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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资本运作型

梁伟基、朱建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85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1)桂1122刑初2号审理法官: 何著文 廖美兰 潘宗禄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权责关键词: 主犯 从犯 可以从轻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辨认笔录 质证 取保候审 拘留 陪审 强制缴纳

梁伟基、朱建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桂1122刑初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梁伟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白马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8月14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朱建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梧阔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7月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钟山县看守所因朱建强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2020年7月3日,钟山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颜紫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怡忆,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伟基、被告人朱建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加入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活动,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北海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缴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形成金字塔形上下线传销网络结构,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缴纳的申购款按固定方式瓜分,不断骗取财物。该组织发展至今,体系已极其庞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梁伟基、朱建强等人组织、领导传销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首先,以缴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纯资本运作”人员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入门费,即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额需缴纳3800×1+3300×20=69800元。参加者加入后必须积极“拉人头”加入,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人员再通过“拉人头”加入,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其次,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者进行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据此,达到老总级别人员下线人数均超过29人。本案中,传销活动均是以一次性缴纳69800元认购21份的高额传销活动为主,但传销组织为了规避资金走账上出现69800等数字特征,采取多收多返的方式运作,即收取申购款的时候将申购款金额提高,多收200元,待次月第一次返利的时候则返利19700元(多返200元)。第三,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团队,传销组织成立经理室,下设大家长和成员,大家长负责管理体系的经理室,经理室协助大家长负责管理申购、培训、学习等工作。第四,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下线人员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工资”。参加者申购缴纳70000元晋升为主任,次月返还19700元,发展第一、第二个下线均提成6031元,发展第三个下线提成13144元;间接下线则根据具体情况按提成公式计算提成。另本案中晋升老总后必须离开北海市到茂名市居住;晋升老总后(高级业务员)的工资是按照每月新增份额,每份500元计算,新增一个人(21个份额),可获得10500元,并且A1A2A3直接三代均同等获得10500元。2012年,被告人梁伟基由杨某胜(另案处理)介绍和发展加入北海市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杨某胜伞下人员。梁伟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2014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下线人员潘某娥、朱某东、侯某、吴某、柯某明、柯某言等人已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获利近100万元。2011年,被告人朱建强由朱某会发展加入北海市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朱某会伞下人员。朱建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2013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梁某忠、邱某珍、刘某新等人已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2020年12月15日,朱建强向钟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0万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签署了认罪认罚材料,朱建强系从犯,退出赃款,公诉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梁伟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朱建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同意认罪认罚。朱建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朱建强系从犯,退出赃款,认罪认罚,综上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加入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活动,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北海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缴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形成金字塔形上下线传销网络结构,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缴纳的申购款按固定方式瓜分,不断骗取财物。该组织发展至今,体系已极其庞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梁伟基、朱建强等人组织、领导传销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首先,以缴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纯资本运作”人员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入门费,即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额需缴纳3800×1+3300×20=69800元。参加者加入后必须积极“拉人头”加入,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人员再通过“拉人头”加入,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其次,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者进行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据此,达到老总级别人员下线人数均超过29人。本案中,传销活动均是以一次性缴纳69800元认购21份的高额传销活动为主,但传销组织为了规避资金走账上出现69800等数字特征,采取多收多返的方式运作,即收取申购款的时候将申购款金额提高,多收200元,待次月第一次返利的时候则返利19700元(多返200元)。第三,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团队,传销组织成立经理室,下设大家长和成员,大家长负责管理体系的经理室,经理室协助大家长负责管理申购、培训、学习等工作。第四,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下线人员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工资”。参加者申购缴纳70000元晋升为主任,次月返还19700元,发展第一、第二个下线均提成6031元,发展第三个下线提成13144元;间接下线则根据具体情况按提成公式计算提成。另本案中晋升老总后必须离开北海市到茂名市居住;晋升老总后(高级业务员)的工资是按照每月新增份额,每份500元计算,新增一个人(21个份额),可获得10500元,并且A1A2A3直接三代均同等获得10500元。2012年,被告人梁伟基由杨某胜(另案处理)介绍和发展加入北海市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杨某胜伞下人员。梁伟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2014年晋升为老总级别。期间,被告人梁伟基与梁某忠等人担任管总管理团队并积极开展传销活动行为。至案发时,其下线人员潘某娥、朱某东、侯某、吴某、柯某明、柯某言等人已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获利90万元。2011年,被告人朱建强由朱某会(另案处理)介绍、发展加入北海市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朱某会伞下人员。朱建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梁某忠为其下线,后梁某忠积极发展邱某珍、刘某新等人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梁某忠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管总并积极开展传销活动行为。2013年,朱建强晋升为老总级别。至案发时,朱建强体系下的伞下人员梁某忠、邱某珍、刘某新等人已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获利10万元。2020年12月15日,朱建强向钟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1、梁某1、吴某、赖某1、潘某、杨某、柯某1、梁某2、陈某1、梁某3、曹某、陈某2、梁某4、柯某2、柯某3、谭某、陈某3、郭某1、赖某2、刘某、梁某5、梁某6、郭某2、张某2、莫某、李某1、梁某7、李某2、叶某、柯某4、陈某4的证言及相关人员的自书传销体系图,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资料查询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款专用票据,同案人潘某娥、朱某东、梁某忠、梁某郁、凌某林、李某铭、曾某章、曾某养、侯某、柯某明、柯某言、杨某伟、邱某珍、刘某新、赖某丰、邱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等人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等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传销体系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伟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建强其伞下人员主要靠梁某忠发展壮大,其获利不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建强在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伟基、朱建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从宽处罚。被告人朱建强退出赃款且缴纳了罚金,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建强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建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及退赃、缴纳罚金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建强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朱建强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建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建强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朱建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伟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朱建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梁伟基违法所得90万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朱建强退出赃款10万元,依法没收,由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何著文审 判 员 廖美兰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盈盈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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