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力星球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全案无罪释放案件研究报告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信息来源说明:本报告依据公开网络信息、新闻报道摘要及检索结果编写,所有事实与观点均在文中标注来源网页编号;本所未取得本案判决书全文及判决书文号,相关细节应以司法机关公开文书为准。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仅供本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页研究使用。
一、摘要与核心结论
“学力星球案”是一起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领域具有典型意义、争议意义和辩护研究价值的案件。根据公开网络信息,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学力星球案”作出一审判决,任博、赵亮、张洪亮、郭明炎、王珍珍等5名被告人均被宣告无罪[1][2][3]。该案此前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指控涉案平台设置多等级会员代理体系、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发展层级达38层、注册用户近170万人、充值会员近19万人、充值金额约3933万元、涉案资金流水近亿元,并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4][5][6]。从指控规模看,该案形式上具备传销案件常见的“入门费”“层级”“拉人头返利”“资金流水巨大”等特征;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而是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7]。
本报告认为,“学力星球案”全案无罪释放的根本原因并非单一的“证据瑕疵”或“程序违法”,而是实体构成要件、证据证明标准、行政监管结论、司法政策导向和新型商业模式的综合作用。其核心在于:法院认定“学力星球”APP提供了真实的视频图书阅读服务,VIP会员定价合理,存在真实经营活动;计酬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服务的前提之下,并非虚构营销骗取钱财;会员具有退费保障,公司收入来源多样,并非单一依靠发展人员数量[8][9][10]。换言之,控方虽然能够证明存在层级、返利、推广和规模,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要求的“骗取财物”本质,也未能证明其属于纯粹“拉人头”、欺骗参加者缴纳钱财的传销模式[11]。这正是该案无罪裁判逻辑的关键,也是本所专题页应重点呈现的法律争点。
本报告将围绕案件事实、控方指控体系、辩方与法院无罪理由、刑法规范构造、根本原因、程序争议、辩护启示和合规建议展开详细分析。
二、案件基本概况与时间线
(一)案件主体与公司背景
根据公开报道,2021年4月,被告人任博、赵亮注册成立北京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任博为实际经营者。同年6月,任博、赵亮联系郭明炎共同研发“学力星球”APP,设定了应用程序、用户注册、充值会员、星级代理及返利规则。2021年9月3日APP上线[12]。该平台要求用户缴纳198元至298元不等成为会员,会员等级分为学力达人至五星代理,每一级代理根据直推人数获得20%至50%的推荐返利,发展层级共38层[13]。截至2023年2月,注册用户超170万人,充值会员近19万人,充值金额约3933万元;平台另通过强制完成“共建值”任务点击广告获取广告费约1296万元[14][15]。被告人张洪亮作为五星代理,下线层数35层,用户数117万余人[16]。任博、赵亮、郭明炎为发起者,赵艳广和王珍珍分别发展用户1.7万余人和从事财务工作[17]。
上述事实主要来自公开报道对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指控和辩护材料的转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数据属于控方指控和侦查阶段统计,并不等同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说明法院对上述数据能否证明犯罪构成持否定或至少是证据不足的态度[18][19]。
(二)程序时间线
综合公开网络信息,该案大致时间线如下:
1.2021年4月:北京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任博为实际控制人[20][21]。
2.2021年6月:任博、赵亮联系郭明炎共同研发“学力星球”APP,设计会员、代理及返利规则[22]。
3.2021年9月3日:“学力星球”APP上线[23]。
4.2022年10月:公开报道提及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介入,太仆寺旗赵某某涉嫌传销[24]。
5.2023年2月:案发,涉案资金流水近亿元,冻结资金600余万元,涉及全国多个省市[25][26]。
6.2023年3月:《财经》等媒体报道该案,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嫌疑人任博、赵亮、郭明炎已被批准逮捕[27]。
7.2023年10月12日:公开材料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任博等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列举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28]。
8.2024年:有公开信息提到案件在2024年三次开庭审理,但未给出具体宣判日期[29]。
9.2026年9月24日:多个公开来源称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任博、赵亮、张洪亮、郭明炎、王珍珍5名被告人无罪[30][31][32]。
判决书文号与全文:公开搜索结果未提及具体判决书文号,亦未提供判决书全文;法院官网“裁判文书”栏目快照中未见该案文书,可能未公开上网或未被搜索引擎索引[33][34][35]。
需要指出,部分搜索结果存在日期冲突:有的报道显示2024年、2026年等不同时间点[36][37][38]。本报告以多个来源共同指向的“2026年9月24日一审宣判无罪”为分析基础,同时提示读者注意公开信息可能存在时间戳错误或转述差异,最终应以司法机关官方文书为准[39][40]。
三、控方指控的具体事实与证据体系
(一)指控罪名的规范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的核心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搜索到的对该罪的一般介绍,该罪通常表现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41][42][43]。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中,控方正是沿着“入门费—层级—拉人头—返利—骗取财物”的逻辑构建指控[44][45][46]。
(二)指控的具体事实
根据公开报道,检方指控任某等5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充值会员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旨在骗取财物[47]。具体运作模式为:会员通过推荐他人充值获得推荐奖励,公司借此获取会员充值收益[48]。此外,检方指控平台以完成“共建值”任务为名,要求会员点击观看视频广告,通过不断更改规则,对未完成任务者扣除账户学力分值并取消“瓜分”奖学金资格,但未完成者若发展新会员则可恢复资格,以此强制用户点击广告,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49]。
从起诉意见书和公开报道看,控方指控的事实还包括:
1.组织架构与层级:任博于2021年4月注册公司并实际控制;学力星球搭建7等级会员卡代理销售体系;截至案发,该体系发展出38层架构,涉及用户近170余万人;任博、赵亮、郭明炎为发起者,张洪亮发展下线约117万人、35层,赵艳广和王珍珍分别发展用户1.7万余人和从事财务工作,均对组织建立起到关键作用[50][51]。
2.计酬方式:公司要求参加者缴纳198元门槛费注册会员;计酬和返利依据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通过“直推提成”和“间接分成”模式进行,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52][53]。
3.规避监管手段:嫌疑人通过要求一星代理以上成立公司、签订对公协议、隐藏明细将返利换算为“直推奖”等方式,规避超过3级的传销风险认定[54]。
4.涉案规模:涉案资金流水近亿元,冻结资金600余万元,影响全国多省市;注册用户超170万人,充值会员近19万人,充值金额约3933万元;广告费约1296万元[55][56][57]。
5.强制广告点击:检方认为平台以“共建值”任务强制用户点击广告,并从中获取广告费,该行为亦被纳入指控事实[58]。
(三)控方列举的主要证据
根据公开材料,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包括[59]: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充值记录、结算单、广告协议、审计报告、工商注册信息、银行流水、签约函、合作协议等。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平台会员数据、充值数据、组织结构、奖金发放规则及被告人名下账户资金流向等进行鉴定。
3.电子数据:APP录屏视频、阿里云服务器部署的ECS服务器及数据库数据、被告人手机电子数据等,证实APP界面、规则及后台数据。
4.证人证言:包括公司员工贾翠莹、孙天青等及用户赵艳广等的证言,证实APP注册流程、会员等级晋升、返利规则及视频服务的真实性。
5.被告人供述:任博、赵亮、张洪亮、郭明炎、王珍珍关于公司运营、APP开发、推广模式及分工的供述。
从形式上看,控方证据种类齐全,既有传统书证、审计报告、银行流水,也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言词证据,具备“数据化指控”的特征。但法院最终认为证据不足,说明控方证据链在关键构成要件上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60][61]。
(四)控方逻辑链及其断裂点
控方逻辑可以概括为:
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
用户缴纳198元至298元获得会员资格,属于“入门费”;
会员分为学力达人至五星代理等7个等级,形成层级;
直推提成20%至50%,间接分成,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
发展层级38层、用户近170万,规模巨大;
通过成立公司、对公协议、隐藏明细等方式规避监管;
因此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逻辑在形式上具有相当说服力,尤其“层级+入门费+拉人头返利+规模巨大”往往被视为传销案件的典型标签。然而,该逻辑链的断裂点在于:它没有充分证明“骗取财物”这一本质要件,也没有证明返利完全脱离真实服务销售而单纯以“人头”为依据[62][63]。法院恰恰在这一点上作出否定评价。
四、辩方观点与法院无罪裁判理由
(一)辩方核心观点
根据公开信息,辩方主要提出以下观点:
1.真实商品和服务:学力星球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真实有效,运营模式属于正常的商业创新,即“共建共创共享”,有别于纯粹“拉人头”、骗取钱财的传销活动[64][65][66]。
2.付费对应真实服务:用户付费198元/年是为了获取知识内容,而非为了“入门资格”骗取财物;会员付费对应真实服务,非骗取财物[67][68][69]。
3.资金来源非庞氏骗局:平台有真实的广告业务收入,案发前广告收入达1000多万元,并用于向用户和代理商返利,具有可持续性,而非单纯依靠后人资金支付前人收益的“击鼓传花”[70][71]。
4.未完全符合传销构成要件:虽然设有7级代理架构,但实际计酬层级有限,核心在于推广商品而非拉人头;传销需同时满足“虚构/高价商品”“多层级计酬”“引诱发展人员骗取财物”等要件[72][73]。
5.行政监管前置认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认为未发现拉人头分红等违法传销行为,决定不予立案,这成为辩方证明其行为合规的重要行政证据[74][75]。
6.证据质疑:家属和辩护律师指出涉案人数与事实不符,涉案金额未能查明,相关笔录涉嫌“造假”,要求侦查人员出庭[76]。
7.程序违法主张:辩护方指出,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行为,涉嫌伪造证据、逼取证据;具体包括管辖权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问题以及对被告和证人的取证程序问题[77]。公开报道还提到,公诉机关出示的部分证据被认为程序违法或违背常理[78]。
需要谨慎指出,上述程序违法主张主要来自辩护方和公开报道的分析,并非法院判决书全文所确认的裁判理由。法院最终无罪判决的公开摘要更多聚焦于“真实服务”“证据不足”“不符合骗取财物要件”等实体理由[79][80][81]。因此,在专题页中应将“程序违法”定位为辩方主张和程序辩护的重要方向,而不宜直接表述为法院已明确认定侦查机关伪造证据。
(二)法院无罪裁判理由
根据多个公开来源,法院一审认定全案被告人无罪,主要理由包括:
1.在案证据证实“学力星球”提供了真实的视频图书阅读服务。法院认为,该APP并非虚构商品或服务,而是存在真实经营活动[82][83][84]。
2.VIP会员定价合理。198元至298元的会员费用与真实视频图书阅读服务相对应,难以认定为无对价的“入门费”或骗取财物的手段[85]。
3计酬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服务的前提下。返利并非完全脱离真实服务销售,而是建立在会员充值和服务提供的基础之上,并非虚构营销骗取钱财[86][87]。
4.会员具有退费保障。退费机制的存在削弱了“骗取财物”的认定基础[88]。
5.公司收入来源多样。公司不仅有会员充值收入,还有广告收入等,并非单一依靠发展人员数量[89][90][91]。
6.模式有别于纯粹“拉人头”、欺骗参加者缴纳钱财的传销模式。法院认为,该模式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纯粹“拉人头”、欺骗参加者缴纳钱财的模式存在区别[92]。
7.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法院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未能证实“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等要件[93]。
8.与行政执法调查结论一致。有公开信息提到,该判决结果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之前的调查结论一致[94][95][96]。
有公开来源提到判决用了“五大无罪理由”为平台正名,但具体五条未在摘要中完整列出[97]。结合其他来源,可以推断其核心仍是围绕“真实服务”“真实经营”“无骗取财物”“非单纯拉人头”“证据不足”展开。
(三)法院裁判逻辑的重构
从刑法解释角度,可将法院无罪裁判逻辑重构为三段论:
大前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获得加入资格,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98][99][100]。
小前提:在案证据显示,“学力星球”提供了真实视频图书阅读服务,VIP会员定价合理,存在真实经营活动;返利建立在真实服务基础上;会员有退费保障;公司收入来源多样,并非单一依靠发展人员数量;其模式有别于纯粹“拉人头”、欺骗缴费[101][102][103]。
结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104]。
这一逻辑的关键在于,法院没有停留在形式上的“层级”“返利”“规模”标签,而是进行了实质判断:返利是否以真实服务销售为基础?付费是否对应真实对价?是否存在骗取财物和非法占有目的?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这些问题决定了案件性质。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范构造与实质判断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形式要件
根据搜索到的法律介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常具备以下形式要件[105][106][107]: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形式要件往往容易满足:只要存在入门费、层级、返利、推广,就可能被纳入侦查视野。但刑法规定的核心不是单纯的多层次分销,而是“骗取财物”的诈骗型传销。若行为围绕真实商品或服务,具有实际经营内容,返利以真实销售业绩为基础,则可能属于“团队计酬”式经营,而非刑法打击的“拉人头”式传销[108][109][110]。
(二)“骗取财物”是传销罪的核心本质
搜索到的理论分析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在于“骗取财物”;如果行为围绕真实商品且具有实际经营内容,或者仅是“团队计酬”而非“拉人头”诈骗,可能不构成此罪[111][112][113]。这一观点与“学力星球案”法院的裁判逻辑高度契合。法院强调该模式有别于纯粹“拉人头”、欺骗参加者缴纳钱财的模式[114],实际上就是在区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型分销”。
“骗取财物”不仅要求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至少具有诈骗性质。若会员付费获得了真实服务,平台提供了可消费的内容,且存在退费机制,则难以认定“骗取”。即使存在夸大宣传、层级返利,也需要进一步审查返利是否来源于真实经营收益,还是来源于后加入者的入门费。
(三)“拉人头”与“团队计酬”的界限
在传销犯罪研究中,“拉人头”与“团队计酬”是最重要的区分之一。所谓“拉人头”,是指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参与者主要靠发展下线获利,商品或服务只是形式。所谓“团队计酬”,是指以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业绩为基础,团队负责人从团队销售业绩中获得报酬,商品或服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根据搜索到的分析,若行为围绕真实商品且具有实际经营内容,或者仅是“团队计酬”而非“拉人头”诈骗,可能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15][116][117]。在“学力星球案”中,法院认定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服务的前提下,公司收入来源多样,并非单一依靠发展人员数量[118][119]。这说明法院将案件定性为具有真实经营基础的推广模式,而非纯粹拉人头。
(四)行政监管结论的参考意义
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接到举报并调查,认为未发现拉人头分红等违法传销行为,决定不予立案[120][121]。该行政调查结论虽不能直接约束刑事审判,但在刑事证明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原因在于:
行政监管机关对商业模式、传销特征具有专业判断能力;
行政不立案说明该模式至少未达到行政违法传销的认定标准;
刑事定罪要求更高证明标准,若行政调查尚不能认定违法,刑事指控更需充分证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行政机关的前置判断可作为辩方证明合规经营的重要材料。
法院判决与行政调查结论一致[122][123][124]进一步强化了无罪结论的合理性。
六、无罪释放的根本原因深度分析
“学力星球案”全案无罪并非偶然,而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以下从十个层面进行深度分析。
(一)实体原因之一:存在真实服务与真实经营活动
法院认定“学力星球”提供了真实的视频图书阅读服务,VIP会员定价合理,存在真实经营活动[125][126][127]。这是全案无罪的第一块基石。传销犯罪通常以虚构商品、虚假服务或价格严重背离价值为特征,而本案平台提供的视频图书阅读服务真实存在,用户付费后可以获得相应内容。即使平台存在推广返利,也不能轻易否定其真实经营属性。
在刑法解释上,真实服务的存在意味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中的“为名”可能不成立。因为“为名”意味着商品或服务只是名义、幌子,而本案中商品或服务是真实交易对象。法院正是从这一实质角度出罪。
(二)实体原因之二:付费具有合理对价,难以认定为“入门费”
控方将198元至298元会员费视为“门槛费”或“入门费”。但法院认为VIP会员定价合理,对应真实服务[128]。在传销案件中,“入门费”通常指参加者为了获得加入资格而缴纳的费用,且该费用与商品或服务价值明显不符,或者根本没有商品或服务。本案中,会员费对应视频图书阅读服务,具有消费对价,且存在退费保障[129]。因此,将会员费直接等同于传销“入门费”存在解释上的跳跃。
(三)实体原因之三:计酬返利建立在真实服务基础上
法院特别指出,计酬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服务的前提下,并非虚构营销骗取钱财[130][131]。这意味着,虽然存在直推提成和间接分成,但返利的来源和基础是会员充值对应的真实服务销售,而非单纯发展人头。换言之,控方证明了“有返利”,但没有充分证明返利“以发展人员数量为唯一或主要依据”且“脱离真实销售”。这是控方证据链的关键断裂点。
(四)实体原因之四:公司收入来源多样,非庞氏资金链
法院认定公司收入来源多样,并非单一依靠发展人员数量[132]。公开信息还显示,平台有真实广告业务收入,案发前广告收入达1000多万元[133][134]。广告收入的存在说明平台并非完全依赖后加入者资金支付前人返利,而具有外部经营收入。这一点对于否定“庞氏骗局”性质至关重要。传销犯罪往往具有资金链断裂风险,返利来源于后加入者缴费;若平台有真实广告收入、服务收入等多元来源,其可持续性和经营属性更强。
(五)实体原因之五:会员退费保障削弱“骗取财物”认定
法院提到会员具有退费保障[135]。退费机制意味着用户并非完全丧失财产,平台也未彻底占有会员费用。虽然退费保障不等于绝对无罪,但它是判断“骗取财物”的重要事实。若用户可以通过退费机制挽回损失,则“骗取”的故意和结果都难以成立。
(六)实体原因之六:模式区别于纯粹“拉人头”诈骗
法院明确指出,该模式有别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纯粹“拉人头”、欺骗参加者缴纳钱财的模式[136]。这一表述是本案无罪判决的灵魂。它表明法院承认存在层级和返利,但认为其与刑法打击的诈骗型传销有本质区别。刑法打击的是以传销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组织,而非所有多层次分销或推广模式。若模式以真实服务为基础,且返利与真实销售相关,则不宜入罪。
(七)证据原因:控方证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构成要件[137]。这是典型的证据裁判原则体现。即使控方掌握大量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供述,若这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骗取财物”和“拉人头计酬”,就不能定罪。具体而言,控方证据可能存在以下不足:
1.人数与金额真实性:辩护方指出涉案人数与事实不符,涉案金额未能查明[138]。若用户数据存在重复注册、机器人、退费、无效充值等,170万用户、19万充值会员、3933万元充值金额的证明力会被削弱。
2.计酬依据穿透不足:有层级、有返利,但返利是否完全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还是以真实服务销售业绩为基础,需要穿透审查。控方可能未充分区分直推奖、间接分成与真实服务销售的关系。
3.骗取财物证明不足:若平台提供真实服务、有退费、有广告收入,则“骗取财物”难以成立。
4.主观故意证明不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若行为人真诚相信模式合法、有真实经营,则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5.电子数据与鉴定意见质证: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数据完整性、鉴定方法科学性等均可能影响证据采信[139][140]。
(八)程序原因:侦查程序争议削弱指控体系
公开报道显示,辩护方指出侦查机关存在管辖权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问题以及对被告和证人的取证程序问题,涉嫌伪造证据、逼取证据[141]。部分证据被认为程序违法或违背常理[142]。虽然公开摘要未显示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裁判理由,但程序争议至少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削弱控方证据的可信度;
导致部分证据被排除或不予采信;
使法院对指控事实产生合理怀疑;
强化“证据不足”的结论。
需要强调,程序违法并非公开摘要中法院无罪判决的主要表述,法院更多从实体和证据角度出罪。因此,在专题页中应将程序问题作为辩护策略和程序正义议题,而非唯一或主要无罪原因。
(九)政策原因:刑法谦抑性与新型业态保护
有公开信息提到,该案涉及互联网与经济业态相结合的新型经销模式,若构罪将破坏创新,暗示法院在裁判时考量了保护新经营形态创新的司法政策导向,且“读书无罪”也是辩护点之一[143]。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新型商业模式,若其具有真实经营内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应优先通过行政监管、民事调整和合规整改处理,而非轻易入罪。知识付费、在线阅读、社交分销等新业态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刑事司法应保持克制。
(十)社会危害性原因:缺乏被害人、真实服务与退费机制
传销犯罪的危害在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若平台提供真实服务、会员有退费保障、无大量被害人报案,则社会危害性较低。公开信息显示,证人证实当事人没有遭受欺骗、欺诈等客观事实[144]。没有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没有资金链断裂,刑事可罚性自然降低。法院在实质判断中很可能考虑了这些因素。
(十一)综合结论:根本原因是“形式符合、实质不符、证据不足”
综合上述分析,“学力星球案”无罪释放的根本原因可以概括为:
形式上有层级、返利、推广、规模,但实质上存在真实服务、合理定价、真实经营、退费保障和多元收入;
控方未能证明“骗取财物”这一核心要件,未能区分“拉人头”与“团队计酬”;
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人数、金额、计酬依据等关键事实存疑;
行政监管调查未认定违法传销,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结论一致;
程序争议削弱指控可信度;
司法政策强调刑法谦抑,保护新型业态创新。
因此,该案不是简单的“证据不足”案件,而是实体构成要件、证据证明、程序正义和政策导向共同作用的结果。
七、争议焦点与法律辨析
(一)会员费是“入门费”还是“服务费”?
控方认为198元至298元是获得加入资格的“门槛费”[145][146]。辩方和法院则认为这是VIP会员服务费,对应真实视频图书阅读服务,定价合理[147][148][149]。这一争议的关键在于对价关系:若付费后获得真实服务,且服务价值与价格基本相当,则不宜认定为传销“入门费”。在专题页中,应重点分析“入门费”的实质判断标准,包括是否有真实商品或服务、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退费、用户是否以消费为目的。
(二)层级是“传销层级”还是“分销层级”?
控方指控发展层级38层、7等级代理体系[150][151]。但刑法中的“层级”不是单纯的组织架构层数,而是与计酬返利相结合的层级。若层级仅用于管理、培训或服务,返利并不完全依据层级人头,则不能简单等同于传销层级。法院认为该模式有别于纯粹拉人头[152],说明层级形式未决定犯罪性质。
(三)返利是“拉人头计酬”还是“团队计酬”?
控方认为直推提成20%至50%、间接分成,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153][154]。法院则认为返利建立在真实服务基础上[155][156]。这一争议需要穿透审查返利资金来源:若返利来自真实服务销售收入,且与销售业绩挂钩,则可能属于团队计酬;若返利来自后加入者入门费,且与销售无关,则属于拉人头。本案中,广告收入、会员充值、退费保障等事实支持前者。
(四)“骗取财物”如何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骗取财物”。本案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骗取财物[157]。在专题页中,应分析“骗取财物”的认定因素:是否有虚构商品或服务、是否无对价收费、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无退费机制、资金是否被挥霍或转移、是否有大量被害人。本案中,真实服务、合理定价、退费保障、广告收入等均削弱“骗取财物”认定。
(五)组织者、领导者如何认定?
控方指控任博、赵亮、郭明炎为发起者,张洪亮为五星代理发展下线117万人,赵艳广、王珍珍分别发展用户和从事财务工作[158][159]。但即使构成传销,也需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根据搜索到的无罪辩点,非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犯罪,参与者不具有从下线获利的资格等[160]。本案中,王珍珍从事财务工作、赵艳广发展用户1.7万余人,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者,是否具有从下线获利的资格,均存在辩护空间。法院全案无罪,说明对各被告人的组织、领导行为均未认定。
(六)强制广告点击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检方指控平台以“共建值”任务强制用户点击广告,获取广告费1296万余元[161]。该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广告、强迫交易、不正当竞争等,但法院未以其他罪名定罪。在专题页中,可以讨论该行为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广告收入的存在也反证平台有真实经营收入,而非单纯传销资金链。
(七)规避监管行为如何评价?
控方将要求一星代理成立公司、签订对公协议、隐藏明细将返利换算为“直推奖”等作为规避监管手段[162]。辩方可能认为这是正常合规安排。法院未据此认定犯罪,说明规避监管行为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关键仍在于是否符合传销罪构成要件。在专题页中,应区分“合规安排”与“掩饰犯罪”,避免将企业正常税务、结算安排一律视为犯罪证据。
八、程序争议、非法证据排除与证据裁判
(一)程序争议的公开信息
公开报道显示,辩护方指出侦查机关存在管辖权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问题以及对被告和证人的取证程序问题[163]。辩护方还指出,公诉人出示的多组证据要么程序违法,要么违背常理,要么是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无法证明“学力星球”构成传销[164]。证人证实了当事人没有遭受欺骗、欺诈等客观事实[165]。这些主张对控方证据体系构成挑战。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规则
搜索到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法律逻辑包括:
侦查人员伪造证据,如未带被告人指认却制作指认笔录,必须予以排除[166]。
若被告人提供线索,而检方无法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如缺失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在看守所讯问且无其他证明,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从而予以排除[167][168]。
若检方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且不同意撤回证据,裁判文书必须排除并说明理由[169][170][171]。
实践中存在证明责任倒置困境,法官有时降低证明标准,仅凭侦查机关“情况说明”即采信证据[172][173][174]。
(三)本案程序问题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开摘要未披露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裁判理由,无法确认法院是否明确排除某些证据[175]。但可以合理推断,程序争议至少产生以下效果:
使控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受到质疑;
使法院对关键事实产生合理怀疑;
与实体证据不足形成叠加效应;
强化无罪判决的正当性。
在专题页中,建议将“程序辩护”作为独立模块,介绍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电子数据取证规范、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等辩护策略。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176],体现了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搜索到的一般法律介绍,无罪释放的法律依据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正义等[177]。法院在裁判中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若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本案中,控方虽然证据数量庞大,但在“骗取财物”“拉人头计酬”等关键要件上未能达到证明标准。
九、本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启示
(一)“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
“学力星球案”表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仅凭“入门费+层级+返利+规模”的形式特征认定,而应进行实质判断。专题页应重点介绍以下审查步骤:
是否存在真实商品或服务?
付费是否具有合理对价?
返利是否以真实销售业绩为基础?
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或唯一计酬依据?
是否具有骗取财物和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有退费机制、多元收入、可持续经营?
是否属于“团队计酬”而非“拉人头”?
是否有行政监管前置结论?
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无罪辩点”检视
根据本案和搜索到的理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辩点包括[178]:
参与者不具有从下线获利的资格;
非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犯罪;
存在真实商品或服务,具有实际经营内容;
属于团队计酬而非拉人头诈骗;
未骗取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
会员有退费保障,无被害人损失;
公司收入来源多样,非庞氏资金链;
行政监管未认定违法传销;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存在程序或方法瑕疵;
人数、金额、层级等关键事实证据不足。
(三)“合规红线”检视
结合本案,企业分销模式应避免以下红线:
无真实商品或服务,仅以概念、积分、虚拟权益作为幌子;
高额入门费,费用与商品或服务价值严重背离;
无退费机制,用户付费后无法挽回;
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唯一或主要返利依据;
资金池风险,以后加入者资金支付前人返利;
虚假宣传,承诺高回报、保本收益;
层级无限扩张,计酬层级超过法律风险边界;
强制点击广告、虚假流量,可能引发其他行政或刑事责任;
规避监管安排,如空壳公司、隐藏明细、虚假对公协议;
缺乏行政合规评估,未取得必要经营资质或监管意见。
(四)“辩护策略”检视
实体辩护:围绕真实服务、合理定价、退费机制、多元收入、团队计酬等展开。
证据辩护:质证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用户数据,审查人数、金额、层级真实性。
程序辩护:提出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
主观故意辩护:证明行为人对模式合法性具有合理信赖,无骗取财物故意。
行政前置辩护:提交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合规调查等证据。
政策辩护:强调刑法谦抑性、保护新型业态、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商业创新。
量刑辩护: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区分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区分主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
合规整改:推动企业调整分销层级、返利来源、退费机制、广告模式,争取不起诉或从宽。
(五)本案典型意义
“学力星球案”可作为“真实服务+团队计酬+无罪”典型案例。可与其他传销案件对比,如“善心汇”“宝乔公司”“盛召海星”等案件[179]。这些案件通常涉及缴纳入门费、层级计酬、虚假商品、资金池等特征,与“学力星球案”形成对照。通过对比,可以更清晰展示传销罪入罪与出罪的边界。
十、结论
“学力星球案”全案无罪释放,是近年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领域极具研究价值的案件。其根本原因可以归纳为:
第一,实体上存在真实服务与真实经营。法院认定“学力星球”APP提供真实视频图书阅读服务,VIP会员定价合理,存在真实经营活动[180][181][182]。这是出罪的基础。
第二,返利建立在真实服务基础上,而非纯粹拉人头。法院认为计酬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服务的前提下,并非虚构营销骗取钱财[183][184]。这区分了团队计酬与拉人头诈骗。
第三,公司收入来源多样,有广告收入,非庞氏资金链。公开信息显示平台有真实广告业务收入,案发前广告收入达1000多万元[185][186]。法院也认定公司收入来源多样,并非单一依靠发展人员数量[187]。
第四,会员有退费保障,缺乏骗取财物和被害人损失。法院提到会员具有退费保障[188],证人证实当事人没有遭受欺骗、欺诈[189]。
第五,控方证据不足,未能证明“骗取财物”核心要件。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190]。
第六,行政监管调查未认定违法传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调查认为未发现拉人头分红等违法传销行为,决定不予立案[191][192]。刑事判决与行政调查结论一致[193][194][195]。
第七,程序争议削弱控方证据体系。辩护方指出侦查机关存在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对被告和证人取证程序等问题[196]。虽然公开摘要未披露法院详细裁判理由,但程序问题可能影响证据采信。
第八,司法政策强调刑法谦抑,保护新型业态创新。有公开信息提到该案涉及互联网与经济业态相结合的新型经销模式,若构罪将破坏创新[197]。
因此,“学力星球案”的无罪不是偶然,而是实质刑法解释、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正义和司法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本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页而言,该案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素材:它提醒我们,传销罪的辩护不能停留在形式标签,而应深入审查真实经营、真实服务、真实销售、真实收入、真实退费和真实证据。只有穿透形式,才能把握实质;只有把握实质,才能准确适用刑法,避免将新型商业创新错误入罪。
(本文所有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公开报道和检索摘要,具体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司法机关公开文书为准;因未获取判决书全文和文号,相关分析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附:信息来源与其他来源(网络公开报道及检索摘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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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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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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