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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型传销国家项目型

冯瑞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典型案例 001 / 90 |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法研究中心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案 号:(2020)粤0981刑初228号审理法官: 张裕胜 吕桂豪 吴晓颖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权责关键词: 犯罪主体 犯罪组织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可以从轻 可以免除 自首 吸收 缓刑 悔罪表现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辩解 辨认笔录 引诱 质证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确实、充分 传唤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中止审理(诉讼中止) 初犯 偶犯 前科 强制缴纳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冯瑞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0981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冯某某。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高慧,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二部刑诉〔2020〕Z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粤0981刑初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粤0981刑初228号之一《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恢复审理。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李高慧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冯某某在吴某(已判决)介绍下,加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金融创新项目"的“1040工程"传销组织,获得该组织声称的投资资格,成为了梁某(已判决)、吴某等人的下线。此后,冯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吴某一、刘某四、周某、江某、汤某一(均已判决)等人成为下线。经核查,冯某某下线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形成一定的层级排序,该传销组织根据发展人员的人头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2020年4月22日,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检察院认为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引诱发展他人进行传销,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辩解

称:1、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2、具有自首情节,没有获得任何利益;3、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1、对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被告人与吴某一没有层级关系,吴某一发展下线与被告人无关;2、被告人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金融创新项目"的“1040工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一个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虚构投资广西北海市内的各种大型工程为幌子,宣传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为诱惑,通过授课宣传、游说等方式诱骗群众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投资资格。该传销组织对加入人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行“五级三阶制"的运作管理模式。五级是指: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制是指三晋制,即是晋升制度。该组织要求加入人员每人交70300元就有21份,加入人员发展第一名下线人员有约6031元返利,发展两人加上本人累计63份,接受直接上线便晋升为经理,累计发展29人(含本人)便晋升为老总。承诺每个月有10万至99万元的收入,直到领取到1040万元再离开该行业。2012年,被告人冯某某经同案人吴某(已判决)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50380元,加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金融创新项目"的“1040工程"传销组织,获得该组织声称的投资资格,成为梁某(已判决)、吴某等人的下线。后冯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吴某一、刘某四、周某、江某、汤某一(均已判决)等人成为其下线。经核查,冯某某发展下线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形成一定的层级排序,该传销组织以发展人员的人头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高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12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主动到高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于1979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43,符合犯罪主体一般构成要件。4.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无犯罪前科。5.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吴某一、梁某、吴某、刘某四、周某、江某、汤某一因本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11月中旬被李艳以旅游的名义带到广西北海听课,当时是李祖英上课。当天上了四次课,一共上了7天,课后李艳对我跟进。上课的内容是关于国家在北部湾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投资是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3300元为一份,一次投21份,3300元x21份=69300元+1000元银行手续费总共70300元,次月返还20000;投资1-2份为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为组长级别,10-64份为主任级别,65-599份为经理级别,599份以上为老总级别,投资70300元加入即为主任级别。每人加入后只需发展三个,一变三,三变九裂变,发展直接第一人提成6031元,发展直接第二人提成6031元,发展两人后即为经理并奖励4000元,发展直接第三人提成13144元;发展每一个间接提成7000元,间接下面每发展一人(补贴)提成1448-5500元不等,累计下面发展28人(含自己29人)和三个直接业务员都晋升为经理后即可晋升为A级老总级别,A级平台有A1、A2、A3、A4四个级别,上总后自己的第一个直接业务员上到A级后可晋升到A2,第二个直接业务员上到A级后自己晋升到A3,第三个直接上到A级后自己可晋升到A4,间接中任何一个也上到A级之后即可出局,在A级平台每月没领够1040万的由国家一次性补够。2015年11月由江可华、李艳带我到湛江市麻章区工商银行支行柜台办理两张银行储畜卡,一张作为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钱,密码自由设置,另一张作为投资卡,卡内必须有200元以上,密码238238,我通过柜台向李艳工商银行账户分两笔存入70300元。打款完后工资卡由本人保管,投资卡连同汇款转账回执单据被方奕烈一并收缴。我上线人员有江某、吴伟东、梁某标、冯某某、吴伟波、梁某、李艳、江林;本人发展3人:杨清、付小武、萧宁芬;本人下线情况:林显彪、梁某3、刘某2、郭赞芬、杨开先、邓殷波、朱某2。梁某、吴某、冯某某、梁某标、吴某、吴伟东、江某都是老总级别,李艳是大伞尖。2.证人苏某琼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谭某某、车燕以带我去广西钦州工作为由带我到广西北海。后谭某某带我去北海恒大听了11天课,每天上三次课,是付某讲课,都是关于传销。项目要求我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通过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2017年3月15日,谭某某、江可华带我到往湛江打款,我只有一张社会保障卡,当时没激活密码,当天同谭某某回到化州一间工商银行,将钱存入我的银行卡,再从我的社会保障卡,分两笔钱共70500元转入推荐人谭某某的帐户。2017年3月16日下午办理申购手续加入,申购清单及承诺书由在场的大经理(江某)收缴。我的上线是谭某某,我没有发展下线。层级图:江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某一(老总)、吴某(老总)、梁某(老总)。我认识汤某二、周某、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汤某二在传销组织的级别是经理,我不清楚周某的级别,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的级别是老总。我认识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梁某在传销组织的级别是大老总;吴某、吴某一、冯某某在传销组织的级别是老总。3.证人张某秀的证言:2016年11月25日,阮春梅以带我和我老公阮某旅游为由到我到北海,后她带我去听陈某2的课,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了十天课,讲课的内容是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都是传销内容。2017年12月27日,阮春梅和谭某东带我到湛江市遂溪县工银行支行办理两张银行储蓄卡,一张作为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钱,密码自由设置,另一张作为投资卡,卡内必须有200元以上,密码是238238,通过柜台向推荐人阮谋分两笔共存入70300元。打款完成后工资卡由本人保管,投资卡连同汇款转账回执单据被潭育东一并收缴,本人当时没有保留。层级图:梁某、吴某、吴伟东、江某、谭某东、阮春梅、阮谋、张某秀。汤某二在组织中是经理,周某这个级别不清楚,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梁某在传销组织的级别是大老总,冯某某、吴某的级别是老总。我没有发展下线。4.证人龚某庆的证言:2016年7月中旬,练荣志以旅游的名义带我去广西北海,并去一个朋友那里听课。后杨源、杨焕、练有龙(练荣志的儿子)带我到湛江市遂溪县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两张银行储蓄卡,一张作为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钱,密码自由设置;另一张作为投资卡,卡内必须有200元以上,密码238238。后来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练有龙投资卡分两笔共存入70300元。汇款后,工资卡由本人保管,投资卡和汇款转账回执单据被杨焕收走。上线人员有练有龙(伞尖)、杨源(伞尖)、肖凯勇(大经理)、江某(老总)、吴某(老总),本人下线有龚诚文、龚伟莲。层级图:江某、方某、肖凯勇、杨焕、杨源、我。5.证人梁某六的证言:2014年7月25日,我被梁柱强带到北海,之后带我到海广里景去上课,当时上课是杨燕明,讲的是传销内容。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10天课,内容是要求我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通过投资70300元,就有1040万元的回报。2014年8月8日,梁某标、梁柱强带我到湛江市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投资卡及回执交杨源,当时分两笔存入70300元给推荐人梁柱强的账户,我没签认购书。汤某二的级别是经理,不清楚周某的级别,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层级图:梁柱强、我、梁庆、陈亚斌、廖树光、刘某二、钟应坚(后面三人是我发展的)。梁某、吴某、冯某某、梁某标、吴伟东、江某、方奕烈、梁柱强都是老总。冯某某是梁某的老婆,在传销组织的级别是老总。6.证人黎某3的证言:2017年1月初,我被黎某2带到北海,后带我去听课,一天听三次课,持续上了九天课,内容是要求我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通过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课后江可华跟进我。2017年2月7日,江可华、黎代成带我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支行柜台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黎代成投资卡账户)分两笔共存入70300元,投资卡及回执交给江可华收缴,没有签认购书。我的上线是梁某、吴某、冯某某、梁某标、张金燕、江可华、刘某、黎代成、黎浩,本人没发展下线。梁某、吴某、冯某某、梁某标、江某、张金燕的级别是老总,江可华是大经理。汤某二的级别是经理,我不清楚周某的级别,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冯某某的级别是老总。7.证人黎代成的证言:2016年6月,我被刘某带到北海,后来江可华、刘某带我去听课,当时是梁柱强、梁庆、陈丽文、廖树光讲课。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七天,内容是要求我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刘某跟进我。2016年7月2日,江可华、梁柱强、张金燕、刘某带我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支行柜台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投资卡交杨源,没有签认购书。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刘某卡分两笔存入70300元。我的上线是梁某、吴某、冯某某、梁某标、吴伟东、江某、方奕烈、梁柱强、张金燕、江可华、刘某,本人发展了陈钦林,黎浩,本人下线情况:黎代洪、黎敏、龚剑梅、梁家文、李启易、崔金鹏、梁家辉。我认识汤某二、周某、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汤某二的级别是经理,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的级别是老总。我认识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梁某的级别是大老总,吴某、冯某某、吴某一的级别是老总8.证人刘兴娟的证言:2017年2月1日,我被林显标以旅游为由带到湛江,后带到北海听张金燕讲课,上课的内容包括国家搞“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包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九天课。2017年3月2日,李宗泉、杨柳青、林显标带到我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林显标投资卡账户共存入70300元,投资卡及回执单交李宗泉。上线人员:梁某、梁柱强、江某、李艳、付某、杨柳青,本人下线梁章伟。汤某二在组织中是经理,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冯某某是梁某的老婆,在传销组织的级别是老总。9.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7年我处于失业状态,陈金铃以考察工作为由带我到北海上课,是邓燕坤讲课。上课的内容包括国家搞西部大开发,搞“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包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内容是要求我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13天课,课后汤某一跟进我。2017年6月4日,谭某东、陈金铃、陈某大带领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陈金铃卡分两笔存入70300元,投资卡及回执单交谭某东,没有签认购书。层级图:梁某、吴某、吴伟东、江某、潭育东、张春花、陈金铃、陈某大、我、白汉标、许彦凯。汤某二的级别是经理,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冯某某是梁某的老婆,在传销组织的级别是老总。10.证人梁章伟的证言:2017年12月6日,我被朋友刘兴娟以帮她打工为由带到北海,后她带我去听课,当时是萧水琼讲课。上课的内容包括国家搞“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包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11天课。2018年2月6日,刘兴娟、林显标、杨焕带我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投资卡及回执单交杨焕,没有签认购书。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刘兴娟卡分两笔存入70300元。层级图:梁某、梁柱强、江某、李艳、付某、杨柳青、林显标、刘兴娟,本人没发展下线。汤某二在组织中是经理,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梁某、吴某、冯某某、冯某某都是老总级。11.证人阮谋的证言:2016年11月25日,我和张某秀被阮春梅以去旅游为由带到北海,后被带去听陈谋彪上课。上课的内容包括国家搞“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包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十天课。2016年12月17日,曾明和阮春梅带我到高州市某某某工商银行支行柜台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阮春梅卡分两笔存入70300元,投资卡及回执单交曾明,没有签认购书。层级图:梁某、吴某、吴伟东、江某、谭某东、阮春梅、阮谋、本人、张某秀。汤某二在组织中是经理,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梁某、吴某、冯某某、冯某某都是老总级。1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2017年7月,我被妹妹邱美容带到北海,后被带去听课,是娇姐上课,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十二天课。上课的内容包括国家搞“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包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十二天课。2017年8月,刘艺、邱美容、赖辉带我到湛江市廉江市安铺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邱美容卡分两笔存入70300元,投资卡及回执单交邱梅凤、邱梅琴,没有签认购书。上线:梁某、吴某、冯珍、江某、何武、邱挺、邱梅琴、邱美容,本人没有发展到下线人员。汤某二在组织中是经理,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梁某、吴某、冯某某、冯某某都是老总级。13.证人邓某的证言:2016年7月14日,苏文柱邀请我去旅游后到北海听卢仕钦的课的。上课的内容包括国家搞西部大开发,搞“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包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七天课,江某跟进我。2016年6月21日,李思茗和古秀强带我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启达世家支行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苏文桂卡分两笔存入70300元,投资卡及回执单交李思茗,没有签认购书。层级图:梁某、江某、吴伟东、吴某、谭某东、赖海添、陈谋彪、苏文柱、本人、湛某。汤某二在组织中是经理,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梁某、吴某、冯某某、冯某某都是老总级。14.证人邱某1的证言:2016年6月10日,刘某以做饭堂的名义,带我到北海听张金燕的课。上课的内容包括国家搞西部大开发,搞“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包括投资加消费的模式,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一天上三次课持续上十天课。2016年7月2日,江可华、梁柱强、张金燕、刘某、黎代成在开车带我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两张储蓄卡,一张工资卡,一张投资卡。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刘某卡分两笔存入70300元,投资卡及回执单交江可华,没有签认购书。上线:梁某、吴某、冯某某、梁某标、江某、张金燕、江可华、刘某,本人没有发展下线。汤某二在组织中是经理,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是老总。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都是老总级。15.证人湛宗迪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莫日妹-赖海添-陈谋彪-苏文桂-邓慧华-湛宗迪(本人)。16.证人伍某2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莫日妹-赖海添-陈谋彪-苏文贵-陈某娟-陈丽梅-伍儒锋(本人)。17.证人陈某娟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莫日妹-赖海添-陈谋彪-苏文桂-陈某娟(本人)-陈丽梅-伍儒锋。18.证人陈某大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张春花-陈金玲-陈某大(本人)-张裕丹。19.证人古某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莫日妹-赖海添-陈谋彪-古李玲(本人)-杨某婵。20.证人谭某东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本人)。下线分布:莫日妹-赖海添-陈谋彪-陈琳-丁春桃-苏文桂-邓慧华-湛宗迪-陈伟娟-陈丽梅-古李玲-杨某婵;张春花-温某-陈金玲-陈某大-张裕丹-白汉标-许彦凯;阮春梅-阮谋-张某秀-莫某。21.证人温某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张春花-温某(本人没有下线)。22.证人朱彩英的证人: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李艳-付某-萧宁勋-郭赞助-朱彩英(本人)。23.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方某-梁柱强(老总)-张金燕(大经理)-江可华(大经理)-刘某(本人)。直接下线:黎代成、邱军福、潘劲,间接下线:陈钦林、黎浩,再往下发展有黎代雄、黎敏、龚剑梅。24.证人莫某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阮春梅(经理)-莫某(本人没有下线)25.证人刘某二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方某-梁柱强(老总)-梁某六-梁庆-廖树光-刘某二(本人)-黄爵才。26.证人李某一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方某(大伞尖)-梁涤(大经理)-梁文勇-梁某三-李某一(本人)。27.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方某-梁涤-古秀强-黄志-刘中城(本人)-廖世团。28.证人陈谋彪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莫日妹-赖海添-陈谋彪(本人)。直接下线:苏文桂、陈琳、古李玲,间接下线:丁春桃、邓慧华、湛宗迪、陈某娟、陈丽梅、伍儒锋、陈柳婵。29.证人杨某婵的证言:我参与“金融创新项目",项目模式与同案人员描述一致。层级:梁某(老总)-吴某(老总)-冯某某(老总)-梁某标(老总)-吴伟东(老总)-江某(老总)-江林-曾明(老总)-谭某东-莫日妹-赖海添-陈谋彪-古李玲-杨某婵(本人)。30.证人罗某标的证言:2018年10月1日,我同学吴某五以做贸易生意为由,带我去广西北海市。第二日,我被带去听张智群的课,上课讲国家在北部湾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虚构这项目是国家行为以及项目的合法性,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次月可返还二万元。我便相信并投资了70300元,吴某五是我的推荐人,即是我的上线。我按要求是要开二张工商银行卡的,我们称一张为投资卡,一张是工资卡。投资卡的密码统一是23xxx38,工资卡是自行保管的,密码是自己设的,我将原来工商银行卡改成统一密码,我的投资卡帐号是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01。2018年10月16日,我与吴某五、其弟吴烈一起到湛江遂溪县的工商银行,在柜台按要求分二笔将70300元转入推荐人吴某五的投资卡,之后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与投资卡一起交给吴某五,由吴某五交给上面的大室经理冼慧。加入这个项目后,我没有发展下线,我的上线是吴某五、华某萍、吴烈、苏某二、冼慧、苏亚剑、冼飞、周某、张某一、周某、刘某四。刘某四、周某是老总级别,周某是不是老总级别的我不清楚。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都是我的上级,听说他们是比周某、刘某四他们更高级别。31.证人朱某玲的证言:2017年6月1日,我朋友黄某莲以去广西旅游为由带我到北海市。过了二天,黄某莲带我去认识一些朋友,后来她带我去认识了几个朋友,过了几天又带我去上课。上课说到在广西北海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交70300元可以加入,介绍一个下线提成6031元,发展下线越多级别越高提成越高,我便决定筹钱加入。我按要求开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称为投资卡,密码统一是23xxx38,另一张称为工资卡。我将70300存入投资卡,后与黄某莲、陈艺生、温玉云一起到湛江遂溪县工商银行柜台转款给黄某莲,黄某莲是我的上线和推荐人。我转完给黄某莲后,我便将那张投资卡交给黄某莲,由黄某莲交给大经理。工资卡由自己保管使用的。我交了70300元认购了21份额,成为主任级,没有认购书。我没有发展到下线。我的上线是黄某莲、黄某一、徐某三、张某勇、汤某一、刘某四、冯某某、吴某、梁某。汤某一与刘某四是老总级别,平时给我们上课,教我们怎么拉下线,怎么认识人。周某、汤某二、周某、江某都是老总级别的。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都是我的上层级。到2018年10月,我才知道国家根本没有这个项目,我们做的是传销,就是拉人头分钱的游戏。32.证人华某萍的证言:2017年11月,我被我儿子吴烈以去防城港帮忙做生意为由带到北海市。第二天上午,吴烈带我去小区串门听伍某的课,为期7天,如果还没有认可则继续走流程,直至认可为止。上课提到国家在北部湾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投资70300元最后回报1040万,交的70300元次月可返还二万元。我决定加入这个项目,吴烈是我的推荐人、上线。当时我与吴烈一起到湛江廉江市工商银行,我按要求分二笔将70300元转入上线吴烈的投资卡,吴烈的卡号我不记得了。我原来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改成投资卡,统一密码是23xxx38,另外一张工资卡卡号是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25,我交了70300元后第二个月返还20000元到我的工资卡。2018年4月我发展我儿子吴某五作为我下线,后来吴某五发展到他同学罗某标作为下线。我的上线是吴烈、苏某二、洗慧、苏亚剑、冼飞、周某、张某一、周某、刘某四,我不清楚刘某四的上线,刘某四、周某是老总级别。周某作为一个管理者管理我们下线,她的线下是很多人,但我不清楚周某、汤某二是否成老总级别,汤某一、吴某、吴某一是老总级别。33.证人陈某伟的证言:2018年2月,我妻子梁某三叫我到广西北海市,我怀疑她是在北海从事传销活动便到北海市找她,并在她租住的地方住下,梁某三妹妹梁涤住在隔离。第二天,梁文勇、梁涤、梁某三带我到处转,介绍北海的发展环境,带我认识伍某。他们说在国家有一个叫金融创新的扶贫项目,投资70300元最可得到1040万元。古明初针对性与我交流,过十天后我决定加入,我的推荐人是吕均剑,因为我的妻子梁某三已发展三个人,我只能加入她发展人线下,吕均剑上线是梁丽萍,梁丽平上线是我妻子梁某三。2018年2月21日,我将现金共70300元分二笔在湛江遂溪的工商银行柜员存入推荐人吕均剑的工商银行卡(即是吕均剑的投资卡),我办好投资卡后给梁文勇上交给经理,我不知道是谁。我加入次月便返还20000元到我工资卡。这个项目没有实际工作,没有实际项目,平时要做就是交流学习怎么发展下线。我的上线是吕均剑、梁丽萍、梁某三、梁文勇、梁涤、方奕烈、江某,方奕烈没有到老总级别,江某在2018年7月份成为老总,他的上线是吴某一,吴某一的上线是谁我便不清楚了。34.证人伍某的证言:2015年5月底,我被李某五以去看绿化工程项目和旅游为由骗往北海九州家园小区2栋1103房。第三天,李某五带我去小区串门听课,为期7天。听课内容是“金融创新项目",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经过几天的听课,我便相信决定加入。我的推荐人是汤某枢也是我上线,她是李某五的妻子,汤某枢的上线是李光。我们被要求开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投资卡和一张工资卡,投资卡统一密码是23xxx38,工资卡自行保管,密码是自己设的,我把在高州市工商银行开的二张银行卡,作为投资卡和工资卡。2015年6月10日,我和李某五、陈子杰、柯炳光一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我通过投资卡分二笔转入汤某枢工商银行卡共70300元。打完款后,我把投资卡给李某五上交上面的大经理室,当时只是给我帐号与用户名。我发展到下线有我妻子车强燕、李彪,车强燕发展下线有黎某一,李彪没有发展到人。我的上线是汤某枢,汤某枢是李某五,李某五的上线是刘某四,刘某四的上线是吴某一,吴某一的上线是冯某某,冯某某的上线是吴某,吴某的上线是梁某。在北海市我经常见到他们,李某五、周某、刘某四、汤某一已成老总级别,汤丽、周某、张某一发展没有到老总级别。35.证人蒋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0日,我初中同学赖新以做水电为由带我到广西北海。第二天,他说带我去朋友处听课,主要讲国家在北部湾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李某五、江某、周某、汤某一、刘某四、罗杰金对我进行跟进。过了十天我便相信决定加入了,我到高州市工商银行开到二张银行卡,一张作为投资卡,一张作为工资卡,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钱,密码自由设置;投资卡,卡内必须有200元以上,统一密码238238。2014年12月26日,由吴某三和赖新带去湛江市遂溪县工商银行支行柜台办理交款,我分二笔转到70300元到赖新的投资卡。后我的投资卡连同汇款转账回执单据被赖新一并收去上交给大经理。我们平时就是交流学习怎么发展下线,没有实际工作,也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交流学习的地方就是其他人的租住处。赖某的上线是汤某一,汤某一的上线是李某五,李某五的上线是刘某四,刘某四的上线是吴某一,吴某一上线是冯某某,冯某某上线是吴某,吴某上线是梁某,汤某一以上的都是老总级别(即下线发展到29人以上),我也发展到一个下线,是杨海丹。周某、刘某四、李某五、汤某一、江某是老总级别,即是发展到29人以上。我不清楚周某、张某一、汤某二是否是老总级别。36.证人杨某的证言:2017年6月初,我老板江凯、翁翠群以调我到湛江帮忙为由,带我到广西北海市。第二天,他们带我到他人的住处上课,主要讲国家在北部湾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课后张某一、汤某一、江可华对我做思想工作。上了约十多天课,我便相信决定加入。这个项目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3300元为一份,一次投21份总共70300元,次月返还20000元,投资1-2份为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为组长级别,10-64份为主任级别,65-599份为经理级别,599份以上为老总级别,投资70300元加入即为主任级别。每人加入后只需发展三个人,一变三,三变九,发展直接第一人提成6031元,发展直接第二人提成6031元,与此同时推荐人奖励现金4000元,发展直接第三人提成13144元;发展每一个间接提成7000元,间接下面每发展一人(补贴)提成1448-5500元不等,累计下面发展28人(含自己29人)和三个直接业务员都晋升为经理后即可晋升为A级老总级别(每月六位数(10-99万每月),A级平台有A1、A2、A3、A4四个级别。如果下线有四个人成为老总,便可以领到完税证并一次性领1040万。我按要求开有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投资卡统一密码是23xxx38,另一张工资卡密码是自己,平时自己保管使用的。我将钱存入投资卡后,江凯、张某一带我到湛江遂溪工商银行分二笔将70300元存入江凯的投资卡。我发展到下线杨武及利开锡。利开锡加入后,我和苏某二带他到遂溪工商银行,分二笔共转到70300元到我投资卡。转完款后,利开锡将投资卡交给我,我再交给我上线江凯。我们就是交流怎么发展下线,交流学习的地方都是其他人租住处,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刘某四-周某-汤某二-翁翠群-江凯-杨某2(本人),我二个下线是利开锡、杨武。我认得冯某某,在北海老总分享会多次见过她,我也清楚她是我的上线老总,我听说过梁某、吴某、吴某一,他们也是我的上线老总。37.证人邹某的证言:2014年,我妻子赖某被汤某一、刘某四带到北海。2015年5月,我去北海找妻子赖某,第二天赖某带我去小区租住处上课,听说这个项目是国家的,投资70300元有1040万元回报,我认为这是传销并与赖某吵架。后周某、汤某二做我思想工作,叫我继续去听课。听了几天课后我便相信这个项目决定加入,赖某弟弟赖新是我推荐人,我没有发展到下线。我按要求办了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投资卡密码是23xxx38,交完款要上交,另一张工资卡自己保管的。赖新、梁平带我到遂溪开了一张投资卡存款到投资卡,然后分二笔转70300元到赖新投资卡上,之后我将这张投资卡给赖新,由赖新交给大经理室,大经理室的人我不知楚。我加入后就是交流学习怎么发展下线。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刘某四-李光-汤某一-赖某-赖新-我本人,我没有下线。我认识汤某二、周某、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汤某二、周某、周某、汤某一都是我妻子赖某亲戚。周某、李光、汤某一、刘某四、江某都是老总级别,即是下线超30人,汤某二与周某还没有正式成为老总级别。3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1日,梁某2仪以带我了解工作为由带我到各小区见陌生人,他们说从事的工作是国家扶贫项目,她带我听了11天课,走了30多个小区,听了30多个讲师讲课。上课后还有一个考核,考核的内容是对国家项目了解程度,后来我可以加入这个项目。每个人需要办理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投资卡统一设定密码是23xxx38,一张工资卡由自己保管支配,收取次月返还二万元及发展下线提成。2017年1月12日,陈艺生带我、梁艳仪到湛江遂溪县,我通过银行向我的推荐人梁艳仪的工商银行帐户转70300元。打完款后,我把投资卡给梁艳仪交给她的直接上线。我没有发展到下线,我上线梁艳仪的上线黄飞介绍孙某琴作为我的下线,孙某琴发展到她爸爸作为她下线,她爸爸叫什么姓名我不知道。我交完钱就回广州上班,2017年6月我又回北海搞这个,后来我发现这个项目是传销,到2018年3月份便离开。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刘某四-李某五-李思茗-黄飞-梁艳仪-我本人,我有一个下线是孙某琴,孙某琴有一个下线是她爸爸。我认识汤某二、周某、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周某、汤某一、刘某四、都是老总级别。梁某、吴某、吴某一、冯某某都是老总级别,加入这个项目大家都知道自己的上下线关系。39.证人梁某三的证言:2016年11月8日,我同事黄飞以见老板为名义带我到各小区见陌生人,第一个见的是彭某某,她说黄飞他们都是从事“国家扶贫项目"、“西部大开发工程"、“金融创新"。我每天都被黄飞带去小区串门听课,为期7天,见了21个讲师,均是一对一洗脑。我见过讲师有彭某某、张某一、古任初、吴某三、张燕清、朱华国、汤某一、柯炳光、邱海燕、陈晓芸等。2016年11月14日,梁柱强作为“行业大经理"对进行我考核,考核通过后口头授予我加入“国家项目"的资格。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3300元为一份,一次投21份总共70300元,次月返还20000元。黄飞就是我的推荐人,即是我的直接上线。2016年11月15日,徐某三和黄飞开小车带我往湛江,我在湛江遂溪工商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储蓄卡,一张作为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钱,密码自由设置,另一张作为投资卡必须有200元以上,密码238238。我向推荐人黄飞的投资卡存入70300元,打款完成后工资卡由本人保管,投资卡连同汇款转账回执单据被黄飞一并收缴。2016年12月30日,我介绍我同事杜某华加入这个项目。我发展到的下线是杜某华,杜某华挂有下线孙某琴,孙某琴推荐她爸爸加入。我是在2018年3月25日离开的。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刘某四-李某五-李思茗-黄飞-我本人-杜某华-孙某琴-孙某琴父亲。我认识汤某二、周某、周某、汤某一、江某、刘某四,我刚加入这个项目时,刘某四、李某五已是老总,不久汤某一、周某就成为老总级别,江某在2018年1月成为老总级别,周某是否是老总我不清楚,李某五是老总级别,李思茗在2018年9月份成为老总的,是我离开北海后成为老总的。我虽然没有见过梁某、吴某,吴某一、冯某某本人,但是通过汤某一,周某、李思茗经常拿他们相片炫耀,我能记住他们的样子。40.证人黄某三的证言:2018年8月中旬,我被丈夫陈成以旅游为由带到北海市,第三天早上他开始带我去朋友处听课,连续听了七天,讲课内容是国家在北部湾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通过投资加消费的模式带动当地经济。听了7日课后我考核没有通过,后来我继续去听课通过考核,获得加入这个项目的资格。我的推荐人是我丈夫陈成,即是我的直接上线。2018年8月底,陈成带陈颖、冯小勇和我到湛江廉江市安铺镇工商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储蓄卡,一张作为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20000元,密码自由设置;另一张作为投资卡,卡内必须有200元以上,密码238238。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陈成投资卡共存入70300元,打款完成后工资卡由本人保管,投资卡连同汇款转账回执单据被陈成一并收缴上交赖永波,本人当时没有保留。我没有发展到下线。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刘某四-李某五-汤某一-刘某一-张源华-赖永波-陈成-我本人。我见过周某,听说过汤某一、刘某四,他们是我的上线。梁某、吴某、吴某一、冯某某是我的上线老总,不过我没有见过他们。41.证人吴某五的证言:2018年4月,我弟弟吴烈以带我去防城港帮忙做生意带我到北海市。第三天上午,吴烈带我看他们的“国家生意",实际是串门听课,听了几天课我便决定加入,我的推荐人是我母亲华某萍。2018年5月,陈颖开小车带我和吴烈等人去湛江遂溪县安铺,我在湛江遂溪安铺工商银行柜台办理两张银行储蓄卡,一张作为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钱,密码自由设置;另一张作为投资卡,卡内必须有200元以上余额,密码统一设为238238,并上交给大经理室。我通过柜台用现金向推荐人华某萍投资卡转入70300元,打款完成后工资卡由本人保管,投资卡连同汇款单交给我上线吴烈,再由吴烈向上交大经理室的人,大经理室的人当时是江可华。这个项目没有实际工作,就是探讨怎么发展下线,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我发展二个直接下线,是我同学罗某标和堂表弟吴诗恒,吴诗恒发展到他女朋友张研作为下线。周某是老总级别,周某的上线我不清楚了。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周某-张某一-周某-冼飞-方敏-苏亚剑-冼慧-苏某二-吴烈-华某萍-我本人-罗某标(吴诗恒-张研)。我不认识梁某、吴某、吴某一、冯某某,但是我听其他传销人员经常提起他们,说他们是我们这个项目很高层的上线老总。42.证人梁某五的证言:2017年6月,我的朋友李映蓉带我到广西北海,并在她家住下。2017年6月12日,李映蓉带我到北海各小区听课,讲课的内容是关于国家的金融创新项目,投资70300元有1040万元回报。李映蓉大姐李思茗不断做我的工作,我便相信决定加入了。2017年6月26日,我和李思茗等五个人到湛江市遂溪工商银行,办理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是投资卡统一密码是23xxx38,一张是工资卡由自己保管的。当时我向我上线李映蓉存入70300元。打完款后,我把打款凭证及投资卡交给李思茗的,次月返还20000元到我工资卡。加入这个项目后,我们就是交流怎么样发展下线,不过我没有发展到下线。2018年7月,我没有发展到下线便回来了。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刘某四-李某五-汤某枢-李映蓉-我本人。在北海市做这个传销项目时,大家经常说到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是我们这个项目的上线老总。43.证人黄某一的证言:2016年12月,我表哥达徐某三邀请我去北海市了解他的生意,当时刘某四、汤某一夫妻也去,第二天早上徐某三带我们去到周某那里听课,第二个是李某五,之后几天多次带我们到住宅小区听课。讲课内容是国家在北部湾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通过投资加消费的模式带动当地经济。经过近十天的听课,我便相信决定加入投资这个项目,徐某三是我的推荐人,即是我的直接上线。2016年12月29日,吴某三、徐某三带我到湛江市遂溪县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两张银行储蓄卡,一张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钱,密码自由设置,另一张投资卡卡内必须有200元以上,要求统一密码238238。我通过柜台向推荐人徐某三投资卡存入70300元,打款完成后工资卡由本人保管,投资卡连同汇款转账回执单据被徐某三收走。加入这个项目后,我就由徐某三带我去北海市各个小区交流经验15日,就是教我怎么样去哄别人加入这个项目。我没有实际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018年8月底,我知道我加入的是传销组织,当时北海市打传办的工作人员扣押、查封的小汽车和房子,并决定罚款五万元。我便找李某五、刘某四、汤某一问怎么回事,他们说国家考验在我,说会帮我把车搞出来,我又相信刘某四他们的话,但最后我还是拿了五万元交了罚款才拿回车。后来我就怀疑这个组织的合法性,并证实这个项目就是传销组织。我发展到二个下线,我姐黄某莲和我同学韦小兰,黄某莲发展到朱某玲作为下线。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刘某四-李某五-汤某一-张某勇-徐某三-我本人-黄某莲(韦小兰)-朱某玲。44.证人梁某三的证言:我来派出所的目的是指证江某是传销老总。2016年5月,我妹妹梁涤、弟弟梁文勇对我说北海市有钱赚,他们带我去参观所谓的101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他们带我去见了邓燕坤,邓燕坤对我进行洗脑,经过7天考察后,他们叫我加入并投资70300元,我的钱转到江某工商银行卡,我发展了李某一、王兆文、梁丽平三人入会。李某一、王兆文、梁丽平转到我工商银行卡的钱不需要我操作,只要发展到人入会,上级就会把分红给我打到我卡上。发展一人就分到6031元、两人7000元、三人13000元,带上自己发展到29人就能成为老总。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一、江某、梁涤、梁文勇、我本人李某一、梁丽萍、王兆文、吕均剑、黄冀敏、吕明丽、陈某伟。我认识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冯某某,都是传销组织中是老总级别。45.证人钟某一的证言:2013年11月,我被我朋友梁某以去湛江看绿化工程项目为由,带到北海加入传销组织,梁某老婆冯某某带我去上课的,都是以串门的形式听课,黄有权、刘义燕、李权声、黄均越、黄子才都给我上过课,听课为期7天共30场以上。听课的内容是国家在北海湾有一个“金融创新项目",通过投资加消费的模式带动当地经济。2014年1月8日,江某带我到湛江遂溪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了二张银行卡,一张作为工资卡领提成和次月返还的钱,密码自由设置;另一张作为投资卡,卡内必须有200元以上,密码238238。我通过银行推荐人江某工商银行投资卡账户分两笔存70300元。打完款后工资卡由我自己保管,投资卡连同汇款转账回执单据被江某一并收缴。我的层级图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江某—我本人钟某一。我认识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梁某的级别是大老总,吴某、吴某、冯某某的级别是老总。46.证人黎某一的证言:2018年9月1日,车强燕以带我以去湛江了解其丈夫伍某工作及介绍相亲对象给我为由,带我去广西北海。2018年9月4日,伍某带我去听“金融创新项目"政策,苏某二、吴某三、张某一、刘某一等人介绍自己参加“金融创新项目"的经验,伍某每天都带我去听3位讲师的课,听了20多次课。我学完七日课程又继续“15日传帮带"学习。该“金融创新项目"是五级三阶制模式,五级是:业务员、主任、经理、大经理、老总;三阶制又是三晋制,每人交了70300元就可到主任级别,发展下线3人可到经理级别,发展29人可到老总级别。“金融创新项目"模式是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以3300元为一份,一次投资21份共70300元。每人发展下线三个人,第一、第二个下线国家奖励6031元,发展第三个下线还奖励现金,与此同时推荐人奖励4000元,发展直接第三人提成13144元;发展每一个间接提成7000元,间接下面每发展一人(补贴)提成1448-5500元不等。三条下线发展平衡到达29人后才能达到A级老总级别,A1级别领到至少16万元一个月的效益分红,直到领够1040万后就不会再有效益分红了。2018年9月15日,伍某带我去到广东湛江廉江市中国工商银行廉城支行柜台办理了一张二类卡(工资卡)密码由我自己设置,因为我已经办理了一张一类卡所以不能再办理了。我共70300元存入向车强燕的工行账户,次月就收到返还的2万元。我们没有被拘禁人身自由,但我外出车强燕和伍某会一直跟着我。“金融创新项目"应该有一千个人了,老总有梁某、冯某某、梁某标、吴某、汤某一、刘某四、李某五、汤某二、周某。我的上线是车强燕,我至今都没有发展到下线。我的层级由上至下是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刘某四-李某五-汤某枢-伍某-车强燕-我本人。我没有见过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我见过他们的照片能辨认出他们。47.证人赖某的证言:2014年3月29日,汤某一以去旅游为由带我去北海,第二天就带我去听三位讲师关于“金融创新项目"的课程,以后每天她都带我去听三位不同讲师的课,一共听了7天20多场课。“金融创新项目"投资70300元回报1040万元,以3300元为一份,一次投资21份共70300元。2014年4月22日,汤某一带我在高州市某某某工商银行开到二张银行卡(一张是投资卡、一张工资卡),投资卡的统一密码是23xxx38,另一张工资卡自己保管,我通过工商银行共转了70300元给汤某一的投资卡,次月收到返还的20000元。该“金融创新项目"是五级三阶制模式,五级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制又是三晋制,每人交了70300元就可到主任级别,发展下线3人可到经理级别,发展29人可到老总级别。我认识汤某一、李某五、刘某四、冯某某、吴某一、吴某、梁某,都是我的上线,现都是老总级别。我们没有被拘禁人身自由,但要遵守很多规章制度,违反纪律就要罚钱。每个老总下线达到600多人就分开管理,互相之间不能再有联系。梁某是最大传销的头目,核心人物有汤某一(A1老总级别)、刘某四(A3老总级别)、梁某标、周某、汤某二、冯某某、吴某、周某(都是老总级别)、江某(A1老总级别)等人。我的上线是汤某一,我的下线谢小青、赖新。赖新的下线有邹锋、蒋某、杨海丹。2017年底,汤某一成为老总级别,她的线下有46人,我、张某勇、刘某一是汤某一的直接下线,我线下有5人,张某勇线下有9人,刘某一线下有31人。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4月,吴某叫我到广西北海旅游,后吴某向我介绍国家“金融创新项目"、相关扶持政策及他本人的经验,初步了解后我就将身份证和资金交给吴某就回高州了。我不清楚自己如何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不清楚在该传销组织的级别。我的上线是吴某,发展了一个下线吴某一,我在北海认识刘某四。我当时交了五万多元,但不清楚购买多少份,要问吴某才清楚,没收到返还的钱。我听他们说过该传销组织的模式,但现在记不清了。当时我在北海生活几个月,当但没有负责该传销组织的具体事务。2.同案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今天下午有十几、二十个人到我家说我分了他们的钱,但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其中我只认识梁某三,我没有和他们有任何经济纠纷。他们说的传销组织是云联惠或者GD币,我没有参加过。我没有参与过广西北海市的“金融创新项目"。我不认识刘某四、周某、汤某二、周某、汤某一等人,微信里和刘某四等人的聊天记录,就是我和刘某四等人的聊天记录。3.同案人刘某四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2月11日21时,民警到我住处将我和妻子汤某一传唤到公安机关。民警带我出门的时候,我发现我楼下围有许多人说要打我,但楼下的人我都不认识。我平时都是在高州市住,在高州市做过安利直销产品,但从来没有参与传销活动。我与汤某一是2015年11月再婚,她一直在家接小孩读书,没有参与过传销活动,也没有骗过人加入传销活动。她与我再婚前也是一直在高州市区打工,我没有听说她做过传销。2013年,我去北海旅游过一次,玩了四五天就回来了。我不认识赖某,李某五与我是“两桥"关系(我妻子与他妻子是亲姐妹)。李某五没有参加过传销活动,他以前在高州开修理店,现在主要靠收房租过日子)。我不认识冯某某,我没有参加过广西北海市的“金融创新项目"。4.同案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2月11日11时,我与妻子汤某二、女儿周某在家,有十几个人来我家,我不知道他们来是干什么就不搭理他们。我和家里人都没有欠别人的钱,也没有与任何人有矛盾。2014年或2015年,我去过广西玉林拿安装空调配件,我没有参加传销活动,也没有参加过“金融创新项目"。汤某二是老婆,周某是我女,汤某一是我姨仔,刘某四是汤某一丈夫,江某是我以前认识的。5.同案人汤某一的供述和辩解:赖某她乱说,我没有以介绍项目工程为由带赖某去广西北海,没有让其投资及发展下线。我不清楚群众为什么围堵我家说我夫妻搞传销,我没有参加过传销组织,也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5年起,我全家每年暑假都会带小孩去北海玩几天,都是住酒店的,没有租过房子住。2015年,我和刘某四再婚,他平时在高州做修理电器,他没有做过传销活动。汤某二是我大姐,她丈夫是周某,女儿叫周某。李光是我姐夫,他是我二姐汤某枢的丈夫。我不清楚他们是否参与传销活动。我认识冯某某但不是很熟,她叫李光母亲为姑婆的,我不知道手机会为什么有江某电话,微信会有与他的转账记录。我认识赖某,她是我堂姐的女儿,我没有参加过传销活动。6.同案人汤某二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2月11日11时许,我与丈夫周某、女儿周某在家,突然有十几人来我家,我不清楚他们说什么就不搭理他们。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来我家。我和家人都没有欠别人的钱,也没有与任何人有矛盾。我没有参加传销活动,也没有参加过“金融创新项目"。我认识李某五,他是我妹妹汤某枢的丈夫,汤某一我认识的,但我没听说过李某五、汤某一等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我不认识刘某四。7.同案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2月11日11时许,我与父亲周某、母亲汤某二在家,突然有十几人来我家,我没听清他们说什么就不搭理他们。我不清楚他们为什么来我家,我和家人都没有欠别人的钱,也没有与任何人有矛盾。我在2012年或2017年去过北海旅游,我没有参加传销活动,也没有参加过“金融创新项目"。我不认识汤某一、刘某四,也不认识江某、冯某某。我手机有汤某一和刘某四的微信,是因为这部手机是我小姨汤某一给我用,里面有很多通讯录,许多我都不认识,微信是通过手机号码加的。刘某四是我小姨汤某一的现丈夫。我没有参加过传销活动,也没有介绍别人参加。8.同案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11月,我听吴某说广西北海有项目,就和他到广西北海了解,这个项目是国家“金融创新项目",我初步了解后就将身份证、资金交给吴某处理,之后我就回高州了。我不清楚我在该传销组织的级别,我没有发展人,是吴某将我放在他上面,我不清楚他下线是如何发展。我交了七万多元返还了两万多元,我也没有获利。当时我叫吴某办理加入该传销组织手续后,就一直在广东工作,没有再参加传销活动。当时我并不知道这个是传销组织,加入后也没有拉人头传销的行为。9.证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我和梁某在北海找严国华,他说带我与梁某做生意,然后就带我们去一小区听一名男子讲课,他说关于投资国家“金融创新项目"内容,加入该项目要出资人民币70300元购买21份投资份额,投资一个月后可以获得收益约人民币20000元,发展下家人数达到29人可以获得人民币1040万元。之后,我和梁某被严国华带到很多地方听课,我就加入该传销组织,当时我还是向我姐夫梁某借的钱,他是我的上线,我将存有人民币70300元银行卡交给梁某。我是业务员,梁某是我的上级,梁某上线是严国华。我发展了一个下线我大姐吴某一,她将存有人民币70300元银行卡及密码交给我,我又交给梁某,梁某再交给严国华。我叫过亲戚朋友来北海参观项目,但只有我大姐吴某一加入传销组织。10.同案人吴某一的供述和辩解:冯某某是我大伯母,我不清楚她是否加入该传销组织,我当时加入都是交钱给吴某办理的。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蒋某辨认出其在该传销组织的上线冯某某、梁某、吴某一;证人杨青辨认出其在该传销组织的上线冯某某;证人梁艳辨认出其在该传销组织的上线梁某、吴某、吴某一、冯某某;证人黎某4辨认出“金融创新项目"传销活动的老总梁某、吴某、冯某某、吴某一;证人赖某辨认出梁某、吴某一、吴某、冯某某是其传销活动的老总。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投融资“金融创新项目"的“1040工程"为名,对他人通过宣传、游说等方式,吸收人员缴纳费用获得加入投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采取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冯某某属于承担宣传、培训的人员,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吴某一不是冯某某发展的下线的意见。经查,伍某、蒋某等11名证人均指认冯某某是吴某一的上线,故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的该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积极发展下线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的意见,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裕胜人民陪审员 吕桂豪人民陪审员 吴晓颖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海凤

李观令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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