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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入门费”型传销虚拟代币型

邓明;阮敏;苏雪兰;朱洪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典型案例 080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5)赣09刑终160号审理法官: 周海燕 易腾 刘茶花文书类型: 裁定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5.09.26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熊坤明,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主犯 从犯 可以从轻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有期徒刑 不适用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居住地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域名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初犯 偶犯 前科 犯罪记录

刑罚:一、被告人朱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苏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阮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人邓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邓明;阮敏;苏雪兰;朱洪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赣09刑终160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别名朱某乙,绰号“老三”。2023年2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3日被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5月30日经丰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某甲,曾用名阮某乙、张某甲,绰号“十某甲”。2023年1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3日被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5月30日经丰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熊坤明,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1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3日被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5月30日经丰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某。2024年3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1月14日被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5月30日经丰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苏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5年6月5日作出(2025)赣09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春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21年9月起,被告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苏某伙同谷某丙(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等人,聘请技术团队在LP钱包上开发LB项目系统,以元宇宙代币为名,宣传LB项目是由美国Facebook团队开发,是区块链金融创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通过打电话、发微信、拉投资者进群、召开线上、线下会议等方式宣传推广LB项目,虚构、夸大LB项目的盈利前景,引诱参与者缴纳100U-5000U不等的BNB虚拟币作为入门费,使用上线转发的邀请码链接注册账户后自动成为下线,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参与者又继续诱骗他人参与形成上下层级关系,获取推荐奖励,其奖励规则如下:下线会员投资的金额中,58%用于推荐奖励分配,由其直接上线七层分配。直推第一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0%奖励,直推第二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8%奖励,直推第三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奖励,直推第四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奖励,直推第五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8%奖励,直推第六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奖励,直推第七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奖励。下线会员投资金额的40%用于自动公派分配,会员级别越高分配层级越多。经鉴定,截至2022年11月,LB项目层级表中存在共计“3246”个不同的虚拟币地址账号,参与活动实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最高层级为“49”,公排归集地址共计流入BNB数量为5524.390632423205,共计流出BNB数量为5513.XXX。被告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苏某等人从公排归集地址获利415个BNB币约110万元,其中朱某甲非法获利30余万、阮某甲非法获利19万元、邓某甲非法获利3万元,苏某非法获利4万元,谷某丙从朱某甲、苏某处非法获利37.5万元。案发后朱某甲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阮某甲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邓某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苏某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谷某丙退缴违法所得37.5万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谷某丙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苏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苏某以元宇宙代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入门费,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邀请加入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及投入资金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苏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苏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邓某甲、苏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阮某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甲、苏某在传销组织的犯罪作用、性质及对经济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依法不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苏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阮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人邓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82.5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继续追缴被告人阮某甲的违法所得11万元,上缴国库。上诉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朱某甲非法获利30万元错误,朱某甲多退缴的非法获利24万余元应认定为退赔款;2.一审判决未认定朱某甲为从犯错误,本案中,谷某丙是项目领头人、决策者,在项目中起绝对领导和核心作用,是主犯,朱某甲前期经手的多项具体事务均是按照谷某丙和罗某的安排去做,在项目中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3.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朱某甲有自首、全部退回非法获利、认罪认罚、从犯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朱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低,人身危险性小,本案危害后果也不严重,请求二审法院对朱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阮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1.谷某丙系LB项目主犯,阮某甲等人系从犯,一审判决未认定阮某甲为从犯错误;2.阮某甲管理LB项目时间较短,管理过程中LB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也没有发展下线,其社会危害性较其他同案犯更小,阮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调查LB项目,悔罪态度明显,一审判处阮某甲实刑,显属量刑畸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阮某甲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诉称上诉人邓某甲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在深圳羁押期间的时间没有折抵刑期。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原审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均参与LB项目开发,承担了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职责,参与了传销活动的宣传、培训、推广和项目获利分配,仅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3.上诉人朱某甲认为其非法获利不足30万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结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同案犯等的供述及客观证据,2020年11月15日公排结束后上诉人朱某甲分得18个BNB;2022年3月26日提取200个BNB转换为8.4782万U,朱某甲分得4.2782万U;2022年9月15日提取113个BNB,检察人员认为除113个BNB用于投资人的提款和项目开支,朱某甲未占有可不认定非法获利外,朱某甲将4.2782万U项目沉淀资金提取后转投其他项目导致全部亏损系获利后财产处分行为,应与前期分得的18个BNB一起计入违法所得,约合人民币30万元,另外朱某甲还供述参与了点位费的分配,结合上述情况,一审从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认定朱某甲违法所得30万元并无不当。4.上诉人阮某甲认为其管理项目的时间较短,且项目处于亏损状态,其社会危害性更小,其并未发展下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阮某甲为获取利益,积极参与传销组织的宣传培训,并在后期接手项目管理时并未及时止损,甚至挪用平台资金,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在案的阮某甲供述和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阮某甲发展了下线,且本案中发展下线人数不影响认定阮某甲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5.上诉人邓某甲认为其在深圳羁押的时间没有折抵刑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邓某甲于2024年1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1月11日至1月17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1月17日送至丰城市看守所羁押,2月8日释放,羁押时间为29日,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折抵刑期29日,不存在折抵刑期不当的问题。6.各上诉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21年9月起,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原审被告人苏某、同案人谷某丙(另案处理)、罗某甲蛟(另案处理)等人,聘请技术团队在TP钱包上开发LB项目系统,以元宇宙代币为名,宣传LB项目是由美国Facebook团队开发,是区块链金融创新,通过打电话、发微信、拉投资者进群、召开线上、线下会议等方式宣传推广LB项目,虚构、夸大LB项目的盈利前景,引诱参与者缴纳100U-5000U(注:USDT,简称U,1U≈1美元)不等的BNB虚拟币(注:BNB,币安币,币安交易所发行的区块链代币,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1BNB≈350-650美元)作为入门费,使用上线转发的邀请码链接注册账户后自动成为下线,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参与者又继续诱骗他人参与形成上下层级关系,获取推荐奖励,其奖励规则如下:下线会员投资的金额中,58%用于推荐奖励分配,由其直接上线七层分配。直推第一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0%奖励,直推第二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8%奖励,直推第三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奖励,直推第四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奖励,直推第五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8%奖励,直推第六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奖励,直推第七层会员获得投资金额3%奖励。下线会员投资金额的40%用于自动公派分配,会员级别越高分配层级越多。经鉴定,截至2022年11月,LB项目层级表中存在共计“3246”个不同的虚拟币地址账号,参与活动实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最高层级为“49”,公排归集地址共计流入BNB数量为5524.390632423205,共计流出BNB数量为5513.XXX。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原审被告人苏某等人从公排归集地址沉淀资金中转出约800个BNB币,折合人民币约200余万元,其中朱某甲非法获利30余万元、阮某甲非法获利19万元、邓某甲非法获利3万元,苏某非法获利4万元,谷某丙从朱某甲、苏某处非法获利37.5万元。案发后朱某甲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阮某甲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邓某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苏某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谷某丙退缴违法所得37.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立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前科说明,证明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苏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实朱某甲于2023年2月1日来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阮某甲于2023年1月19日被武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邓某甲于2024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南园派出所抓获,苏某于2024年3月5日来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4.退赃情况,证明谷某丙退赃40万元、罗某退赃30万元、朱某甲退赃30万元、阮某甲退赃8万元、邓某甲退赃3万元、苏某退赃4万元。5.LB项目宣传资料、钱包地址、交易地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层级结构、2021年10月21日启动大会人员名单、讲课视频、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资料,证明LB项目的相关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21年10月8日,邓某甲拉我进了他们新项目的微信群,叫做“幸运麒麟社区”。从这个时间开始,基本是每天晚上这个社区都有人讲课,基本都是宣传这个币有多大的发展空间,有多么的安全。不断强调这个币是美国FACEBOOK原来的技术负责人开发的项目,有雄厚的技术基础,以后是元宇宙世界的全球流通代币等等。由于邓某甲、微信群内的讲师天天在宣传LB有多么靠谱、今后有多大升值空间,所以我开始从最初的不相信转变成了相信这LB确实靠谱、确实能够赚钱。2021年10月15日,我通过微信询问邓某甲购买LB具体如何操作,邓某甲通过微信远程指挥我怎么下载钱包TokenPocket、如何转账操作,我按照邓某甲的指挥进行了操作,邓某甲约我去深圳见面详谈。2021年10月16日邓某甲在微信上将LB在TokenPocket内的币安智能链公链运行程序地址发给了我,并教我具体的操作使用方法。邓某甲反复跟我强调LB项目没有风险,还告诉我发展下线(行话叫:布道)能够获得返利。LB项目采取微信发朋友圈或与认识的人直接联系,加微信好友,或单独或拉群发资料,在腾讯会议开空中课堂,上课洗脑等的形式推广、发展下线,偶尔也组织线下会议上课洗脑。投资人都是LB项目组织者直接联系吸纳的,邓某甲、苏某向我宣传的时候说让我拉人头能够得到返利,但是我没有拉新人,我是按照他们说的方法直接多注册账号来实现的。如果想加入,需从“TP”钱包中输入“LB”的地址,登入“LB”系统注册账户。注册账户需要有现有会员提供“邀请码”,当你使用这个“邀请码”注册账户后,新注册的账户就自动成为了发“邀请码”账户的下线,每个账户有对应的区块链地址。投资“LB”项目要购买“USDT”、“BNB”等虚拟币充值到自己的账号地址,再兑换成“LB”币进行投资,获得收益。我共投资了人民币733424元。罗某甲(注:即罗某甲蛟,下同)、朱某乙(注:即朱某甲,下同)、张某甲(注:即阮某甲,下同)、邓某甲、苏某他们都是谷某丙的弟子,都是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的,项目开发技术方黄某是邓某甲、苏某联系介绍的,后面谷某丙安排罗某甲、朱某乙与技术方黄某对接开发的。朱某乙负责大连市场的推广、罗某甲负责江西、湖南、深圳市场的推广,苏某负责深圳、福建、湖北市场的推广,邓某甲负责深圳和其他市场的推广。这个“幸运币安生态模式”是奖励机制:就是激活账号后通过让下级使用本级的邀请码注册激活账号,按照邀请的人数以及被邀请人算力多少有不同的收益率,邀请的人数越多购买的算力越高也就收益率越高。从这个宣传资料看,节点级别:就是指会员等级,分为LL1-L7七个等级,如上表所示,这七个等级分别需要充值100USDT-5000USDT不等。不同等级在LB系统的权益不同,主要体现在公派地址多少,以及空投收益的多少不同。推荐奖励:是指拉入下线的奖励,拉入的层级越高,获得的返利就越多。自动公派体系:这个是注册进来的地址身份,自动分享上面层级、下面层级地址相关投入资金比例的一种机制,目的是鼓励发展下线,以及层级更高的下线,这样上一层推荐者的自动收益就会更高。提现:是在LB主页面挖BNB的可提现比例,层级越高,可提现比例就越高,提现和复投是相辅相成的。复投:复投是对应上面提现的,扣除提现的部分,剩下的部分是自动复投的。考核:主要是针对L5-L7级别的,均需要分享节点,拉入发展其他参与者进来。不达标的会被降级。2.证人谷某甲的证言,证实LB项目用U币投资,当时我父亲谷某丙弟子罗某甲他们在搞个LB的项目,邀我爸爸参与投资。因为我爸爸不懂虚拟币,便要我和罗某甲联系对接投资虚拟币的事宜。我跟罗某甲联系后,他通过微信教我操作投资了LB。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谷某丙以及他的弟子朱某乙、罗某甲、苏某、邓某甲、张某甲等人先后通过打电话、发微信、拉我们进群、召开线上、线下会议等方式,不断宣传LB项目是由美国Facebook团队开发的,是全球元宇宙发展趋势,是区块链金融创新等,以后前景广阔。他们邀请参加者使用BNB、USDT等虚拟币,在TP钱包中登入LB系统充值投资,质押挖矿,获得各种奖励,推荐人加入还可以获得推荐奖励。“LB”项目的会员分成7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L1-L7,分别需充值100U、300U、500U、1000U、2000U、3000U、5000U,级别越高各种奖励越高,开始奖励了一点“BNB”(我累计不到3个,后复投用掉了),后面的全是“LB”币,会自动把收益转到每个人的账户里面。在“LB”系统中,将“LB”进行质押挖矿、获得空投和质押挖矿收益(质押时间越长收益越高,所有收益都是浮动的,有时多有时少),发展下线加入还可以获得动态收益等。具体的收益模式群里有宣传资料。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LB”项目的代币地址的合约是公开的,合约地址是0x7948d6bc05Da31b4a0e0ac1060D4C3bD26cEd322。所产出的LB一开始都是铸造在一个钱包地址:0xa5917e2a2510DB55b0037E6ad9c37D7caA62AE24(这个地址是私人的,管理这个钱包的人很重要),从这个地址再转到0xfa1617f8afaa1a9b877bae1f4763e5c89dc246f这个隐藏的合约地址,用于分配产出的LB币。5.证人李某乙、江某、陈某丙、关某、刘某甲、王某甲、李某丙、郭某甲、郑某、刘某乙、邓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丁、廖某、唐某甲、钟某、彭某、张某乙、沈某、刘某丙、万某、杨某、王某乙、竺某、徐某、王某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证实LB项目发展下线情况、投资情况及运行模式。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21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然后邓某甲邀集某、我、朱某丙(注:即朱某甲)、苏某、龚某甲一起去云南找谷某乙合伙成立一家教育培训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当时我们7个人各出资五万元人民币(合计35万元左右)成立了这家公司,公司法人是谷某乙。公司成立之后谷某丙和我们说他在江西省丰城市丽村镇金华山老道观遗址已经办理了买卖手续,准备翻盖道观,并邀我们一起去江西丰城参观,我们就从一起相邀来了丰城的金华山道观参观游玩,几天后我们又一起相约去江西龙虎山天师府游玩,接着爬了龙虎山到了那的兜率官,我们几个就在兜率官听那里的龚某乙讲法,龚某乙告诉我们谷某丙已经是在册道士可以收受徒弟,然后大家都自愿去拜谷某丙为师,当时邓某甲准备第一个拜师,被龚某乙拦住了,龚某乙让我先拜,于是后面就按照拜师的顺序来排位,我就是大师兄,然后老二邓某甲、老三是朱某丙、老四是谷某乙、老五是唐某乙、老六是龚某甲、老七是苏某。拜完师之后老四和老五就回了云南昆明了,我们剩下的五个师兄弟(1、2、3、6、7)就去了深圳龙岗的一栋别墅里(老六龚某甲之前就已经和别人合伙租下来了)看是否有合适的金融项目可以赚钱,当时除了我们五个,老某丙李某戊、老某甲、十某甲张某甲(他们是在我们拜师之后师傅谷某丙的生日宴上拜的)也一起去了别墅,于是大家商量去赚钱的事(就是后面所述的联系项目的事情)并且打电话和谷某丙也说了情况,谷某丙就表示同意并且也一起投资,接着老二和老七就在网上联系上了一个做项目程序开发的技术员(老某乙),因为老三朱某丙说他在技术方面更熟悉些,谷某丙和其余师兄弟就一致决定让朱某丙对接联系程序开发技术方。当时技术方给我们推荐了几个项目,主要推荐的是LB的项目,说这个项目的优点是第一是ipfs分布式服务器(完全去中心化、匿名化);第二是跳动域名(域名匿名化、无法追踪);第三是项目表面看着资金是百分之百分给了用户但其实会有沉淀资金项目方可以赚钱;第四是宣讲内容比较简单、通俗易懂,所以我们选择项目的时候也是听从了技术方的建议,在我们确定LB项目之后技术方就在TG(纸飞机)软件中拉了个群聊,其中把我和几个师兄弟(1、2、3、6、7)一起拉入了群中并且技术方那边也有几个人(具体几个记不清楚了),技术方其中一个是负责制作项目方案宣传资料、还一个是负责在TG软件建LB投资群拉人进群和群管理活跃群气氛在群里冒充美国那边的项目方、还一个就是负责LB项目的程序开发,没过几天我们把老某丙李某戊和十某甲张某甲没多久也进了群参与项目。而在开发程序的时候朱某丙提供了他的两个币安链的地址给技术方,其中一个地址就作为合约创建者地址(也作为了后面的IDO地址),另一个地址用作了项目质押池地址(LB币本位底池地址,同时也是薄饼交易所流动性兑换池),技术方在编写程序发行代币LB币的时候程序自动生成了合约地址,该地址是专门用于分发LB币的地址,项目所有的2100万个LB币都是从这个地址分发出去的。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的样子,到了2021年10月15日LB项目的程序编辑完成并且在网上启动了,当时我们就在深圳龚某丙的那套别墅里开始公排的,我也不记得那些天来了多少人,后期人是陆某续续来的,我们当时都在那给来的人分享LB项目,按照技术方提供的宣传资料给来人讲解,以此来吸引其他人投资。上面说到的公排意思是在项目正式启动之前大家投资BNB到LB项目中东后分配出(投资的BNB都转到合约创建者地址里去了)然后分配出去按照邀请关系进行排线分出上下层级关系,公排期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们有些人在丰城住宿)我们邀约人到某西丰城龙津湖度假酒店开了个“LB项目说明会”,目的是给大家讲解LB项目,这次会议的地方场所及食宿是由老三朱某丙、老某丙李某戊安排好的,当时开会的时候老某丙李某戊的一个助理小姑娘主持的会议,朱某丙和李某戊、张某甲等人在会上就LB公排及后续等项目情况进行了讲解,并且有些社区的领导人上台分享了项目的做法和经验。这次LB项目的公排持续了一个月左右到了的11月中旬,在这期间我们项目公排有沉淀资金,具体多少个BNB我不清楚,然后大家(1、2、3、6、7、11、谷某丙)把这些BNB还款了8到10万人民币(具体的金额我记不清了,要问朱某丙)给云南公司(我们当时之前先从云南的公司借了18.8万元出来,其中一部分给了技术方做开发费,还有一部分用作项目运营费,也就是之前各地开会食宿等开支,这些都是由朱某丙操作),还了钱后,我、朱某丙、师傅谷某丙、老二邓某甲、老六龚某甲、老七苏某、老某丙李某戊、老某甲、十某甲张某甲分了一些BNB。我是负责项目分享、账目监督(收支对账)等;老二邓某甲和老七苏某负责联系上技术方、市场推广、后期还负责了高点位号的分成;老三朱某丙负责技术方对接、项目运营、前期的财务管理项目统筹和高点位号的分成、市场推广等;老六龚某甲只负责市场推广;老某丙李某戊负责市场推广;老某甲也是负责市场推广;十某甲张某甲负责后期的财务管理项目统筹、技术方对接、市场推广;师傅谷某丙不懂项目具体的运行,他就是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比如换人管理财务、换人管理高点位号分成,这些都是我们给师傅说建议由师傅拍板决定。用户先下载一个钱包(比如TP钱包),再用上线的邀请码网址链接复制到钱包DAPP里面打开这个网址链接进入到了LB项目的界面,然后再选择不同的金额进行充值,项目最开始充值的都是BNB,充值成功后就会生成自己的一个网址链接,这个生成的网址链接就是参与LB项目的邀请码,可以用于推广发展其他人加入到这个LB项目,只要别人通过这个的网址链接进入LB项目界面充值成功后就算是分享了1个节点,也就是发展了一个第一层下级,如果第一层下级成功分享了1个节点,那么这个新分享的节点就是第二层下级,后面就以此类推。用户通过钱包进入LB项目界面后,其中充值就是在首页有个选择充值金额的地方,里面分了7个档次(L1-L7),分别是100U、300U、500U、1000U、2000U、300U、5000U,充值是按照U的多少和币安交易所当时BNB的价格换算成BNB的个数进行充值,用户点击想要成为的L1-L7等级就会出现对应的充值金额,确认充值后会显示输入密码和手续费金额,而支付地址就是用户的钱包地址,收款地址就是上面说到的合约创建者地址,充值成功之后在LB项目的界面上就会显示自己的级别和投资金额(显示BNB的个数);提现也是在LB项目的界面里面有提现的窗口,在提现窗口下面会显示收益的金额(显示BNB的个数),然后在提现的窗口输入提现金额(BNB的个数)和钱包支付密码,提现的BNB就会自动转到钱包地址上了,提现的时候按照不同的等级还有相应的规定,其中L1-L4都是只能提收益的60%,剩余的40%强制复投;L5只能提收益的70%,剩余的30%强制复投;L6只能提收益的80%,剩余的20%强制复投;L7只能提收益的90%,剩余的10%强制复投。提现只能提到投资金额的三倍,三倍之后系统就不再给奖励了,需要用户继续复投才会发放奖励。这就是在LB项目中充值和提现的操作方式。公派系统。公派系统是按照账号的VIP等级来发放收益,其中分了L1-L7七个等级,等级就和投资金额的七个档次相对应LB用户充值金额越高,等级对应也就越高。L1可以领取到下12级每级账号投资金额的百分之1;L2可以领取上10级和下15级每级账号投资金额的百分之1;L3可以领取上12级和下18级每级账号投资金额的百分之1;L4可以领取上14级和下19级每级账号投资金额的百分之1;L5可以领取上18级和下20级每级账号投资金额的百分之1;L6和L7可以领取上20级和下20级每级账号投资金额的百分之1;公派系统发放的奖励都是以BNB发放的,这个奖励就需要在可领取层级范围内有复投或者有分享节点或者有提现才会有公派奖励,这个公派奖励也就是静态收益。节点分享系统。节点分享系统是按照推广下7级账号来发放奖励,其中按照第一层下线到第七层下线奖励的比例不同。账号的第一层下线投资金额30%、第二层下线投资金额8%、第三层下线投资金额3%、第四层下线投资金额3%、第五层下线投资金额8%、第六层下线投资金额3%、第七层下线投资金额3%是账号可以获得的节点分享奖励;这个节点分享奖励也就是推广奖励。幸运节点奖池。幸运节点奖池就24小时全网无新节点激活,那么之前所有投资金额的1%平分给最后激活的十个节点(账号);币安达人奖励。币安达人奖励就是全网投资金额的0.5%拿出来平均奖励给币安达人,全网只要是L5以上且伞下直推五个L5以上节点的账号就是币安达人:系统维护。其中全网投资金额的0.5%拿出来给技术作为系统维护费用,参与者是分不到这部分投资金的。上面说的前四种就是和个人投资和推广有很大关系,会直接受个人投资金额的多少和推广人数、金额多少的影响,系统发放的收益都是BNB。每个投资者投资的金额40%是拿来作为公派奖励(静态奖励),58%是拿来作为推广奖励,1%作为幸运节点奖池,0.5%作为币安达人奖励,0.5%作为系统维护费用,而公派奖励需要不断的有投入或者提现或者分享新节点才会有。其中40%的公派奖励因为级别不一样分了L1-L7,所以并不是所有账户都能获得上下20级的投资金额1%的奖励,所以系统并不能派完这些公派奖励,最终在公派奖励里面会有一部分结余,也就是沉淀资金。流动性挖矿。流动性挖矿就是将账户里面持有的BNxxxLB质押到矿池获取对应的算力进行挖矿收益。主流单币池质押算力0.1倍,可以随进随出,赎回无手续费;组合池(锁仓15天),其中又分了三种模式,20%的LB+80%的主流币算力0.5倍、50%的LB+50%的主流币算力1倍、80%的LB+20%的主流币算力1.2倍;单币池,意思是全部质押LB,其中按照锁仓时长分了四种模式,锁仓30天算力1.5倍、锁仓60天算力2倍、锁仓90天算力2.5倍、锁仓120天算力3倍;这种收益发放的都是LB。这种挖矿收益按照算力倍数高低发放奖励,所以就鼓励大家都去底池用主流币兑换LB然后再质押到单币池里锁仓,这样市场流通的LB就少了,LB的价格也就能够拉高,这个都是客户自愿的。LB空投。空投就是按照账户获取的系统奖励(包括以上前四种)提现钱包成功后来计算的,空投比例按照BNB收益提现个数的1:10-50倍直接由系统发放LB币到钱包账户里。2.同案人谷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1年6月份左右,我和罗某甲、邓某甲、苏某等人会在一起交流赚钱的项目,刚好我们认识的一个朋友谷某乙在云南昆明开设了一家文化公司,大家就商量一起过去看看,于是我和罗某甲、邓某甲、朱某甲、苏某、龚某甲等人就去了谷某乙公司商谈。经过和谷某乙的交流我们得知谷某乙的公司因为资金紧张运营困难,于是大家在一起商量各自投资点钱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公司的名字叫云南某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是谷某乙,当时谈好每个去了的人投资五万元人民币(合计三十五万元左右),但我就记得我自己投了五万元。我们一起去了江西龙虎山游玩,爬了龙虎山后我们去到了兜率官听那里的龚某乙讲法,之后龚某乙就说我已经是在册的道士,可以自己接受徒弟并提议去的那些人拜我为师,罗某甲认识我的时间最早,于是我就要罗某甲当了老大,至于其他人是在龚某乙的指导下排好了顺序:老二邓某甲、老三朱某甲、老四是谷某乙、老五是唐某乙、老六是龚某甲。7月底罗某甲邀请了大家到丰城来为我过生日,除了几位徒弟外还来了很多想要拜师的朋友,当时我们在丰城城区的一家酒店吃饭,在饭局中大家就都弄我为师了,分别是老七苏某、老八我也记不清名字、老某丙李某戊、老某己、十某甲张某甲、十二姓肖,吃完饭后大家第二天就散了,我也回到丽村道观里休息。在这之后过了几天,罗某甲打电话和我说他想和其他师兄弟一起合伙做一个国外的虚拟币项目,还通过微信发了一些关于虚拟币项目的资料给我看,并询问我对这个事情的意见,由于我对这一块也不了解,就让他们师兄弟按照他们的想法做,后来云南某公司的郭某乙(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打电话给我,说罗某甲等师兄弟需要从云南公司借款十几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经营项目,征询我的意见,我当时就同意了。在这个项目的研发期间,罗某甲他们有些关于项目的发展想法会和我交流。2022年元旦的时候罗某甲、朱某甲、张某甲(真名:阮某甲)就来到了龙虎山和我商量市值管理的事情,当时张某甲就提出罗某甲、朱某甲没有把LB币的市值做起来,换他来做他有办法,这就需要朱某甲将市值管理的密码(指的是:合约创建者地址和流动性底池地址)给他,而朱某甲提出他们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而张某甲却说他来做市值的话这个密码连师父都不能知道,意思就是只能他自己知道密码。当时由于罗某甲和朱某甲一直没有把LB币的市值做起来,现在张某甲说他能把市值做起来,所以我就还是让朱某甲将密码给了张某甲,让张某甲去做市值。37万元是LB项目的公排账户的钱,朱某甲与苏某转给我的。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上诉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最开始是2021年6月份通过谷某丙认识了谷某丁,然后谷某丙邀集我和谷某丙、罗某甲蛟、邓某甲、苏某、龚某丁一起去云南找谷某乙合伙成立一家教育培训加教书产品的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当时我们几个人各出资五万元人民币(合计35万元左右)成立了这家公司,公司法人是谷某乙。成立之后谷某丙告知我们他在丰城某遗址已经办理好了买卖手续,邀请我们一起来江西丰城参观,并且也告知我们说老道观需要重新翻盖修建,之后我们就再一起去江西龙虎山天师府游玩,接着去爬了龙虎山到了兜率宫,在兜率官听那里的龚某乙讲法,并告诉我们谷某丙已经是在册道士可以接受徒弟,然后罗某甲提议大家都某为师,然后就按照认识谷某丙时间早晚顺序来排位,罗某甲认识最早所以就是大师兄,然后老二邓某甲、老三是我、老四是谷某乙、老五是唐某乙、老六是龚某甲、老七是苏某。拜完师之后老四和老五就回了云南,我们剩下的五个师兄弟(1、2、3、6、7)就去了深圳龙岗某云南公司的业务和考察是否有合适的金融项目,看了几天都觉得不可靠怕被别人割非菜,于是大家商量自己师兄弟合伙搞个项目并且打电话告知了谷某丙,谷某丙就表示他能帮忙的时候也会帮忙,接着老二和老七就在网上联系上了一个做项目程序开发的技术员,因为我在技术方面更熟悉些,谷某丙和其余师兄弟就推荐我对接联系程序开发技术方。当时技术方就给我推荐了三个项目方案让我们选择,我们商量之后就选择了LB的项目,技术方推荐的也是这个项目,说这个项目的优点是第一:表面看着资金是百分之百分给了用户但其实会有沉淀资金项目方可以赚钱;第二是ipfs分布式服务器(公安机关不容易侦查);第三是跳动域名(公安机关不容易侦查);第四是宣讲内容比较简单,所以我们选择项目的时候也是听从了技术方的建议,在我们确定LB项目之后技术方就在TG软件中拉了个群聊,其中把我和几个师兄弟(1、2、3、6、7)一起拉入了群中并且技术方有三个人,技术方其中一个是负责制作项目方案、还一个是负责在TG软件建LB投资群拉人进群和群管理活跃群气氛(意思就是充当美国项目方)、还一个就是负责LB项目的程序开发,没过几天我们把张某甲(谷某丙的十某甲弟子)也拉进了群参与项目,当时开发程序的时候技术方要我提供了两个币安链的地址给他们,其中地址就作为合约创建者地址(也就是后期用作的IDO地址),我的另一个地址用作了项目质押池地址(LB币本位底池地址,同时也是薄饼交易所流动性兑换池),另外罗某甲还提供了一个地址(地址需要问罗某甲)给技术方作为流动性底池地址,这个地址是锁死的(地址里的BNB和LB是无法找回),合约地址是技术方在编写程序发行代币LB币的时候程序自动生成,该地址是专门用于分发LB币的地址,项目所有的2100万个LB币都是从这个地址分发出去的,这个地址的私钥当时在技术方手上没有给到我们这,技术方当时是为了保持项目安全和长久性所以没有给私钥我们,而老二和老七相当信任这个技术方,所以也就没有强制要求技术方给我们私钥。大概过了二十天,到了2021年10月15日LB项目的程序编辑完成并且在网上启用了,当时我们就在深圳的那套别墅里开始公排的,当时来了几十个人,我们当时都在那给来的人讲了下LB项目的课程,以此来吸引其他人投资。LB项目自此就开始公排,公排是在项目正式启动之前大家投资BNB到LB项目中(投资的BNB都转到合约创建者地址里去了)进行排线(分出上下层级关系),公排期间我们还组织人员到某西丰城龙津湖度假酒店开了个LB元宇宙峰会,当时由老某丙李某戊请了个小姑娘主持峰会、十某甲张某甲请了个讲师(姓刘)过来讲课,并且每个社区的领导人也都上台分享了项目的做法和经验,那次大概来了有四五十人。公排持续了一个月后的11月15日,在这期间我们项目公排沉淀了大概折合有50多万人民币的BNB,然后大家(1、2、3、6、7、11、谷某丙)把这些BNB还款了10万人民币给云南公司剩下的大家分了(我们当时之前先从云南的公司借了18.8万元出来,其中8.8万我兑换成USDT给了技术方,还有10万用作项目运营,也就是之前各地开会吃饭请主持讲师等开支),当时我和大师兄罗某甲、谷某丙各分了18个BNB,老二邓某甲、老六龚某甲、老七苏某他们不知道有沉淀所以各分了12个BNB,十某甲张某甲自己分到53个BNB(当时是老某丙李某戊、老某甲他们说人太多后期肯定出事就不参与这事,所以把他们分到的BNB都给了张某甲),这次沉淀的BNB大概总计一百六七十个,这个时候公排大概有一千多个投资地址,另外我们还有七千多个虚假投资地址,这些虚假投资地址是技术那边搞出来,通过往这些虚假投资地址上发放极少的LB币来夸大我们这个项目的参与情况以此来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11月15日,LB项目开始IDO(内部认购LB币,价格1.6U左右),能够参与IDO的人都是参与了之前公排的人,也就是都往里面充值了BNB的用户,参与IDO的BNB资金都是之前参与公排用户获得的奖励,IDO在11月15日当天就结束了,分了两期,第一期8万枚(单价1.4U),第二期13万枚(单价1.6U),21万枚LB币全部都在那天卖完了,一共卖了486个BNB,当时折合有将近30万U。到了2021年11月18日LB上线,这个时候就是所有人都可以在薄饼交易所买卖LB(技术方将LB上架到薄饼交易所的,费用在之前已经包含在那个8.8万某某面了),并且推出了流动性挖矿,而参与流动性挖矿的资金也大部分是来自于用户参与之前公排和IDO获得的奖励,这个时候LB的价格是2U起,当天就涨到了16U,产生买卖流水价值200多万U的BNB和LB,其实底池里面只有我拿了价值10万U的BNB币、5万个LB币和大师兄罗某甲拿了价值5千U的BNB币、2500个LB币分别在我们上面说到提供的底池地址里,当天结束的时候底池里剩余有价值80万U的BNB,在这之后LB项目就按照正常的买卖进行下去了。大概在2021年12月中下旬,师傅谷某丙就让我把这两个地址的私钥和IDO剩余资金(价值9万多U的BNB)、沉淀资金(大概4万U左右)都交给十某甲张某甲去管理,当时师傅谷某丙就说到张某甲能做市值、会操作等等,我当时还是没有给过去,到了2022年1月1日我们师兄弟们都去了龙虎山传渡,然后我当时传渡完就走了,到了1月4日我师傅给我微信视频,还是说让我把上面说到的两个地址、剩余的资金都给到张某甲去管理,于是我就把两个地址的私钥通过TG发了前面大半部分给张某甲,后面四位是通过微信语音发给了张某甲,另外项目剩下来的usdt和BNB(大概总价值10万U)都转给张某甲,后面就由张某甲全面管理。我合计从项目公排地址直接转出去295个BNB,其中140个BNB分给了师傅18个、老大18个、老二11个,我18个、老六11个、老七11个、十某甲53个;开发链游85个,其他70个分三次转给十某甲做市值。其余的提出后全部经过(波场链)将usdt(BEP20)转换成usdt(TRX20),共计24.31万个usdt。到账后,我要根据之前与技术黄约定好的,给技术黄提币额6%的技术股份。这些提币累计约800BNB,大概转给技术黄约50个BNB。转换后的24.31万个usdt,用于技术开发8.8万,白皮书、PPT、搭建TG、TG群管理等10万,深圳会议7.5万,丰城会议3.5万,给老二转1万日常开销,合计人民币30.8万元;盲盒开发6000u、卡牌开发6800u、服务器7000u、老大和老七买机器人做市值6000u、深圳会议1.5万u做市值拉升、井冈山会议5000u做市值、基金会2000u、给十某甲转2次u计19900u,合计61700u。2022年3月26日提出的200个BNB转换成了84782u,转了4.2万u给老大,9月15日提出的113个BNB转换成了32424u,还有很多小金额的支出不记得。除了通过沉淀资金分成获利,还有一个叫点位钱,当时技术方开发LB项目程序时出了首码,就是项目排线在最顶端的账号,我们从运营费用的10万元里拿出了价值5000U的BNB充值进去,然后我们师兄弟集资20个BNB在这个首码下面继续排线了五个节点账号,形成了6级,接着我们师兄弟再通过第六级账号的邀请码各自注册自己的账户和发展各自的下线,然后这个项目最高的六级账户会有个推荐奖励和公派奖励以BNB的形式发放到这6个账号里,这些收益就是点位钱。其中一半我们参与了集资的师兄弟平分,一半按照多劳多得的方式分配,参与分配点位钱分配的有老某庚罗某甲、老二邓某甲、我、老六龚某甲、老七苏某、老某丙李某戊、老某甲、十某甲阮某甲、十二肖某、十三严某、十四邹某、十五周某、十某乙江某、十七汪某和师傅谷某丙。第一次点位钱由我在丰城会议前一天在丰城某店分的,当时每人分到了2个BNB的样子,折合1200U价值人民币8000元左右。后面大概在11月20日左右苏某还分了一次,当时每个人大概分了价值400U左右的LB,之后就没有再分了,后面的点位钱大概2000U左右都被苏某和邓某甲拿走了。2.上诉人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LB项目最开始是老三联系的技术,包括LB项目的研发,上线、维护等等,并前期管理LB项目的IDO地址,都是朱某甲在联系;老某庚罗某甲蛟主要还是组织会议、下发通知等等;老二邓某甲和老七苏某主要是去推广发展客户,以及协助安排酒店和开会场所等后勤事宜;我是到了2021年11月份才开始协助老某庚罗某讲讲课,后面就负责管理LB项目的IDO地址以及稳定LB币价。我们几个人都会讲课,主要事情的决定还是由老大、老三。最开始这个LB项目起盘的时候(2021年10月份)我都是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在这个项目里,当时师傅谷某丙找了我、老某丙李某戊、老某甲两次,都是说老某庚罗某甲、老三朱某丙想做这个LB的项目,让我们三个也去协助一下帮忙做下这个项目。第一次师傅谷某丙找到我们三个是在2021年10月上旬在深圳的那套别墅(龙岗区振业城),当时谷某丙说老大、老三对接了LB这个项目,让我们三个协助做下市场(拉客户投资做团队的意思),当时我们三个都没有表态,因为当时LB项目还没有开始,我们想再了解一下再决定;第二次师傅谷某丙找到我们是在LB项目公排的前一天(2021年10月14日),当时师傅又叫老某丙、老十和我到龙岗的那套别墅去说让我们协助老大、老三做LB项目的市场,当时我和老某辛不想直接参与到LB项目里面去对接,师傅就提议让老某丙代表我们三个和老大、老三对接,我们当时碍于情面也就同意了师傅的提议,表示我们先投资看能不能做好市场。到了第二天LB项目公排,当时我们是老某丙负责和老大、老三对接,老三就给了邀请链接给老某丙,然后老某丙就给了邀请链接给我(我也不知道老某丙给的链接是老三的那个还是老某丙自己注册好账号后他的邀请链接),然后我在老某丙给的邀请链接下面先注册了一个账号A,然后又用账号A的邀请链接注册账号B,我注册的这两个账号都是充值3000U等值的BNB,然后我又再分别在A/B两个账号下面注册了一个小号各充值了100U等值的BNB,这是因为LB项目中有规则设置,如果我的ABC账号没有分享节点就会降级,所以就在那三个L6的账号下面自己分别再推广了一个L1小号,当时我总共就是注册了4个账号。我当时接手LB项目时挪走了12万USDT,后来我自己又补回来7万USDT,相当于我从中挪做他用的只有5万USDT,这个人民币大概30多万人民币。3.上诉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他们确定项目后,他们把相关宣发文件资料发到微信群里,我才知道是luckybianse(以后简称LB)项目。刚开始的时候,我们师兄弟们会轮流在别墅一楼大厅用小白板讲解各自对该项目宣发资料的理解和认知,后各自邀请自己的朋友来别墅参与了解分享。上线前的那些时间,每天有很多人来别墅听师兄弟们讲LB的优势、体制、机制、盈利模式等相关的课,期待与大家形成做LB的共识。我们还会各自通过微信将宣发资料向各自的朋友推送介绍。我发了这些宣发资料给李某甲、邓某丙等人。老某庚罗某甲负责对感兴趣的投资者进行讲课、推广,老三朱某甲除了讲课之外还负责对接LB项目的技术方、管理项目的资金,老七苏某负责管理师兄弟们共同集资投资的LB账户。4.原审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罗某提议我们自己搞一个当时比较火的有关虚拟货币的项目,并把这个想法告诉了谷某丙,谷某丙表示需要他帮忙的时候他也会出一份力,因为朱某甲对网络技术这方便比较了解,就由他去寻找技术方对接实现这个项目。我考虑到对虚拟货币这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并且对罗某甲蛟等人还没有那么信任,于是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讨论。大概是2021年10月份左右,罗某甲蛟找到我说之前讨论的虚拟币项目差不多开发完成了,到后面肯定是需要推广、维护的,于是要我负责客服、邓某甲负责推广,因为我们都是在一起做生意,所以我也答应了罗某甲蛟。后来罗某甲蛟、朱某甲就给我发了很多项目的相关资料,我才知道这个项目的名字叫做L某(简称:LB),他们还告诉我这个项目的盈利模式、运行机制等相关内容,但是我的文化水平不高且对虚拟币的相关业务也不清楚,所以也只是按照他们交代给我的工作去做,期间罗某、邓某甲会不定期带一些人到别墅来听LB项目的宣传讲课,我就负责服务他们(端茶、做饭等)。在启动大会之前朱某甲给我发了一个虚拟币链接(地址不记得了),要我先购买一些LB币等到正式发布以后币价涨了我就能赚钱,当时我投入了价值5000U的BNB。2021年10月下旬我们一行人到丰城市某店开办了LB项目的启动大会,当时来了三四十个投资人,由朱某甲当讲师推广LB项目,谷某丙晚上也到酒店请我们吃了个饭。后来我就跟着朱某甲他们到厦门、武汉讲课目的也是为了宣传LB项目,我主要负责添加客户的微信及服务工作。2021年11月份的时候LB项目开始了IDO(内部认购LB币,当时的单价在1.5、6U左右),具体的操作我也不清楚,都是罗某甲蛟他们在弄,当天发行的LB币全部都被认购了,过后几天我们内部第一次分红,我得了价值几千元的BNB。再往后就是和他们出去讲课或者到别墅做客服,遇到回复不来的问题我就会问罗某甲蛟和朱某甲他们,一直到2022年3月份这个项目根本不赚钱而且一直在亏钱,经过很多次拾价也没有效果,后来我们这些人也不欢而散了。我主要市场推广,在武汉开会后朱某甲把管理共点账户的手机交给了我管理。老三分BNB,邓某甲、老大、老三、老某丙、老十、谷某丙、老十某甲等人也分了BNB。五、辨认笔录(1)李某甲辨认朱某甲是传销头目“朱某乙”,绰号“三师兄”,疑似真名“朱某甲”的人。(2)李某甲辨认阮某乙就是传销头目“张某甲”,绰号“十某甲师兄”的人。(3)李某甲辨认邓某甲就是绰号二师兄。(4)李某甲辨认陈某乙就是传销头目之一“陈某”,绰号:零号师兄。微信名叫:共同致富的人。(5)李某甲罗某甲蛟是传销头目“罗某甲”,绰号“大师兄”又名“罗某乙”的人。(6)李某甲辨认谷某丙是传销头目谷某丙,绰号“师傅”的人。(7)李某甲辨认苏某是传销头目苏某,绰号“七师姐”,外号“苏苏”的人。(8)陈某甲辨认阮某乙是张某甲。(9)陈某甲辨认朱某甲是朱某丙。(10)陈某甲辨认苏某外号苏苏的辨认笔录。(11)陈某甲辨认邓某甲的辨认笔录。(12)陈某甲辨认陈某乙是零号师兄陈某。(13)陈某甲辨认罗某甲蛟是罗某甲。(14)陈某甲辨认谷某丙的辨认笔录。(15)李某乙辨认张某丁(曾用名张某戊)的辨认笔录。(16)关某辨认张某丁的辨认笔录。(17)阮某甲辨认严某的辨认笔录。(18)黄某丙辨认苏某的辨认笔录。(19)王某丙辨认严某的辨认笔录。(20)黄某甲辨认黄某乙的辨认笔录。六、鉴定意见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经鉴定人员分析送检文件,形成以下意见:(1)鉴定人员使用KETTLE配置读取检材“246f币安智能链导出数据.zip”解压后获得的.xlsx文件数据,并将已读取的虚拟币(BNB)地址数据成功导入到ORACLE数据库中,使用SQL查询语句对虚拟币(BNB)地址进行树状查询,计算得出虚拟币(BNB)地址层级,根据查询结果可知,层级表中存在共计“3246”个不同的虚拟币地址账号,最低层级为“49”。(2)鉴定人员将检材“2461币安区块链交易流水.zip”解压后获得的4个.csv文件数据使用Navicat数据库管理软件导入到MySQL数据库,录入数据库后获得1张数据表,并命名为“币安区块链交易流水。鉴定人员发现在“币安区块链交易流水”数据表中存储了平台主地址账号虚拟币交易记录信息,包括TransactionHash(交易哈希值)、Blockno(区块)、DateTime(交易时间UTC)、ParentTxFrom(流出地址)、ParentTxTe(流入地址)、ParentuxBNB_Value(流入BNB数量)、Value_OUT(流出BNB数量)CurrentValue@$554.483910494499/BNB(当前价格)、Historical$Price/BNB(历史价格)等关键字段。使用SQL语句查询到13065条记录,检材数据库中发现的虚拟币(BNB)交易时间跨度为“2021-10-1305:30:07至“2022-11-1503:13:48”。鉴定人员使用SQL查询语句查询“币安区块链交易流水”数据表中平台主地址账号BNB的流入流出情况,统计结果如下:平台主地址账号共计流入BNB数量为“5524.390632423205”,流入(BNB交易数量大于0)时间段为:“2021-10-1305:30:07”至“2022-01-2605:43:37:在“2021-10-1305:30:072022-11-1503:13:48”时间段内,平台主地址账号共计流出BNB数量为“5513.XXX。平台主地址账号流入的BNB数量共与“2935”个不同的地址账号产生了交易记录,其中有85个地址账号流入至平台主地址账号的BNB数量为“0”,2850个地址账号流入至平台主地址账号的BNB数量大于“0”;平台主地址账号流出的BNB数量共与“3035”个不同的地址账号产生了交易记录,对每个地址账号流出的BNB数量均大于“0”,平台主地址账号交易记录中,庄地址账号对185个地址账号只有BNB数量的流出,无185个地址账号对主地址账号的流入,主地址账号流出至185个地址账号的BNB数言以XXX”。根据委托要求,鉴定人员统计平台主地址账号对特定的100个地址账号的虚拟币(BNB)流出、流入情况,及对100个地址账号所处层级、下级层数、下级地址数等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归纳后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阮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朱某甲、阮某甲系从犯,上诉人邓某甲提出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的诉辩意见。经查,1.从传销活动的发起看,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均参与了LB项目的发起,朱某甲、罗某��蛟供述证实朱某甲、罗某、邓某甲、苏某拜完师后就去深圳龙岗一栋别墅商量有无合适的金融项目赚钱,接着邓某甲和苏某在网上联系了做项目程序开发的技术员,由朱某甲对接联系,之后确定了LB项目,在TG软件拉了群聊,没过几天阮某甲也进群参与项目。阮某甲供述其应罗某邀请参加了在深圳龙岗一别墅里LB项目的启动并加入了项目微信群。邓某甲供述在深圳别墅时,其参与分享推广LB项目,还负责在别墅接待来考察LB项目的人、安排伙食等杂事。2.从传销活动的管理运行看,在本案以LB项目为名的传销活动中,朱某甲负责技术对接、市场推广、前期财务管理、项目统筹,阮某甲负责市场推广、后期财务管理、项目统筹,邓某甲负责市场推广、活动后勤,各上诉人分工明确,均参与了传销活动的管理、协调、宣传、推广职责。3.从传销活动的获利分配看,各上诉人均参与了项目公排沉淀资金分配以及点位钱的分配,从传销活动中获取了非法利益。综上,各上诉人均系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组织、管理、领导、宣传等职责的人员,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均起重要作用,各上诉人在传销组织中仅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关于上诉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朱某甲非法获利30万元错误的诉辩意见。经查,朱某甲参与了两次点位费的分配,合计1600U,折合人民币约10000元;累计从项目公排尾号246f地址提取约800BNB,其供述直接转出295个BNB,其中140个BNB分给了朱某甲、谷某丙、罗某、邓某甲、龚某甲、苏某、阮某甲,朱某甲这次分得18个BNB,折合人民币约70000元。其他175个用于开发链游和转给阮某甲做市值。其余的提出后转换成了USDT,共计24.31万U(按当时的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6.5计算,约158万元),即使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扣减项目运营开销61700U+30.8万元,给罗某甲蛟转的42000U,退给传销参与人的350000元,尚有248100元,加上前述分到的款项,朱某甲违法所得约328500元。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阮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阮某甲管理项目的时间较短,且项目处于亏损状态,其社会危害性更小,并未发展下线的诉辩意见。经查,阮某甲为获取利益,积极参与传销组织的宣传培训,后期接手项目管理时挪用平台资金,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在案的阮某甲供述和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阮某甲发展了下线,且本案中发展下线人数不影响认定阮某甲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邓某甲认为其在深圳羁押的时间没有折抵刑期上诉意见。经查,邓某甲于2024年1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1月11日至1月17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1月17日送至丰城市看守所羁押,2月8日释放,羁押时间为29日,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并折抵了相应刑期。上诉人该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对三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原审被告人苏某以元宇宙代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入门费,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邀请加入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及投入资金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属共同犯罪。上诉人朱某甲、原审被告人苏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阮某甲、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朱某甲、阮某甲、邓某甲、原审被告人苏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上诉人朱某甲、邓某甲、原审被告人苏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上诉人阮某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易 腾审 判 员 刘茶花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亚琪书 记 员 黄 蕊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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