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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型传销零撸模式型

刘林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44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5)云2302刑初82号审理法官: 张晓波 陈安平 赵慧琼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5.07.30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赖忠治,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希望 放任 刑事责任年龄 从犯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自首 吸收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指定辩护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检查笔录 欺骗 质证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量刑建议 陪审 延期审理 调解 社区矫正 初犯 偶犯 前科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刘林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云2302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12月12日被禄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9日经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禄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赖忠治,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刑诉(202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2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决定延期审理,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22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正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赖忠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注册成立,该公司以售卖手机为名,参加者通过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3199元、3599元、3999元等不同金额购买手机的方式,扫描某某商城APP二维码实名注册成为会员,获得“拉人头”资格。该平台根据会员的级别设置“日、周、月”分红机制,采用积分返还及提现模式发展下线人员。每购买一台手机就可以成为某丙公司的推广员;推广员发展3名下线推广员可升级为创业合伙人;创业合伙人发展3名下线创业合伙人,可升级为试用主管,试用主管发展3名下线试用主管,可升级为销售主管,以此类推,按照推广员→创业合伙人→试用主管→销售主管→区域经理→总监→总裁组成7个层级。日分红是每卖出一台手机,某丙公司开发的商城APP系统就会把其中1600元利润转化为1600个积分(每一积分相当于一元,可以提现使用)平均分到推广员、创业合伙人、试用主管、销售主管4个资金池里,每个资金池400个积分,系统会根据每个资金池的会员人数将400个积分平均分配;周分红是试用主管单独享有的分红规则,每周新增用户数量乘以100个积分注入试用主管的资金池,其他级别均无法获得积分;月分红是属于联创级别的独有分红收益,成为创联级别需要一次性缴纳2万元,需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某(已判决)确认,并且最少购买一台手机成为推广员,每月新增用户数量乘以100个积分注入联创的资金池。晋升为区域经理级别以上会员后,就不再参与日分红、周分红的资金池分红,其中,区域经理能够获得一次性岗位津贴2万积分以及获得下属团队推广手机的提成90个积分/台。总监能够获得一次性岗位津贴10万积分以及下属团队推广手机的提成90个积分/台。总裁能够获得一次性岗位津贴20万积分以及下属团队推广手机的提成90个积分/台。某丙公司通过虚构、夸大产品功能作用和经营投资该项目的盈利前景,灌输某丙公司“拉人头”赚取返利快速回本赚钱的运营模式,引诱缴纳费用购买手机作为加盟费成为会员。某丙公司会员之间有明显上下级之分,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繁衍成“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并按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接受某丙公司宣传后购买了一部手机,注册成为某某商场APP会员,并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某丙公司宣传信息、向身边亲戚朋友宣传购买手机加入会员参与返利等方式发展下线,从而使自己提升层级、获得更多积分返利。经鉴定,某某商场APP平台会员总人数145734人,最大下线层级为56层,被告人刘某甲属区域经理级别,所在层级23层,直接推荐人数3人,发展下级用户1806人,下级用户层级28层,刘某甲下级用户出售商品合计1843,总零售价6550912.62。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台中积分分红总额604935.35,积分转入总额542960.76,积分转出总额1093493,刘某甲从平台提现32421.28元。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积分提现明细、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宣传资料、安全检查记录、情况说明、层级图、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某丙公司推销手机等经营活动,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宣传信息和向身边亲友介绍宣传的方式灌输某丙公司“拉人头”赚取返利快速回本赚钱的运营模式,吸收他人缴纳费用购买手机成为下级会员,提升层级,通过发展下线人数计酬返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出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甲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其不清楚某丙公司的传销模式,不知道仅购买手机就构成传销,其向他人宣传购买手机时并不知道其行为系传销,其被卷入了传销犯罪活动,对整个传销的活动均不知情,其本人仅向3至4人宣传过购买手机,并使用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过手机,不知道其下线1800余人如何而来,其本意上也不具备欺骗、伤害其他消费者的故意;其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部分罚金;请求综合考虑其经济状况,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对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甲的基本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

的被告人刘某甲的下线人数认定错误,根据相关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甲下级用户1807人,身份证不为空且去重后总人数1506人,公诉机关以1807人认定人数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被告人刘某甲借用多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均系刘某甲本人操作,并未给传销组织带来新的人员,不存在骗取他人财产的问题,不应计入其发展的下线人数中;此外,本案中沈某甲、沈某乙、徐某甲、张某甲等人也存在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平台账号虚设多个下线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数额认定错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传销数额应当以收取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认定,不包括其本人投入的资金,本案公诉机关以相关鉴定意见中关于被告人刘某甲的所有订单零售价、出售商品数量进行指控,但被告人刘某甲虚设下线自己出钱购买手机,虚设下线投入传销的资金实际系其本人资金,不存在骗取他人的财产,应当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即便其本人投入的资金计入传销犯罪数额,也应当计入被告人刘某甲的上线犯罪数额,不应计入其本人犯罪数额。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甲所处层级错误,本罪中要求“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人刘某甲属区域经理级别,所在层级23层,下级用户层级28级,公诉机关以上述鉴定意见作为依据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所在的层级,未进行实质审查。被告人刘某甲存在虚列层级的情况,针对虚列的层级不应计入传销组织的实际层级,且本案中,沈某甲及沈某乙、徐某甲、张某甲等人也存在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平台账号虚列层级的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的下级用户为1807人,身份证不为空且去重后总人数1506人,可证实传销人员存在使用自己身份重复设立多个层级营造组织假象的行为。参与传销的多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账号,未给传销组织新增人员,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形成虚列层级的事实,不符合传销组织层级的认定条件,行为人以同一身份重复设立多个层级、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号供自己操作,均应从层级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量刑情节,在本案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自愿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请求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和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注册成立,该公司以售卖手机为名,参加者通过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3199元、3599元、3999元等不同金额购买手机的方式,扫描某某商城APP二维码实名注册成为会员,获得“拉人头”资格。该平台根据会员的级别设置“日、周、月”分红机制,采用积分返还及提现模式发展下线人员。每购买一台手机就可以成为某丙公司的推广员;推广员发展3名下线推广员可升级为创业合伙人;创业合伙人发展3名下线创业合伙人,可升级为试用主管,试用主管发展3名下线试用主管,可升级为销售主管,以此类推,按照推广员→创业合伙人→试用主管→销售主管→区域经理→总监→总裁组成7个层级。日分红是每卖出一台手机,某丙公司开发的商城APP系统就会把其中1600元利润转化为1600个积分(每一积分相当于一元,可以提现使用)平均分到推广员、创业合伙人、试用主管、销售主管4个资金池里,每个资金池400个积分,系统会根据每个资金池的会员人数将400个积分平均分配;周分红是试用主管单独享有的分红规则,每周新增用户数量乘以100个积分注入试用主管的资金池,其他级别均无法获得积分;月分红是属于联创级别的独有分红收益,成为创联级别需要一次性缴纳2万元,需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某(已判决)确认,并且最少购买一台手机成为推广员,每月新增用户数量乘以100个积分注入联创的资金池。晋升为区域经理级别以上会员后,就不再参与日分红、周分红的资金池分红,其中,区域经理能够获得一次性岗位津贴2万积分以及获得下属团队推广手机的提成90个积分/台。总监能够获得一次性岗位津贴10万积分以及下属团队推广手机的提成90个积分/台。总裁能够获得一次性岗位津贴20万积分以及下属团队推广手机的提成90个积分/台。某丙公司通过虚构、夸大产品功能作用和经营投资该项目的盈利前景,灌输某丙公司“拉人头”赚取返利快速回本赚钱的运营模式,引诱缴纳费用购买手机作为加盟费成为会员。某丙公司会员之间有明显上下级之分,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繁衍成“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并按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接受某丙公司宣传后购买了一部手机,注册成为某某商场APP会员,并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某丙公司宣传信息、向身边亲戚朋友宣传购买手机加入会员参与返利等方式发展下线,从而使自己提升层级、获得更多积分返利。经鉴定,某某商场APP平台会员总人数145734人,最大下线层级为56层,被告人刘某甲属区域经理级别,所在层级23层,直接推荐人数3人,发展下级用户1806人,下级用户层级28层,刘某甲下级用户出售商品合计1843,总零售价6550912.62。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台中积分分红总额604935.35,积分转入总额542960.76,积分转出总额1093493,刘某甲从平台提现32421.28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公安部经侦局“云端”部署的云浮市“2.06”组织、领导传销案集群战役线索。2.银行交易明细、积分提现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中国建设银行xxxX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交易明细;刘某甲使用该银行卡从“某某商城”APP积分提现21笔,交易记录与鉴定意见中刘某甲从“某某”APP提现记录一致。3.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注册的微信号情况及其微信账号XXXXXX、XXxxxXX自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的微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人刘某甲与下线187人发生微信转账及日常发红包,其通过微信共向上线杨某甲转账12425元。刘某甲直接发展的下线刘某丙从微信转给刘某甲11550元;刘某丙发展的下线蔡某转给刘某甲13193元;蔡某的下线李某甲转给刘某甲15421元、陈某甲转给刘某甲19113元;李某甲下线李某乙转给刘某甲45847元、李某伟下线李某丙转给刘某甲7860元、李某丙下线赵某甲转给刘某甲2500元;陈某甲下线宁某转给刘某甲5899元、李某甲下线胡某甲,胡某甲下线李某丁转给刘某甲1300元、王某甲给刘某甲3900元。刘某甲向其发展的下线朱某甲转900元;收到朱某甲的下线黄某甲2000元、段某甲2600元。刘某丁发展的下线张某乙转给刘某甲3999元,张某乙发展的下线王某乙转给刘某甲24807元,王某乙发展下线汪某转给刘某甲250元,汪某发展下线王某丙转给刘某甲1737元。刘某甲给段某乙发展的下线郭某转3550元;郭某发展的李某戊,李某戊发展的下线李某己转给刘某甲3599元,李某己发展的下线钱某有转给刘某甲3599元,李某己下线马某甲,马某甲下线杨某乙转给刘某甲3599元。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6月21日,刘某甲向江西某公司转账11笔,金额以3999元、3599元、3190元不等,合计37004元。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武汉众邦银行XXX账户开户信息及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交易明细。5.某某公司宣传资料,证实某某公司对外宣传材料显示:创业合伙人:招聘3个合伙人即自动晋级为创业合伙人,月分红800-2000元;试用主管:团队三个市场各产生三个创业合伙人自动晋级试用主管,同时开始返还质押金123元/月×24月=2952元;日分红=2000元~5000元/月。销售主管:团队三个部门各产生一个试用主管,员工累计达100名,自动晋级为正式主管。市场经理:三个部门各产生一个正式主管,员工总计500名,自动晋级为市场经理;岗位津贴一次性获得10万元,每月工资6000元/月,每天日分红3万元/月,落地中军通信营业厅(营业厅年盈利在100万-500万,49%归你,38%营业厅支配,13%归省市代),升级联创身份。总某:三个部门各有一名经理,员工累计三千名,自动晋级为总监,岗位津贴一次性获得30万元,每月工资10000元/月,每天日分红,每月月分红(业绩前36名),总监级营业厅每新增一名员工或用户获得600元,经理级营业厅新增员工用户获得管理奖100元。总裁CEO:三个部门各有一个总监,员工累计至两万名,自动晋级为总裁,岗位津贴一次性获得100万元,赠送红旗H95级轿车一辆,每月工资10000元/月,每天日分红、每月月分红(业绩前36名),总裁级营业厅每新增一名员工或用户获得700元,总监级营业厅每新增员工或用户获得管理奖100元。执行董事:三个部门各有一名总裁,员工累计至十四万人自动晋级为董事,岗位津贴一次性获得400万元,赠送任意地区价值200万元房产,每月工资10000元/月,每天日分红、每月月分红(业绩前36名),董事级营业厅每新增一名员工或用户获得800元,总裁级营业厅每新增员工或用户获得管理奖100元。宣传资料还有关于如何加入中军创业的流程介绍:1.办理一张中军通信229套餐的通信卡,中军资费标准:套餐档次229元/月,质押金3195元,通话时长2000分钟,享用流量100G;2.成为某某的员工:成为员工可获得1.VIKKPRO会赚钱的手机,启屏广告,开屏即赚钱,2.获得创业机会,岗位升迁空间,3.日分红、岗位津贴、固定工资、五险一金,一个都不能少,4.央企背景,消除后顾之忧。6.接收证据清单、宝安分局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统后台数据库,并对扣押在案相关人员的手机电脑进行电子数据检验,并对“某某数据库服务器”(IP为182.284.231.15)上的“administrator”账号下远程桌面里的中军备份数据库信息进行勘验、提取。云浮市公安局将提取的电子数据委托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委托睿丰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专项审计。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9月11日出具粤甄明鉴[2023]电鉴字第6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睿丰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出具睿丰司审字(2023)第0018号专项审计意见书。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专项审计意见书在对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廖某作出判决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7.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注册参加投资了“某某商城”APP,系该平台的试用主管级别会员。2022年4月的一天,其和刘某甲到昆明市彩云北路一个养生馆做保健期间,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向其和其他做保健的女子宣传了“某某商城”网络平台,他称在该商城买手机,每天都可以分红,并称到昆明火车站旁的“某某商城”实体店“某某通讯营业厅”购买手机。其和刘某甲心动,就到了该男子所述的实体店,当时店里有很多人卖手机,两名女营业员接待其和刘某甲。她们拿了两部OPPO手机,让其提供了身份证,她们在手机里下载了“某某商城”APP,帮助其和刘某甲办理了171开头的手机号码,在APP注册了会员信息。新手机卖价每部3599元,其通过旧手机置换。“某某商城”APP项目是通过该平台拉人买手机,向平台交付手机购买价款3000多元后,平台会寄来一些不值钱的杂牌手机。拉人进入平台买手机后会有相应的返利,其中推广员发展3名下线可升级为合伙人级别,合伙人每天能领取80元左右积分;合伙人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合伙人(即合伙人名下有两层共12名下线),该合伙人可升级为试用主管,每天能领取200元左右积分,同时每周还有分红1000元;试用主管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试用主管(即试用主管名下有三层共39名下线),该试用主管可升级为主管,每天能分1000左右积分,某丙公司一次性补贴2万元,送五险一金,每月工资4000元。其在平台注册的会员ID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和直接上线都记不清了,其直接下线只记得有刘某甲。其使用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从“某某商城”买了12部手机送给他们,投资了4万元左右,其还亏了2万多元。8.黄某甲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2022年6月10日,其朋友刘某甲推荐并帮其注册参加投资“某某商城”APP,成为该平台推广员级别的会员,注册绑定的手机号为XXX。“某某商城”APP项目是通过平台拉人买手机。其向刘某甲银行转账交付了手机购买价款3999元,之后平台给其寄来了一部OPPO手机。“某某商城”APP平台有相应的返利,其中推广员发展3名下线可升级为合伙人级别,合伙人每天能领取80元左右积分;合伙人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合伙人(即合伙人名下有两层共12名下线),该合伙人可升级为试用主管,每天能领取200元左右积分,同时每周还有分红1000元;试用主管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试用主管(即试用主管名下有三层共39名下线),该试用主管可升级为主管,每天能分1000左右积分,某丙公司一次性补贴2万元,送五险一金,每月工资4000元。其通过刘某甲推荐在平台上注册投资,朱某甲系其在平台的直接上线,赵某乙系其下线,其没有推荐其他人注册投资,期间其投资了3999元,在平台提现2000元。9.马某甲的证言,证实两三年前,杞栽村委会的段某乙告诉其,她女儿在卖手机,手机比较好用。其当时正准备换手机,就让她帮忙买一个,手机价格三千多元。当时其将手机款转给了杞栽卫生室的李某己。后来拿到手机后,其发现手机很卡,无法使用,就没有再用了,又到其他地方重新买了一个,段某乙介绍其购买的手机具体品牌已记不清。段某乙系李某庚,最初其不想找段某乙购买,但因听她说手机好用,其也就心动了,后来其没有找到段某乙本人,就通过李某辛忙购买了手机。对于其手机上是否下载安装过“某某商城”APP,其没有印象,也不知道该APP。其本人没有投资注册过“某某商城”APP,没有借用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过该平台会员,不清楚是否有人借用其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10.宋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期间,一平浪镇杞栽村委会的李某己向其介绍称他的熟人在深圳卖手机,比较便宜,其就让他帮忙买一个,最初称1500元一个,他帮忙带到后就说3600元一个。当时他还让其将身份证照片发给他。李某辛其买的是中兴手机,通过快递邮寄给其,目前其还在使用。其将买手机的钱通过微信转给李某己,但转账记录被其删除了。李某己是杞栽的医生,其家人找他看病后就相互熟悉起来。其没有在“某某商城”投资过,也没有借用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其不清楚是否有人借用其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11.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大概两、三年前,同村村医马某甲询问其是否需要手机,称比较好用,她自己都买了一个。其因手机摔坏了,就让她帮其买一个。当时其拿了3400元或3600元给她,记不清是通过转账还是付某。半个月后马某甲把一个中兴手机拿给其,其至今还在使用该手机。后来其女儿在网上查询,告知其手机版本太低了,只值1200元左右,买贵了。其没有借用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不清楚是否有人借用过其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过。其和马某甲经常在一起,其向她提供过身份证号。后来马某甲的妹妹马某乙告诉其,称她也买了一个手机,马某乙的手机也应该是马某甲帮她买的。12.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22年期间,其姐姐马某甲介绍其给李某己购买了一个手机,花了3599元,手机款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荣,其不知道转账记录是否还在。当时其回一平浪老家,马某甲告知其可以在“某某商城”APP上购买手机,购买手机后可以获得积分,积分可以买东西,还可以提现,其就想购买一个。后来李某己将手机拿给其,并教其如何使用手机,手机品牌其记不清了。当时手机上下载了“某某商城”APP,可以在该平台购买东西,东西品类比较多,购买后还有积分,也比较便宜,积分还可以用于购买其他商品。其把手机拿给了自家孩子使用,过了一段时间,马某甲称“某某商城”APP点不开了,其也没有在意,后来其又把手机拿给老人使用了。其不认识刘某甲,其不知道自己是否注册过“某某商城”这个APP的会员,当时李某己教其操作手机,最后他告诉其可以在“某某商城”APP上购买东西了,因此其不清楚是否注册会员。其只是购买过手机,没有在“某某商城”这个APP上购买过商品,记不清是否提取过现金。其没有使用过其他人的手机账号、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购买过手机,没有向其他人推荐过这个平台或者销售过手机,也没有向其他人推荐过平台。其没有遭受损失,也没有获得收益。13.钱某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其经赵某乙推荐购买过中军手机。当时赵某乙称买手机可以不用交话费,是一部广告投屏和抖音大数据精准投送一套算法的手机,当时其也正想换手机,就买了一部。购买时在微信小程序搜“某某手机”就有购买手机的程序,之后填写介绍购买手机的人的号码就可以。购买手机后赵某乙称不用其发展推卖手机,每天在“某某手机”小程序里可以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最初其没有太在意,直到有一天其发现中军手机可以提了几十块时,赵某乙就将其号码给了黄某乙,赵某乙称其再买十二部手机就可以获得更多钱。黄某乙他们好像是用钱买到一定数量之后可以获得更多,其认为是个创业的机会,便决定投资。因一个身份证对应购买一部手机,其就用朋友、家人的身份证买了近5万的手机,随后有一天突然提不了现,还有几个手机没有发到其手里。买手机期间其注册参加投资了“某某商城”APP,是主管级别。其和堂弟沈某乙合伙借用了沈某乙父亲沈某丙以及亲戚、朋友杨某丙、朱某乙、杨某丁、秦某、沈某丁、李某壬、周某甲、周某乙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其于2022年6月15日加入会员,注册ID账号7529,绑定手机号XXX,密码记不清,会员账号余额3000多。赵某乙系其在平台的推荐人,他的手机号码XXX,当时赵某乙向其提供投资信息,其通过推荐他人可以在平台返利。其在平台的直接上线是赵某乙,手机号码XXX、身份证号码无、用户ID7414,直接下线即其推荐的人是黄某乙和他姐姐黄某丙,赵某乙的老乡罗某。进入平台后在“某某商城”APP拉人买手机,具体为其向平台交付一部手机款3000多元,平台寄来一些不值钱的杂牌手机。推广员发展3名下线可升级为合伙人级别,合伙人每天能领取80元左右的积分:合伙人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合伙人(即合伙人名下有两层共12名下线),该合伙人可升级为试用主管,每天能领取200元左右的积分,同时每周还有分红1000元;试用主管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试用主管(即试用主管名下有三层共39名下线),该试用主管可升级为主管,每天能分1000分左右的积分,某丙公司一次性补贴2万元,送五险一金,每月工资4000元。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平台购买手机,因换了微信号不能提供凭证,其和沈某乙共投资4万左右,亏损了2万多元。14.钱某有的证言,证实两、三年前,其听别人称有一款手机比较好用,就把其身份信息告诉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子,她帮其买一个手机,我付给她3600元。其不会操作手机,没有投资过“某某商城”APP,没有借用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不清楚是否有人借用其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过。刘某甲是杞栽村委会村医李某己媳妇的侄女,其不认识她。其和李某己系同事,他没有介绍其在“某某商城”APP投资过。15.刘某戊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告知其可以领手机,向其索要了其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其收到过验证码并提供给了张某甲。张某甲称手机是公司邮寄给其的,后来其收到手机就将外包装拆了,不清楚是哪家公司寄的。其收到手机后没有打开看过是否下载有“某某商城”APP,其本人没有下载过“某某商城”APP,不知道该APP,也没有在APP上买过东西,不认识刘某甲。徐某乙、阳某、李某癸也收到过手机,他们的手机系张某甲操作的。其没有得到过收益,张某甲应该有收益。16.周某丙的证言,证实2022年8月14日12时许,张某丙微信让其把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和收货地址发给他,他给其弄一台手机用。其就把其和妻子阳某的上述信息发给了他。过了一会儿,张某甲称需要给其注册账号,让其将验证码提供给他,但他没说是什么账号,其就把其和某甲阳某收到的验证码发给他了。之后他给其发了购买手机的订单截图,还说手机是送的,话费不用操心,后台分红要返回老板,之后其和张某甲就没联系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和某甲阳某都收到了张某甲所述送给其的电话,其也没有付过任何钱。其本人没有投资、注册过“某某商城”会员,没使用过平台,没有购买过商品,不知道其在该平台的上线,其没有发展过下线,不认识刘某甲。其也没有借用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过,其向张某甲提供过电话号码,可能张某甲使用其信息注册过该平台。张某甲的微信昵称是:勇某,微信号:1fms13148476。17.阳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下半年期间,张某甲让其在网站上投资,当时其投资了6000元钱但没有回报,其找到张某甲询问时,他提出拿一部手机给其抵消一些先前的投资,他称手机是智能手机,价值3980元。其没多想也同意他的提议,张某甲让其将其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发给他,后来其也拿到了手机。张某甲用其的手机注册了“某某商城”APP,具体由他操作,操作完成后他告诉其,该APP上可以买东西返现,还有积分可以兑换东西,其登录查看没有其需要的东西,就将“某某商城”APP卸载了。其在“某某商城”APP上的会员注册ID账号及密码已记不清,绑定手机号码XXX,其不知道上线、下线是谁。张某甲将手机送给其,其没有购买手机的凭证,其没有投资也没有获利。张某甲的微信昵称为:(心的符号)勇某;微信号:1fms13148476。18.李某癸的证言,证实大概三年前,其朋友张某甲借用其身份证,称可以帮其领取手机,之后张某甲在旁边就用他的手机操作。过了两天,张某甲拿了一个深蓝色摩托罗拉手机给其,其不知道具体的手机型号。其没有投资购买过手机,没有获利,也不知道直接上线、下线是谁。19.李某的证言,证实大概三年前,其朋友张某甲送给其一个黑色手机,但其没有使用过。其不清楚是否有人借用过其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注册过“某某商城”会员,不清楚会员账号、余额,也不知道直接上线、下线是谁。20.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23年过年时,一个朋友向其推荐一个手机自带浏览器上的二维码,其扫码下载了“某某商城”APP。其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手机号XXX注册了“某某商城”会员,注册ID记不清了。“某某商城”大概就是卖日常商品,其翻看后觉得网页做的很差,不靠谱,并且还需要充值,就把该APP删了。其没有使用过“某某商城”APP,不知道平台购买手机的支付方式,也没有在该平台上交易过,不知道交易后是否需要获得商品。其没有在平台上充值、投资过,也没有获利,没有直接的上线和下线。我的ID是app注册时默认的我也不记得叫什么,密码是:zkx15945,绑定的手机号是XXX。21.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22年7月27日由徐某丙推荐注册参加投资了“某某商城”APP会员,注册ID账号39201,密码记不得了,绑定手机号XXX,系主管级别,会员账号余额5632。其还借用了父亲徐某丁、母亲樊某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了“某某商城”会员。其进入平台后在“某某商城”APP拉人买手机,具体为:向平台交付一部手机款3000多元,平台寄来一些不值钱的杂牌手机。平台返利为:推广员发展3名下线可升级为合伙人级别,合伙人每天能领取80元左右的积分;合伙人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合伙人(即合伙人名下有两层共12名下线),该合伙人可升级为试用主管,每天能领取200元左右的积分,同时每周还有分红1000元;试用主管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试用主管(即试用主管名下有三层共39名下线),该试用主管可升级为主管,每天能分1000分左右的积分,某丙公司一次性补贴2万元,送五险一金,每月工资4000元。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平台购买手机,后来因更换了微信号无法提供凭证,期间其共投资3万多元,亏损了2万多元。其在“某某商城”的平台推荐人是徐某丙、手机号码XXX、身份证号码XXX,其直接上线是陈某乙,直接下线是小龙人,用户ID48867。22.黄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刘某甲,其没有借用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不清楚是否有人借用其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过“某某商城”会员。其不知道自己是否系该平台会员以及具体的级别。23.段某乙的证言,证实大约2022年上半年,其女儿刘某甲打电话让其将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告诉她,称她要在“某某有为”手机平台上给其买一部手机,其就告诉了她。过了一段时间,刘某甲拿了一部OPPO手机给其,其不清楚手机具体型号。其本人没有参加过“某某有为”手机网络平台。24.刘某己的证言,证实大约2022年上半年,其女儿刘某甲打电话让其将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告诉她,称她要在一个网络手机平台上给其买一部手机,其就告诉了她。过了一段时间,她拿了一部RedmiNote9手机给其,其就一直使用该手机。另外其还让帮其做活的工人李某把他的身份证号码告诉给了刘某甲,注册网络平台购买手机。其本人没有参加过“某某有为”手机网络平台。25.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22年上半年,其妹妹刘某甲打电话让其将身份证号码告诉她,称她要买个手机给其用,其就告诉了她。过了一段时间,她拿了一个杂牌手机给其,因不好用,该手机就一直放在家里,同时其还将岳母杨某戊的身份证号码告诉了刘某甲。其本人没有参加过“某某有为”手机网络平台。26.郭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022年上半年,其丈夫的妹妹刘某甲让其将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告诉她,称她要在“某某有为”手机平台上买一部手机给其,其就告诉了她。过了一段时间,她就拿了一部银灰色OPPOA9手机给其,手机号码为XXX。其本人没有参加过“某某有为”手机网络平台。27.李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6、7月份,其妻子刘某甲告诉其卖手机可以拿提成,之后她用其身份信息在“某某商城”APP帮其注册了会员信息,并给其邮寄了一部VISION(HNR553T)样品手机,让其卖手机。刘某甲向其介绍:卖出一部手机有大约500元提成,卖出3部手机可以上升为合伙人,卖出手机越多,提成越高。但其没有卖出过手机。其在“某某商城”APP平台内的会员信息系刘某甲使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的,其没有发展过下线会员。其在“某某商城”APP平台内的上线会员是刘某庚,刘某庚系刘某甲的弟弟。其不清楚刘某庚是否实际参与在“某某商城”APP平台内卖手机。2022年6月至7月,刘某甲买了很多手机发给亲戚。28.段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向侄女刘某甲提供过身份证号码,但不清楚她具体做了什么。当时刘某甲称她要买手机,需要其身份证号,因考虑她系其姐姐段某乙的女儿,其就将身份证号给了她。其丈夫李某己也提供过身份信息给刘某甲。其没有向刘某甲提供其他人的身份信息,没有帮她给别人带过手机,也没有通过刘某甲获利。其手机上没有安装过“某某商城”APP,没有借用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不清楚是否有人借用其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该平台会员。其自己没有买过手机,也没有拉过人买手机。29.李某己的证言,证实刘某甲系其岳某段某乙的女儿,其记不清是否提供过身份信息给刘某甲。其没有安装过“某某商城”APP,没有借用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某某商城”会员,不清楚是否有人借用其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过该平台会员。其没有买过手机,没有在“某某商城”APP上投资过,没有拉过人买手机。其没有向刘某甲提供其他人身份信息,也没有帮刘某甲给别人带过手机,没有通过刘某甲获利。30.李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其所在的昆明某公司刘某辛使用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XXX帮其下载了“某某商城”APP并注册为会员,该电话号码后来没有再使用。老板当时称买一个手机每天有30多元的分红,他帮其垫付了手机款,之后款项从其工资里扣除。后来其收到一个红米手机用了一个星期,其觉得手机不值3000元就退还了老板,也没有在他那里上班。其不知道在“某某商城”平台的级别,不清楚如何返利,其购买了手机也没有收到返利。其听刘某壬说他女儿做这个事情一天有几万块的收入。和其一起注册“某某商城”会员的还有黑井的一名四、五十岁的男子,其没有在该平台上投资或获利过。31.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先前在昆明长水机场附近的某甲公司上班,刘某甲系快递公司老板刘某己的女儿。其做快递员入职时,刘某己复印过其身份证,使用其电话号码登记过“某某商城”的会员。其本人没有下载过“某某商城”加过会员,没有在该平台上购买过手机,不能提供相关凭证,也没有投资或获利的情况,不清楚其在平台上的直接上线和下线。有一次刘某己让其和他一起到刘某甲卖茶的地方听讲课,其和他到昆明的一个大楼十几楼,之后进入一个大厅,大厅里有一百多人,其中有一人在台上讲话,大概内容是教授如何赚钱,让在场的人购买茶叶,其停了十多分钟后,因还要上班就和刘某己离开现场返回快递公司了。32.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某某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手机进货才几百元,定价在3159元以上。某某摩派的模式需要拿出1000多元放到返利池进行奖励,以此吸引会员加入,以及会员升级到主管及以上级别的一次性奖励,因此需要设定在这个价格。33.万某的证言附有采购合同及协议,证实2022年4月开始,廖某和其所在的公司联系采购手机,提出购销方案和相关要求,他们只需要900-1000元的低配置手机。其所在的公司就找了行业内的金白手机工厂、联想手机工厂进行代工。34.杨某己的证言,证实张某戊使用其身份证和手机信息注册了“某某商城”APP会员,她还用普某乙的身份信息注册过。张某戊也在该平台上注册过会员,她的注册名字为赵某丙,听她说她还注册了十几个。其本人没有注册参加投资过“某某商城”APP。35.鲁某乙的证言,证实2022年期间,其丈夫王某丁给其买了一个OPPO手机,还给儿子王某戊买过一个,他没有告诉过其手机从何处购买,其也没有出过钱。王某丁购买手机前,其名下的农行尾号“6378”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XXX就都由王某丁在使用。银行卡交给王某丁后其也使用过,银行卡收到他人转给其的款项后,其告诉王某丁,由王某丁直接转给其,或者其到银行取现。王某丁没有让其使用该银行卡帮他转过钱,也没有和其说过购买手机投资的情况,其不认识白某甲、杨某庚等人,王某丁也没有说过投资有为手机,其没有获得过相关分红。其没有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某某摩派APP或者小程序上注册过账号,没有下载安装过“某某商城”APP,没有在该APP上投资过,不知道有为手机的相关情况。公安机关获取的后台数据上有其身份信息及注册的账号,可能是王某丁买过手机,他使用其身份信息和手机号注册的,对于其身份信息注册的某某摩派账号已达到很高级别的情况其不清楚。其不知道鲁某甲的平台账号是谁注册的,以及谁向她推荐的。其没有到广州、深圳参观考察过有为集团和某丙公司。36.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22年4月,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名为“杨某然”的人发消息,宣称有为集团出的中军手机有启屏广告,自带广告系统,用这个手机可以每天有广告分红,也不用出电话费,其觉得不错就按照他发的链接下了一个某某摩派APP,注册登录后就在商场里买了一个手机。手机寄来后其用了几天,发现确实有分红,觉得不错,之后又在商场买了两个,接着又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买了很多个。当时微信上宣传每人要推荐三个下线,卖三个手机后会员级别提升,分红更多,可以覆盖手机话费。其使用其儿子王某戊的身份信息购买了第一个手机,当时通过“杨某然”的推荐码注册。买手机后进入“某某摩派”微信群,需要购买手机时,群管理员就发送推荐码,其先以妻子鲁某乙的身份信息扫推荐码注册会员购买了手机,当时的推荐码好像是个外省人的,之后其又以自己的信息用鲁某乙的推荐码注册了会员,算在鲁某乙的下线。鲁某乙、王某戊没有参与手机推荐活动,他们账户都是其登录管理,其和鲁某乙、王某戊的会员级别、账户收益、推荐人数等都由其操作。王某戊和其达到主管级别,鲁某丙到经理级别。其给王某戊购买了OPPOA95手机,价格3195元,给鲁某乙购买了OPPOA96,价格3599元,其自己购买的OPPOA95,价格3195元,均在APP上通过微信支付,三部手机注册时均绑定鲁某乙农行银行卡。其加入会员后,每人卖三台手机就可以分红,成为主管有4000元底薪,奖励2万元;成为经理有10万的奖励,因此其就开始对外宣传。大约2024年6月,公司通知会员到公司现场参观考察,路费自己负担,到了公司食宿他们负责,其就应邀到深圳某乙、某乙公司参观学习,当时看着公司规模很大,很正规。其推荐白某甲买了一个手机、其自己买了一个、其给鲁某乙的侄女鲁某甲买了一个、发微信朋友圈后有人注册了一个,这些都是鲁某乙的下线。其自己的直接下线包括杨某辛、杨某壬、赵某丁、其侄儿张某超。王某戊的直接下线包括其表姐王某己,其他的应该是其发微信后他们看到用王某戊的推荐码注册的。其自己出钱给刘某癸、刘某、李某、周某丁、杨某壬买过手机。2024年7月,其又向公司进手机,出售后赚取差价,每部手机利润500元左右;我通过鲁某乙的农行卡向公司提供的账户汇款大约50万元,但没有收到任何手机。其没有开过工作室或培训班,只是发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向亲戚朋友推荐。其从平台获得奖励、分红等共提现5万元左右,均提现到鲁某乙银行卡上。其使用积分帮客户买手机,他们再给其转钱,该部分收入几万元,还有一部分用其积分买手机给亲戚鲁某甲、张某己、刘某癸、刘某、周某丁、李某等,这部分价值也有几万元。其因觉得这个手机很好,可以不用出话费,售卖手机数量多分红就高,所以就宣传投资了该APP。37.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21年开始做泥某化妆品批发和直销。因刘某甲提出加盟其做泥某,其于2022年12月期间其添加了她的微信名为“凌某”的微信号,之后刘某甲就向其进货、微信转账。2023年4月其又添加了她的另一个微信名为“凌某草本调肤中药瘦身贴”、微信号“XXXXXX”的微信。因其更换了几次手机,其和刘某甲之间的转账记录已经无法找到。38.鲁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于2021年或2022年的一次吃饭期间认识刘某甲,当时刘某甲称她在做一款手机,询问其是否有兴趣一起做。刘某甲所述的是一款广告手机,宣称打开手机后有广告,售出一部手机可以有相应的提成。因其和妻子打算做其他的生意,对出售手机没有兴趣,因此也没有关注。过了几天刘某甲打电话称她对美容产品感兴趣,想要与其和妻子李某一起做,还添加了李某的微信。之后刘某甲就跟着其和李某一起做美容产品,向李某进货,其和李某还教过她如何做相关的产品销售等。39.李某戊、子某、李某、刘某庚、李某提供的自书材料,证实因刘某甲要在商场购买手机,李某戊、子某、李某、刘某庚、李某五人就向刘某甲提供了本人和呼某、何某甲共七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手机后本人都没有出过钱。40.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粤甄明鉴【2024】电鉴字第8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委托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甲在中军某某商城平台的会员信息、层级信息、订单信息、积分分红和提现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材料为粤甄明鉴[2023]电鉴字第697号(廖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提供的检材文件,在697号鉴定中,公安机关向鉴定机构提供检材光盘(检材编号JC-DZ-2023-697-1),鉴定机构将检材光盘内的文件拷贝至计算机取证分析平台,校验拷贝前后文件的MD5值文件名称为cdb355758_backup_20221018020147.xb,将cdb355758_backup_20221018020147.xb还原后共得到“js58gcomcn”和“sc58gcomn”两个数据库,本案调取了该鉴定所留档的粤甄明鉴[2023]电鉴字第697号提供的检材文件“js58gcomcn.sql.gz”“sc58gcomn.sql.gz”并作为本案鉴定的材料。经鉴定:涉案的“sc58gcomcn”数据库后台名为“user”会员信息表共计172416条用户记录,其中最大发展下线层级56层。涉案的“sc58gcomcn”数据库刘某甲的基本信息:ID号662、用户编号709300、昵称刘某甲、真实姓名刘某甲、手机号XXX、身份证号XXX、会员等级区域经理、所在层级23层、发展下级用户层级28层、发展下级用户总数1807人、直推用户数4人,上级是杨某甲;涉案的“sc58gcomcn”数据库刘某甲提现成功21次,提现总额为32421.28元;涉案的“sc58gcomcn”数据库刘某甲积分分红总金额604935.35,共有49个用户将积分转给刘某甲,转入积分总额为542960.76,刘某甲转出积分总额为1093493,分别转给94个用户;涉案的“sc58gcomcn”数据库刘某甲下级信息:下级用户数1807个,身份证不为空且去重后总人数1506个,订单总零售价6550912.62,出售总数量1843,在线支付总金额1009975.40,提现总金额548912.69,积分分红总金额3293297.48。涉案“js58gcomcn”数据库中名为“会员”会员信息表共计145734条用户记录,最大发展下线层级56层。涉案“js58gcomcn”数据库刘某甲基本信息:ID号673c32448d8deee41aa4ff15ac39021b,用户编号709300,姓名刘某甲,手机号XXX,所在层级23层,发展下级用户层级28层,发展下级用户总数1806个,直推用户数3个,上级用户杨某甲;涉案“js58gcomcn”数据库刘某甲所有下级用户积分分红总金额为3293297.48。41.(2024)粤53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某某摩派(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8月6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42.安全检查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讯问前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经检查刘某甲无外伤、精神状况良好。43.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回复,证实王某庚昵电话号码已使用七、八年至今,未在网上购买过手机,所使用手机均是在实体店购买使用,其家人以及亲戚朋友也未使用过其身份信息在网上购买过手机,其也未叫他人在网上购买过手机;其在昆明盘龙区万彩城23楼梵莎美业公司上班,公司接触客户比较多,有人跟其要过验证码,但已记不清楚哪些人要过验证码,验证码具体是做什么用也已记不清楚,关于某某摩派(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其未听说过,其也未下载登录使用过“某某商城”APP,其不认识刘某甲。段某丁从2022年左右开始使用电话号码XXX至今,其未在网上购买过手机,所使用手机均是在实体店购买使用。其家人以及亲戚朋友也未使用过其身份信息在网上购买过手机,其也未叫他人在网上购买过手机;其在昆明铁路客运段上班;经其回忆,其不知道某某摩派(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以及“某某商城”APP。2022年左右,其居住在昆明城区期间,有一家关于摩派的手机店,当时认识一个姓胡的男性朋友,该男性朋友让其帮注册了一个该手机店的账号,现在搬到呈贡区居住,和姓胡某乙已经没有来往,不知道其身份信息,也没有联系方式,同时其也不认识刘某甲。2019年段其到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乐众网吧上网,认识网吧老板胡某丙。2022年胡某丙让其帮忙注册某某摩派手机账号,可以免费送一部手机,手机的钱由胡某丙承担。其就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某某摩派手机账号,一个星期后其收到一部手机,听说某某摩派手机的实体店在官渡区。44.情况说明及户籍情况,证实2024年10月8日14时40分,金山某民警电话联系本案涉案人员张某庚(XXX)、勇某(XXX)、张某甲(XXX)电话,均无人接听。经查询:和某乙勇某、张某甲是同户人,张某庚(女,户主)是勇某(学名:刘某)、张某甲的母亲,10月8日15时05分,民警拨打XXX电话与张某庚联系,张某庚称其与刘某、张某甲是一家人,他们已经移居昆明居住,不在禄丰居住,拒绝公安机关询问。45.刘某甲发展下线图表,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下线人员、层级关系等。46.户口证明、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体貌特征和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户籍辖区无犯罪前科。4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有自动投案情节。4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某某摩派(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商城APP上购买过手机,注册为会员。2022年4月,其准备买一部手机,杨某甲就推荐其从某某摩派(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商城APP购买,称买手机有广告收入积分返利,其就用手机扫了杨某甲提供的推荐码,下载了“某某商城”APP并适用本人身份证、手机号实名注册,购买手机后“某某商城”又让其办理了一张他们公司提供的深圳号段的手机卡。因其购买某某摩派“某某商城”APP手机,注册成为会员后,在手机上可以领取广告分红,后其又了解到在“某某商城”APP购买手机越多,分红越多,平台宣传推广员发展3名下线可升级为合伙人级别,合伙人每天能领取80元左右的积分;合伙人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合伙人(即合伙人名下有两层共12名下线),该合伙人可升级为试用主管,每天能领取200元左右的积分,同时每周还有分红1000元;试用主管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试用主管(即试用主管名下有三层共39名下线),该试用主管可升级为主管,每天能分1000分左右的积分,某丙公司一次性补贴2万元,送五险一金,每月工资4000元,累计办理500套升级为经理,某丙公司一次性补贴10万元,送五险一金,每月工资6000元,加之其觉得手机也是正品,比较好用,就将某某摩派手机宣传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还用亲戚朋友20人的身份信息购买手机并注册“某某商城”APP,其主要在禄丰、昆明区域发展会员。一方面,其将某某摩派(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商城”APP的广告、链接和其推荐码发在微信朋友圈里,微信好友看到如果感兴趣就用其的推荐码注册加入,就算其发展的会员。另一方面,其使用了亲戚朋友赵某戊、王某辛、赵某己、赵某庚、呼某、李某戊、段某丙、李某、李某己、郭某、杨某癸、刘某丁、何某甲、子某、李龙峰、许某、何某乙、李某、段某甲、李某共20人的身份信息到某某摩派(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商城”APP注册,也算其发展的会员。其在“某某商城”APP一共买过二十几部手机,账号在平台属经理级别。其在昆明火车站附近的某某通讯营业厅直接拿到自己购买的手机,给亲朋好友买的手机有的在昆明火车站附近的某某通讯营业厅直接拿到,有的通过快递从深圳邮寄过来。其在平台账号的上一级系杨某甲,其直接发展了下级4人,包括王某壬、刘某丙、其母亲段某乙、朋友朱某甲,段某乙级别达业务主管。其已记不清其在平台注册的ID账号、密码、手机号,以及其使用亲朋好友身份信息注册的ID账号,所有密码都是12xxx56,她们的手机号存在其手机通讯录里。该平台升级的程序是真实的,但领取积分就夸大其词了。真实情况领取积分没有平台宣传的那么多,平台积分1元可以提现人民币1元。期间其共投资了十几万,其使用本人的建设银行xxxX蓄卡投资平台,返利银行账号和投资账号一致,其没有获得公司给的运营费用。在“某某商城”APP购买手机会搭配一张电话卡,开卡注册有很多流程,某乙公司就建了一个售后群,群里有客户服务,买了手机的人被邀请进群。公司的售后客服将其拉进了该售后服务群,要求其做下线服务工作。其又建立一个小群,将其发展的下线拉在群里做售后服务,其在群里教授下线开卡注册会员的流程,群名称大概叫“某某商城”的售后服务群。其和杨某萍的上级黄某戊、李某经常与其联系,要求其做好下线的售后服务。其曾在昆明火车站附近的“某某通讯营业厅”见过黄某戊、李某一次,没有留他们的电话,黄某戊、李某是他们在售后群里的微信名,不一定是真实姓名。当时购买手机注册会员的方式就是其发朋友圈后,有人询问购买手机,其就告诉对方点击其朋友圈的链接后出现推荐码,谁介绍买手机就扫谁的推荐码,扫码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在“某某商城”APP里直接购买手机,后来因系统出现问题不能在商城购买手机,就转为在商城用积分购买手机。其上线建立售后服务群,将其和想购买手机的人拉进群,每个群一般400-500人,其上线让群里的人需购买手机就找其兑换积分。这些群不是其建立的,有的群系由公司售后客户建立,有的由公司团队的人员建立。在公司“某某商城”APP购买手机后,他们就将这些人拉进群里让其做服务工作,进群的人员均已经成为“某某商城”会员,其不清楚他们是扫谁的码成为会员。群里的人员达到主管级别,上级就会让他(她)也在群里做售后服务。其成为售后服务后,因群里的人购买手机需要兑换积分,并且其需要将他们转给其购买手机的钱转给上线兑换积分,他们就会添加其微信让其帮忙。其微信账单显示与下线之间的转账系用于购买手机,显示其转给某丙公司的部分系兑换购买手机的积分,其和下线虽添加了微信,但相互都不认识,日常生活中也没有经济往来,其下线向其转账如3999元或4999元,系他们先将购买手机的钱转给其,之后兑换成积分购买手机。刘某丙向其转账的11500元,系他让其帮他操作购买手机的钱,刘某丙扫了其的推荐码购买手机,系其发展的下线。其不认识李某乙、赵某琼、李某甲等人,双方在生活中没有经济往来,他们向其所转账支付的款项系购买手机的钱,他们向其转账后,其将钱转到某丙公司兑换积分,之后在“某某商城”APP购买手机。其使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扫了其自己的推荐码,用他们的身份注册成会员后,又将其他人员的信息注册了亲戚的推荐码。其使用亲戚朋友身份信息购买手机时,有权在平台里分配下线人员的层数,期间其主要分配在母亲段某乙、嫂子郭某、父亲刘某己名下,其不认识的人注册成为会员,要如何将人安排在具体的人员名下其不会操作,不清楚其上线是否会操作,不是其自己买手机的情况,人员由平台分配。售后群后来被解散了。至案发时,其在“某某商城”APP账号的级别达到28级,属区域经理,发展下级人员1800多人,按平台宣传可领取10万元的岗位津贴、每个月有4000-6000元的工资及分红,其从“某某商城”APP一共提取现金3万多元,不到4万元。经质证,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证据的效力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延期审理,2025年7月22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收集以下证据:1.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甄明鉴[2024]电鉴字第8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材系调取了鉴定所留档的粤甄明鉴[2023]电鉴字第697号案件档案,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检材文件与接收的文件哈希相同,即两者文件相同。2.陈某甲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证实其于2022年6月12日经朋友张某辛推荐加入“某某商城”APP会员,并在该APP注册参加投资拉人买手机,其会员级别为试用主管。其借用了朋友李某、张某壬、牛某、王某癸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注册了“某某商城”的会员。张某辛系其的平台推荐人和直接上线,其推荐了直接下线宁某、杜某和刘某。其向平台交付一部手机款3000多元,平台就寄来一些不值钱的杂牌手机,期间其共投资了3万元左右,亏损了2万多元。成为平台会员后推广发展下线可升级获得返利,具体为推广员发展3名下线可升级为合伙人级别,合伙人每天能领取80元左右的积分;合伙人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合伙人(即合伙人名下有两层共12名下线),该合伙人可升级为试用主管,每天能领取200元左右的积分,同时每周还有分红1000元;试用主管名下3名下线发展为试用主管(即试用主管名下有三层共39名下线),该试用主管可升级为主管,每天能分1000元左右积分,某丙公司一次性补贴2万元,送五险一金,每月工资4000元。2022年7月,刘某甲到嵩明县杨某开发区其工作的荣城药浴养生馆,向张某辛、宁某等几个中军手机平台的会员宣传她到深圳某甲学习的经验,和在场的人互相加了微信。刘某甲将她在深圳拍的照片和某丙公司的经营模式、理念发在朋友圈和中军聊天群里。其和其他人本来还有顾虑,不敢大力向亲朋好友宣传,刘某甲宣传后其才打消了顾虑,发展了很多会员。刘某甲还在昆明市经开区一个写字楼开了一家中军手机工作室,多次邀约其和其他会员到工作室上课,分享某丙公司的前景和公司的新政策。2022年期间其与刘某甲之间的微信转账均系其支付给刘某甲购买手机的款项,因后期只有通过平台积分才能购买手机,刘某甲系区域经理,有大量的平台奖励积分可以卖给下级会员。陈某甲的微信截图证实陈某甲使用的微信账号等信息,陈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由刘某甲帮忙在平台购买手机、兑换积分;刘某甲邀约陈某甲参加其新公司开业的事业分享会议,向陈某甲发送某丙公司相关直播链接、新政策解读等信息。3.出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嵩明县公安局嵩阳派出所于2022年10月3日11时12分接到110指令,报警人称在大代理(维医美店)因退货发生纠纷,要求处理。经出警了解,李某的母亲在陈某甲推广的名为“某某摩派”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购买了一部红米手机,李某知道此事后,觉得母亲购买的手机价格太贵,就找陈某甲退货,但因平台升级无法退货,李某认为陈某甲有诈骗行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调解,双方同意待平台升级完成可以退货后,由陈某甲将钱退给李某。(1)云智警平台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22年11月6日16时28分,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昌宏路派出所接报警人符某报称自己在2022年9月11日在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通过朋友陈某甲介绍,在某某摩派APP网购一部手机,寄到后发现手机型号和约定不符,对方不退钱,陈某甲带领其找到销售手机的上线刘某甲退钱,但刘某甲不愿退,报警人怀疑其手机的销售方式涉嫌传销,公安机关将符某、陈某甲、刘某甲带至派出所制作笔录。(2)符某询问笔录,证实2022年8月16日其在朋友家吃饭期间,陈某甲向其介绍,在“某某摩派”微信公众号平台购买小米红米手机可以得到分红,自己卖出去一部手机可以得到100元至300元,卖出去三部每天可以得到500元,如果不推广,自己用手机观看广告也可以赚钱。其听了她介绍就通过陈某甲购买了一部3999元的红米手机,之后其家人通过网络发现手机只值900多元,其就找陈某甲退手机,双方协商国庆节之后向其退还手机款,之后又称将其的手机款退还成积分,但积分可以提现。其尝试了几次都不可以提现,其就到“某某摩派”公司找他们的领导反映情况,但该公司所在的地址并没有人,陈某甲带其到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龙广场808号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要求退钱,遂引发纠纷。当时陈某甲称其在“某某摩派”微信公众号平台购买手机后每天都可以得到分红,自己推销卖出手机能得到更多分红,推广售卖一部手机可以成为“某某摩派”的会员,售卖两部可以成为员工,售卖三部可以成为试用经理,其介绍他人购买手机,他人再推广售卖手机,其可以得到分红。“某某摩派”公司经常组织开会学习,但其没有参加过。其在“某某摩派”APP上支付了3999元下单购买了手机,收款方为某南明汐科技有限公司,但是下单购买的手机为红米A18处理器,实际收到的手机系A16处理器,市场价900多元。(3)陈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22年6月,其朋友张某辛介绍其从“某某摩派”购买手机,称买手机不用交话费。其和其他人到某甲了解,工作室工作人员宣讲了公司前景,展示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宣传资料。6月13日其下载了“某某摩派”APP,填写了购物信息、地址后以3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VIKK手机。至2022年8月,其又陆续购买了一部5999元的VIKKPRO和一部8999元的VIKK118手机。其下载“某某摩派”APP后陆续收到一些收益,但其购买的VIKK118手机实际收到为红米V16。2022年9月,公司突然称系统升级没有收益了,需要把欠的手机发完以后才能正常运作。2022年8月的一天,其和苏某甲提起“某某摩派”购买手机的事宜,在场的另一名男子提出他也要购买,苏某甲通过微信将“某某摩派”小程序推给他。之后其和苏某甲教他操作,在该APP里买了一部VIKK118手机,并将该男子拉进了公司的微信群,其和该男子互相添加了微信。2022年10月,该男子微信上称他收到的手机并非VIKK118,而是V16,提出要退货。其将公司地址发给他,他将手机退回了并要求退钱。因7月至8月期间,其也推荐过其他朋友买过手机,其中有人也提出要求公司退钱,其向公司反映后没有回复。2022年11月6日13时许,他们找到其,其带他们到某甲找李某,但当时工作室没有人,微信和电话也联系不上,其就带他们到刘某甲在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4栋2504室开的工作室找到她,双方在和刘某甲协商如何退款、积分提现等事宜时民警赶到现场。购买手机后才能下载“某某摩派”APP,还需要实名认证,买手机后都会有均富收益,手机自带“每天优惠”APP,在该APP买东西可以领券,买东西有优惠。均富收益是指有人买了手机,以前买过手机和现在买手机的人都可以收到或多或少的收益。收益存在“某某摩派”APP的员工系统里,在该APP里实名绑定银行卡就可以提现,其一共提现2000元左右,2022年9月后就不可以再提现了。在“某某摩派”APP下单购买手机可以选择微信支付或积分支付,积分支付可以到公司相关群里购买积分,在群里提出需要购买的积分数量后,其他人就可以出售积分,每一积分对应一元钱,款项通过微信支付给为其加积分的人。购买手机的人都会被介绍人某丁公司的微信群,但该微信群于2022年8月就被封了。刘某甲在“某某摩派”的会员级别为经理。(4)刘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22年5月初,其打算买手机,其闺蜜杨某甲称她的朋友李某、“周某戊”、王某在卖手机,就向其推荐了他们,其向他们了解后,杨某甲让其在微信公众号“某某摩派军昆仑控股(广东)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上买手机,公众号注册时其填了杨某甲的邀请码,买了手机后成为了她的团队会员。2022年5月中旬,李某租了官渡区作为办公室,其学习了解后,于五月底开始分享推广手机。购买一台手机就成为推广员,每天可以获得10元至20元分红,分红以积分形式发到“某某摩派”APP的账户里,点击积分可以提现;推销三部手机成为合伙人,每天能获得分红50元至200元。每个人只能推销3个人,团队销售业绩(一人最多可以推三台,以此类推,只要从自己分享出去的都算团队业绩)达到100台手机可以当主管,每天分红400元至2000元,团队销售业绩在500台,可以做管理,分红是批发收入,批发1台给主管就可以获利245元。其在平台会员级别达经理,其在“某某摩派”APP的积分都是做经理之前获得的。自8月升级为经理后,其批发了400至500台手机。大概9月初,中军昆仑控股(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给其发了授权书,让其租办公室注册公司,可以以代理商的身份从该公司拿货批发手机赚批发差价。其在世纪浩宏广场4栋2504室注册成立了某有限公司,但还没开始推广,某丙公司的手机业务就停了。期间其推荐了蔡某、朱某甲,还以其母亲的信息买了手机成为合伙人,其中蔡某做到经理主管级别。经理通过手机批发获利,批发1台给主管可以获利245元,其团队中有人买手机,中军昆仑股(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就会把手机发出去,其能获得每台2某某积分,主管可以用现金向其购买积分。主管团队有人需购买手机时,其他人会收取手机款并将对应的积分转给他,让他用积分买手机。其下线之一陈某甲推广的会员向其他人推广购买了手机,因积分不能提现,手机退货不能处理,因此有人到其办公室声称被诈骗。某有限公司注册后没有做过和手机相关业务,平时承接一些推销面膜等化妆品的业务。成为某丙公司推广员和合伙人后,注册进入“某某摩派”APP,每天都会有积分分红,一积分相当一元钱,积分可以提现,其已从该APP上提现50000元至60000元,还有几千积分没有提现。4.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于2022年7月9日经朋友李某推荐并帮其注册参加投资“某某商城”APP,成为该平台会员,会员级别达试用主管,直接下线有苏某乙和杨某。其在“某某商城”APP上拉人购买手机,其向平台支付一部手机款3000多元,平台寄来一些不值钱的杂牌手机。从平台购买手机可以获得积分,用积分可以买手机,也可以提现或卖给其他会员。其先向其他会员购买积分,然后用积分在平台购买手机,其主要向李某、姓蔡的人和刘某甲购买积分。其通过李某获得“某某商城”APP投资信息,通过推荐他人获取利益,期间李某将刘某甲的微信推送给其,其添加了刘某甲的两个微信,其中一个微信号XXXXXX、昵称“活在当下”,另一个微信号XXX、昵称“一路前行”,刘某甲经常通过微信向其发送某丙公司的经营模式、理念,分享某丙公司的前景和公司的新政策。2022年期间,其与刘某甲之间的微信资金往来均系其向她转账购买手机的款项,因平台后期只能通过积分购买手机,刘某甲系区域经理,有大量的平台奖励积分可以卖给其他人。蒋某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刘某甲的两个微信账户信息,其中一个微信号为XXX、昵称“一路前行”,另一个微信号为XXXXXX、昵称“活在当下”,刘某甲通过微信与蒋某联系购买手机、换货、售后等事宜,刘某甲向蒋某发送其新公司开业的事业分享会议邀请、某丙公司购销协议、某丙公司宣传资料,宣传某丙公司的营销模式安全、有盈利,公司用利润对会员进行分配,不可能关门跑路等,让蒋某有简单的问题可以问推荐人,有关公司一些深度的问题可以咨询其等。蒋某多次向刘某甲微信转账,金额均为3000余元。5.李某甲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支付记录截图,证实其经朋友蔡某推荐并帮其注册投资“某某商城”APP,成为该平台的会员,之后还使用其弟弟李某伟的信息注册了“某某商城”会员,其直接下线有李某、胡某甲和李某乙。其在“某某商城”APP上拉人购买手机,其向平台交付一部手机款3000余元,平台寄来一些不值钱的杂牌手机,从平台购买手机可以获得积分,积分可以用来购买手机,也可以卖给其他会员或从平台提现。其向其他会员购买积分,之后使用积分在平台购买手机,主要向蔡某、刘某甲购买积分。2022年被人拉进中军手机的一个微信群,群里有购买手机送积分返利的宣传内容,其就推荐他人购买手机获得平台返利。其通过中军手机微信群添加了刘某甲微信号XXXXXX、昵称“活在当下”的微信,其有和刘某甲自2022年12月27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前刘某甲是否通过微信宣传中军手机或加入会员返利的内容其已记不清。2022年期间其和刘某甲之间的微信转账均系其向她支付的手机款,因平台到后期只能用积分买手机,刘某甲级别是区域经理,有大量的平台奖励积分可以卖给其,其也使用过李某乙的中军手机平台会员账号向刘某甲买过积分,当时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甲。刘某甲曾到弥某和中军会员吃过一顿饭,她向会员宣传了某丙公司手机销售的手机性能很好,购买手机以后如果介绍其他人来买手机可以得到某丙公司及赠送的积分返利,介绍购买的人越多获取的积分越多,并发动其和其他会员向别人宣传推广。李某甲微信截图证实刘某甲微信号XXX、昵称“活在当下”,刘某甲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微信通知李某甲将团队里需要维权诉讼的人拉到群里,并发送相应群聊链接;李某甲多次向刘某甲微信转账、二维码扫码付款,金额2400元至3999元不等。6.马某丙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名、微信支付记录截图,证实其于2022年6月29日经朋友马某丁推荐并帮其注册参加投资“某某商城”APP,成为该平台会员,其直接下线有李某、白某乙、何某丙。其在“某某商城”APP上拉人买手机,其向平台支付一部手机款3000多元,平台寄来一些不值钱的杂牌手机。从平台购买手机后可以获得积分,发展其他人购买手机可以获得积分,发展的人越多可以获得更多的积分,还可以提高会员等级,积分可以用来买手机,还可以卖给其他会员或从平台提现。其向其他会员购买积分后,使用积分在平台上购买手机,主要向马某丁和刘某甲购买积分。其通过马某丁推送添加了刘某甲微信号XXXXXX、昵称“活在当下”的微信,因更换过手机,其和刘某甲之间的聊天记录没有保存了。其于2022年期间与刘某甲之间的微信转账均系向刘某甲购买积分的款项,因平台到后期只能用积分购买手机,刘某甲系区域经理,有大量的平台奖励积分可以卖给其他会员。刘某甲曾到石某马某丁的店里和十几个中军会员上课,马某丁当时向其和其他会员介绍称刘某甲在中军手机会员里层级较高,业绩较好,从中军手机平台赚到的钱比较多,系其的上线。刘某甲向会员讲了中军手机的平台、销售模式,宣传中军手机销售的手机性能很好,买了手机后如果介绍其他人购买手机可以得到某丙公司赠送的积分返利,介绍购买的人越多获取的积分越多,发动在场的会员向其他人宣传推广。微信截图证实刘某甲、马某丙微信账号信息,刘某甲微信号为XXXxxxX、昵称“活在当下”及微信号XXX、昵称“一路前行”;马某丙多次向刘某甲微信转账,金额1303元至3599元不等。经质证,被告人刘某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认为其受某丙公司安排而与相关会员联系,并非其主动进行宣传;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证据的效力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某丙公司经营活动,与他人共同宣传、介绍推销手机“拉人头”赚取返利,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被告人刘某甲的罪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甲辩解其不清楚某丙公司的传销模式,其本人仅向3至4人宣传过购买手机,不知道其下线1800余人如何而来,其从事相关宣传活动系经某丙公司安排而非基于其本意,其不具备欺骗、伤害其他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本院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甲购买手机加入某丙公司会员后,明知某丙公司宣传内容和返利模式,主动、积极向他人介绍、推销手机成为其下级会员,并向下级会员宣传某丙公司营销模式、介绍该公司发展前景,发动下级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下线,最终按照所发展的下级会员人数作为计酬返利直接依据,实际从某丙公司相关平台获得提现返利,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实施宣传、推销行为,希望、放任名下会员人数增多并据此获得非法利益,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告人刘某甲的上述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根据相关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甲下级用户1807人,身份证不为空且去重后总人数1506人,公诉机关以1807人认定人数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被告人刘某甲及其下线人员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系传销组织中虚列的层级,不应计入刘某甲发展的下线人数中,因虚设下线投入的相应资金、虚设的层级均应从犯罪数额、层级中扣除,公诉机关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的层级、犯罪金额,未进行实质审查,认定错误。

本院认为

,本案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鉴定事项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鉴定程序不违反相关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且该鉴定意见与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下线人员构成层级图、人数等能够相互印证,鉴定意见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采信,且被告人刘某甲的下线人员客观上增加了传销组织人员数量,壮大了传销组织规模,系被告人刘某甲获得返利的直接依据,不应予以排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从宽量刑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退缴到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421.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陈安平人民陪审员赵慧琼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华 玲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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