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罚:被告人陈淑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淑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桂0303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陈淑献,曾用名陈某,外号“心梅”。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21]Z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淑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昭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淑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淑献自2012年起在桂林市叠彩区加入以商务商会运作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申购1份加入并发展下线,最多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21份即3800+3300某20=69800元),每人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购买的产品份额可累计到其上线名下,上线按级别从下线申购款中获取直接或者间接提成。该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即本人及发展下线购买总份额1至2份称业务员,3至9份称业务组长,10至64份称业务主任,65至599份称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份额且3个直接下线均达到业务经理级别后成为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被告人陈淑献上线为晏某(已判决),直接下线为原某(已判决)、冯某。被告人陈淑献在传销体系中累计发展下线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将伞下人员管理、发放下线提成等具体事务交由原某负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自画传销体系、刑事判决书、证人晏某、辛某、原某、李某1、田某1、张某1、许某、李某2、刘某1、石某1、林某、李某3、昌某、刘某2、李某4、张某2、史某、冯某、李某5、杨某1、吕某、舒某、宋某、杨某2、孙某、徐某、王某、常某、田某2、李某6、行玉红、石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淑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淑献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淑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从事商务商会连锁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淑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淑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淑献自动投案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淑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 判 长 邓 昱人民陪审员 阳 贤人民陪审员 张秀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唐 俊书 记 员 曾桂平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