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德龙、项红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
案 号:(2021)粤0705刑初270号
审理法官: 梁津晃 容嘉敏 聂武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5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刘存权,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李友元,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唐艳,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黄冠广,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张烈勤,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章鹏,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简秋婵,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邹玉妍,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李华斌,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曹丽娟,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徐林英,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潘芬芬,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危害不大 明知 希望 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 主犯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犯罪结果 数罪并罚 吸收 缓刑 悔罪表现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居住地 法律援助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辨认笔录 合理解释 排除合理怀疑 质证 关联性 证据不足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延期审理 初犯 偶犯 前科
相关企业: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刑罚:被告人许德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被告人项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被告人童维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被告人熊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朱小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被告人韦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艳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王酩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被告人朱四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许德龙、项红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粤0705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许德龙。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林英,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邹玉妍,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项红。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童维进。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存权,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章鹏,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冠广,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小霞,曾用名朱某2。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简秋婵,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人韦艳。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唐艳,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丽娟,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艳红。因本案于202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烈勤,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人王酩慧。因本案于202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友元,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四林。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华斌,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潘芬芬,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熊瑾。诉讼代表人熊丽琼。诉讼代表人范朝波。
审理经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熊瑾、许德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朱小霞、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德龙及其辩护人李斌(委托权限从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项红及其辩护人梁美艳,被告人童维进及其辩护人刘存权,被告人熊瑾及其辩护人章鹏、黄冠广,被告人朱小霞及其辩护人简秋婵,被告人韦艳及其辩护人唐艳、曹丽娟,被告人王艳红及其辩护人张烈勤,被告人王酩慧及其辩护人李友元,被告人朱四林及其辩护人李华斌、潘芬芬,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熊丽琼、范朝波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告人许德龙另行委托徐林英、邹玉妍为其辩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和天下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成立,被告人许德龙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熊瑾担任监事及股东,2020年6月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熊瑾。该公司在经营期间,以招募原创股东为由,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通过微信、人传人及召开“海南和天下开幕庆典暨千城万店体系启动仪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84名社会人员共人民币411200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已退还474350元。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伙同罗某(在逃)于2019年3月成立“耀星联盟”并租用YH项目的服务器来发展经营YH项目,该项目规定是以要求每个会员缴纳700-7000元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的方式返利。其中,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是该项目的发起人,负责管理团队以及对YH项目进行宣讲;被告人朱小霞受聘对该项目的后台进行管理,负责管理会员账号等工作。该项目会员层级达20层,会员总人数为25480人,被告人项红团队层级为20层,下线人数为2656人,被告人童维进团队层级为13层,下线人数为1303人。被告人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均是经人介绍后加入YH项目,并发展下线会员,取得返利。其中被告人韦艳团队层级为15层,下线人数为2477人;被告人王艳红团队层级为10层,下线人数为1274人;被告人王酩慧团队层级为8层,下线人数为399人;被告人朱四林团队层级为7层,下线人数为347人。
被告辩称
并提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有关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熊瑾、许德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朱小霞、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德龙六年八个月以上七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项红、童维进五年二个月以上六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四林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熊瑾二年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金刑;被告人朱小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韦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艳红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酩慧判处一年十一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德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并辩称:一、其不清楚海南和天下公司的实际运营,所有运作都是被告人熊瑾负责,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其不是YH项目的发起人,只是参与者,没有租用YH项目服务器,也没有对该项目进行过管理和宣讲;三、不认同要对所有传销人数负责,其发展的人数是一百多人,手里筹码也全退赔给参与者。其辩护人李斌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许德龙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原因如下:其虽然租用YH项目的服务器,但对该项目所属网站的IP地址及服务器所在地均不知情,也不为其所有;其虽然重启YH项目,但修改了相关规则,本质上没有改变玩法,其由始至终只是一名参与者,不是发起人。二、被告人许德龙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担任海南和天下公司之初虽属于股东之一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和天下公司所接受的投资人身份基本是原来YH项目的参加者,但后来已退出该公司的具体管理,并且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包括涉案的股权证书和投资协议等都是由被告人熊瑾负责,而成立大会当天诸多社会人士并非由许德龙召集而来,是由其他股东通过各自朋友圈介绍而来,上台讲话的稿件也是被告人熊瑾提供的。三、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情节:被告人许德龙接受“战狼”等人利诱参与该传销项目,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许德龙于2020年4、5月主动退出YH项目,属犯罪中止;主动交代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属坦白。以上可依法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许德龙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和偶犯,并表示愿意让家属协助退还涉案被害人的相关款项,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辩护人徐林英在庭后提交以下书面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许德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德龙、熊瑾均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因为该公司成立后正常经营,其通过出售股权获取进一步发展的资金,投资者以自有资金认购股权获取回报,为现行法律所允许;2.从现有证据看,本案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社会性”的属性,公诉机关在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频繁变更吸收社会人员人数等起诉书内容,表明公诉机关根本没有审核查清本案的犯罪事实;某某机关出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列表中证人仅有23名,各证人证言仅有1份,且23名证人,居住地分别是新疆乌鲁木齐和河南两地,上述两地均是本案组织领导传销的高发地,且投资人几乎都是YH项目的成员,并非不特定的社会人士。3.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4112000元存款性质就是投资款,从熊瑾的供述看,款项还有约40人的代理费。综上,起诉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投资人数、投资金额均认定错误,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退一步讲,根据我国刑法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六条第一款,若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在YH项目组织成员内部,其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应视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持续,应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吸收,不是新犯罪,只作一罪处理。二、许德龙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发起人及主犯,不应作为该罪第一被告,也不构成该罪的“情节严重”。理由如下:1.“耀星联盟”仅是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罗某、战狼等人做红酒代理起的名号噱头,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伙同罗杰(在逃)于2019年3月成立“耀星联盟”并租用YH项目服务器发展该项目不符。且从本案证据看,无法证实许德龙非法占有了投资者的投资款,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2.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许德龙与项红、童维进都应属第七层级会员,因此该三人都不是主犯,是从犯。3.没有核对起诉书中提到的YH项目层级和人数,也没对会员人数和层级等发展形成的时间进行核对,无法确定“重启”后增加的层级和人数,因此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等人不是主犯,不应对整个传销组织负责。4.YH项目重启后,上线或其他主犯仍收取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等人及其下线每个月2万个筹码,因此不应认定上述三被告人是项目后的主犯。5.许德龙不应该作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第一被告人,其是YH项目第七层级的会员,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任何职务,只是偶尔在搞活动时作为朋友帮忙介绍,各被告人都有各自的下线,各被告人应只对自己下线负责。本案中,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等人重启YH项目后,许德龙的下线基本已经退款或不再保留,只有16人,没有继续拓展业务,许德龙不应当为项红、童维进等人重启后发展的下线及会员的传销行为承担责任,而且该二人发展下线及会员明显多于许德龙,所以许德龙不应当作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犯,更不应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第一被告人,更不应为其他被告人以及整个YH项目没有审核确定的20层级及会员总人数25480人承担责任,不具有该罪“情节严重”情形。综合上述辩护意见,并且许德龙在案发前积极向部分投资人退还款项,没有从中获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结合在案证据,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项红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是项目的发起人,只是经“战狼”介绍加入了该传销项目。当YH项目经历崩盘后,为了不亏钱,只能继续往下做,其对系统维护,修改数据并不清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项红不是YH项目的发起人,只是参与者,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相互印证的证据。被告人项红是经“战狼”介绍加入该项目,其只是“战狼”的其中一个下线,其参与时该项目的架构、模式、系统等已建立起来,后来该项目无法兑换筹码之后,项红为了不想继续投钱,就选择了保留数据不关掉服务器的方案。即便后来将会员入会资格上限调整为700-7000元,是跟随罗杰团队的建议,其对这方面不清楚,并且只是在原有架框基础上进行优化,不能以此判定项红有权对该项目的规定进行修改。二、被告人项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轻于被告人许德龙,不宜认定项红为主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许德龙主导着犯罪行为的走向和总体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与“战狼”承租YH服务器,掌握服务器账号和密码,聘请同案人朱小霞对项目后台进行管理,选认同案人熊瑾做实体经济的顶层设计,被告人项红都是跟着做,对整个犯罪行为没有起主导作用,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足以区分同案人许德龙和被告人项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作出更大区分。三、被告人项红在该传销项目里直推了3人,其无须也没有发展和管理其他下线,故在其个人主观意识里只认为自己参与了传销活动,没有组织和领导行为。四、被告人项红团队的大部分会员已经填补损失并且封号,没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五、被告人项红在犯罪后至庭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项红没有前科,在本次犯罪前一直踏实工作,此次犯罪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故恳请法庭给予轻判。另外,被告人项红的供述和庭审辩解意见始终一致,对事实方面的供述稳定,其认为自己是参与者,只是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并不是对事实的辩解,应认定其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被告人童维进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有异议,辩称:对其发起人和主犯的身份有异议。2018年其参与该传销项目的时候已经很多人在做,在2019年3月重启时其也是参与者。对起诉书指控的下线人数1303人有异议,当时重启时已有600多人,家里人也做了十几个账号。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YH项目是传销公司设立的,被告人童维进只是作为五级代理参与该项目,重启项目后只是调整了运行规则,其并非发起者和股东,应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二、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童维进主观恶性不大,其直接发展的传销下线数量较小,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三、起诉书指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和层级不具有准确性,酌情应从轻处罚。四、本案和经典的传销案件有明显区别,被告人童维进没有限制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五、被告人童维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六、其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愿意积极缴纳法院判处罚金,应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熊瑾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认为金额过高,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侦查单位制作的海南和天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金统计表中,大部分集资人是YH项目的会员,同时是海南和天下公司股东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的下线及亲友,因此YH项目会员所涉及的金额应剔除在涉案金额外。YH项目是层级最高达20级、组织严密的传销组织,其内部组织结构类似一个单位,发起人是单位领导,30人以上的会员是单位主干,其他会员是单位员工,因此YH项目会员不可能是没有组织和联络的社会公众。开幕庆典参加的大部分为YH项目会员,发起人许德龙等人都在现场领导组织,被告人韦艳、王艳红等人也在现场积极活动,其他YH项目会员必然会依照上层人员自上而下的指令积极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以YH项目会员也是项目的一份子为由否认YH项目的身份是不客观的情形,忽视了项目会员的组织性和利益牵制性,因此统计表中有39人为YH项目30人以上的会员,其他八名被告人的供述也证明另有7人为YH项目会员,上述人员46人涉及金额高达229万元,扣除上述金额后,所涉集资金额仅为185.8万元。另外,统计表不能排除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均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二、涉案资金均用于公司合法经营,案发前已退回部分涉案金额,公司账户内有部分余额可退回被害人,有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货物可变卖退回受害人,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对熊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海南和天下公司及关联企业新疆和天下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投资人,均非社会公众、非社会不特定对象,其所投资所吸收的资金不能计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新疆和天下公司和海南和天下公司是关联企业,结合证据可以证明两者就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实际产生关联性。2020年6月5日,海南和天下公司的投资人进行变更登记,2020年4月24日,新疆和天下公司的投资人进行变更登记,而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9月及之后较短时间,因此变更前的出资人与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更具有关联性,二关联公司的出资人也非社会公众、非社会不特定对象,其所投资被吸收资金不能计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四、上述二关联公司的投资人中,除了已可以证实为YH项目传销人员之外,剩余的陈某辉、崔某江、王某花、刘锲、王某祥5人,其因本案所投资的资金亦应当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中扣除。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熊瑾在被告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对被告人许德龙作用较小,被告单位负责人一直是许德龙,熊瑾只是受命于许德龙,要区分二人的主从犯关系。七、被告人熊瑾是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请充分考虑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认罚,应酌情从宽处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小霞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朱小霞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其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无任何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走向了犯罪道路。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身全部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积极的悔罪表现。请求判处被告人朱小霞缓刑。被告人韦艳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韦艳实际发展的下线应为1203人,应以此数量而非登记人数2477人对被告人韦艳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艳红和韦艳讯问笔录显示,王艳红、刘某芝等人实际是项红发展的下线,而挂靠在韦艳名下,在计算韦艳发展的下线数量时,应减去王艳红发展的团队人数1274人,及韦艳实际发展下线人数为1203人。二、被告人韦艳在此次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法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韦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对其从宽处罚,其积极向受害人退赔投资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韦艳也是该项目的受害人,并且热心公益,家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对其处以两年内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艳红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艳红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稳定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王艳红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主观恶性低,可酌情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王艳红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王艳红在归案前,已经积极向受害人退回损失,并且认罪认罚,恳请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酩慧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其发展下线人数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对起诉书指控下线399人有异议,账号是有399个,但不一定都是真人,不能按照人计算。其没有扮演领导决策的角色。其当庭辩称并不知道YH项目是传销,没有强迫他人加入,自己投资的钱都没有收回。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酩慧名下有399人,但不是一个账号对应一个人,因此认定发展下线人数399人与事实不符。二、对被告人王酩慧的量刑建议过重,其没有组织召开过任何传销活动的会议,量刑一年七个月不比较合适。三、被告人王酩慧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四林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其发展下线人数的事实有异议,辩称:黄英平及其下线不是其发展的人,除了黄英平发展的二百多人,其发展的下线有一百多人。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朱四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朱四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朱四林主观恶性较小,积极使用自有资金为下线兑换筹码,弥补受害人损失,恳请法庭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朱四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风险,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2018年12月底,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与罗某(在逃)在YH项目崩盘无法兑现后,为使该项目继续发展,以“耀星联盟”的名义,于2019年3月向上线人员购买YH项目平台的系统数据,对外宣称与澳门的博彩业对接,以投资赌场的筹码供赌客赌博、赌场盈利后按比例分红为名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必须投资700到7000元不等(以700的整数倍)以获得会员资格。该项目还宣称,静态投资每日有定额筹码奖励,数月可回本;动态投资则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并按下线人数、发展层级以及代理级别(按投资额分别对应一至五级代理)以一定的比例获得筹码奖励,项目的投资收益不能直接兑现,只能通过上下线买卖筹码兑现,并为确保项目得以顺利发展,规定最高投资额为7000元,强制退出的筹码最高价值为500万元。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主要负责购买后台数据重启YH项目、重新制定投资规则、组织宣讲YH项目、雇请管理人员、组建微信群解决会员问题等。被告人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经人介绍后,先后加入YH项目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上传下达有关信息、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对团队内部进行管理等。被告人朱小霞曾投资参与YH项目,后于2019年10月受雇担任YH项目的管理员,负责会员账户管理、注销以及转换到通证等工作。案发期间,耀星联盟(yxlm@qq.com)发展下线会员18层3949人(包含本人层级,下同),其中被告人项红(xjx@qq.com)发展下线会员17层2644人,被告人童维进(ts@qq.com)发展下线会员15层1303人;另外,罗某(pt@qq.com)发展下线会员18层3429人;张某(zx@qq.com)发展下线会员9层230人。在被告人项红团队中,被告人韦艳发展下线会员16层2477人;被告人王艳红发展下线会员11层1262人;被告人王酩慧发展下线会员8层387人;被告人朱四林发展下线会员7层337人。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爱的证言称,YH项目是互联网金融项目,没有实物交易,通过“拉人头”的方式介绍人员在项目的官网注册会员,在网站内购买和出售账户里的筹码来赚钱。王酩慧向我介绍YH项目,说是2019年3月从新疆推出,投资7000元,每天有60元分红,可以领一年。我不是很懂,就让黄英平去了解。后来她在2019年5月投资了700元动态和700元静态开始做YH项目,并成为一级代理,负责管理新会的团队。我不懂操作,她帮我投资,于是我就成为她的下线。我投资了7000元静态和7000元动态,而她级别不高,我可以直接跳过她向王酩慧买筹码或者帮忙解决问题。黄英平是我的上线,王酩慧是黄英平的直属上线,新会团队有问题由黄英平收集后向王酩慧汇报,再由王酩慧向YH高层汇报。后来王酩慧不给兑现,项总安排朱四林来处理,把我们都安排在朱四林的团队下。但是钱一直没有兑现,朱四林来到新会安抚我们,还让我们推广YH项目,“拉人头”发展下线做动态。2019年9月底到10月初,YH项目发展不错,几个领导成立了海南和天下公司,我们受邀去了公司的招商典礼,当时他们在招股,我一开始有交了1万元定金,后来我交不了尾款,他们才退了钱给我。经辨认,其辨认出手机聊天截图中关于YH项目运行返利模式等。2.证人林某环的证言称,YH项目静态投资最少700元,按700的整数倍来投资,每天可分红6元,周期一年;静态投资7000元,每天分红60元,周期为一年,这叫7进6出。如果做动态投资就必须要先做静态保本,拉人头才能赚钱,做静态根本兑不了钱无法回本。2019年9月黄英平拉我进项目,宣称保本不亏钱,她帮我操作手机注册了账户,我微信转账7000元给陈宝珠,陈宝珠再转给黄英平帮我投资。2019年11月黄英平的上线王酩慧不兑现了,项总安排朱四林来处理,把我们都安排在朱四林的团队下,还不断安抚和鼓动我们。2020年5月我发现不对劲就报警了。3.证人赵某军的证言称,YH项目是投资理财项目,可以投资到澳门赌场进行分红,还可以通过推荐会员获得分红。2019年4月左右我经张某1介绍加入,当时用14000元购买筹码并成为五级代理,截止2020年5月共有590多名下线。YH项目主要靠会员之间买卖筹码,上线会员向下线会员出售筹码的比例是1:7,购买比例是1:6,这是动态收益;静态收益靠投资购买筹码,系统每天按照投资筹码的1%分红,前期积累够60个筹码才能出手,后期积累够10个就可以出售,向上线出售筹码的价格为1:6。我直接推荐的只有吴某英,我的下线都是她在管理。我都是通过微信与平台和其他会员转账。4.证人吴某英的证言与证人赵某军的证言基本一致,我属于管理团队的人,YH项目包括直接推荐会员或者由会员再向其他人推荐,我推荐的会员人数为1092人,获取的10万元又兑换成筹码给下线会员。5.被告人许德龙的供述和辩解称,“耀星联盟”有我、项红、童维进、罗某、“阳光”“战狼”等几个人,每个人都平等的,其他人先后退出了,就剩下我、项红、童维进三人。我们可以资源共享,遇到好的投资项目一起去发展市场,做过YH项目、海南和天下公司等。我在2018年11月经“战狼”介绍开始做YH项目,声称与澳门英皇赌场合作,会员通过投资赌场的筹码供人赌博,赌场盈利后按比例分红,没有实体交易,在网站注册会员才有收益。会员除了每天有固定筹码外,主要还是得靠“拉人头”发展下线加入获取筹码返利,再将筹码卖给下线获利。YH项目分两种返利,一是静态收益,最低投资700元购买100个筹码,最高投资70000元购买10000个筹码,系统每天按照投资筹码数量的1%进行分红结算,周期一年,每积累50个以上筹码才能卖给上线兑现,卖给上线的每个筹码6元;二是动态收益,只能靠发展下线获得。要成为动态代理,前提是先投资静态。代理分为五个级别,以投资金额分级,五级代理投资7000元,可以获得第一代下线静态收益分红的25%筹码奖励、第二至五代下线静态收益分红的10%筹码奖励、第六至十代下线静态收益分红的5%筹码奖励、第十一至二十代下线静态收益分红的3%筹码奖励。发展下线会有相应的筹码返利,并且可以将这些筹码以7元卖给下线获利。2018年11月我开始做YH项目时能直接提现,我通过电话和微信推荐给朋友,但到了12月底,YH项目的老板卷钱跑路,项目崩盘了,会员不能直接提现。我向“战狼”提出兑换筹码,他让我再投资把筹码换成英皇币,我当时想英皇币就是一个数字,没有实际作用,所以我不同意。我跟项红、童维进、罗某商量,YH项目崩盘后,如果网站关闭就没有数据了,我们可以把数据要过来,这样可以保留筹码,然后再去发展新会员买筹码,就能保障筹码可以兑现以及团队稳定,而且重启后我们宣传说是投资澳门英皇赌场的资金盘,这样就不属于欺骗投资者。我跟“战狼”提出这个想法后,他跟老板沟通过,老板同意并要求我们每月至少交2万个筹码即14万元。2019年3月17日,我们重启了YH项目并发展了新会员和兑换筹码,技术人员在YH项目的微信群里说已经将我们几个团队的数据保存好。2019年3月至11月,我们每月都向老板买筹码,后来YH项目发展不到新人,会员手上的筹码兑现不出去,老板就不要求我们向他买筹码了。哪个团队需要筹码就自己去买,罗某的市场最大,基本是他去买。重启后,筹码是不能直接买卖的。我们不需要租用服务器和维护网站,技术人员给了我管理员的账号COxxx01@qq.com和密码。我们雇请过苏涛、朱小霞担任管理客服,他们主要负责会员账户的锁定和找回密码、更改推荐人,工资是我们凑出来的,哪个团队这个月事多,就谁会多出一点。我们各自管理好自己的团队,没有具体分工和分成,需要对外宣传时会相互帮忙去做讲解、推广。微信群里除了我们四人,还有客服人员和团队比较活跃的人,当下线团队出现问题时,他们会在群里反馈,再由客服去处理。2019年11月YH项目发展不了市场后,我跟项红、童维进、罗某商量修改规则,决定把最高投资额从70000元修改到7000元,并让技术人员帮忙修改。当会员的筹码收益达500万元就自动出局,系统会停止发放筹码,但可以继续卖筹码给下线兑现。投资额太高风险也高,降到7000元的话大家更愿意投,可以更长久地做这个项目,达到500万元要出局是为了避免资金流转到最高领导人,保证每个人都赚到钱。2020年4、5月,YH项目已经停止,我就退群了。我的团队有100多人,直接发展的是张某1和张钰庭。我把已经解决好的账号以及只做静态收益的账号放到COxxx01@qq.com下,相当于这些人已经不是我的下线了。这些账号会被锁住,不能再登陆网站了,其中有些人已经回本。我们讨论,对于那些还有回本的会员,按照一定比例转通证积分,稳着下面的会员并带领他们去赚钱。经辨认,其辨认出熊瑾、童维进、项红、韦艳。6.被告人项红的供述和辩解称,2017年底,我、许德龙、罗某、童维进等人建立了一个团队,取名“耀星联盟”,后来张某1也加入了,内部没有分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YH项目刚开始是由“战狼”和“林总”发起的,声称是与澳门英皇赌场合作,会员通过以投资积分供赌客赌博,赌场盈利后按比例分红给投资者,没有实物,会员不断发展下线,通过变现积分兑现给下线。2018年12月,我、童维进、罗某、张某1等人跟着许德龙投资YH项目。YH项目跟其他传销一样,通过发展团队“拉人头”的方式发展新会员投资赚钱,刚投资没多久,上线就不给兑现筹码了,我们也吵着要拿钱。2019年3月,许德龙跟我、罗某、童维进等人商量,既然我们已经掉坑了,不能不管现在亏钱的下线,只能继续发展YH项目的市场,让下线“拉人头”吸收资金,填补亏损缺口,这样才能赚钱,并跟“战狼”“林总”沟通,不能关闭YH项目的服务器。当时我、童维进、罗某等人都同意,2019年3月起接过YH项目的后台来做,自己操盘继续发展自己的下线市场。我们接盘YH项目后,虽然传销方式相同,但我们是想带领团队赚钱。许德龙、我、童维进、罗某等人筹了约2万元把YH项目的系统复制过来,然后把我们团队的会员写进新系统。YH项目就像打麻将一样,有人赢有人输,赢的钱就是从输的那里来,赚钱的人都是团队领导人,亏钱的都是下层投资者,想要盈利就必须成为代理继续发展会员来投资。发展的会员越多,每天的奖励就越多,这样买下线的筹码就可以直接进入自己的口袋,不用找上线购买。我实际发展的只有韦艳、王艳红和刘某芝,他们也有发展市场,我的盈利大约几十万元,具体要看转账记录。我通过微信一层层地管理团队,主要负责处理账号的问题以及宣传YH项目,鼓励会员去“拉人头”。重启项目后,我们将最高投资额从70000元修改到7000元,并且决定最高赚500万元就退出。2019年7月我们开始赚钱,许德龙提出YH项目迟早会崩盘,最终会员还是亏钱,要带着会员一起搞实体经济。2019年11月开始,YH项目的资金链断了,没什么新人加入,我们吸收不到资金,无法兑现。后来我们想出来对策,做静态已经回本的不给兑现,做动态的承诺以后会兑现,并让那些还没回本的会员自愿投资实体经济。黄英平和王酩慧因为无法兑现吵了起来,她也去找过王艳红。王艳红提出让黄英平那条线跟到朱四林的团队,朱四林还去过江门安抚会员。宣传方面我们没有分工,都是按照自己的特长来说,许德龙说的是资金盘发展趋势和投资技巧,童维进介绍的是YH项目的投资,罗某介绍YH项目就是能赚钱之类的,我主要是讲实体的事,并提出做实体必须有市场有人脉。关于YH项目的运作模式和盈利方式,与被告人许德龙的供述一致。经辨认,其辨认出许德龙、熊瑾、童维进、王艳红、韦艳、黄英平。7.被告人童维进的供述和辩解称,关于YH项目的基本情况、运作模式和盈利方式,与前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致。我平时经常在团队里分享经验,每个月都会跟团队的会员授课,2019年3、4月被推荐成为讲师。我和许德龙从2018年11月中旬开始跟“战狼”投资YH项目的,到了12月底平台无法提现,我意识到是传销活动了。许德龙提出与公司协商继续做YH项目,钱可以自己拿着,我和项红等人都同意。我们与公司协商保留数据,并于2019年3月18日重启了项目,并设定了游戏规则,每人最多只能投资7000元,各团队发展市场没有利益冲突。我属于五级代理,下线注册会员账号必须是直属上线进行注册的。2020年4、5月,会员发展不了市场,平台不再兑现。张某1、谭业峰、熊瑾、韦艳、王艳红、朱四林都有参与,各自管理好自己的下线。我和许德龙、项红、张某1、韦艳、王艳红会当讲师。我账号下的会员,有些是许德龙给我账号时系统自带的。项目元老有我、许德龙、项红、罗杰、张某1。张某1原来是许德龙的下线,后来市场做大了,他从许德龙那里脱离出来成为元老,其他都是骨干。元老的作用是管理团队、制定规则、讲课宣传以及组织骨干开会了解他们的问题;骨干的作用是协助元老管理团队、发展市场和会员,组织会员开会和上报问题。重启项目后,我们每个月要给1、2万元的数据维护费。买筹码的钱作为YH项目的基金,许德龙负责管理,每月会整理账目给元老看。我直接推荐的人有张某新、史某照等人,团队实际大约700多人,分别是火凤凰带的团队、曹某梅带的团队、张某新带的团队,非法获利有20多万元。经辨认,其辨认出许德龙、熊瑾、项红、王艳红、韦艳、黄英平。8.被告人朱小霞的供述和辩解称,我跟过许德龙投资“善心汇”,他当时说让我不要再投钱,我没听,结果“善心汇”被查了,我觉得他人不错。2018年12月他告诉我可以投资YH项目,还帮我开通了静态会员,到了2019年4月系统不兑换筹码了,我还没回本,就跟许德龙说要退出,他把本金给回我。2019年10月,由于我没有工作还欠了银行很多钱,就让许德龙带着我赚钱,但我不想再投资项目。他同情我,就让我做YH项目的后台管理员。10月14日他通过微信发了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给我并教我怎么做。我主要负责登陆管理员账号,帮一些大团队领导人解决问题,例如为会员找回密码和密钥,按照领导人的意思冻结一些已经回本的和转到通证的会员账号,我接到许德龙的指令,进入后台锁定账号后,这个账号就登陆不了。我是微信问题反馈群的群主,群里有三十五人,群里主要反馈YH项目的账号、密码和账号粉碎的问题,我再去解决。账号开锁需要代理向COMxxx01这个账号转筹码。通证是为了让YH项目的会员对接实体才推出来的,是通过我转筹码的,里面大部分都是YH项目的旧会员。YH项目和通证都是“耀星联盟”做的,我听说是项红、张某1等人是跟许德龙一起做的。我每月底薪5000元,2020年7月前是项红给我发工资的,许德龙给我发过奖金。财务汇报微信群里有童维进、许德龙、项红、张某1和我。2019年11月26日许德龙拉我进群的。群里有一个基金账户明细表,我根据群里其他四人的指令把筹码转进转出的情况、组织者经费使用等做进基金账户明细表,许德龙还安排我从com001@qq.com转筹码到具体的账户,项红负责管账。YH项目的代理有会员更换到另一个代理名下,要把书面的申请书发给我,经过许德龙同意后,我在后台修改。2020年5月起这项工作由“客服007”负责,我只要处理通证的事。关于YH项目的运作模式,与前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致。经辨认,其辨认出:(1)许德龙、项红;(2)发放工资的微信截图、后台管理系统截图。9.被告人韦艳的供述和辩解称,关于YH项目的基本情况、运作模式和盈利方式,与前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致。2019年3月项红向我介绍YH项目,我觉得有利可图就做下去,发展了胡某英作为我第一个下线,我的沟通能力不够强,胡某英发展了更多的下线,但都是小单。我们打算做线下推广,并告诉了项红。她一开始不同意,但我们坚持要做,她就发了一些YH项目的资料给我。我和胡某英到河南找了蒋棋盟一起加入,并组织了线下推广会,到场的有30多人。之后,YH项目在全国推广了。我管理的三个市场,一共有8个团队。后台数据显示,我的团队共有2477个会员。购买静态筹码的会员已经回本,又不发展新的会员,如果继续拿奖励筹码,我们这些上线就会赔本,所以在他们回本之后我们会粉碎他们的账号。我们也通过现金奖励的方式,鼓励下线发展会员。我在团队里有明确分工和奖惩制度,项红的团队也经常召开工作会议。2019年11月,我从罗杰处得知,原来YH项目是传销,筹码是不可以拿到澳门赌场参与赌博的。我知道后,由于项红说会带我们一起回本的,我才愿意继续做YH项目。“耀星联盟”的领导包括许泽呈、项红、童维进、罗杰等人。经辨认,其辨认出许德龙、熊瑾、项红、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黄英平。10.被告人王艳红的供述和辩解称,关于YH项目的基本情况、运作模式和盈利方式,与前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致。早期大家没有什么筹码,新会员大多数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上线,后期大家有筹码了,新会员可以购买筹码来注册。我的直接下线是王酩慧,我的上线有项红。2019年3月,项红向我介绍YH项目后才加入的。项红建了一个微信群,专门用来解决会员投诉的问题和如何安抚会员,2020年5月推出通证将无法兑现的筹码转到“康养链”,是销售和天下产品的平台。“耀星联盟”有许泽呈、许德龙和项红。经辨认,其辨认出许德龙、熊瑾、项红、韦艳、王酩慧、朱四林、黄英平。11.被告人王酩慧的供述和辩解称,关于YH项目的基本情况、运作模式和盈利方式以及通证的运作模式,与前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致。我是五级代理,我的上线是王亚平,我的团队总账号有399个。我的第一代下线有陈东风、韩衬衬、胡升达、李勤、李素兰、梅照茂、孟玮、王书伟、王玉红、薛冬银和朱四林11个账号。韩衬衬是王亚平发展的,她为了鼓励我而放在我的下线。一开始黄英平也是我的第一代下线,后来我们因兑换筹码发生了纠纷,项红就把她放在朱四林那条线上,黄某爱是黄英平的下线。其他的我不是很清楚。王艳红让我把回本的会员账号给她,用来禁闭。2019年10月上线不给兑换筹码,我就知道被骗了,12月才知道这是传销。刚加入的时候,我们在王艳红的办公室听她、韦艳、胡某英讲过课,听完还要将学习内容演练出来。我直接管理我发展的下线,并层层将YH项目领导讲解的资料、YH项目的好处传给会员。下线遇到问题会向我反馈,我帮忙解决或者报给领导解决。我直推的下线中的李勤、梅照茂是我用他们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其实只代表我一个人,多个账号每天可以获得更多的静态筹码奖励,但大部分账号都是一号一人,我所在的团队有财务管理和奖惩制度。经辨认,其辨认出许德龙、熊瑾、项红、童维进、王艳红、韦艳、朱四林、黄英平。12.被告人朱四林的供述和辩解称,关于YH项目的基本情况、运作模式和盈利方式,与前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致。2019年6月,上线王酩慧帮我注册了YH项目,她的上线是王亚平,她的下线是黄英平。王酩慧和黄英平因为兑换筹码的事情吵了起来,我去江门处理过二次,后来黄英平觉得做我的下线有保障,就向项红申请转到我这。“耀星联盟”有许德龙、项红、童维进、张某1、熊瑾等人,号称以许德龙为首。YH项目的领导制定了开展培训等相关规定,讲师有许德龙、项红、韦艳等人,内容是领导提供的,我们通过微信层层转下去的。账号违规或者静态会员收回本金,账号都会被粉碎。我是王艳红团队下的一个小团队长,后台数据显示现有会员347人,但是我发展和直推下线发展的只有100多人,其余100多人是黄英平发展的。王艳红跟我说过,跟着YH项目好好干,亏的钱从和天下公司挣回来。经辨认,其辨认出许德龙、熊瑾、项红、童维进、王艳红、韦艳、王酩慧、黄英平。13.江门市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证实,经过对与案件相关的会员数据表共有25480名会员的信息记录(包括会员ID、姓名、上级会员ID、电话、邮箱、加入日期、密码、到期日期等信息)以及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的讯问笔录等进行审核,得出YH项目数据表中搭3层30人以上的会员共445名,耀星联盟(yxlm@qq.com)发展下线会员18层3961人(包含本人层级,下同),其中项红发展下线会员17层2656人;童维进发展下线会员15层1303人;罗某发展下线会员18层3429人,张某(zx@qq.com)发展下线会员9层230人;韦艳发展下线会员162477人;王酩慧发展下线会员8层399人;王艳红发展下线会员11层1274人;朱四林发展下线会员7层347人。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8年底,被告人许德龙、熊瑾与项红、童维进等人谋划开办企业,被告人熊瑾负责设计公司经营方案并担任监事及股东,被告人许德龙担任法定代表人,项红、童维进等人担任股东,并拟向社会招募人员投资入股。被告人熊瑾于2019年8月15日登记成立海南和天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销售康养产品。被告人熊瑾经与被告人许德龙以及项红、童维进等人讨论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一酒店内举办海南和天下公司开幕庆典,并当场招募原创股东和代理商。被告人许德龙、熊瑾与项红、童维进等人积极通过微信群、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宣传开幕庆典招募股东一事。开幕庆典当日,被告人许德龙、熊瑾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参与人员承诺投资5万元可成为海南和天下公司的原创股东,占股0.2%,三年内可以参与分红,三年后可以退还本息并继续参与分红,被告人许德龙、熊瑾等人还宣称要在全国范围内招募股东,并提供投资5万元成为原创股东、购买5万元产品成为代理商、投资10万元成为原创股东和代理商三种方案吸引投资。海南和天下公司在收取投资款项后,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房租、产品货款、商标费用、拍摄宣传影片费用、歌曲费用、酒店住宿费,购买办公家具,出差、伙食报销,代缴社保,缴纳税款等日常经营支出。经营期间,被告人熊瑾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许德龙负责公司决策、财务审批。2020年初,被告人熊瑾、许德龙打算开办新疆和天下公司,因被告人许德龙曾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而受阻,为公司发展,被告人熊瑾、许德龙决定将由被告人熊瑾担任海南和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20年6月5日变更工商登记。经统计,海南和天下公司共非法吸收张某1、段某丽、孙某等82人的存款共计391.4万元,案发前已退回32.8万元。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任免书证实,海南和天下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成立,许德龙作为股东(占股75.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和商事登记联络人,童维进、项红等人作为股东(均占股6.5%)并担任董事,熊瑾作为股东(占股5%)并担任监事,注册资本由上述股东全部认缴;2020年6月5日变更登记熊瑾为法定代表人,占股48.035%,许德龙、童维进、项红等人不再担任股东。2.投资合作协议书、股权代持协议书、股权证书证实,投资5万元或8万元成为海南和天下公司(或新疆和天下公司)的股东,占股0.2%,股份由公司代持,投资期限三年,三年后选择退股的,公司在投资款的基础上按年10%的利息现金购买所持股权,即收5万元还6.5万元、收8万还10.4万元,作为股东还可享受4折购买公司产品,股份代持期间只有分红权没有经营表决权。3.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名录,未发现中国证监会核准海南和天下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证的事项。4.海南和天下公司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对公账户的基本信息和交易流水清单、20xxx29收款明细表、原创核心股东+工作室明细表、海南和天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金统计表、协议书、海南宝华海景大酒店账单证实,(1)该公司中信银行账户于2019年9月26日开户,案发期间非法吸收84名社会人员存款共计4112000元,上述账户有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房租、产品货款、商标费用、拍摄宣传影片费用、歌曲费用、酒店住宿费,购买办公家具,出差、伙食报销,代缴社保,缴纳税款等日常经营支出,还有退回部分预付款包括退回蒋某杰、康某兰、史某军、唐某朋、姚某鹅、于某喜、股东款各50000元,退回阿依某·某然木股东款20000元,退回杨某静股东款2000元、退回韦艳股东款6000元,账户于2020年12月9日被冻结时余额为91892.34元;(2)该公司农业银行账户于2019年9月2日开户,案发期间曾支付酒店场地租赁费用。5.海南和天下公司网站信息、宣传片、订货确认单、采购合同证实,该公司的宣传和销售产品情况,有正当经营活动。6.海南和天下公司采购流程管理办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证实,公司的财务出款需要许德龙审核。(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称,朋友介绍给我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药好,我吃过公司的保健品。大概2019年9月,我参加海南和天下公司发布会的时候得知成为原创股东的事情,说公司做大了有分红,具体有什么限制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海南和天下公司或者新疆和天下公司的老板、发起人,我通过银行卡转账了5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还签了一份合同,但我没有收到公司的协议书或股权证书。2.被害人王某春的陈述称,2019年9月我在海南玩的时候,海南和天下公司在我住的酒店里举办发布会,所以我才知道公司招股东的事情,但我不知道成为股东有什么限制,当时公司的法人熊瑾、还有其他人宣传说投资5万元才可以成为原创股东,股东还可以4折购买公司生产的康养产品,最后我在9月29日、10月18日通过网银转账,分别转了1万元和4万元到公司的账户。我没有签订协议,但我有公司的股权证书。经辨认,其辨认出转账4万元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账户。3.被害人刘某云的陈述称,我通过别人(记不清是谁)介绍才知道海南和天下公司,2019年9月29日在海南的现场发布会,他们宣传介绍了大健康、康养文化、发展新疆,我当天通过银行卡转账投资了5万元。我不认识海南和天下公司或者新疆和天下公司的老板和法人。4.被害人董某芹的陈述称,2019年11月陈某辉向我介绍海南和天下公司的产品时,问我是否需要购买公司的原始股,说只要给钱就行,没有什么限制,等公司上市后股份就值钱了,也可以用来买产品,我想到同样的钱既可以买产品又可以投资,就当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投资了5万元,我没有参加过公司的发布会,但签过一份协议。我不认识海南和天下公司或者新疆和天下公司的老板和法人。经辨认,其辨认出共转账5万元的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账户。5.被害人刘某成的陈述称,我觉得人参海参肽这种保健产品不错,后来拨打宣传册上的客服电话去了解才知道海南和天下公司招原创股东的事。我去到公司的总部后,工作人员说可以让我参股,一年后退本金,之后每年可以分红,而且限100人,后期就可能不能参股了。我参加了2019年9月29日的发布会,会上他们说投资5万元可以成为股东,还说要将产品推向全国、全世界,当时我通过银行卡转账了5万元投资成为股东。我不认识海南和天下公司或者新疆和天下公司的老板和法人。并提供了交易银行卡和股权证书。6.被害人赵某岷的陈述称,段安利介绍过海南和天下公司,说上市后有高额回报,还说成为股东可以享受分红,我弟弟史亚军也推荐了,我参加过海南的发布会,分三次通过手机银行投资了5万元成为股东。海南和天下公司和新疆和天下公司的发起人都是许德龙,海南和天下公司的法人最初是许德龙,后来才变更为熊瑾。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和股权证书。7.被害人康某2的陈述称,2019年9月20日我在海南时接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传单,对方介绍我成为公司的原创股东,等公司上市后按最低的投资份额,一年也可以赚一百万元,必须在会场交钱或交定金才可以,当时发布会上他们说公司经济雄厚、实力强大、产品又好,我当场通过银行卡交了10000元订金,第二笔在家通过银行卡交了40000元,一共投资50000元。我知道海南和天下公司,但只听过新疆和天下公司,但没有接触过。我签了协议,也有股权证书。8.被害人徐某涵的陈述称,2019年9月我在北京跟Peter等人吃饭时,他自称是“老总”,说在开业当天交钱就可以成为原创股东,错过了就没有内部名额,他们说公司在全国都有基地,成为股东后可以获得分红和以低价入住基地。9月底在海南的发布会上,许德龙、熊瑾、项总都上台说话了,还有医学专家介绍了产品的好处。我通过网银投资了5万元,购买了一份股权即0.2%。我还签了一份股权证书。并提供了转账10万元的记录和股权证书。9.被害人米某2的陈述称,海南和天下公司和新疆和天下公司的老板是熊瑾,其他人我不清楚。我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海南和天下公司招原创股东的事,2019年9月29日我参加了海南和天下的发布会,熊瑾有上台发言,我分三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了5万元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当时只给了我一份股权证书。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和股权证书。10.被害人丁某碧、蒋某梅的陈述均称,和天下公司的老板是熊瑾,其他人不清楚。2019年9月在公园散步时听到有人说和天下公司的产品不错,还说除了可以买产品,还可以入股参与年底分红,后来加入微信群后就有入股的介绍。9月29日的发布会熊瑾有上台发言,介绍公司的保健品,都投资了5万元成为股东。现场没有签协议或合同,回到乌鲁木齐后,公司才寄了一份协议书。丁某碧通过微信、刷卡支付,蒋某梅通过银行卡转账。11.被害人曾某的陈述称,我知道海南和天下公司,不知道新疆和天下公司。我在店面知道招股的事,说只有199个名额,还介绍我去海南的招商会。当天有400到500人参加,介绍了公司的产品,还说5年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能达到200亿。我分两次(第一次是10月通过POS机、第二次是通过银行卡转账)一共投资了5万元购买了0.2%股权。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和股权证书。12.被害人李某歌的陈述称,我跟邹某宁、蒋某娥微信聊天的时候,她们介绍了海南和天下公司给我,还说2019年9月底将在海南召开招商会。当天公司的领导熊瑾、许德龙、项红等人分别上台演讲,介绍了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前景、产品情况等,之后他们说投资5万元就可以获得股权,熊瑾还说欢迎全国人民来投资,没有限制的。我想着投资了还可以优惠购买产品,就通过银行卡转账分三次投资了一共52000元。我不知道浙江和天下公司的开幕式。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和股权证书。13.被害人田某梅的陈述称,2019年9月初,王艳红在微信群里说耀星联盟准备做实体,开办和天下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叫我们积极发展市场,并争取参加开幕式,如果业绩好的可以争取名额。之后,我跟王艳红、张锦让、于娟等人一起去海南,也确实看到公司的办公点。9月28日开幕式当日,熊瑾介绍说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每年有0.2%的分红,保本而且以后肯定升值,还让我们去分享给其他人,只要想投资的,什么人都可以,现场有很多人参加。熊瑾说可以现场交定金,之后再付尾款,所以很多人排队交1000元现金作为定金。我在10月2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了49000元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账户,但之后没有享受过分红。14.被害人邹某宁的陈述称,2019年9月29日,项红带着我们几个朋友到海南参加了海南和天下公司的启动会议,他们说要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原始股和县级代理,有兴趣的都可以来投资,投资5万元就可以成为股东,公司承诺保本,另外也可以投资成为代理,可以低折扣买产品,业绩达标后可以赠送原始股。我在现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了1万元定金,回去后我又通过银行卡转了4万元,公司后来给我邮寄了一份股权证书。11月18日,我转账了1000元作为购买代理资格的定金,之后通过朋友的账户再转了49000元。我当时是通过微信群了解到海南和天下公司招募股东的事,王某1、李瑛也有投资。我本来还打算去浙江和天下公司的开幕式,但后来听说出事了。我母亲蒋某娥也有投资,她投资了5万元作为股东和2万元作为代理。经辨认,其辨认出蒋某娥共转账7万元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账户。1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称,我在微信群了解到海南和天下公司招股的事,多次转账到公司账户共228404元,其中包括帮王杰转账投资了40000元、帮王毅萌转账投资了1000元、帮许建新转账投资了24000元。2019年12月19日公司退了50000元,是因为我转账的时候操作失误,多转了50000元。我听说浙江和天下公司在2020年9月下旬开业,开完会就会跟我们签协议书。16.被害人刘某芝的陈述称,2013年我认识了项红,2019年跟她一起投资了YH项目,之后她告诉我说跟别人成立了海南和天下公司,叫我一起做事业。2019年9月29日,我跟项红一起参加了海南和天下公司的开幕大典,当时他们说面向全国招原创股东和代理商,有兴趣的人都可以投资,投资5万元可以获得0.2%的股份,保证保本,公司上市后还会按股份分红,另外也可以投资公司的代理商,业绩达标后可以赠送原始股份。我在现场刷POS机以及回去后陆续转账了共计10万元到海南和天下的账户,其中5万元是原创股东的钱,可以投资分红,另外5万元是县级代理的钱,用来买产品的,两者不一样。熊瑾说谁都可以投资,也叫我们回去跟周围的人宣传,所以回去后我介绍谷某雨也投资了5万元。并提供了和天下市级独家运营服务商合同书、出库单。经辨认,其辨认出于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23日期间转账共计45000元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账户,海南和天下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退预付货款”名义退回5000元。17.被害人谷某雨的陈述称,我没有去过海南和天下公司,也没有接触过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芝介绍说这个公司发展前景好,准备上市,2019年时她说公司准备面向全国招原创股东,投资5万元就可以享受0.2%的分红,就算没有分红最后也会退回本金和利息。我没有去过海南发布会的现场,就是听刘某芝介绍后投资的,我是转账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公户。之后我介绍了乔山林投资,帮他交了1000元定金,后来他说不投资了,就退了回来。投资后,我一直没有拿到分红。我不知道YH项目。经辨认,其辨认出转账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记录,海南和天下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以“退乔山林预收款”名义退回1000元。18.被害人凡某俊的陈述称,我妻子王某红经常投资项目,我怎么劝说都没用。2019年9月她听老乡在微信群上说海南有个公司的开业招商会,说投资5万元就可以有0.2%股份,保本而且收益高,她就在12月2日偷偷拿了我的银行卡转了5万元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账户。我记得她说过,只要感兴趣的都可以去认股,周围不少人都有去,还有很多不认识的人也投资了。19.被害人陈某霞的陈述称,我经童维进介绍知道海南和天下公司招股的事,我和陈某欣共同出资了5万元投资成为公司股东,我出资13000元,陈某欣出资37000元,到分红时再按我们出资的比例分。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和股权证书。20.被害人王某贞的陈述称,我通过微信群了解海南和天下公司招股的事,我转账了48000元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账户用来购买产品。21.被害人温某艺的陈述称,我经项红介绍知道海南和天下招股的事,参加会议后我当场刷卡交了10000元定金、王艳花交了5000元定金、常丽交了1000元定金,之后我们仨通过我的银行卡都把尾款交齐了。2019年11月18日,有朋友听说我投资成为了股东,就让我帮忙转账定金抢名额,我帮8个人分别交了定金共计62000元。11月21日和12月4日转账共计5万元是我朋友杨金梅投资原创股东的款项。后来我发现YH项目有问题,也不相信和天下公司了,就让公司退了一共162000元,我都退给朋友了。我的钱由于有股权证书,说是要慢点退。2020年7月30日我转账的15000元是用来买产品的。2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称,我通过段某丽知道海南和天下公司招股的事,2019年9月30日我在海南酒店和天下公司的开业大会上,现场交了1000元定金,一共投资了5万元。(三)其他股东、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1.证人项红的证言称,2019年7月左右,我们在YH项目赚了钱,许德龙提出YH项目迟早会崩盘,不如做实体经济,他找了熊瑾作为我们的顶层设计师帮忙规划。熊瑾知道YH项目是违法的,所以他不让YH项目跟和天下公司有联系,他设计了4大板块并规划5年后上市,第一步就是成立公司销售康养产品。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委托加工,我们是没有任何产品的,熊瑾找产品和与生产商谈合同;销售模式分线上和线下,线上是通过康养生态商城销售,线下是通过招募代理开实体连锁店。我们要带YH项目的会员一起做实体,打算将未回本的人员和金额都转到康养生态。最初规划是熊瑾不用出资占股5%,“耀星联盟”出资150万元购买10%的股份,钱由我、许德龙、童维进、罗某平分,各占2.5%,公司成立后我们再分配股份。实际上我们4人各自出资了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给熊瑾用来租赁场地、聘请员工,后续我们再出资共107万元,其中我出资了54万元左右。后来熊瑾提议在海南和天下公司开幕式的时候搞股权签约仪式,让我们动员自己市场的人来参加并动员他们购买股权和购买代理,这样就有钱去搞实体了。我不知道这次招股有没有申请,事情都是熊瑾安排的。公司的介绍资料大部分通过微信向公众以及YH项目的会员推送,没有特定对象。熊瑾宣传说投资5万元购买0.2%股份就可以每年享受分红,以后生意做大了可以退本金,原来持有的0.2%股份继续享受分红。当天参加的有200多人,一些是YH项目团队的人,一些是参会人员的朋友,不一定是YH项目的投资者。只要有合作意向的人都可以来,那天募集了约500多万元,目前应该有一百多个原创股东。钱应该都用来开办3家和天下公司、支付货款、购买专利和代理等,账户应该还剩下100多万元。钱的具体去向要问熊瑾,他没有给财务报表我们看,持股协议、股权证书等也都是熊瑾制作的,具体要问他。海南和天下公司在2019年8月拿到营业执照,9月开业,许德龙是法人。2020年2月左右申请开办新疆和天下公司,但由于许德龙有传销的前科,我们就让熊瑾做法人,2020年8月左右申请开办杭州和天下公司,打算9月开业,开业前几天我们就被抓了。招股应该只有海南那一次,当时许德龙、罗杰、熊瑾都有发言,会上介绍了公司前景、产品情况、招商政策等。后来原创股东的人数基本够了,熊瑾把认购股权的金额调整到8万元来限制人数。经辨认,其辨认出股权证书、投资合作协议书以及手机信息、照片。2.证人童维进的证言称,2019年8月15日海南和天下公司成立,当时在海口市的一家酒店开过一次招商会议,YH项目团队的人和一些社会人士,人员不是特定的。许德龙通过微信告诉我这件事的,让我在微信群里发布相关信息并确定参会人数。招商会的目的是向社会人员募集资金,让他们入股公司或成为代理,交5万元成为代理购买15万元的产品,或者交10万元成为代理和股东,其中5万元用来购买产品,另外5万元是认购0.2%的股份。招商会由熊瑾负责,不清楚有没有审批。当时他在现场公布和说明了招股政策,并承诺一年后公司盈利会返还股权本金,但持有的股权依然继续参与分红。“和天下董事会工作群”有8个人,主要是用来讨论公司发展、解决困难的。我只是投资的股东,不管事,我投资了20万元左右,还欠着钱没给完,加上赠送的股份我持股5.5%。赠送股份是希望利用我的人脉来宣传、销售产品。公司组织架构是熊瑾和许德龙规划的,招股会的时间和地点也是他们定的。当天募集的资金约300到400万元。经辨认,其辨认出手机微信信息。3.证人王酩慧的证言称,2019年9月和天下在海南海口成立第一家实体公司,负责人有熊瑾、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等“耀星联盟”的领导,我只知道熊瑾负责公司的策划和发展,也有专人负责对外宣传。YH项目的领导人之前就在微信群内发通知,所以我们都提前知道了招商会议的事。公司的开幕庆典上有公司的宣传短片以及资料宣传册,熊瑾、许德龙现场宣传让我们入股,还让我们积极转发。他们说每年可以分红并保证一年回本,由于名额有限,参会的人只要现场交5万元就可以成为股东,也可以先交1万元保留名额随后补齐。现场几乎人人排队给钱,当时有4台P某某机,刷卡的人至少有100多人,我也刷了1万元,几天后再付了4万元到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账户,成为了股东。当时他们还承诺说三年后不想继续投资的,可以退本金和每年5000元的利息。2019年11月在西安组织了产品发布会,有讲师讲解产品,我又交了5万元成为代理,可以享受提成和低价买入产品,产品分线上、线下销售。后来因为YH项目出现问题,我申请退款后把钱都赔给下线会员了。当时没有说只能是YH项目的人参加,我们也没有强迫下线投资,只是层层转发宣传资料到自己的团队,也没有说只能在自己的YH团队里宣传,开幕式上也说欢迎全国范围内有能力的人来做原创股东。4.证人黄某恋的证言称,2019年10月底我入职担任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财务会计,当时的法人是许德龙,股东有项红、童维进、熊瑾、陈美红等人,2020年6月法人变更为熊瑾,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给熊瑾和谭业峰二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熊瑾。变更法人之前,资金通过钉钉软件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人发起,再由项红、熊瑾依次审批,谭业峰负责出款。5万元以上的由我发起,再由项红、熊瑾、许德龙依次审批,谭业峰负责出款,谭业峰是公司的出纳。一开始熊瑾租赁了一套别墅作为办公点,每月租金4万元,到了2020年8月合约到期后另外找了地点,每月租金4千元。公司没有店面,算是一个贸易公司,我们没有生产产品的能力,只是找厂商购买产品后通过代理卖出去。交5万元可以成为公司的代理,公司将产品邮寄给代理,他可以自己吃也可以卖给别人。代理商通过电话下单并支付货款后,公司会安排发货,我没有听说过“康养生态”这个网站。如果不是公司代理,买货就得按原价。公司的收款账户是农业银行、中信银行这两个账户。熊瑾还成立了新疆和天下公司和浙江和天下公司,但现在实际经营的只有海南和天下公司。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招股,也不能上市。我知道开业的时候招募过原创股东,收了约500多万元,2019年12月熊瑾和谭业峰通过公户退了部分钱给客户,有些是因为股东申请或没有补齐尾款。公司累计总收入8738500元,但一直处于亏损,没有盈利,部分货物还在仓库,现在银行的账户还有约8万元。(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许德龙的供述称,2019年6月我和项红、童维进、罗某聊天时说到,YH项目迟早会崩盘,应该找一些实体经营来做一下赚钱,他们都认同我的想法。我希望通过YH项目积累人脉,做实体经济后将产品卖给他们或者让YH项目的优秀团队担任代理推销产品。我知道熊瑾是做企业策划的,于是我们到郑州找他,他提出想做大健康项目,我们听了介绍后,都同意跟他一起搞实体经济,口头约定我们4人各占股2.5%,熊瑾占股5%,剩下的85%等以后招股。和天下一共有海南、新疆、浙江三家公司,法人是我,后来公司想在新疆发展时经过风险评估,由于发现我曾经参加过善心汇等传销组织,于是熊瑾提出为了让公司看上去比较正规,提出更换法人,我们就把海南和天下公司和新疆和天下公司的法人都改为熊瑾,浙江和天下公司的法人一开始就是熊瑾。项红、童维进、罗某也有过传销的记录,所以把他们的股东身份也去掉了。熊瑾是技术占股没有出资,他让我们出资150万元占股10%,等公司成立后再赠送股份。我借来了十几万元出资(不记得怎么支付),项红、童维进、罗某都有出资(不记得具体多少),我们一共出资了几十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但不清楚是否已经出资完毕。熊瑾提议在开幕式当日召集我们市场里面的人来,动员他们投资实体。投资人成为我们的股东,自然就会将产品推销给身边的人。2019年9月29日我参加海南和天下公司的开业典礼并发言,签约仪式在10月1日。当天有200多人参加,没有限制,有兴趣的人都可以来。其中很多都是社会人士,因为我们在YH项目的微信群里发消息,让大家有兴趣投资的过来参加。参加的人我不认识,是项红、罗某等人召集过来的、熊瑾说投资5万元可以成为三家公司的原创股东,占股0.2%,公司盈利后可以享受分红,另外投资5万元还可以成为代理商低价购买产品,这些都是他制定的,我不清楚。公司的顶层设计都是他负责,他做出来的方案会告诉我们,由于我们不懂,基本都同意的,我只是负责发展市场。募集了多少钱以及钱的去向要问熊瑾,我也不清楚产品的销售渠道。公司产品是从其他公司进货,再代为销售。“康养生态”商城可以让YH项目的会员以筹码换积分,也采纳了熊瑾的建议,规则定位在三代。我的钉钉账户在海南和天下公司的职位是董事长,在浙江和天下公司的名字是许总。经辨认,其辨认出:(1)熊瑾、童维进、韦艳、项红等人;(2)“耀星联盟”商业模式图;(3)股权证书、投资合作协议书;(4)微信聊天记录。2.被告人熊瑾的供述称,2018年11月我跟许德龙聊天时发现他们“耀星联盟”在做YH项目,是一个资金盘,我告诉他任何资金盘都是违法的,建议他转型做实体经济。我们一拍即合,我出方案,并约定公司成立后给我5%的股份,每月工资1.6万元。2019年6月我辞掉工作到郑州市一家酒店,跟项红、许德龙、童维进、罗杰介绍方案:我们5人占股35%到40%,其中许德龙占股最多;有专利、市场开发能力的优秀人才占股15%;发展1000家代理商共占股20%;剩下的股份找90个合伙人作为股东,(让他们)出资5万元占股0.2%,从而筹集四五百万元。我看他们有能力,决心跟他们一起做实业,他们都同意我的方案并最终选址海口。项红、许德龙、童维进平均出资约27万元,我负责公司的装修、注册以及日常管理,是公司执行总裁。项红转了约10万元给我作为筹备资金,转了约32万元给房东。许德龙占股12.5%、我占股5%、项红和童维进分别占股6.5%,和天下三家公司分别是2019年8月15日开办的海南和天下公司、2020年4月开办的新疆和天下公司和2020年8月7日开办的浙江和天下公司。海南和天下公司和新疆和天下公司的法人之前是许德龙,由于新疆的招商负责人因发现他有传销的前科与我们解除了合同,才决定由我担任法人,海南和天下公司于2020年6月变更了法人,新疆和天下公司于2020年4月变更了法人,浙江和天下公司注册时由我担任法人。2019年9月29日我们在海口市一家酒店举办了启动会议,目的是想向社会人士招募合伙人成为公司股东、有市场开发能力的人成为公司代理。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罗杰邀请了约150人参加会议,他们应该是通过微信宣传的,他们找什么人来我管不了。经过股东会决定,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包括:一是“代理商”以3.3折购买5万元产品成为公司的县级独家代理;二是“合伙人+代理商”交10万元,其中5万元可以购买产品成为代理,还有5万元是成为合伙人占股0.2%,但这种募集方式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我在会上介绍了招代理和招合伙人的政策,并提出三年内不能退股可以转让股份,投资款可以保本,公司盈利的话合伙人可以按股权比例分红,亏本的话算公司的;三年后如果退股,公司在投资款的基础上按年10%的利息以现金方式购买所持股份。我让谭业峰建立了“和天下股东预备群”,将愿意出资成为股东的人拉入微信群。当天有70人左右交了5万元成为股东,有20人左右交了5万元成为代理,还有20人左右交了10万元成为股东和代理,约400多万元的资金全部转入公司的账户。同年11月28日我们在西安举办了一场宣传和天下的会议,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罗杰等人邀请了400多人参加,我讲解了公司的五年规划,次日组织大家到延安市的黄帝陵,并集体演唱了和天下的歌曲。同年12月我草拟了协议,跟40多个投资者签了,受疫情影响,剩下的没有签名,后来我就有了草拟代持协议的想法,还打算在浙江和天下开业的时候跟投资者签。2020年初我发现海南和天下公司发展不起来,也为了彰显公司的发展前景,我提高了认购门槛,制定“YH系统8万元占股0.2%、YH外10万元占股0.2%”的政策,让童维进把他市场里的优秀人才吸引过来,但他没有介绍过一个人过来。2020年3月YH项目可能要崩盘了,许德龙提出建立一个网站卖产品来解决YH项目的问题,还征求我的意见,这就有了通证的概念。我提出合法的可以做,点对点只做两代,否则就是传销了,但他认为两代是没有吸引力的。我为了公司不受影响和帮助YH项目中想做和天下的人走出困境,才建议他们让YH项目会员手上的“码”用通证来解决,不断发展市场、大幅度变现。2020年4月他让我帮忙修改“康养生态”的文件,我就知道他决心要做了,5月20日网站正式上线,7月我得知他们可能把通证又搞成了非法传销。我认为公司与YH项目、康养链、通证没有关系。公司将人参肽等委托加工的产品卖给代理商,代理商再卖给消费者,没有通过康养生态商城销售,目前还有约200万元的产品存放在西安仓库。公司是按股份分红,但由于公司尚未盈利,所以还没分红。股权凭证是内部凭证,发证单位是海南和天下公司,是为了告诉投资者交钱成为合伙人,我准备了120份,后来经过董事会讨论,用投资合作协议书和股权代持协议代替。招商会上一部分人交了定金,一部分交了全款,但后来大约有100多人要求退定金,我都退了,最后就80多人把钱交齐了成为合伙人。公司有中信银行和农业银行两个账户,项红负责管理,黄某恋是会计,谭业峰是出纳。使用资金需要在“钉钉”软件审批,先由使用人提交资金使用申请,然后会计审核,会计审核完成后由我、项红、许德龙依次进行审批。公司的钱基本用于委托加工的产品、支付员工工资、公司日常开支等,现在应该剩52万多元。原创核心股东+工作室明细表里的名单,是招商会那天交钱想成为股东的;向账户转账款项中备注有“原创股东”“补股东余款”的,是开幕式之后投资的股东。我成立海南和天下公司是真心想做实业的,我让许德龙等人尽快做好YH项目的善后工作,不要连累公司。我也跟他们强调YH项目的资金不能跟公司有关系,要向社会招募有能力有资金的人来投资,没有限制只是YH项目的会员才可以投资。后来YH项目的很多会员要求退钱,我才知道里面有部分是他们的投资款,当时退钱是给那些需要救市场的人。说新疆和天下公司是没有意义的,只是后来我代理了几个品牌的产品用了新疆和天下公司的名称,也才修改了代持协议,实际上这些人都是海南和天下的原创股东,我跟大家说的是同时持有两家公司0.2%的股权,实际经营的只有海南和天下公司。经辨认,其辨认出:(1)许德龙、童维进、谭业峰、项红等人;(2)开幕庆典现场图片;(3)2019-9-29收款明细表、原创核心股东+工作室明细表、投资合作协议书、股权代持协议书;(4)和天下公司注册信息;(5)与项红、许德龙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手机备忘录照片。关于本案,还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情况证明证实,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熊瑾、朱小霞、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均无犯罪前科。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民警于2020年9月19日在浙江和天下公司内抓获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熊瑾,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翠欣园小区抓获朱小霞,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抓获韦艳,在河南省漯河市黄河路377号路边抓获朱四林;并于2020年9月20日在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门口抓获王艳红,在河南省周口市一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抓获王酩慧。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依法扣押了许德龙的手机、银行卡、iPad以及海南和天下公司股权证书、股权转让证明、收条、退股证明、合同书、租房合同、订货确认单、采购合同、装修合同、房屋无偿使用证明、170团富锶水利用需求建设的征询函、家具购买合同、广告装修制作合同、投资合作协议书、借条、项目合作协议书等物品;扣押了项红的银行卡、U盘、手机、POS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协议、中信银行交易明细、纸质文件和笔记本;扣押了童维进的手机、笔记本;扣押了熊瑾的合作协议、笔记本、运营方案、股权证书、手机、平板笔记本电脑、股权代持协议书、采购合同、订货确认单、房屋租赁合同、股权证书、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整体解决方案《精华落地班》核心课程大纲、原创核心股东+工作室明细表、2019-9-29收款明细表等物品;扣押了朱小霞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笔记本;扣押了韦艳的手机、银行卡、POS机、笔记本、授权书;扣押了王艳红的手机、银行卡、笔记本;扣押了王酩慧、朱四林的手机。对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部分(一)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所起作用、地位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相互印证,2018年底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等人参与投资的YH项目,由于上线人员不再兑现,项目已经处于崩盘状态,被告三人在明知YH项目已经崩盘的情况下,为保留自己手中筹码,进一步兑现赚钱,试图让项目继续发展,共同商议重启项目,通过向上线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保留后台系统的数据,以所谓资金盘的概念发展下线投资,同时为保证YH项目不再崩盘,降低最高投资额到7000元、设置筹码价值达到500万元强制退出的规定、雇请专职管理员负责会员账号的管理,还积极进行线上线下宣传发展会员。被告三人共同商量重新发展YH项目后,修改了部分投资规则,加强了日常管理和宣传,对YH项目的重新启动和不断发展起到了关键重要,并非单纯的参与者,不属于从犯。因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德龙、项红和童维进只是传销活动的普通参与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二)各被告人发展下线人数的认定首先,对于被告人辩称只应计算直推人数的意见。YH项目是典型的传销组织,以“拉人头”的方式逐层发展下线,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动态投资会员的奖励是以下线人数而非直接推荐发展的人数为计算依据,内部层级形成“金字塔”,按一定比例逐层往上奖励,超过20层的不再奖励,故其获取的筹码奖励,不仅来源于其直接发展的下线,还来源于该些下线发展的下线,而且各团队内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各被告人账号也会显示收益明细,因此计算下线人数不应只计算直接发展的人数。其次,对于是否应计算“虚点”人数的意见。YH项目以下线人数计算筹码奖励,部分会员为了获得更多奖励而使用其他人的身份开通会员进行投资,亦即一人操作多个账号。被冒用名义注册会员的人实际上未被发展,没有实质参与到传销组织之中,属于“虚点”的账号,这些账号实际上只是对应一个会员,故不宜计入下线人数。《专项审核报告》通过比对与案件相关的会员数据表、被告人的供述等,对YH项目会员的发展人数及层级进行审计,系由有资质的机构作出,可作为认定各被告人发展下线人数的计算依据,有证据可以证实的“虚点”人数,应予以扣减。结合被告人王酩慧的供述和后台数据,李勤、梅照茂为其借用他人身份开通的账号,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该2个账号予以扣减。另外,(2020)粤0705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朱四林的下线黄英平发展的下线人员中有“虚点”人数11人,审计报告中仍将其中10人,即林华发、余文笙、许涛、梁连贵、廖真权、张春养、梁焕、麦西卫、赵国球、张锦常(嫦),计入被告人朱四林的下线人数,故应予以扣减。被告人王酩慧作为被告人朱四林的上线,被告人王艳红作为被告人王酩慧的上线,被告人项红又作为被告人王艳红的上线,均应相应扣减该些“虚点”人数。而其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阶段的供述以及在对后台显示的账户列表的辨认中,均未明确指出哪些会员账号属于“虚点”,故对其提出扣减“虚点”人数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认定被告人朱四林团队发展下线人数为337人(347-10),被告人王酩慧团队发展下线人数为387人(399-12),被告人王艳红团队发展下线人数为1262人(1274-12),被告人项红团队发展下线人数为2644人(2656-12)。(三)被告人许德龙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的问题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被告人许德龙的辩护人提出其在2020年4、5月主动退出YH项目,属犯罪中止,但其作为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共犯,并未积极有效地阻止其先前参与发展该传销项目犯罪行为的犯罪结果,不具有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此外,其所谓退出YH项目,是明知YH项目会崩盘,并企图通过开办实业公司来弥补YH项目中还没回本会员的损失,故不构成犯罪中止。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一)海南和天下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被告人许德龙、熊瑾等人在设立海南和天下公司时约定被告人许德龙和项红等人以款项出资占股、被告人熊瑾以技术出资占股,剩余份额通过向社会公众招募股东吸引投资。公司登记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许德龙、熊瑾等人在明知公司无相关资质又未获得相关审批的情况下,仍决定通过开幕庆典、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海南和天下公司招募原创股东为名,以承诺三年内可以还本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该公司银行账户的流水,结合被告人熊瑾的供述可知,该公司将吸收的所得的款项用于制作歌曲、委托加工产品、支付工资和商标版权费等日常经营活动,即所得收益由单位获益而非由个人所得,而且该公司还通过招募代理销售产品,可见该公司有经营活动,没有证据反映系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因此,海南和天下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熊瑾、项红、童维进等人的供述、投资者的证言以及相关微信群的聊天内容均可以证实,被告人许德龙主动提出开办实业公司并在被告人熊瑾的帮助下,与项红、童维进等人共同创办了海南和天下公司,并且在前期设立和股份分配、公司的筹备和宣传、举办开幕庆典、制定公司章程、财务审批等环节,都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后由于曾参与传销活动,被告人许德龙为公司的顺利发展,减少其个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才于2020年6月5日变更工商登记,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熊瑾与被告人许德龙商议开办实体公司,并积极策划公司经营发展方案、制定原创股东的投资政策等,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股东等职务,还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因此其二人均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二)非法吸收存款金额的认定对于非法吸收存款的金额,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投资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投资合作协议书、股权证书、海南和天下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原创核心股东明细表和收款明细表等证据综合认定。首先,购买产品的费用不计入犯罪金额。海南和天下公司以招募原创股东为名吸收公众存款,但转入海南和天下公司银行账户的款项中除原创股东的投资款5万元外,还包括代理购买产品的5万元。如前所述,该些款项属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系双方自愿达成的交易,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其中证人王某贞的证言提到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购买产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该5万元不予认可。其次,案发前已退回的款项不予扣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作量刑考虑,因此,
公诉机关指控
的金额中退回蒋新杰、康小兰、史亚军、唐金朋、姚燕鹅、于天喜的股东款各50000元,退回阿依某·某然木的股东款20000元,退回杨某静的股东款2000元、退回韦艳的股东款6000元均应计入犯罪金额。该公司银行账户显示有其他退款情况,鉴于公诉机关并未指控,本案不予调整。再次,代为转账投资的款项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
张某1转账的15万元,包含其本人和苏小刚、李秉考的股东款,但转账记录无相关备注,明细表也未明确记载系代为转账,故不予认可张某1为该二人转账股东款共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
陈某欣转账的5万元,根据陈某霞的证言以及协议书、原创股东明细表的记载,该5万元为陈某霞与陈某欣共同出资,分占13000元和37000元,故应认定该笔投资款对应的投资者为陈某霞和陈某欣。另外,收款明细表记载了各人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是否全款等信息,其中支付方式包括刷卡和转账,并汇总统计出刷卡收款共计2135000元,与海南和天下公司的银行账户2019年9月30日和10月8日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的交易记录总额相吻合,而且部分到案作证的投资者也陈述其在开幕庆典当日通过POS机支付定金或全款,故可以收款明细表来认定投资人通过刷卡方式投资的金额。
公诉机关指控
贾秀华投资的5万元,转账没有备注相关内容,原创股东明细也无相关记录,不宜计算犯罪金额。对于辩护人提出关联企业新疆和天下公司股东的投资款应予以扣减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熊瑾供述称“新疆和天下公司只是出于代理产品需要而使用的名字,我才修改了代持协议,公司并无实际经营,那些人实际上都是之前投资海南和天下公司的原创股东,我跟他们说同时持有两家公司0.2%的股份”可知,所谓投资新疆和天下公司,只不过是被告人熊瑾、许德龙等人以海南和天下公司的名义吸收资金。又根据被告人熊瑾的供述,原创核心股东明细表记录的是海南和天下开幕庆典当日打算投资成为股东的人,该表登记有李某等人,此时新疆和天下公司尚未登记成立。综上,所谓新疆和天下公司的原始股东并不是真正投资该公司,这些人投资的款项最终还是被海南和天下公司吸收,故不应扣减。对于辩护人提出部分投资者属于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德龙和项红等人通过YH项目发展了一批下线,由于YH项目并无实物经营,已处于难以为继的状态,其企图通过设立实体公司稳控YH项目的会员,并依托会员这一群体进行宣传。根据李某、王某春等投资者的证人证言可知,海南和天下公司招募原创股东的宣传并未秘密进行,也没有针对特定的人员,而且被告人许德龙、熊瑾没有限定宣传推广的范围,还希望有更多地人参与到开幕庆典活动中来扩大宣传的影响力,在开幕庆典上也公开表示要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原创股东,即其二人明知并希望招募原创股东这一信息会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且海南和天下公司与YH项目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应扣除该部分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朱小霞通过YH项目,以获得筹码奖励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发展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发展下线的收益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发展下线的人数已累计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公司和被告人许德龙、熊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微信群等途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招募原创股东,以承诺分红、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许德龙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金额不当,本院予以调整。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作为重启YH项目的发起人和积极参与者,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整个传销组织活动承担责任;被告人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负责管理自己团队下线会员,被告人朱小霞负责管理和维护后台的会员账号,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德龙、熊瑾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王酩慧庭前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庭审中供述反复,且辩称不知道YH项目是传销,根据其过往经历、知识水平可知,其应当知道YH项目是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故不宜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被告人许德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有关事实,对该部分事实属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但当庭否认其参与海南和天下公司的管理以及其为直接负责人的身份,对该部分事实不宜认定其有如实供述的情节。鉴于被告人熊瑾、项红、童维进、朱四林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对行为性质以及发展下线人数的计算方式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被告人朱小霞、韦艳、王艳红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且自愿签字具结,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公司和被告人许德龙、熊瑾在案发前已退回吸收的部分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韦艳、王艳红、王酩慧、朱四林以及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公司的量刑建议恰当,予采纳;但对被告人朱小霞、熊瑾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德龙、项红、童维进只是YH项目的参与者、下线人员只应计算直推人数、YH项目会员的投资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被告人许德龙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许德龙属犯罪中止、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意见,与
本院查明
的不一致,不予采纳。另外,对于案发前已退回给投资人的款项,在本案退赔金额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德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项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童维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熊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朱小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韦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王艳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王酩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朱四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责令被告单位海南和天下公司和被告人许德龙、熊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以下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张某1人民币50000元、段某丽人民币50000元、孙某人民币50000元、丁某碧人民币50000元、陈某辉人民币50000元、王某洁人民币50000元、阿依某·某然木人民币30000元、阿依某·某友夫人民币50000元、赖某妤人民币50000元、连某民人民币50000元、马某玲人民币50000元、刘某成人民币50000元、罗某1人民币50000元、蒋某梅人民币50000元、董某芹人民币50000元、杨某红人民币50000元、吴某华人民币50000元、武某人民币50000元、张某人民币50000元、赵某鹃人民币50000元、赵某军人民币50000元、赵某岷人民币50000元、崔某江人民币50000元、任某人民币50000元、刘某玲人民币50000元、陈某人民币50000元、赵某莲人民币50000元、伊某人民币10000元、王某春人民币50000元、武某玉人民币50000元、杨某丽人民币50000元、徐某涵人民币50000元、朱某新人民币50000元、曾某人民币50000元、冯某琳人民币50000元、宋某丽人民币40000元、米某·某加人民币50000元、刘某云人民币50000元、刘某1人民币50000元、王某芝人民币50000元、李某人民币50000元、何某人民币50000元、王某富人民币50000元、王某红人民币50000元、王艳红人民币50000元、蒋某娥人民币50000元、邹某宁人民币50000元、王某1人民币74000元、李某歌人民币50000元、刘某芝人民币50000元、谷某雨人民币50000元、张某新人民币50000元、温某艺人民币50000元、韦艳人民币44000元、朱某洋人民币50000元、漆某英人民币50000元、田某梅人民币50000元、陈某霞人民币13000元、陈某欣人民币37000元、冯某人民币50000元、王某花人民币50000元、王某人民币50000元、罗某2人民币50000元、杨某静人民币48000元、何某英人民币50000元、胡某英人民币50000元、曹某梅人民币30000元、史某照人民币50000元、王某云人民币50000元、赵某慧人民币10000元、高某人民币50000元、刘某人民币50000元、张某锐人民币50000元、王某祥人民币50000元、尚某山人民币50000元。十二、对扣押于江门市某某局新会分局被告人许德龙的深蓝色华为手机1台、海南和天下公司股权证书9本、退股证明5张、投资合作协议书37份、白色苹果手机1台、黑色OPPO手机1台;被告人项红的红色iPhone手机1台、蓝色华为手机1台;被告人童维进的黑色华为手机1台、金色iPhone手机1台、贴有“耀星联盟”字样笔记本1本;被告人熊瑾的股权证书1本、黑色iPhone手机1台、股权代持协议书95份、股权证书161页、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1本、股权激励整体解决方案精华落地班核心课程大纲1本、原创核心股东+工作室明细表3页、2019-9-29收款明细表3页;被告人朱小霞的OPPO手机2台、笔记本4本;被告人韦艳的华为手机1台、笔记本1本;被告人王艳红OPPO手机1台;被告人王酩慧的HONER手机1台;被告人朱四林的手机1台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对扣押于江门市某某局新会分局的其他物品,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长 梁津晃审 判 员 容嘉敏人民陪审员 聂武尉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梓琪书 记 员 陈艳红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