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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型传销道具商品型

姜某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典型案例 041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15)洪刑初字第38号审理法官: 林安华 胡南数三 瞿素梅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5.10.26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黄生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周南洪,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向开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应当免除 可以免除 犯罪结果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居住地 委托代理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 执行逮捕 拘留 审判委员会 陪审 延期审理 调解 社区矫正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姜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姜某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洪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姜某甲,经商。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生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南洪,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向开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发现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6月8日分别向公诉机关作出调取证据材料决定和提出补充侦查建议。2015年6月29日,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书,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补充侦查完结后,2015年7月27日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法庭审理意见,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10月9日、10月2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甲及其辩护人黄生龙、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向开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尹某与刘某某(已判刑)合伙创办黑龙江省宗某某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博堂公司),经营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许可销售众生北药牌唐克胶囊。2009年10月16日,尹某退股,刘志强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12年7月17日,刘志强申请变更宗博堂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保健品),一般经营项目: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宗博堂公司经营的吸闻康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中草药成分来自辽宁省葫芦岛市闻剂中药专利人单某手中,购买价格800元每公斤,即每克0.8元人民币,宗博堂吸闻康每瓶包装仅1.2克粉剂,销售给会员的价格为:通用型400元每瓶、胃肠疾病型400元每瓶、内XXX疮型400元每瓶、无菌炎症型400元每瓶、止疼治痛型500元每瓶、胰腺复原型500元每瓶、更年抗衰型550元每瓶、延缓衰老型600元每瓶、颈椎疏通型800元每瓶、脑梗中风型850元每瓶。同时,刘志强分别以每瓶82元、82元、72元、60元、72元的价格从彭某手中购买明丽胶囊、辅酶酵素Q10、三文鱼油、液体钙、超级卵磷脂,然后分别以每瓶600元、600元、500元、500元、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宗博堂会员。感恩营销模式即“传统代理店+会员返还积分”的模式。公司下端设各级代理店,代理店分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且规定了相应的营销准入标准。连锁店的标准是会员达到15人,其中直推3人,销售业绩达到5万元,提供3个真实病例;连锁店升旗舰店的标准是会员达到20人,销售业绩达到15万元,提供6个真实病例;旗舰店升县级代理的标准是团队销售业绩达到60万元,直推3个旗舰店;县级代理升市级代理的标准是团队销售业绩达到300万元,直推3个县级代理,或者是直推2个旗舰店和2个县级代理,团队业绩达到800万元;3个市级代理可升级为地市级代理;3个地市级代理可升级为省级代理。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可获得群体消费总额的折扣,分别为3%、5%、8%、11%、14%、17%。各级别的代理店可以申请报单中心,报单中心可获得会员消费吸闻康产品1%的报单费。各级别的代理店还可以获得销售额的1%作为门店补贴,门店补贴以公司规定的标准为限,不能超过标准。但会员购买产品的金额必须由各级代理店(报单中心)全额上交给宗博堂公司,公司以奖励相应积分的方式作为各级别代理店获得的折扣和报单中心获得的报单费,奖励积分可以提现。会员消费返还积分的情况:宗博堂会员分为铜卡、银卡、金卡三个级别,消费3300元(3000元吸闻康产品,300元口服产品),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消费6600元(6000元吸闻康产品,600元口服产品),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消费13200元(12000元吸闻康产品,1200元口服产品)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每个会员入会后,在宗博堂网站上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公司给每个会员每日一定的积分,返还积分数额根据公司每天的销售额来定,没有销售额,就没有返还积分。每个级别会员的积分返还幅度不同,铜卡、银卡、金卡分别为0-50积分、0-100积分、0-200积分,三级会员累计最高积分分别为4500、9000、18000,三至四个月积分达到封顶,1积分价值等同于人民币1元,积分可以再消费产品,也可以提现,但提现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先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其所得返利的金额由公司转到会员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公司扣除手续费的比例为1-20%(500元以下是20%,500-999元是10%,1000-1999元是5%,2000-3999元是3%,4000-5999元是2%,6000元以上是1%),实际上是鼓励会员消费,限制提现。同时,宗博堂公司鼓励会员发展会员,每发展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介绍人可分别获得公司15xxxPV的奖励,PV为公司的期权,如果当时申请提现,公司按2倍回购,介绍人分别获得300积分、600积分、1200积分的奖励;也可以在被介绍人的积分涨至封顶时,公司按3倍回购,介绍人获得奖励的积分分别为450、900、1800积分。积分提现也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所得金额由公司转账到该会员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上。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宗博堂公司以感恩营销模式,采取超高额返利方式利诱他人进行消费,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发展会员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入会资格和发展会员的人数、销售商品的数额组成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宗博堂公司管理层等层级。2013年6月27日,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认定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属于传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处罚。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9月27日,宗博堂公司利用上述经营模式在全国发展会员总数14万余人,收取会员款2.39亿元人民币。被告人姜某甲于2012年5月到宗博堂公司总部缴纳132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金卡会员。同年6月,被告人姜某甲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251号2楼开设宗博堂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代理,从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7月14日,发展会员2007人,姜某甲在从事宗博堂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收到宗博堂公司返还款228000元。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2月通过他人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温馨花园开设宗博堂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县代理,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0月,发展会员1518人,刘某通过其邮政银行62×××33账户从宗博堂公司提现金额为25904.26元。就上述指控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宗博堂公司信息、感恩营销模式内容、银行账单、层级图、授权委托书、申请连锁店审批单、提现记录、下级会员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单某、彭某等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均系情节严重。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姜某甲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辩称:1、其没有发展2007名会员,鉴定结论中表述的2007条会员交易信息不能确定为2007人,有的会员是宗博堂公司就近划到其实体店管理的;2、鉴定结论确定其收到宗博堂公司的返还款228000元不实,其中有20万元是刘志强要其开办志博天下公司的经费,不是返利;3、其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一会员人数并没有2007人,第二其在犯罪期间刑法并没有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4、其于2013年7月15日就将会员账号过户给李某甲,实体店停止了会员登记,只对老会员进行管理,其属于犯罪中止。辩护人黄生龙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姜某甲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不严重行为,第一被告人姜某甲在犯罪期间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第二依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属情节不严重的情形;2、认定被告人姜某甲发展2007名会员的证据不足,第一同一名会员加入和出局都有一次记录,记录存在重复计算,第二宗博堂公司就近划拨过来的会员计算在内,第三从鉴定意见书中的列表来看,已出局的15名会员中就有13名不在姜某甲的会员账号“bajc”名下;3、被告人姜某甲收到宗博堂公司的返还款228000元不实,其中有20万元是刘志强个人借给志博天下公司的创建费,且已全部作为开支;4、被告人姜某甲于2013年7月15日就将会员账号过户给李某甲,不再涉及传销活动,属犯罪中止;5、被告人姜某甲虽没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姜某甲免除刑事处罚。并提交了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刘某对洪江市人民的检察院指控辩称:其没有发展1518名会员,其中有一名挂在其名下叫张一强的就发展了一千二百多名会员,但他在河南自己报单,与其没有关系,还有其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有的是宗博堂公司就近划拨过来的,并非其发展的。辩护人向开胜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没有证据证实刘某直接发展了120名会员;2、本案没有会员举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刘某本人也是误入传销组织;4、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5、被告人刘某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尹某与刘志强(已判刑)合伙创办黑龙江省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博堂公司),经营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许可销售众生北药牌唐克胶囊。2009年10月16日,尹某退股,刘志强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宗博堂公司主要经营吸闻康系列产品和明丽胶囊、辅酶酵素Q10、三文鱼油、液体钙、超级卵磷脂等产品。宗博堂公司经营的吸闻康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中的草药成分来自辽宁省葫芦岛市闻剂中药专利人单某手中,购买价格800元每公斤,即每克0.8元人民币,宗博堂吸闻康每瓶包装仅1.2克粉剂,销售给会员的价格为:通用型400元每瓶、胃肠疾病型400元每瓶、内外痔疮型400元每瓶、无菌炎症型400元每瓶、止疼治痛型500元每瓶、胰腺复原型500元每瓶、更年抗衰型550元每瓶、延缓衰老型600元每瓶、颈椎疏通型800元每瓶、脑梗中风型850元每瓶。同时,刘志强分别以每瓶82元、82元、72元、60元、72元的价格从彭某手中购买明丽胶囊、辅酶酵素Q10、三文鱼油、液体钙、超级卵磷脂,然后分别以每瓶600元、600元、500元、500元、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宗博堂会员。而该公司向会员宣传的吸闻康系列产品系三无产品,且吸闻康系列产品价格虚高,该产品不能食用,只能通过鼻吸入。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刘志强与杨某某3(已判刑)签订《吸闻康系列产品市场运作合同》,对宗博堂公司经营的产品进行感恩营销模式。感恩营销模式即“传统代理店+会员返还积分”的模式,公司下端设各级代理店,代理店分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且规定了相应的营销准入标准。会员开设连锁店的标准是消费者人数达到15人,其中直推3人,销售业绩达到5万元,提供3个真实病例;连锁店升旗舰店的标准是消费者人数达到20人,销售业绩达到15万元,提供6个真实病例;旗舰店升县级代理的标准是团队销售业绩达到60万元,直推3个旗舰店;县级代理升市级代理的标准是团队销售业绩达到300万元,直推3个县级代理,或者是直推2个旗舰店和2个县级代理,团队业绩达到800万元;3个市级代理可升级为地市级代理;3个地市级代理可升级为省级代理。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市场总监可获得群体消费总额的折扣,分别为3%、5%、8%、11%、14%、17%、20%。各级别的代理店可以申请报单中心,报单中心可获得会员消费吸闻康产品1%的报单费。各级别的代理店还可以获得销售额的1%作为门店补贴(门店补贴以公司规定的标准为限,不能超过标准)。但会员购买产品的金额必须由各级代理店(报单中心)全额上交给宗博堂公司,公司以奖励相应积分的方式作为各级别代理店获得的折扣和报单中心获得的报单费,奖励积分可以提现。会员的注册会员资金到公司账户后,公司就将部分资金兑换成注册币以及同值的套餐币(即会员购买产品的电子币,积分返还和PV奖励都是以电子币形式返还和奖励,会员只能在会员管理系统中用电子币购物、提现),同时还会返还给会员相应等级的积分,注册币在给会员注册后就消耗完了,公司将注册币充值到会员所在的报单中心后,还会给会员充值等值的套餐币,会员可以用套餐币购买公司产品,后又制作网上平台将积分转换为购物币。会员消费返还积分的模式是:宗博堂会员分为铜卡、银卡、金卡三个级别,消费3300元(3000元吸闻康产品,300元口服产品),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消费6600元(6000元吸闻康产品,600元口服产品),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消费13200元(12000元吸闻康产品,1200元口服产品)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每个会员入会后,在宗博堂网站上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公司给每个会员每日一定的积分,返还积分数额根据公司每天的销售额来定。每个级别会员的积分返还幅度不同,铜卡、银卡、金卡分别为0-50积分、0-100积分、0-200积分,三级会员累计最高返还积分分别为4500、9000、18000,三至四个月积分达到封顶,1积分价值等同于人民币1元,积分可以再消费产品,也可以提现,但提现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先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其所得返利的金额由公司转到会员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公司扣除手续费的比例为1-20%(500元以下是20%,500-999元是10%,1000-1999元是5%,2000-3999元是3%,4000-5999元是2%,6000元以上是1%),实际上是鼓励会员消费产品,限制提现。同时,宗博堂公司鼓励会员发展会员,每发展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介绍人可分别获得公司150PV、300PV、600PV的奖励(PV为公司的期权),如果当时申请提现,公司按2倍回购,介绍人分别获得300积分、600积分、1200积分的奖励;也可以在被介绍人的积分涨至封顶时,公司按3倍回购,介绍人获得奖励的积分分别为450、900、1800积分。积分提现也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所得金额由公司转账到该会员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宗博堂公司以感恩营销模式,采取超高额返利方式利诱他人进行消费,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发展会员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入会资格和发展会员的人数、销售商品的数额组成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宗博堂公司管理层等层级。2013年6月27日,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认定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属于传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处罚。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9月27日,宗博堂公司利用上述经营模式在全国发展会员总数14万余人,收取会员款2.39亿元人民币。被告人姜某甲于2012年5月到宗博堂公司总部缴纳132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金卡会员。同年6月,被告人姜某甲以其妻子张某甲的名义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251号2楼开设富锦市宗博堂养生××连锁店第六分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代理,从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7月14日,在其会员账号下登记的会员为2007人。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姜某甲将该店在宗博堂公司的网络系统里将会员账号过户给其岳母李某甲(但李某甲本人并不知情),2012年9月其前往哈尔滨与刘志强等人开办黑龙江志博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某甲在从事宗博堂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收到宗博堂公司现金228000元。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2月通过他人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温馨花园D期24栋103号开设长春市宽城区宗博堂××养生专营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县代理,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0月,在其会员账号下登记的会员为1518人,刘某通过其邮政银行62×××33账户从宗博堂公司提现金额为25904.2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1)证人单某(系吸闻康系列产品专利拥有人)的证言:闻剂中药是一种中草药品,2005年3月9日获得国家专利,2012年6月25日,又重新申请专利,闻剂中药是药品(是中草药),主要成分是白芷、山枝、皂角、芥子、冰片,然后混合研磨成粉末,主要功能是调解全身的神经系统、血液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不能吃,只能吸。2012年4月8日刘志强与其签订了一份“闻剂中药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合同没有真正履行(因姜某甲没有给转让费),但从那开始,其将闻剂中药粉末以800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刘志强的情况;(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以来,其按明丽营养胶囊和辅酶素营养胶囊Q10每瓶82元、三文鱼油软胶囊和超级卵磷脂营养胶囊每瓶72元、液体钙营养胶囊每瓶60元的价格给刘志强发货的情况;(3)证人张某甲(系被告人姜某甲妻子)的证言:证明了姜某甲以其名义在其开办的婚庆公司二楼开了一家宗博堂店,但管理都是姜某甲,平时聘请了一个叫陆露的女孩在办理业务。姜某甲还给其注册了会员,但是什么级别其不知道,后其介绍了王连成、李某乙、姜某乙、陆露、孙某甲、于某加入会员。另证明姜某甲后来又到哈尔滨办理志博天下公司,但姜某甲将该宗博堂店转让给李某甲(系张某甲母亲)都是姜某甲一个人在宗博堂公司办理的,李某甲一直在家,李某甲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店里是陆露在办业务,直到2013年10月宗博堂总公司出问题后店面关门等情况;(4)证人李某甲(系被告人姜某甲岳母)的证言:证明姜某甲为其注册了会员,但其不知道是什么会员级别,以及姜某甲在2013年7月将宗博堂店转给其,其并不知道等情况;(5)证人李某乙、姜某乙、于某、孙某甲的证言:分别证明在姜某甲、张某甲的介绍下加入宗博堂公司会员,知道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是以积分的方式返利给会员,大概4个月时间就能回本,还能得到一定的奖励,然后分别介绍或者以各自妻子、丈夫、父母、亲戚、朋友的名义加入会员等情况;(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丈夫李某乙说注册宗博堂会员就是一种投资,但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个会员,李某乙就交3300元,用其身份证到注册了一个铜卡会员,以及李某乙还用其父亲李某丙、母亲杨某某2、亲戚杨某某1、杨某某4、谢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到注册了会员,共获利10000元的情况;(7)证人李某丙、王某丙的证言:证明李某乙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了宗博堂公司会员的情况;(8)证人马某甲(系于某的丈夫)、马某乙(系于某的女儿)的证言:证明于某借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宗博堂会员的情况;(9)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明其通过于某介绍花13200元办理了宗博堂公司的金卡会员,并用其丈夫尤某某1、儿子尤某某2、女儿尤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铜卡会员,知道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是以积分的方式返利给会员,大概4个月时间就能回本的情况;(1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其母亲林某拿其身份证到宗博堂公司办理了会员,但其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经李某某介绍,办理宗博堂公司的金卡会员,并用儿子李某丁的身份证办理了宗博堂公司的会员,接着用家人林义荣、李某戊、孔某、吴某及朋友姜某丙的身份证去办理了会员,其知道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是以积分的方式返利给会员,大概4个月时间就能回本,还能得到一定的奖励等情况;(12)证人孔某、吴某、李某戊、姜某丙的证言:证明林某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了宗博堂的会员,但各自都不知情的情况;(13)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见广告后到富锦市的宗博堂连锁店办理了铜卡会员,其知道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是以积分的方式返利给会员,大概4个月时间就能回本,然后其用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注册了8个会员的情况;(14)证人曹某、孙某乙、任某、李某己、郑某乙、王某丁、赵某、钟某的证言:证明郑某甲借他们的身份证注册了宗博堂公司会员的情况;(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马某甲用其身份证办理宗博堂公司铜卡会员的情况;(16)证人姜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知道交3300元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能得到3300元的产品,每天公司分红给会员,4个月后,可达到4500元。后姜某甲给其注册了宗博堂公司的金卡会员,其介绍了姜某戊、宋树财、王茵、杨西方、王英、苏立业加入会员,姜某甲又将王赫麟、朱庆亮、王某戊挂在其名下,另证明其加入会员都是姜某甲办理的,其本人没有花钱的情况;(17)证人姜某戊的证言:证明姜某甲借用了其和其女儿的身份证注册了宗博堂公司的会员,以及在其会员名册下的姜华、王兴民、李函柔等人都不是其发展的,其没有参与宗博堂公司的事,都是其二哥姜某甲办理的情况;(18)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姜某甲介绍其加入宗博堂公司会员购买产品,过了几天其又借了王某己、李某、陈某甲、苏某、高某、周某、迟某、刑某、陈某乙的身份证办理了会员,但没有获利的情况;(19)证人王某己、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戊借他们的身份证到宗博堂公司注册会员的情况;(20)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明经刘某介绍了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知道了只要加入会员宗博堂公司总部可以返利,大概4个月就能回本,交3300元可得到4500元的回报,介绍会员加入还有奖励,于是交钱购买产品成为铜卡会员,其每天有40-45元的返利,除回本外共赚了1200元钱。另外证明其发展了藏某、李某庚、矫某、唐某、尹某乙5名会员的情况;(21)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明经王某庚介绍,购买了3300元的产品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吃宗博堂公司吸闻康系列产品不花钱,治好病,4个月能回本,像其买3300元的产品,4个月后最高回4500元。另证明其发展了金某、宋某甲、毕某甲3名会员的情况;(22)证人金某、宋某甲的证言:证明听李某庚介绍吃宗博堂公司吸闻康系列产品不花钱,治好病,4个月能回本,如买3300元的产品,4个月后回本还能净赚1200元,于是各自购买了3300元的产品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的情况;(23)证人毕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母亲和李某庚是朋友,就购买了吸闻康产品,其听母亲说购买宗博堂的产品可以返利,介绍会员也可得利,到时买的药就等于是送,其还听其母亲说每天返利40多元钱的情况;(24)证人陈某丙、张某丙的证言:证明经赵某介绍,他们加入宗博堂公司成为铜卡会员,宗博堂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感恩营销模式,消费3300元的产品,每天返40元左右,4个月最高达4500元,介绍一名会员返450元。陈某丙另证明其用过吸闻康系列产品,但没啥作用的情况;(25)证人艾某甲的证言:证明经孙某某介绍加入宗博堂公司成为铜卡会员,宗博堂公司是感恩营销模式,即会员消费3300元的产品,每天返40元左右,4个月最高达4500元的情况;(26)证人艾某乙的证言:证明经万某某介绍,到孙凤杰的宗博堂连锁店加入宗博堂公司成为铜卡会员,宗博堂公司是感恩营销模式,消费3300元的产品,每天返40元左右,大概4个月最高达4500元,介绍一名会员返450元,其介绍了任玉杰加入会员,还用其孙女宁某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会员。另证明其用过吸闻康系列产品,但没啥作用的情况;(27)证人宁某的证言:证明其姥姥艾某乙用其身份证注册了会员的情况;(28)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经张某的介绍,其花了3300元买了一套吸闻康系列产品,成为铜卡会员,宗博堂公司是感恩营销模式,消费3300元的产品,每天返40元左右,4个月最高达4500元,介绍一名会员返450元,另证明其用过吸闻康系列产品,没啥作用的情况;(29)证人朱某、邵某的证言:证明他们经李某介绍,到孙某的宗博堂连锁店加入宗博堂公司成为铜卡会员,宗博堂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感恩营销模式,消费3300元的产品,每天返40元左右,4个月最高达4500元,介绍一名会员返450元。另证明都用过吸闻康系列产品,但没啥作用的情况;(30)证人宋某乙、何某的证言:证明经贺某介绍,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吃宗博堂公司吸闻康系列产品不花钱,治好病,4个月能回本,还能多得一定的奖励。其中宋某乙介绍了谷某、胡某加入会员的情况;(3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经宋某乙介绍,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吃宗博堂公司吸闻康系列产品不花钱,治好病,4个月能回本,还能多得一定的奖励的情况;(32)证人谷某的证言:证明经宋某乙介绍,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吃宗博堂公司吸闻康系列产品不花钱,治好病,4个月能回本,最高可达4500元,其每天返利40-45元,除介绍其老伴李某辛成为会员外,还介绍了几人加入会员的情况;(33)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明其爱人谷某介绍其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吃宗博堂公司吸闻康系列产品不花钱,治好病,4个月能回本,最高可达4500元,净赚1200元,另介绍一个会员可赚450元的情况;(34)证人张某丁(系谷某的舅侄女)、李某壬(系谷某儿子)的证言:证明谷某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了宗博堂公司会员的情况;(35)证人连某、杨某、毕某乙、王某辛、许某的证言:证明经谷某介绍,各自到刘某的宗博堂连锁店加入宗博堂公司成为铜卡会员,宗博堂公司是感恩营销模式,消费3300元的产品,每天返40元左右,大概4个月就能回本,还能得到一定的奖励,介绍一名会员返450元的情况;(36)证人王某壬的证言:证明经王某某介绍,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吃宗博堂公司的产品不花钱可治好病,还能赚钱,例如消费3300元的产品,4个月最高可得4500元的回报,介绍一名会员另奖励450元。另证明用过吸闻康系列产品,没啥作用的情况;(37)证人王某癸的证言:证明经刘某介绍,到刘某的宗博堂连锁店加入宗博堂公司成为铜卡会员,听其介绍吃宗博堂公司的产品不花钱可治好病,还能赚钱,大概4个月就能回本,还能得到一定的奖励,其还用其老公林玉喜及父母的身份证到注册了会员的情况;(38)证人边某的证言:证明经程某介绍,购买了3300元的产品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吃宗博堂公司吸闻康系列产品不花钱,治好病,4个月能回本,像其买3300元的产品,4个月后回本还能净赚1200元,另介绍一个会员可得到450元的情况;(39)证人王某子的证言:证明经王某子介绍,购买了3300元的产品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宗博堂公司是会员消费返积分的感恩营销模式,会员消费后,4个月能回本,像其买3300元的产品,4个月后最高可得到4500元,其发展了项某、杨某2名会员的情况;(40)证人贾某、王某丑的证言:证明经董某介绍,各自购买了3300元的产品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知道了会员消费后每天总部给返还40元左右,大概4个月就能回本,还能得到一定的奖励,比如买3300元的产品,4个月后最高可得到4500元的情况;(41)证人王某寅的证言:证明经张某介绍,其到孙某经营的宗博堂公司连锁店交钱成为铜卡会员,知道了宗博堂公司是会员消费返积分的感恩营销模式,会员消费后,每天返40-45元左右,4个月能回本,像其买3300元的产品,4个月后最高可得到4500元的情况。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杨雪涛(曾用名杨某某,宗博堂公司总经理)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宗博堂公司董事长为刘志强,负责产品生产和全面工作,其负责营销。公司营销模式是感恩营销模式,宗博堂公司的会员分为铜卡、银卡、金卡三个级别,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购买产品约120天后公司网站返还4500积分(1积分价值1元),可继续购买3300元产品后剩余的1200积分可获取1100元左右的现金,之后每隔120天左右继续返还直至终身。消费6600元(6000元吸闻康产品,600元配品),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购买产品约120天后公司网站返还9000积分,可用积分继续购买6600元产品后剩余的2400积分可获取2200元左右的现金,之后每隔120天左右继续返还直至终身。消费13200元(12000元吸闻康产品,1200元配品)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购买产品约120天后公司网站返还18000积分,可继续购买13200元产品后剩余的4800积分可获取4500元左右的现金,之后每隔120天左右继续返还直至终身。成为会员后发展15人,销售业绩达到5万元,报3个成功案例,可以成为连锁店,享受团队销售额3%的奖励。发展20人以上,销售业绩达到15万元,报6个成功案例,可成为旗舰店,享受团队销售额5%的奖励。发展会员有3人成为旗舰店,成为县级代理,享受团队销售额8%的奖励。当发展会员有3人成为县级代理,就能升级为市级代理,享受团队销售额11%的奖励。除此之外开实体店的还可以享受实体店销售额的1%的奖励。提现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先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公司扣除手续费,比例是500积分20%,1000积分10%,2000积分5%,3000积分4%,4000积分3%,5000积分2%,6000积分以上是1%。每发展一名会员,公司给推荐人150元至1800元不等的直推奖的情况;(2)同案人刘志强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是宗博堂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总经理杨雪涛、副总经理兼教育部总监郝维岩(已判刑),下设区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旗舰店、连锁店、会员。感恩模式是2012年4月份开始运营,是传统代理店+会员返还积分的模式。购买公司的产品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会员分三个等级,有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一次性或累计购买3300元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可以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公司给予为他服务的人奖励150pv,公司如果当场回购,就要2倍回购150pv,为他服务的人将获得300积分,如果不当场回购,会员的积分涨到封顶时,公司按3倍回购,奖励的150pv变为450积分,铜卡会员的积分每天赠送0-50积分。铜卡会员的积分经过一定的周期,可以涨到4500积分封顶,每天赠送的积分和封顶周期不固定。积分封顶前可以重复消费换购产品、换购产品,1积分等于1元,换购产品后剩余的积分继续积累或提现,继续积累积分又可以涨到4500积分,提现必须经公司审批后,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500元以下是20%、500-1000元是10%、1000-1999元是5%、2000-2999元是3%、6000元以上是1%)后汇到会员绑定的银行卡上。提现受公司严格控制,主要是促进重复消费(重复消费就是积分累积到4500积分时,可以拿出其中的3300积分换购产品,同时为他服务的人获得公司给予的150pv奖励,铜卡会员剩余的1200积分可以继续积累,也可以要求提现,经公司批准,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现金就打到铜卡会员的银行卡上。1200积分积累又可以涨到4500积分封顶,封顶前,还可以换购产品,剩余积分又可以积累,循环下去,只要公司正常运转,会员可以永远享受我们公司的积分和产品),4500积分不重复消费的话,公司规定给予出局,让他不再具有会员资格,如果他还想成为会员的话,必须另外购买宗博堂产品,成为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的情况以铜卡会员的情况类推。连锁店的资格标准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达到5万元以上,服务的人员达到15人以上,还要提供3名××受益者的病例。旗舰店的资格标准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达到15万元以上,服务的人员达到20人以上,还要提供6名××受益者的病例。县级代理具备的资格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一次进货50万元以上,累计进货80万元。市级代理具备的资格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一次进货100万元以上,累计进货200万元。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区级代理他们分别获得公司给予销售吸闻康产品总额的3%、5%、8%、11%、14%的折扣返利。如果这些级别的代理店是报单中心,他们还有销售吸闻康产品1%的报单费,还有消费额1%的租房补贴的情况;(3)同案人郝维岩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在宗博堂公司任副总经理兼培训部总监,负责公司培训部的全面工作,其中包括准店长管理,外勤团队培训,实体店相关事宜管理,对实体店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培训部人员进行学习,负责员工的思想工作,调动员工积极性,培养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其知道宗博堂公司的营销模式就是传统连锁店加会员积分返利,当人数和团队的业绩达到一定要求就可以申请成立一家连锁店、旗舰店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经刘志强介绍办理了宗博堂公司金卡会员,2012年6月份其以妻子张某甲的名字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251号2楼开了一家宗博堂实体店,直接推荐了10来个会员,在其名下的县级代理有张某甲、刘刚、姜某丁(其中部分会员是宗博堂公司直接就近划拨过来的,如县级代理刘刚),2012年9月份聘请了一名大学生在店里上班,其去哈尔滨和刘志强筹建志博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4月9日成立,刘志强任董事长,其任总经理兼财务主管。其还供述了宗博堂公司实行营销感恩营销模式,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会员每天可获得积分返还,最高可返还4500积分(1积分价值1元)。消费6600元,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最高返还9000积分。消费13200元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最高可返还18000积分。会员为公司推荐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分别可以得到15xxxPV的奖励,如会员重复消费,150PV就可提现450元的情况。(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2年12月通过他人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温馨花园D期24栋103号开设宗博堂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参加了宗博堂公司的培训,后升级为县代理。其还供述了宗博堂公司的营销感恩营销模式,会员分铜卡、银卡、金卡,铜卡、银卡、金卡会员每天分别可以返还50积分、100积分、200积分以下的积分,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最高返还4500积分(1积分价值1元)。消费6600元,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最高返还9000积分。消费13200元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最高可返还18000积分。会员为公司直推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分别可以得到150PV、300PV、600PV的奖励,如会员重复消费,就可分别提现450元、900元、1800元。连锁店的级别分为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区级代理、省级代理,连锁店的资格标准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达到5万元以上,服务的人员达到15人以上,还要提供3名××受益者的病例。旗舰店的资格标准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达到15万元以上,服务的人员达到20人以上,还要提供6名××受益者的病例。县级代理具备的资格是所在的团队消费业绩达60万元直推3个旗舰店,以此类推的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1803号的宗博堂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房进行搜查,提取宗博堂公司及刘志强的相关物品,以及现场的有关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开办宗博公司连锁店的位置,以及现场的有关情况。5、书证(1)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宗博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规费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税种登记表、企业入区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委托代理人证明、股东决议、验资报告、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人刘志强先与尹某合伙创办黑龙江省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6日,尹某退股,公司由被告人刘志强个人独立出资,被告人刘志强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以及被告人姜某甲以其妻子张某甲的名义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251号2楼开设富锦市宗博堂养生××连锁店第六分店,被告人刘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温馨花园D期24栋103号开设长春市宽城区宗博堂××养生专营店的情况;(2)会员结构图、会员上下级层级图和宗博堂公司会员管理系统里打印的会员层级图表、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证明宗博堂公司进行感恩营销模式销售吸闻康系列产品的会员层级情况,以及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开办宗博堂连锁店的级别,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在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系统中所处的层级和发展会员的会员层级等情况;(3)关于宗博堂会员账号过户声明:证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姜某甲将其在宗博堂公司的注册会员账号通过网络系统过户给其岳母李某甲,且李某甲的签名也系姜某甲一人所签,印证了证人李某甲并不知情的情况;(4)洪江市公安局依法从深圳市金蝶随手网科技有限公司调取黑龙江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账族网上有关账目资料、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刘志强详细记录了进行网络传销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支出和赢利等情况;(5)银行开户资料、交易明细、交易详单:证明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在经营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期间的资金往来,其中证明姜某甲的账户收到了宗博堂公司的现金228000元,刘某收到了25904.26元的情况;(5)怀化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证明怀化市打传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认为被告人刘志强等人销售的产品价格虚高,属于道具产品,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拉人头发展会员,设置进入门槛,团队计酬返利,是传销行为的情况;(6)本院(2014)洪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志强、杨雪涛、郝维岩、李彪等人利用宗博堂公司作幌子,以推销价格虚高的道具产品即吸闻康系列产品为名,混淆食品、保健品、药品的区别,并通过返还积分和给予推介PV期权奖励获利的方式,虚构、夸大产品功效和盈利前景,引诱、欺骗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吸闻康系列产品和口服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在宗博堂公司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获得注册币,按照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等顺序组成层级,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获得积分奖励,从而利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得更多的积分奖励,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以及唐晓东、陈拥军、曲延玲等人在各自所在地区的传销活动中,对宗博堂公司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各自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刑的情况;(7)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姜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的情况;(8)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的情况;(9)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姜某甲、刘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6、鉴定意见(1)湖南省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明丽营养胶囊价值人民币82元,辅酶酵营养胶囊价值人民币82元,液体钙营养胶囊价值人民币60元,超级卵磷脂营养胶囊价值人民币72元,欧米伽3-6-9三文鱼软胶囊价值人民币72元的情况;(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宗博堂公司注册会员达143681人,以及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分别为2007人、1518人的情况;(3)湖南省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分别收到宗博堂公司返还款228000元、25904.26元的情况。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姜某甲、辩护人黄生龙提出鉴定结论确定被告人姜某甲收到宗博堂公司的返还款228000元不实,其中有20万元是刘志强要其开办志博天下公司的经费,不是返利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某甲收到宗博堂公司228000元现金是实,其中的20万元是不是刘志强转给姜某甲用于开办黑龙江志博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费,仅凭王某甲的证言难以确认,故对被告人姜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2、关于被告人姜某甲及其辩护人黄生龙提出被告人姜某甲于2013年7月15日就将会员账号过户给李某甲,实体店停止了会员登记,只对老会员进行管理,其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姜某甲以其妻子的名义开办宗博堂公司实体店后,于2012年9月到哈尔滨与刘志强等人开办黑龙江志博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聘请了店员管理实体店,2013年7月15日其将账号过户给岳母李某甲也系其私自到宗博堂公司办理的,过户协议中李某甲的签名也系姜某甲所签,李某甲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该实体店的经营管理,仍旧由姜某甲聘请的店员管理,直至宗博堂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才关闭,故被告人姜某甲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的规定,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姜某甲及其辩护人黄生龙提出被告人姜某甲在犯罪期间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依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属情节不严重的情形的辩护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作出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是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并非被告人姜某甲及辩护人黄生龙提出的没有规定的情形,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姜某甲及辩护人黄生龙辩称本案被告人姜某甲没有发展会员2007人、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向开胜辩称被告人刘某没有发展会员1518人,无证据证实发展会员达一百二十人,故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的犯罪情节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的犯罪行为应依《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来认定是否为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各自所经营的宗博堂公司连锁店里注册会员分别到达了2007人、1518人,但因本案传销组织的层级不明显,平级会员之间没有利益关连(如姜某甲发展姜某丁,姜某丁发展王某戊,王某戊发展王某己,则姜某甲与王某戊、王某己和姜某丁与王某己都是平级会员,相互之间没有PV积分奖励和积分返还,姜某甲作为市级代理开办实体店也仅仅只能获得销售吸闻康产品11%的提成),又由于各被告人会员账户名下注册的会员中存在大量会员系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从公关机关调取的65名证人证言来看,有29名证人证实他们的身份证被人借走注册会员,而虚拟会员中存在部分会员是通过用返还的积分和奖励的PV积分去注册的,并不是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不是真实会员),以及宗博堂公司将就近的会员划拨到他们的实体店(即姜某甲、刘某的会员账号名下)管理,且公安机关未扣押各被告人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相关物证(如各被告人开办实体店的会员登记簿、操作电脑等),也未调取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一百二十名会员的证人证言;加之本案中没有对被告人姜某甲、刘某收取会员的传销资金数额进行鉴定,无法确定被告人姜某甲、刘某收取会员的传销资金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故认定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系情节严重的行为证据欠充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不宜。故被告人姜某甲及辩护人黄生龙、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向开胜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刘志强、杨雪涛等人利用宗博堂公司作幌子,以推销价格虚高的道具产品即吸闻康系列产品为名,混淆食品、保健品、药品的区别,并通过返还积分和给予推介PV期权奖励获利的方式,虚构、夸大产品功效和盈利前景,引诱、欺骗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吸闻康系列产品和口服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在宗博堂公司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获得注册币,按照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等顺序组成层级,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获得积分奖励,从而利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得更多的积分奖励,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在刘志强、杨雪涛等人利用宗博堂公司进行的网络传销活动中,分别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对刘志强、杨雪涛等人利用宗博堂公司进行的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在各自所在地区的传销活动中系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各自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告人姜某甲、刘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各自会员名下注册的会员分别到达了2007人、1518人,但因注册的会员中存在大量会员系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且本案中没有对被告人姜某甲、刘某收取会员的传销资金数额进行鉴定,故认定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系情节严重的行为证据欠充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姜某甲、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某甲、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黄生龙提出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向开胜提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刘某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黄生龙提出对被告人姜某甲免除刑事处罚,以及辩护人向开胜提出本案没有会员举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也是误入传销组织,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辩护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被告人姜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904.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姜某甲其余20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落款

审 判 长 林 安 华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人民陪审员 瞿 素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云 生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24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72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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