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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型传销零撸模式型

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判决书

典型案例 048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6)川1129刑初60号审理法官: 周涛 聂大超 宋敏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6.06.03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自首 缓刑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引诱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保证金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6)川1129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5年10月27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刑诉〔202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静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冯杨出庭辅助举证。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某项目系某甲公司开发的网络传销类APP,某乙公司以某软件为平台,以其发行的虚拟门票为载体,以观看广告视频赚门票,门票可升值,星级达人收入数千到数万为名,诱使参与人扫描上级的推荐邀请码,缴纳实名认证费注册为会员(后期免费)并出资购门票兑换任务包,按照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层级,通过设置与获利相关的个人贡献值、团队贡献值、活跃度、城市合伙人等奖励规则,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人数以及下线会员门票兑换或者完成任务包的情况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不特定人群加入并发展下线。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获得推广码下载注册该软件账户后,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于乐山市市中区、沐川县等地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关于APP的推广与宣传,宣称用户可以通过看广告视频赚门票,门票可升值且可兑换商品,以此来引诱参与人扫码注册会员,经鉴定张某账号位于会员推荐关系层级第90层,上级会员89个,下线层级20层,直接下线会员数92个,累计下线会员数24121个。2025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看广告视频赚门票,门票可兑换商品,且可升值为名,引诱参与人扫描上级的推荐邀请码注册为会员,按照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数量或者下线会员用门票兑换任务包的情况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且在组织中承担宣传、推广等职责,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参与人员达到2.4万余人,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2024)豫06刑终72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某癸、某A、某B、某C、某D、某E、某F、某H、某J、某K、某L、某M、某N、某P、某Q、某R、某S、某T、某U、某V、某W、某X、某Y、某Z、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看广告视频赚门票,门票可兑换商品,且可升值为名,引诱参加者扫描上级的推荐邀请码注册为会员;按照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数量或者下线会员用门票兑换任务包的情况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组织中承担宣传、推广等职责,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参与人员达到2.4万余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阶段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用于抵扣本案当中的罚金刑。综上,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聂大超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宋 静书 记 员 周晓林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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