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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典型案例 082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6)晋0721刑初7号审理法官: 陈建忠 周丽 李娟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6.05.08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从犯 应当从轻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社会危险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引诱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社区矫正 初犯 偶犯 前科

刑罚: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6)晋0721刑初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张丽,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榆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宇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榆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使用其子某甲的身份信息下载注册“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使用其子某乙的身份信息下载注册“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成为某甲的下线,使用其个人的身份信息下载注册“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成为某乙的下线。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上述APP用于传销活动,APP发起者通过谎称APP上的投资项目是国家项目,充值可购买原始股权,获得充值奖励、账户收益、上市分红等,发展会员投资充值可获得奖励,设置原始股权回购条件、购买提现通道等方式,吸引会员在APP上充值,引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并按一定层级和比例获得奖励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通过某乙平台直播间、某甲平台群等软件积极宣传、推广上述APP的运营模式、奖励制度、APP下载地址,并用自己的APP邀请链接推广发展下线,发展的下线在上述APP上进行充值,获取返利。被告人王某在“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下级层级数分别为10、11层,发展直接下级用户76人,所有下级用户733人,王某从平台提现获利20382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投资项目可以获得原始股权进行上市分红,充值可获得返利,发展下线可获得奖励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充值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充值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多项法定、酌定从宽、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实际获利微薄且已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身患疾病,不适宜羁押,人身危险性较低;4、参照本案已决同案犯的判罚情况,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实刑,在量刑均衡性上值得商榷,恳请对其适用缓刑,以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5、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刑罚的预防目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使用其子某甲的身份信息下载注册“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使用其子某乙的身份信息下载注册“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成为某甲的下线,使用其个人的身份信息下载注册“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成为某乙的下线。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上述APP用于传销活动,APP发起者通过谎称APP上的投资项目是国家项目,充值可购买原始股权,获得充值奖励、账户收益、上市分红等,发展会员投资充值可获得奖励,设置原始股权回购条件、购买提现通道等方式,吸引会员在APP上充值,引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并按一定层级和比例获得奖励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通过某乙平台直播间、某甲平台群等软件积极宣传、推广上述APP的运营模式、奖励制度、APP下载地址,并用自己的APP邀请链接推广发展下线,发展的下线在上述APP上进行充值,获取返利。经四川西启睿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截至案发时,某甲在“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下级层级数分别为12、13层,下级用户分别为1264个、830个;某乙在“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下级层级数分别为11、12层,下级用户分别为1263个、829个;王某在“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下级层级数分别为10、11层,下级用户分别为1262个、828个。被告人王某所注册、投资、发展下线的“红衫(红帮)”APP与“航空航天”APP经身份信息比对直接下级用户为同一人的有66人,所有下级用户为同一人的有536人;“红衫(红帮)”APP直接下级充值人数为52人,“航空航天”APP直接下级充值人数为59人,直接下级充值人数为同一人的有35人,“红衫(红帮)”APP所有下线充值人数为500人,“航空航天”APP所有下线充值人数为484人,所有下级充值人数为同一人的有251人。被告人王某“航空航天”APP账户所有下级用户投资33100元,“红衫(红帮)”APP账户所有下级用户投资144100元。被告人王某在上述APP及其控制的某甲、某乙账户共计充值600元,邀请收益14150元,返利(投资收益)22239.51元,回购股权15150元,提现20382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在“航空航天”“红衫(红帮)”APP下级层级数分别为10、11层,发展直接下级用户76人,所有下级用户733人,王某从平台提现获利20382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缴犯罪所得20382元。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立案文书;2、强制措施文书;3、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委托书、随案移送清单;5、被告人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6、抓获经过;7、某丙某甲平台截图2张;8、某丁股权证书;9、王某的某甲平台截图;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张某卷宗光盘、张某卷宗文书;11、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云南东川区6.22组织领导传销案简要案情及定性、云南东川区6.22组织领导传销案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廖某的讯问笔录;12、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3、调取证据(王某某甲银行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流水)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业务凭证3张;14、调取证据(王某某乙银行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流水)通知书、业务凭证、交易明细清单;15、调取证据(王某某丙银行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流水)通知书、业务凭证、交易明细清单;16、调取证据(王某某丁银行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流水)通知书、业务凭证、交易明细清单;17、调取证据(马某某丙银行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流水)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18、某甲平台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吴某);19、榆社县公安局关于王某参加传销组织的层级、下线、获利情况说明;20、榆社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关于王某案线索来源、受案、立案情况说明;21、榆社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关于鉴定时间情况说明;22、榆社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关于电话询问白某的情况说明;23、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白某)。二、证人某乙、某甲、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某癸、某A、某B、某C、某D、某E、某F、某H、某J、某K、某L、某M、某N、某P、某Q、某R、某S、某T、某U、某V、某W、某X、某Y、某Z、某1、某2、某3、某4、某5证言。三、被告人王某供述。四、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投资项目可以获得原始股权进行上市分红,充值可获得返利,发展下线可获得奖励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充值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充值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退缴犯罪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榆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为王某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203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陈建忠人民陪审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裴梓吕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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