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卫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罚:被告人樊卫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樊卫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桂0109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樊卫卫。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抓获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21〕Z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卫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庆伟、检察官助理韦耀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卫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起,被告人樊卫卫加入以从事“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并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每位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利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分为多个小家庭进行管理,每个家庭分别由“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邀约总管、申购总管、三五总管”从各个角度进行管理。被告人樊卫卫在案发时已达到“大总管”级别,在传销组织中按照该组织流程和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对整个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公诉机关认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卫卫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销售”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报酬,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樊卫卫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樊卫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卫卫对
公诉机关指控
其犯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樊卫卫加入以从事“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并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每位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利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分为多个小家庭进行管理,每个家庭分别由“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邀约总管、申购总管、三五总管”从各个角度进行管理。被告人樊卫卫在案发时已达到“大总管”级别,在传销组织中按照该组织流程和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对整个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0月5日,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南宁市青秀区中金地世家南区3栋1单元201号房内查获涉传人员7名,青秀分局于当日决定对沈国垚、程大刚、向世巧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11月28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区分局民警在南宁市青秀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时,将在场的男子樊卫卫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实:樊卫卫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11月16日,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办案人员查获并经樊卫卫、欧阳德安、陈世敏签字确认的樊卫卫家庭名册表等纸质传销材料证实:樊卫卫家庭的大总管是樊卫卫。樊卫卫家庭与其他家庭有相互交流的事实。(5)办案人员查获的沈国兰家庭名单、罗超家庭名单、袁兵家庭名单、马智博家庭名单、龚展宏家庭名单、何建新家庭名单、郭涛家庭名单等纸质材料,证实该传销组织将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以组成家庭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事实。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欧阳德安证言证实:欧阳德安于2020年10月申购了1分共3800元加入“自愿连锁销售”行业,其上线是欧阳建新。其系樊卫卫家庭的业务员,该家庭大总管为樊卫卫。大总管是负责协调管理团队,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其所在的传销组织体系分有8个家庭,分别是沈国兰家庭、蒋彪家庭、樊卫卫家庭、罗超家庭、龚展宏家庭、袁兵家庭、马智博家庭。“自愿连锁销售”行业都是交叉管理的,在家庭大体系里面,各个小家庭的总管除了管理好自己家庭外,如果其他家庭的人员来到自己家庭,他们也负责管理其他家庭的成员的行业素质问题,有时候总管外出,如果对方家庭没有总管在,他也要负起总管的职责来落实课程和会议,保障会议、课程有序进行,除此之外,各个家庭的总管之间也会相互交流自己监督到的学习和会议情况,从而提高行业素质,稳定行业的成员,交叉管理是为了更好管理团队,保障整个传销大家庭的正常运转。其所在组织是一个虚构的经济体,没有实体经济,也叫“纯资本运作”,就是靠“拉人头”入股,按照规定,每个人只能发展三个下线,多过三个下线的就只能安排在自己的下线去发展下线,然后再进行复制地“拉人头”,就是靠“拉人头”得到提成,谁拉的人多,得到的提成就多。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传销资料,就是各个家庭成员名单和互相交叉学习、开会和管理的资料。因为其是后面过来的,所以其名单自然不在家庭表上。辨认笔录证实:欧阳德安辨认出大管家就是樊卫卫。(2)陈世敏证言证实:陈世敏于2020年10月申购了一份交了3800元加入“自愿连锁经营”行业,其上线是欧阳建新。其是樊卫卫家庭的业务员,该家庭大总管为樊卫卫。大总管是负责协调管理团队,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他们“自愿连锁经营”行业都是交叉管理的,不断给新来的新人上课洗脑,在传销家庭里面,每一个家庭都有一个人做“讲师”,例如樊卫卫家庭到其他家庭上课或者安排工作,就要听从其他家庭各个总管的安排,其他家庭人员来到樊卫卫家庭也要听从樊卫卫家庭的总管安排。其知道体系中有蒋彪家庭、罗超家庭、袁兵家庭、何建新家庭等。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传销资料,就是各个家庭成员名单和互相交叉学习、开会和管理的资料。其所在组织是一个虚构的经济体,没有实体经济,也叫“资本运作”,就是靠“拉人头”入股,按照规定,每个人只能发展三个下线,多过三个下线的就只能安排在自己的下线去发展下线,然后再进行复制地“拉人头”,就是靠“拉人头”得到提成,谁拉的人多,得到的提成就多。因其是新加入该家庭的,所以樊卫卫家庭成员信息表上没有他的名字。辨认笔录证实:陈世敏辨认出大管家就是樊卫卫。(3)董婧证言证实:2019年1月经同事张明介绍“纯资本运作”后,在张明推荐下申购2个份额交了7100元,成为了“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一员。其所在家庭的大总管是樊卫卫。大总管是负责协调管理团队,起到上传下达作用。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传销资料,就是樊卫卫家庭成员名单,其中有“董婧”名字。(4)沈国垚证言证实:2019年年初,其受姐姐沈国兰邀约来到南宁后,经沈国兰推荐并帮申购成为了“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一员,是沈国兰家庭的能力总管。沈国兰是其上线,是沈国兰家庭的大总管。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传销资料,就是沈国兰家庭成员的名册。(5)向世巧证言证实:2019年9月在南宁市接受其老师李先玉介绍“自愿连锁销售”后,在李先玉的推荐下,申购5份交了20000元左右,成为了“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一员,是沈国兰家庭的邀约总管。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传销资料,就是沈国兰家庭成员、樊卫卫家庭成员的名册。其所在组织是一个虚构的经济体,没有实体经济,也叫“资本运作”,就是靠“拉人头”入股,按照规定,每个人只能发展三个下线,多过三个下线的就只能安排在自己的下线去发展下线,然后再进行复制地“拉人头”,就是靠“拉人头”得到提成,谁拉的人多,得到的提成就多。(6)陈超证言证实:2019年6月在南宁市经其姑妈蔡凤群介绍“纯资本运作”后,在蔡凤群推荐下,其申购21份交了69800元,成为了“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一员。其现在是罗超家庭的邀约总管级别。与其同一个传销体系的成员有:罗超、陈莉、沈国兰、沈国垚、向世巧、樊卫卫、龚宏展、袁兵、马智博、董婧、蒋彪等,这些人有的是罗超家庭的,有的是其他互动家庭的。其记得这个组织有几个家庭,分别是沈国兰家庭、蒋彪家庭、樊卫卫家庭、龚展宏家庭、袁兵家庭、马智博家庭、郭涛家庭、罗超家庭。“自愿连锁经营”行业都是交叉管理的。这个组织是一个虚构的经济体,没有实体经济,也叫“资本运作”,就是靠“拉人头”入股,按照规定,每个人只能发展三个下线,多过三个下线的就只能安排在自己的下线去发展下线,然后再进行复制地“拉人头”,就是靠“拉人头”得到提成,谁拉的人多,得到的提成就多。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传销资料,就是罗超家庭成员名单和其他家庭互相交叉学习、开会和管理的资料。(7)程大刚证言证实:2019年2月在南宁市经同学介绍“纯资本运作”后,在同学推荐下申购21份额交了69800元后,成为了“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一员。其现在是沈国兰家庭的自律总管级别。与其同一个传销体系的成员有:沈国兰、沈国垚、向世巧、陈飞、陈莉、董婧、罗超、蒋彪、樊卫卫、龚宏展、袁兵、马智博、郭涛。“纯资本运作”行业都是交叉管理的。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传销资料,就是沈国兰家庭成员名单和其他家庭互相交叉学习、开会和管理的资料。(8)陈飞证言证实:2019年2月在南宁市经向世巧发展加入传销行业。其上线是向世巧,向世巧上线是李先玉,李先玉上线是沈国垚,沈国垚上线是沈国兰。其所在家庭的大总管是沈国兰,能力总管是沈国垚。“自愿连锁经营”行业都是交叉管理的。这个传销体系中有好几个家庭,分别是沈国兰家庭、罗超家庭、蒋彪家庭、樊卫卫家庭等。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传销资料,就是沈国兰家庭成员名单。(9)陈莉证言证实:其受妹妹陈超邀约来到南宁市,经陈超介绍“纯资本运作”后,在陈超推荐下申购了2个份额交了7100元,成为了“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一员,是业务员级别。其所在家庭有罗超、陈超等三十几号人,罗超是大总管。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纸质资料就是罗超家庭成员名单。体系中的其他家庭也认识的有沈国兰、沈国垚、程大刚、向世巧、陈飞等。因为两个家庭经常走动,每个家庭又有交叉管理关系,所以多多少少会认识。这个传销体系有沈国兰家庭、罗超家庭、蒋彪家庭、樊卫卫家庭、龚展宏家庭、袁兵家庭、马智博家庭、郭涛家庭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认其只是参加了传销组织,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7年,其经刘靠全介绍,在南宁加入了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帮忙开过车,还帮忙搬过家。同时,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樊卫卫参与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销售”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反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樊卫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樊卫卫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卫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 判 长 青彦达人民陪审员 黄金勇人民陪审员 赵德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 宝书 记 员 周春莹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