“受助"、“布施"、接单、对善心汇认识的对话以及银行转账短信通知等信息。(4)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被告人张天生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属于A轮功德主,其下级网络有13层,直接下线7人,间接下线1783人;2)被告人阎莉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属于普通会员,其下级网络有12层,直接下线19人,间接下线923人;3)被告人ZHANGTIANYU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属于A轮功德主,其下级网络有11层,直接下线39人,间接下线597人。(5)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被告人张天生善心汇平台账号参与善心汇平台活动,共收益140.868万元,张天明涉案账户转款2780万元至张天生银行账户;2)被告人阎莉善心汇平台账号参与善心汇平台活动,共收益-232.1万元,张天明涉案账户转款130万元至阎莉银行账户;3)被告人ZHANGTIANYU善心汇平台账号参与善心汇活动,共收益-24.913万元,张天明涉案账户转款2156.45万元至ZHANGTIANYU银行账户。(6)经证人王某10、张某7辨认,阎莉就是介绍她们加入善心汇的上线。(7)经证人陈某9辨认,ZHANGTIANYU就是在她店里买服装,介绍她加入善心汇的上线。(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张天生处扣押了手机3台、银行卡10张等物;从被告人阎莉处扣押了手机2台、银行卡9张等物;从被告人ZHANGTIANYU处扣押了手机2台等物。(9)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张天明、王某11的银行交易明细、阎莉口袋钱包软件的截图照片及明细,证实:1)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张天明、王某11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其中张天明涉案银行账户于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共转款2785万元至张天生银行账户、转款130万元至阎莉银行账户,于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共转款2156.5万元至ZHANGTIANYU银行账户;2)阎莉使用张天明所转钱款在善心汇系统接单获利和排单“布施"获利的情况。(10)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阎莉叫她加入善心汇,说一起赚点钱,她就注册了善心汇账号,阎莉是她的上线。2017年4月,阎莉打电话给她说其现在在帮别人接单,有时忙不过来,要她帮忙。此后阎莉要她接单时,就会给她一个账号,并给她转钱,她就通过阎莉给她的账号从后台看上面的接单信息,已经转款的她打电话确认一下收款,没有转款的就根据阎莉的安排给这些账户打款,完成接单“布施"。她发展了6个下线会员。(11)证人王某1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她经阎莉介绍加入善心汇,她发展了2个下线。2016年11月左右,阎莉和张天生将接单资金汇入她的建行账户,她再根据两人提供的账户名单和金额,将钱汇进去进行派单,这样一直持续了3、4个月的时间。(1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阎莉的大哥。2017年2、3月左右,他知道阎莉参加了善心汇,就跟阎莉说这是非法传销、非法集资。2017年5月左右,他向阎莉借了350万元用于买房。(1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张天生是她的推荐人,她的下线有30人左右。(14)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她经阎莉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她发展了3个下线。(15)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张某7和她说加入善心汇可以赚钱,她就在问了张某7的操作方法后,用她丈夫姜涛的身份证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16)证人陈某9的证言,证实她是2016年12月左右在她上班的服装店里通过一个顾客的推荐加入善心汇的,她的上线当时跟她说这个产品操作比较简单,但可以投资赚钱。她发展了3个下线。(17)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2017年春节过后,他要善心汇客服部经理陈振容给张天生、张天育、阎莉享受功德主待遇,目的是叫三人在系统出现有人不打款的情况下,进行接单打款,获取利益,也起到防止系统崩盘的作用。他尾数为7839、8788的建行账户向tianyuzhang的银行账户分别打款6笔和7笔,共计金额280万元,这是他赠予张天育的,他尾数为8788、7839的建行账户、尾数为2624的民生银行账户、尾数为8706的农行账户、尾数为6208的中国银行账户向张天育的银行账户打款17笔,共计金额1876.5万元,这些钱是他对张天育以前借给他300多万元资助他做生意的回报,也包括还她的钱。他尾数为8788、7839的建行账户向阎莉的银行账户打款3笔,共计金额130万元,这些钱是他2017年春节给阎莉拜年的红包。他尾数为8788、7839的建行账户、尾数为6208的中国银行账户向张天生的银行账户打款27笔,共计金额2785万元,这些钱是他送给张天生的。(18)另案被告人陈振容的供述,证实她是深圳善心汇公司客服部总组长。2016年11月,张天明要她将张天生升级为A轮功德主,她就在客服后台将张天生的账号变更身份为A轮功德主,后张天明又授意她将张天育由普通会员升级成了A轮功德主。2016年11月,张天明的妻子徐薇联系她,要求将张天生、张天育的打款控制在10万至20万元,然后她或林海燕就按这个标准给张天生、张天育分配接单打款任务。2017年5月,张天生、张天育通过微信与她联系,要她将其每天接单打款的金额增加到100万元,然后她将这个事情交给林海燕的组去具体办理。(19)被告人张天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他弟弟张天明经营的善心汇开始运行时,他是不看好的,听朋友说,这种模式的公司不能长时间运行下去,会出现问题崩盘,他提醒张天明说这种模式的公司搞不下去的,张天明说运行得好是没有关系的。2016年8月,张天明叫他注册了一个善心汇账号,2016年11、12月份,他晋升为A轮功德主,但是他很少介绍自己的朋友加入善心汇,因为他对善心汇还是持有怀疑态度的,担心朋友们加入后投进去的钱损失了,没法面对朋友。他的善心汇账号里有7个下线会员,5代内的下线会员1692人,利润139.01万元,他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抢单、接单。他的善心汇账号最开始是他使用,后他教他妻子阎莉使用,阎莉注册成为他的下线后,他们两人的账号就混着使用。2017年4月左右,他嫌平台匹配打款麻烦,就让阎莉操作账号,他就很少操作自己的账号了,阎莉有时忙不过来,他就帮阎莉打款给匹配的对方。阎莉主要负责平台线上的操作,他负责线下的打款,账号里的接单基本上是阎莉操作的。张天明是2016年7月28日开始给他转钱的,张天明给他建行62×××09账户转款2160万元、6222801143711069065账户转款625万元,这些钱他转了150万元购买股票,按张天明的要求花135万元给他母亲沙某2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龙电花园E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借了350万元给阎莉的哥哥阎世斌,220万元用于他在三亚善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了200万元给张天育,另外1700余万元用于在善心汇平台的周转。他转给王某11的钱都是他和阎莉用于接单的,他们嫌打款麻烦,就转款给王某11,王某11帮他们按平台匹配的账户打款给对方。他是从2016年11月开始打款给王某11的,他们应该也是这时开始接单的。功德主以上的高级会员才有资格接单,可以接单赚钱,接单的设置是一种护盘行为,其本质作用就是防止善心汇资金链断裂,平台崩盘,延长善心汇的运转周期。善心汇公司的收益来源于会员,会员的收益来源于不断地发展下线会员。如果没有下线会员的加入,没有更多的资金来维持运转,善心汇就会崩盘。(20)被告人阎莉的供述,证实大概2016年8月中旬,张天明对她丈夫张天生说善心汇能够赚钱,张天生就投了2万元到善心汇,过了10多天,收获了2.4万元,她见张天生赚钱了,就在张天生的推荐下加入了善心汇,之后,通过一些饭局向朋友介绍和宣传善心汇的运营模式,并说报纸和电视台都报导了善心汇,有些感兴趣的朋友就通过她的介绍陆续加入善心汇。她前后共发展了80多个会员,其中张泽文、沙文香、张某7等19个会员是真实的,她还用她女儿张傲雪、朋友刘艳华的身份证在善心汇注册了会员,剩下的60多个会员是她用找来的身份证注册为会员后挂在张傲雪和刘艳华名下的,这60多个下线其实是她自己,都没有再发展新的善心汇会员。善心汇能够给会员高收益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下线,靠发展下线新会员投入的钱来支付其余会员的收益,这样反复循环。她是2016年10月底开始接单的,抢单是2017年7月开始的。主要是善心汇平台完成匹配后,有一批会员不打款,他们就通过接单与抢单来完成匹配打款,维持善心汇的运转,因为善心汇没有实体经济支撑,靠发展下线赚取利润,要是他们会员不接单和抢单,整个善心汇就会崩盘。她开始偶尔帮张天生接单,2016年12月左右,她让王某11帮她和张天生接单转账。12月底,张天生接的电话很多了,接单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她知道接单是有风险的,于是就跟张天生说不要接单了,张天生说张天明前段时间给他打了几十万元,先用这些钱接单,然后张天生就开始给她转款接单。2017年1月底,张天生跟张天明说接单太多了,他们没有钱。张天明说接吧,其出钱。这样,张天明就继续给张天生转款,至少转了2000万元。另外在2017年2月左右,因为张天生的建行卡限额了,张天生就将她尾号为1125的建行卡号提供给张天明,接着她就收到张天明三笔共计130万元的转款,她明白这钱也是用于接单的。2017年1月开始,善心汇需要接单的越来越多,张天生每天接电话都没时间了,就把接单的权限转到了她的善心汇账户上,她就开始代替张天生接电话,张天生有空就上她的账户接单。2017年3月初,她找到她战友宋某2,叫宋某2帮她去乡下收购身份证,用于她注册善心汇会员。因为王某11的银行卡每天限额100万元,她需要更多的账户帮她转账接单,于是就让宋某2也帮他们接单。她知道张天育也参与了接单。2017年2月左右,张天明分几次给张天生转了130多万元,说是给她婆婆沙某2买房的。2017年5月,他们在哈尔滨市替沙某2买了一套大概100平方的房子,户名是沙某2。2017年4月,她借了350万元给她哥哥阎世斌,这些钱是她自己的钱。(21)被告人ZHANGTIANYU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22日,她听张天明前妻徐薇讲善心汇平台很赚钱,要她加入进来,她就注册成为了善心汇会员。她的上线是徐薇,直接下线有她母亲沙某2等38人,她是通过和下线宣传善心汇的好处,投入的回报很高,在取得信任之后,拉下线加入善心汇的。她的下线有的是她直接发展的,有的是他人介绍的,有的是网上发展的,她发展下线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会员的收益与发展下线的人数是有关系的,会员可以从下线那里得到提成,下线越多得到的提成越多,收益就越高。开始她是一般会员,2017年春节后,张天明给了她一个A轮功德主。成为高级会员后,购买排单币和善种子有折扣,从公司买来排单币和善种子,原价卖给别的会员,赚取差价。她是从2016年10月还是11月开始接单的,是张天明要她接单的,张天明给她A轮功德主的身份就是为了让她接单,因为有的会员排单“布施"后不打款,不打款的会员多了就会影响善心汇系统的运转,甚至导致崩盘,她帮张天明接单就是为了让善心汇系统正常运转,另外也可以赚取接单“布施"金额5%的提成。张天明总共给了她600多万元用于接单,她接单获利100多万元,接受“互助"大概赚了7、8万元。另外张天明除了还借她的500万元外,还给了她700多万元。她知道她哥哥张天生也在接单。善心汇组织的所有公司没有具体的产品,是不能创造利润的,所以它只有靠拉人头、发展会员来赚取钱财,善心汇会员高回报的资金最终是来源于会员的钱,善心汇宣传的产业是不能支付起这种高回报的。这种高回报就是靠不断地拉人头发展下线支撑的。8.证明被告人林千平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林千平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为2016年10月29日,属于A轮功德主,其下级网络有5层,直接下线185人,间接下线1000人。(2)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林千平参与善心汇平台活动,收益为11.276万元。(3)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林千平被扣押的1个U盘进行数据提取和固定,共提取到与案件相关文件86个,内容涉及善心汇昆明总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临时)、善心汇综合楼预算成本、每轮数据明细、善心汇团队提案、善心汇综合楼及公寓预算成本、昆明总部工作人员通讯录、善心汇酒店大楼出版图等信息,其中林千平所在的职能部门是项目部,岗位职责是项目管理,兼行政管理。(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林千平处扣押手机3台等物。(5)林总出资、扶贫人员明细表、出资人员名单、对半明细表,证实被告人林千平将扶贫对象发展成为善心汇会员的部分人员名单及林千平在善心汇的投入、获利情况。(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工商企业档案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林千平系昆明善心汇公司控股的昆明善心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善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安能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三家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情况等事实。(7)《网络舆情代理服务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林千平与广州唐歌传媒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删除60条网络媒体中有关善心汇公司负面信息的事实。(8)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林小平银行账户在2017年5月5日、6日、11日分五次共转款45.5万元给周某3,林建强银行账户在2017年5月28日转款18.2万元给周某3。(9)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广州唐歌传媒公司的法人代表。2017年5月初,他朋友郑董正和陈彩琴跟他说善心汇有60多条负面消息,让他想办法删除,之后陈彩琴通过微信将负面消息转发给他。5月4日,他以广州唐歌传媒公司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协议,内容是他们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里善心汇的60条负面信息,每删除1条费用是1.3万元。协议书上代表甲方签名的是林千平。事后林千平一共给他的账户打了63.7万元删帖费。(10)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林千平和善心汇公司是雇佣加合作的关系,林千平是善心汇会员,应该是A轮功德主。林千平是昆明善心汇公司控股的云南善之旅旅游有限公司、昆明安能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两家公司并未运营,实际控制人是他。他还要林千平协助陆文旭招聘一些员工及负责一部分针对善心汇组织的网络负面信息的删帖工作。《网络舆情代理协议书》是他授意林千平与广州唐歌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要求广州唐歌传媒公司删除总计60条网络媒体中针对善心汇负面信息的原始链接,广州唐歌传媒公司帮他们删除了这些帖子。2017年3月,他将昆明善心汇公司名下的丹槿园和印象欣城A5栋的装修工程承包给林千平,并与林千平签订了承包合同。(11)被告人林明慧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她跟张天明说她姐姐林千平是搞装修的,让张天明把昆明两栋楼的装修工程包给林千平做,张天明表示同意,她就打电话给林千平,林千平赶到昆明与张天明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1.6亿元。安能洁公司和昆明善心汇酒店管理公司等三家公司成立的时间应该是2017年3月,当时公司还没有法人,张天明就让林千平担任这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还要给林千平1%的干股。2017年5月,有一个“反传联盟"的组织在网上发布了一些揭露善心汇是庞氏骗局的帖子,给善心汇的发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张天明很着急,成立了一个“重大舆情处理小组"的微信群,林千平也在群里,她对张天明说她有网络方面的资源,可以删除这些负面帖子,张天明就安排她去做这个事,她就联系林千平去找这样的公司,最后林千平找到一家收费删帖的网络公司,那家公司在网络上的一些论坛或者贴吧删除了30多条负面新闻。(12)被告人林千平的供述,证实她是通过刘超妻子鲜明清介绍加入善心汇的,时间应该是2016年10月底。2017年3月,她买了260个善种子成为A轮功德主。她看了她善心汇账户因缘图下家会员的资料,她的下一级会员一共有185人,其中有20多人是她直接推荐的;有60多人是她通过胡贤等人获得扶贫对象的身份资料,然后输入善心汇平台,注册发展成为她的下一级会员的;还有大约100人是她的亲戚、朋友介绍过来,由她提供口头担保的。她发展的下一级会员中,包括她妹妹林小平。她所了解的善心汇平台有两种获利模式,一种是静态模式,就是排单,一种是动态模式。还有就是卖善种子和善心币。她排单收入加上她的个人管理奖提成以及卖善种子和善心币赚的钱一共是7.8万元的样子。2017年3月左右,张天明以30万元的年薪聘请她担任昆明善心汇公司投资成立的昆明善心汇酒店管理公司、昆明善之旅旅游有限公司、昆明安能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在工商注册中给了她5%的干股,这三家公司还在筹建阶段。昆明善心汇公司项目部不属于昆明善心汇公司,项目部的人都是她的人,是由她发工资的,她是以她弟媳胡江玲经营的海南江叶幕墙装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昆明善心汇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昆明善心汇公司的装修项目的。2017年5月初的一天,林小平把她拉进“重大舆情处理小组"微信群,这个群里每天发的内容大多是全国各地新闻渠道、媒体所发布的关于善心汇是个传销组织的负面信息,每天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想办法把这些负面信息删除,并号召谁有关系就去找一下,她就跟她朋友陈彩琴谈了这件事,陈彩琴说其有朋友可以处理,她就把这个消息发到群里,群里的人让她联系。群主刘小杰把整理好的关于善心汇的负面新闻做了一个EXCEL表格发给她,她转发给陈彩琴,陈彩琴的朋友就拟订了一份《网络舆情代理服务协议书》,她发到群里后,张天明等人说可以先叫对方试试,她就将协议书打印出来签了字。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广州唐歌传媒公司为善心汇公司提供删帖服务,每删除一条的价格是1.3万元,她提供给对方的负面新闻有60多条,按60条计算,总共费用是78万元。签订合同前后,对方总共帮他们删除了35-36条负面新闻,她共付删帖费48.5万元。之后,刘小杰等人还发了10多条关于善心汇负面新闻的帖子让她找周某3的公司删除,她弟弟林建强又转了18.2万元删帖费给周某3。她帮善心汇删帖,因为她是善心汇会员,又承接了善心汇公司的装修项目,并且还是善心汇名下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她希望善心汇做得长久一些,不要那么快崩盘,同时也想在张天明面前表现一下自己的能力。删帖的事主要是张天明安排的。她在加入善心汇后就认识到善心汇是一个传销组织,但为了自己多赚钱,所以才不断发展会员。善心汇平台是靠后面新加入会员的资金填补前面会员的收益来维持运转的,如果没有不断加入的新会员,系统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崩盘。9.证明被告人韩明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韩明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属于普通用户,其下级网络有5层,55个会员账号。(2)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韩明参与善心汇平台活动,共收益-1.45万元。(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6、吴某4能辨认出被告人韩明。(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韩明处扣押了手机3台等物。(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注册资料、税务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17年2月9日登记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明,该公司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零申报。(6)由曹洪福提供并经韩明签字认可的已签加盟商务中心协议名单,证实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慧尚品公司签订加盟协议,成为深圳慧尚品公司14号商务中心。(7)经韩明签字确认的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版因缘图,证实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了张秀玲等12名招商员、已激活52家下线企业。(8)韩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韩明于2017年1月17日、1月19日分别转给张天明加盟费10万元、5万元。(9)“助残圆梦爱满龙江"新闻、14号商务中心(韩明)专场培训安排表,证实14号商务中心于2017年3月19日举行了大型开业宣传活动,在媒体广泛宣传,并培训招商员。(10)证人刘某6、吴某4的证言,分别证实了他们加入善心汇的相关情况,并证实了他们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韩明的下线等事实。(11)另案被告人曹洪福的供述,证实韩明是他管理的深圳慧尚品公司14号商务中心的法人、董事长,14号商务中心注册了一家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深圳善心汇公司没有隶属关系。14号商务中心是善心汇公司“众扶互生大系统"企业版的高级会员,韩明本人还是“众扶互生大系统"的个人会员。(12)被告人韩明的供述,证实他是经张秀玲介绍于2016年12月26日注册成为善心汇个人版会员的,是普通会员。他直接推荐了刘某6等6人为下线,他的下线又发展了一些人,总共是54人。他拿了第1、3代管理奖,加起来应该是0.92万多元。2016年底,他与深圳慧尚品公司总经理曹洪福谈合作的事,曹洪福说他若与深圳慧尚品公司合作,交100万元押金,保证他公司赚100万元。谈好后,他于2017年2月9日注册了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3、4月间,他与深圳慧尚品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他和股东交了100万元加盟费,经慧尚品总部注册,他们公司成为了企业版会员,是14号商务中心。他招募入驻商家,主要是通过会员推荐的。他还在2017年3月19日在哈尔滨市举办了一场400人左右参加的开业典礼,进行了文艺汇演,他举行开业庆典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他公司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吸引企业入驻他的商务中心,他就可以赚钱了。14号商务中心共招募入驻企业62家,激活52家。他认为善心汇就是一个传销组织,通过高额返利诱骗大家加入,通过拿管理奖促使大家发展下线。10.证明被告人于洪玉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于洪玉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属于普通用户,其下级网络有2层,直接下线1人,间接下线1人。(2)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于洪玉善心汇账户及于洪玉控制的赵乔峤的善心汇账户的收益共为-4.14万元,于洪玉从张天明及善心汇公司取得的其他收益为30万元。(3)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于洪玉被扣押手机内的短信、微信内容涉及“善心汇"、“转账"、“上访"等信息。(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于洪玉处扣押了手机2台等物。(5)善心汇平台于洪玉会员登录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洪玉善心汇账户的创建时间、所处层级、下线会员的人数、下层层数及已“布施"、“受助"的金额。(6)于洪玉主持2017年4月6日昆明研讨会时的照片、从于洪玉手机中提取于洪玉中农善心走进湘西精准扶贫纪实片(解说词初稿)、14号商务中心(韩明)专场培训安排表以及于洪玉主持哈尔滨慧尚品14号商务中心启动仪式会议现场拍摄照片,证实被告人于洪玉主持善心汇研讨会、商务中心启动仪式等活动的事实。(7)从善心汇后台提取的善心汇每月人数,证实善心汇会员数在2017年3月至同年7月期间剧增443万余人。(8)从深圳慧尚品公司行政经理陈晓U盘提取的慧尚品公司花名册、慧尚品员工银行信息表、2017年5月份慧尚品工资表,证实被告人于洪玉是该公司培训部经理,其登记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4月3日,转正的时间为2017年6月2日,培训部人员仅有一人。(9)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左右,张秀玲把于洪玉介绍给他,他安排曹洪福和于洪玉联系,并负责于洪玉的工作安排。之后,于洪玉加入了善心汇,成为功德主会员。于洪玉是善心汇组织内部会议的主持人和讲师。于洪玉加入善心汇后,凡是善心汇对外有宣传、包装、扩大影响的大型会议,都由她主持。此外,于洪玉还协助曹洪福处理各种会议、活动的行政、组织、策划、衔接工作。2017年4月中旬,于洪玉在昆明主持了善心汇命运共同体研讨会,4月下旬、5月先后在长沙、昆明主持了社会主义价值观讲座暨慧尚品爱购商城招商会,2017年5月还在湘西花垣县主持了“百日百村"活动启动仪式。他觉得于洪玉的语言表达能力很强,在主持和讲课过程中善于调动氛围,很有蛊惑力。于洪玉在善心汇组织中所起作用:一是作为会员发展下线;二是作为善心汇内部的主持人,协助策划主持会议、活动,从而帮助善心汇进行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发展更多会员;三是通过主持、讲课,蛊惑人,给人洗脑,让没有加入善心汇的人想加入,让已经加入的人更相信善心汇的模式,发展更多的下线。于洪玉作为他们的内部主持人,既要讲课,又要在台上主持会议,宣讲善心汇的模式和政策,肯定是熟知善心汇模式的。(10)另案被告人曹洪福的供述,证实于洪玉是2017年5月入职的,当时他准备成立深圳慧尚品公司培训部,叫于洪玉负责,给于洪玉的职位是培训总监,但于洪玉入职后,就被董健调去负责“中农善心农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项目性工作,培训部一直没有组建起来。善心汇公司组织了三场以“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研讨会"为主题的培训会,主要是讲会员思想统一、规范行为等,目的是给社会造成善心汇形象良好的一个假象,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善心汇传销活动中来。这三场培训会,于洪玉都是会议主持人。(11)另案被告人董健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于洪玉主持善心汇相关研讨会的事实。(12)另案被告人刘世周的供述,证实于洪玉是善心汇公司的主持人、培训部负责人。于洪玉参与组织、策划、主持了2017年4月在昆明的研讨会和捐款仪式、4月底在长沙的研讨会、5月份在西安的研讨会以及5月份善心汇在湖南湘西“百日百村"的扶贫活动。(13)被告人韩明的供述,证实他加入善心汇后,善心汇不时地组织召开经济研讨会,会议的主题基本上是“命运共同体,新经济研讨会",其实就是宣传善心汇。他参加了善心汇在长沙、西安、昆明等地召开的研讨会,于洪玉是研讨会的主持人。2017年3月19日,他成立的黑龙江善心汇商务电子有限公司开业时,商务中心请了于洪玉做开业主持人。(14)被告人于洪玉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上旬,她听崔利源说善心汇既可以帮扶济困,又可以赚钱,觉得有利可图,就叫她朋友马晓红给她注册成为了善心汇会员。当时她听崔利源介绍善心汇模式时,就听出了善心汇是个传销组织。善心汇公司实际上是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口号,通过“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平台,拉人头,收取门槛费,在善心汇互助共生平台通过“赠与"、“受助",后面的人打钱给前面的人,利用高额收益和发展会员获取管理奖,不断发展善心汇会员。她是2017年5月(时间写在4月)入职善心汇旗下的深圳慧尚品公司的,职务是培训部经理,负责组建培训部,培训部负责善心汇会员的素质培训。培训部还没有招到人。她为善心汇公司及旗下的慧尚品公司主持了六次会议:第一次是2017年3月19日,在黑龙江哈尔滨为善心汇公司旗下的“慧尚品"14号商务中心主持了启动仪式暨助残圆梦、爱满龙江捐赠仪式;第二次是2017年4月6日,在云南昆明为善心汇公司主持了“首届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研讨会";第三次是2017年5月上旬,在长沙为善心汇公司主持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研讨会";第四次是2017年5月19日,在西安为善心汇公司主持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议;第五次是2017年5月24日,在湘西自治州主持了“首届中农善心扶贫培训会暨百日百村大会战"会议;第六次是2017年7月2日,在沈阳主持了善心汇公司旗下的“慧尚品"公司11号商务中心启动仪式暨企业签约入驻仪式。通过她所主持会议上讲的一些话,很多会员被她误导,坚定了在善心汇的信念。通过她主持会议上的宣传,包装了非法传销的善心汇,虚假宣传善心汇的实体产业,扩大了其影响力,为善心汇公司发展会员出了力,让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通过她的宣传加入了善心汇。2017年5月中旬,她还在湘西给善心汇旗下子公司“德农牧业"、“中农善心"利民店拍过一个宣传片。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2017年5月12日,永州市公安局对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并冻结了张天明及昆明善心汇公司的部分涉案账户资金。同年6月4日下午,永州市公安局在贵州省遵义市抓获了黄荣权、陈清劲等8名深圳善心汇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张天明得悉后,担心负责公司平台管理和运营维护的黄荣权等人被抓后,“善心汇共享互助系统"平台无法正常运营,深圳善心汇公司会因此倒闭,遂于5日凌晨通过微信直播助手,在善心汇微信群里进行“紧急语音分享",号召善心汇会员到永州市政府聚集,要求释放黄荣权等人。当天下午,张天明感觉到永州市聚集的力度可能不够大,又通过微信直播助手在善心汇微信群里号召善心汇会员改去湖南省政府聚集。此后,张天明又多次通过微信直播助手在善心汇微信群里煽动会员到湖南省长沙市聚集,向政府施压。6日,张天明在得悉被告人查方胜开车前往湖南后,就安排查方胜负责在长沙市的聚集活动。8日中午,被告人韩明到达长沙市。8日晚上,张天明通过微信直播助手在善心汇微信群里提出了“释放在押人员、解冻张天明及其公司名下账户资金、撤销对张天明网上追逃"等违法要求。9日13时至17时许,被煽动到长沙市的600余名善心汇会员占据湖南省政府对面湘府文化公园莲花广场中心地带,实施拉横幅、喊口号等行为,提出张天明在善心汇微信群里所讲的上述违法要求。9日晚上,查方胜临时建了一个微信群,将韩明等人拉进群里,并安排韩明做现场维护组负责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10日9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许,600余名善心汇会员占据湖南省委南门韶山北路两侧的人行通道,采取拉横幅等方式,再次提出上述违法要求,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三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劝导,要善心汇会员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但聚集的善心汇会员拒不听从劝说。直到6月11日凌晨,善心汇会员才离开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湖南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善心汇"会员到湖南省委省政府聚集情况》,证实善心汇会员于6月9日下午聚集湖南省人民政府,6月10日9时30分至次日凌晨5时30分聚集湖南省委南门两侧人行道事件,参与人员众多、持续时间长,已严重扰乱省委、省政府机关办公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群体性事件。(2)湖南省信访局提供的来访登记表、来访情况统计表,证实善心汇会员于2017年6月10日到湖南省信访局上访,信访人数600人,系非正常上访。(3)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第三治安管理大队《值班登记簿》,证实该大队于2017年6月10日出警前往湖南省委门口维持现场秩序。(4)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蓉园派出所出具的《“善心汇"会员在湖南省委集访情况说明》及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安排部署短信截图,证实2017年6月10日9时许,蓉园派出所民警发现在湖南省委南门陆续有穿着统一红色T恤,拿着横幅的善心汇会员聚集,就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并劝返善心汇成员离开,不要违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但善心汇成员拒不离开现场,还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善心汇的技术人员。开始有几百人,到了11时达到上千人,在现场拉横幅、喊喇叭号召集聚人员,直到11日凌晨5时许才离开,时间长达20小时。期间,长沙市公安局先后安排10余个部门、近10个派出所、出动警力100余人赴现场维持秩序。(5)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公安分局国家安全保安大队出具的善心汇到省政府集访相关视频情况说明及视频光盘10张、查方胜VIVO手机拍摄的关于长沙事件的视频光盘1张、经韩明签字确认的方同松的手机视频截图,证实善心汇会员于2017年6月9日、10日分别到湖南省政府对面湘府文化公园、湖南省委南门口聚集、扯条幅的情况。(6)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永公刑勘[2017]19号、20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湖南省人民政府旁边湘府文化公园莲花广场、湖南省委前韶山北路道路两侧的现场情况。(7)经被告人查方胜签字确认的善心汇会员在长沙聚集的图片,证实善心汇会员在湖南省委南门道路两侧拉横幅的情况。(8)经被告人查方胜签字确认的查方胜手机微信截图,证实查方胜与张天明在2017年6月7日的聊天记录内容有:张天明“要求放人,这次全国笔录做完就被动了",查方胜回复“好";张天明“一定要全民请愿,每个人签字交10元,很关键",查方胜回复“嗯,明白"。(9)辨认笔录,证实经于洪玉辨认,她能辨认出张天明及被告人查方胜、韩明,经陈某10辨认,被告人韩明就是在“长沙事件"中围攻省委、省政府的组织者之一。(10)证人王某12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4日晚上,永州市公安局将善心汇的技术人员抓了,张天明就在微信里号召会员到永州市公安局要人。6月5日,善心汇会员聚集到永州,但永州市公安局没有放人,张天明就在微信群里号召大家去湖南省委、省政府“请愿",具体实施是由查方胜负责的,查方胜通过微信发布讲话,安排善心汇会员具体实行。(11)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他通过微信群看到善心汇会员在湖南省政府拉横幅,喊口号的事实,并证实查方胜是组织实施者。(12)证人蓝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9日早晨,善心汇会员微信群里有人发信息,要在长沙的会员尽快赶到湖南省政府去“请愿"。大概中午1时左右,他赶过去时,看到省政府对面的广场上已经聚集了很多人,大家拿着横幅,站成几排喊口号,现场大概围了有几千人。大概到了下午4、5时,他们就陆续离开了。10日10时多,微信群里又在讲目的没有达到,要他们再到湖南省委门口统一集合。他赶到省委门口时,看到在省委门口的马路两边站了很多人,拉着横幅。(13)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9日8时许,他在省政府门口对面的湘府文化公园巡逻,突然发现一些人在公园大门口聚集,慢慢的人越来越多,将近有1000人,那些人拉着几十条横幅,还有6、7人拿着喇叭组织人群喊横幅上的口号,吸引了很多人驻足围观,后面来了政府的领导跟那些人交涉,那些人就这样一直在公园的广场上,等到下午5、6时才离开。那些人是善心汇组织成员,因为永州市公安局抓了善心汇的部分人员,冻结了善心汇组织的银行账户,那些人想通过集会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抹黑政府部门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证人胡某3的证言,印证了何某4的证言。(14)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州市公安局民警。2017年6月10日,他接到指令后和黄某4等人于下午6时40分左右来到省委大门,发现在大门的道路两旁有1000多名穿着印有善心汇标识服装的善心汇会员非法聚会,每10人左右会有人拉横幅,横幅旁边有人负责喊口号,这些人都参与了静坐。他和陈某10、黄某4等工作人员就在现场对善心汇人员进行劝导,要其合理合法维权,不要在省委门口聚众上访。但是善心汇人员不听从他们的劝导,坚持非法聚集上访。直到11日凌晨4、5时许,公安机关释放的善心汇公司的技术人员赶到省委门口与善心汇上访人员见面后,那些人才慢慢散去。证人陈某10、黄某4的证言,印证了张某9的证言。(15)证人王某13的证言,证实他是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第三治安管理大队民警。2017年6月10日9时许,他接到指令称:有几百人聚集在湖南省委南大门的道路两侧,要求他们大队前往现场维持秩序。约10时许,他带领大队民警着制服赶到省委南大门处,看到在省委南大门门口的韶山北路道路两侧已经聚集了有6、7百人的样子,后来陆续又有人加入,中午高峰期约有1000人左右。那些人自称是善心汇会员,打了很多横幅,喊着口号,要求政府责令公安机关放人,解除冻结公司的账户。聚集事件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4时左右,为了维持现场秩序,他们到现场处置的民警一直守护在现场。自善心汇会员在省委南大门聚访开始后,他们的干警及政府部门的一些信访工作人员就陆续和一些会员进行沟通,劝导其采用合法的途径去申诉表达诉求,不能这么大规模的聚集上访,但善心汇会员态度非常坚决,称不答应其要求坚决不撤退。(16)证人杨某13的证言,证实他是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第三治安管理大队民警。2017年6月10日10时,他接到指令称:在省委门口马路两侧聚集了很多人,且情绪较为激动。他们立即组织民警着警服赶到现场,经初步了解,那些人是善心汇会员,当时现场有800多人,马路两侧都站满了人,拉了横幅,他们和现场信访工作人员对善心汇会员进行劝解,善心汇会员根本不听从劝解,提出要达到其诉求才肯撤离,严重影响且扰乱了当地的正常工作秩序,对省委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办公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17)证人余某5的证言,证实他是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蓉园派出所民警。2017年6月10日9、10时许,他接到所里电话通知:有几百人正在省委南大门的韶山北路进行聚访。他就马上赶回所里着警服到了现场参与现场秩序的管控工作,当时韶山北路道路两侧起码有几百名身穿红色上衣的人在那里聚集,拉着横幅,喊着口号。直到次日凌晨4、5时,永州那边释放的人来到长沙,聚访的人才陆续离开。他记得最开始那些人聚集的时候,他们民警以及一些赶到的信访接待人员劝导那些人不要在省委门口聚集,但是那些人根本听不进去,不达到其诉求不离开。(18)证人杨某14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2017年6月10日9、10时许,省信访局通知他们称:昨天在省政府旁边聚访的善心汇会员今天早上又到省委南大门去聚访了,要求他们马上派员赶到现场处置。12时许,他们一行人到了省委南大门的韶山北路,当时在现场起码聚集了有1千5、6百人,都穿着印制有善心汇字样的红色上衣,站在马路两侧,打着横幅,喊着口号。他们市信访局去的几个人以及省信访局的人在现场都对聚访的善心汇会员做了劝导工作,但善心汇会员表示“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反正是不会罢休的",怎么劝都听不进去。(19)证人雷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0日上午,他接到电话通知,说善心汇会员在湖南省委南门及湖南省信访局聚访,要求他去接访,于是他就和陈小平等人赶往长沙。11时许,他们接到省信访局给他们的通报:从上午9时开始,省委南门的道路两侧陆续聚集了很多身穿统一红色上衣的人,手上举着旗子,喊着口号,旁边还有人统一指挥,要求聚访的人继续坚持、不要离开。在场聚访的人数他们大概估计了一下,9时许,聚访的人数在200人左右,10时许,到了700人左右,15时许达到了1500人左右。当时他们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省信访局的人带着一直在做聚访人员的工作,要其不要在省委、省信访局聚访,但是聚访人员没有服从他们及当地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的劝离要求。直到次日5时许,聚访人员才陆续离开。聚访人员都是善心汇会员,当时选出的5个聚访人员代表提出了释放13名善心汇公司技术人员等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以韩明为主提出的。这次聚集造成的后果主要是扰乱了湖南省委及湖南省信访局等单位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20)证人李某9、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0日善心汇会员在湖南省委南门道路两侧聚集的情况。(21)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2017年4、5月间,永州工商、公安部门开始立案调查善心汇传销犯罪,并冻结他个人及公司的账户资金。5月20多日,永州市公安局抓捕了部分永州本地善心汇会员和公司的刘海。6月4日晚上,他打电话问查方胜当天在遵义市建立“善心汇大数据"研讨会的情况,查方胜告诉他:黄荣权、陈清劲等8名公司技术人员被永州市公安局的人抓走了。他得知情况后很着急,因为公司的盈利都来自“善心汇共享互助系统"平台,负责平台管理和运维的核心技术人员被抓,意味着“善心汇共享互助系统"可能无法正常运营,善心汇公司也会因此倒闭。5日凌晨,他通过微信直播助手在善心汇微信群里进行了“紧急语音分享",号召大家去永州市政府“请愿"。后来他觉得去永州力度可能不够大,就于5日下午及晚上8时30分又在微信直播间进行简短的语音直播,号召大家改去湖南省政府“请愿"。6日,他继续进行微信语音直播,号召大家前往省政府“请愿",救出“家人"。后他通过微信与查方胜联系,查方胜表示坚决支持他的决定,并说其已经赶往湖南,他就安排查方胜为“请愿"的现场指挥。7日下午,他在微信群里看到了别人转发的一段查方胜的自拍视频,在视频中查方胜留着泪恳请大家去长沙“请愿",响应他的号召。8日中午,他收到了北京某广告公司发来的剪辑好的永州黑工商、黑公安敛财执法的音视频文件,下午他就通过善心汇微信直播间群给推送了出去,晚上6时多,他将书写的《请愿书》照片和音频通过善心汇微信直播间群发了出去,尔后他在微信直播间进行直播,讲述了请求释放被关押技术人员、解冻被永州公安、工商冻结的善心汇账户及解除对他的网上追逃等四点“请愿"要求。9日下午3、4时,他在很多善心汇微信群里看到了善心汇会员聚集在湖南省政府对面广场进行“请愿"的视频和照片,人数估计有1000人左右,他就联系查方胜,查方胜告诉他是韩明在现场(组织),然后他就把四点“请愿"要求跟查方胜强调了一下。10日中午,他看到善心汇微信群里发的当天的“请愿"视频和照片,“请愿"地点到了湖南省委门口了。下午4时左右,查方胜告诉他韩明在现场作为代表正在与永州市的刘副市长进行谈判。晚上7时左右,他再次联系查方胜,查方胜告诉他永州公安局马上释放所有已羁押的善心汇技术人员和永州善心汇会员,撤销对他的网上追逃,资金解冻也答应了。过了1小时的样子,他看到了刘海等人被放出来的视频。(22)另案被告人曹洪福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中旬,善心汇会员到长沙省委、省政府闹事的起因是永州警方抓捕了善心汇公司的一些技术人员,然后张天明通过微信鼓动善心汇会员到湖南省委、省政府去“请愿"。他知道是张天明单线联系查方胜,由查方胜具体组织实施整个聚众闹事行为的。查方胜先是在微信中建了一个“美好明天"的群,拉了他和韩明等4、50人到群里,在微信群里进行分工,安排具体闹事的实施步骤。韩明代表善心汇会员跟政府对话。(23)被告人于洪玉的供述,证实“长沙事件"是张天明发起的,先是在永州,她在善心汇直播间听张天明说永州公安采取不合法的流程,以非法传销的名义把善心汇的6名技术人员给抓了,要会员到永州去上访“请愿",要求政府释放善心汇公司的技术人员等。永州上访人员疏散后,张天明没有达到目的又继续通过直播助手蛊惑会员到长沙去上访“请愿"。“长沙事件",张天明是总指挥,通过直播间蛊惑善心汇会员去长沙上访“请愿",给政府施压,查方胜直接受命张天明全面负责上访“请愿"人员的安排和策划,将到长沙“请愿"的人员统一加入长沙“请愿"群,在群里统一指令,统一行动,有组织的分工落实所有上访“请愿"的工作,还在群里发过一些现场进展情况的视频,号召更多的会员加入到长沙上访“请愿"的队伍中来。韩明负责与省公安厅领导谈判,谈判就是为了达到张天明发起的上访“请愿"的目的,可以继续发展善心汇传销活动。(24)被告人查方胜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4日下午,张天明派去遵义市的善心汇公司的8名技术人员被公安民警带走。6月7日晚上,张天明在善心汇微信群直播间号召善心汇会员去永州闹事,要求公安机关放人。6月8日下午,他听到张天明在微信直播间号召大家去长沙省委闹事。8日晚上,蓝永良将他拉进其新建的微信群,大家在微信群里讨论张天明发的音频内容以及9日上访的内容。9日他在从武汉往长沙赶的路上时,他的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就陆续收到了转发的善心汇会员在湖南省政府对面广场聚集上访的视频和图片,通过视频看到现场很混乱,善心汇会员差一点就和现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了,张天明又不时地在直播间里发表一些鼓动会员与政府对抗的话。看到这种情况,当天晚上他就自己建了一个微信群,拉了20多个善心汇高级会员进群。次日凌晨,张天明用新的微信号联系了他,他就将会员这几天闹事的情况向张天明作了汇报,张天明授意他联系曹洪福安排闹事会员的后勤保障工作,上午,张天明又通过微信在善心汇公司A轮服务中心群发话要求在省委闹事的会员都听他的,他就安排他建的那个群里的会员到现场去维持秩序等。那些会员就自己组织发动了其他会员去省委门口,去的时候其他会员已经拉起了横幅,在那里群体聚集了将近20个小时。他一直要求会员给政府施加压力,在网上造成影响,达到目的就行。直到看见公司技术人员被释放后闹事会员才离开。会员在省委闹事期间,他负责将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及韩明与省委交涉的情况转发给张天明,向张天明汇报现场情况。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求释放他们公司的8名技术人员等。他在得到张天明的授权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第一,在张天明的授意下要曹洪福安排在省委省政府上访闹事会员的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第二,建立了一个50人左右的微信小群,在群里安排现场闹事会员拉警戒线、横幅等;第三,通过建立的微信小群传达张天明下达给会员和他的指令;第四,在群里转发了善心汇会员在省委省政府一些闹事的现场视频和照片给张天明,向张天明汇报现场的情况;第五,要会员将现场的残疾人照片和一些会员念“请愿书"的视频转发至社会媒体,制造出让大众相信善心汇没有违法的假象。他跟张天明是单独用微信联系的,张天明提出了谈判的四个诉求,他就把这四个诉求发到群里,要韩明等人带着四个诉求去谈判。谈判结束时,韩明将结果及时发到了群里,他又马上发给张天明,张天明提出必须要看到被抓的人释放后来到现场,人群才能离开,他接着将这些信息又发到群里,要韩明等人按张天明的意思办。直到次日凌晨3时多,被释放的人到了长沙后,韩明和律师带着被释放的人来到现场,人群才离去。韩明是现场维护组负责人。(25)被告人韩明的供述,证实“长沙事件"是张天明发起和策划的,目的是给政府施压,让政府释放被抓的工作人员,解除对张天明的网上追逃等。在“长沙事件"中,他知道查方胜通过微信建了一个临时群,查方胜在群里负责安排善心汇会员在长沙的活动。他参与了维持现场秩序,跟政府谈判,疏散参加集会的善心汇会员。2017年6月6日或7日早上,他在善心汇微信群里听张天明通过直播助手说永州公安抓了善心汇几名工作人员,号召大家到永州去“请愿",要求释放被抓的工作人员。当天晚上,张天明又在微信群里讲话,号召大家到湖南省委省政府门口“请愿"。次日中午,他来到长沙,后查方胜将他拉进“长沙事件"临时微信群,大家在群里讨论第二天去上访的事。6月9日,他和姜凤龙等人到了永州,10日凌晨返回长沙住的宾馆,大概10时多,他和蓝永良等人携带条幅到了湖南省委门口善心汇会员聚集的地方,这时查方胜又将他拉进另一个临时微信群,在群里任命他为现场维护组负责人。傍晚时,省委干部通知一个姓苏的律师喊善心汇代表去谈判,苏律师通知了他,他在现场选了3名看上去能谈事的代表。通过谈判,最后达到了放人、解冻、撤销对张天明网上追逃的目的。11日凌晨5时许,被释放的3名技术人员、5名永州籍善心汇会员来到他们聚集的地方后,集会会员才开始慢慢散去。是张天明策划人员到长沙上访的,具体安排查方胜负责组织,查方胜安排他做现场维护组负责人,后来又安排他做谈判组负责人。他们去谈判的要求是查方胜联系张天明后转达给他的。在“长沙事件"处理完毕后,查方胜告诉他:他和查方胜说的、做的事情,查方胜都转发给张天明,张天明的指示,查方胜又转给他,他就起一个在现场全权指挥的作用。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被告人林明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明慧经其姐林千平介绍,于2017年1月4日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同年2月与张天明认识,成为张天明的助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林明慧在与张天明的交往中,明知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仍于2017年2月至5月期间从张天明处收受传销资金5524.050515万元,事后用于偿还本人及其亲属债务、生活开支等。同年7月17日,张天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明慧得知后,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查,于次日安排他人将深圳善心汇公司收购的北京龙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7000万元转入其兄林建华和嫂子梁群易所开的海南华易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2017年7月20日,林明慧安排梁群易将其中的3000万元转入季某指定的黑龙江乌力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7月21日又安排梁群易将其中的930.1965万元转入其朋友曹某指定的盐城市亭湖区中祥建材商行的银行账户上、将1569.8035万元转入曹某指定的盐城市冠标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将500万元转入李某11的银行账户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林明慧善心汇会员账户的创建时间、会员等级及下级网络层级等。(2)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林明慧从张天明处获得赃款的数额为5524.050515万元。(3)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中心对林明慧所持有的索尼录音笔上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内容有两个女人的对话,内容涉及善心汇资金的冻结和转移,经林明慧确认,是她和吴雪梅的对话。(4)辨认笔录,证实经董健辨认,他能辨认出被告人林明慧。(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林明慧处扣押了录音笔1支、手机9台、U盘1个、银行卡11张、笔记本电脑2台等物。(6)相关银行交易凭证、张天明投资及往来明细,证实被告人林明慧及张天明、李某11、北京龙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华易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冠标石材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中祥建材商行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其中:1)张天明于2017年2月14日至5月11日期间共转给林明慧5239.550515万元;2)2017年3月6日,张天明帮林明慧还款转给曹某100万元(附言:小平还款);3)北京龙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转给海南华易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7000万元;4)海南华易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转给黑龙江乌力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000万元、7月21日分别转给盐城市冠标石材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中祥建材商行、李某111569.8035万元、930.1965万元、500万元。(7)被告人林明慧手机微信的借据截图,证实张天明转给林明慧的资金部分被林明慧用于借给其亲属。(8)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实他的笔名叫李长亮。2017年7月21日,林明慧转了500万元给他用于购买他以李长亮的名义推出的个人作品集《为你写书》。(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初的一天,林明慧打电话给他,说张天明遇到麻烦了,再打点钱给他,并说等下会有人联系他的。过了几小时,林明慧的嫂子梁群易打电话给他,要他提供两个公用账号给她,于是他就发了他朋友经营的盐城市亭湖区中祥建材商行和盐城市冠标石材有限公司的账户给梁群易,梁群易分别打了930.1965万元、1569.8035万元到上述账户。(10)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黑龙江乌力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张天明被抓后,张天明妻子林明慧跟她说要找律师团队给张天明打官司,要她帮助找律师,她答应了。过了没多久,林明慧就通过海南华易力五金公司账户转了3000万元到黑龙江乌力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账户上。(11)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他通过董健认识了林明慧,得知林明慧和其姐林千平都是善心汇会员,他当时对林明慧感觉挺好的,就叫林明慧做他的助理。在和林明慧的相处中,他了解到林明慧有400多万元的债务,出于同情和好感,就陆续给林明慧的建行账户打钱,用来帮林明慧还债。2017年3月初的一天,林明慧过生日,他也给林明慧打了钱。林明慧过生日后不久,他们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刚认识林明慧时,他不确定林明慧是否知道善心汇是传销,但是后来就确定林明慧知道善心汇是传销了:一是2017年3月左右,善心汇内部成立了一个“重大舆情处理小组"的微信群,他和林明慧都在群里,这个群经常转发网络上揭露善心汇传销性质的文章,林明慧肯定看过;二是永州公安机关对善心汇传销进行了打击,之后又发生了“长沙事件",林明慧还害怕他被公安民警抓走。他还为林明慧家里偿还过4000万元债务。(12)另案被告人董健的供述,证实张天明是2017年7月17日被抓的,当天晚上,林明慧给全胜医院的王院长打电话要其转钱,王院长说转走这笔钱需要两个人知道,于是林明慧让他也与王院长通了话。(13)被告人林千平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至4月期间,林小平可能一共打给她600多万元,这些钱大约有400多万元被她用于归还她父亲林某4的债务,另外打给鲜明清和刘万保(刘超)夫妇200多万元,打给刘超的钱是还林明慧本人的欠款。张天明是2017年7月17日被抓的,当天晚上林明慧就告诉了她这个事,还问她要一个公司的账户,说有一家公司会转钱进来用于营救张天明,她就把海南华易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账户通过微信发给了林明慧。(14)被告人林明慧的供述,证实2016年底,她想做善心汇的装修业务,就在她姐姐林千平的介绍下注册成为了善心汇会员。她和张天明是2017年2月底因为业务上的往来认识的,3月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张天明给她转了很多钱,估计有4000多万元,她帮她父亲林某4还债还了1000万元左右,通过林千平转了100万元给她母亲吴某5,给了795万元给她哥哥林建华还债和开支,给了835万元给她二哥林建国还债和开支,她自己还债600多万元,2017年7月20日左右,她让她嫂子梁群易转了200万元给她父母作为看病和生活费用,还让梁群易在海南海口买了一套公寓楼,让梁群易借了100万元给刘巧红,她还叫林千平转了30万元借给陈艳等。她知道张天明给她的钱和投资的钱,是通过善心汇赚来的。张天明所有的钱都来自于善心汇,所谓善种子、排单币、解冻费都是张天明凭空创造出来的,善种子其实就是加入善心汇的门槛费、人头费,这就是张天明的资金来源。2017年7月17日,张天明被抓后,张天明的顾问李长亮把事情告诉了她,她心里很恐慌和担心,怕张天明的事牵连到她,就想出去避一下,她打电话给张天明投资的全胜医院的王总要其转钱过来救急,她还打了电话给林千平让其发一个安全可使用的公司账户给她,林千平就将她哥哥林建华和嫂子梁群易开的海南华易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发给她,她让王总从北京龙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转了7000万元到该账户,然后她安排梁群易把这7000万元在7月20日转了3000万元到梅姐发来的黑龙江乌力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账户上,7月21日转了2500万元到曹某介绍的盐城市冠标石材有限公司和盐城市亭湖区中祥建材商行的账户上,转了500万元到李长亮发来的一个账户上,剩下的1000万元她说留给梁群易开支。她调资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冻结这些资金和请律师帮张天明打官司等。她看了她的银行卡流水账单,其中张天明在2017年2月14日至3月26日期间转了1500万元到她账号为62×××98的建行卡上,在2017年4月19日至4月24日期间转了385万元到她账号为62×××90的建行卡上,在2017年4月21日至5月11日期间转了2506万元到她账号为62×××09的民生银行卡上。(二)被告人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泽文系张天明之子。2016年9月28日,张泽文经其伯母阎莉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张泽文加入善心汇后,通过参与“布施"和“受助",过了两、三个月就知道了善心汇的传销组织性质。2017年4月,张泽文经张天明授意进入深圳善心汇公司旗下子公司深圳安能洁公司上班,同年4月25日至5月11日期间,张天明为了能让张泽文在深圳市购房,分五次共转给张泽文赃款1220万元,还于2017年4月25日要向其借款的刘海还款转给张泽文141.2万元,张泽文明知上述款项系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得,仍予以收受,事后将其中的633.987万元转至其注册成立的百纳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然后花459.157万元用于交纳其以该公司的名义购买的壹方商业中心三期1栋7座A单元2503号房的定金及首付款。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冻结张天明转给自己的资金,2017年6月2日、7月1日,张泽文分别转给其母王某14500万元、20万元。张天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泽文担心银行转账会被公安机关追查出来,于是在2017年7月21日又打电话将王某14叫至深圳市,尔后从自己的银行卡内取出198万元,除留下8万元自用外,其余190万元交给王某1保某。另查明,张泽文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建设银行62×××01账户转给张天明2.7万元;张泽文交给王某1保某的赃款中,王某14又通过自己和郭春凤的银行账户转给张泽文245万元,张泽文将其中的217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1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泽文手机微信账号、电脑WhatApp账号的聊天记录内容涉及财产转移、善心汇账号解封、张天明案律师授权、永州事件后善心汇运营相关信息、善心汇宣传资料及张天明被抓后相关人员的交流信息等,其中张泽文在与他人聊天时说:“就是在想怎么能保留一些财产。钱不少,给出去心疼,还好大部分我已经投资出去了,钱都转移了,而且得看他到底能查出多少钱"。(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泽文善心汇会员账户的创建时间、会员等级、下级网络层级等。(3)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湘天勤鉴字[2017]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泽文从张天明及善心汇公司取得其他收益1376.5万元。(4)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张泽文处扣押了百纳丽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用章各一枚、张泽文铭章、方章各一枚、银行卡10张、电脑2台、手机3台、U盘2个等物。(5)相关银行交易凭证,证实被告人张泽文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其中:1)张泽文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账户在2017年4月25日至5月11日期间共收到张天明转款1220万元、刘海转款141.2万元;2)张泽文银行账户在2017年5月18日、31日分别转给百纳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户400万元、233.987万元,于2017年6月2日、7月1日分别转给王某14银行账户500万元、20万元,于2017年6月9日分别转给刘辉、姜凤龙银行账户5万元、5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转给张天明银行账户2.7万元,于2017年7月21日支取现金198万元;3)张泽文银行账户在2017年6月9日至7月1日期间共收到王某14转款52万元、郭春凤转款193万元。(6)百纳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资料及相关印章盖印件,证实百纳丽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均为被告人张泽文。(7)银行回单二张及收款收据三张,证实百纳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6月8日分别支付20.05万元、439.1107万元给壹方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用于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壹方商业中心三期1栋7座A单元2503号房。(8)从被告人张泽文处查获的笔记本复印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泽文记载的善心汇公司在2017年5月24日至6月8日期间的数据匹配情况。(9)证人王某14的证言。1)证人王某14于2017年8月30日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日,她儿子张泽文打电话给她说怕公安机关冻结其账户,于是转了500万元到她的建行账户上。6月30日,张泽文说要用钱,她就通过她店员郭春凤的账户转了193万元给张泽文,后来又转了27万元、两个10万元和3万元给张泽文,其他的记不清了。2017年7月21日,张泽文说怕公安机关冻结其账户,又取了198万元现金要她保某;2)证人王某14于2017年9月4日的证言,证实张泽文转账及提现金让她保某的698万元中,她于2017年6月30日前后转了220万元给张泽文在网上银谷理财公司购买理财产品,6月30日以她的名义在银谷公司购买了210万元的理财产品,6月中旬以她的名义在中铁建业理财公司购买了75万元的理财产品,自保某以来,她陆续给张泽文打了66万元,可能还有些记不得了。(10)另案被告人张天明的供述,证实他尾数为8788、2624的民生银行账户、尾数为7839的建设银行账户向他儿子张泽文的银行账户打款8笔,共计打款1238万元,这些钱中有18万元是他给张泽文在杭州上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剩下的1220万元是他给张泽文用于在深圳买房的。(11)另案被告人刘海的供述。1)刘海于2017年9月1日的供述,证实他以前借了张天明的钱去接单,需要还钱给张天明,张天明就发给他一个账户,叫他转钱给张泽文,他就转了1、2百万元给张泽文。2)刘海于2017年9月5日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25日8、9时,张天明发了一条微信给他,内容是一个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转账金额,户名是张泽文,当天10时多,他向张泽文的账户打款141.2万元,这笔钱是2017年1、2月份张天明打给他用于在善心汇接单的400多万元中的钱。(12)另案被告人黄荣权、刘辉的供述,证实张泽文在2017年5月左右被张天明安排在深圳善心汇公司旗下子公司深圳安能洁公司上班的事实。(13)被告人张泽文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他大娘阎莉跟他说他父亲张某10的善心汇事业挺挣钱的,叫他注册了一个善心汇账号,他加入善心汇两、三个月后,就对善心汇这种打款、收款有了一个了解,善心汇实际上就是类似于资金盘模式的,没有实体产业,用一些伪实体来掩饰,拆东墙,补西墙,通过不断的吸收新会员来弥补老会员的资金缺口,前面的人赚后面人的钱,善心汇公司通过会员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就是法律上说的传销。2017年4、5月份的样子,他在他父亲的授意下,去了善心汇旗下的深圳安能洁公司上班,是刘辉接待他的,开始主要负责善心汇3.0系统的开发,后到数据匹配部工作,在那里他发现出场资金远大于入场资金。2017年4、5月份,他父亲来了一次深圳,说要给他在深圳买一套房子,过了2、3天,他父亲就陆续往他的银行卡里打款。他父亲在没搞善心汇之前做过生意,但是亏了,而且还向张天生、阎莉借了一笔钱,他加入善心汇后,通过在善心汇“布施"、“受助",知道善心汇是类似于3M资金盘的传销,再后来,他父亲叫他去其公司上班,并给了他1361.2万元,所以他知道这些钱都是他父亲通过善心汇传销得来的。经他仔细核对他账号为62×××13的民生银行卡、账号为62×××94的建行卡的交易明细,他父亲于2017年4月25日、4月27日、5月5日、5月11日分别向他的民生银行卡转款500万元、230万元、100万元、190万元,4月29日向他的建行卡转款200万元,2017年4月25日通过刘海的银行账户向他的民生银行卡打款141.2万元,共打款1361.2万元。这些钱中有633.987万元被他转到了他注册的百纳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其中有大约450万元用于购买深圳市前海区壹方中心的房产首付款),2017年6月2日,他打电话给他母亲王某14,说他父亲给了他1千多万元,怕公安机关冻结他的账户,想放些钱在她那里,之后他就转了500万元给他母亲。7月21日,永州事件已经发生,他打电话给他母亲,说他父亲给他的钱还有200万元在他的建行卡里,转账怕被追查,让他母亲来深圳,那天他取了198万元现金,给了190万元给他母亲保某,留了8万元开支。在他给钱给他母亲后,2017年6月30日,因为他要买理财产品,他母亲就通过郭春凤的银行账户转给他193万元,之后又打给他32万元,当时他卡里应该还余下2万元,他花217万元在银谷财富购买了理财产品。另查明,2017年7月22日左右,被告人林明慧带着保镖冉某2、保姆符某等人躲避到山东省巨野县时,林明慧叫冉某2将张天明安排人转至其一张民生银行卡上的172万元取出,冉某2取款后,将其中的154万元交给了林明慧,自得15万元。事后林明慧给冉某2和杨某15每人预支了10万元工资。被告人林千平于2017年6月4日被抓获;被告人张天生、阎莉、ZHANGTIANYU、查方胜于2017年7月18日被抓获;被告人韩明于2017年7月19日被抓获;被告人于洪玉、贺智英于2017年7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林明慧于2017年7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张泽文于2017年8月1日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查方胜处扣押资金104.767573万元;从被告人贺智英处扣押赃款0.275万元;从被告人张天生处扣押牌号为黑A×××××的捷豹XJSAJAA20M小型汽车一辆、赃款270.692206万元、从被告人阎莉处扣押赃款449.050835万元、冻结沙某2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40号E栋13楼2门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黑(xxx某某)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阎世斌妻子刘芳代张天生、阎莉退缴赃款350万元;冻结被告人ZHANGTIANYU建设银行62×××91账户存款419.3507万元、6217907800003606648账户存款34.209918万元;从被告人林千平处扣押赃款0.219863万元;冻结被告人韩明建设银行62×××07账户存款13.55552万元、扣押韩明资金0.2万元;冻结被告人于洪玉使用的赵乔峤建设银行xxx2户存款69.837405万元、农业银行62×××77账户存款35.009406万元;从被告人林明慧处扣押赃款2万元、黑龙江乌力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扣押赃款1968.4万元、季某处扣押赃款10万元、符某处扣押赃款12万元、冉某2处扣押赃款25万元,扣押冉某2替林明慧保某的赃款129.5万元,从杨某15处扣押赃款10万元、盐城市冠标石材有限公司扣押赃款350万元,冻结林明慧建设银行62×××90账户存款99.58699万元、招商银行62×××95账户存款3.617069万元、盐城市亭湖区中祥建材商行农商银行存款5.914414万元,还海鸿代林明慧退缴赃款640万元;从被告人张泽文处扣押赃款7.290238万元,冻结张泽文民生银行62×××13账户存款2.280649万元、百纳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94.5456万元,王某14代张泽文退缴赃款6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查方胜、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阎莉、林千平、韩明、于洪玉、林明慧、张泽文被抓获的情况。2.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对被告人查方胜、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阎莉、林千平、韩明、于洪玉、林明慧、张泽文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查方胜、张天生、贺智英、阎莉、林千平、韩明、于洪玉、林明慧、张泽文的出生年月日及身份情况。4.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信息详情(全项),证实被告人ZHANGTIxxxYU的出生年月日及身份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13专案涉案人员银行账户冻结情况一揽表、湖南省公安厅银行资金查控系统查询中国建设银行18名个人续冻账号余额截图及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扣押、冻结相关人员财产的情况。6.相关银行交易凭证,证实胡某1于2017年5月21日分两次共转给林明慧184.5万元。7.证人符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林明慧的保姆。2017年初,林明慧给了她16.6万元辛苦费。8.证人冉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7月20日内左右,他在山东省巨野县帮林明慧取款172万元,交给林明慧154万元,除去费用,他自得15万元的事实,并证实2017年7月23日,林明慧给他和杨某15各预支了10万元的工资。冉某2还证实,公安机关在青海他住宿的酒店房间里发现的130万元现金是林明慧的,是他交给林明慧154万元中的一部分。9.证人杨某15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7月22日,他表哥冉某2在山东省巨野县替林明慧取款的经过,并证实林明慧在2017年7月23日给他预支了10万元工资。10.被告人林明慧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中旬,张天明叫她给他一张银行卡,她就将一张尾号为4345的平安银行卡给了张天明,有人就往这张卡上转了184.5万元,张天明说这些钱是给她消费的。2017年7月23日左右,她逃到山东时叫阿爽将钱取了出来,尔后她给阿爽及其表弟每人预支了10万元工资。他们在西宁被抓时,放在阿爽房间里的100多万元是她让阿爽保某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查方胜、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阎莉、林千平、韩明、于洪玉伙同他人,以“扶贫互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查方胜、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阎莉、林千平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120人,情节严重。被告人查方胜、韩明伙同他人,组织、策划他人非法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林明慧、张泽文明知张天明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受、使用、转移,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

十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方胜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虽担任昆明善心汇公司旗下遵义祥林宇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尚未正式开展业务,因此被告人查方胜仅起了发展下线的作用,其所起作用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查方胜提出其不是主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查方胜不应认定为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查方胜去海南三亚保亭的“心灵庄园"进行装修,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查方胜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查方胜名下的海南方胜建筑公司承包深圳善心汇公司在海南省的部分装修业务,这是两家公司之间正常的民事商业行为,与深圳善心汇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并无关联,因此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查方胜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查方胜的下线中有许多人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注册和“布施",被借用身份证的人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传销,因此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下线人数是不准确的,经查,善心汇会员中虽然有人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成为自己的下线并操作,但其注册、操作的目的是为了根据善心汇传销组织的规则去获取更多的人头费和返利,或拉人头带来的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的更大折扣,因此,其行为亦体现了拉人头、返利的传销组织特征,该部分被借用身份证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的人员亦应计入其下线的人数之中,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第5代以外会员的人数不应作为被告人查方胜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善心汇传销组织的规则,善心汇会员获取动态管理奖的范围只有第1、3、5代下线,但善心汇会员对所有下线会员均可以通过贩卖善种子和善心币获取差价,所有下线的人数都是善心汇会员计酬或者返利的直接或间接依据,因此,均应当计入其下线层级和人数当中,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静态收益不应计入被告人查方胜的传销犯罪金额之中,经查,善心汇传销组织的静态收益虽然不需要通过发展人员就可以获得,但静态收益本身就是善心汇传销组织引诱、发展会员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犯罪行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均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之中,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查方胜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共同犯罪中,受张天明的指使向有关人员传达张天明的指令,并将现场情况转达张天明,在张天明和现场人员之间起到了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其所起作用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查方胜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所起作用是次要的、被动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查方胜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查方胜全案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查方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查方胜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查方胜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方胜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查方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天生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起了发展下线的作用,虽然被告人张天生亦积极参与善心汇平台的接单护盘,但其个人接单护盘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所起作用有限,其在善心汇组织中的作用仍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天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郭英杰提出被告人张天生认罪、悔罪,系初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郭文斌提出被告人张天生不应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天生系从犯,因此,仅应对其参与的传销犯罪活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郭文斌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郭文斌提出被告人张天生参与“布施"、“受助"、“接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天生参与“布施"、“受助"、“接单",客观上延缓了善心汇系统的崩盘,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郭文斌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郭英杰提出被告人张天生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天生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

其在善心汇平台非法获利的金额过高,其辩护人郭英杰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鉴定,被告人张天生的善心汇账户在善心汇平台非法获利140.868万元,被告人阎莉的善心汇账户在善心汇平台非法获利-232.1万元,因此被告人张天生、阎莉在善心汇平台实际上共同非法获利-91.23万元,虽然张天明转给被告人张天生、阎莉的2915万元属于两人的非法所得,但该款不是被告人张天生、阎莉在善心汇平台上的非法所得,因此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张天生、阎莉的犯罪金额。被告人张天生及其辩护人郭英杰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天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天生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天生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天生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贺智英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仅起了发展下线的作用,其所起作用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贺智英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智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贺智英减轻处罚。被告人ZHANGTIANYU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起了发展下线的作用,虽然被告人ZHANGTIANYU亦积极参与善心汇平台的接单护盘,但其个人接单护盘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所起作用有限,其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的作用仍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ZHANGTIANYU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ZHANGTIANYU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ZHANGTIANYU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ZHANGTIANYU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ZHANGTIANYU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

其在善心汇平台非法获利的金额过高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ZHANGTIANYU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ZHANGTIANYU减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被告人ZHANGTIANYU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ZHANGTIANYU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阎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起了发展下线的作用,虽然被告人阎莉亦积极参与善心汇平台的接单护盘,但其个人接单护盘对善心汇组织的发展、壮大,所起作用有限,其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仍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阎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阎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阎莉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参与实施的传销活动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所起作用很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阎莉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

其在善心汇平台非法获利的金额过高,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莉和张天生在善心汇平台中共同非法获利2818.768万元不是事实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阎莉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阎莉减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阎莉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阎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千平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虽担任昆明善心汇公司旗下昆明善心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安能洁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善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三家公司尚未正式经营,被告人林千平受张天明安排联系他人删除网上关于善心汇公司系传销组织的负面信息的时间较短,删帖的条数不多,其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仍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千平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千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千平虽担任三家关联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没有起关键作用;联系删帖时间短,删除内容较少,删帖对善心汇组织的发展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千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千平承包昆明善心汇公司装修业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千平以海南江叶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昆明善心汇公司的装修业务,这是两家公司之间正常的民事商业行为,与昆明善心汇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并无关联,因此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林千平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林千平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千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千平减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林千平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千平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仅起了发展下线的作用,且仅发展下线个人会员55人、企业版会员62家,其所起作用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韩明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查方胜的安排在现场维持秩序等,并根据被告人查方胜转达的张天明的指令,向有关部门提出无理诉求,其所起作用亦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韩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韩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韩明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洪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虽然先后六次为深圳善心汇公司及其旗下深圳慧尚品公司组织的大型活动作节目主持,并为深圳善心汇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拍摄了一部宣传片,客观上扩大了深圳善心汇公司的影响力,但被告人于洪玉的行为对深圳善心汇公司的发展、壮大,所起作用是有限的,其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的作用仍是从属的、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于洪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洪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洪玉的行为对善心汇发展会员所起作用不大,系从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于洪玉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于洪玉减轻处罚仍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于洪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洪玉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于洪玉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明慧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明慧系初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明慧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是为其男朋友张天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明慧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明慧虽认罪、悔罪,但其掩饰、隐瞒所得赃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未被追回,因此对其从轻处罚,亦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明慧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林明慧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泽文的辩护人提出刘海转给张泽文的141.2万元应从被告人张泽文的犯罪金额中扣除或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海按照张天明的吩咐转给被告人张泽文的141.2万元,是张天明通过传销犯罪活动所得借给刘海钱款中的一部分,属于赃款,因此亦应计入被告人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被告人张泽文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泽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泽文收到张天明的转款后,转回给张天明的2.7万元应从被告人张泽文的犯罪金额中扣除或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泽文在收到张天明的转款后,又于2017年6月20日将其中的2.7万元转回给张天明,对该笔款项,被告人张泽文并未掩饰,因此该笔款项应从被告人张泽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中扣除,被告人张泽文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泽文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是为其父亲张天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泽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泽文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与家属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泽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泽文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其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泽文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泽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泽文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查方胜、韩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阎莉、林千平、于洪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明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泽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对十被告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查方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其中此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8日折抵的刑期14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天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30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4日折抵的刑期7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贺智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ZHANGTIANYU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1个月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3日折抵的刑期7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阎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1个月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3日折抵的刑期7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林千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6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9日折抵的刑期15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韩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29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4日折抵的刑期7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于洪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26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4日折抵的刑期7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林明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23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4日折抵的刑期7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张泽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对被告人张天生、阎莉违法所得2818.768万元,被告人贺智英违法所得28.9245万元,被告人ZHANGTIANYU违法所得1631.537万元,被告人林千平违法所得11.276万元,被告人于洪玉违法所得25.86万元,被告人林明慧违法所得12524.050515万元,被告人张泽文违法所得135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十二、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置后,用于抵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潘长文审 判 员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本案法律依据

当事人

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当事人

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1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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