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瑞瑞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勋,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拘役 有期徒刑 不适用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指定辩护 物证 辨认笔录 证明 取保候审 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社区矫正
刑罚:被告人任克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陶守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王瑞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任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饶立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张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王保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韦燕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被告人谢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被告人李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徐春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二、被告人李伟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王瑞瑞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湘0105刑初49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瑞瑞。被告人饶立强,曾用名龙某。被告人张顺。被告人王保胜。被告人韦燕丹。被告人任克明。辩护人黄思敬,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敏。指定辩护人刘建勋,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陶守飞。被告人李虎。被告人任浩,曾用名天某。被告人李伟娜。被告人徐春美。
审理经过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瑞、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任克明、谢敏、陶守飞、李虎、任浩、李伟娜、徐春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朋、代理检察员陈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瑞、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陶守飞、李虎、任浩、李伟娜、徐春美、被告人任克明及其辩护人黄思敬、被告人谢敏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建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瑞瑞、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任克明、谢敏、陶守飞、李虎、任浩、李伟娜、徐春美等人先后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湘江世纪城小区等地区从事的非法传销活动,先后逐级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该传销组织既无营业执照,又无经营场所及商品,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经营资格(每份人民币3800元),之后加入者再发展人员加入,从而逐层递增形成其伞下体系,并以其伞下体系的缴纳费用份额为计酬和返利依据,谋取非法利益。同时,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并以其本人及其伞下人员累计缴纳费用份额来确定各自的传销级别:购买1-3份为“业务员",4-10份为“组长",11-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当直接或间接购买份数达600份以上即晋升为“老总"。该传销组织还要求参与传销人员每人直接发展下线不超过3个,每人直接申购份数不超过21份。该传销组织体系在“大老总"级别下设置“三代老总"、“二代老总"、“直接老总"、“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能配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申配总管",对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实施有组织的管理。该传销组织至被查获时,已引诱百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且层级达十级以上,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任克明先后发展了孟某某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老总"级别并担任“自律老总",管理所在传销大组5个团队的自律工作,参与组织、管理下属组织人员,下线成员达3级30人以上,后被告人任克明不再参与实际管理,但仍从下线获取提成。被告人陶守飞先后发展了被告人任浩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老总"级别,参与管理所在传销大组5个团队的能力工作,参与组织、管理下属组织人员,下线成员达3级30人以上。被告人任浩先后发展了周琪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的“大总管",负责协助“直接老总"杨某(另案处理)管理该传销团队。被告人李伟娜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徐春美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能力总管",负责为该组织制定培训计划。被告人徐春美先后发展了姚某某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能配总管",负责配合“能力总管"为该组织制定培训计划。被告人李虎先后发展了杨某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的“自律总管",负责管理该组织的人员纪律。被告人任浩、李虎、李伟娜、徐春美所在传销组织团伙参与人员在3级30人以上。被告人王瑞瑞先后发展了朱某某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的“大总管",负责协助“直接老总"谢某某(另案处理)管理该传销团队。被告人王保胜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方倩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能力总管"、负责为该组织制定培训计划。被告人张顺先后发展了覃某某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申购配合",负责配合“申购总管"为团队提供银行账户收取人员购买份额的资金。被告人饶立强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自律总管",负责管理该组织的人员纪律。被告人谢敏先后发展了姚某甲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副配总管",负责组织新人培训。被告人韦燕丹先后发展了任某某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正配总管",负责配合“大总管"分管班级。被告人王瑞瑞、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谢敏所在传销组织团伙参与人员在3级30人以上。2019年11月11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望城区中岭小区等地抓获被告人王瑞瑞、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任克明、谢敏、陶守飞、李虎、任浩、李伟娜、徐春美。到案后,十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任克明、陶守飞、李虎、任浩、徐春美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任克明、陶守飞、李虎、任浩、李伟娜、徐春美在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38日,共计应折抵刑期38日。被告人谢敏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敏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68日,共计应折抵刑期68日。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瑞、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任克明、谢敏、陶守飞、李虎、任浩、李伟娜、徐春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传销人员组织结构图、传销组织资料、物证照片、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瑞瑞、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任克明、谢敏、陶守飞、李虎、任浩、李伟娜、徐春美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瑞瑞、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任克明、谢敏、陶守飞、李虎、任浩、李伟娜、徐春美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交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十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克明、谢敏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任克明、谢敏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任克明、陶守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瑞瑞、任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饶立强、张顺、王保胜、韦燕丹、谢敏、李虎、徐春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克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38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陶守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38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王瑞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任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有期徒刑38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饶立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张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七、被告人王保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八、被告人韦燕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九、被告人谢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68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十、被告人李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38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徐春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38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李伟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落款
审 判 长 宋 敏人民陪审员 李灿霞人民陪审员 杨鸾凤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2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3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