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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型传销连锁销售型

赵美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36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1)桂0103刑初155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辨认笔录 证明 拘留 陪审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赵美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赵美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桂0103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赵美红。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二刑诉[2021]Z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美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左右,传销人员在南宁市建立“自愿连锁经营业”、“纯资本运作”等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对申购款份额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发展至今,伞下人员众多,骗取他人大量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形成以刘霞(另案处理)为首、被告人赵美红等人为其伞下老总成员的传销层级网络。被告人刘霞、赵美红等人组织、领导的“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主要是:以交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获取加入资格。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是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网络层级结构,采用“五级三晋制”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其中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截止案发前被告人赵美红已成为老总级别人员,接受刘霞的直接领导,系传销体系中的骨干成员。公诉机关举证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美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美红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美红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赵美红经人介绍在南宁市青秀区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自愿连锁经营业”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至案发时止,该组织网络层级超过3级,体系成员达30人以上。被告人赵美红于2015年6月晋升为该组织“老总”级别,对传销组织进行组织、管理,对所在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另查明,被告人赵美红于2020年11月2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美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传销组织架构图、工资表、申某、传销培训资料、证人李某、张某、安某证言、被告人赵美红供述、辨认笔录、传销电子数据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赵美红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销售”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该组织层级超过三级,参加人员超过三十人,其行为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美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美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 判 长 刘 胜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人民陪审员 覃秀梅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青丽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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