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5)云05刑申1号
金某某:
审理经过
你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不服本院(2024)云05刑终87号刑事裁定及施甸县人民法院(2024)云05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你的申诉转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3月5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抗诉机关诉称 你申诉称:(一)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成立存疑,若构成犯罪,也是犯罪未遂。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2004年12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一是兔子社区并没有以购买产品或服务为名,让他人交纳一定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二是兔子社区并没有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形成三级以上传销网络制度收取会员“入员费”。三是兔子社区从未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作为证据的微信截图载明“一币一豪车”、“一币一别墅”、“一天轻松赚几十几百万”是个别人的空洞口号,不是社区文宣材料,社区未来五到十年的信仰计划目标是让一兔子币升值到一人民币才是真实宣传。四是保山市公安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全部案涉资金2.113亿元,不是非法占有资产,而是社区会员合法资产。(二)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定性不准,应定性为共同过失犯罪更符合事实,从轻从宽分别判刑。本案没有受害人,所有被告人在一年多时间没有实际违法所得。另2021年5月9日至同年12月15日国家才明令禁止数字货币交易,社区百姓购买兑换和加资金池及信仰计划的数字资产是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交易期间产生的合法财产,应当裁决返还购买人。社区百姓的合法数字资产被办案机关在判决前就变卖处置不当,且变卖处置数字资产对价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额。(三)本案量刑不均衡,对你量刑过重,罚金金额过高。你只是公司职员,涉案人员黄娟是社区财务主管和佛山兔登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原判对你和黄娟判处相同刑罚,对你的处罚与在社区所获贡献值奖励累计数据排名不匹配。原判对你的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未予以认定,你当庭认罪认罚,但
判决结果
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致,未体现对你减轻了刑罚,本案其他从犯都得到了减刑或缓刑的处理。(四)履行财产刑相关问题说明。你无力缴纳罚金,但你购买兑换后存入资金池和信仰计划智能合约账户中60余万数字货币属你的合法财产,被司法机关错误处置,应返还你,执行财产刑时可考虑酌情扣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问题。1.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空投“兔子币”和用户观看关联登月宝APP上广告视频后免费发放“兔子币”的方式发展兔子社区预备成员,通过宣传等方式引诱预备成员用人民币兑换虚拟数字币完成业绩任务获得加入资格,此人民币兑换虚拟数字币环节实质就是收取“入会费”。2.兔子社区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虚拟数字币为噱头制定不同奖励规则,并设置相应动态、静态收益模式,且收益来源实际取决于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另通过设置在“后羿币”资金交易池扣取6%手续费。兔子社区本身并不具备其宣传的盈利前景模式,实际仍是依靠拉人头发展下线来维持平台运营并获得收益。3.兔子社区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了股东、联创、系统指挥长、联创委员(常委)的四级层级关系(在返利层级中还存在推荐人),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完成业绩作为社区人员在组织中的身份等级确定依据(联创委员通过推荐或指定产生),又以此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4.你与李献计等人作为兔子社区的核心成员,采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虚拟数字币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的欺诈手段,直接或间接从发展人员购买兑换虚拟数字币费用中非法获利,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你和其余同案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销行为。(二)关于你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问题。1.根据相关规定,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均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你在本案中的角色地位及所起作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关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条件。2.原审根据你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定李献计为主犯,你及其余被告人为从犯符合实际。3.关于你是否认罪认罚的认定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娟虽为佛山兔登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但其认罪认罚;孙云涛等其余七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审庭审过程中,法庭向你释明了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条件,并当庭两次明确询问你是否认罪认罚时,第二次你回答:“我认为还是有比较大的出入”(第一次你未回答)。你的回答表明你不认罚,即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故一二审未认定你认罪认罚并无错误。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根据你及其余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程度,所作出的量刑罪责刑相适应,且已经对你减轻处罚,不存在对你量刑畸重和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财产处置问题。1.传销活动本身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存在合法经营的前提和基础,传销参与人投入的资金系传销犯罪所用财物,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2.关于涉案虚拟数字币的处置。本案是以虚拟数字币为对象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你及其他投资者为获取更多收益返利,按照平台的要求不断发展下线,故各投资者实际又成为了传销参与者,只是非组织、领导者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因此,你提出本案被扣押的虚拟数字币财产应予返还投资者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落款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3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4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4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禁止传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