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宪光;秦登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史红蕾,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马瑞军,河南德金(新乡)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自首 缓刑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质证 客观性 传唤 取保候审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陪审 初犯 前科
刑罚:被告人秦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杨宪光;秦登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豫0703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11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3年12月22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12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5年1月24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史红蕾,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11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3年12月22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12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5年1月24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瑞军,河南德金(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卫滨检刑诉(202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钮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史红蕾,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瑞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带领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到山东菏泽庞博集团公司参观学习,并参加“禾元农场”中的黑猪线上认领项目。后秦某某加盟庞博集团。2022年上半年在新乡市卫滨区新荣街租赁房屋并注册登记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秦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为公司监事。庞博集团为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颁发凭证(数字农业授权培训点、河南省新乡市培训点)。后秦某某、杨某某两人在该培训点以“认养黑猪”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二人有关鉴定意见如下:1、姓名为秦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1xxx81的会员在禾元农场早期库(hymc_20_bak)和禾元农场库(hunc)两个数据库中的托养数量总计为575,认购总金额为2590000,实际提现总金额为173371.88,现金券转出总计为2957772,认养券转出总计为24258171.41,现金券转入总计为3105272,认养券转入总计为23436971.49,认购券买入总计为7500,认购券系统调整总计为0,认购支付总计为0,盈利总计为839571.8。其名下分销员账号166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3,下级层数为10,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16,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611,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441;分销员账号45937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9,下级层数为8,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21,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552,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364。合计805个账号,按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去重,得到去重后的账号数为657。2、姓名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1xxx37的会员在禾元农场早期库(hymc_20_bak)和禾元农场库(hunc)两个数据库中的托养数量总计为373,认购总金额为1780000,实际提现总金额为304079.45,现金券转出总计为1166028,认养券转出总计为7034087.1,现金券转入总计为1337028,认养券转入总计为6692216.17,认购券买入总计为26840,认购券系统调整总计为0,认购支付总计为100000,盈利总计348110.38。其名下分销员账号274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4,下级层数为7,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14,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77,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24;分销员账号46473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10,下级层数为7,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22,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96,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34。合计258个账号,按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去重,得到去重后的账号数为205。被告人秦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
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以“认养黑猪”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秦某某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秦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四、被告人秦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二、侦查机关提取后台数据并经鉴定机构对总人数去重,但未进行系统升级前后的人数去重,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妻子等人的账号实际是杨某某操作,属于自己投资,不能计作下线人数,另有部分下线人员参与后未继续发展下线,而是兑换成真实商品猪肉,即使猪肉价格偏高,也不宜认定为传销人员,应予去除,扣除以上人数后不足120人,不属于情节严重。三、被告人杨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四、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并且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带领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到山东菏泽庞博集团公司参观学习,并参加“禾元农场”中的黑猪线上认领项目。后秦某某加盟庞博集团。2022年上半年在新乡市卫滨区新荣街租赁房屋并注册登记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秦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为公司监事。庞博集团为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颁发凭证(数字农业授权培训点、河南省新乡市培训点)。后秦某某、杨某某两人在该培训点以“认养黑猪”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二人有关鉴定意见如下:1、姓名为秦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xx03180081的会员在禾元农场早期库(hymc_20_bak)和禾元农场库(hunc)两个数据库中的托养数量总计为575,认购总金额为2590000,实际提现总金额为173371.88,现金券转出总计为2957772,认养券转出总计为24258171.41,现金券转入总计为3105272,认养券转入总计为23436971.49,认购券买入总计为7500,认购券系统调整总计为0,认购支付总计为0,盈利总计为839571.8。其名下分销员账号166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3,下级层数为10,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16,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611,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441;分销员账号45937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9,下级层数为8,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21,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552,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364。合计805个账号,按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去重,得到去重后的账号数为657。2、姓名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xx10132037的会员在禾元农场早期库(hymc_20_bak)和禾元农场库(hunc)两个数据库中的托养数量总计为373,认购总金额为1780000,实际提现总金额为304079.45,现金券转出总计为1166028,认养券转出总计为7034087.1,现金券转入总计为1337028,认养券转入总计为6692216.17,认购券买入总计为26840,认购券系统调整总计为0,认购支付总计为100000,盈利总计348110.38。其名下分销员账号274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4,下级层数为7,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14,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77,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24;分销员账号46473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10,下级层数为7,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22,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96,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34。合计258个账号,按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去重,得到去重后的账号数为205。被告人秦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户籍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2)到案经过二份证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3)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地照片证明:该公司现场实地情况。(4)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调取通知书两份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调取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情况。(5)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调取公安部经侦云端下发案件信息材料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调取公安部经侦云端下发该案件上线人员处理情况。(6)新乡市卫滨分局调取雅安市公安局涉案相关文书证明:新乡市卫滨分局在警综平台上下载雅安市公安局5.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中的调取证据内容。(7)判决书一份证明:卫滨分局调取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5.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胜的证言证明:2023年春天的时候,李某胜一个工友张金安说工期快结束了打算出去玩,然后就去了山东。当时是坐大巴车去的,去了好多人,结果去了才知道是一个养殖基地,没有让进门,后来去了一个会议室,讲课内容主要是庞博集团发展如何好,投入项目如何挣钱,说有一个线上养猪项目特别好,能挣钱,在手机上养几头黑猪,天天都可以返现。后来才知道讲课的其中一个是杨某某,觉得不错,就认养了一头黑猪,在山东的时候微信扫码支付了5000元。“禾元农场”是一个微信小程序,名字叫“禾元农场”,在平台上5000元可以认养一头猪,每天签到还可以领取奖励,李某胜在该平台上的操作都是别人帮忙操作的,其平台上的账号也是别人帮忙注册的,投资10000元每天可以返利100元。该平台可以发展下线,李某胜是张金安的下线,李某胜没有发展下线。(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11月份,范某某经刘树海介绍说现在干传统行业都不挣钱,现在都是做绿色健康产品,又不用干活又可以挣钱。在手机上养几头黑猪,天天都可以返现,投入10000元,200天可以挣3000元,并让范某某看他手机上黑猪养殖基地等信息。到了2022年6月份,通过刘树海经常在微信上给其推送养猪的信息,告诉范某某可以到新乡市新荣街的河南庞博集团新乡运营中心去实地看一下,到了以后店内有好多人,他们都是几万元的投,就询问怎样投。杨某某帮范某某注册了一个叫做“禾元农场”小程序的账号。当时杨某某称把钱转给他,他帮其认养黑猪,其就转给了杨某某15000元,认养了三头猪。刘树海称其认养的太少,挣的钱也就少,让多认养几头,之后就可以把本钱取出,让利息在平台里面滚。2022年8月份至9月份,范某某分六次转给刘树海30000元左右,到了9月份,秦某某告诉范某某庞博集团上市了,投入的钱转成股票,一块钱可以转成一股,到年底一股就会价值五块钱,然后其就把投入的钱全部转成了股票。到了12月份,秦某某告诉范某某平台又开始养猪了,还是10000元能挣3000元,公司保证一年半这个活动都不会变,每周都可以进行提现。2023年3月份左右,秦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新乡宾馆召开庞博集团的会议,主要讲庞博集团发展如何好,投入项目如何挣钱,会上秦某某、杨某某、孟得军都上台发言。2023年3月份到4月份期间,范某某又陆陆续续投了50000元。2023年5月1号,范某某发现这个平台不能进行提现了,就问孟得军什么情况,孟得军称庞博集团转成国有公司了,这个期间不能进行提现,可以注册新号,把之前号上的积分加上钱可以一块转到新号中,就可以进行提现了,就又投了20000元左右。投入还没有十天,就又不能提现了,意识到被骗了。(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的时候李玉某对白某某说山东庞博集团有一个好项目,可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相当于入股,之后在山东庞博公司上市之后可以进行分红,“禾元农场”是微信上面的一个小程序,后来上面还可以投资认养黑猪,每头黑猪的价格是5000元,投资之后每天可以获得收益,之后这些收益可以进行提现。白某某是从2020年上半年的时候开始投资的,当时李玉某拿着白某某手机帮忙在上面进行操作,在平台上面注册的账号,第一次投资黑猪支付了10000元认养了两头黑猪,后来在获得收益之后又将收益的5000元钱重新投入到了平台里面,白某某是通过现金交给李玉某,由李玉某帮忙进行投资的。平台一开始是“禾元农场”1.0的版本,上面可以购买原始股,之后平台开始投资黑猪肉之后,平台又进行了升级,许昌地区的李玉某也不干了,换成了新乡地区的秦某某接管这些参与投资的人。之后平台再次进行升级之后,要对账号进行重新激活,缴纳了5000元的激活款,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郭玉某,郭玉某再将钱交给了秦某某。每头猪是5000块钱,投资之后每天可以获得收益,向下发展人也可以获得其充值金额的20%的收益,也就是拉人头获得收益。总的来说就是自己投资的钱产生的收益以及拉人头获得的收益。(4)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的时候李玉某对柴某某说山东庞博集团有一个好项目,可以购买原始股之后分红,“禾元农场”是微信上面的一个小程序,后来上面还可以投资认养黑猪,每头黑猪的价格是5000元,投资之后每天可以获得收益,之后这些收益可以进行提现。柴某某是从2020年上半年的时候开始投资的,当时在平台上面的操作都是李玉某拿着其手机操作的,在平台上面注册的账号,柴某某在“禾元农场”平台上面投资的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给李玉某。黑猪肉投资每头猪是5000块钱,投资之后每天可以获得收益,也可以向下发展人也可以获得其充值金额的20%的收益,也就是拉人头获得收益。但是柴某某没有向下发展人,只是将其女儿的手机号注册了平台账号进行投资。2023年的时候,李玉某不干了,换成了一个新乡的人,叫做秦某某,她也是李玉某发展的下线,其在之后在秦某某那里投资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秦某某。其中2023年的时候平台关闭过,秦某某说需要对账号进行激活,才能在平台继续提现,柴某某给秦某某转过两次激活款项,第一次是5000元,第二次是1000元。在2023年9月份的时候,平台彻底关闭了,彻底没有办法在平台进行提现了。柴某某在平台上面投资的金额在260000元左右,基本没有获利,包括购买原始股、港股、黑猪认养这几个项目,亏损的本金也是在200000元左右。(5)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的时候,左某某和王贵红是一起在养生馆听课认识的,11月份的时候,王贵红告诉其有一个线上养猪项目特别好,能挣钱,在手机上养几头黑猪,天天都可以返现。当月开始第一次投资,直接将10000元微信转给了王贵红。2023年3月份左右,秦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新乡宾馆召开庞博集团的会议,主要讲庞博集团发展如何好,投入项目如何挣钱,当时感觉这个项目有点假,就没有继续投资了。在“禾元农场”平台上5000元可以认养一头猪,每天签到还可以领取奖励,投资10000元每天可以返利100元,大概返了1000来块钱就不继续返利了。该平台可以发展下线,听说是王贵红发展其成为她的下线,左某某投资了10000元她就可以得到3000元的提成,左某某没有发展下线。(6)证人范明某的证言证明:范明某通过杨某某参与投资的禾元农场APP,跟范明某说这个认养黑猪的项目很有发展前途,比把钱存在银行里面要合适,范明某听完之后也挺感兴趣,就参与了。2022年的时候,当时杨某某拿着其手机帮忙注册了“禾元农场”的账号,说是认养一头黑猪成本是5000元,具体多少天可以受益忘记了。2022年上半年刚过了年,一开始只是认养了一头黑猪,当时微信把钱给杨某某了,转给了杨某某5000元,然后杨某某帮忙操作认养了一头黑猪,过了大概两三个月左右,杨某某又找到范明某说要不要再认养一头黑猪,范明某一开始说是不再弄了,但是杨某某说着两三个月范明某已经得到了1700元的利润,只需要再加3000元左右就可以再认养一头。然后范明某就又给杨某某转了3000多元认养了一头。注册“禾元农场”APP账号是杨某某帮忙操作的,当时杨某某拿范明某手机注册了“禾元农场”APP的账号。杨某某开过认养黑猪相关的会议,第一次是在新乡宾馆里面,当时去了大概有好几百人,晚上还可以在那里吃饭,当时杨某某还主持了这个会议,会议只去过一次。还知道他们线下租了一个门店,是在卫河边上与建国路交叉口处,杨某某也会在那里不断地讲这个项目。(7)证人郭某英的证言证明:2021年9月份的时候,李玉某开始在郭某英的工作室宣讲,说这个黑猪肉养殖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张国强在许昌发展的李玉某,李玉某就在许昌宣传大家来参与这个项目。郭某英是从2020年上半年的时候开始投资的,当时李玉某拿着其手机帮忙在平台上面注册的账号,第一次支付了2000元,将2000元的现金交给了李玉某,之后李玉某再将钱交给公司,当时是“禾元农场”1.0的版本,是2000元一头猪,到了后来“禾元农场”2.0版本每头猪的价格涨到5000元一头猪,后来每次投资都是通过现金交给了李玉某。在“禾元农场”2.0版本认养两头黑猪也就是投资10000元每天可以获得80元的收益,每天都会产生收益,随时都可以进行提现。后来李玉某不干了,郭某英就跟着新乡的秦某某干了,也就算是秦某某发展的下线。2023年9月份的时候,“禾元农场”平台关闭了,在平台无法提现时,秦某某说想要继续提现要激活平台账号,激活之后才能继续提现。郭某英通过两笔都是5000元的微信转账以及一笔5000元的银行卡转账给秦某某进行激活。在平台关闭之后,除了激活账号,秦某某还说办理一个新的平台账号可以进行提现,创建一个新账号是10000元,之后可以继续提现,郭某英通过转给秦某某之后创建了新的账号,之后提现出来了2300元,之后平台彻底关闭,再也没办法进行提现了。郭某英在“禾元农场”平台共计损失了82300元。郭某英推荐了孙强、段战鸽参与这个项目。(8)证人郭玉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7月,经朋友高巧娥介绍说她有一个赚钱的项目,是一个手机APP“禾元农场”,可以在APP内买猪得分红,一头猪5000元,每天都会有分红,不过钱都在APP内,需要再找人买猪才可以提现,刚开始的时候找李玉某投资,每次都是拿着现金给李玉某,李玉某会给郭某英APP账户内充钱,2022年初李玉某就不干这个了,将郭某英介绍给新乡市代理秦某某及杨某某,秦某某让重新激活账户,必需要再投资5000元,还让郭某英介绍人投资,后期过段时间就让郭某英激活一次,每次激活都需要给秦某某5000元,否则账户不能提现,共激活三次每次5000元,郭某英想提现的时候给秦某某打电话,秦某某一直不给郭某英提现并让其继续拉人,郭某英拉了十几个人都是亲戚朋友,后续亲戚朋友也拉了很多人,就感觉被骗了。该平台可以发展下线,郭某英是李玉某的下线,郭某英的下线都是其亲戚朋友。郭某英发展了十几个人,具体没数过。参与平台交易,给李玉某122000元,在秦某某激活的钱是15000元,具体给秦某某多少钱记不清了,共计损失83888.96元。(9)证人王某群的证言证明:2022年12月份的时候,经人介绍说有一个黑猪养殖的项目,是在网上投资认养黑猪,还可以吃猪肉,可以挣钱,加了杨某某的微信,杨某某开始给王某群讲这个项目如何好,还说公司是叫一个山东庞博集团的,这个项目也是中央农业支持的项目,非常稳妥。王某群听完之后就觉得这个项目比较靠谱,就想投资了,在杨某某的引导下到解放北桥处卫河菜市场边上的一处小工作室,到了之后杨某某拿着王某群手机帮忙扫了一个二维码,之后就在微信小程序“禾元农场”上面进行投资。投资的钱都是通过银行卡转给杨某某了,之后杨某某帮忙操作进行充值,在平台上面认养黑猪。“禾元农场”是一个微信小程序,在平台上5000元可以认养一头猪。杨某某一直让王某群找人来参与这个项目,但王某群没有拉人来参与这个项目。王某群参与平台交易没有获利,连本金都亏了,总共认养了两头猪,金额是10000元,平台在2023年下半年的时候关了,本金也没有提出来。(10)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7月,朋友李玉某对胡某某说有一个赚钱的项目,是一个叫庞博商场的原始股,每次需要2000元购买240股,到时候公司上市会回收原始股,当时说每股4美金的时候会上市,其购买了一次原始股,共2000元,2022年的时候李玉某又给其介绍手机APP内的“禾元农场”购买黑猪肉,每头猪是5000元,每天会有80元的返利,买的越多返的越多,还可以拉人,拉一个人对方投资一头猪会有收益,胡某某没有拉过人,具体有多少收益不清楚,过了段时间李玉某说她不干了,把胡某某介绍给新乡市的代理秦某某,联系到秦某某的时候告知其要激活账户,每次激活需要5000元。“禾元农场”是一个微信小程序,在平台上5000元可以认养一头猪,每天签到还可以领取奖励。该平台可以发展下线,胡某某是李玉某的下线。胡某某将爱人、孩子和邻居发展成其下线。胡某某给了李玉某335000元,没有获利过,给秦某某6000元激活账户的费用,共损失341000元,港股有100000左右。2024年11月份的时候秦某某联系胡某某说在庞博集团赔的钱,再换一个平台重新捞本(UI国际APP),胡某某不想投资了就没和她聊下去。(11)证人孔凡某的证言证明:孔凡某和杨某某是一个村子的,孔凡某就是因为杨某某才参与投资的禾元农场APP,杨某某给孔凡某讲这个项目如何好,然后就参与投资认养黑猪了。杨某某讲这个项目可以挣钱,说是认养一头黑猪成本是5000元。注册“禾元农场”APP账号是杨某某帮忙操作的,当时杨某某拿着孔凡某的手机注册了“禾元农场”APP的账号,孔凡某把5000元现金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帮忙充值到了账号上,但孔凡某在平台上面应该没有绑定银行卡,因为刚认养了一头黑猪,还没有过两个月的时间平台就关了,孔凡某也没有进行提现。(12)证人刘某良的证言证明:刘某良是听村里面刘树海说这个东西比较好,在2022年疫情期间,刘树海带其到解放北桥卫河边上的一个小房子里面去听课,里面有人在那里讲课,讲的就是这个黑猪肉如何如何好,说黑猪肉收中国本地猪,国家扶持的这个项目,很有发展市场。当时去听课的时候,他们工作室里面一个人帮忙注册了平台的账号,那个人直接拿着刘某良手机帮忙注册了一个账号,具体算是谁发展的不清楚,平台叫什么什么名字记不清了,因为一开始就是想着注册一个账号就行了,结果后面他们帮忙注册完之后就让投资,说投资可以获得股份,刘某良一听需要投资钱,本身也没钱,就没有投资,后来也没有管过。(1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的时候,左某某和王贵红是一起在养生馆听课认识的,11月份的时候,王贵红告诉左某某有一个线上养猪项目特别好,能挣钱,在手机上养几头黑猪,天天都可以返现。王贵红对左某某说过之后觉得不错,当月就开始了第一次投资,直接将10000元微信转给了王贵红。2023年3月份左右,秦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新乡宾馆召开庞博集团的会议,主要讲庞博集团发展如何好,投入项目如何挣钱,当时感觉这个项目有点假,就没有继续投资了。“禾元农场”是一个微信小程序,在平台上5000元可以认养一头猪,每天签到还可以领取奖励。投资10000元每天可以返利100元,大概返了1000元左右就不继续返利了。该平台可以发展下线,听说的是王贵红发展左某某成为她的下线,左某某投资10000元王贵红就可以得到3000元的提成,左某某没有发展下线。(14)证人李老某的证言证明:李老某在2021年通过秦某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扫描秦某某的个人平台二维码成为了秦某某的介绍人。李老某一共发展了5个人,分别为李陈华、杨新英、马保凤、李宝琴、许昌民。李老某共投入10000元,没有获利,但吃过黑猪肉。(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11月通过秦某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扫描秦某某个人平台二维码成为她的下线,李某没有发展下线,每次投资都是将钱转给秦某某帮忙操作。(16)证人王某英的证言证明:2022年通过李静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王某英不会使用手机,每次投资都是将现金交给秦某某帮忙操作。一共损失本金40000元左右。(17)证人李云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通过秦某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35000元,李云某不会使用手机,每次投资都是将现金交给秦某某帮忙操作。李云某让儿子李玉恒、孙子李佳宸注册过“禾元农场”平台账号使用。(18)证人张利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通过秦某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20000元,张利某不会操作平台,每次投资都是将钱交给秦某某帮忙操作。张利某没有发展过下线。(19)证人郭某花的证言证明:2022年通过张利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10000元,郭某花不会使用手机,每次投资都是张利某帮忙操作。郭某花没有发展过下线。(20)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通过张利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30000元,牛某某不会使用手机,每次投资都是张利某帮忙操作。牛某某没有发展过下线。(21)证人李玉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通过张利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16300元,每次投资都是用现金给的秦某某帮忙操作。李玉某没有发展过下线。(22)证人杨世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通过杨某某母亲张香菊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20000元现金给的杨某某,他帮忙注册一个账号。杨世某没有发展过下线。(2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通过杨世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20000元,杨某某帮忙注册的,扫描的李洪某的个人码。宋某某没有发展过下线。(24)证人李洪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通过杨世某了解到“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跟着投资了20000元,杨某某帮帮注册的,扫描杨世某的个人码。李洪某发展了丈夫宋某某。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1年8月份的时候,秦某某的朋友张国强介绍其认识他的朋友李玉某,他们都在这家集团公司内投资猪肉,对秦某某讲述这个行业挺好,秦某某就信任他们的话,自己先后多次到山东菏泽庞博集团公司参观、学习他们的经营模式,后来又带领朋友杨某某也参与这个项目中。杨某某陪伴秦某某去参观学习几次,他也加入到这个项目中。杨某某是秦某某的下线,二人是好朋友关系。经过多次参观学习,了解到这个集团是2016年注册的,该公司包括跨境电商、高端养老、影视传媒、旅游、风电工程等项目,集团做宣传时讲“禾元农场”这个APP可以云养猪并吃到他们生态养殖的优质黑猪肉,云认养以后每天会返还到账户中肉券和积分,肉券可以用来换肉、购买平台产品以及提现。秦某某从山东考察学习回来以后,自己加盟到这家公司中,这期间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只是在自己家中给亲戚、朋友讲述发现一个不错的项目,这是一件好事以及这家公司的经营模式、投资模式、盈利模式。2022年上半年的时候,秦某某想在新乡市内将这家公司做大,自己在新乡市开设一家运营中心,就租赁新乡市卫滨区新荣街的房屋,注册登记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该集团在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实际为庞博集团新乡运营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推广公司的“禾元农场”APP,APP中有黑猪线上认养项目,以及一些养猪返利(积分、肉票)等活动。禾元农场、禾元商城、庞博生态、汇众亿盛等APP、小程序都是庞博集团在管理使用,是庞博集团用来管理“黑猪托养”用户的,禾元农场主要用来线上认领黑猪,汇众亿盛小程序主要用���领取兑换的黑猪肉。庞博生态、禾元商城都是用来购买平台除了黑猪肉以外其他的一些生态产品的。有了固定办公场所,注册登记公司后,总公司会颁发凭证。日常客户与会员来到运营中心,秦某某与杨某某给会员讲述公司项目的好处,如何注册登记会员、如何运营、黑猪肉的好处、如何在平台上操作并分发宣传页,让他成为其会员,并对外发展新的会员。秦某某“禾元农场”APP里面有8个用户号,第一个使用自己手机号注册的,用户名1324329某某某某,ID号为1324329某某某某的用户,绑定的是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这个号现在的层级记不清楚了。其上家是李玉某,她的ID号是1890399某某某某,秦某某通过这个号直接发展了16个下家,分别是秦登峰,秦登云,何潇洋,何文胜,杨某某,李老某,康秀丽,别的记不太清了。用户缴纳认养费,注册成为用户后,获取收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的收益,也就是投入5000元钱,认养一头猪,每天返回一斤的肉券(50元/斤),但只有累计十斤肉券才可以兑换黑猪肉,但这部分收益是固定、有限的,这部分收益不是用户的主要收益。用户的主要收益是第二种收益,这种收益主要靠邀约发展下级用户获取,用户邀请新用户加入后,便成为了新用户的上级用户,下级用户每认养一头猪,上级会获得1000的积分,其中500积分立即到达账户,剩下500积分200天内全部返完。新用户再邀请的下一级用户所缴纳的费用,上级用、,上级用户的再上级用户等都会按APP设置的比例分配到一定的收益,这部门收益才是用户最主要的收益。所以很多用户会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吸纳新用户,不断的扩展自己的下线会员,这部分收益很有诱惑力,所以很多用户加入后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就会不断想方设法发展下级用户。公司一直讲述做黑色猪肉项目,秦某某到公司多次,没有见到养殖场和屠宰厂,也没有见到猪肉仓库。秦某某说不清楚他们公司真假,秦某某认为公司对外讲述的运作方式对用户有很大的诱惑力,所以很多用户加入后会不断想办法发展下级用户,这样就会不断有更多的用户加入进来,不断有更多的资金沉积到集团账户上。总公司有三十万余名的客户,具体的不是很清楚,因为其级别都是低级的,其一个下面发展新乡市的用户就大概有几十人。公司对全国的客户开户,在宾馆内开大会,公司廖慧宁讲师给发宣传页,讲述猪肉产品的好处、投资经营的模式等问题。秦某某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投资者支付投资款的方式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就是转账直接转给山东庞博公司的对公账户。杨某某、李光丽、李玉某、顾庆娥、李某、秦登峰、原海燕、赵美兰、王晓华、张利某、贵兴利、张玉珍、何潇洋、何文胜、李金红、刘玉梅、李卫华、王巧风、李老某、朱秀红、郝玉花等人都是通过秦某某参与的黑猪养殖项目,秦某某不太清楚这个层级关系是怎样形成的,但是按照其理解,这个东西就像一个人去工作,只有认真工作了才能获得更高的收益。网上会通过微信与别人聊天去聊这个项目,像别人如果问秦某某是做什么工作的,秦某某就会对他们说是在网上在做一个黑猪养殖项目,收益很不错,他们一方面想找其吃肉,也想跟着做这个项目,就开始跟着来投资这个项目,线下也会跟认识的亲朋好友介绍这个项目,对他们说这个项目如何好,还能吃肉,就也想让他们跟着一起做。“禾元农场”平台注册成为新用户是在网上通过手机号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不过这个需要扫描别人的邀请二维码,像秦某某介绍的这些朋友会让他们扫描秦某某的邀请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并成功注册就代表秦某某成功发展了一个下线,他们投资秦某某也会获得收益。秦某某对层级关系图的数据认可。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实自己收到的投资人的钱款后都会直接转给公司,转给的都是个人银行卡,户名有刘传功、刘传义等人,上面备注的有投资人的名字。(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杨某某从2021年的8月份开始参与“禾元农场”黑猪肉养殖项目,当时是秦某某带着参与这个项目的,秦某某对杨某某说有一个养殖黑猪的项目很不错,后在秦某某的介绍下参加了该项目。杨某某在“禾元农场”小程序上的认养黑猪等数据个人是无法进行更改的,都是由公司后台操控的。杨某某去山东公司的一个基地考察的时候,只是见到了一个养猪场,是公司接的一个老养猪场,说是政府给他们的,但是具体情况不清楚,还告诉杨某某年产二十万头黑猪。公司说是防疫要求,不让杨某某进去,杨某某没有见到他们养的黑猪。庞博集团宣传的黑猪肉公司说他们有养殖基地,但是是否真实杨某某不清楚。杨某某供述其陆续投入了十几万元,大约有二十多头黑猪。2022年6月,秦某某注册成立了新乡市庞大博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博商公司),秦某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某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经营范围:技术服务、农副产品销售、保健品销售等。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主要就是推广庞博集团“禾元农场”APP,在APP上认养黑猪,以及参与一些养猪返利等活动,杨某某供述其实自己也是为了通过不断的发展下线挣钱。庞大博商公司相当于“庞博集团”在新乡市的代理销售点,注册公司必须有监事,前期与秦某某一起去山东菏泽集团公司考察过,感觉这个项目也不错,秦某某注册公司的时候,杨某某就担任公司的监事。杨某某本人在“禾元农场”一共注册有六七个账户,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有八九个账户。1513730某某某某、1522592某某某某两个账号是其本人注册的,也是经常使用的账号,其他的账号只是注册了一下并没有发展用户。投资者支付投资款的方式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就是转账直接转给山东庞博公司的对公账户。当时杨某某与秦某某做黑猪养殖项目有微信群,但不是二人注册的,是庞博公司注册的微信群。“禾元农场”项目很少召开线下会议,大概有个两三次,一次是在新乡宾馆,其他的记不清楚了。线下会议一般都是讲黑猪肉的好处。杨某某作为新乡黑猪养殖项目代理点的代理人在台上发过言,杨某某认识张香菊、张香花、孟得军、刘树海、孟瑞芳、杨盼盼、郝同娜、程小平、王惠敏、张慧荣、张红利、郝同云、陈丽凤、张金珍、武健、郭荷花、连荣花、郜应琴、杨世某、李洪某、冯花丽、王庆利、马连菊等人,也都和他们讲过“禾元农场”黑猪养殖这个项目,他们也都是扫描杨某某的平台邀请码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他们应该都算杨某某的下级。“禾元农场”平台的层级关系杨某某理解的就是其可以发展下级,其下级也可以再去发展下级,其下级发展的下级也属于在其发展之下的,就形成了层级关系。杨某某向下推广发展“禾元农场”黑猪养殖项目网上会通过微信与别人聊天去聊这个项目,会介绍他们来参加这个项目,线下也会跟认识的朋友或者同村的人介绍这个项目,对他们说这个项目如何好,拉着他们来投资。对侦查机关向其出示根据鉴定意见报告制作的层级关系图杨某某予以认可,这些数据与杨某某直接发展的人员相符,后面他们再发展的人大部分就不认识了。杨某某使用其母亲张香菊的手机号注册了平台账号,后续该账号在平台上的所有操作也均是杨某某一个人操作的。杨某某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认可,称自己收到的投资人的钱款后都会直接转给公司,转给的公司的对公账户,就是山东庞博集团的对公账户。5.鉴定意见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证明:1、姓名为秦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1xxx81的会员在禾元农场早期库(hymc_20_bak)和禾元农场库(hunc)两个数据库中的托养数量总计为575,认购总金额为2590000,实际提现总金额为173371.88,现金券转出总计为2957772,认养券转出总计为24258171.41,现金券转入总计为3105272,认养券转入总计为23436971.49,认购券买入总计为7500,认购券系统调整总计为0,认购支付总计为0,盈利总计为839571.8。其名下分销员账号166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3,下级层数为10,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16,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611,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441;分销员账号45937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9,下级层数为8,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21,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552,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364。合计805个账号,按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去重,得到去重后的账号数为657。2、姓名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1xxx37的会员在禾元农场早期库(hymc_20_bak)和禾元农场库(hunc)两个数据库中的托养数量总计为373,认购总金额为1780000,实际提现总金额为304079.45,现金券转出总计为1166028,认养券转出总计为7034087.1,现金券转入总计为1337028,认养券转入总计为6692216.17,认购券买入总计为26840,认购券系统调整总计为0,认购支付总计为100000,盈利总计348110.38。其名下分销员账号274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4,下级层数为7,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14,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77,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24;分销员账号46473在“禾元农场”库中所处层级为10,下级层数为7,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数为22,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96,根据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对其去重,得到该账号去重后的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34。合计258个账号,按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去重,得到去重后的账号数为205。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以“认养黑猪”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提取后台数据并经鉴定机构对总人数去重,但未进行系统升级前后的人数去重,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妻子等人的账号实际是杨某某操作,属于自己投资,不能计作下线人数,另有部分下线人员参与后未继续发展下线,而是兑换成真实商品猪肉,即使猪肉价格偏高,也不宜认定为传销人员,应予去除,扣除以上人数后不足120人,不属于情节严重。经查,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根据还原后的三个数据库“hymc20_bak”(对应禾元农场早期)、“hymc”(别名禾元农场)、“hymc”(对应禾元商城),分析、统计“禾元农场”、“禾元商城”数据库中的会员账号数与会员层级结构,分析会员的充值、提现、奖金数据等情况,采用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唯一性标识对下线账号进行去重处理后得出的账号数,辩护人提出“系统升级前后未去重”缺乏证据支持,且未提供具体重复账号的实例或数据,故不能否定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杨某某亲属账号属于其“自行操作、自己投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只要账号被纳入传销层级并作为发展下线的组成部分,即构成传销活动中的一环,无论账号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其目的是通过虚假层级关系进行牟利,因此,亲属账号仍应计入传销人员数量。关于兑换商品猪肉人员的定性,
本院认为
传销犯罪的本质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而非是否提供实物商品,即使部分参与者兑换了猪肉,但其加入时已通过缴纳费用获得资格,并形成了层级关系,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下线人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经查,根据鉴定结论内容及在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三十六日。)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三十六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子超人民陪审员 申成芬人民陪审员 魏海琴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文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7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