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芸、刘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 号:(2023)粤0104刑初173号
审理法官: 黄莹 夏伟明 杨晴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04.19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吴滨,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泽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志铭,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罗育宁,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陈致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任云,北京观韬中茂(海口)律师事务所;徐华文,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陈思涵,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行为 主犯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一贯表现 数罪并罚 吸收 缓刑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手机短信 域名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 拘留 陪审 初犯 偶犯 前科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徐某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九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 被告人徐某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被告人徐某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雷某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徐某芸、刘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粤0104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徐某芸。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滨、陈思涵,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泽民、李某某,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耕。因本案2021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徐华文,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任云,北京观韬中茂(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某佳。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梁志铭,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海。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致陶、罗育宁,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2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芸、徐某一、徐某耕、刘某、雷某佳、陈某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婷婷、易诗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1998年始,被告人徐某芸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中汇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富鑫XXX管理有限公司]、中汇XXX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XXX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被告人徐某芸伙同被告人刘某,以经营养老产业为名,授意被告人徐某一、徐某耕、雷某佳、陈某海,谎称在其公司投资后财富只涨不跌、零成本养老,先后诱骗公众投资FCF积分增值拆分平台、投资HQDA股权等项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始,被告人徐某芸虚构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公司FCFXXX合作的事实,引入FCF积分增值拆分平台,并由被告人刘某任FCF中国区的运行总裁,负责FCF系统的功能设置、宣传和发展FCF会员;被告人徐某一任广东XXX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副总裁,负责FCF项目宣讲和发展会员;被告人雷某佳任讲师,负责FCF会议主持和宣讲、发展会员;被告人徐某耕任四川X某某景区负责人,负责FCF市场宣传和发展会员并提供私人账号收取FCF会员投资款;被告人陈某海任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负责管理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环球XXX有限公司及环球XXX平台,确保FCF会员能够使用积分购物,配合FCF市场宣传。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芸、刘某等人通过签约会、宣讲会、年会、积分旅游等宣传方式,以“零”投入生态养老、在环球XXX平台购物、积分旅游等为诱饵,利用FCF控盘功能设置静态收益和“招商奖”、“平衡奖”、“管理奖”、“公益奖”等动态奖励的高额回报假象,通过上述奖励模式设定层级并作为返利依据,鼓励会员发展新会员并诱骗公众投资FCF积分增值拆分平台,从会员交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经查,该传销组织会员层级已超3级,总人数逾3000人。经审计,被告人徐某芸等人通过FCF积分增值拆分平台合计骗取白某某等3128名会员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333,333,705.24元。(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徐某一、徐某耕、雷某佳、陈某海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微信群、招股大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环球XXX有限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QB板购买了一家公司(简称HQDA)准备正板上市,鼓吹投资购买HQDA股票可获高达数倍的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徐某芸等人向纪某等1012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166,663,482.31元。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徐某耕、雷某佳、陈某海、徐镜一先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供缴获的电脑(照片)等物证;股权代持协议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芸、徐某一、徐某耕、刘某、雷某佳、陈某海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徐某一、徐某耕、雷某佳、陈某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徐某一、徐某耕、雷某佳、陈某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人徐某芸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纯属捏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吴滨、陈思涵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于指控被告人徐某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徐某芸早在2012年就先后成立了多家公司,投资建设了相关养老实体产业。后为解决XX公司在客户上存在的限制,徐某芸代表XX公司与FCF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销售代理合同》。在与FCF公司合作后,XX公司有了资金和客户流量支持,不仅偿还了此前投资养老产业所欠下的债务,还相继在全国多地设立了公司,建立了养老基地,扩大了养老产业的规模。目前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徐某芸设立或控制了FCF公司,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徐某芸参与、决策了FCF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刘某、赵某、周某源、张某彪等人的供述存在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的情形,不足以采信。在本案至今仍尚未查明FCF公司的真实情况,有关事实仍是有待确定的状态。结合周某源、覃某東、赵某、李某2等人的供述和陈述,FCF平台是由刘某组织搭建和管理的,而徐某芸本人没有注册FCF平台账号,也没有利用该平台发展过任何下线,刘某宣传FCF平台的行为与徐某芸和XX公司无关。徐某芸和XXX集团从未宣传或授权他人可以利用XX公司的名义宣传FCF拆分平台,XX公司员工宣传FCF拆分平台及FCF平台的用户冒充XX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FCF拆分平台,徐某芸均未参与,亦不知情。对于徐某芸参与FCF平台的创设和维护,赵某已当庭推翻其供词,否认徐某芸指示其搭建FCF平台,并否认自己曾将FCF平台的账号、密码等交予徐某芸。本案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所述,徐某芸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徐某芸在收购XX公司时,也一并收购了其他公司,是在养老领域继续进行实体产业的投资。其次,关于徐某芸为FCF公司置换股权的目的,一是为了清偿借款,应刘某的请求通过帮助FCF公司会员置换股票,FCF公司与XX公司的借贷关系消灭;二是为了防止会员流失,通过这种方式留住会员以继续为养老实体产业发展客户群体。最后,HQDA股票是真实存在的,且在FCF会员购买HQDA股票后、徐某芸被调查前,该股票价值也一直是非常稳定。徐某芸没有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鼓吹或承诺收益,因此,徐某芸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徐某芸无罪。被告人刘某供认其参加了FCF平台积分拆分的传销活动,但均是在徐某芸的授意下行动,其是从犯。其没有参与环球XX股票的集资行为,对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辩护人李泽民、李某某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徐某芸引入了FCF积分项目,是FCF积分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受徐某芸安排,以虚职中国区运行总裁的身份参与站台活动,其作用远远小于本案其他同案人员,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
刘某系主犯错误。刘某没有参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刘某2017年就退出了FCF项目,涉案项目启动积分置换股权的时间是2018年5月,刘某没有参与XX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一对
公诉机关指控
其传销的罪名没有意见,但否认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刘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徐某一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股权置换项目是XXX集团自行决定,徐某一不是XXX集团的员工和高管没有也无法参与到组织和策划,也没有主动推广和宣传工作,更没有获得好处,既然没有工作要求和利益驱使,足以证明其没有吸收款项的动机。徐某一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所有股权推广宣传工作都是XXX集团另行委托上市团队宣传。FCF成员是否参与股权项目以及是否购买股权与徐某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XXX集团主要是通过对外网站宣传推广,不依赖市场人员对外推广,FCF成员参与股权置换与徐某一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说徐某一涉嫌犯罪已经对其进行评价并且承担法律后果,不应予以重复处罚。股权置换项目从资金支付和流向看出,所有款项均有XXX集团收取和支配,徐某一没有收取过任何佣金和收益,在徐某芸的供述中,徐某一与XXX集团边界清晰,属于不同利益主体,徐某芸从未认为徐某一属于XXX集团员工。综上徐某一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耕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两罪均予否认。辩护人徐华文、任云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徐某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徐某耕在徐某芸投资设立的多家公司中仅为挂名股东和挂名高管,其并未出资和分红,亦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并非传销组织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徐某耕实际负责管理和经营的企业只有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的业务与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任何关联,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徐某耕从未参与FCF项目的宣传和发展会员的工作,未参与任何传销组织活动,起诉书指控徐某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徐某耕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并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徐某耕未向社会公众宣传HQDA股票项目,也没有实施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耕构成犯罪,其提供私人账号供徐某芸使用并帮助徐某芸转账操作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某耕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耕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愿意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耕系初犯,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耕一贯表现良好,涉案之前并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对直系亲属提供帮助时放松了警惕,从而触犯法律,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其他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希望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佳供认其是初犯,认罪认罚,其不是讲师,只是主持人、投资者也是受害人,恳请从轻处罚;对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异议。辩护人梁志铭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雷某佳受XXX集团公司及徐某芸的聘请担任主持人曾主持过多场公司的年会和论坛,只是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类似于“司仪”的角色,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公司及公司的相关人员有交付过与FCF项目有关联的PPT或文稿给雷某佳进行宣讲,雷某佳既不是XX公司的股东、高管,又不是公司的员工,其没有为公司宣讲FCF项目的义务,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雷某佳在本案中担任讲师。雷某佳并未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宣传、培训作用,亦不符合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组织、领导者条件。投资受害人、公司员工(也包括部分同案人)错误地认为雷某佳在宣讲FCF项目,但雷某佳所说的以上内容与XX公司聘请的讲师所宣讲的FCF项目内容的性质完全不同,并不能混为一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雷某佳的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综上,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用积分加现金购买HQDA股票这一项目,雷某佳对其商业运营模式并不了解,在雷某佳仅参与的一场在香港举行的招股大会中作为主持人只是按照会议流程将会议内容串联起来,对于HQDA股票的宣传不是他的责任。此外,雷某佳没有通过微信群、朋友圈或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过HQDA股票。所以,指控雷某佳通过以上方式广泛宣传及鼓吹投资者购买HQDA股票并没有事实依据,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退一步说,即使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佳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由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传销活动的延续,两个犯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本案中只能以处罚较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罪对雷某佳定罪处罚,而不应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佳构成犯罪,恳请综合考虑雷某佳既是投资者又是受害人,且存在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作出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海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其均没有参与,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决定。辩护人陈致陶、罗育宁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陈某海没有组织领导传销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和客观行为。陈某海仅是挂名法人代表,进入XX公司是因为徐某芸安排,陈某海负责日常审批,并没有参与网络商城,并不负责FCF平台和股权工作,其没有管理决策权,XX的商城并非专门提供给FCF平台,陈某海对于商城平台兑换规则均不知情,维护也是由环球XXX有限公司覃某東等人负责,陈某海只是将问题向上汇报。陈某海是徐某芸儿子,其账号是被动被公司利用用来收取账号和运营,其不知情也没有获利。同案人供述也能证明陈某海没有参与FCF项目,没有向社会宣传FCF平台,也没有收取投资款,没有参加XXX景区的宣讲。陈某海没有与任何受害人签订股票代持协议,其他受害人陈述也没有出现陈某海内容。陈某海构成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始,被告人徐某芸实际控制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中汇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富鑫XXX管理有限公司]、中汇XXX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集团”)、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XXX公司”)等多家公司,被告人徐某芸以经营养老产业为名,授意其他被告人等人,谎称在其公司投资后财富只涨不跌、零成本养老,先后诱骗公众投资FCF积分增值拆分平台、投资HQDA股权等项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始,被告人徐某芸虚构XXX集团与新加坡公司FCFXXX合作的事实,与被告人刘某共同创设FCF积分增值拆分平台,设定平台积分购买、拆分等规则,并由被告人徐某芸任命被告人刘某担任所谓的FCF中国区的运行总裁,负责FCF系统的功能设置、宣传和发展FCF会员;被告人徐某一任广东XXX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XXX集团招商副总裁,负责FCF项目宣讲和发展会员;被告人雷某佳任讲师,负责FCF会议主持和宣讲、发展会员;被告人徐某耕任四川X某某景区负责人,负责FCF市场宣传、发展会员、会员积分的消费并提供私人账号收取FCF会员投资款;被告人陈某海任五谷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管理五谷XXX公司、环球XXX有限公司及环球XXX平台,确保FCF会员能够使用积分购物,配合FCF市场宣传。被告人徐某芸、刘某等人通过签约会、宣讲会、年会、积分旅游等宣传方式,以“零”投入生态养老、在环球XXX平台购物、积分旅游等为诱饵,利用FCF控盘功能设置静态收益和“招商奖”、“平衡奖”、“管理奖”、“公益奖”等动态奖励的高额回报假象,通过上述奖励模式组成层级并作为返利依据,鼓励会员发展新会员并诱骗公众投资FCF积分增值拆分平台,从会员交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经查,该传销组织会员层级已超3级,总人数逾3000人。同案人欧某会、王某华、王某娜等人因积极参与发展FCF会员等活动分别在四川省绵阳市、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经审计,被告人徐某芸等人通过FCF积分增值拆分平台合计骗取白某某等3128名会员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333,333,705.24元。(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徐某一、雷某佳、陈某海等人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采用微信群、招股大会等方式,引诱FCF会员、孝行卡会员、五福老会员等以积分、股权加现金等方式投资购买HQDA股票,鼓吹投资购买HQDA股票可获高达数倍的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期间以集资人未达到持股数为由,要求集资人签订代持协议,并约定了封闭期,由被告人徐某一等人代持。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徐某芸等人向纪某华等1012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166,663,482.31元。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徐某耕、雷某佳、陈某海、徐某一先后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清楚,有如下证据证实:一、投资人苗某、唐某凤、曹某、罗某燕、龚某群、张某、汪某、刘某2、刘某娇、赖某香等多人的证言、报案材料、辨认笔录等,证明在2016年、2017年前后加入FCF平台,注册会员并投资的事实。二、同案人的供述(1)周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其于2012年8月份经黄某峰介绍,购买了XXX集团发行的3万元五福养老基金的股权,在2018年8、9月注册成为FCF会员,其没有发展过FCF团队,也从未带人参加过任何推广会,但直接推荐了宋某娟、陈某、罗某参加FCF。其担任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时,制作过海南康养基地的候鸟旅居养老服务的宣传资料,并向过来海南旅游或者旅居的老人、各种团队等讲解。XXX集团是一个统称,徐某芸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管集团全面工作;徐某耕是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XXX景区的运营;其负责集团文化、养老大健康、新闻、方针政策等,也是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XX学院第三期福财富成都会议是黄某峰以“XX学院”的名义面对五福FCF会员筹办组织的会议,在香港举办“环球XXX产业启动会暨FCF年会”,当时参加这个年会的集团高层有黄某峰、白某栋等集团高层,此外大部分是五福FCF会员。XXX集团对外吹嘘“FCF平台是一个积分只涨不跌,没有输家的平台”,他认为这种发展会员拉人头的模式是一种传销模式,也是一种诈骗的性质。因为只有分拆没有实物买卖。关于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理解是注册激活时的积分就是静态收益,发展下线所拿到的平台奖励的“直推奖”和“对碰奖”等,这些平台的奖励就是动态收益。平台有规定,会员的FCF总积分不能全部用于出售,是有一个百分比的积分可以用于出售,但不清楚具体的百分比数值。2018年,其接到徐某芸的通知,到XXX集团位于全国各地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叫当地负责人通知之前购买了五福养老基金的五福会员签订协议转化为成环球XX公司的股权,其负责置换股权。后期五福养老基金股权转换为HQDA股权时,其制作过转换流程的PPT,由其播放PPT并向购买了五福养老基金股权的投资者讲解股权转换的流程。2018年7、8月份左右在香港举办了收购股权的大会,徐某芸、徐某一、徐某耕、陈某海、威某、雷某、我、黄某峰、白某栋、陈某强都有参加并负责各自的工作。其代持了50人的“HQDA股票”,其中有30多人是其团队成员。(2)黄某峰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2012年7月份,其担任XXX集团西南大区市场总监,负责中汇XXX基金的股权销售,介绍周某加入XXX集团,他是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后来担任集团副总裁,负责制作养老业务的宣传资料及讲解工作,曾参加XX学院第三期福财富成都会议,参加这个会议的高层有周某源等人,五福海南生态康养基地是周某负责筹办,参会人员大部分都是购买五福养老基金、五福孝行卡、FCF的五福会员,高层有白某栋等人参加。其和陈某强合作成立团队,获取招商奖(直推奖)、平衡奖(对碰奖)、管理奖(业绩奖)等FCF平台奖励,变卖过积分给郝某龙等人,成为自己的下线,获利约30万元。2017第三届迎春“五福福财富”论坛中陈某强出席并宣讲FCF的价值远景、环球XX的运营机制和2017年激励计划及政策。其在徐某芸所控制的公司曾负责将老五福会员的股权转成FCF积分,再将FCF会员积分转为美国纳斯达克HQDA的股权。HQDA股票代持表格是XXX集团发行的五福养老基金的股权转到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的环球XXX网络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为美国对股权持有人的总数有限制,所以需要把持股人数打包由一部分人来代持,所以就产生了这个数据。我代持人数是111人,其中有六、七十人是之前签订了股权转换FCF积分的FCF会员,因为FCF出现问题了,由我向徐某芸申请后,把他们的FCF积分转换为HQDA股票;还有40多人是XXX集团分配给我的找不到人打包的,总股数1057567就是这111人所购买股票的相加总数。(3)陈某强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2014年其经黄某峰介绍加入XXX集团,并在2月成立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办事处,其担任负责人,该办事处主要做旅游、餐饮、销售五福孝行卡。XXX集团是徐某芸的公司,徐某芸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管集团全面;徐某耕是董事,负责集团下属公司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美国籍周某米负责集团实体养老院的运营、资产管理等;周某负责集团文化、养老大健康、新闻、方针政策等,他是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在2017年1月5日FCF年会上,周某等人有出席。刘某送给我的1万FCF积分,我没拿去卖,都免费赠送给我孝行卡销售团队的员工,给他们注册激活成为了FCF会员,这样既可以留住员工,也因为当时搞这个FCF比较赚钱,我觉得等他们赚到钱之后会主动把积分对应的金额还给我。另外其有卖过FCF积分给欧某会,FCF积分可以在环球XX平台消费。XX学院第三期福财富成都会议是黄某峰以“XX学院”的名义面对五福FCF会员筹办组织的会议,在香港举办“环球XXX产业启动会暨FCF年会”,当时参加这个年会的集团高层有黄某峰、白某栋、褚某杰等人,参加这个年会的除了集团高层之外,大部分是五福FCF会员。2018年6、7月份徐某芸通知大家在香港举办活动,说收购了一家美国公司,借用这家美国公司的壳在美国上市。某米上台有讲话,内容是将老XXX集团的股份和股票增发转换成美国这家公司的股票的转换规则;好像是周某、某米在台上讲了XXX集团股份和FCF积分转换美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转换规则。徐某芸,徐某一、威某,雷某这些人参加了活动。五福的老会员的股权按照规定的比例转换成美国那家公司的股票。其表示不知道FCF的积分如何转换成股权,其持有的FCF积分没有参与转股。“HQDA”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发行的股票代码简称,一股约1美元,只在香港发行,在内地没有发行的。FCF会员是如何使用FCF积分转化为“HQDA股票”我就不清楚了。(4)白某栋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分别担任过XXX集团的董事和总经理,负责日常公司管理,FCF的经营模式据刘某向我们讲课时称,就是一个拆分翻倍模式,投资越多,获益越多;如果自己发展下线会员越多,获益越多。FCF会员获得收益有两种模式,分别是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注册了多个会员账号,但徐某芸禁止我们注册,我们都是偷偷注册,徐某芸说我们不是做市场,怕我们没心思做行政工作。我没有对外宣传、推广FCF。作为公司的高管,我参与了公司举行的各类活动、会议。2016年7月份徐某芸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新加坡签合同,但我不知道具体内容,被抓后才知道是任FCF公司的董事。褚某杰参加了公司的年会、海南基地落成仪式。他负责拍照并写文章宣传,年会、海南基地落成这些活动的宣传稿应该是褚某杰写的。FCF积分可在环球XX平台消费。2018年夏天,其根据徐某芸的安排携带五福会员的资料和谭某苗一同前往香港置换股权,徐某芸、徐某一、周某、黄某峰、还有几百名会员参加了这场置换股权的会议,其负责迎宾和整理会员签署的置换股权合同,并将合同放在香港。其表示记不清楚置换的是哪家公司的股权。(5)张某彪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其于2014年5月-2017年2、3月担任XXX集团总顾问,负责企业实体运营等工作。另外还负责XXX禅修班的讲课工作。在2015年的11月左右,徐某芸在XXX集团上海总部17楼组织管理层团队开会讨论拆分项目,当时有徐某芸、执行总裁陈某雄、董事长助理丁某莹、行政副总裁褚某杰、行政经理李某菊、刘某、雷某等人。刘某给介绍了拆分项目,刘某讲完后雷某还补充了一下。到了2016年5月左右,其和徐某芸在海南听他们再一次商谈积分拆分项目,当时在场的有徐某芸、我、刘某、雷某,刘某负责市场推广,雷某则在配合刘某。徐某芸与刘某、雷某他们说的大概意思是徐某芸出积分,刘某、雷某购买积分去做市场推广,就是徐某芸搭建积分平台,产生积分。因为徐某芸在绵阳有个科技公司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可以搭建平台。刘某、雷某就使用XXX集团养老的宣传资料去推广拆分项目,让大家觉得拆分项目是与五福养老是挂钩的。在2016年7月左右,徐某芸说在广州开了新公司,让我来看看场地及人员情况。我看到广州公司规模很大,人员也很多,牌子是环球XX及五谷XX,也看到有很多FCF会员在房间里谈项目。我就问徐某芸是不是启动了拆分项目,她说已开始做了。其供认手机内有相关宣传FCF等内容。(6)褚某杰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其于2013年6月进入XXX集团工作,在XXX集团的具体职位是行政副总。XXX集团股东是徐某芸和徐某耕,徐某芸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管集团全面;徐某耕是董事,负责集团下属公司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总经理;美国籍周某米是集团实体养老院的运营、资产管理等公司;周某负责集团文化、养老大健康、新闻、方针政策等,他也是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实这些公司都不一定是真的,是徐某芸等人为了扩大影响力搞出来的。周某源负责XXX集团的环球XXX平台,环球XXX平台负责兑换FCF的积分。FCF公司在广州、香港开大会的时候,我作为XXX集团的高管上台亮相,显示FCF公司的实力、可信度一类。我根据徐某芸、刘某(威某)的要求在五福公众号发表过多篇关于XXX集团的宣传文章,大部分都是我根据徐某芸、刘某所说的意思起稿,徐某芸、刘某自己修改后发布的。上述文章有活动、大会的情况、五福的企业文化、公司养老政策、养老服务业态势、公司发展前景等等,就是吹嘘公司的规模、前景一类的内容。在我发表的文章中,多次出现“零投入养老模式”、“020养老服务平台”、“环球XX”一类的字眼,这些都是徐某芸弄出来的。有参与XXX集团与FCF公司签约合作的会议,参加过XXX年会2次、德阳XXX活动、海南养老基地合作签约仪式、香港XXX项目启动及FCF年会、广州XXX酒店环球XX及五福与FCF签约的年会,是作为XXX集团的高管参加会议。FCF模式里面就是徐某一、威某两人做得最好,他们出来讲FCF拆分模式是最有代表性,所以后面只要他们出席的XXX集团会议、年会、活动、仪式的,他们都会在里面讲FCF拆分模式。五福的活动与FCF活动都是分开做的。FCF公司自己有专门课件、宣传片、PPT,由市场人员组织会员开会发展下线,与五福无关,徐某芸可能知道FCF是违法的,要求五福宣传文案不能宣传FCF。(7)赵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其于2015年进入环球XXX有限公司工作,其实也是绵阳XXX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我有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我在徐某芸的领导下和威胁下参与传销活动,我只是一个技术员,负责帮徐某芸写环球XX平台的源代码以及搭建FCF网上金融平台。(8)周某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其于2016年1月,通过朋友介绍进入XXX集团旗下的绵阳X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合同部主管。绵阳XX公司和绵阳XXX公司是在同一个地方办公,绵阳XX公司负责“环球XX”网上商城的运营和招商,绵阳XXX公司是负责“环球XX”网上商城的技术开发和维护。XX学院是由XXX集团搞出来的培训班,听说徐某一是院长,黄某峰、陈某强、雷某是副院长。XX学院第三期福财富成都会议是2017年8月4日-8月6日举办,我出席了这个会议。大概在2017年5月份,徐某芸召集我们在成都分公司举行了一个会议,在会议上我第一次听到威某向我们讲解FCF的拆分模式。我认为FCF是一个拆分盘,是徐某芸及威某搞出的。2017年威某在成都会议上问陈某宏能否做一个拆分操作系统,陈说技术上是可以的。之后威某好像找到赵某,让他去做这个拆分操作系统,,这个拆分操作系统就是FCF拆分系统。FCF拆分系统后来经威某、黄某峰、陈某强等人的线下推广后发展了大量的会员。这个FCF拆分系统是可以与XXX集团手动对接,对接到环球XXX商城,让FCF积分可以在商城上使用。徐某芸也说过这样可以增加商城销售和会员量,并消除FCF产生的积分泡沫。刚开始徐某芸让上海公司李某菊给了一份FCF会员和积分清单到绵阳XXX公司财务曹某,让曹某手动录入到商城系统里。之前覃某東还询问过我FCF积分如何对接商城积分,我与他说之前是手工对接的。徐某芸让我加入一些FCF微信群,从FCF会员中发掘一些商家,将他们的产品及服务放在我们的商城上。在我与威某的聊天记录中,2017年4月11日他曾要求将购物券再放500万上去,经询问徐某芸的,她说没有安排,所以我没有操作。徐某芸安排我去做这种类似的任务,我都是叫财务曹某去操作的,她有这个权限。曹某完成后,会向我汇报,然后我再向徐某芸汇报。(9)陈某芳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在2014年的时候,我用3万元现金在福建福州XXX集团分公司购买了3万股票。在2016年6、7月份,我在XXX集团股票群上见到很多人发一些关于FCF理财投资的链接介绍,并去了XXX参加XXX集团FCF投资理财说明会。在XXX说明会上我认识XXX集团董事长徐某芸,负责运营的威某,主持人是雷某。徐某芸在会上主要讲了养老,威某在会上讲了如何投资FCF、如何用FCF理财、FCF如何拆分等内容。FCF有六种等级会员,饶某生帮我注册了5个FCF会员账号,其中一个号申请为商务中心,当时只有商务中心才能帮新会员注册账号。XXX会议以后,XXX集团广州分公司也准备开业,在开业前我也去过广州XXX大酒店的XXX集团广州分公司现场考察。我注册成为FCF会员后,由于公司还未正式启动,有人报单时我用只能手工记录报单情况,当时没有任何奖励,后来公司正式运营后,才推出各种奖励机制。经我核对,陈某海、刘某、金某慧、张某玉、姜某权等都是五福FCF客服提供给我的银行账户,是我用来购买FCF积分的。我向陈某海转账4022740元。刘某的银行账户和金某慧的银行账户是他自己给我的,我向两个账户分别打款783500元、1978020元。除了上面说的FCF项目说明会,我还参加了FCF启动会、四川X某某禅修活动,XX禅师讲XXX集团未来规划和心灵净化内容,威某讲了FCF投资、理财、拆分等相关内容。2016年年底XXX集团在海南省文昌市有了养老基地,XXX集团举办了活动,FCF客服在群内通知,我参加了这—场活动。我还参加了FCF在香港举办的大健康启动会,会上有讲FCF的相关内容。是威某在微信群内通知的。我有参观过新加坡FCF总部,是威某在群内说组织FCF会员分批次去新加坡总部参观。2017年,威某在微信群内通知德阳举办孝文化节,让会员自愿捐款。周某曾在FCF年会、四川X某某、海南活动中向FCF会员宣讲过FCF积分消费。我有从XXX集团广州公司拿那些宣传资料,我将知道的内容先讲给其他人听,再给他们看XXX集团的宣传资料,还有让他们去XXX集团广州公司了解。XXX集团广州公司有讲FCF的拆分内容以及通过FCF如何赚钱。香港FCF年会的主持人是雷某,徐某芸、威某、徐某一、周某这些公司高层领导有上台讲话。我现在记不清XX禅师是否参加FCF年会。徐某芸上台讲了大健康的内容,威某、徐某一、周某上台讲了FCF积分可以在公司旗下大健康、旅游等项目消费。黄某峰有参加香港FCF年会,讲了FCF积分可以购买XXX集团的养老服务、旅游服务、及在环球XXX商城消费。2017年XXX集团和安徽XXX一寺庙举办那场对接仪式上,黄某峰在会议上也有讲这些内容。陈某强在一个微信群内发布关于置换股权的消息,说可以自愿置换,这个股权是五福的,名称内有环球XX,具体名称记不清了。我没参加置换股权,不清楚置换股权的情况。(10)吴某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其是于2016年通过朋友开始投资FCF项目,后与陈某芳等人一同发展下线。徐某芸是XXX集团董事长,她说过FCF积分可以在XXX集团养老;徐某一是XXX集团将FCF积分拆积分使用兑换养老床位,她经常在XXX大酒店给人讲FCF积分;雷某佳是XXX集团的讲师雷某,他在XXX大酒店三楼以及XXX等五福FCF活动讲课;刘某是新加坡FCF总裁威某,负责XXX集团FCF业务的高管,他给其讲FCF拆分模式,曾找他升级过会员;周某曾在XXX的FCF会议上台讲康养项目;四川X某某会议时黄某峰有上台宣讲五福、FCF;张某彪就是海某,其参加过他组织的FCF会员禅修班。另辨认出被告人徐某芸、徐某一、雷某佳、刘某、张某彪,并提供了合影、微信聊天记录及宣传资料、五福视频光盘等。(11)尹某龙的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经颜某介绍参与了FCF,其靠买卖积分来赚钱。五福FCF平台的奖励模式有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两种。静态收益就是FCF积分拆分翻倍,使原来的积分变多。动态收益就是市场推广,发展更多的人加入FCF成为会员,FCF平台就会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级别进行奖励。奖励分直推奖、对碰奖等。(12)黎某通的供述,证明FCF运营模式是:参加者在平台购买FCF积分,根据缴纳金额的不同分配不同等级的会员账户,参加者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会员购买积分后享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在FCF平台主要是从中赚差价的,在FCF平台能进行交易。颜某是其上线。(13)王某娜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其经颜某(颜某武)的介绍注册FCF会员FCF收益有两种,一种是静态收益,一种是动态收益,这个奖励是平台设计好的,会按会员级别来奖励,级别高奖励的点数就会高。周某曾在FCF年会等活动中向FCF会员宣讲过FCF积分消费。黄某峰是XXX集团高管、FCF会员,其在FCF活动中多次见过她。三、书证(一)涉及FCF平台及HQDA股权的书证1.从五谷XX电脑中提取的XXX集团宣讲PPT,反映XXX集团和新加坡FCF投资控股集团合作。合作后发行了一种积分/股。FCF商业积分有消费功能、增值功能、提现/兑现功能,是一种拆分模式,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静态收益体现VIP1-VIP6充值金额不同,配送的FCF资产和收益封顶不同。动态收益显示VIP1-VIP6的招商奖、平衡奖、管理奖、公益奖不同。2.购买阿里云服务器注册的信息表内容为:域名XXX.com,于2016年6月7日注册,2022年6月7日到期,域名持有人中文名FCFXXX,企业名称为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人邮箱为XXX.com。证人段某签认图中信息是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购买阿里云服务器注册的信息。证人谭某苗签认,具体情况不知道,根据惯例是五谷XXX公司向阿里云支付费用。3.FCF相关材料,包括FCF静态、动态推广收益表、FCF招商奖金明细等,证明FCF系统会根据充值金额大小来决定会员等级(分别为V1-V6),会员等级越高,获得的奖金比例就越高。4.FCF客户关系图谱(布局图),显示“黄金三角”、“五福临门”、“七星高照”、“标配”的不同层级关系。5.广州市经侦支队出具的《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协查新加坡FCF国际财富集团有关事项的请示》,反映刘某是新加坡FCF中国区运营总裁的身份资料,雷某佳是新加坡FCF中国区教育总裁的身份资料。6.广东省经侦局出具的《关于新加坡FCF国际财富集团有关情况的通知》、《新加坡核查反馈情况》及翻译件,证明FCF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成立,注册号码/单一机构识别码:20161XXX5D。其中ONGXXXTONG(证件号S1XXXF,新加坡公民)是FCF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WONGXXXCHOON(证件号S8XXX4D,马来西亚)是FCF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秘书,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BAIXXXDONG,证件号码xxx,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9月11日担任FCF公司的董事。7.从同案人张某彪手机内提取的五福FCF商业积分PDF宣传文件,课件内容首先介绍了拆分模式的起源,并称投资FCF稳赚不赔,然后介绍了XXX集团的雄厚资本、获得多家媒体报道、获奖众多。XXX集团与FCF合作打造FCF商业积分模式,该积分具有消费、增值、提现兑现功能,最后还介绍了FCF积分的静态收益。8.从同案人张某彪手机内提取的FCF课件,介绍了FCF集团、FCF积分以及FCF积分拆分模式。9.股票代持协议,内容为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以受托方名义持有XXX公司的15999股票,被告人徐某芸签认该协议是客户自愿委托环球XXX有限公司代持。其中有部分FCF会员使用积分加现金置换股票,委托环球XXX有限公司代持。10.HFRN退股明细表格、FCF交易平台截图,反映杨某芳(新加坡会员编号nXXX25)于2018.7.17申请退股1000股。被告人徐某芸签认,此表格为HFRN为环球XXX有限公司收购控股的美国纳斯达克挂牌QB板的股票代码。从这4页材料可以看出当时环球XX为了做FCF客户认购股权设计客户管理账户,以分辨FCF客户认购股权的份额。11.代持股目录,显示黄某峰代持人数111人,总股数1057567,委托1人,代持人员股份清单296430;陈某强代持人数33人,总股数234279,委托2人,代持人员股份清单12749;周某代持人数50人,总股数346294,委托1人,代持人员股份清单21741;徐某一委托49人,代持人员股份清单2400。(二)公司经营的证据材料1.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反映广东XXX咨询有限公司、中汇XXX股份有限公司、环球XXX有限公司、上海XXX养老院、中汇XXX有限公司等11家五福系列公司的注册信息。2.广东XXX大酒店注册的公司列表,证明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某海,股东是徐某芸;广州市XXX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陶某,股东是陈某海;广东XXX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徐某一,控股股东是徐某芸;环球XXX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海,股东是环球XXX有限公司;广州XXX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某海,股东是环球XXX有限公司。3.XXX集团宣传资料册,反映XXX集团对外宣称新形式的养老模式,介绍了FCF商业积分,积分消费的情况,宣称零投入实现养老目标。4.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与FCFXXX的合作协议,反映二者的合作途径。5.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与FCFXXX的销售代理合同,反映FCF代理销售绵阳XXX科技有限公司商城内的产品。6.广东银保监局出具的《关于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资格认定的复函》,证明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环球XXX有限公司不是经其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7.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中汇XXX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五福股份披露了《基本情况说明书》及《公司章程》,此外,无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富鑫XXX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的说明》及登记备案信息,证明富鑫XXX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6.4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XXX6。该公司自登记之日起至2016.5.1期间未依法备案任何私募基金产品,已于2016.5.3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富鑫XXX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徐某耕,于2012.10.15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徐某芸,股东有陈某志、张某玉。9.广东XXX大酒店场地租赁合同书,证明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XXX大酒店的租赁情况。10.情况说明,证明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的退租情况。11.广东五谷XXX公司报销凭证,内容为5.26香港活动各分公司、2018.5环球XX订房记录表。12.公安机关整理的从岭君广场五谷XXX公司打印的资料,证明环球XXX有限公司董事为徐某芸,XXX(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成立,2015年1月27日更名为环球XXX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2018年11月19日间股票收款合121437057.73元,共向56人发出股权证。13.《广东中汇XXX管理资讯有限公司月工资表》以及《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单位证明》、月工资单等,证明刘某、李亮、徐某一、黄某峰的任职时间、职务及工资明细。14.“小徐总报销表格”两份,证明是徐某一去拓展环球XXX商城供货商渠道的出差费用。15.中汇XXX各分公司通讯录(2013年12月修订),显示徐某芸为董事长,海某为总顾问、集团总经理,褚某杰为行政、企宣总经理,雷某为教育部总经理,邵某为集团财务总监,黄某峰为成都分公司市场总监。16.五福相关公众号截图(公司宣传等资料),包含FCF(中国区)运营中心的开业盛典暨与XXX集团合作签约仪式公众号报道、2016年德阳孝文化节报道、XXX集团2016年年度表彰大会报道、“XXX集团联手FCF打造互联网数字交易航母零元养老”报道、大健康产业全球启动大会视频截图、五福海南生态康养基地暨游学基地落地启动仪式报道、荣耀五福巅峰之夜”XXX集团2017年年会报道、五福市场精英表彰大会报道、XXX集团西南大区运营中心2017年终总结大会报道、2018年XXX集团西南大区迎新春年会报道、“长征精神、五福使命”2019年五福年会报道、“五福喜讯:环球XX国际投资控股公司3名董事进驻纳斯达克HFRN董事会”。17.徐某一德阳孝文化节FCF捐款名单(公司组织的相关活动的书证),证明这是徐某一团队德阳孝文化节FCF捐款名单。18.孝文化募捐金额汇总,证明共计收到捐款559126元(其中董事长捐款200000元。陈某强银行卡上捐款359126元),扣除捐款总额的5%和孝文化节总开支以及FCF单独费用(合计19525元),应转回公司311645元。19.德阳孝文化节捐款目录,证明共计收到捐款324159.38元,其中陈某芳团队39537元,徐某一团队39697.38元。20.2017第三届迎春“五福福财富”论坛工作安排,证明会议议程均围绕FCF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有FCF价值远景、宣传视频等宣讲,其中同案人陈某强负责“FCF的价值远景、环球XX的运营机制和2017年激励计划及政策”。21.XX学院第三期福财富成都会议流程,证明雷某是主持人,周某负责讲五福战略,陈某强分享“我的五福”宣传视频,徐某一分享“定心、定位、定目标”,周某源负责环球XX招商流程讲解,黄某峰致欢迎词。22.香港2017年1月5日年会门票数,证明共卖出门票1916张,金额为862300元,其中陈某强15张6750元,徐某一200张90000元。陈某芳250张112500元。23.合影,证明陈某强参加XXX集团香港2017年会,和外销团队员工的合影。24.公司经营状况的证据,包括:(1)上海XX养老院、佛山XXX项目、四川X某某旅游项目、XXX安养院项目、上海XX、XX地块收购项目、江西XXX项目的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项目的经营情况。(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2017年实地走访的材料,证实被告人徐某芸等人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四、证人证言1.区某浩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7年,其进入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9月离职。在职期间,帮助徐某芸经营环球XXX平台和FCF平台并在广州搭建FCF平台的服务器,徐某芸是该公司和FCF平台的总负责人。公司向阿里云XX有限公司购买的服务用于FCF平台和环球XX平台,还有FCF的宣讲资料由王某文和李某菊这两人制作,他们将文案做好后发给徐某芸审核。徐某芸审核后就可以在公众号和微信群内发布,并定时邀请不同的人在公司内部进行授课,吸引群众投资。FCF会员会在四川X某某举办活动,FCF的积分可以在徐某耕管理的XXX景区折现使用。雷某佳不但是主持人,而且喜欢加入各种俱乐部,在这些俱乐部内发展FCF会员。陈某海是2017年8、9月份来到公司,先是招商部的经理,后来就是公司的董事。陈某海在公司什么都管,财务也需要陈某海审批。2.覃某東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其入职五谷XX商务有限公司,负责环球XXX商城的构建。根据徐某芸、徐某一的安排,其将五福商城的积分导入到环球XXX商城,并在环球XXX商城搭建3个接口,分别对应增加积分端口、减少积分端口和对接FCF平台、马来西亚平台的积分导入。五谷XXX公司有向阿里云XX有限公司支付费用,费用申请先由我审批,之后由总经理审批,即陈某海或徐某芸审批后,就给财务谭某苗进行支付。3.蒋某富的证言,证明2017年,其入职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负责重构环球XX网上商城的积分导入接口建设。4.刘某曼的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5月其入职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接替覃某東的工作,负责领导技术团队。环球XXX商城的财务人员没有给会员导入积分的权限,其离职后帮江西XXX公司购买域名和香港阿里云服务器的记录。5.段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其入职环球XXX有限公司,负责环球XXX商城的日常维护。6.王某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其入职五谷XXX公司,负责环球XXX商城的运营。环球XXX商城除了可以线上购物,还可以使用积分兑换一个月上海的养老服务。徐某一有时候会带不同的人在XXX酒店开会,疑似宣讲。并辨认出徐某芸是XXX集团董事长,徐某一是XXX集团的招商副经理,是徐某芸妹妹,徐某耕是XXX集团股东,陈某海是广东五谷XXX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7.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4月入职五谷XXX公司,负责开发电子商城,其听说过FCF五福养老的项目,XXX集团也曾在四川X某某召开过FCF会员的会议。8.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李某入职五谷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软件测试。徐某一经常带中老年人到会议室开会,还可以使用FCF积分去旅游。并辨认出被告人徐某芸是上海XXX五福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徐某一是XXX集团招商负责人,经常带中老年人过来公司参观和开会,被告人陈某海就负责广东五谷XXX公司法人及环球XX分公司的总体事务。9.程某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8年4月入职环球XXX有限公司,负责环球XXAPP商城的测试,陈某海主要负责五谷XX电子商务公司和环球XX网络公司的全面管理。并辨认出被告人徐某芸就是XXX集团实际控制人。10.陈某宏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入职环球XX绵阳公司,任技术部总监,负责帮助徐某芸开发养老电商平台、XXX服务平台、XXX风景区的网站。2016年4月,徐某芸、威某让其开发一个三级分销系统,但其拒绝开发并离职。根据其了解,三级分销就是拉人头会有返利,后期才知道三级分销就是FCF平台,其在离职前帮赵某注册了FCF账户。11.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年中加入到绵阳XXX科技有限公司,入职后加入技术部在赵某的带领下负责开发、维护五福商城工作,2021年底离职。2016年5月左右,我和陈某宏去成都开会,徐某芸与威某提出开发FCF平台的构想。期间关于FCF平台的需求情况都是陈某宏与徐某芸、威某等直接沟通的,后来陈某宏离职后就由我与徐某芸、威某对接。另外徐某芸还到过公司向技术人员了解过FCF平台的情况。大约到了2016年6、7月这样子,FCF平台的第一版就开发出来了,可以上线了,之后就将平台的管理员密码交给徐某芸,由她找人做管理员。FCF平台上线不到一个月,徐某芸就在XXX开了个“正式启动大会”,召集好多人去参加。过了约一个多月,FCF平台第二版就开发出来了,完善了静态奖励的功能,也就是拆分功能。FCF运行后我们陆续按徐某芸、威某的需求改进一些功能,加“虚拟卡”、FCF积分转入五福商城、FCF积分兑换美国股权等。12.郑某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其入职公司担任徐某芸的秘书,公司偶尔会带中年人过来开会。金某慧、威某都是FCF的招商部做市场,他们曾在徐某芸办公室谈FCF会议组织细节等内容。海某是五福的总顾问,也是徐某芸的前夫。徐某芸是中汇XXX、五谷XX老板,她组织了2016年7月的FCF会议,雷某是主持人,讲了FCF的内容。徐某一是负责五福和FCF的招商,常带中年人到公司会议室和参观公司,并在会议室宣传。徐某耕是XXX集团(成都公司、绵阳公司)的行政工作。陈某海在财务室多次与财务进行沟通,并在文件上签字。雷某佳,是XXX集团在宣传FCF积分的主持人和讲课者雷某,曾组织过12次会议。刘某是五谷XX的市场总监威某,他以市场总监的身份组织并参与了2016年7月在XXX大酒店举办的FCF会议。13.刘某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刘某雄于2017年入职五谷XXX公司担任徐某芸的秘书,负责行政等工作。FCF平台与XXX集团是合作关系,双方的积分可以互换,并可以使用积分在XXX集团兑换养老床位等。徐某芸是XXX集团董事长。负责日常全面工作,她让我看管佛山XX广场的固定资产。徐某一与威某、雷某在XXX大酒店3楼讲XX公司经营模式,徐某芸说她主要负责推广市场。徐某耕是XXX集团四川X某某负责人。陈某海就是广东五谷XXX公司法人,负责日常行政财务审批。雷某佳就是雷某,他与徐某一、威某一起在XXX大酒店3楼会议室开会,宣传XX公司经营模式。刘某就是威某,与徐某一、雷某一段时间经常在XXX大酒店3楼会议室开会,对外宣传XX公司。14.吕某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底其入职五谷XXX公司担任客服工作。2018年年中,曾有维权人员到五谷XXX公司维权。徐某芸就是XXX集团实际控制人。徐某一负责环球XX平台招商。陈某海就是五谷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五谷XXX公司和环球XX网络公司的全面管理。15.刘某轩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6月入职五谷XXX公司,担任客服主管,环球XXAPP商城由环球XX网络公司维护,商城可以使用FCF积分,陈某海与我们开交班会时说过FCF平台会给我们带来很多客户,先用转过来的积分消费,再用积分加现金的方式将商城运营起来,曾有客户要求退FCF投资款,我就按陈某海的统一口径回答,让他们找他们的市场领导人解决,也看到徐某芸、徐某一带不同的人上公司开会、讲课。16.吴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其入职五谷XXX公司担任客服部员工,环球XXX商城APP出售生活用品以及养老床位。有FCF会员打电话向我咨询过积分及购买商城商品的情况,我就会按照公司的客服话术去回答,陈某海是公司领导,当然知道FCF积分能在环球XXX商城上使用,陈某海是五谷XXX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所有日常事务,包括行政、财务、运营等工作。客服部也是他管理的范围。17.谭某苗的证言及对微信聊天记录、特约商务机具安装单、中汇XXXPOS机分布明细更新、股票收款合计表、推广股票咨询费用、环球XX收款汇总表、银行交易明细、信托账户授权书、账本明细、日记账等证据的签认,证明2012年其进入公司工作,担任财务总监一职,期间帮助徐某芸在其旗下好几家公司走账的情况,其向徐某芸汇报公司的部分财务支出、股权证发放、提现、工资发放、举办活动支出、代收会员旅游费等情况。陈某海是在2017年进入公司,几家公司支付的费用需要陈某海审批同意。18.李某菊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曾在2013年至2016年4月以及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在XXX集团工作,主要负责行政和人事方面的工作。公司主营是养老业务,也发行基金、股权,会员有三种分别是五福会员、孝行卡会员、FCF会员。五福商城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是周某源负责运营的,后台数据也是他掌握。我知道有FCF这个平台,这个平台与XXX集团公司有关联,FCF是在广州的环球XX公司管理,但具体是什么关联我还不太清楚。一些涉及FCF平台的人员数据是由上海总公司传送给绵阳XXX公司,并由该公司的技术人员录入到平台,大约是在2016年初由客服包某娜负责,后来包某娜因为害怕就离职了。据我所知包某娜给绵阳公司发的主要是我们公司会员的信息,这名单的人员包括五福老会员、孝行卡会员、FCF会员。前期的五福会员会被公司发展成为孝行卡会员,再发展为FCF会员。这些老五福会员与公司签订是三年期的投资,三年到期后公司就要退钱给他们,但当时公司没有那么多资金,董事长徐某芸就搞了FCF平台,让做市场的人给老五福会员宣传做FCF投资更赚钱,引导老会员转为FCF会员。徐某芸说是XX公司与新加坡FCF公司合作的资金盘,是通过拆分及发展会员来赚钱,会员有等级,发展新会员有奖励等。FCF会员可以在按公司制度转换为HQDA股权。公司市场人员会对FCF会员宣传转股的事情,市场这一块是由徐某一负责,有转股意向的FCF会员才会去香港参加会议。公司规定1000股以上才可以签订股权认购协议,所以很多FCF会员会凑够1000股后让一个人代持。约在2019年时,XX公司在香港举办过一场与股权相关的活动,主要对象就是五福会员及FCF会员,这个会议是徐某一筹办,我当时在场外负责转股签约,我记得当时签订转股协议是以FCF会员为主。褚某杰于2013年到2017年7月在上海XX公司工作,是行政副总,主要负责企业宣传、客服、制度建设等。公司的内刊及公众号上的文章都是由他来负责,他还负责客服与老会员沟通退款的事情,据一些老会员说,他们要退款时会找褚某杰,他有时就会游说那些退款的会员转投FCF平台。据我所知XX公司创始人雷某佳和刘某(威某)都是做FCF市场推广的,还有白希柱、褚某杰、周某、黄某峰、徐某耕、徐某一等。雷某佳是公司宣传活动的主持人,XX公司与FCF举办活动都是他主持,香港会议就是他主持。刘某与徐某芸是从老五福开始做市场推广的,是FCF团队领导人,与徐某一职务类型差不多,都是FCF项目的团队领导人。徐某耕是四川X某某的总经理,负责会员权益兑换的落地。白某栋早期负责四川会员对接,2017年3月来上海负责集团公司管理及崇明养老院的管理,听他说在2016年沈某翔律师派他去新加坡在一份FCF公司注册文件上签名做挂名法人。我还听白某栋说他前女友宋某雅曾在深圳的一家银行开办了一张银行卡供徐某芸用于FCF收款。据我这些年对公司的了解,公司的商城,基地等都基本不挣钱。约在2018左右,徐某芸从宋连跃手上购买了一家美国上市壳公司,宋连跃还向XX公司催了几次款,说XX公司还没有付清收购款。收购了美国上市壳公司后,徐某芸、沈某翔就操作将五福老会员、孝行卡、FCF会员投资转为美国上市壳公司的股票,上海总公司由我负责核对老五福会员的投资金额转股票的数额,广州五谷XXX公司由陈某海负责组织FCF会员转股票事宜,具体操作的人是刘某雄。我印象中刘某与雷某佳是老XXX集团的股东,一直都是做市场推广。我记得刘某是推广三年期的五福股权基金,后来公司在上海Q版挂牌后,刘某就让老五福投资者转持Q版的股权,再后来HQDA在美国发行时刘某就负责对接老会员对HQDA的内部认购及转持。因为刘某、雷某佳他们都是做市场的,他会手上有很多投资了XXX集团产品的五福老会员,股票分配机制发出后,他们会在市场上向他们的老会员宣传,他们各自名下的老会员也会找他们来协调从持有五福Q版股权转为持有HQDA股票。具体就是刘某、雷某佳下面也有一些团队领导人,刘某他们让各领导人负责各自团队里老会员的转股宣传及对接工作,对有意转持HQDA股票的老会员由我下面的客服部邮寄相关股票认购合同,同时回收老会员的Q版股权认购合同。刘某、雷某佳名下的投资者是要他们来与公司对接的,所以我知道他们也负责转HQDA股票这一块。环球XX国际投资控股纳斯达克公司股票分配机制是由XXX集团美国上市公司CFO周某米、公司法务沈某翔、董事长徐某芸制定并通过审核通过的,通过后就发给各个部门,包括刘某他们的市场部门,具体与转股、签约等相关操作的培训就是由周某负责。刘某他们做市场的领导人在推广时会建立很多微信群,建群时就会将公司的客服人员拉到微信群里。所以XXX集团很多新的资讯都是我们客服通过微信群里发布出去的,刘某他们也是通过这样转发到更多的微信群。微信群里关于FCF拆分的资讯,我记得我们集团公司不发FCF模式的资料,基本是在微信里的领导人发布的,如刘某、徐某一等FCF市场领导人,他们有自己的FCF制作团队。XXX集团关于HQDA股票上市、认购的PPT截图里,是XXX集团关于HQDA的宣传资料,我在周某那里见过相关的PPT,他在接受会员时使用过相关的PPT。在截图“原始股权上市时间表”中XXX集团给投资者预期承诺在5年里会让环球XX国际控股在纳斯达克主板上市,让所有持股的投资者能自由出售股票,到时HQDA股票就在5元以上,所有投资者都有收益回报。集团这样宣传主要是给投资者信心,不要老要求退钱。XXX集团在宣传时就告诉投资者,HQDA股票现市值就是3美元,持有就等于回本,持有就等于有收益,并且HQDA股票是XXX集团董事长徐某芸拥有的上市公司,HQDA的估价由XXX集团实体支撑的,持有HQDA股票后就只能交易,不能退款了。投资者没有收回投资HQDA股票及获得收益的权利。李某菊并提交纳税清单、微信记录及XX公司电子办公资料CD、其与沈某翔、徐某芸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截图,李某菊对“老五福会员转F未回本转HFRN股名单-成都、南充”、XXX集团员工工作交接表、公司组织架构图、工资明细、会议纪要、培训会议记录等、香港环球XXX有限公司的通知、HQDA股票解禁办理程序说明书、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通知、易生五福国际孝行卡客户兑股方案、新加坡平台客户股票认购方案、疑似客户电话话术、数张五福宣传照片、《环球XX国际投资控股纳斯达克公司股票分配机制》文件、HQDA股权宣传资料等文件的签认。19.丁某莹的证言,证明其曾在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在XXX集团公司工作,徐某芸曾在会议上有说过FCF平台的概念,在后来的接触中,我觉得这个平台是一个唐氏骗局,是通过拉人头的形式获得提成。具体的形式我没有去了解,只是在平时从褚某杰的口中得知他在FCF项目中投资了20万元,获利相当可观,我就感觉到这是一个很危险的项目。FCF平台应该是五福绵阳公司的人建的,XX公司在绵阳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他们有技术人员能做出商城平台和FCF平台,至于是何人我就不知道了。徐某芸为了填补老五福长期投资的资金缺口而搞了FCF平台。20.丁某敏的证言及相关材料,证明其在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在XXX集团工作,任集团财务总监、上海XXX有限公司的会计。XXX集团上海总部没有经营收入,在公司前期主要收入是五福会员的投资款,后期要支付会员本金利息时候就依靠徐某芸四处挪钱来实现。公司养老院、XXX、泓福的XX公寓虽有收入,但没有利润,经营状况不佳。周某是XXX集团总经理,之前负责海南康养基地。徐某芸的五福会员、FCF会员的在海南招待都是他负责。白某栋是集团公司的执行董事,管理养老院、成都分公司(尹某负责)、XX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等,会员退款现在也是他管理,包括FCF会员这块他也有涉及。21.邵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环球XX五福投资有限公司法人、环球XX五福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法人,四川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其工作对徐某芸负责,一般流程是:上海的中汇XXX的财务(具体是何人不知道)将要退款的人员、金额制作好明细表格后,通过微信或qq发给其,其就按表上的金额、账号信息将款项转账过去。徐某芸、徐某一、徐某耕、陈某海、刘某、雷某佳、周某米、周某等是五福的领导层。22.陈某芝的证言,证明其于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31日在上海XXX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该公司法人是徐某耕,日常管理由邵某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XX公司的会计工作,并审核出纳的凭证,申报税务,并且配合境外HQDA公司上市审计工作。23.王某的证言及相关材料,证明其于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在中汇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客服,主要是对接XX公司关于五福会员及孝行卡的一些客户咨询和退款事宜。其主要是对接XX公司关于五福会员及孝行卡的一些客户咨询和退款事宜。后期XX公司收购了一个国外的壳公司用于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这些XX公司股权可以置换成名为HQDA的美国股票的股权。其任职XX公司期间操作XX公司会员的退款超过千万。24.沈某翔的证言,证明其负责XXX集团的诉讼、仲裁、劳动纠纷、合同争议等方面的法律工作审查,草拟一些劳动合同、收购协议、合作协议等,并为XXX集团提供收购资产的专项咨询,但否认参与实际经营。25.蔡某博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2月到环球XX(绵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2014年10月中调整至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任营销总监。FCF平台可以通过做市场拉人头的方式获得获利奖励,账户积分可以上涨、变现等,其有注册FCF账户,但没有发展下线。XXX集团经常在XXX风景区组织FCF会员召开会议,并由威某、雷某来讲课。26.周某戈的证言及相关材料,证明徐某芸向其父亲周某购买字画,之后徐某芸向其说她炒基金赚了很多钱,让其借款给徐某芸,但未归还,后期再向其借款,并承诺说会给其在美国上市的HQDA股票,期间向周某戈讲她有很大的生意规模,还带领其前往世界各地考察公司。27.宋某雅的证言,证明其经白某栋介绍投资了FCF并发展了他人投资项目,后开设了一张本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给白某栋供XX公司使用。28.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耕向唐某及其朋友推广FCF,并帮唐某注册三个FCF账户并要求唐某开设银行卡给其使用,其中使用一张农业银行卡进行大额转账。29.嵇某鹏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其入职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任办公室文员。2016年,徐某耕让其帮忙办理两张银行卡供其使用,该两张银行卡期间有多次大额支出。30.张某玉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12月入职XXX风景区,负责库管采购工作,2018年3月离职。任职期间,有FCF团队到XXX风景区开会,由威某、雷某、徐某一等人负责给FCF会员讲课,做FCF的市场推广。其曾经办过四张银行卡供徐某耕使用,该四张银行卡均有多次大额流水开支,但其不知道上述流水的具体来源。五、涉FCF平台其他同案人判决材料(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欧某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材料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文书,证明欧某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2.投资人谭某、王某蓉、陈某辉、刘某先、欧某琼、唐某明、曾某安、唐某华、刘某玉等多的证言,证实投资了FCF平台的事实。3.同案人欧某会的供述,主要内容是,XX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法人是徐某芸,其于2016年8月加入五福。FCF平台是实行的养老+拆分模式,转换成积分后,积分会一直在0.2-0.4这个幅度浮动,涨到0.4就进行第一次拆分,也就是增值2倍,拆分后回到0.2的位置,当再次涨到0.4时就进行第二次拆分,在最开始的基础上增值4倍,但最终增值的收益不超过7.5倍,拆分二次后积分再次涨到0.26或0.27才可以在平台出售,出售时平台要抽取10%的管理费。积分增值7次以后就不再增值了,需要复投,每次增值以后,都需要把总积分的30%强制性的进行复投,这样就使会员不离能轻易的开FCF平台,总共可以复投三次,三次以后就可以退出了,事实上所有的会员基本上都没有完成7次增值平台就暂停了,根本就没有复投的情况,FCF平台的奖励制度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也就是不推荐人,最高享受上面说的7次拆分,动态收益就是拉下线,发展会员才会有的。发展下线越多,奖金就越多。其介绍人员有7人,获得的奖金有静态的奖励和动态奖励。(二)内蒙古开鲁县包某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材料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起诉书、判决书、庭审笔录、执行手续等文书,证明王某华、包某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判刑。2.投资人包某元、孙某月的多个银行流水明细,证实与王某华、王某葵、徐某耕等人有多笔款项往来。3.王某华提供的微信群聊截图,证明在群聊“五福HHH健康链”、“$healthyha...ony”中,有专人解释ACF模块交易规则,即先购入资金,资金转到平台钱包,再把钱转到ACF。4.FCF交易平台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由郭立伟提供),证明:郭某伟的FCF会员等级及积分情况。2017年7月18日,郭某伟向王某华转账人民币15000元。5.FCF交易平台截图、群聊截图,反映刘某海、刘某玉、刘某维、王某茹、宋某军、李某民的FCF会员等级及积分情况。6.投资人李某杰、刘某强、麻某茹等人的证言,证明通过王某华等人介绍投资FCF平台的事实。7.同案人包某元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收取了王某华的款项为他人购买FCF积分。8.同案人王某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发展了部分会员投资FCF平台并获得部分返利。(三)广州市荔湾区的王某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材料1.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2019)粤010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2021)粤0103执恢97号执行通知书,证明同案人王某娜的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2.投资人的证言(1)欧某利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2月通过王某娜介绍加入FCF平台投资,共投资7000元人民币。(2)吕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2月,经王某娜介绍开始投资上海XXX集团FCF平台,投资了63000元,但一直没有取回收益。3.同案人陈某君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其于2016年底开始负责管理投资账户,根据老板马某和王某娜的安排给投资者授课以及帮助投资登录投资等情况,和田某丹、陈某凌一起负责管理FCF平台。FCF平台就是FCF投资控股,是由新加坡FCF集团和中国XXX集团合作而来的。进入平台首先必须有推荐人,然后推荐人在平台上面用投资人的钱登录自己账户购买平台的美金数字,然后将投资人的钱转入出售美金数字的人的账户里面。之后,平台就会给出一个账户号码和网址,然后由推荐人拿给投资人,之后投资人就在网页下载这个网址并输入账户,设置密码,之后就注册成功,注册完之后,这个平台就会按照原先设置号的一些规定进行运作,积分经多次拆分后,倍数的分值就越来越少,积分也就增加量变少。这些积分可以在平台上销售,销售出去才能提现。FCF平台划分VIP1-VIP6六个等级。4.同案人王某娜的供述,证明上海XXX集团FCF平台的网站是XXX.com,这个网站是上海XXX集团FCF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底在网上给她的,她和丈夫马某是在2016年6月底开始在上海XXX集团FCF平台进行投资,主要是她操作。平台是一个投资平台,级别从V1到V6共6个级别,用户要在平台投资,最少要投资人民币2100元,2100元可以买300个现金币,但积分多少要看市场的行情,然后平台就会自动拆分,拆分完后,积分就会翻倍,如果用户把积分放在平台上卖,会得到现金币,有用户买积分就会换成钱,所以投入的钱越多,积分就越高,级别就越高,赚的钱就越多。其于2016年底介绍客户进入FCF平台投资,涉及金额178000元。5.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反映报案人员支付情况、收益情况、银行转账明细、涉案人员的银行转账明细等情况。六、扣押、冻结的财物情况,包括:(一)公安机关出具的《随案移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查封被告人等相关财产的情况。(二)证人姜某的证言及相关证据,证明其约于2020年前认识的徐某一,其未参与FCF平台投资,其账户内收取了徐某一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100万元,现剩65万元。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徐某芸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其于2012年成立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法人,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主要经营养老、大健康,电商等业务。徐某耕、谢某、周某、Jimmy系XXX集团的高管,黄某峰是五福环球康养旅居项目的业务合作方,帮助推动五福康养项目。周某源是XXX集团在绵阳网络科技公司的负责人,专门做社区养老,总统筹。白某栋就是白某柱,他是XXX集团副总裁,负责上海养老院的运营及环球康养旅居业务。陈某强是XXX集团的合作商,合作的项目是环球康养旅居。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五谷XXX公司等五福系列公司。XX公司网址有五福养老商城、五福床位交易平台等2个模块,后来升级“环球XX”模块,并由五谷XXX公司运营管理该商城。其于2016年在马拉西亚认识了做FCF的新加坡人,同年7月在XXX大酒店举行签约仪式,投资发展养老产业。新加坡FCF公司收取投资款的7%作为佣金,还有其企业名下所有的养老投资的股份都归新加坡FCF公司所有,其代持他们公司在其公司的控股。他们达成的是口头协议,没有签书面协议。2016年底新加坡FCF公司给其公司投资了4.3亿元人民币,只有她和James知道这份协议。与FCF之间是合作关系,由FCF引流客户到其开发的养老基地参观、体验,从而成为XXX集团的会员,成为会员可以在XXX集团开发的五福商城进行消费,赚取福豆。其承认收购了四川X某某景区、上海XX养老院,在安徽池州XXX修建项目,在三亚、佛山、攀枝花等地都经营过休闲养老项目,并组织投资人前去参观,FCF是刘某等人谋划构建,其未参与FCF的经营,不清楚FCF的模式。环球XXX有限公司收购HFRN之后就改为HQDA,并作了一个股票增发,在香港让社会人员认购,部分FCF积分加现金兑换股权,只占部分。招股大会有券商参加,还有HFRN原来的公司成员、香港的金融机构、XXX集团的董事、部分高管都参加了,黄某峰、周某、陈某强等多人都有参加,他们还为他人代持股票。黄某峰、周某、陈某强代持的是五福会员的股票。环球XXX有限公司为有的客户代持股票,跟他们都签订了《股票代持协议》。为FCF会员置换股权是因为FCF积分不能拆分,FCF积分与HQDA股权之间置换,首先是我跟威某确定用于置换的股权的总量,之后威某就把置换的比例向我汇报,后来确定置换之外每一股再补差0.8美元。FCF积分置换股权的通知是新加坡FCF国际部发出来的,是威某与我商定之后以新加坡FCF国际部的名义发出来的通知。我不清楚我一共给FCF会员兑换了多少股权,收了多少钱,环球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从香港寄回了81箱《股权代持协议》及有关材料,具体以其中的记录为准。(2)刘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2016年3、4月份,我跟徐某芸提出当时市场上比较流行拆分的模式,我感觉她对这个模式很熟悉,对这种模式很了解。雷某也提出当时拆分项目确实在市场上很火,徐某芸就说她跟董事会商量一下再做决定。2016年5月份左右,徐某芸说决定做拆分项目,并由她去对接新加坡FCF公司,具体如何对接我不清楚了。6月份的时候,徐某芸说下个月要与新加坡FCF公司举行开业暨合作庆典,就在XXX大酒店举办,还说我的形象比较好,就让我做运营这一块,担任新加坡FCF中国区运营总裁;雷某的口才比较好,就担任新加坡FCF中国区教育总裁。到2016年7月19日,双方就举办了合作庆典。FCF网上金融平台以财富增值、零成本养老为目标,让参加者通过网上平台购买FCF积分,并根据参加者缴纳金额的不同分配不同等级的会员账户,参加者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要注册成为FCF会员,必须填写推荐人(也就是上线)的FCF会员ID号,会员发展出新的会员系统会以奖励积分的形式奖励会员。会员购买积分后享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静态收益以人为控制的积分单边上涨和拆分为基础,会员通过积分分拆和出售积分获取收益;动态收益由招商奖、平衡奖、管理奖、公益奖等直接以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奖项组成,且与会员账户级别相关。会员级另分六级,每个等级的会员都可以发展下线。所有奖励均通过“现金币”的形式奖励给获得奖励的会员,“现金币”可以在FCF网上交易平台上挂卖,假如出售成功了,买家会转账到卖家提供的银行账号,就完成了整一个兑换现金流程。其讲课课件均是由徐某芸的手下制作完毕后交给其进行演讲,徐某芸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走账。2017年XXX集团的拆分模式运行不下去后,XXX集团弄出一个数字货币的项目,后来又弄出一个积分加现兑换环球XX的股权。环球XXX有限公司是徐某芸的公司,FCF积分不能拆分,其和徐某芸商量让FCF会员用积分加现金置换HQDA股票,让FCF会员通过现金加FCF积分的形式购买环球XX的股权、以多少现金购买等情况都是由徐某芸决定的。(3)徐某一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其在XXX集团主要是负责在各地开展FCF宣讲会,讲授FCF与XXX集团的合作关系、盈利情况,并线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下线有陈扬等人,并通过收取下线款项代买积分来赚取差价,其宣讲FCF的内容周某制作的PPT。XXX集团是做养老产业的,徐某耕是徐某芸的弟弟,是董事局的成员,还是四川X某某景区的负责人,他在FCF有注册账户,而且应该有很多账户,并投资购买积分,我有向他购买积分;陈某海是徐某芸的儿子,他负责广东五谷XXX公司,这家公司负责五福网上商城;刘某是FCF在中国的执行总裁,FCF和上海XXX投资集团合作,由刘某牵线;雷某佳在公司是讲师,全国各地进行宣讲。2016年7月,FCF中国大陆区的执行总裁刘某在发布会上介绍了FCF的拆分模式。宣讲五福战略规划和FCF平台的运营模式的团队有刘某团队、雷某团队、黄某峰团队。会员在FCF平台注册后,购买积分后享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很多注册了FCF的会员都不会坐等“静态收益”,纷纷主动发展下线,以最快的方式将自己的积分变现,也就是“动态收益”。动态收益由招商奖、平衡奖、管理奖、公益奖等直接以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奖项组成,且与会员账户级别成正比。会员等级分六级,每个等级的会员都可以发展下线。在积分无法拆分的情况下,我听徐某芸讲是刘某提出用FCF积分加现金收购股权,同时通过发公告的方式引导会员到环球XXX商城消费。FCF积分加现金兑换股权,外加的现金是一股2美金,除了置换以外,还有很多人是以2.5美元每股直接购买股权。20万股以下的是没有独立股权的,需要由环球XXX有限公司和个人代持,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置换或者直接购买股权的资金是转到环球XXX有限公司账户,还有委托国内的公司代收,委托什么公司代收是有公告的,在环球XXX有限公司的官网上。(4)徐某耕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XXX集团是其大姐徐某芸控制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某芸,股东有徐某芸、其本人、张某磊、陈某、雷某佳(对外宣称名字为“雷某”)。XXX集团下设多个公司。其本人有注册FCF会员,并发展过袁某森、唐某、古某峰等人为会员,其主要负责XXX景区的管理,FCF的积分不可以在XXX景区使用,只能使用现金结账,FCF有在XXX组织过宣讲会。2016年7月19日,XXX集团和新加坡FCF在XXX大酒店召开合作会议。2016年,我的账户收到陶某、万某、李某、唐某等人的钱款之后,向徐某芸的账户转款,这是徐某芸让我转的,具体数额以银行流水为准。(5)雷某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系上海XXX五福投资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广东XXX五福投资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股东,负责主持有FCF讲师或FCF新加坡总裁宣称“积分只升不跃”的旗号宣传FCF积分拆分盈利平台,在FCF网上金融平台可以实现财富增值,让参加者购买积分的年会、流园会等,共主持了二十多场FCF的宣讲会,其本人有投资FCF,不清楚FCF的经营情况。上海XXX五福投资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称“XXX集团”,XXX集团的董事长是徐某芸,FCF公司是徐某芸的,她是FCF公司幕后老板。FCF公司那些人都是徐某芸请来的,对外宣称FCF是一家新加坡公司,大家都知道是徐某芸的。FCF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新加坡,办公地点是徐某芸租的;徐某一是偶尔担任分享五福平台的角色;徐某耕是五福的股东,也是XXX景区的负责人;不知道刘某是不是五福的一个员工,只见过几次面;陈某海是徐某芸的儿子。一般重大的会议,像XXX集团与FCF集团签约合作会议徐某芸、徐某一、徐某耕、刘某等人都会参与,而XXX的参观则大部分由徐某耕参加,偶尔会有徐某一、刘某参与。FCF的平台部分积分可以到XXX集团的电商平台、旅游景区购物、消费。FCF平台主要就是拆分模式:FCF的会员购买的积分会增值,增值后平台拆分,会员可以出售积分并赚钱。成为会员后,“拉人头”发展下一级会员有奖励。会员之间有上下级层级关系。FCF对接XXX集团的另一个平台,环球XX平台,两个平台都是徐某芸的。注册成为FCF会员后,消费积分不能出售,只能用于消费。而消费只能去到环球XX平台消费,消费形式是积分加现金的形式进行消费。当交易平台上的积分单价达到了0.4美元,系统就会自动进行拆分,都是系统后台自动完成的。动态收益就是有直推奖,就是本人账户下面有其他下线。2018年左右,FCF出现不能买卖积分的情况,在市场低迷的时候曾经出现过积分加现金可以置换环球XXX有限公司,具体加多少现金购换要看不同的时间段,是在美国的纳斯达克OTCBQB板块上市的,名称是:HQDA,其也用积分加现金购买了一些股票。2018年环球XX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徐某芸请其去香港主持了两场。(6)陈某海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其负责五谷XXX公司“环球XXAPP”电商平台上相关商品的来源方面的洽谈业务及XXX五福(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对于FCF业务并不知情,也并未发展下线。五谷XXX公司与环球XX网络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芸,其从2017年负责行使两公司所有财务支出审批权及商城运营、人事管理。环球XX网络负责XXX集团的环球XXX商城的日常技术开发、维护及升级,负责XXX集团养老床位系统开发。徐某芸同时还是XXX五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X五福养老院等五福系列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股东。环球XXX有限公司投资了江西XXX公司、环球XXX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好像在澳大利亚和美国也有公司(在QB版上市的HQDA公司)。其名下的五谷XXX公司在2018年有帮环球XXX有限公司收集有意向购买HQDA公司股权的投资人的情况。客户给其公司打电话后,他们就会登记客户的资料,告诉他们如要购买就要带齐资料亲自去香港办理。要带上证件还有转账凭证。这些来购买股权的客户应该是收到了XXX集团官网的公告,徐某芸也跟其交代了有购买股权的人打电话来就记下他们的信息,指引他们带上身份证与转账凭证到香港办理,购买HQDA公司股权的人资料登记后就交给了五福上海公司的李某菊。八、其他公共证据(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立、破案及各被告人到案情况。(2)各被告人户籍资料,证明其主体身份情况。(3)本案各被告人之间微信等聊天记录。(4)财产查询情况的书证,含涉案人员及公司的不动产查询、银行流水等查询情况。(二)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鉴定情况等,反映徐某芸等人银行账户资金来源、资金去向、股票代持协议、收取投资者款项的银行账户收支、扣押财务电脑数据、收取股票款明细、涉案公司银行账户收支、事主反映的付款、回款情况等。根据本案送审的报案事主材料,经分析统计,有3035名报案事主申报投资总金额共329,114,396.24元;根据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反映,有谭某等41名投资者申报投资总金额共1,205,400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20)内052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反映,有赵某华等31名投资者申报投资总金额共1,237,428.00元;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反映,有徐某能等21名投资者申报投资总金额共1,776,481.00元。根据股票代持协议,有王某云等10,121名投资者进行对环球XXX有限公司(香港)的股权投资,在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上述投资者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方式、支付宝方式、现金方式、网银方式支付购买股权款项共166,663,482.31元。(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服务器、硬盘、电脑、手机等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具体情况。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要点,本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及查明的证据评判如下:一、关于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问题。1.XXX集团与FCF公司是否真实合作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广东省经侦局出具的《关于新加坡FCF国际财富集团有关情况的通知》、《新加坡核查反馈情况》证实FCF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才成立,阿里云XX机有限公司的协查件中显示域名XXX.com于2016年6月7日才注册,域名持有人中文名FCFXXX,企业名称为五谷XXX公司。证人段某、谭某苗等人证实是五谷XXX公司支付阿里云服务器的费用。多名集资人均证实FCF平台的域名之一就是XXX.com。通过工商材料可见五谷XX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系徐某芸,后更改为陈某海,陈某海证实五谷X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芸。赵某供述其是根据徐某芸的要求开发FCF网上金融平台。刘某供述是徐某芸任命其为FCF中国区的运营总裁,宣讲的内容是徐某芸安排人制作的。据此,已充分说明FCF公司是在2016年才成立,FCF平台在2016年才注册,FCF公司在国内不可能存在有大量的客户可供XXX集团开拓业务,所谓的平台是徐某芸实际掌控,因此FCF公司与XXX集团是名为合作,实际为徐某芸为骗取集资人而虚设的境外公司,两公司不存在实质上的合作。2.对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问题。本案中,徐某芸等人虽有以XXX集团等公司的名义开设养老实业、投资等活动,但根据现有证据,相关公司基本是由徐某芸等人个人决策,多个公司的股东、董事均为挂名,多个涉案公司均在同一地点办公,人员混同,公司之间的资金随意走账,账目混乱,相较于其所谓的养老实业,XXX集团等公司及人员主要从事宣传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证人李某菊等人的证言可证实大部分的公司并无实际经营和营业收入,可见公司的所谓经营活动根本无法支撑公司正常运作。另根据上述分析,刘某以FCF公司中国区总裁在公众出现并进行宣讲FCF积分拆分,但其明确是徐某芸所指使,其没有任何FCF公司任命的法律文件,购买FCF平台积分的集资人绝大部分购买积分的款项均是进入了由徐某芸提供的个人账号且去向不明。因此,徐某芸等人的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正常企业经营的范畴,设立推广FCF平台进行传销活动完全体现的是个人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由此,应认定徐某芸等人的行为构成个人犯罪。3.对于是否可以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徐某芸、刘某等人设计的FCF积分平台中,要求集资人进入平台必须要有已注册会员介绍,而加入的方式是购买积分,同时在平台中设置了不同级别的会员等级,会员缴纳相应的费用注册会员账号后,才能成为会员获得直接返利回报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因此,该模式符合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组织特征。虽然FCF会员之间没有区分明显的身份差别,但会员等级的提升及所谓的高额回报,均需要会员通过吸引新的人员加入和新的交易才能得到所谓的“招商奖”、“平衡奖”等相应的动态收益。可见,FCF平台具有传销的典型特征。另根据已生效判决及相关的审计报告,已确定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分析,徐某芸等人通过FCF平台进行的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定罪量刑。4.对于部分被告人辩称不构成本罪的意见。(1)对于徐某芸的辩解,被告人刘某一直稳定供述,指证其从未在新加坡接受过FCF公司的任命,是徐某芸指派其当任FCF公司的中国区总裁这一角色,所有的讲课课件均是由徐某芸的手下制作完毕后交给其进行演讲,徐某芸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走账;张某彪供述,早在2015年底,徐某芸就和刘某等人商议新增开展拆分、增值等内容,2016年4、5月份,徐某芸和刘某再次商谈积分拆分等业务;白某栋则供述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新加坡签署了文件,被抓后才知道自己成为了FCF公司的高管;周某供述FCF运营模式听说是威某推荐给徐某芸的,徐某芸想通过FCF平台发展更多的会员,吸引更多的人投资,增加网络流量;褚某杰供述徐某芸可能知道FCF是违法的,要求五福宣传文案不能宣传FCF。此外,刘某、白某栋、宋某雅等多人证实其将银行卡交给徐某芸使用,而他们的银行卡正是FCF会员购买积分时转账的账号。另外,陈某芳、黎某通、集资人孙某云、苗某、邝某云、李某生、王某斌等人均证实在XXX大酒店的经营点参加了FCF的培训,证人区某浩证言证实徐某芸有两个平台,一个是FCF平台,另一个是环球XX的电商平台,向阿里云XX有限公司购买的服务用于FCF平台和环球XX平台,两个平台都有使用,公司的文案(FCF的宣讲资料)由王某文和李某菊这两人制作,他们将文案做好后发给徐某芸审核。徐某芸审核后就可以发布;证人陈某宏、李某2证言证实是徐某芸、威某提出开发FCF平台的构想;证人丁某莹证言证实徐某芸为了填补老五福长期投资的资金缺口而搞了FCF平台。另有大量的书证,包括从五谷XX电脑中提取的XXX集团宣讲PPT、FCF系统页面截图、“大健康产业全球启动大会”视频截图、德阳孝文化节捐款目录,显示收到陈某芳FCF团队、徐某一团队的募捐、购买阿里云服务器注册的信息表等,上述的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说明徐某芸是构建FCF金融平台的提议者、实施者及控制人,从平台的设想、构建、传销手法的确定、传销的宣传等均由徐某芸决定,所谓的FCF平台在2016年才构建,FCF公司在国内没有客户资源,所谓的中国区总裁刘某实际上是徐某芸指派,其在徐某芸掌握的公司还领取工资,相关的所谓购买积分的资金大量由徐某芸占有、故可予认定徐某芸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应当认定为主犯。(2)对于徐某耕的辩解,首先本罪不是单位犯罪,因此徐某耕的任职并非对其进行定罪的必要条件。其次,集资人古某峰证实是徐某耕介绍其投资五福FCF;集资人王某斌、赵某证实其购买积分的转账的账号就是徐某耕;集资人曹某证实曾经有XXX集团的“FCF”系统的新注册会员转账给徐某耕;集资人黄某玲证实四川X某某可以用FCF积分消费;证人唐某、嵇某鹏、蔡某博均证实徐某耕不但向其推广FCF,还为他们注册了FCF账号,并经常使用银行卡进行大额转账;证人张某玉证实其办过四张银行卡供徐某耕使用,该四张银行卡均有多次大额流水开支;证人区某浩证实FCF会员会在四川X某某举办活动,FCF的积分可以在徐某耕管理的XXX景区折现使用;证人李某菊证言证实徐某耕做FCF市场推广,负责会员权益兑换;被告人刘某供述徐某耕对FCF平台的经营模式和拆分模式绝对清晰,公司的运作都是由她们几个人来拍板决定;被告人刘某和雷某佳均供述徐某耕都有参与在XXX景区进行的五福、FCF的宣讲会、推介会和年会;被告人徐某一供述徐某耕在FCF有很多账号,并投资购买积分,其曾向他购买积分;同案人赵某供述在开发FCF平台的过程中曾受到过徐某芸、徐某耕的威胁,在开发过程中由徐某耕负责转账支付开发团队的工资;同案人陈某芳供述,张某玉等人的账号是五福FCF客服提供给其进行购买FCF积分的银行账号。徐某芸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与徐某耕有多次、大额进出交易,最后,被告人徐某耕自己供述XXX是由其全面管理,其账号收到陶某、万某、李某、唐某等人的钱款后按照徐某芸的要求向徐某芸的账号转款,其签认了“黄金三角”、“五福临门”、“七星高照”、“标配”的不同层级关系的FCF客户关系图谱。以上证据说明,被告人徐某耕明知徐某芸采用传销手法骗取大量资金,不但自己开设账号、买卖积分,发展下线会员,还在传销活动中提供自己和朋友、员工的账号给徐某芸用于转移传销收取的款项,在其经营的企业中为消化会员取得的FCF积分而提供消费渠道,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以及在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责并无不当。由于徐某耕是明知传销而积极参与,故其向徐某芸提供的账号行为视为共同犯罪行为,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追责。但其较徐某芸、刘某的地位、作用较轻,可认定其是从犯。(3)对于雷某佳的辩解,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在2017年8月成立并设立在广东XXX大酒店的广东XXX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有雷某佳;同案人周某源供述XX学院是由XXX集团搞出来的培训班,雷某(即雷某佳)是副院长;徐某一、周某等签认“福财富成都会议”有进行FCF积分推广,并证实雷某佳任主持人;从五谷XXX公司电脑中提取的XXX集团宣讲PPT,即XXXXXX集团及FCF积分交易平台宣传材料,被告人雷某佳签认;同案人吴某春供述,雷某是XXX集团宣讲FCF的主要讲师,基本上他参与了XXX集团所有关于FCF的大型活动;证人区某浩证言证实雷某佳不但是主持人,而且喜欢加入各种俱乐部,在这些俱乐部内发展FCF会员;证人郑某旋证言证实2016年7月18日的发布会是雷某主持,讲了FCF的内容;证人李某菊证言证实,XX公司创始人雷某佳和刘某(威某)都是做FCF市场推广的,雷某佳是公司宣传活动的主持人,XX公司与FCF举办活动都是他主持的���香港会议就是他主持的;证人蔡某博证实威某、雷某是FCF的讲师;被告人刘某供述,雷某是讲师,到XXX宣讲FCF,徐某芸任命雷某任FCF的教育总裁;同案人张某彪供述,在2015年的11月和次年的5月,徐某芸组织讨论拆分项目雷某均有参与;被告人雷某佳也供述,在主持年会、流园会等过程中,当有FCF讲师或FCF新加坡总裁宣讲FCF积分拆分盈利平台时其起了承上启下主持,徐某芸对外宣称是FCF的教育总裁。以上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足以说明,雷某佳并非如其所述的只是单纯的XXX集团专门聘请的主持人,其在五福系企业是股东,在徐某芸等人筹划构建积分拆分项目时已有参与,熟知FCF积分交易规则,在主持涉及FCF会议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此作用并非如一般会议的只是将会议程序进行简易的过渡,作为一名参与策划并积极参与FCF平台积分交易者,其言论必然对台下听众产生影响,多名同案人供述证实其在会议对FCF平台有实质性的讲授,因此可予认定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其所起作用较轻,可予认定为从犯。(4)对于陈某海的辩解,工商登记材料证明,陈某海分别是环球XXX有限公司、五谷XXX公司、广州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的经营场所均在广东XXX大酒店;购买阿里云服务器注册的信息表,说明FCF平台企业名称为五谷XXX公司;从五谷XXX公司电脑中提取的XXX集团宣讲PPT,即XXX集团及FCF积分交易平台宣传材料;同案人陈某芳供述陈某海的银行账号是五福FCF客服提供给其用来购买FCF积分的,其中向陈某海转账了4022740元;证人区某浩证言证实陈某海是2017年8、9月份来到公司,先是招商部的经理,后来就是公司的董事。陈某海在公司什么都管,财务也需要陈某海审批;证人李某、程某荣、刘某雄、吕某丽证言证实陈某海主要负责五谷XX电子商务公司和环球XX网络公司的全面管理;证人刘某轩证言证实环球XXAPP商城由环球XX网络公司维护,商城可以使用FCF积分,陈某海开交班会时说过FCF平台会带来很多客户,先用转过来的积分消费,再用积分加现金的方式将商城运营起来,客服有接到过有人要求退FCF投资款,我就按陈某海的统一口径回答,让他们找他们的市场领导人解决;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有FCF会员打电话向我咨询过积分及购买商城商品的情况,我就会按照公司的客服话术去回答,陈某海是公司领导,当然知道FCF积分能在环球XXX商城上使用,陈某海是五谷XXX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所有日常事务,包括行政、财务、运营等工作。客服部也是他管理的范围;证人覃某東证言证实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有向阿里云XX有限公司支付费用,费用申请先由我审批,之后由总经理审批,即陈某海或徐某芸审批后,就给财务谭某苗进行支付;证人谭某苗证言证实陈某海是2017年中到五谷XXX公司负责的,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负责广东五谷XX有限责任公司、环球XX(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XXX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XXX有限责任公司、广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用这五家公司的公司进行走账,几家公司支付的费用需要陈某海审批同意;被告人雷某佳及同案人陈某强、白某栋均供述,可以使用FCF积分在环球XX平台消费。根据以上证据可说明,陈某海虽在2017年8月才加入公司,但其负责广东五谷XX有限责任公司、环球XX(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全面管理、包括财务审批,公司的经营场所也是同案人对外推广FCF的场所,公安机关在五谷XXX公司的电脑中找到FCF推广文件,公司员工也有接受接待FCF会员的培训,公司定期向阿里云支付费用,FCF平台网址也是为五谷XXX公司所有,其也知道大爱平台可以对接FCF积分并进行消费,是负责部分传销利益的落地消化,且其提供个人账号用于传销积分的买卖,因此可予认定陈某海是明知徐某芸的行为而参与,但可考虑其是在2017年8月才参加,参与程度较低,可认定为从犯。综上所述,六名被告人均参与本案传销活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对于被告人刘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主从犯认定的问题。证人李某菊证言证实刘某是XX公司创始人之一,是做FCF市场推广的;汇爱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证实刘某在2014年即被增设为董事;证人杨某、李某英、邝某云证言证实刘某多次对FCF会员和非会员进行FCF积分拆分授课;同案人陈某芳、吴某春供述刘某不但发展会员,还有权限为会员升级;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徐某芸与刘某曾向其与陈某宏提出开发FCF平台的构想,FCF平台开发后按徐某芸、威某的需求改进一些功能;同案人张某彪供述说明在开发FCF平台之前徐某芸与刘某已经多次就积分拆分进行协商。以上证据可说明刘某在FCF平台开发前已经参与预谋,并与徐某芸共同策划构建FCF平台,确定积分拆分规则,在所谓FCF公司与XXX集团合作后,刘某更是以FCF公司中国区总裁的身份在公众出现,并亲自进行积分拆分的讲授、发展会员、出售积分,提供账号给徐某芸进行转账,其地位虽稍次于徐某芸,但作用较大,因此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主犯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HQDA股权能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徐某芸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微信群、招股大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积分兑换股票。公安机关从五谷XXX公司查获的电脑上查获的关于股票认购证据可见,徐某芸等人在引诱投资人员时,承诺了一旦购买股票,通过人民币股权兑换成美元股权,马上就可以升值。从指控的传销涉及的会员人数3128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的人数10121人相比较,足可见涉及的群体并非只是特定的FCF会员,多名证人、相关书证均证实除FCF会员外,至少还包括XXX集团的五福老会员、孝行卡会员、公司员工等,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FCF会员还是所谓的五福老会员、孝行卡会员,均不属于该范围内。投资者李某生、叶佩令等人的陈述,可以证实XXX集团在对外宣传HQDA股权时均是统一口径称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并且股价会翻倍,可以获得数倍的丰厚回报;证人李某菊证实,XXX集团给到五福老会员一股的价格是1.385美元,公司宣传HQDA股票马上值3美元,等于老会员赚到1.615美元一股,他们的投资就不会亏本,等到HQDA股票涨到5美元就能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这样他们所持的股票就能自由交易。当涨到5美元时,投资者就相当于3倍多的收益,分配机制里还规定了HQDA股对外的售价票一股是2.5美元,所以老会员等投资者能低于2.5美元买到HQDA股票就是有保值且有收益;李某菊还证实,“持有HQDA股票后就只能交易,不能退款了。投资者没有收回投资HQDA股票及获得收益的权利”;证人王某证言,当初购买了XX公司股权的客户由于项目无法推进,XX公司股权可以置换美国股票的股权,实质上就是换了个项目来安抚投资人;从FCF会员群截图可见,会员也标榜目前股票交易市场最少2.5美元一股;从证人刘某雄提交的材料、公司缴获的PPT等资料,均可以证实周某等人对外宣传HQDA股票时,多以阿里巴巴等知名千亿公司举例,诱骗投资者参加集资。徐某芸等人对外宣传高额回报的原始股权投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集资人关心的并不是股票本身,也并不实际参与经营,关心的只是徐某芸等人向集资者承诺的保本及期待的收益。此外,徐某芸等人在宣传兑换股权的同时,以交易规则为由对股权的交易进行了限制,规定了购买股权后有封闭期,会员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就不能提出要求退款,从而既解决了五福老会员、FCF会员要求退款的诉求,也继续以此方式集资。综上分析,可认定徐某芸等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上述的四个条件,可予认定徐某芸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徐某芸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认定为该罪的主犯。对于刘某,徐某芸指证是刘某提出要用FCF会员积分加现金置换HQDA股权,刘某在2021年11月19、26日的供述中,均供述自己与徐某芸商量让FCF会员用积分加现金置换HQDA股票。虽然刘某开庭时予以否认,但无法解释其变更供述的合理性,因此本院采纳徐某芸的供述。另,徐某一供述FCF积分加现金收购股权是刘某提出来的,同案人周某、陈某强均供述威某(即刘某)参加了香港的收购股权大会。证人李某菊证实HQDA在美国发行的股票分配机制发出后,刘某等人负责对接老会员对HQDA的内部认购、转持和宣传,其中刘某、雷某佳名下的投资者是与公司对接,所以知道他们也负责转HQDA股票。证人李某2证实,徐某芸让他们在FCF平台上增加积分兑换美国公司股权的功能,威某要求股权分期兑换,将FCF积分转入商城、兑换股权等功能因为FCF平台积分拆分出来的积分量很大,将FCF积分转出去可以消除一定的泡沫,通过积分加现金的模式也可以带动一些资金流水,做大XX公司的业绩。以上证据可证实刘某在FCF会员积分拆分停滞的情况下向徐某芸提议通过积分加现金的形式置换HQDA股票,积极参与宣传、推广,并参加香港的股权置换大会,故可予认定刘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刘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组织、策划,且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人不限于FCF会员,因此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协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徐某一对其发展的FCF等会员负责,有宣传通过积分置换“HQDA”股票并有参与置换股权及代持行为,可以认定。雷某佳虽然没有代持,但其参与该股权置换大会,李某菊的证言也证实其有实际参与推广、宣传,故亦可以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海在2018年成为环球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供述负责公司日常审批,知道股权项目,投资人叶某群、李某生、证人李某菊均证实购买股权的资金大部分进入了该公司账号,因此陈某海应当知道FCF会员积分、老五福会员积分兑换股权的事实及款项进出的情况,应当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责。考虑徐某一、雷某佳、陈某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徐某耕虽参加了香港的股权置换大会,但只是执行一般的工作,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徐某芸有犯意联系,没有实质参与推广、宣传和代持股票行为,故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综上,
本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徐某一、徐某耕、雷某佳、陈某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徐某一、雷某佳、陈某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芸、刘某、徐某一、雷某佳、陈某海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主要作用,是该罪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犯罪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一、徐某耕、雷某佳、陈某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判处继续追缴本案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相关财产情况,考虑相关公司均为徐某芸实际控制,故相应的不动产均依法拍卖后所得款及银行存款等孳息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集资人予以退赔。查封、冻结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各被告人的不动产及银行存款等孳息同上处理。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34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徐某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徐某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雷某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陈某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七、追缴被告人徐某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所得166,663,482.31元,按比例发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人(详见审计报告);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徐某芸退赔,以166,663,482.31元为限;被告人刘某、徐某一、雷某佳、陈某海在各自取得的违法所得范围内与被告人徐某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市公安局查封、冻结的在案房产、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孳息均列入上述退赔的执行范围(详见附表1)。八、追缴本案各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查明是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的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详见附表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黄 莹审 判 员 夏伟明人民陪审员 杨 晴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文庭
陈莉玟记录员谢宜铮附件1:序号姓名冻结事项处理1姜某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账户中的65万元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2徐某芸汇丰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账号内财产及孳息发还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徐某一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招商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兴业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平安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广发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陈某海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工商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ASUS笔记本电脑一台拍卖后所得款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5广东XXX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号7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账号内财产及孳息发还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6XXX五福(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号6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上海XXX五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北川五福X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0海南XXX五福生态休闲康养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1陈某海佛山市南海区里XXX房【粤(2016)佛南不动产权第0XXX2号】房产拍卖后所得款发还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12徐某一佛山市南海区XXX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XXX6号】(共有人吴某茂)13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安昌镇沙汀路XXX22幢l层1号14绵阳XXX旅游有限公司永昌镇XXX景区奇香居荼楼1-2层永昌镇XXX景区白三爷府永昌镇XXX景区湖广会馆1-2层永昌镇XXX景区聚龙广场A座1-2层永昌镇XXX景区聚龙广场B座1-2层1号(轮候查封)永昌镇XXX景区聚龙广场C座1-2层永昌镇XXX景区奎星楼1-2层永昌镇XXX景区李公馆1号永昌镇XXX景区李公馆2号永昌镇XXX景区李公馆3号永昌镇XXX景区李公馆4号永昌镇XXX景区李公馆5号永昌镇XXX景区李宅永昌镇XXX景区龙隐客栈1号永昌镇XXX景区龙隐客栈2号永昌镇XXX景区潘家茶楼1-2层永昌镇XXX景区奇石馆永昌镇XXX景区水泵房永昌镇XXX景区王宅1号永昌镇XXX景区王宅2号永昌镇XXX景区王宅3号永昌镇XXX景区望福楼1-3层(轮候查封)永昌镇XXX景区卧龙居1号楼1-2层永昌镇XXX景区卧龙居2号楼A幢1-3层永昌镇XXX景区卧龙居2号楼BC幢1-2层永昌镇XXX景区叶府1号永昌镇XXX景区叶府2号永昌镇XXX景区叶府3号永昌镇XXX景区游客接待中心1-2层永昌镇XXX景区游客接待中心厕所附件2:序号姓名冻结事项处理1XXX五福(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主机14台,代持股票协议书81箱,在财务室发现并扣押电脑主机3台、五谷XXX公司账册88本、文件一批。证据,由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2上海XXX有限公司财务账册1批、电脑2台、移动硬盘2个证据,由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3徐某芸华为mate30pro手机一台作案工具,没收4刘某华为nova75G一台、华为MATE40一台作案工具,没收5徐某一vivo手机一台、oppo手机一台作案工具,没收6徐某耕黑色华为手机一台、红色华为手机一台作案工具,没收7雷某佳vivo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作案工具,没收8陈某海苹果手机一台作案工具,没收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17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