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天运、杨霞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申疆,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主犯 从犯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缓刑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域名 非法证据 引诱 质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 传唤 执行逮捕 拘留 陪审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翟天运、杨霞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湘0922刑初39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翟天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申疆,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霞芬。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波,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20)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因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对本案有异议且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智、胡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陶佩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天运及其辩护人申疆、符庚申,被告人杨霞芬及其辩护人王建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翟天运受王某生之邀准备从事“卡多芭肽”产品推销,由于价格过高没有做成。2019年5月,翟天运通过杨某德了解到马来西亚有一个类似“肽”的货源,能够让一个陈姓的香港人找人包装加工成小包并将产品入关带到国内,于是翟天运同王某生、胡姓男子和“吉祥如意”四人商量,最后以100元一盒的价格购进该产品,同时将产品名称定为“康朵芭肽”,并找杨某德进行了包装,翟天运同时找到陈某维(QQ昵称为技术06)制作网站和网络会员管理系统,网站名称叫“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网址域名为http://www.kdbhwsc.com。同时将销售制度嵌入到“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2019年5月底,胡姓男子因家中原因退出,翟天运邀请被告人杨霞芬加入,于是翟天运、杨霞芬及王某生和“吉祥如意”决定将销售制度再进行完善,吸引更多的下线会员进入以达到他们获利的最大化。2019年7、8月份,翟天运、杨霞芬及王某生和“吉祥如意”制定了一个新的奖励制度:1、购买一盒“康朵芭肽”就能在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注册一个会员账户,一盒产品的价格是620元。成为会员之后,会员奖金封顶为1000元,需要升级成市级代理和省级代理才能有更高的奖金上限。市级代理的条件是花3100元购买5盒“康朵芭肽”(同时还送1盒“康朵芭肽”),市级代理的奖金封顶是5000元;省级代理的条件是花9300元购买15盒“康朵芭肽”(同时送2盒“康朵芭肽”),省级代理奖金上不封顶,并送报单中心,报单奖励10元每盒。2、推荐奖:会员直接发展一个下线购买“康朵芭肽”,每一盒奖励10元。3、团队级差奖,团队级差奖里分为红钻、橙钻、黄钻和绿钻,等级是依次递增的。成为红钻需要直推达到三人,团队购买达到10盒“康朵芭肽”,成为红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100元的奖金;成为橙钻需要直推达到10人,下线产生2个红钻,团队共购买100盒“康朵芭肽”,成为橙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150元的奖金;成为黄钻需要直推达到20人,下线产生2个橙钻,团队共购买1000盒“康朵芭肽”,成为黄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200元的奖金;成为绿钻需要直推达到30人,下线产生2个黄钻,团队共购买5000盒“康朵芭肽”,成为绿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250元的奖金。4、平级奖,会员发展的下线与该会员达到同一团队级差奖级别,该会员下面所有未达到与会员同一团队级差奖级别的下线每买进1盒产品,该会员就能得到30元的奖励,平级奖只在直推范围内。5、复消奖,成为会员后,第二次购买“康朵芭肽”的价格为330元每盒,前提是该会员必须要直推2人之后才能享受复消价格,省级代理复消10盒送1盒。红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红钻会员能够得10元的奖金;橙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橙钻会员能够得15元的奖金;黄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黄钻会员能够得20元的奖金;绿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绿钻会员能够得25元的奖金。1名会员底下会员的复消奖只能算到9层,9层以外底下的会员不计入复消奖。会员奖励是通过“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直接发放报单币至每个会员的会员账户上,会员可用报单币直接在“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购买产品,或者对冲给下线,同时也可以提现,提现手续费为10%,比例为1:1。下线会员及网头获利基本上是将报单币给他们的下线对冲用于购买产品,下线会员收取下线的现金,再将报单币拨给他们的下线会员账户以获取利益。因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明知该销售制度是传销性质,不想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有会员想要提现,两人都是通过借用别人的银行卡进行提现退款。翟天运、杨霞芬及王某生、“吉祥如意”在完善了销售奖励制度后,由陈某维将新的销售制度嵌入“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内,并对网站系统进行升级。2019年7月,王某生、“吉祥如意”认为新的销售奖励制度具有很强的传销性,不是注重产品发展,而是注重发展会员来返利赚钱,风险较大,两人退出了“康朵芭肽”的销售及管理。从2019年8月开始。“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的管理就由翟天运、杨霞芬两人负责,所得利润两人平分,同时将“康朵芭肽”对外销售价格提升至680元每盒。此后翟天运、杨霞芬便开始大力宣传和发展下线会员,翟天运负责货源、统计会员收货地址并安排发货,杨霞芬负责统计每天产品销售额、获利情况、回答下线会员的问题、网站的基础维护。当栗玉华(另案处理)加入“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成为会员后,以发展“康朵芭肽”下线会员为业,建立多个微信好友群以上课、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推广并吸引大量人员购买“康朵芭肽”发展成为会员。现查明栗玉华其省级代理绿钻会员账户CN67xxx66下线第四级为桃江籍会员周某1及桃江籍、益阳籍会员至少32人,层级达3层以上。经过对“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网络系统勘验,自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该会员管理系统内发展会员已达23616人,总业绩25028680元。杨霞芬在“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从事管理以来自2019年10月6日至案发时的账本记录共收取下线会员现金17517092元,从中非法获利8338332元。现已冻结翟天运违法所得985651.44元,并暂扣翟天运人民币4568138元。冻结杨霞芬违法所得2784155.25元,扣押杨霞芬通过违法所得支付20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一辆。杨霞芬用其收取下线违法所得支付了72.3万元购买了房屋1套。案发后,翟天运、杨霞芬于2020年3月26日分别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和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1、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蓝某、陈某1、叶某、舒某、姚某、彭某、肖某、张某1、殷某1、曾某、殷某2、周某1、郭某、王某、孟某、周某2、陈某2、吴某1、陶某、邓某、蔡某、帅某、沈某、吴某2、杨某、李某1、谌某、李某2、朱某、冷某、李某3、张某2、张某3、卢某的证言;3、翟天运、杨霞芬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5、网络远程勘验电子数据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制定奖励措施,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会员资格,依照会员入会先后组成层级,让会员再推荐人员入会以得到奖励达到获利的目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翟天运、杨霞芬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翟天运、杨霞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翟天运、杨霞芬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故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翟天运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事实提出如下异议:1、会员管理系统是王某生在网上找到后叫他与陈某维联系制作的;2、新的销售模式也是王某生在网上找到并进行讨论后才由杨霞芬修改上线;3、王某生、“吉祥如意”不是由于意识到商品销售制度具有传销风险才退出的;4、他们并没有对商品进行大力宣传;5、系统显示会员达2万多人与事实不符,因为存在一人注册多个会员账号的情况,在进行系统测试时也注册了多个虚拟会员账号,销售业绩2500多万元也不属实;6、公安机关冻结、扣押他的财物并非全部是违法所得。翟天运的辩护人申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无异议;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参与传销人数达到120人以上,涉案传销资金达到250万元以上,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情节严重”;3、翟天运仅负责统计地址和发货,应当认定为从犯;4、本案传销模式系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请求从轻量刑;5、翟天运在被侦查机关讯问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翟天运在有期徒刑三年左右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翟天运的辩护人符庚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
公诉机关指控
“翟天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统显示的会员数与实际会员数不符,存在一人注册多个会员的情形,且大量会员系消费者通过正常销售途径主动加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人员,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参与传销活动的只有30多人,系统显示的销售业绩2500余万元大部分与传销金额无关,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故应认定翟天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一般情节。2、翟天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翟天运因涉嫌诈骗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积极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上所述,请求对翟天运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霞芬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系以销售商品为目的,没有以拉人头的方式骗取财物,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异议:1、同意翟天运对指控事实提出的异议;2、她与翟天运借别人银行卡提现是为了不被敲诈勒索,并非起诉书所指控的“他们明知销售制度系传销性质,不想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才借用别人银行卡提现”。杨霞芬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有异议,翟天运、杨霞芬不是以销售产品为名,而是有实际销售产品的行为,也不是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没有骗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对起诉书认定其非法获利的数额及冻结其违法所得的数额均有异议,其中包含她男友的20万元在内;3、即使杨霞芬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二被告人实际销售了商品,收取的会员资金中有部分属于销售产品的正当收入,不应将收取的所有的会员资金全部认定为传销资金,不能认为情节严重;杨霞芬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在一年有期徒刑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翟天运受王某生之邀准备从事“卡多芭肽”产品推销,由于进货价格过高没有做成。2019年5月,翟天运通过杨某德了解到马来西亚有一个类似“肽”的货源,能够让一个陈姓的香港人找人包装加工成小包并将产品入关带到国内。于是翟天运同王某生、胡姓男子和“吉祥如意”(微信名,真实姓名不详)四人商量,最后以100元每盒的价格购进该产品,后提高至140元每盒,同时将产品名称定为“康朵芭肽”,并找杨某德进行了包装,翟天运同时找到陈某维(QQ昵称为技术06)制作网站和网络会员管理系统,网站名称叫“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网址域名为http://www.kdbhwsc.com。同时将销售制度嵌入到“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2019年5月底,胡姓男子退出,翟天运邀请杨霞芬加入,翟天运、杨霞芬及王某生和“吉祥如意”决定将销售制度再进行完善,吸引更多的下线会员进入以达到他们获利的最大化。2019年7、8月份,翟天运、杨霞芬及王某生和“吉祥如意”制定并完善了一个新的奖励制度:1、购买一盒“康朵芭肽”就能在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注册一个会员账户,一盒产品的价格是620元。成为会员之后,会员奖金封顶为1000元,需要升级成市级代理和省级代理才能有更高的奖金上限。市级代理的条件是花3100元购买5盒“康朵芭肽”(同时还送1盒“康朵芭肽”),市级代理的奖金封顶是5000元;省级代理的条件是花9300元购买15盒“康朵芭肽”(同时送2盒“康朵芭肽”),省级代理奖金上不封顶,并送报单中心,报单奖励10元每盒。2、推荐奖:会员直接发展一个下线购买“康朵芭肽”,每一盒奖励100元。3、团队级差奖,团队级差奖里分为红钻、橙钻、黄钻和绿钻,等级是依次递增的。成为红钻需要直推达到三人,团队购买达到10盒“康朵芭肽”,成为红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100元的奖金;成为橙钻需要直推达到10人,下线产生2个红钻,团队共购买100盒“康朵芭肽”,成为橙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150元的奖金;成为黄钻需要直推达到20人,下线产生2个橙钻,团队共购买1000盒“康朵芭肽”,成为黄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200元的奖金;成为绿钻需要直推达到30人,下线产生2个黄钻,团队共购买5000盒“康朵芭肽”,成为绿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250元的奖金。4、平级奖,会员发展的下线与该会员达到同一团队级差奖级别,该会员下面所有未达到与会员同一团队级差奖级别的下线每买进1盒产品,该会员就能得到30元的奖励,平级奖只在直推范围内。5、复消奖,成为会员后,第二次购买“康朵芭肽”的价格为330元每盒,前提是该会员必须要直推2人之后才能享受复消价格,省级代理复消10盒送1盒。红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红钻会员能够得10元的奖金;橙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橙钻会员能够得15元的奖金;黄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黄钻会员能够得20元的奖金;绿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绿钻会员能够得25元的奖金。1名会员底下会员的复消奖只能算到9层,9层以外底下的会员不计入复消奖。会员奖励是通过“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直接发放报单币至每个会员的会员账户上,会员可用报单币直接在“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购买产品,或者对冲给下线,同时也可以提现,提现手续费为10%,比例为1:1。下线会员及网头获利基本上是将报单币给他们的下线对冲用于购买产品,下线会员收取下线的现金,再将报单币拨给他们的下线会员账户以获取利益。翟天运、杨霞芬及王某生、“吉祥如意”在完善了销售奖励制度后,由陈某维将新的销售制度嵌入“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内,并对网站系统进行升级。2019年7月,王某生、“吉祥如意”退出了“康朵芭肽”的销售及管理。从2019年8月开始。“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的管理由翟天运、杨霞芬两人负责,所得利润两人平分,同时将“康朵芭肽”对外销售价格提升至680元每盒。此后翟天运、杨霞芬便开始大力宣传和发展下线会员,翟天运负责货源、统计会员收货地址并安排发货,杨霞芬负责财务、收取下线会员的资金、统计每天产品销售额、获利情况、回答下线会员的问题、网站的基础维护。2019年8月,栗玉华(另案处理)经徐某花介绍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4盒“康朵芭肽”成为“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为了发展会员,扩展自己的下线以获取更多利润,栗玉华先后注册了10个会员账号。成为会员后,栗玉华以发展“康朵芭肽”下线会员为业,建立了多个微信好友群,以上课、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推广并吸引大量人员购买“康朵芭肽”发展成为会员。其中栗玉华的省级代理绿钻会员账户CN6767666下线第四级为桃江籍会员周某1及桃江籍、益阳籍会员至少32人,层级达3层以上。根据“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网络系统显示,自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该会员管理系统内总会员数达23616人,其中已开通会员数23544人,未开通会员数72人,总业绩25028680元。杨霞芬在“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从事管理以来,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案发时止,共收取下线会员资金17517092元,杨霞芬收取到下线会员的传销资金后计算出利润,将翟天运分得的利润及购买产品的成本支付给翟天运。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翟天运、杨霞芬共计非法获利8338332元,其中翟天运获利4768496元,杨霞芬获利3569836元。被告人杨霞芬通过中国银行尾号5516账户、建设银行尾号5378账户、工商银行尾号6932账户和185××××6879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收取下线会员交纳的传销资金;被告人翟天运通过建设银行尾号5309账户、交通银行尾号4850(换卡后尾号1319)账户、180××××1274绑定的支付宝账户(2020年2月变更为189××××7234绑定账户)收取传销资金。杨霞芬从建设银行尾号5378账户收取的传销资金中转出30万元至农业银行尾号2878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并使用其违法所得20万元购买了奔驰小车一辆(该车登记在谢丽红名下,车牌号为苏E7××××)。桃江县公安局现已冻结翟天运建设银行尾号7769账户内资金7320.58元、交通银行尾号1319账户内资金975778.32元、光大银行尾号8898账户内资金2552.54元,共计冻结翟天运银行账户资金985651.44元;并对翟天运从189××××7234绑定支付宝账户提现的资金4058138元、从交通银行尾号1319账户提现的资金51万元,共计4568138元予以扣押;冻结杨霞芬建设银行尾号5378账户内资金120174.72元、农业银行尾号2878账户基金30万元、中国银行尾号5516账户内资金1002115.43元、工商银行尾号6932账户内资金1361865.1元,共计冻结杨霞芬银行账户资金2784155.25元;对杨霞芬使用违法所得20万元购买的登记在谢丽红名下,车牌号为苏E7××××的奔驰牌小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发后,翟天运、杨霞芬于2020年3月26日分别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和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1、“康朵芭肽”产品1盒,证明翟天运、杨霞芬所销售的产品的情况。2、银行卡12张,证明翟天运、杨霞芬用于收取涉案资金的情况。3、日记本1本,证明杨霞芬用该“平安日记”本记录从2019年10月6日至案发时收取涉案资金和支出、非法获利的情况。二、书证:1、二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卷9P33、P35),证明翟天运出生于1987年10月16日,杨霞芬出生于1986年9月15日。2、到案经过(卷9P32、P34)、抓获情况说明,证明翟天运于2020年3月26日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杨霞芬于2020年3月2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3、会员层级结构图(卷6P1),证明根据远程勘验情况显示,“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内会员至少达到11级30人。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书(卷9P5-13、16、18、2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卷1P16-2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卷9P1-2)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杨霞芬日记本1本、银行卡4张、奔驰轿车1辆及行驶证,扣押翟天运银行卡8张、现金4568138元,扣押栗玉华“康朵芭肽”2盒,冻结翟天运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7769账户资金7320.58元、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1319账户资金975778.32元、在中国光大银行尾号8898账户资金2552.54元,冻结杨霞芬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5378账号资金120174.7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2878账户资金(基金)300000.11元、在中国银行尾号5516账号资金1002115.4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932资金1361865.1元,冻结栗玉华在邮政储蓄银行尾号3575账号资金863254.3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2575账号资金644655.25元。5、“康朵芭肽”外包装照片(卷9P30-31),证明“康朵芭肽”外包装情况。6、银行流水、资金流向图(卷10P1-149),证明杨霞芬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收取会员交纳的资金1649.8万元,其中收取栗玉华资金481.9万元,杨霞芬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给翟天运960万元,翟天运收取徐春花转账50万元,栗玉华收取下线会员资金659万元。7、情况说明、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补侦卷1P2,补侦卷2P7),证明销售的“康朵芭肽”产品无法确定所含成份,不含毒品成份。三、证人证言:1、陈某1证言(卷1P165-180),证明他在一家“南京大黄蜂直销软件公司”工作,专门给人做网站。他为翟天运做过一个“会员业绩查询管理系统2019”的网站,用来推销康朵芭肽,该系统于2019年5月16日上线运行,网站域名为:http//www.kdbhwsc.com。与他联系制作和修改网站业务的是翟天运和一个QQ昵称为“阳阳”的人。翟天运要他修改了三次网站。网站会员有会员、市代、省代三个级别,奖金模式有推荐奖、团队级差奖、平级奖、复消奖四种模式。至2020年3月27日0时33分,网站内共计发展会员24127人,总业绩25591720元。2、栗玉华证言(卷1P119-151),证明:她的绰号(微信名)栗秀明,她于2019年8月8日花2400元向徐春花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她一共创建了10个会员账号,方便拉更多的会员进来,扩展下线,这样返利就会越多;康朵芭海外商城一共有4种奖励机制,推荐奖、团队级差奖、平级奖和复消奖,还有会员级别的优惠。她是在微信聊天群里推销产品,有时加为好友推销产品,她推荐了60个人购买产品成为她省代绿钻(CN6767666)下线会员。她一共赚了160余万元,用来收钱的银行卡有邮政银行尾号3575,余额80多万元,农业银行尾号2575,余额60多万元,微信和支付宝都是绑定的农业银行卡,CN67xxx66会员账户上还剩5万余元。她知道徐春花是王胜龙的下线,王胜龙是翟天运的下线,她是徐春花的下线。公司主要是发展会员和下线,不断让会员购买产品投资,公司会员才能获得更多的返利。后来王胜龙和徐春花要她直接找杨霞芬购买积分,她将钱转给杨霞芬,不清楚杨霞芬资金最后到了哪里。3、蓝某证言(卷1P152-163),证明她从2019年11月或12月开始帮翟天运统计收货人地址、电话等数据并制作表格,再通过微信发送给翟天运。4、彭某、肖某、张某1、殷某1、曾某、殷某2、周某1、郭某、王某、孟某、周某2、陈某2、吴某1、陶某、邓某、蔡某、帅某、沈某、吴某2、杨某、李某1、谌某、李某2、朱某、冷某、李某3、张某2、张某3、卢某、叶某、舒某、姚某的证言及微信记录等附件(卷6),证明上述人员均经人介绍,通过购买“康朵芭肽产品”成为“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的事实。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翟天运的供述与辩解(卷1P50-79),证明:2019年2月,他认识了王某生,王某生拉他一起做“卡多芭肽”产品,但从安徽老板那里进货要220元一盒,价格比较贵。2019年5月中旬,杨润德说可以找到马来西亚肽产品的货源,可以通过姓陈的香港人将产品从香港入关,以100元一盒购进。我与姓“胡”的、王某生、“吉祥如意”商量将产品命名为“康朵芭肽”。我找广东一个姓“蒋”的老板做产品盒子,并商量我们四人每人出资3000元,找一个QQ昵称为“技术06”的做网站的人搭建一个网站,将商量好的推销制度嵌入网站。2019年5月,姓“胡”的男子不做了,我拉了杨霞芬进来一起做,我和王某生、杨霞芬、“吉祥如意”四人商量修改完善奖励制度。完善后的奖励制度包括:一是以620元每盒的价格购买一盒产品成为会员,封顶奖金1000元;会员花3100元购买5盒产品升级为市代,奖金封顶5000元;会员花9300元购买17盒产品(送2盒)成为省代,奖金上不封顶,送报单中心后报单奖10元每盒。二是推荐奖:即会员直接发展一个下线购买产品奖励100元每盒。三是团队级差奖:分红钻、橙钻、黄钻、绿钻:直推会员3人,团队购买10盒产品成为红钻,成为红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100元(奖金);直推会员10人,下线产生2个红钻,团队购买100盒产品成为橙钻,成为橙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150元(奖金);直推会员20人,下线产生2个橙钻,团队购买1000盒产品成为黄钻,成为黄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200元(奖金);直推会员30人,下线产生2个黄钻,团队购买5000盒产品成为绿钻,成为绿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250元(奖金)。四是平级奖:会员下线达到与该会员同一级别,该会员下面所有未达到该会员等级的下线每购买一盒产品,该会员可得30元奖励。五是复消奖:成为会员并直推2个人后,该会员第二次购买产品的价格是330元每盒,省代理复消10盒送1盒,红钻会员下线每复消1盒得10元奖励,橙钻会员下线每复消1盒得15元奖励,黄钻会员下线每复消1盒得20元奖励,绿钻会员下线每复消1盒得25元奖励,9层以外不计算复消奖励。完善制度后我们四人每人出资3000元给“技术06”修改网站,将新的奖励制度嵌入到网站内。之后王某生、“吉祥如意”认为产品模式具有传销性质,风险较大,加之效益不好便退出了,从2019年8月开始就只有我和杨霞芬做了。杨霞芬负责统计每天产品销售额,回答会员的问题,进行网站基础维护,我负责统计会员收货地址,安排发货。王胜龙、徐春花、栗玉华、邓博成购买了我们的产品并发展了下线,栗玉华发展的下线最多。“康朵芭肽”网站显示会员有2万多人,除去重复的账号,实际会员大约8千人。“康朵芭肽”网站的会员网址是×××.com,管理员网址是×××.com/dxadmin.aspx。我和杨霞芬是对半分收益,每个人都赚了400万元左右,一共800多万元。我的收款账号是建行尾号5309的银行卡和交通银行尾号4850(换卡后尾号1319)的银行卡,以及我180××××1274的支付宝账户(2020年2月变更为189××××7234账户),我做“康朵芭肽”的收益都在交通银行尾号1319卡和189××××7234支付宝账户里面,其中1319卡里有现金163157.46元,基金140万元左右,189××××7234支付宝账户内余额宝有302万元,余利宝内有100万元,这部分钱里有100多万是欠香港人的货款;杨霞芬收款账户为尾号6932的工行卡和185××××6879的支付宝账户。我做“康朵芭肽”的收益都在交行尾号1319卡和189××××7234的支付宝账户里。我们声称“康朵芭肽”是一种含“肽”的营养保健品,宣传的方式是在网上拷贝各种案例,然后将案例修改成“康朵芭肽”的治疗案例,再通过微信群、朋友圈进行宣传,等级高的会员还会请人假装讲师在微信群等平台讲课,案例的发布和讲师的讲课都会夸大治疗效果,以此来诱骗下线及客户购买产品。2、被告人杨霞芬的供述与辩解(卷1P82-117),证明:2019年5月底,翟天运联系我,叫我一起做“康朵芭肽”产品销售。我进来的时候,他们有翟天运、王某生、“吉祥如意”在做产品,并建立好了网站,有推销产品制度。我进来后商量完善制度,到7月份在网站上修改了完善的产品推销制度。完善的产品推销奖励制度包括:保单奖、推荐奖、团队级差奖、平级奖、复消奖。我们四人做了4、5个月的样子,到2019年10月,由于发展不是很好,王某生和“吉祥如意”就退出了。后来发展了王胜龙、徐春花、栗玉华、秦进秋等会员后,生意就好了起来,事情也多了起来,我和翟天运分配了一下工作:我负责统计每天产品的销售额、回答会员的问题、网站的基础维护,翟天运负责统计会员收货地址并安排发货。我推销产品的收款账号为中国银行尾号5516卡、建行尾号5378卡、工行尾号6932卡和185××××6879支付宝账户,我从建设银行尾号5378账户转了30万元到农业银行尾号2878账户购买基金。翟天运收款账号为建行5309卡、交行尾号4850卡和一个支付宝账户。“康朵芭肽”网站的会员网址是×××.com,管理员网址是×××.com/dxadmin.aspx,管理员网址账户是×××or,密码之前是ZZ12xxx56,现在密码是KDBjnpaz73okd0。我们前期宣传没有夸大“康朵芭肽”的作用,后期为了吸引更多人入会,就夸大了“康朵芭肽”的作用,有些会员吃了“康朵芭肽”后出现头痛等副作用,我们就给客户做思想工作,让他们相信产品是有作用的。我主要负责财务,下线的钱交到我这里,我算出利润后将钱给翟天运。我从2019年10月开始用本子做账,本子外壳印有“平安日记”,账本记录了2019年10月6日到2020年3月23日收取下线会员现金情况及获利情况。根据账本记载,共计收取下线现金17517092元,购买产品支出9178760元左右。我和翟天运共计获利8338332元左右,我获利3569836元左右,翟天运获利4768496元左右。五、提取笔录及附件:1、提取笔录及翟天运手机相册页面有关“宣传资料、发货单号、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页面截图等附件(卷2),证明翟天运对“康朵芭肽”进行宣传、销售以及通过支付宝账号(7234)收取销售资金的情况。2、提取笔录及杨霞芬手机支付宝记录、手机相册等附件(卷3),证明杨霞芬收取会员资金、转移资金,通过微信宣传、销售“康朵芭肽”产品的事实。3、提取笔录及陈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脑、手机QQ聊天记录截图等附件(卷5),证明翟天运与陈某1联系搭建会员系统,并将奖励制度嵌入到该系统。4、提取笔录及栗玉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附件(卷4P1-144),证明栗玉华通过微信群发展下线会员,以及通过微信收取下线会员资金的情况。六、远程勘验记录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附件(卷8),证明访问www.kdbhwsc.com网站,可登录“会员业绩查询管理系统2019”,系统显示会员总数23616,已开通会员数23544,未开通72,总业绩25028680元。被告人翟天运的辩护人申疆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没有在被告人销售的产品中检验出毒品成份。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辩护人申疆、王建波对银行流水、资金流向图有异议,提出该两份证据没有经过司法鉴定,不足以证实所指控的涉案传销资金数额和资金流向;翟天运的辩护人符庚申对被告人翟天运的到案经过有异议,认为没有完整记录和书写翟天运的到案情况,不具有真实性;辩护人申疆、符庚申、王建波对证人彭某、肖某、张某1、殷某1、曾某、殷某2、周某1、郭某、王某、孟某、周某2、陈某2、吴某1、陶某、邓某、蔡某、帅某、沈某、吴某2、杨某、李某1、谌某、李某2、朱某、冷某、李某3、张某2、张某3、卢某、叶某、舒某、姚某的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申疆、王建波认为部分证人证实了被告人推销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消费者购买产品不是为了获取高额返利,而是为了食用,消费者没有受到欺骗;符庚申认为彭某的证言证实了侦查机关对其涉嫌被诈骗立案侦查,进而对翟天运进行讯问时,翟天运主动如实供述其传销的事实,构成自首;辩护人申疆、符庚申、王建波对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的供述提出如下异议:申疆提出从二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二被告人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利润为计酬依据,是单纯的团队式计酬模式,二被告人供述中网站显示的会员人数和资金数额都不是实际的人数与数额;符庚申提出结合庭审中对二被告人的讯问可知,传销活动是在杨霞芬加入后才出现市场好转,根据二被告人的分工也可以看出翟天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王建波提出传销金额、会员数、传销利润不能按照二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认定,且杨霞芬于2020年3月27日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2020年3月28日才被刑事拘留,故杨霞芬构成自首;辩护人申疆、符庚申、王建波对远程勘验笔录及附件有异议:在进行远程勘验过程中无电子数据持有人及被告人的签字确认,也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且对电子数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司法鉴定,因此仅凭此勘验笔录,不能认定涉案人员到达12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到250万元以上。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对辩护人申疆提供的证据,公诉人无异议。针对辩护人对远程勘验笔录提出的异议,公诉机关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提供了桃江县公安局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监察大队(简称网监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远程勘验地址在网监大队办公室,系保密安全要害部门,其勘验手段系保密手段,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故远程勘验笔录无见证人和
当事人
签名;针对辩护人对到案经过提出的异议,公诉机关补充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二被告人案发及到案情况。对上述补充提供的证据,辩护人符庚申对网监大队的补充说明提出异议,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的陈述,无相应证据佐证且事后提供,缺乏真实性,对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提出异议,认为公安机关是以诈骗罪立案,在抓捕前并不知道二被告人是组织领导传销,过程是虚假的;辩护人申疆对到案经过的补充情况说明提出的异议与符庚申的异议一致,对网监大队的情况说明提出如下异议:刑诉法明确规定勘验笔录应当有
当事人
和见证人签名,侦查机关提出的安全保密不是可以违反刑诉法的理由,侦查机关明知其行为不合法确仍然事实,该侦查行为不合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辩护人王建波对网监大队情况说明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侦查机关不能以保密为由不依法制作勘验笔录,对到案经的情况说明提出异议,认为客观证据不能证实侦查人员在传唤之前已经掌握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银行流水能够直观反映出二被告人及栗玉华收取下线会员传销资金及杨霞芬向翟天运转账的事实,并不存在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辩护人以银行流水没有经过司法鉴定为由,认为不能证实所指控的涉案传销资金数额和资金流向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资金流向图是侦查人员制作的对银行流水的汇总,以便于直观体现传销资金的流向,故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的情况,与侦查机关对翟天运、杨霞芬的讯问笔录相互印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辩护人符庚申提出的到案经过不完整的异议,公诉机关补充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了侦查机关在对彭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后,侦查机关根据证据线索掌握了二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并对其传唤到案的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各辩护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补充提供的情况说明,本院予以采信;彭某等32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各被害人经人介绍购买“康朵芭肽”产品后,注册成为“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的事实,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确认上述证人证言均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辩护人申疆、王建波提出的部分证人证实消费者购买产品不是为了获取高额返利的质证意见,经查,彭某、张某1等证人证实:其上线告知证人购买产品才能成为会员,之后推荐会员购买产品将获得公司的奖励,即证实了“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加入会员,会员再推荐人员入会可以得到奖励以达到获利的目的”这一基本事实,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该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的供述,证实其为推销“康朵芭肽”产品,制定奖励制度,以发展会员的方式计酬(获取奖励)等犯罪事实,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翟天运、杨霞芬的供述并不能证实系以销售利润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式计酬模式,其证实的网站会员数量和传销资金数额与远程勘验笔录及附件相互印证,故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符庚申提出翟天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构成自首、辩护人王建波提出杨霞芬构成自首,均不是对证据提出的异议,而是对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将另行予以评判;远程勘验笔录系桃江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在对涉案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工作时做出,虽然无见证人签名而存在瑕疵,但公诉机关已对此进行了合理说明,提出了无
当事人
和见证人签名的正当理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且在勘验时全程刻录了光盘印证远程勘验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在进行勘验时能够直接、客观地看出该网站显示的会员数、资金数等各项数据,并非属于专门性问题,无需进行司法鉴定,且该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故对远程勘验笔录及其附件,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余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余证据均系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辩护人申疆提供的证据,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制定和完善奖励制度,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会员入会先后的顺序组成层级,让会员再推荐人员入会得到奖励以达到获利的目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层级达到三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到达三十人以上,翟天运、杨霞芬作为该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翟天运、杨霞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翟天运、杨霞芬在传销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700余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翟天运、杨霞芬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翟天运、杨霞芬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天运自愿认罪悔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翟天运、杨霞芬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侦查机关依法冻结的翟天运交通银行尾号1319账户资金和依法扣押的退缴资金,一部分属于翟天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其余部分属于传销收取的违法资金,依法应予没收;侦查机关依法冻结的杨霞芬建设银行尾号5378账户资金、中国银行尾号5516账户资金、工商银行尾号6932账户资金、农业银行尾号2878账户资金和扣押的奔驰轿车均系杨霞芬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对杨霞芬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辩称
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针对被告人翟天运的辩护人申疆提出的“本案传销模式系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被告人杨霞芬及其辩护人王建波提出的“翟天运、杨霞芬系以销售商品为目的,有实际销售产品的行为,也不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人实际销售了商品,收取的会员资金中部分属于正当收入,不应将所有收取的资金全部认定为传销资金”,辩护人符庚申提出的“收取的会员资金与传销无关,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翟天运、杨霞芬销售的产品“康朵芭肽”来源不明、成份不明、作用不明,系“三无产品”,其销售价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系二被告人从事传销活动的“道具商品”,从二被告人制定的“奖励制度”可知,高价购买此“道具商品”才能获得入门资格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人数越多,所获得的奖励就越多,故翟天运、杨霞芬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也不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其行为实质是以销售商品为名,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上述行为特征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销售“道具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以此为幌子获取的资金,不属于其正当收入,被告人杨霞芬及其辩护人王建波、翟天运的辩护人申疆、符庚申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翟天运对涉案事实提出的第1、2点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翟天运联系他人制作会员管理系统、翟天运与杨霞芬完善新的奖励制度并嵌入到管理系统的事实,上述辩解意见也并未否认上述事实,不能成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针对翟天运对涉案事实提出的第3点辩解意见,经查,王某生等人的退出原因与本案无关,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翟天运提出的第4点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翟天运、杨霞芬及栗玉华等人通过讲师授课、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信息等手段对产品功能、奖励制度等进行大力宣传的事实,翟天运的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翟天运提出的第5点辩解意见,经查,本院正是考虑到确实存在一人注册多个账号或虚拟账号的情况,因此认定的事实是“会员管理系统显示会员人数达2万多人”,而并未直接确认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达到2万多人,系统显示的销售业绩达2500余万元有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故被告人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翟天运提出的第6点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翟天运利用交通银行尾号1319账户和189××××7234绑定支付宝账户接受传销资金的事实,故公安机关冻结的交通银行尾号1319账户资金975778.32元、扣押的从交通银行尾号1319账户提现的资金51万元、扣押的从189××××7234绑定支付宝账户提现的资金4058138元均属于其违法所得,冻结的其他账户资金无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故翟天运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杨霞芬提出的“起诉书认定其非法获利数额及冻结的违法所得数额有异议,冻结的资金包括其男友的20万元在内”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书证能够证实二被告人的获利情况,与翟天运、杨霞芬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起诉书据此认定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金额与客观事实相符,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侦查机关冻结的资金中包含杨霞芬男友的20万元资金,故杨霞芬的上述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杨霞芬提出的起诉书指控“她与翟天运借用别人银行卡提现是明知系传销,不想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不属实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中仅有翟天运的供述证实了这一事实,且该事实认定与否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对杨霞芬的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采信。针对辩护人申疆、符庚申、王建波提出的不能认定翟天运、杨霞芬的行为系“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远程勘验笔录及附件、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证实从2019年10月6日起杨霞芬参与传销活动以来收取的下线会员资金数额达1700余万元,二被告人获利达到800余万元,远远超过“收取传销资金数额250万元”即可认定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翟天运的辩护人申疆、符庚申提出的“翟天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主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翟天运实施了与他人共谋、组织货源、制定奖励制度、安排发货、参与分配违法所得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了组织、领导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杨霞芬的辩护人王建波提出的“应认定杨霞芬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杨霞芬实施了制定完善奖励制度、宣传发展会员、统计并收取传销资金、对网站进行维护、参与分配违法所得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了组织、领导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翟天运、杨霞芬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司法机关在侦办彭某被诈骗案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查明并掌握了翟天运、杨霞芬涉嫌利用“康朵芭肽”进行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后,于2020年3月26日将翟天运、杨霞芬传唤到案,翟天运、杨霞芬缺乏到案的主动性,且司法机关是在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认定为坦白,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霞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翟天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户名为翟天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2××××1319账户内资金九十七万五千七百七十八元、翟天运主动退缴至桃江县公安局的资金四百五十六万八千一百三十八元,共计五百五十四万三千九百一十六元,上缴国库;四、没收户名为杨霞芬在中国建设银行xxx7×××5378账户内资金十二万零一百七十四元、户名为杨霞芬在中国农业银行xxx0×××2878账户内基金三十万元、户名为杨霞芬在中国银行6217××××5516账户内资金一百万二千一百一十五元、户名为杨霞芬在中国工商银行xxx2×××6932账户内资金一百三十六万一千八百六十五元,共计二百七十八万四千一百五十四元,上缴国库;对桃江县××号为苏E7××××的奔驰牌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杨霞芬的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二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霞芬的刑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被告人翟天运的刑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长 左金辉人民陪审员 邓 智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官助理任述强书记员陶佩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