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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型传销资本运作型

唐小武、魏宜艳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29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2)桂0502刑初176号审理法官: 林小娟 谭小凤 刘祯杰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3.08.31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唐桂乐,广西华胜(北海)律师事务所;汤震强,广西桂同律师事务所;苏伟能,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蔡剑武,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蔡青青,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贾琼,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韦雄,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伍艺,广西桂同律师事务所;刘绍曦,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刘贵达,京园(北海)律师事务所;李见国,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王虹,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陆琼斯,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陶红萍,广西航信律师事务所;黄世通,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宋盈萱,广西昊之赢律师事务所;张志升,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徐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朱梁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苏振豪,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蔡迎赞,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郑峰,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黄丽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刘春颖,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李其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李蓓,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毛航,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温宗达,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潘情静,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陈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高建民,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黄一峰,广西桂同律师事务所;唐英,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庞辉明,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曹锡超,广西华胜(北海)律师事务所;沈扬,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赵淑媛,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陆慧玲,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陶心进,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黄小飞,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犯罪故意 明知 放任 认识错误 刑事责任能力 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主犯 从犯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犯罪结果 自首 以自首论 立功 缓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单处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管辖 指定辩护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引诱 欺骗 质证 关联性 证据不足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延期审理 终止审理(诉讼终止) 初犯 偶犯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唐小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被告人魏宜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被告人龚万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五万元; 被告人杨胜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被告人王光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国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 被告人吴佐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 被告人唐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龙利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吴梦卓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被告人龙秀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被告人刘大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 被告人姚文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 被告人胡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 被告人姚贤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田才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凌长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 被告人胡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 被告人刘发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被告人罗琼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被告人代国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被告人罗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杨中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黄绍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被告人徐方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被告人郑文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吴满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被告人罗元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 被告人姚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 被告人姚锦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被告人唐长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被告人王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被告人龙明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被告人朱永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唐小武、魏宜艳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桂0502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唐小武。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见国,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中政,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人魏宜艳。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陆琼斯,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陆慧玲,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万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沈扬,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胜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梁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光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庞辉明,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远。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小飞,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国英。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剑武,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佐福。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汤震强,广西桂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郑峰,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利蓉。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淑媛,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陶红萍,广西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梦卓。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贾琼,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秀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唐英,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陶心进,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大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丽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文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贵达,京园(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一峰,广西桂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贤家。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22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潘情静,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才先。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航,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凌长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军。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高建民,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发兰。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世通,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琼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代国华。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韦雄,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斌。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伍艺,广西桂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中根。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虹,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绍华。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曹锡超,广西华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唐桂乐,广西华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方方。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文钧。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22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其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温宗达,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满妹。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蔡青青,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元斌。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绍曦,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帆。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春颖,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锦宏。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22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宋盈萱,广西昊之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长江。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蔡迎赞,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苏伟能,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22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苏振豪,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廖怀桂,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人龙明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志升,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永芬。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蓓,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杨建华、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郑文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个月(二次),辩护人以调取证据为由多次向本院提出延期申请,本院均予以准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与同案人龙秀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有关联,故于2022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二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柱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郑文钧及辩护人李见国、陆琼斯、陆慧玲、沈扬、朱梁雄、庞辉明、黄小飞、蔡剑武、贾琼、汤震强、郑峰、赵淑媛、陶红萍、唐英、陶心进、黄丽艳、刘贵达、潘情静、高建民、黄世通、毛航、蒋萍、黄一峰、韦雄、徐佳、伍艺、蔡青青、陈莉、王虹、蔡迎赞、苏伟能、刘春颖、刘绍曦、宋盈萱、苏振豪、曹锡超、唐桂乐、李蓓、张志升、李其艺、温宗达、实习人员李中政、廖怀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杨建华于2022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对被告人杨建华依法另行裁定终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1年,被告人唐小武经“龙义”(另案处理)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并积极发展下线。被告人唐小武在传销组织中负责管理体系,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被告人魏宜艳协助被告人唐小武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唐小武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魏宜艳、龚万珍、唐长江及张静、朱仁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2019年,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在传销组织中达到“出局”条件。2013年,张静(另案处理)经被告人魏宜艳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并积极发展下线。2017年,张静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获得一笔传销资金后,便独自管理其伞下传销人员,负责管理体系,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张静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朱仁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龚万珍、王静等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被告人龚万珍经张静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并积极发展下线。2018年,被告人龚万珍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获得一笔传销资金后,便独自管理其伞下传销人员,负责管理体系,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被告人龚万珍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罗琼凤、罗元斌、姚锦宏等多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被告人杨胜萍经被告人龚万珍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2019年,被告人杨胜萍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获得一笔传销资金后,便独自管理其伞下传销人员,负责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被告人杨胜萍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王光龙、王远、王国英、胡海、田才先、凌长群、胡军、刘发兰、罗斌、朱永芬、徐方方、吴满妹、姚帆、龙明桥、黄绍华、代国华、杨中根、杨建华及杨某10(已判刑)、杨某2(已判刑)、杨某8(已判刑)、杨某1(已判刑)、姚某(已判刑)、吴某(已判刑)、杨某7(已判刑)及杨某9、邰某、戴某、杨某11、杨某3(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其中,被告人王国英协助被告人杨胜萍管理传销体系运作,负责收取申购款、制作工资表并发放传销体系的老总工资等。至案发时,以被告人唐小武、龚万珍、杨胜萍及张静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被告人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杨建华、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上述各被告人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上述各被告人在加入传销组织或晋升为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后均开办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组织的资金运作。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2020年始,被告人郑文钧明知被告人杨胜萍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活动,仍然按被告人杨胜萍的要求,开办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杨胜萍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资金运作。被告人郑文钧明知被告人杨胜萍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所获的赃款共400万元存入其名下银行卡,仍帮助被告人杨胜萍代为提取、转移。2021年7月8日,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远、王国英、胡海、王光龙、吴佐福、唐勇、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9日,被告人龙利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姚锦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梦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2日,被告人郑文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郑文钧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4870元;从被告人龚万珍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476000元;从被告人杨胜萍处扣押了现金95200元;从被告人王光龙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2455元;从被告人王远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王国英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50500元;从被告人吴梦卓处扣押了现金13300元;从被告人吴佐福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78K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0000元;从被告人唐勇、龙利蓉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龙秀群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0E3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刘大余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OJ0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姚贤家处扣押了现金158000元;从被告人刘发兰、胡军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4900元;从被告人田才先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代国华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22930元;从被告人罗琼凤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罗斌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35000元;从被告人徐方方处扣押了现金495300元;从被告人杨中根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400元;从被告人唐长江处扣押了现金4678元;从被告人姚帆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6700元;从被告人罗元斌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O7W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姚锦宏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78R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王静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黄绍华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27380元;从被告人朱永芬处扣押了现金3000元;从被告人龙明桥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朱某处扣押了现金1400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银行账户67个共计30252438.99元。被告人郑文钧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0元,被告人罗元斌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王静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唐长江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原始传销体系图、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锦宏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万珍、王国英、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姚贤家、田才先、凌长群、胡海、罗琼凤、吴满妹、徐方方、姚帆、姚锦宏、王静、黄绍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文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文钧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文钧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小武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宜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龚万珍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梦卓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胜萍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光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英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佐福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勇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利蓉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龙秀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大余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文珍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贤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才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凌长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军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发兰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琼凤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代国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中根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锦宏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绍华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元斌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方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满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帆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长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静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明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永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文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唐小武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称:1.其成立犯罪中止;2.其被扣押的汽车购买使用的资金有20万元是传销款,36万元是其合法的资金。被告人唐小武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唐小武发展参与的下线人数没有达到120人,

公诉机关指控

其下线达120人以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唐小武有自动中止犯罪的情节;3.唐小武如实坦白、认罪认罚,是初犯,请求法庭酌情给予从轻处罚;4.唐小武被扣押的奔驰小汽车是用合法资金购买,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人魏宜艳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没有达到升总条件,没有获取老总分红,其的银行流水都是其老公操作的,其并不知情,请法院轻判;2.其成立犯罪中止;3.其被扣押的现金4870元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人魏宜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唐小武发展魏宜艳作为其下线后使用魏宜艳名下的银行卡给体系内的人员发放工资、返利,实际是由唐小武管理魏宜艳线下的人员,魏宜艳在该传销管理活动中是辅助地位,作用较小;2.魏宜艳在2019年已脱离该传销体系,虽无法有效防止该体系发展,但对体系的后续发展已没有影响力;3.魏宜艳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4.涉案被查封的房产和冻结的民生银行内的资金有部分是魏宜艳的合法收入所得。并当庭提交了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龚万珍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其不是体系的发起人,不是最终策划、操作者;2.其虽有三条下线,第一条线用吴梦卓的身份证放在其名下,第二条线杨光亮、第三条线杨秀华都是补单,吴梦卓的三条下线分别是杨胜萍、吴承彬、吴佐福,都是其发展后放在吴梦卓名下的。吴佐福的第三条线是补单,其、吴佐福、吴梦卓共花钱补了11单;3.其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4.其被冻结的两张工商银行卡用于接收申购款或发传销返利,但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龚万珍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龚万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2.被告人龚万珍主动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情节;3.购买的车、房产仅使用部分传销资金,应该进行拍卖,扣除传销资金后冲抵罚金;4.被冻结的邮储银行账户资金,由法院核实依法处理。并当庭提交病例材料、贵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犯罪线索转递函及回执等证据。被告人杨胜萍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杨某10团队的人数不能作为其量刑依据,其的下线没有120人;2.其被冻结的十几个银行账户中,只有两张工商银行卡用于发放工资和接收传销资金,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卡内的资金都是合法财产;3.其被扣押的现金95200元是其合法财产;4.其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杨胜萍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关于杨某10是否是杨胜萍的下线,在案证据存疑;2.关于扣押的财物,不能某项财产部分与传销有关,或者是在杨胜萍加入传销组织后才获得,就认定该财产全部是违法所得,应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是否属于违法所得;3.杨胜萍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可参与传销的基本事实,具体坦白情节,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光龙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但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的第一条线在2020年上总前已经分离出去,其没有发展他们,也没有领导他们,更没有获利,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没有达到120人以上,不属于情节严重;2.其2019年以后才来到北海,其的第一条线王远已经有5位下线上总,其的第二、三条线是其花钱申购的补单,其没有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也没有资格组织领导他们,其对传销的事情一无所知;3.其被扣押的汽车系其合法财产;4.其被扣押的现金12455元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人王光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公诉机关指控

王光龙发展下线超过120人的证据不足,王光龙的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2.王光龙的儿子王远从事传销活动后,使用王光龙的身份信息加入传销组织,以王光龙的名义参与传销活动,下线发展情况王光龙并不知情,也没有组织和领导;3.王光龙虽然办理了银行卡给王远使用,但王远如何使用其是不知道的,也没有具体参与到传销活动中去,但王光龙确实从传销中得到80万元的好处;4.王光龙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王光龙被扣押的汽车和现金12455元,不是犯罪所得,应当予以退还。被告人王远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称:1.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没有达到120人以上;2.工商银行卡与下线人数无关联性,相关流水不能证实参与的传销人数。工商银行卡上交上面管理层,并非本人使用,不能排除别人另作他用,也不能证实哪笔是传销资金,多笔7万元并不等于实际加入人数;3.在传销体系中,其既不是发起者,也不是管理者,处于从犯地位,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其没有犯罪故意,不是主观犯罪;5.其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或从宽处理;6.对工商银行卡内资金的认定为违法所得无异议,但工商银行卡以外的其他银行卡均是本人合法款项;7.其被扣押的一辆汽车是升总后用部分传销获利购买的,有部分购买资金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王远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远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2.王远及其父亲均因本案被抓获,家中有体弱多病的母亲需照顾,王远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服刑过长;3.王远不是主犯,下线未达120人,获利不多,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王远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王国英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2.其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3.其被扣押的汽车是用升总后获得的30多万元及借他人的钱购买的,对没收车辆无异议;4.其被扣押的现金140900元是其和胡海的工资,9600元是杨某1芳放在其处的,但上缴国库无异议;5.其被冻结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申购款,但北部湾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王国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传销体系图的真实性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

王国英发展下线人数超过120人的证据不足,王国英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2.王国英直接下线的三人中,只有胡海一人升总,其余两人均未升总,公诉机关认定王国英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位置及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缺乏确实、充分证据,存在许多合理怀疑的地方,对王国英应以一般情节予以认定;3.王国英的直接下线不是其积极“推荐、鼓动”拉人头发展,主观恶性不深;4.王国英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是初犯,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理;5.被告人王国英被扣押的VIVO、HUAWEI手机不是犯罪工具,也不是犯罪所得;6.被冻结的北部湾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有6万元是其合法财产,有4万元是传销所得;7.其他被查扣、冻结财产由合议庭查明财产情况依法处理;8.被告人王国英被抓捕归案日期不是2021年9月8日,而是2021年7月8日。被告人吴梦卓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解称:1.其虽然加入了传销,但没有发展下线,其名下的下线是其母亲龚万珍发展的,其也从体系中拿了钱款;2.其并非自愿加入,而是其母亲私自拿其身份证加入,其没有加入传销的主观故意;3.其没有发展过任何一个下线,也从未诱导任何人参与,对团队发展情况不知情,其从没参与体系中的任何管理;4.其只起到次要作用;5.其是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请求法庭给予其减轻处罚;6.对扣押的车辆认定为赃物予以没收没有异议,房子扣除非法所得以及银行贷款之外余款愿意折抵罚金;6.其名下被冻结的华夏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认定为赃款无异议;7.其被扣押的现金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吴梦卓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吴梦卓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龚万珍冒用吴梦卓的身份信息,用自有资金认购申某,不宜认定吴梦卓系传销体系中的一员,

公诉机关指控

吴梦卓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证据不足;2.吴梦卓的资金流向表未经其签字确认,不应作为本案定罪依据;3.吴梦卓的银行流水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所使用的银行卡只有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尾号6076及尾号3964邮政银行卡、尾号5293的华夏银行卡、尾号为0776及尾号4019的农行卡、尾号8215的建行卡均是放在家中,使用者是其的母亲,且公诉机关也未能举证证实案涉银行卡的现金存款系吴梦卓存入,取款或转款系吴梦卓操作。上述银行卡的流水并无疑似传销的资金,也无证据证实现金存款即为传销资金或是传销获利;4.对扣押、查封财产,吴梦卓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扣押的现金13300元是吴梦卓的合法收入,应当予以退还。案涉房产属于按揭贷款,公诉机关无法证实该房产属于非法收入购买,应予以退还。吴梦卓名下的宝马车辆由法院认定。并当庭提交了毕业证、学位证、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吴佐福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过重;2.龙利蓉不是其线下的直接业务员;3.其被扣押的汽车系用传销资金购买;4.其被冻结的邮政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传销款项,但被冻结的农业银行账户没有用于接收传销款项,该账户内的资金是其合法财产;5.其被扣押的现金10000元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人吴佐福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佐福对传销认知错误才加入;2.被告人吴佐福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勇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2.其是从犯;3.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当其发现是传销后,积极对其发展的杨昌贵和陈昌云及团队成员进行劝返;4.被扣押的汽车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唐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结合本案的证据及唐勇、龙利蓉的供述,从加入时间、申购款的支付、加入过程来看,无法排除唐勇、龙利蓉是吴佐福的直接下线,唐勇、龙利蓉应该同为吴佐福的下线;2.唐勇在本案中发展了两个直接下线,分别是杨昌贵和陈昌云,杨昌贵体系下有39人,陈昌云体系下有16人,共计55人,唐勇未达到情节严重;3.唐勇积极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利蓉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虽然参与了传销,但没有做传销宣传和学习,其的三个下线中只实际发展了龙秀宇一人,上总后其知道体系的发工资模式后及时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其被扣押的汽车是其用传销老总工资与唐勇共同购买的。被告人龙利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龙利蓉的三个直接下线中只有龙秀宇是她自己发展的,其他两个人陈东伟、杨文军是被安排到她下线的,龙利蓉在传销组织中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实施组织、策划、宣传、管理行为,没有起到真正的组织、领导、操纵的作用,既不是组织领导者亦不是关键人物,处于次要地位,参与程度极低,起到次要作用;2.2014年龙利蓉因吴佐福介绍被传销特殊现象所蒙蔽,误信所谓的国家项目“资本运作”而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在上A1级别前无从认识“资本运作”传销本质亦不具有主观故意前提下加入传销组织;3.被告人被查封的房屋是其合法财产;4.龙利蓉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罚。并当庭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龙秀群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误以为是国家项目才加入传销的,其没有主动发展人员,发展缓慢,是单线发展,另外两条是自己出钱补单,升总较晚,获利较小,其是初犯、偶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其被扣押的汽车是升总后用传销获利所购买的。被告人龙秀群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龙秀群参加传销组织获利较少,不知道传销是犯罪行为才稀里糊涂成为传销的参与者;2.龙秀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3.被扣押的财产汽车是龙秀群的合法财产。被告人刘大余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被扣押的汽车购买的资金除了28万元是传销资金,其余为合法资金;2.其被冻结的工商银行卡是加入传销后办理并上交给上线使用的,对冻结的资金认定为犯罪所得无异议。被告人刘大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大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文珍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没有超过120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2.其被罗琼凤、姚贤家超越上总,姚贤家团队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姚贤家的团队人数不应算在其的下线人数中;3.其另外两条线是其为了达到升总条件而借高利贷补单;4.该行业投资在工商银行,回报也在工商银行,其加入时办理了工商银行卡作为工资回报卡,该卡没有任何业务员的投资款和利益获得款,2021年元月其上总后便脱离了组织;5.其不是主犯。被告人姚文珍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关于人数及情节问题,罗元斌是否系姚文珍的下线,要综合本案证据及刘大余、姚贤家等人供述最终认定,再确定被告人姚文珍的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2.被告人姚文珍是在同案人引诱下,认为传销是合法的才走上犯罪道路,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姚文珍组织、领导的作用不明显,起不到领导的作用;3.被告人姚文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贤家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5.8万元是传销获利。被告人姚贤家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姚贤家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希望法庭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了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病例材料、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被告人胡军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发展的下线人数没有超过120人,不构成情节严重;2.其系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请求法院对从轻处理;3.其此前不知道资本运作是传销,属于不知情犯罪;4.除了工商银行卡的钱款,其余被冻结的钱款都是其合法收入。被告人胡军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胡军发展的人数没有达到120人以上;2.如果其发展人数未达120人以上,不能以情节严重起刑点五年以上判处刑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3.胡军被扣押的财物中有部分是合法财产;4.胡军归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事实,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发兰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发展的下线没有达到120人,其不属于情节严重;2.在组织中其的作用是次要的;3.其是误以为资本运作是国家项目才加入的传销,并不是故意知法犯法;4.对工商银行卡内冻结的资金无异议,该卡并不在其手中,而是在杨胜萍处,该卡用于收取其他团队的申购款,故该卡的银行流水与本人及本人发展的下线没有关系,不能作为指控其构成情节严重的依据;5.其升总后得到的第一笔资金46万元,加上部分合法资金、存款,一并存入了其的农行卡,之后将农行卡内的46万元及自有的几万元用于购买一辆宝马车;6.北部湾银行卡、邮政银行卡没有用于接收传销获利,邮政卡银行卡及北部湾银行卡内的资金是其合法财产;7.其被扣押的现金4900元不是传销获利。被告人刘发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刘发兰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没有达到120人以上,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公诉机关认定刘发兰发展的下线人数为120人以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刘发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系初犯、偶犯;3.刘发兰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为骗钱而加入。被告人田才先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2.

公诉机关指控

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超120人与事实不符,其的下线中只有凌长群一人上总,

公诉机关指控

其下线超120人不成立,其的下线没有超过120人;3.包括其被冻结的工商银行卡,其在行业内的银行卡都是上缴给上线用于传销活动。其的银行卡的所有权在上线管理权,故银行上的一切金钱来往与其没有关系;4.其被扣押的汽车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人田才先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田才先只发展了6名下线,其中还包括其妻子凌长群,其主观恶意较小;2.被告人田才先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凌长群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没有超过120人;2.加入资本运作后其没有发展任何下线,三个下线都是田才先安排在其名下的,不知情下线发展的情况;3.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凌长群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凌长群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海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2.其被冻结的工商银行、邮政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均是传销资金;3.北部湾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有部分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胡海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海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胡海从轻处罚;2.被告人胡海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3.被告人胡海的三个直接下线人员中王静、王建华不是胡海本人发展的,是上面直接给其安排的下线;4.被告人胡海所在的传销团队,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代国华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解称:1.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2.被扣押的汽车是杨永彪的,其将传销获利的30万元借给杨永彪购车,该车并非其的财产;3.其参与传销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上交上线,其收到的传销返利存入农行卡和建行卡;4.被扣押的现金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代国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代国华归案后发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琼凤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被扣押的车辆是用传销获利购买的;2.其被冻结的邮政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罗琼凤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琼凤在传销体系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姚贤家安排加入组织。罗琼凤不负责管理组织活动,对组织发展所起的作用轻微,其参与传销,但没发展任何人,没有胁迫行为;2.罗琼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斌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1.其发展的发展下线人数没有超过120人,不构成情节严重;2.其被扣押的汽车系其升总后用传销获利购买;3.其被冻结的北部湾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系传销老总工资,被冻结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清楚性质;4.其被扣押的现金35000元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人罗斌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斌发展的下线人数没有达到120人;2.罗斌主观上没有骗人参与传销,不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小,没参与团队管理,不是团队发起人,在过程中没有采用强制手段,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3.罗斌归案后一直认罪认罚,如实供述,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满妹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加入传销时不知道是违法传销,不存在知法犯法;2.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满妹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满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2.吴满妹是初犯、偶犯,其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积极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方方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被扣押的495300元是姚某的,不清楚是否为传销所得;2.其虽然加入传销,但没有发展人员及参与传销活动。被告人徐方方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犯罪主观故意不强,姚某是其上线,为支持其事业被告人把身份证交给姚某使用,但没参与团队工作,也没发展下线,但实际使用了收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中根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1.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其被扣押的汽车系其升总后用传销获利购买的;3.其被扣押的现金系其合法财产;4.其被冻结的建行卡、农行卡没有用于接收传销资金或返利。被告人杨中根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中根是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不存在主观故意犯罪;2.杨中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良好,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长江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被冻结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清楚是什么性质;2.其被冻结的兴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被扣押的现金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唐长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长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2.被告人唐长江是初犯、偶犯,且认罪和悔罪的态度好,积极退赃2000元;3.被扣押的4678元现金为唐长江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传销资金;4.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长江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姚帆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过重;2.其被扣押的汽车是用传销款项购买的,还贷的款项有部分也是传销款项;2.不清楚其被冻结的工商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性质;3.被扣押的现金6700元是传销款项。被告人姚帆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当依法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服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原因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在量刑时酌定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罗元斌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发展的下线只有39人;2.其被扣押的汽车是其合法财产。被告人罗元斌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罗元斌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姚锦宏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其被扣押的一台红旗汽车是2021年1月份升总后用传销资金购买的;2.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姚锦宏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姚锦宏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认罚,主动将违法所得购买的汽车上缴侦查机关,认罪态度良好;2.被告人姚锦宏无前科,请法庭综合案件事实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静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过重;2.其被扣押的车辆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人黄绍华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过重;2.被扣押的27380元现金中,有1万元不是传销获利;3.被扣押的汽车是2020年下半年升总后购买的,购车的资金中有5万元是传销款。被告人黄绍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黄绍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庭对黄绍华给予从轻处罚;2.对涉案财产,尊重黄绍华的个人意见。被告人朱永芬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过重;2.其被扣缴的现金3000元是其合法收入。被告人朱永芬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请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理;2.被告人被扣押的现金是合法收入,不是传销所得。被告人龙明桥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1.其被扣押的汽车购买时用了部分传销获利,但并非全部资金均是传销获利;2.其被冻结的工商银行卡用于传销活动。被告人龙明桥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龙明桥的行为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所有资金运作的参与者均是自愿加入,所有介绍者包括被告人均未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而要求加入者加入,该投资模式也不含有商品贸易或者服务贸易的经营内容,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表意行为要件;2.从参加者参与意愿分析,各参与者加入前即明确知道发展及分配情况,不备有传销活动的“骗取财物”欺骗属性;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主管机构没有明确此行为及组织模式属于传销,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权威司法机构对此也未有属于违法的认定和解释;4.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的资本运作组织不属于政府引进的资本运作项目范畴范围,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构成犯罪不当;5.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或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程度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

各被告人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无依据、不客观。并当庭提交了《民间资本白皮书》、《民间资本在通胀期间的策略》等证据。被告人郑文钧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解称:1.公诉机关量刑过重;2.被冻结的邮政银行卡内的资金是其合法财产,工商银行卡所冻结的资金与其无关;3.在本案中其无任何获利,其家属在公诉机关退出的2万元由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文钧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郑文钧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郑文钧对款项来源知情,杨胜萍从未向郑文钧提及款项的来源及自身参与传销的活动情况,杨胜萍和郑文钧微信聊天记录也没提到郑文钧存取400万的来源用途。郑文钧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文钧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1年,被告人唐小武经“龙义”(另案处理)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并积极发展下线。被告人唐小武在传销组织中负责管理体系,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被告人魏宜艳协助被告人唐小武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唐小武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魏宜艳、龚万珍、唐长江及张静、朱仁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2019年,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在传销组织中达到“出局”条件。2013年,张静(另案处理)经被告人魏宜艳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并积极发展下线。2017年,被告人张静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获得一笔传销资金后,便独自管理其伞下传销人员,负责管理体系,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张静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朱仁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龚万珍、王静等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被告人龚万珍经张静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并积极发展下线。2018年,被告人龚万珍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获得一笔传销资金后,便独自管理其伞下传销人员,负责管理体系,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被告人龚万珍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罗琼凤、罗元斌、姚锦宏及龙秀宇等多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被告人吴梦卓经被告人龚万珍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后,在龚万珍的操作、帮助下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开办个人银行卡并提供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资金的运作,并获取高额的传销非法收益。2014年,被告人杨胜萍经被告人龚万珍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2019年,被告人杨胜萍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获得一笔传销资金后,便独自管理其伞下传销人员,负责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等。被告人杨胜萍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王光龙、王远、王国英、胡海、田才先、凌长群、胡军、刘发兰、罗斌、朱永芬、徐方方、吴满妹、姚帆、龙明桥、黄绍华、代国华、杨中根及杨某10(已判刑)、杨某2(已判刑)、杨某8(已判刑)、杨某1(已判刑)、姚某(已判刑)、吴某(已判刑)、杨某7(已判刑)、杨建华、杨某9、邰某、戴某、杨某11、杨某3(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其中,被告人王国英协助被告人杨胜萍管理传销体系运作,负责收取申购款、制作工资表并发放传销体系的老总工资等。至案发时,以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及张静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被告人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上述各被告人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上述各被告人在加入传销组织或晋升为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后均开办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组织的资金运作。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2020年始,被告人郑文钧明知被告人杨胜萍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活动,仍然按被告人杨胜萍的要求,开办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杨胜萍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资金运作。被告人郑文钧明知被告人杨胜萍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所获的赃款共400万元存入其名下银行卡,仍帮助被告人杨胜萍代为提取、转移。2021年7月8日,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远、王光龙、吴佐福、唐勇、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王国英、胡海、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7月9日,被告人龙利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姚锦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梦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郑文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郑文钧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各被告人处扣押了含申某、涉传书籍、笔记本、房产证、购车材料等在内的文件材料、手机、电脑、银行卡、U盘、U盾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其中手机59台、电脑7台、电脑主机箱2台、U盘15个、U盾46个、手表1个、戒指1个、吊坠项链3条、移动硬盘1个、银行卡302张、存折6本。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被告人魏宜艳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8号翰林名门1号楼2单元二十四层2401号房产及地下室地下二层B2410号不动产,查封了被告人吴梦卓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9号南宁恒大华府5号楼1单元二十六层2605号房产,查封了被告人龙利蓉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智兴路9号碧桂园·公园壹号2号楼十四层1401号房产,查封了张静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9号南宁恒大华府5号楼1单元二十九层2905号房产。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扣押了现金487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登记于被告人唐小武名下,车辆识别代号:LE4ZG4JB8HL017692](2016年10月24日购买,价税合计474800元,用被告人唐小武名下尾号为8459工商银行卡消费20000元、用被告人唐小武名下尾号为1230民生银行卡消费454800元购买);从被告人龚万珍处扣押了现金147610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登记于被告人吴梦卓名下,车辆识别代号:LBV8V5101GMD65290](2016年8月5日购买,价税合计344000元,用被告人吴梦卓名下尾号为0776农业银行卡消费369939元购买);从被告人杨胜萍处扣押了现金95200元;从被告人王光龙处扣押了现金12455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路虎汽车[车辆识别代号:SALYA2BX7LA287107](2020年12月15日购买,价税合计496000元,用被告人王光龙名下尾号为0337邮政银行卡消费396000元、在北部湾银行贷款100000元购买);从被告人王远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2JSP99179](2018年9月28日购买,价税合计434000元,用被告人王远名下尾号为9947建设银行卡消费434000元购买);从被告人王国英处扣押了现金15050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0JSD94403](2018年4月22日购买,价税合计430000元,用被告人王国英名下尾号为4204邮政银行卡消费390000元、用被告人王国英名下尾号为5270农业银行卡消费40000元购买);从被告人吴梦卓处扣押了现金13300元;从被告人吴佐福处扣押了现金1000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贵H78K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TZ某某某某某某P3808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从被告人唐勇、龙利蓉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登记于被告人唐勇名下,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7JSJ90024](2017年8月29日购买,价税合计484500元);从被告人龙秀群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0E3某某的黑色红旗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B1E6079LJA62882](2020年7月16日购买,价税合计177800元,其中现金支付了28735元购买);从被告人刘大余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OJ0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TZ010XKST87422](2019年5月26日购买,价税合计396000元,现金支付378000元购买);从被告人姚贤家处扣押了现金158000元;从被告人刘发兰、胡军处扣押了现金490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登记于被告人刘发兰名下,车辆识别代号:LBVKY7107KSR40261](2019年8月13日购买,价税合计440900元,用被告人刘发兰名下尾号为3277农业银行卡消费442900元购买);从被告人田才先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JV2100KGM38573](2019年8月22日购买,价税合计575291元,用被告人田才先名下尾号为0278农业银行卡消费50000元、用被告人田才先名下尾号为2350农业银行卡消费298003元购买);从被告人代国华处扣押了现金2293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目前登记于杨永彪名下,车辆识别代号:WBAKW2106K0Z91903](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代国华购买,价税合计653159元,用被告人代国华名下尾号为8676农业银行卡消费60000元及尾号为5826邮政银行卡消费595159元购买,后被告人代国华于2020年8月13日以1万元价格转让给杨永彪);从被告人罗琼凤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2JSR46268](2018年9月28日购买,价税合计382800元,用被告人罗琼凤名下尾号为0002建设银行卡消费382800元购买);从被告人罗斌处扣押了现金3500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5LSW22032](2019年12月31日购买,价税合计481500元,用被告人罗斌名下尾号为0081邮政银行卡消费483500元购买);从被告人徐方方处扣押了现金495300元;从被告人杨中根处扣押了现金140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9LL542711](2020年7月15日购买,价税合计403000元,用被告人杨中根名下尾号为9843建设银行卡消费433864元购买);从被告人唐长江处扣押了现金4678元;从被告人姚帆处扣押了现金670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XLL535881](2020年7月20日购买,价税合计401000元,用被告人姚帆名下尾号为6262建设银行卡消费272487元购买);从被告人罗元斌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O7W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6LSX31768](2020年7月15日购买,价税合计383998元,);从被告人姚锦宏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78R某某的黑色红旗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B1E6078MJA02951](2021年1月17日购买,价税合计174300元,现金支付了205104元购买);从被告人王静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8X9101LGM47589](2019年11月4日购买,价税合计401324元,用被告人王静名下尾号为1323北部湾银行卡消费401324元购买);从被告人黄绍华处扣押了现金27380元及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9LL525665](2020年7月20日购买,价税合计401000元,用被告人黄绍华名下尾号为6692邮政银行卡消费300000元、用被告人黄绍华名下尾号为5736建设银行卡消费131787元购买);从被告人朱永芬处扣押了现金3000元;从被告人龙明桥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0B8EB7LL463544](2020年1月6日购买,价税合计426800元,用被告人龙明桥名下尾号为1879邮政银行卡消费161570元、用被告人龙明桥名下尾号为7375农业银行卡消费300000元购买);从朱某处扣押了现金1400元;从杨武仙处扣押了现金5600元。上述车辆及现金已随案移送至本院。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及传销人员、案外人的涉案银行账户67个共计30252438.99元(其中被告人杨胜萍名下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2262370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及6222623700002673669的三个交通银行账户实际均为同一个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交通银行账户,余额54995.41元;被告人唐长江名下卡号为45xxx1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为0元)。审理过程中,本院裁定对上述有资金的64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252438.99元及孳息续行冻结。被告人郑文钧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0元,被告人罗元斌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王静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唐长江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龚万珍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同一体系传销人员陈黎、肖诗梅、邹兴娥、刘胜菊等4人涉嫌参与传销的事实,另供述的陈光明、洪牡丹涉嫌参与传销的事实暂未查证属实。再查明,被告人王静曾因本案涉嫌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释放,后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郑文钧的身份信息,各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抓获经过,证实2021年7月8日,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国英、胡海、王远、王光龙、吴佐福、唐勇、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9日,被告人龙利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姚锦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梦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2日,被告人郑文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刑事判决书,证实同一体系的杨某10、杨某2、杨某8、姚某、吴某、杨某1、杨某7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至50万元的情况。(四)拘留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本案各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及认罪认罚的情况,被告人王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释放,后于2021年7月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五)传销人员自画体系图、原始体系图、指认原始体系图,证实各被告��及同一体系人员发展下线情况。(六)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1.魏宜艳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魏宜艳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9年5月9日接收唐小武、龚万珍、唐长江等人转入的1783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2.唐小武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唐小武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153笔7万元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接收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入的涉传销资金,接收262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接收多笔7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等大额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5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民生银行接收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入的涉传销资金。3.王静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王静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7月22日收到11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1的建设银行收到4笔10500元、41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北部湾银行账户收到10笔10500元、26笔7万元、2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于2019年10月1日收到500000元,同年11月2日转款20000元、11月4日转款381324元至中达桂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唐长江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唐长江名下账号62xxx9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收到杨某10转入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唐小武、魏宜艳等人转入的75笔1万元及倍数的涉传销资金,收到63笔下线人员转入的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唐小武转入的33笔10500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45xxx1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兴业银行收到2笔10500元、3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5.杨中根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杨中根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魏宜艳、龚万珍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下线传销人员转入的59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收到62笔1万元及倍数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50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转出4333846元到南宁恒信之星汽车销售公司、转出16559.88元到人保财险南宁南江支公司;收到22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6.代国华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代国华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7月6日收到44笔7万元;账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多笔大额的涉传销资金,收到4笔7万元倍数涉传销资金,收到76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户为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19年3月9日收到50万元,于2019年3月16日转款6万元到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43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1的建行账户发放传销返利给同一体系传销人员,接收杨中根、杨建华等人转入的大额涉传销资金,收到40笔10500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收到46笔1万元、4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800000元,同日转款595159元至尾号为5826邮政银行卡,同日尾号为5826邮政银行卡转款595159元至南宁市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7.龚万珍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龚万珍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接收多笔涉传销资金;账号24xxx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杨某10转入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2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平安银行卡接收多笔涉传销资金,后用于发放下线的老总工资,该银行卡2020年7月15日转款7万元到广西弘博汽车销售公司;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2018年8月24日收到2笔10500元,2020年8月11日收到1笔10500元、收到多笔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平安银行卡、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入的涉传销资金,收到张静转入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自2017年2月18日至2021年6月21日接收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杨某9、罗琼凤、吴梦卓等转入的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收到224笔1万元及倍数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卡接收唐勇等人转入的涉传销资金。8.吴梦卓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吴梦卓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自2015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3日收到47笔5万元及279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华夏银行收到39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收到44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于2016年8月4日收到50万元,于2016年8月6日转款369939元到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60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9.吴佐福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吴佐福名下账号62xxx8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自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3月21日收到龚万珍、唐勇等人转入的104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账户收到25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10.唐勇资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唐勇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魏宜艳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收到唐小武、龚万珍、吴梦卓、杨某10转入的165笔7万元及60笔5万元涉传销资金,该账户转款19700元、转款6031元、转款7194元、转款14388元到符星柳名下账号为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1的中国建设银行收到龚万珍转入的40笔10500元及倍数的涉传销资金。11.龙利蓉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龙利蓉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4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收到魏宜艳、何群娥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收到龚万珍转入的74笔10500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户62xxx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银行账户收到63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12.刘大余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刘大余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共计收到127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2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13.龙明桥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龙明桥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到52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12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40万元,于2020年1月4日转款30万元到南宁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14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14.罗斌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罗斌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魏宜艳等传销人员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收到122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2笔10500倍数、26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的北部湾银行账户收到50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的北部湾银行账户收到50万元涉传销资金。15.朱永芬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朱永芬名下账号62xxx0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何群娥、魏宜艳、杨胜萍、杨琴、杨某10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16.刘发兰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刘发兰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21年6月5日收到何群娥、魏宜艳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返利,收到159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自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3月24日收到117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于2019年8月8日收到70万元,于2019年8月12日转款4万元、2019年8月13日转款402900元到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的北部湾银行接收多笔涉传销资金。17.胡军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胡军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何群娥、魏宜艳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55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贵州农村信用社收到25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11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37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18.王远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王远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封红专、魏宜艳、侯慧娟、杨某10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191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45笔10500元、63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邮政银行于2019年1月21日转款20万元、2019年5月7日转款20万元到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的北部湾银行收到30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9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于2018年9月26日转款183555到南宁市金泰嘉园项目部、转款97817元到广西蓝沃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转款434000元到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9.王光龙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王光龙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收到封红专、候慧娟、魏宜艳、何群娥、龚万珍、杨某10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14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杨某10、杨胜萍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40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收到43笔1万元、4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2020年12月7日收到490000元,同年12月11日转款100000元、同年12月15日转款296000元至广西鸿达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黄绍华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黄绍华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到到何群娥、印良富、魏宜艳、龚万珍等人转入的涉传销返利,收到131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4笔10500倍数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40笔1万元及倍数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1收到12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21.郑文钧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郑文钧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自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7月6日收到洪秋妮转入的170万元涉传销资金、刘发兰转入的145万元涉传销资金、黄绍华转入的220万元涉传销资金、龙明桥转入的190万元涉传销资金,后发放传销返利给体系内传销人员。于2021年7月5日、7月6日分别收到200万元、120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杨胜萍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转款100万元后转入其名下622208210200434218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杨胜萍转入的5万元、王远转入的4万元、代国华转入的4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12笔10500元、52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22.杨胜萍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杨胜萍名下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多笔大额资金,收到唐长江、罗斌、刘发兰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包括1万元及倍数,共计328万元);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22623700002673669)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到魏宜艳、杨某10、王远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包括1万元及倍数,共计80余万元);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收到刘发兰、罗斌、姚帆、黄绍华、李国江等人转入的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包括1万元及倍数,共计800万元);账号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接收龙明桥、洪秋妮等人转入的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包括1万元及倍数,共计300万元);账号62xxx3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1的建设银行收到洪秋妮等人转入的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包括1万元及倍数,共计250万元);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交通银行收到70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2的北部湾银行收到4笔共计360万元的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4(6223359020610760+16、6223359020610760+7、6223359020610760+9)的北部湾银行接收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23.姚帆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姚帆名下账号62xxx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贵州农村信用社收到姚某转入的10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龚万珍、巍宜艳、何群娥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返利,自2016年7月4日至2021年5月28日接收下线传销人员转入的68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取传销资金后转入姚帆名下账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xxx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6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1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40万元,于2020年7月20日转款272487元到南宁恒信之星汽车销售公司,收到9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17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转入的154万余元涉传销资金。24.吴满妹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吴满妹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龚万珍、何群娥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25.徐方方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徐方方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魏宜艳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26.姚锦宏(姚尾)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姚锦宏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21年6月2日收到魏宜艳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收到6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龚万珍转入的4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收到96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27.罗元斌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罗元斌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收到何群娥、魏宜艳、龚万珍、刘大余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账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邮政银行收到龚万珍转入的8笔10500元、4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28.罗琼凤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罗琼凤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5年7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收到何群娥、魏宜艳、龚万珍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返利,收到107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收到29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收到2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1的建设银行于2018年9月22日收到92万元,于2018年9月26日转款176920元到南宁金泰花园项目部,于2018年9月27日转款382800元到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转出20笔10500元给姚贤家(账号为62xxx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3月28日收到73笔1万元、10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29.姚贤家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姚贤家名下账号62xxx8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收到1000100元涉传销资金;账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侯慧娟、魏宜艳、张静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收到94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邮政银行卡收到35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30)姚文珍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姚文珍名下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账户收到2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魏宜艳、候慧娟、何群娥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31.胡海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胡海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5年8月24日至2021年5月25日收到魏宜艳、龚万珍、何群娥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242笔7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取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于2019年8月7日收到40万元、2019年8月21日收到40万元、2020年12月18日收到50万元、2020年12月30日收到52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11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收到41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到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的715769.68元涉传销资金后,发放传销返利给下线人员,收到4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2021年7月7日收到80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6223359020268130+1、6223359020268130+2)的北部湾银行账户收到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32.王国英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王国英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1年5月24日收到魏宜艳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359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1日收到138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30万元,同年4月11日转款4万元到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转入的涉传销资金623823.84元;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的北部湾银行收到9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33.田才先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田才先名下账号62xxx0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1年5月15日收到115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21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6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34.凌长群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凌长群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42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35.龙秀宇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龙秀宇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魏宜艳、候慧娟、何群娥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37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收到10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36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13笔10500元涉传销资金,收到52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36.杨建华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杨建华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到何群娥、魏宜艳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唐长江尾号为46071的银行账户转入的48万元涉传销资金,收到32笔7万元传销资金。37.杨文莤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杨某5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取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杨某10转入的15笔涉传销返利共计120420元。38.朱某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朱某名下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于收到6217359901033880147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的5笔2万元、6228411194578978376的银行账户转入的155600.79元,收到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的255352.08元。39.黄某资金流向表、银行流水,证实黄某名下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收到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收到15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龚万珍、张静、朱仁龙、邹兴娥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收到106笔1万元及倍数涉传销资金。40.符星柳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证实符星柳名下账号62xxx9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5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2019年3月21日收到4万元、2021年4月10日收到21700元、2021年5月15日收到28000元。41.朱仁龙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证实案外人朱仁龙名下账号62xxx8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48笔1万元及倍数的涉传销资金。42.洪秋妮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证实洪秋妮名下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1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80万元涉传销资金后转入6217003360011423737账户,接收62xxx37账户转入的传销资金后发放给下线人员;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7年1月20日至2021年7月4日接收魏宜艳、何群娥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收到172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6230019000158633+2、6230019000158633+4)的北部湾银行接收大额涉传销资金,收到4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43.杨洪树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证实杨洪树名下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接收杨娟、杨某10、龚万珍、巍宜艳、王远、杨胜萍等人转入的多笔涉传销资金。44.杨建先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证实杨建先名下账号62xxx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接收49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接收传销人员杨某2转入的49000元、接收143万元涉传销资金。45.杨莎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证实杨莎名下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收到2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46.李国江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证实李国江名下账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收到16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账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到54笔7万元涉传销款,后转入账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47.唐云珍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证实唐云珍名下账号62xxx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收到龚万珍、龙利蓉转入的6笔10500元、8笔1万元涉传销资金。(七)工资单,证实被告人龚万珍、王国英给体系内下线人员发工资的情况。(八)申某,证实被告人龚万珍被扣押的127份下线人员申购份额的情况。(九)银行卡列表,证实被告人龚万珍所登记的申购人员上交的银行卡号、被告人王国英所登记的下线团队人员上交银行卡的情况。(十)下线人数统计表,证实被告人王国英统计其直接下线胡海、刘胜菊、田永清及间接下线田才先所发展下线人数的情况。(十一)微信聊天记录、涉传资料手机截图,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到的同一传销体系人员之间通过微信沟通、发展新人、管理安排传销体系人员、参与老总聚会等内容:唐小武与魏宜艳、张静通过微信沟通传销体系管理和安排等工作;杨胜萍与郑文钧沟通体系运作,并帮体系转传销资金,帮杨某10、杨某1等人请律师、存生活费等;吴佐福、罗元斌管理传销体系人员、安排新人工作以及龚万珍(万臻)、吴佐福(吉祥)、唐勇(兴友)、姚贤家(兴旺)、罗琼凤(罗一)、刘大余(乙江、老刘)、罗元斌(罗正)、龙秀群(龙洋)、姚文珍(文芳)等12名老总交流群聊天内容及聚会图片;王静使用传销款全款购车并记录传销体系中行业信息;姚贤家、凌长群、田才先、姚文珍、龙秀群、徐方方、杨某5在传销体系中参与传销、发展新人等情况。(十二)辨认笔录,证实本案各被告人及同一体系传销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十三)龙利蓉、姚贤家指认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龙利蓉、姚贤家对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现金、笔记本等物品进行指认的情况。(十四)银行账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龙明桥居住的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江东星城小区2G董2单元2502号房内所搜查到其持有的银行账单,被告人龙明桥于2020年12月24日从其名下卡号为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25.25078万元至其名下卡号为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后于2021年5月17日从该尾号为171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支取100万元。(十五)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票据,证实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含申某、涉传书籍、笔记本、房产证、购车材料等在内的文件材料、车辆、手机、电脑、银行卡、现金、U盘、U盾等物品一批,其中手机59台、电脑7台、电脑主机箱2台、U盘15个、U盾46个、手表1个、戒指1个、吊坠项链3条、移动硬盘1个、银行卡302张、存折6本。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4870元;从被告人龚万珍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476000元;从被告人杨胜萍处扣押了现金95200元;从被告人王光龙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2455元;从被告人王远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王国英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50500元;从被告人吴梦卓处扣押了现金13300元;从被告人吴佐福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78K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0000元;从被告人唐勇、龙利蓉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龙秀群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0E3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刘大余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OJ0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姚贤家处扣押了现金158000元;从被告人刘发兰、胡军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4900元;从被告人田才先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代国华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22930元;从被告人罗琼凤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罗斌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35000元;从被告人徐方方处扣押了现金495300元;从被告人杨中根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1400元;从被告人唐长江处扣押了现金4678元;从被告人姚帆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6700元;从被告人罗元斌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O7W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姚锦宏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贵H78R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王静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被告人黄绍华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及现金27380元;从被告人朱永芬处扣押了现金3000元;从被告人龙明桥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汽车;从朱某处扣押了现金1400元;从杨武仙处扣押了现金5600元。被告人郑文钧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0元,被告人罗元斌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王静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唐长江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十六)机动车辆登记表、发票及其信息表、购车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大余、唐勇、罗元斌、罗斌、刘发兰、田才先、罗琼凤、王远、王国英、吴梦卓、代国华、姚锦宏、龙秀群、龙明桥、姚帆、黄绍华、杨中根、唐小武、王静、王光龙、吴佐福处扣押的车辆权属、购车信息等情况。其中被告人唐小武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4JB8HL017692]于2016年10月24日购买,价税合计474800元,用被告人唐小武名下尾号为8459工商银行卡消费20000元、用被告人唐小武名下尾号为1230民生银行卡消费454800元购买);被告人吴梦卓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8V5101GMD65290]于2016年8月5日购买,价税合计344000元,用被告人吴梦卓名下尾号为0776农业银行卡消费369939元购买;被告人王光龙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路虎汽车[车辆识别代号:SALYA2BX7LA287107]于2020年12月15日购买,价税合计496000元,用被告人王光龙名下尾号为0337邮政银行卡消费396000元、在北部湾银行贷款100000元购买);被告人王远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2JSP99179]于2018年9月28日购买,价税合计434000元,用被告人王远名下尾号为9947建设银行卡消费434000元购买;被告人王国英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0JSD94403]于2018年4月22日购买,价税合计430000元,用被告人王国英名下尾号为4204邮政银行卡消费390000元、用被告人王国英名下尾号为5270农业银行卡消费40000元购买;被告人吴佐福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贵H78K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TZ某某某某某某P3808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唐勇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7JSJ90024]于2017年8月29日购买,价税合计484500元;被告人龙秀群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贵H0E3某某的黑色红旗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B1E6079LJA62882]于2020年7月16日购买,价税合计177800元,其中现金支付28735元购买;被告人刘大余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贵HOJ0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TZ010XKST87422]于2019年5月26日购买,价税合计396000元,现金支付378000元购买;被告人刘发兰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7107KSR40261]于2019年8月13日购买,价税合计440900元,用被告人刘发兰名下尾号为3277农业银行卡消费442900元购买;被告人田才先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JV2100KGM38573]于2019年8月22日购买,价税合计575291元,用被告人田才先名下尾号为0278农业银行卡消费50000元、用被告人田才先名下尾号为2350农业银行卡消费298003元购买;被告人代国华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目前登记于杨永彪名下,车辆识别代号:WBAKW2106K0Z91903]于2019年3月18日由被告人代国华购买,价税合计653159元,用被告人代国华名下尾号为8676农业银行卡消费60000元、用被告人代国华名下尾号为5826邮政银行卡消费595159元购买,后被告人代国华于2020年8月13日以1万元价格转让给杨永彪;被告人罗琼凤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2JSR46268]于2018年9月28日购买,价税合计382800元,用被告人罗琼凤名下尾号为0002建设银行卡消费382800元购买;被告人罗斌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5LSW22032]于2019年12月31日购买,价税合计481500元,用被告人罗斌名下尾号为0081邮政银行卡消费483500元购买;被告人杨中根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9LL542711]于2020年7月15日购买,价税合计403000元,用被告人杨中根名下尾号为9843建设银行卡消费433864元购买;被告人姚帆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XLL535881]于2020年7月20日购买,价税合计401000元,用被告人姚帆名下尾号为6262建设银行卡消费272487元购买;被告人罗元斌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贵HO7W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6LSX31768]于2020年7月15日购买,价税合计383998元;被告人姚锦宏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贵H78R某某的黑色红旗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B1E6078MJA02951]于2021年1月17日购买,价税合计174300元,现金支付205104元购买;被告人王静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8X9101LGM47589]于2019年11月4日购买,价税合计401324元,用被告人王静名下尾号为1323北部湾银行卡消费401324元购买;被告人黄绍华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9LL525665]于2020年7月20日购买,价税合计401000元,用被告人黄绍华名下尾号为6692邮政银行卡消费300000元、用被告人黄绍华名下尾号为5736建设银行卡消费131787元购买;被告人龙明桥名下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0B8EB7LL463544]于2020年1月6日购买,价税合计426800元,用被告人龙明桥名下尾号为1879邮政银行卡消费161570元、用被告人龙明桥名下尾号为7375农业银行卡消费300000元购买。(十七)涉案财户冻结文书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刘大余、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杨中根、杨建华、唐长江、姚帆、黄绍华、郑文钧及传销人员、案外人符星柳、朱仁龙、朱某、杨莎、杨建先、杨洪树、唐云珍、黄某、洪秋妮、李国江名下的涉案银行账户67个共计30252438.99元。(十八)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产查封文书等材料,证实各被告人名下不动产查询情况,公安机关预查封被告人魏宜艳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8号翰林名门1号楼2单元二十四层2401号房产及地下室地下二层B2410号不动产,预查封张静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9号南宁恒大华府5号楼1单元二十九层2905号房产,预查封被告人吴梦卓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9号南宁恒大华府5号楼1单元二十六层2605号房产,预查封被告人龙利蓉名下南宁市江南区智兴路9号碧桂园·公园壹号2号楼十四层1401号房产。二、证人证言(一)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经朱仁龙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到唐小武、朱仁龙提供的账户内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朱仁龙跟其说他安排朱蓉谷到其的伞下。其的直接上线是朱仁龙,朱仁龙是张静发展的,张静是魏宜艳发展的,唐小武是朱仁龙的上线,其的直接下线是朱蓉谷、朱仁雄、王秀群。2014年其想发展黄双嫦加入传销组织,但没有成功。听朱仁雄说唐小武、魏宜艳、张静、朱仁龙在传销组织中是老总级别。其用于参与传销的银行卡是一张工商银行卡,其收到6笔10500元发展下线的传销返利。(二)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7年中秋节前后经朱仁龙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上线是朱仁龙,其的直接下线是李勇、张万江、孙勇,2020年其升为老总级别。2017年其办理过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交给朱仁龙使用,朱仁龙说其发展到下线之后直接把返利打到那张卡里,返利是其的工资。达到老总级别时其得到40多万元的奖励,是张静拿现金给其的,该奖励其存放于农业银行卡里。除了升总的40多万元奖励金,其还领过5、6次10500元新人加入后所得的提成,其共获利463000元,该463000元获利都存在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该中国农业银行卡剩余的20多万元都是其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获利。(三)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18年8月经林义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上线是黄绍华,黄绍华的上线是林义,其的直接下线是潘桂珍、姜继超、黄燕萍,其伞下有20人左右。参与资本运作组织后其获利4万元左右。其被扣押的一辆黑色奔驰牌小汽车是黄绍华升为老总级别后购买的。(四)证人杨某5证言,证实2016年8月经其家人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上线是其三哥,胡海是其三哥的上线,胡海的上线是王国英。其的下线都是王国英、胡海和其三哥帮其发展的,其的下线有工元和、王剑岚、孙权。加入传销组织后其一共获利7万多元,提成直接转到其的工商银行卡。(五)证人杨某11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经杨某7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上线是杨某7,其的直接下线是邱小艳、邱凡、李培爱,2019年10月其升为老总级别。李培爱发展了李培勇,李培勇发展了杨建华,杨建华发展了杨志明,杨志明发展了杨尤华,杨尤华发展了邰昌东,邰昌东发展了舒小华。邱凡发展了李红艳,李红艳又发展了杨正,杨正发展了高文华,高文华发展了杨洪明,杨洪明发展了李正荣。邱小艳发展了黄勇,黄勇发展了黄伟芳,黄伟芳发展了杨某6,杨某6发展了杨梦瑶,杨梦瑶发展了杨某、翁海洋,杨某发展了杨小艳、罗小吉、罗洋。其在北海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其升总后传销体系的工资和提成都是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收取的。加入传销组织后其一共获利40万至50万元。获利的钱2019年12月全款购买了一辆宝马X5越野车。(六)证人邰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经吴某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2019年8月升为老总级别。其的上线是吴某,其的直接下线是吴可、万章萍、邰正龙。其认识体系内的老总有姚某、吴某。其所在传销体系的负责人杨胜萍,她是该体系的最高级别老总。其升到老总级别时一次性获利220万元左右,成为老总级别后每个月平均获利4万元左右,其通过传销行为共获利250多万元。获利的钱款在2019年8月支付了6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6系列汽车,在南宁购买了两套房子,一套在南宁的华南城(分期付款共付34万元左右),一套在南宁的五象新区(共付18万元左右),在老家三穗县开发区也购买了一套铺面(共付17万元),其名下的北部湾银行卡里还有60万元左右的存款。吴某升总时一次性获利了130多万元。(七)证人戴某证言,证实2018年6月经杨某3介绍其交纳了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其属于贵州传销体系。其的推荐人及直接上线是杨某3,杨某3的上线是杨沙,杨沙的上线是杨某1。其的直接下线是黄特、戴政敏、戴政军,其伞下一共有29人,2020年5月5日其升为A1级老总级别。加入资本运作其获利了4、5万元。(八)证人杨某9证言,证实2016年4月经杨某10邀约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2018年3月升为A1传销老总。其的上线是杨某10,其的直接下线是黄慧玉、杨某2、杨再利。杨某10、杨某2、杨某8、姚某、杨某1、邰某、杨某11、吴某、杨某7都是A级老总。参与传销活动其获利40万元,获利的钱全款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九)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2018年4月经杨莎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推荐人是杨莎,杨莎的上线是杨某1,杨某1的上线是杨某2,其的直接下线是龚冬菊、向勇、戴某,其伞下一共有40多个人,2019年底升为A1级别老总。体系的老总和管理人员有杨某1和杨某2。加入资本运作后其一共获利了7万至8万元。(十)证人杨某10(已判刑)证言,证实2017年3月经上线介绍其交纳了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体系以发展人头为噱头、收取提成、取得晋升获得返利。其的直接下线是王中发、杨文、杨某9。其的传销团队下面大概有200多个下线。2017年年底其成为A级老总级别。体系内老总级别的有杨某9、杨某2、杨某8、姚某、杨某11、邰某、吴某、杨某1、杨某7等人。其办理了银行卡用于传销资金的运作。其参与传销组织所获利的钱,在2017年底其用传销获利购买一辆5系525LY宝马(车牌号xxx某某),剩余用于日常开销。(十一)证人姚某(已判刑)证言,证实2016年5月经杨某8介绍其交纳了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2019年1月成为老总级别。其的推荐人是杨某8,其的直接下线是龙十、吴某、代义,间接下线有邰某、吴可、吴佳、邰正龙、万章萍、十万、杨某7、杨某11等人。体系内的杨某8、吴某、邰某、杨某7、杨某11等人都是老总级别。体系里的通知由杨某8负责通知,其再通知下面的人员。其开办了银行卡用于传销资金的运作。其参加传销活动共获利560000元。获利的钱用于生活开支、经营团队发展新人以及花费15万元购买了一辆宝蓝色宝马5系汽车(车牌号xxx某某)。(十二)证人杨某2(已判刑)证言,证实2015年8月经杨某9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体系属于贵州传销体系。其的上线是杨某9,杨某9的上线是杨某10,其的直接下线是杨某1(A1老总)、付贤超、杨洪树。杨某1的直接下线是张宇、杨洋、上杰。其的团队主要是杨某1在管理,在体系中其主要负责接收上面老总发下来的指令,再通知杨某1去处理。2018年达到升总条件后其成为A1级别老总。体系内姚某、杨某11、邰某、吴某、杨某8、杨某9、杨某10、杨某7都是老总人员。其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获利共计60-70万元左右,其用传销获利的钱装修老家的房子,并在2018年花费了43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730Li汽车。(十三)证人杨某7(已判刑)证言,证实2017年初经代国华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2019年年中升级成为A1老总,2019年9月体系内在重庆组织了升总宴。其的直接上线是代国华,其的直接下线是陈文、杨某11、杨周,其下线有40多人。该传销组织内其的上线老总有代国华、姚某,其的下线杨某11也是A1以上老总。其名下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北部湾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是加入资本运作时用来投资的卡,中国农业银行用来收取分红。参与传销活动以来其非法获利共计88多万元。获利的钱支付了20万元给其父亲购买了一辆宝马X5SUV汽车,花费60多万元购买了南宁市五象新区大唐盛世9栋2单元2402号房产。(十四)证人杨某8(已判刑)证言,证实2017年10月经杨洪树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2019年3月成为A级老总。其的直接上线是杨洪树,杨洪树的上线是杨某2,杨某2的上线是杨某9,杨某9的上线是杨某10。其的直接下线是姚某、罗旺福和杨开宇,姚某的下线有杨某7、“方方”(徐方方)、杨珍、代国华、姚元春、邰某、吴某、杨某11,杨开宇的下线有龙运贵、彭开燕,罗旺福的下线有“王一”,其伞下的下线人员有100多人。体系中老总级别的人员有杨某10、杨某2、姚某、邰某、吴某、杨某7、杨志东、杨某9以及其。其加入传销组织共获利300多万元,获利的钱款有些用于日常消费,有些存在其的银行卡里。在2019年3月花费了73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车牌号xxx某某),还首付了20万元在南宁购买了一套房产。(十五)证人吴某(已判刑)证言,证实2016年9月经吴满妹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是贵州体系。其的行业名叫可一,2018年7月其成为了A1级别老总,2020年1月其升为A2级别老总。其的上线是姚帆(A1级别老总),其的直接下线是刘小丽、邰某、吴水莲,其中刘小丽发展了6个下线,邰某发展32个下线,吴水莲发展15个下线,其的下线人员有58人。其升为A2老总时姚某、杨某8、杨某2、杨某9、杨某11、杨某7、杨某10、邰某都参加了其的升总宴会,以上人员都是体系内的A2老总。其从事传销活动一共获利约142万元,获利的钱款其给了邰某28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和首付房子,帮家人还款12万多元,购买金银首饰等7万多元,在老家首付16万元购买了一个商铺,花费20多万元购买了一块地皮,其余用于日常开销。(十六)证人杨某1(已判刑)证言,证实2017年7月经杨某2介绍其交纳了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体系是贵州体系,该贵州传销体系有200多人。加入传销后其办理了银行卡用于传销资金运作。其的推荐人是杨某2(老总级别),其的直接下线是杨佳、尚杰、张宇,其的伞下人员一共有29人,2018年11月其成为A级老总。体系内人员还有杨某9、杨某10、杨某11、杨某7、杨某2、姚某等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其获利共计110000元。(十七)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8年6月经杨学介绍其缴纳了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属于贵州体系。其的上线是杨学,其的直接下线是徐老二、杨某4、陈平,徐老二发展了程梅,程梅发展了李维,杨某4发展了开天、习水,开天发展了毛台,习水发展了黄甜,毛台发展了飞天,黄甜发展了九天。其加入资本运作获利2万多元。(十八)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2018年8月经徐某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上线有徐某、李亮亮、杨雪、邰某,其的直接下线是杨杭、刘思祥、陈超,其一共发展了下线人员20多人。其通过参与“1040工程”传销活动非法获利7万多元。(十九)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9年10月经张志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体系是贵州体系。杨某10也参与了传销活动,他是贵州体系中的老总级别。(二十)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8年8月经杨某6介绍其和其女儿杨梦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推荐人是杨某6,其的直接上线是杨梦瑶。杨某6发展了杨梦瑶、杨晓燕、罗小吉、丰雨、文昭等下线人员。(二十一)证人杨某6证言,证实2018年5月经立华介绍其交纳了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上线是黄伟芳,黄伟芳的上线是黄勇,黄勇的上线是立华,立华的上线是杨某11,杨某11是老总级别。其的直接下线是杨梦瑶、杨某、杨晓艳、罗洋、翁海洋、罗小吉、杨建国、吕美、杨成、黄四毛是其的间接下线。其参与传销活动共获利了3万多元。(二十三)证人文科证言,证实2019年1月经杨圣菊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所在的传销体系是贵州体系。该贵州传销体系内最高级别是杨某10,其认识的杨某9是A级传销老总,杨某9的下线是杨再利,杨再利的下线是“丰三”,丰三的下线是“末丰”。其的上线是杨圣菊,杨圣菊的上线是“末丰”。3、被告人供述(一)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杨建华供述,证实杨中根系其在传销组织中的上级老总,他是其的间接上线。2017年5月经彭朝富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体系为贵州体系。其的上线是代先梅,代先梅的上线是彭朝富,其的直接下线是张波、彭红、王某某敬,2020年12月3日其升为老总级别,当时杨中根叫其到南宁为其办升总宴。其办理了一张尾号为5389的工商银行卡作为传销工资卡,该尾号为5389的工商银行卡主要是用于收取传销返利,其升总后用账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作为老总工资卡。升总后2020年12月8日杨中根拿了36万元现金给其,其中26万元是其升总后的提成,其将其中的16万元存入其名下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里,20万元存进其名下卡号为62xxx8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里。其用传销活动获利的钱首付13万元购买了一辆红旗汽车,剩下的钱用于还债和日常开销。2.同案人龙秀宇供述,证实2013年经龙利蓉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直接上线是龙利蓉(行业名龙利,A级老总),其的直接下线是龙秀群(行业名龙洋,A级老总)、肖诗梅、姚本发。2019年其升为老总级别,当时是龚万珍(行业名万贞)到北海接其到南宁市举办升总仪式。参加升总宴的老总有龚万珍、龙利蓉、吴佐福、唐勇等。体系内其认识的老总有龚万珍,她是体系的管总,所有行业人员管理、发工资都是她一手操办。吴佐福是A级别老总,比其的级别高。吴梦卓、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罗琼凤、罗元斌、姚锦宏、肖诗梅都是A级别老总。加入资本运作后其共获利13万元左右,其是用邮政银行领取的老总工资,其的获利都用于生活开支。(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唐小武供述,证实2011年7月,经龙义介绍其交纳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体系是贵州体系,其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体系内的行业名为兴海。其发展的直接下线有三人:魏宜艳、唐长江、唐志雄,魏宜艳和唐长江均已上总,其的直接下线和伞下人数约5、60人,2014年7、8月其升为老总级别。魏宜艳的行业名是卫星,她是2016年升为老总级别的,唐长江是2019年升为老总级别的。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其团队开始单独成立一个体系,并由其负责管理,工资由其发放。经过一段时间发展,2016年上半年魏宜艳的下线张静升总上南宁,张晋升总之后帮忙管理下面的团队,张静伞下的三条线分别是朱仁龙、龚万珍及张晋的网友。2017年下半年,张静带着朱仁龙单独成立了一个体系,但龚万珍还属于其的团队。2018年的7月至8月,龚万珍也单独成立了一个体系,龚万珍下面的线有吴佐福、吴梦卓、杨秀华等,杨胜萍还是跟着其的体系在发展。2019年的7月份至8月,杨胜萍也单独成立了自己的体系。在其管理团队期间,其伞下的申购款及下线业务员、经理、老总的工资是由其负责。其单独成立体系之后,下面的申购款直接打入其的工商银行账户内,每个月其会直接从其的工行卡内将传销返利转给下面人员,通过现金发放老总的工资。当有老总上南宁之后,他的推荐人会给到这个老总1万元包装费。魏宜艳也是老总,也要管理团队,但发放工资都是其在做,在发放老总工资时是魏宜艳开车带着其去发的。其所管理的传销体系内的工资是根据伞下的体系内人员的申某进行发放的,申某由各个管理室负责申购的洪秋妮在每个月月底统一交给其。其开始用其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发放工资和收取申购款,之后用下面升总的的人的银行卡(如魏宜艳、吴梦卓等)一起发放工资和收取申购款。2011年至2019年间,除了参与传销活动的获利之外其没有其他收入。其体系内结束等待期上南宁的老总都会组织升总旅游,升总旅游结束后,老总的等待期工资就会发放到他的手上,升总旅游结束后会在北海办理升总宴,一般上南宁的老总都会参加升总宴(上了南宁的老总都是管理层),升总宴的目的就是鼓励团队,看现象。唐勇、杨胜萍、杨某9、杨某2、龚万珍、吴梦卓等人的升总旅游和升总宴其都参加了,升总工资都是其发放的。体系内建有相关的微信群,大家平时都是各自打电话或者使用手机微信联系。其负责管理体系内各种会议、学习,鼓励团队,解决团队人员反应的问题,负责安排人带新人去玩。参与资本运作传销后,其和魏宜艳共获利有300多万元。其和魏宜艳通过传销非法获利的钱用于:购买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8号翰林名门1号楼2单元2401号房产,购买一台黑色奔驰E300L的小汽车(车牌号:xxx某某),购买太平洋保险120万元,开设大森林药店的启动资金约40万元,其他的钱都用于日常花销和管理团队。2.被告人魏宜艳供述,证实2008年7月,经唐小武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申购款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和唐小武一起邀约发展下线、带新人,其的行业名叫卫星,其的上线是唐小武,其发展了3个直接下线:谭雨、张静、唐小军,2016年其对外宣称升为老总级别,并在北海南洋大酒店办了升总宴,共有一百多人参加其的升总宴,办完升总后其就到了南宁。唐小武负责管理团队(包括财务),下线的申购款及下线的返利发放也是唐小武跟其一起做的,其与唐小武的卡都有用到,行业内全是用工商银行的卡,数额大时会转存到其他的几张卡内分散(其与唐小武的农业银行、邮政银行等),当需要发放时再转入工行卡内发放(发放返利等行业内必须用工行卡操作)。后分三次将其负责的工作(下线及老总的工资发放等)交接张静、龚万珍和杨胜萍。交接的主要是累计起来的钱,交接给张静和龚万珍的钱少些,交接给杨胜萍的有1000多万元。其名下卡号为62xxx0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有大量的大额资金流水,该银行卡是其用于发放工资和存放体系内申购款资金的,是由体系内的申购大经理将新人的申购款打入指定账户内,申购大经理再转入其尾号为5834的工商银行卡内,因为有的卡会限额,所以一般都是每笔1万元转入其尾号为5834的工商银行卡。其名下办理有农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两张、北部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两张、民生银行卡三张,共计十张银行卡,这些都用于转移传销体系内的资金,同时也方便取现金发放老总的工资,用的比较多的是北部湾银行卡以及民生银行卡。其名下银行卡接收传销体系申购款、返利的总额大约有几千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层级返利、老总工资、以及张静、龚万珍、杨胜萍单独成立体系团队时划分。每个人申购都有一个线路图,其和唐小武每月发放下线人员(老总以下级别)工资以及老总工资。一开始体系每月取现二十万元用于老总工资发放,后来每月取现200万至300万元用于老总工资发放。在南宁老总的工资是其和唐小武一起拿着现金送过去给对方的,在外地的老总工资这些老总回到南宁再领,每个老总对于自己该领到多少工资都是知情的,因为申购时是层层上报的,最后汇总到申购大经理再交给其与唐小武,新人推荐人所做的路线图上的名字也是一一添加的,其与唐小武就根据此路线图发放下线人员的工资及老总工资。申购大经理有洪秋妮和唐勇,主要负责管理申购款及申某和制作线路图,洪秋妮和唐勇都是老总级别。其与唐小武在管理体系内的资金能够获利。其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与唐小武共获利300万元左右。其与唐小武参与传销的获利主要用于购买一台黑色的奔驰E30O汽车(车牌为xxx某某),花费56万左右全款购买。还购买了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8号奥园名门l号楼2单元2401房产,除部分首付是其自有资金,其余房款均是其和唐小武在传销体系内的获利。其和唐小武还购买了150万元的太平洋保险,购买保险的资金也是从传销体系内的获利。其与唐小武开设大参林九棠府药店的资金也是在传销体系内的获利。3.被告人龚万珍供述,证实2013年11月经张静介绍,其缴纳了69800元资本运作申购款加入传销组织,其的直接上线是张静,张静的上线是魏宜艳,魏宜艳的上线是唐小武,其的直接下线人员是吴梦卓、杨光亮、杨秀华,其的下线人员还有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宇、刘大余、肖诗梅、姚贤家、罗琼凤、罗维、姚尾、杨胜萍、杨某10、杨某9、杨某2、杨某8、姚某、姚凡、“芳芳”、王国英、胡海、千与、王宁、王光龙等人,上述人员都是传销体系的老总。龙明桥、“小朋友”田某才、田某才妻子的凌某、杨某1也都是传销体系的老总。2017年3月其升为传销体系老总级别。2018年11月组织把体系的管理和发放工资的任务交予其负责。其发放工资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银行卡转账,二是发放现金。其使用唐勇的银行卡发放传销资资金,唐勇的银行卡被冻结后其就使用其尾号为4622的中国工商银行发放传销资金,其名下卡号为62xxx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305830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平安银行银行卡以及中国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专门用于给老总发放传销资金,其名下的银行卡转账都是发放传销体系的资金。具体的名单和卡号及该发放的金额数量都是由唐小武提供的。吴佐福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是他本人使用,他升总后该工行卡交给唐小武,分体系之后其管理团队又把银行卡都拿了回来。其将吴梦卓和吴佐福邀约到北海后跟他们资本运作的事情,之后吴梦卓和吴佐福于2014年2月26日亲自到银行柜台缴纳了申购款70000元加入了传销体系,其就把吴梦卓放在其下线,吴佐福安排在吴梦卓下线发展,其又邀约了吴承彬、杨胜萍放在吴梦卓的线下发展。吴梦卓知道其以她的名义帮她买了一份加入传销组织的申购款,吴梦卓在传销体系是老总级别,吴梦卓在传销体系内的获利80多万元。吴佐福加入传销组织后,他自己发展了唐勇、周巾旬等会3个人作为直接下线。唐勇陆续发展了龙利蓉、龙秀宇、龙秀群、刘大余等人,杨胜萍这条线是发展最好的,发展人数也多。杨胜萍伞下的成员中,杨某10、杨某9、杨某2、杨某8、姚某、“芳芳”、“天一”、“可一”、姚帆、吴满妹、代言、杨娟、杨志、杨千、小朋友(田才先)和他老婆(姓凌)、王宁、千与、王国英、胡海等人都是体系老总。体系内的管理人员包括有:团队申购管理是肖诗梅,肖诗梅升总后唐小武又指派罗某某作为申购管理,申购管理就是负责新人加入后与其联系。财务管理是由其负责,即负责发放体系人员的工资。唐小武负责总管理,所有人都归他管辖。其的“升总会”由唐小武带其出去旅游,购买华丽的衣服、金首饰、手表后回到北海举办的“升总宴”,收取“升总”发放的现金,其在“升总会”一共获得80万元。举办“升总会”就是通过“升总会”激励新人,让新人感觉“升总”的风光。其主持并组织过两次“升总会”,是给刘大余、姚贤家举办的,其还出席了龙秀群、罗元斌、肖诗梅举办的“升总会”。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的现金147万余元是传销体系中下级老总罗元斌、姚贤家、罗琼凤、刘大余交给其的,该笔钱是传销体系中新人所交的申购款。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索的涉传资料有:白色笔记本是其以前记录的资料,黑色笔记本是其如实亲手绘制的传销体系图,十二本笔记本有部分是涉传资料,申购资料(其就是按照该申购资料发放资金的),现金发放传销资金的部分收据,新人交钱申购后新人的返利及各层级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表(包括2019年、2020年、2021年1月份至5月份),申购人员的银行卡账号汇总名单,银行卡,手机,银行U盾,U盘等。其参与传销体系获利大概120万元左右,这些钱款有40万元拿去投资物流公司,全款40万元左右购买了宝马3系汽车(登记在吴梦卓名下),17万多元用于购买南宁江南区的一套房子首付(登记在吴梦卓名下),其余用于日常开销。4.被告人杨胜萍供述,证实2014年5月经龚万珍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其属于贵州体系,其的行业名是杨平。其的上线是吴梦卓,吴梦卓的上线是龚万珍,其的三个直接下线是杨某10(行业名林间,A1老总级别)、胡军(行业名兴龙)、刘小平,2017年8月其升为传销体系A1老总。其伞下或下线成为“老总”级别的有杨某10、杨某2、杨某9、杨某8、姚某、胡军、刘发兰、罗斌、朱永芬、徐方方、姚帆、龙明桥、龙云、王远、洪秋妮、黄绍华等人。在传销体系里其负责资金的管理,也负责接收和传递“新人”的申购资料。2019年9月左右其接管所在传销体系的资金管理等工作,体系的老总唐小武(行业名兴海)移交给其所在体系的传销资金约一千万元和几张管理体系的银行卡。其把将该一千万元传销资金分别存入杨某2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杨某10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以及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在其升总前,龚万珍是其这条线的主要负责人,平常都是她在管事。其手上没有其管理所在体系资金的台账,因为体系上面的人要求不留痕迹,所以每个月给其发放老总工资的名单,老总写的收据每个月都被销毁了。其在体系内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发工资,为线下业务员、经理、主任、老总等人员发放返利和工资,也负责代保管线下传销人员的申购材料和人员信息等。下面的人用这些申购材料和人员信息做好体系图,再交给其保管。其在负责发团队工资和分红时,每加入一个新人其在分配该新人所交的申购款7万元时可以获得1000多元。2020年12月其往杨建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存入了约180万元,该180万元都是其所在的传销组织的资金。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左右,其负责保管体系内管理资金的银行卡,体系上面的人不定期派人过来找其拿银行卡取钱给“老总”发工资,之后又把银行卡交回来给其保管。2020年6月以后,由其去银行取现金,体系上面的人分好钱并将写好的名单和金额交给其,其就按照上面的要求负责发老总的“工资”。李国江的工商银行卡、姚帆的工商银行卡、龙明桥的工商银行卡、刘发兰的工商银行卡、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其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共有约870万元都是所在体系的传销资金。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户名刘发兰名下尾号7580的账户、罗斌名下尾号8421的账户、姚帆名下尾号尾号4283的银行账户、黄绍华名下尾号2818的银行账户、李国江名下尾号7476的银行账户转入至其尾号9123工商银行账户的钱款,都是下面的传销下线所交的申购款,都是用来发老总工资的。2021年2月3日,其名下尾号为9123工商银行账户分三笔转了一百万元至郑文钧名下尾号为7955的银行账户。从2020年12月起,其名下尾号为9123的工商银行账户内比较大额的资金流转,除去已发放的资金外,卡内剩余的2343786.52元都是传销体系的钱,是用来发放老总工资。这张工商银行卡(尾号9123)除了用来发放传销老总的工资外,没有别的用处。老总工资全部是现金发放,没有转过账。其给龙云、王宁、刘发兰、兴龙、林川、林川老婆、姚帆、姚帆老婆(姓吴)、方方、千与、天一、罗斌的母亲(文余)等人发过工资。体系规定不能相互帮领工资,必须本人领取。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2779)账户内余款2815744.11元、北部湾银行卡(尾号0760)账户内余款109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9123)账户内余款2343786.52元,杨建先名下农业银行卡(尾号5679)账户内余款1880504.49元,郑文钧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余额320万元均是传销活动的资金,都是下面新人的申购款。2017年8月其升总时一次性拿到76万元,是唐小武拿给其的。其参与传销组织共获利约110万元,20万元给杨某2购买了一辆黑色宝马730汽车(车牌号xxx某某),50万元用于购买广西南宁市五象新区锐公馆一套安置房的首付,10万元用于生活开支消费,剩下的钱款都在其尾号为427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郑文钓和杨某10是好朋友,因为行业需要其他人的银行卡发工资,2021年2月其联系郑文钓并让他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他就帮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给其使用,该工商银行卡的卡号是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该银行卡用于行业的管理,都用于返利给下线、取现金发放老总工资。总共取了400万元现金,每次取款100万元。2021年7月初,其分别给了郑文钧200万元现金、120万元现金让他到银行存进去。这些钱都是传销款。2020年杨某10因传销被抓后,郑文钧还帮杨某10请了律师为杨某10辩护。郑文钓每次大额存款、取现也没有怎么问,到了2021年7月其让他存320万元时他就开始怀疑这些钱的来历了,但郑文钧还是将该320万元存进了他的银行卡里。5.被告人王光龙供述,证实2014年7月,王远叫其来北海,之后就叫其考察国家项目,王远带其去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2014年其到北海时王远在做传销活动,2019年王远开宝马汽车回老家过年,其才知道他参与传销赚到了钱。2019年4月、5月,王远开豪车回家,他说可以拿银行卡赚钱,其就把在北海办理的工商银行卡交给他,王远跟其说其也可以成功赚钱了。2019年7月、8月王远跟其说其已经是老总级别。其的行业名是龙云,王宁就是王远。其从事传销活动获利共计80万元,是2020年1月王远拿给其的。其赚到的这些钱其将70万存进了其的北部湾银行账户内,剩余1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王远购买的房产是2018年后用传销赚来的钱购买的。6.被告人王远供述,证实2014年9月,经杨某10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杨某10的行业名是林间。具体是杨某10安排一名女子(行业名叫卫星)带其在二运站旁边的工商银行交纳7万元完成申购的。其的直接上线是王光龙,王光龙是杨某10的直接下线。其的直接下线是陈智勇、杨正平、王音(即王国英),2018年9月其升为A1老总级别。陈智勇伞下是高某某、徐兵,杨正平的伞下是邹英,王国英的伞下是习泽、双儿、邹云,2017年年底王国英升为老总级别。最上面的人其知道是行业名叫兴海的男子,兴海下面是行业名叫卫星的女子,卫星下面是张静,张静下面是万贞(龚万珍),龚万珍下面是林夕,林夕下面是杨胜萍,杨胜萍下面是杨某10。2014年9月其就把其父亲王光龙叫来了解资本运作,其父亲王光龙把其母亲周国兰也叫到北海。其与其母亲都听王光龙的,王光龙就交了他的份额钱,并帮其和其母亲也交了份额钱。王光龙成为了杨某10的直接下线,王光龙将其母亲的份额挂在他的下线,其母亲就成了王光龙的直接下线,王光龙将其的份额挂在其母亲名下,其成为了其母亲的直接下线,即杨某10→王光龙→周国兰→王远。2015年,其大学毕业后来到北海并开始在北海从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开始发展下线。期间,王光龙和其母亲断断续续到北海,2018年王光龙退休后就自己来到北海从事传销活动。王光龙也发展有下线,他发展了一条线张国福,他的另一个直接下线是其给他挂的名额张敏。这样做可以使王光龙的伞下直接下线达到三条资金链,可以达到上平台的基本条件,有利于尽快上平台。2020年11月王光龙升为老总级别。王光龙通过传销活动大概获利120万元左右。行业名为卫星的女子、杨胜萍、龚万珍都是伞尖上的人,他们都是管理层的老总。其名下办有邮政储蓄银行卡、北部湾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是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需要办理的,邮政储蓄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于传销体系接收发放层级返利或者现金存放,北部湾银行卡内的钱款是传销获利后通过别的银行卡转到该卡内的。其从事传销活动获利共120万元,获利的钱用来买车买房子买铺面了,其中宝马小汽车(车牌号xxx某某,价值50万元)是2018年10月左右全款购买的,南宁三宝广场一套33平方米的房子(价值24万元)是2018年10月左右购买的,领航公馆27平方米、8平方米的铺面是2019年购买的。7.被告人王国英供述,证实2015年王水强和“于兰”向其介绍了资本运作,2015年端午节前后王光龙介绍其和胡海加入传销组织,其交纳了申购款7万元加入了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是王音,其所在的是贵州体系资本运作。王光龙先来北海做传销,王光龙的直接下线是王宁(即王远),王宁的直接下线是其。其的三个直接下线是胡海、刘胜菊、田永清。胡海是王远的父亲王光龙叫来的,发展他放在了其的伞下,胡海是2016年左右加入传销组织的。2018年其升为老总级别,升为老总后其负责收取其伞下新人的申购款和工资发放。其伞下大概有130人到140人。公安机关扣押的U盘里有其绘制的体系图,可以看到他们的上下线关系。2020年12月,其体系里的“杨总”(杨胜萍)让其发放体系内的工资,之后其就开始制作工资表并发放工资给伞下成员。公安机关在其房间内搜查到的U盘里的大量传销资料是其的,里面的工资表、体系图是其制作的。这些材料的原始资料都是杨胜萍移交给其的,其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和补充,这些材料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根据其U盘里记录工资情况的工资表,上面的人员统计好后通过手机转账到对方账户进行传销返利发放。公安机关在其房间内搜查到的一些“收条”上写着“某某今收到工资X”是其将工资给下线后就让对方写的收据。其的U盘内有其三条直接下线的体系图,体系图内标红的就是已经成为“老总”的人员,还用三种颜色标注几个月后加入伞下的情况。直接下线的各自伞下成员的下线人数也制作了统计表,表上还标注了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还有一种记录伞下成员活动情况和银行卡信息的表,其会标记在不在北海。公安机关将上述U盘的材料分别打印出来,划分为三部分:一是体系图,二是银行卡号表,三是时间下线表。体系图是用电脑电子表格做的,拼起来就是整个完整的体系图,该传销团队最高级别是林间,接下来是王光龙。银行卡号表就是每一个加入的新人的返利账户登记的情况。时间下线表就是某个人在对应的时间里下线的人数。王远是老总级别,其所在体系的顶尖老总“杨总”(杨胜萍)、“万珍”(龚万珍)都是体系内比较早升总的。其参加过胡海的升总宴。其认识凌长群与田才先,是其直接下线田永清(“习泽”)的下线。凌长群与田才先都已经是老总级别了。胡海升总后一次性获得30多万元升总工资。凌长群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用于发放传销工资,该银行卡内的44万元都是传销活动的申购款、返利等有关传销的资金。其用于做老总工资的银行卡总共有四张,都是工商银行卡,包括王国英、胡海、田才先、凌长群四人的工商银行卡。胡海名下尾号为5403的工商银行卡内的80万元是传销活动收上来的传销资金。胡海名下尾号为1688的工商银行也是用于传销活动的,升总南宁后每个月领的老总工资都是由上面老总杨胜萍直接发放现金的。2020年6月9日胡海名下尾号为1688的工商银行卡账户转账给杨武仙19700元是传销返利,胡海除了传销也没有其它收入和生意转账。2020年6月9日胡海名下尾号为1688的工商银行卡账户转账给杨文辉13144元,杨武仙是杨文辉发展的第三个下线,故获得13144元的返利。2235元通常是同一传销体系发展下线得到的返利,1516元也是传销发展下线相应位置得到返利的数字金额。2021年01月10日、2021年03月10日王远分别转账6031元给杨武仙,返还6031元通常是下面传销体系的人发展到下线的返利。王宁、其、胡海、杨通珍、潘明莉、杨文辉、杨武仙属于同一传销体系的人员。其上面的林间、王光龙、周国兰、王宁都是上了南宁的老总,即达到A老总级别。其伞下大概有130人,王光龙在其上面,他伞下的人数肯定超过其下线的人数。新人加入组织后一个月的返利19700元是其直接打到新人的卡上。老总工资是直接发现金给其的,是一个叫“唐总”的人发老总工资的,其总共获利100万元左右。其用传销获利中的4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牌汽车(车牌号xxx某某),花了4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装修花了20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4万多元现金也是要发给下线的传销钱款。其的工商银行卡里还有60万元,是用于在体系内发工资的钱款。其除了经营资本运作,没有从事其他职业、工作。8.被告人吴梦卓供述,证实其没有组织传销活动,但其的确加入了传销组织,其所在的传销体系是贵州体系。2014年,其母亲龚万珍叫其跟其父亲吴佐福到北海,之后龚万珍就带其去朋友家聊天了解资本运作的事情,龚万珍问其意见,其说可以做。之后吴佐福就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因为其没有钱,所以其加入交纳的申购款是其父母出的。因为家里人想让其快点成功拿到钱,就把其安排作为其母亲龚万珍的下线,其父亲吴佐福就安排作为其的下线,其就加入传销组织了。2015年2、3月,其办理了休学,其就到北海。之后一个叫“兴海”的男子跟其说这个行业是国家支持的项目,以后可以拿钱出国,叫其辍学留在北海,其就打算在北海待一年,能拿到钱就好,拿不到钱就回去继续上学。在此期间,其在传销体系内招拢人员、发展下线的事情都是龚万珍和吴佐福在操办。其要做的就是如果有其他新人来北海,问到其这些事情的时候,其就跟他们说这个是好事,是国家支持的,其他也不需要做什么。其的直接上线是龚万珍,龚万珍的上线是张静,张静的上线是“兴海”的老婆“卫星”,“卫星”的上面是“兴海”。其的下线是吴佐福、杨平(即杨胜萍)、其父母的朋友。其所在的行业每个人要发展三个直接下线,由他们再各自发展三个下线,以此类推。交钱由指定人(当时是“兴海”)带去工商银行,让新人打钱(70000元)到一个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填写申某。2016年其升为老总级别,其的老总工资是半年结一次,由“兴海”拿现金给其。2015年2、3月,其伞下的团队差不多发展满29人,“兴海”就叫其办了一张工商银行的卡交给他。其名下两张农业银行(尾号0776、4019)、邮政银行卡(尾号6076),都用来存放“兴海”发放的现金了,一张华夏银行卡(尾号5293)用来还房贷,有时候用来收取传销款。2016年8月,“兴海”打电话跟其说叫其去南宁拿国家发给其的钱。其到南宁后“兴海”带其在南宁玩了几天,还一起去了深圳考察物流项目,“兴海”给了其1万块元的服装费叫其去买衣服。回到南宁后,有一天“兴海”到其住的地方,拿了100多万元现金给其,说是其在北海做的事情国家给的回报。其才知道有老总工资,之后其陆陆续续收到老总工资(都是“兴海”发现金)。其是最先上总的,其父母比其迟上总。其总共获得170-180万元左右的传销非法收益,花了40-5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328(车牌号xxx某某),花了20多万购买南宁兴宁区金川路恒大华府5栋1单元2605的房子,近10万元给下面的下线人员购买礼物,近10万元给父母,花了30-40万元跟“兴海”投资了“全信通”物流公司,剩下的钱还房贷及生活开销,还有30多万元现金被扣押了。其的传销收入以及升总之后所领取的老总工资,都是其自己领的,也是其自己使用的。公安机关从其手机内找到账单,内有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工资统计以及总发金额等内容,这几个表是龚万珍用电脑做的,叫其帮忙导到手机发给她。公安机关在抓获其母亲时,在其住所内查扣到相关U盘,内有包括其与其母亲在内的多名老总级别人物集体吃饭、旅游的照片。9.被告人吴佐福供述,证实2014年3月经龚万珍介绍其帮吴梦卓一起交纳了14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在2017年10月其升为传销体系老总,其的行业名是吉祥。当时龚万珍带其跟吴梦卓一起到北海玩并向其二人介绍项目,龚万珍带着其跟吴梦卓找唐小武,唐小武的朋友就跟其三人说了“阳光工程”传销体系,龚万珍说她已经加入了,其和吴梦卓就各自买了一份申购款加入传销,并把吴梦卓放在龚万珍的下面,其放在吴梦卓的下面一起做。其的上线是吴梦卓,吴梦卓的上线是龚万珍,龚万珍的上线是张静。其发展了三个直接下线��唐勇、苏严辉和周巾旬。唐勇在其之前成为老总,他的两个直接下线是杨昌贵、龙利蓉。苏严辉下面发展了两个下线,周巾旬发展了余方琴和吴朝佛。2017月上半年,唐小武老婆“卫星”(即魏宜艳)告知其已经符合升总条件,2018年8月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到北海接其、杨某2、杨某9、王国英到南宁办“升总宴”,参加升总宴的还有杨胜萍、杨某10、唐勇,唐小武给了其92万元现金的升总钱款。唐小武是其所在体系最高级别的老总,该体系前期是唐小武管理,后面由龚万珍接管。该传销体系的老总有:唐小武(兴海)、魏宜艳(卫星)、龚万珍(万贞)、其(吉祥)、唐勇(兴友)、龙利蓉(龙利)、罗元斌(罗正)、姚贤家、罗琼凤(罗一)、刘大余(乙江)、姚文珍等人。罗元斌、姚贤家、罗琼凤、刘大余、姚文珍等人都是唐勇的下线。其所在体系成为老总之前是发业绩工资的,升总前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升总后都是给其现金,升总前其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每次收提成都直接转到该工商银行卡。其参与传销共获利110万元左右。获利的钱款中,5万元左右用于请客吃饭和买礼品送给下线团队,10万元投资了马来西亚旅游项目,60万元购买了贵州投资中湖盐股份,45万元购买一辆宝马X3汽车。2016年吴梦卓升为老总级别,她参与了传销组织,但她没有拉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都是龚万珍给她拉的新人。她比其两夫妻都升总快,其两人想她尽快升总,发展的人员都尽可能帮她补齐条件,主要是龚万珍操办。吴梦卓升总的钱是她自己领的,她的钱也是她自己管理的,吴梦卓在南宁购买了一套房子和一辆宝马汽车。10.被告人唐勇供述,证实2015年3月经吴佐福介绍其交纳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下半年升为老总级别,其的行业名是兴友。其的上线是吴佐福,其的直接下线是龙利蓉、杨昌贵、陈昌云。其升为老总后,体系的管理人员“兴海”和龚万珍给其31.5万元现金。后体系管理层组织体系的人在北海为其办了升总宴,主持升总宴的是体系的老总“兴海”,参加升总宴的老总级别人员有龚万珍、杨胜萍等,吴佐福还给其1万元购物款。举办“升总宴”的目的就是通过“升总宴”激励新人,让新人感觉到升总的变化,刺激新人去发展更多的人员。该传销组织的模式和组织机构是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赚钱的。其认识传销体系里的上级老总有吴佐福(行业名吉祥)、龚万珍(行业名万珍)、“兴海”。该体系最高级别老总是“兴海”(唐小武),平时都是他负责管理体系。其的下线中,龙利蓉、“龙宇”、“罗一”、“文芳”、“乙江”、“兴旺”已经是老总级别。2017年其开始领取老总工资,直至案发。该体系发放工资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银行转账,二是发放现金。其没有升总前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账户收取工资,升总后的工资发放到其名下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卡里,升总后的工资是“兴海”(唐小武)和龚万珍发给其的,唐小武、龚万珍在体系内负责发放工资。其参与传销共获利60万元左右。其获利的钱部分用于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和私人借贷,2017年首付20多万元购买了一台白色宝马牌530系列汽车(车牌号xxx某某),2017年9月首付16万多元购买了科尔马小镇的一处房子。2019年左右,龙利蓉首付5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南宁市碧桂园公园壹号2栋1401的房子。11.被告人龙利蓉供述,证实2014年5月底经唐勇、吴佐福的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是龙利,2018年下半年升为老总级别。其的上线是唐勇(行业名兴友,是A1老总),唐勇的上线是吴佐福,吴佐福的上线是龚万珍,其的直接下线是龙秀宇、陈东伟、杨文军,其发展下线后就负责管理其的下线和团队,其伞下的老总有龙秀宇和龙秀群等人。其所在的体系由龚万珍负责管理。2018年下半年,“兴海”(唐小武)跟其说团队已经组建好,可以上南宁“升总”,“卫星”(即魏宜艳)就开车到北海接其到南宁上总,升总后“兴海”给了其55万元现金。其加入传销组织一共获利将近70万元,提成是直接转到其名下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里。其获利的钱,花费20万元和唐勇全款购买了一辆宝马530汽车,首付30万元购买了一套南宁市江南区智兴路9号碧桂园公园一号的房产,花费11万元开设了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其用于流转传销资金的银行卡是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卡。12.被告人龙秀群供述,证实2014年经龙利蓉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申购款加入传销组织,是吴佐福和唐小武带其去工商银行交纳申购款的,其的行业名是龙洋,2018年其升为老总级别。其的上线是龙秀宇,龙秀宇的上线是龙利蓉,龙利蓉的上线是唐勇,唐勇的上线是吴佐福,吴佐福的上线是龚万珍,以上人员都是老总级别,“卫星”也是比较上面的老总。其的直接下线是姚穗岑、刘东升、杨锐敏,其伞下的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罗琼凤都是老总。该传销组织的核心人物是龚万珍,她负责管理传销老总,还负责管理财务,发放工资和老总返利。其升为老总后大概获得40笔10500元返利,升总后龚万珍给了其35万元现金,其参加传销总共获利50多万元,该传销获利其于2020年7月全款购买了一辆红旗汽车。参与传销之后其没有投资企业,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13.被告人刘大余供述,证实2014年9月经杨锐敏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叫乙江,2018年6、7月升为老总级别。其的上线是杨锐敏(行业名杨丰),杨锐敏的上线是龙秀群(行业名龙洋),其的直接下线有姚文珍(行业名叫文芳)、言龙、刘军。姚文珍的三个直接下线是“三一”、“文明、“兴旺”,姚文珍是A1老总级别。该体系的老总和管理人员有龚万珍、吴佐福、唐勇、龙利荣、龙秀宇、龙秀群、姚文珍,姚贤家、罗琼凤、罗元斌等人。2018年6、7月其在北海举办了升总宴,升总宴是给其和姚贤家(行业名兴旺)庆祝升总的,参加的人员有龙秀群、龙利蓉、唐勇、龙秀宇、姚贤家、罗琼凤,召集人(组织者)是唐勇。其升总后龙秀宇和龚万珍给了其41万元现金的“升总”工资(返利)。加入资本运作后其一共领了大概47万多元,其用来接收资本运作钱款的银行卡有尾号为56155的建设银行、尾号为12334的工商银行、尾号为55398的贵州农村信用社,该三张银行卡都用于体系的传销资金运转。其领取的提成返利,2018年升总时全款购买了一辆宝马X3小汽车(车牌号贵H0J0某某)。14.被告人姚文珍供述,证实2014年12月经刘大余介绍其交纳了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2019年1月升为传销体系A1老总。其的上线是刘大余,其的直接下线是姚贤家、姚得明、杨琴。其还发展了杨日明、张得兴,其的下线人员里姚贤家、罗琼凤、罗元斌都是老总,其发展的分支加起来大约100人。对于其三条分支的管理,就是把人骗来北海,给他们灌输资本运作的东西,平时带他们去玩和上课,管理他们的日常吃饭和住宿等。其升总以后龚万珍给了其传销分红82万元现金。其参加传销后总共获利约962000元,其用参与传销获利的钱在贵州镇远县全款29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15.被告人姚贤家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经刘大余介绍其交纳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是兴旺,2019年9月升为A级老总,其升总时伞下有80个人左右。其的上线是姚文珍,姚文珍的上线是刘大余,其的三个直接下线是:罗琼凤(行业名罗一)、姚嵩山、谢贤清。罗琼凤2018年10月成为老总级别。罗琼凤升总时分了钱,她拿分的钱全款在南宁购买了一台宝马525小汽车(车牌号xxx某某)。其升总时是体系内最高级的老总龚万珍帮其举办升总宴的。当时参加的人员有姚文珍、刘大余、罗琼凤、罗元斌、陈桥妹、吴佐福,升总宴的召集人是龚万珍。龚万珍在体系里主要负责该体系的资金管理,发放提成和管理A级老总。其所在体系龚万珍、吴佐福、刘大余、姚文珍、罗琼凤、罗元斌都已经上总。其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笔记中搜出两张体系图和一份人员名单,该两张体系图都是其伞下的人员,名单记录的也是其伞下的人。该两个笔记本中都是记录一些有关怎么带团队等传销内容,金黄色的笔记本最后一页记录的是其从2019年5月17日升总之后的传销获利记录。记录的内容是:2019年5月其的团队一共发展了15个下线,其获利157500元,6月份其团队发展了9个下线,其获利94500元;7月份其团队发展了18人,其获利189000元;8月份其团队发展了14人,其获利147000元;9月份其团队发展了11人,其获利115500元;10月份其团队发展了7个人,其获利73500元;11月份其团队发展了11个人,其获利115500元;12月份其团队发展了9个人,其获利94500元;2020年1月其团队发展了3个下线,其获利31500元;2020年4月其团队发展了4个下线,5月其团队发展了3个下线,6月发展了1个下线,这些都是其真实记录的。其升总时龚万珍一次性给了其80多万元现金,其加入传销组织后获得的返利大概有120万至130万元。升总后的的获利,一是龚万珍通过微信转给其,二是龚万珍转账到其尾号为6002的邮政储蓄卡里。其尾号为6002的邮政储蓄卡除了用来接收传销的获利以外,没用其他用途,龚万珍通过银行卡转了35万元左右到其尾号为6002的邮政储蓄卡里。其获利的使用:在岑巩县城首付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姚嵩山名下),30多万元放于其名下南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折里,20万元存放于岑巩县天马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购买中国人寿保险10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了15万8千元现金,其余用于日常消费开支。16.被告人胡军供述,证实2015年10月经杨胜萍介绍其缴纳7万元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上线是杨胜萍,其的直接下线是刘发兰、王红、罗金碧,2019年其升为A1级别老总。杨胜萍是传销组织的老总,其所在传销组织的核心人物是杨胜萍,她是管理传销老总的,还负责发工资。升总后杨胜萍一次性拿给其70万元左右现金。其和刘发兰升总后获得的资金,刘发兰用其中的一部分钱在南宁江南区买了一套安置房和一辆50万元左右的宝马汽车(车牌号xxx某某)。其除了做传销外没有其他的职业,其的收入来源都是靠传销的返利资金。其刚加入传销时发展下线的返利资金是发放到其的工商银行卡,升总之后的返利资金存放在刘发兰名下的农业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北部湾银行卡里。17.被告人刘发兰供述,证实2016年1月经黄元凤介绍其和胡军各自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2019年8月其升为A1级别老总。其的上线是胡军,胡军的上线是黄元凤,其的直接下线是何欣明、丁德华、文元平。其下线或其下线体系中罗斌和朱永芬已发展成为传销体系老总。其在北海市只办过一张工商银行卡用来收取发展新人的返利款。杨胜萍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人物,也是负责人,也是老总级别,有什么消息都是她传达的,也是她给其发的工资,她是管总。接其上南宁的是杨胜萍和“汪才”,其的升总饭局也是杨胜萍和“汪才”组织的。其升为老总后,杨胜萍和“汪才”拿了46万元现金给其。其体系发放工资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银行转账,二是发放现金。其没有升总前传销返利是发到其名下工商银行卡账户里,升总后由“汪才”直接拿现金给其。除了“汪才”还有一个叫杨胜萍的女子给其发过工资,杨胜萍发工资的次数更多,也都是直接拿现金给其。其拿到现金工资之后都会存到其名下卡号为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其参与传销共获利50多万元。其获利的钱在2019年全款51万元购买了一台黑色宝马牌530LI系列汽车(车牌号xxx某某),用其的农业银行卡分两次刷钱支付给南宁中达桂宝4S店,剩余的用作日常花销。其没有其他职业,其名下有邮政银行卡、北部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以及工商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北部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都接收、发放过层级返利,或者现金的存放,胡军也有传销获利的资金存放在其的农业银行卡里。其在南宁购买了两套房,2019年10月首付17万元左右购买了南宁市五象悦珑湖小区房产,2019年支付29万元全款购买南宁市宝港.天樾时代的房产。18.被告人田才先供述,证实2016年11月经“小芳”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所在体系为贵州体系,其的行业名叫“小朋友”。其的上线是“小芳”,其的直接下线是夏婷、凌长群、田江先,凌长群发展了凌长江,其发展了毛权德和肖波放在凌长群下面。2019年9、10月份其升为A1级别老总,过了两三个月凌长群也升总了。其办理了2张工商银行卡交给“小芳”。其名下卡号为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从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3月10日共113人将7万元(共计791万元)存在该银行卡,卡里的钱是传销组织行业里的钱。其升总后一次性获得返利大概34万元左右,2020年有一笔630O0元转到其尾号为22350的邮政储蓄卡,这笔钱是升总后的获利。其首付26万元贷款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车牌号xxx某某),该宝马汽车是在其参与传销后用传销赚取的钱购买的。19.被告人凌长群供述,证实2017年上旬经田才先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叫“林一”,田才先的行业名叫“小朋友”。其的上线是田才先,其发展了夏婷并把她挂在田才先的下面,其的直接下线是田江光、毛权德、凌长江,2019年12月其升为老总级别。其和体系内的老总参加过升总旅游,其办理工商银行卡交给王国英使用,王国英是其的上线。其用于传销的银行卡是其名下卡号为62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卡。升总后其一次性获利了32万元左右,加入传销至今其共获利大概38万元,这些钱一部分用于田才先购买的宝马车,一部分用于生活开销。其除了做传销,没有其他工作或收入。20.被告人胡海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经王国英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上线是王国英,其的直接下线是是王静、王建华、胡上焱,其线下人员还有杨某5、王剑兰、王元和、王文尧、王文俊、王文平、姚双妹、陈越春、陈书珍、杨瑞江等人,其的上线分别有王国英、王远、周国兰、王光龙等人,他们都是老总级别。2019年8月其升为老总级别。其用于参与传销的银行卡账户是其名下卡号为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银行卡,其参与传销所得的盈利都转到该卡中。其还办理了一张南宁的工商银行卡交给王国英用于经营传销活动。其升总时举办了升总宴,在场的有15个人左右,都是传销体系中的人,有王国英、王远、杨胜萍等人。其所在传销体系的顶尖老总一个叫“万总”(龚万珍)、一个叫“兴总”(唐小武)。其认识唐小武、杨胜萍、王远、田才先、胡军、王光龙、刘发兰、朱永芳、龙明桥、凌长群,这些人和其是同一传销体系的,唐小武、杨胜萍是顶级上线,王远和王光龙都是王国英的上线,田才先和凌长群也是老总级别。2020年7月王国英开始负责发放工资,其的老总工资是由王国英负责发放的。其升总后,2020年7月有一个老总给其31万元左右现金,平时小笔的10500元、21000元、31500元都是王国英拿现金给其的,其参与传销活动以来总共获利50-60万元左右。在其家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的十几万元现金是其与王国英的传销盈利。南宁的房子、宝马汽车(车牌号xxx某某)都是王国英用传销盈利购买的。除了传销获得的盈利,其二人没有其它收入。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有80万元左右,是王国英存入的传销资金。其名下的北部湾银行账户有32万元左右、邮政银行卡有17万元左右,是其的传销获利。21.被告人代国华供述,证实2016年2月经杨某7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的是贵州体系,其的行业名是“代言”。其的直接上线是姚某,其的直接下线是代廷战、杨某7、张运华,2019年3月其升为老总级别,杨某7也是老总级别。其在传销体系里主要负责团队管理,管理其下线里还没有上总的人,负责文化宣传,给团队造梦,鼓励团队。其被扣押的15份申某是其下线的新人2021年6月的申某,分别是:戴国洪、罗政英、杨爱珍、姚水明、吴永脞、杨倩、段昭印、马诗明、田儒兵、邰秀枝、蔡绍贵、赵水琼、江再银、方敏、罗理奎。体系里其认识的已上总的人有杨某7、姚某。唐长江也加入了传销组织,也是其体系的。唐长江在体系内也是负责团队宣传,负责造梦鼓励团队,唐长江也是老总级别。其参加传销返回的分红共计50万元左右,其使用的车牌号为xxx某某的宝马X6汽车登记在杨永彪的名下,其购买该宝马X6车的30万元是其加入传销以后获得的返利。其使用名下卡号为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流转传销资金,该银行卡内的25万多元是其参加传销的钱款。其名下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银行卡转给杨某715万元、邰某5万元、向才林2588460元是收取传销返利后还给他们的。其名下卡号为62xxx8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转款30万元到中国人寿保险、转款85289元到广西蓝沃房地产、转款123812元到广西南凯投资公司,这些钱都是其做传销的提成。其名下卡号为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分别转给杨某78万元、郑文钧43500元、陈小琴3万元、杨中根4万元、向才林7万元,这几笔钱也是传销组织分红的钱。22.被告人罗琼凤供述,证实2016年7月经姚贤家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叫“罗一”。其的直接下线是吴平、“代三”、姚尾(即姚锦宏,行业名文才),吴平、“代三”以及姚尾他们都发展了各自的下线,姚尾发展了李诗凤,“代三”发展了行业名为“代义义”、“代阳”的人,吴平发展了她老公(行业名“一千”),“一千”又发展了“杨一”,“杨一”又发展了“王一”和罗元斌(行业名叫“罗正”),“王一”和罗元斌发展了其他人加入传销,加入传销组织后其发展了八十多个下线。2018年9月其升为老总级别。姚贤家发展了其以及行业名叫“兴才”和“兴兰”人作为直接下线。其的直接上线是姚贤家,姚贤家的上线是姚文珍,姚文珍的上线是刘大余,刘大余的上线是龙秀群,龙秀群的上线是龙秀宇,龙秀宇的上线是龙利蓉,龙利蓉的上线是唐勇,唐勇的上线是吴佐福,吴佐福的上线是吴梦卓,吴梦卓的上线是龚万珍。其所在的传销组织里,刘大余是核心人物,他负责对接其等人和上面上线的联系。姚贤家是三代老总级别,姚文珍、刘大余、龙秀群、龙利蓉、唐勇也都是老总级别,其的下线罗元斌已经是老总。龚万珍负责管理整个团队,也是龚万珍负责收集传销资金,资金到龚万珍手上后再由龚万珍分配。其等人发展下线的申某交给刘大余和姚贤家,他们收到申某之后统一上交给龚万珍。其晋升老总的升总宴是刘大余负责办理的,参加升总宴的有姚贤家、刘大余及其他体系的人。2018年9月其升为老总后一次性得到90万元分红,该笔钱转入了其尾号为0002的建设银行卡中。其升老总后的返利都是转入其名下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除了建设银行卡和信用社账户,其还有其名下尾号为2631的邮政储蓄银行接收返利。其名下尾号为2091的工商银行卡用于收取返利,后交给龚万珍用于接收传销资金。参与传销后其总共获利了120万到130万元。2018年9月,在南宁中达桂宝宝马汽车4S店其支付了45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黑色宝马汽车(车牌号码xxx某某),2018年10月转了21万元到姚贤家的账户用于还债。还有30多万元用于生活花销、购物等,剩余30多万元存在其尾号为4698的贵州农信银行卡里。其做传销所得的钱花费了1万元购买宝马车的保险,还有16万元现金被扣押了。23.被告人罗斌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其父亲罗昌荣经杨鸣介绍出资加入资本运作,同年10月经罗昌荣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申购款加入了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叫文龙,其加入的传销体系是贵州体系。其的直接上线是罗昌荣,罗昌荣的上线是杨鸣,杨鸣的上线是刘发兰,刘发兰的上线是胡军。其的直接下线是朱永芬、杨元清、李德华,杨元清的直接下线是他老婆,朱永芬的直接下线是罗飞、朱胜江、“工一”,李德华的直接下线是“元华”,2020年元旦其升为老总级别,2020年年底朱永芬也升级为老总级别。其加入传销组织办理了工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1张、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北部湾银行卡1张,其办的这些银行卡都是体系内需要办理的卡。其参加过升总宴,是刘发兰带其去的,参加升总宴的还有龙明桥、杨胜萍、王远等人。体系内的传销人员还有姚帆、吴满妹、王光龙、胡海、王国英、田才先、凌长群等人。杨胜萍是体系的负责人,也是老总级别。体系内“家长”就是传销体系中负责在北海本地的管理,每个体系都有一个“家长”,其交卡给的那个“家长”是“龙云”(即王光龙)。成为老总后提成是由胡军的上线杨胜萍发放的,杨胜萍通过现金发放给其。其加入传销获利共计129万元,在北海获利9万元,升总后获利约120万元。其参与传销获利的钱款,其中全款支付5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5系汽车(车牌号xxx某某),购车款通过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支付,其他传销获利用于日常开支。除了做传销其没有其他职业。其名下的银行卡,除了建设银行卡和农村信用社的卡没有用于传销体系接收发放层级返利和存放传销获利的现金外,其他的银行卡都接收过传销资金,上述卡中接收传销返利的总额流水90万元左右,邮政银行卡接收的传销返利资金比较多。北部湾银行卡里还有20多万元,该款项都是传销返利。银行卡里的钱款基本上都是其加入传销获得的返利资金流入的。其被扣押的现金35000元,部分是其传销返利所得,部分是苏立红的。24.被告人吴满妹供述,证实2016年6月其经姚某介绍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姚帆在北海也是投资资本运作项目赚钱营生的。其的上线是姚某,其的下线有姚帆、万张连,其全部下线有20多人,2021年1月左右其升总到南宁,2020年8月姚帆升总到南宁。其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接收返利,龚万珍、杨胜萍向其尾号为2130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的10216元等钱款都是返利的钱。在南宁杨胜萍给过其4次现金,一次21000元,一次10500元,一次5000元。其参与传销活动总共获利20万元。25.被告人徐方方供述,证实2017年底2018年初,经姚某介绍其交纳了69800元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叫方方。其的上线是姚某,其的下线有姚帆、吴满妹,姚帆和吴满妹是姚某发展后放在其名下的,姚某还安排了另外一条线给其。其的名下姚帆那条线发展得比较好,其加入传销后发展一个老表参与传销,还陆陆续续叫了一些朋友和网友加入传销体系。其在北海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有人带新人去其住处上课或者串门讲解。2021年1月其在南宁参加升总宴后成为老总级别。其升总后杨胜萍拿了43万元现金的升总返利给其,其升总后的老总工资也是杨胜萍拿现金给其的,每月10500元,其升总后领了52500元工资,其参与传销总共获利28万元左右。其被扣押的现金495300元都是传销体系内的资金。26.被告人杨中根供述,证实2016年4月经陈树莲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叫杨金。其的直接上线是陈树莲,其的直接下线有杨海珍、王世平、杨昌杰,杨海珍的直接下线是文平华,文平华的直接下线是“方平”,“方平”的直接下线是代木香,代木香的线下有代松岑、杨小平、彭朝富、代先梅、杨建华等人,王世平的直接下线是张云,张云的直接下线是“王少”,杨昌杰的直接下线是彭飞,彭飞的直接下线是“开于”。其名下有50名左右下线,在体系内其负责给新人授课。2019年12月其升为A1老总级别,2020年底杨建华升A1级别老总后,其自动升级为A2级别老总。杨建华是2017年左右加入传销组织的,2020年12月他升级为A1老总。体系内唐长江也是老总级别。其升总前通过其名下卡号为1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银行卡接收返利,升总前获得7、8万元传销返利。其升为A1老总时一次性获利老总工资30万元,并向陈树莲预支了20万元,共50万元存到了其名下尾号为9873的农业银行银行卡里用于购买奔驰小汽车。其升总后的老总工资存进了尾号为5284建设银行卡和尾号为9873农业银行卡里,传销返利还有4万多元存在尾号为9873农业银行卡里,1万多元存在5284建设银行卡里。升总后每月工资不定,少的有10500元,多的有4、5万元。2021年3月其领了31500元,4月领了21000元,5月领了10500元,6月领了21000元。其在资本运作中共获利70、80万元左右,其中用获利的钱全款购买了一辆奔驰E300汽车(共花费近50万元),剩余4万多元存在农业银行卡里。27.被告人唐长江供述,证实2011年9月经唐小武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直接上线是唐小武,其的直接下线是唐海燕、“广进”、何元香,其的行业名叫“兴高”,其下线人员有43人。2020年6月其升为老总级别。加入传销后其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用于接收返利和提成。体系内的老总还有唐小武、魏宜艳,唐小武是最高级别的老总。升级为老总后其获得了34万元工资,该34万元由唐小武转到其名下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里的。卡号为62xxx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有约68万元,是代国华(老总级别)下面新发展的下线转入的申购款。其被扣押的现金4678元是其做传销获利的钱。28.被告人姚帆供述,证实2016年6、7月经姚某介绍,其和吴满妹各自交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该体系为贵州体系。其的直接上线是吴满妹,吴满妹是徐方方的间接下线,徐方方是姚某的下线。吴满妹的直接下线是何高、何高下面是巾豆、其。其和吴满妹两人各自发展各自下线,不串线。其的直接下线是有刘昌华、吴某、杨杰,其下线共有40多人,2019年6月其升为A1老总级别。吴某于2019年升为A1老总级别,其所在体系中平时是杨胜萍在管理。其所在传销体系内的人员还有杨某10、习才(A级老总)、王宁(A级老总)等人。升总后姚某以现金的方式给其和吴满妹共约47万元,该47万元是其与吴满妹升为A1老总所获得的钱款。其和吴满妹于2020年7月用传销获得的钱款首付30万元分期购买了一辆奔驰小汽车(车牌号xxx某某)。参与传销其获利共计54万元左右。2016年至今除了从事传销活动外,其没有正当职业或者其他收入来源。29.被告人罗元斌供述,证实2016年10月经杨秀坤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申购款加入传销组织,并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作为工资卡接收传销返利,其的行业名叫罗正。其的上线是杨秀坤(老总级别,行业名叫杨一),其的直接下线是杨秀军、黄雪梅、罗维,其伞下下线人员有100多人,2018年4月升为老总级别。晋升老总后其继续发展下线,并于2019年获得资格参与人员管理,在体系内其主要负责办理新人电话号码,由上级刘大余安排其的工作。该传销体系中最高级别的人是龚万珍,她是其所在体系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体系。杨秀军、黄雪梅、罗维三人伞下的人员都超了29人,都是老总级别。其所在的传销组织其这个团队有600-700人,其余属于老总级别的人有龚万珍、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宇、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罗琼凤等。其参加过罗琼凤、龙秀宇、龙利蓉一起举办的升总宴以及刘大余、姚贤家的升总宴。其从事传销活动获利情况:在北海发展下线的返利是9万元,升总后分三次获得了共130万元的提成,其参加传销活动的获利140万元左右。获利的140万元中,花费43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五系小汽车(车牌号贵H07W某某的),剩余用于日常消费。30.被告人姚锦宏供述,证实2015年10月经姚贤家介绍其缴纳了7万元资本运作申购款加入传销组织,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是贵州体系,2020年12月其升为老总级别。其的直接上线是罗琼凤,其上面的老总从下往上依次是罗琼凤、姚贤家、姚文珍、刘大余、龙秀群、龙秀宇、龙利蓉、唐勇、吴佐福、吴梦卓、龚万珍。其的直接下线是姚贤富、谢天念、李诗凤,其下面的下线人员有100多人。其的下线中谢天念、肖全金已经是老总级别。体系内的人员还有唐小武、魏宜艳、唐长江、张静、朱仁龙、黄某、王静、杨胜萍、徐方方、吴满妹、姚帆、王光龙、王远、胡军、刘发兰、龙明桥、胡海、王国英、田才先、凌长群等人,这些人在传销体系中也是老总级别。唐小武(行业名兴海)是其传销体系的伞尖最高层,其所在的团队龚万珍是管总,负责分发老总返利和层级返利给下线人员,团队里每个人的份额也由龚万珍统计。其晋升老总之后,体系内的罗元斌、姚贤家、罗琼凤到北海接其去南宁举行升总仪式,参加升总仪式的有龚万珍、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宇、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罗元斌、姚贤家、罗琼凤,该11个人都是体系内的老总,除了罗元斌和其没有直接的联系外,其余10人都是其上面的老总,吴梦卓也是老总级别。升总仪式之后,龚万珍拿了40万元左右现金给其,说是其上总之后的老总返利。其参与传销获利50万元左右。参与传销的获利款项其拿了20万元左右在2020年1月购买了一辆红旗牌汽车(车牌号贵H78R某某),存了20万元到其名下的中国邮政的银行账户里,其余钱款用于生活开销和还债。其收取老总返利的银行卡是卡号为62xxx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其还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作为所谓的“工资卡”,该卡是其自己使用的。31.被告人王静供述,证实2015年8月经刘国金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是贵州体系,2019年11月其升为A1老总级别。其的上线是刘国金,刘国金的上线是田子云,其的直接下线是王娟、黄靖、管郁蘅,之后其伞下(传销体系)陆续发展有52个传销下线。其升总时参加过升总宴,由张静给其办的升总宴。其办理过一张建设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北部湾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其用于收受传销体系内获利资金的卡是工商银行卡。2018年3月其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30日。升总宴前几天张静给其50多万元现金,说是其升总的奖励。参与传销组织其获利60万至70万元,都是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获利所得的钱款,2019年11月其花费4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3系GT(车牌号xxx某某),剩余款项用于还债和平时生活开支。其所在的传销体系内资金是张静负责管理的。32.被告人黄绍华供述,证实2018年4月经印良富(行业名林义)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2020年6月升为老总级别。其的上线是印良富,其的直接下线是潘某、黄锡刚、潘书堂,其的下线超过29人。其加入传销组织后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其中尾号为2818的工商银行卡用于收取传销组织分成。升总后杨胜萍给了其约20万元现金的传销工资,其还领过7、8次老总的提成(即每次10500元)共计10多万元,参与传销后其共获利约33万元。其用传销获利中的5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E300(车牌号xxx某某),其中2万多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剩余的用于日常花销。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是其升总后到南宁办理的,该卡中有10多万元是传销获利。33.被告人朱永芬供述,证实2017年11月经罗斌介绍其缴纳了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是“文于”。其的直接上线是罗斌,罗斌的上线是罗昌荣,罗昌荣的上线是杨鸣,其的直接下线是陈军阳、罗飞、朱胜江,其共发展了40个下线,2020年12月其升为老总级别。罗斌也是老总级别,体系内杨胜萍是负责人,也是老总级别。其在北海用于接收传销返利的工商银行卡在其升总时交给了王光龙。其参与传销共获利27万元左右,参与传销获利的钱款都用于日常开销了。其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都用来接收过返利,其升总获利的现金都存放在农业银行卡里,其再从农业银行取钱出来存到邮政银行卡里。农业银行卡剩余的40000多元、邮政储蓄银行卡里的几千元都是传销获利。其被扣押的现金3000元是日常生活开支所用。34.被告人龙明桥供述,证实2016年经杨文介绍其交纳了7万元加入贵州体系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的行业名是桥林。其的上线是杨文,杨文的上线是杨某10(行业名林间),其的直接下线是杨江、杨建、陈勇香,其伞下陆续发展了34个传销下线。2019年12月其成为传销体系A1级别老总,其在升总时参加过杨胜萍给其办的升总宴,参加其的升总宴会有杨胜萍、杨某10、王远、文龙、文兰等人,他们都是老总级别。传销体系的资金由杨胜萍负责管理,新人申购时都将钱转给杨胜萍手里的银行卡。其开办了一张账号为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交给杨胜萍用于体系内的收款、转账所用,该卡坏了后其又补办了银行卡交给杨胜萍,当时卡内余额是1252507.8元。其在北海发展下线所获利的钱都是转入其尾号为6580工商银行卡里,升总后获利的钱都是发现金,现金由杨胜萍发放。升总后其也用其名下账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邮政银行卡收取传销获利的钱。其参与传销组织共获利约89万元,其中在北海获利20万元左右,升总上南宁后获利50多万元。获利的钱款,2019年12月其花费了48万元购买了一辆黑色奔驰GLC300(车牌号xxx某某),首付17万元购买了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三津大道青云府21楼房产,剩下的钱款用于生活开支消费。35.被告人郑文钧供述,证实杨胜萍是杨某10的母亲,其与杨某10于2017年认识。2020年6月其联系不上杨某10后找杨胜萍,杨胜萍告诉其杨某10因为资本运作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了,杨某10被抓之后其才知道他是做资本运作的。2021年1月杨胜萍让其开办银行卡给她使用,其就开始怀疑杨胜萍也是做资本运作的。其存给杨某10在看守所的生活费和杨某10账户的6000元是其工作赚的钱,杨某10的律师是其负责帮他请的,所以其知道杨某10是做传销的。其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给杨胜萍使用。2021年2月,杨胜萍给其转款100万元,办了金卡后其就将银行卡给杨胜萍拿着,要取钱的时候其才去拿卡,取完钱都会还卡给她。2021年2、3月,杨胜萍跟其说想要其帮忙取钱,通过其的银行卡取钱出来之后将钱交给她,其答应了。其使用金卡帮杨胜萍取了4次钱,2021年3月30日取现100万元、2021年4月13日取现100万元、2021年4月19日取现I00万元、2021年5月18日取现100万元,这四次取现都是其持有卡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金卡去银行操作的,钱取出来后其便交给杨胜萍。其将银行卡交给杨胜萍之后就开始怀疑杨胜萍做资本运作,但其觉得只是用卡存钱取钱而己,就继续给她使用。2021年7月5日杨胜萍拿了200万元给其存入该银行卡,同年7月6日她又拿了120万元给其存入该银行卡,其存该320万元现金时就更怀疑杨胜萍的这些钱是否跟杨某10参与传销有关系,该320万元就是杨胜萍给其存入的传销款。该张金卡于2021年4月21日向其名下的邮政银行转账21万元,该21万元是杨胜萍给其的,进账21万元后,杨胜萍指使其将其中的13万元转给了郑日雄,剩余8万元其提取现金拿给杨胜萍。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人魏宜艳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居委会证明,被告人龚万珍的辩护人提交的病例材料、贵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姚贤家的辩护人提交的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病例材料、疾病证明书,被告人吴梦卓的辩护人提交的毕业证、学位证、证明等,被告人龙利蓉的辩护人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龙明桥的辩护人提交的《民间资本白皮书》、《民间资本在通胀期间的策略》等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龚万珍的辩护人提交的犯罪线索转递函及回执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经查,本案除被告人杨中根外,其余各被告人均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无异议,大部分被告人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分别于2011年至2021年间经他人介绍出资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义的非法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后,均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下线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以被告人唐小武、龚万珍、杨胜萍及张静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被告人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上述各被告人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上述事实有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体系图、银行流水、资金流向表、申某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述部分被告人被传销特殊现象所蒙蔽,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构成犯罪,误信该资本运作项目合法才加入传销组织,但是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产生错误认识,将自己的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即为法律认识错误,而对于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于被告人吴梦卓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梦卓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梦卓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自2014年经其母亲龚万珍发展加入传销组织,休学期间亦跟随其母亲到北海向“兴海”(即被告人唐小武)了解该传销项目,帮助过其母亲操作导出传销人员工资表,并于2016年先于其父母升总,参与过老总聚会,向新人宣传该传销项目的好处,增加新人对传销资本运作项目的了解与信任,被告人唐小武每半年给其结算一次老总工资,其独立支配传销获利170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和车辆、投资及给其下线购买礼物等,该供述有同案人供述、原始体系图、自绘体系图、银行流水、申某、工资表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可见,被告人吴梦卓主观上具有积极参与传销活动的故意,客观上在其母亲龚万珍的帮助下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人数120人以上,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名下银行账户亦收取多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非法获利170余万元,故被告人吴梦卓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杨中根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及被告人龙明桥的辩护人提出“龙明桥的行为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该体系人员均未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而要求加入者加入,该投资模式也不含有商品贸易或者服务贸易的经营内容,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表意行为要件;各参与者加入前即明确知道发展及分配情况,不具有传销活动的“骗取财物”欺骗属性;未有权威机构对行为作出违法认定和解释;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的资本运作组织不属于政府引进的资本运作项目;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或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以被告人唐小武、龚万珍、杨胜萍及张静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区别于传统传销模式,该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为幌子,通过美化、虚构成国家项目或合法投资行业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发展人头为依据,通过瓜分新人的申购款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显著特征,该传销模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国家所明令禁止。被告人杨中根、龙明桥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继续层层发展下线,至案发时被告人杨中根、龙明桥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已通过下线人数为计酬依据而获得非法利益。且被告人杨中根名下银行账户收到被告人魏宜艳、龚万珍等人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多笔1万元、7万元涉传销资金(含倍数)、被告人龙明桥名下银行账户收到多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含倍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传销体系图、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杨中根、龙明桥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被告人杨中根及被告人龙明桥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魏宜艳提出“其没有达到升总条件,没有获取老总分红”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魏宜艳自2008年经唐小武发展出资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谭丽、张静、唐小军等人,与唐小武共同管理该传销体系、发放传销工资等,共同非法获取传销利益300余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魏宜艳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120人以上,其多名下线已达到老总级别,且被告人魏宜艳名下银行账户与下线人员有多笔大额涉传销资金往来,收取多笔7万元涉传销资金,该事实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传销体系图、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魏宜艳提出的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田才先的辩护人提出“田才先只发展了6名下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才先自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凌长群、田江先等人作为下线,其下线继续积极发展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田才先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120人以上,其下线被告人凌长群亦已达到老总级别,且被告人田才先名下银行账户收取多笔包含10500元及其倍数的老总工资,收到多笔7万元的涉传销资金,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传销体系图、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田才先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吴满妹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满妹虽然加入传销,但没有发展人员及参与传销活动”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满妹被上线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后,继续发展姚帆、何高、万张莲等人作为下线,其下线继续积极发展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满妹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其下线被告人姚帆亦已达到老总级别,且被告人吴满妹名下银行账户收取龚万珍、何群娥转入的多笔传销返利,该事实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传销体系图、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案各被告人主观上以获取高额返利为目的,客观上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被告人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上述各被告人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关于被告人郑文钧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郑文钧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于2020年6月份已知晓杨某10因做资本运作传销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为杨某10请了律师,其开立银行账户为杨某10的母亲即被告人杨胜萍大额存、取现金时就已经怀疑杨胜萍也是做资本运作的,该些钱款可能与杨某10参与传销有关系,仍帮助杨胜萍取款4次共计400万元现金”,该供述有同案人杨胜萍供述、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文钧事前已明知杨某10因涉嫌传销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杨胜萍可能涉嫌参与传销,仍按被告人杨胜萍的要求,开办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杨胜萍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资金运作,仍帮助被告人杨胜萍代为提取、转移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所获的赃款共40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郑文钧作为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理应知晓银行卡不可转借他人使用,且其知晓杨胜萍的儿子杨某10因传销被公安机关处理,杨胜萍借用其银行卡存取的大量大额资金极有可能为传销款项的情况下,仍愿承担风险,放任该可能性的发生,为杨胜萍转移涉嫌违法犯罪的资金,被告人郑文钧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被告人郑文钧的辩护人提出“郑文钧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郑文钧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文钧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姚文珍、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罗斌发展下线人数是否达到120人以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2011年,被告人唐小武经“龙义”(另案处理)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魏宜艳、龚万珍、唐长江及张静、朱仁龙等多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被告人杨胜萍经被告人龚万珍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贵州体系),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王光龙、王远、王国英、胡海、田才先、凌长群、胡军、刘发兰、罗斌、朱永芬、徐方方、吴满妹、姚帆、龙明桥、黄绍华、代国华、杨中根及杨建华、杨某10等多人出资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魏宜艳、龚万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姚文珍、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罗斌加入传销组织后亦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时,上述19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累计均达120人以上,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伞下多名下线亦均晋升为老总级别,上述事实有在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原始体系图、自绘体系图、申某、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本案被告人、涉案传销人员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亦可证实本案被告人银行资金流向情况,和其下线人员及其他传销人员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存在申购款69800元、70000元、老总工资10500元、返利19700元、6031元等交易额(含倍数),并有大量大额资金往来。被告人魏宜艳、姚文珍及其辩护人虽提出被告人已退出传销组织、对体系后续发展无影响力,退出传销组织后其下线再发展的人数不应计入被告人发展的人数,但均未能说明相关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光龙虽提出其的第一条线在2020年上总前已经分离出去,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且为了更好的管理传销团队,壮大传销体系,从而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而独立分支的,即使被告人伞下分支已经独立,其本人所在的原传销体系所获得非法利益和造成的社会影响不会因此而减少,故已经独立的分支仍应当计入被告人本人伞下传销人数。被告人龚万珍、吴梦卓、龙利蓉、凌长群、胡海、吴佐福虽提出他人发展后放在其伞下的人员不应计入其本人伞下传销人数,但被告人默许或同意将他人发展的下线接纳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老总工资及管理团队的资格,推动其本人所在体系的壮大,其仍然凭借其下线人数获取了非法利益,故他人发展的并放入被告人本人(默许或同意的)伞下的传销人员应当算入被告人本人伞下传销人数。被告人龚万珍、王光龙、龙秀群、姚文珍提出其部分下线是其补的单,所谓补单,即自己出资购买份额,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激活账户并发展为下线的,但被告人补单的份额数量以及由此形成的上下线结构恰能充分反映传销活动的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客观上起到了扩大传销组织规模、增加欺骗性的作用,被告人亦是旨在通过补单而补足下线人员以便升总后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因此补单的人数仍然是该传销组织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应当计入传销组织人数。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姚文珍、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罗斌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上述1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姚文珍、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罗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姚文珍、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罗斌发展的下线人数未达到120人;其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其下线已独立分支;他人发展后放在其伞下的人员、补单人员不应计入其本人伞下传销人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四、关于被告人魏宜艳、王远、吴梦卓、唐勇、龙利蓉、姚文珍、刘发兰、罗琼凤、唐长江是否属于从犯的问题。经查,“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魏宜艳、王远、吴梦卓、唐勇、龙利蓉、姚文珍、刘发兰、罗琼凤、唐长江与同案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均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以获得计酬、返利,鉴于被告人魏宜艳、王远、吴梦卓、唐勇、龙利蓉、姚文珍、刘发兰、罗琼凤、唐长江在本案中的行为与作用,不宜对其划分主从犯,应根据各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发展的下线人员、层级分布及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到的作用大小等情况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故被告人魏宜艳、王远、吴梦卓、唐勇、龙利蓉、姚文珍、刘发兰、罗琼凤、唐长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宜艳、王远、吴梦卓、唐勇、龙利蓉、姚文珍、刘发兰、罗琼凤、唐长江系从犯或起次要辅助作用或作用较小”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五、关于被告人龚万珍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问题。

本院认为

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龚万珍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同一体系传销人员陈黎、肖诗梅、邹兴娥、刘胜菊等4人涉嫌参与传销的事实,另供述的陈光明、洪牡丹涉嫌参与传销的事实暂未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龚万珍如实供述同一体系人员参与传销的事实系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仅能认定被告人龚万珍具有坦白情节,而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情形,检举陈光明、洪牡丹涉嫌参与传销的事实未经查证属实,亦不属于立功情形,故被告人龚万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万珍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六、关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龙利蓉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龙利蓉主观上以获取高额返利为目的,客观上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至案发时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龙利蓉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120人以上,收取多笔传销老总工资,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原始体系图、自绘体系图、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龙利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其所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仍在持续发展、壮大,故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龙利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龙利蓉属于犯罪中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七、关于各被告人是否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问题。经查,本案各被告人主观上均以获取高额返利为目的,客观上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加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各被告人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本案各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故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八、关于是否对被告人胡军、唐长江、姚锦宏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胡军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唐长江、姚锦宏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被告人胡军、唐长江、姚锦宏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行为均已扰乱市场秩序,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胡军、唐长江、姚锦宏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被告人胡军、唐长江、姚锦宏的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九、关于本案各被告人、传销人员及案外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经查,破案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了各被告人及案外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资金、现金、电脑、手机、银行卡、存折、U盘、U盾等财物一批,部分被告人在公诉机关退出部分涉案款项。对上述财物,对各被告人用传销资金购买的房产、车辆均作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对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用传销资金购买的房产、车辆,不予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可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部门执行财产刑时依法处置。对各被告人参与传销后用于传销所用的银行卡(包括交给上线用于收取下线所交申购款的银行卡及被告人升总后用于接收提成老总工资、接收传销款项的银行卡)及同一传销体系人员、案外人名下接收涉传销资金的银行卡的款项均认作违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被扣押的现金,有证据证实系传销资金或传销违法犯罪所得的,均认定为违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传销资金或传销违法犯罪所得的,对被告人被扣押的现金可折抵罚金,对案外人被扣押的现金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被告人在公诉机关主动退出的涉案款项认定为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对各被告人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等财物,对被告人用于传销活动或者与传销活动有关的电脑、手机、U盘,认定为犯罪工具或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未用于传销活动或者与传销活动无关的电脑、电脑主机、手机、U盘等财物,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部门执行财产刑时依法处置。对于扣押的U盾、银行卡及存折,对被告人用于从事传销活动的U盾、交给上线用于收取下线所交申购款的银行卡及被告人升总后用于接收提成老总工资、接收传销款项的银行卡及存折依法销毁。下面针对各被告人、传销人员及案外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关于查封的房产: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魏宜艳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8号翰林名门1号楼2单元二十四层2401号房产及地下室地下二层B2410号不动产、被告人吴梦卓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9号南宁恒大华府5号楼1单元二十六层2605号房产、被告人龙利蓉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智兴路9号碧桂园·公园壹号2号楼十四层1401号房产,因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支付凭证、购房资金来源等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使用多少传销资金购买房产,对上述房产及地下不动产,不宜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上述房产及地下不动产可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部门执行财产刑时依法处置。对公安机关查封的张静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9号南宁恒大华府5号楼1单元二十九层2905号房产,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支付凭证、购房资金来源等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房产系违法犯罪所得,且因张静未归案,亦未被指控为本案的被告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关于扣押的车辆:对于被告人唐小武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架识别代号:LE4ZG4JB8HL017692]、从被告人龚万珍处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登记于被告人吴梦卓名下,车辆识别代号:LBV8V5101GMD65290]、被告人王远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2JSP99179]、被告人王国英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0JSD94403]、被告人刘发兰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7107KSR40261]、被告人田才先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JV2100KGM38573]、被告人代国华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登记于杨永彪名下,车辆识别代号:WBAKW2106K0Z91903]、被告人罗琼凤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2JSR46268]、被告人罗斌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5LSW22032]、被告人杨中根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9LL542711]、被告人姚帆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XLL535881]、被告人黄绍华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9LL525665]、被告人龙明桥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0B8EB7LL463544]及被告人王静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8X9101LGM47589]均系各被告人用传销收益所购买,故均应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法律依据附表1)。对被告人王光龙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路虎汽车[车辆识别代号:SALYA2BX7LA287107],其中用传销收益396000元、贷款100000元购买,故追缴购买该汽车的39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吴佐福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78K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TZ某某某某某某P38081]、被告人唐勇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7JSJ90024]、被告人龙秀群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0E3某某的黑色红旗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B1E6079LJA62882]、被告人刘大余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OJ0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TZ010XKST87422]、被告人罗元斌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O7W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6LSX31768]、被告人姚锦宏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78R某某的黑色红旗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B1E6078MJA0295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被告人用传销资金购买,不予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上述车辆可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部门执行财产刑时依法处置。3.关于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对各被告人参与传销后用于传销活动的银行卡(包括交给上线用于收取下线所交申购款的银行卡及被告人升总后用于接收提成老总工资、接收传销款项的银行卡)及案外人名下的有涉传销资金往来的银行卡的款项均认作违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魏宜艳、杨胜萍等被告人、传销人员及案外人等63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195398.86元及孳息,均系各被告人参与传销后用于传销活动的银行卡及传销人员、案外人用于接收涉传销资金的银行卡的款项,均应认定为违法款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表2)。朱某名下账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57040.13元),经核查交易明细,未发现有涉传销资金的转入,亦无本案被告人转入的资金,故不宜认定该账户内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4.关于扣押的现金:对被告人龚万珍被扣押的现金1476100元、被告人王国英被扣押的现金150500元、被告人姚贤家被扣押的现金158000元、被告人徐方方被扣押的现金495300元、被告人姚帆被扣押的现金6700元、被告人黄绍华被扣押现金中的17380元(共计2303980元),上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平稳供述被扣押的上述现金系传销资金,且在开庭审理时亦予以认可系传销资金,故均认定为违法款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魏宜艳被扣押的现金4870元、被告人杨胜萍被扣押的现金95200元、被告人王光龙被扣押的现金12455元、被告人吴梦卓被扣押的现金13300元、被告人吴佐福被扣押的现金10000元、被告人刘发兰被扣押的现金4900元、被告人代国华被扣押的现金22930元、被告人罗斌被扣押的现金35000元、被告人杨中根被扣押的现金1400元、被告人唐长江被扣押的现金4678元、被告人黄绍华被扣押现金中的10000元、被告人朱永芬被扣押的现金3000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现金系上述被告人传销所得的资金,开庭审理时上述被告人亦不认可系传销资金,故不宜认定为违法款项,可折抵上述被告人相应的罚金。对朱某被扣押的现金1400元、杨武仙被扣押的现金5600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现金系二人传销所得的资金,且朱某、杨武仙未被指控为本案的被告人,对该两笔现金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5.关于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对于被告人郑文钧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20000元,被告人罗元斌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2000元,被告人王静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2000元,被告人唐长江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6.关于被扣押的电脑、手机、U盘、U盾等财物:对各被告人被扣押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对各被告人用于传销活动或者与传销活动有关的手机16台、U盾46个、U盘6个,均认定为犯罪工具或违法犯罪所得,其中手机、U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U盾予以销毁(详见附表3)。对被告人未用于传销活动或者与传销活动无关的电脑7台、手机41台、电脑主机箱2台、手表1个、戒指1个、吊坠项链3条、移动硬盘1个、U盘5个,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部门执行财产刑时依法处置(详见附表4)。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被告人用于传销活动或者与传销活动有关的U盘4个以及无法查明权属的银色华为荣耀手机1台、粉色Vivo手机1台,不宜认定为犯罪工具或违法犯罪所得。7.关于被扣押的银行卡及存折:对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及传销人员处扣押的银行卡共计302张、存折6本,对交给上线用于收取下线所交申购款的银行卡及被告人升总后用于接收提成老总工资、接收传销款项的银行卡190张及存折4本予以销毁(详见附表3)。其余与本案无关的银行卡112张及存折2本不宜认定为犯罪工具。各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涉案财物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加入传销组织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主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郑文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均成立。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均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姚锦宏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郑文钧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吴满妹、徐方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郑文钧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量刑建议适当的,本院予以采纳,不适当的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贤家因本案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22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5月11日被逮捕,期间共被羁押238天;被告人姚锦宏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22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期间共被羁押290天;被告人王静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释放,后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22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期间共被羁押320天;被告人郑文钧因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22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期间共被羁押287天,均应予以折抵刑期。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魏宜艳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8号翰林名门1号楼2单元二十四层2401号房产及地下室地下二层B2410号不动产、被告人吴梦卓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9号南宁恒大华府5号楼1单元二十六层2605号房产、被告人龙利蓉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智兴路9号碧桂园·公园壹号2号楼十四层1401号房产,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支付凭证、购房资金来源等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使用多少传销资金购买房产,对上述房产及地下不动产,不宜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上述房产及地下不动产可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部门执行财产刑时依法处置。对公安机关查封的张静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9号南宁恒大华府5号楼1单元二十九层2905号房产,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支付凭证、购房资金来源等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房产系违法犯罪所得,且因张静未归案,亦未被指控为本案的被告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被告人唐小武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架识别代号:LE4ZG4JB8HL017692]、从被告人龚万珍处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登记于被告人吴梦卓名下,车辆识别代号:LBV8V5101GMD65290]、被告人王远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2JSP99179]、被告人王国英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0JSD94403]、被告人刘发兰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7107KSR40261]、被告人田才先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JV2100KGM38573]、被告人代国华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登记于杨永彪名下,车辆识别代号:WBAKW2106K0Z91903]、被告人罗琼凤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2JSR46268]、被告人罗斌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5LSW22032]、被告人杨中根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9LL542711]、被告人姚帆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XLL535881]、被告人黄绍华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ZG8DB9LL525665]、被告人龙明桥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0B8EB7LL463544]及被告人王静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8X9101LGM47589]均系各被告人用传销收益所购买,故均应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法律依据附表1)。对被告人王光龙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路虎汽车[车辆识别代号:SALYA2BX7LA287107],其中用传销收益396000元、贷款100000元购买,故追缴购买该汽车的39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吴佐福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78K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TZ某某某某某某P38081]、被告人唐勇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5107JSJ90024]、被告人龙秀群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0E3某某的黑色红旗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B1E6079LJA62882]、被告人刘大余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OJ0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TZ010XKST87422]、被告人罗元斌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O7W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BVKY1106LSX31768]、被告人姚锦宏被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78R某某的黑色红旗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B1E6078MJA0295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被告人用传销资金购买,不予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可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部门执行财产刑时依法处置。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魏宜艳、杨胜萍等被告人、传销人员及案外人等63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195398.86元及孳息,均系各被告人参与传销后用于传销活动所用的银行卡及传销人员、案外人用于接收涉传销资金的银行卡的款项,均应认定为违法款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表2)。对朱某名下账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资金57040.13元,经核查交易明细,未发现有涉传销资金的转入,亦无本案被告人转入的资金,故不宜认定该账户内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对被告人龚万珍被扣押的现金1476100元、被告人王国英被扣押的现金150500元、被告人姚贤家被扣押的现金158000元、被告人徐方方被扣押的现金495300元、被告人姚帆被扣押的现金6700元、被告人黄绍华被扣押现金中的17380元(共计2303980元),均认定为违法款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魏宜艳被扣押的现金4870元、被告人杨胜萍被扣押的现金95200元、被告人王光龙被扣押的现金12455元、被告人吴梦卓被扣押的现金13300元、被告人吴佐福被扣押的现金10000元、被告人刘发兰被扣押的现金4900元、被告人代国华被扣押的现金22930元、被告人罗斌被扣押的现金35000元、被告人杨中根被扣押的现金1400元、被告人唐长江被扣押的现金4678元、被告人黄绍华被扣押现金中的10000元、被告人朱永芬被扣押的现金3000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现金系上述被告人传销所得的资金,不宜认定为违法款项,可折抵上述被告人相应的罚金。对朱某被扣押的现金1400元、杨武仙被扣押的现金5600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现金系二人传销所得的资金,且朱某、杨武仙未被指控为本案的被告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被告人郑文钧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20000元,被告人罗元斌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2000元,被告人王静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2000元,被告人唐长江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对各被告人被扣押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对各被告人用于传销活动或者与传销活动有关的手机16台、U盾46个、U盘6个,认定为犯罪工具,其中手机、U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U盾予以销毁(详见附表3)。对被告人未用于传销活动或者与传销活动无关的电脑7台、手机41台、电脑主机箱2台、手表1个、戒指1个、吊坠项链3条、移动硬盘1个、U盘5个,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部门执行财产刑时依法处置(详见附表4)。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被告人用于传销活动或者与传销活动有关的U盘4个以及无法查明权属的银色华为荣耀手机1台、粉色Vivo手机1台,不宜认定为犯罪工具或违法犯罪所得,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各被告人及杨建华被扣押的银行卡共计302张、存折6本,对交给上线用于收取下线所交申购款的银行卡及被告人升总后用于接收提成老总工资、接收传销款项的银行卡190张及存折4本予以销毁(详见附表3)。其余与本案无关的银行卡112张及存折2本不宜认定为犯罪工具,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根据被告人唐小武、魏宜艳、龚万珍、杨胜萍、王光龙、王远、王国英、吴梦卓、吴佐福、唐勇、龙利蓉、龙秀群、刘大余、姚文珍、姚贤家、胡军、刘发兰、田才先、凌长群、胡海、代国华、罗琼凤、罗斌、吴满妹、徐方方、杨中根、唐长江、姚帆、罗元斌、姚锦宏、王静、黄绍华、朱永芬、龙明桥、郑文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小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32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魏宜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487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龚万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31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杨胜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30年7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952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王光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2455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王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30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王国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吴佐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唐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龙利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吴梦卓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33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二、被告人龙秀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三、被告人刘大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四、被告人姚文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五、被告人胡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六、被告人姚贤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七、被告人田才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八、被告人凌长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九、被告人胡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被告人刘发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49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一、被告人罗琼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二、被告人代国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293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三、被告人罗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50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四、被告人杨中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五、被告人黄绍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徐方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七、被告人郑文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八、被告人吴满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十九、被告人罗元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十、被告人姚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十一、被告人姚锦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十二、被告人唐长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4678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十三、被告人王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十四、被告人龙明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十五、被告人朱永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十六、将被告人唐小武、吴梦卓、王远、王国英、刘发兰、田才先、代国华、罗琼凤、罗斌、杨中根、姚帆、黄绍华、龙明桥、王静被扣押的14辆汽车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法律依据附表1);三十七、追缴被告人王光龙购买车牌号为xxx某某黑色路虎汽车[车辆识别代号:SALYA2BX7LA287107]的人民币39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十八、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魏宜艳、杨胜萍等人、传销人员及案外人等63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195398.86元及孳息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表2);三十九、被告人龚万珍被扣押的现金1476100元、被告人王国英被扣押的现金150500元、被告人姚贤家被扣押的现金158000元、被告人徐方方被扣押的现金495300元、被告人姚帆被扣押的现金6700元、被告人黄绍华被扣押的现金17380元(共计230398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十、对被告人郑文钧退出的赃款20000元,被告人罗元斌退出的赃款2000元,被告人王静退出的赃款2000元,被告人唐长江退出的赃款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四十一、各被告人用于作案的犯罪工具手机16台、U盘6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U盾46个、银行卡190张、存折4本均予以销毁(详见附表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林小娟审 判 员 谭小凤人民陪审员 刘祯杰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新敏法官 助理 陈露淇法官 助理 吕先富书 记 员 廖章宏书 记 员 陈 橙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31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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