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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型传销国家项目型

张保建、刘晓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例 005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0)甘0102刑初1006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0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王爱荣,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马军,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自首 立功 吸收 缓刑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书证 被告人供述 辨认笔录 质证 客观性 证据确实、充分 拘留 陪审 初犯

刑罚:被告人张保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刘晓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姬学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8000元。 被告人吴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8000元。 被告人朱振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8000元。 被告人周毅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8000元。 被告人李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8000元。 被告人白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赵安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惠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8000元。

张保建、刘晓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甘0102刑初100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保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临时寄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马军,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晓红。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爱荣,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姬学兵。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临时寄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5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辩护人安济明,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荣。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临时寄押于凉州区看守所,同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振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毅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倩。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临时寄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昭,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艳。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临时寄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景良,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安才。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3年10月25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辩护人海世杰,甘肃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惠君。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临时寄押于银川市看守所,2019年10月25日被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曹文博,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三部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建、刘晓红、姬学兵、吴荣、朱振民、周毅刚、李倩、白艳、赵安才、王惠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玲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末开始,被告人张保建、刘晓红、吴荣、朱振民、周毅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参与“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中国梦项目”,组织、发展下线王惠琴、王惠霞、王舒宏等人,形成一定的层级。在传销组织中,张保建、刘晓红作为组织者,负责安排传销活动的讲课、发放鸡和鱼,组织人员去广东省深圳市等事项。被告人吴荣、朱振民、周毅刚均为“上平台”人员,负责各自的小团队,继续发展下线,互相讲课等。被告人姬学兵、李倩在深圳市××排的去深圳市旅游、佩戴黄金标志的上平台人员的住宿、购买黄金饰品的事宜,并通过参会的数额抽取费用。经审计,被告人张保建、刘晓红发展下线共计83人,其中借名(本人不知情)报单18人、实名报单65人。被告人吴荣发展下线共计75人,其中借名18人,实名报单57人。被告人朱振民发展下线共计73人,其中借名18人,实名报单55人。被告人周毅刚发展下线共计54人,其中借名14人,实名报单40人。2、被告人白艳、赵安才、王惠君以投资互联网“华尔街投资平台”项目为名吸收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所谓的由中国农业银行不公开发行的华尔街原始股,投资5000元人民币获取华尔街4999股的原始股权,利用原始股上市获取数倍利益为由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在传销组织中进行组织、宣传活动。经审计,被告人白艳发展下线人员主要为被告人赵安才等人,下线层级达12级。被告人赵安才发展下线人员主要为杨德林等人,下线层级达11级以上。杨德林(另案处理)发展下线人员74人,主要为苏汉卿、王惠君2人。被告人王惠君发展下线人员38人,下线层级为9级。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保建、刘晓红、姬学兵、吴荣、朱振民、周毅刚、李倩、白艳、赵安才、王惠君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依法判处。各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赵安才辩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将相关材料交给警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告之白艳微信电话,有自首立功情节。各辩护人均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发展传销人数和获利金额认定不具客观性。被告人张保建的辩护人提出张保建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相比上线所起作用较小,请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红的辩护人提出刘晓红属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姬学兵的辩护人提出姬学兵自愿认罪,系从犯,具有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振民的辩护人提出朱振民自愿认罪认罚,属从犯,属被引诱犯罪,也是被害人,曾报警,社会危害较小,其下线73人无身份信息,请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倩的辩护人提出李倩属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从轻处罚;被告人白艳的辩护人提出白艳属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白艳未通过培训或者宣传发展赵安才为下线,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安才的辩护人提出赵安才被抓后主动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犯罪,有自首、立功情节,属从犯,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惠君的辩护人提出王惠君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末开始,被告人张保建、刘晓红、吴荣、朱振民、周毅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参与“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中国梦项目”,组织、发展下线王惠琴、王惠霞、王舒宏等人,形成一定的层级。在传销组织中,张保建、刘晓红作为组织者,负责安排传销活动的讲课、发放鸡和鱼,组织人员去广东省深圳市等事项。被告人吴荣、朱振民、周毅刚均为“上平台”人员,负责各自的小团队,继续发展下线,互相讲课等。被告人姬学兵、李倩在深圳市××排的去深圳市旅游、佩戴黄金标志的上平台人员的住宿、购买黄金饰品的事宜,并通过参会的数额抽取费用。经审计,被告人张保建、刘晓红发展下线共计83人,其中借名(本人不知情)报单18人、实名报单65人,下线层级9级。被告人吴荣发展下线共计75人,其中借名18人,实名报单57人、下线层级8级。被告人朱振民发展下线共计73人,其中借名18人,实名报单55人,下线层级7级。被告人周毅刚发展下线共计54人,其中借名14人,实名报单40人,下线层级6级。二、2019年3月,被告人白艳、赵安才、王惠君以投资互联网“华尔街投资平台”项目为名吸收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所谓的由中国农业银行不公开发行的华尔街原始股,投资5000元人民币获取华尔街4999股的原始股权,利用原始股上市获取数倍利益为由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在传销组织中进行组织、宣传活动。经审计,被告人白艳发展下线人员主要为被告人赵安才等人(约103人),下线层级达12级。被告人赵安才发展下线人员主要为杨德林等人(91人),下线层级达11级以上。杨德林(另案处理)发展下线人员74人,主要为苏汉卿、王惠君2人。被告人王惠君发展下线人员38人,下线层级为9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对送检的电脑主机箱、硬盘、手机进行数据提取,恢复系统痕迹、文件分析、通话记录短信微信等数据,生成检验报告压缩文件。甘肃融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对被告人张保建等人发展下线人员及获利情况进行了审计;对被告人白艳等人发展下线人员及获利情况进行了审计。2、王惠琴、王惠霞、王舒宏等人证实,2018年,经周毅刚等人相约及相互介绍,到宁夏贺兰县参加“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中国梦项目”,被安排听课,张保建说该项目是国家垄断项目,投资33500元是一单,报单就有返生活费,回报近百倍。投资人再发展下线,就自己投单,拉亲朋好友再投单,发展60单就上平台,成为老总,可以分红。可到深圳市听课、挑选黄金首饰,首饰不付钱就拿上了,是公司垫钱拿回的。3、杨德林证实,2019年8月,一个叫赵安才的人加其微信,说网上有个华尔街项目平台上的股权是农业银行发行的,一种是一人介绍两个人,可获一份优先股;第二种是本人投资3000元原始股,再找两个人投资,可获一股优先股。其建了一个新的微信群,成员70人左右,转发了华尔街投资的内容,微信群里有王惠君和苏汉卿愿投资,他们就作为其的会员,他们又发展了下线。投资报单款全给赵安才了。4、苏汉卿证实,杨德林推荐华尔街项目,就找了李某和李继花,给她们讲投资华尔街项目如何好,她们又找了下线,共有六人把钱交来,把交给杨德林报单,后又继续发展下线,把钱也交给杨德林。共转了十四人的。5、杨某1、田某、董某、常某、陈某1、杨某、李雪珍、陈某2、张某、潘某、朱某、陈某、曹某、汪某、郭某、王某、张某1、孙某、庞某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实,被王惠君、朱振明、吴荣、苏汉卿等人介绍参与中国梦国家扶贫西北项目及华尔街投资项目,以参加投资为由和购买原始股为由、要求发展下线被骗钱财的金额和具体经过。6、书证:被告人赵安才、白艳及苏汉卿与被害人微信视频截图、被害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华某、手机账单详情、被告人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及明细;被告人姬学兵、赵安才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9年2月22日,杨梅香报称被邻居王惠君夫妇多次以投资中国梦为由,骗取100500元,同年2月23日立案,在侦破过程中,又发现王惠君在贺兰县利用电脑平台积极参与华尔街投资平台实施诈骗,根据上述线索抓获杨德林,赵安才、白艳、经讯问调查发现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经查,2019年3月始,该三人加入华尔街项目,通过网络、家人介绍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于同年11月11日立案。抓获经过证实了抓获各被告人具体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姬学兵被抓获后主动配合警方抓获张保建,有立功情节。8、扣押清单证实从王舒宏等人处扣押文件、承诺书、学习笔记、手机、话筒、U盘、电脑、笔记本等物品:从张志刚处扣押黄色金属项链、吊牌、戒指、手链若干条(枚):从朱振民等人处扣押手机、现金、身份证等:从被害人处扣押手机截图照片;扣押王惠琴住宿酒店人员团队信息。9、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冻结白艳、李倩银行账户金额。1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辨认、证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辨认、被告人互相进行了辨认;刘晓红、吴荣对手机截图中显示的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进行了辨认,白艳、赵安才对手机截图中显示的报单人员信息进行了辨认。11、张保建供述,2016年3月被王宝善邀到贺兰县搞国家人力资源双向扶贫项目,以“转环境”、“听工作”的方式让下线相信在贺兰县有这样一个项目存在,后让报单,并发展下线。发展下线达到60单时就上了平台,上台后带着去深圳市领取黄金标志,其实黄金标志是上线拿下线的钱购买的。2018年7月,开始运作这个项目,发展的下线有吴荣、刘晓红等人,吴荣发展了吴红、朱振民,朱振民发展了周毅刚、李美珍,周毅刚发展了王惠琴和宋丽,王惠琴发展了王惠君、王惠霞。投资一单是33500元,次月可拿6460元。发展他人可分4376元,根据上下线顺序依次可分到1398元、2816元、1140元、760元。组织报单的拿2100元,剩余的钱被顶层的人拿走了。姬学兵组织报单和上平台的下线到深圳市领取黄金标志。领取标志后还有一个揭谎大会,说标志是自己买的,每月可拿24万到40万不等的分红。鸡、鱼的货源是姬学兵联系的,有多少租房人就购买多少鸡和鱼。刘晓红供述,2016年11月,张保建认识了王宝善,被领到宁夏贺兰县做一个国家投资项目,后张保建被洗脑,投资一单33500元返回金昌市。张保建反复做工作让参加投资项目,自己就发展了赖永红,到贺兰县后就被洗脑了,开始投单,算是张保建的下线,赖永红是其的下线。2017年4、5月,又发展吴荣为下线,吴荣又发展周毅刚,周毅刚又发展了他的亲戚为下线,其还发展了杨菊英。公司计算人头以登记的身份证为主,交钱身份证就算数。2018年冬,张保建上了平台,其交钱后陪着去深圳市,到后公司安排到一家金店,给上平台的人买一个金牌、一个戒指,回来后,继续发展下线。姬学兵供述,2017年,和西部双向扶贫中国梦项目的大区域经理张保建合作,在深圳市负责接待。到深圳市后,张保建给大家讲话,其根据张保建的指示,给大家说西部是投资的热土、让大家再接再厉,回去继续拉投资,发展下线。然后给大家发黄金标志,激励上平台的人好好干,组织了有四、五次,有二十多人的、有七、八人的。其一般在购买的黄金中一克提20元到50元不等。还从外面找两个人,冒充公司的领导讲话。靠上深圳戴黄金标志挣了50万左右,钱都在李倩账上,安排李倩做结算上平台的人购买黄金的费用等工作。白艳供述,2019年3月被拉到一个叫“华尔街”项目的微信群,说股票上市就能挣钱,是农业银行不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原始股是5000元买4999股。后自己建了一个华尔街微信群,发展会员,把会员打来的钱交给上级王晓东。自己发展二、三十人,记得的有赵安才、张卫东等人,给王晓东转了有近二十万左右。赵安才供述,2019年7月26日,被一个叫付静冬的女子拉入到华尔街项目微信群,学习后认为是国家项目,项目是农业银行不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一种是一家三口人报三单、其一家三口报9000元报给付静冬。8月下旬变为一人推荐二人,二人推荐四人,以此类推;另一种是自己买一股,再推荐二个人。其推荐了李翠芳、杨德林等人,杨德林推荐了王惠君等人,下面的人就说不上了。其通过白艳报单,其的记录本上记录向白艳报单推荐人和被推荐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上交金额等,大概有一百三、四十人的信息。其他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指控事实如实进行了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保建、刘晓红、姬学兵、吴荣、朱振民、周毅刚、李倩、白艳、赵安才、王惠君无视刑律,以投资项目、入股返利等形式,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安才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处罚,且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应属犯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辩护人均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发展人数和获利金额认定不具客观性。被告人张保建的辩护人提出张保建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相比上线所起作用较小,请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红的辩护人提出刘晓红属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姬学兵的辩护人提出姬学兵自愿认罪,系从犯,具有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振民的辩护人提出朱振民自愿认罪认罚,属从犯,属被引诱犯罪,也是被害人,曾报警,社会危害较小,其下线73人无身份信息,请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倩的辩护人提出李倩属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从轻处罚;被告人白艳的辩护人提出白艳属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白艳未通过培训或者宣传发展赵安才为下线,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安才的辩护人提出赵安才因诈骗被抓后主动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犯罪,有自首、立功情节,属从犯,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惠君的辩护人提出王惠君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经查,各被告人均属组织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者,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均有同级及上、下线发生联系,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属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对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予以采信。本案由办案单位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关,依法定程序做出客观、合理的审计结论,应作为定案证据认定。另各被告人的发展下线人员情况及审计过程均依据被害人报案及陈述、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人员手机微信转账等记录、发展下线人员情况等综合进行审计。对各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不具公正、客观性及朱振民的辩护人提出朱振民下线无身份信息的意见不予支持。白艳虽未通过培训或者宣传发展赵安才为下线,但赵安才向白艳报单,应视为白艳的下线,对白艳的辩护人提出赵安才不是白艳下线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赵安才因诈骗被抓获如实供述传销犯罪,属坦白,但无自首及立功情节,对赵安才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安才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在被告人张保建等被告人进行的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姬学兵主要从事在深圳市的协调培训工作,被告人李倩在姬学兵安排下进行购买机票、安排食宿等工作,犯罪情节较轻,应对被告人李倩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姬学兵协助警方抓获同案人,属立功,对姬学兵的辩护人提出姬学兵有立功情节的意见予以支持,依法从轻处罚。传销犯罪属较严重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犯罪,具有较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刘晓红、赵安才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应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予以采信。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及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保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晓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姬学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吴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朱振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周毅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白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赵安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惠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查扣现金及银行卡内款项,发还被害人;查扣黄金饰品,经鉴定后变现发还被害人;剩余款项,依法没收;查扣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查扣个人物品,依法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 判 长 高天飞人民陪审员 陈继宗人民陪审员 李晓燕二0二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佳璐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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