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平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主犯 从犯 吸收 缓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缓期二年 罚金 并处 追缴 剥夺政治权利 全部财产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质证 保证金 拘留 量刑建议
刑罚:被告人叶建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指控罪名: 集资诈骗罪
判定罪名: 集资诈骗罪
叶建平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黔05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叶建平(别名叶某3)。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刑诉〔2020〕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建平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帮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建平及其辩护人李秋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2日,梁某2以六万元报酬,通过他人中介代办,虚假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梁某2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11日,梁某2与大方县人民政府在广东迎宾馆签订了《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大方陶瓷建材项目合作意向书》。2008年6月30日,梁某2、王某与大方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生产加工)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贵广公司负责在大方县雨冲乡投资建立陶瓷工业基地,总投资30亿元,建设用地面积210公顷,两年内达到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由于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也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2便四处寻找资金。2008年10月,梁某2经丁某介绍认识王某清、金某华、吴某江、许某华及被告人叶建平后,商量决定由王某清等六人为大方陶瓷项目募集资金。随后,王某清、吴某江等人和梁某2经过多次商讨确定了以下集资方案:一、由王某清等六人组成“贵广公司招商部",负责公司集资活动;二、招商部六人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贵广公司集资总额的15%归六人所有;三、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四、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五、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具体为:第一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20%,第二层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5%,第三层至第七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0%。明确由王某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商部工作;丁某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广东省的集资活动;许某华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山东省的集资活动;叶建平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广东省、福建省的集资活动及陶瓷项目宣传资料的制作、策划;金某华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浙江省、福建省的集资活动;吴某江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集资户分红、提成额计算、电脑维护、公司网页的维护、管理等。王某在贵广公司通过工行企业网银支付集资户提成、分红款,负责审查金额、输入网银密码确认。2009年5、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2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2008年11月26日,贵广公司与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位于大方县雨冲乡的“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基地场平工程"的土石方由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广颢公司交了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11月28日广颢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及大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进场。11月29日,贵广公司在大方县雨冲乡举行了“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生产加工)工业基地开工仪式"。开工仪式后,由于贵广公司没有设计、施工图纸,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09年2月,贵广公司又分别和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吉力建筑有限公司等六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各收了六家施工单位的保证金50万元。2009年4月9日再次进入施工,9月20日贵广公司又通知停工。之后梁某2与何某光要求施工队在上级领导视察或投资户考察陶瓷基地时,配合投资宣传工作,为投资工作造势,制造工地如火如荼的繁忙景象,其余时间施工队则处于停工状态。2008年11月29日后,梁某2等人以建设“现代化陶瓷建材工业城"“贵州广东城"为名,通过制作公司网页发布公告、刻录光碟、散发宣传册、公布项目图片等方式,渲染项目开工典礼盛况、炒作媒体报道,鼓吹梁某2资金雄厚,陶瓷项目投资效益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集资,集资户涉及江苏省、浙江省、吉林省、山东省、贵州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甘肃省、福建省、重庆市等全国16个省区市,造成侯某英、田某芳、夏某桂等800余名群众被骗。2009年3月19日,梁某2用集资款注册成立了贵州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原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陶瓷原材料公司)和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冲陶瓷工业公司)。梁某2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光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具体管理陶瓷项目基地;梁某娟负责公司的财务及陶瓷项目基地的后勤工作。同时,梁某2任命王某为贵广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负责财务部及办公室日常工作,任“一指汇"项目经理;任命何某权为副总经理,负责在广东佛山招商及贵广公司集资户提成、分红款的往来操作。同时,贵广公司在多家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接收集资户汇入的集资款、公司的各项支出及集资户红利提成款的返还等。2009年5月下旬,贵广公司分别授权朱某平、胡某良成立江苏泗洪办事处、浙江温州办事处,代表贵广公司在当地公开非法集资,办事处按集资额的2%获得提成。截至案发前,泗洪办事处共非法集资2846万元,涉及248人次;温州办事处共非法集资1728.8万元,涉及147人次。在设立办事处的同时,贵广公司还在各地发展业务员引资,其中王某2介绍他人集资582万元;丁某平介绍他人集资155万元;田某艳参与组织、宣传、介绍、接待集资户的活动。贵广公司在银行一般存款账户资金达到一定额度后,王某即安排人员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将资金转入梁某2的私人账户或通过取现的方式将钱交给梁某2。此外,梁某2还通过将部分资金转到大方陶瓷原材料公司和雨冲陶瓷工业公司的账户,以购买设备为由,由何某光、梁某娟将钱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转款金额达3670万元。梁某2非法吸收到大量资金后,用533.05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的“一指汇"项目;用70多万元支付贵阳“林城花都"价值1341038.00元商品房的首付款;用250万元支付给吕某寻求非法活动的庇护。投入大方陶瓷基地仅738.5万元。根据司法会计鉴定结果,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532800.33元,801人次。梁某2通过何某权、王某的银行账户及后期工行企业网银账户共向投资户返还红利、提成额为66785875.70元,支付给招商部的提成款1438.55万元,集资诈骗金额为7474.69万元。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叶建平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已决犯梁某2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会计报告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建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建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梁叶建平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叶建平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叶建平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系从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2日,梁某2(已判刑)以六万元报酬,通过他人中介代办,虚假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梁某2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11日,梁某2与大方县人民政府在广东迎宾馆签订了《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大方陶瓷建材项目合作意向书》。2008年6月30日,梁某2、王某(已判刑)与大方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生产加工)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贵广公司负责在大方县雨冲乡投资建立陶瓷工业基地,总投资30亿元,建设用地面积210公顷,两年内达到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由于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也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2便四处寻找资金。2008年10月,梁某2经丁某(已判刑)介绍认识被王某清、金某华、吴某江、许某华(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叶建平后,商量决定由王某清等六人为大方陶瓷项目募集资金。随后,王某清、吴某江等人和梁某2经过多次商讨确定了以下集资方案:一、由王某清等六人组成“贵广公司招商部",负责公司集资活动;二、招商部六人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贵广公司集资总额的15%归六人所有;三、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四、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五、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具体为:第一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20%,第二层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5%,第三层至第七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0%。明确由王某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商部工作;丁某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广东省的集资活动;许某华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山东省的集资活动;被告人叶建平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广东省、福建省的集资活动及陶瓷项目宣传资料的制作、策划;金某华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浙江省、福建省的集资活动;吴某江任招商部副经理,负责集资户分红、提成额计算、电脑维护、公司网页的维护、管理等。王某在贵广公司通过工行企业网银支付集资户提成、分红款,负责审查金额、输入网银密码确认。2009年5、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2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2008年11月26日,贵广公司与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位于大方县雨冲乡的“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基地场平工程"的土石方由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广颢公司交了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11月28日广颢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及大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进场。11月29日,贵广公司在大方县雨冲乡举行了“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生产加工)工业基地开工仪式"。开工仪式后,由于贵广公司没有设计、施工图纸,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09年2月,贵广公司又分别和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吉力建筑有限公司等六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各收了六家施工单位的保证金50万元。2009年4月9日再次进入施工,9月20日贵广公司又通知停工。之后梁某2与何某光(已判刑)要求施工队在上级领导视察或投资户考察陶瓷基地时,配合投资宣传工作,为投资工作造势,制造工地如火如荼的繁忙景象,其余时间施工队则处于停工状态。2008年11月29日后,梁某2等人以建设“现代化陶瓷建材工业城"“贵州广东城"为名,通过制作公司网页发布公告、刻录光碟、散发宣传册、公布项目图片等方式,渲染项目开工典礼盛况、炒作媒体报道,鼓吹梁某2资金雄厚,陶瓷项目投资效益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集资,集资户涉及江苏省、浙江省、吉林省、山东省、贵州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甘肃省、福建省、重庆市等全国16个省区市,造成侯某英、田某芳、夏某桂等800余名群众被骗。2009年3月19日,梁某2用集资款注册成立了贵州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原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陶瓷原材料公司)和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冲陶瓷工业公司)。梁某2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光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具体管理陶瓷项目基地;梁某娟(已判刑)负责公司的财务及陶瓷项目基地的后勤工作。同时,梁某2任命王某为贵广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负责财务部及办公室日常工作,任“一指汇"项目经理;任命何某权为副总经理,负责在广东佛山招商及贵广公司集资户提成、分红款的往来操作。同时,贵广公司在多家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接收集资户汇入的集资款、公司的各项支出及集资户红利提成款的返还等。2009年5月下旬,贵广公司分别授权朱某平、胡某良(二人均已判刑)成立江苏泗洪办事处、浙江温州办事处,代表贵广公司在当地公开非法集资,办事处按集资额的2%获得提成。截至案发前,泗洪办事处共非法集资2846万元,涉及248人次;温州办事处共非法集资1728.8万元,涉及147人次。在设立办事处的同时,贵广公司还在各地发展业务员引资,其中王某2(已判刑)介绍他人集资582万元;丁某平(已判刑)介绍他人集资155万元;被告人田某艳参与组织、宣传、介绍、接待集资户的活动。贵广公司在银行一般存款账户资金达到一定额度后,王某即安排人员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将资金转入梁某2的私人账户或通过取现的方式将钱交给梁某2。此外,梁某2还通过将部分资金转到大方陶瓷原材料公司和雨冲陶瓷工业公司的账户,以购买设备为由,由何某光、梁某娟将钱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转款金额达3670万元。梁某2非法吸收到大量资金后,用533.05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的“一指汇"项目;用70多万元支付贵阳“林城花都"价值1341038.00元商品房的首付款;用250万元支付给吕某(另案处理)寻求非法活动的庇护。投入大方陶瓷基地仅738.5万元。截止案发前,贵广公司无任何合法经营性收入,也未引入一家陶瓷企业入驻陶瓷基地。根据司法会计鉴定结果,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532800.33元,801人次。梁某2通过何某权、王某的银行账户及后期工行企业网银账户共向投资户返还红利、提成额为66785875.7元,支付给招商部的提成款1438.55万元,集资诈骗金额为7474.69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叶建平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左右,我的一个普通朋友丁某在贵州找到我,说他在贵州这边认识一个老板,是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的,现在公司正在搞一个矿的项目,在招人,问我是否愿意过来。我正好失业,就答应了。2009年左右,丁某带着我到贵阳的贵广公司,先参观了公司相关业务,顺便见了公司的老板梁某2、副总王某、副总王浈民(王某清),还有一些浙江人不认识。我看了一下,觉得公司还可以,过来几天后,丁某去帮我办入职手续。刚进入公司时,我的工作是丁某安排的,主要向来公司的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其实就是接待投资者。后来来公司的客户越来越多,主要是广东、浙江这些沿海地方的,虽然我对这个项目有更深的了解,但我的职务也没什么变化,一直是招商部的普通员工。我在这个公司前后大概呆了八九个月,一直到公安机关把公司查封。王浈民分管招商这一块业务,其他的老金、丁某等4人都是招商部的经理,我是丁某的助理,他们出去见客户比较多,我呆在公司的时间比较多。公司的要求都是由王浈民传达,他安排下来后,最后交代到招商部各个经理,都是招商引资、帮老板拉资金的任务。梁某2说要在毕节大方县个从佛山引进的西南最大的陶瓷基地项目,当地政府提供了100平方公里土地,在这个项目的开采过程中,发现了稀有矿产,价值很高,这个项目很庞大,需要的资金很大,所以我们招商部的工作就是以这个项目帮助公司招商引资,最开始我们招商部向熟悉的、有兴趣的人推荐这个项目,让他们投资。当时承诺的利润是投10万,1年好像有6万元的回报。一开始几万都可以投进来,后来最少10万元才可以加入.除了贵州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的投资人都可以参加,集资款由公司收取,先由梁某2、王浈民两个人和投资者签定合同,投资人就把钱打过来,后面公司就按协议里的条款固定返还给投资者。我介绍侄子叶甘林投资了3万元,我侄女叶银秀投资了10万元左右、还有两三个朋友投资了30万元,具体名字记不清楚,还有我又以叶银秀的名义投资了40、50万。我以他人名义投资的40、50万,包含了在贵广公司获利的10多万,还有我自己以前打工存的有30、40万。他们的合同由这边老总签字盖章后,我寄出去,他们签字后再寄过来,最后直接打款到财务,介绍他人投资,得了几千元的奖金,贵广公司给招商部的回报多少不清楚,我在贵广公司工资大概在5000元,每个月有奖金,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全部加起来有10多万。还有我自己也投资10万元,分红得了3万左右,所有的工资、奖金、分红加起来有10多万不到20万。这些钱都是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梁某2不可能打款200万元到我的个人账户上,不会有这么多的钱,这是完全不可能的,我没有在公司以外的地方开展过业务,只是出去旅游过。不知道招商部、我个人奖金、工作这些款项的来源,公司出事后,我没有去找过侄子叶甘林。我在进入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之前,我一直在广东打工,但很不稳定,经常失业。后来,2009年丁某带我进去这个公司的,公司在贵阳,看了公司名字、老总这些,我觉得公司很有实力,就决定加入公司。进公司后,主要在招商部工作,在里面认识了一帮浙江人,有个姓王的是个领头的,好像还有个老金,公司里的浙江人有些排斥我。我在招商部负责做杂七杂八的事,其中有帮客户介绍大方陶瓷基地的项目,我主要告诉他们广东佛山陶瓷企业面临整体转移,大方这边陶瓷原料的矿很丰富,发展前景好,大方本地政府也很支持,介绍了这些后,如果客户愿意投资,公司其他人会继续带他们实地考察和跟进落实投资的事宜。带他们实地考察由丁某、老金带去,如果没有时间,一般由司机带去,投资的事一般是谁的客户谁负责,在公司由梁某2或王总和他们签订投资合同后,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钱、打收据,收钱有银行转账、现金、刷卡等形式。我没有直接收过投资者的款项。招商部是公司的一个内设机构,王浈民是分管招商部的,招商部前期有4、5个人,如丁某、老金等。其他的因为排斥我,所以关系不好,也没有什么印象。后期招商部人有些多,有10多个人,但都没有印象,都包含了前期的王总、丁某、老金这些人。招商部内部人员的分工情况有:王总主要负责全部招商工作,具体下面的人的分工我也说不上,他们都是招商部的领导,按广东、浙江、福建等这些地域具体负责寻找投资者,发展股东。我不清楚他们是如何按区域介绍公司项目、发展投资者的情况。我在公司没有担任职务,就是打杂跑腿,在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我没有负责宣传的区域,因为我还没有那个能力,也不像丁某,老金一样到处出差。关于公司的集资分红方式时间久了我不太记得清楚,因为建设陶瓷基地需要很多资金,投资者都是临时股东,投资钱进来后,每年定期都会有一些比例的分红,比如说投资10万元,一年就会有几万的分红。关于梁某2在我工作期间打款200万到我账户上的事情,我和他都没见过几次面,他不可能打这么多钱给我,我对这笔款项完全不清楚。贵广公司被查封后,我离开贵阳到广东找工作的时候,我的钱包被偷了,里面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全都不见了。我对丁某平有印象,对候建芳、谢剂光没有印象。我和丁某平是怎么认识的我记不清了。最开始,公司开招商会,我打电话问过他对大方的项目有没有兴趣,愿不愿意来了解一下,但是后来他跳过我和丁某或其他人对接,为这事我还有些想法,有些生气。后来我和他在公司见过几次面,应该是他已经成为公司的投资客户。但我都没有和他对接过。对于丁某平的的想法,因为开始我有给他打电话问项目的事,后来他没有找我,就这个事有点想法。我给丁某平打电话,我先介绍大方陶瓷项目的事说这个项目正在招商引资,问他有没有兴趣投资,让他抽时间过来看。在梁某2案发后,招商部的人筹资给吕某想办法这件事,我不清楚,我也不认识吕某。关于我在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工资、分红、奖金总共有多少,总共就是十多万。关于公司发给我的所有工资、分红、奖金是以哪种形式给我的,都是发到我的卡上,发到那张卡上我记不清了。关于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除了通过银行卡发工资、分红、奖金给我,没有其他渠道了。获利的10多万又投资回公司了,都是用亲戚的名字叶银秀投的。关于介绍了哪些投资人,我没有介绍过几个人,主要是叶银秀的老公姓骆的投了10万,我侄子叶干林投了几万,叶银秀自己也投了10多万,其他投资的朋友记不清了,还有我又以叶银秀的名义投资了40-50万左右。我以他人名义投资的40-50万来源,里面包含了在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获利的10多万,还有我自己以前打工存的有30-40万。关于我是通过何种方式以叶银秀的名义向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前的,我是在公司财务部,通过刷卡的形式支付了这部分投资款项,刷的卡是自己(叶建平的户名)的银行卡,卡号记不清了,哪个银行也记不清了。还有,叶银秀投资的那10多万也是打在我这个卡上,一起以我的名义刷给公司的。公司有一个收款收据,经手人记不清了收据是打的叶银秀还是我的名字也记不起来了。我以叶银秀的名义向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钱大概是8-9月的时候刷的卡,至少刷了2-3次。我介绍投资人加入投资公司对我是有奖励的,公司的奖励模式就是底薪加奖金,底薪几千,然后整体或个人业绩达到一定的数量,公司就会给我发奖金。“整体或个人业绩达到一定标准"的具体标准比如说招商部这个月的部门总业绩达到1000万或2000万就会有2-3个百分点的奖金,这个奖金按百分比先发给业绩最好的个人,招商部其余人再参与领取。然后,个人当月有100万或200万的话,就会有0.2-0.3个百分点的奖金,奖金主要就是由这两部分组成。我除了这10多万基本没有其他奖励了,我介绍投资的人也没有再介绍别人投资过。2.同案犯梁某2供述证实:他通过贵阳一个代办公司花了6万注册成立贵广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何某光、王某都是挂名股东。注册后代办公司就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抽走了,记录在笔记本内的3.2万元是李某1注册公司的首付款。贵广公司在2009年4月变更为贵州广东商会实业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万元,是用融资来的钱增资的。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与大方县政府签订了投资签订,在大方县雨冲乡投资佛山陶瓷工业基地,总投资30亿元,主要是由政府提供土地,公司把企业引进来,提供矿产原材料给生产企业,从而获取利润。签订的土地合同性质是出让,因为是集体地,没有付钱,都是荒山,没有耕地。合同签订后,通过丁某认识王某清、许某华、吴某江、金某华、叶建平六人,并决定由他们为公司引资,公司成立招商部,由王某清负责,其他5人与其平行。经协商,确定了贵广公司招商集资方案。集资户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率为月息2%、4%、6%,每月两次分红;2009年5月,随着投资增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起,上不封顶,分红率为月息6%,两次分红;招商部按招商总额的15%提成;办事处按招商总额的2%提成作为办公费用开支;介绍人介绍他人投资的,按介绍金额的10%提成,同时还按“七层分红提成法"获得提成。招商广告宣传由招商部负责;他和招商部定过,不准贵州的客户投资,因为这边经济比较困难,思想也比较保守;设立泗洪和温州办事处是由王某清提出的,分别授权两个办事处代表总公司在当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2009年5月份,他同王某清、许某华一起到泗洪参加了办事处的成立仪式。办事处的业绩分成是王某清报给我资料,我通过银行将2%的提成款打到办事处负责人的账上。募集资金是2009年年初开始的,集资没有经相关部门审批,我们公司没在外省设有投资机构或团队,在互联网上年投资回报率72%是与实际相符的。投资户可以通过我们在工、农、建、贵阳商行的银行账户汇款进来的,也可汇款到我的私人账户,还可以直接到公司刷卡或支付现金;款汇入后,招商部会向客户出具股权证和投资协议书,这些东西是王某清预先拿给我签好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都是王某清他们拟定,由我确定的。客户投资的情况我可以通过银行手机提示业务知晓。在工、农、建行的款达到一定额度后,我会要求财务将其转入贵阳商行的基本户,然后取现或转入大方原材料公司和雨冲陶瓷公司,部分用于项目开支,其余钱由这两个账户转入我的私人账户,每次是我打电话叫何某光办理的;之后再由我的账户转到王某、何某权的账户用于集资户的提成、分红;或转到招商部用于招商部的提成及办事处的提成、或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及请客送礼等。集资户分红是由吴某江制作分红表格发给我和何某权,我审核确认后,将私人账户的钱转到王某、何某权的名字开立的四个账户上,由何某权负责操作集资户的返利工作。2009年9月底,公司将基本户由贵阳商行转到工行后,客户返利活动主要是通过企业网银完成的。王某没有参与贵广公司的招商集资活动,公司的企业网银密码是由我操作的。支付客户的分红是客户投资、入股、合作来的钱,支付招商部的提成是按王某清或吴松泽提供的账号通过我的个人卡划过去,除了丁某外其他几个都汇过,通过现金方式付的在我的记事本有记录,里面有签名,公司给招商部的提成总额大约是1400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是客户的投资款。包括打给王某清的350万元、吴某江的160万元、许某华的200万元、金某华的460万元、叶建平的200万元,现金估计有100万元左右。集资户的资料一部分由王某清保管,一部分由我保管。到目前集资户有五、六百人,金额1.3亿不超过1.5亿,分红有八千万。公司成立后,没有产生利润,也没有纳税,支出都来源于投资款。集资只是公司的短期行为,时间长了肯定受不了。公司在雨冲陶瓷基地的活动板房是广颢公司搭建的,公司没有出资;大方县政府招待所四间房及雨冲乡政府的五间房都是租用的。陶瓷基地没有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我根据调查市场的情况作了一个比较粗的调查报告;大方陶瓷基地共与七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每家收了50万元的保证金,共350万元;工程款已付了680万元,是用引资款付的;陶瓷基地正在准备建厂房。公司里,何某光负责大方基地工作,周桂负责矿山的探矿、杨某2负责工程;王某负责“一指通"和财务报销审核,包括车辆管理;何某权挂公司的副总,负责佛山办事处的工作;梁某娟是在大方做点杂事;集资户中像丁某平、王某2、侯某这些人都是从中谋利了的;丁某平也带一些客户来公司考察;“一指汇"在喷水池做广告用了106万元。“一指汇"的广告和购设备的470万元也是公司收取客户投资款划出来的。公司买了8台汽车,有悍马、辉腾等,大约用了400万元;2009年11月2日,我到北京找关系帮忙办工程项目的手续,办了一张卡里面有343.5万元,回来时不到100万元,主要用于请客、送礼、吃饭等,钱也是客户投资的钱;2009年9月,我和王某清、许某华、吴松泽等几人到北京,通过许某华的朋友王私利介绍认识了北京一家叫“中国市场协会保护企业专家委员会"(简称保企会),有个叫吕某,许某华说“贵广公司"可以通过“保企会"寻求保护及帮助,最后谈成交200万元成为“保企会"重点服务对象,我就在北京打了100万元到吕某的私人账户上。9月底,“保企会"的人来贵州,给贵广公司授了“保企会"重点保护企业的牌,我又给吕某的私人账户打了100万元,吕某走时根据许某华的要求,我给了2万元做路费。11月2日,为了公司大方项目的采矿权及土地使用证我去北京找关系,当是许某华在北京,此时王某清告诉我胡某良出来了,但融资的事公安还在调查,我让许某华请吕某帮忙,吕某要50万元,我很生气,最后商量由我出20万元,招商部出30万元,就打了50万元在吕某的私人卡上。现在我认为被骗了。3.同案犯王某供述证实:2007年9月份认识梁某2;2008年6月1日与梁某2结婚;2009年4月进入广商会公司工作至今。2009年7月份在该公司任董事长助理,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开支审核。9月1日任“一指汇"项目经理,分管宣传及日常开支。财务报销是由李某2做账,我审核,交梁某2签字,我看到过梁在网上操作支付红利;我名字在农行、工行办的两张卡开通网银的,办好后就交给梁某2了,梁某2为什么要转钱到我银行卡上我不知道;我帮梁某2用私人银行卡取钱,数额3、5万不等,最多一次50万;公司在商行、农行、工行、建行开有对公帐户,梁不在时,梁的私人印签交我保管。如需要银行汇款转帐,我会按梁的电话安排办,都记在笔记本上。2009年10月,经梁某2安排,我和陆某学习了网上银行的操作,并教梁如何操作;工行办的一套U盾,上传U盾在吴某江那里,确认U盾我给了梁某2,每次需网上支付时,小吴上传后,我都是告知梁某2让他确认;2009年5月22日,梁某2让我打了一千万到大方县雨冲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主要是为了注册雨冲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和陶瓷原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广商实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了500万元。梁某2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盘工作;何某光任大方项目雨冲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王某清任副总经理,负责招商部工作;何某权是公司的副总,负责广东佛山办事处的工作。“一指汇"是一种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消费模式,引入花了四百多万,前期投入共有五、六百万元;“一指汇"业务收了25万元预付款,交给了梁某2;2009年10月,梁某2还在贵阳喷水池打了“一指汇"的广告,花了大概120万元。“一指汇"的资金来源和项目运作我不清楚。我陪同梁某2到广东佛山、贵州都匀、大方等地考察过市场。4.同案犯王某清(曾用名王浈民)供述证实:2008年10月通过丁某介绍认识梁某2的,梁某2要我们帮他集资,我们六人是2008年11月7日正式到公司上班的,一开始都叫市场总监,大家是平行的,没有隶属关系。2009年5月份起,任贵广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商部工作,其他人都是招商部的副经理。公司的招商集资方案最初由梁某2提出来,经大家商议确定下来的。具体为:客户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2%、4%、6%,每月两次分红;招商部提成比例为15%,招商部成员每月工资保底两千;同时,实行“七级分红提成法",即:公司每个月按客户介绍客户逐级提成,客户介绍的客户,每个月按被介绍客户分红的6%中的20%提给介绍人,第二层提成15%,第三层以后提10%,一直提到第七层。不投资只介绍客户的就从介绍总额中提成10%。招商部也有一个分工,我负责招商部接待客户考察,与梁对接业绩,具体负责浙江省招商引资工作;丁某负责广东、浙江;许某华负责江苏、山东、北京;叶建平负责资料的制作和广东、福建的招商;金某华负责福建、浙江的招商;吴某江负责招商部电脑、管理公司网页、客户分红。招商引资方式主要有向来公司考察的客户进行介绍、讲解投资协议内容,安排驾驶员带客户去工地实地考察;通过复印公司的相关材料、公司业务员向客户宣传跑单,解说项目利润、介绍高额的6%利润,通过网上进行项目宣传。起初投资效果不好,2008年11月29日公司便在大方县搞陶瓷城开工奠基仪式,第二天,在公司的大办公室,招商部的成员、梁某2、王某等人给投资户讲大方项目的可行性,将“七代"分成的情况制成表,拿给投资的人看。之后,投资人就多了起来。2009年5月份,梁某2将投资标准提为10万元起。在各地设立办事处是得到梁某2批准的,按集资额的2%提成;温州办事处是金某华开创的,负责人是胡某良;泗洪办事处是许某华开创的,负责人朱某平,成立时我、许某华、梁某2去过;办事处成立之初,我同朱某平、胡卫东、胡某良都谈过“七层"分红的模式。投资者的付款方式有转账,有到财务刷卡。客户带转账单到公司财务开收据,开收据后到我处签合约。签订后,将公司股权证、投资协议书给客户,该合约及股权证均是梁某2签好字及盖好章放在我这里的。我记得签订有六、七百份了,我们是通过客户手中的收据和合约管理客户的。客户资料包括协议书、收据等,我先保管,到一定量后,再转交给梁某2。目前大概集资有一个亿,投资中最低有几万,最高有几百万。客户红利返还是由吴某江每半个月制表交梁某2,梁某2再安排其他人办理的,我们不参与。公司分红款有近5000万元,直到2009年11月11日止。公司项目至今未产生利润,资金来源主要靠投资者投资,用于分红的资金可能是投资的钱,也可能是其它钱。招商部的提成款一小部分是到梁某2处领取的现金,另外的直接打到招商部成员的卡上,然后我让吴某江分给大家。六个人共得公司的提成近1000万元,是六人平分,每个人头上有150多万;8月还是9月就没再提成了。我得的钱赌输了40多万,给老婆45万元,剩下几万自己用完了。跑业务的有丁某平、王某2等;丁某平是叶建平引进的客户,丁某平投资后又向公司招商部引进客户,公司按客户投资款10%提成给丁某平;王某2参与投资同时也介绍人来投资,公司按10%提成给她;丁某平、王某2等这些人是投资后又专门介绍他人投资拿提成的。王某是贵广公司的总经理,什么都在管,我有什么事都得问她,她应该知道公司的招商集资情况,何某光是公司的股东,他也应该知道招商情况。我们的这种分红模式,王某及招商部的人都是清楚的。“保企会"是2009年9月我、梁某2、金某华、许某华、叶建平去北京开会通过许某华介绍认识的,有个叫吕某的人,许某华让贵广公司出钱,好得到保企会的照顾。后来胡某良出事后,梁说吕某要50万元解决胡某良的事,我不知道后来给了这50万没有。田某艳是山东人,2008年12月许某华叫来招商部上班,同许在一起,负责江苏省、山东省、北京市的招商引资。公司没给田发工资,许某华给她钱没有不清楚,她应该是靠投资款10%的提成。泗洪来贵阳的投资户,是田负责接待、陪同到大方基地考察,介绍项目。2009年4月,我还带着她及许某华到泗洪“走市场"。5.同案犯丁某供述证实:通过梁某3认识梁某2的,梁某2说他在大方搞项目,我、叶建平、许某华、吴某江、金林、王某清六人就到贵阳去看一下,当时是梁某2同王某接待我们的,之后就同意留下来。提成分红方案是先由梁某2提出来,经过商议后确定的。我们招商部的六个人提成15%,客户每月分红6%,介绍人提成10%。客户介绍客户投资的按层提取红利,第一层提客户应得红利的20%,第二层提15%,第三至七层提10%。客户投资额及分红比例为:1.2万元,按2%,3.2万,按4%,9.2万,按6%,在2009年5、6月份,投资额调整为最低10万,分红比例为月利6%,每月分两次。我们几个的分工是,王某清是副总经理,总负责;我负责广东引资;吴某江和金某华负责浙江、福建;许某华负责山东、江苏;叶建平负责福建,分工不是完全固定的。我的主要工作是为人家讲解、宣传项目,并做了接待、准备工作等,经常出差;大方项目我带客户去过七、八次,主要由何某光或工程师介绍;我每月工资固定2000元,整个广东的引资我估计是500万元左右。2008年11月29日公司在大方搞陶瓷基地开工仪式,我直接介绍的来了10多个人,但没有投资。之后,开始有人投资了,从2009年5月开始,大量的资金就进来了。公司规定不准贵州人投资,因为这边人思想比较保守,额度也较小;如果贵州人想投资我会叫他们弄外省的身份证投资。公司在温州和泗洪设有两个办事处,目的是便于招商引资。我们只管引资和提成,不管项目的事。客户投资可以通过到公司刷卡、带现金或银行汇入的方式,每个客户都签订协议书,如果本人来公司就当面签,如果是打款的,就把协议邮寄给客户;我没有向公司投过资;返还客户的钱是通过银行直接打到账上,我的分红也是直接打到账上。在公司出事前,都是准时分红的。我得的提成记得有100多万,工作需要花了50万元,赌博花了50多万,30多万还别人欠款了,10多万还广州的朋友,现已经无法退还客户。公司里是梁某2主持全局,何某光负责大方项目,何某权负责佛山办事处,王某是董事长助理协助梁工作。何某光、王某应该知道公司招商引资的事,梁出事后,许某华说他北京有个朋友可以帮梁的忙,叫我们招商部的几个筹钱,我通过网银转了10万给金林,让他给许某华,转了5万给许某华。田某艳在公司里面接待来贵州考察的客户;自己投资后又介绍别人来投资拿提成10%的人比较多,有丁某平。6.同案犯许某华供述证实:通过丁某认识梁某2而进入公司的,到贵阳考察公司时是梁某2和王某接待的。公司董事长梁某2负责全面工作,王某总经理,分管财务,大方项目部何某光负责。客户分红提成方案可能是王某清和吴某江搞出来的,在梁永斌签字后,王某清将分红模式向我们宣布。即:招商部提引资款的15%,六人平分,介绍人提介绍款10%,投资后又介绍投资的实行七层分红模式,第一层提20%,第二层提15%,第三至第七层提10%,当时投资限额有1.2万、3.2万、9.2万,2009年投资多后,调整为10万起点,公司给办事处的提成为引资总额的2%,客户红利为月6%,半月发一次,以上钱由公司支付。招商部的分工为:王某清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商部;我负责山东招商引资;丁某负责广东省;叶建平负责福建、广东及公司文案策划、制作宣传资料;金某华负责浙江、福建;吴某江负责浙江、协助我搞项目讲解工作。招商集资开始后,王某清说贵州人本来就穷,就不考虑要贵州人投资。我们的工作就是按宣传资料进行宣传的。我带客户到大方基地考察时,是何某光介绍项目情况的;我没有投资公司的项目。泗洪办事处成立是经梁批准,我同梁参加了挂牌仪式。2009年5、6月份,我感觉到这种七层提成的模式有点像传销,好多人专门介绍人来拿提成,当作生意来做。我每个月工资为2000元,提成是后一个月拿前一个月的,我估计得了150万左右,我得了的钱还田某艳40万元,我愿意采取补救措施,退还客户的投资款。2009年9月,招商部除了丁某外,同梁到北京开会,我了解到有保企会这样一个单位,中间有个律师叫吕某,为了解决公司运作模式违法的问题,我同梁见了吕某,请他帮忙。吕某是我通过王私利认识的,之后梁某2给吕某个人账户打了200万元。胡某良出事时,梁请吕某帮忙,又打了50万给吕某,但吕没有帮胡某良请律师。在梁出事后,我联系吕某要他帮忙,他说要170万,我找金某华几个帮忙,后金林出了40万,丁某出了10万,叶建虢出了7万,梁某3拿了20万元,我出了10万,给田某艳借了10万,给马杰借了20万,给晋方梅借了4万,共121万元全部都给了吕某。田某艳是我女朋友,我让她在公司帮忙搞点接待打发时光,她不是公司的人。我同她2008年我们俩一起做塑料生意,田某艳出资较多,我出资较少,后生意亏了近40万元。2009年下半年,田某艳说她想买个车,田先支付了10万元,我付了40万元。王某2是公司的投资人,投资时是我给她讲项目的事,她投资后又开始介绍客户来投资。7.同案犯金某华供述证实:通过许某华介绍认识梁永斌的,后我、许某华、王浈民、叶建虢、丁某、吴某江六人就到贵州广商公司考察后,最后决定给梁作引资招商工作。梁某2管公司全面工作;王某是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长助理,分管财务工作,她应该清楚公司的招商集资情况。公司专门制作得一张“客户介绍客户投资提成表",所有提成都是公司支付。招商部分工为:王某清负责招商部工作;丁某负责广东招商工作;叶建平负责福建省;许某华负责江苏、山东省;我主要负责浙江的招商引资工作;吴某江各个省都在跑。我每月2000元的基本工资,我们宣传的方式是拿资料给客户看,邀请考察,介绍利润等;2008年11月29日,大方开工典礼时去过基地,也带客户去过;2008年12月1日,在公司现场为客户介绍怎样分红的人有梁某2、王某,还有招商部的人。温州办事处负责人是胡某良,办事处的提成是引资额的2%。温州办事处准备成立时胡某良告诉过我,我去过办事处三、四次,是胡某良接待我的。大方基地只是做了“三通一平"工作,还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按照我们的提成分红模式,由于公司没有产生任何利润,我知道客户投资进来的钱,不到一年将全部用于提成分红。我得到的提成款不到100万元,拿过一次现金,以后的都是打到我的卡上。我买了一辆奥迪车花了45万元,招商部的提成在2009年8月份后就没拿提成了。田某艳经常同许某华在一起,有时也介绍客户来公司投资;我认识负责引资的有福建的丁某平,北京的王某2等。在梁某2出事后不到一个星期,许某华打电话给我叫招商部每个人筹20万元,他在北京找人把梁救出来。后来,丁某打给我10万元、叶建虢打给我7万元,我自己有20万元,又借了20万元,总共57万元打给了一个户主叫吕某的人(许某华告诉我账号的),是北京的卡。这事也告诉过梁某3,后来许某华又叫我拿钱,我说没钱了。8.同案犯吴某江供述证实,通过王某清认识丁某、许某华、金某华、叶建平,进而认识梁某2的。我们六人在广州听梁介绍他的项目后,就到贵州考察,谈到提成分红的事,梁说他可以承担引资总额三倍的回报。在我们从贵州返回时,梁要求我们做一个提成分红的方案,回来后,我们几个经常在网上探索过个分红方案,我还考察了深圳的一个赌场项目,最后用了半个月的时间,形成了方案。我们六人转回贵州后,记不清是丁某还是王某清让梁某2签字同意了这个方案,然后我们按方案实施招商。具体为:公司对自己投资后又介绍人投资的客户按其介绍额的10%提成给客户,客户分红比例为每月6%,每月发二次;上层客户提取下层客户的红利是第一层取20%,每二层提15%,每三至七层提10%;公司给办事处是按其引资额的2%提成;招商部提15%,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因为计算红利麻烦,我专门找了一个朋友叫邓景芳(女)在深圳写了个计算程序,花了二、三万(由公司出钱),每个月的服务费近1000元,是梁出的钱。公司梁某2是董事长,王某是董事长助理,财务总监,她起初没有参与贵广公司方案的制定,但后期她参与了提成、分红的网上操作,而且是她最后审核,所以她应该知道贵广公司招商的操作方式的;王某清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招商部,招商部其它几个都是经理,我负责网络维护、网上资金结算,制作分红、提成表格发给梁某2与何某权。公司引资总额应在1.4-1.5亿左右。客户投资提成分红的流程为:客户填好内容,出纳确认收到客户款项,我激活程序就可以自动结算客户的提成分红了。最初是通过网银支付红利,具体是半个月我将分红情况制成表格发给梁某2、何某权,由何某权、梁某2对接审核,再由何某权一个一个地将款打到客户账上。这样操作比较麻烦,后来搞企业网银,本来派陆燕去学,但没学成。最后是由我和王某两个学,是甲秀支行的工作员来教的。就是用一种标准的电子表格装入分红的内容,转为企业网银软件,就可以成批量地将款发到客户的账上。企业网银梁是安排何伟燕负责操作,具体是我将表格发给梁某2(他要随时了解公司客户的分红情况)、王某(她负责审核输入密码确认)、何伟燕(通过企业网银将款打到客户的银行卡上)。招商部的提成有领现金,也有打在卡上的。梁某2曾打了160万元到我的卡上,然后由我通过网银平均分配到招商部六个人的账上,除王某清外,其余五人都要写收条给王某清,王才叫我把款划到每个人的账上。我得的提成款有200万元左右,每个月花销3万多,在澳门赌钱输了200万港币,其它用掉了。司出事后,丁某告诉我,梁某3叫我把会员资料删除,我就删除了;我用的电脑在深圳卖了。梁某2出事后,金某华打电话给我说许某华叫每人出20万元解决梁的事,许某华找到吕某可以帮忙。想到金林还欠我10多万,我就让他将这十多万作为我的出资,交给许某华。另我还存了2、3万现金。对于像丁某平、王某2、卢伟杰这些投资后专门介绍人投资的人,一般称为引资人,他们如果人品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可能提出申请,经区域负责人审核,通过王某清报梁批准后,可以成立办事处。田某艳同许某华关系较好,主要负责招商工作。9.同案犯何某光供述证实:广商会在大方县下设两个分公司:一是雨冲工业公司;一是原材料工业公司。2009年3月我到雨冲工业公司负责雨冲陶瓷工业基建工程项目。梁某2让我管理基地,施工时间没有限定,5月份,施工图纸下来才施工,9月份基本结束;二期工程的图纸和相关手续迟迟不能下来,现在不能设计厂房和生产线,原因是因为杭瑞高速要从厂区经过,没有定界;梁某2也催过工程进度,要求今年把厂房盖起来,但这是做不到的,因为连施工图都没有,这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只有停工。如果搞奠基仪式或有领导来检查时,王某的一个姓彭的助理就会通知我们,多召集一些群众,施工队的人也来,把场面搞热闹点,这都是总公司安排的;有客户来基地考察时我也介绍一下项目的开工、施工等情况;2009年10月30日是为了厂房开工。2009年公司预计引资8.4亿,现在没达到这个预期。我所了解的大方项目前期已支付六百多万给承建方,环评、水资源相关费用30多万,工程款还差300多万元;项目基地现场平工程已基本结束,下一步要引资建厂房,预计2010年上半年出生产陶瓷的原材料;根据梁某2的指示,我和梁某娟还有司机胡建斌分两次,每次500万,从大方项目的账上转给梁某2私人账户1000万元,说是购设备。为什么梁某2要这样做,我不清楚。雨冲公司没有财权,总公司的人带起梁某2的私章和财务章就可以把款划走,不通知我们。雨冲陶瓷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由总公司保管,我们需要用的时候才去总公司拿来使用,梁某2的私章也是一样。工程施工单位是贵阳广颢公司,其它施工单位我不清楚,是否交保证金给总公司我不清楚。我开始时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今年8月份任命我为副总经理,工资增加到1万元。2009年5、6月份,大方县政府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时,发改委一个副局长提出,贵广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招商局说,贵广公司不属于非法集资。凭梁某2的实力,连一期工程都不可能完成,但他能从其他方面搞钱来完成一期工程,我就不清楚了;工程项目基地连厂房都没有盖,肯定没有经济效益。10.同案犯何某权供述证实:我是2008年12月进入贵广公司,任广东佛山办事处主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月工资5000元。梁某2是公司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王某是总经理,分管行政和财务部,包括公司的“一指汇"业务;王某清是副总经理,分管招商部,丁某、叶建平、吴某江、金某华是招商部的;何某光副总经理,负责大方项目部。我在大方县陶瓷建材工业原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有5%的股份,贵广公司有80%的股份。这5%的股份是因为我2008年出了13万给梁买了一辆车,后梁就将它算作我的股份。我在贵广公司主要负责广东佛山的招商引资及通过网银为投资客户发红利。发放红利的流程是:招商部的吴松泽每半个月将发放客户红利的情况制成表格发给我和梁某2(内容包括发放红利日期、那个行的卡、收红利人卡的所属地、接收人的卡号、应发金额),发给梁和我的表格是一样的,梁按表格上的应发金额将钱打过来(梁叫我、王某、王某的弟分别在工行、农行办张卡),然后我将钱一笔一笔的存进去分发到客户的卡上。没过多入,网上银行开通后,就用前面我说的方式了,现金支付的大概有四、五万。2009年10月份开始,网上银行不用再打钱到我和王某的卡上了。直接由银行打给客户,具体操作是:吴松泽把应分红表格发给王某和银行,王某核对后无误后输入密码指令,钱就到客户账上,具体操作我让我妹何伟燕帮忙,公司给她5000元的工资,我妹代办一个月后公司就出事了。梁知道每笔分红款的划账情况(通过银行短信方式)。我在2009年9月10日还是10月9日统计过我支付给客户的红利在3500万至3600万元左右,最多的客户红利半月有10万元。因我妹想投资公司,我向吴松泽打听过分红情况,说介绍人投资可提成介绍额的10%,每月有6%的红利。发客户红利截止是2009年11月9日还是10日。梁为什么要通过我发红利,我也不清楚,我也认为这种操作是有问题的。我所知道的大方项目肯定没有产生利润,分给客户的红利,绝大部分的钱都是客户投资的钱。招商部与广东佛山办事处是分开的,前者是负责引进资金,后者是在广东招陶瓷厂。由于基地土地证、矿产证都没有办妥,才完成“三通一平",所以至今未成功入一个客户。公司买的八台车是我带梁在广东二手市场买的,大概是2009年二、三月份,梁开发票时总的多开了五、六十万元,说是平时有些花销没有发票报,如悍马车,也就100万多一点,开发票开成了150多万元。11.同案犯朱某平供述证实:2009年4月,许某华向我介绍大方陶瓷项目,说这个项目是两个省政府对接的,公司董事长梁某2很有经济实力,现因缺资金,才采取这种民间融资的方式,项目月回报率为6%,每月分红两次,融资在政府监管下进行,投资人发有股权证,介绍他人得10%的提成款。然后,我们就去考察过公司和项目基地,王浈明副总、梁某2董事长接待了我们,王浈民介绍了项目之所以不能贷款是国家有规定矿山不能抵押,这时融资方式只是暂时的,王还拿出发改委的文件及相关证照给我们看。同时,王介绍了公司的提成分红的模式。介绍他人投资,可得介绍额10%的提成,自己投资又介绍他人投资的,除了10%的提成外,还将对其介绍客户的分红额进行提成,第一层提被介绍人应得红利的20%,第二层提15%,第三至七层提10%,不是传销,因为传销是休止的,而公司只提到第七层。我当场投了10万元钱。王浈明说要抓住时机,回去当地建办事处,可获得2%的提成。回泗洪后,与刘某4、邱广新、吴某、孙某、杜某开始筹建成立办事处,经商量因刘某4已下岗,让刘某4当主任(实际我是泗洪办事处的第一负责人,考查办事处的成立和设置),贵广公司返点的2%是打入我的卡上,由我保管和开支,刘某4、孙某上固定班,每月支付1300元。在办事处成立前,我们就边筹建办事处,边吸收投资。办事处挂牌成立前,已介绍别人向广商会投资200万元。2009年5月中旬,许某华、王浈民到泗洪考察办事处的成立,5月下旬办事处开业梁某2来剪彩,授权委托书是给刘某4办事处开展业务的方式:在平时工作生活向亲戚、朋友进行宣传。通过办事处开业庆典活动,投资的人很多,刘某4、孙某负责向有投资意向的人讲解,宣传广商会公司。投资人愿意投资后,带到银行,告诉他们公司账号,他们自己汇过去,然后由刘某4收集投资人的提供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回单传真给广商会注册,同时刘某4在电脑上注册登记。一个星期后,贵州广商会就将投资协议股权证、收据等寄到办事处,让客户签名。个人投资:以自己的名字及女儿钟秋、朱强、陈香芳、翟学海、董荣姐、莫乃攀、刘乃付、钟建春等9人的名字向广东省商会投资,共计90万元,实际投资35万,另外55万是公司的分红再次投资。介绍别人投资的情况:介绍杜某、邱广新各10万、朱梅30万元、汪某某波38万,周恒13万,钱是他们自己汇去贵广公司的。介绍别人的10%都退给投资户了,因为都是亲戚朋友。提成款是一次性返还。从2009年5月初至2009年11月10日,办事处共介绍了2800万元的投资,涉及投资户249人;公司给办事处2%的提成款,一共是56.92万,除了开支外,我、刘某4、杜某、吴某、孙某、邱广新平分了。办事处的提成是公司汇到我工行卡上。截至出事前,获取个人投资分红、提成奖励、“七代分红"、办事处2%的提成,共计146.7984万元,减去投资的90万元。个人获利56万元。邱广新、杜某、吴某、刘某4、孙某是知道公司分红模式的。泗洪的业务是许某华负责,2009年4月,在认识田某艳后,她经常打电话催我到贵阳考察并投资,4月29日我到贵阳,是许某华、田某艳接待我们的。泗洪办事处成立后,田某艳到过办事处,还教我如何进入公司网站、录入投资户的资料,并介绍了投资分红、“七代提成"等。田某艳应该是总公司的人,泗洪的人到贵州都是她接待的。公司案发后,田某艳打电话叫我拿30万元去救梁某2,我没有拿。同时,还警告我不许告诉公安机关“七代分红"的模式及她们到泗洪发展投资的事情。2009年7月在陶瓷基地考察时是许某华和小田老师接待我们的。陶瓷基地应该没有产生经济效益。12.同案犯胡某良供述证实:2008年11月26日,我通过谢玉莲知道了陶瓷项目。11月28日到公司考察,是王某接待的,后来才知道她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财务部;29日到大方参加了奠基仪式。11月30日在公司参加投资现场会时,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张投资分红表。投资现场会上,王某、王某清等介绍了公司的提成分红模式,具体为:投资者按每月6%分到红利,半月分一次,投资最低限额为12000元;介绍他人投资的得到介绍额10%的提成,投资客户介绍他人投资红得提成为七级,第一层提客户红利的20%,第二层提15%,第三至七层提10%,这些红利提成是公司给的,与客户红利领取没有关系。另办事处得引资额2%的提成,招商部得引资额15%的提成。在广商会投资后,王某清多次到温州招商,说江苏泗洪开了一个办事处,效果很好。设立办事处的条件是招商引资达到300万,由广商会出具授权证书并获可得投资总额的2%提成。2009年6月5日在从王浈民处得了一份贵广公司的在温州开办事处的委托书,我是负责人,王浈民负责联系办事处;2009年8月3日温州办事处成立。2009年11月4日办事处被温州市鹿城分局查封。办事处开展业务的方式:向有投资意向的人宣传广商会实业集团的项目、放宣传碟子、发放宣传资料。投资人通过介绍后,汇款到广商会开设在贵阳农行、建行的帐号上,然后投资人持汇款凭证到办事处,办事处将凭证传真到广商会,公司确认款到帐后,将股权协议、收据寄给办事处。收到协议书后,安排投资人签好协议,又寄一份协议给公司,公司就按时直接给投资人分红。公司是今年11月11日才没有分红的,我共向贵广公司投资十次,以自己名义五次,我老婆郑恩莲名字四次,我弟胡方宝名字一次,都是我经手的,郑恩莲和胡方宝都不知道详细的情况。另外,黄孝爱和方志光投资的已转让给我。我投资总额109.6万元,分红额257760元。每次投资我都签订有协议,投资款有的是到公司直接刷卡,有的是通过建行和农行的卡汇款。分红是直接打在投资人的银行卡上,除了第一笔是按2%分红,其它都是按6%,每半个月打入卡上。办事处共引资1728.8万元,共计147笔,投资人员92人。2010年1月20日,广东商会秘书长叫我们去找政府,我们12人就一起到贵州省政府和公安厅去上访。陶瓷基地目前还没有产生经济效益。13.同案犯丁某平供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叶建平打电话给我,说他在贵广公司上班,公司在大方有个陶瓷项目,他负责招商引资,叫我去实地考察一下。2008年11月26日,我到贵广公司,叶建平介绍了公司的董事长梁某2、副总经理王某(分管财务,就是投资款的这一块)、副总经理王某清(分管招商部)给我认识,他们几个介绍说项目很好,投资公司按月息6%分红,半年分一次,本金还在,让我看相关资料(合同、宣传图片等)。11月29日,我参加了公司在大方雨冲项目的开工仪式,因为公司人事忙不过来,叶建平给我搞了个公司总监的工作证。我在公司没有什么职务,也不领工资。2009年3月,叶建平打电话给我,要我帮他找人来投资,我就开始带人来贵州考察了,说好了我提投资款的10%。提成款和客户分红的钱都是从银行直接打到介绍人或客户的账上,然后短信通知。2009年10月30日在雨冲进行了第二次开工典礼,我也参加了,当时会议没有协调好,地方领导没有讲话。我到雨冲公司考察过,工程进度太慢,有时贰、叁个月都没施工,我平时都是在贵阳,负责接待一下福鼎来的人和将投资协议带给投资人签字。客户如果想投资,我们就告诉他们公司的账号。签订投资协议分两种,如果客户直接到公司的,就现场签订;如果是汇款过来的,协议就由我回福建的时候带回去,客户签好后我再寄一份回公司。为了区分客户的身份,福建福鼎的客户都会写我的名字。我作为投资介绍人,对我介绍的客户每月6%的红利可以提成6%×20%的好处,我介绍的客户又介绍客户的提6%×15%,第三至第七层提10%,我总共提了不到40万元,提成引资总额的10%得了13.5万。公司给客户的红利的来源,我问过梁某2说,他说是客户投资款,公司大方项目没有产生利润,分红是到2009年11月才停止的。2008年11月29日,我投了4.5万元,叶建平帮我补了5.5万元。2009年4月前的分红款3万元是叶领的,4月份到现在我领了4.2万元。投资后,得到一个客户名:FJ1128021,公司短信告知的,是用来登录公司网站查询分红。我总共发展客户8个,提成13.5万,这些钱是直接打在我的卡上。提成款和分红款是分开打的。我、谢某、许明忠为了招商方便,从叶建平手中将他租贵阳市枣山路“盛世明珠"809房转租过来,房租是6000元。14.同案犯王某2供述证实:我是2009年5月份通过杨春梅介绍到贵州考察陶瓷基地,基地应该没有产生经济效益。当时是许誉华和田田接待我们。公司的提成模式是许誉华和小田给我说的,具体为:公司的分红比例为月6%,每15天分一次红,介绍他人投资的提成比例为10%,介绍他人投资提成比例为第一层提成分红金额的20%,第二层提15%,第三至七层提10%。知道介绍投资有提成后,我就开始介绍他人投资了。我当时产生过质疑,还问过王浈民,王说做矿产就同做白粉利润一样,只不过前者合法,后者违法,接着他又说政府是如何的重视,项目如何的有前景,我就相信这个项目了。2009年6月5日,我投了30万,其中10万元用白振啟的名字投,我得提成款2万元。我介绍投资的情况:王春梅10万元,王元200万元,刘胜利200万元,陆韵怡162万元,闫嘉10万元,我总的拿了58.2万元的提成。2009年8、9月份,我以周燕的名字投了40万元,这钱是我投资提成的钱。卡尾号为4471是我提供给贵广公司用于收取提成和分红的卡号。我投资的70万,自己出了10万,向陆韵怡借了20万,后分红还给她了。第二次投的40万是向周燕借的,投资分红后就还给她了,这40万实际是提成和分红的钱,我实际出资的就是10万元。小田是公司的人,也叫唐唐,具体职务不清,每次都是她接待我们。小田把介绍他人投资直接提成以及七层分红提成模式告诉我和王春梅,并要我们保密,不能外传。公司出事后,我在北京见过许誉华,许叫我筹钱把梁某2搞出来,我怀疑许是骗我的,所以我没有给。在第二次见的时候,我看到山东的马杰给了25万元现金给许去救梁某2,其他人拿了多少我不清楚。15.同案犯梁某娟供述证实:我是2009年6月份来大方陶瓷基地工作的,月工资2000元,负责大方陶瓷项目部后勤工作;何某光是我老公,大方项目的总指挥;梁某2是我堂弟,总公司即贵广公司的董事长。项目指挥部的资金财务都是总公司管,账户开在大方县联社,我只是根据梁某2或总公司的安排,从这个账户转钱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我转了多少钱以我记录本记录的为准。项目部没有设有财务室,没有会计、出纳,从项目部账上转钱需使用梁某2的私章和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这些是梁某2叫总公司驾驶员带来给我的。我转钱出去是严格按总公司的要求办理的,转给梁某2的资金用途都是购置生产设备,不过到现在也没看到购买什么生产设备。根据记录本记录,我转给梁某2私人账户是五次,金额是2240万元。大方项目的资金来源我不清楚。雨冲陶瓷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梁某2的私章是由贵阳总公司负责保管,只是帮他转款的时候,才去总公司拿来使用,用完了就还回去。贵广公司经常带客户到基地参观。转款到梁某2的私人账户是总公司会计或梁某2通知的,一般都是我一个人去转的。16.同案犯田某艳供述证实:2008年底,许某华打电话给我说贵州大方有一个陶瓷项目,叫我同他跑公司的业务,给他当助理,做公司的项目宣传,我就同意了。公司没有给我工资、奖金,是许某华从公司获得钱后,再给我。许某华给我讲过公司招商引资的模式及提成、分红等情况,还有“七代"分红的模式。我在贵阳及到外面考察的费用是由许某华支付的。许某华是公司招商部的成员,负责山东、江苏的招商工作。公司董事长是梁某2,王某在公司里什么都管。我和许某华主要跑山东的维坊、淄川、青岛、济南等地,到地方后约朋友出来谈项目,介绍公司投资、提成分红模式等情况。我同许某华、王浈民到过江苏泗洪,主要是陪他们一起联系客户,散发宣传资料,同朱某平、杜某等谈公司招商项目,我还教朱某平、刘某4操作过公司网站。我在贵阳帮忙接待来贵州考察项目的投资者。我知道招商部的成员给投资户宣传,早期投资是几万的,2009年5、6月就要求投资最低十万元,上不封顶,投资户月红利6%,由公司每半月通过网银打到投资户卡上;介绍别人投资的,可提成投资金额的10%,再往下也有提成比例的。我估计许某华提成款有100多万,他还把欠我的40万元还了。2009年8月我离开公司去了广州,11月份许某华打电话给我说公司出事了,说他不便联系朱某平等人,我就按许某华的意思联系过朱某平、马杰等人,让他们出钱去跑关系。许某华给我借了10万元,给马杰借了近30万元,说他花了将近二百万,拿这些钱找北京的吕子飞通融关系。17.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在广东通过王世利认识许某华的,之后通过许某华认识了梁某2。2007年我在北京市中国企业保护协会工作,主要是办理一些杂务事情,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今年没有同协会签合同,所以就不算协会的人了。我收了贵州广东商会的两百多万元,帮他办理市场协会的事。梁某2被抓后,许某华在我卡上打有上百万,具体以查账为准,主要用来找关系为梁某2开脱。梁某2在2009年9月1日汇了100万元到我北京工行的卡上,第二次在我北京农行卡上汇了50万元,我花32万元买了部车,其它的消费了,这些钱我愿意退,可以找朋友帮忙。第三次在2009年11月7日汇了100万元,总共250万,主要用于加入市场保企会重点服务单位,为此给梁办了一个“保企会"副秘书长。梁某2前面汇的200万元我得了50万元的提成,另外150万元中有10万元交到了保企会(作为赞助费),其它的我送一些关系人,这些人我就不说了,说出来人家也不会认账。11月7日梁某2汇的50万元主要是因为温州办事处出事后,叫我找人帮忙。我收了钱后没有找人帮忙。梁某2出事后,我同许某华在北京找律师帮忙,后来没谈成。许某华给我卡上汇钱是通过王诗立(王世利)告诉我的,王说有70多万元,我没有去查。许某华、王诗立没有为梁某2的事拿过现金给我。许某华给我汇钱后,他知道公安也要抓他,后来我们就没联系了。许某华到底汇了多少钱给我可以通过银行查账知道。许某华汇了70多万到我工行的账上,主要是想梁虽然出事了,但是想保住他们的公司,梁某2的姐姐也是这么讲的。我没有给梁、许说过我是军人、律师之类的话。18.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我是通过为梁某2办理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的登记手续时认识梁某2的。当时梁某2说他是广东商会的副会长,想成立公司,但注册资金解决不了,要我帮忙解决验资和办理相关手续。我通过朋友借了1000万元分别存入南明区联社和***区联社(这钱不是给梁某2用的,验资完要还给朋友),并由思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就给梁把公司注册手续办好了,我为梁代办注册收取了6万元的费用。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退回6万元,明天我先交3万元,另外3万元我保证在2010年3月1日前退清。19.证人杨某1(工行甲秀支行的员工)证言证实: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是在2009年10月10日安装网银批量转换程序的,是我与叶某1经理一起到公司上门服务的,当时学的人有个叫王某,还有财务上的两个叫不出名字的女生。另外公司还有个叫吴某江的男子经常打电话给我咨询网银操作的事。工行企业网银是用U盾登录,有两种权限,一个负责操作,一个负责授权。操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就转到授权员那里进行审核,授权员审核后根据提示就完成网银转账工作。20.证人叶某1(工行甲秀支行职工)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的时候,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在我行开通了网银业务,当时是我和杨某1一起上门教授网银操作的,学的人是王某和吴松泽,公司的出纳和会计都在场,办了两张卡,一张是授权卡给王某,另一张的操作卡给吴松泽,办理交易,两张卡缺一不可,具体与我行联系网银的是吴某江。21.证人梁某1(梁某2的父亲)证言证实:梁某2是想把大方项目干好的,只是引资方式触犯了法律;第二梁某2出事后,许某华打电话给我叫准备150万元,他找人把梁某2救出来,我去北京见了许某华、吕某,还有许某华所说的“首长",我认为许某华是想骗钱。许某华还叫投资户筹钱救梁某2出来,梁某3都出了20万元,丁某、吴松泽等几个筹了100多万。22.证人叶某2(叶建平的侄儿)证言证实:2009年11初叶建平到我家呆了一个多小时就走了,他说他们公司(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出事了。次年元月,他打电话说他要去越南搞项目,不回家过年了,以后就没再联系了。通过叶建平介绍,我在大方陶瓷项目投了3万2千元,大约收回了一万多元。23.证人侯某证言证实:关于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的“一指汇"业务,我、孙宵、韦福琼三人合投了25万元,我占8.3万,其中有15万元是梁某2借给我们三人的,这25万元是交给王某,获得了“一指汇"的金牌代理,就是可以多签订商家,多打点钱。2008年11月了解到大方陶瓷项目,2009年2月16日开始投资,分红率为月6%,是董得红和叶建虢接待安排的;介绍客户投资根据投资比例提成10%,知道七层分红提成的模式。24.证人谢某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2月通过丁某平了解大方陶瓷项目的,并在丁某平的邀请下到贵州实地考察。给我介绍项目前景的有叶建虢、王某清,我知道公司的分红、提成模式,这是一种传销的奖励模式。提成和分红款是公司直接打在我银行卡上的。25.证人田某证言证实:田某艳1992年沂水化肥厂倒闭后就下岗了,之后自己做生意也是亏损的。后来听说认识了贵广公司的副总许某华,田某艳告诉我她在公司搞接待什么的。田某艳说她在公司开一辆白色轿车,但没有说是她买的,我也不相信田某艳能买轿车,因为她没有这个经济能力。26.王玉春证言证实:2009年4月我通过朋友罗文芹知道贵州有个投资项目,当时贵广公司来了两个人,男的是姓徐,女的姓田,大名不清楚,到墟沟明珠万豪宣传公司投资工程的事情,之后我就向公司投了10万元。2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11月底到广商公司当会计的。公司董事长是梁某2、副总王某主要分管行政和财务;王浈民副总,负责招商引资的项目;何某权是副总负责广东佛山的招商;副总何某光负责大方雨冲陶瓷基地和原材料公司的工作。我负责公司工资、出差报销、办公费用等单据审核。报销程序是由我先审查费用单据情况交梁某2或者王某(梁、王两人其中一人签字就可以)签字,出纳便进行支付。公司财务主要是王某负责,实际整个财务全掌握在梁某2一人手里。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投资款,另还有建校打来的119250元,有350万元是雨冲工程施工方交的保证金。投资款都是从全国各地省份过来的,通过汇款或者来公司刷卡的方式转进来的,大约有2个亿左右,大量资金基本上是从2009年4月份以后转进来的。公司在商行、建行、工行、农行开有账户,商行是基本账户。客户投资款通过工、农、建行或梁私人账户入账后银行会短信通知梁,达到一定的数额后梁会叫出纳转入到商行账户上来。商行除了进行一些公司的正常支付外,主要就是把钱转到梁总的私人账户上,梁私人有农行、工行的账户,农行账号为:62×××15,户名就是梁某2,这块大约有5000万;或取现金交给梁总,每次几十万到一百多万不等,这块大约有2000万;另转到雨冲账上的有2600多万,用了二、三百万后,余下的转进了梁的账户;注入大方原材料公司有1000万,用了100万后,余下的钱转进了梁的账户。有一些资金是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转出去的,具体由王某负责。投资款打到账后会把汇款单传真到财务室由陆燕接收后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款的情况,到账后开收据给招商部(主要是王某清手里),招商部人拿到后就邮寄协议给投资人签字(今年5、6月份后由贺某来寄),然后客户在网上激活用户,从这个时间开始分红。每个投资人都有用户名和密码,投资后在网上激活就开始分红,大概是每15天分一次红。分红是由梁某2操作,没有在公司财务上体现。公司财务报表主要体现正常开支和转到梁某2那里去的钱。2008年12月至2009年元月看见出纳到银行拿回对账单上的金额不到100元。公司车辆有8台,花了四百多万买的,还有60台电脑也是今年4月份买的,花了20多万,都是用投资款买的。09年4月份公司搬到富中国际大厦办公付了50万的租金,公司员工工资和日常开支每个月40多万,广告费及宣传费是150万左右,总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有300万,雨冲工地也支付了二、三百万。提供给你们的会计资料是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11日。公司的账分为内部账和外部账,前者是公司全部收支的真实反映,后者是根据有发票的相关凭证,是不真实的,是为了对付税务检查。我是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做内部账,外部账2009年8月1日前由会计公司做,8月1日后由我做,这家会计公司叫“诚迅捷"公司的账每个月制成电子表格,用U盘拷给王某。在外部账上,客户的投资款在会计科目体现为“借款",这是跟着会计公司做的,内部账开始做成“其它应付款",后改成“实收资本"。雨冲陶瓷公司和大方原材料公司的会计账务是由我做的。贵广公司会计账务中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借款"不是真实的。客户的投资款在内部账中是通过其他应付款和实收资本核算,定金和会员款其实也是投资款。公司内部会计账务中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是由于出纳给我的记账联与银行的对账单不符,为了使两者相符,我就选几张入账单来补足差额,但不是完全相等。雨冲陶瓷工司与大方原材料公司、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是有重复和交叉入账的现象。公司基本户在商行时,转钱到梁的私人账户是通过梁向公司借款的形式,提供借款合同才能转的,后因为麻烦,2009年10月,梁某2就安排将基本户转到工行甲秀支行,开通了企业网银,这样公司就可以随意操作转款了。网银系统吴松泽是操作员、王某是审核员,是他们两人在操作。网上银行是与手机绑定的,除了与梁某2的手机绑定外,为了方便还与陆燕的手机绑定,陆燕可以接到账户余额变动的信息,我还得看过,有大量的资金转出,金额一般在20、30万,支出都是以工资或劳务费的方式。大方的转款在梁某娟来之前,我转过两三次(有一次是王某叫我从雨冲账户转了800万元到梁某2的账户;另外两次是梁安排通过原材料公司和雨冲公司分别转了450万、800万到梁的账户);梁某娟今年六月份来后,雨冲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梁某2的私章都由梁某娟保管,转款时梁某娟可以自己操作,不用总公司带章过去。公司网站服务的合同是王某签订的。梁某2的私章梁在时由梁保管,不在时由王某保管,王某对转账是清楚的。28.证人陆燕证言证实:2008年11月到贵广公司任出纳,负责公司的日常开支报销、开收据、接传真、领银行对账单等。财务报销程序是:会计李某2签字后交王某审核,梁在时也需要签字,看见签字后再支出,但公司的财务形同虚设,会计认为不报的东西他们(梁、王)也要报。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投资客户的投资款。公司在建行、工行、农行、商行开有账户,客户可通过银行账户、梁的私人账户、现金/刷卡等方式将款投入公司。我根据客户银行汇款凭据开具收款收据的,并交给王某清。当银行账户款达20xxx00万时,由我将工、农、建行的账户的投资款转到公司商行的账户上。从商行转出钱款也由我办理,忙时由别人代办,主要转到梁某2个人账户,我经手的有1000多万;还有转到雨冲陶瓷基地和大方原材料公司。客户的投资额有1个多亿。公司至案发时,未产生过利润。公司基本户在商行时,梁是以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将大额款项转入梁的账户的,由于不方便,2009年10月,梁就安排把基本户转到工行甲秀支行,通过企业网银办理转账手续,向客户分红是以工资项目发放的。2009年10月国庆节后,银行送来两个U盾,一个是操作员的给了吴松泽,一个是管理员的给了王某。由于王某是管理员,持有管理员的U盾,公司每一笔网银的支出都要由王某在网上审核,我操作的支出都是由王某审核。公司里王某分管财务和人事(年后分管),除了梁就是王某说话算数。何某光是副总,是大方基地的负责人,副总何某权,年后负责广东佛山招商处。公司印章由梁管,梁不在由王某管,2009年4月后基本都在王某手上,她应该知道公司的转账情况。公司大笔支出包括:2009年11月4日,根据梁某2的安排,我汇出一笔470万到深圳联商通科技公司的账上;汇给大方原料有一千多万,是开的建行帐户;汇雨冲的有几千万,开的雨冲农村信用社帐户。公司购买电脑设备花去60、70万,车辆8台花去200-300万,租办公场所花去30万,这些资金都是客户的投资款。王某为了不让我们了解招商部的事,在十月底叫我们签订了“保密协议"。你们出示的四个笔记本是王某的,上面的签名都是我和王某的亲笔签名,凡事转账的都记录清楚。我同王某到银行取得现金后,有时候交给王某,多数时候交给梁某2,存入王某和何某权的账户,或者梁某2和王某的账户,具体是由王某去操作的。平时开会时王某对司机、文员、财务部的人讲:当客户问关于投资的问题,都要回答不知道,不要去打听招商部的任何事。29.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是公司行政人员,负责联系广告等工作,直接领导是王某。董事长梁某2,董助王某,财务部一般就王某负责。大方雨冲工地负责人何某光也是副总。广商会公司有两个项目:一个是雨冲基地,另一个是“一指汇",目前都没有利润产生。招商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发宣传单。招商部人员有王浈民、许誉华、唐坤嫣、丁某平。招商部人员负责招纳客户,让客户投资到公司来。有个办事处在江苏泗洪、一个在佛山(负责人何某权)。公司日常事务由王某决定,她像是个大总管,什么事情都在管,最后还是由梁某2决定。王某与吴松泽学习网上操作银行。30.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的,工资1800元,后调到2000元。我负责派车把外面的客户送到雨冲基地,搞点后勤工作。黄毅是基地的讲解员,公司主要是招商,招商部人员按片区操作。王某权力很大,除了梁就是她。梁主要和招商部人员商谈决策的事,王某和梁一起开会的。招商部的工作由王浈民直接给梁或王报告,公司不在贵州招商是因为贵州的客户想投资曾打电话到省政府去问项目的情况,所以就没要贵州的投资,王某不准我们打听招商部的情况,保密制度很严。公司被查封后,许某华叫彭某找人把公司的锁打开,照常上班。31.证人贺某证言证实:他是2008年11月中旬进入广商会工作,负责文职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梁某2,主持全面工作,王某是总经理,同时负责“一指汇",招商部下面有吴松泽、唐坤嫣、丁某平等,招商部的人都是用假名字。财务部原由何某光负责,后由王某负责,李某2是会计,陆燕是出纳,广东佛山办事处由何某权负责。丁某平是叶建国介绍来的,后丁某平又介绍谢某进来。谢某开始是投资者,后来又拉很多人来投资。丁某平、谢某没有公司里拿固定工资,是拿介绍提成。在招商部负责收、发合同,接传真,是由王某安排的,王某作为董事长也安排过问包括招商部在内的所有部门工作。王浈民安排不要贵州的人投资。后期梁某2在深圳给梁某3买了一指汇,具体由王某负责。后期,王某还负责网上银行的资金管理,经常叫吴松泽教他操作,王某知道招商部对招商工作的运作情况。公司在温州、佛山设有办事处。公司的分红率为年利率72%,每半个月分红一次,公司通过招商部的网站宣传。公司财务部管理很严,我们都不准进去。公司出事的当晚,许楚文打电话、发短信给我,叫我把公司锁撬开,照常上班,并叫我事后把他的电话删掉。32.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是2009年4月经招聘到广商会公司上班,任副总,主管雨冲陶瓷园工程设计。工程做了规划图纸出来,具体规划文本没有做出来。规划是09年上马三条生产线,总投资要2个亿左右(这三条线目前处于设计中),2010年之前出产品。基地现在就是平了三、四百亩地,修了几公里的施工便道。卢县长及龙主席提意见说:领导来就开工挖,走了就停起。我认为这是一种炒作,因为项目设计都还没搞出来,也没什么可做的。33.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大方雨冲陶瓷基地是2009年三、四月份开工的,开始很认真,又是挖土,又是炸石头,估计个把月就断断续续了,没有实质性的做工,有领导来就做几天,领导一走,又停下来。现在具体就是平了一点场地,铲点草皮。34.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他参与陶瓷基地的协助征地等工作。基地搞开工仪式后,真正干了个把月,后来就断断续续了,只是有领导来的时候开一下工,人一走,机器马上就停工。35.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他经大方县组织部抽调到雨冲项目部管委会工作的,具体负责在大方有关单位跑资料,没有什么具体工作。管委会有五个人。陶瓷基地是由何某光负责,工地上有挖掘机、运输车,但都是停起的,只有领导来时应付的干一下,现在就是推了几块空地,看不出建厂的样子。3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在雨冲项目管委会同周某1负责项目协调工作,帮何某光办理了临时采矿购买炸材的手续,但工地看不出有赶工期的样子,偶乐有几台推土机在动土。37.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陶瓷基地施工进度缓慢,场地上工作闲着无事可做,工程断断续续,只有领导来的时候,工地上的工作、机械才认真地做一下。目前就是平了几块场地,连三通一平都没完,谈不上什么厂房,设施了。基地是由何某光负责,管委会对工程缓慢的问题还致函给梁某2过,但公司总拿天气原因、建设图纸等来应会付我们,我们的职能是协调、服务,不能干预过多。38.陶瓷基地的有关合同资料,证人杨某3、舒某、刘某3、毛某、罗某2、陈某证言证实:贵广公司与八家施工单位签定了施工协议,收取了七家单位共计350万元的保证金,给八家单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39.贵州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及服务合同证实:贵广公司租用该公司服务器,最后一次签订服务合同是王某与其签订的。40.陈滨证言及与梁某2签订合作协议证实:陈滨与梁某2约定开发高岭土由梁某2一个月内出资500万元成立大方县润岭矿业有限公司,并支付30万元保证金给梁某2的事实。41.泗洪办事处开展集资活动的情况:(1)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我通过朱某平我认识了广商公司的许某华、王总、还有一个姓田的女子。6月份到贵州考察回来后,我们就开始招商。办事处主任是刘某4(工资1200元/月),朱梅是聘请来做登记什么的(工资1000元/月),我每个月2000-3000不等,朱某平说是电话费和招待费,其他拿这钱的还有邱广新、吴某、孙某、刘某4。我们平时是通过自己的朋友和社会关系去介绍他人投资的。我是在介绍吴某投资10万元得1万元的提成后,问朱某平才知道介绍他人投资有10%的提成。办事处2%的返点是贵广公司出事后,朱某平才承认告诉我们的,她说这些钱都用在日常开销上了。有时银行短信会提示卡上进数额不等的钱,我问朱某平,她说自己用就行了。(2)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2009年4月,朱某平约我一起到贵州考察贵广公司,当时是王浈民和许誉华接待我们的,王浈民介绍:“贵广公司是专门采矿的企业,现在投资三十个亿建设陶瓷基地,公司买的土地很便宜,以后卖给引来的企业要赚大钱。投资公司拾万起点,上不封顶,期限一年,每月分红两次,月息6%,到期还本。"我们还到陶瓷基地看过,大型机械正在平整土地,我回来后上贵广公司网站查询了相关情况。设立泗洪办事处是朱某平一人经手的,2009年5月26日,梁某2、许誉华专门来泗洪参加泗洪办事处的成立。朱某平叫我在办事处上班,每月开1300元,梁某2就聘我为办事处主任,朱某平还请朱梅到办事处工作,每月1000元。成立办事处直到现在才知道有投资总额2%的提成,这钱是直接打在朱某平的账上,我分得了25000元左右。我在办事处主要是给有投资意向的人介绍情况,发放资料等。(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初,朱某平和杜某给我介绍了贵广公司的情况,我去贵州考察过,当时是一个姓田的女的和姓许的经理接待的。泗洪办事处是5月底成立的,在泗洪洪美酒店搞的授牌仪式,梁某2、许某华都来了,我当现场的主持人,授牌和聘书是给刘某4。办事处成立后,朱某平叫我去办事处上班,每月1200元。办事处2%的提成直到贵州警方过来调查我才知道的。朱某平告诉我介绍他人投资有10%的奖金,之后我的卡上会有60xxx00不等的钱,我问朱某平是什么钱,她说叫我用就行了。办事处开会一般都是朱某平主持,参加的人是杜某、刘某4、吴某、邱广新以及一些投资较多的人,主要是鼓励大家多去招商引资。(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的一天,杜某打电话给我说贵州有一个投资项目在洪都酒店做宣传,让我去看一下。我去看时,贵广公司王浈民、许誉华和一位姓田的女的在那里介绍公司的情况。5月中旬,杜某告诉我泗洪要成立办事处,投资早的能得到公司的奖金。当时由朱某平她们筹备办事处,挂牌那天,梁某2和许誉华来并介绍公司的情况。6月份左右,我到公司考察过,是小田接待的。泗洪办事处成立后,在办事处上班的是刘某4和朱梅。刘某4主要是向来的人宣传、发放资料、放碟给人看,朱梅负责投资人员的网上注册。朱某平不定时通知我、杜某、邱广新、孙某、刘某4、朱梅开会,主要是通报招商情况。公司按投资额2%提成给办事处,钱打到朱某平的账上并由其负责保管,我每月得10xxx-1500元。我是以贵广公司顾问的名义印名片进行引资的,介绍他人投资有10%的奖励。42.集资户陈样述、集资户的协议书、股权证、收款收据、银行分红明细清单、相关说明、委托书、担保书等证实:集资户了解贵广公司招商集资的途径、投入集资款的方式、投资数额、银行卡分红情况、相关身份证明、受损失情况等。其中叶建平提到的叶甘霖投资3.5万元、叶银秀投资130万元。43.贵广公司的分红资料证实,贵广公司通过何某权、王某的银行卡及工行企业网银向集资户支付分红、提成款的情况。(1)何某权电子邮箱内提取的集资户提成、分红资料证实:贵广公司2008年12月31至2009年11月15日拟向集资户提成、分红的金额为:66,717,600.00元。(2)工行贵阳甲秀支行提供的贵广公司在该行的账号为:24×××92交易流水清单;王某、何某权农行的网银账户(账号为:62×××14、62×××17)银行历史明细查询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王某、何某权在工行网银账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2202240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银行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银行收费的相关规定证实:贵广公司通过上述五个账户共向集资户支付分红、提成共计66307026.70元;支付的银行手续费为478849.00;何某权、王某的工行、农行账户第三方汇入金额为52413075.00元。44.贵广公司招商部成员的相关情况证实:招商部王某清、许某华、金某华、丁某、吴某江、叶建平等人得到的提成金额及相关银行资料。梁某2共向招商部支付提成款1438.55万元,打款给叶建平200万元。贵广公司对集资户进行分级管理的情况。45.贵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户的各专业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入账通知单、转账支票等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贵广公司通过工行、农行、建行接收集资户汇入集资款、通过大方两公司的银行账户将集资款转入梁某2私人账户的情况(公安机关冻结、扣押贵广公司资金共计30941296.54元)。46.胡某良的相关资料证实:胡某良作为贵广公司温州办事处的负责人,集资获利的情况,胡某良得到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的各项提成、分红款共计160.11万元,截止2009年11月4日,胡某良为贵广公司引资147人次,金额1728.8万元。47.朱某平的相关资料证实:朱某平作为泗洪办事处的实际负责人,集资获利的情况,朱某平得到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的各项提成、分红款共计176.74万元,个人实际获利119,05万元,贵广公司泗洪办事处集资涉及人数总计252人,金额2881万元。48.丁某平的相关资料证实:丁某平作为贵广公司的业务员,负责福建福鼎地区集资户的宣传、接待、组织工作,通过招商集资非法获利的情况。丁某平通过该卡得到的分红、提成金额为603846元,个人实际获利2011年9月14日约40万元。丁迎彬通过该卡得到的分红、提成金额为307115元。投资户谢某是通过丁某平了解大方陶瓷项目的,并在丁某平的邀请下到贵州实地考察,给谢某介绍项目前景的有叶建虢、王某清,谢某知道公司的分红、提成模式是一种传销的奖励模式,提成和分红款式公司直接打在谢某银行卡上。49.王某2的相关资料证实:王某2利用贵广公司招商集资模式,非法获利的情况。通过该卡得到分红、提成款为52802元,王某2获得提成、分红款1561400元,个人实际获利74.66万元。50.梁某2、王某、何某权等人的银行资料证实:(1)梁某2银行资料证实:梁某2所持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其将账户资金划转到何某权、王某工、农账户的事实、其分三次支付吕某250万元的事实。(2)何某权的银行资料证实:何某权银行卡交易情况及记录支付集资户红利、提成款的操作流程的事实。(3)王某的银行资料证实:王某所持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及记录支付集资户的红利等事实。51.“一指汇"业务的相关资料、证人梁某3证言、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联商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书、深圳联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万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深圳联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邮递货物的包裹单复印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记通知证实:梁某2在贵广公司在无经营电子商务产品经营范围的情况下,2009年8月27日,向其姐梁某3所在的深圳联商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指汇"电子商务产品,同年11月4日支付了470万元。52.公安机关到贵州省工商局、贵阳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咨询的情况说明证实:“一指汇"属电子商务业务,贵广公司经营范围内无电子商务业务,该公司擅自经营属超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53.贵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基本资料证实:(1)工商部门证实:贵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内容、税收情况、银行账户开立情况、人事任免情况等。公司于2009年8月16日任命何某光为公司副总,主持大方陶瓷原材料公司和雨冲陶瓷工业公司工作;王浈民为公司副总,主持招商部工作;何某权任公司副总,主持佛山办事处工作;王某任公司副总及董事长助理,主持财务部门及集团外联的日常工作。(2)银行部门证实: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在贵阳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在贵阳商行中山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12×××06;在工行贵阳甲秀支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在工行贵阳甲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24×××92。(3)税务部门证实: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17日办理税务登记证至今,一直进行零收入申报。(4)贵州省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原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证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税务登记、股东出资、银行开户等。(5)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证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税务登记、股东出资、银行开户等事实。54.大方陶瓷基地的相关资料证实:贵广公司与大方县政府2008年6月30日签订总投资30亿人民币,建设用地面积210公顷,两年内达到建设规模的投资协议、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55.贵广公司招商集资的宣传资料证实:贵广公司通过举行开工典礼、制作公司网页发布公告、刻录光碟、散发宣传册、媒体、网络炒作等方式开展集资宣传的事实。投资10万,分红7.2万,本金期满返还;投资100万,分红72万,本金期满返还。56.梁某2购买商品房的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实:2009年9月19日,梁某2在贵阳“林城花都"买一套商品房,支付707361元,款项来源于投资户的集资款。57.王某购车的资料证实:王某于2009年6月10日购买了丰田轿车一辆,价格20.98万元,办理了汽车按揭手续。58.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贵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会计鉴定报告证实:(1)根据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资料,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532,800.33元[具体详见—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集资款明细表];集资款支出实际金额为83,025,329.30元(其中:工资支出879,113.47元、购车支出5,330,500.00元、工程款支出185,465.00元)[具体详见—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支出汇总表(内部账)、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汇总表(外部账)];注册资本未实际到位。83,025,329.30具体为:收益性支出5,914,074.30元、资本性支出5,762,255.00元、投资支出26,000,000.00元(其中:投资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2100万元、投资贵州省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原料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借款支出45,349,000.00元(其中: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900万元、贵州省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原料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2)根据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资料,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入实际金额为40,005,183.55元,支出实际金额为39,322,853.03元[具体详见—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收支汇总表],注册资本未实际到位。(3)根据贵州省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原料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资料,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州省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原料开发有限公司收入实际金额为10,001,002.12元,支出实际金额为9,883,224.30元[具体详见—贵州省大方县佛山陶瓷建材工业原料开发有限公司收支汇总表];注册资本未实际到位。(4)由于以上三个公司存在本报告第三部分第(七)项所述会计行为,故违反了《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59.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嫌疑人何某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旭日N220"。将送检笔记本硬盘拆下,通过美亚“CYBERBLOCK-IDE3-2"硬盘只读锁接入取证电脑,使用Encase取证软件读取送检硬盘。检验结论:(1)送检电脑内有QQ号码为“46×××68(网民:水云)",与其聊天的号码为“10xxx893",聊天时间为2009-11-0309:59:03至11:44:05,聊天记录与此案有关。(2)通过恢复送检电脑的上网记录,发现241个残存页面,内容为转账交易,付款方为何某权,开户行为贵州农行,账号为:62×××17,转账金额未显现。(3)通过恢复送检电脑的上网记录,发现23个残存页面,页面显示为“何某权在农业银行的个人网上银行登陆信息"。(4)通过恢复送检电脑的上网记录,发现1个残存页面,页面显示为“个人网上银行登陆信息,客户号16xxx32563946。"(5)通过恢复、整理送检电脑的数据,发现29个TXT文件,文件显示为工行网上银行转换报告。(6)通过恢复、整理送检电脑的数据,发现158个EXCEL文件,文件可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开户名、金额"等数据。(7)根据办案单位提供邮箱号码(用户名gds×××@126.com,密码wei026),登陆该邮箱,邮箱一名为“EsonEson"的用户连续向gds×××@126.com发送邮件,多数邮件内有EXCEL的附件,将邮箱“gds×××@126.com"内的邮件附件内容下载后与送检电脑内EXCEL表格文件对比,发现有18个EXCEL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大小、文件内容等属性均相同。使用哈希值计算工具“md5sum.exe"以邮箱内下载的文件及送检电脑内的文件分别进行哈希值计算,哈希值一致,说明电脑内的18份EXCEL文件与邮箱内的18份EXCEL文件内容完全相同,未进行任何修改。60.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对贵州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托管在贵阳市的服务器里面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子资料进行提取;对被告人的办公室、住所进行搜查,并将搜查出的物品依法登记、扣押、拍照。61.贵州省镇远县凯鑫钒工业研究有限公司、舞阳镇凯鑫矿业、曜泰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梁某2无任何经济来源。62.叶建平刑事拘留在逃的信息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09年12月8日对叶建平登记批捕在逃。2019年10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接到分局情报中心指令,称其辖区内的人脸识别探头多次识别到一个疑是2009年贵州省毕节地区公安局上网的涉嫌非法集资的网上在逃人员叶建平。接报后,莲塘派出所立即开展视屏追踪和走访调查,同年10月9日14时许,接群众举报称,发现疑是网逃人员住在附近。公安民警立即赶往,于10月9日16时30分在罗湖区一楼楼梯口将叶建平抓获。2019年10月9日16时-13日13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6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73号判决书证实:梁某2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某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许某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丁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金某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朱某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何某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某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丁某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何某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田某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梁某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2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雨冲陶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各被告人帐户资金及孳息,现金、汽车、电脑、手机、手表办公桌椅等物品追缴、没收后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所得赃款继续追缴。64.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证实:叶建平亲属代叶建平退缴赃款10万元。6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建平的自然身份情况。关于叶建平的辩护人所提出“叶建平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充分证实叶建平明知贵广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款,积极参与梁某2等人制定集资分红、提成方案,并负责文案策划、制作宣传资料以及广东、福建的非法集资活动,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叶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投资户747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叶建平集资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叶建平系集资诈骗行为的积极策划者和执行者,并从非法集资款中获取提成,其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叶建平的辩护人所提叶建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叶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其亲属积极代其退缴赃款10万元,依法可以对叶建平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叶建平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建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二、对被告人叶建平所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杨贵川审 判 员 张义刚审 判 员 朱绪慜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涛书 记 员 万 杨书 记 员 王 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1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